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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硕士论文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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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硕士论文

第1篇:税务硕士论文范文

【关键词】 财务会计;税务会计;差异;协调

会计制度和税收制度的博弈加大了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差异,这两类会计的差异既导致了纳税人财务核算成本的增加,又不利于我国税收征管机构的征收管理。笔者认为,目前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相比较存在着较大的差异,而搞清楚它们之间的差异情况以及协调好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差异关系,不仅对企业财会人员很重要,还能够为企业带来较大的经济价值和社会意义。

一、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差异

就概念而言,财务会计是指通过对企业已经完成的资金运动进行比较全面系统的核算和监督,以为外部和企业有经济利害关系的债权人、投资人、政府相关部门提供企业的财务状况以及盈利能力等此类经济信息为目标的而进行的一种经济管理活动。而税务会计是介于税收学和会计学之间的一门边缘科学,其依据是我国现行的税收法律法规,基本形式是以货币来计量的。运用会计学的基本理论和核算方法,连续、系统、全面地对纳税人应纳税款的形成,计算和缴纳,即税务活动所引起的资金运动进行核算和监督,从而保障国家利益和纳税人合法权益的一门特种专业会计。当前,由于我国会计准则与税法在目标、所遵循的原则、会计要素、计量属性、核算基础、政策导向等方面存在不同而导致了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两者之间必然存在着差异,具体表现为:

1、目标的差异

会计目标是指向与企业产权相关的投资人、债权人、政府和相关部门等使用主体提供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等相关的会计信息,会计目标主要反映了企业管理者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有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做出正确的经济决策,主要是为使用主体服务并兼顾国家、企业和相关利益集团的利益;税法目标是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满足社会公共需求,从而引导和调节社会经济发展,实现政府职能,公平税负,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由此可见,两者的目标存在不同,这也就导致了会计利益集团的多元化与税法的唯一性之间的产生了矛盾,也即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产生差异的根源。

2、核算原则的差异

在核算原则上,税务会计遵循的是税收核算原则,并以税法为导向。而财务会计所遵循的一般原则就是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为依据,如实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状况,盈亏状况。

3、会计要素的差异

财务会计要素是由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利润六部分组成。而税务会计要素既要受到税法的影响,又要受到税务会计环境的影响。这里的税务会计环境决定了纳税会计主体的具体涉税事项及特点,并按照涉税事项的特点和税务会计信息使用者的要求进行的分类,从而形成税务会计要素。税务会计要素的组成部分有:计税依据、适用税率、应纳税额、应税收入、扣除费用、应税所得。二者在在构成上存在明显的差异。

4、计量属性的差异

企业对会计要素进行计量时,一般情形下计量的内容包括历史成本、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和公允价值,以此保证计量会计要素金额的可靠性。税法对企业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存货等各项资产,计税要求以历史成本作为基础。只有在资产转移确定收入和计量成本及反避税要求方面采用公允价值,如企业盘盈资产、拆迁补偿采用重置成本计量,企业关联方交易、企业债务重组业务、非货币形式获得资产与收入。但税务会计不考虑货币时间价值,对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增值或者减值,一般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由于会计准则计量属性选择的范围较大,因而企业资产、负债等会计要素的账面记录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存在较大不同,其结果加大了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的分离。

5、核算的差异

(1)核算基础差异。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都规定会计确认、计量和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时采用权责发生只为原则进行核算。但在其被用于税务会计时,与财务会计还是存在明显差异: 在收入的确认上税务会计由于在一定程度上被支付能力原则所覆盖而包含着一定的收付实现制原则,而在费用的扣除上财务会计采用稳健原则列入的某些估计、预计费用在税务会计中是不能够被接受的,后者强调“该经济行为已经发生”即在费用发生时而不是实际支付时的确认扣除的限制条件,从而起到保护政府税收收入的目的;(2)税基保全差异。税务会计的基本目标是保障财政收入,财政收入是用来满足政府机构和公共开支的,财政收支一般都要纳入财政预算,有很强的计划性和时间性,而且税款必须是现实的收入 ,不能是预期或虚假的收入,否则,就有可能造成财政赤字,引发通货膨胀等一系列问题。税务会计对企业取得的应纳税所得规定了扣除标准,这个标准就是所得税纳税税基。税基的存在使税务会计达到了获得财政收入,调整社会经济发展以及实现经济资源在全社会分配的目的,但是财务会计并没有这样的一个标准对企业的收入进行界定。因此,税基的存在也造成了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差异;(3)核算对象不同。财务会计核算的对象是企业以货币计量的全部经济事项,而税务会计作为一项实质性工作并不是独立存在的,税务会计核算和监督的对象只是与计税有关的经济事项,它是以财务会计为基础来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核算和监督 ,对财务会计处理中与现行税法中不符的会计事项或出于税收筹划目的需要调整的事项按税务会计方法计算、调整并作调整会计分录,再融于财务会计账簿或报告之中。

6、政策导向差异

税收是调节经济的重要杠杆。因此,税法中调节宏观经济、包括一些对企业经济行为进行奖励或限制的条款及对社会弱势群体收入进行优惠的条款。结果是一部分会计所得免于纳税,或者一部分支出的扣除标准相对于类似支出项目有所不同。这些鼓励类和限制类条款均体现了国家的政策导向。财务会计不承担调节宏观经济和国民收入的作用,所以一些税收政策在财务会计上得不到体现。

二、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差异的协调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差异逐渐加大,如果不能有效地遏制这种较大差异,对于税务而言就会产生一些不良的影响,对企业也会带来所得税征管方面的困难,对政府税务部门带来很多的困难,比如:增加了工作难度和成本。另外,还会导致大量的纳税调整事项给会计工作带来不便,进而影响和降低财务会计信息质量。由此可见,加强企业会计制度与税法差异的协调尤为重要。

1、重视会计准则与税收制度协调的理论研究

目前对会计法规和税收制度的研究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作为会计人员,我们要明确两者之间的差异和联系,准确把握好两者的分离或者统一的 “度”,既不能片面夸大和追求两者之间的差异,走向极端,又不能因为两者具有紧密联系而无视其差异。基于此,我们必须要重视和加强对会计法规与税法协调的理论研究,从而促进会计理论和实务的发展与完善。

2、会计准则与所得税法的制定部门应加强合作

由于我国财政部制定会计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税收法规的具体目标和要求不一样,所以就导致了各自制订的政策法规存在差异。然而,这两个部门具有一致的根本目标,因此,两个部门在制定准则与法规的过程中应该加强互相沟通和配合,从而减轻企业与国家在法规实施过程中的难度。

3、加强政策宣传,会计准则应增加涉税信息披露

无论是财政部门还是税务部门,都要充分认识到加强政策宣传的重要性,应该在日常工作中注重对会计和税法的宣传和培训,这将有助于提高会计制度和税收法规协调的效果。开展政策宣传的方式方法可以灵活多样,内容可以突出会计准则和相关法律法规为主,宣传的对象主要针对企业的会计从业人员,以提高会计制度和税法的协调为主要目标。

另外,由于当前纳税申报表的不公开性,使得利益相关者无法充分了解企业与税款征收相关的信息,更无法全面理解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之间的差异。作为主管和主要实施部门,为了帮助利益相关者更为充分的了解企业经营与税款征收,了解会计利润与税收等相关内容,有必要增加涉税信息的披露,在相关会计准则中增加纳税调整信息披露条款,从而保证会计信息对税收的支持。

4、改进和完善差异 调整的会计处理方法

企业在处理差异会计时,主要以账外调整为主,并体现在纳税报表中,这种做法既不能与日常的会计记录相衔接,又不利于与税务机关的信息进行交流。因此,要想系统完整地反映差异的形成和纳税调整情况,企业就要增设必要的备查账和明细账,进一步规范会计账簿记录。针对会计差异的调整情况,应该及时在财务会计报告中进行相应的披露。如:在利润表的“所得税”和“利润总额”项目之间增列应纳税所得额、纳税调整增加额和减少额等项目,依据备查账和明细账的记录来分析和计算调整金额,并对其进行填列,从而完整地反映差异调整的情况。

三、结语

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目标、所遵循的原则、计量属性、核算基础、计量属性及政策导向等方面存在着差异。而为了实现两者的协调关系,不仅要积极主张会计制度和税收法律法规之间相互借鉴,还要加强和完善两类会计制度,从而促使其形成良性互动的关系,实现会计核算与税收征管的双赢。

【参考文献】

[1] 张涛、封爱华: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的差异与协调研究,商业时代,2011.9.

[2] 罗琼(导师:夏云峰):税务会计独立模式下我国所得税差异协调研究,湘潭大学硕士论文,2008.

[3] 赵建新:我国会计与税法的差异及协调性研究,财会研究,2011.6.

[4] 陈玉波:浅析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在税务处理方面的差异,中国农业会计,2012.10.

[5] 王凤娟(导师:云虹):我国会计准则与税法之间的关系研究,长安大学硕士论文,2008.

[6] 吴康为: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差异及协调――基于新准则对所得税影响的分析,经济研究导刊,2008.8.

