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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高速公路,测量,监理,要点
交通运输是国民经济的命脉 ,是经济建设不可缺少的基础设施 ,高速公路的发展满足了城市间的交通运输需求 ,对当地经济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高速公路的通行能力以过硬的质量为基础 ,高速公路在施工过程中要严格控制施工质量。而测量工作贯穿于高速公路施工的整个过程 ,直接影响工程进度与质量。本文就高速公路的不同施工阶段的测量监理工作重点做一些探讨。
1 .施工准备阶段的测量监理工作要点
1.1首要工作是编制详细的测量监理实施细则
实施细则中的内容应当包括:所有施工部位的测量工作的具体限差要求 ,测量自检和抽检工作的手段方法 ,测量工作中应注意的事项及改进措施。细则编制完上报业主 ,由业主审核并修改。然后召开测量技术会议 ,会议主要目的是贯彻测量监理实施细则的各项条款并指出测量施工时的注意事项。
1.2组织交接桩
与设计、 施工单位一起将合同段内的所有控制测量点、 辅助点、 中线桩等进行现场校验 ,并立即组织承包人进行复测。在复测过程中 ,发现点位与实际有偏移或者埋设不稳定等情况 ,应立即上报业主和设计单位 ,协调处理。
1.3审查承包人的测量技术人员资质
承包人的测量技术人员必须具备一定的业务能力和施工经验。作为测量监理工程师 ,应当对他们尤其是测量工程师的业务能力进行考察 ,如发现有不满足要求的 ,要求承包人进行更换。
1.4检查承包人的仪器设备
要求承包人上报所使用的测量仪器和设备的名称、 数量、 型号及正规标定机构出具的标定证书 ,然后对其上报的仪器设备进行逐一检查 ,如有不符合要求的 ,要求承包人更换或增加。按照我的经验 ,最好还应该对几个同类别仪器进行相互比较 ,避免仪器之间存在读数等方面的误差 ,而对以后的施工质量造成影响。
1.5复核图纸
这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 ,在拿到设计单位提供的设计图纸后 ,测量监理工程师应该马上对图纸进行复核 ,尤其对桥梁桩位坐标 ,路基纵横断面设计标高 ,桥梁、 构造物各部位设计标高 ,隧道、 桥梁和路基衔接处标高进行复核 ,如果发现问题 ,及时与设计代表联系。在连云港港东疏港高速公路项目中 ,我们就在复核过程中发现设计图纸上新光路主线桥 0 号台的坐标与实际计算出的坐标不符 ,及时与设计代表联系沟通后 ,纠正过来,避免了责任事故的发生。
2 .施工阶段测量监理的要点
2. 1 施工放样方案的审批
对任何施工部位进行施工测量之前 ,施工单位必须申报施工放样测量方案,经测量工程师审批后方可组织实施。这项工作需要认真对待 ,首先要审查测量方案的合理性和可靠性;其次要核算放样数据的准确性。。
2. 2 对报验单的审查和批复
施工方根据批准的施工放样方案进行放样。对工程的任何部分进行平面和高程的放样都必须填写施工放样报验单。测量监理工程师应当进行必要的现场观察和巡视 ,以监督方案的执行 ,并根据承包人提供的放样资料进行现场抽检 ,对抽检数据和施工单位的自检数据进行比较 ,如符合规范要求则签字认可。在这一过程中 ,还应该注意经常检查控制点尤其是加密控制点的坐标和高程 ,因为施工现场情况复杂 ,很容易对控制点造成破坏或产生位移和沉降。
2. 3 施工过程中的测量监理
为保证施工质量 ,在施工过程中测量监理工程师应实地指导承包人加强施工过程中的测量工作。首先应该注意对控制点的保护和复测。设计单位提供的一些原始控制点有可能在施工作业范围内 ,这种情况下就应该要求施工单位的测量人员把这些点及时引到施工作业范围外或者引到施工完的稳定的结构物上 ,并及时按照规范要求进行加密 ,以免被破坏而影响测量放样工作。每半年组织一次全线导线点和水准点联测 ,保证控制点满足施工放样要求 ,在一些沿海地区或者地质条件差的地区 ,应该适当增加联测频率 ,比如一个季度全线联测一次 ,或者在雨季过后增加一次全线联测。