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诞生,需要你不断地搜集资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编为你收集了丰富的事故报告主题范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并收藏。
2、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直接向部门领导报告,部门领导应在第一时间内报告公司主管领导。
3、公司主管领导接到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领导研究采取进一步措施。
4、对于死亡、重大死亡事故,公司主管部门应当立即按系统逐级上报。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2)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3)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4)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5)事故报告单位。
5、发生死亡、重大死亡事故的公司应当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6、轻伤、重伤事故,由各部门领导负责人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死亡事故,由公司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7、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有关部门、有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
8、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经公司主管领导同意后,由发生事故的主管部门负责处理。
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四条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及时、准确地完成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配合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部门和单位应当互相配合,提高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效率。
第六条工会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处理,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和依法调查处理。
第八条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章事故报告
第九条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
(一)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二)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三)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接到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
必要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第十二条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第十三条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十四条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十五条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其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
第十六条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第十七条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根据事故的情况,对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犯罪嫌疑人逃匿的,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追捕归案。
第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值班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
第三章事故调查
第十九条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二十条上级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查由下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事故。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因事故伤亡人数变化导致事故等级发生变化,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由上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另行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二十一条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不在同一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派人参加。
第二十二条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应当遵循精简、效能的原则。
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
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第二十三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并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第二十四条事故调查组组长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指定。事故调查组组长主持事故调查组的工作。
第二十五条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二)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三)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第二十六条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或者其复印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进行技术鉴定。必要时,事故调查组可以直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
第二十八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工作中应当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
未经事故调查组组长允许,事故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有关事故的信息。
第二十九条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第三十条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第三十一条事故调查报告报送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后,事故调查工作即告结束。事故调查的有关资料应当归档保存。
第四章事故处理
第三十二条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30日内做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
有关机关应当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复,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
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应当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事故处理的情况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有关部门、机构向社会公布,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二)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
(三)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第三十六条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第三十七条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二)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三)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的;
(四)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第四十条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为发生事故的单位提供虚假证明的中介机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及其相关人员的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参与事故调查的人员在事故调查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事故调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事故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二)包庇、袒护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或者借机打击报复的。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故意拖延或者拒绝落实经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意见的,由监察机关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质量事故调查报告范本
中国xx研究所和xx公司色织厂共同研制的新产品防静电仿毛华达呢,已试生产出。织物的主要质量指标达到了纺织工业部标准,
防静电性能指标明显优于日本工业标准和所列举的性能指标。下面就试制中的质量问题作如下分析。
一、质量管理体系
xx公司色织厂生产系统有纺纱、染纱、准备、织造、整理等主要车间。产品质量分析报告。从纺纱到成品形成了一条较完整的生产线,多年来以外贸出口产品为主,今年为100%出口。2003年出口合格率为xx%,2004年1-6月份出口合格率为95%,比去年同期增长6.01%。多年来,从生产和质量管理上积累了较丰富的经验。公司有一套与生产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有专职质量管理和检验人员200人,占全公司在职人数的13.3%,由厂长和工程师主抓质量工作。质量检查科具体负责各车间的产品质量,各生产车间的关键环节均设有质量检查网点。同时,由质量检查科派出人员专职监督和抽查,实行三级检验,并在原传统的管理基础上吸取了先进的全面质量管理方法,把质量工作同经济责任制结合起来,同时建立了百分考核制,并在中层科室和车间干部中举办了全面质量管理学习班。
二、质量保证措施
为对以后的试产提供依据,公司从原料、原纱一进厂就进行化验、测试,同时为严格控制保证产品质量,特制定了。产品质量分析报告。在新产品试制中,全厂充分发挥车间和[[职能科室]]的配合作用和各检测网点的把关作用,同时广泛宣传防静电新产品的意义,启发员工的主人翁责任感。每周定期召开一次质量分析会,预测分析和处理生产中发生的问题。为了及时了解到新产品的质量情况,xx纺织科学研究所xx总工程师亲访用户,及时把质量信息反馈给色织厂。
三、质量水平分析
(一)下机质量及入库质量(略)
(二)物理指标(略)
(三)染色牢度(略)
(四)防静电性能指标(略)
