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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创新盈利模式对财产保险公司经营管理的重要性
(一)紧跟不断变化的市场节奏
时代在进步,市场环境也在不断发展变化之中,这不仅仅是指市场竞争变得越来越激烈,人们也对财产保险公司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期望,但是不管市场如何变化,只有满足客户的多样化需求,提供更加贴心和高质量的服务,才能更好的把握住老客户和吸引新客户,因而,财产保险公司必须全面分析市场、把握市场环境的每一个细微变化,分析哪儿些事客户最迫切需要的服务,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推动公司的良性发展。
在现实生活中,每一家财产保险公司的市场策略并不完全相同,都会存在一定的差异,这也就导致各个财产保险公司的综合费用率以及综合赔付率都不完全相同。综合成本率是综合赔付率与综合费用率之和,不管其他数据的差异如何大,市场的细化调节让每一个财产保险公司的总体综合成本率都大体相当,保持在百分之百左右。因而,必须建立相应的更加精细化的管理会计模式来更好的分析把握盈利点,增加财产保险公司的利润。
(二)简单介绍财产保险公司盈利内容
所有的单位企业创建和运营的根本目都是为了盈利,对财产保险公司进行盈利分析可以促使公司加快市场分析的节奏感和紧迫感,紧跟市场前进的步伐和发现市场的变化,更好的评估市场细化的业绩,对不同类型的客户以及产品类型进行归类区分,为公司的销售、市场开拓以及战略企业部门等提供理论依据和市场情况分析,为公司制定正确的决策奠定基础的同时,还可以针对不同类型的客户设计不同的方案,更好的满足客户的需求。
分析盈利模式以及创新盈利点,要明确销售政策与核保政策之间的互动关系,保证销售政策在系统中的跟单核算情况,建立更加完善的精细化管理模式,更好的改变原有的在费用预算执行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弊端。研究不同险种类型以及客户经济承受能力,寻找更加恰当和销售方式和途径,更好的降低成本,实现盈利最大化。
二、简单介绍费用分摊的起源与变化
构建新型的盈利分析模式,不仅需要对时间、险种类型、销售渠道等方面进行综合全面的分析外,还需要进行合理的归纳分类,于是,这便产生了费用分摊的问题。
2006年公布的《保险公司费用分摊指引》让费用分摊更加明确化、合理化与科学化,它明确指出,财产保险公司所指的费用包含它正常运转和提供售后服务等方方面面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赔款支出、退保金、手续费等等,这些费用的支出会减少所有者的经济权益,在这种情况下,提出费用分摊可以更好的确定险种类型的价格、各部门业绩考核以及经营管理情况分析等外,还可以更好的推动财产保险公司经营管理模式和制度的创新,提升管理水平和效率。此外,它还表明,它的出现和制定可以更好的为财产保险公司改善分摊程序和标准提供依据,在它的指引下,保险公司可以实事求是,根据本公司的实际情况来制定更加科学,更加高效的费用分摊模式以及成本核算和管理方法等等,但是,这一切需要报送中国保监会来审核通过后才能实行。
目前,大多数的保险公司的费用分摊管理方式已经获得中国保监会的审批,但是除了业务部门的职责界定以及分摊标准不一样外,其余的内容大多相似或者一样,很少有保险公司可以创新费用分摊管理模式,这在一定程度上也阻碍了保险公司经营管理水平的提升以及公司的快速健康发展。
目前保险公司的费用分摊管理模式不够精细,相关的数据也不够准确,无法适应日益完善的精细化管理模式,因而,财产保险公司的分摊模式迫切需要改进,需要注入新的活力和内容,推动费用分摊模式精细化发展的速度。
三、促M费用合理分摊进程来更好的推动盈利分析模型的构建
(一)费用分摊的特点
有的费用可以分摊到各个机构、产品以及销售渠道,比如综合赔款、综合费用、手续费等等,但是,也有一些费用是无法分摊到各个机构、产品和销售渠道的,比如投资收益、汇兑损益、业务以及管理费用等等。
(二)尽可能的推动费用分摊管理办法的改革
社会在进步,费用分摊的模式也应不断得改善和进步,这就需要人们仔细研究《保险公司费用分摊指引》的内容,并寻找其中可以进一步完善的条例和管理方法。比如:
1、进一步提高核算精细化管理的标准和纬度,比如基金以及机构归属等内容,提升专属费用的比例,降低共同费用的开支。
2、科学合理细分各项费用,制定合理高效的费用分摊流程和恰当的费用分摊标准。比如将原先有些繁琐的人力成本、设施折旧以及其他费用等三类费用改为固定费用和变动费用,每一类费用再根据自身包含方面的特点进行细化。
3、明确市场的重要性,依据市场来更好的区分险种类型以及销售渠道、客户群体等等,优化险种的组合,增加分机构数量以及分渠道的费用分摊效率等等。
4、把作业成本法融入到费用分摊模式中,合理归纳各类费用的开支,并以此作为部门职能调整的重要依据和内容,促使分摊结果的科学化和准确化。
总结:综上所述可以看出市场细分对提升保险公司管理水平和增加盈利的重要作用,与此同时,市场细分可以推动盈利模式的创新,推动完善费用合理分摊的进程。只有明确费用分摊在财产保险公司管理过程中的重要性,才能创新费用分摊方式,降低开支,增加盈利,推动财产保险公司的良性快速发展。
参考文献:
[1]保险公司费用分摊指引(保监发(2006)90号).2011年8月29日.
[关键词]保险公司,组织结构,设计
组织结构设计是保险公司经营管理的一个重要课题,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率。笔者对组织结构做出如下定义:组织结构是组织通过专业化分工与协作来完成各项任务的方法总和。组织结构的内容包括部门设置、岗位设置、业务流程设计、决策权分配和管理报告关系,其中,部门设置是组织结构设计的核心。
一、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和影响组织结构设计的主要因素
(一)保险公司经营管理活动和保险公司组织结构设置
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是保险公司组织结构设置的基础。保险公司从事风险管理业务,需要进行程度较高的专业化分工。其主要经营管理活动包括:产品开发、市场营销和销售、承保、再保险、客户服务、投资、理赔,以及其他支持性经营管理活动。大体而言,保险公司基于这些基本经营管理活动所设置的部门可以分为三类:前台部门、部门和后台部门。前台部门负责业务发展和客户开发,包括营销管理部门和销售部门。部门管理运营环节,为前台部门提供支持服务,对业务风险进行管控,为客户提供售后服务,具体包括产品开发部门、客户服务部门、核保部门、再保险部门、理赔部门等。后台部门为整个公司提供支持,具体包括办公室或行政部、人力资源部、财务会计部、信息科技部、法律部、企划部等。
保险公司前台部门和部门的设置充分体现出保险行业的经营管理特色和各家保险公司的发展战略,也是本文的研究重点。
(二)保险公司组织结构设计的主要因素
1.公司战略
公司战略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组织结构的设计,组织结构设计必须充分体现公司战略,并支持公司战略的实施。采用成本领先战略的保险公司,其组织结构强调较高的权力集中度,较高的资源共享程度,标准的运作流程,要求组织结构设计有利于提高经营效率。采用差异化战略的保险公司,其组织结构相对灵活,权力集中度较低,部门间横向协调能力较强,组织结构设计注重提高市场反应能力和创新能力。另外,一些保险公司依据自身优势资源,制定了大力发展特定业务的战略,并在组织结构设置方面做出相应的安排。
2.信息技术
信息技术的发展对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为保险公司进行组织结构变革创造了重要的条件和手段。保险信息技术被广泛运用于保险核心运营系统、数据集中、客户服务系统、办公自动化系统和管理信息系统等领域,为保险公司实现集中化、标准化、自动化管理提供了外部技术手段。
3.有影响力的外部机构
保险行业属于受到政府严格监管的行业,保险公司组织结构设计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行业监管政策的规定和要求。母公司或大股东是另一类具有影响力的外部机构。母公司或大股东的资源和偏好也会对保险公司组织结构产生较大的影响。
4.主流的组织结构形式
参考和借鉴同业主流的组织结构形式是保险公司组织结构设计的通常做法。主流的组织结构形式一般为行业内公司所普遍采用,并被长期实践证明是切实可行的。一般而言,主流的组织结构形式会不同程度地体现在各家保险公司组织结构之中。
除了上述列出的主要因素之外,保险公司的组织结构还受到组织规模、经营管理环境、组织的历史沿革等因素的影响。
二、保险公司组织结构现状分析——国内外保险公司的组织结构实践
(一)西方保险公司组织结构变革的最新发展趋势和动因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西方国家保险市场出现了以下新的发展趋势:第一,市场监管放松造成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第二,消费者购买行为发生演变,越来越多的消费者愿意在一家金融机构购买系列金融产品;第三,各家保险公司都在信息技术领域进行了大量的投资,信息技术被广泛运用于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
上述发展趋势对西方保险公司的组织结构和经营管理产生了如下主要影响:
第一,保险公司的管理方式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一方面,保险公司对部门采用了集中管理的方式;另一方面,保险公司对前台部门采用了授权管理的方式。部门职能的集中式管理有利于保险公司共享在承保、理赔领域的资源,取得规模经济优势,降低运营成本;而前台部门的授权式管理(分权)有利于保险公司降低在营销和销售环节的控制成本,更加灵活地参与地区保险市场的竞争。荷兰AEGON保险集团将其组织结构和管理方式的特点描述为“分权式管理,集中式支持”,即AEGON保险集团对各地区业务单元的经理人员授予充分的经营自,各地区业务单元的经理人员有权做出关于品牌管理、产品组合和分销渠道管理等领域的决策;同时,在一些控制职能领域,特别是资金管理和风险管理领域,由集团总部实施集中管理。
第二,保险公司的组织结构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大多数西方保险公司已将原来基于产品线的组织结构变革为基于客户类型的组织结构。安联保险集团和苏黎世金融集团在实施组织变革时,都明确提出使组织结构变得更加“以客户为中心”,以便于实施“以客户为中心”的商业战略,提高市场反应速度。保险公司建立基于客户类型的组织结构不仅迎合了消费者购买行为的演变趋势,而且使各销售渠道能更好地共享客户和产品有关的信息,实现交叉销售,更好地了解并满足客户多元化的需求。