在连云港港东疏港高速公路项目中 ,因为当地的地质条件很差 ,全线基本都是软土地基 ,采取后一种做法 ,在雨季后增加一次全线联测 ,很好的保证了导线点和水准点的可靠性。在桥梁施工过程中 ,对于关键部位 ,如桥梁桩位 ,结构物轴线等 ,要做到百分之百的抽检频率。在构造物施工时浇筑大量混凝土 ,如大跨度箱梁悬臂浇筑施工时 ,应加强变形观测;浇筑后还应对悬臂梁进行挠度观测 ,并将这些数据作为下段悬臂箱梁立模的依据。路基施工过程中的测量监理注意事项:在路基施工前 ,测量监理工程师应当和业主、施工单位一起对原地面高程进行联测 ,并与设计图纸上的原地面高程进行比较。在施工开始以后 ,高填方和深挖方是检测的重中之重 ,每填 1 m 左右或挖 1 m 左右 ,测量监理工程师就应当去现场检测路线中线和路基宽度。在路基施工过程中 ,还需要对路基的沉降进行动态观测 ,以确保路基结构在施工工程中的整体稳定性。
2. 4 分项工程竣工后的测量监理
在各分项工程完工后 ,承包人都要在构造物上定出轴线和标点 ,并将数据资料整理好 ,填写报验单报测量监理工程师审批。测量监理工程师应该先对数据进行核准 ,然后到实地测量检查 ,确保数据在允许限差范围内。
3. 交工验收阶段测量监理要点
高速公路进入工程收尾和交工验收阶段 ,往往会出现以下情况:经过长时间的施工 ,原有导线和水准点难免被破坏或使用不便 ,此时测量监理工程师必须在路基路槽整理和桥梁桥面铺装施工之前对全线导线点和水准点进行一次全面的复测 ,将该成果作为桥面施工的依据。在路面施工中 ,测量监理工程师应加强对路面结构层标高的检测力度 ,确定各结构层的不同设计厚度 ,同时应保证施工测量人员精心操作 ,严格控制好横断面上各点标高和左、 右宽度。在资料整理中 ,测量监理工程师必须做好测量台账 ,及时填写监理日记并上交;保存好所有的原始测量记录 ,分类归档 ,作为质量评定和工程结算的重要资料。。
4.结语
测量监理工作是高速公路工程建设监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高速公路建设三个阶段都有其重点内容 ,这就要求测量监理人员要有高度的责任感 ,在平时的工作中要耐心、 细致 ,不能有一点马虎。做好测量监理工作 ,测量监理人员除了要有扎实的测量专业知识外 ,还必须要掌握与国家工程有关的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 ,熟悉监理工作的一般理论、 原则、 方法和程序以及高速公路工程建设与管理的标准和规范 ,不断扩大自己的知识面 ,在提高自己的业务能力的同时提高自己的职业修养和职业道德。
【参考文献】
[1]测量学.同济大学出版社,1996,12
[2]交通部.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人民交通出版社,2005,10.
电子商务与普通商务就实现商品销售的本质来讲并无区别,物流系统是实现电子商务销售过程的最终环节,电子商务物流具有运输、仓储、装卸搬运、包装、流通加工、配送和信息处理等功能。
运输、仓储和配送解决了供给者和需求者之间在位置和时间上的分隔,完善了物流系统的服务功能,创造出了空间效用和时间效用。包装、流通加工是物流系统中形成物流增值效应的主要功能要素,创造了形质效用。装卸搬运在物流过程中是必不可少的,它更多的是加速商品流通速度,但同时也是增加成本的功能要素。
(来源:文章屋网 )
关键词:高速公路;土方路基;监理工作要点
Abstract: the highway construction, turkmen subgrade is an important part in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earth roadbed, because of the roadbed compaction test different way, lead to the numerical error. In this paper, the earthwork of the test of subgrade discuss several key supervising points, and so the purpose of reduce error.
