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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立法论文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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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立法论文

第1篇:物流立法论文范文

1.1课程目标分析结合物流管理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确定《物流运输管理》课程的教学大纲,提炼课程对学生培养所需达到的职业能力,根据职业能力分解相应技能,总结职称技能所需的关键知识点。

1.2课程知识体系构建知识点是根据教学大纲,对《物流运输管理》课程进行分解后的原子单元。《物流运输管理》课程知识体系是由知识点的集合与知识点之间逻辑关系的集合所组成的。学生对于知识体系的掌握可以分解为对知识点以及知识点逻辑关系的掌握。通过分析这些知识点间的逻辑关系,根据这些关系对知识点进行分组、分块,构建知识点间的网络结构。

1.3课程知识点划分和描述根据慕课的自身特性,每次慕课的时长一般控制在5-15分钟之间,这就要求在知识点划分上,每个知识点应尽可能的小,且相对独立,以便于学生自主学习,同时可以方便教师对较复杂的问题按点考核。好的知识点的划分将有利于学生学习的开展。划分后的知识点需要进行难易程度及重要等级的详尽描述,为学生在开展学习中如何合理的分配时间和精力提供便利,同时也为教师考核侧重点提供依据。

1.4课程知识点内容的设计在对知识点内容讲解的基础之上,我们可以构建与知识点相对应的教学设计,并配以相关习题、多媒体课件库、视频、图片等资源。因此学生可以获得多种网上教学资源和学习工具。不同的授课教师可以根据当时的教学要求和自己对课程的教学经验选择原有资源库中适合自己教学要求的资源,屏蔽无用的资源,增加自己教学中所需的新资源。

2《物流运输管理》慕课资源开发实例

2.1开发平台选择《物流运输管理》慕课开发过程中选用了北京中唐方德科技有限公司的“教学做”一体化课程开发平台作为慕课资源的开发工具,该平台可实现将文字、图片、视频、动画、习题、作业等功能融为一体,并可将制作的成品于网络,学生可通过三种途径进行学习,通过电脑登录学习网站进行学习、通过平板终端运行课程平台软件进行学习、亦可通过手机终端借助无线网络完成在线学习。学习形式多样化,方便不同类型的人员进行自主学习和统一学习。

2.2知识点慕课开发脚本在知识点设计过程中,为避免知识点交叉、重叠首先确定知识点所在分组,并确定知识点的名称及相关描述,针对知识点进行教学互动设计,互动类型可分为反馈型、确认型、讨论型、投票型等。通过教学互动引出本知识点内容,知识点内容可通过微视频或动画形式进行知识点的讲解,学生可以借助为知识点配备的教学资源辅助的对知识点内容进行学习,认为对知识点已经掌握了可以进入测试环节,为每一知识点配不同类型的习题资源,通过知识点在线测试通过者方可进入到下一知识点的学习。但由于学习者身份不同,可以为不同学习者设定不同权限,满足在校生、企业在职人员等学习者不同的需求。

2.3课程作业教师可以通过“教学做”一体化平台向学生推送课后作业,作业内容的布置可以随机添加,同时也可定向的从习题库资源中进行选取。学生可通过电脑、平板、手机多种类型工具完成作业的作答。

2.4课程考试最终所有知识点的习题资源将构成《物流运输管理》课程的习题库。在结果性考核时教师可以在习题库中根据不同知识点的难易程度和重要程度指数按比例进行试题的选取,考核学生对本学习领域的掌握程度。

第2篇:物流立法论文范文

l、为创造附加值而存在的供应链成员之间的合作是通过关系

协约达成的(引自Macneil980),而且通常是相互依赖的结构性供应者关系所导致的结果,这种关系使各个组织为达到商业的发展而提出共同的目标、付出共同的努力(引自Fungl999)。

2、发展精干型组织结构以便在供应链中实现高效的商业运作过程(引自Elfrm1991)。

3、侧重于最终消费者,把供应链看作一个单独的实体(Houlihan1985)。最终用户所要求的质量特征的整体性在有竞争力的客户服务中是一个重要的决定因素。相应的,采购、运作和配送等功能具有了更广义的内容,在这里,各种有关结构性供应者关系、精干商业组织和有竞争力的客户服务等问题的信息性决策、运作性决策和战略性决策得以作出。

这种现在被称为供应链管理的综合整体与供应链中的综合物流是同义的(引自c/fCooperandPagh,1997)。表略

现在,在先进的企业中,综合物流管理的功能范围越来越广泛,我们在这里提出一个改进综合物流有效的方法。

表四:改进综合物流的方法纲要略

供应链管理方法侧重于最终产品和关键组成部分,也包括总成本评估内、外供应链成员所带来的产品和过程成本也包括在内。

第3篇:物流立法论文范文

——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名誉会长张皓若

在2003年中国物流学术年会上的发言

我是第二次参加中国物流学术年会。发言前,首先预祝大会取得圆满成功,并希望此次大会能够推动中国现代物流业更加蓬勃发展。下面,我想借此机会谈一谈对中国物流业当前发展的几点看法,请物流学术界的朋友们指正:

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中国的物流业正在迅速发展,成为广受关注的一个经济热点。中国的运输、仓储等传统物流业务虽然已运行多年,但是现代物流业仍处在发展初期,尚未达到其成熟阶段。但是它的发展潜力已经显现出来,物流理论研究与实践都取得长足的进步。我们完全有理由相信:中国现代物流业的兴盛将指日可待。