第三,保险公司的销售渠道更加趋于多元化。首先,信息技术的运用提高了部门和销售渠道的整合能力,有效降低了部门和销售渠道之间的沟通协调成本,使保险公司能低成本地利用更多的销售渠道实现销售,如银行保险渠道。同时,利用信息技术开发直接销售的方式,包括电话营销和互联网营销因具有明显的成本优势而变得日益流行。安盛保险在集团层次专门设立了直效营销(directmarketing)服务事业部。AIG集团非寿险事业部下设了专门从事直效营销业务的AIGDirect。
第四,保险公司的经营方式更趋灵活,一些公司选择了外包部分经营管理活动。信息技术的运用提高了保险公司对整个经营管理活动价值链的控制力。在确保控制力的前提下,西方保险公司开始将更多的不具备竞争优势的经营管理活动外包给效率更高的第三方公司。西方保险公司最常外包的经营管理职能包括:销售职能、营销职能、精算职能、理赔职能和客户服务职能。IBM咨询公司的调研结果显示,80%接受调研的保险公司经理人员完全认同或部分认同保险公司将与外部第三方公司建立更多的合作关系的发展趋势。
(二)国内外保险公司组织结构的比较研究
1.前台部门设置
(1)前台部门设置的选择标准
保险公司前台部门的设计是组织结构设计的关键,充分体现出各家公司的发展战略和发展阶段。各家公司往往依照以下三类标准设置前台部门。
第一,依照不同客户类型,保险公司可以设置个人业务部和团体业务部。该种设置方法的依据在于个人保险业务和团体保险业务在产品、承保、客户服务、理赔和分销渠道等方面存在较大的差异性。依据客户类型设置前台部门,有利于保险公司实施“以客户为中心”的发展战略,及时、准确地了解客户的需求,为客户提供一揽子的保险产品和服务,满足客户的综合保险需求。
第二,依照不同渠道进行设置。在实践中,最具特点的销售渠道包括个人人渠道、专业和兼业中介渠道、银行渠道和直效营销渠道。依据渠道类型设置前台部门,有利于保险公司实施大力发展特定销售渠道的战略,有利于开发、管理和维护重要销售渠道,充分挖掘渠道的潜力。
第三,依照不同产品设置部门。按照产品设置部门对于财产保险公司而言更为普遍。最常设置的部门包括车辆保险部、水险部、财产保险部、特殊风险保险部、意健险部等。这种组织结构可以体现出保险公司大力发展特定产品线的战略,有利于公司加强对产品线业务的开拓和管理,促进与产品线相关的知识和技能纵深发展。但是,这种设置方法不利于公司全面深人地了解客户需求,不利于公司向客户提供综合保险产品和服务。
(2)西方保险公司在前台部门设置方面的做法
按客户类型设置前台营销部门是国外人寿保险公司的主流做法。比如美国大都会人寿的前台部门分为个人客户部和团体客户部;ING保险美国公司下设个人金融服务事业部和机构金融服务事业部;荷兰AEGON保险集团英国公司下设个人业务事业部和公司业务事业部。一些寿险公司采用了以客户类型为主,渠道类型为辅的设置方法。如忠利泛欧保险公司下设了公司业务部、个人营销部和中介销售部。另外一些寿险公司采用了以客户类型为主,产品类型为辅的设置方法。如安盛人寿公司在设有个人财富管理事业部、公司业务事业部之外,还设立了保障产品事业部来重点开发保障类保险市场。
大多数国外产险公司的前台部门设置同时采用了多种设置标准。第一种常见的做法采用了客户类型和产品类型相结合的方法。比如美亚保险公司(AIU)设置了两个按客户类型命名的事业部(商险事业部、个险事业部)和两个按产品类型命名的事业部(意外及健康险事业部、能源险事业部)。Chubb保险公司设置了商险部、个险部,以及特殊险部和保证保险部。另一种常见的做法采用了客户类型和渠道类型相结合的方法。安盛保险(安盛集团的财产保险分支)下设四个事业部:公司合作事业部、个人保险中介事业部、商业保险中介事业部、安盛解决方案事业部。CGNU保险公司下设了零售业务部、公司合作部和保险中介业务部。
事业部制已普遍为西方保险公司所采用。依据产品类型、客户类型和渠道类型设置事业部是常见的做法。一些大型跨国经营的保险公司在集团层次设立地区事业部也是常见的做法。以英杰华保险公司为例,在集团层次设立了英国事业部、欧洲事业部和国际事业部3个事业部。安盛保险在集团层次也设立了11个地区事业部。另外,一些大型保险公司在集团层次引入了矩阵式组织结构。例如,苏黎世金融服务公司在集团层次设置了4个业务线和地域相结合的事业部,包括全球公司事业部、北美商险事业部、欧洲非寿险事业部和全球人寿事业部。应该说,全球化和综合化经营是欧美大型保险公司设立事业部的基础。
(3)国内保险公司在前台部门设置方面的做法
国内人寿保险公司已普遍依据客户类型设置业务部门,大多数寿险公司都设有个险业务部和团险业务部。另外,鉴于银行保险渠道的重要性,大多数国内寿险公司都设立了银行保险部。
各家中资寿险公司的前台部门设置大体相同,这与国内寿险公司的发展历程有关。早期经营寿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仅开展团体人身保险业务。自友邦保险在1992年率先引入了保险人机制之后,个人寿险业务在国内取得了快速发展,各家寿险公司都增设了个人业务部。在2000年之后,平安保险、太平寿险率先在银行保险领域取得了突破式发展,促使各家寿险公司设立了银行保险部。目前,虽然各家寿险公司的业务发展重点各有差异,但基本上都按照个人业务、团体业务和银行保险业务来设置其前台部门(见表1)。
相比较而言,财产保险公司在前台部门设置方面具有一定的差异性。长期以来,依照产品线设置前台部门一直是国内财产保险公司的普遍做法。近年来,按照客户类别和渠道设置前台部门的做法逐步为更多的产险公司所接受(见表2)。例如,平安财产保险公司依照客户类别和产品类别相结合设置前台部门,都邦产险也是依照客户类别设置前台部门。
国内一些规模较大的保险公司,包括人保财险、平安寿险等公司已在前台引入了事业部制。对于业务规模较大、经营能力较强的保险公司而言,事业部制已成为一种现实的选择。对于新兴保险公司而言,由于整体业务规模较小,业务结构不均衡,各职能的专业能力亟需加强,采用职能部制可能是更好的选择,有助于公司快速提高各职能的专业能力,实现职能规模经济,建立职能资源的共享机制。
2.部门设置
(1)部门设置的关键问题
部门设置需要解决以下关键问题:第一,部门能否在各职能领域建立专长和技能优势,向客户和前台部门提供优质服务并有效控制经营风险;第二,部门能否在各职能领域实现规模经济,降低经营成本;第三,部门设置能否降低前台部门和部门之间的协调成本,提高市场反应速度。
长期以来,如何实现部门职能和前台部门职能的融合、是否对某些部门职能例如核保与理赔实行独立和集中式的管理,成为保险公司的两难选择。对部门的特定职能实行集中式管理有利于加强在特定职能领域的专长和技能,有利于控制业务风险,有利于在特定职能领域实现规模经济,有利于建立资源共享机制。但是,保险公司对于风险的识别能力、经营管理经验、业务流程的标准化程度、信息系统的支持程度等因素,均对保险运营的集中化构成挑战。另外,设立独立的部门并实行集中式管理,可能提高前台部门和部门之间的协调成本,影响市场开发的效率。伴随着保险行业的发展和数据的积累,尤其是信息技术的运用,保险公司承保、理赔等运营流程的标准化水平和自动化水平显著提高,前台部门和部门之间的沟通和协调成本显著较低,有力支持了对核保和理赔等部门职能实行集中式管理的做法。
(2)西方保险公司在部门设置方面的做法
西方保险公司在承保和理赔管理领域大多采用了集中式管理的做法。在承保管理方面,由于西方保险公司已掌握了较为先进的风险评估和风险定价技能,并已积累了大量的经验数据,除了少数较为复杂和规模较大的风险之外,西方保险公司已基本能将承保的风险因子程式化,并将业务流程标准化,借助于信息技术系统实现远程电子核保。依据集中程度的不同,集中的承保管理可以分为完全集中模式、分险种集中模式、分地域集中模式、分客户集中模式和混合集中模式。例如,苏格兰皇家银行保险公司在英国国内采用了完全集中模式,设置了独立的保险服务部,统一负责下属各保险品牌的业务承保。美亚保险公司采用了分险种集中模式,按照不同险种设立了若干个承保中心。友邦保险公司对分客户集中模式进行了探索,设置了专门面向小型商业客户的承保中心。在理赔管理方面,大多数西方保险公司也设置了专门的理赔部门对全公司的理赔进行统一管理。例如,美亚保险公司专门设立了理赔事业部对其全球2000多名理赔人员进行了统一的管理。另外,许多西方保险公司,例如苏格兰皇家银行保险公司充分借助于信息技术系统,实现理赔流程的标准化和自动化,能对简单赔案进行快速定损、理算和赔款,大幅提高了理赔环节的管理效率。
(3)国内保险公司在部门设置方面的做法
在核保和理赔等职能领域,国内人寿保险公司和财产保险公司在组织结构设置方面存在着差别。国内人寿保险公司基本都设立独立的核保部(或履行核保职能的业务管理部)、理赔部。对财产保险公司而言,其部门设计存在一定的差异。一些财产保险公司设置了独立的核保和理赔部门,而另一些财产保险公司则将核保职能纳入了前台部门。例如,太平洋财险设立了单独的核保和核赔中心,而人保财险则将核保职能纳入各相关产品事业部中,设立了独立的理赔部。造成这种差异的主要原因是产险公司的主要业务领域,如大型工商保险、水险,要求核保职能与销售职能实现更为紧密的结合,有利于核保和销售环节的融合,提高展业的效率。
总体而言,国内保险公司在承保和理赔管理领域采取集中式管理的做法尚处于探索阶段,一些领先保险公司,如平安保险集团已取得显著进展。平安保险集团选择了完全集中管理模式,并于2004年启动全国后援管理中心的建设。后援管理中心将逐步集中平安保险3000多个分支机构的运营管理职能。截至2006年底,平安保险的后援中心已经完成全部个人寿险业务和银行保险业务的核保和理赔集中,完成60%的产险业务的理赔作业集中,车险核保自动化比率达到50%。”其他国内大型保险集团,包括太保集团、中国保险集团、中国人寿也纷纷开始建设全国后援管理中心。
三、西方保险公司组织结构研究的几点启示
(一)建立基于客户类型的组织结构
如前所述,西方保险公司普遍采用了基于客户类型设置前台部门的做法。采用这种做法的动力主要源自于“客户第一”的理念和消费者趋向于“一站式”购买金融服务产品的购买行为。同时,西方大型保险公司都实现了综合化经营,基于客户类型设置前台部门的做法有利于提高公司内部交叉销售产品的成功率,有利于保险公司降低经营管理的复杂程度。在我国,保险公司基于客户类型设置组织结构将成为一种发展趋势。例如,平安保险集团旗下的寿险公司和财险公司都采用了依据客户类型设置前台部门的做法。
(二)对承保、理赔等职能领域实施集中管理
随着信息技术的运用,在承保、理赔等领域实施集中式管理具有明显的优势:第一,承保、理赔技能和专长能在公司内部低成本地实现共享;第二,业务风险能得到有效的控制。在实践中,西方各家保险公司都在承保、理赔等领域实现了不同程度的集中式管理。运营管理的集中化已成为国际保险行业的通行做法。
然而,国内保险公司要成功推行承保和理赔等运营领域的集中管理,必须充分考虑公司现有的经营管理能力、经营管理环境、自身业务规模、发展阶段、人才队伍状况、核保技术以及信息系统建设情况、险种差异性和地域差异性,选择合适的集中管理模式,还需要为集中式管理模式配备相应的工作流程、管理制度和专业技能强的人员,并需要克服许多执行方面的困难。
(三)更为广泛地运用信息技术,优化经营管理流程,提高经营管理效率
西方保险公司已完全将其经营管理模式承载在信息技术系统之上。信息技术广泛运用于经营管理各主要环节,包括营销管理、销售管理、承保、理赔等。在保险公司经营管理体系中,经营管理模式和业务流程设计是基础,而信息技术则为经营管理模式和业务流程的运用提供了技术条件。因此,保险公司必须持续改善经营管理水平和业务流程,并不断通过信息技术实现管理进步,提高管理水平和效率。
(四)明晰公司的战略定位,基于公司的战略需求设置组织结构