Keywords: highways; and Earth roadbed; Supervision work main point
中图分类号:U412.36+6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前言:
在高速公路建设中,土方路基是其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高速公路有着线路长、填土高度较高、土方量较大等一些特点,因此,土方路基的施工质量,对高速公路的使用寿命有着直接影响。作为路基施工质量的重要指标,路基压实度检测虽然看似简单,而实际上却有着丰富的内涵。而一般情况下,压实度有环刀法与灌砂法两种检测方法,由于灌砂法在检测上准确率更高,因此,一般采用灌砂法对高速公路路基的压实度进行检测。
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受科学技术水平以及人们认识能力的限制,当对某一个项目进行实验的时候,经常会出现所测量的数值和真实的数值存在差异的现象,也就是我们平时所说的误差。而误差产生的原因,也可能来自于环境、试验装置、试验方法以及操作人员等各种因素的影响。所以,在监理工作过程中,为了减少出现误差,务必要加强管理和监控。以下从几个方面来进行探讨。
一.试验路段施工工艺:
(1)作业长度:每层作业的长度可以定为180米,不过,在需要的时候可以进行适当的增减;(2)松铺厚度:采用自卸汽车运土,每车装土5立方米,把土进行摊铺平整之后,平均按照 25厘米松铺厚度进行控制,要有专人负责指挥汽车根据计算好的方量把土倒进早准备好的方格内,先使推土机把土平整均匀,再用平地机精平,再根据2%控制路拱;(3)机械装备:9台自卸汽车,1台挖掘机,3台拖拉机,2台推土机,3台洒水车,1台平地车,3台18吨的振动压路机等等;(4)松铺系数:通过试验段试验资料,当碾压到第5遍时,松铺系数为1.249,其压实度可以达到94%以上,当碾压到第6遍的时候,松铺系数可以达到1.265,其压实度可以达到95%以上。
二.施工前的准备
1.进行技术交底。在对土方路基进行填筑之前,首先要对施工人员进行技术交底,对于土方路基的宽度、压实度、横坡、标高等各个指标要一一讲解清楚,不仅如此,施工人员还要掌握施工时所要注意的事项以及施工工艺。
2.试验前的准备。土方路基的施工要从取土场取土,在取土之前,要先对取土场进行详细勘察,勘察内容包括水文、地质、土质等,从取土场取土到试验室进行试验,试验的内容包括塑限、液限、含水量、塑性指数等都要符合要求,并对土壤的最佳含水量和最大干密度进行确定。
3.关于施工时的测量和放样。在开工之前,要先进行现场恢复,包括对中线、导线以及高程进行复测,对水准点进行复查,对于现场放出坡脚、路基边缘、取土坑。护坡道以及弃土场等的位置,要标出它的轮廓,然后邀请监理工程师进行检查并批准。同时,要在路边线、路中线控制桩上采用木桩,并且在直线段约50米的位置设置一个断面桩,在平面线上20米至30米的位置上放一个断面桩,同时,还要在路边位置,每50米的位置放一个15厘米×15厘米、高一米的水泥里程桩,并要把桩号标出来,便于施工的时候进行检查。
4.对现场进行清理
土方路基要进行施工之前,要对周围的灌木、树木、垃圾等进行清除,不仅如此,对原地面以下100毫米至300毫米之内的表土和草皮要进行清除,对于路边妨碍视线的灌木丛、树木等,要进行移植或者砍伐。对于清除下来的废料、垃圾、树木等,不能随意乱扔,而要在监理工程师的指点下进行堆放。
三.关于土方路基施工方法
1.填料。用挖掘机挖土、取土,然后根据所规定的取土深度,一次性挖土成功,然后将土翻拌过来进行装车,并进行自卸车运输,每车装土大约5立方米,在卸料的时候,对已经合格的成型的路基不能造成破坏,并且不能对施工车辆运行产生影响。为了促进工程进度更快进行,在取土的时候,可以在取土场加入适当的石灰把土中的水分进行吸收。具体做法是:把生石灰均匀地摊铺在取土场的表面上,然后用洒水车对生石灰进行消解,需要注意一点的是,由于取土场含水量偏大,生石灰不能过分溶解,要用挖掘机进行掺拌,等生石灰与土搅拌均匀后,再进行最后的闷料。
2.晾晒。当土运到路基之后,可以使用耙、犁等工具进行翻晒,使土里面的含水量降低,在进行翻晒的过程中,对土里的含水量进行跟踪。
3.将土整平
推土机要把填料进行摊铺、整平,接着使用平地机把土整形、精平,对于边角位置,由于机器无法到达,可以采用人工进行整平,不仅如此,还要修整出约2%的横坡用以排水,对松铺厚度进行计算,同时也要检测出所含的含水量,然后进行多次的碾压。
4.检测
在多次碾压之后,要由专门的技术人员自行进行检查,检测的内容包括:(1)对外观的要求。要求外观的表面光洁、平整,并且不会有明显的轨迹出现,不会出现起皱、起皮现象,给人的感觉就是坚实平顺;(2)要进行实量、实测检验。要由试验人员对含水量以及压实度进行测试,含水量可以采用酒精燃烧法进行测试,压实度可以用灌砂法进行测试。当以上自检合格后,技术人员要填好路基检验报告表,并且一式两份,由试验人员对含水量以及压实度的检验结果进行填写,然后上报给监理工程师,当监理工程师复检合格之后,再进行下一层的填筑。在施工的过程中,要记住路拱的横向坡度在2%左右,这样做的目的是下雨时方便排水。