在“物流热”过程中,前些时一度出现的“虚热”现象有所减退,中国物流业趋向于更加理性、稳健、务实的发展。2002年以及今年上半年以来,内地物流业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

1)工商企业物流进展迅速,第三方物流稳健发展。目前,中国内地物流业务的百分之八十是工商企业物流,综合经营业务的第三方物流仅占物流市场的百分之二。第三方物流的发展虽在加快,但由于工商企业物流的主流仍是自营物流,同时,第三方物流综合服务能力的成熟需要有一个过程,在今后一个相当时期内中国内地物流的发展,仍将是企业物流与第三方物流并行发展的局面。但第三方物流市场潜力是巨大的,因为出于降低物流总成本和经营,总成本的压力,除了物流能力强大的工商企业整合自身物流业务组建独立或半独立的物流实体,集中统一经营物流业务,其他企业将逐渐转向向第三方物流外包物流业务。在华的外资企业更倾向于使用第三方物流服务,进入中国的跨国物流企业的主要客户就是外资(独资、合资)制造业厂家。中国物流企业应当大力扩展外资企业和国内企业客户。第三方物流企业的任务在于提供效率高于工商企业物流,成本低于工商企业的综合物流服务以吸引到第三方物流的客户。

2)工商企业正在加紧整合自身的物流资源和物流业务,组建独立或半独立的物流实体(包括分公司、子公司)统一经营集团内全部物流业务,有的已开始面向社会服务,向第三方物流功能转换。如:海尔集团的物流公司,已在降低集团成本、创造更强的竞争能力和新的利润源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上汽集团、上汽经销公司和天地物流组建合资“安吉天地”其全国配送网已向千家零售店进行配送。全国名列前茅的华联超市其组建的物流公司,已形成五个配送中心的超市配送网络。这已成为制造业大集团和商业大集团的共同趋势。但无论是制造业大集团或是商业大集团,无论是中国企业或是外资企业要实现供应链的全程管理,都需要其他企业的配合。因此物流企业的社会化合作,同样成为共同的趋势。应当研究、探讨实现这种合作的条件和方式。

3)具有优势的物流大企业,如:远洋、中外运、中储、华润、招商、中海等大力建设信息网络,大力建设物流设施和物流业务,大力拓展客户加快向现代化综合性第三方物流转轨。民营物流企业继续保持发展和经营的活力。功能单一的以传统运输、仓储服务为主的小型物流企业日渐丧失竞争能力,需要加强自身的业务建设增强增值的能力,或与其他企业进行整合和合作,免遭淘汰的危险。物流企业正在对建设信息网络和物流设施进行大规模的投入。但中国企业的资金实力毕竟有限。从我国连锁企业的实践来看,中国企业完全可以用远低于国外的成本,分期建设信息网络和配送中心。我看过一些国内商业和第三方物流企业自己建设的物流中心、配送中心,其规模和现代化程度虽比不上国外的水平,但造价远低于国外的设施,也能够满足现阶段物流的需要,还可以在此基础上进行扩展和完善。应当研究如何从中国国情出发,有效而低成本地建设信息系统和物流设施,避免无效和低效率的投入,并积极扩大融资渠道的途径。

4)由于内地物流企业的资本实力和经营管理能力的不足,物流业内尚未出现大规模的兼并。但工商企业与物流企业之间,物流企业之间在物流硬件资源、物流业务、物流客户等方面的整合正在兴起。有的建立联合经营实体,有的是以契约关系形成战略联盟。这是可行的组织方式,是符合中国现实情况的积极趋向,例如:长虹与苏宁电器建立供销联盟;三联与夏华建立供需链战略物资联盟;济南市的“电子商务一一现代物流示范工程”已有海尔、联想、西门子、伊莱克斯等厂家与三十五家销售商力口盟。我认为:物流企业之间的整合,目的不仅限于单纯追求扩大规模,而且要着重于提高物流效率,增强综合服务能力、降低物流成本。不仅要整合硬件资源,而且要着重整合物流业务、物流客户、信息网络、人才资源,并要充分重视整合后企业文化的融合,这往往成为整合成败的关键。应当把中国物流界如何进行有效整合,作为物流学术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5)物流设施建设开始逐步纳入各地、各级物流发展规划的轨道。虽然各级物流规划还有不完备的地方,各级、各地区物流规划还有待互相协调和衔接,但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将有利于克服物流设施建设的无序状态。东部地区已基本完成规划,正在进入实施阶段,中西部地区正在进行规划的前期工作。目前国内已建、在建和拟建的物流基地、物流园、物流中心等铺摊很多,有人预测在今后几年间中国将有大批物流设施闲置。我认为:产生这种低效率、重复建设的一个重要原因是:设施究竟为哪些客户服务的目的性、针对性不强。建设物流设施第一要有客户。各地、各级物流规划主要是规划运输结点、商品集散基地、物流流向。具体的物流中心、配送中心必须落实到客户。应当研究在物流规划及其实施当中,如何把政府的宏观指导与物流企业的运作同客户的需求结合起来。避免主观随意性。

