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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股本结构不合理,“所有者缺位”问题突出。以大同为例,城市商业银行的股权结构是以地方财政和国有企业股东占据绝对控股地位,民营、个人股本占比极低。城市商业银行大多数股东要么对银行发展大计漠不关心,要么只关心股本分红。股东大会在表决时,以一股一权为基础,大股东实际拥有表决权,中小股东难以与大股东抗衡。
第二,运行机制行政化。城市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主要由政府施行,体现在对人事的干预。城市商业银行董事长、行长和其他主要管理人员由地方政府任命,使得企业的经营和运作难以完全按照市场化规则进行。
第三,董事会职能不健全,监事会流于形式。董事会基本是以通过听取行长工作报告的形式对重大事项进行审议,对银行的风险管理、关联交易控制、重大资产处置和重大投资等工作发挥作用有限。银行监事会成员一般来自内部,受制于董事会或经营班子,对董事会和经营班子的监督职能难以真正实现。
建立有效公司治理结构的选择
一是跨区域经营与联合重组。实行联合重组进而实现跨区域经营以提高其竞争力,是城市商业银行的现实选择。
二是引进境内外战略投资者。通过与外资银行的股权合作,引进先进的经营管理理念、产品技术,从而加快与国际接轨的步伐,迅速提升城市商业银行的综合竞争力。同时,能够改善城市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结构,提高风险控制能力和资产质量。
三是民营资本入股。绝大多数欠发达地区的城市商业银行难以获得境外投资,可以先从引进民营资本着手,练好内功。限制地方政府在股权结构中不能一股独大,并鼓励城市商业银行实现股权多元化,积极引入并扩大民营股本比例。
建立有效公司治理结构的建议
一是要抓住机遇,实现股权结构的突破。通过公开上市或引进优秀的民营资本和境内外战略投资者,优化股权结构,培育多种形式的持股主体。
二是完善治理机制,优化内部治理结构。建立规范的组织架构,即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层之间相互制约的关系,改变经营管理层权力过分集中的现状。建立董事会下属的专家委员会,充分发挥董事会在商业银行治理中的关键作用。优化内部运行机制,力求治理结构优化,效用最大化。
三是完善激励机制,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建立对董事、监事、经营管理层的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并按照评价结果给予其相应的奖励和惩罚。完善薪酬激励机制,完善对员工的考核机制,加大收入中与员工绩效挂钩部分,充分发挥薪酬分配吸引人、激励人的作用。
第一条为保护村镇银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规范村镇银行的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保障村镇银行持续、稳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村镇银行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批准,由境内外金融机构、境内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境内自然人出资,在农村地区设立的主要为当地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三条村镇银行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并以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村镇银行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并以其出资额或认购股份为限对村镇银行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四条村镇银行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
村镇银行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村镇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
村镇银行不得发放异地贷款。
第六条村镇银行应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依法接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机构的设立
第七条村镇银行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指县级行政区划的名称或地名。
第八条设立村镇银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的章程;
(二)发起人或出资人应符合规定的条件,且发起人或出资人中应至少有1家银行业金融机构;
(三)在县(市)设立的村镇银行,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300万元人民币;在乡(镇)设立的村镇银行,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四)注册资本为实收货币资本,且由发起人或出资人一次性缴足;
(五)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有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
(七)有必需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八)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九)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九条村镇银行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自主选择组织形式。
第十条设立村镇银行应当经过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第十一条筹建村镇银行,申请人应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一)筹建申请书;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筹建工作方案;
(四)筹建人员名单及简历;
(五)发起人或出资人基本情况及除自然人以外的其他发起人或出资人最近2年经审计的会计报告;
(六)发起人或出资人为境内外金融机构的,应提交其注册地监管机构出具的书面意见;(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村镇银行的筹建期最长为自批准之日起6个月。筹建期内达到开业条件的,申请人可提交开业申请。
村镇银行申请开业,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文件和材料:
(一)开业申请书;
(二)筹建工作报告;
(三)章程草案;
(四)拟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申请书;
(五)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六)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
(七)公安、消防部门对营业场所出具的安全、消防设施合格证明;
(八)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申请村镇银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拟任人除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村镇银行董事应具备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知识、经验及能力;
(二)村镇银行董事长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从事银行业工作5年以上,或者从事相关经济工作8年以上(其中从事银行业工作2年以上)的工作经验,具备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
第十四条村镇银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需经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核准。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
第十五条村镇银行的筹建由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银监局审查并决定。银监局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或自受理之日起4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村镇银行达到开业条件的,其开业申请由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做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决定。
第十六条村镇银行可根据农村金融服务和业务发展需要,在县域范围内设立分支机构。设立分支机构不受拨付营运资金额度及比例的限制。
第十七条村镇银行设立分支机构需经过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村镇银行分支机构的筹建方案,应事前报监管办事处备案。未设监管办事处的,向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备案。村镇银行在分支机构筹建方案备案后即可开展筹建工作。
村镇银行分支机构开业申请,由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决定。
第十八条村镇银行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应通过所在地银监局组织的从业资格考试,并在任职前报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备案。
第十九条经核准开业的村镇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由决定机关颁发金融许可证,并凭金融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三章股权设置和股东资格
第二十条村镇银行的股权设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境内金融机构投资入股村镇银行,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商业银行未并表和并表后的资本充足率均不低于8%,且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其他金融机构的主要合规和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
(二)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三)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
(四)公司治理良好,内部控制健全有效;
(五)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境内金融机构出资设立或入股村镇银行须事先报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有关部门批准。
第二十二条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村镇银行,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最近1年年末总资产原则上不少于10亿美元;
(二)财务稳健,资信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三)银行业金融机构资本充足率应达到其注册地银行业资本充足率平均水平且不低于8%,非银行金融机构资本总额不低于加权风险资产总额的10%;
(四)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
(五)公司治理良好,内部控制健全有效;
(六)注册地国家(地区)金融机构监督管理制度完善;
(七)该项投资符合注册地国家(地区)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监管要求;
(八)注册地国家(地区)经济状况良好;
(九)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二十三条境内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投资入股村镇银行,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二)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
(三)财务状况良好,入股前上一年度盈利;
(四)年终分配后,净资产达到全部资产的10%以上(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五)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六)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
(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拟入股的企业法人属于原企业改制的,原企业经营业绩及经营年限可以延续作为新企业的经营业绩和经营年限计算。
第二十四条境内自然人投资入股村镇银行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诚信记录;
(三)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四)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二十五条村镇银行最大股东或惟一股东必须是银行业金融机构。最大银行业金融机构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村镇银行股本总额的20%,单个自然人股东及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村镇银行股本总额的10%,单一非银行金融机构或单一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村镇银行股本总额的10%。
任何单位或个人持有村镇银行股本总额5%以上的,应当事前报经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审批。
第二十六条村镇银行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后,向认缴股本的股东签发记名股权证,作为股东所持股份和分红的凭证。
第二十七条村镇银行股东不得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
村镇银行不得接受本行股份作为质押权标的。
第二十八条村镇银行的股份可依法转让、继承和赠与。但发起人或出资人持有的股份自村镇银行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或质押。村镇银行董事、行长和副行长持有的股份,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或质押。
第二十九条村镇银行的实收资本变更后,必须相应变更其注册资本。
第四章公司治理
第三十条村镇银行的组织机构及其职责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执行,并在其章程中明确。
第三十一条村镇银行应根据其决策管理的复杂程度、业务规模和服务特点设置简洁、灵活的组织机构。
村镇银行可只设立董事会,行使决策和监督职能;也可不设董事会,由执行董事行使董事会相关职责。
第三十二条村镇银行应建立有效的监督制衡机制。不设董事会的,应由利益相关者组成的监督部门(岗位)或利益相关者派驻的专职人员行使监督检查职责。
第三十三条村镇银行设行长1名,根据需要设副行长1至3名。规模较小的村镇银行,可由董事长或执行董事兼任行长。
村镇银行董事会或监督管理部门(岗位)应对行长实施年度专项审计。审计结果应向董事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报告,并报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备案。行长、副行长离任时,须进行离任审计。
第三十四条村镇银行可设立独立董事。独立董事与村镇银行及其主要股东之间不应存在影响其独立判断的关系。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尤其要关注存款人和中小股东的利益。
第三十五条村镇银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村镇银行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董事违反法律、法规或村镇银行章程,致使村镇银行形成严重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行长、副行长违反法律、法规或超出董事会或执行董事授权范围作出决策,致使村镇银行遭受严重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三十六条村镇银行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可根据需要设置不同的专业委员会,提高决策管理水平。
规模较小的村镇银行,可不设专业委员会,并视决策复杂程度和风险高低程度,由相关的专业人员共同研究决策或直接由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做出决策。
第三十七条村镇银行要建立适合自身业务特点和规模的薪酬分配制度、正向激励约束机制,培育与当地农村经济发展相适应的企业文化。
第五章经营管理
第三十八条经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批准,村镇银行可经营下列业务:
(一)吸收公众存款;
(二)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
(三)办理国内结算;
(四)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五)从事同业拆借;
(六)从事银行卡业务;
(七)发行、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八)收付款项及保险业务;
(九)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村镇银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业务。
有条件的村镇银行要在农村地区设置ATM机,并根据农户、农村经济组织的信用状况向其发行银行卡。
对部分地域面积大、居住人口少的村、镇,村镇银行可通过采取流动服务等形式提供服务。
第三十九条村镇银行在缴足存款准备金后,其可用资金应全部用于当地农村经济建设。村镇银行发放贷款应首先充分满足县域内农户、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确已满足当地农村资金需求的,其富余资金可投放当地其他产业、购买涉农债券或向其他金融机构融资。
第四十条村镇银行应建立适合自身业务发展的授信工作机制,合理确定不同借款人的授信额度。在授信额度以内,村镇银行可以采取一次授信、分次使用、循环放贷的方式发放贷款。
第四十一条村镇银行发放贷款应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提高贷款覆盖面,防止贷款过度集中。村镇银行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对单一集团企业客户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10%。
第四十二条村镇银行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审慎、规范的资产分类制度和资本补充、约束机制,准确划分资产质量,充分计提呆账准备,及时冲销坏账,真实反映经营成果,确保资本充足率在任何时点不低于8%,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不低于100%。
第四十三条村镇银行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和内部审计机制,提高风险识别和防范能力,对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评价,并对内部控制的薄弱环节进行纠正和完善,确保依法合规经营。
第四十四条村镇银行执行国家统一的金融企业财务会计制度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
村镇银行应真实记录并全面反映其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提交其权力机构审议。
有条件的村镇银行,可引入外部审计制度。
第四十五条村镇银行应按规定向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报送会计报告、统计报表及其他资料,并对报告、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四十六条村镇银行应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及时披露年度经营情况、重大事项等信息。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四十七条村镇银行开展业务,依法接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监督管理。