上述情况说明,本产品的主要指标达到了纺织工业部的标准,防静电性能指标明显优于日本同类产品,具有良好的防静电性能。因此,防静电仿毛华达呢的生产工艺是可行的,试制是成功的,水平是先进的。
四、问题和方向
防静电仿毛华达呢的试制虽然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但也还存在一些问题。例如,初试时由于批量较小,受加工条件和经验的限制,在后整理加工中出现了一些色差,使制成品并不十分完荚,没有百分之百的达到预期目标。目前,此问题已找到解决的办法。今后工作重点是在严把质量关的基础上,加大对产品的结构、性能方面的研究,增加[[产品功能]]使之更适应市场需求。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员伤亡或者一定数量直接经济损失以及其他社会影响恶劣的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规定。
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规定。
火灾、道路交通、铁路交通、水上交通、民用航空、特种设备等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事故伤害程度的分类、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和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的统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事故等级(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按照《条例》有关规定划分。
其他社会影响恶劣的事故是指:
(一)涉险10人以上(含10人),或者造成3人以上(含3人)被困或下落不明的事故;
(二)紧急疏散人员500人以上(含500人),或者住院观察治疗20人以上(含20人)的事故;
(三)建筑施工大面积坍塌、建筑塔吊倒塌等,对从业人员、居民安全造成严重影响的事故;
(四)其他社会影响重大的事故。
三、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在《条例》规定时限内,向事故发生地的区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报告。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条例》规定,逐级上报事故情况。其中,造成3人以上(含3人)重伤的一般事故,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在接到事故报告2小时内,向市有关部门分别报告;造成1~2人重伤的一般事故,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每月上报。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事故情况及时通报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四、市、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事故报告值班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其中,各区县可以将事故报告值班制度纳入区县政府总值班制度。
五、重大事故、较大事故,由市政府授权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事故调查组组长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担任。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直接监察安全生产工作的单位发生的一般事故,由市政府授权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事故调查组组长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派员担任。
其他一般事故的调查处理,由事故发生地的区县政府负责。事故发生地的区县政府可以授权或者委托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事故调查组组长由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负责人担任;也可以按照分工授权或者委托其他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事故调查组组长由其他有关部门有关负责人担任。
未造成人员伤亡且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一般事故,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必要时,市、区县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并指定事故调查组组长。
六、一般情况下,有关部门按照下列分工组织调查:
(一)建设工程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调查;未造成人员伤亡的,由建设主管部门组织调查。
(二)电力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从业人员伤亡事故,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调查;其他电力生产安全事故,由电力监管机构组织调查。
(三)燃气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从业人员伤亡事故,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调查;未造成从业人员伤亡的事故,由燃气主管部门组织调查。
(四)道路管线施工单位发生管线外损事故,造成从业人员伤亡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调查;未造成从业人员伤亡的,由市政主管部门组织调查。
(五)轨道交通线路运营单位在固定场所发生的从业人员伤亡事故,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调查;轨道交通事故和其他未造成从业人员伤亡的事故,由城市交通管理部门组织调查。
(六)社会机动车辆在生产经营单位区域内道路行驶过程中发生的机动车交通事故,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组织调查。
(七)农业机械使用过程中发生的事故,由农业主管部门组织调查。
(八)气球施放过程中发生的从业人员伤亡事故,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调查。
