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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国”的治国方略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法治目标的确立,使中国步入了法制现代化的快车道。任何一项伟大事业的背后,必然存在着一种无形的精神力量。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宏伟目标的确立,不仅仅是一个简单选择和积极着手实施的问题,而首先是个理性思考、树立法律意识和法治新思维的问题。大学生是未来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中坚力量,其法律意识的状况将直接关系到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成效。
一、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内涵
大学生法律意识是我国社会法律意识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既具备社会主义现代法律意识的基本内容和特征,又有自己的特征,同时还区别于一般社会群体的法律意识。具体来说,与其他社会群体的法律意识相比较,大学生的法律意识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层次性。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层次性,指的是由于大学生所处的年级、专业的不同,从而具有不同水平的法律意识,表现出一定的层次性。第二,矛盾性。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在总体上具有一定的矛盾性。大学生一方面对我国的法制建设非常关心,表现出要求加快和完善法制建设的迫切心情和强烈愿望,也认识到法制建设是一个长期发展的过程;另一方面,有时有部分同学对我国的法制状况仍持冷漠、偏激的态度,甚至对我国的法治表示怀疑和不信任。第三,不平衡性。大学生法律意识的不平衡性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大学生的宪法意识弱于部门法律意识;在具体的部门法里,大学生的民法意识、经济法意识、刑法意识、婚姻法意识、继承法意识等普遍高于行政法意识;大学生的实体法意识普遍高于诉讼法意识。第四,不成熟性。由于大学生尚未形成科学的人生观、世界观,观察问题、分析问题还不够全面,使得他们的法律意识的内容带有明显的易变性和不成熟性。
二、大学生法律意识的现状
(一)法律认知偏差
法律认知是人们对法律现象,主要是对现行法律制度内容的了解和把握程度。法律认知是法律情感和法律信仰的前提,影响和决定着法律情感和法律信仰的形成。大学生的法律认知是建立在大学生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掌握的基础之上的。由于大学生法律知识的缺乏,经常表现出对一些我们常说的法律词语的不理解或是理解不准确。
(二)法律情感淡薄
在法制现代化和法律意识现代化的过程中,作为法律意识还相对淡薄的大学生来说,这些方面的情感就比较缺乏。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法律正义感不强。大学生对法的民主基础尚未有明确的意识,仍然秉持一种作为统治工具的传统意义上的或者说专制统治下的法律观,对法律正义性的信赖不足;大部分大学生不了解现行法律现象和法律制度,对其公平和正义性也不甚理解,也就很难有法律的情感产生。其次,法律信任感较差。当前我国法制建设不能够跟上市场经济建立的步伐,致使存在一定的、甚至是严重的腐败行为,使得大学生片面的观察这样的状况,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大学生对法律的信任感。表现在日常生活中,部分大学生觉得法律在一定程度上不能够惩恶扬善,因而对法律的信任感也就比较差。
(三)法律信仰缺失
大学生的法律信仰却令人担忧,部分大学生并未形成一定意义上的法律信仰。具体来看,大学生法律信仰的缺乏主要表现在:首先,法律规范的信仰失落。当前大学生对法律规范的信仰日渐失落,主要表现在有一部分大学生对法律不信任、不尊重和不服从,更有甚者对合法效力的法律予以蔑视、践踏,公
然以身试法,最终造成害人害己、令人扼腕的后果。其次,社会秩序的信仰缺失。大学生缺乏一定的对社会秩序的信仰,或者简单的过分夸大或者否认良好法律秩序的存在,进而也就很难将之转化为自觉服从和自觉遵守法律,并且在必要的时候甘愿为了法律而不惜牺牲自己的生命。
三、大学生法律意识培养的途径
(一)树立以培养大学生法律意识为目标的教育理念
传统的教育模式没有把培养学生具有较强的法律意识作为其目标的理念,这直接影响到教学的方方面面。因此,培养大学生法律意识必须首先转变教育理念,树立全新的以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为目标的教育理念。教育机构要树立注重法律意识培养的新教学理念,即转变教学观念,摒弃过去那种只注重理论方面的教学、只传输给学生法律知识的旧理念,而重新树立一种注重知识的输送更注重法律意识的培养的新教学理念。
(二)合理设置大学生法律课程
合理设置大学生法律课程,是指基于对国家的教育方针、高等院校培养人才的模式以及大学生法律意识培养的重要性方面因素的综合考虑而合理安排相关的大学生法律课程。通过问卷调查和收集学生的反馈信息了解到,现在一些大学的法制教育供需矛盾很尖锐。一方面,学生希望学校开设系列法学选修课或法学辅修课,给他们提供更多的接受法制教育机会,满足他们学法的需求。另一方面,原来学校还有一门法律基础课,能够对学生进行相对系统的法制教育,而随着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改革,《大学生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两门课程合为《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一门课。远远不能满足学生求知的欲望。
(三)大胆探索大学生法律意识培养方式
法学作为一门社会科学,它与我们每个人的社会生活紧密相关,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大学生法律意识培养一定要充分调动每个学生的积极性、主动性,让他们参与到教学过程中是很有必要也是切实可行的。教学中,要运用多种教学形式,大胆探索大学生法律意识培养方式。首先,案例教学要贯穿始终。案例分析一定要透彻,不能只讲出法院的判决结果和法律条文就行了,重要的是要引导学生思考法律规定的合理性与科学性,以及法律思想和法律精神所在。其次,讨论式教学应该经常运用。尤其是要留一些问题给学生课后讨论,这样会促进学生积极去思考问题和探讨问题,经他们激烈讨论过的问题会给他们留下深刻印象。再次,开放式教学也不可缺少。开放式教学就是教师事先不给学生留特定问题,让学生自己去寻找与法学有关的问题,而后到讲台上去讲。这样做一方面调动了学生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另一方面锻炼了学生的口才,提高了学生的表达能力。此外,利用多媒体等电化教学手段、请法学专家、学者、知名律师搞讲座等也很重要。
(四)充分利用各种渠道和途径
要充分利用各种渠道和途径,强化当代大学生法律意识。首先,健全法律运行机制,为培养和强化当代大学生法律意识提供法制保障。健全法律运行机制,要求立法民主化和科学化,执法程序化和公正化,守法自觉化,法律监督制度化。其次,加强权力道德建设,惩治腐败,为培养和强化当代大学生法律意识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再次,社会、家庭、学校三位一体,有机配合,形成强化当代大学生法律意识的社会合力。要积极营造有利于强化大学生法律意识的社会氛围;家庭要加强基本道德规范的教育,为强化大学生法律意识提供适宜的土壤;学校要发挥法律意识养成教育的主渠道作用,采取措施提高教育效果。
(五)建立高素质的师资队伍
具体来说,法律教师要秉承法治观念,具备多种能力与素养:首先,应当热爱法律教育事业,对法律教育抱有很强烈的热情,应有忠诚和献身于国家法律教育事业的崇高使命感和强烈的工作责任心。其次,教师应适当参与法律实践,更充分地了解司法实践,提高自身的法律运用能力和知识含量。再次,教师应该具有使用专业的法言法语的语言能力。法律是一种专门的技术知识,法律语言是这项专门知识中的最基本的要素。法律教师应该持之以恒地把法律语言渗透到教学过程中。
一、当前贵州省大学生法纪观念现状
贵州省大学生法纪观念的现状总体上表现为观念意识淡薄、对国家的法律制度和学校的规章制度缺乏信任感。
(一)法纪观念淡薄
实践中,许多大学生无视国家法律和学校规章制度的存在,屡屡以身试法。调查研究数据显示:65.07%的同学认为贵州省大学生法纪意识有待提高;近四分之一的学生认为贵州省大学生法纪意识非常差;48.63%的同学认为贵州省大学生法纪观念普遍淡薄;仅7.53%的学生认为贵州省大学生法纪观念强。由于法律意识淡薄,法律知识缺乏的原因,贵州省高校暴力事件频频发生,造成了学生伤亡的同时,肇事者也面临着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法律意识和纪律意识的欠缺直接导致了学生在解决相关问题的时候,不考虑违反法律和学校规章制度后的责任。实际上,很多学生在违法行为乃至犯罪等事件发生后,常常后悔没有认真学习法律。在违反学校的规章制度后,被学校追究相应责任比如责令退学后,方意识到没有模范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后果的严重性。
(二)对法律制度缺乏信任感
多数学生认为,法律制度应当被一视同仁的适用,而不应该有例外,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法律制度的威严。在调查中,44.52%的学生希望法制、纪律、规则既然被制定,就应该得到遵守。从调查数据可以看出:法律制度只有具备强有力的执行力,才能保证其效力。60.96%的同学认为纪律在学习中虽然重要,但往往被滥用,没有发挥其价值。
二、造成贵州省大学生法纪观念不强的原因
导致贵州省大学生法纪观念不强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比如社会大环境的影响、家庭教育的错位、学校法制纪律教育的缺失等等。
(一)社会大环境的影响
现阶段,违法犯罪行为年轻化的趋势越来越强。贵州省一些大学校园与周边经营场所相互交错,这样的布局,使得学校没有权限管理周边经营场所,也使得不良社会风气,对在校大学生产生了消极影响,冲击了在校大学生的规则意识、纪律意识。
(二)家庭教育的错位
一些大学生的家长只注重学生的成绩,忽视了对大学生法律制度和学校规章进行教育。导致大学生不仅成了高分低能儿,也成了法律和纪律的“低能儿”。家庭在大学生整个成长过程中的作用是非常大的,只有充分发挥家庭的堡垒作用,才能从根本上树立大学生强有力的法治意识和纪律意识。
(三)学校教育的缺失