第四十八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村镇银行业务发展和当地客户的金融服务需求,结合非现场监管及现场检查结果,依法审批村镇银行的业务范围和新增业务种类。
第四十九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村镇银行的审慎经营规则,并对村镇银行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风险集中、关联交易等方面实施持续、动态监管。
第五十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按照《商业银行监管内部评级指引》的有关规定,制定对村镇银行的评级办法,并根据监管评级结果,实施差别监管。
第五十一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村镇银行的资本充足状况和资产质量状况,适时采取下列监管措施:
(一)对资本充足率大于8%、不良资产率低于5%的,适当减少现场检查的频率和范围,支持其稳健发展;
(二)对资本充足率高于4%但低于8%的,要督促其制订切实可行的资本补充计划,限期提高资本充足率,并加大非现场监管及现场检查力度,适时采取限制其资产增长速度、固定资产购置、分配红利和其他收入、增设分支机构、开办新业务等措施;
(三)对限期内资本充足率降至4%、不良资产率高于15%的,可适时采取责令调整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停办部分或所有业务、限期重组等措施进行纠正;
(四)对在规定期限内仍不能实现有效重组、资本充足率降至2%及2%以下的,应适时接管、撤销或破产。
第五十二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建立对村镇银行支农服务质量的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定期对村镇银行发放支农贷款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并可将考核评价结果作为对村镇银行综合评价、行政许可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评价的重要内容。
第五十三条村镇银行违反本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权采取风险提示、约见其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谈话、监管质询、责令停办业务等措施,督促其及时进行整改,防范风险。
第五十四条村镇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在业务经营和管理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的,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实施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村镇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对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提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章机构变更与终止
第五十六条村镇银行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需经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批准:
(一)变更名称;
(二)变更注册资本;
(三)变更住所;
(四)调整业务范围;
(五)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者股份总额5%以上的股东;
(六)修改章程;
(七)变更组织形式;
(八)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更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时,应报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其任职资格。
第五十七条村镇银行的接管、解散、撤销和破产,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五十八条村镇银行因解散、被撤销和被宣告破产而终止的,应向发证机关缴回金融许可证,及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并予以公告。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九条本规定所称农村地区,是指中西部、东北和海南省县(市)及县(市)以下地区,以及其他省(区、市)的国定贫困县和省定贫困县及县以下地区。
第六十条本规定所称境内金融机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条所列金融机构。
第六十一条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内部人控制表现为经营层决定金融机构的发展、经营、分配等重大决策,还会出现个人独断、短期化的经营行为、过分的在职消费以及工资、奖金收入过快、福利待遇改善幅度大等现象。又由于金融机构内部管理中存在许多薄弱环节,致使各种金融案件屡屡发生。如商业银行经理人员和下级行员工事实上掌握着银行资产的控制权和支配权,又无需承担财产风险,所以,他们常利用职务之便,独立作案、相互串通或内外勾结作案,为个人牟取利益。2007年银监会对2006年的银行业商业贿赂违法犯罪案件查处的情况通报结果是:2006年银行业共发生商业贿赂案件113件,涉案金额2608万元,涉案人员164人。
(二)信用风险
金融机构是巨额货币资金的集散地,容易滋生犯罪,如资金诈骗、贪污受贿等非法活动,存在着严重的犯罪风险和信用风险。而我国金融机构在公司治理过程中,对信用风险管理的认识不充分,信用风险管理理念很陈旧,不能适应复杂的风险环境。表现为:金融机构对近期利益与长远目标的协调不到位,信用风险管理的意识在全体职员中和银行经营管理的全过程中贯彻得不充分等。在大量运用数理统计模型、金融工程等先进方法方面,我国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方法也远远落后于国际上先进银行[3](p38)。
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是金融机构稳健经营持续发展的基本前提,而我国的金融机构大都缺乏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使得合理的内控制度和严格的管理失效,进而加大信用风险发生的概率。比如,由于商业银行公司治理存在的问题,我国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率一直居高不下。1999年四大行剥离不良资产1,4万亿元,2008年农行准备上市获得政策剥离8000亿元。经过剥离的不良贷款事实上的回收率很低,资产回收率一般在30%、现金回收率在20%左右。银监会数据显示,截至2010年二季度末,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为4549.1亿元,虽然总数较年初减少424.2亿元,但损失类不良贷款余额却增加了21.2亿元。如此持续下去,必定影响银行的发展和金融的稳定。同样,由于外部与内部的原因,非银行金融机构公司治理不善,会出现经营亏损、信用风险、支付危机等,虽然数量上并不大,但更为显性化[4](p98-100)。
(三)非公允关联交易
关联交易管理是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的重要内容,提高关联交易管理水平对保护利益相关者利益、促进金融机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5](p26-27)。目前,绝大多数金融机构已按照有关规定建立了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由独立董事担任委员会主席,但仍然存在不规范的问题。由于关联交易存在的这些问题,金融机构与其关联方常常有不公允的关联交易。这种不公允的关联交易隐藏着巨大的风险,严重影响了金融机构的安全、稳健运行,因此迫切需要对金融机构的关联交易行为进行严格规范。从近几年银行业监督管理的情况来看,不公允的关联交易给商业银行带来了巨大的信用风险,造成大量信贷资产损失。不公允关联交易是形成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主要原因之一,也是少数商业银行、信用社倒闭的重要原因之一。
二、中国金融机构治理风险产生的原因分析
(一)金融机构股本结构方面
1.股权集中度方面
聂堂波(2008)指出,我国证券公司第一大股东平均持股比例为25.11%,前五大股东持股平均比例为56.23%。而美国十大投资银行最大股东持股平均比例为7.5%,前五大股东持股平均比例为16.7%,可见我国证券公司股权集中度水平远远高于美国(1720)。过分集中的股权给公司治理带来一些不利影响,中小股东难以在股东大会上通过“用手投票”来保护自身利益。又由于股份有限,也很难在董事会里安排自身的利益代表。而大股东则会滥用控制权,如为了执行政府的经济政策,不惜损害金融机构以及中小股东的权益。
当然金融机构也有股权相对分散的情况,如民生银行最大股东的持股比例为15.26%。股权分散本是良好公司治理的基础,可以避免“一股独大”的现象发生。但在我国的实际情况下,如果股权太过分散,所有的股东都不愿对公司的运营进行监督,都希望“搭便车”,导致股东大会行使权利的有效性大大降低,没有发挥自己应有的作用,致使董事会出现越权行为,但没有得到有效的遏制。
2.股权结构不合理,产权不明晰
以我国商业银行为例,尽管目前我国商业银行都完成了股份制改造,并且上市发行股票,但是与上市前相比,国有股比重变化并不大[7](p19—22)。如农业银行上市前,汇金公司和财政部分别控股50%,上市后汇金公司仍然是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为44.48%。名义
上国家是商业银行的产权主体,但是实际上占有、使用、支配银行财产权利的是政府的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国资委、财政部等),但是银行的所有权无法在这些部门之间进行具体划分,也无法清晰界定这些部门的权利与责任边界[8](p118-119)。同时,银行的经营者没有办法真正享有财产权力,实现自主经营。这使得商业银行产权主体模糊,所有者缺位。如果金融机构产权主体不明晰,就难以实现有效的监督,经营过程中,管理者存在的道德风险就难以避免。
金融机构存在着股权结构不合理,产权不明晰。所有者缺位的情况,严重制约着金融机构的发展[9](p89)。例如,国家给国有控股银行出资,政府却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这就避免不了行政干预和行政照顾。这不仅影响银行业市场的竞争性,也会淡化其他商业银行、银行经营者的竞争意识以及经营管理效率,造成国有控股商业银行经营的政策化,银行机构组织的行政化等问题的出现。另外,我国商业银行目前仍承担的政策性业务使得银行的经营目标变得多元化,弱化了股东利益最大化、公司价值最大化的目标,很难实现真正的自主经营。
(二)金融机构内部治理方面
1.股东大会形同虚设
我国金融机构的股权多由国有股和法人股集中控制,其他法人多是小股东。所以股东大会的参与者多是国有股和法人股的代表,小股东的参与程度很低。另外,金融机构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会,常常与政府和主管部门提名任选结果一致,所以股东大会根本不能反映小股东的意愿和要求。股东大会形同虚设,对金融机构公司的治理作用非常微弱。
2.董事会功能弱化,独立董事不独立
由于股权结构的失衡性和国有性,我国金融机构的董事会存在重大缺陷,董事会职能弱化,无法实现董事会的决策权和对经理人的监督。在我国大部分证券公司中,一年召开l~2次董事会,其主要内容只是听取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使得董事会流于形式[10](p97)。并且,金融机构的董事应当具有金融、证券专业知识和管理经验,但我国金融机构的董事基本上由其股东选任,而其股东多数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法人,作为生产性企业,他们缺乏管理金融机构所必须的专业知识和经验。所以董事会成员不能经常、专业、深入地了解金融机构的状况,不能发现金融机构运营过程中存在的潜在风险,加大了银行信用风险的发生。另外,我国金融机构的董事会由大股东控制,而独立董事大多由关联股东人员担任。在大股东持股比例较高的情况下,这些独立董事很难真正独立起来。并且独立的外部董事中,与关联股东有联系的占多数,他们也难以真正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
3.监事会无法发挥监督作用
我国金融机构虽然在组织上大都拥有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管理层的完整设置,但由于对金融机构治理结构各个部分的权利、义务缺乏清晰的理解,对各个主体之间相互制约关系没有给予严格、强制性的界定,更由于从国有企业演变而来的金融机构中的国有资产所有者缺位,我国相继实行的银证、信证分业造成金融机构复杂的产权结构,导致大部分金融机构的监事会形同虚设,根本起不到分权和制衡的作用。
4.缺乏有效的激励机制
在金融机构公司治理过程中,有效的激励制度非常重要。我国的金融机构始于计划经济体制,由于历史背景的影响,我国金融机构的激励机制大多数都是短期激励,并且以简单的物质激励手段为主。实际上,管理者过分地关注权力与地位的激励。与国外银行相比。金融机构的经济激励落后于行政激励,而行政激励标准存在一定程度的扭曲,结果使很多经理人员不敢创新,不思进取,积极性不高。对我国商业银行经理层而言,由上一级银行来任命下一级银行的行长以及领导。选拔考核的办法基本上是按照选拔官员的方法。另外,国有银行内部并没有建立分部门考核制度,经理层的收入和银行经营的业绩没有直接的联系,对个人的考核也没有量化,考核结果与个人的职位晋升和福利报酬相关性不大。对员工而言,收入基本上都是相对固定的,与职务、工龄有关,大家努力的目的就是为了升职,以获得各种各样的优惠和福利,却不会去考虑银行的长远利益。
(三)金融机构外部治理方面
1.外部制度环境存在的问题
外部制度环境主要是指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所处的法律、政策环境。目前,国家对金融机构制定的各种法律、法规产生冲突,造成了司法效率落后和公司治理的混乱。例如,我国国有控股商业银行业具有金融监管机关的角色与独立经济产业的角色,是兼具有宏观调控责任的金融企业,这种定位的偏差使得商业银行经营目标产生混乱。在法律监管环节上,我国的金融机构同时受到多重制约,并且法律法规体系还存在许多漏洞,即便是法律、法规、条例所规定的内容,在实施的时候也经常有落实不到位、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出现,对金融机构及其管理人员的制度约束还不够明确、严厉。
2.外部市场环境存在的问题
从目前我国的发展情况看,影响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相关市场的发展很不完善。首先,股票市场的价格形成机制很不完善,股东投机的行为倾向大。我国还没有形成通过股票价格对金融机构进行约束的机制。其次,由于金融产品比其他行业能更快地改变其资产的风险构成,投资者很难对其发出的信息判断金融机构的真实价值和其风险程度。另外,政府的管制影响金融机构间的竞争程度。由于政府管制的存在,金融机构的产品市场很难达到规范和公平竞争,从而弱化了产品市场的公司治理功能,使金融机构外部市场治理机制的作用发挥减弱。最后,经理人市场。我国金融机构的高管几乎都是政府任命的,且我国的经理人市场处于初级阶段,需要一段很长的时间进行完善。外部市场的失灵使得银行业的外部治理基本处于失灵状态,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3.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
从行业特性来看,金融机构是高风险行业,需要通过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来实现对内部风险的有效监控。但从我国金融机构的管理实践来看,除了上市的金融机构需要履行规范的信息披露义务外,其他金融机构的信息披露还十分欠缺,金融机构治理过程中的风险监督和风险控制的信息披露有待于建立和完善。同时,金融机构本身也缺乏进行充分信息披露的意识,在披露信息时存在年报内容、格式以及方式不规范,对会计报表附注不重视,对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披露较少等问题。大部分金融机构披露的都是正面信息,信息的完整性、可靠性、权威性无法得到保障。另外,金融机构向社会披露信息的范围也较窄。由于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使得内部与外部信息不对称,严重削弱了外部关联者的监督,加重了内部人控制现象。
三、中国金融机构治理风险的对策选择
在以上两部分现状及原因分析的基础上,我们探讨中国金融机构治理风险的对策选择,这里我们主要从金融机构公司治理风险预警方面谈对策选择。具体又可分解为两个层面:
(一)中国金融机构治理风险预警机制重构的总体思路
首先,要建立金融机构治理风险宏观预警监管机制,完善早期报警功能。建立金融机构治理风险宏观预警机制组织网络,应本着“统一组织领导,统一管理,统一监督内容,统一监测指标,分级监控”原则,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建立宏观预警组织系统。具体负责对全国性和区域金融机构的监测预警,对中观和微观预警机制实行管理和领导,并及时接收来自中观预警机制和微观预警机制的各种信息,处理防范银行风险的各种决策和措施的及时传输。
其次,建立金融机构治理中观风险预警机制,发挥中期监测作用。金融机构治理中观风险预警信息,是接收和反馈金融宏观、微观双向预警信息,并是宏观、微观监测系统的结合部。金融中观预警机制将各种手段、方式合理搭配与协调使用,为实现金融宏观预警机制,通过中观预警机制加以具体化,然后传导金融微观预警机制运行中去,从而发挥中期监测作用。
最后,要建立微观金融机构治理风险预警机制,降低风险程度。金融机构治理微观风险预警机制是宏观、中观风险预警机制的最终传导系统,是对微观风险的监管,把风险降到最低程度,是促进金融机构安全稳健经营的关键环节。
(二)中国金融机构治理风险预警机制重构的具体做法
1.股权结构方面
(1)优化股权结构
我国金融机构的股权过于集中,常出现大股东侵害小股东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利益的现象。为了避免大股东操纵,金融机构可以建立分散的股权结构。但是,股权过于分散时,又会使股东参与治理的积极性因成本高于收益过多而减弱。理论上,可以通过股权适度多元化来解决这一矛盾,从而提高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的效率,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多元化投资主体主要包括:境外战略投资者、国内股份制企业、民营企业、外部自然人、员工、经营者、基金等金融机构,要积极鼓励这些主体参股。特别是,要吸引境外战略投资金融机构,因为这些投资者除了能带来大规模的资本金外,还能带来先进的管理机制、风险控制能力、创新产品的机制。在引进战略投资者的同时,也应当注意和防范可能会出现的一些问题。例如,股权转让价格问题、战略投资者的套利变现和恶意收购问题等。充分考虑战略投资的稳定性、独立性以及实力和信誉,不能盲目引入战略投资者。在股权多元化的基础上,加强对大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监管,报告金融机构的资金和业务往来情况,通过资格核准和监控,掌握其复杂股权结构中隐藏的风险。
(2)明晰产权
明晰的产权是金融机构资源优化配置和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前提。长期以来,我国金融机构缺乏真正的所有者对管理者进行监管,委托问题严重。采取多元化的股权结构,将使金融机构产权关系更加清晰,产权界定更加明确。产权明确不仅能解决所有者缺位问题,而且也可以解决金融机构对国有资产管理无效的问题,可防止因投资主体不明和无人负责引起的国有资产流失。
2.内部治理方面
(1)董事会
建立一个权责分明、有效的董事会是金融机构改进内部治理的关键。在金融机构的公司治理中,董事会的作用更加重要。金融机构在建立董事会事时应做到以下几点:首先,董事必须具备相关的知识水平和素质特征,要严格按照独立性、专业化的标准选任。其次,合理安排董事会中董事的构成比例,优化董事会结构,强化对大股东和高管的制衡能力,以维护中小股东和利益者相关者的权益。最后,健全专业委员会,合理确定各委员会的目标、职责、权限和成员结构,提高董事会决策的效率和科学性。
大力推行独立董事制度,适当提高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的比例,而不是象征性地设立1~2名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实现独立性的前提是选拔机制,要选择与控股股东无任何关系、诚信、尽责的专业人士作为独立董事,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并拥有相应的权利。金融机构监管部门要出台有关法规,详细规定金融机构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对专业知识水平的要求。
(2)监事会
明确金融机构监事会的职责,加强其监督权力的中心地位。增强监事的业务能力,确保知情权、禁止不善经营管理易位性、荣誉性任职、养老性任职。同时应制定规章制度确保监事会的知情权,金融机构的经营状况、财务报表、统计报表、重大活动的法律文本等文件在报送董事会时,必须同时报送监事会。建立监事会风险控制制度,通过强化监督职能,有效控制金融机构的治理风险。
另外,在监事会中引人利益相关者,赋予监事会新的内容。在我国金融机构公司治理体系中,缺少对利益相关者权益的保护,但他们的利益常常与公司的相关性最大,监事会应集中代表他们的利益。在引入利益相关者时,要考虑利益相关者以何种科学合理、有效、可操作的形式参与监事会,在多大程度上参与,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理的安排。