组织结构设计体现出保险公司的经营发展战略。由于西方保险市场已发展得较为成熟,西方保险公司一般具有清晰的战略定位和发展战略,充分体现在其选定的业务范围、经营地域、分销渠道、经营管理活动之中。许多国内保险公司还处于初创期,尚未确立清晰的战略定位。为了在市场竞争中更好地生存与发展,各家国内保险公司应尽早明晰战略定位,对重点业务领域、重点经营地域和重点分销渠道做出选择和取舍,并对组织结构进行相应调整。
(五)因地因时制宜,加强变革管理
一、中资保险公司股份制改革的分析前提
企业制度是以企业产权制度为核心和基础的企业组织和管理的制度,其中企业制度的核心是资本组合形式,即产权制度。产权制度决定企业的组织形式、管理制度和分配制度。世界各国的公司法,一般都按照企业的资本组合方式,将企业类型划分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制企业、公司制企业、合作制企业。可见,公司是企业类型的一种形式。现代公司制企业,是现代企业制度中主流的企业形式,主要包括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其中股份公司制度更是典型的现代公司制度,是迄今为止现代企业最优的资本组织形式。现代股份公司具有企业法人;有限责任;出资人所有权与法人财产权分离;股份采取股票形式;运作规范和法制化;遵循公平、公开和公正的运行原则;财务实行公开等特征。我国长期以来按照企业的所有制形式将企业划分为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个人企业、私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等企业类型。这种方式只适合投资主体是单一所有制的情况,与现代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化大生产,以及资本社会化,尤其与我国提倡的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并存的经济体制模式不相适应。我国按照资本组合方式对企业进行分类,有利于企业明晰产权,有利于与国际通行做法接轨,有利于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
中资保险公司是一种公司制企业,是企业的一种形式。它包括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和中外合资等多种形式。这样,中资保险公司股份制改造与改革,包括较为广泛的议题,国有独资保险公司的股份制改革问题仅为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内容。由于中资或国有保险公司股份制改革问题,涉及公司制度建设问题和公司的产权与治理结构问题,是一个需要综合全面改革与治理的问题。因此,对其进行分析的前提和立论,须放在整个一般中资(国有)公司改革的背景和环境层面;须联系国家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体制改革的进程;须面向现代企业制度建设的目标和政策。
二、中资保险公司股份制改革的国际国内环境和制度保证
(一)国际环境:世界经济的发展和全球非国有化浪潮
世界经济的一体化趋势,业已使国家与国家之间在生产、贸易、资本等方面联系日益密切,形成了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相依关系。世界经济一体化得以形成和发展,得益于世界范围内政治和社会的总体稳定、世界经济的增长和发展、市场的不断开放、现代信息技术的突飞猛进的发展等因素的推动;世界经济一体化还顺应了世界各国追求发展、共求进步的良好愿望。作为世界经济一体化驱动载体的跨国公司,正是世界经济一体化的产物,其近年来不断进行的兼并收购,以提高效率、节约交易成本,提升其市场势力的态势,使得企业更加需要发展壮大,改革已经成为推动包括保险公司在内的企业发展的强劲动力和必然趋势。向着有核心竞争力的现代企业制度发展,成为企业改革追求的目标。伴随世界经济一体化态势的出现,20世纪70年代,很多西方发达国家便开始了非国有化或私有化改革,以试图摆脱“滞账”、缩小财政赤字、进行产业结构调整、满足私人垄断资本增长的需要。非国有化,有时称私有化,即便在发达国家,也不是简单指将国有企业完全出让给私人资本家或居民个人。广义上讲,非国有化可以有多种形式:如国家所有,特许经营或承包经营;国家控股,其它股份转让;鼓励内部职工持股,股票公开上市;划小企业核算单位,将一些附属单位出让地方或个人经营等。一般说来,非国有化或者私有化过程,便是向着民营化、商业化和社会化方向的发展。
发达国家非国有化已经为这些国家的经济发展、产业结构调整以及企业效率提高带来了十分积极的效应。但是,我们需要看到非国有化有代价、有成本。扬弃国外非国有化或私有化改革的经验和教训,是我国企业股份制改造和改革应当充分重视的。从国外非国有化改革中我们应当吸取:不要谈非国有化色变,简单粗暴地阻止非国有化;更要防止不切实际、脱离国情,过高地估计非国有化的作用;避免、防止和减少国有资产在非国有化过程中的流失和贬值;循序渐进推进改革,坚持所有制的多种形式,注重国有企业性质和职能的转化对宏观调控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关注非国有化后企业的效率及其组织管理等问题。
(二)国内环境:中资保险公司面对的改革政策与环境
自党的确立改革开放的基本国策以来,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的改革逐渐成为社会进步、经济发展的重要内容,成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
我国企业股份制改革的实践活动始于1985年。党的十三大提出的国有企业可以搞股份制改革试点,拉开了具有政策和理论指导意义的我国企业尤其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的帷幕。十四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指出,我国实行公司制是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有益探索;十五届四中全会对公司管理模式提出:形成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为我国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入提供了制度保证。在不断总结改革经验和教训以及改革可接受性的基础上,党的十四大又提出,企业尤其国有企业改革应当遵循“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十六字方针。党的十五大明确指出,国有大中型企业改革的方向是“进行规范的股份制改革”。党的十六大报告明确提出,必须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同时必须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进一步探索公有制特别是国有制的多种有效实现形式。除必须由国家独资经营的企业外,积极推行股份制,发展混合所有制。实行投资主体多元化,重要的企业由国家控股。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国有大中型企业继续实行规范的公司制改革,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上述政策和理论的阐述,为我国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指明了方向。公有制实现形式可以而且应当多样化。如通过公有财产和私有财产在内的企业资本组合等形式表现出来。寻求能够极大促进生产力发展的公有制实现形式。股份制是现代企业的一种资本组织形式,资本主义可以用,社会主义也可以用。股份制是公有还是私有,关键看控股掌握在谁手中。推行股份制改革,有利于筹集社会资本,改变企业资本结构;有利于两权分离,政企分开;在降低交易成本,促进国有资产流动等方面均具有积极的意义。三、中资保险公司的功绩与问题及其根源简析在经历了长时间的停滞和中断后,我国保险业于1980年全面恢复业务。二十多年来,保险费以30%左右的速度增长。到2002年,保险业总资产达到6494亿元;实现保险费收入3054亿元,其中人身保险保费收入2274亿元,占比74.5%,财产保费收入778亿元,占比25.5%。在人身保险业务中,2002年投资型产品业务增长迅速,其保费收入占人身保险保费收入的54%,分红产品成为人身保险业务新的增长点。近五年,保险密度由101.12元升至237.64元,保险深度由1.6%升至2.98%。2002年保险资金运用余额5799亿元,较2001年增长56.6%,保险业与货币与资本市场的联系开始密切;此外,保险业对经济损失的赔款与给付,业已使得保险业对社会经济的稳定器功效正在发挥。在这些经济活动中,中资保险公司的地位和作用举足轻重,对国家安全、社会经济稳定及人民生活安宁所发挥的功绩,已经得到了肯定和认同,伴随我国人世后市场的开放,保险业必将有大的发展,已经成为不争的事实。但是,我们必须看到,在保险业发展的进程中,中资保险公司存在一些来自历史遗留、制度固有缺陷、经营管理不力等问题。主要表现在:重发展速度,轻发展质量;行为短期化,经营粗放,忽视长期经营稳健;产品缺乏差异化,雷同度高,特色不显著;服务质量不到位,忽视品牌服务,延伸服务;误导消费,保险信用有待增强,公司的公众形象有待改进;保险资金运用效率低;经营管理者和专业人才的专业化经营管理理念和水平需要更新和提高;内部经营管理结构的重叠和不合理;违规支付无赔款优待,退费或提供其他形式的回扣;以“回佣”方式招揽顾客,或迎合投保人不合理要求从事业务活动;公开或变相超标准支付人佣金;投连和分红产品存在误导消费,业务结构需要调整等方面。
中资保险公司经营活动中出现的问题,有多方面的原因和基础。从现代公司结构理论和产权安排角度来分析,现代公司制度与其他企业制度根本的区别,在于其特有的产权制度。产权问题是现代公司制度运行与国有企业改革的核心问题。就中资保险公司总的情况来看,尤其是国有独资保险公司的产权不十分明晰。主要表现在有所有权,而难以形成所有者权力;所有者缺位;所有权与经营权交融度大;所有者与经营者责权利关系不明晰,委托关系扭曲;法人治理结构不够完善。随之而来的,便是绩效考核、分配制度缺乏系统和稳定性,尤其对经营管理者和员工的有效的激励,还缺乏制度的保证以及可操作性;经理层的包括经营管理水平、现代管理意识等在内的职业素质总的还不高。进一步看,随着我国保险市场主体的增加,近十余年来中资保险公司之间的竞争不断升温,国有独资保险公司过去与目前仍然是我国保险市场的主力军,对社会经济和社会安宁的贡献功不可没。但从一些结果来看,尽管国有独资保险公司与股份制保险公司各有优劣,但是,国有独资和部分产权和治理结构不顺的中资保险公司,存在体制不能适应进一步发展壮大的需要,机制不灵活,经营管理机构庞大与冗重,管理信息传递不畅,上下管理层信息不对称,分支机构不能更好地反映和体现总公司法人的意志,从而常常出现管理者与经营者甚至员工行为目标不一致;管理成本高,保费利润率和资产利润不高,导致经营规模不断扩张,但效益增幅不大等问题。这些由于产权问题引出的体制和机制弊端,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中资保险公司的竞争力和持续发展能力。改革的动因由此而生。
