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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招投标 新条例 影响
中图分类号:TL372文献标识码: A
1引言
2011年11月30日,在国务院第183次常务会议中经讨论,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颁布,该条例于2012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或“条例”)依照我国法律规范划分,该条例隶属于行政法规,从法律纵向划分,本条例的法律地位要低于《宪法》以及《招标投标法》。从实际操作层面看,《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是依据《招标投标法》进行编写并具有实际操作指导作用的规范文件,该条例对《招标投标法》中的相关标准进行了细化并做明确说明,通过认真学习《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不仅是企业提高工程中的招标投标工作效率的要求,还是保证工程项目顺利实施的基础和前提,因此《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颁布对我国工程招投标领域的具有深远意义。
2投招标双方需要注意的问题增多
2.1时效性的问题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颁布与实施,必将带来新的理念与新的操作规范,其中条例对许多时限以及数量都做出了明确规定,这是对投招标活动的进一步规范,从业人员以及管理机构在执行条例的过程中必须准确的掌握这些信息。下面就一些需要格外注意的时效性规定做出介绍,以便在日常工作中进行参考,避免由于业务疏忽导致错误的产生。
2.1.1资格预审文件修正的时间要求
依据条例的第二十一条,该问题出现在招标人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时适用,条例规定如果对资格预审文件需要进行澄清或者修改时,应该在截止时间至少三日前,通过书面形式对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潜在投标人进行有效通知;如果不足三日,招标方应该将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进行顺延。
2.1.2对投招标文件及结果提出异议的时间要求
依据条例第二十二条,这种情况出现在招标人对项目公开招标后,相关人等对招标文件或者评标结果产生异议后,自收到之日起应在三日内给出答复。
2.1.3公示中标候选人的时间要求
依据条例第五十四条,招标方依法对项目进行招标,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三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且为了确保公正性,公示信息的时间不能少于三天。
2.2对相关数量或金额的要求
2.2.1履约保证金要求
第二十六条规定,当招标项目需要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时,投标保证金占项目的总估价不得超2%。此外,条例中第五十八条还提到当招标文件如果要求中标人需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情况出现时,中标人应给予配合,并且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2.2.2对投标方数量的要求
通过对以往招投标经验的总结,条例在第十九条和第四十四条中规定,在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中如果少于三个,那么招标过程不予承认,并需要重新招标,还有如果投标人少于三个的,不予以开标,招标人需要重新组织招标。在评标委员会提交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根据第五十三条之规定,中标候选人不能超过三个,并且需要标明排序。
3新条例对投招标活动的具体影响
3.1规范了招标人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增加了资格后审的规定
为防止招标人以资格审查之名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进一步规范了资格审查环节,规定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的具体要求,明确了招标人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采用资格预审,招标人应当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资格审查委员会以及成员组成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有关评标委员会及成员的规定。明确了招标人如果采用资格后审方法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应当在开标后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3.2细化了防止虚假招标、围标串标、“明招暗定”的规定
实践中,招标人以不公正、不合理的投标人资格条件和中标条件,或者采用不规范的投标人资格审查办法限制、排斥其他投标人,以使其事先内定的投标人中标,是虚假招标、围标串标、“明招暗定”的主要手段之一。针对这一问题,《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明确了招标人不得设定与招标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的要求或者与项目合同履行无实质性关联的任何条件,不得以特定业绩、奖项作为中标条件,不得限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等,这也是世行等国际金融组织招标活动的通行做法。同时,针对招标人以各种方式与其内定的投标人串通,帮助其中标这一问题,《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在重申禁止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的活动,并对具体情形作了细化,比如《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41条例举了6种具体情形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为依法认定和严厉惩治这类违法行为提供了更为明确的执法依据。
3.3加大了招标投标当事人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章“法律责任”用长达20条的篇幅对招标人、投标人、招标机构、评标专家以及行政监督部门等违反本条例的各自情形进行了详细的具体规定,其中很多规定已填补了《招标投标法》的空白,使“有规定无处罚”的局面得到了较大改观。比如对招标投标双方当事人不遵守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招标人超过规定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或者不按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等等都作了具体规定。
相对于《招标投标法》,增加了“投诉与处理”一章。为解决当事人投诉渠道不够畅通,投诉处理机制不够健全的问题,《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了投诉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以上有权受理的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由最先收到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处理。
3.4综合评标专家库制度确保评标的公正性
综合评标专家库制度是在建立在我国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制度的基础上提出的,其主要运行原则就是建立专家库,国家实行统一的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管理办法,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将综合评标专家库组建起来,通过综合评标专家库的建立,可以统一专家入库条件、统一专家考核标准、统一对专家的监督管理标准等,全面保证评标的公正性。