(3)健全激励约束机制
在建立明确的、市场化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时,要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建立对董事、监事和高管的履职评价体系。根据他们不同的工作性质,制定不同的考核标准。其薪酬应与金融机构的盈利情况、实力发展情况、为股东带来的红利挂钩。适度增加与长期绩效有关的薪酬比例,将激励机制与金融机构的长期发展联系起来。比如,建立高管股票期权和员工持股等长期激励机制,将高管和员工的报酬与金融机构的长期发展目标联系起来,解决所有者与经营者利益不一致的问题。
其次,建立问责制。在对金融机构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管科学考评的基础上,实行严格问责。界定董事、监事和高管的履职要求。明确规定其违反法律或不尽职的处罚措施。要彻底取消金融机构高管的行政级别,改变选拔的方式,将聘任高管的权力归还董事会,使高管成为真正对董事会负责的管理人员。董事会要拓宽选择高管的渠道,按照市场化原则选拔高管,理顺董事会和高管层、董事长和高管之间的关系,便于董事会、监事会对高管实施有效监督。
(4)完善金融机构的内部监督
加强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力度,将内部审计作为金融机构内部监督的核心。内部审计要为金融机构提供独立、客观的评价和咨询活动,从而增加其价值,改善经营状况。
加快金融机构流程改革,优化业务操作过程,建立联动的业务管理机制,全面改造内部业务流程。适当削弱金融机构基层负责人的权利,减轻管理信息严重减少的现象。强调集中控制,用制度手段提升执行力、提高经营战略决策的执行力,防范各种风险,解决基层内部人控制的问题。
3.外部治理方面
(1)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应实行信息透明化,建立金融机构信息披露制度。这里所说的信息透明不仅要对外部透明,还要对内透明。通过建立定期的信息通报制度及时地将有关公司工作动态、市场动态、政策动态和风险状况反馈给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实现公司经营的透明化。对于不向股东通报经营情况和风险情况的金融机构,监管部门有权进行督促。进一步完善信息披露准则,对
金融机构的资产质量、盈利等进行详细、准确、及时的信息披露,发挥市场的监督约束作用,提高金融机构经营管理的透明度。信息披露过程中,除了要强调金融机构的内部审计监督外,还要强调外部的独立审计监督。通过“外人”的审计,披露的信息会比较客观、公正,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共谋”问题。
(2)规范金融和金融产品市场
构建会融机构公司治理所需良好外部环境。首先,促进金融业的良性竞争,循序渐进地对外开放我国金融业。要建立公平竞争的环境,减少政府对国有金融机构具体业务的干预,强化政府出资人的身份,用市场化的手段管理金融机构。落实国有金融机构的经营自主权,鼓励他们相互竞争。其次,进一步推动金融创新。鼓励金融机构进行产品创新及机制创新,使合规经营得到及时的支持。最后,应该大力发展经理人市场,促进金融机构管理人员之间的竞争。总之,政府须从微观方面退出金融市场,放弃对金融机构的干预,使金融机构以追求利润为经营目标、规范其经营行为,并采用市场化的激励机制,通过竞争来选聘高管和通过商业化方式来进行资产管理等。
(3)加强外部监管
我国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的外部环境相当不健全,在这种情况下,如果金融机构想建立起良好的公司治理框架,就需要外部的强制力量,需要外部监管、法律环境、金融市场等多种因素的配合。监管部门要强化对金融机构的股东的监管,鼓励资本实力强、诚信记录良好的机构参股金融机构。同时加强对高管人员的监管,保护遵规守法、坚持原则的高管,淘汰不称职、不合规的高管,处罚违法、违规的高管人员,培育合格的证券业职业经理群体。由于经营管理的特殊性,金融机构无法像一般企业一样,依靠公司治理机制来确保正常的运营。在这种状况下,金融机构需要监管部门加入公司治理,来弥补其治理机制的缺陷。有效的监管活动,有助于控制金融机构进行高风险的业务,可以减少股东和经理层对其他利益相关者权益的损害。另外,要建立完善的评价机制,对金融机构的公司治理状况进行评价,有利于督促金融机构规范运作、提升其公司治理水平。
四、结论
总之,在金融危机席卷全球的背景下,由于中国金融市场发展还不完善,中国金融机构的公司治理体系必将面临着更加严峻的挑战。因此,我们尤其需要注意和防范公司治理风险,要通过不断加强对金融机构的内部治理和外部治理,不断完善信息披露机制,逐步推进公司治理评价和治理风险预警机制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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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是什么小额贷款(Micro Credit)是以个人或家庭为核心的经营类贷款,贷款的金额一般为1000元以上,20万元以下。小额贷款是微小贷款在技术和实际应用上的延伸。 小额贷款在中国主要是服务于三农和中小企业。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合理的将一些民间资金集中了起来,规范了民间借贷市场,同时也有效地解决了三农和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小额贷款具有贷款范围较广、营销模式灵活等特点。
从国际流行观点定义,小额信贷指向低收入群体和微型企业提供的额度较小的持续信贷服务,其基本特征是额度较小、无担保、无抵押、服务于贫困人口。小额信贷可由正规金融机构及专门的小额信贷机构或组织提供。
小额信贷组织按照业务经营的特点,分两类:商业性和福利性,也称制度主义和福利主义。前者更强调小额信贷管理和目标设计中的机构可持续性,以印尼的人民银行为代表;后者则更注重项目对改善贫困人口经济和社会福利的作用,以孟加拉乡村银行为代表。很多企业在小额贷款里脱颖而出例如紫清金融是一家集财富管理、信用风险评估与管理、信用数据整合服务、小额贷款行业投资、小微借款 咨询服务与交易促成综合性P2P领域的领航者之一,为客户提供全方位、个性化的普惠金融与财富管理服务。唯我贷为小微企业和民间资本打造最高速的融资平台,积极探索债权融资领域的最佳途径,致力创建具有特色的高速、有效、合法的网络借贷平台。,将出借人和借款人进行自主配对,为国内广大个人和中小企业解决最急需的贷款和融资问题。解决贫困人口问题是世界上大部分国家所面临的巨大困难,因为,由贫困所引发的种种社会问题,会导致整个国家的动荡,小额贷款通过改善低收人人群的经济状况,可以大幅度地增加社会整体上的有效需求,促进社会投资生产和国民经济发展。
青海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行为,保障小额贷款公司稳健运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xx〕23号)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依法在本省境内由自然人、企业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出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注册并从事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变更、终止、经营活动和监管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 第四条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 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促进全省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负责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的准入、退出、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州(地、市)金融工作办公室负责本辖区小额贷款公司的准入、退出的初审工作和日常监管、风险处置。
第二章 设立、变更和注销
第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及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指州(地、市)、县级行政区划的名称,行业表述应当标明小额贷款的字样,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且公司名称应当符合我省工商企业注册的有关规定。未经批准,任何公司名称中不得标注小额贷款字样,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章程。
(二)有限责任公司应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由2人以上200人以下股东出资设立,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股东在中国境内有固定住所。
(三)单一最大股东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20%;其他单一股东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10%,且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
(四)新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0xx万元人民币;组织形式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4000万元人民币;注册地且业务范围仅限于县域的小额贷款公司可适当调低注册资本,但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不应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不应低于20xx万元人民币;海南州、海北州、黄南州、玉树州、果洛州可适当放宽准入条件。
注册资本来源应真实合法,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性足额缴纳。
(五)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资格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有关部门的规定。
(六)具备任职资格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七)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和业务经验的业务人员。
(八)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九)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相关的其他设施。
(十)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认为必要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建立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信用征信制度。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和变更股东时,应聘请专门的信用征集评估机构,对法人股东和自然人股东的信贷、纳税、合同履约、股东间关联关系及遵守法律法规等信用情况进行征集和评价。股东信用评价合格并符合小额贷款公司投资人要求的才能成为小额贷款公司股东。
信用评估机构出具的股东信用评估报告,应真实反映股东的信用情况,并对其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九条 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经过筹建和开业两个程序。申请筹建的小额贷款公司将下列筹建申请材料报送所在州(地、市)金融工作办公室,所在地金融工作办公室自收到完整筹建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经初审同意并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后,上报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
(一)筹建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拟注册住所、注册资本、股东及股权结构、业务范围、机构性质、组织形式、出资人基本情况及设立目的等;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括对当地经济金融发展状况分析、组建小额贷款公司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市场前景分析、未来业务发展规划、风险处置预案等;
(四)出资人关于出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出资协议。协议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拟设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金、出资人出资额及持股比例,出资人的权利义务等;
(五)出资人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承诺书。法人股东和自然人股东应承诺其出资真实、有效、不抽回资金,自觉遵守公司章程、接受监管并承担风险,自觉遵守国家相关经济金融法律、法规规定,不吸收公众存款、不参与非法集资活动等;
(六)出资人之间的关联关系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
(七)法人股东相关资料。提交的材料须包括法人股东的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经上年度工商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情况、未偿还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本息情况及所处行业现状、纳税记录及企业信用评估报告等;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关于同意出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决议;经具备法定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两年财务会计报表包括企业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等;
(八)自然人股东相关资料。包括自然人股东姓名、个人简历、身份证复印件、资金来源证明、个人信用报告和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个人无犯罪记录证明等;
(九)联系人及其手机、办公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十)具备法定资质的律师事务所对筹建申请材料的合法合规性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十一)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十条 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自收到符合要求的筹建申请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程序约谈拟筹建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严格审核股东信用情况和持续出资能力,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筹建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特殊情况下,可以适当延长审查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
第十一条 申请人应自批准筹建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筹建工作,并向所在地金融工作办公室提交开业申请。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筹建工作的,应当说明理由,及时报告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可以延长2个月。在延长期内仍未完成筹建工作的,批准筹建文件自动失效。
第十二条 在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筹建有效期内,申请人应当将下列资料报送拟设小额贷款公司所在州(地、市)金融工作办公室,所在地金融工作办公室自收到完整开业申请材料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经初审同意并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后,上报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
(一)开业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拟开业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股权结构、业务范围、拟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经营方针及计划、主要管理制度、营业场所安全性等信息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二)筹建工作报告。内容包括筹建过程、筹建工作落实情况以及是否符合开业要求等;
(三)股东(大)会通过的公司章程;
(四)股东名册。包括股东名称(自然人股东应提供身份证号码,企业法人应载明注册地址和组织机构代码)、出资额以及持股比例;
(五)内控管理制度和组织机构图;
(六)拟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资料。须提供拟任职人员或经其授权签字人签署的任职申请书、任职承诺书、基本情况登记表、个人信用报告、从业资格证书和其他任职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和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个人无犯罪记录证明等;
(七)小额贷款公司承诺书和行业联合自律声明;
(八)具备法定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原件及银行进账单复印件(须核对原件);
(九)公安、消防部门对营业场所出具的安全、消防设施合格证明;
(十)联系人及其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十一)具备法定资质的律师事务所对开业申请材料的合法合规性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十二)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建立拟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前约谈制度。
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自收到符合要求的开业申请材料30个工作日内,依程序约谈拟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严格审核其任职资格,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开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特殊情况下,可以适当延长审查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
经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批准开业的小额贷款公司,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注册登记,颁发营业执照。
第十四条 拟任小额贷款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以下任职资格:
(一)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二)具备本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领域工作3年以上或从事相关经济管理工作5年以上;或大专以上学历,从事金融领域工作8年以上;
(三)具备与履行职责相适应的专业知识与能力;
(四)拟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参加由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组织的任职资格培训,并取得任职资格证书;
(五)拟任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其他任何经济组织中兼职。
对不完全符合上述条件的拟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申请人认为其具备拟任职务所需知识、经验和能力的,可向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提交个案申请。