(九)铁路运输生产经营单位在固定场所发生的从业人员伤亡事故,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调查。
(十)从事机场管理、服务、维护、仓储等非航空运行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从业人员伤亡事故,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民航管理部门组织调查。
七、事故调查组一般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邀请检察院派人参加。
八、事故调查组组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领导事故调查,确定事故调查组各小组的职责或者事故调查组成员的具体工作。
(二)主持事故调查会议,协调事故调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对事故调查中的分歧意见作出决策等。
九、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单位及其派出人员分别履行下列职责:(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人员:勘查事故现场,调查询问有关人员,收集事故有关资料,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提出处理建议,提出事故隐患整改措施,落实批复意见。
(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派出人员:勘查事故现场,参加事故调查分析,参与调查询问有关人员,参与收集事故有关资料,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提出处理建议,提出事故隐患整改措施,落实批复意见。
(三)监察机关及其派出人员:参加事故调查分析,对责任事故中涉嫌违纪的监察对象依法追究行政纪律责任,对违反规定故意拖延或者拒绝落实批复的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督促落实批复意见。
(四)公安机关及其派出人员:维持事故现场治安秩序,勘查事故现场,调查询问有关人员,确定死亡原因,对涉嫌犯罪的责任人立案侦查和采取强制措施,落实批复意见。
(五)工会及其派出人员:参加事故调查分析,参与调查询问有关人员,参与收集事故有关资料,维护从业人员合法权益,对事故责任人员提出处理建议,提出事故隐患整改措施,监督事故责任单位落实防范整改措施。
十、由区县政府负责调查的一般事故,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不在同一区县的,由事故发生地的区县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并将事故调查处理结果通报事故发生单位注册地的区县。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的区县政府应当派员协助事故调查。
十一、在事故调查过程中,经事故调查组认定不属于生产安全事故的,由事故调查组组长单位提出,经负责事故调查的同级政府批准,另行指派相关部门进行调查,事故调查组应当做好有关移交工作。
十二、有关部门需要依法对事故发生单位相关人员和财产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当通报事故调查组。
十三、由区县政府负责调查的一般事故,因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变化导致超出调查处理权限时,应当报请市政府或者授权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十四、事故调查报告由事故调查组组长单位负责撰写,一般包括报告标题、报告正文、附件3个部分。
(一)报告标题:事故单位名称、事故发生时间、事故类别、事故等级。
(二)报告正文:事故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现场踏勘及技术鉴定情况、事故原因及性质、责任分析及处理建议、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调查组成员签字名单。
(三)有关部门出具的鉴定结论或者技术报告、现场检查笔录、询问(陈述)笔录、事故现场平面图及有关音像资料、直接经济损失计算及统计表,以及需要载明的其它事项。
十五、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字,特殊情况下由他人代签的,应当注明本人同意。事故调查组成员对事故调查处理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在签名时作出书面说明。
十六、事故调查报告由事故调查组组长单位报送负责事故调查的同级政府批复。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直接监察安全生产工作的单位发生的一般事故,市政府授权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复事故调查报告。
十七、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事故调查报告批复制作相关法律文书,对有关单位和人员作出处理,并督促事故发生单位落实整改。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抓紧整改并将有关情况报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对未落实事故处理意见、整改措施的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应当责其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应依法处理。
十八、事故调查处理情况由负责事故调查的同级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统一向社会公布,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一、船舶概况及主要技术数据
1、××机1809,船舶总长33米、船舶最大宽度6.5米、型深2.2米。船体材料钢质,主机功率6135aca/96.5kw,总吨124、净吨69。船舶有效期:20xx年10月12日。当班驾驶××(四等驾驶员,证号:××××××××××××××*)。
2、苏盐货××*,船舶总长31.70米、船舶最大宽度5.90米、型深2.15米。船舶材料钢质,主机功率6135aca/99.3kw,总吨99、净吨55。船舶有效期20xx年5月30止。当班驾驶××*(四等驾驶员,证号:××*××××××××*)。
3、××小1吨水泥自备农用船,船舶总长5.7米、宽1.5米、深0.55米。
二、船舶所属情况
1、××机××所属××*运输有限公司。船舶所有人、经营人:××*运输有限公司。地点:××市××镇。