法制教育的缺失,是导致法纪观念淡薄的重要原因。大学生要具备一定的法纪素养,就要经过相关知识的学习。当前各大高校开设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并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许多学校在采用大班教学模式下,甚至由非专业的老师来授课,导致了开设此门课程的初衷与教学实际效果的差距。在教学过程中,忽视了违法违纪后产生损害后果的个案教育,在法治意识和纪律意识方面,鲜活的案例教学往往比枯燥的理论教学收效更为明显。学校针对违法违纪事件教育的滞后性也是导致法纪观念淡薄的原因之一,实践中的做法是,出事之后,很多学校纷纷开展相关教育,事过之后,又像没有发生一样。对法律制度和学校规章制度的教育缺乏系统性和长期性。
三、培养贵州省大学生法纪观念的途径
(一)培养法纪信仰
建设法治国家,法制应该作为一种信仰。马克昌说:“要使社会进步,除法制以外,别无他法。”法制得以很好实施的前提是被人民认可,然后奉为信仰。信仰法纪的人越多的时候,也就是这个社会更为和谐有序的时候。在教育中,开设一定的法律课程,重视对法纪观念的培养是一项重要的内容。在处理违法犯罪以及其他违规违纪时,要落实违者必究,执行必严,不徇私枉法。在学校,对于严重违反校规校纪的一律按章办事。这样,法纪才能被信任,然后才能被信仰。
(二)重视榜样的力量
榜样是一个不可忽视的力量,尤其是当榜样的精神深深根植于人的灵魂。雷锋精神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提升法纪观念,培养法纪意识,应加强对遵纪守法模范的宣传。
(三)学校教育
关键词:高职生 法律意识 养成措施
正文:
随着近几年高职院校的迅猛发展,招生数量巨增和招生质量下降,高职生的道德、诚信、法律意识等程度不同存在下滑的趋势。开学初,我们学校的一个四人间女生宿舍同学闹矛盾了,三个女生反应说她们丢失的手机卡和洗面奶在第四个女生的化妆袋里找见的,所以她们三人疏远并宣称她是“小偷”,教室、宿舍的同学都知道那个女生是“小偷”,谁都向她投去鄙夷、唾弃的目光。导致这个学生后期的学习、生活陷入痛苦之中,出现这样的状况,三个女生也没有意识到诋毁人家的声誉违犯了法律,被认为是小偷的同学,也没提出任何异议,没有拿出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尊严,她们都没有法律意识,所以谈不上尊法、守法和用法了,这样的现状,在高职学生中很普遍,由此可以看出高职生的法律意识期待提高。[1]
1.高职生缺乏法律意识的原因
1.1 高职生自身的原因
从高职学生的个性心理特点来看,一方面,由于多为独生子女,从小受父母溺爱,缺少吃苦耐劳锻炼,怕苦、怕累、怕难,往往存在生活自理能力较差、不善与人交往的问题,并表现出一定的自卑感等。另一方面,作为刚刚迈入成年的大学生,还处于一个心理断乳期,思想上还很不成熟,他们既想摆脱家庭的束缚获得独立,同时又仍然对家庭存在着较强的依赖性。并且他们养成了以自我为中心,为所欲为的霸道性格和懒散的习惯。遇到事情,不考虑其他人的感受,只是按自己的想法做,不管是否合理合法,不愿受纪律约束,一遇不顺心就易怒易躁且容易走极端。当他们进入高校远离父母一切靠自己时,他们的性情和习惯就成为他们违法犯罪的隐患。[2]
1.2应试教育的影响
中国的传统应试教育,一考定终身,对于我国现阶段的初、高中阶段的教学仍然在围绕着中考、高考的指挥棒转,中考高考考什么,校老师教什么。高分进好学校,低分只能进次等学校,受此影响,一些学校片面注重应考科目的教学,而严重忽视了对学生进行法律知识的教育,致使许多学生高中毕业了,法律知识却知之甚少,甚至有一些学生仍是法盲。
1.3 法律知识贫乏
进入大学校园的高职生,虽然学习《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但他们的法律水平还是停留在理论层面,他们多数注重专业课而忽略法律基础课,重学分轻实效。在这种思想的支配下,高职生不可能有扎实的法律基础知识,整体来说法律水平仍然较低。当前在法律知识方面,有些学生还存在“不知法、不懂法、不用法”的现象。再一个原因,高职院校专业课和实训课任务较重,法制方面的教育主要是《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受师资和学分的限制,法律课的教学质量很难得到保证。
1.4社会上的负面影响
现代社会信息化的运行,网络、媒体等各种途径的负面消息报道,比如“我爸是李刚”、公务员考试笔试成绩第一,面试因体检不合格拒之门外的事件的报道等,让学生看到了法律的不公正性和情大于法的负面效应,还有一些金钱之上的理念,让学生认为只有权和钱是王牌,法律意识便抛之脑后,更谈不上用法了。
2 加强高职生法律意识的养成措施
2.1.增强高职生的法律意识
对高职生进行较为系统的法律基础知识的教育,利用学生学习《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时间,较系统的向学生传授法律的基本理论知识,使他们了解法律的重要作用,初步了解与其关系密切的一些法律,并能够在学习生活中遵纪守法,同时懂得在自己和他人遭到非法侵害时要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
2.2.利用校园广播进行培养
课堂上的时间毕竟有限,如果要让学生头脑中的法律,意识不会随着《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结束而减弱的话,就必须经常性地提起他们的注意,而校园广播就是最好的办法。通过设定法律知识专栏,每天利用一定的时间广播分析一些案例或讲授一些法律小常识等等。[3]
2.3.充分发挥社会实践的基础作用
社会实践是连接学校和社会、知识和能力、书本和行动的桥梁。在社会实践中,高职生不仅可以学到学校、书本上学不到的东西,而且可以检验十几年求学成果。参加社会实践,是高职生迈入社会大门前的奠基石,也是实现高职生法制教育的主要途径,对培养高职生的法律意识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因此,在法制教育的过程中,除了在教学内容上要紧密联系社会实际和学生实际外,还要在教学途径上创新。积极开展社会实践教学活动,使法制教育与社会实践活动相结合是加强高职生法律意识教育必不可少的途径。加强社会实践,在做中学,使学生真正体会到参与和体验的重要性。
2.4.家长的言传社身教
高职生从法律层面来说,虽是成年人,合法的公民。但因涉世不深,不懂的怎样处理一些事情,这就要求做家长的,从自己的言谈举止,有意无意地给孩子灌输此方面的知识,让孩子们知法、懂法、用法,这不仅是家长的责任和义务,更是孩子们培养法律意识的一个有力的途径。[4]
2.5.高职生自身的学习
作为一名高职生,通过大学的学习,掌握了一定的学习方法和能力。自己应主动、自觉地学习相关的法律条文和内容。不仅是做一名合法公民的需要,更是求职、工作的法宝,比如会计专业的同学,如若《财政法规》这门课程不合格,就拿不到会计从业资格证,也就没法从事会计相关职业。所以作为高职生的自身要学习法律方面的知识,提高自己的法律水平。
2.6.社会的正能量影响
社会上的新闻媒体、网络等一定要发挥正能量的作用,多报道一些正面的、积极的事件,熏陶教育学生知法、懂法、用法,做一名合格的公民。
总之,对高职生来说,要想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水平,社会、学校、家长、学生本人,都要发挥作用,齐抓共管,促使法律意识养成。
参考文献:
[1]刘秀红.大学生法制教育的对策探讨[J].西安工程科技学院报.
[2]陶红.高素质高职高专师资队伍建设的硬件构成及存在问题分析[EB/OL]中国高职高专网:.cn/search.action.
[3]刘晓光.高校非法律专业学生法制教育分析[J].中国科教创新导刊,2009,(11):31.
[4]金贤亮.学校法制教育略论[EB/OL].中国论文中心:.
论文关键词:现代性 法治教育 大学生
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作为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之大学生的法治教育开展成功与否,直接影响到现代性法治国家的建立,最终关系到整个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建设的兴衰成败,这就对加强大学生法治教育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提出了要求。而大学生法治教育的成功开展则依赖于对法治精神中所蕴含的时代特征的把握,因此,系统全面地分析大学生法治教育的现代性本质诉求在学理和实践上就显得尤为重要。本文力图从理性主体的价值目标、权利义务的基本内容以及方式多元的实施途径等三个角度论述大学生法治教育中所蕴含的现代性应然诉求,从而建构起具有中国特色的大学生法治教育的现代性理论体系和实践框架。
一、理性主体:法治教育价值目标的现代性
黑格尔认为,“现代世界的原则就是主体性的自由”,现代社会的“伟大之处就在于自由地承认,精神财富从本质上讲是自在的”。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个体的主体性和自我意识的生成或走向自觉,是现代性的本质规定性之一,是全部现代文化精神的基础和载体,人作为个体从自在自发的生存状态进入到自由自觉的生存状态,这是人类社会历史进程中的重大事件,它成为现代社会运行的支撑性因素,是现代社会的创新能力、内在活力和驱动力的源泉。这种个体的自觉状态不是少数社会精英的特殊状态,而是现代社会公民的普遍的生存状态。这就在哲学的层面提出了现代性社会的基本特征就是人作为自主性的理性主体的生成。在现代社会,这一理性主体行为的标准不再依据前现代社会的神之权威或君王的绝对权力,而是遵循着经合法程序制订出来的法律规则,细言之,国家、社会与理性主体的关系由公法来衡量,理性主体之间的关系则为私法所决定,因此,我们可以说现代社会就是一个法治的社会。对理性主体而言,这种法治化的要求并非仅停留在抽象的层面,它更在法律精神、法律信仰以及法律实践的层面提出了具体要求。
首先,理性主体的自主性是现代法律精神的集中体现。现代社会的本质特征在于社会成员主体性意识的增强,这种主体性体现在人们能够依据客观条件和主观需求及聪明才智来最大限度地发挥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的一种能力和权利,是主体支配自己的活动所应有的权利。同时这种应有权利要转变为现有权利,就必须得到国家法律制度的确认,从而获得公权力的保障,所以,我们可以说现代法律的基本特征就是对源于自主性的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进而能够断定法的现代精神之主旨,乃是对自主性的弘扬。同时这种体现社会主体自主性的法的精神,逻辑地演绎为若干要义,亦即公民意识、自律意识和生命意识。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塑造具有自主意识的理性主体是现代法律精神的题中之意。其次,这种理性的主体应当具有忠诚的法律信仰。“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这就意味着法律在成为工具性规范的同时,还必须成为人们的价值性诉求。如果“法律仅仅被理解为国家自上而下地制定和执行的一套规则,当官僚国家通过无论行政还是法律手段渗入和控制了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当社会在此过程中日益萎缩而不再是法律与宗教的创造之源,这时便大难将至”因此,对法律的诚挚信仰成为现代性主体的必然要求。最后,就实践而言,理性主体应当视法律为外在行为的准绳。法律与道德的区别在于调整对象的不同,法律指向的是人们的外在行为,而道德则调整人们内在的良知。理性主体也是社会实践的主体,人们必须将法律作为行为的最低标准,这一要求是保证理性主体的自我权利与其他社会成员的权利和谐共处的基本条件。