第2篇:税务硕士论文范文

【关键词】 非审计服务; 现状; 原因

在注册会计师行业诞生与发展过程中,审计一直是其传统主导业务,审计业务是其主要甚至唯一的收入来源。同时,由于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半政府性质决定了会计师事务所不仅能提供公共产品性质的审计业务,而且能提供运用和加工可供决策的会计信息的增值服务,如管理咨询、税务等。如今,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资本市场的不断壮大,决策对会计信息的依赖也越来越重,审计对于审计委托人也不再是其唯一的需求了。在需求方有需求和供求方也有能力提供满足需求方要求服务的情况下,会计师事务所的非审计服务业务应运而生并且不断扩大。

一、非审计服务发展现状

通过表1给出的1999-2005年我国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入构成,可以看出:在我国,会计师事务所收入呈现稳步增长态势。从1999-2005年期间,我国会计师事务所收入呈现稳步发展态势,从1999年的52.3亿元到2005年的183亿元,其中审计收入也一直是稳步上升趋势,都在总收入的70%左右。非审计服务收入发展所占较绝对数与比重较小,如咨询服务从1999年的3.1亿元上升到了2005年的9.1亿元,相对比重大致徘徊在5%左右。与发达国家相比,有相当大的差距。

二、我国注册会计师非审计服务发展滞后的原因分析

造成我国会计师事务所非审计业务发展单一、滞后的原因,应该说是多方面的,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注册会计师行业成立的特殊背景

我国的会计师事务所由原来的挂靠单位到后来的独立运作与经营,其成立时的特殊决定了会计师事务所早期业务主要由主管部门指定。在一定的行业、一定的行政区域有稳定的市场份额甚至居于垄断地位,如验资主要集中于工商部门的事务所,国有企业审计、国有企业基建预决算审计主要集中于审计部门的事务所,税务主要集中于税务部门的事务所,这足以保持或维持事务所基本的生存,事务所缺乏拓展其业务的动力。市场化运作以后,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不能随便更换会计师事务所,更换会计师事务所成本不低。因此即使市场化后,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也是有一定保障的,对于会计师事务所来说,非审计服务的收入高低影响不大。

(二)现有专业复合型人才的缺乏

政府主导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主要专长于某些领域,如税务部门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擅长对税务咨询与,对内部控制制度设计以及其他管理咨询服务则不一定能胜任。同时我国政出多门,各方要求、标准不一,要做到各方满意是很艰难的,对相关职能部门的影响力有时候显得非常的重要。在我国目前的环境中,没有哪个企业,哪家会计师事务所对每个行业都是专家。这种人为的市场格局很不利于专业复合型人才的培养和发展,也不利于吸引其留在注册会计师行业。复合型人才的缺乏使会计师事务所缺乏提供非审计服务的技术支撑。

(三)会计师事务所的变革

我国会计师事务所成立的时候具有强烈的政府色彩,其成立后的发展变迁也同样有着“无形的手”的强大影响。从挂靠到脱钩,从从业资格的认定到业务的划分,一系列的强势改革使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取得了较快发展,但是也使会计师事务所陷入剧烈的动荡变革期,业务拓展能力与精力都受到极大的限制。显然,事务所本身的动荡也不利于非审计服务的发展。

(四)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积淀有限

我国的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历史较短,会计师事务所正处于发展上升期。不可忽略的现实是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恢复发展只有短短的20多年,虽然取得了较快的发展,但是大部分力量都用在拓展现有审计市场,缺乏足够的市场意识与营销能力和多元化服务人才,积累的人才与技术有限。因此,作为注册会计师行业存在基本条件的审计业务发展都十分有限,更何况非审计服务!

(五)缺少行业管理组织对注册会计师非审计服务市场的推动和促进

我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是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管理组织,其主要职责是审批和管理本会会员,指导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办理注册会计师注册;拟订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规则,监督、检查实施情况;组织对注册会计师的任职资格、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情况进行年度检查;制定行业自律管理规范,对违反行业自律管理规范的行为予以惩戒;组织实施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组织和推动会员培训工作;组织业务交流,开展理论研究,提供技术支持;开展注册会计师行业宣传;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支持会员依法执业,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代表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开展国际交往活动;指导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工作;办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机关委托或授权的其他有关工作。可见,我国的注册会计师协会主要是管理机构,较少涉及业务与注册会计师行业服务市场的推动。

可见,无论是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本身的发展变化历程还是行业管理组织的职责范围,都是我国注册会计师非审计服务发展有限的重要原因。

【主要参考文献】

[1] 白华,吴春.论提供非审计服务对注册会计师独立性的影响[J].上海会计,2002,(3).

[2] 陈丽蓉,李红.基于委托视角的非审计服务与审计独立性――来自中国证券市场的经验证据[J].当代财经,2008,(06).

[3] 鲍童,刘铮.提高审计独立性――关于禁止注册会计师从事非审计服务的利弊观.现代企业,2004,(08).

[4] 程小琴.非审计服务对审计独立性的影响[J].市场经济研究,2002,(5).

[5] 李海燕.理性看待我国非审计服务的发展[J].企业家天地,2008,(02).

[6] 林启云.注册会计师非审计服务研究[M].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2.

[7] 路远志,郭彦斌.非审计服务在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发展[J].财会研究,2007,(04).

[8] 桑笑.对是否将审计业务剥离的探讨[J]. 技术经济,2003,(11).

[9] 汤敬.非审计服务对审计独立性影响的实证研究[D].硕士学位论文西南财经大学,2007.

第3篇:税务硕士论文范文

【关键词】 失业再就业 Cox风险回归模型 影响因素

一、引言

1992年以来,我国经济进入全面的调整和转轨阶段。经济转型期间,我国的失业问题日益突出。有关数据显示,2006年—2011年间,我国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人数累计达922万人,失业人数的平均增长速率为1.63%;登记失业率从2001年的3.6%上升到2011年的4.1%,10年间涨幅达13.89%。失业问题导致了大量的人力资源浪费,同时给社会的稳定发展带来巨大的压力。2006年,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联合下发了《国家税务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草案)》进一步从法律的角度明确了政府在促进再就业中的职责。那么,影响失业人员再就业的因素有哪些?显然,这一问题对于有效地应对失业进而扩大就业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为此,本文对中国城镇失业人员再就业的影响因素进行分析。

二、相关研究文献综述

1、城镇失业人员再就业影响因素的理论分析

在归纳文献的基础上,影响失业人员再就业的因素大致可以归为两类。

(1)个人因素。众多经验研究表明,年龄、文化程度、身体状况等个人因素是影响城镇失业人员再就业的显著因素;个人的技能水平与再就业概率之间呈现正相关关系;此外,个人的人力资本水平也与失业人员的再就业概率相关。

(2)社会因素。原工作单位性质是影响城镇失业人员再就业的重要因素,研究指出,原工作单位性质是集体国有单位的失业人员,其实现再就业的可能性越低;工作经验是另外一个影响失业人员再就业的因素,工作时间与实现再就业可能性之间呈现正相关关系;此外,失业前工作原因、获得就业信息次数也是影响再就业概率的重要因素。

2、分析城镇失业人员再就业影响因素的实证方法

分析城镇失业人员再就业影响因素的实证方法主要有三种。

(1)OLS估计。高毅蓉,林玳玳,林原(2012)采用OLS回归对中国再就业的影响因素进行实证分析与检验,结果显示失业和职位空缺与再就业正相关,产业就业结构差异与再就业负相关。

(2)Logistic估计。龚文娟,雷俊(2008)采用Logistic回归模型分析影响失业者再就业选择的因素可以发现,失业者再就业态度积极,但多数人从事着非正式职业或自雇职业。

(3)Cox风险回归模型。生存分析包括三种方法:非参数分析法、Cox半参数分析法及参数分析法。参数分析法要求对失业持续时间的分布作出假定,非参数分析法和Cox半参数分析法对失业持续时间的分布不作要求,但非参数分析法忽略了样本之间的异质性,因此,大多数研究采用的是Cox半参数分析法。

三、数据描述

本经验分析的数据来源是2011年城乡民生问卷调查,样本数据是包含31个省市的面板数据,筛选出曾经失业过的城镇人员,所获得的样本数据共有484个。总体样本主要的统计特征如下:

从性别结构上看,经历过失业的人员中男性所占比例低于女性所占比例,到调查期截止时,仍处于失业的人员中男性所占的比例为51.9%;从年龄构成上看,失业人员的年龄主要集中在20-29岁及40-49岁这两个年龄段;从受教育状况上看,劳动者的受教育水平总体比较高,这表明了近几年我国城镇失业出现的新情况,即高学历失业者不断上升,主要原因是高校扩招及高校毕业生就业难双重因素造成的;失业持续时间表明了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的难易程度,从失业者的失业持续时间上看,江浙沪城镇人员失业的平均持续时间为5.4个月。截止到调查日,仍未找到工作的失业人员为27人,占总失业人口数的5.58%。

以上从性别、年龄、受教育程度等基本方面阐述了失业人员的现状,对照调查问卷的初始设计可以发现,所采用的样本数据在这三方面的差别很小,这说明了本研究的样本数据在一定程度上具有较强的代表性。