第十五条 新批准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及时到当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并依法纳税。
第十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自批准开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根据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青海银监局等监管部门相关要求及时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当将变更申请材料报送所在州(地、市)金融工作办公室,所在地金融工作办公室自收到完整变更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经初审同意并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后,上报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
(一)变更名称;
(二)变更组织形式;
(三)变更注册资本;
(四)变更公司住所;
(五)调整业务范围;
(六)变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七)变更股东和股权结构;
(八)分立或者合并;
(九)修改章程;
(十)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自收到符合要求的变更申请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变更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其中涉及本条第一款第(六)、(七)项的,依程序约谈拟变更股东和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审核股东信用情况、持续出资能力及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特殊情况下,可以适当延长审查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
变更事项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自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审核批准之日起15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八条 小额贷款公司法人资格的终止包括解散和破产两种情况。小额贷款公司可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予以解散。
小额贷款公司解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进行清算和注销。
小额贷款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小额贷款公司因解散、被撤销和被宣告破产而终止的,应当向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缴回批准开业文件,及时到工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并予以公告。
第十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依法合规经营,无不良信用记录,符合规定条件的,可在股东自愿的基础上,按照中国银监会的《村镇银行组建审批指引》和《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规范改造为村镇银行[1]。
第三章 股东资格及义务
第二十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应为境内的自然人、企业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其中最大股东应为小额贷款公司所在地区的自然人、企业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
有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者,不得成为小额贷款公司股东。
第二十一条 境内企业法人作为小额贷款公司股东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
(二)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能按期足额偿还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贷款本金和利息;
(三)财务状况良好,入股前两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且法人股东权益性投资余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50%,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
(四)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为真实自有资本,不得以借贷资金或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五)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
(六)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二条 境内自然人作为小额贷款公司股东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诚信记录;
(三)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为真实自有资本,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四)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三条 境内其他社会组织投资入股小额贷款公司的,应符合国家对其他社会组织投资管理的相关规定,具备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诚信记录,具备投资主体资格,具有资金实力,不得以借贷资金或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第二十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不得以本公司股份作为质押权标的。小额贷款公司股东在公司设立后3年内不得转让、质押其持有的股份。
第四章 资金来源
第二十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以及经国家有关部门同意的其他资金来源。
第二十六条 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融入资金的利率、期限由小额贷款公司与相应银行业金融机构自主协商确定。
第二十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向人民银行申领贷款卡。向小额贷款公司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将融资信息及时报送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和青海银监局,并跟踪监测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的使用情况。
第五章 业务范围和资金运用
第二十八条 我省小额贷款公司应在其名称记载的行政区划内经营,不得跨区域经营,也不得开展对外投资业务。
第二十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可自主选择贷款对象,但每年向小型微型企业和三农发放的贷款总额不得低于全年累计放贷金额的60%。
第三十条 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应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鼓励小额贷款公司面向小型微型企业、三农事业、自主创业、城市居民提供信贷服务,着力扩大客户数量和服务覆盖面,但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公司资本净额的5%。
第三十一条 小额贷款公司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经营,贷款利率上限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下限为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具体浮动幅度在上下限内按照市场原则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
第三十二条 贷款合同参照银行贷款的标准化合约,由借贷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原则下依法协商确定。
第三十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不得有以下经营活动:
(一)非法集资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发放高利贷、使用非法手段催贷;
(二)向本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提供贷款;
(三)为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提供担保。
第六章 公司治理
第三十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组织机构及其职责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执行,并在其章程中予以明确。
第三十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根据其决策管理的复杂程度、业务规模和服务特点,设置简洁、高效、灵活的组织机构。明确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的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
第三十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设总经理1名,根据需要设副总经理1至3名。
小额贷款公司董事会应对总经理实施年度专项审计。审计结果应向董事会、股东(大)会报告,并报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总经理、副总经理离任时,须进行离任审计。
第三十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小额贷款公司负有忠实守信和勤勉尽责义务。
董事违反法律、法规或小额贷款公司章程,致使小额贷款公司形成严重损失的,应对公司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总经理、副总经理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超出董事会授权范围做出决策,致使小额贷款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应对公司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 小额贷款公司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可根据需要设置专业评审委员会,提高决策能力和管理水平。
第三十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要建立适合自身业务特点和规模的薪酬分配制度、正向激励约束机制。
第七章 内部控制
第四十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根据各类贷款业务的性质和特点制定相应的贷款管理制度,应针对贷款业务的尽职调查、审批、授权授信、贷后检查、风险管理、关联交易、违规处罚等内容建立健全相关业务流程和操作规则。
第四十一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金融服务创新应在审慎经营和合法规范的基础上进行,周密考虑业务创新的法律性质、操作程序和经济后果,严格控制新业务潜在的法律风险和运行风险。
第四十二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按照我国反洗钱的有关规定,逐笔记录和保存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交易相当于20万元人民币数额以上的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金汇款、现金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记录。
第四十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依据《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制订并实施本公司的财务制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工作手册。小额贷款公司在同级财政部门办理财政登记备案,执行国家财务会计制度,依法接受会计监督。
第四十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审慎规范的资产分类制度和拨备制度,准确进行资产分类,充分计提呆账准备金,确保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始终保持在100%以上,全面覆盖风险。从事信贷业务,须执行《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xx年修订版)》(财金20xx〕21号)、《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财金20xx〕53号)等相关金融财务管理制度,并根据上述规定的修订及时调整财务管理制度。
第四十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可自建或依托具有一定资质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完善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建立电子数据的即时保存和备份制度,重要数据必须异地备份并且长期保存,也可租用相关共享服务中心进行系统和数据备份。
第四十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按要求向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所在州(地、市)金融工作办公室、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青海银监局、公司股东、为其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有关捐赠人披露经中介机构审计的财务报表和年度业务经营情况、融资情况、大额贷款、重大事项等信息,必要时应向社会披露,并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生突发事件和突发业务风险等重大事项应及时上报主管部门。
第四十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关于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试运行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相关规定,依照先建立制度、报送数据,后开通查询用户的原则,申请加入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第四十八条 建立小额贷款公司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制度,所有从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定期组织小额贷款公司从业资格培训,培训合格的颁发小额贷款公司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加强小额贷款公司从业人员培训,由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委托行业协会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各种形式的培训,提高小额贷款公司从业人员素质[2]。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接受社会监督。小额贷款公司应在营业场所醒目处公示公司基本信息,并承诺不吸收公众存款,不参与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资、非法放贷和非法证券买卖。
第五十条 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和各州(地、市)金融工作办公室每年至少对辖区小额贷款公司进行一次全面现场检查,并根据监管需要适时安排专项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通报相关部门。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并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提供有关文件、资料。
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小额贷款公司出示检查通知书和相关证件。
第五十一条 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和各州(地、市)金融工作办公室根据监管需要,有权要求小额贷款公司提供专项资料或约谈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对有关情况进行说明或整改。
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和各州(地、市)金融工作办公室对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和突发事件应及时通报其他相关部门。
第五十二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按要求向所在州(地、市)金融工作办公室报送经营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合法合规等文件和资料,各州(地、市)金融工作办公室汇总后上报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小额贷款公司报送的各类文件和资料应真实、准确、完整。小额贷款公司应于每年1月31日前向所在州(地、市)金融工作办公室报送上年度经营报告、年度审计报告、年度信用评级报告等文件资料,各州(地、市)金融工作办公室汇总后应于每年3月31日前报送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
第五十三条 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于每年2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年审,年审结果作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年检的前置条件。小额贷款公司应于每年1月31日前将年审材料报送所在州(地、市)金融工作办公室,经初审合格后,上报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
对符合本办法规定且年审合格的小额贷款公司予以公示;对年审不合格或连续两年未开展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限期整改,情节严重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五十四条 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资金流向进行跟踪监测,并将小额贷款公司信用情况纳入信贷征信系统。小额贷款公司应定期向信贷征信系统提供借款人、贷款金额、贷款担保和贷款偿还等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要求的业务信息。
第五十五条 为加强监管,规范运营,提升服务,小额贷款公司应委托一家提供农村金融服务范围广、网点多、实力强并能为小额贷款公司提供相应服务支持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存款账户作为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托管银行,并为其统一提供支付结算业务。托管银行应切实履行资金安全监督责任,如发生任何资金支付结算等资金使用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和小额贷款公司所在州(地、市)金融工作办公室。
第五十六条 成立小额贷款公司行业协会,强化协会服务功能,加强行业自律,维护小额贷款公司合法权益,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促进政府、小额贷款公司和企业沟通协调,推动小额贷款公司行业有序、规范、健康发展。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和各州(地、市)金融工作办公室从事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工作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批准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的;