5.关于石灰土施工
在这里,可以采用路拌法对石灰土进行施工,可以有两种方式进行:(1)首先把生石灰进行充分消解,然后和土按照一定的剂量进行搅拌,接着对灰剂量和含水量进行检测,看是否符合要求;(2)可以在桥梁构造物的附近,按照一定的剂量在土里掺入生石灰,然后采用挖掘机进行翻拌,再进行打堆闷料,闷料要达到一定的时间,待到含水量和灰剂量达到要求方可。
(一)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为构建和谐大同营造稳定的社会环境。全市检察机关始终把维护稳定作为首要任务,在履行批捕、职责的过程中,把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贯穿始终,努力做到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宽严适度,使执法活动既有利于震慑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又有利于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全年共批准和决定逮捕各类刑事犯罪案件830件1333人,同比分别上升7.5%和10.3%;提起公诉800件1198人,同比分别上升9.6%和12.4%。坚持依法从重从快方针和“两个基本”的原则,积极参加“打黑除恶”专项斗争,严厉打击各种严重刑事犯罪活动。共审查批捕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严重暴力犯罪、多发性犯罪和黑恶势力犯罪案件512件730人,提起公诉476件635人,分别占到批捕、总人数的55.8%和53%。批捕制售伪劣商品、金融诈骗、偷税漏税、侵犯知识产权等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案件24件36人,提起公诉9件15人。
(二)积极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为构建和谐大同营造清廉的执政环境。2006年,全市检察机关坚持“一要坚决,二要慎重,务必搞准”的原则,共立查职务犯罪案件139件154人,其中贪污贿赂案件77件91人、渎职侵权案件62件63人,抓获在逃犯罪嫌疑人3人,挽回经济损失700多万元。在查办职务犯罪工作中,一是加大了查办大要案的力度。共立查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大案57件,要案7件;立查渎职侵权重特大案件23件,占立案总数的37.1%。二是突出了办案的重点。共立查行政执法部门人员33人,司法机关人员35人,煤炭系统人员20人,农村基层组织人员10人,粮食系统人员6人,金融保险系统人员9人。
(三)加强对诉讼活动的监督,为构建和谐大同营造公正的司法环境。全市检察机关始终把促进司法公正作为诉讼监督工作的追求目标,注重突出监督重点,拓宽监督领域,完善监督机制,各项诉讼监督工作协调推进,监督效果不断提高。
在刑事立案和侦查活动监督中,共监督纠正侦查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案件170件189人,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案件17件。在监督立案的案件中,已有108名犯罪嫌疑人被追究刑事责任,有罪判决率达57%,高于全国和全省的平均水平。对应当逮捕而未提请逮捕的,依法纠正漏捕87人。对应当而未移送的,依法决定追诉81人。
在审判监督中,刑事审判监督方面,全年共调阅案卷31卷、备案审查694案、派员列席审委会202次,对9件认为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裁定,提起了抗诉,省院均已支持,现法院已改判1件,其他正在审理之中。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监督方面,全年共提请抗诉和建议提请抗诉109件,同比上升9%;抗诉47件,同比上升60%;法院已审结16件,其中改判7件,调解4件,抗诉改变率为68.6%;支持弱势群体10件;提出再审检察建议9件,法院采纳7件,改判1件;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13件,胜诉9件。
在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中,协调有关部门进一步完善了提审证使用期限和监外执行罪犯“月签到”制度。共发现并纠正超期羁押13人。进行安全防范检查533次,消除事故隐患63个。纠正监管活动中的各类违法行为58起。审查减刑、假释、保外就医手续130份。有力地促进了监管机关严格执法,维护了正常的监管秩序和被监管人的合法权益。