在上文的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出现代性的规定特征在于具有自主性法律精神、法律信仰以及视法律为行为准绳的理性主体的生成。这就要求我们在推进大学生法治教育的过程中,把自主性的理性主体的培养视为教育的价值目标。在法治教育中,需要让学生知道,只有成为自主性的主体才能进入社会生活,当然这种自主性不是任意性,而是以责任为依归的,每个青年学生只有成为自主的主体才能使自己信服地成为责任主体,从而为自己的行为负责,使自己的行为选择符合法律的要求。同时,要培养学生对社会主义法律的信仰,树立法律至上的观念,把握法治观念的精髓,因为只有当法律成为学生的一种社会信仰时,它才能是使大学生由内至外地尊重法律,从而能够按照法律的要求展开实践活动。因而,只有将大学生塑造成具有自主意识的理性主体,才能符合现代性的应然要求,才能为我国的法治建设培育出守法公民。
二、权利义务:法治教育基本内容的现代性
以理性主体的生成为基本特征的现代社会,不仅表现在社会成员的自主性的增强,同时还表现为理性主体之间的关系与前现代社会相比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前现代社会与现代社会的根本区别就在于,人们之间的社会关系不再以身份为划分标准,而是以人们之间的契约关系来界定,这也是前现代社会被视为公法型的社会,现代社会被视为民法型社会的法理依据。在现代社会,国家公权力的来源是由“社会契约论”证成的,而社会成员之间的关系则是以民事性契约来判断的。无论是社会契约还是民事契约都是以自主性的理性主体的存在为前提,就此而言,契约化行为在社会中地位的彰显正反映了理性主体自主性的增强,这也从另一个侧面反映了自主性理性主体的出现是现代社会的一个本质要求。当自主性的主体成为契约制定者和履行者时,所有活动的内容则指向人们的具体行为即设定、实现权利和义务。就此我们可以推论,权利与义务这对矛盾范畴构成了现代社会生活的主要内容。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视权利与义务为现代社会的一个基本特征,因此我们在对大学生进行法治教育时,必须把握住这一现代性特征,将权利与义务观的教育视为法治教育的基本内容。
青年学生正在经历一个逐步成熟的成长过程,法治教育要使学生能够在选择社会行为时摆脱不成熟的随意性和不负责任性,让每一个学生知晓在享有权利的同时,还必须承担与之相适应的义务,这就需要青年大学生们树立起正确的权利义务观,因而就有必要厘清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的内涵及关系。
法律权利是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与之相对,法律义务则是主体以相对抑制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保障权利主体获得利益的一种约束手段。就二者的关系而言,权利和义务在结构上存在着对立统一的关系,既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如果一方不存在了,另一方也不能存在;两者在数量上存在着等值的关系,即在一个社会中的权利总量和义务总量是相等的;两者在功能上存在着互补的关系,即只有在两者互动的运行中,才能有效地调节理性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由此我们可以看出,现代社会的运转不仅需要权利,而且需要义务,只有科学地认识到权利与义务的对立统一关系,才能建立起正确的现代性权利义务观。
权利与义务观的确立仅是在宏观上使得大学生了解权利与义务在法律中的地位及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这并不能保证学生在具体层面熟识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因而,这就需要在法治教育的过程中,将以权利与义务为内容的教育推向更加细致的实践层面,从而使学生在不同层面理解权利与义务的具体形态。由于大学生在校园中的时间很长,所涉及的社会关系在校园中尤为突出,这就要求我们必须立足于校园生活,使得学生们能够切身感受到权利与义务在生活中的重要性。例如:学生与校方之间的关系既是一种行政法律关系,又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就前者而言,高校依据《教育法》行使行政管理权力,与学生之间是一种垂直型的隶属关系,这就要求学生有服从校方管理的行政义务,与此同时,学生也有在与管理发生冲突时的行政救济权利,如对校方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对于后者来说,二者存在着平权型的民事法律关系,由于校方为学生提供了教育、住宿及饮食等方面的服务,在这些方面两者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都属于平等的民事主体,双方之间的关系由民事权利和义务来决定。我们只有让学生在实际生活中切实感受到权利与义务的存在,才能使其了解权利与义务在社会生活中的重要性,进而依此作为自己行为的标准。
三、方式多元:法治教育实现途径的现代性
现代社会的规定性特征在体现为理性主体的确立、社会内容的权利义务性的同时,还体现为社会各个系统的分离。近代以来,伴随着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逐步分离,社会形成了不同的系统,人们的行为随之呈现出分化的特征,社会的各个子系统按照自身的法则进行运转,这就意味着多元化的趋势成为现代社会发展的一个特征。现代社会共同多元化的特征也体现在法治建设的进程中,进言之,国家社会、学校以及个人等不同的系统,在法治教育的过程中承担着不同的角色。因此,我们在对大学生进行法治教育的时候,必须把握住时代多元发展的特征,统合社会的不同力量,如社区、法庭等。在教育方法的选择上也应当摈弃单一的课堂灌输的方式而应以效益最大化为原则选择切实可行的方法,共同营造出大学生法治教育的新局面。
1我国国防生法制教育的现状
1.1国防生法制观念现状分析
当前,国防生法制教育主要由高校和驻校选培办共同承担。国防生法制观念受双重培养模式的影响,其法制观念与普通学生发生了某些差异。国防生在校期间的各项管理均比普通学生严格,其思想政治教育的经常性进行导致国防生在思想信念上始终严格遵守党和军队的各项规章制度,加上驻校选培办的纪律约束和监督,国防生比起普通生其违法犯罪发生的几率较小,但并不意味着没有。2010年7月至12月,我们项目组对陕西省十余所高校国防生和普通生进行了问卷调研,笔者通过对国防生卷和普通生卷数据的整理分析以及对个别国防生的深入访谈,发现了国防生法制观念上存在的若干问题。
1.1.1国防生纪律观念优于普通生,但法制观念的差异较小
目前众多院校将国防生与普通学生集中进行教育培养,从而忽视了国防生作为特殊群体与普通学生的区别,国防生与普通学生在法制观念上的差别并不明显,表1中国防生和普通生认为,宪法和法律在各种社会行为规范中享有至尊地位的比例分别为71.92%和73.56%,两者对社会行为规范中究竟谁占据至尊地位的认识相差较小,而相对于普通生,更多的国防生则认为党的政策和章程享有至尊地位。国防生长期接受部队思想政治教育,其纪律观念强于普通学生并不意味着国防生的法制观念就强,而这一点恰恰也是国防生加强法制教育以提高法制观念的原因之一。
1.1.2政治素质相对普通学生过硬,但法律知识依然缺乏
国防生在校期间不但要学习科学文化知识,而且还要参加各种必要的军事、军政训练,这一系列举措培养了国防生基本的军人所具有的某些素质。在国防生教育中,政治素质处于首位,而政治素质中也灌输着各种法律对军人的基本要求,如《国防法》、《现役军官法》、三大条令等对军人权利义务的规定就是最好的例证,国防生凭借着这种政治素质也能够分辨是非。但是,国防生一旦遇见具体的法律问题或者基本的法律常识时却没有办法用政治素质来辨别。表2中具体问了法律对公民一般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问题,除了16.34%的国防生答对之外,83.66%的国防生所回答的均是错误答案,这从正面反映出国防生法律知识的欠缺,遇见具体问题时只能凭主观愿望去回答,其法律知识和法制观念有待于进一步的提高。
1.1.3法律意识依然比较淡薄,与普通生相比同样缺乏法律信仰
许多国防生主观认为,只要严格遵守部队的相关规定就可以,没有必要学习众多法律知识。这种观点是错误的,法律知识的学习和储备有助于国防生法律意识和法律信仰的提升。当前,我国国防生法制教育的内容主要是由部队的一些规章制度来进行自觉的调整,这就使得国防生的法制教育没有一个系统的过程,缺乏整体性和连续性。这些因素的影响使得国防生法律信仰的形成比较艰难,目前其法律信仰仍未建立(表3)。表3中当问到了对我国法院公正判决的信心时有52.22%的国防生没有信心或者说不清楚,这一点明显可以看出一大部分国防生对司法机关公正判决持怀疑态度,尽管其未真正涉诉,体现出国防生法律信仰的缺失。而大多数国防生在做出某一行为时主要还是基于自己的道德标准(表4)。
1.2国防生法制教育现状探究
高校与驻校选培办共同培养和教育是国防生教育理论体系的基本特征和要求,法制教育同样不可避免。国防生平时的法制教育主要由高校和驻校选培办共同负担,但其分工上稍有不同,主要体现在法制教育的内容和时间上。高等院校对国防生的培养教育与普通学生基本一致,将普通学生与国防生纳入统一的教育范畴,统一对其进行法制教育。其教育的内容主要涉及的是学校的相关规章制度、民事法律法规以及刑事法律法规。驻校选培办则专门针对国防生的思想政治素质以及部队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教育和培养,有些驻校选培办由专门负责法制教育的干事负责组织实施。当前国防生法制教育依然不够完善,驻校选培办对国防生法制教育的重视程度还不太够,缺乏具备专业法律知识的相关主管干事和教师对国防生进行系统的、全面的法制教育。驻校选培办所采用的教育方法大多数是请外校的法律专业的老师或者军队内部兼职教授进行法制教育和宣传,教育的方式和方法较为单一,教育内容无法与国防生的学习和训练生活有效结合在一起,无法调动国防生的积极性和热情。国防生法制教育与普通学生法制教育的教育方法和教育内容差别不大,无法让国防生明确树立法律信仰和法律信念的价值和意义。法制教育上师资的缺乏无疑是当前国防生法制教育的瓶颈,各个高校与选培办在联合培养和教育上的联系还不够紧密,无法形成联动效应。
2我国国防生法制教育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探究