(二)违反规定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的;
(三)未按照规定报告重大风险事件和处置情况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五十八条 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违规行为,监管部门有权采取风险提示、约见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谈话、监管质询、责令停办业务、建议吊销营业执照等措施,督促其及时进行整改,防范风险。
小额贷款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应依法责令其整改、罚款、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集资、吸收公众存款;
(二)以各种形式抽逃注册资本金;
(三)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
(四)未经批准擅自变更登记事项的;
(五)未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擅自以小额贷款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
(六)违反利率政策的;
(七)暴力收贷;
(八)未经核准擅自变更法定代表人和任命主要管理人员的;
(九)拒绝或者阻碍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监管检查的;
(十)不按照要求和规定提供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提供虚假或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十一)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章 附 则
1江西省建立林业贷款担保机制情况
为发展林业提供资金支持,加快林业投融资本系建设,促进江西林业又好又快发展,以及建立林业担保制度,开展林权抵押贷款等业务需要,江西省就组建江西省森信林业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担保公司”)提出了具体方案。方案的主要内容是:
1.1指导思想和原则
1.1.1指导思想。以实现林业经济跨越式发展为目标,以改善林业融资环境为根本,着重解决林业企业和林农贷款难的问题。
1.1.2组建原则。①政府扶持、市场运作。担保公司成立时,用省财政拨付的林业发展专项资金分期投入作为国有控股的注册资本金,同时吸纳部分实力较强的龙头骨干企业(主要是林业专业协会的正、副会长单位)参股。担保公司实行市场化运作,政府机构要避免行政干预,担保公司要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国有资本金在前5年内的增值部分,无偿转增担保公司的风险准备金。②优化服务,便利融资。担保公司成立后,要从减少审核程序、灵活反担保措施、缩短融资时间等方面,努力探索优化企业融资担保服务的新方式与新方法,以最大限度地缓解林业融资的困难。融资担保程序:先由企业提出申请,经所归口的协会评定信用等级,经审核通过后再提交江西森信担保公司审定。③规范运作,强化监管。主管部门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来规范担保公司的运作,强化对担保公司的监管,尤其是要督促担保公司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和内部管理及风险控制制度,规范操作程序,强化担保管理,有效防控风险,确保担保公司的健康发展。
1.2担保公司的框架
1.2.1名称:江西省森信林业担保有限公司。
1.2.2性质:有限责任公司。为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自我约束的法人实体。
1.2.3组建董事会单位构成:江西省林业厅、江西康达竹制品集团有限公司、江西绿野人造板有限公司、罗宾有限公司、安福县林化有限责任公司。
1.2.4注册资本金:目标1亿元,其中国有资本金4000万元(连续4年,每年注入1000万元),占40%;人股企业资本金6000万元(分3年注入,每年各**0万元),占60%。国有资本金始终为第一大股,单个人股企业资本金按低于国有资木金、高于**万元来掌握。首次注册资本金3000万元,其中国有资本金1000万元,入股企业资本金**万元。以后年度采用增资变更方式。
1.2.5董事会的组成与职权:担保公司设立董事会,注资股东各推选董事1名,董事长由国有控股股东提名,副董事长由第二大股东提名,再交由股东大会批准产生。董事会聘任总经理。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①制订和修改公司章程;②审议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发展规划;③审议批准公司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④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⑤审议批准公司高管人员的聘任与薪酬;⑥审议和决定公司其他重大事项。
1.2.6监事会的组成与职权:担保公司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部分股东单位、协作银行选派代表组成,监事会主席由江西省林业厅批准产生。
监事会行使以下职权:①监督规范担保资金的运作行为;②监督公司财务收支预算执行情况;③监督公司负责人执行有关规程、制度和履行职责的情况;④审查批准公司注册资本变更、坏帐核销等重大事项;⑤帮助公司进行不良担保业务代偿后的追偿工作;⑥履行法律法规规定和江西省林业厅赋予的其他监督职责。
1.3组织实施
1.3.1成立领导机构。为保证担保公司的组建及运作能顺利进行,成立江西省林业担保工作领导小组,由江西省林业厅及主要合作银行的领导及相关处室(部门)的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省森工局),具体负责规划、组织、协调及有关管理工作。
1.3.2设立服务平台。根据合作银行的要求和担保公司的业务需要,可考虑设立一个融资平台,即选定一个或几个有实力的企业来承办统借统还业务。在“江西省林业产业职合会”内成立“林业信用促进会”,发挥协会的作用,实现贷款企业的自我约束和内部监督,开展信用评估和贷款初审等工作[1]。
1.3.3进度安排。8月份,成立领导机构,落实国有资本金,选定入股企业和确定入股资金,召开筹备会议,向省工商局单独申请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9月份,选定开户行,开立临时帐户,收集注册资本金,正式办理验资和工商登记注册等手续。10月份,担保公司开张营业。
2林业产业建设对信贷资金的要求
随着江西省林权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和林业产业的快速发展,对信贷资金的需求是越来越大,很多林业企业和林业种植大大户都面临发展中的资金瓶颈问题。所以解决林业产业发展的资金信贷问题已经迫在眉睫。
2.1落实各项信贷扶持政策,充分调动各类投资主体积极性
加大对规模较大、带动优势主导产业发展较强的龙头企业的信贷扶持力度,促进其发展壮大。设立林业产业化担保公司,为林业产业化中的龙头企业、优势型中小企业、成长型企业提供担保服务。积极探索落实“对林业实行长期限、低利息的信贷政策和允许林业经营者以活立木抵押申请银行贷款”的政策。
2.2林业贷款项目的开发手段
林业贷款项目的开发不应仅仅满足于贷款条件的审查,应更注重将传统信贷服务与资本市场的培育结合起来,尝试走上市、相关产业股权转换、发展产业投资基金等市场手段进行资本运作,提高企业的筹资能力,同时积极促进企业间的兼并重组。
2.3开展林权抵押贷款的金融创新
林权抵押贷款的开展,其解决的不单是林业的融资问题,更重要的是为金融信贷在农村中找到了真正有效的抵押物,实现了林业融资中抵押资产的突破。长期以来,林农和林业企业虽然拥有森林资源资产,但不能把其作为有效的抵押物取得银行贷款,造成急需的生产资金无法解决。林权抵押贷款的开办,将森林资源资产作为贷款抵押资产,延伸了《担保法》抵押资产的范围,使林农和林业企业贷款担保难问题迎刃而解,从而有效解决了林业发展的资金问题,提高了林农生产的积极性,有效增加了林农的收入,同时也使林农真正体验到林权证“责有其利”的作用。林权抵押贷款这符合林业特点的资产抵押贷款运行机制的建立,也为金融部门搭建了一个新的贷款操作平台。
促进了金融与林业产业的协调发展。林权抵押贷款不仅盘活了丰富的森林资源,使林木资产成为“流动的资本”,成为可以随时变现的“绿色银行”,从而有效推进了林权制度改革,打通了林业发展体制瓶颈,使集体林业焕发出了新的活力,而且也拓宽了金融业信贷领域,优化了信贷结构,提高了信贷资产质量。可以说,林权制度改革为林权抵押贷款创造了必要的条件,而林权抵押贷款又为深化林权制度改革注入了强大的活力,两者相辅相成,相得益彰[3]。
2.4总结经验,稳步推进“小额贴息贷款”
推动各地农村信用社会同林业部门在认真总结林业小额贴息贷款经验的基础上,探索创新贷款模式,适当简化贷款手续,切实方便林农。二是探索建立林业小额贴息贷款的风险保证和补偿机制,实行贴息资金专户管理,确保贷款贴息及时拨付到位。三要增加专项贴息资金,以扩大现有小额贴息贷款规模和林农惠及面,发挥林业小额贴息贷款在促进林农脱贫致富中的作用。
2.5为林业中小企业的发展“瓶颈”提供资金支持
通过林业信用平台的构建,使林业中小企业拓宽了融资渠道,有效缓解了资金困难的局面。企业加工产业的发展,增加了企业自有资本的积累;反过来,企业实力的提升,也增加了他们建原料林基地的自我“造血”功能,使“公司+农户+基地”的经营模式大力推广,形成了资源培育—木竹加工—产业升级的良性循环。
2.6信贷资金扶持的原则
一是扶强大原则。重点扶持省级龙头企业和“十百千”工程中的企业,突出企业规模建设,鼓励企业扩大生产规模,延长产业链,培植销售收入超亿元龙头企业,促进企业扩张,提高市场竞争力。二是培植成长性原则。优先发展精深林产品加工型企业,鼓励企业技术创新和创品牌,提高科技含量。三是突出特色化和区域化原则。推进品种特色化、生产标准化、基地规模化。四是惠农原则。重点突出龙头企业的带动农户能力,建立和完善企业与农户利益联结机制,增强龙头企业的带动力,增加农民收入。
1999年8月27日,上海拍卖行取消了原订于当天下午2点30分举行的一场拍卖。
这次拍卖的标的是沪市上市公司棱光实业(代码600629)的4400万股法人股――占到了棱光实业总股权的29%。它的所有者、棱光实业第一大股东恒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997年以其作质押,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借款5000万元人民币,逾期未还。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委托上海拍卖行拍卖这批股权,以清偿债务。
显而易见,此次拍卖一旦获得成功,棱光实业的第一大股东将会易主。这将创下中国证券市场发展史上又一个“第一”――由于第一大股东借款逾期未还,所质押上市公司股份被拍卖。
然而,“我们决定暂缓拍卖”。上海拍卖行副总经理法勇生说,“重拍时间还没有定。”法勇生不愿明示暂缓拍卖的原因,但是知情人说,至8月26日下午,未有一人按拍卖规则交来200万元订金。这实际上已经注定了此次拍卖流产的命运。
没有人对成为棱光实业――尽管是家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感兴趣。
虽然拍卖未果,棱光实业还是创下了一个“第一”。就在8月27日当天,棱光实业公布称,因大股东恒通集团――同时也是大债务人――将资本金从5.2亿元减至1.9亿元,棱光实业正式向恒通集团主张权利,要求清偿其对棱光的负债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据说,因大股东减资而主张权利,这在证券市场上也是第一次。
棱光为大股东担保担得苦不堪言
没有人参加竞拍的原因,可以从当天棱光实业公布的一系列信息中看得分明。
据棱光最新披露,该公司又为7桩讼案所缠身,标的总值达1.1亿元人民币和近160万美元。其中绝大多数诉讼,都起因于棱光为大股东恒通集团的子公司和关联公司作的贷款担保。
这不过是冰山一角。截止到8月27日,棱光对外担保总额――只是已核清的部分――已达4.11亿元,其中3.5亿元左右保的是恒通及其关联公司;而因担保引发的诉讼已有十数起之多。被法院查封资产和银行账户,在棱光已不是新鲜事。棱光的基本账户至今仍被法院查封。除此之外,棱光有超过3亿元的资金被恒通所占用。
――棱光实业的净资产只有2.33亿元。
“棱光必须对恒通主张权利。”棱光实业现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吴永强对记者说。此时,吴正坐在上海市天平路91弄一幢4层小楼的办公室里――眼下这处房产也前景不妙。由于恒通未能清偿上海国际信托投资公司1500万元的借款,法院冻结了作为担保人的棱光公司名下的这处办公用房,现已进入评估拍卖程序。
据不完全统计,棱光实业因为恒通所负的担保责任而被法院冻结的资产,还涉及国家电力债券、机器设备、原材料、库存商品等,所拥有的上海恒通电气公司、上海棱光酵母制品有限公司等资产和股权也遭查封――棱光已经转不动了。
棱光究竟为恒通作过多少担保?吴永强至今仍无法给出确切的数字,3.5亿元“只能说是大致”。
面相朴实的吴永强是棱光的老人。1994年4月,恒通通过收购当时棱光实业的第一大股东上海建筑材料(集团)总公司所持有的1200万股国家股,成为棱光的第一大股东,吴董事长兼总经理变成了副总经理。大约一年后,他重返总经理的位置。棱光董事长一席则长时间由恒通总裁兼任,这使棱光为恒通贷款作担保变得相当容易――甚至是相当随意。当时银行对担保的要求也不高,有公司的图章就行,不须董事会决议。用吴永强的话说,担保是如此地多,以至于在他今年2月以来清查的时候,惊讶地发现许多担保不要说没有经过董事会研究,甚至董事会就根本不知道。
即便如此,吴永强对为恒通所作担保的潜在风险是早有了解的。据吴永强说,他曾向恒通派来的董事长指出这样下去的危险后果。对方的回答是:“如果两年后(两家公司)还这样,那不就完了么?”
“结果,他说中了。”吴永强对记者说。一份由棱光实业董事会委托作出的法律意见书,对恒通与棱光的关系的法律后果作出如此评价:“由于棱光实业对恒通集团的巨额债权无任何保证措施,根本无法实现。如果恒通集团和下属子公司破产,棱光实业也必然随之而破产。”
抛弃“利润奶牛”也就割断了恒通与棱光的脐带
8月27日的主张权利公告,可以看成是棱光公开表现出与恒通决裂的一个姿态。不过,裂痕在更早的时候就出现了。
1999年中报显示,棱光实业上半年主营业务收入为1403万元,净利润为-979.56万元。这是棱光实业上市以来的首次亏损。更可忧的是,棱光无力寻求有盈利能力的主业。原主业半导体材料早已经接近停产状态。
数年来,棱光的利润主要来自于旗下位于珠海的恒通电能仪表公司。恒通电能仪表公司原为恒通集团全资子公司,1995年12月以1.6亿元的价格转让给棱光实业。恒通与棱光同时签订委托代管协议,电表公司的运营委托恒通管理,恒通承诺提供2193万元的年利润,且每年有20%的增长。双方还约定,如果利润低于2193万元,恒通必须回购电表公司。
这是一份奇怪的合同,明眼人一看就明白它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给棱光制造“利润奶牛”,以保证净资产收益率水平。
这头“奶牛”在头两年里起了关键性的作用。1996、1997两年,电能仪表公司的净利润是2388.80万元及2202.76万元,而同期棱光实业的净利润是1614万元和2214万元。恒通电能仪表公司的利润保证了棱光实业1996、1997两年12.16%和10.98%的净资产收益率。这意味着配股资格。
恒通方面也为养这头“奶牛”付出了沉重代价。恒通高层人士对记者说,恒通电能仪表公司根本无力达到每年2193万元并且年递增20%的利润水平,差额部分只好由恒通集团贴补,每年总有数百万元。
吴永强表示,他不了解恒通贴补利润一事。不过,1998年底,他与棱光实业监事长一起到珠海考察了恒通电能仪表厂。他们的结论是,当年电表厂不可能完成2193万元的保底利润。这一判断后来被证明是准确的――电表厂的当年利润是1200万元。当然,彼时已山穷水尽的恒通1998年也无论如何没有能力补贴进900万元,也不可能注入有足够盈利能力的项目。
对棱光来说,这是一个可怕的消息。配股资格怎么办?
1998年11月22日,棱光董事会会议通过决议,要求恒通回购电表厂。一个月后,恒通集团以2.4亿元的价格回购恒通电能仪表。据吴永强介绍,除了含1.6亿元的原价格外,2.4亿元中还包括棱光历年的投入――棱光把历年的利润重又投入了电表厂。恒通以资产折抵的方式付了1.2亿元,尚欠1.2亿元。
凭着这笔收入,棱光1998年实现收入3018万元。配股资格保住了。这是电表厂这头“奶牛”为棱光挤出的最后一滴奶。杀掉了这头“奶牛”,棱光就此丧失了利润源泉;它的另一个后果是,割断了与大股东恒通集团之间赖以维系为一体的脐带。
在今年2月4日的棱光董事会会议上,吴永强“不情愿”地以总经理的身份被任命为兼董事长。会后,他与恒通集团董事长杨博有一段意味深长的对话。
吴:“你让我当董事长是会后悔的。”
杨:“为什么?是不是担保的事?”
杨博猜对了。吴永强担任董事长后的主要工作就是清理与恒通的担保及债权关系。4月间,清理大致有了结果,6月间开始在媒介上公布,8月底正式向恒通主张权利。从旁观者眼中看来,一系列与恒通划清界限的步骤有条不紊。“主张权利有什么效果是一回事,主张不主张又是一回事。”吴永强说。
吴永强对上海拍卖行拍卖棱光法人股原本是有期待的。他希望看到有实力的机构拍得股权,替换恒通成为棱光的大股东――毕竟,棱光今年要保住配股资格,惟一的希望是资产重组,这只有在新的大股东进入的情况下才可能。
“棱光比那些ST情况还是要好一些。”吴永强说。但他也承认,“如果恒通破产(这意味着棱光对恒通的债权无法收回,而为恒通所作的担保就要兑现),就会拉着棱光一起破产,这种可能性没有排除。”
恒通像烟云一样的兴衰
8月27日棱光股权拍卖流产,让恒通集团董事长杨博长舒了一口气――至少在下一次拍卖成功前,恒通还是棱光的第一大股东。这就是喘息的时间。
换句话说,如果不与棱光绑在一起,恒通就没了希望――除了上市公司这个壳资源外,面对19亿元债务以及由此而生的200多讼,恒通可打的牌太少了。两块主要的资产――位于上海市淮海东路上的恒积大厦和位于浦东的大块地产已经分别作过多次抵押。作为董事长,杨博日常办公的恒积大厦投入使用已有一段时间,却尚未正式宣布竣工。据说是因为那样就要开始提折旧。“稍微有点价值的资产都查封了”。知情人说。
风水轮流转。失意的恒通有过煊赫一时的过去。
――1991年创设的恒通是珠海第一家股份制企业。发起人包括宝钢、攀钢、东风汽车公司、深圳建材集团、交通银行深圳分行等知名大中型企业。
――1992年7月,创立不到一年的恒通第一家通过全国证券自动报价系统(STAQ)上市,发行3000万股法人股,集资1.2亿元。
――1992年、1993年,股本高速扩张的恒通连续两年每股收益达到0.60元。1993年底,经过在全国证券自动报价系统上的第二次融资及实施其他扩股方案后,两年间恒通股本从1800万元扩展到1.93亿元,净资产达到6亿元,总资产超过20亿元,成为当时国内颇为知名的新兴企业。
这就是恒通的顶点。事后看来,恒通的“奇迹”要归功于时势而不是经营天才。
恒通集团1998年年报至今未出,原因不得而知。恒通总体上资产和负债的细节几乎成了个谜。现在能找到的最新数据是1997年的,显示恒通总资产20亿元,净资产5亿元。但熟悉恒通的人都认为这是“老皇历”,实际情况要糟得多――只要看看一笔笔贷款还不了、一起起官司打不完的状况就有数了――尽管这只能算是猜测。
恒通的情形有多坏,有一个故事可以佐证。1997年底,某证券公司看上了恒通――恒通不是很好吗?自己是STAQ上市公司,还控股一家沪市上市公司。于是在法人股市场上通过几家子公司进行收购,花了1.5亿元收购了3200万股,掌握了恒通15%左右的股权;然后准备入主恒通。条件谈完了,甚至证券公司的老总亲自到恒通开了主要干部会议,讲了一通励精图治的话,宣布了董事长、总裁的任命。第二天,该证券公司对恒通的调研报告出来了。老总看了以后,给杨博打了一个电话:“我们不干了”。
在恒通进行了一次又一次的重组之后,渐渐有了一个传说:对重组方,杨博从不说恒通是什么样子的,他问对方恒通“是什么样子”的话愿意进行重组,然后就提供一个“那个样子”的恒通情况――希望这只是一个笑话。
“这不是做企业的办法”
恒通的主业是什么,人们很难说得清楚。打开恒通1992年的年报,人们就可以发现当时成立仅一年时间的恒通,“主要业务”已经五花八门――房地产、航运、通讯、高科技(电表和生物制药)、商贸、文化旅游(“著名”的谢晋―恒通影视公司是其旗下的全资子公司),等等。
“我们曾经想过要有三个支柱:产业支柱、金融支柱……还有一个什么来着?……呵,是综合商社。”在恒积大厦15层的办公室里,杨博告诉记者。
这种“什么都干”的作风一直延续到恒通筋疲力尽为止。直到1997年,恒通情况已经很坏了,年开办费仍是近7000万元。事实证明,这根本经不起日渐严酷的外部环境的考验。恒通自1994年开始走上漫长而痛苦的下坡路,当年利润比上年下降了60%;1995年利润又比上年下降了60%,而这两年间公司总资产以每年4亿元的规模增长,负债增长显然过快。1996年、1997年分别亏损3400万元和7100万元。恒通1997年度经营工作报告承认,“集团出现了严重的支付困难……问题成堆,积重难返,回天无力”;另一份报告则预报了来年的情况:“既无力量发展新的项目,亦无力量保证资金的衔接”。
“多元化”战略的失误和外部环境的变化不是恒通故事的全部。1993年底,吴永强考察了位于珠海的恒通电能仪表厂。他震惊于看到的情景。“电表厂的总经理只要说需要资金,恒通马上就给”。吴永强回忆,“不要董事会决议,甚至不须任何程序”。当时,国有企业里成长起来的吴永强觉得这是决策机制灵活迅速。现在,他认为,这说明恒通没有基本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决策程序。“还有,我一直觉得这个电表厂太豪华。”吴永强说。
知情人说,恒通“铺摊子”的方式一般是这样展开的:先出资成立一家公司,过一段时间把资金大半拿走去做另一家公司;前一家公司要发展业务,就得凭剩下的那些钱再去贷款,于是周而复始。“这不是做企业的办法,更像是搞社团”。一位熟悉杨博的人叹息――在下海之前,杨博曾是光明日报社上海金三角俱乐部的组织者之一,主要工作是负责与企业家们的联络。自1991年创立恒通以来,他一直担任恒通董事长。
恒通其实并非哪人哪家的公司,除了杨博控制的珠海百士公司占股10%,其他的股东股权都在10%以下。这其实是恒通成立时有意的设计,目的是尽可能少地带入国企股东的习气――股权比例不大,干预的积极性自然不高――彼时的中国对董事会受托责任、法人治理结构这些道理还颇为生疏。雄心勃勃的恒通管理层藉分散的股权结构确保“自”,结果是犯了错误也无从制约。
现在杨博和恒通的管理层悲叹的是股权分散的另一种后果:恒通垮的时候,也没有股东肯出面重组――为了10%的股权?不值得。来自外部的重组也有,但最后被证明是一场闹剧(参见附文)。
拍卖能不能永远流产?