三、中资保险公司股份制改革的价值取向
鉴于我国国有独资和部分中资保险公司的状况,通过中资保险公司股份制改革,建立现代保险体制和转变经营机制,提高保险公司核心竞争力,向着现代保险企业制度方向发展,已经得到了广泛的肯定和认同。目前,我国国有独资保险公司的股份制改革已获国务院的批准,正在紧锣密鼓地进行。改革创新是强司之路,保险公司要不要改革已经不再是争议的问题,相反我们需要考虑和关注的是:怎样改革;改革的成本和代价;改革和建设的持续性,以及需要处理和协调的关系等问题。
我国中资保险公司的改革总的原则应从我国国情和保险业的实际出发,整体进行推进,重点突破,循序渐进,注重制度建设和创新;国有独资保险公司实行规范的公司制改革,坚持国家控股,实现投资主体和股权的多元化,完善保险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为此,国有独资保险公司和中资保险公司股份制改革的价值取向应是:
1.全面实现多元化改革,逐步向保险集团控股或专业公司控股条件下发展,走控股公司的发展模式。在多元化架构下实现多元化经营和多元化效益,既符合国际经济发展趋势,又是我国保险公司在人世后保险市场逐步开放,提高竞争力和发展壮大的需要。
2.积极整体推进中资保险公司股份制改革,实现公司股权多元化,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随着保险市场的扩张和业务的膨胀,保险公司资本金显得不足,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筹集壮大保险资金,扩充资本,是我国保险公司目前需要着力解决的问题;同时推进股份制改革,可以逐步克服目前国有独资保险公司中存在的所有者、经营者和公司内部职工之间存在的责权利扭曲和不合理的关系,有利于保险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
一、中小规模财产保险公司的发展现状
(一)市场份额较小。20*年上半年,*市财产保险保费收入93685*元,其中人保股份、*洋产险、平安产险三家保费收入之和为73892*元,占市场份额的79%;华泰、天安等7家中小规模财产保险公司保费收入共16075*元,仅占17%;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保费收入3718*元,占4%。
(二)业务结构失衡。中小规模财产保险公司均将见效快、技术含量低的机动车辆保险作为销售主导险种,业务范围局限于企财险、车险、货运险“老三样”,导致业务结构失衡。从20*年上半年的情况来看,车险保费收入占全市财产险市场保费总收入的58%,车险、企财险和家财险保费收入占产险总保费收入的72%以上;*、*、天安等7家中小财产险公司的车险保费收入占79%,车险、企财险和家财险保费收入在产险中的占比为90%,远远高出全市产险公司的平均水平。
(三)盈利水平不高。目前中小规模财产险公司虽已成为*市保险业发展的新兴力量,但由于创业前期投入大、规模小、展业能力有限、抗风险能力差等原因,普遍出现盈利水平低甚至亏损的状况。以收入净利率(净利润/营业收入)为例,上半年,人保、太保、平安3家公司的平均净利率为2*元02%,华泰、天安等7家中小规模保险公司的平均净利率为-25*元1%。因此,中小保险公司必须在增加营业收入的同时,改善经营管理,降低成本费用开支,增加净利润。
(四)发展前景看好。中小规模保险公司有着规模小、抗风险能力差、品牌效应不强、内控制度相对滞后等不足,同时又具备竞争手段灵活、机制灵活、员工成长性强、工作积极性高、没有历史包袱等优势。他们能够有效地避开大公司的激烈竞争,以小额分散业务为主,积极拓展大额业务;以营销渗透为手段,积极发展郊县业务;以多渠道、广为途径,积极争取优质业务,确保有效切入市场,实现平稳起步。
二、中小规模财险公司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目标市场定位不明确,缺乏自身特色。保险业是经营风险的行业,由于大数定律的要求,保险公司存在最低经济规模要求,新进入者的初始规模如果太小,就不能进入。而要达到最低经济规模,新生保险公司面临着资金筹集、人才储备以及因规模增大、产品增加而带来的产品降价风险等方面的问题。虽然天安、华泰、*、*等各家中小规模保险公司的相继成立,打破了*市由人保股份、*洋产险、平安产险3家大型保险公司长期垄断产险市场的局面,但这些新生保险企业目前规模较小,创新性的优势业务较少,在进入市场前,缺乏对市场的足够了解,目标市场定位尚不明确,形成了“小而全”的经营格局,缺少特色,使今后发展具有一定的难度。
(二)专业化经营的基础不牢。目前,*市中小保险企业发展的突出问题是市场、产品和客户细分不足,专业技术和基础数据积累不够,核心技能水平低,简单模仿多,独立创新少,低水平重复建设现象严重,产生这些现象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中小保险企业的专业化程度不高。
1*元人才、技术缺乏。一些工作人员未经专业培训或者培训不足就匆匆上岗,保险基础知识缺乏、业务不精,从业人员总体存在技能单一、综合素质不高等问题。目前在中小保险公司还存在从业人员特别是管理人员流动频繁的现象,各新生中小保险公司还没有形成人力资源的培养、储备、使用机制,频繁的人员流动给其业务发展带来了较大影响。
2*元内控机制薄弱,基础管理相对滞后。由于公司初建,人员少,部门机构不全,业务发展的压力大,有些管理人员身兼数职,有的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尚未真正建立健全,有的公司即使建立了一些管理制度,但由于内控制度不严格或执行不力,也无法得到有效落实。从现实情况看,各公司已逐步认识到了管理上存在的问题,随着内设机构的日益健全,内控管理有望得到加强。
(三)险种结构过于单一。传统的财产险产品市场基本上已经饱和,潜在的新兴保险消费市场尚无能力问津。社会认知度不高,品牌优势不明显,承保能力受限,在大项目上参与竞争的机会少,使中小保险企业在起步阶段只能选择那些标的小、风险分散、技术含量低和易上规模的险种切入市场,在个别险种上产生了“过度竞争”。过度竞争导致企业成本居高不下,生存问题成了中小保险公司面临的头号问题,经营行为日趋短期化,被动跟着市场走,以价格竞争为策略,减少了利润空间,给原本规模较小、实力不足的中小保险公司带来了较重的财务危机。
(四)与中介公司的合作程度低。由于中小保险公司缺乏展业人员,一半以上业务是从中介机构获得的,但中介市场的不规范给中小保险公司的业务发展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一是合作层次浅,绝大部分的合作关系仅就险种、手续费支付标准等进行了简单约定,然后视市场情况开展业务合作。个别公司利用保险公司间的竞争和扩大规模、抢占市场的心理,凭借自身掌握的保费资源,索要高额手续费,并且不提供中介发票。二是合作内容少,按有关规定,保险中介的业务经营范围可覆盖保险产品营销、服务、理赔的全过程,但目前的合作仅限于收取保费,甚至简单介绍业务,并未实现保险服务和理赔查勘方面的全方位。因此应该推进保险产业价值链上不同环节的专业化,大力发展经纪公司、专属公司、理赔公司、客户服务公司、公估公司等保险中介主体,用市场交易取代内部分工,使市场主体更加关注专业化经营,更加注重技能培养,提高经营效率,增强行业竞争力。
三、对中小规模财产险公司发展的建议
(一)加快自身制度建设,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1*元确立经营理念,明确经营目标。中小规模保险公司要牢固树立起市场观念,凭借自身的敬业精神、专业水准、服务质量和良好信誉在市场竞争中求生存、求发展。同时,积极研究市场需求,充分利用自身“船小好掉头”的特点,发现新的利润增长点,赢得特定市场利润,避免与大保险公司在已成熟的领域相互竞争。
2*元完善公司内部制度建设,提高经营管理水平。一要健全组织框架,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和有效的内控机制,确保公司内部责权分明、运作有序、规范经营。二要打造一支高素质的队伍,用职业水准、职业纪律、职业操守和职业形象赢得投保人与社会各界的广泛认知和认可。
(二)找准市场切入点,打造核心竞争力。保险企业核心竞争力是一个以信息技术为支撑、能够为某个或数个特定保险市场提供核心专长的生产服务体系。中小规模保险公司具备竞争手段灵活、机制灵活、员工成长性强、工作积极性高、没有历史包袱等优势,应进一步加强对市场的调查研究,细分险种、细分地域、细分业务渠道、细分客户群体。首先选择几个效益好、且有前景的行业作为自己的发展依托,解决可持续发展问题。在发展初期,中小保险企业一定要有所为有所不为,集中力量,从一两个险种入手,实现突破,通过对核心业务的专业化经营,形成局部优势,做出名气,创出品牌,凭借其专业化优势,抢占某些利润较为丰厚的特定市场,迅速完成利润、市场份额、经验、技术、人才和无形资产的积累,实现高效快速的业务增长,然后再向其它险种或领域扩大战果,最终建立全面优势。
针对市场现状和未来发展趋势,建设专业化的核心竞争力是中小规模保险公司最为急迫的任务。做好、做专和做强是建立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基本原则,也是中小保险公司在发展初期应坚持的发展战略。
(三)积极学习借鉴外资公司的先进经营管理理念。中国保险市场正处于全面对外开放环境下,新生中小财产保险公司应积极借鉴学习外资保险公司和较大规模保险公司的经营理念和管理经验。一是在处理“规范和发展”关系问题上,先规范,后发展;二是在短期经营策略和长期发展战略上,坚持效益第一,强调利润最大化为开拓市场的原则;三是采取“品牌经营、服务竞争”策略,使公司在品牌和服务的差异化竞争中长期受益;四是在组织结构、管理流程上,注重专业化分工,强调分权制衡、分级授权,从制度上保证风险管理、内部控制;五是在核算上强调营运细分,以信息技术作为业务、财务、行政管理的平台,注重会计与业务统计的一致性,注重会计与精算互补利用。
(四)监管部门应为新公司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1*元积极引导市场主体向专业化发展。在市场现有竞争格局下,应培养各市场主体的专业化优势,注重在专业领域培育技术实力,增强核心竞争力。由监管部门推动、地方政府牵头,建立推动保险业发展的协调机制。以产品创新为切入点,加强与财政、税务、工商等部门的沟通,及时研究解决影响中小保险公司发展的问题,为保险业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一、中小企业财产险的主要险种、保障范围
1、企业财产险的主要险种有:企业财产综合保险,主要有财产基本险和综合险两大类,以及若干附加险,主要承保那些可用会计科目来反映,又可用企业财产项目类别来反映的财产。
2、中小企业财产险的保障范围