二、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不断加强和改进检察工作
(一)集中开展专项行动,努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一是积极参加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共立查国家工作人员商业贿赂案件21件26人,案件数量是2005年的3.5倍。二是在集中查办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渎职犯罪专项活动中,结合我市实际,查办重大安全生产事故背后的职务犯罪案件21件21人。三是开展了打击制售伪劣农资产品犯罪立案监督专项行动。四是开展了集中处理涉检上访专项工作。坚持检察长接待和领导包案制度,认真落实首办责任制。一年来,两级院检察长共接待群众来访575人次,批办案件172件,已办结149件,办结率为86.6%。上级院督办的27件涉检上访案件已全部办结,其中当事人表示息诉罢访的23件,息诉率为85%。
(二)扎实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不断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一是加强了业务指导和内部制约。在查办职务犯罪工作中,严格执行下级院决定立案、逮捕的必须报上一级院备案,决定撤案、不的必须报上一级院批准的制度。二是健全了执法办案制度。通过对7个主要业务部门工作流程、规则的补充完善,进一步规范了办案行为、办案流程和绩效评价,把容易发生问题的关键部位和环节全部纳入管控之中,有效地防止了执法行为的随意性。三是严格了督促检查。市院对全市检察机关2005年以来作不捕、不诉、撤案和抗诉处理的657件案件进行了专项检查,对落实办案安全防范措施和执行扣押冻结款物管理规定等分别进行了专项督查,并就发现的问题进行了通报,责令限期整改。
(三)坚持把检察工作自觉置于全社会的监督之下,促进公正、廉洁行使检察权。一是深化检务公开。对按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应当向社会公开的事项一律公开。二是自觉接受人大监督。两级院共向同级人大报告全面工作12次、专项工作15次。人大交办、转办的15件案件,已全部办结,并及时报告了情况。共邀请人大代表视察30多次,走访各级人大代表90多人,向代表寄送工作总结726份,征求意见和建议87条。三是继续推进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
三、贯彻落实中央《决定》,努力提升队伍和基层院建设水平
(一)狠抓领导班子建设。认真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坚持了市院党组成员分片包点、列席县区院党组民主生活会和适时进行廉政、诫勉谈话等制度。市院班子成员、县区检察长和市院内设机构负责人都通过了年度工作述职评议。结合县乡换届,积极协助地方党委圆满完成了11个县区检察长的交流、选任工作,县区检察长的平均年龄由52岁下降到44岁,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占到82%,年龄和专业结构进一步优化。
(二)加强机关制度管理。建立健全了党组会、检察委员会、检察长办公会等议事决策制度,规范了机关党务、政务、业务的决策程序;完善了内设部门的工作职责和岗位责任制度,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实行了领导干部“一岗双责”制、中层干部试用制和任期制。
(三)加大人才培养力度。广泛开展了以提高执法能力为核心的业务培训和岗位练兵,尤其值得一提的是,2006年,全市检察机关有13名干警通过了国家司法考试,是前4年的总和,通过率达25%,大大高于全国、全省平均值。
(四)大力推进基层院建设。市院坚持把工作重心放在基层,进一步完善了基层院综合考核办法,对基层院班子、队伍、业绩、机制、形象等方面进行量化考核。
200*年,全市检察机关共有22个集体和36名个人受到市级以上表彰。12个单位、部门荣获和保持了县、市文明单位称号,市院继续保持了“省级文明单位”荣誉。
20*年工作要点
1.始终以科学发展观统领检察工作。加强检察队伍的思想建设和作风建设,牢固树立“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执法观,坚持把履行好法律监督职能作为服务和谐社会建设的基本途径,把是否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作为衡量检察工作的重要标准,把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作为促进社会和谐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作为促进社会和谐的生命线,把化解矛盾贯穿至执法办案工作的始终。