杨博承认,对于棱光,恒通“利用得比较充分”。他的解释是,恒通“从上到下”都认为,既然恒通通过“贴补”电表厂利润为棱光的报表作出巨大贡献,让棱光为恒通作担保或占用点棱光的资金就是理所当然的事。吴永强则对此不敢苟同:“这种对上市公司和大股东之间关系的理解是不是偏了一些?”
回首棱光与恒通在资本市场上的遇合,吴永强总结不出太多的经验。他反复说的一句话是:“作为上市公司,搞资产重组,关键还是对象的选择。”他希望有关部门能搞一个大股东审查制度。
那天一早,我跟随经理来到了****工业区门口的**支行,领导热情地接待了我,并把我介绍给了同事们,看着他们亲切的笑容,我悬着的心终于放下来了。接着,过来交接班的我的指导老师出现了,她是刚毕业两年的大学生——**,平时做事有条不紊,工作成效、服务态度等都很不错,我默默发誓要跟她好好学习。
在刚开始的一个月里,我们是被安排观摩学习为主的,师傅在做每项业务的时候,都不忘跟我详细讲解一些要点和注意事项,我总会很认真地听取,并在随身携带的笔记本上记下要点,一段时间下来,我发觉虽然还没有临柜操作,但对大部分常见业务有了一定的认识,碰到这些业务时,能很快反映出操作的流程和注意事项等。而对于整天的工作流程,从班前准备,到日结打印、签退等都有了了解。我师傅交接班休息时,我就跟着颖颖姐她们继续学习,他们也会毫无保留地给我传授知识,这让我很开心。看到姐姐们忙得不可开交时,我总会主动过去帮忙,但是一开始,由于一些基本技能不扎实,反而有点越帮越忙,姐姐们会耐心地教我,非常平易近人,还给了我很多练习的机会。为了不让她们失望,午休或空闲的时候,我会巩固各项理论知识,还有点钞、捆把等,但是数字录入似乎给了我下马威,速度之慢让我脸红,本来以为银行业务相当简单,却发现我有这么多基本技能都不会操作。师傅鼓励我说“中文和数字录入的速度不快,就很难提高业务完成的速度和质量,要勤加练习,一定会有成效的。”从此,我每天回家的功课除了点钞外,还有数字录入和五笔练习。我们的经理和领导也非常关心我的学习工作,经常跟我交流,了解我的学习进度与碰到的困难,还会给我安排一些简单的任务,让我有了更多实践的机会,也让我感受到了**这个大家庭的温暖。
六月下旬,我忙完学校毕业和总行培训的事情后,经理安排我第一时间进行临柜实习操作,指导老师跟班指导。我负责的是贵宾窗口,主要负责1万元以上现金交易和本票、支票、承兑汇票等业务。这整个跟学培训期间,师傅全程跟踪指导,全面掌握我的表现,并根据我的进步情况做好过程控制。师傅毫不遗漏地传授给我知识,还使我的一些行为偏差得到了及时校正,我们成了很要好的朋友、姐妹,而非同事,我们很好地交流,对于疑惑的、不清楚的,师傅会第一时间给我答疑、讲解。一个多月下来,我已经能比较熟练地为客户办理存款业务、中间业务、结算业务、贷款业务等我行大部分已经开办的业务,同时包括班前准备、班后整理工作及规范化服务等。
【关键词】 重庆商社; 集团公司; 会计委派制; 对策研究
会计委派制首先应用于政府对国有大中型企业中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以及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经费使用的监督。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会计委派制度也广泛应用于我国企业集团内部母公司对子公司的财务监督和控制。现在的集团企业中,由于母子公司之间信息不对称,子公司为了自身的局部利益,往往作出损害母公司整体利益的行为。为了治理会计信息失真,保护母公司作为企业所有者的权利,集团企业根据国家试行会计委派制度的新思路在内部推行会计委派制。鉴于此,笔者以重庆商社推行会计委派制为例,探讨集团公司如何进一步完善内部会计委派制。
一、重庆商社实施会计委派制的历史背景
重庆商社是中国西部最大的商贸流通集团,近年来,随着深化内部改革,加快结构调整,已形成有18个全资、控股子(分)公司的国有大型企业集团。面对重庆商社迅速发展的状况,集团财务机构设置和会计人员管理却各自为政,造成企业财务监督和控制职能未能充分发挥。
(一)核算制度不一,影响会计信息真实准确
重庆商社下属18家会计报表单位,核算内容涉及商业流通、房地产开发、酒店餐饮、仓储运输、维修服务等行业。由于财务机构设置和人员管理限制,集团财务部很难将全集团的会计核算办法统一和规范,各子公司核算制度和核算口径不尽一致,影响经营成果核算的准确性。
(二)资金分散沉淀,影响流动资金使用效益
集团各二级公司开设银行账户近100个,大量资金分散在各个账户,闲散资金沉淀,不利于集团资金的统一调配,严重影响了资金使用效益。
(三)监督控制乏力,国有资产严重流失
集团难以对子公司的财务活动进行监控,个别子公司存在随意调节成本费用、虚增利润;随意处置资产、提供担保;无效投资、重复开发;资产负债率高,不良资产比重大等问题,国有资产流失严重。
二、重庆商社实施会计委派制的现状分析
(一)重庆商社实施内部会计委派制的基本形式
2005年以来,重庆商社对所属18个全资或控股子公司财务总监(经理)实行会计委派,坚持贯彻“统一委派、统一管理、统一考核”的会计委派制。
1.对会计委派人员集中管理,实行统一委派
(1)成立专门管理机构,对口管理委派人员。集团财务部设立会计委派管理办公室,负责集团会计委派的目标规划、制度建设和日常管理。具体职责为:选定会计委派人员,组织委派人员业务培训;定期召开委派人员专题会议,听取工作报告,研究解决委派人员工作中的疑难问题;帮助委派人员建立正常财务工作环境,保护委派人员的合法权益;跟踪检查委派人员适岗情况,完成对委派人员的考核和评价。
(2)赋予委派人员与职责相匹配的权利。《重庆商社财务总监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委派人员全面负责派驻企业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负责企业成本费用核算、控制和考核;参与企业发展计划、投融资计划、内部分配方案的制定、审查和实施;参与企业重要经济活动、重大经济合同的审查;组织企业年度财务预算与决算。
(3)在工资、福利待遇等方面给予保障。为确保委派人员工作的独立性,集团将委派人员的待遇与派入单位脱钩,由集团财务部统一管理其工资、奖金等的发放。
2.建立、健全与委派制配套的制度措施
(1)资格确认制度。委派人员必须符合规定的任职资格,德才兼备,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政治素质,经集团相关部门考核确认后,报董事会批准。
(2)联签管理制度。制定《重庆商社联签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子公司重大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事项,实行由财务总监(经理)与法定代表人联合签署审批的制度。
(3)业绩考核制度。制定《重庆商社会计委派人员考核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由集团会计委派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委派人员的年度和任期考核与评价。
(4)述职制度。委派人员在年度终了或离职时,要向委派人员管理机构详细报告工作情况。述职报告经派入单位负责人和委派管理机构签署意见后存入本人档案。
(5)报告制度。工作中执行定期报告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定期报告制规定:委派人员应按季向委派管理机构作书面工作报告。
(6)培训制度。根据实际需要,集团采取多种培训形式,有计划、有组织地对委派人员进行专业技能和职业道德培训,不断提高委派人员的业务素质。
(二)重庆商社实施内部会计委派制取得的成效
1.委派人员成为子公司与集团沟通的桥梁,提高了管理效率和经济效益。委派人员通过深入了解,能够及时发现企业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通过定期报告,集团对子公司经营和财务状况掌握得更加全面和准确,集团与子公司之间沟通与协调更加通畅,集团对子公司的投资决策更有依据,企业经济效益明显提高。据统计,2008年重庆商社实现销售262亿元,实现利润总额2.7亿元,资产规模突破120亿元。
2.实行重大事项联签制度,对经营活动实施事前、事中、事后全程监控。集团制定的《重庆商社联签管理办法》对联签内容和程序都作了明确规定,完善了内部控制制度和监督体系。财务总监通过联签参与企业经营活动,实施事前、事中、事后全程监控,能够及时发现问题、纠正违规、化解风险、规范运作。
3.统一规范会计核算,会计信息质量显著提高。集团发挥会计委派集中管理优势,不断规范子公司会计核算,统一集团内部财务管理和核算制度,确保会计核算的规范性和一致性。通过开展大规模的会计基础规范化工作检查,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确保会计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提升了会计报表和年度决算的可信程度。
4.为资金集中管理高效运作创造条件。会计委派制的推行,为集团建立结算中心和资金集中管理高效运作创造了有利条件,较好地缓解了集团经营的资金缺口,保证了集团业务经营的正常进行。同时,集团还通过加强对子公司担保、贷款的管理,确保集团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让集团有限的资金发挥最大的使用效益。
(三)集团公司实施内部会计委派制存在的问题
1.集团公司内部实行会计委派制的法律依据问题。到目前为止,除《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主管财政机关对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的部分管理职能,可以委托给母公司。母公司可向全资子公司或者通过子公司董事会向拥有控制权的子公司委派财务主管或财务总监”外,产权主体直接向被投资单位委派财务总监尚缺乏其他明确的法律依据。新《公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而授权经营国有资产单位依产权关系向被投资企业委派财务总监,与董事会领导下的财务总监职位有着本质上的不同,这种委派行为目前也没有明确的法律支持。
2.财务总监与董事长的关系问题。鉴于独资或控股关系,集团有权向子公司派出董事会主要成员,并在事实上有权决定董事长和财务总监人选。董事长作为产权代表,应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全部责任,并恪守廉洁自律、守法经营的义务。委派财务总监的主要职责在于代表企业所有者对经营者及其经营活动、决策方案实施监督控制。但在实际运作中,由于没有有效的法律依据,董事长与财务总监的关系存在一些问题。一是个别子公司董事长没有严格执行联签管理制度,重大决策绕开财务总监,资金已经转出才让财务总监补签。二是出现部分三级公司财务监督缺位问题。目前重庆商社只向二级子公司下派财务总监,少数大型二级公司向下属三级公司下派财务总监,而对于部分经营规模较小的三级公司未委派财务总监。个别子公司为规避监督转移视线,将集团不同意或不符合规定的项目放在三级公司运作来逃避监督。三是个别财务总监不严格执行制度,存在越位和不到位情况,有的事项联签超越自身权限,有的碍于情面无条件服从董事长,致使监管作用缺位。
3.会计委派人员的再监督问题。财务总监作为集团外派人员,同样存在监督问题,即对委派人员的再监督,以促使财务总监认真履行职责,防止越权违规,。财务总监也可能受其自身能力、素养、道德品质限制,使财务总监并不能完全代表所有者的利益来行使监督权。特别是当财务总监与总经理作为法人财产权下的交叉分工,财务总监不仅行使监督权,而且在企业管理层中担任一定职务,那么财务总监不仅享有对剩余利润的所取权,而且还拥有改变企业利润的权利,这显然会加剧财务总监与经营者的利益趋同性。
三、完善企业集团内部会计委派制的对策研究
(一)将会计委派制纳入法律体系
现行的会计人员聘任制是由《会计法》等财会法规制度予以规定的,但它在某些方面已不适应新形势的需要,试行的会计委派制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经济法规是在一定时期制定的,有一定的局限性。因此,当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后就需要加以修订。实行会计委派制,可以规范企业进行合法经营,促使其致力于提高经济效益、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因此,有必要为会计委派制的发展提供法律依据。
(二)明确职责权限,协调各方面的关系
会计委派人员的职责权限应视被委派单位具体情况和会计委派人员岗位的重要性而定。委派人员的工作权限应该明确,就企业集团而言,应该限制委派会计人员的核算、管理、决策等职能,把重点放在监督企业领导是否、贪污舞弊;放在监督企业的财务收支是否合理合法;放在监督单位是否提供了真实可靠的会计信息;放在监督单位是否实现了投资决策的保值增值等目标上。不同层次的会计监管人员应侧重不同的目标,因此,企业集团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委派财务总监、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的具体职责和权限。
(三)选择合适的委派方式和范围
实行会计委派制,应该根据不同情况采用不同的形式。如果不顾客观实际,盲目跟风,即使采取了会计委派形式,也可能会带来截然相反的实际效果。对于国有独资企业,应向其派遣财务总监,这是考虑到更好地维护国家这个大股东的权益。在这种情况下,委派的财务总监代表国有股东监督总经理等管理层的经营活动,也可以实行分级委派,即政府向企业集团委派财务班子,企业集团再向所属子公司委派财务负责人。而对于国有控股的企业集团,委派会计人员时还要考虑和其他股东的利益协调问题,以避免发生不必要的冲突。因此对于企业集团内部的会计委派,应该结合集团实际,通过会计委派人员来实施母公司对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和监督。
(四)加强会计委派制度建设
首先,应明确界定委派会计的管理主体和委派主体。委派会计的委派主体是委派会计的派出机构,按照“谁投资、谁委派”的原则,会计委派制的委派主体应该是企业所有者,企业所有者是会计人员的委派部门,它只负责从会计管理机构中挑选会计并派往下属企业,负责委派会计奖惩任免的最终决定,而委派会计的具体工作应由管理机构来负责组织开展。区分委派会计的管理主体和委派主体,不仅可以避免委派会计管理主体单一化与不同企业财产所有者法人代表多样化的矛盾,还有利于减轻委派机构的工作负担,明晰各机构的职责权限。其次,要建立会计委派人员的激励约束机制,用制度和法规约束会计委派人员的行为,遏制和杜绝会计委派人员利用职权循私舞弊行为的发生。
【参考文献】
[1] 王殿龙.会计委派制理论与实务[M].北京:新华出版社,2001.2.