国防生法制教育与普通生法制教育相比似乎更具有挑战性,其任务更加具有艰巨性。当前我国普通大学生法制观念和法制教育问题依然很严重,全国大学生违法犯罪的案例触目惊心,其法律意识和法律观念的淡薄程度让整个社会为之汗颜。血的教训使得各高校逐渐加强和重视起大学生法制教育问题。国防生作为普通大学生,其同样也面临着各种问题,法律意识的淡薄同样也会致使他们因为违法犯罪而离开国防生队伍甚至留下终生遗憾。加强和重视作为普通大学生和后备军官双重身份的国防生法制教育,就必须明确当前国防生法制教育中所存在的问题以及存在问题的原因,进而为国防生法制教育问题的更好解决提供相关的对策和建议。
2.1国防生法制教育存在的问题
2.1.1各高校和驻校选培办对国防生法制教育的重视程度不够
国防生法制教育关系着我军依法治军和军队现代化建设的程度,国防生素质的高低,特别是法律素质的高低直接决定了我军吸纳怎样的人才补充到基层部队中去。目前,我军大学生士兵越来越多,部队法制化建设迈向了一个新台阶。如果国防生法制观念和意识淡薄,如何才能适应部队法制化建设的发展进程。国防生在校期间,自身也面临着各种各样的问题和困惑,各高校和选培办忽视国防生这一主体的特殊性,加强国防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同时,混淆了思想政治教育与法制教育的区别。法制教育的核心在于法律信仰的建立,而思想政治教育的核心仅仅在于要求国防生严格按照军队的规定办事,忽视了对法律精神和理念的养成。
2.1.2国防生法制教育师资队伍不健全,缺乏专业法律人才
驻校选培办和高校由于合作机制问题,其分工中缺乏专门的法律专业师资力量,没有专门的法律干事对国防生进行系统的法律知识讲解以及法制教育。在平时需要对国防生进行法制教育时,只能依靠当地的军事法院的军事法官或者军内的相关法律工作者,缺乏专门的人才队伍。各个高校尤其是综合类大学,其师资力量相对较为完善,然而缺乏了解和熟悉军事法律法规的专业人才,法学院的老师只能就民事或者刑事等方面对国防生进行普通生活中所需要的法律知识的传授,但依然缺失了特殊主体所应该熟悉的军事法律知识。人才队伍的不完善给国防生法制教育带来了严重的问题,这也同样是驻校选培办不重视或者忽视国防生法制教育问题的原因之一。
2.1.3国防生法制教育的方式、方法单一
国防生法制教育主要采用集中授课的方式或者专门对相关法条进行枯燥的讲解和记忆,各个高校将国防生与普通学生集中进行法律知识的宣讲,集中体现在对法条的具体规定进行的详细阐述或者播放相关犯罪类型的视频警戒大家。(表5)法制教育方式和方法的单一使得国防生无法充分培养起对法律知识学习的兴趣,仅仅是为了完成驻校选培办或者学校的任务,几乎没有实质效果可言。教育方式单一的另一体现是没有建立长效的交流和咨询机制,法制教育不仅仅是传授法律知识以及法律对于某一件事情如何规定,这些除了法律专业的学生熟知外几乎没有哪一位学生专门进行系统的学习,而交流和咨询机制的建立则可以为国防生法制教育以及法律信仰的建立提供交流平台,目前我国各驻校选培办还没有建立具体的法律咨询平台。
2.1.4国防生法制教育的内容不完善、不系统,时间不固定
国防生作为特殊主体必然要特殊对待,国防生法制教育的内容就不能仅仅局限于普通大学生所熟悉的法制教育内容,而且更应该拓展一些今后任职所需要的军事法律法规。当前,我国高等院校对国防生的法制教育内容与普通学生基本无异,各个驻校选培办主要围绕“三大条令”、《现役军官法》、《国防法》进行学习,但仍然不能涵盖一些重要的军事法律法规。法制教育内容缺乏系统性,教授的内容大多数是分散的,没有形成一套完整的内容体系。国防生法制教育内容的不完善、不系统最终影响的是国防生法律信仰的建立,无法实现国防生法制教育的目的和凸显法制教育的功能。国防生法制教育体系和制度的不完善导致各驻校选培办没有建立法制教育的长效机制,因而其教育的时间并不固定。国防生法制教育基本是按照上级的安排或者是每学期组织国防生听取军内的法制教育报告或者讲座,以此来完善国防生法制教育。然而教育时间的不固定无法达到法制教育本应由的效果,时间的不确定和不固定成为国防生法制教育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
2.1.5驻校选培办和高校联合培养模式的不健全
国防生培养制度的建立主要是依靠军地双方的共同努力,即军地联合培养模式。然而,由于国防生培养仅仅经历了10余年的发展,驻校选培办和高校联合培养机制依然不够完善,导致双方无法一起用力。高校认为国防生以后是为部队服务,应当由驻校选培办担负主要的培养责任;而驻校选培办则认为国防生的学习生活主要是在高校,因而高校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双方在培养问题上尚没有较为明晰的界限,这也是国防生法制教育问题存在的原因之一。
2.2国防生法制教育存在问题的原因探究
国防生法制教育存在着诸多问题,究其原因则主要有两点,即国防生培养模式的不健全和国防生法制教育理论的不完善。这两点因素直接决定了国防生法制教育上的诸多问题。
2.2.1国防生培养模式的不健全
我国国防生培养虽然经历了10余年的发展,但比起西方国家依托普通国民教育培养军队人才制度几十年的发展依然较为年轻,许多地方还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问题,包括国防生法制教育问题。尽管各驻校选培办尽力完善国防生的培养和教育,为部队输送更多的优秀人才,但由于国防生培养的目标多样化,无法按照一个统一的模式去培养,只能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针对不同国防生培养目标的需要进行教育。国防生的培养只有大学四年时间,而国防生需要学习的东西很多,不仅仅限于法制教育,如何能健全国防生培养模式,使得国防生在较短的时间内树立法制信仰和信念亟待探究。
2.2.2国防生法制教育理论的不完善
国防生法制教育被作为国防生培养的边缘学科(实际上应该处于主要学科),其理论研究和创新相对较慢。当前我国研究大学生法制教育的专家和学者较多,也涌现出了一大批优秀的著作和论文。然而针对国防生这一特殊主体,其数量和规模相对较小,并没有充分引起学者们的注意,因而研究的学者相对较少,国防生法制教育理论并未形成完整的体系,目前处于空白状态。缺失法制教育理论的指导,同样是国防生法制教育问题存在的原因之所在。国防生法制教育理论的完善和实践相结合是法制教育问题解决的根本需要,因而国防生法制教育问题的最终解决依然需要国防生法制教育理论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3加强我国高校国防生法制教育的对策探究
面对我国高等学校国防生法制教育的现状和问题,通过对调查问卷以及存在问题的原因的分析探究,笔者从五个方面来研究国防生法制教育的对策。国防生作为普通高等学校的特殊群体,对他们的法制教育有别于普通学生,对他们的法制教育关系重大,直接关系着我国军队现代化建设的发展进程,对国防生进行系统全面的法制教育最终需要驻校选培办和高等学校的联合培养和努力。
3.1更新国防生培养观念,充分重视国防生法制教育
国防生的培养教育关系着中国特色军革的发展,关系着国家和民族的未来。驻校选培办和高校各院系作为国防生培养的主阵地,应该不断更新培养观念,顺应部队的实际发展状况和需要,紧跟时代潮流,为部队培养一流的人才。在法制教育方面,驻校选培办和各个院系也必须充分认识到自身承担的历史使命和责任,敢想、敢干、敢于创新,改变以往顺其自由发展的培养模式,紧紧跟着新军革对军队人才的总体要求走。此外,还必须充分认清国防生法制教育与部队思想政治教育的关系,从本质上厘清两者的差异,防止将两者混为一谈。对于国防生法制教育问题,院系和驻校选培办宣传法制教育从自己做起,努力改革工作思路,提高我国高等学校国防生法制观念,适应新时期部队发展的实际需要。驻校选培办应该下放自己在培养中的角色地位,多与院系沟通交流,让各培养院系认识和领悟到当前军队对人才的具体要求。
3.2驻校选培办和高校加强国防生法制教育师资队伍的建设
驻校选培办应该积极选择精通法律的干事作为国防生的法律咨询和法律教育老师,为国防生不定时地提供法律咨询和经常性地开展法制教育工作。主管法制教育的干事应当制定完善的法制教育计划,定期为国防生进行法制教育。高等学校要加强对师资力量的整合,加大对专职教师的培训力度。首先,加大人才培养力度,努力改善师资队伍结构。学院培养工作要突出重点。要与学术骨干和学科带头人的选拔培养工作相结合,要以中青年骨干为重点,更新和拓展知识结构,全面提升整体素质和学历层次。②其次,进一步加大经费投入。学院教师队伍中的青年教师越来越多、培养费用也会越来越高。随着需要培养的人数越多,经费必将捉襟见肘。为此,学院领导必须从战略高度重视师资培养工作,保证师资培养经费预算单列、专款专用。再次,坚持以教学为本,注意教师教学研究水平的提升。学院的师资队伍培养要围绕教学来进行,以提高教学质量为出发点和归宿。教师教学研究水平的提高可采取如下途径:首先,创造各种学习条件,如:讲座、研讨班、教育理论学习班、教育技术培训班等,促使教师提高教学研究水平。其次,制定各项政策来进行引导,如:任命一批教研能力强的教师为主讲教师,并提高相应岗位的课时补贴;在教师职称评审和考核中对教学研究水平提出明确要求,教学成果和教学研究论文与科研成果和论文同等对待等等,积极鼓励教师提高教学研究水平,充分肯定教师的教学研究成果,使提升教学研究水平变成教师的自觉行动。③
3.3改革国防生法制教育方法
对于国防生法制教育的方法不能仅仅局限于讲授各种法条和课本知识,面对国防生的各种困惑,高等学校可以凭借其优势的教育资源开展法律咨询活动,为国防生答疑解惑。高等学校法学院要发挥专业优势,积极开展法律咨询活动,既能够为全校师生解决一些实在的问题,更能够普及法律知识,锻炼自己的法律技能。驻校选培办还可以和法学院或者当地法院或者军队法院联手,组织国防生去模拟法庭或者法院参观或者听取庭审,通过实实在在的案例从中汲取各种法律知识和经验教训。此外,还应该积极与所在军区的军事法院或者军事检察院联系,邀请一些知名军事法官或者军事检察官为国防生定期做法制教育报告,让国防生们了解现在以及以后步入部队后应该注意的问题。总之,法制教育的方式方法多种多样,高校和驻校选培办要集思广益采用多种方法根据国防生培养的具体需要开展丰富多彩的法制教育活动。
3.4合理设置国防生法制教育的内容和时间
国防生作为高校特殊群体,既要接受学校的普法教育,学习各种法律知识,而且也要接受各种军事法律法规的学习。首先,高等学校要集中针对国防生特点展开法律法规的教育。高校既要积极填补大学生普遍存在的法律盲区和误区,更要考虑到国防生特殊群体以后面向部队发展的需要展开教育,合理设置教育内容,实现最大化的效益。其次,驻校选培办要积极组织国防生集中学习军事法律法规,包括《国防法》、《兵役法》、《现役军官法》等等,同时还要积极学习当代革命军人核心价值观,将法制教育与思想教育结合起来。法制教育和思想道德教育相辅相成,在法制教育中,既要加强思想道德教育,发挥道德对人的思想和行动的引领作用,同时也要发挥法律对人的行为的强制规范作用。两者相结合才能最大作用地提升国防生的法律信仰。此外,国防生法制教育内容缺乏系统化构建,这就需要各驻校选培办积极培养军事法律干部,提升干部的理论素养,研究国防生法制教育理论,将教育理论与实践结合起来,构建完整的国防生法制教育体系。教育时间的安排应该和平时上课一样,而不能仅仅安排在寒暑假期,否则无法在教育中形成长期的有效机制。
论文摘要:女大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既有共性,也存在个性。在思想政治教育中,应当正视性别差异,将思想政治教育和性别教育有机结合,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念和先进性别文化为引导,创新教育理念。在坚持思想政治教育根本内容的前提下,培养女大学生的“四自”精神和主体意识,运用性别视角从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以及道德观、婚恋观、心理素质和法制教育等五个方面创新教学内容。