可保财产,可保财产是指保险人根据保险条款规定认为可以承保的财产;不可保财产,不可保财产是指保险人不予承保的财产;特约可保财产,特约可保财产是指那些价值不易确定,或在一般情况下因遭受保险事故而导致损坏的可能性小,经保险双方特别约定后,在保险单明细表上载明品名和金额的保险人可以承保的财产。
二、中小企业财产险面临的主要问题
1、产品发展明显不均衡,各险种保费存在差异大。中国市场调研网的20162022年中国财产险市场现状研究分析与发展前景预测报告认为,伴随着固定资产投资的高增长,在相关政策的推动下,校园、运输、旅游、质检和建设行业的责任保险进一步发展,中小企业财产保险行业各险种规模都在不断地扩大,但产品发展却存在明显不均衡,各险种保费存在差异大。
2、盲目追求保费收入增长,企业经营模式粗放。财产保险公司的企业经营模式比较粗放,在考核指标上限于业务增长速度与市场份额比较多,部分保险公司追求扩大规模、抢占财产保险市场,使企业经营成本不断上升,在赔款支出方面高于保费增长。盲目追求保费收入的增长,经济效益却一路下滑。
3、中小企业财险品种单一,财产保险产品创新少。企业财产保险产品的创新少,保险市场上的产品数量少,品种老化,项目单一,且各财险公司的产品普遍存在雷同现象。少数财险公司虽开发了一些新产品,但缺乏系统性及差异性,市场适应能力差。财险市场有效供给不足主要表现在市场供给主体少,市场供给能力低。
4、保险内控制度不完善,监管能力和水平不足。保险监管框架性的制度不完善,一部分制度针对性和操作性比较低。各保险公司为了经济利益,规模不断扩大、不断争取客户与保费收入,导致了采用高手续费、高返还、低费率的恶性竞争。另一方面,没有对内控制度建设引起足够的重视,无法落实相应的制约与处罚措施。
5、企财险赔付率不平衡,费率水平总体较高。中小企业财险的费率厘定是根据标的物的风险大小来决定的,标的风险程度越低费率就越低,但保险行业协会和很多保险公司总部。企财险费率连年下滑。保险公司为了完成经营指标,主要把精力集中于大型企业,对小企业不太待见。保险公司的企业财产险的费率低,而国际市场费率水平却一路飙升,国内费率与国际市场完全背离。
6、经营机制与管理水平有差距,服务水平有限,从业人员素质有待加强。保险公司在对中小企业开展保险工作时,在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之间存在一定误区,即经营机制有待于完善。由于公司管理水平有限,不能合理设置部门以及岗位,内外勤结构失衡等情况比较多,在公司内部未能形成有效的承保、理赔、续保的日常运营制度体系。
三、对中小企业财产保险现存问题的一些思考
1、主动开拓保险市场,优化险种结构。保险公司面对中小企业财险存在的险种结构问题,要主动开拓保险市场,扩展新的业务增长点,特别注意要优化险种结构,合理调整险种结构,明确重点发展企业财产保险的相关险种,以利润作为重点考核指标,对保险业务结构进行优化,发展质量好、盈利性强的财产险业务。
2、改革财产保险业体制,提升企业理财技能与实效。保险公司要结合自身的特点,明确业务定位,加大对企业财产保险的推广力度,用合理的业绩考核机制推动企业财产保险业务的可持续发展。为了财险公司的稳健经营,防范化解风险,要建立一个产权清晰、责权明确的经营管理制度,以应对保险市场的不断变化。
3、根据保险标的实际情况,合理制定费率。保险公司在制定费率的时候,应该根据保险标的面临的风险大小、承保范围和保险限额等因素合理地进行定价。针对不同的保险标的和风险,根据实际状况进行定价,按照风险大小等因素将保险标的风险程度等级进行细化,并且根据日后的承保经验不断进行调整,使保费制定趋于合理。
4、加大保险宣传力度,提高中小企财险的认知度。保险公司应根据保险业的实际情况,适时加大企业财产险的宣传力度,让中小企业理解、充分认识现代财产保险的功能。保险企业能给他们提供专业的风险管理服务,提高其经营效率,保险能及时弥补企业的保险风险损失,稳定其现金流,降低企业破产风险。
5、加强理赔管理,提升理赔服务质量。针对中小企业险存在的理赔难问题,保险公司自身应该提升理赔时效。企业有目的、有效果地促进各项理赔工作的进度。对于损失金额大的重点赔案,要积极跟进赔案变化情况,保持与投保公司的密切沟通,促进企业之间长期的客户关系。
6、努力提高服务质量,满足中小企业多元化需要。保险公司开发有自身特色的基本险种,以满足企业多元化的需要。开发财产超额损失保险,适用于中小型企业甚至大型企业的简易营业中断或利润损失保险等等。对于保险公司来说,服务质量的好坏事关其生存发展。对于中小企财险而言,一定要严把服务质量关,以优质服务提高客户的忠诚度,进而有利于拓展其他保险业务。
内容提要:目前,中资保险公司,尤其是国有独资保险公司的股份改革问题,已经提到议事日程。股份制改革的目的是实现保险公司股权的多元化,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和组织架构,提高公司效率,改革体制、转变机制,建立现代保险企业制度。中资保险公司股份制改革的价值取向是:全面实现多元化改革,逐步向保险集团控股或专业控股条件下发展,走控股公司的发展模式;积极整体推进保险公司股份制改革,解决保险公司股权多元化,完善保险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全面整合和改革保险公司组织和人员结构,明确保险公司职业经营管理人和职工的责权利,解决人和职工的缺位问题。
一、中资保险公司股份制改革的分析前提
企业制度是以企业产权制度为核心和基础的企业组织和管理的制度,其中企业制度的核心是资本组合形式,即产权制度。产权制度决定企业的组织形式、管理制度和分配制度。世界各国的公司法,一般都按照企业的资本组合方式,将企业类型划分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制企业、公司制企业、合作制企业。可见,公司是企业类型的一种形式。现代公司制企业,是现代企业制度中主流的企业形式,主要包括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其中股份公司制度更是典型的现代公司制度,是迄今为止现代企业最优的资本组织形式。现代股份公司具有企业法人;有限责任;出资人所有权与法人财产权分离;股份采取股票形式;运作规范和法制化;遵循公平、公开和公正的运行原则;财务实行公开等特征。我国长期以来按照企业的所有制形式将企业划分为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个人企业、私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等企业类型。这种方式只适合投资主体是单一所有制的情况,与现代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化大生产,以及资本社会化,尤其与我国提倡的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并存的经济体制模式不相适应。我国按照资本组合方式对企业进行分类,有利于企业明晰产权,有利于与国际通行做法接轨,有利于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
中资保险公司是一种公司制企业,是企业的一种形式。它包括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和中外合资等多种形式。这样,中资保险公司股份制改造与改革,包括较为广泛的议题,国有独资保险公司的股份制改革问题仅为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内容。由于中资或国有保险公司股份制改革问题,涉及公司制度建设问题和公司的产权与治理结构问题,是一个需要综合全面改革与治理的问题。因此,对其进行分析的前提和立论,须放在整个一般中资(国有)公司改革的背景和环境层面;须联系国家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体制改革的进程;须面向现代企业制度建设的目标和政策。
二、中资保险公司股份制改革的国际国内环境和制度保证
(一)国际环境:世界经济的发展和全球非国有化浪潮
世界经济的一体化趋势,业已使国家与国家之间在生产、贸易、资本等方面联系日益密切,形成了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相依关系。世界经济一体化得以形成和发展,得益于世界范围内政治和社会的总体稳定、世界经济的增长和发展、市场的不断开放、现代信息技术的突飞猛进的发展等因素的推动;世界经济一体化还顺应了世界各国追求发展、共求进步的良好愿望。作为世界经济一体化驱动载体的跨国公司,正是世界经济一体化的产物,其近年来不断进行的兼并收购,以提高效率、节约交易成本,提升其市场势力的态势,使得企业更加需要发展壮大,改革已经成为推动包括保险公司在内的企业发展的强劲动力和必然趋势。向着有核心竞争力的现代企业制度发展,成为企业改革追求的目标。伴随世界经济一体化态势的出现,20世纪70年代,很多西方发达国家便开始了非国有化或私有化改革,以试图摆脱“滞账”、缩小财政赤字、进行产业结构调整、满足私人垄断资本增长的需要。非国有化,有时称私有化,即便在发达国家,也不是简单指将国有企业完全出让给私人资本家或居民个人。广义上讲,非国有化可以有多种形式:如国家所有,特许经营或承包经营;国家控股,其它股份转让;鼓励内部职工持股,股票公开上市;划小企业核算单位,将一些附属单位出让地方或个人经营等。一般说来,非国有化或者私有化过程,便是向着民营化、商业化和社会化方向的发展。
发达国家非国有化已经为这些国家的经济发展、产业结构调整以及企业效率提高带来了十分积极的效应。但是,我们需要看到非国有化有代价、有成本。扬弃国外非国有化或私有化改革的经验和教训,是我国企业股份制改造和改革应当充分重视的。从国外非国有化改革中我们应当吸取:不要谈非国有化色变,简单粗暴地阻止非国有化;更要防止不切实际、脱离国情,过高地估计非国有化的作用;避免、防止和减少国有资产在非国有化过程中的流失和贬值;循序渐进推进改革,坚持所有制的多种形式,注重国有企业性质和职能的转化对宏观调控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关注非国有化后企业的效率及其组织管理等问题。
(二)国内环境:中资保险公司面对的改革政策与环境
自党的确立改革开放的基本国策以来,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的改革逐渐成为社会进步、经济发展的重要内容,成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