四、Cox风险回归模型及估计结果

1、计量方法及数据的选取

本研究所采用的方法是生存分析方法中的Cox风险比例模型。本文在现实研究需要和总结以往研究的基础上,选取了可能影响失业状态转变的个人因素和社会因素。其中,个人因素包括性别、年龄、受教育程度、婚姻状况、健康状况、家庭年收入;社会因素包括原工作单位性质、工作年限、是否收到过就业信息、是否参加过免费就业培训、是否参加过职业技术培训、是否购买商业保险、每月缴纳的保险费、是否领取失业保险金以及现在的住房情况。本文主要采用Stata分析软件中的sts test命令对变量进行对数秩检验,统计分析显示,最后进入Cox风险回归模型的预后因素有年龄、受教育程度、婚姻状况、健康状况、家庭年收入、原工作单位性质、工作年限、是否收到就业信息、是否领取失业救助金以及现在的住房情况。

2、Cox风险回归模型

(1)模型的建立。在过去几年中,生存分析的回归模型已经被广泛地应用于各种实证分析中。其中最常被用到的模型是Cox在1972年提出的Cox风险回归模型。本研究建立如下的Cox风险回归模型:

?姿(t|z)=?姿0(t)exp(?茁'z)=?姿0(t)exp(x1?茁1+x2?茁2+…+xn?茁n) (1)

式(1)中,?姿(t|z)表示在给定Z=z时的风险函数;?姿0(t)表示潜在的风险函数(underlying hazard function);回归变量(即协变量)z'=(z1,…,zp);回归参数?茁'=(?茁1,…,?茁p)。exp?茁jzj表示第j个因素对?姿(t|z)的影响。等式两边同时除以?姿0(t),则有?姿(t|z)=?姿0(t)exp(■?茁izi),?姿(t|z)/?姿0(t)即称为风险比例。回归系数?茁i反映了在其他自变量不变的情况下,zi改变一个单位所引起的风险比该变量为exp?茁i。

(2)似然函数。在Cox风险回归里,?茁i的估计采用极大似然法。设失业的持续时间T的累积分布函数为F(t)=r(T

(3)实证分析结果。本研究利用Stata软件进行Cox风险回归模型拟合度的检验,NA累计风险函数沿45°斜线方向延伸,表明它大致服从风险率为1的指数分布,因此模型的拟合性较好。

由表2的参数估计可以得出,影响失业人员再就业因素中较为显著的个人因素有年龄,社会因素有原工作单位性质、工作年限、是否收到就业信息以及是否领取失业保险金。年龄的风险回归系数负,这表明年龄越大,实现再就业的可能性越小。且年龄越高一个等级,实现再就业的机会是年龄较低一个等级机会的0.55倍。年龄因素是江浙沪城镇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一个重要的阻碍因素。

原工作单位性质变量的回归系数为负数,表明原工作单位性质是非国有集体企业的失业人员,其实现再就业的概率会降低,但降低的幅度并不大。这可能是在经济转型中,国有集体企业失业人员能在市场化经济中更好地进行自我定位,从而与非国有集体企业失业人员在寻找工作积极性上的差异越来越小,甚至超过非国有集体企业失业人员的再就业概率。工作年限与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概率之间呈现正相关关系。表中,工作年限的回归系数为0.0557,风险比率为1.0573,表明工作年限越长,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的机会会增加,但增加的幅度不大。

是否收到就业信息的回归系数为正,没有收到就业信息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的概率是收到就业信息失业人员的1.42倍,这与劳动经济学的理论相悖。劳经经济学指出,如果劳动力市场的信息越完善,劳动者获得就业信息越充分,求职者与用工者之间的匹配和磨合时间就越短,从而实现再就业的概率越大。而本研究中,没有收到就业信息的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的概率比较大,可能是由于收到就业信息的失业人员降低了去获取其他就业机会的积极性,而本人技能与所获得的就业机会的匹配度不高,从而其实现再就业的概率比较小。

是否领取失业保险金变量的回归系数为0.4525。正号表明,没有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其实现再就业的概率是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的1.57倍,这符合劳动经济学中的工作搜寻理论。根据工作搜寻理论,领取失业保险金会降低失业人员寻找工作的积极性,从而其实现再就业的可能性较低。

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传统被认为是影响失业人员再就业的重要因素的受教育程度、健康状况等因素对城镇失业人员再就业的影响不大。在受教育程度方面,可能是因为1998年高校扩招之后,劳动者的受教育程度普遍较高,个体间在文化水平上的差异性较小,因此对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的影响不大。在健康状况方面,由于受访者中绝大部分是健康状况较为良好的人,具备成为劳动者所需要的健康素质,因此得到的样本数据具有一定的偏差,从而得到健康状况因素对失业人员再就业的影响不大的实证分析结果。

五、结论

为了促进城镇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进一步促进中国经济的和谐发展,政府应当制定完善相关的政策。一是要制定相关的政策帮助高龄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高龄城镇失业人员的人力资本损耗较大,他们一旦在劳动力市场上失去工作,实现再就业的难度就增大了。为此,政府应出台一系列促进高龄失业人员就业的优惠政策。二是政府就业服务机构在为失业人员推送就业信息时,应当针对失业人群的特征有选择性地进行分类,从而提高失业人员与就业机会的匹配度,促进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三是要将失业保险金支付转化为对失业人员的工作激励,完善失业保险金的给付机制,使得失业保险金在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水平的同时,也能提高他们寻找工作的积极性,促进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

【参考文献】

[1] 熊银凤:长沙市城镇失业人员再就业实证研究[D].长沙理工大学硕士论文,2010.

[2] 龚文娟、雷俊:“生存理性”下的选择:失业者再就业行为影响因素分析[J].湖北社会科学,2008(9).

[3] 吴碧英、吴晓琪:失业者失业持续期影响因素分析——以长春市失业人员为例[J].税务与经济,2008(1).

[4] 熊毅:失业持续期影响因素的Cox模型分析——以重庆市失业人员为例[J].民风,2008(9).

[5] 吴晓琪:基于生存分析法的失业持续期影响因素研究[J].江淮论坛,2008(6).

[6] 孙婷:中国城镇失业人口再就业问题研究[D].厦门大学硕士论文,2007.

[7] 魏立萍:失业再就业影响因素分析——对厦门市再就业的经验研究[J].中国经济问题,2007(5).

[8] 高毅蓉、林玳玳、林原:我国再就业影响因素和就业结构区域差异的实证分析[J].生产力研究,2012(3).

第4篇:税务硕士论文范文

关键词:会计 企业所得税 问题 措施

近年来,随着财务会计和税收政策法规的不断更新,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工作已成为企业财务的工作重点之一。从账务的处理到税务报表的编制再到企业所得税的事前事后备案工作,都要求会计人员素质进一步提高和企业的账务处理要合理准确。本文就企业所得税会计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进行分析,并针对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

一、会计人员素质需继续提高问题的处理措施

会计人员是会计活动的主体,会计信息质量就是由会计人员根据相关材料进行分析和总结的结果。尽管近几年来会计人员的素质得到了一定的提高,但由于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的不断更新和税务局对企业所得税检查力度的加强,这就对会计人员的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企业的经济活动存在一定的客观因素,会计人员需要根据自己的经验和专业知识对其进行评估、判断,同时对其存在不确定因素进行相应的总结 。为达到会计信息质量的要求和应对税务检查的需要,提高会计人员的素质已刻不容缓。

提高会计人员的素质可以有以下途径:1、对会计人员进行有关企业所得税的专项培训。比如如何编制企业所得税的相关报表,如何理解“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的含义和区别,如何正确运用与所得税相关的税收法规等等。2、参加一些社会组织的职业技能培训。这类培训可以作为企业的一种人才激励措施由企业组织,,给会计人员提供技能提升的机会。3、鼓励会计人员进行一些诸如职称和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等资格类的考试。在会计人员自身技能提升的同时,企业也会受益。会计人员通过以上途径得到了提高,其在执行新所得税会计准则的时候,才能进行准确的把握。

二、会计核算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的处理措施

在实施企业所得税会计核算过程中,也存在一系列的问题,例如有些账务处理未符合企业所得税要求出现费用列支渠道错误、有些会计科目设置不利于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提取数据导致税企意见出现分歧等现象。有一部分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过程中,不注重相关性以及配比性原则,从而导致在不同的费用范围之内,在其税前和税后的列支顺序中出现了一定的混乱,如企业在账务处理中没有将与政府补助相关的支出分账记录,而是同日常费用记在一起,导致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享受不征税收入政策遇到困难。有一部分企业在进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时与税务局检查意见出现分歧,主要是会计科目的设置未按照《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所列举的条目分析设置,在进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备案时需重新从帐套中摘取数据进行分析填列,导致税务机关检查时税企双方出现分歧。