我希望,中国物流理论研究者与物流企业界密切结合,共同开拓中国现代物流业的新局面。

第4篇:物流立法论文范文

“六五”普法规划理论与实践研究征文:法制宣传教育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及作用

普法的核心环节是法治的宣传教育,法治的宣传教育与经济发展,与社会发展是否存在着一个关联关系呢?做好法制宣传教育对经济社会的发展会产生一个什么样的作用呢?找出它们之间的关系,找出它们之间的影响,对我们科学地制定“六五”普法规划具有积极的作用,所以我们有必要对之进行研究,这一点正是本文的指导思想。

首先,我们知道一个社会的法律制度是该社会的上层建筑,是其经济等的集中反映,并为其服务;那么该社会的经济等是其经济基础,是决定该社会上层建筑的基础;这是经典作家的经典理论,根据这一经典理论,社会的上层建筑和经济基础是一对矛盾的对立统一体。法治的宣传教育是为法律制度服务的,所以这种行为也是社会的上层建筑的范围;社会的经济发展,社会本身的发展都是社会的实体内容,是经济基础的范围;所以我们可以根据经典作家的理论知道,法制宣传教育与经济社会发展是一个上层建筑和经济基础的关系。但是在我们国家,由于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作为上层建筑的法律制度和产生它的经济基础虽是矛盾的对立统一体,作为它们的主体都是人民,所以两者在代表利益上是一致的,也就是说两者的价值取向是同构同向的。那么基于此做好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会对社会的经济发展和社会本身的发展产生积极的促进作用;反过来也一样,我们的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越是发展的好对我们的法律制度走向完善就越会提供更加有力的基础性保障;当然有了更加有力的基础性保障,法律制度的宣传教育也就会更有物质基础,也就会做得更好;所以我们可以得出结论:法制宣传教育与经济社会发展存在着一种矛盾统一关系,它们之间具有相互促进的作用。所以我们应当明白做好法制的宣传教育虽然相对于经济发展来说是一种务虚性的工作,但它同样重要,也是对社会的经济发展的一种促进;同样道理,做好社会的经济发展是我们的现实需要,对不断地完善社会的上层建筑是一种物质前提,两者都很必要,都很重要。

我们认为,法制的宣传教育是法律制度落实执行的观念实现途径。也就是说立法的目的,立法的内容,只有向全社会广泛地宣传和教育,才会在全社会中产生对该法的了解,知晓,才会在人们的观念中树立起该法的观念,才会在人们的意识中以之为规范,从而去自觉自为的规范自己的行为。这个过程我们看到它其实就是法的执行和落实的一个观念上的实现过程。当然法律一旦经过合法程序产生,并不以社会某些成员是否了解其内容为其生效的前提条件;也不以某些成员不了解该法的内容而对该成员不产生拘束力;但是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我们的法律是人民意志的反映,是用来维护人民的利益的,所以不希望任何人糊里糊涂地受到制裁。我们的法律不是以事后的惩罚为唯一目的的,所以法律的观念实现显得尤为重要,这就是我们普法的目的所在;我们的法律以在全社会形成良好的秩序,在观念上实现为最高境界。法律在观念上的实现,是在社会成员中形成自觉自为地守法,以良好的社会秩序规范成员的行为。所以法制的宣传教育是实现法制观念实现的有效途径和手段;社会更多成员自觉自为的守法是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的内在积极因素;社会更多成员的自觉自为的守法以形成良好的社会秩序是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保障性条件;所以做好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是构成社会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的一种环境动力,具有积极的意义。比如,我们的行政执法以往的做法都是一种被动性的执法,也就是当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产生以后才去给与惩罚的,但是这种惩罚(来源:文秘站 )并不能从根本上杜绝同类违法现象,为什么呢?就是这些行政相对人并不是人人都从观念上形成了一种自觉自为的守法意识,从而没有内在的拘束力,当然也不排除某些行政相对人根本就不知道相关法律的内容,当然也就不知道他们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所以被动执法的结果是:同样的违法行为屡禁不止,执法工作量很大,效果不明显。我们的行政执法体系,对象多,领域广,具有源头性,如果在这里使我们的对象能够自觉自为的去守法,那么社会的经济发展和社会本身的发展都会大有改观的。

法制的宣传教育是强化社会法制环境的有效手段,依法治国不仅仅需要把立法工作和执法工作,司法工作做好,更重要的是在全社会形成浓厚的法制环境;因为不管是执法,还是司法,这些工作在更大程度上具有事后性,也从而使之具有被动性;但是全社会形成一种浓厚的法制环境后,这种环境本身就是一种力量,对社会成员具有矫正力。我们做好法制的宣传教育工作的同时,不仅使社会成员树立起法制意识,还会在这种宣传教育的过程中进一步强化人们的法制意识,就会在全社会形成一种浓厚的法制环境,在这个环境中人们的言行就会受到环境的制约,同时这种环境的强化还会推动社会的法治进程,这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来说无疑是一种推动力量。我们知道,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没有一个很好的法制环境,没有一个良好的法律制度,市场经济高效有序地运行就是一种不可能,所以我们做好法制宣传教育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同时也是社会发展的需要。

第5篇:物流立法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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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朱景文. 提高立法质量与科学立法民主立法[N]. 光明日报,2011-02-24.

[4][EB/OL]. http:///ziliao/2003-01/22/content_702907.htm.2012-08-26.