2.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辩证地理解和把握宽严相济,既要改变长期以来形成的一概从重从严打击的思维方式,也要防止宽大无度、放纵犯罪问题的发生。
3.加大职务犯罪的查处力度,推进反腐败斗争深入开展。重点查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人事权、司法权、审批权谋取私利的犯罪案件、商业贿赂案件、失职渎职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导致重大安全事故的犯罪案件,非法拘禁、刑讯逼供等侵犯人权的犯罪案件,以及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其它职务犯罪案件。
关键词:宽严相济;未成年人犯罪;社区矫正
中图分类号:DF79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8122(2011)01-0164-03
在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大背景下,尽可能早的结束未成年犯罪者的刑事诉讼程序,扩大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司法转处的适用,也就是扩大针对这一弱势群体非监禁化的处置方式和原则在理论和司法实践方面已不存在争议。作为对此原则的积极回应,检察机关也在相对不方面拓展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应用。2005年,西安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适用不决定的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开始实施;去年年底至近日。最高检察院又出台《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规定》和《人民检察院办理不案件质量标准》(试行),其中前者规定了具有七种情形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不,后者规定对五种情形依法不: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不大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列为第一种情形。至此,可以说,在刑事检察方面,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宽缓处置已经有了比较清晰的法律依据。但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经过宽缓处理后的“帮教”工作方面却存在种种疑惑。2004年至今,我院共对4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作出相对不决定,相对于法院135名未成年被告人,从数量上看,可谓杯水车薪;从质量上,也就是宏观的社会效果方面回头看,结果不都是很理想,或者说,有的就无从界定其理想或不理想。现笔者就前面提到的问题结合我院办案情况和同行们商榷交流,以期推进我市未检工作的完善和发展。
一、工作实践中帮教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帮教协议”的签订只有政策,无法律依据,检察院无从监督
2005年我院在对一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王某作相对不时,综合其本人和我院未检工作的实际情况,依据西安市人民检察院《规则》第十五条,首先和王某所在学校协商让学校和王某签订帮教协议,学校认为做帮教工作可以,但要签订书面的协议,教育局没有相关规定,他们承担不了此责任,故和学校的帮教协议未能签成;其次我院准备让社区和王某签订帮教协议,但王某的监护人,其母亲反对,说如果让社区参与帮教,她儿子的犯罪事情周围邻居就都会知道,对儿子的帮教会起负面影响,我们当时考虑监护人说得有一定道理(这又涉及到对未成年人犯罪情况的不公开范围问题),何况社区和学校一样也未必愿意签订这样的协议;最后,只好我院一家和王某及其监护人签订了一年期限的帮教协议。其他3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做同样工作时,类似的问题也大同小异的存在,既便是有关方面签订了《帮教协议》.人家不按《协议》执行,检察机关就是发《检察建议》,因只有政策要求,无法律依据,效力也不大。《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对人民检察院落实帮教措施的监督方面也没有明确:检察院不后有关方面对被不的未成年人帮教缺位或不力,检察机关能否提出纠正意见?