3.5招标投标行为对于合同签订及履行的约束更加明确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在招标投标实践中,招投标双方往往为了从各自利益出发,违背招投标文件有关要求,在中标之后另行协商,签订协议。这种所谓的“黑白合同”,在建筑工程领域大量存在。这不仅严重扰乱了招投标活动的公平有序进行,损害了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影响最终工程及产品质量,而且容易滋生腐败,并对整个招投标市场交易秩序合法有效性产生冲击。针对这一日益凸出的问题,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此次条例的修订,明确了“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均为合同主要内容,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有效避免中标后签订违反投标承诺及中标约定的情况。
另外,从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确保招投标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去理解,慎重对待合同的签订、遵从法律限制、维护合同的权威效力,是规避合同履行风险、减少争议的捷径。
4结束语
在总结我国招投标实践、借鉴国际经验的基础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颁布与实施,对我国招投标制度进行了补充、细化和完善,进一步健全了我国公共采购法律制度。《条例》的颁布施行,有利于建立统一的招投标规则,推动形成统一规范、竞争有序的招投标大市场,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有利于增强招投标制度的可操作性,及时妥善处理招投标争议,提高招标采购的透明度;有利于加强和规范行政监督行为,提高行政监管的权威性和有效性,惩治和预防腐败。可以预见的是,《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颁布与实施必将对我国建设工程领域的招标与投标行为产生深远影响。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 年11 月颁布
[2]本社.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 2010
关键词:招标;条例;应用难点;问题;建议
一、《条例》出台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自2000年1月1日起实施已十二年。随着越来越多的项目通过招标方式确定供货商、施工单位,招投标过程中的问题和违规情况也越来越多,这既有招投标方肆意违反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情况,也有招投标方利用《招标投标法》的不完善及未尽规定处随意操作的问题。因此,为有效落实《招标投标法》的立法宗旨,增强招投标活动规范性,维护公平竞争环境,在总结吸收招投标实践经验基础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国务院第613号令,并于2012年2月1日起正式实施。
二、招标人实施《条例》的难点问题与建议
1.关于投标保证金的问题
《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本条规定明确了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项目估算价的2%,未对上限作出规定。但《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简称七部委30号令)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了投标保证金的上限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此外,《条例》关于投标保证金有效期的规定也与七部委30号令三十七条的规定不一致,30号令规定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超出投标有效期三十天。因此,就投标保证金的上限及有效期的不同规定问题,建议有关部门予以明确,避免因理解误差而影响招标程序和招标质量。
2.关于招标文件使用标准文本的问题
《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使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但就整部《条例》内容看,并未就不使用标准文本设定任何法律责任,由此又让本款规定的强制力有所削弱。另外,标准文本受编制年代、标准文本需关注各类项目的共性问题等多方面因素影响,难以保证其内容或设置的招标规则涵盖所有行业和工程特性。此外,招标人在编制具体项目招标文件时既要结合项目特点全面、合理的编制,又要遵循上级主管部门在价款支付、履约保函、安全保密等方面的规定,通用的标准文本有时难以体现项目特点和招标需求。建议对此条进行修订,允许招标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参照标准文本另行编制招标文件,确保招标文件既符合《条例》规定又能满足具体项目的招标需求。
3.关于资格预审通知发出时间的问题
《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资格预审结束后,招标人应当及时向资格预审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本条对资格预审结果通知进行了规定,但对招标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的期限没有明确。建议结合《条例》中有关发放中标通知书的时限规定,在资格预审结束后三日内发出资格预审通知书。
4.关于可以不招标项目的审批手续问题
《条例》只规定了可以不招标的项目,但对是否履行审批手续没有规定。目前工程招投标领域通用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简称七部委30号令)第十二条规定不进行招标的项目需经相关审批部门批准。因此,建议明确招标人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按七部委30号令的相关条款履行审批手续。
5.关于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的问题
《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条例》从保证潜在投标人获得信息一致性的公平角度出发,要求招标人“不得组织单个或部分潜在投标人踏勘现场”。按此两条规定,招标人实际操作时只能采用“组织所有潜在投标人共同踏勘现场”一种方式进行踏勘。但这种踏勘方式又可能产生一个问题,即造成潜在投标人名单的公开,为潜在投标人串通投标提供可能。建议采用“允许需要踏勘项目现场的潜在投标人自行前往踏勘”方式,该方式既不违反《条例》规定,也不会造成潜在投标人名单的公开。
6.关于招标人在开标时现场答疑的问题
《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
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但在招标时,对于投标人提出的问题,招标人未必能在现场给出明确答复,有时需研究相关法律规范、招标文件,甚至咨询专家后才能对投标人的问题给出明确答复。建议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说明“投标人在开标现场提出的疑问,由招标人研究后于x日内给予答复”
7.关于串标情形认定及操作的问题
《条例》第三十九条至四十一条是关于投标人之间、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的具体情形。但《条例》并未对串标情形的认定主体、认定程序等进行规定。也就是说,即使招标人在招标过程中发现了投标人串通投标的情形,但却不知如何进行串标认定的后续操作。建议相关部门对串标情形认定后的操作程序进行补充说明,以确保《条例》顺利实施。
参考文献:
[1]奚 庆:《投标保证金相关法律问题研究》,《特区经济》,2009(11).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积极发展对外招标,鼓励国内企业参与国际性投标,同时在兼顾中国实际与国际惯例的基础上加快招标投标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使得招标投标在我国国际贸易中的运用不断扩大。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深入,可以预见,招投标在我国国际贸易中的运用将会越来越多,影响会越来越大,未来招投标的发展已经出现以下几种趋势:
一、招投标法律更加完善
招投标立法是健全招投标体制,规范招投标活动,解决现实问题的关键。发达国家都对招标投标活动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依靠国家权力强制推行,从制度上解决招标投标的管理问题。如美国的《联邦政府采购法》,法国的《政府采购合同条例》,韩国的《国家合同法》及配套的《特定调动时以国家为当事者的合同法施行令特别规定》、《施行规则》,等等。但随着世界经济形势及招投标实践的变化发展,现有的法律必将逐渐呈现出不足与局限,这也意味着国际组织及各国的招投标法律将会得到进一步的改进与完善。