在社会转型和市场经济条件下,女大学生的思想政治状况引起多方关注。由于在生理、心理等方面有着与男生不同的特点,女大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既有共性,也存在个性。在思想政治教育中,应当正视性别差异,重视对性别差异规律的研究,创新教育理念和教学内容,将思想政治教育和性别教育有机结合,切实增强女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实效性。
一、创新教育理念,将思想政治教育与性别教育有机结合
1..当前女大学生思想现状
目前,女大学生思想的主流是积极、健康的。但由于历史的、社会的原因以及女性特殊的生理因素,女大学生在成长的过程中有着与男生不同的矛盾和特点。“男主外、女主内”、“男强女弱”等传统的性别角色和观念在潜移默化中影响着女大学生的自信心和意志力,消解了她们对远大人生目标的追求,如有些女生的理想和信仰有淡化的倾向,学业、事业目标模糊,成才意识不强,欠缺勤奋拼搏意识;有些女生道德意识弱化,缺乏集体观念和奉献精神;有些女生在怎样实现人生价值、怎样走好人生道路的问题上陷入迷惘等。
上述问题的存在是社会、家庭、学校和女大学生个体等多方因素综合影响的结果,但在教育过程中,缺乏针对女性特点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和性别意识教育无疑是一个重要原因。传统性别偏见成为当代女大学生树立崇高的理想信念、实现远大人生目标的巨大阻力。克服传统性别偏见的影响,是当前切实提高女大学生思想政治水平的迫切需要。
2.创新女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理念
创新女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理念,是培养社会主义建设所需高素质女性人才的现实需要。笔者认为,在女大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中,不仅要进行系统的基本理论和思想道德教育,而且要把妇女观、性别意识、男女平等观念渗透到思想政治教育中。妇女观是意识形态的一个组成部分,它应纳人高校政治思想教育体系。女大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不仅要用作指导,而且应吸取妇女观等先进的思想成果。
为此,笔者提出将思想政治教育与性别教育有机结合的教育理念。这一理念坚持以人为本,突出女大学生的主体地位,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念和先进性别文化的正确引导,教育女大学生形成与和谐社会相适应的思想观念和行为规范,以女大学生的成才和发展为主线,在坚持理想信念教育、爱国主义教育、道德规范教育和法制教育等为根本内容的前提下,突出培养女大学生的’‘四自”精神和主体意识,促进女大学生全面和谐发展。
这一新的教育理念,既符合国家对大学生的总体培养要求,又能贴近女大学生的性别特点和思想实际,是创新女大字生思想政治教育的一个有利的突破口。它有利于引导女大学生从性别视角观察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环境,重新认识自我,增强事业心和责任感,把个人的发展与整个社会的进步和发展联系在一起;它有利于引导女大学生增强“四自”精神和主体意识,自觉树立起正确的性别观念,勇敢地冲破传统的束缚,克服性别刻板印象,具备独立、理性地选择价值目标的能力;它有利于科学认识两性在智力、性格发展等方面的特点,认识女性成才的潜能和优势,从深层次解决女大学生在思想认识、心理、情感等方面的实际问题,对女大学生的大学生活和未来人生道路进行全方位、深远的指导。
3.以“四自”精神和女性主体意识教育为着力点
思想教育和政治工作的目的,就是要引导和帮助学生确立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而奋斗的政治方向。对女大学生来说,远大的理想信念、满腔的报国之志和积极进取的人生态度必须建立在“四自”精神和主体意识的基础之上。
“四自”精神是女大学生健康成长、成才的精神支柱。应将“四自”教育作为着力点,进行现代女性品格的构建,强化和深化理想信念教育,使她们能够重新发现自我,认识唯有自尊,才能承认自我价值,并为实现自我价值树立理想,力争成才;唯有自信,才能敢于竞争,不懈奋斗;唯有自立,才能克服依赖心理,有效发挥主体能动性和创造力;唯有自强,才能奋发有为,将理想变为现实图。教育学生懂得自卑终会被社会所淘汰,只有靠真才实学才能赢得社会的认可,激发她们积极进取、奋发图强。
女性主体意识则是女大学生直面人生和社会的内在动力模式。在激烈的竞争中,女大学生必须直面女性将要面对的困难和阻力,树立主体意识。教育学生理解,女性主体意识就是女性作为主体在客观世界中的地位、作用和价值的自觉意识。它是激发女大学生追求独立自主,发挥主观能动性、创造性的内在动机。培养女性主体意识,就是克服依赖性和盲从性,增强独立思考和行为的能力,敢于参与竞争,勇于承担自己,充分尊重自己作为一个完整的人的主体地位,从而不断完善自我,超越自我。
“四自”精神和主体意识教育,从性别的视角解读了女性的人生追求和对人生的态度,从女性的立场诊释了理想信念、道德情操等内容,可以有效实现思想政治教育与性别教育的结合,为把女大学生培养成具有“四自”精神的“四有”人才奠定坚实的思想基础。
二、创新教学内容,让思想政治教育贴近女大学生思想和生活实际
当前社会转型和市场经济所带来的价值取向的多元化,导致女大学生思想状态呈现复杂多元的特点。这就要求思想政治工作者必须深人学生,及时了解她们的需求、兴趣、爱好等。只有解决和满足女大学生的各方面需求,才能使女大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有的放矢。
1.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教育
树立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是加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关键。受传统观念的影响,女大学生对社会、人生和自我的认识往往与女性的性别角色联系在一起,其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中往往蕴涵着对女性性别角色的理解。表现在学生的思想实际上,有的女生以嫁个好丈夫,建立小家庭作为个人的最高理想,满足于小女人的情调;有的女生盲目追逐时尚,过分追求女性的外在形象;有的女生信奉“干得好不如嫁得好”等。
为帮助女大学生摆脱对人生目标、人生价值认识中的迷茫,有必要对现有教学内容进行性别视角的拓展:(1)引导学生认识女性要摆脱传统束缚,从思想上解放自身,这是女性走向自由和全面发展的基础。现代女性不是男性的附属,应当有自己的人生理想和追求。(2)引导女大学生抛开个人、家庭的小圈子,将个人理想与社会抱负相结合,帮助女大学生实现自我价值和社会价值的统一。(3)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和时代的进步,女性发展的空间和领域越来越大,发挥能力的机会越来越多,因此应引导女大学生进行正确的角色定位,脚踏实地实践理想。上述内容是在真实反映女大学生思想动态的基础上设计的,因而针对性强,易于学生认同和接受。
2.道德观教育
女大学生的道德意识与道德水平,直接影响着自身社会价值的实现和人生目标的完成。良好的道德教育,是女大学生全面发展的奠基石。建议在现有德育教学内容的基础上,增加中华民族女性传统美德的教育,通过开发利用传统德育资源,创新德育教育,把道德规范真正内化为女大学生的道德品质和信念。 中国传统美德是诸子百家道德思想的精粹,是中华民族优秀的品质、精神、情感和礼仪的总和,是形成和发展新道德体系的源泉和基础。学习中华民族女性的传统美德,能提高女大学生的道德品质,塑造其健康人格。具体从以下方面拓展道德观内容:(1)引导学生运用社会性别视角,正确看待中华民族女性的传统美德,坚持批判继承和超越创新相统一的立场,对传统道德规范作出现代的诊释和价值提升,取其精华,弃其糟粕,继承和发扬其中蕴涵着的优秀传统。(2)认识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中华女性具有吃苦耐劳、淳朴善良、勤俭持家、尊老爱幼、夫妻相敬的传统美德。这些传统美德也是现代女性在职业发展和自身幸福生活上所需要的优秀道德品质,应当加以继承并发扬光大。这些有助于培养具有中华传统美德的现代女性人才,极大丰富了德育教育的内涵。
3.婚恋观教育
女大学生的婚恋观,对女大学生的人生成长具有重要意义。受传统观念和社会转型的双重影响,女大学生在婚恋观上呈现传统思想和开放观念并存的现象。一方面,男强女弱、男主外女主内、郎才女貌、相夫教子等传统性别观念仍然根植于她们的观念中,如有些女生把做贤妻良母视作人生的全部追求;另一方面,现代社会变革也使得一些负面问题突出,如恋爱中的个人主义、享乐主义、拜金主义和校园中的“毕婚族”、“急嫁族”等现象,影响了女大学生对人生更高目标的追求。
现行教学内容简单、滞后,必须结合性别特点进行创新,增加性别视角:(1)引导学生认识婚姻并不是女性人生的全部,激励女大学生创造更加丰富的人生。(2)引导学生协调好学业与爱情、事业与婚姻的关系,学习和提高爱的能力,激励女大学生不断进取。(3)引导女大学生学会扮演好未来的家庭角色,倡导建立两性并驾齐驱、比翼齐飞、相互帮助的伙伴式的新型婚姻关系。(4)把性生理知识、性心理知识、性健康保健知识和婚恋道德有机统一起来,纳人课程内容,引导女生在恋爱、婚姻中要学会自我保护。上述内容,可以帮助女大学生真正懂得什么是爱,学会如何爱,为将来缔造幸福的婚姻打下良好的基础。
4.心理素质教育
拥有成功的人生定位,要求女性必须具备豁达的心胸和良好的心理素质。近年来,由于社会竞争加剧、人际关系日益复杂,再加上以男权为中心的传统性别偏见,影响了女大学生的心理、行为及自我认知,导致其在心理、情绪、人际关系等方面都出现困惑和不适应,存在自卑、依赖、敏感等不良心理倾向,抑郁和焦虑等消极情绪体验的比例较高,学习、认知、交友、就业等方面出现障碍等。
针对女大学生的特殊心理现象,结合性别特点,深化教学内容:(1)从性别视角关注女大学生心理问题产生的原因,运用社会性别理论,剖析自卑、依赖、敏感等心理特点并不是由女性的生理因素造成的,而是社会文化影响的结果,是性别刻板印象在心理方面的体现,是完全可以改变的。(2)引导女生恰当地评价自我,悦纳自我,纠正自身的性别偏见和性别角色刻板印象,正确认识两性差异,形成积极、理性的心态。(3)重点开展自信心和意志力教育。剖析自卑对女性的不利影响,它使女生不能正确客观地评价自己,在机会面前不敢竞争,限制了女性潜能的发挥。开展意志力教育,克服脆弱性和依赖性,树立不怕苦、不怕累的顽强品质,增强心理承受力。性别视角的分析和讲解,可以为女大学生认识女性的心理现象提供更加科学和有针对性的指导。
5.法制教育