(二)“帮教条件”的标准如何界定不明确
一般认为被帮教对象家长有能力和责任心管教孩子,社区、学校和当地公安派出所愿意对其进行帮教。但在未成年人司法工作实践中,一般有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在经济条件、教育能力、自身素质等方面都多少存在缺陷,犯罪的未成年人自身也有比较难以纠正的“坏毛病和坏习惯”,社区、学校对这类孩子避之唯恐不及,对帮教工作往往比较消极。所以,在对“有帮教条件”的把握上,办案人往往心中没底。要求严了,这项工作做不成;要求宽了,工作量加大不说,办案的责任风险更大,无形中就会挫伤办案人的积极性。
(三)“帮教”的权责、方式方法、成功标准不明
从大量媒体宣传检察机关进行帮教工作的经验材料看,检察机关现阶段在帮教工作中处于主导地位,付出了许多心血。我院在帮教工作中付出大量精力和心血的同时,不可避免地遇到了许多疑惑。
《西安市检察机关2005年度未成年人犯罪检察制度改革工作规划》中要求“未检”工作改革试点单位试行建立帮教考察机制。从市院的《工作规划》和前述《规则》第十五条看,在帮教工作中,检察机关不是具体实施者,而是监督指导者。西安市《2007年刑事犯罪案件公诉工作要点》中也要求:“开展未成年人犯罪公诉方式改革,要以高检《规定》为基本依据,逐步将工作重点集中于检察环节,一般不宜超越自己职能范围”。正如在《西安中外法学专家未成年人犯罪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上西北政法大学毕成教授在回答检察官疑惑时讲:“检察机关不是帮教主体,只是监督帮教工作的落实,最多可签订一个帮教保证协议;在对方不作为时,我们可以发出检察建议;对不配合的机关等可追究主要责任人的不作为责任。”应该说,检察机关在帮教工作中处于法律监督者地位是明确的,但在社会“帮教”制度不健全,帮教的方式方法、期限、帮教是否成功的标准没有法律上可操作依据的情况下,监督者也很无奈,有时不得不越俎代庖。
(四)帮教是否包括经济上的资助和解决被帮教人就学就业等方面的实际困难
我院不的王某在返回学校上课后,其身上的一些不爱学习、欺负弱小同学等“坏毛病”经常复发,学校领导和班主任多次要求我院将此学生想办法转到其它学校,但我们除了继续作各方面的说服教育工作外,对转学一事爱莫能助。
有人说:帮教工作如果仅是“教”而不“帮”,不解决帮教对象生活、工作、学习中存在的实际困难,那么这种帮教就很难触动他们的心灵,帮教效果也不会理想。但解决实际困难就需要经费支持,钱从哪里来?(2004年5月12日,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法院法官蒋庆在家里被她帮教了十几年的帮教对象因生活困难向她要钱她拒绝而遭杀害……)可喜的是,今年9月30日,西安市人民检察院、西安市律师协会签订《关于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的合作备忘录》,其中“未成年犯助学奖励基金项目”已经启动。但愿有更多这样的福音惠及误入歧途的浪子。
(五)流动未成年人不后的帮教工作问题
目前,各地检察机关对未成年人适用不的条件之一就是具备帮教条件,而基本帮教条件之一就是犯罪嫌疑人居住在本辖区,对在外地居住及属流动人口的未成年人,因对他们的社会调查、不后的监督管理、帮教考察不好展开一般不考虑适用不。当然,未检工作者都认为这样做对居住在异地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法律适用上是不公正的,但这也是客观条件使然。我院2005年曾对居住地在陕西省延长县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不,我院办案人对此案投入了其它案件几倍的工作量,包括到延长县进行“社会调查”和帮
教协议的落实工作,期间,本文前面提到的疑惑和问题同样存在。
实际上,未成年人不工作的关键是帮教环节,从恶如崩,从善如登,正如市检察院吕惠萍副检察长在2005年澳门举办的“违法犯罪青少年司法保护研讨会”上提出的:“因为不的善后救济措施的缺失,没有建立相应的教育改造机制,难免出现不后流落在社会引发更严重的社会问题。显然,不制度需要与之相适应的大环境和系统科学的未成年人犯罪基本法为基础。”
二、将检察机关未成年人犯罪不后的帮教工作纳入社区矫正体系
从高检院的《规定》和我院的帮教实践来看,帮教工作绝不是检察机关一个部门的事,它是社会问题和系统工程,需要社会方方面面的努力。借助“社区矫正”这一非监禁性刑罚制度是良好的选择。“社区矫正”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社区矫正是当今世界各国非监禁性刑罚制度的发展趋势。我国是亚太矫正组织的参加国,2001年又成为国际矫正组织成员。为此,2003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下发《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确定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为试点地区,2005年1月又将试点地区扩大到18个。