我国企业股份制改革的实践活动始于1985年。党的十三大提出的国有企业可以搞股份制改革试点,拉开了具有政策和理论指导意义的我国企业尤其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的帷幕。十四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指出,我国实行公司制是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有益探索;十五届四中全会对公司管理模式提出:形成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为我国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入提供了制度保证。在不断总结改革经验和教训以及改革可接受性的基础上,党的十四大又提出,企业尤其国有企业改革应当遵循“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十六字方针。党的十五大明确指出,国有大中型企业改革的方向是“进行规范的股份制改革”。党的十六大报告明确提出,必须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同时必须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进一步探索公有制特别是国有制的多种有效实现形式。除必须由国家独资经营的企业外,积极推行股份制,发展混合所有制。实行投资主体多元化,重要的企业由国家控股。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国有大中型企业继续实行规范的公司制改革,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上述政策和理论的阐述,为我国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指明了方向。公有制实现形式可以而且应当多样化。如通过公有财产和私有财产在内的企业资本组合等形式表现出来。寻求能够极大促进生产力发展的公有制实现形式。股份制是现代企业的一种资本组织形式,资本主义可以用,社会主义也可以用。股份制是公有还是私有,关键看控股掌握在谁手中。推行股份制改革,有利于筹集社会资本,改变企业资本结构;有利于两权分离,政企分开;在降低交易成本,促进国有资产流动等方面均具有积极的意义。
三、中资保险公司的功绩与问题及其根源简析
在经历了长时间的停滞和中断后,我国保险业于1980年全面恢复业务。二十多年来,保险费以30%左右的速度增长。到2002年,保险业总资产达到6494亿元;实现保险费收入3054亿元,其中人身保险保费收入2274亿元,占比74.5%,财产保费收入778亿元,占比25.5%。在人身保险业务中,2002年投资型产品业务增长迅速,其保费收入占人身保险保费收入的54%,分红产品成为人身保险业务新的增长点。近五年,保险密度由101.12元升至237.64元,保险深度由1.6%升至2.98%。2002年保险资金运用余额5799亿元,较2001年增长56.6%,保险业与货币与资本市场的联系开始密切;此外,保险业对经济损失的赔款与给付,业已使得保险业对社会经济的稳定器功效正在发挥。在这些经济活动中,中资保险公司的地位和作用举足轻重,对国家安全、社会经济稳定及人民生活安宁所发挥的功绩,已经得到了肯定和认同,伴随我国人世后市场的开放,保险业必将有大的发展,已经成为不争的事实。但是,我们必须看到,在保险业发展的进程中,中资保险公司存在一些来自历史遗留、制度固有缺陷、经营管理不力等问题。主要表现在:重发展速度,轻发展质量;行为短期化,经营粗放,忽视长期经营稳健;产品缺乏差异化,雷同度高,特色不显著;服务质量不到位,忽视品牌服务,延伸服务;误导消费,保险信用有待增强,公司的公众形象有待改进;保险资金运用效率低;经营管理者和专业人才的专业化经营管理理念和水平需要更新和提高;内部经营管理结构的重叠和不合理;违规支付无赔款优待,退费或提供其他形式的回扣;以“回佣”方式招揽顾客,或迎合投保人不合理要求从事业务活动;公开或变相超标准支付人佣金;投连和分红产品存在误导消费,业务结构需要调整等方面。
中资保险公司经营活动中出现的问题,有多方面的原因和基础。从现代公司结构理论和产权安排角度来分析,现代公司制度与其他企业制度根本的区别,在于其特有的产权制度。产权问题是现代公司制度运行与国有企业改革的核心问题。就中资保险公司总的情况来看,尤其是国有独资保险公司的产权不十分明晰。主要表现在有所有权,而难以形成所有者权力;所有者缺位;所有权与经营权交融度大;所有者与经营者责权利关系不明晰,委托关系扭曲;法人治理结构不够完善。随之而来的,便是绩效考核、分配制度缺乏系统和稳定性,尤其对经营管理者和员工的有效的激励,还缺乏制度的保证以及可操作性;经理层的包括经营管理水平、现代管理意识等在内的职业素质总的还不高。进一步看,随着我国保险市场主体的增加,近十余年来中资保险公司之间的竞争不断升温,国有独资保险公司过去与目前仍然是我国保险市场的主力军,对社会经济和社会安宁的贡献功不可没。但从一些结果来看,尽管国有独资保险公司与股份制保险公司各有优劣,但是,国有独资和部分产权和治理结构不顺的中资保险公司,存在体制不能适应进一步发展壮大的需要,机制不灵活,经营管理机构庞大与冗重,管理信息传递不畅,上下管理层信息不对称,分支机构不能更好地反映和体现总公司法人的意志,从而常常出现管理者与经营者甚至员工行为目标不一致;管理成本高,保费利润率和资产利润不高,导致经营规模不断扩张,但效益增幅不大等问题。这些由于产权问题引出的体制和机制弊端,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中资保险公司的竞争力和持续发展能力。改革的动因由此而生。
四、中资保险公司股份制改革的价值取向
鉴于我国国有独资和部分中资保险公司的状况,通过中资保险公司股份制改革,建立现代保险体制和转变经营机制,提高保险公司核心竞争力,向着现代保险企业制度方向发展,已经得到了广泛的肯定和认同。目前,我国国有独资保险公司的股份制改革已获国务院的批准,正在紧锣密鼓地进行。改革创新是强司之路,保险公司要不要改革已经不再是争议的问题,相反我们需要考虑和关注的是:怎样改革;改革的成本和代价;改革和建设的持续性,以及需要处理和协调的关系等问题。
我国中资保险公司的改革总的原则应从我国国情和保险业的实际出发,整体进行推进,重点突破,循序渐进,注重制度建设和创新;国有独资保险公司实行规范的公司制改革,坚持国家控股,实现投资主体和股权的多元化,完善保险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为此,国有独资保险公司和中资保险公司股份制改革的价值取向应是:
1.全面实现多元化改革,逐步向保险集团控股或专业公司控股条件下发展,走控股公司的发展模式。在多元化架构下实现多元化经营和多元化效益,既符合国际经济发展趋势,又是我国保险公司在人世后保险市场逐步开放,提高竞争力和发展壮大的需要。
2.积极整体推进中资保险公司股份制改革,实现公司股权多元化,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随着保险市场的扩张和业务的膨胀,保险公司资本金显得不足,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筹集壮大保险资金,扩充资本,是我国保险公司目前需要着力解决的问题;同时推进股份制改革,可以逐步克服目前国有独资保险公司中存在的所有者、经营者和公司内部职工之间存在的责权利扭曲和不合理的关系,有利于保险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
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保险公司在经济体制中的服务领域也越来越广泛,所承受的责任也越来越大。在公司会计管理中,全面预算管理具有很重要的地位,同时更是现代企业管理的重要手段和方法,如今全面预算管理俨然已经成为各企业普遍采用的一种管理模式,但是由于我国的经济发展尚不够成熟,在实践中仍面临着许多问题。本文结合保险公司的全面预算管理现状,突出表现出全面预算在保险公司的重要意义,并针对现在的情况提出一些相应的意见,希望能够对保险公司的额管理有所帮助。
关键词:
保险公司;全面预算管理;对策;企业内控
一、保险公司加强全面预算管理的意义
(一)高效的利用公司的资源预算对于公司的管理只非常重要的,它能够形象直观的表现出资源的需求以及对需求的利用情况。这可以看做是良好利用企业资源的起点。通过全面的预算管理,达到各部门之间的平衡,以致企业可以对有限的资源加以更加良好的安排与使用,并且间接的使收入得到提升,成本得以节约。从而避免了资源不必要的浪费和运用的低效率。可见全面预算管理对于公司的资源利用帮助颇大。
(二)有利于经营业绩的考核和评价在全面预算的考核与奖惩制度的共同作用下,可以激励员工更好的为企业服务,也更大的发掘了员工的潜力,进而形成收入增长和成本降低的趋势。在预算过程中做出的理智分析,更使企业的利润增长和成本节约计划变得切实可行。通过各个预算单位的实际与预算的对比,分析与实际的偏离程度,找出不完善的地方并加以改进,划清责任,落实奖惩,真正的做到业绩的直线增长。
(三)管理方式的精细化我国对于保险行业的门槛设置相对较高,使得一般的企业组织体系十分复杂,总公司对于子公司及其附属部门的精细化管理难度很大,有时更会出现管理脱节的现象。所以,在公司内采用全面预算管理的管理方式,进而对各个方面的工作状况进行有效的管理,另外还应该不定时的健全和完善管理预算机制,使管理过程得到优化,进而增加收益,在促进企业精细化管理上起到决定性的作用。
二、当前保险公司全面预算管理存在的不足之处
(一)全面预算管理意识淡薄.对全面预算管理的重要性认识严重不足,根据普华永道2013年中国寿险行业预算管理与费用调研报告,虽然很多的公司都有制定预算管理计划,但是能够落实到工作中的企业却不足一半。另外全面预算管理思想原则不科学,是企业与市场需求和客户导向脱节的一个重要原因,因而导致企业经营管理活动只重短期收益,只重优质客户,只重售前的服务。
(二)对预算执行结果的考核流于形式出现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是不能科学的确定预算指标,另外对此的控制也不是很严格。由于缺少充分的调查分析,对于实际的预算目标也就不准确,不准确的预算在落实到日常的生活实践中造成了一些实施上的困难。然后是现在许多公司仍然使用比较过时的预算管理手段,一直以以往的眼光来审视当今的市场动态。另外还有就是预算管理的激励作用不能够充分的发挥出来,尽管一些公司现在已经设立了一些考核标准,但是由于本身的预算管理存在漏洞,存在着分配不均的恶性现象,也难以有效的激发员工自觉、主动的执行预算管理。
(三)预算编制方法不科学预算是公司管理的一种手段,它能够直接影响到公司对各个部门的管理,但是预算编制方法的不合理、不科学同样会对预算造成很大的影响。在大多数企业中使用的是增量与固态预算,这种预算的弊端是容易忽略可能出现的意外情况。这两种方法虽然能够适合大部分的普通项目,但是在遇到一些特殊现象、突发问题或者市场环境变化发生剧烈变动时,很少容易造成预算出现偏差。目前,只有少数的企业中存在弹性预算和零基预算,这两种预算相对于前者是比较科学比较合理的,但只是片面的采取这种方法也不是长久之计,不能仅仅依赖这些,否则容易出现编制周期长、资源的不良消耗和各部门之间难以协调等一系列的问题。
三、加强保险公司全面预算管理的对策
(一)全面提升预算管理意识意识是行动的先导者,没有意识就没有行动,更不会有成绩。加强保险公司的全面预算管理的首要措施就要先全面提升预算管理意识。当然这首先要从领导阶层做起,领导阶层应该充分重视预算的编制和预算的管理,熟练的知晓公司管理制度上的各项政策。其次是公司的工作人员,实行不定期的思想指导,不断地培养预算管理的意识,从而在公司整体上提升预算管理意识。