对于会计核算中存在的问题,其解决措施就是进一步对企业收入和有关费用列支渠道进行细化,同时对会计处理进行相应的规范。首先在不违反会计准则的前提下,企业会计科目的设置可以参考相应的税收法规,在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可以做到一目了然,既方便了与税务局的沟通,也减轻了会计人员的工作量。其次根据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办法对相关费用进行列支,对其永久性和时间性差异的范围进一步进行清晰的了解 。依照我国目前现有的有关规定,必须严格依照《企业会计制度》进行企业会计确认、计量以及报告等相关流程,同时还必须依照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对企业纳税进行计算。再次对于企业亏损弥补程序也需要进一步进行规范,企业在进行一系列会计处理程序的时候一定要依照会计实施的相关程序进行,只有这样才能对企业所得税的实施进一步进行规范。

三、监管问题的处理措施

新企业所得税会计准则的实施为税收法规的制定部门带来了不小的挑战和困难。这主要表现在如下方面:由于我国没有形成专门的文件来规范怎样确定资产、负债的计税的基础,有关规定大多都分散在各种各样的税法文件中,很难正确把握,在资产、负债的计税基础时,需要会计人员能够熟练地掌握税收制度,同时还要注意其和会计收益的计算过程是不同的,需要单独对其进行计算。目前存在的问题是我国部分会计人员没有清晰地理解所得税会计方法,这要求税收制度有关部门按照实际情况加强制定具有操作性的详细的实施准则和方法。

因此必须加强对企业所得税会计实施的监管力度。没有一个严格、成熟的监管制度,在企业所得税实施过程中,再完善的会计准则也不能有效发挥其应有的作用。那么对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难度,必须要进一步加大相关部门对企业会计信息真实性的监督力度。

四、结语

在实施企业所得税过程中存在一定的复杂性、长期性以及多变性,因此一定要不断提高会计人员的综合素质,同时建立完善的企业所得税实施制度,从而为企业所得税会计实施奠定良好的基础。

参考文献:

[1]郭桂花,宋晴. 公司治理结构与会计信息质量的相关性分析[J].广西财经学院学报. 2012(06):46-48

[2]刘小涛.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差异及协调研究.长沙理工大学硕士论文,2009:39-42

第5篇:税务硕士论文范文

【关键词】城乡义务教育;教育经费;省级财政;均衡发展

【前言】新教育制度的实施,我国中央政府对农村义务教育普及高度重视,提出对农村教育财政统筹的主体由乡级政府变为县级政府的方针。但我国中西部地区的县级政府经济相对落后,中央政府因此也加大对贫困地区县级政府的财政支持,以解决义务教育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实际困难。本文从经济学视角出发,分析中央政府对县级政府财政支持及县级政府对义务教育的分摊,提出相关政策建议。

一、教育产品属性与财政责任

(一)义务教育产品属性

义务教育就制度而言,它具有公共产品的特性,由政府承担“最低限度”的教育投入,从根本上保证义务教育的公平性特点,充分体现了其公共产品的属性,而超出“最低限度”的教育支出,又可看作私人产品,这部分支出主要由家庭承担。所以义务教育具有公共产品与私人产品的双重属性。首先,义务教育属于对社会的生产及发展有益的公共属性产品,属于强制性教育。我国规定每个人都需要接受9年义务教育,保证全国人口素质稳步提升,所以义务教育阶段其公共产品的属性较强,私人产品属性表现较弱,这也是国家大力推行免费义务教育的结果;其次,义务教育提高群众的整体知识水平,为贫困地区的人提供了一个改变命运的机会,通过学习受到良好的教育,解决农村人口就业难,没有高新技术人才的问题,对缩短贫富差异,促进社会和谐发展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优化教育资源的配比,是实现全国义务教育的关键,体现义务教育的公共产品属性。

(二)义务教育财政的基本任务

1.义务教育经费的充足供给

我国科技虽然发展较快也相对发达,但是对于欧美国家来说仍处于发展中国家的位置,关键原因就是国民教育的整体落后,我国以1.4%的世界教育经济比重,教育着世界23%的人口,如此大的教育基数拉低了我国的整体教育水平。我国教育经费是由中央调配、各地区政府逐级分配的模式,主要教育收入是城镇税收、集体慈善捐赠及个人捐赠组成,其中地方教育附加费是主要的教育经费来源。对于贫困地区来说税收少,可投入的教育费用也相应减少,此时就需较富裕地区政府在财政上给予大力支持,合理分配教育经费。衡量义务教育经费的充足与否可以从以下几点分析:(1)国家财政性教育支出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对比于世界的平均水平;(2)参与义务教育的人均费用,落实到人、服务到村,政府教育部门财政收入与支出的比例;(3)义务教育的入学率及升学率也可以表现出教育投入是否充足。从此三点大致方向可以估算当地政府义务教育经费投入是否到位。

2.义务教育资源的公平配给

教育公平包括了教育质量的公平、教育机会的公平、教育过程的公平及教育权利的公平。例如:目前我国东部地区的教育水平与西部贫困地区的教育水平差距十分明显,此现象是区域教育的不公平引起的。城镇地区与农村地区的教育水平相比也是相对较高的,不少农村学校不仅缺乏基本的教学材料,师资、校舍、饮食条件等都存在极度匮乏的现象,这是城乡教育不公平的体现。所谓公平,就是公民应该享受的权益,需要政府及社会以一视同仁、毫无偏私、无差别地对待原则,分配公共权利。义务教育的关键问题就是基础教育分配的公平性,是社会公平在教育领域的延伸。缩小各地区教育差异,帮助贫困地区受教育程度的提高都是义务教育公平性的一种表现。“教育强则国民强,国民强则科技强,科技强则国强”。义务教育资源的公平配给能为更好地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打下坚实的基础。

3.义务教育资源的有效使用

在我国义务教育制度全面普及的今天,如何将义务教育资源有效合理应用,保证每个公民享受公平的义务教育,是政府努力的目标。政府部门需按照教育法相关规定,统筹谋划,缩小各地政府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使各地方政府办学水平及管理水平达到“标准化”。可从以下几点实施:第一,省、市、县各级政府分工明确,按照各自的发展水平及财政实力划分管理区域,利用有效的资源最大化地完成义务教育经费的合理分配,明确义务教育的政府责任,缩小各地区间义务教育的差距。第二,确保教育均衡发展,改革义务教育的评估政策。在我国很多省、市、县都出现了所谓的“重点”学校,“重点”学校在师资力量、硬件设施上都远远高于农村地区,造成了学校之间在教育资源配置上的差异,长此以往形成了农村与城市地区不同的办学评估政策,拉大了城市与农村教育水准的差异,直接或间接影响了各地教育资源的有效使用。第三,义务教育的有限性制约了教育资源的不均衡,合理的资源配置平等地分配给各地学校,对相对偏远落后的学校给予更多的资源,以减小各地区学校间的差异。第四,教育离不了人才的输送,建立科学的教师分配制度,对教育薄弱地区多输送专业能力更强的教师。只有在教育经费及人才输送上合理分配,才能更好地实现义务教育资源的有效使用。

二、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投入与分配“新体制”存在的问题

(一)新体制缺乏整体规划

我国进行改革开放事业虽然取得了令世人瞩目的成就,但整体发展水平仍处于发展中国家的水平,以占全世界教育经费1.4%的财力,支撑着全世界23%的庞大教育体系,使我国发展义务教育的任务越加困难。全面推行义务教育“新体制”的过程中,因缺少合理规划,遇到了较多现实问题。例如我国现行义务教育投资的主体还是由地方政府负责管理及多方筹措资金的办法,施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这实际上因地方经济发展不均衡,最终导致了义务教育投资的不平衡;各地方政府对普及义务教育采取的措施不完善,任其发展,没有建立科学的教育投资体制,无法确保义务教育经费的正常使用;城乡教育附加费是我国主要教育经费的来源之一,在此问题上各地政府应加大管理职责,实行“乡征、县管、村用”的办法,使教育附加费征收到位;公共教育经费投入的总数不足,阻碍了我国实现普及义务教育的战略目标,是最严重的问题。“新体制”的不断完善为义务教育的全面实施发挥更积极的作用。

(二)省、市、县三级政府对农村义务教育经费分担责任不明确

“新体制”农村义务教育实施以来,省、市、县三级政府对农村义务教育经费分担责任的不明确性,阻碍了义务教育的实施推行。在农村义务教育“新体制”的实施下,教育经费的划分与分配还存在不符合实际情况的现象。中央政府、省级政府、市级政府与县级政府之间,没有统筹规划好适合当地义务教育实施的责任体制,导致各级政府之间财力与事权划分不明确。财务和事权不能实行“一刀切”的模式,应结合当地政府的财力情况,逐级划分其责任义务,富裕地区多分摊,贫困地区少分摊,从实际情况出发全面落实农村义务教育“新体制”的推行,通过逐级分配的原则,避免省、市、县三级政府对农村义务教育经费分摊责任不明确,造成财力与事权的扭曲。

三、教育经费投入与分配问题的探讨与研究

(一)分配好各级政府财政承担义务教育经费额度

目前,我国教育经费的主要来源有:国家财政教育支出经费、社会捐赠物资经费、事业收入、社会团体或公民个人办学经费及其他收入组成。在分配教育经费支出时,应按照各级学校和财务分配相统一的原则,在政府财政预算中分类列出单独账目。农村义务教育的支出应按照当地政府财政收入的实际情况,按照中央政府、省(直辖市、自治区)、市、县(区、市)四级政府的财政能力按比例分配,确定当地政府财政收入与支出的总额,富裕区域支援贫困区域,建立帮扶对象制度,合理分配各级教育经费,使农村义务教育更好地落实下去。