[5]林哲. 平等权:法律上的一视同仁[EB/OL]. http://.cn/xxsb/txt/2004-06/21/content_5546380.htm, 2012-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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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 Standardization of Equal Rights Clause in the Legal Text of China

Zhang Peng

第6篇:物流立法论文范文

论文摘要 物流产业作为国民经济中一个新兴的服务部门,其发展程度成为衡量一个国家现代化程度和综合国力的重要标志之一。中国如何发挥国际物流的核心竞争力,已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就这一问题进行了讨论。

一 政府对国际物流的支持

政府应该积极发挥引导、扶持、规范、整顿的作用,做好发展规划和行业管理工作。政府应该承担的职责包括:

(一)规划引导

现代物流业在国民经济中占重要地位,影响着国民经济的运行效率和效果。政府应该将物流产业作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大力支持鼓励这一产业的发展,使其真正成为第三利润源泉。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转轨时期,物流业也开始进入大规模投资阶段,政策应该超前引导,实现这一产业的跨越式发展。为此,政府须有比较明确的纲领指导物流业的发展。既要制定战略引导,也要制定规划和具体实施措施,并对现有管理机构和行业政策进行调整。

(二)立法和市场监控

从西方物流业发展经验看,对运输业放松管制是促进这一产业发展的有效方式。所谓放宽管制政策就是政府放宽对运输市场的经济管制,如经营资质的认证、有关标准的制定和监督实施等;放宽与经济有关的管制,如运力的投放、运价、市场进入和退出的条件、运输种类的限制等,政府都不再严格控制,而主要由市场进行调节。同时,政府还要创造良好的市场发展环境,建立市场准入、淘汰机制、监管机制等,改善物流软环境。当然,放开不等于不管,政府应该加强安全管制,强化对安全方面的管理,因为这方面的问题涉及社会的公众利益。

(三)重视物流园区规划建设,鼓励城市配送中心发展

政府应该重视社会性物流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重视物流发展硬件环境的改善。这包括对物流基础设施的规划以及存量资源的整合。规划方面,中央应该制定出国家物流基础设施网络的发展规划,然后再由省地市级政府根据中央的规划制定各地的战略部署。对于将多种运输方式互相衔接起来的物流中心,中心城市以及具有经济中心作用的城市和有辐射作用的地区,政府应该重视这些地区物流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做好统筹兼顾、防止盲目重复建设。对于物流基础设施的建设,政府可以通过投资以及一定的政策倾斜,促进公路、港口、铁路等运输网络的建立和完善。存量资源整合方面,政府可以制定出树流设施管理规定以及应具备各的条件和标准,促进物流设施的改进、完善、社会化和重新组合,从而推动既有资源按照市场规律实现优化配置。

(四)物流标准化

政府的另一项工作就是推动标准化进程。标准化涉及政府、协会、企业等各个方面,涵盖储存、运输、保管、识别、包装、生产、销售等各个环节,因此应当引起政府和企业的高度重视。当前,由于条形码、数据接口方式、设各规格、设施、作业程序等都缺少统一标准,一所以各个企业往往是各自为政,这既妨碍了物流的整体运作效果,也不利于第三方物流的发展。

二 与国外物流企业联合

第7篇:物流立法论文范文

>> 信息技术发展对产业转型的影响分析 浅析信息产业对济宁经济转型升级的影响 信息产业结构调整对专业建设和学生能力培养的影响 体育产业转型初探 产业融合对信息产业的影响分析 印度经济转型、产业政策变迁及对软件产业发展的影响 信息产业对河北省经济的影响 信息化对产业发展的影响 信息技术对体育产业的影响 西部旅游产业转型升级初探 产业聚集对中国区域创新能力的影响分析 产业联动对物流企业发展能力影响分析 信息商品化及其对社会的影响初探 物价变动对财务报表信息的影响初探 转型期中国产业结构对就业结构影响研究 谈循环经济立法对我国产业集群生态化转型的影响 增值税转型对产业结构 和经济增长方式的影响 转型期我国产业结构变化对就业总量的影响分析 休闲体育产业对枣庄城市转型期的积极影响 外商直接投资对中国PCB产业优化与转型的影响分析 常见问题解答 当前所在位置:l.

[2]姜立杰,黄际英:《论20世纪七八十年代纽约市产业结构的转型》,《东北师大学报(哲学科学版)》2001年第2期.

[3]李国璋 魏 梅:《国外产业结构转型理论评述》,《科技管理研究》2008年第11期.

[4]潘淑清:《产业结构变动与经济增长关系的统计研究》,江西财经大学硕士论文,2002.

[5]徐秀丽:《环境规制对中国产业转型的影响—基于省级面板数据实证研究》,大连理工大学硕士论文,2010.

[6]市委办:《市情简介》http:/// ljfz/201202/t20120201_1271882.htm.

第8篇:物流立法论文范文

应急物流是指为了应对非常规突发事件(包括自然灾害、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公共安全事件以及军事冲突等突发事件)而对物资、人员、资金等的需求进行紧急保障的一种特殊的物流活动,根据突况下的特定需求,进行运输、仓储、装卸搬运、配送以及信息处理等功能性的活动。

应急物流具有自己的显着特点。首先,同其他物流相比,它有社会公益性,属于社会公共服务范畴,执行的主体为政府,资金也来源于政府,所以应急物流在许多情况下是通过物流效率的实现来完成物流效益的实现的。其次,由于突发事件的不确定性导致了应急物流的不确定性,很难准确地估计某些突发事件的时间地点、强度、影响范围等。这对开展应急物流工作造成了很大的障碍。它的不确定性伴随着应急物流的流量,流向的剧烈变动。最后,为了减少损失,又需要极短的时间内完成应急物流的保障,所以难度也加大了。