法制教育承担着培养大学生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提高法律素质的任务。现行法律基础部分的教学内容,不能反映女大学生对法律的特殊需求和帮助,滞后于法学研究和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女大学生迫切需要法律为自己的人生和职业发展保驾护航。
一、高校学生管理中的法律纠纷原因及分析
高校学生管理中的法律纠纷成为影响学生学校乃至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要预防和化解纠纷必须分析成因,以便有针对性采取措施,概括起来有以下原因:
(一)学生管理理念滞后,尚未完全实现学生管理法治化
受传统观念影响,我国高校学生管理理念陈旧,尚未完全实现学生管理法治化。尽管学生作为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的法律地位是我国宪法、教育法确定的,有其权利和义务,具有法律性和社会性。但其法律地位不是学生群体开始就有的,而是在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生活发展的影响下逐渐形成,并经法律承认后正式确定的。在中国古代社会,教育强调学生义务,漠视学生权利,教育中没有学生的地位,学生只能服从。但在现代社会,民主、平等、自由是人类的理想和信念,学生不是被动的受教育者,而是学习的主体。我国传统的教育观、学生观把学生当作教育对象,没有把学生作为有意识的个体,更没有当作独立的个体和法律关系的主体,一个民主、现代的国家必然是一个法制国家。在大力推广依法治国、依法治教的今天,加上持续的法制教育,民主意识、法律观念已深入人心,大学生民主法制意识增强、主体意识、权利意识增强,这从客观上导致了学生管理纠纷案件的增加,当然这是好事可以促进依法治校依法管理。
(二)教育行政规章(下位法)和学校的学生管理规定有违背法治(上位法)精神的地方
按照法制协调统一精神,下位法必须服从上位法,否则无效。但教育立法中从全国范围来看,依法治教却显得较为滞后,就高校学生管理而言,所依据的行政法规和自行制定的规章制度都相对滞后,下位法违背上位法,从而导致学生管理纠纷。最典型的案例就是教育部1990年颁布实施的《全国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已被2005年9月1日实施的《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取代)中有的规定和提法和国家法律相冲突,如把学生的考试作弊、两性关系等行为均定性为“道德败坏、品质恶劣”,用容易引起歧义的道德评价对学生进行处分,不符合法治精神;“在校期间擅自结婚而未办理退学手续的学生,作退学处理”的内容违背了《婚姻法》有关结婚的规定。实践中曾发生过牧丹江某医学院学生结婚被开除后状告学校而胜诉的案例。另外在招生中,《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规定,患有各种恶性肿瘤、血液病的高考生,不能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在各学校招生中,又扩大规定了更多疾病考生不能录取,这些缺乏公正性和道义性的规定,势必侵害这类弱势群体考生平等享有接受普通高等教育的权利。可看出这些都是引起学生管理法律纠纷的原因之一。
(三)高等学校内部管理程序不规范导致纠纷
在我国经济社会转型的大背景下,高等教育也在进行着深刻变革,难免发生新旧体制的冲撞。高校管理中的一些重要环节,由于缺乏法治精神的程序规范及应有的保证制约机制而出现脱节、不衔接,甚至出现某些程序的混乱、程序瑕疵。我们知道程序正当是法治的基本原则和要求,是学生基本权利保障的基本要求,程序不当会导致学生合法权益的损害,导致行政行为的无效。还有,学校对违纪学生的处理时,有的程序不健全,学生救济渠道不畅,如学生申诉渠道不畅通,也可能选成对学生的侵权,这些都会引起法律纠纷,影响学生稳定。在全国有影响的北京科技大学学生田永诉学校,学校败诉一案就是典型。校方认为田永考试作弊并根据学校规定对原告作出退学处理后,并没有直接向田永宣布处分决定和送达变更学籍的通知,也未给田永办理退学手续。田永继续留在学校,以在校大学生的身份,参加正常的学习及学校组织的活动。学校也依然为田永正常注册、发放津贴、安排培养环节直至最后修满学分,完成毕业设计并通过论文答辩等事实。这一切证明按退学处理的决定在事实上从未发生应有的效力。然而临近毕业,学校有关部门却通知原告所在系,因原告已作退学处理,故不能颁布发毕业证、学位证,不能办理正常的毕业派遣手续。法院受理案件后,经过审理,判决学校败诉,就是因程序不规范而退学行政决定无效的典型,不仅可看出学校学生管理程序的混乱,也可看出程序正当原则的重要。否则就会引起法律纠纷,而影响学校稳定。
二、解决学校与学生法律纠纷的根本途径
(一)坚持依法治校,依法治教实现高校管理法治化
高校学生管理是高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有高校管理法治化了,高校学生管理才能实现法治化。高校管理法治化是我国高等教育发展的必然要求,依法治校、依法治教是依法治国方略在教育战线的具体实践。我国的教育改革与发展已进入到前所未有的攻坚阶段,学校作为最基本的教育主体担负着教育发展的重任,学校能否发挥应有的作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管理理念和方略,学校必须确立依法治校、依法治教的办学思路和治校方略,把包括学生管理在内的学校管理纳入科学化、规范化、法治化轨道。依法治校就是学校教育法律关系的各方主体都要在法律法规的框架内实施教育教学活动,依法享有法定权利,同时履行法定义务;只有坚持依法治校,学校的一切工作走上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才能保证学校的教育教学、学生管理等各项改革及工作健康、有序、稳定、高效地发展。高校管理实现法制化有利于进一步强化广大师生的民主法制意识,提高学校领导和决策的民主化、科?W化程度和水平,更大限度地调动各方面的积极因素和广大师生的积极性、创造性,增强学校的凝聚力,促进学生管理法治化,从而有效地化解各种矛盾,正确解决学校和学生的法律纠纷,平衡各种利益关系,维护团结稳定繁荣的良好局面。
(二)实现学生管理法治化,化解学校与学生法律纠纷
实现学生管理法治化是高校依法治校的重要内容,高校学生管理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调整学校与学生之间发生的关系,用法治的原则,处理学校和学生之间发生的各种矛盾,在管理规章制度的制定与执行上追求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合法化。要充分重视对学生生命健康、财产、知识产权、隐私权和人格权等相关合法权益的法律保护,完善法律救济渠道,保证申诉渠道的畅通。在第一部分提出的问题里面,以我所在学院为例,我们已经对学生处分作了明确规定,以后处分公告里一律不再出现学生名字,以XXX代替,从而保护大学生的隐私权。大学生作为年轻一代是国家的栋梁、民族的希望,他们具有智商高、开拓欲望强烈、感情丰富、观念更新周期短的优点,但思想和言行容易偏激、社会经验欠缺,这就需要高校管理者在学生管理中要有很强的针对性,转变传统的片面强调尊师的观念,从平等、公平的观点出发,在学生管理中要树立以学生为本的思想和法制观念,重视学生个体权利的完善和发展。坚持依法治校、依法管理,用法治的原?t和精神,法律思维的理性,建立和不断完善必要的程序和制度,实现学生管理法治化,以使管理者能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来规范和管理大学生,构筑化解学校管理纠纷的有效系统,规范学校秩序,实现法治状态下学校发展的稳定与和谐。
(三)完善学生管理法律法规体系及依法规范学生管理制度
论文摘要:将大学生权利分为法律权利、道德权利和其他权利;从历史、体制、观念、法律、经济等方面分析大学生权利保障问题产生的原因;从依法治校、教育民主、人的科学发展以及提高教育质量等方面讨论解决大学生权利保障问题的必要性。
多年来,我国高等教育不断地进行改革,包括理念更新、规模扩大、教育收费、自主就业等等。然而,高校中的主体——大学生的权利与需求并未得到充分尊重,高等教育过程中不断出现侵犯大学生权利的种种事件;与此同时,社会的进步使得学生的法律意识与自主意识不断增强。因此。教育传统与大学生现实需要间形成矛盾或冲突,进而出现了越来越多的学生权利问题诉讼案。这些诉讼案引起了教育界、法学界乃至全社会的广泛关注。大学生的权利问题到了非面对不可的地步。
一、大学生权利的内涵
大学生的权利可分为法律权利、道德权利和其他权利。法律权利是指学生在教育活动中享有的由教育法赋予的权利。”大学生权利从形式上可理解为:一是大学生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自由作出的一定的行为,又称积极行为的权利。如学生享有的各种选择权利,属于积极行为的权利,这是学生的基本权利。二是学生可以请求义务人作出或不作出一定的行为。如学生的公正公平对待,本质上是一种请求权利。三是当学生的权利受到侵犯时,有权利诉诸法律,确认和保护自己的权利。这些权利具体表现为:(1)学生有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和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的权利;(2)学生有按规定获得奖、贷、助学金的权利;(3)学生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和在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学位证书的权利;(4)学生有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或者依法提起诉讼的权利;(5)学生享有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其他权利。这些权利属于已成文的权利,是学生不必争取而享有的。
大学生的道德权利和其他权利,是指从道德规范上、从人们约定俗成的认识上,以及大学生因个性差异而形成的、各自在不同的学习活动过程上所必须具有的非法律力量所规定的权利。通过立法行为规定的大学生权利固然十分重要,但大学生的权利又绝不止于此。一方面,大学生由于其成长经历、需要层次的不同,其权利要求是千差万别的,如在接受教育的过程中,有关学生自尊心的隐私权、学生自信力的自主权等,会因学生的个性差异、智力水平、身体状况、家庭经济条件的不同而不同。这些权利是难以由法律统一规定的。另一方面,在日常教育活动中,在各具特色的教与学的互动中,大学生作为重要主体的一方,将必然因其所受教育的内容、情景不同,对学校、教师提出相应要求。这些要求是大学生在其学习过程中发挥主观能动性,变被动学习为主动学习、变知识吸纳型学习为创造型学习的权利要求,是具有相对稳定性的法律所难以一概而论的。
二、大学生权利保障问题的产生原因
(一)历史原因
大学生的权利最早出现在中世纪意大利的大学。当时的大学是按学生行会和教师行会组织的。在学生大学,大学生联合起来购买教师服务,保护其自己不受地主和城市流氓的侵犯,在他们内部维持某种秩序,取得某些管辖权和法权。12到15世纪是学生权利全盛期,直至大学迁至固定校址,由市提供经费,教授不再依赖学生支付费用时为止。不过,西方学生的这种权利的极盛时刻来自市场环境,在这种环境下,作为有组织的顾客,学生常常能自由地发号施令,这是他们权利。