我国从1993年开始研究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招标投标管理法律。国家决心通过建立招标投标法规,确立招标投标“公开、公平、公正”和优化、竞争的原则,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规范。我国第一部招投标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已于2000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意味着我国招标投标领域从此有了法律制度的保障,进入一个全新阶段,招标投标得到迅速发展。但招投标活动中仍然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妨碍了《招标投标法》的实施,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滋生了腐败现象,所以2004年国家又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来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随着我国经济与招投标实践的变化发展,现有的法律规章会逐渐出现不足与局限,加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是一部综合性的法律,不可能面面俱到,所以我国又针对不同的行业了更有针对性的政策法规,如《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由此可以预见,随着我国进一步融入国际市场及招投标实践在各行业的发展,我国的招投标立法必定会呈现更加完善、专业、细分的发展趋势。
二、强制招标转为主动招标
强制招标是国际通行的一种规范方式,我国也不例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一章第三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补充规定:“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1、2、3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都必须进行招标。”
我国现行的国际招标基本上为强制性招标,强制性国际招标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它不仅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并发挥最佳经济效益,同时,它的实施和宣传也推广了国际招标的作用和意义。采购企业通过招标,节省了采购成本,找到了保证质量和价格的供货商,逐渐自觉地将国际招标作为采购的重要手段。同时还为其他企业产生正面的示范作用,使越来越多的企业认识到招标制度的好处,从而进一步推广了国际招标,带动国内招标服务业的发展。目前国内企业对国际招标制度的好处已经有了一定的认识,但是距离普及尚有一定的差距,仍有一些企业认为强制招标是国家对企业自的干预,不愿意参与招投标活动。实际上,强制招标并非干预企业自,而是从根本上保护企业的利益,促进企业自的真正实现。可以预见,随着越来越多的企业享受到招投标制度的好处,将会有更多的企业参与招投标活动,实行主动招标,届时强制招标就可以光荣地退出历史舞台了。
三、招标机构进一步发展
招标机构是独立于政府和企业之外的,为市场主体提供招标服务的专业机构,属于中介服务组织。招标机构不仅要接受委托人、投标人、政府和社会的监督,也受到执业资质考核和职业道德的约束,能更好地体现招标的规范性和透明度。此外,招标机构在经验、信息、专家、商务等方面的优势,使招标更具科学民主决策的特征,可以确保招标作用的发挥。与企业自行招标相比,招标机构的招标更具客观性、公正性和权威性,因此,招标机构是招投标活动中不可缺少的重要力量,这也使得招标机构在国际上有了长远的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明确规定:招标机构是从事招标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招投标工作是否规范,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招标机构的职责、职能是否真正到位。目前,我国许多项目招标基本上都是由企业自行完成,《招标投标法》尽管允许招标人自行招标,但在法制不健全的环境下,企业自行招标往往不能保证招标的公平、公正。一些受社会关注较大的项目,虽然采用了招标,但大多属于招标商的下属公司或有经济关联的组织,也不能完全保证招标活动的公正性。然而,招标机构在招标活动中的重要地位,决定了将会有越来越多的企业认识到采用招标机构的好处,从而更多地选择机构进行招标。随着我国招投标市场的发展和制度的完善,招标机构必将在数量和质量上得到进一步的发展。
四、网上招投标更加兴盛
网上招投标指利用网络实现招投标,即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签约等程序都在网上进行。这有利于解决信息不充分、招投标成本过高、地方保护主义等存在的问题。具体来讲,实现网上招投标有以下几点现实意义:
(一)信息高效和广泛。网络在信息、传递方面的高效性和广泛性,可以为招标人建立一个与投标商、制造商联系的有效渠道。而投标商也可通过网络查询到自己需要的招标信息,而不用担心错过重要信息而失去投标机会。
(二)降低招投标成本。普通招投标采用传统的会议、电话、传真等方式,而网络招投标利用高速且低廉的互联网,极大降低了通讯及交通成本,并提高了通讯效率。过去常见的招标大会、开标大会可改在网络上举行或者改为其他形式,这都有利于降低成本。
(三)克服“地方保护主义”等人为障碍。在网络招投标过程中,招投标双方都以网络上的数字形象出现,不会发生实际的人与人的“接触”,可以从根本上解决“地方保护主义”、“贿标”等不良行为。
关键词:招标机构;电子招投标;电子辅助评标;网络安全;招投标方式
中图分类号:F28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2374(2014)33-0016-03
1 概述
随着我国招投标活动在众多行业中的普及和发展,一些行业内部的招标机构也逐步进入市场承接业务,招标机构之间的竞争越来越激烈。在严峻的形势下,强化招标机构科学管理和业务创新已成为必然趋势,招标机构必须转变经营方式,优化升级服务,途径之一就是利用信息化技术对传统招投标方式进行改造升级。通过发展电子招投标,将使招投标流程实现无纸化、网络化、信息化。实现电子招投标促进招标机构进一步改革创新和健康发展的同时,还将提升行业的专业素质和服务水平。
2 传统招投标模式存在的缺陷
随着电子信息化技术及电子商务的高速发展,传统招投标体制中诸如成本高、流程复杂、过程不公开透明、周期相对较长、不符合低碳环保要求等问题越发突出,传统招投标方式与大规模的招投标活动现状的相适应性越来越差。在相关法律法规的调整期,新的法律条款和规范往往不能在招投标业务中得到及时有效的落实,给参与招投标活动相关利益方都带来潜在风险。
2.1 成本高、效率低、不符合低碳环保要求
传统的招投标过程伴随着印刷、装订、邮寄材料、信息成本、投标商搜寻成本、考察成本、差旅成本、招待成本、人工成本等大量资金消耗,同时还伴随着招标审批流程、专家抽取过程、资料传递过程等大量时间成本消耗,不符合建立低碳环保、节约型社会的主导思想。
2.2 招标人用假招标的方式来规避招标
在实务操作中发现有些招标项目表面看来操作流程合法合规,但实质上不是内定中标人就是先进场干活后招标,项目中多数投标人都是陪衬,这类行为不仅严重破坏了招投标市场秩序,也损害了其他投标人的
利益。
2.3 投标人的弄虚作假行为越来越隐秘和复杂
在实务操作中发现有些投标人用假的或挂靠的资质或者假的合同业绩投标,利用评标标准的报价分数计算方法、多家投标人商量报价策略、轮流中标等,这些行为由评标专家通过人工鉴定很难甄别,因此可能导致弄虚作假的投标人中标。
2.4 评标工作繁重难度大
在工程建设项目的评标过程中,除了总报价,还要对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总价、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综合单价、措施项目清单总价、主要材料价格以及计算错误进行检查,评标专家的工作量不仅巨大且繁琐,人工打分的难度越来越大。
2.5 招投标资源信息库管理难度大
在传统的招投标活动中,招投标全过程的数据只能通过人工登记录入的方式进行管理,使得项目经理在重复劳动上耗费大量的时间精力;而且在实务操作中,一般都是先开展项目后补录数据,导致项目进度和数据更新不同步不及时,造成业务与管理脱节。
3 电子招投标的优点
电子招投标可以克服传统招投标活动的诸多缺点,比如杜绝暗箱操作、降低操作难度、减少业务偏差、规避招投标相关利益方的风险、促进招投标活动的合法合规科学发展。作为新型模式,电子招投标在我国处于起步阶段,一些招标机构也只是用来信息,更多的优势并没有被应用。但电子招投标具备的高效率、低成本、透明化等优势已引起国家主管部门的重视,许多招标机构也开始接受并研发运用这一新兴事物。电子招投标在招投标活动中的应用已渐显优势:
3.1 有利于降低成本,提高效率
电子招投标的整个流程采用电子信息技术,不仅可以节约招投标文件的印刷、邮寄和传递等费用,还可以使报批以及审核等步骤的周期得以缩短。网络的实时性和同步性打破了传统时间空间上的局限性,项目参与人可以在不同地点随时参与招投标并得到实时响应,能够有效提高招投标效率,降低成本,节约资源,贯彻低碳环保建设节约型社会的主导思想。
3.2 推行电子招投标能够有效预防暗箱操作以及腐败的发生
3.2.1 招投标双方通过网络平台进行交流,签合同之前双方无须见面,大大降低了人为因素的干扰,在一定程度上能够遏制暗箱操作。
3.2.2 招投标活动中的所有公告、变更、澄清、公示都要在网上,招标人必须在网上向所有投标人就某一家投标人提出的问题进行澄清答疑,所有潜在投标人均可以在同一时间获取澄清答疑内容,可以避免由于招投标双方和不同投标人之间信息不对称性而导致的腐败行为。
3.2.3 招投标业务的各环节都在电子招投标平台上统一运作,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可以利用电子信息技术进行跨地区、跨部门的网上监管,提高了招投标活动的透明度,对可能出现的违法行为构成一定约束。
3.3 减少评标工作量
利用计算机辅助评标系统,可以实现对投标文件数据的快速分析,例如快速定位呈规律性的投标报价、及时发现计算错误等。这样评标专家就可以从冗繁、单一、枯燥的手工查询中解脱出来,充分发挥专家的技术专长,将更多精力投入到技术评审中,达到评标的最佳效果,使评标过程严格遵循三公原则。
3.4 建立数据库,便于数据的科学管理
3.4.1 电子招投标平台不仅能够实现所有参与招投标的招标人、投标人、评标专家均记录在库,具体招标项目的每一个节点信息也都全部记录在案。一方面,招标机构可以对电子招投标平台记录的基础数据库进行统计分析,例如对市场行情供求关系进行判断、为编制招标文件提供数据支撑;另一方面,可以对已存档的数据进行再次加工利用,加强招投标操作实务的案例解析以及疑难问题的研究,例如如何预防高价围标、低价抢标、陪标、串标等违规行为,否决投标及常见法定否决投标条件的分析等。
3.4.2 电子招投标平台能够提供可共享的信息资源库。例如建立招投标文件模板库,制作不同行业的招投标文件模板,既满足了招投标双方的需求,也为在线招标活动的顺利实施提供了不可或缺的载体;还可以建立供应商信息库,将供应商的企业信息、资证信息、业绩信息以及诚信信息全部存储到库中,为设置投标人资质要求和专家评标阶段提供数据支持。
3.4.3 招标管理模块直接从线上业务流程中提取与招投标项目相关的信息和数据,且项目数据与项目进度同步更新,使得业务操作和经营管理实现同步。
4 电子招投标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与单纯的电子商务行为相比,电子招投标过程中涉及的环节较多且环环相扣,业务流程相对复杂,因此对系统的安全性和稳定性要求较高,既要保障用户身份的唯一性,还要保障业务操作的有效性、合法性,更要保障招投标活动的安全性。目前电子招标投现状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4.1 电子招投标活动的管理制度不健全
电子招投标在我国处于起步阶段,目前还没有一套完整的制度将招投标法律法规要求与电子信息技术全面、规范地结合起来,促进和保障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的研发、运营及其全电子或者半电子招投标活动的规范和统一。电子招投标的操作流程、权限、时效、责任以及主体身份识别与签名、信息的保密安全、资料存档等一系列特定问题的界定缺乏相关配套的法律依据和制度
保障。
4.2 电子招投标系统的安全性和可靠性缺乏保障
电子招投标系统是一种网络信息系统,必然也具有同其他网络信息系统相类似的安全问题。网上投递的电子投标文件是否会被截获、篡改而产生的安全性问题。还有电子招投标系统一旦受到黑客攻击或者是系统开发者和管理者的蓄意破坏,可能会导致文件泄密、信息丢失,甚至系统瘫痪等严重后果,将给招投标工作带来很大危害,直接影响招标投标工作的顺利进行,也会制约电子招投标方式的推广及应用。由于互联网的开放性,数据存取控制、数据归档、数据恢复、网络使用、客户验证、信息发送等利用互联网作为信息渠道时难以得到安全性的保证。
4.3 缺乏科学先进的评标软件
目前的电子招投标系统普遍欠缺专业化、自动化、模块化的评标功能,如缺乏对报价表格中材料数量、消耗量和价格准确性的检查,缺乏对投标书中图纸设计未明确部分的分部分项工程和专业分包工程是否响应招标文件规定的核查等,因而评标功能仍处于自检和辅助评标上,评标工作仍主要由专家人工完成,这就增加了招标投标中不可控制的人为因素。
4.4 业务人员缺乏计算机应用能力
实现电子招投标,要求业务操作人员不仅要熟悉电子招投标的执行流程与方式,还必须具备较高的计算机网络专业知识及相关业务能力。如果业务人员的培训和工作能力不能及时与电子招投标的开展相适应,工作中难免会出现程序不规范等问题,电子招投标活动就没有办法有效地推行。
5 如何解决电子招投标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5.1 逐步完善电子招投标活动的管理制度
招标机构发展电子招投标,首先就要依据《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制定出切实可行的规章制度,对“文件发放、递交投标文件截止、解密投标文件、开标、离线评标、中标通知”等一系列不同于传统招投标的操作程序的含义、方式、时效以及责任划分等给予明确规定,保证电子招投标各参与方的合法权益,使得电子招投标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从而优化电子招投标的实施环境。招标机构还应对电子招投标的范围、规则、流程以及各方权责等予以统一规范,包括投标企业账号与权限管理、电子辅助评标、电子文档存档管理、电子支付、电子签章等方面都要明确制定可遵照执行的
制度。
5.2 加强系统的安全性和信息的保密性
为解决互联网的安全问题,目前广泛采用PKI技术。它可以保证信息传输的机密性、真实性、完整性和不可否认性。一个完整的PKI系统是由认证机构、密钥管理中心(KMC)、注册机构、目录服务以及安全认证应用软件、证书应用服务等部分组成的。CA是认证中心的英文Certification Authority的缩写,也是PKI系统中的认证机构。为消除安全隐患,防范法律风险,取信于投标人,促进长远发展,必须提升招标机构电子招投标网络平台的安全性,最直接、最有效、最具公信力的方法是启用CA数字证书认证。CA的作用主要在三个方面:一是认证,通过私有数字证书确认用户的身份,在数字证书和密码的双因素认证模式下,窃取密码或者UBS-Key都无法仿冒用户身份;二是签章,通过私有证书对操作数据进行签名,被签名的数据一旦被修改,签名立即失效,从而使数据具备不可抵赖性,有助于界定法律责任;三是加解密,通过私有证书对数据文件进行加密和解密,经过某个数字证书加密的数据,只有该证书才能解密,从而确保数据的机密性。
电子招投标的全过程在安全性有保障的基础上透明化,确保招投标活动各参与方的利益。电子招投标系统还应具备能够提供如实有效、详细操作、交互往来的日志记录和快速查询功能,保证项目的可追溯性。
5.3 建立科学合理的评标功能
招标机构需结合完整的切实可行的评标办法来研发完善科学合理的电子评标软件,软件要支持定义多种评标规则,囊括如综合评分法、最低评标价法等规则,这样才能最大程度地发挥电子评标系统的强大功效,减少人为因素干扰,切实保障招标投标工作公平、公正、有效进行。评标规则在信息系统中设置得越细,评标电子化也就越彻底越精确。
5.4 做好相关业务人员的培训工作
针对电子招投标系统的全部流程制定完整可行的操作规程,对业务人员进行培训考核,使得业务人员能够为投标者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保证投标人遇到问题能得到及时的帮助和解决。除了业务人员,还需要评标专家及相关系统管理者学习新的知识,特别是计算机基础知识。招投标业务知识是经济、技术、法律三方面的结合,专业性很强,一般的软件开发人员很难迅速掌握,在开发电子招投标系统过程中难以把握招标机构的需求,因此要在系统软件开发之前对开发人员进行全面深度的培训并考核上岗。
6 结语
电子招投标的发展前景是毋庸置疑的,逐渐取代传统的招投标模式,被更多的企业竞相采用也是必然趋势。电子招投标系统能够覆盖工程、货物和服务、自愿招标和依法必须招标、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一步开标和两步开标等类型,且各种特征可以任意组合实现在平台上运行,兼具规范性和灵活性,在合法合规的基础上为招标人和投标人提供丰富多样的服务流程。招标机构需要做的是不断提高作为电子招投标技术基础的网络技术,逐步完善电子招投标系统平台的建设,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相关的制度对电子招投标进行保障,加强招投标各方主体的信息保密,使电子招投标系统能够更为有效、方便地服务于众多行业的招投标活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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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价中标可不可行,关键在于是否正确运用。有成功的经验,也有失败的教训。用好了,能为业主创造最大价值,用得不好,就会给业主造成重大损失。