应急物流是自然灾害应急管理中一个非常重要的研究领域,因为所有重大自然灾害的预防与救援,都伴随着大量的应急物资筹集、存储、调配、运输、配送和回收等物流活动。各种自然灾害,突发的公共事件是无法避免的。而发生此类事情时,第一时间把合适数量、质量的应急物资送到目的地,是一项紧迫的任务,这对保障人们生命财产安全,快速恢复正常秩序,尽可能减少各类损失是非常重要的。

二、我国应急物流现状

在应对各类重大突发性公共事件实践中,我国已经具备了一定应急物资保障能力,但多数情形下,第一时间的应急物资保障总体还难以实现。究其原因,主要是应急物流体系建设严重滞后。体系的不完善影响到应急物资的保障能力,导致应急时缺乏专业的组织协调,政府、企业以及爱心人士各做各的,缺乏配合,大量运送车辆拥堵在路上,使得较多物资未能及时送到灾区群众手中。同很多国家相比,仍然具有较大的差距,亟需改善。具体来讲,我国应急物流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应急物流管理保障机制不健全

我国很多与灾害相关的法律制度等还没有配套建立起来。制度上的不完善,必然导致救灾工作无法可依。从应急物资采购、储备到应急物资运输、调拨、配送以及应急物资的组织设立等各方面,均缺少相应的法律法规基础。现存在的一些法规和规章,许多以“试行”、“暂行”、“意见”、“通知”等方式存在,立法层次低,权威性不够。一些指导性政策过于原则而缺少可操作性。一旦灾害来临,通常是依靠地方政府行政职能和群众自发组织基础上的运作,基本上是以动员为主,缺乏系统的法律规范和约束,效率不高。现行的应急物流保障机制是以行政命令为主要手段,不计物流运作成本,危机一旦发生,各级政府就会临时抽调人员组成相应的危机处理领导小组,以危机的及时处理作为压倒一切的中心工作。这种运作机制由于没有法制化的应急保障机制,整体秩序紊乱,成本高、效率低。

2、应急物资储备系统不合理

救灾物资储备不合理。从物流合理化角度看,救灾物资存储应尽可能靠近受灾地区,以达到对灾情快速响应的目的。救灾物资也应该集中储备,一旦分散于各部门,物资保障成本较高。但是应急物流资源分散在不同部门和地方,存在一定程度的部门和地方分割,组织化程度较低,应急物流资源配置的总体效率不高,亟须整合。比如,衣被等生活类救灾物资的储备由民政部门负责,药品类救灾物资由医药卫生部门负责,粮食储备由粮食部门负责。一旦发生灾害,物资配送需要传递信息到不同的部门,然后还需要不同部门间相互沟通配合,这样的后果就是组织协调难,物流成本很高。再如,救灾物资的捐赠,我国救灾物资捐赠基本属于应急捐赠,即在灾难发生时,通过政府号召组织全社会捐赠。由于救灾信息不够通畅、捐赠主体繁多等原因,社会捐助物资很容易出现种类、时间上的供需失衡。灾害救援初期易出现救援真空,应急物资缺乏,而在救灾后期物资达到饱和后,救援物资仍源源不断,造成供应过多、浪费严重等问题。

3、应急物流管理专业队伍缺乏

灾害应急物流的组织协调是一个系统化、专门化的项目,最难的地方在于灾区对于救灾物资的需求量大、需求频率高,而且这些物资的来源广、调配涉及的部门多、运送路途艰难。应急物流面临的任务专业性很强,需专业人士负责。我国目前缺少应急物流的专业人员和专有设备。各地区没有自己的应急专业队伍,灾害一旦发生,难以自救。专业化的应急物流企业是应急物流体系中的重要市场实施主体,而国内专门从事应急物流的企业(如应急物流基地、应急物流中心、应急配送中心、第三方应急物流企业等)还相当缺乏。

4、基础设施建设相对滞后

部分骨干运输通道能力不足,铁路网络结构不合理,民航支线机场数量缺乏,公路基础网络技术状况差距显着,通达度与衔接度明显不足,内河航道等级偏低等。东、中、西三大地带交通设施依次弱化,部分区域运网稀疏。应急物流管理信息化程度很低。很多国家已经在使用先进的信息系统来处理非常规情况下的各类数据和信息。目前我国应急物流信息化程度偏低、信息系统不够完善,信息报告不及时,没有建立一个信息和共享平台,无法准确掌握紧急情况详细资料以及所需物资的生产和分布情况,对运力的数量和状况不清楚,分析判断不准确,无法制定出正确的应急物流决策,因而难以满足应对紧急状态的要求。

三、我国应急物流管理体系建设的若干建议

1、健全应急物流管理法律法规机制

通过建立应急物流法规,可以规范个人、企业和政府部门在特殊时期法律赋予的权力、职责和应尽的义务,从而确保应急物流顺畅展开。例如,在突发事件发生后,政府有权以有偿和无偿的方式征用民用和军用建筑、 工厂、交通运输线、运输工具、物资等,以满足抗灾、救灾和贩灾的需要;也可以通过法规的形式,规范政府动员物流企业参与保障的机构、权责、流程和补偿措施,为物流企业的具体运作提供法律保障,确保有的放矢。这样危机发生时,这种强制性的动员机制和保障机制能够保证责权划分、动员依据和经费来源,可以做到有法可依,有理可循,确保应急物流朝着高效、正规的方向发展。所以,我国也应该尽快的建立健全法律法规。