(二)建立完善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财政转移支付是由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之间纵向不平衡及各区域之间横向不平衡而产生的,是国家为了实现各项区域社会经济事业的协调发展而施行的财政政策。财政转移制度的完善,有助于地方财政调节与转移政府收入,政府可以把筹集到的善款、税收、政府土地租赁收入等,筹集到的政府资金转移到义务教育、社会福利、公共设施建设等费用的支付上。转移支付制度也是世界缩小各地经济发展差距的重要手段,完善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能使贫困地区的公共服务、教育、卫生等,达到全国性基本服务的标准,促进各地方公共设施平均化,是平衡各地区财政能力的有效措施。利用其“抽肥补瘦”的特性,宏观调控地方财政的巨大差异,也是中央财政对不发达地区的援助。让各地区群众能享受到平等的公共服务、教育、卫生,走上共同发展的富裕道路。

(三)建立农村义务教育责任的监管、评价机制

我国把义务教育列为治国的根本方针以来,制定《义务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文件,针对各地政府通过合理分配教育经费支出与使用等问题,建立了一个监督、评审、透明化的执行过程,通过其网络平台、电视报纸等媒体渠道,明确教育经费的支出、补助、捐赠、分配等程序的透明度,使广大群众了解政府部门对义务教育支出的使用。对农村教育工程的建设进度,规范政府部门对农村义务教育改革的责任及义务,建立一个中央政府下达义务教育政策,各地县级政府配合管理,大众监督评价为一体的责任监管平台,确保农村义务教育有效实施。

(四)建立义务教育经费正常增长与激励机制

我国教育经费的主要来源是各地方政府税收、集体慈善机构捐赠及个人捐赠为主。其中地方政府教育附加税是最主要的来源,要加强教育附加税的实施,各地政府就需加大对本地区商业及生产单位的税务监管力度,按时按规缴纳。其次教育经费的投入,还应考虑我国经济发展的水平及物价的高低,通过计算人均GDP来完成对教育经费支出的调整。要遵循效益性原则,合理分配教育经费,不同地区根据当地经济的发展高低,量力而行,按照经济发达地区多承担、贫困地区少承担的原则,实行“公平有限,兼顾效益”。最后加强对各地教育单位的考核制度,根据学校环境、教学质量、辍学率及复读率等为考核点,实行奖励机制,从而提升当地义务教育的质量及效益,实现义务教育水平稳步提高的趋势。

【经济学硕士论文参考文献】

[1]巫南杰,邓新.我国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的影响因素研究[J].现代商贸工业,2018(09).

第6篇:税务硕士论文范文

关键词:企业间借贷;合法性;合法化

一、 我国目前企业间借贷现象的存在现状

企业间借款是指无金融经营权的两个企业之间互相拆借资金的民事行为,其内容是非金融机构的企业之间,通过书面的或口头的协议,由一方企业将自己合法所有的资金借给另一方企业使用,另一方企业在约定期限届满后归还本金,支付利息。

在目前的政策环境下企业间的借贷是不被允许的

1996年中国人民银行下发的《贷款通则》第六十一条明确规定“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企业之间不仅不得办理借贷,而且连“变相”借贷融资都不被允许。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会根据1996年9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及1990年11月12日《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判决企业间签定的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由使用借款方向发放借款方返还本金,对利息则一般不会支持。

关于为什么不允许企业间借贷,在1998年中国人民银行对企业间借贷问题的答复中这样解释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禁止非金融机构经营金融业务。借贷属于金融业务,因此非金融机构的企业之间不得相互借贷,企业间的借贷活动,不仅不能繁荣我国的市场经济,相反会扰乱正常的金融秩序,干扰国家信贷政策、计划的贯彻执行,削弱国家对投资规模的监控,造成经济秩序的紊乱。因此,企业间订立的所谓借贷合同是违反国家法律和政策的,应认定无效。

二、我国企业间借贷合法性的重要性

改革开放以来,大大小小民间企业如雨后春笋逐渐增多,在资本和数量上都占有相当的比例,企业为满足自身在资本市场正常运作急需融资。然而通过金融机构间接融资手续繁琐条件复杂,在当前的制度条件下,开放企业间借贷几乎是唯一解决融资困难行之有效的方法。

(一) 企业间借贷的合法性理由

1、放宽企业间借贷,有利于我国目前金融资产的配置结构优化。近年来,我国金融资产规模越来越大,但规模迅速的扩大并没有带来金融资产结构上的大幅度调整,存贷款等传统投资方式在金融资产中仍然占有较大比重,这种资产结构不符合国际金融资产管理的理念。除过度集中的存贷款外,我国金融机构的其他金融工具运用也存在不合理的结构,这点突出表现在利率产品的偏重上。企业间贷款的放宽,将有利于金融资产和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还能够降低企业的运作成本,符合市场经济规律,从而促进企业发展,带动经济增长。

2、有利于降低企业间接融资带来的成本及风险。由于企业间借贷现在仍处于非法状态,大量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采用委托贷款、信托贷款或者通过自然人为中介贷款等方式进行间接借贷。这样就使得融资过程中的成本大大增加,同时也增加了间接融资的风险。如果现阶段放宽企业间借贷的法律规定,那么企业面临的高成本和高风险将大大降低。

3、企业间借贷大量存在存在合理性依据。市场经济在开放的状态下,民营企业大量出现,资金来源越来越多样化,企业经营需要独立的自主经营权。而禁止企业间的借贷实际上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企业间的自主经营权。

(二) 相关法律制度对企业间借贷合法性的默许

由于企业间借贷在现实生活中普遍存在,支持企业间借贷的合理性成为目前法律规定、司法解释不可回避的事实,我国现阶段许多法律法规对着方面有所涉及。这些条文虽然没有明确说明企业间借贷是合法行为,但是已经默许了借贷行为的合法性,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少数判决默认企业间借贷的合法性。

1、 《公司法》第149条第三项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按照通常理解,只要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董事或高管就可以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而此处的他人并没有详细限定范围,也未对出借资金的公司限定范围,因此按通常理解,企业间借贷是被允许的。

2、 《税法》规定“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不高于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据实扣除”,这里所讲的借款利率,指的是按照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但是,从民法通则的角度讲,法律规定企业间的借贷利率不超过同期借款利率的30%是受保护的。

国家税务总局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三十三条和第三十四条规定了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在一定范围内可以在税前扣除; 第三十六条规定: “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 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这些条款的规定也将企业间不违反利息标准的借贷行为默认为合法有效行为。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也有相似的规定。《条例》第38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一)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该条第二款表示,对于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企业间的借款利息,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这个条款隐含的意思在于,低于同期贷款利率的部分是受到法规保护的,而超出部分不能得到法规的保护。虽然该《条例》并没有直接明确企业间借款的合法性,但是从税法的角度对于企业借贷行为间接地予以部分的肯定。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的,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该解释中规定的垫资部分性质上实际属于企业借贷性质,也就是说该解释实际上已经默认企业以垫资方式借贷为合法行为。

三、 促进企业间借贷制度合法化的建议

(一) 完善国家关于企业借贷的立法

禁止企业间借贷是中国处在经济转型时期的需求。现阶段,我国可以逐步放开对企业间借贷的禁止性规定,分阶段逐步完善企业间借贷有关的法律规定。这样可以保证金融秩序的稳定和经济市场有序进行过渡。

对于企业间基于自由意志进行相互支援或者帮助,利用企业自由资金合法借给其他企业的情形,如果企业资金来源合法且是自有资金,合同约定符合法律规定,法律应该对这类合同给予保护。企业之间借用资金用于本企业的扩大再生产,或者生产经营管理,双方约定利率低于银行四倍利率,这类借款符合我国关于民间接待的规定,应当得到保护。企业之间基于生产经营、管理或者用于扩大再生产而借贷自有合法资金,但是约定利率产国银行四倍利率,这类借贷违反了我国关于民间借贷的规定,属于非法借贷,超出银行利率的部分将不被保护。企业利用银行套现、非法集资等方法变相吸收公众资金,此类企业借贷应为无效,应予以取缔。

(二)完善企业内部控制制度

企业内部控制是以专业管理制度为基础,以防范风险、有效监管为目的,通过全方位建立过程控制体系、描述关键控制点和以流程形式直观表达生产经营业务过程而形成的管理规范。如今,我国仍对企业间借贷持否定态度,原因之一是担心企业间借贷无规范的程序,对资金的利用和企业经营风险存在担忧。完善的企业内部控制制度是规范企业借贷,防止资金利用和企业经营风险的重要手段之一。企业间相互借贷是一种生产经营活动,企业借贷双方均应该持谨慎态度,以保证公司的利益,利利用企业内部控制制度进行规范,企业内控在规范企业行为发挥着重要作用。

完善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可以完善避免独断的经营决策的出现。公司在加强内部控制时,可以增加资金出借程序方面的规定,来控制资金借贷的安全。正如《公司法》规定:公司对外提供借款,必须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过董事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讨论形成一致决议;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借款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讨论形成一致决议;受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此次借款事项的决议,此次借款事项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内部控制的完善不仅保护着贷款方的利益,也一定程度上起到为借款方防范风险的作用,由于企业间借款的利率一般高于银行利率,对借款方来说不仅要承担偿还本金的义务还要承担偿还大量数额利息的义务,借款方企业需要通过完善内部控制程序来保障借款程序,在借款前对企业的财务状况和还款能力作出真实的评估,对于借款方企业来说,完善的内部控制可以保障企业不会因借款的高利率而使企业经营陷入财务危机。

[参考文献]

[1]江楠.企业间借贷行为合法性的分析与完善[D].华东政法大学硕士论文,2012.2.