相对而言,在中国悠久的教育史上,学生权利严重不够。中国早期的教育是宫廷教育,专用来培养封建统治者,教育权掌握在以皇帝为首的统治者手中,受教育权是公子王孙的专利,即所谓的“学在官府”、“以吏为师”。后来发展为一般百姓可以读书,但目的是借读书进入社会上层,即“学而优则仕”。从师生关系看,“一日为师,终身为父”,“师道尊严”神圣不可冒犯,教师对于学生有绝对权威,甚至有体罚的权利。从教育过程看,夸大了教师的主导地位,学生只能被动地接受教师的传授、灌输,而少有思考、质疑的余地,藐视了学生“学”的因素。这种重教轻学的教育传统对当今高等学校的教育产生消极影响。至今仍然不断出现的高等教育过程中侵犯大学生权利的种种事件,无一不说明了这种影响的深刻性。
(二)体制原因
20世纪50年代后的半个世纪,我国高等教育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了“全盘苏化”的统一招生计划、入学标准、教学内容、教学进度,分配统一的高度集中统一的管理体制。这种体制,一方面,高等学校必然缺乏自主权,而只是充当了教育行政部门具体的下级执行机构,甚至如广州某高校连学生宿舍中设置卫生间的问题都须教育部批准,高校自主权的缺乏可见一斑;另一方面,学生只能按照学校统一的要求接受教育,立足于应试而学习,难以体现个性化和创造性。这种以教师、课堂、课本为中心的教学制度,漠视大学生个性化的不同需要,禁锢了学生的思维,限制了学生的自由发展。
这种教育体制是以计划经济体制下社会资源的政府垄断为其存在理由的。国家财政完全支付办学资金,大学生免费学习的代价是服从国家强制性招生和毕业分配。随着高等教育不断改革,高校实行了教育收费,就业政策也不再为国家指令性,而是自主择业双向选择,但《高等教育法》所规定的高校作为法人的各项权利难以兑现,现行教育体制还没有真正解决政府对教育资源的垄断问题,教职工的工资、教学设施设备的投入仍然以国家或地方财政拨款为主,因而从本质上没有跳出传统教育体制的框架、克服传统教育体制的惯性,高校无视学生权利的种种方面依然存在。
(三)观念原因
1.学校:漠视大学生的权利保障问题
如上所述,体制的制约,自主权的缺乏,常常使高等学校产生因无权作为而无所作为、得过且过的依赖思想。因此,一方面,高校在课程设计方面,必然缺少适应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对学生知识与能力要求的动力,所开课程往往较多从现有师资出发,而较少体现学生的兴趣与发展的要求,不太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另一方面,高校在教学管理中,学进度,统一班级上课,统一要求管理学生日常行为,不同专业、不同个性的学生较少有选择的余地,难以因材施教,更谈不上弹性教学或个别教学,难以实现对学生进行自主性和创造性的培养,当然也就难以满足并真正尊重学生因人而异的权利要求。实际上,与长期工作、生活和学习在学校中的教职员工相比,大学生大多只在大学校园中生活四个春秋,大多只是“匆匆过客”。因此,他们的权利往往更易为学校所漠视,使本该是学校主体的大学生成了校园内相对处于弱势的群体。
2、教师:忽略了大学生的权利保障问题
从教师的角度而言,大学生权利的享有,主要体现在能够获得教师对自己权利尊重基础上积极主动、有创造性地学习,获得自己应得的知识,获得综合素质的应有发展。在自古以来,社会对教师的要求是“传道”、“授业”、“解惑”。“教不严,师之惰”。与此相对应,主观上一些教师、包括大学教师仍然有着根深蒂固的“师道尊严”的观念,更多地喜欢听话的学生,不喜欢提出不同意见的学生;更多地喜欢考试成绩好的学生,而不喜欢有独特见解但考分低的学生。这只能使一些学生的权利得不到应有的尊重。一些教师本身缺乏前沿的专业和基础知识而又疏于“充电”,学生不易得到前沿的科学知识。更有甚者,由于教师对学生某种程度上“我说你干”的支配关系,学生替教师完成科研任务,教师常常心安理得地成了成果产权的所有者,既挫伤了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又侵犯了学生的应得权利。
3.学生:缺乏权利的自我保障意识
大学生自我权利保障意识的缺乏是有其原因的。首先,传统教育观念不仅对教师,而且对学生也有深刻的影响。“师道尊严”不仅使教师,而且使大学生也产生了忽略自己权利的倾向。一些大学生形成了对于教师的依附心理,较少考虑自己作为教育活动过程中的重要主体,应该和必须从学校、老师那里得到什么,以实现其合法权利。
其次,各类高等学校对大学生的法制教育滞后。目前,大多数高校对学生法制素质的培养,主要是通过开设一门法律课和思想道德课来进行的。据长沙交通学院的一份调查结果显示,大学生对国家的基本法——《宪法》,以及与自己关系密切的法律——《民法》的了解程度相当低,仅有1.7%的学生认真读过《宪法》,有81.7%的大学生对《民法》不了解或略知一二。至于《刑法》、《行政诉讼法》等,从座谈的情况看,了解的人更少。十多年来,我国的立法速度已大大加快,服务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的雏形已基本形成,而高等学校至今仍然以一两门内容陈旧、落后于社会及其立法进程的法律课程,来培养和发展大学生的法制素质,显然是不够的。这就难以形成大学生的现代法制意识,建立起他们符合法制要求的权利与义务观念。
再次,大学生当中存在的一些心理失衡现象。社会上存在的一些权大于法、个人专断、道德失范等不良现象,形成了部分大学生不良的道德与法制观。在上述长沙交通学院的同一个调查中显示,有高达36.2%的大学生认为当今中国权大于法,有41.1%的大学生认为打赢官司的重要因素是路子广,有背景,法律没有多大作用。从这些数据分析看,部分大学生中存在一些低估法律作用、忽视法制意识自我培养的错误心理。这些使得大学生或者由于缺乏法制观念,不愿意按法律要求履行其义务,所享受的权利与履行义务之间不对称,使本可以获得的权利因此被剥夺;或者由于不懂得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权利,导致自己应有权利的丧失。
(四)法律原因
现有的教育法规,对学生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缺少具体和专门的表述,存在着严重的疏漏。总的表现为:义务规定多,权利规定少;纲领性的规定多,具体可操作性的少。尤其是有关学生权利问题的部分教育法规,时间跨度大,其中有些甚至是过时的、重复或相互矛盾的;有些方面还没有制定相应的法规,还没有对大学生的权利及其实现作出准确的法律界定;即使已有的有关法规,也存在着空洞、模糊、操作性较差等弊端,停留在一般化、抽象的说明上,距离教育法制化的要求相去较远。1999年北大学生刘燕文状告北大事件,反映出我国现行高等教育立法中存在两个基本问题,即,一是由于长期受重实体轻程序、重管理者权力赋予轻被管理者权利救济等观念的影响,现行教育法律法规方面的程序性规范少,具体操作难,可诉性弱;二是配套立法严重滞后,现有规范漏洞较多,下层位规范与上层位规范抵触现象屡见不鲜。一些学者指出,在维护权利方面,应该在程序上给学生一个申诉机制,否则他们的利益将无法受到保护。总之,现有的教育法律、法规、条例,已不能有效地保护大学生作为受教育者应充分享有的接受高等教育的基本权利,长期出现的种种侵犯大学生权利的现象,也就成为必然。
(五)经济原因
高等教育是非义务性教育。自80年代中期以来,我国逐渐开始尝试收费教育。现在,为体现高等教育资源占有的公平性,高校都已实行收取部分教育成本费用。据教育部公布:2003年高校教育收费400多亿,国家对高校的财政投入为700多亿。这一由免费到收取部分教育成本的过程,已推动高等教育由“卖方市场”向“买方市场”的转变。这也意味着大学生的权利问题更加凸显。
第一,政府所垄断的普通高等教育资源对社会实行了有偿供给。这个供给的意义在于,它在客观上使教育的本质目的与道义在现实中得到回归成为可能。因为,高等教育投资主体的非政府化,使学生享有了个人入学和就业的选择自由。而这种自由又意味着,服从国家强制性招生和毕业分配的计划,不再是大学生入学和就业时必须对国家承担的法律义务。
第二,教育消费在居民支出中所占比重较高,教育消费已经成为名副其实的高档消费。这必然使大学生及其家庭、整个社会对高等教育服务或高等教育资源的供给形成较高预期。所以,既然家长或大学生出资,即使当前是部分出资购买教育机会,那么大学生就应享受其应得的高等教育服务,就应作为消费主体而享有学习上的自由的选择权利和相应的其他权利。
三、解决大学生权利保障问题的必要性
1.有利于规范教育行为,体现以人为本的教育观
保障大学生的权利,满足学生发展需求,是以不侵犯其他同学的权利,并能够保证学校健康有序发展的前提下的满足;那些浪费教育资源、不利于学生真正掌握知识、提高素质的要求,需要通过适当的措施加以抑制;而对于正当、合理、有利于学生综合素质、创新能力形成的要求,应当通过教育立法表现出来,以便对学生的范畴、权利、义务、福利等进行法律上的规定,从而使学生行为、学生工作、教学及管理工作有法律上的标准和规范,学生的权利通过法律而得到真正的保障。这也是对教育行为的规范和依法治校的要求。
保障有利于学生发展个性的各种权利,则更能体现以人为本的教育观。尊重学生个性,更能体现教育的人道主义和人性以及教育的民主性。学生的需求也是市场经济需求的反映。如社会需要何种素质、专业与技能,会通过学生所选学校、专业、课程一定程度上反映出来。因而也是学校教育面向市场的一个重要渠道,避免教育与社会要求的脱节,促进学生有效对口就业,体现以人为本的教育观。
2.有利于大学生个性的充分发展,促进人的科学发展
发展大学生丰富多样的个性,是现代高等教育的重要内容和目标之一。高等学校的教学系统要找到一种能符合多样性的学生个性特征及其背景的教学制度,使高等教育自身得到发展。要尊重学生的特殊性并给予充分关注,给予其择校、择专业、择师的权利,培养学生的不同气质和能力。在教学活动中坚持“因材施教”这一永恒的教学原则。只有形成各显特色的个性,才能在尊重大学生的兴趣、爱好并各显其能力之长的基础上,尽可能挖掘其学习的创造性,才能培养具有创造性人格的大学生。
尊重与发展大学生的个性,满足因个性而异的需求,避免同一个专业的学生学同样的科目、同量的内容,被培养成同一种兴趣、同一思维方式、同一习惯、同等的能力。这种对大学生权利的尊重、维护和发展,可以促进人的全面、协调、持续发展,因而也是一种人的科学发展观。
3.有利于形成大学自由的学术氛围,提高高校的教育质量
【关键词】“基础课”;法律教学;网络实现
法治作为中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基本目标,为了充分实现这一目标,不仅应该合理完善法律制度,同时还应该向每一位公民宣传法律、解读法律让每个人心中树立起法律观念并严格遵守,使得守法成为一种习惯和信仰。学校是培养国家未来发展和建设的中坚力量的地方,为此,有必要在教育中充分融入法律教育,这是直接关系到国家法治建设的关键任务。
一、目前我国高职院校法律教育的现状