2、建立政府管理、标准运行的应急物流管理保障机制

应急物流的实施需要紧急调动大量应急物资,只有使应急物流的流体充裕、载体畅通、流向正确、流程简洁、流速快捷,才能使应急物资快速、及时、准确地到达事发地。因此,建立应急物流管理机制是必要条件。应急物流管理机制必须在组织上要求政府统一管理,技术上标准运,!行。统一管理是指当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一律由政府的应急管理部门统一调度指挥。标准运行主要是指,从应急准备一直到应急恢复的过程中,要遵循标准化的运行程序,采用所有人都能识别和接受的标准,以减少失误,提高效率。

3、大力培育综合管理人才和专业人才

应急物流管理涉及到交通、运输、储存、航空等多个部门,需要一支专业化的应急物流人才队伍。中国一方面需要[专业提供论文和职称论文服务lunwen. 1KEJIAN.CO M,欢迎您的光临]培养能够统筹规划和指挥的管理人才,另一方面也需要实战经验丰富、能够熟练操作和使用应急设施设备的专业化人才。高等院校要承担起培养应急物流管理人才的社会责任。全面加强应急物流高层管理人员的培训和综合实战演练,按规划和预案的要求,不断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指挥能力;积极探索利用市场化手段组织企业、非政府组织等参与应急物流管理与服务的长效机制,逐步形成专职、兼职队伍相结合的突发事件应急物流指挥人才队伍和专业技术力量,并注重平时培养,做好应急物流人才的后续储备。

4、加强应急物流的组织管理和信息化建设

物流信息化技术发展很快,诸如地理信息系统GIS、全球定位系统GPS、卫星遥感RS等都可以用来更精准地对应急物流情况以及物流的安排进行把控。现在的一些物流企业在信息化建设方便已经有所建树。所以只需要将常规物流方面先进的技术设备引进到应急物流中,用先进技术支撑应急物流信息系统和指挥决策支持系统,在这方面还可以加强对外交流,引进消化吸收国外先进的科技手段和设备,以提高应急物流管理水平。同时,也要建立起应急物流平台,让各方都可以在平台上看到最新的消息,这样方便沟通,协调组织起来也更加方便。

5、政府将应急服务项目外包,大力培育应急服务产业化,鼓励应急物流社会化

中国新兴的应急产业有很大的发展潜力。应急物流在我国一直是政府主导,但是由于政府本身工作是脱离市场的,也是缺乏动力的,所以物流企业就成为了有力的补充。因此,政府应将应急服务项目外包,大力培育应急服务产业化。一是培育能够提供应急物资的生产企业。建立一批专业化生产应急物资、设施设备的企业,同其签订协议,实行日常生产品与应急品存储结合。二是培育与应急物流平台建设相关的骨干企业。其中,应急物流平台的硬件建设、应急物流的信息化建设、应急物流演练、应急物流评估等,都是应急物流平台建设所必需的。三是培育专业化的应急救援物流企业。除部分地区根据需要新建一些专业应急物流中心或配送中心外,大部分地区可以利用社会资源,以市场化方式与具备条件的国内大型专业物流企业签订协议,明确其在遇到紧急情况时启动应急物流运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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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吴志丹:完善城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物流系统,提高城市减灾应急能力的建议[A].2011年度辽宁省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项目,第九届沈阳科学学术年会论文集[C].

第9篇:物流立法论文范文

电子商务是伴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和计算机应用的普及而产生的一种新型的商务交易形式。这种新型的国际贸易方式以其特有的优势(成本低、易于参与、对需求反映迅速等),已被愈来愈多的国家及不同行业所接受和使用。这种新兴贸易方式对传统法律(无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关于合同的成立条件、合同有效性规范、支付方法、提单的转让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和要求,提出了严肃的挑战。现行的法律法规已无法满足电子商务发展的需求,阻碍了电子商务的正常发展。因此,有必要为电子商务建立起一套必要的法律法规和共同遵守的商业规则,为电子商务的动作提供法律依据,以促进国际贸易更好的发展。

电子商务在国际贸易应用中的法律问题及立法建议

1电子商务的内涵及其应用优势

1.1电子商务的内涵

电子商务(ElectronicCommerce)是通过电信网络进行的生产、营销、销售和流通等活动,它不仅指基于因特网上的交易,而且指所有利用电子信息技术来解决问题、降低成本、增加价值和创造商机的商务活动,包括通过网络实现从原材料查询、采购、产品展示、订购到出口、储运以及电子支付等一系列的贸易活动。

从贸易活动的角度分析,电子商务可以在多个环节实现,由此也可以将电子商务分为两个层次,较低层次的电子商务如电子商情、电子贸易、电子合同等;最完整的也是最高级的电子商务应该是利用INTERNET网络能够进行全部的贸易活动,即在网上将信息流、商流、资金流和部分的物流完整地实现,也就是说,从寻找客户开始,一直到洽谈、订货、在线付(收)款、开具电子发票以至到电子报关、电子纳税等通过INTERNET一气呵成。

要实现完整的电子商务还会涉及到很多方面,除了买家、卖家外,还要有银行或金融机构、政府机构、认证机构、配送中心等机构的加入才行。由于参与电子商务中的各方在物理上是互不谋面的,因此整个电子商务过程并不是物理世界商务活动的翻版,网上银行、在线电子支付等条件和数据加密、电子签名等技术在电子商务中发挥着重要的不可或缺的作用。