——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届三次暨三届一次股东大会上的报告
尊敬的各位股东:
受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委托,我代表董事会向大会作题为《肩负使命奋力创新确保目标实现》的董事会工作报告,报告分两个部分,一是总结二届董事会三年来的主要工作,二是安排三届一次董事会的主要工作任务,请大会审议。
一、过去三年的工作回顾
已经过去的三年,是不平凡的三年,市场形势复杂、经营形势艰难、管理形势严峻,都是集团公司面临的突出问题,面对经济增速放缓的重重阻力,集团公司换届重组后,二届董事会紧紧围绕集团公司打造“金属物流行业领军企业”的战略定位和“一业为主 多业并举” 的工作要求,无所畏惧,共同担负起自己的责任,迎难而上,摒弃空谈,务实苦干、殚精竭虑,呕心沥血,甘于奉献,团结带领广大员工凝心聚力,顽强拼搏,积极应对各种挑战,奋力推进工作,保持了公司整体健康快速发展的态势。
三年来,集团公司经营收入 万元,上缴税金 万元,两次股权分红都是10%,股东相对满意,园区解决就业 人,公司的规模和社会贡献已经位居 工业园区的前列,得到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和青睐,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实现双丰收。
三年来重点做了六个方面的工作:
一、调整完善公司组织构架,明确组织分工和责任划分,优化资源配置,促进工作效率提高。
经过换届后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由过去的22人减少到10人,人数虽然减少了,但工作、决策的效率确大幅度提高,相互间的沟通交流更加容易、更加紧密。工作成效和工作成功也是逐年递增。换届之初,根据董事会成员的实际情况,把董事、监事做了合理的分工,组建了以董事长、监事长、两名董事及律师为团体的项目招标领导小组,实现了以副董事长出任 房地产公司法人的领导负责制,完善了委派董事到各子公司出任监事的监督管理机制,做到每位董事、监事肩上有指标。促使集团公司董事、监事共同担负起了为公司、为所有股东服务的职责,共同谋划公司未来的发展。
1、先后改组了 房地产有限公司、成立了 物流有限公司、 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钢材贸易有限公司,使其成为在集团公司领导和监督下的独立运营、独立核算的法人负责制全资子公司,形成责权利相统一治理结构,提高了各子公司的工作效率和工作积极性,优化了各子公司间的资源配置和管理格局,为集团公司的战略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2、调整企业经营策略,实行资产结构性重组。
在结构重组过程中,公司聘请中建华会计师事务所,通过政策解读,资产优化,将原本产权隶属 房地产,但实际有 物流公司经营管理的货场、加工车间、汽吊、龙门吊等价值1.8亿元的资产进行剥离,为 项目清算,上缴税收做好了充分的准备。
3、按照统一筹划,有限授权、分级管理、管控结合的运作模式:明确了集团公司各部门的管理职能,使各子公司真正成为在集团公司领导和监督下的独立运营、独立核算的法人负责制子公司,实现了责权利互相统一,互相制约,资源优化配置。极大的提高了各子公司的工作积极性和工作效率,奠定了集团公司大发展、快发展的坚实组织基础。
二、把经营计划和费用预算控制,贯穿工作始终。
集团公司董事会始终坚持把利润增长放在更加突出、更加重要的位置,狠抓“经营计划”和“费用控制”两个关键措施。以经营计划及费用预算控制为核心,通过逐月分解工作计划,全员合理分担目标任务,转变工作意识,改进管理思路,在公司上下实行精细化管理。
三年来,在董事会的决策和指导下,集团各部门、各子公司采取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相结合的办法,经过反复的推敲、仔细论证和合理测算,反复修改,年年都提前编制年度经营工作计划和费用控制预算方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作为贯穿年度工作的主线,指导集团公司全面运营。
三、开展企业内控,强化制度管理,落实工作任务,实施集中采购。
三年来,通过制定集团公司《内部管控方案》,优化了集团公司及子公司的经营管理制度,规范、明确了各级领导的工作范围和工作责任,充分调动中高层领导工作的主观能动性,克服管理工作中的依赖性,做到一切工作有章可循,一切工作有据可依,一切工作流程化、制度化管理。与此同时,完善优化了组织机构设置,加强定员、定编管理,不断优化办事流程、提高绩效考核运行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将所有部门及岗位的考核指标实现量化,对公司所有人按照工作职责、月度任务、工作完成质量进行全方位的考核,并及时兑现。做到年度工作有目标,月度工作有计划,周周工作有落实,形成公司上下人人头上有指标,工作重担众人挑的良性工作模式。
日常物资采购采取集中采购的方式进行。各子公司按月上报采购计划,经财务核对,领导审批诸多环节把关,最后比质、比价、货比多家集中采购,用最少的钱办最多、最好的事,这样做既保证了公司办公用品、设备设施的日常使用,也保证了公司资金的合理使用。在开展集中采购的同时,每月对公司库房所有物品进行盘点,做到急需物品有库存,特殊物品有备件,各类物品无积压。
四.夯实管理基础,增强企业运营能力和标准化水平。
三年来,集团公司按照年初制定的量化指标。自始至终加强财务监督,着力抓好采购、建设、运营全过程的成本控制,提高资产运营效益;不断加强日常财务管理,规范财务核算和审核,减少不必要的财务收支。
1、通过抓好园区过磅、装卸、保洁、保安服务,保证场地租赁;做好信息和网络维修服务;优化物业管理和安全防范,加强商户的联系。
2、严格项目管理,保质保量完成工程建设任务,合理制定营销计划,做好房屋和钢材销售。对内紧抓成本控制,严格预算控制,对外狠抓品牌建设,切实提高集团公司的运营管理能力和标准化水平。
五、明确企业发展主攻方向,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
1、通过成立 物流公司把集团公司的“核心”业务市场物流业务做大做强,三年来,实现货物吞吐量720.77万吨,营业收入4198.82万元,收取场地和商铺租赁费8212.08万元。同时加大“商户服务满意率”的考核力度,杜绝吃、拿、卡、要等现象的发生,把“心系商户、服务至上”的服务宗旨切实落到实处,汽吊和龙门吊的司机、装卸工,园区的保安和保洁都能实实在在的工作,兢兢业业的服务,入园企业的满意度逐年提高。
2、通过成立 物业公司,把“服务入园企业”的经营理念,植入人心,及时绘制园区货场编号平面图,建立入园企业信息档案,经常深入一线,听取商户的意见和建议,想商户所想、急商户所急,为有集中堆放货物要求的商户适当调整相邻的货场,极大满足堆放钢材企业的需求,量身定做服务内容。三年来,入园商户的水暖电等方面的维护维修都是随叫随地,8小时之内100%的解决。货场和商铺的租赁都能满足要求,卫生清洁实行保洁员划片包干负责制,垃圾清运外包,日出日清,绿化工作基本完成,一个干净整洁、服务到位、管理有序的现代 物流园在 建成,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与日俱增。
3、通过成立 钢铁贸易公司,把“主要”业务做大做精,尝试在上游为园区商户在钢厂增加话语权,争取到最大优惠,延长供应链条,搞好流通服务,探索在下游的延伸辐射;与此同时积极同各大银行进行大额度的守信谈判,寻求政策和资金的支持,满足钢贸公司未来发展的需求。三年来,实现钢材货物销售 万吨,利润 万元。
4、成立了 信息公司,促进信息化建设的进程,组织公司人员编写《 集团信息化项目前期相关准备材料》,全面讨论集团OA建设、财务管理、电子商务、集中监管、仓储管理、物业管理、一卡通对接及供应链商贸等模块建设。
与杭州 公司紧密合作,经过三年的努力,截至现在,已经实现了财务系统、仓储物流系统、供应链商贸系统、一卡通的上线实施,奠定了未来公司科学发展、跨越式发展,管理升级、实现信息化的基础平台。
首先,有效解决了 公司进销存、财务对账、进销合同等业务的信息化,解决了进销存由传统的手工记录、手工核算模式转为系统记录,系统自动统计,自动生成各种统计报表,提高了数据统计的及时性、准确度,方便了管理。
其次,积极同 银行 分行一起合作建设园区一卡项目,签署《 集团框架性协议》,积极与工行探讨,完成了园区一卡通的硬件型号选择、卡面设计相关工作,一卡通业务功能开发阶段已经完成了停车收费子系统、进出口管理子系统、磅房管理子系统(全新B/S框架开发)、物业收费系统的开发。
第三,主营业务范围也从单一为园区商户提供网络服务,逐步拓展到承接信息工程,安防工程等范围,运营模式和赢利能力正在提升。
5、推进房地产项目建设步伐,走出去参与政府BT模式代建房的建设,开拓公司新的经济增长点。
在集团公司董事会的积极运作下,利用现有资质和现有的工程技术人员,宁夏 地产开发公司代建了 县政府 模式拆迁安置房 项目。在建设期间,先后遭遇建设资金短缺、施工队伍庞大、质量体系繁杂、进度控制严格、安全事故高风险、管理协调艰难等诸多问题,管理层不等不靠,迎难而上,认真应对,充实和加强管理队伍,严格控制工程质量、进度和安全,及时与政府、监理、设计和施工等单位沟通,协调解决施工过程中的一系列问题,历尽艰难,达到了按期交工,质量合格,安全责任事故为零的建设目标。2014年8月底顺利完成46栋砖混楼的竣工验收,11月底小高层及配套设施也全面竣工,达到交工条件。该项目实施完成后,置换的土地是公司未来5-10年内不断发展和壮大房地产业务的关键住宅和商业用地,是公司产业布局的重中之重。
六、创建文化交流平台,提炼企业核心价值观。
1、不断优化公司的网站的服务内容,搭建集团公司、各子公司与政府部门、金属物流相关行业学习、沟通、交流、共同促进、共同提高的文化平台,做成企业动态、战略构想、发展方向、管理方针广泛输出的信息通道,提高企业知名度,扩大企业影响力。
2、利用《 》报,为企业和商户、客户宣传自己、推销自己提供服务,把企业的动态、发展方向、管理方针、公布与众,接受广大股东、入园企业及员工的监督,实现政策透明化,工作具体化,任务目标化。
3、积极组织做好每年的新春联谊会、运动会、素质拓展、知识竞赛等文娱活动,通过活动的开展,不仅拉近了员工之间、员工和企业之间的感情,也凝聚了思想,形成了合力,与此同时将企业的核心价值观灌输给员工,推动企业文化的加速形成。
各位股东:
过去三年,我们之所以能取得如此骄人的成绩,主要是我们坚持做到了:
(一)、董事会积极作为,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审慎行使《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赋予的职权,结合公司运营需要,共召开 次董事会,会议的通知、召开、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监管部门的要求。
对公司发展产生重大影响的主要决议概括起来有:
1、选举 为二届董事会董事长、 副董事长。
2、同意聘请 计师事务所,为公司做整体税收筹划。
3、审议通过, 物流集团《内部管控方案》和《三年来的经营计划及费用控制预算方案》,提交集团公司及各子公司付诸实施。
4、审议决定,宁夏 流园信息化平台建设项目合作商为 软件公司。
5、同意 辞去副董事长,宁夏 房地产开发公司总经理职务;选举马国忠为副董事长兼宁夏钢协房地产开发公司总经理。
6.审议通过,由宁夏 地产开发公司代建永宁县杨和康城项目及《永宁县杨和康城项目合作开发融资建议方案》。同意 康城项目融资以合作开发方式解决。
(二)、董事会方向明确,工作目标清晰。
1、全体董事、监事以身作则,团结奋进,与公司全体员工同心协力,上下联动、攻坚克难、苦干实干,从容应对各种突发矛盾和困难。积极主动同《 》联系召开钢铁高峰论坛 次,邀请专家 “把脉”;并积极与唐山东华钢铁集团鉴定战略联盟协议、召开钢铁产品推介会,提振市场信心,保证了宁夏 金属物流集团公司钢材销售稳健的发展态势。
2、就外部市场而言:一是取得了 康城项目的建设资格并顺利按进度完成了项目。二是根据市场情况进一步调整完善物流公司运营方式,保证其基本的盈利能力和核心产业地位。三是时刻关注和指导钢贸公司经营管理工作,积极协助解决实际困难,不断推进整体工作。
3、对内部来讲,一是从完善制度、流程、关键环节、重点工作的细处着眼,深入改进,一步步将工作向着标准化、科学化的方向推进。二是着力引进信息化管理的思路,向信息化建设为主体的管理方式转变。
(三)、董事会齐抓共管,整体工作推进切实有力