目前,虽然在我国众多高校之中都设立了法学院,并且主攻法学的大学生队伍也正在呈现递增的趋势。但是,高职院校的法律教育情况与普通高校又有所不同。高职院校专业学习法律的学生只占很小的一部分比例。面对我国社会主义建设背景下所强调的法治建设的要求和目标,单单依靠这部分法学专业大学生学法懂法是远远不够的,所以,还应该及早注重对非法学专业以外的学生进行普法教育,这应该被提到我国高职教育的重要日程上面,这也是促进我国政策发展的重要手段之一。此外,我国高职院校各个专业在课程开展过程中,很少将法律基础与之有效融合,比如,与保险专业相关联的“保险法”;与会计专业联系紧密的“会计法”和“票据法”等。当然,这些与各专业密切相关的法律缺乏普遍性,并且并不是任何专业都有与之相关的“专业法律”,比如外语专业。与此同时,相关研究表明,相当多的大学生不了解最基础的法律常识,并且绝大部分的高职学生出现的违法行为都与其专业无关。综上所述,高职教育应该为学生提供更多、更具有实用性的法律知识,逐步形成更好的法律学习的氛围。所以“基础课”在我国高职法制教育方面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和义务,高职教育环节必须将法律教学充分的进行推进和强化,这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高职院校“基础课”中法律教学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课时少
从高职院校在“基础课”的整体设置情况来看,一般每学期都大概只有很少的一部分课时。经常出现的一个现象就是,教师声称没有过多时间去讲解法律内容,法律教育根本无法有效开展。同时,又经常有学生反映,对法律知识非常感兴趣,建议少讲解一些思想道德修养的知识,应该腾出更多的时间来讲解法律知识。
(二)学生参与有限
学生参与有限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两个具体层面:一是指学生的参与机会是有限的;二是指学生的参与时间是有限的。在课堂上,为了不断加强教学效果,使学生能够对问题进一步加深思考和领会,教师习惯于将理论讲解的过程中融入对应的讨论环节,让学生充分的参与进来,基于学生数量众多,并且时间受限,不能保证每位同学都有机会在相应的课堂中得到足够锻炼和收获,导致这种教学策略迟迟无法取得高效的收益。
(三)教学信息量有限
通过对“基础课”教材的设计进行分析,其中包含的内容是十分广泛的,涵盖了包括法律内涵、法律体系、法律观念、法律运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增强国家安全意识、加强社会主义法律修养以及我国一些重要的法律制度等众多法律知识。其表述语言极其精炼,涉及的内容都做到了“点到为止”。但是,由于课堂的局限性,教师通常会在授课时对教学内容做出部分取舍。
(四)学生思维得不到充分的锻炼
为了将教学效果发挥到最佳状态,教师通常会在教学设计的过程中对教学内容加以精心设计,所以,即便我们一直在注重实现学生在课堂的主体地位,可是教师发挥着教学过程中的主导性作用,依旧在很大程度上控制着课堂结构和进程。在某种角度分析来看,学生一直是处于教师引导下开展课堂学习,基于这种课堂环境,教师掌控着学生的思维活动,这样很难将学生的主管思维充分锻炼和提高。
三、高职院校“基础课”法律教学网络实现的论证
网络的发展大大的提高了生活的便利条件,也为教学领域带来无限的发展空间,提供了坚实的基础。受到高职课堂存在的众多局限影响,使学生无法深入认知教学内容,思维没有充分的打开。所以,有必要加强法律教学的网络实现,即:通过网络环境下的法律教学可以切实补充传统教学模式下“注重讲授,轻视反馈”、“注重理论,轻视能力”、“注重语言,轻视思维”等缺陷现状。
(一)意义论证
第一,法律教学的网络实现可以跨越时空的局限,不再将教学限制在课堂当中,学生能够随时随地思考课堂中出现的问题,并结合自己的观点进行充分表达和说明。通过这样的方式,教师就可以随时了解学生的学习动态,对学生在教学内容的理解掌握做出有效判断,还可以方便总结学生提出的疑点和难点,并有效的进行辅助和解答。
第二,法律教学的网络实现可以缓解信息量的局限。通过网络环境,不仅能够让学生便于查阅相关法律内容,而且还能帮助学生搜集很多具体案例和相关分析,并且,网络具有信息更新速度快的特点,可以让学生第一时间获取法学动态,时刻了解社会热点,与社会时势融洽接轨。
第三,法律教学的网络实现是能够帮助学生挖掘多方位能力的重要手段,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提高语言组织能力。不论是通过与教师和同学在网络聊天室的探讨,还是在博客当中经常表述自己的观点,或是对学术论文进行撰写,这些方式都需要对语言进行精心编排,才能将自己的观点阐述清楚,让别人理解真正的涵义,所以说,网络环境下的法律教学可以充分锻炼学生的语言组织能力;(2)提高选取信息和分析信息的能力。在传统的课堂教学环境中,一般主要由教师对教学信息进行合理收集,学生只需要对教师提供的信息做出分析即可。而到了网络环境下的学习,学生必须自己对相关问题进行查询、筛选、收集,从中寻找有用的学习信息,然后做出思考分析,最终,逐渐对学生的分析能力有所提升。(3)提高学生独立思考的能力。通过网络学习,可以逼迫学生独立完成思考流程,从而使学生在相互探讨的环节中,能够自主实现对问题的看法的有效校正。(4)提高学生的学习主动性。网络学习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能够突出学生的自主性学习能力,这种学习模式不受时间和空间限制,具有丰富的学习资源,并且能够有效与社会信息接触,提高学生对社会的关注力度,同时,这也是完全顺应当今学生的心理诉求是方式。所以,网络环境下的学习能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
(二)条件论证
第一,网络能够为教学和科研提供足够的便利。在校园中,电脑和网络可以说是已经开始广泛普及开来。随着科技手段的不断进步,手机上网已经成为一种大众趋势。因此,通过这个角度分析,法律教学的网络实现具备了一定的硬件条件。
第二,当今时代,通过网络进行交流的方式已经风靡全球,诸如QQ、微信、微博、博客等网络交流软件更是在校园众所周知。并且通过这些网络平台进行交流没有太高的技术含量,既不需要网页制作技术,也不需要进行过多维护和更新,只需要掌握基本的网络知识就可以,非常容易学习和使用。
第三,为了提高教学水平,满足时代教学需求,应该在法律教学过程中应用课程网页的制作,从这个角度分析,“基础课”同样具备相应的优势,因其教学对象是学生,所以,完全可以到计算机相关专业选拔一部分优秀的学生进行课程的网页制作。因此,法律教学的网络实现还具备了充分的技术支持。
(三)效果论证
在经过了一定的实践以后发现,以网络手段开展法律教学能够切实为教师和学生带来丰厚的收获。某教师曾以“食品安全的法律思考”为主题安排学生进行有效探讨,其中一部分班级应用传统的教学方式,由教师负责搜集资料,然后将这些资料拿到课堂向学生进行陈述,随后让学生对资料展开探讨分析。而另一部分班级则应用网络教学的方式。教师只需要将主题发放下去,由学生自主思考完成资料搜索,然后对查询的资料内容进行整理、分析,最终得出自己的结论。并且通过QQ群将所得到的结论出去,同志之间互相研究、彼此校正,从而使自己的结论逐步完善、精准。通过对上述教学实践进行对比分析,教师发现,网络教学方式可以充分扩展学生思维,信息量明显比传统课堂所提供的要充足许多,另外,学生自主通过网络收集的资料以及对问题分析的角度各不相同,往往可以得出许多不同的结论,在经过与同学互动交流以后,还可以互相启发,极其有利于拓展学生的思维。当学生谈到网络教学的体会时,一致认为这种方式让思维更加活跃,分别对总结分析能力、实际操作能力、自主学习能力以及语言能力等得到充分锻炼。从教师的角度来讲,网络教学也使师生关系变得更加融洽。教师能够对学生学习过程中出现的“盲区”进行及时化解,从而大大促进了教师的教学水平的发挥。
四、高职院校“基础课”中法律教学网络实现的路径探讨
(一)加强制度建设
俗语说的好: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规矩即为制度,是各项工作顺利开展的保障。所以,为了成功实施法律教学的网络实现,必须加强建立健全相关制度的工作。(1)建立详实的工作制度,为网络学习的成功开展提供保证。(2)建立明确的教师责任制度,用以规划安排每个人的任务分工。(3)建立完善的学生管理制度,学生是整个教学任务的主体,必须围绕学生开展教学。另外,可以利用计算机专业学生的优势,选拔该专业的优秀学生组成负责网络构建、维护、管理的组织。(4)建立评价制度,基于网络环境的特殊性,学生的参与时间与参与数量存在较大变数,为了客观的了解学生的参与情况,就必须制定一套行之有效的评价制度。(5)建立网络行为规范制度,从而保证网络环境的健康有序。
(二)资源库建设
建设资源库对于网络教学具有重要的意义,它能够有利于学生对信息渠道的扩展,并且有利于提高学生接收信息的效率,还有助于化解教与学的矛盾。建设资源库的具体操作,首先,应该确定其指导思想,针对在“基础课”中学习法律的学生而言,其法律教学资源库不能与法学专业的资源库建设相同,这种教学模式的目的在于向全体高职学生进行普法教育,而非培养专门的法律人才。所以在其涉及的内容方面,以选取日常生活中较为实用的法律知识为主,相关法律内容能够易于被非法律专业学生所接受。其次,资源库所涉及的内容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设计:(1)媒体素材,比如图像类、文本类、音频类、视频类、动画类等;(2)案例,所选取的案例必须具备一定的代表性,具有较强的教学意义和现实意义;(3)试题库,设计的试题要从学生对教学信息运用能力、对问题的分析解决能力等方面综合考察;(4)文献资料,以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的文章和书籍作为主要参考;(5)常见问题解答,为学生解答将来的生活、学习和工作中可能遇见的法律问题;(6)资源目录索引,列出相关的网络资源地址链接和非网络资源的索引,方便学生进行查阅。
(三)教学组织
教学组织直接影响着教学任务能否顺利实施完成,对教学效果的优良展现具有不可忽略的意义。在高职“基础课”中,法律教学的网络实现与多方因素紧密相关,既要把握好网络教学的整个过程,也要做好与课堂教学的合理衔接。目前,课堂教学仍然是高职教育中的主导方式,它在教学过程中依旧具有统领作用。所以,教学组织工作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开展。一是对教学工作做好整体规划,其中主要包含时间规划和内容规划。对于能够通过网络教学更好实现的内容分别从时间安排和内容规划两方面展开详细的实施策略;二是对具体内容做好组织设计,如主题、期限、交流平台选择等;三是充分做好教学反馈,收集学生在网络平台发表的内容、结论和问题,做好分析、归纳、总结,集中在课堂上进行开放式研讨解决;四是做好教学组织的监督和管理,虽然网络确实对当代学生具有足够的吸引力,但是每个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不同,自然使学习效果千差万别,难免有一些学生缺乏自觉性,因此,教师的监督和管理作用非常重要。
五、结束语
综上诉述,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成为落实和贯彻高职院校学生法律教育重任的重要课程。但是,大量的教学实际发现,想要仅仅依靠这门课程的课堂教学实现法律教育这一艰巨的任务实属牵强,希望本文提出的法律教学的网络实现策略能够为普法教育工作补充更加能动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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