(二)严格落实绩效评价管理首先是评价指标体系的构建,除了传统的产出指标、效率指标等等,还可以依据自身的情况来适当的添加指标。还有就是评价结果的运用,要选择多种透明公开的渠道进行奖惩结果的公布,丰富激励体制,使员工积极提升自我。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保险行业也在不断壮大,市场的竞争也愈发的激烈,当今企业若想要长久的立足于市场就要良好利用和完善全面预算管理。在工作过程中充分提高思想认识,努力更新管理模式,探索管理体制,为国家的经济发展和人命的生活水平的提高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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角。本文简要介绍了D&O保险制度的产生、与现状,着重阐述了这一制度激励与约束并重的特征,进而探讨了在中国开展D&O保险业务的可行性与现实意义。
关键词:责任保险 董事和高级职员责任 D&O保险
董事与高级职员责任保险(Directors and Officers Liability Insurance),简称D&O保险, 是西方发达国家职业责任保险的主要险种之一,D&O保险主要“为公司、联合及其他机构的董事和高级职员对第三方的损失应负的责任提供保障”。
一、D&O保险制度的产生、发展与现状
各国都对董事和高级职员的义务做出了明确规定,虽然具体条文会有些许差异,但一般都包括谨慎经营、忠于公司与股东、对雇员负责、向有权知情的人及时如实披露重要信息等。企业或其他组织的经营管理是一项复杂的职业活动,董事和高级职员在工作中由于自身能力、经验有限或其它一些客观原因难免出现过失行为(Wrongful Act),具体表现为言行误导、信息披露失真、对雇佣处理有欠公平、经营决策不当等,这些行为无疑会给其所在组织造成经济上的损害,如导致公司股票市值降低、错失投资机会、或因伤害第三方利益引发针对个人和组织的索赔。在相当长的时间里,对于最终由谁承担这样的索赔争议很大。根据一般的法律原则,董事和高级职员应负担损失并无权从所在组织获得补偿,理由是各类组织机构都没有义务为给其带来损害的人支付赔偿金。随着经济环境的发展,董事和高级职员在各类组织尤其是赢利性企业中的作用逐渐凸显,他们的利益也愈发受到重视,一些公司开始通过内部协议建立对董事和高级职员的补偿机制,但由于单个企业财力有限且风险集中,补偿的范围较小,条件也很苛刻,往往局限于因执行组织负责人的意图(有时包括误解负责人的意图)而造成的损害,董事和高级职员的自主行为造成的损害一般不在补偿范围之内,尚远远不能满足合理的补偿要求。进入20世纪以后,政府部门对企业经营管理的监督与约束越来越多,第三方对董事和高级职员提出民事赔偿的法律依据也越来越充分 ,在企业之外建立一种对董事和高级职员责任的保障机制变得非常迫切,于是D&O保险应运而生。
作为职业责任保险的一种,D&O保险以法律规定的公司董事和高级职员应负担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为承保风险。其中,民事损害必须是董事和高级职员的过失行为造成的,各保险公司都在保单中对过失行为明确定义以作为赔偿的依据,比较典型的是“‘过失行为’即董事和高级职员个人或集体在履行职务过程中一切实际的或企图实施的错误言行、误导言行、疏忽遗漏与违约行为;或者仅仅因为他们身为董事和高级职员而受到的索赔所针对的事故”。 对由董事和高级职员职业行为造成的损害提出的索赔诉讼名目繁多,按照索赔主体可以划分为两种:一种是引申诉讼(Derivative Suits),这类诉讼由一个或多个股东代表公司提出;另一种是非引申诉讼(Nonderivative Suits),这类诉讼由公司的竞争者、债权人、雇员、政府机构和其他公司以外的机构与个人提出。标准D&O保险的合同一般也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即狭义的D&O保险,为董事和高级职员个人的赔偿责任提供补偿;另一部分称作公司补偿(Company Reimbursement),如果公司在保险公司之前补偿了董事和高级职员的赔偿金,这一部分合同即生效,保险公司将对公司进行补偿。当公司对董事和高级职员进行了补偿却不足额时,保险公司须把赔偿金分别支付给个人与公司。总之,被保险人或公司不应从D&O保险中获得超额利益。
D&O保险脱胎于美国法律,在美国的发展也最充分,目前全球最大的D&O保险承保人主要是美国的保险公司,如丘博保险集团(Chubb)、美国国际集团(AIG)。在美国之外,许多发达国家与地区也都开展了D&O保险业务,英国著名的保险交易市场劳合社(Lloyd’s)业已在世界D&O保险市场上占据了一席之地。经过七十年的发展,D&O保险已经成长为一个体系庞杂的险种,其保障范围不断扩张,各类补充条款层出不穷,不仅大型工商企业,中小企业与非赢利机构也越来越多地为其董事和高级职员购买D&O保险。
各大保险公司出于自身管理的便利,对D&O保险及其相关险种的归类与命名不尽相同:最常见的是按照投保人所属行业归类,首先是区别赢利机构与非赢利机构,赢利机构又可以划分为能源、银行、信托、医疗等行业,然后针对不同行业的特点编制不同的保险条款;有的保险公司依据投保人的具体经营管理活动划分,把诸如公司上市、雇佣事务等经营管理活动的责任从标准D&O保险中剥离出来,单独设立保单;还有一些保险公司设定一个总括的类别叫做企业管理责任风险(Management & Executive Liability Risk),在这一总括类别下又依照被保险人的行为性质区别为标准D&O保险(针对过失行为)和在此基础上衍生的针对白领犯罪行为的犯罪或忠诚担保保险(Crime or Fidelity Guarantee Policy)等险种。
与其他险种相比,D&O保险是一项高风险、高收益的业务。一方面,因为市场需求大,保费也相对较高,所以D&O保险往往是保险公司尤其是一些经验丰富的大公司的重要利润来源;另一方面,由于投保人分属不同行业,经营状况不易把握,第三方索赔的时间和金额也不确定,因此D&O保险业务的收入经常有大的波动。丘博公司来源于财产与灾害保险收入的投资资金1998年、1999年分别是8.6亿与9.4亿美元,2000年却因D&O保险及相关险种赔偿金额过高而陡降至5.6亿美元; 近一年来,安然(Enron)与连锁巨人Kmart等大企业破产导致的索赔官司给美国国际集团等D&O保险主要承保人带来了严重损失,估计2002年全美D&O保险及相关险种的赔偿金额将由2001年的30亿美元增至50亿美元。二、激励与约束并重的制度
(一)D&O保险制度的激励作用
D&O保险制度既是对董事和高级职员利益的保障,也为公司和其他组织的与创新提供了一种激励机制,它对经济整体的积极意义远远超过了其它任何一个险种。
1、作为一种行之有效的保障制度,D&O保险能够促使更多的优秀人才充实到公司董事和高级职员职业中来。董事和高级职员的职业化,是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分工深化的必然结果。然而,市场充满竞争和风险,尤其在法制完善的国家,种种针对公司董事和高级职员的索赔诉讼应接不暇。1992年,美国Wyatt公司的一项调查显示,318家在1983—1991年间共被索赔673起(近10年这一数字应该又有大幅增长),而且资产规模大的企业、企业和公用事业企业被索赔的次数远远高于以上平均数据,一些特殊的经济活动如兼并收购招致索赔诉讼的概率更是高达三分之二 。对于这样一种强大的索赔压力,董事和高级职员个人无论从经济上还是精力上都无法负担的,如果缺乏有效的补偿制度,许多优秀人才难免视董事和高级职员职业为畏途,而且,越是对经营管理者素质要求高的行业与企业越难以招揽到称职的人才。D&O保险制度发挥保险业分散和管理风险的优势,超越单个企业与社会组织的局限,在全社会范围内建立起对董事和高级职员职业责任的保障机制,使得企业和其他组织的高级管理层始终保持着对社会精英的强大吸引力。
2、在企业内部,D&O保险的保障功能可以充分发挥董事和高级职员的潜力,鼓励他们大胆经营,开拓创新。在企业制度下,董事和高级职员一般受公司股东委托进行经营管理,他们担负的义务是一种典型的受托人义务 (Fiduciary Responsibility),因此要求他们忠诚、谨慎也是必然的。然而,在竞争激化的市场环境中,董事和高级职员仅仅做到忠诚谨慎远远不够,他们必须敢于承担一定的风险,寻找发展机会,为企业多谋利润。在这一过程中,董事和高级职员的过失行为又可能给企业利益带来损害而使其成为民事赔偿诉讼案的被告。显然,董事和高级职员并不能从企业的损失中获得任何收益。Wyatt公司的调查显示,在所有的索赔中,由公司股东提出的引申诉讼所占比例高达52%,由此可见,股东与董事和高级职员的利益存在一定程度的冲突:董事和高级职员的经营管理行为越积极,越有可能给股东利益带来风险;董事和高级职员若选择不求有功、但求无过的经营管理方式(其实,即使这样风险也不能够完全避免),本身就有悖于注意、勤勉等基本义务,最终还是会给企业所有者的利益带来损失。D&O保险制度很好地解决了这个两难。企业通过为董事和高级职员购买D&O保险,将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职员因此没有太多后顾之忧,企业运作的效率与业绩提高。
3、D&O保险保障范围较广,时间上也具有连续性,可以补偿各种经营行为引致的索赔。D&O保险的被保险人包括董事长、董事(可以含外部董事和独立董事)、总经理、部门经理、公司养老基金托管人、子公司(母公司须占50%以上股份)的负责人等,而且只要补缴一定保险金,在保险期内新成立或新并购的子公司的董事和高级职员即可以被纳入D&O保险保障范围之内;D&O保险对过去、现在和将来的董事和高级职员(包括破产者)都提供保障,如今保障的范围已经扩大到了董事和高级职员的继承人,受托人和代表。 D&O保险一般每年续签一次,续签时双方可能因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而中断合同(一般是保险人出于规避风险的原因拒绝续约),如果投保人担心在原合同到期日与新合同生效日之间的“真空期”发生大额索赔,还可以向保险人申请一个发现条款(Discovery Clause),即在缴纳商定的费用后,获得12个月的发现期(Discovery Period),保险人将对过失行为发生在原合同终止时间之前、索赔诉讼发生在发现期中的责任提供补偿。
4、D&O保险的不断丰富发展,很好地满足了企业、董事和高级职员的新需求。比如:证券索赔是公司最常遇到的索赔类型之一,涉及这类索赔的诉讼一般同时针对公司、董事和高级职员,而且公司往往还要负担主要责任,巨额赔偿会给公司带来沉重压力,而传统的D&O保险只对董事和高级职员个人提供保障,所谓的“公司赔偿”只是补偿公司已经支付给董事和高级职员的那一部分赔偿金,针对新的需求,保险公司在标准D&O保险保单基础上提供关于证券索赔的扩充条款供企业选择。与此类似,近年来由不合理迁职、薪酬争议、性别歧视等雇佣问题(Employment Practice)引发的索赔越来越多,这些索赔亦常常同时对公司、董事和高级职员提出,保险公司也在标准D&O保险的基础上提供了扩充条款。