1、在日常工作中,多次与50万元以上股东座谈,通报公司发展情况和面临的问题,听取大家对公司发展的意见和建议,及时调整工作思路和工作方向。主动改善工作作风和服务质量,积极为园区企业解决各类实际困难和突出问题,确保园区企业与集团公司之间能够双赢,共同发展。
2、在生产经营的关键时刻和重要的敏感时期,召开全体股东大会3次,临时股东大会一次,50万元以上股东座谈会2次,就涉及彼此利益的重点问题互相交换意见,协商谋划,主动出击为商户解决困难,共同营造友好的合作氛围,实现双方的协作共赢。
3、在 资金受阻的紧急时刻,董事会多次召开会议出谋划策,提出了多种解决方式,经过筛选最终确定方案提交股东大会讨论通过,圆满解决了该项目的资金困难,工程才得以按计划完工。
(四)、董事会精心组织,夯实工作基础。
1、结合各部门、各子公司实际,优先建立涉及生产运营重点的关键制度和关键流程,自上而下搭建一套权责明确,流程清晰的制度流程体系。
2、规范财务开支的资金审批、资金划拨等管理环节,按照费用预算管控方案落实财务管理制度,实行逐级审核、总经理审批的财务管控措施。
3、健全员工培训管理制度,重点抓好日常业务技能培训,完善培训机制,提高解决问题的能力,逐步制定符合各类人才特点的培养方式、管理办法和激励措施,使人才能够引进来,留得住。
(五)、董事会齐抓共管,紧盯安全不放松,确保园区各项工作安全运行。面对严峻的安全生产压力,董事会求真务实抓生产,建立以董事长为组长的安全领导小组,中层领导为责任主体,基层员工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三级管理体系,在公司形成一种上下齐心,各司其责,各尽其职,突出运营管理,突出跟踪管理,突出动态管理的工作机制,完善机械设备安全档案,保证各种设备高效、安全运转;建立《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构建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立体式预控体系网络,全方位的抓好 重大机械设备事故。确保股份公司快速、稳定发展。
(六)、董事会精心组织编制各类管理制度,工作流程,强化管理。
1、结合岗位职责与工作情况,制定详细的绩效考核方案和考核细则,按照公司经营目标把所有的工作无缝隙的具体量化到人,通过对员工进行日常与年度相结合的绩效考核,将考核结果与员工的薪酬待遇、岗位调整等挂钩,建立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企业自我约束用人机制。
2、通过对园区服务的摸底,汲取入园企业意见,结合工作实际,对集团公司现有的工作制度和流程进行了及时的优化,做到了科学、合理,在保证员工队伍稳定的同时促进了工作效率的提高,同时解决了入园企业的后顾之忧。
3、强化员工队伍建设和廉洁自律意识,提高员工服务意识,打造了一支年龄结构合理,工作业务精练,敬业精神强的员工队伍。重点关注企业员工培训工作,通过“传、帮、带”的做法,促进全体员工业务技能、业务素质的共同提高。
(七)、加强财务管理,优化资金使用。
园区在建设和发展的过程中,留下了许许多多的财务管理问题,董事会针对财务上遗留的这些问题,组织相关人员对集团公司成立以来对各类税种的应缴、已缴、未缴情况进行了全面清理、核算、剥离。财务开支严格按照年度经营计划及费用预算方案。从资金审批、资金划拨等管理环节规范管理,实行财务结算由经办人呈报,主管领导审核,总经理审批的财务审批制度。
二、存在的问题
不可否认,在全体董事、监事的共同努力下,我们的工作确实取得了很大成绩,得到了广大股东和商户的认可。但肯定成绩同时,我们也清醒认识自身存在的问题和差距。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
1、个别董事对公司的长远发展漠不关心,工作态度欠缺。。
2、公司股权分散的问题一直得不到有效解决,致使公司在重大决策上,无法很快形成决议。
公司面临着经营发展的巨大压力。董事会务必要做好长期应对挑战的思想准备,务必要做好长期打硬仗的工作准备。决不把希望仅仅寄托在市场形势的好转上。
三、未来三年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具体措施
总体指导思想:
1、坚决围绕年度经营计划和财务预算管控这条主线,紧紧抓好市场建设和市场服务的主流方向;
2、在搞好园区商户服务的前提下,开展代建政府BT项目抵顶银子湖住宅用地和高速路东侧商业用地的开发建设;
3、提升物流公司、物业公司、信息公司、销售公司、钢协房地产开发公司在钢贸行业和房地产开发行业的竞争力和话语权,提升企业竞争力和整体效益,使股东利益处处得到保障,员工收入稳步上升,公司步入良好的快速发展轨道。
具体工作的开展:
一、坚持一个工作中心--以利润和收益为中心。
各子公司要紧盯利润目标,想方设法完成年度绩效目标任务,困难、问题都不应该是我们工作目标无法实现的借口,要树立“一切为了利润和收益,为了一切的利润和收益”的经营理念,一方面要不断拓展业务范围 、工作范围,实现产业升级、工作成效和管理升级,另一方面是加大成本控制和缩减支出的力度,节本增效,实现利润和收益最大化。
二、抓好两条发展主线
一是抓好以物流市场物业服务、房地产项目开发、钢铁贸易销售,逐步拓宽产业服务链条,延伸上下游的产业,打通上下游的产业链通道,提升整体竞争实力,实现产业重新布局。
二是狠抓信息化项目上线后的管理和建设,搞好集团公司内部和园区的网络服务,提升信息化的管理水平。
三、实现三级科学管理
逐步建立完善集团公司-子公司-子公司各部门三级管理体制,狠抓管理,一抓到底。集团各部门要肩负起横向按业务分块履行监督和管理职责,整体考虑公司运营发展的方向,规定子公司的管理权限。子公司要以经营目标、绩效目标为根本,做好经营计划和费用预算管控,子公司各部门要依托信息化管理,细化梳理管理过程,具体实施各项业务,逐步向标准化和科学化管理的方向迈进,横纵结合,向管理要效益。
四、把握五项工作重点。
(一)加强成本控制,深挖内部潜力。
加强集团公司财务的集中管控,严格落实成本费用预算,严格控制计划外支出。加强财务核算管理软件的推广和使用,将预算及核算模块在各子公司应用,做好与各业务模块的对接。强化各部门、重点项目的预算执行和管控。加强钢贸公司销货款的管理,逐步明确采购业务中的监管角色,规避资金风险。强化财务分析、资金统筹,合理规避税收,最大限度的争取政策扶持,实现企业利益最大化。
1、采购部要逐步完善供应商浮动管理机制,定期通过市场调研,综合考虑价格、性能、售后等多方面因素对供应商实施入围与淘汰,确保供应物资质优价廉。加强市场研判,根据市场价格变化选择合适的时机进行采购,规避价格高峰。加强材料、备件计划申报、领用和监督管理,减少库存积压,提高材料备件资金占有率。
2、行政部要严控办公设备、车辆费用的审核,规范差旅费、接待费、会议费的审批管理程序,积极推行自动化和无纸化办公,大力压缩非生产性支出。
3、财务部要严格资金预算、成本和投资管理,做好资金预算支出计划,保证企业生产经营工作正常有序进行,同时有效地对过程予以监督与控制。实施更加严格的成本控制体系,促使各子公司及部门的生产费用、办公费用、设备耗材费用、人工工资及管理费用等相关预算不断减少,控制非生产性开支,切实做到一手抓“资金运作”,一手抓“成本控制”,实现“收支两条线、费用总控制”,提高企业效益,保障集团公司稳步发展。
1、各子公司要按照职能划分和功能定位,在抓好主营业务的同时,还要拓宽工作思路,寻找上下游的增收突破口,想方设法抓管理,出效益。
(1)已经取得物业三级资质的 物业公司,在为市场商户提供物业服务的几年中已积累了丰富的经验,锻炼了队伍,未来三年在搞好金属物流园物业服务的前提下,还要走出去,承接更多类似的物业服务,增加业务收入。
(2) 地产开发公司通过近几年的开发建设,建筑面积、建筑质量,管理团队都具备了升三级条件,且已经完成注册资本金增资变更等前期手续。未来三年, 房地产开发公司要把代建政府BT项目抵顶取得的二块土地 精心规划,提高容积率,控制绿化率,最大限度开发。 住宅建设用地既要考虑临街的商业网点建设,还要考虑住宅小区的品牌建设,把不同消费群体的需求统筹考虑,小高层与多层结合,多层与连体别墅结合,同时在临自治区肿瘤医院的南面,建设高层公寓式宾馆。高速公路东面的商业用地建设与集团公司整体发展相关联的木材、型材、加工为一体的产业园。
(3) 信息公司在抓好主营业务---园区网络资讯服务的基础上,要走出去承揽安防、弱电、信息化网络建设,以承揽工程实现收入趋升。
(4)物流公司要顺势而为,科学规划,利用现有的场地资源,在抓好建材堆放的同时,积极抢占终端市场,扩展上下游业务。尝试推动开展建材终端深加工业务,完善产业链条,使市场不仅仅是钢材堆放的集散地,还要成为终端用户的加工中心和配送中心。
(5) 公司要把钢铁电子商务的交易速度快、交易成本低、交易方式灵活等优势,受到众多钢企和贸易商的广泛关注,作为本地区行业领跑者的博联钢贸公司,应该以战略眼光瞄准未来发展趋势,利用在传统钢铁销售时代积攒的人脉、资源以及大量资本,加快自有信息化平台电子商务建设的速度,在未来的竞争中占据先机。
(二)加强基础管理,提升管理水平。
1、集团公司要逐步建立督查督办工作制度,以制度管理,流程控制,标准建立为基本思路狠抓执行力的建设,不仅要梳理相应的工作流程,还要补充完善各项控制手续和表单,确保每一个步骤的可控,将执行情况纳入绩效管理考核的内容。
2、各部门、各子公司也要逐步形成工作按期反馈,随时跟踪进度的工作模式,一方面保证工作的完成效率,另一方面要强化全体职工提升办事效率的能力和意识。按照年度有公司目标,季度有部门目标,月度有个人目标的“三维一体”模式,推进考核体系的不断深入,促使管理现代化、科学化。
3、着力解决公司在思想观念、管理方式和管理制度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构建运转高效的管理模式。持续改进绩效考核,坚持约束与激励并重,增加月度考核比重及内容,细化量化考核指标,严格考核兑现,推动各项目标如期实现。
4、积极实施自主创新战略,“优化资源配置、降低人工成本”,统筹考虑,提高现有资源利用效率、减少人工成本、改善作业环境,保证园区事务的良性循环;积极推进先进设施的应用,保证作业流程紧凑化、整体化和规范化,实现配套设施资源利用效率最大化;优化人员结构,开展业务培训,提高操作水平,减少设备、设施的磨损;坚持每日巡检、定期技检,不定期抽检,定期加大园区设备设施的维护维修,保证设备正常运行,杜绝“带病”使用;做好各类设备配件的采购库存工作,在保证设备及时维修的同时减少物资库存带来的资金压力,保证汽吊、龙门吊、叉车、电子磅称的寿命延长,实现设备在高效运行的情况下,安全作业。
(三)加强绩效考核,实现正能量激励。
要细化考核内容,制定切实可行绩效考核管理手册和集团公司工作规则,实现层层职能监管;要明确奖励比重和标准,绩效考评要分出等级,改变收入方式,在保证效率、公平的基础上,通过收入的二次分配适当拉开同一层次间的绩效考核系数,更好地发挥绩效管理的激励、引导正能量作用。
以转变思想为重点,树立不换思想就换人,不转作风就转岗,不提素质就走人思路,以思想、作风和素质的全面提升和改变为基本要点,积极推进思想建设和能力建设,打造一支“作风硬朗、专业优秀、乐于奉献、勇于担当、能力出色“的管理干部团队。
(四)有效开展信息化建设,提升信息技术服务水平。
按照“注重实效、协同共享、创新发展、自主可控”的原则,加快建设统一的电子信息商务平台,积极扩展服务园区外网平台应用范围,全面提升信息技术高效运行的整体服务水平。通过资讯服务、网络支持、网站建设、系统集成、软件开发、互动平台的配套实施和共享,把安全、可靠、高效的信息新技术进一步应用推广,为广大商户全方位提供钢材物流的最新动态。
借助已经上线的商贸供应链、园区一卡通、行政办公自动化、财务管理等方面的管理软件提升管理水平,把人力资源管理、决策报告控制、工作跟踪落实等方面的信息化建设落到实处,提升整个园区的功能定位和管理水平。
(五)加强思想和企业文化建设,服务中心工作。
做好、做大 物流报,积极宣传企业价值理念、最新动态和发展愿景,扩大对外影响,树立正确的舆论导向和正面的企业形象。重点通过办好职工运动会、职业职能交流会、职业素养演讲会、素质拓展、联谊会等大型活动。凝聚思想,活跃职工文化生活,在系列活动中将公司经营目标和管理理念深入人心,提升企业归属感和向心力,进而转化为企业经营的核心竞争力。
各位股东,回首过去三年,我们一如既往的保持了金属物流集团的稳步发展的态势。展望未来,我们信心百倍,机遇与挑战同在,面挑战和困难,我们不能坐以待毙,必须积极作为,勇于担当,大胆作为,狠抓经营和管理,做到经营管理“两促进、两不误”,在降本节支和延伸产业链、延长产业链等方面取得突破,实现 集团量的增加和质的飞跃。
未来三年的任务已经锁定,目标已经明确。我们坚信,在董事会的领导下,在全体股东、员工的共同努力下,抢抓机遇、迎接挑战、开拓创新、同心同德、奋发进取,企业效益和股东利益双丰收一定能够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