1 最低价中标法符合市场经济法则,是招投标制度改革的必然
招投标的本质就是“竞争”,竞争必然使得价格降低,这是市场经济的普遍规律。工程招投标实行最低价中标,在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工程建设招标和政府采购中早已得到广泛的运用,成为一种国际惯例。它体现了公开、公平、竞争的市场法则,其突出优点是能最大限度地节省投资,实现投资效益最大化。
从2000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为合理低价中标法在中国建筑工程招标中的应用提供了法律依据,标志着招标投标制度的重大改革。2010年9月7日,长庆油田实验楼工程在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开标,有9家符合资质条件的投标单位递交标书,其报价均低于建设单位设定的最高限价(6899.63万元),最低的一家报价仅为5621.89万元,比最高限价低了18.52%,属于不正当竞争;最高的一家报价为6866.63万元,根据评标办法去掉一个最高价和一个最低价,然后在剩下7家当中,选择一家低价作为中标单位。经过评审最终中标单位的报价为6697.33万元,基本上达到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最大幅降低工程造价的目的,创造了较大的建设投资效益。
2 合理低价中标法运用中必须把握的关键环节
从招标人的角度来说,要成功运用好最低价中标法,必须把握好下面四个关键环节,即把好四个“关”:
首先,要做好工程勘察设计和招标文件编写工作,把好“前期关”。勘察设计,是工程的前提,也是招标的前提。勘察设计的深度、精度如何,对工程的成功与否至关重要。招标前期工作的质量要求很高,作为第一关的工程勘察、设计,必须提高深度和精度,同时招标文件的编写也必须十分细致周到,工程规模越大、技术越复杂,招标文件就要求越精确、细致、周密。我们看到,在不少工程的施工过程中,经常会出现更改设计、追加投资的问题,一个重要原因不是施工图的质量和设计深度不够,造成边施工边更改,工程造价不断上升,结果往往是决算价大大高于中标价,使得最低中标价完全失去了本来的意义。
值得注意的是,业主在和勘察、设计单位签订勘察、设计合同时,应明确责任、赔偿条款,要求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成果的质量负责,对由于勘察、设计重大失误造成工程造价变更,应承担相关责任和相应赔偿责任。这样有利于增强勘察、设计单位的责任意识,促使他们认真做好勘察、设计工作。
现实中,有些投标人正是抓住了设计和招标文件上的漏洞,在中标施工后,屡屡提出更改设计,增加造价,最终达到追加工程款、增加利润的目的。所以,业主一定要吸取教训,做好充分的前期准备工作,不留下任何可钻的空子。
其次,要做好招标评审工作,把好“评审关”。最低价中标,说起来简单:谁的报价最低,谁就中标。但如果仅以报价高低来取舍,就不是真正的最低价中标。《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明确规定,投标应当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作为业主来说,要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对最低报价进行必要分析等等。如果最低报价的投标人存在报价严重漏项或错误且投标人表示不能承担时,或其施工方案存在严重技术问题时,就应将其否决,然后再以同样的方法审查次低标。经得起评审的最低报价,才能成为最终的中标价。
标书评审,包括商务标评审和技术标评审两部分,对于实行最低价中标法来说,商务标的评审尤显重要。评委必须对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所有资料包括报价分析说明资料、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分析、评审,审查其单价构成和水平是否合理;有无严重不平衡报价、有无漏报项目;机械、材料等方面报价有无低于市场价格又无合理可信理由;投标报价是否出现投标报价低于市造价管理部门最近期的最低控制线标准的项目和其他措施不可靠的低价项目等认真加以审核,以认定其是否以低于成本价报价。通过严格评审的最低价中标人,才有实力和可能确保工程的最终成功。
第三,要加强工程施工过程中的监督管理,把好“监理关”。确定了中标人,工程投入施工,工程监理至关重要。对大部分业主来说,由于自身专业技术力量、水平的限制,必须在很大程度上通过监理工程师来对整个工程的进度、质量和投资进行实时、全方位和全过程的监督管理。一个好的监理单位,对工程的成功起到十分关键的作用。因此,业主事先一定要对监理单位的资质、管理力量、信誉等方面的情况严格审查。在签订监理合同时,应对监理单位及其所属人员提出明确的工作要求,如:公正客观、清正廉洁,积极实施巡视及平行检查、核验,坚持现场旁站监理和及时验收准确核查验证,等等。在施工过程中,业主还要通过甲方代表及时检查、监督监理工程师的工作质量,要求监理方尽职尽责,防止监理失职渎职。对于不合格的监理工程师,要求监理单位及时更换;监理力量跟不上时,要求监理单位及时充实人员。
现场甲方代表还要和监理人员定期检查施工单位是否认真落实施工组织设计中保证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施工工期的措施和制度,是否严格按照施工图及设计文件要求进行施工,是否使用符合工程设计和质量要求的材料、设备,等等,确保工程的进度和质量符合要求。
关键词 投标保证金 招标办 诉讼
一、投标保证金的相关法律规定
投标保证金是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投标人随投标文件一同递交给招标人的一定形式、一定金额的投标责任担保。目的在于保证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后不得撤销投标文件,中标后不得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不得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该制度的设立约束着投标人的行为,保证了招标人的合法利益。但是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对于投标保证金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导致各地的操作不统一、不规范,一定程度上损害了投标人的权益。
2012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对投标保证金制度进行了详尽的阐述,第26条规定:“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投标单位,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招标人不得挪用投标保证金。”但是对于投标保证金的退还只是在第57条第2款中提到“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并没有像投标保证金的提交那做详尽的规定。
笔者认为既然《实施条例》说到投标保证金应从基本账户转出至招标文件指定的保证金专用账户,即在具体操作中要求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进账凭证上的账户、投标人名称、开户行名称与企业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上的账户、投标人名称完全一致,不一致的视为不是从企业基本账户银行转出,按未提交投标保证金处理。足以说明基本账户必须以投标人的名义建立,其对投标人来说就像是身份证对自然人一样,是身份、资格的证明,也对外代表着投标人。运用法理学中的目的解释和类比解释的方法,能够解释退还保证金也应至基本账户,再加上退款单位名称与投标单位名称必须保持一致,更能印证保证金应还至基本账户而非其他账户的观点。
二、投标保证金退至个人账户属违法行为