2、*盐货××*,所属××××运输有限公司。船舶所有人、经营人:××××运输有限公司。地点:××*市郊。
3、××小1吨农用船所属××市*镇*港*村××组。
三、船舶签证情况
1、××机××从兴化空载签至六合,签证时间20xx年9月13日。
2、苏盐货92810从南通装载饲料至兴化,签证时间20xx年9月12日。
四、船员情况
1、××机××该航次在船人员2人,当班驾驶××,四等驾驶员,证号:321083197110107473。当班轮机员房桂银,四等轮机员、证号32128119711008752x。
2、苏盐货92810该航次在船人员2人。当班驾驶仇金官,四等驾驶员,证号:320623196406250050。当班轮机员王桂华,四等轮机员、证号:320623196709135623。
五、气象、水文及航道情况
缓流,水流由南向北。当日的风向东南风3—4级,视线情况良好,事发段为航道弯道水域,航道水深5米。
六、救助情况
事发后,××机1809、苏盐货92810均离开现场,××市地方海事处接警后,立即赶赴现场,一方面上航拦截肇事船舶,一方面救助落水人员,半小时后,将落水人员救助上岸,经抢救无效死亡。同时在当地村民的协助下,将两肇事船舶追查归案。
七、事故经过
20xx年9月14日11:00时,我处接到“110”转来的报警,称鲁汀河华港镇港北村水域发生人员落水,事故船舶驶离现场。接警后,我处立即派员和海巡艇一方面赶赴现场,一方面追找驶离现场船舶。据群众反映的船舶特征,于11:30时,在泰州迎江桥南侧将××机××拦截、12:30时许将苏盐货92810在老阁段拦截后进行询问调查。经过与当事人及目击证人的情况反映。10:40时许,××机××由兴化陈堡空载至六合,途经鲁汀河华港镇港北村弯道处,遇苏盐货92810装载202吨鱼饲料至兴化对驶相遇;华港镇港北村26组村民××小撑1吨水泥农用船从田间返回家中横越鲁汀河航道。由于各方疏忽了望、避让不力,造成××机××与××小农用船发生碰撞。
八、事故损害情况
××小(女、78岁),落水死亡,1吨水泥农用船沉没。
九、事故原因及分析
1、××机××在航行过程中,疏于了望;在拐弯时未能随时注意周围环境和来船动态;未能采取安全航速行驶,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2、苏盐货92810在航行过程中虽然是下行航行,在交会过程中应该注意让路船的行动,采取协助避让。乙方在该事故中占据航道一定的位置,未能积极协助避让。是事故的发生次要原因。
3、××小在此次事故中,缺泛交通安全知识,在通过主航道横越时,未能加强了望,注意来往船舶的动态。是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
十、事故结论
1、××机××在此起事故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之规定,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依据《江苏省内河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负此起事故的主要责任。
2、苏盐货92810在此起事故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第七条、第九条之规定是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依据《江苏省内河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负此起事故的次要责任。
3、××小在此 起事故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第二十一条之规定,是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依据《江苏省内河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负此起事故的次要责任。
十一、事故教训及建议
1、此起事故的教训是深刻的,给社会带来了不好的影响以及他人家庭带来了伤痛和损失。希望各方能从中吸取教训,增强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操作水平,按章航行,以确保船舶的安全运输。
2、××机××船舶所有人应加强船员的法律、法规及安全教育,经常对船员的安全态度、行为进行检查,发现不安全因素要及时纠正。坚决贯彻“安全第一”的方针,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摆正安全与生产的关系,即只有重视了安全,才能搞好生产,才能出效益。
3、××机××、苏盐货92810在航行中要遵章守纪,加强了望,注意周围环境,做到“宁停三分不抢一秒”,切记:“十起事故九起快”,“一时疏忽,终身遗憾”。
4、××小所属村委会,要加强对本村村民的安全知识的学习,教育村民遵章守纪,安全第一。
现____区已成为南京市中心区,路况复杂,车流出入频繁,既是南京市的重要交通枢纽和交通要道,也是重大交通事故的多发区。长期以来,交管部门承担着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调解工作,由于实际警力少、事故数量多、问题复杂等原因,调解工作的实效一直不能很好的凸显。为了帮助交管部门减压卸负,节约警力资源,同时,也进一步创新人民调解工作的新模式,拓宽大调解工作的新格局,____区司法局主动与相关部门对接,合力整合资源,制定科学制度,明确规定调解工作室的职责、纪律、原则、工作流程和受理范围,规范了调解工作的有序、规范操作。联合开展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工作。及时上报重大纠纷信息,定期报送交通事故人民调解月报表,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交通事故调解工作室运行以来,充分发挥职能优势,最大限度地降低矛盾纠纷对抗性,提高了调解成功率,将纠纷处置在一线,化解在基层,切实做到为党委政府分忧,为群众解愁,为地区经济发展保驾护航,其运行真正做到了有形式、有内容,更有实效。
1、减少了当事人处理纠纷的时间精力耗费。
人民调解工作以启动程序上的多元性,受理上的便捷性、调处上的灵活性、解决问题上的快速性、调解结果上的有效性等特点,能在第一时间将大量民事纠纷化解于基层、消除于萌芽状态,是一种成本最低,见效最快的方式和出路,既方便了群众,又节省了人力、物力,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通过诉讼程序耗时长花钱多,而人民调解引导当事人通过合理合法方式解决矛盾纠纷,不收费耗时短,在调解员主持下,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调解,使纠纷当事人在不伤感情、不失和气的情况下达成协议,减少矛盾和对抗,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当事人依照法律,对照标准,协商一致即可达成协议,满足了当事人快速合理处理损害赔偿的迫切要求,最大程度减少赔偿纠纷对当事人日常工作生活的影响。其次,在调解过程中适时开展法制宣传,引入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有效增强了当事人的法律意识,引导纠纷当事人通过调解、诉讼等合法渠道解决矛盾,及时消除纠纷隐患,避免矛盾激化,有效维护了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和谐稳定。