1.2电子商务的应用优势

1.2.1电子商务将传统的商务流程电子化、数字化,一方面以电子流代替了实物流,可以大量减少人力、物力,降低了成本;另一方面突破了时间和空间的限制,使得交易活动可以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进行,从而大大提高了效率。

1.2.2电子商务所具有的开放性和全球性的特点,为企业创造了更多的贸易机会。

1.2.3电子商务使企业可以以较低的成本进入全球电子化市场,使得中小企业有可能拥有和大企业一样的信息资源,提高了中小企业的竞争能力。

1.2.4电子商务重新定义了传统的流通模式,减少了中间环节,使得生产者和消费者的直接交易成为可能,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整个社会经济运行的方式。

1.2.5电子商务一方面破除了时空的壁垒,另一方面又提供了丰富的信息资源,为各种社会经济要素的重新组合提供了更多的可能,这将影响到社会的经济布局和结构。

2.电子商务的发展与国际电子商务立法

2.1电子商务与电子商务立法概况

电子商务发展始于上个世纪90年代中期,美国政府1995年成立电子商务工作组,1996年提出发展电子商务的战略框架,1997年又提出全球电子商务框架。于是,电子商务很快风靡全球。电子商务无论是作为一种交易方式、传播媒介还是企业组织的进化,近几年来在广度与深度等各方面均取得了前所未有的进展,其发展速度是传统商务所不能比拟的,同时也显示了非常强大的生命力。然而,由电子商务引发的许多问题也正在逐渐显现,尤其是各种法律问题,比如: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网上支付各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电子身份认证的法律地位、物流配送的物权归属、网上消费者权益保护、税收征管、知识产权保护、电子商店的法律责任等等,这些法律问题用传统商务法律规范很难解决,但如不能及时有效地予以解决,这些法律问题的出现必将成为制约电子商务进一步发展的瓶颈。从电子商务发展的历史轨迹来看,在短短几年里,电子商务经历了大起大落的严峻考验,有过飞速发展的所谓“烧钱”时期,也经历了“泡沫”破灭后的困难时期,这就说明了一个问题:电子商务要进一步发展尚缺乏完善的法律支撑环境。

在国际电子商务的发展过程中,相关的电子商务立法起到过非常重要的作用。1998年5月世贸组织在一次部长级会议上通过了《关于全球电子商务宣言》、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1998年10月推出了《全球电子商务行动计划》、欧盟于2000年5月通过了《电子商务指令》、美国1998至2000年相继出台了《互联网免税法案》、《统一电子交易法》、《互联网保护个人隐私的政策》、《电子签名法》,欧日等国也先后提出了《欧洲电子商务行动方案》、《欧盟支持电子商务共同宣言》、《欧盟电子签名的法律框架指南》以及《日本改善电子商务环境》文件……,这些法律规范为有关国家清扫发展电子商务的部分障碍,推动与保障电子商务的繁荣,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也正是有了电子商务立法的相关保障和促进的作用,才促使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后一定时期内各国电子商务快速发展。

从目前我国电子商务发展情况来看,尽管电子商务的发展速度、发展前景很被看好,但仍受到安全、支付、配送、网上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基础环境的制约和影响。其实这并不是我国的电子商务在技术上不能完全实现安全保障,网上支付体系和物流配送系统不能很好地建立起来,而主要在于我国电子商务的相关立法还相当滞后,从而制约了我国电子商务的进一步发展。因此,电子商务立法已经成为我国电子商务进一步发展的必备前提。

2.2国际电子商务立法的特点

2.2.1国际电子商务立法先于各国国内法的制订

以往的国际经济贸易立法通常是先由各国制订国内法律,然后由一些国家或国际组织针对各国国内法的差异和冲突进行协调,从而形成统一的国际经贸法律。90年代以来,由于信息技术发展的跨跃性和电子商务发展的迅猛性,在短短的几年时间里,即已形成电子商务在全球普及的特点,因而使各国未能来得及制订系统的电子商务的国内法规。同时,由于电子商务的全球性、跨国界的特点,任何国家单独制订的国内法规都难以适用于跨国界的电子交易,因而电子商务的立法一开始便是通过制订国际法规范而推广到各国的。如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1996年颁布的《电子商务示范法》,规定了电子合同的效力、电子合同履行的标准、电子签名的可接受性等,该法虽然没有法律效力,却为逐步解决电子商务法律问题奠定了基础。随后,不少国际组织和发达国家以示范法为范本,纷纷制订各种法律规范。

2.2.2国际电子商务立法具有边制订边完善的特点

由于电子商务发展迅猛,目前仍在高速发展过程中,电子商务遇到的法律问题还将在网络发展过程中不断出现,因而目前要使国际电子商务法律体系一气呵成是不可能的,只能就目前已成熟或已达成共识的法律问题制订相应的法规,并在电子商务发展过程中加以不断完善和修改。典型法规为联合国贸法会的《电子商务示范法》,该法规第一部分为“电子商务总则”,第二部分为“电子商务的特定领域”,目前只制订了“第一章货物运输”,该部分其余章节则有待内容成熟后再逐章增加,该法于1996年通过后不久,其第一部分内容即于1998年6月由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作了补充。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的这一特点是以往国际经贸立法中所罕见的,也是与国际电子商务发展的特点相适应的。