虽然法律并没有对投标保证金的退还账户所明确的规定,但在各地相继出台相关规章及,解决实际操作不规范的问题。在此列举几个: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通知》第十三条:投标保证金统一收退。实行资格后审的项目,由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财政部门在银行开设专门的投标保证金托管账户,用于投标保证金的收退。在开标前有关方面应对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情况保密。投标保证金必须由投标人在规定期限内从其企业基本账户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所在地本单位账户(不含企业的分公司或办事处的账户)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转出,交易活动结束后退回原转出账户。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批《酉阳自治县公共资源交易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中:“投标保证金在中标结果公示期满,5个工作日内予以退付;履约保证金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招标投标双方所签合同规定执行和退还。招标文件中应载明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退付时间及有关程序,同时应明确要求投标文件中须载明接受退付保证金的收款人、开户行和基本户账号等信息,收款人与投标人的名称必须保持一致。”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第20条: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必须通过投标人或中标人的基本账户以银行转账方式缴纳或退还。《四川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关于试行投标保证金指定账户解缴、退还有关规定的通知》中写道:“对未中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最迟在签订合同后五日内,由指定账户直接将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退付至原缴入的基本账户。对中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单位向省政务服务中心提交与业主签订的中标合同复印件后,由指定账户将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直接退付至原缴入的基本账户。”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保证金管理的通知》:“退还投标保证金应当转入投标人提交保证金时的基本账户。禁止从投标保证金专户内提取现金或将投标保证金退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综上可以看出,退还投标保证金应当转入投标人提交保证金时的基本账户,而不是其他账户,退之个人账户更是违法之举。
三、诉招标办退还投标保证金是行政诉讼还是民事诉讼
笔者认为应当是民事诉讼,具体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1)诉讼客体:行政诉讼的客体是行政争议,其目的是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法律救济,而民事诉讼的客体是民事争议,其目的是解决民事纠纷,保障当事人的民事权益的实现。就招标办是否应该退还投标保证金这一争议来讲,招标办的作用是受招标单位的委托代为收取、管理投标保证金,因此,拒不退还保证金属民事争议。(2)诉讼主体:行政诉讼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而本案中的被告招标办虽然是行政机关、行政监管部门,但宪法规定对于行政机关的权力,法无明文规定不授权,法律上并没有规定行政机关有代收保证金的只能,因此招标办并不是在行使国家法律赋予的权力。而是平等主体间发生的委托关系。因此,我认为该案属于民事诉讼而非行政诉讼。
四、是否可以将取得投标保证金的一方作为诉讼第三人
笔者的回答是肯定的。《行政诉讼法》第27条规定,同提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本案中,从招标办取得投标保证金所有权的一方必然属于“利害关系人”,招标办按照法律或合同规定,本应将投标保证金退还给投标方,却没有退还反而转移给了他人,现在投标方对招标办的该行为不服提讼,法院对于保证金的归属问题作出判决,直接涉及取得保证金之人的利益,因此可以追加其为诉讼第三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时间须在诉讼程序已开始,判决未作出以前,有两种途径:一是第三人申请参加,二是法院通知参加。
五、关于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57条第2款规定“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44条: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五个工作日内,应当向中标人和未中标人一次性退还投标保证金。招标文件中规定给予未中标人经济补偿的,也应在此期限内一并给付。
《关于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推行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若干规定(试行)》第20条:投标人采用保证金担保方式的,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2010修正)》第38条:招标人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第44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可以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举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将处理情况告知举报人,并为举报人保密。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投诉人。投诉人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逾期未作出受理决定或者对投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第41条:招标人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五日内,向除中标人和中标候选人外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合同签订后五日内,向中标人以外的中标候选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云南省招标投标条例》第36条:招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日内,将投标保证金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一次性退还未中标人,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日内向中标人一次性退还投标保证金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第50条:招标人、招标机构或者社会中介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七)不按照规定收取或者退还投标保证金及利息的。
关键词:投标;建筑工程;中标;资格预审;工程造价
Abstract: from the invitation and submission of bids law has been issued and implemented, the construction market constantly standardization, project management system has preliminarily established. The lowest bid method is common international architectural engineering bidding method, the past the Chinese government has been restricted the role of this method. On January 1, 2000 of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bidding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first allowed the tenderer may choose the lowest quote, from the law for the application of this method in China's fortunes. This mark is engineering bidding entered the stage of rule by law. This article in view of the use of advantages and disadvantages problems, this paper expounds the importance of the implementation of it, and puts forward some corresponding measures.