2、减轻受案法院和办案民警的工作压力,节约司法成本。
将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纠纷移送人民调解工作室,由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有效减少了民警压力和行政成本,提高了事故处理效率,更为交警部门从被动处理交通事故向主动预防、减少交通事故发生创造了条件。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工作的运行为交管部门“卸负减压”,缓解了交管部门处理非警务矛盾纠纷的压力,保证优良的警力可以全身心的集中处理重大交通事故,提高工作效率。随着大量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纠纷在人民调解这一环节被化解,进入诉讼途径的案件得到减少,缓解了法院的受案压力,节约了司法成本。
3、交通事故调解进一步拓展了人民调解工作的领域,提升了人民调解的社会知晓率。
人民调解传承了中华民族“以人为本”、“和为贵”的深远文化底蕴。代表了一种文明理性、高效和平、情理交融的民间解决纠纷模式、人民调解不仅可以生动活泼地进行法制宣传,弘扬社会主要道德,而且其非对抗性,使当事人不伤和气,更易于解决纠纷。避免了矛盾激化,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取得了“双赢”结果。
更多人知晓、认同人民调解这一处理问题、化解矛盾的方式,使交通事故调解充分发挥了大调解工作实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扩大了人民调解工作的社会知晓度,增强了群众信任度,成为群众解决纠纷的“第一选择”。
4、消化了矛盾、调顺了民心。
道路交通事故是一种意外事故,事故当事人之间绝大多数过去不相识,没有积怨,矛盾产生具有不确定性和偶然性。但是,由于交通事故直接涉到人民生命财产损害大,突如其来的车祸会使受害人及家属一时难以承受,其对抗性激烈。因此,调解员必须出于公心,以“中立”的立场来主持调解,不能有任何偏心,必须依法进行调解。同时,要善于把握时机、掌握调解局面,运用各种技巧,使矛盾逐步缓和,在双方互让互谅的基础,达成合议,双方在完全自愿的基础上,签订《人民调解协议书》并切实予以履行。实践证明,人民调解员出于公心,确保调解结果公平、公正,正真做到调顺民心,使得人民调解成为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鱼水相依的“连心桥”。
总体来看,我区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工作的推进是顺利的,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有以下几点问题亟需相关部门协调解决。
1、与保险公司协调尚不到位
保险公司在道路交通赔偿中有自主运行的一套规定,对调解协议书目前尚不认可。因而,一些即使各方能达成一致意见,但赔偿数额较大的,涉及到保险公司理赔的案例,目前仍无法进行人民调解。与保险公司协调尚不到位,直接影响人民调解在更大范围发挥作用。
2、各家保险公司对伤残司法鉴定认可不一。
目前,较多数保险公司只认可诉讼程序中摇号产生的鉴定部门,这意味着,交通事故赔偿涉及伤残鉴定的,当事人也必须采取诉讼程序进行。
3、调解人员的业务水平有待于进一步提高。
目前,调解人员工资水平相对过低,难以留住人才。以____区交通事故调解室为例,现阶段其人员工资水平大概在2万元左右,而去年南京市城镇人员人均收入达到3.6万元。要通过提高工资,加大培训等一系列措施来建立高素质的调解队伍。
总之,要将交通事故调解发展成为人民调解范畴的一项主要内容,还有许多工作需
要进一步完善。对接、协调、管理和指导必须成为区矛盾纠纷调解中心的一项重要工作。四、改进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工作的建议
1、合理配置专职调解人员,积极选聘政法系统退休人员担任人民调解员。通过多次召开专题会议等对人民调解员工作进行细化要求和培训,为人民调解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保证。
2、完善人民调解工作制度和相关调解工作机制和流程,并专门在人民调解委员会办公室展出,作为调解工作相关依据,确保人民调解工作依法、依规,持续、常态化进行。
一、 甘肃煤矿安全生产的现状及安全监察情况
1、煤矿安全形势总体平稳,但不容乐观。2018年截止10月底,全省煤矿累计发生死亡14起,死亡35人,与去年同期相比,事故起数上升7.69%,死亡人数上升29.63%,百万吨死亡率0.95,与去年同期相比上升17.28%,但百万吨死亡率控制在国家下达的1.125指标以内,死亡人数也控制在国家下达的45人以内。
2、煤矿数量总体减少,矿井生产规模逐步提高,安全装备水平逐步改善。截止2018年10月底,我省共有各类煤矿350处(其中新建矿井16处,改扩建矿井24处,处于资源整合的矿井164处,有效证件持有矿井180处)平均单井生产能力13.4万吨。与“十一五”初的1996年相比,矿井个数减少107处,单井生产规模提高85%,百万吨死亡率减少60.7%,安全装备水平进一步提高,全部生产煤矿都安装了瓦斯监控系统,消灭了自然通风和井下扩散式通风,70%的煤矿实现了壁式采煤工作面。
3、煤矿安全监察的效果进一步显着,监察执法的力度进一步加强。每年都召开安全监察工作会和执法监察分析会,既把全年的执法计划落实到各处室各分局,又在年中进行分析研究,查找工作的不足。2018年,全年应监察矿井350处,元至10月,实际监察矿井316处,监察覆盖率达到90.29%;全年计划监察矿井771次,通过定期监察、重点监察、专项监察,实际监察矿井719矿次,监察计划完成率93.26%。
二、在加强煤矿安全工作,有效防范重大事故,推进企业安全主体责任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1、煤矿较大和重大事故还没有得到有效遏制。2018年发生较大事故3起,死亡17人。2018年,发生了窑街煤电公司金河煤矿死亡9人的较大瓦斯事故和金塔县新源矿业公司芨芨台子死亡13人的重大透水事故。分析这些这些事故发生的原因,这些事故都是可控的,也是完全可以避免的。
2、非法违法生产严重。主要表现在一些基建技改矿井一边生产,一边建设;另一些资源整合煤矿借整合之名进行生产;还有一些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煤矿以整顿名义进行生产。这些煤矿安全条件差,很容易发生事故,一旦发生事故,就进行隐瞒,今年查处的违法生产和隐瞒事故的事件大部分都是这些煤矿。