[2]段晓蓉.关于企业借贷合法化的分析与建议[D].中国政法大学硕士论文,2011.10.

第7篇:税务硕士论文范文

关键词:程序 行政调查程序

1 行政调查程序的概念

程序是法律良善运行的先决条件,没有程序,无法实现实体正义的目的;没有程序,要实现社会主义法治就无从谈起。正如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弗兰克福特对程序的解释:“自由的历史基本上就是奉行程序保障的历史。”行政调查程序,即行政调查操作程序、行政调查实施程序,是事实信息的取得、处理以及确定事实的程序流程,对于行政机关做出客观正确的决定有重大影响。这就要求:其一,该行为是由行政主体实行;其二,该行为的方式方法和范围,重点是一般程序步骤;其三,所调查行为在范围方式内有序进行。由此行政调查程序的定义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调查权力,做出行政调查所应遵循的范围、原则、方法和步骤的总和。

2 各国对于行政调查程序的规范

闭门造车,只会导致自我夸大,自我满足,因此应该借鉴各国在行政调查程序方面的原则、具体规范及特点。以美国、日本、英国等国家的行政调查程序为例,他们都比较注重对行政调查行为的研究和规范,经过长时期深入的研究,已形成比较成熟的思想与体系,在各自颁发的行政程序法典中也一般都有行政调查的明文法律规定。

2.1 美国法

美国在制定联邦《行政程序法》时受传统的法律思想影响比较大,因而该法比较注重对公民权利的保护,但因《情报自由法》和《个人隐私权保护法》的颁布,联邦《行政程序法》的基本精神有所改变,即在保护公民权利的同时,也开始考虑行政效率的要求,由此对行政调查行为也有了新的要求。美国没有专门制定行政调查法,但在联邦《行政程序法》有行政调查的专章,其条款中蕴含着公开原则、效率原则、公正原则。

从美国行政程序法典规定而言,其国会采取兼顾行政权与公民权,既支持行政机关之传票权,又由司法介入保护人民权利,所以行政程序法对调查权发动要件之程序上进行制约,其内容如下:第一,须有法律授权;第二,经公民申请;第三,申请书须说明与证据有关联及合理范围;第四,由法院实行强制执行;第五,对法院传唤命令抗拒不遵行的,由法院处罚。不过调查方式如何规范,其系在法律保留的要求下,交由各专法定之。

2.2 日本法

在日本行政程序法典中,行政调查的一般原则有三项:其一职权主义原则,行政机关在进行行政调查时,不得超越行政机关的职能或职责范围;其二行政调查行为的目标在行政相对人的自愿协力下实现,行政机关在调查时,对当事人有利和不利的事项应同等视之;其三比例原则,对相对人不服从调查的情况,行政机关不得对相对人做出不利的措施。

行政调查程序的规定有以下两点:一是通知调查事项和权利,除非因事情紧急或突发状况,一般行政调查应事先告知相对人,并向相对人说明理由,通知中应包括将调查的事项、时间和地点等。通知或通告,在正常情况下以书面形式,在特定的情形下可以使用口头、电子邮件等其他形式;二是表明身份,在实施行政调查时,应佩带公务标志,并出示身份及其他证明文件。

2.3 英国法

英国于1971年颁布的《行政裁判所和调查法》中对调查的定义是:一种为履行一些法律条款规定的义务而进行或者被采取的一种调查或者听证。在这里行政调查是一个相当宽泛的概念。英国的行政调查是为寻求一种比议会立法更能够对政府的全部活动加以规定的高效程序而应运而生。行政调查遵行的基本原则之一是自然正义原则,在行政法领域的具体应用与发展是程序正义原则,即为行政机关设定了最低限度的程序义务,从而有效地控制了行政权的滥用,有力地保障了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英国的行政调查由有关行政机关的事先告知、听取相对人意见和公民的各种陈述、申诉的程序性制度。行政调查是在保障公民权益的方面有重要的作用,是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的基础。行政调查的相关问题在1971年修订的《行政裁判所和调查法》,以成文法的形式纳入法律规范的规制。

综上所述,从各国的行政调查相关法律规定,可以归纳得出以下几点:第一,行政调查程序的原则:依职权原则、禁止不利于相对人的原则、参与原则、公开原则、效率原则、比例原则、保密原则、程序公正原则等;第二,行政调查的一般程序步骤:通知当事人事项和权利、表明身份、进行调查(当事人陈述、提交资料、勘验、现场笔录与鉴定)调查延期、结果反馈等;第三,行政调查的目的。行政调查关涉到如何平衡行政权和公民权的问题,如何在进行行政调查的同时,保证公民的权力,对这一难题其突破口就要从行政调查程序做起。

3 行政调查程序的特点

行政调查程序不仅能具有行政机关一般外部行为的特点,如对象明确、行为公开等,而且还有其独自的特点:第一,行政调查程序形式多样,具有更强的操作性,弹性较大,其原则是高效率与便利相对人;第二,行政调查程序除了是法定的外,多数是工作惯例形成的,其约束力并不一致;第三,行政调查程序相对于司法来说,不完全是终结性的程序;第四,行政调查的宗旨是平衡行政权与公民权,由此程序具有较强的保护性,有助于行政相对人表达意愿和维护权利。

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来规定行政程序,更没有一部完善的法律来规定行政调查程序。我国的行政调查行为存在于我国的各个行政领域中,如审计、公安、海关、工商、税务等行政机关,有关行政调查的规定零散分布于这些部门行政法规中。这些规定凌乱,不统一,本文简单对行政调查程序的基础理论做一个归纳,抛砖引玉,希望引起大家对这个问题的重视和继续研究。

参考文献:

[1]肖金明冯威.行政执法过程研究[M].山东:山东大学出版社,2008,11.

[2]马怀德主编.行政法学/中国政法大学精品系列教材[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

[3]胡建淼.行政法学(第三版)[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2.

[4]张兴祥.行政程序法立法研究丛书——外国行政程序法研究[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

[5]肖磊.行政调查研究[J].武汉大学硕士论文,2005.

[6]邓蔚.论公安行政调查程序的完善[J].四川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5.4.

[7][英]威廉.韦德:《行政法》,徐炳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718、719页.

[8]李延军.论行政调查的程序规制[J].中山大学学报论丛,2006.

第8篇:税务硕士论文范文

关键词:上市公司 会计舞弊 表现形式

一、会计舞弊的概念

国内外对于会计舞弊的定义从不同的角度有着不同的理解。至目前为止,对于会计舞弊这一概念学术界尚未有一致的定义。根据我国2001年7月的《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8号——错误与舞弊》中对“会计舞弊”的定义为:导致会计报表产生不实反映的故意行为:包括会计人员或有关当事人为了谋取经济利益采取非法手段进行会计处理的不法行为。《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将会计舞弊定义为:被审计单位的管理层、治理层、员工或第三方使用欺骗手段获取不正当或非法利益的故意行为。

由此可见,会计舞弊是指财务造假主体为获取不正当经济利益采取非法手段故意的、有目的的谎报具有重要性质和实质性财务事实的违法行为。

二、上市公司会计舞弊的表现形式

(一)利用关联交易:

1.关联购销。关联方之间的商品销售和提供劳务,最终并未将其产品销售出去,形成上市公司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利润转移而已。

2.关联方企业相互承担债务和费用。上市后,控股公司继续由关联公司为其提供后勤服务。因为各项收费的具体标准和摊销原则操作弹性很大。当股份公司出现经营不善等情况时,子公司可以主动调低上市公司的应缴费用,或直接承担控股公司的相关费用等以此达到转移费用、增加上市公司利润的目的。

3.虚构关联交易。主要做法是在关联双方签订销售合同时,将库存商品中尚未出售的资产确认为主营业务收入,将不符合资产确认条件的资产确认为资产;从而虚增企业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上市公司与关联方之间通过银行间相互转账虚列收入、虚支成本从而达到虚构利润的目的。

(二)运用不恰当会计政策:

1.改变折旧政策。折旧政策包括两个因素即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折旧年限的确定可以通过人为估计来实现,上市公司可以依据资产预期经济利益的实现方式选择折旧方法,但因实现方式的概念并不清晰。通常试图通过降低当期的折旧费用的手段来从而增加当期利润。