Keywords: bid; Building engineering;win the bidding;pre-qualification; Project cost
中图分类号:TU723.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一、实行工程招投标最低价中标法的重要性
(一)我国现行的工程招投标方法的弊病
(二)最低价中标法国外成功应用经验
(三)我国过去采用最低价中标法的几个因素
二、低价中标法在国内的尝试和它的优缺点
(一)最低价中标法的法律依据
(二)实例证明最低价中标法的优点
(二)实例证明最低价中标法的缺点
三、价格招标量化模型及其必要条件的理论分析
(一)分析招投标招标机制
(二)最低价中标法四项假定条件
(三)招标方法与价格体制的关系
四、解决最低价中标法应用问题的对策与建议
(一)最低价中标法在应用中存的问题
(二)为成功应用最低价中标法建议采取的措施
(三)推行最低价中标法,任重而道远
一、首先论述实行工程招投标最低价中标法的重要性
(一)我国现行的工程招投标方法的弊病
现在,全国各地先后建立起有形建筑市场,将政府投资的工程招标活动都纳入其中进行集中管理,统一招投标程序和手续,明确招标方式,审定每项工程的评定标方法。但各地采用评定标办法不同,主要有评审法、合理低价法、标底接近法、二次报价法、报价后再议标法、议标法、直接发包法等等。它们的共同特点是招标设有标底、报价受到国家定额标准的控制,在综合评价上确定中标者,没有采取价格竞争最低者中标的方式。
(二)、最低价中标法国外成功应用经验
国际上以美国采用最低价中标法历史最长、最有实践经验。它们使用这种方法时,一是招标消息。二是审核投标者的资格,重点检查工程担保保函是否齐备,米勒法规定参加政府工程的投标者必须购买投标函、履约保函和付款保函,以及其它一些业主根据工程特点提出的条件。三是合乎资格的投标者采取密封报价、公开唱标、价格竞争、当场确定最低价者中标。
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目前仍采用原港英政府遗留下来的最低价中标法。与美国不同的是,香港政府没有立法规定政府工程必须采取最低价中标,反而在招标公告中都要声明“政府不一定采纳索价最低的投标书或任何一份投标书”,但实际运作中一般都是最低价中标。如不采用最低价中标,负责提交评审投标书报告的工程师要向投标委员会做出详细解释。投标委员会也要向投标者和有关机构做出详细解释。它们也有一套严格的资格预审担保制度,分等级投标制度和工程担保制度等措施来保证最低价中标法的顺利实施。
最低价中标法之所以在美国和香港等国家和地区被长期使用,是因为它与其它招标方法相比有许多突出优点。国外在使用最低价中标法这种工程招标方法的初期也暴露出不少问题,如低价中标高价索赔,低价低质等,并出现许多由于价格太低无法完工而形成“半拉子工程”和“胡子工程”。经过不断努力寻找解决问题的方法,逐步形成了一整套的配合最低价中标法的保证措施,使得该招标法能历经百年而不衰。尽管现在每年仍然有许多工程因价格太低使工程失败,但由于配套保证措施齐全,使它不能对社会造成严重影响。
(三)我国过去采用最低价中标法的几个因素
中国过去采用最低价中标法有以下几方面的因素:1.传统思想观念惯性。2.产权公有制的束缚。3.法律体制不健全,市场对招标主体的监督和制约的力度不够。4.工程造价管理体系单一化。5.社会实用体系欠缺,缺乏守信的激励和失信的惩罚机制,加剧了信息的不真实性,影响招投标各方主体的行为标准,缺乏关注信用的动力。
二、低价中标法在国内的尝试和它的优缺点
(一)最低价中标法的法律依据;
2000年1月1日颁布《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该项法律的颁布为最低价中标法在中国建筑工程招标中的应用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实践证明最低价中标法的优秀缺点
关键词:信息网络;电子化;招投标
2012年2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实施,在现有法律制度框架内适当兼顾前瞻性,创新设计招投标新制度,拓展招标采购市场空间。《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国家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第一次在招标投标法律上明确了电子招标投标制度,为推进电子招投标奠定了法律基础。
招投标是工程建设项目、公路、水利水电等多个行业中普遍采用的一种竞争性采购方式。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发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日益完善, 如何能更好的提高效率和降低交易成本,在招投标领域中尽量减少人为因素的影响成为关注的重点。与此同时, 伴随着电子通讯、网络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为我国的招投标网络化提供了良好的平台, 电子招投标应运而生。
一、实施招投标电子化的作用
电子招投标是指通过计算机、网络等信息技术,对招投标业务进行重新梳理,优化重组工作流程,在网络上执行在线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和监督监察等一系列业务操作,最终实现高效、专业、规范、安全、低成本的招投标管理。
1、提高采购效率,降低采购成本
相比传统的纸质招投标,招投电子化最根本的区别在于采取了现代计算机信息网路技术,特别是因特网的广泛应用,把项目的信息公告、招投标文件、投标报价、评标、定标等过程放在信息网络上进行,基本上实现了招投标全过程的电子化方式。由于网络的开放性,电子招标平台在打破物理时空屏障的同时,增强了信息透明度,投标方能通过网络获取招标信息,参加招投标活动。电子招标采购能够缩短招标项目采购周期,节约采购活动的时间,提高采购效率。
2、降低招标投标腐败行为发生的可能性
2012年4月23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建部)网站《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要求重点加强政府和国有投资房屋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管,加快推行电子招标投标。住建部有关负责人说,加快推行电子招标投标,有利于减少人为因素干扰,遏制弄虚作假行为,保证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和公正,预防和减少腐败现象的发生。
由于招投标的相关业务都将在电子平台上进行,便于有关主管部门对招投标工作进行监督,有效的约束了招投标工作中的违法行为;另一面,在电子招投标中,所有的公告、公示及变更都在网上共同的平台上,这样避免了由于信息不对称而产生腐败的可能性。四川绵阳灾后重建通过招投标电子化,实现“信息全公开、评标全封闭、过程全监控”,增强了监督合力。
3、有利于构建统一的招标投标市场
招投标制度的出发点,就是从竞争中取得最大的经济效益,逐步实现资源合理优化配置,客观上要求招投标活动不受地区、行业的限制,给所有投标人提供平等竞争环境,形成统一开放的竞争市场。电子招标平台通过公开招标信息、招标程序、评标办法和评标结果等内容,充分体现了公平、公开、公正的竞争原则,网络平台的开放性,不会因地域、隶属关系的不同而对投标人有歧视,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各地方、各部门施行地方保护主义、行业垄断和行政干预行为的发生。
二、我国电子招投标发展的现状
1、招投标电子化进程缓慢
技术准备、思想观念、法律法规等多方面都制约着着招投标电子化进程的快速发展。电子化操作仅限于信息、报名、公示等等,关键环节投标、开标、评标等环节的电子化程度不高,传统招投标模式依然沿用于大部分的招投标业务活动中,电子化招投标并没有真正意义上实现。
2、缺乏统一标准
目前我国还没有统一标准的电子招投标系统,招投标采购领域里的法律法规众多,不同行业、不同标的物的招投标操作流程和管理模式也不尽相同,由此造成招投标业务流程系统标准化程度不高,同时对于新兴的电子招标投标业务,缺少相应的法律规范,这些情况都给电子招投标平台的发展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3、安全可靠性缺乏制度保障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迅猛,目前虽已有网上招投标功能的电子招投标系统( 如金润科技,筑龙等),由于仅凭单一服务器完成,存在诸多系统漏洞和结构患,可靠性较差。招标投标运用电子信息还会产生的一系列特定问题的操作处理,例如主体身份识别与签名、信息的保密安全、资料存档等既无权威机构鉴定认证,更缺乏相关配套的直接依据和制度保障,由此造成现有的一系列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均存在潜在的风险。而且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研发运用缺乏统一的协调、指导、管理办法以及技术标准,这些都给招投标电子化的发展带来很大安全隐患。
三、我国电子化招投标的发展
1、相应的法律法规将进一步完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实施,在招标投标法律上明确了电子招标投标制度,招投标电子化的发展有了法律基础。同时《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和《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技术规范》已经开始试行,不久的将来必定在实践中不断地完善,直到正式出台实施。政府也将启动《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技术规范》的编制工作,并通过推动建立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体系,加快促进招标投标市场的统一、开放。
2、继续完善、推广和统一电子招投标系统
完善的电子招投标系统应该是管理功能完善、交易公开透明、操作规范统