实际上,社区矫正就是在过去社区帮教工作的基础上建立和发展起来的,对被矫正对象,除道德教育之外,还要有针对性的对其进行心理治疗、技能培训等,其经费由政府开支。前面提到的检察机关对未成年人不后存在的帮教问题在社区矫正体系内基本能得到解决或缓解。目前的矛盾在于检察机关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所作的不决定,不是一种行刑方式,按《通知》规定,不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去年年底出台的《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规定》中更未提及将不未成年人的帮教工作纳入社区矫正体系,这不能不说是个很大的遗憾。我们认为,虽然检察机关不的未成年人不是罪犯,对他们进行的矫正工作基本不带有惩罚性,也不是一种行刑方式,但在矫正工作的性质和目标追求上有许多相同之处,比如,对心理障碍、人格缺陷、生活中不良习性的治疗矫正,技能培训等,将检察机关对未成年人不后存在的帮教问题纳入社区矫正体系,能够有效地利用社会资源,形成完善的社会矫正体系,保证帮教工作目的和效果的实现。实际上,上海市检察机关就已经将不的未成年人的帮教丁作纳入社区矫正范围,有条件的地区也应进行试点工作,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地方立法,保证贯彻实施。目前,我们省市的社区发展还不成熟完善,应该在这方面借鉴发达地区经验试行“社区矫正”。
三、检察机关不的未成年人纳入社区矫正体系的具体设想
(一)社区管理要规范,矫正工作纳入当地司法行政部门管理
因我国地区经济发展不均衡,各地区社区建设和发展也存在很大差异。如果当地社区管理不规范,就很难保证矫正工作的成效。有当地司法行政部门的管理,矫正工作的质量和专业性就会加强,经费问题也在一定程度上有所保证,有能力解决被矫正者一定的生活学习困难。
(二)被不的未成年人自愿接受社区矫正,家庭配合
矫正工作首先要被矫正对象自愿配合,如果本人不自愿,矫正工作者就无法和他沟通,无从了解他的内心世界,矫正工作也就不可能进行下去。所以,被不的未成年人在进入社区进行矫正之前,应该做出自愿接受社区矫正的承诺,以对自己的行为有所约束,保证矫正工作的顺利进行。未成年人和成年人最大的区别就是对家庭的依附,所以在矫正工作中,家庭的积极参与是矫正取得成效的必要条件。同时,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家庭成员也能在参与中提高对孩子的教育能力。
(三)认知技能的训练是矫正项目设置的主要内容
未成年被不人和其他未成年人一样都渴望能得到别人的认可和喜欢,但在成长过程中,因种种障碍而使他们在确立人生目标时往往以自我为中心,不考虑他人的想法和感受,无法应对挫折,以暴力方式解决问题,导致犯罪。认知技能的训练就是综合行为、心理、思想等方面进行矫正项目设置,改变他们冲动、自我中心和不合逻辑的思维方式,学会社会生活的行为技能和社会技能,以适应社会生活。当然,认知技能训练是否达到了这样的目的,还要相关专家结合其他矫正工作的量化标准做出鉴定报告才能确认。
(四)不公开原则
刑事诉讼中对未成年人实行的不公开原则,我们认为在社区矫正过程中同样适用,在社区不以“被矫正者”身份出现,这不但有利于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避免给社区居民留下“问题少年”的标签,影响矫正效果,而且,也避免给未成年人的家庭带来压力和负面影响,保护其家庭的隐私权。
(五)成立矫正小组,应有相关专业人员参加
针对需要矫正的未成年人个体成立矫正小组,小组成员包括教育工作者、社会志愿者、该未成年人司法转处机关的执法工作者。比如,检察机关不的未成年人就由办理该案的未检人员参加;因为未成年人犯罪多是成长过程中的心理、生理障碍造成,道德因素相对较少,所以,对他们的行为、心理、思想等方面的矫正心理等相关专家参加必不可少。必要时,被害人及其家属也可以成为矫正小组成员。
(六)被不的流动未成年人矫正工作问题
前述说过,我们办理的未成年人案件,多数犯罪嫌疑人是不属本辖区的“流动少年”,而且,这些“流动少年”多是来自不发达地区和偏僻的农村山区,那里的社区建设可能也不完善,或者说还没有社区矫正的观念,对他们实行“属地矫正”可能不现实,但都实行监禁型处置显然不公平。他们在成长过程中,对社会资源的享用已经有过多的不公平,他们走上犯罪无不与此有关,因此,对他们进行的司法转处矫正工作在有条件的地区可实行“犯罪地”原则。2005年,上海市检察机关积极参与建立外来未成年人“观护站”13个,“观护站”成为外来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进行处理期间的“家”,检察机关对外来未成年人取保候审、被不后的矫正工作都可以在这个“家”中进行。有条件的地区应该借鉴上海做法,体现大城市怀的人文社会责任。
四、设立社区矫正专门机构,国家出台《矫正法》进行法律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