2.滥用资产减值准备。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中明确规定的不允许转回减值的资产主要是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以长期股权投资等长期性资产,其他如存货、应收账款、短期投资、长期投资、委托贷款等资产的减值准备仍可转回。

3.使用不当的收入确认方法。根据新会计准则,收入的确认应该在满足收入的确认条件时才应予以确认和记录。但我国上市公司的管理层经常通过舞弊的手段虚增销售收入。主要方法包括提前确认收入和扩大销售核算范围虚增收入。

4.使用不当的费用确认方法。收益性支出资本化,就是将期间费用以及应当与本期收入配比的营业成本等故意列作长期资产,以此虚增利润。

费用摊提目标化,企业基于配股、增发等融资目的,或者为了迎合市场盈利预期等,常常人为调节诸如广告费、折旧费、研发费、预计损失、无形资产摊销等费用的计提或推销的依据比例、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折旧及推销期限的延长或缩短均可使当期费用减少或增加。

(三)虚构交易事项:

虚构交易事项通常涉及到虚构销售业务、伪造经济合同、填制虚假发票、银行账单、海关报关单、税务发票等等一系列原始凭证。

三、上市公司会计舞弊行为的识别

1.资产负债表项目分析

(1)资产项目分析。分析应收账款项目首先要考虑应收账款的规模与企业的信用政策、经营方式、行业特点是否相称,考虑应收账款的来源。其次,应该考察企业应收账款背后是否有真实的交易,企业是否按规定对应收账款计提了充足的坏账准备,并且建立了科学的应收账款管理政策。

(2)负债项目分析。分析负债项目要同企业的经营形式相联系,分析企业采购政策、分利政策、付款政策和其他经营特点。对于商业企业,通常是流动负债和销售收入同时增长;对于工业企业,通常是长期负债和利润项目增长,而流动负债无明显变化。

2.利润表项目分析

(1)收入项目识别。首先要关注主营业务收入增长速度。其次,要分析主营业务税金与主营业务收入比例是否合理。第三,将主营业务收入与现金流量表结合分析,判断其与现金流入量是否协调。

(2)费用项目识别。对于费用项目的分析应当重点关注两点。一是销售费用与销售收入的数额。二是关注应收账款的坏账准备。

(3)利润操纵分析。分析企业是否存在利润操纵,首先要判断企业利润的来源,如果企业利润中有很大一部分来自一次性利得而不是企业的营业利润,那么利润真实性则需要深入分析。长期依靠利得获利的企业,缺乏核心竞争力,持续经营的前景不容乐观。并且利用利得操纵利润操作上容易,效果直接而明显,是上市公司的常用手段。

此外,要留意企业利润的现金保障。企业现金流既是企业盈利能力的体现,也是企业支付能力和偿债能力的保障。通常来讲,企业通过粉饰利润表进行财务舞弊的可能性比较大,而操纵企业现金流的难度却非常大,因此分析企业价值和盈余质量时,一定要分析现金流量。有些企业净利润很高,经营现金流量净额却很低甚至为负,这些上市公司实施财务舞弊的可能性较大,因为虚构的交易收入可以虚增盈余,但那些子虚乌有的所谓应收账款是无论如何也带不来现金流量的。

参考文献:

[1]我国上市公司会计舞弊的识别研究 杨薇 《河南大学硕士论文》2008-05-01

[2]上市公司会计舞弊的经济学分析及其监管研究 陈淑萍 《吉林大学博士论文》2007-10-01

第9篇:税务硕士论文范文

关键词:创新驱动发展 信息管税 会计信息质量 企业规模

一、引言

在我国税务信息化快速发展的背景下,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对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和创新型国家的建设都具有重要意义。Paul Romer(1990)指出,有意识的科技创新投入,能够带来技术进步,而这种内生的科技进步,能够带来经济发展。Lucas, R. E.(1988)仔细分析了3个模型,认为除了国际贸易外,物态资本投资带来的科技变化,和在教育投资中带来人力资本增值一起,都能带来经济增长。Carroll, C.(2011)及其他国内学者均提出了类似观点。但这些研究,大多集中在资本投入到企业后,企业如何通过利润最大化来实现经济增长。本文则探究,投资在政府部门的信息化建设,尤其是税务部门的税源管理系统,在我们会计领域,能否为企业提供高质量的会计信息提供帮助。

2009年6月,为了解决现代税源管理中日益加剧的征纳双方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提出了信息管税的战略决策。信息管税,是指“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以解决征纳双方信息不对称问题为重点,以对涉税信息的采集分析利用为主线,树立税收风险管理理念,健全税源管理体系,加强业务与技术的融合,进而提高税收征管水平”。从定义可以看到,信息管税是税务机关进行征税的一种策略性措施。

税收信息化的发展推动了征管模式的变化和税收业务流程的重组,实现了全国税收数据大集中,搭建了统一的纳税服务平台,推行了网络离线申报、微信申报、APP申报等多种现代申报工具,对于进一步规范健全全国税源管理体制、优化纳税服务、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的税收征管改革目标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2013年3月7日,国家税务总局又了《网络发票管理办法》,决定于2013年4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正式推行使用网络发票,纳税人通过互联网即可完成发票领购、配号、开具、查询等一系列事项,大大减轻了企业在开票管理过程中的总体投入成本负担。对内,建立了规范统一的行政管理平台(也称OA)和工作统筹平台,将综合办公系统、管理辅助系统、信息化管理平台、数据应用平台、内外网门户网站、知识管理平台纳入其中,强化了税务机关纵向、横向沟通和数据共享,大大提高了行政效率。

在上述前提下,我们有条件去探究会计信息质量与信息管税之间的关系。讨论实施信息管税后企业规模与会计信息质量的关系,有利于回答两个问题:一是企业在发票管理和纳税申报中,配合税务机关实施信息管税,客观上企业的会计信息质量有没有提高?二是如果有提高,那么对于哪些企业提高效果更佳?进而,我们可以指出哪一类的企业为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应该在公司内部投资更多资源去配合税务机关开展信息管税工作。

二、文献回顾

随着云计算、大数据、移动互联等先进科技的发展,现代企业的管理模式不断进行调整和变革。美国从20世纪60年代起就逐步建立了税收征管网络,涉及税务登记、申报征收、税源审计和监控、资料检索和收集、人事办公等方面的工作。很多西方国家建立了覆盖面广且完善的税务信息系统,大大提高了收税效果和效率,促进了税务信息化的发展。税务信息化管理水平是征税现代化的一个指标。西方学者关于信息管税的理论研究大多集中于税收征管风险管理、流程再造、信息不对称等理论。美国信息管理专家诺兰(NOLAN)1979年提出诺兰模型,把信息化发展概括为初始、传播、控制、集成、数据管理和成熟六个阶段。在诺兰模型的基础上,米歇(Mische)在20世纪90年代提出的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的米歇模型更能够反映当代信息技术发展的新特征。此后,诺兰模型和米歇模型被广泛应用到信息管税的研究当中。墨菲在《美国联邦税制》一书中,介绍了提高税务信息化水平的几个要点:将现代化的科技手段运用到税收征管中;制定具有刚性的法律法规;科学设置税务机构;协调部门之间的工作机制。

在中国,信息管税的研究在很长时间的摸索和发展之后,取得了巨大的成绩,信息管税对征管效率的提升作用越发明显。国内部分学者从信息管税的作用,引申出信息管税的内涵,如西安国税樊唯理认为从信息管税的内涵来看,“信息管税是以信息为媒介,促进税收征纳良性互动”“以网络为平台,消除信息‘孤岛’”“以科技为支撑,提高税收征管质效”。国家税务总局宋兰认为,信息管税是全面提高税收征管水平的必由之路,加强业务与技术融合是信息管税的关键,有学者将税源监控和会计规范联系起来。山东国税黄玉远认为,推行信息管税“有利于保障税收收入稳定增长”,有利于“提高税源精细化管理水平”,“有利于提高公共资源的使用价值”。当然,通过对信息管税实践的研究国内一些学者也指出了目前信息管税发展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案。刘慧芳对信息不对称理论与税收征管的关系进行了详细分析,提出要解决税收征管中的信息不对称,需要从机制、税收立法、信息化建设等方面完善。朱振国从数据采集和分析的角度指出当前税务部门信息管税存在征纳双方信息不对称、数据信息采集操作不够规范、缺乏数据信息分析应用平台等问题,并从思想、机制、纳税服务方面提出解决办法。

上述观点基于理论和实践对信息管税模式进行探讨,指出了在不同信息时代和不同政治体系的大环境中,这种税收管理活动应用推广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后一部分探究了会计信息质量的研究,讨论了会计信息供给和监管方两个不同利益相关者。其不足之处在于:首先,这些文献大多是在传统管税模式下,特别是基于公司内部层面对会计信息质量的影响因素所进行的论证,没有涉及到新型信息管税模式下对会计信息质量的需求;二是没有考虑到这种信息管税模式约束下如何促进企业会计信息质量的进一步提高。

三、研究假设与设计

(一)假设的逻辑

迄今为止,人们用于评价会计信息质量高低的标准依然是:信息是否真实、可靠,是否相关、有用、合规,等等。换言之就是真实程度高、可靠程度高、相关程度高、有用程度高、合规程度高等的会计信息是高质量的会计信息。这也是企业财务报告中对会计信息质量的基本要求,而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的真实性、可靠性、相关性、有用性、合规性,主要体现在财务报表中。