一、网络安全可靠、适用易用,能够完成从项目招标申请、建档,招标文件备案,招标公告,在线投标,评审专家抽取,在线接受投标,在线开标、评标、评标结果公示,电子档案保存,接受质疑并进行处理等招投标全流程电子化。并应与企业信息管理系统、招标机构管理系统、评标专家库管理系统、诚信体系系统、政府政务管理及监察系统、合同管理及在线支付系统等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关乎电子招投标发展的关键就是系统,目前系统开发没有统一规范化,建立由政府主管部门出面统一规划、组织,委托专业信息技术公司进行设计(主要是招投标电子流程设计、功能模块设计和数据库设计及其安全设计),将整个电子招投标系统统一化、规范化,以确保安全和稳定性。
综上,招投标电子化已经在我国某些经济发达地区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中开始广泛运用,为国家解决招投标活动中的弊病开拓了新的道路。招投标电子化在实行中也会滋生出很多新问题和不足,比如信息的安全与真实性、评标软件的适用性等,这些不足的出现还需要相应的监督机制、法律法规、管理手段和配套软硬件设施的逐步改善和改善。相信通过有步骤的推进招投标电子化,对促进招投标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都将起到重要的作用。
参考文献
1、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2012年
2、许俊平,浅谈电子招投标[J],有色冶金设计与研究,2010年,(31):51-53
关键词:招标 投标 法规 解读
1.出台背景
自《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商务部令2014年第1号) (以下简称“13号令”)于2004年颁布实施以来,对于规范国际招投标活动,促进公平竞争,节约采购资金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机电产品国际招标市场和法律环境的不断发展,其局限性也逐渐显现出来。特别是《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实施之后,13号令中有部分内容与《条例》出现了不一致的情况。基于上述原因,应当严格依据上位法对13号令予以修订,《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04年第13号)(以下简称“1号令”)即在此背景下孕育出台。
2.编写思路
随着政府职能转变,13号令中涉及招标机构资格审批的相关内容,在1号令中都进行了修订或删除。随着简政放权的深入推进,1号令中减少了备案环节,特别是取消了招标文件专家审核、招标文件报主管机构备案、评标结果报主管机构备案后发中标通知书等环节。行政监督部门将依法主要承担招投标事中事后的监管职责。
遵循上述编写思路,按照《条例》的内容布局,在对13号令进行修订的基础上,1号令最终得以颁布实施。
3.与13号令的主要区别
3.1章节结构
1号令除对13号令的章节结构重新整合划分之外,还取消了“评审专家”一章,而该章内容拟另文规定。
删除了涉及招标机构资格审批的内容。具体删除了13号令第三条“审定国际招标机构资格”、第七条第二款“取得国际招标资格”、第六十条“暂停或取消其招标资格”等相关描述。
3.2取消了以下13项需备案的事项
第四条第一款:“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一般应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适宜公开招标的,可以采取邀请招标,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项目应当向商务部备案,邀请招标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操作程序进行。”第十一条:“……抽取专家次数超过三次的,应当报相应主管部门备案后,重新随机抽取专家。”第十二条第一款:“专家进入专家库应当由本人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或招标机构推荐。被推荐的专家需填写‘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评审专家推荐表’并经推荐单位签章提交招标网,同时报商务部备案。”第二十二条:“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一般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进行评标。因特殊原因,需要使用综合评价法(即打分法)进行评标的招标项目,其招标文件必须详细规定各项商务要求和技术参数的评分方法和标准,并通过招标网向商务部备案。……”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招标文件制定后,招标机构应当将招标文件送评审专家组审核,并通过招标网报送相应的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招标文件经评审专家组审核后,招标机构应当将招标文件的所有审核意见及招标文件最终修改部分的内容通过招标网报送相应的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同时将评审专家组审核意见的原始资料以及招标机构的意见报送相应的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六条:“招标机构根据招标人的要求,需对已经发售的招标文件进行修改的,应当在开标日十五日前,通过招标网将修改的内容及理由报相应主管部门备案。……”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招标人或招标机构应在开标时制作开标记录,并在开标后两日内通过招标网备案。”第四十二条:“招标机构应在评标结果公示期内,将评标报告(见附件四)送至相应的主管部门备案。”第四十九条第二款:“……重新评标的评标结果需报送相应的主管部门备案。”第五十五条:“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不得擅自更改中标结果。如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的,应当重新组织评标,并报相应的主管部门备案。”第六十六条第一款:“在国际招标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向相应的主管部门备案,招标人可以重新组织招标:经评标,没有实质上满足招标文件商务、技术要求的投标人的;招标人的采购计划发生重大变更的;当次招标被相应主管部门宣布无效的。”
3.3在1号令中仍保留的需要依法审批、核准、认定、告知的事项
2项需要依法审批核准的事项:依法在招标准备前需要审批核准的项目。第九条:“招标人应当在所招标项目确立、资金到位或资金来源落实并具备招标所需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条件后开展国际招标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先获得项目审批、核准部门的审批、核准。”法定应当公开招标的机电产品需要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的。第十条第二款:“有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属于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前向相应的主管部门提交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邀请招标方式的文件……”
1项需要主管部门认定的事项:其他项目邀请招标方式的认定:第十条第二款:“……其他项目采用邀请招标方式应当由招标人申请相应的主管部门作出认定。”
1项需要向主管部门备案的有关事项:自行招标的备案:第十一条第二款:“……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相应主管部门备案。”
4项需要向主管部门报告的有关事项:
直接确定评标专家: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但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采取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保证其胜任评标工作的特殊招标项目,报相应主管部门后,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评标专家。”
评标专家依法更换
第五十四条第三款:“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应当于评标当日报相应主管部门后按照所缺专家的人数重新随机抽取,及时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
中标通知书
第七十二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在中标结果公告后20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在中标结果公告后15日内将评标情况的报告(见附件3)提交至相应的主管部门。中标通知书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其招标机构发出。”
计划变更的重新招标
第八十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国际招标过程中,因招标人的采购计划发生重大变更等原因,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报相应的主管部门后,招标人可以重新组织招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