3、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缓慢,重大隐患整改率底。据统计,重大隐患整改率只有70%,其他隐患的整改率也就是60%左右,这些隐患的存在,增加了发生事故的频率。
关键词:潜在事故报告 内部控制 风险
1、潜在事故报告制度产生的原因
每个企业都面临着诸多来自内部和外部的风险,影响企业既定目标的实现。因此必须设立一个机制来识别、分析和管理影响目标实现的相关风险,并适时加以管理。而从另一方面来看,企业在持续发展过程中,一些潜在的风险事故或者一些人们不知道的风险制约着企业的发展,特别是由于市场环境和股东方战略的变化,策略一直处于调整之中,给公司的调整也会带来较大的困难,内控风险策略也要根据需要随时调整和完善。同时对于员工来说,内控最大的风险就是不知道风险。所以对于企业来说,完善风险信息搜集,进一步完善信息分析、处理和跟进信息的机制是内控管理工作的一大挑战。
2、潜在事故报告制度在企业的开展
2.1、定期提交潜在风险报告
企业机关员工每年至少提交一份潜在风险报告,基层稽查员工应每半年提交一次,每个经营人员每月至少要交一份潜在风险报告,按层级上报、归集、整理,内控部门与相关部门研究潜在风险报告的处理办法,落实责任部门和人员及时跟进处理。当年没有完成跟进的,下一年度必须持续跟进并至少完成50%。当年最有价值潜在风险报告没有完成跟进的下一年度必须持续跟进并完成。
员工发现工作中的管理漏洞,向内控部提交《潜在事故报告》,内控部登记总部机关提交的潜在事故报告,分公司层级内控主管汇总基层层面提交的内控潜在事故报告,内控部对潜在事故报告进行分类。潜在事故报告分三类情况:
第一,经营场所执行问题:现场解决,流程结束
第二,最有价值潜在事故报告:分公司层级内控主管组织在提交的内控报告中进行评选,评选结果经部门批准后,由内控部编制奖金方案并向公司申请奖金,经批准后下发各获奖人;流程结束。
第三,政策问题:内控部持续关注并协助跟进
内控部对关注的问题划分责任部门,给出内控建议,每月发送管理层由各部门进行跟进,重点关注的内控部会协助跟进,每月回顾前月的跟进情况。内控部在每月管理层会议时分享各部门跟进情况。内控部每年对跟进情况进行汇总分析,流程结束。
2.2、潜在事故报告制度的执行与改进
2.2.1、风险评估
通过分析内控潜在风险事故报告中的数据,当发现有重大事故隐患要发生时,企业内控部门要及时组织进行风险识别和评估,发现和分析那些影响公司目标实现的风险,考虑外部因素和内部因素;估计风险的重要程度,评估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关注系统问题,总结分析存在的共性问题,共同改进系统的设计缺陷。
2.2.2、专项审计
企业内控部门针对潜在风险事故报告的数据,对提交的潜在风险事故进行专项审计,通过监督控制环境和控制程序的有效性,关注存在的潜在风险是否得到有效的控制,已有的政策是否得到有效的执行。
2.2.3、基础检查
企业把基础检查工作当作风险防控的一个重要方面,对企业的基础工作检查来说,这是一项日常性的工作,而不是通过突击整改就可以应付的。企业的基础工作检查由内控部会同其他部门组成检查组,每个月随机检查。检查后对结果进行对比分析,横向可以分析出现问题的领域,纵向可以总结存在问题的部门,然后针对不同的领域和部门制定行动方案,采取跟进措施,从机制上、制度上、源头上解决问题。
3、潜在事故报告制度对内控风险防范作用
3.1、潜在事故报告制度成为信息情报的重要来源
实行潜在风险事故报告制度,能及时获取大量加油站舞弊风险事故的信息。在信息时代,每个人都会有千里眼和顺风耳。所以企业人员少却精干高效,因为潜在风险事故已经提前把相关信息报到相关部门,这样公司就能在短时间内对内控风险事故及时地做出反应,并迅速处理,减少企业损失。
3.2、潜在事故报告制度对内控风险的防范
3.2.1、从源头上进行防范,防止了事件的扩大化
潜在风险事故从前面的定义上我们可以看出,它是针对公司制度的缺陷,对可能存在的舞弊现象及时上报。如果潜在风险事故报告制度能够从源头上对舞弊事件有一定的认识,那么就已经防止了舞弊事件的扩大化,再通过对潜在的舞弊风险事故的跟进,能够及时解决的现场及时解决,进而从制度上查漏补缺就基本能防止舞弊事件的发生或者扩大。
3.2.2、舞弊事件与潜在事故报告的数据对应分析
企业发生的舞弊事件与潜在事故报告中反应的内容基本都能够一一对应。数据显示,提前主动的发现舞弊行为是占大多数,也说明了潜在事故报告在监督潜在的舞弊事件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3.3、潜在事故报告制度对推动内控管理工作的促进作用
3.3.1、推动内控各项制度的修订和完善
虽然在建立制度之初都有基层调查的过程,但缺少基层员工的参与度。从企业潜在事故分析汇总数据中,我们可以看到,基层员工反馈的问题正是我们管理人员需要真正面对的风险点。
3.3.2、提高内控制度的执行力
潜在事故报告是企业要求每个员工都必须向内控部报送潜在事故书面报告,并把该项工作常态化,能保证因经营管理内外部环境因素变化,不断发生的各种新风险得到及时掌握和控制。增加了员工对内控管理的认识,疏通了内控管理制度顺畅执行的渠道。
------参加《2012中国登山户外运动事故报告》分析会有感
时 间:2013年3月31日
地 点:驴友之家
主 讲人:长跑 高朗 阿哲
参加群众:户外爱好者 各户外群管理、领队
作为一名较早喜欢并一度深入参与其中的户外运动爱好者,参加这样的分析会,心情非常不同于以往。早在前几天得知高朗、阿哲两位去深圳参加《2013年山难与救援研讨会》,心里就在想,等他们回来一定会有这样的一次聚会。事故这类事情,要说分享,实在是有点于心不忍。就当做是用一次次血的教训给我们来一次警钟的敲击。
那天,我得知,2012年因为事故,在高山以及户外运动中死亡45人,其中高山探险范围死亡4人,户外运动事故死亡41人。平均每八天就死去一位。数据没有显示因此受伤、致残的人数,我想,绝不在少数。何等可怕的事实。我们常把安全说在嘴上,提醒自己和别人,可是从没有这么直接的面对过这组数字所带给内心的敲击,危险无处不在,死亡就在身边,这数字中间,就包括自己非常熟悉的一个曾经充满活力的生命,低头祭奠!
2007年以来,亲自经历了无数次的活动发起、组织实施、过后总结。也参与过数次别的队伍的活动。获得快乐无数、拍下照片无数、结交朋友无数、总结经验无数……现在看来,所缺少的,最重要的是针对每次活动所进行的经验和教训的总结,却是少之又少。经过这三天脑子放电影一样的回忆,再次回想曾经走过的每一步,组织过的每一次活动,记忆深刻的几次,在此拿出来呈现给大家,望引以为戒,防患于未然:
场景一:一早在新华广场集合,出发去背锅沟,包车大巴,人数不下四十,不利因素:中雨,已经在下,并且预报全天都是。但是大家热情极高,提前报名参加的居然没有一位因为下雨而缺席,感动之余,豪情油然而生。整个过程不说,最终完成了活动。就这次活动,我曾经无数次在脑子里产生后怕的念头。在接近休息折返点瀑布附近,需要从左边爬山上山梁之后才能到达,整个湿滑,极有可能出现滑坠事故;返回时有一段羊倌道最多30公分宽,右边就是百米深的陡峭悬崖,也有可能发生滑坠事故;整个过程中道路湿滑,也可能会发生扭伤摔伤事故;山谷中水量剧增,过程中曾出现一位驴友掉水里被冲出十几米远幸好几位男士给捞出来了,等等,现在想来,没有发生危险,实在是万幸。当然也与队伍中不少较有经验、能力较强的伙伴、领队、收队共同的努力保障了整个队伍的安全,长跑也参加了那次的活动。现在想来,再有那样的情形,处理方法是:当机立断,活动取消或者改为其他!