在广州地区实施信息管税,主要是推行“金税工程”一期、二期和三期,建立电子化的发票管理系统,使得企业的涉税交易,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控制假发票对会计信息的影响,又可以有效地提供大量真实的业务信息,使得企业可以通过此系统更容易获取准确的三大期间费用信息、原材料采购信息及其他资产负债变动信息,从而提供高真实性、可靠性、相关性、有用性、合规性的财务报表。如果企业本身有足够的专业人员,也配备了恰当的会计信息化软件,此系统对会计信息质量提高效果不大。反之,信息管税,应该可以帮助企业在成本准确性、费用列支准确性和资产负债状况列报准确性三个方面有一定的效果提高作用。因而,本文提出以下假设:

假设 A:在信息管税下,企业规模越小,会计信息质量提高效果越好。

假设 A1:在信息管税下,企业规模越小,成本准确性的提高效果越好。

假设 A2:在信息管税下,企业规模越小,费用列支准确性的提高效果越好。

假设 A3:在信息管税下,企业规模越小,资产负债状况列报准确性的提高效果越好。

如果假设A1、A2和A3得到数据支持,我们认为假设A得到验证通过。

(二)研究设计

1.变量设计。(1)因变量:本文的因变量包括以下三个:成本准确性的提高效果、费用列支准确性的提高效果和资产负债列报准确性的提高效果。上述因变量用Likert 5级测量,题项中,靠近 5的 Likert测量值,表示程度最高;靠近 1的 Likert测量值,表示程度最低;靠近 3的 Likert测量值,表示程度中等。(2)自变量:企业规模。根据税务机关的常用划分,企业规模我们给出以下三个选项:A.小型(工业企业300人以下;商业企业100人以下;服务性企业400人以下);B.中型(工业企业300―2 000人;商业企业100―300人;服务性企业400―800人) ;C.大型(工业企业2 000人以上;商业企业300人以上;服务性企业800人以上)。

2.样本与研究设计。本研究采用问卷,收集信息管税相关数据,我们的问卷主要通过广州税务机关发放,发放和收集时间为2014年7―10月,调查问卷的填写者主要是广州地区的大中小型企业里的财务人员,被调查企业42家,覆盖了广州市十区两县,分布具有随机性,行业范围广,涵盖了生产制造、交通、旅游、餐饮休闲、医疗卫生、金融商贸等十多个行业,调查的问题设置主要集中于税务机关实施信息管税后企业会计信息质量提高的效果和作用等方面。在调查时,企业专门安排给相关员工填写问卷,基本保证了受访对象意见表达的真实性,本问卷从而具备了可靠性。本次研究,共发出调查问卷450份,收回有效问卷397份,有效问卷回收率为 88.2%。

四、实证检验与结果分析

(一)假设检验

采用一元线性回归分析进行建模分析。回归分析是一种统计学上分析数据的方法,目的在于了解两个或多个变量间是否相关、相关方向与强度,并建立数学模型以便观察特定变量来预测研究者感兴趣的变量。如果在回归分析中,只包括一个自变量和一个因变量,且二者的关系可用一条直线近似表示,这种回归分析称为一元线性回归分析。

假设 A指出,实施信息管税后,企业规模越小,会计信息质量提高效果越好。信息管税的实施与对会计信息质量提高效果有三个方面联系:成本准确性的提高效果、费用列支准确性的提高效果和资产负债状况列报准确性的提高效果。因此检验这个假设 ,首先检验假设 A1:实施信息管税后,企业规模越小,成本准确性的提高效果越好;然后检验假设 A2:实施信息管税后,企业规模越小,费用列支准确性的提高效果越好;最后检验假设 A3:实施信息管税后,企业规模越小,资产负债状况列报准确性的提高效果越好。如果假设 A1、A2、A3都成立 ,那么说明假设A得到支持。

1.假设 A1:在信息管税下,企业规模越小,成本准确性的提高效果越好。把企业规模作为自变量,成本准确性的提高效果作为因变量,运用统计软件spss 17.0进行分析,结果见表1、表2。

如表1结果显示方差分析中显著性水平P值0.0169,小于所选定的显著性水平 a=0.05,估计的模型是显著的。

从表2回归系数表中可以看出企业规模的估计值是-0.4063,标准值是-0.3854,T检验值-2.5057,P检验值(Sig) 0.0169,小于 0.05,说明这些回归系数是统计显著的。当企业规模越小时,成本准确性的提高效果越好;当企业规模越大时,成本准确性的提高效果越差。假设A1得到支持。

2.检验假设 A2:在信息管税下,实施信息管税后,企业规模越小,费用列支准确性的提高效果越好。把企业规模作为自变量,费用列支准确性的提高效果作为因变量,运用统计软件spss 17.0进行分析,结果见表3、表4。

如表3结果可以看出,方差分析 P值(Sig)是0.0131,小于所选定的显著性水平 a=0.05,估计的模型显著。

从表4中看出,企业规模的估计值是-0.3750,标准值是-0.3991,T检验值-2.6117,P检验值(Sig)0.0131,小于0.05,说明这些回归系数是统计显著的。当企业规模越小时,费用列支准确性的提高效果越好;当企业规模越大时,费用列支准确性的提高效果越差。假设A2得到支持。

3.检验假设 A3:在信息管税下,企业规模越小,资产负债状况列报准确性的提高效果越好。把企业规模作为自变量,资产负债状况列报准确性的提高效果作为因变量,运用统计软件spss 17.0进行分析,结果显示方差分析中显著性水平P值(Sig)是0.0000,这个结果是非常明显小于所选定的显著性水平a=0.05的,估计的模型是非常显著的。企业规模的估计值是-0.6641,标准值-0.6539,显著性水平P值为0.0000,非常显著地小于0.05,说明回归系数统计上具有显著性。当企业规模越小时,资产负债状况列报准确性的提高效果越好;当企业规模越大时,资产负债状况列报准确性的提高效果越差。假设A3得到支持。

基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假设A得到支持,即在信息管税下,企业规模越小,会计信息质量提高效果越好。

(二)不同规模企业的会计信息质量提高效果

现实数据也验证了上述模型。从下列会计信息质量提高效果得分表可以看到,无论是对大型、中型还是小型的企业,税务机关实施信息管税对企业信息质量的提高效果得分都超过了3分,得分为2的比例非常低,得分为1的没有;而小型企业的得分更高,约3/4的比例得分为4,1/4的比例得分为5,也就是财务人员(特别是小企业财务人员)很大程度上同意实施信息管税,有利于提高企业的成本准确性、费用列支准确性和资产负债状况列报准确性。

(三)结论

在创新驱动发展背景下,被投放到税务信息化建设中的资金,带来了信息管税的长足发展。发票管理系统、金税工程一期、二期和三期和查税软件的运用和发展,都是科技发展在税务机关的具体体现。而科技的发展,带来了企业的会计质量提升,从而为企业管理决策提供了重要的经济数据。具体而言,本研究采用统计软件spss l5.0进行回归分析,以广州地区的大中小型企业为主要研究对象,对税务机关实施信息管税后企业会计信息质量提高的效果和作用等进行调研,并在此基础上采用回归系数分析的方法,对影响企业科技信息质量的主要内部影响因素进行了实证分析,研究结论如下:

(1)上述统计性描述显示,实施信息管税,对于企业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效果良好。无论是大型、中型还是小型企业,都认为信息管税对他们的会计信息质量有提升作用。

(2)实施信息管税后,企业规模越小,会计信息质量提高效果越好,反之,提高效果就越小。本文的发现对企业如何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规模越小的企业,就越应该积极配合税务机关实施信息管税,以提高自身的会计信息质量。

(3)由于实施信息管税后,企业规模对于资产负债状况列报准确性的提高效果影响是最强的,其次是对于成本准确性的提高效果,最后是费用列支准确性的提高效果,所以,对于自己本身所掌控企业的资产负债状况准确性信心不足的投资者,最应该高度重视信息管税,对于企业成本和费用列支准确性信息不足的报表使用者其次。

企业规模越大,则越有可能雇佣有足够专业水准的财务人员,配备恰当的财务系统,以提供高质量的会计信息。规模越小的企业则相反。本文指出了实施信息管税后企业规模和会计信息质量提高效果之间关系这个客观现象,后续研究可以考虑往这个方面深入开展下去。Z

参考文献:

[1]陈彦.基于信息管税模式的会计信息质量需求研究[J].财会通讯,2012,(6).

[2]樊唯理.对信息管税工作的探讨[J].财经界,2011,(9).

[3]黄玉远.关于完善社会化信息管税机制的思考[J].税务研究,2010,(11).

[4]会计信息质量特征研究课题组.对建立我国会计信息质量特征体系的认识[J].会计研究, 2006,(1) .

[5]路琳.信息管税问题研究[D].东北财经大学硕士论文,2012.

[6]魏明海.会计信息质量经验研究的完善与运用[J].会计研究,20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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