5、在D&O保险制度下,被保险人更有可能获得公正的补偿。因为D&O保险是以索赔发生为基础的,因此保险业务过程必然伴随着有关索赔的诉讼过程或仲裁过程。被保险人究竟需要为第三方的损失支付多少赔偿,要以诉讼或仲裁结果为依据,保险人不能自做决定。只要诉讼或仲裁判定的赔偿金不超过保险合同的赔偿限额,保险人就没有理由拒绝。由于针对董事和高级职员的索赔标的额较大,因此调查取证与辩护的费用较高,保险人一般还要为被保险人负担这方面的支出,这是其他职业责任保险不具备的。
(二)D&O保险制度的约束作用
经济社会中,对企业与其他社会组织经营管理的监督和约束有多种方式,包括国家法律法规约束、政府机构监管、新闻媒体监督和银行等经济组织出于自身经济利益对有业务往来的企业进行的监督等,这些方式从不同的角度发挥着各自的作用。D&O保险是一种新型的约束机制,它通过保险合同条款约束董事和高级职员的行为,发挥间接监督各类组织运作的效果。随着投保该险种的企业与社会组织越来越多,它的约束与监督作用发挥得也越来越充分,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与其他职业责任保险险种一样,D&O保险有严格的除外责任、免赔金额和赔偿限额。D&O保险的除外责任主要分为以下几类:第一类是因董事和高级职员的欺诈与不诚实行为引致的赔偿责任,因为欺诈与不诚实行为不属于过失行为,而且可以投保专门的犯罪或忠诚担保保单;第二类是尚在其他D&O保险保单保期内的责任,即投保人不能重复投保;第三类是按法律或惯例应由其他种类保单承保的风险,如董事和高级职员行为对环境造成损害所引致的赔偿有专门的保单;第四类是损失的内容本身虽在可保范围之中,责任也确实可以归于董事和高级职员的过失行为,但投保人投保以前就已经觉察,如果保险人有足够证据,就可以拒绝补偿。
D&O保险都规定了免赔金额和保险期内(一般是一年)的最高赔偿限额,低于免赔金额的零星支出由公司或董事和高级职员自己支付,高于最高赔偿限额的部分保险公司也不负责赔偿。在美国,这一方面的约束更加严格,如果索赔标的额介于免赔金额和赔偿限额之间,投保人则需要负担免赔金额加超出免赔金额部分的5%。
2、根据D&O保险合同,保险人可以通过多种渠道及时了解被保险人所在企业的经营管理状况。在签定或续签保险合同时,投保人需要向保险人提供最新的审计报告和最近一年的股东传阅材料,在美国还需要提供公司在国家证券交易委员会存档的部分资料;企业必须对最近一年来公司资产结构的变化、分支机构的增减、是否进行过或将要进行兼并重组等问题做出准确陈述;由于各国D&O保险制度不尽相同,因此有时投保人还要介绍公司在国外的经营情况,如英国的保险公司往往特别要求投保人通告是否在北美设置分公司以及是否有股票、债券在北美市场交易;保险公司往往还要求投保人告知以往针对该公司董事和高级职员的索赔情况。在索赔诉讼发生后,投保人要及时通知保险人,并提供与该诉讼有关的重要资料,一旦逾期,将无法获得补偿。
3、出于对自身利益的关注,保险公司能够及时应对经济与法律领域的新变化,通过调整保单条款,加强对投保人的监督。最突出的一个例子是对“千年风险”(Millennium Risk)的处理,1990年代后期,保险公司意识到“千年虫”可能对各类广泛使用机的企业造成不同程度的损失,必然会引发对董事和高级职员的大量索赔诉讼,因此在签定或续签D&O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都要详细询问投保人已经对防范“千年风险”做了哪些工作,如果没有做,将要采取哪些措施以及具体步骤如何,对于无法做出可靠答复的投保人,保险公司将把“千年风险”引致的赔偿责任作为除外责任。另一个例子是对企业养老基金托管人责任的处理,早期,企业养老基金托管人是与企业内部的董事、高级职员及分支机构负责人等一并投保的,但随着一些新法律的实施 ,托管人经营管理的责任与风险都大大增加了,保险人于是要求企业为他们单独投保。
三、D&O保险在的现状与前景
2002年1月23日平安保险公司与全球最大的D&O保险承保人之一美国丘博保险集团联合推出了中国第一份D&O保险保单,提供被保险人进行抗辩所花费的诉讼费用的保障。该保单推出后不到两个月,就有600多家上市公司进行了问询,由此可见D&O保险在中国有潜在的巨大市场需求。
国外的实践证明,D&O保险的法律依赖性很强,许多国家的D&O保险市场都是在法律完善之后才得到充分发展的,例如英国在1940年代就开展了这一业务,但直到1980年保人还只局限于在美国有资产的公司,香港的D&O保险业务也是开展数年后才有较大需求的。总的来说,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尚有欠缺。近年来,我国制定的一些法律法规已经涉及到利用保险的方式为董事和高级职员的权益提供保护,如2002年1月颁布实施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39条规定“经股东大会批准,上市公司可以为董事购买责任保险。但董事因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而导致的责任除外”,2001年8月颁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建议“上市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然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在这之前颁布实施的《证券法》、《公司法》只是对董事和高级职员的责任与义务及违反这些责任与义务应受的处罚与应负担的赔偿做了基本规定 ,且大都局限于董事和高级职员违反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行为,而这些行为一般并不在标准D&O保险的补偿范围之内。也就是说,对于董事和高级职员要为其“过失行为”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我国法律尚没有详尽的阐述,更重要的是现实中针对董事和高级职员的民事索赔诉讼非常少。既缺乏法律的约束,又没有诉讼的压力,对D&O保险的潜在需求要转变为有效需求在短期内恐怕难以实现。
然而,法律制度暂时不完善并不意味着我国现在开展D&O保险没有意义。正如前文所述,D&O保险是一项高风险、高收益的业务,中国将是一个巨大的D&O保险市场,因此国内保险公司有必要提前积累业务经验,争取将来在这一“高端市场”占得更大份额。我国的保险公司完全可以依据现存法律法规,有选择地开展业务,比如平安保险公司D&O保险单如今就只补偿诉讼费用,其实跨国保险公司在新的市场上推广D&O保险时也总是以所在国家与地区的法律背景为依据的。而且,D&O保险制度往往是与一国法律制度相互适应、共同发展的,暂时不完善的法律制度固然是一个障碍,但保险市场上对D&O保险的需求本身就可以产生立法的动力,国内保险公司与经验丰富的外资保险公司进行合作开展该项业务也可以为今后的立法提供借鉴,“催熟”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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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对保险资金运作各环节中可能存在的各种风险因素的判断、归类和性质鉴别,保险资金运作中可能存在的风险主要包括:利率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和道德风险,针对不同的风险必须采取不同的风险控制措施。
1、资产负债管理
利率风险是保险资金投资运作中的最大风险,市场利率的变化,将对资产、负债的现金价值有不同的冲击,打破资产、负债间原已实现匹配的均衡状态,或使未来的资产、负债特征变得不对称,而给未来保险公司的正常经营带来风险。保险公司的资产负债管理,在充分考虑资产和负债特征(期间、成本和流动性)的基础上,制定投资策略,使不同的资产和负债在数额、期限、性质、成本收益双边对称、匹配,以控制风险,谋求收益最大化。持续期管理是进行资产负债匹配的有效方法。
2、总风险限额限制
总风险限额反映保险公司可承受的最大资产损失的大小,一般由保险公司可承担投资风险资本乘以百分比确定,百分比的大小由保险公司决策层根据公司实力及经营管理状况确定。可根据一定评估周期,运用在险价值法对投资组合的在险价值进行计算、监控,并将之与公司规定的最高风险限额进行比较,对投资组合中高风险资产给予调整,减少高风险资产投资比例,加大低风险资产的投入,直到符合公司政策要求为止。
所谓在险价值,是指在正常的市场条件和给定的置信度内,用于评估和计量任何一种金融资产或证券组合在既定时期内所面临的市场风险大小和可能遭受的潜在最大价值损失。
在险价值法(value-at-risk)是目前最具代表性的市场风险测量方法。该方法由j.p摩根公司首次提出,目前,该方法已被全球主要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广泛采用,许多金融机构、金融组织和法规制定者甚至将这种方法当作风险度量的一种标准来看待,在保险资金运作中同样也是度量风险的有效手段。
3、投资管理组织架构设置
科学、高效的投资管理组织架构设置可以过滤掉大部分的操作风险,道德风险。
组织架构的设置原则主要有以下几方面:投资管理“三权分立”。保险资金的投资运作部门与资产所有人、资产托管部门分设,投资部门的运作受资产所有人、托管部门的监控;投资前台与后台分开,后台对前台操作情况进行实时评估、监控,同时,投资部门接受稽核部门的监控;战略性资产管理、战术性资产管理、证券选择相互监督、制约;核算部门独立于投资运作部门之外,负责资产及汇报的记录和复核。
4、投资决策管理系统设计
资产负债管理是保险资金投资管理的核心。根据资产负债管理层级的不同,将投资决策划分为为三个层次,即战略性资产决策、战术性资产决策、证券选择。投资决策中,一般首先由保险公司投资管理委员会根据公司负债特点及可投资资产品种的风险收益特征,对公司可投资性资产在各投资品种上做战略性资产分配,并制定中长期投资政策,设置最高投资风险限额;然后,再由投资管理职能部门的决策小组根据战略性资产分配政策,在公司授权范围内,制定中短期政策,战术性资产分配比例,及各投资品种仓位策略,并负责日常现金管理等,最后由投资品种部门根据战术性资产管理政策,进行市场研究,并选择具体证券实施投资。具体证券选择中,还可根据具体情况,采用被动式投资或主动式投资方式加以实施,良好的应用主动式投资策略可提高收益,但同时也加大风险。一般而言,主动式投资应控制在一定比例范围内。
当然,实施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管理,并不意味着实行投资决策层层审批制,因为这将导致更大的风险,僵化的层层审批制将极易贻误战机,最终影响投资绩效。一般情况下,在公司投资政策指导下,投资组合经理、品种经理都拥有一定的自主权,自主权范围内可自行决策,而且在其中部分决策层面,当遇有对投资业务正常运行有着重大影响的突发事件发生时,可启动例外管理条款,提议召开特别决策会议加以处理,如果由于特别原因无法召开特别会议时,则相关负责经理可自动获得相应授权进行决策,操作后当天及时向主管领导报告。
5、交易流程控制
交易流程的有效控制,同样是防范、化解操作风险和道德风险的有效手段。应严格遵循以下三原则:严格的授权;交易指令及时复核,交易结果及时反馈;交易操作及时存档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