场景二:红召岩降。那是别的朋友组织并负责整个过程的装备、技术及安全保障的,那个时候,我还没有参加过中登协的培训,对于岩降这个活动,也是新鲜参与。活动比较欢乐。但是在一年之后,当自己也参加过培训之后,回想那次岩降活动,整个的倒吸一口凉气,又是一阵后怕。那保护站,就是一圈绳子绕在一块石头上,整个过程极不规范,包括对于每个参与者所要进行的关键注意事项的提示都没有。衰神就在上空盯着,还好幸运之神眷顾,没有给他得逞!
场景三:骑行川藏线过程中,亲历的塌方、落石、摔车等原因致死好几人。并亲身经历崩溃、失温前兆、高原反应浮肿等等,深切体验了死亡就在一念之间这句话的真实性,任何处理不当就会造成无法挽回的后果!
场景四:井儿梁、露营。半夜暴雨倾盆、雷电肆虐,多数成员没有过在雷暴天气野外露营经验。在那高高的山梁上,眼看着一条条闪电噼里啪啦的敲击在不远处的地面,几乎吓死了。我不停的在一个个帐篷外喊里边得人,关掉手机对讲机、不要接打电话,好在营地选择没有问题,不属于山洪倾泻的位置。第二天,安全出山,接到无数电话慰问,心中深感愧疚。于是决了个定:再组织露营,一定先查看天气形式,太要命了,不堪回首!
2007年到2010年,行者群活动,获得非常多的户外圈朋友的大力支持和积极响应,活动频繁、参与者众多,所幸的是,没有发生过任何一次伤害性事故,这一点实属万幸。但是随着越来越多的经历和深入的参与过程中,自己越来越胆小,人常说:不怕一万就怕万一,这个万一一旦出现,那就是我们任何人都不能承受的。三年来,热衷于户外运动的人几何数激增,年龄结构多样,组织形式多样,我们可喜的看到越来越多的人在追求积极健康的生活方式,在身体力行环保绿色的生活方式,各种户外群、俱乐部,都在组织着自己的活动,形势一片大好。但是这中间潜藏的危险性也随着这个情形大大增加。通过2012户外事故分析数据表明,山地户外运动的事故死亡人数远远高于高山探险死亡人数。这说明,户外运动参与过程中也需要专业的操作技能、丰富的知识和经验、高度的责任心和周密的计划和组织。危险的发生,往往就在一瞬间、一疏忽间。就在组织者和领队的一次处理不当、一点考虑不周中,酿成大祸。
我们的周边户外环境多样,每周光我们知道的就不下200人在山梁、沟谷、沙地里边行走,还有攀岩的、攀冰的、骑车的、自驾的、滑翔伞的……一片繁荣景象的背后,有多少人捏一把汗?有多少爹妈提心吊胆?有几个组织者、领队是真正接受过正规的队伍组织、现场操作、专业技能培训?有几个人能够在活动过后不光分享感受传递照片而是回想一下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并总结出教训还会分享给所有人?有多少人因为在追求强度、高度、速度、人数的多少、活动的频率、成员上千、众星捧月的沾沾自喜中,脑子里紧绷绷的惦记着安全?侥幸心理、争强好胜、面子、不服不忿……不是我说啊,至现在还很牢固的侵占着很多人大脑中本该有的责任心、专业素质、周密谨慎的位置。言谈中口口声声我是玩儿户外的,那种自豪感不言而喻,时下很流行的就是冲锋衣登山鞋不修边幅一副沧桑的孤独样,真的玩儿明白了吗?被户外玩儿了的不在少数!
五月一日起实施的《国家体育总局第17号令》,也不难看出,对于越来越高的登山户外运动事故发生率的一个政策性措施,效果如何不去分析,只是从中能够感觉到越来越严峻的事实摆在了面前。各地相继而起的救援队,之所以能够日益明显地摆在面儿上大做文章,组织形式越来越科学严谨、社会意义越来越大、救援任务越来越多,这是一件好事儿,是一个非常有利的保障。如果能有机会成为这个组织的一员,我愿做出一切努力!
我们再来看一下:
溺亡、失温、坠落、猝死、雪崩、雷击、速降、溯溪
穿越、登山、徒步、溯溪、露营、海钓、攀岩、溪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