2.2.3国际电子商务立法重点在于使过去制订的法律具有适用性

电子商务的发展带来了许多新的法律问题,但电子商务本身并非同过去的交易方式相对立,而只是国际经贸往来新的延伸。因此,电子商务国际立法的重点在于对过去制订的国际经贸法规加以补充、修改,使之适用于新的贸易方式。例如,1980年通过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在制订时并未预见到电子商务的发展,因而其合同订立方面的规定实质上是对《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补充和完善,而并非推倒重来。又如国际商会2000年1月1日生效的《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在使用电子方式通讯方面,基本延用了1990年修订本的表述方式,而并未作推倒重来式的修订。

2.2.4国际电子商务立法相对于传统立法更加繁多复杂

电子商务的一个显著特点是超越时间和空间的限制,能够有效打破国际和地区之间各种有形和无形的壁垒,对世界经济贸易将产生难以估量的影响,同时,由于电子商务有效的降低了中小企业参与国际贸易的门槛,使电子商务中的国际化成分较其他贸易形式有所增加,这种特点决定了它的规则制定和执行具有国际性。国际电子商务立法在制定时就自然会面临各国社会制度、政治状况、经济发展程度、法律法规、文化传统千差万别的难题。

3.电子商务在国贸应用中面临的主要法律问题

电子商务的法律问题,从狭义上讲只属于商法或国际商法的范畴,主要涉及在电子商务活动中出现的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即电子合同、电子身份认证、电子证据的确认、网上支付、物流配送、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所引起的法律问题;不过,由于商务活动涉及到社会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电子商务也不例外,并且电子商务是以网络为运作平台的,其交易场所虚拟化、表现形式多样化、交易范围国际化,因而从广义上讲它还包括税收征管、知识产权的保护、管辖权的确定、网络安全和管理、网上拍卖、市场准入、法律冲突、发展中国家电子商务发展等多方面的法律问题。总之,需电子商务立法解决的法律问题是十分庞杂的。下面主要以狭义的电子商务立法为出发点,简单分析目前电子商务在国际贸易应用中存在并需通过立法来解决的几个问题。

3.1电子商务合同中的法律问题

电子合同是合同双方当事人以计算机网络为媒介,通过在网上发出要约和承诺,达成意思表示一致而订立的合同。电子合同从根本上改变了传统合同的订立方式,因此,对于法律法规来说,就有一个怎样修改并发展现存合同法,以适应新的贸易形式的问题。

3.1.1要约的撤回与撤销

在传统贸易中,要约(OFFER)可以撤回,只要撤回通知早于或与该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在电子合同的订立过程中,要约的撤回和撤消是十分复杂的问题。首先,撤回几乎是不可能的,因为在网络中要约的传递和接受几乎是同时发生的,目前还没有一种传递方式,能让自由文本的撤回通知先于发盘到达或同时到达受要约人。在传统贸易中,要约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撤销的。但在网络交易的环境中,要约人没有撤销通知的标准格式,只有用自由文本来撤销,不能使撤销通知在受要约人发出接受通知之前或在要约人收到受要约人的接受住处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3.1.2接受的生效和撤回

在网上交易中,接受(ACCEPT)的含义及其成立条件,与传统贸易是一样的,即受要约人发出的接受被要约人接收电脑接收时,构成要约的接受,合同的成立,宜采用大陆法系的“到达主义”原则。传统贸易中接受是可以撤回的,只要撤回通知在接受原应生效之前或同时到达要约人。而在网上贸易中,由于电子计算机发出的接受在瞬间就送达对方,在过程中没有停留时间,接受一经送达要约人,合同就已成立,再撤回接受就等于撤销合同。因此接受是不能撤回的。

3.1.3合同的形式问题

电子合同相对于传统的合同,其形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首先,传统合同的口头形式在贸易上常常表现为店堂交易,并将商家所开具的发票作为合同的依据。而在电子商务中标的额较小、关系简单的交易没有具体的合同形式,表现为直接通过网络订购、付款,例如利用网络直接购买软件。但这种形式没有发票,电子发票目前还只是理论上的设想。

其次,订立合同的双方或多方都在虚拟市场上运作的,其信用依靠密码的辨认或认证机构的认证,表示合同生效的传统签字盖章方式被数字签字所代替。电子合同的条款,不可能像传统的书面合同那样齐全、措辞严密,在这种情况下如何避免可能发生的商业纠纷,就需要国家贸易法律进一步明确规定。

3.1.4电子合同证据的保全问题

电子合同的一个主要特点就在于销毁、更改或补充非常方便,一旦电子合同遭到篡改或破坏,很难复原,即使发现留有拷贝,也很难判定拷贝的内容是否也被篡改过,以此类推,原件的内容也就无从知晓。纸质书面文件则不然,如果当事人能出示原件,其真实性很容易被论证。即便纸质文件的原件丢失,法院对书面复印件真实性的确认要比对电子文件的真实性确认容易得多。因此,尽管现代科学技术对电子合同使用了管理和技术上的防范措施,但很多国家仍然怀疑由于这些技术的不当使用或出现失灵,可能会使电子合同的不确定性和不可靠性大大增加,作为证据更加难上加难。因此,电子证据的确定就需要由严格的法律审查制度来规定。

3.2电子签名和认证问题

传统合同中签名或盖章的行为有两种功能:一是表明合同各方的身份;二是表明签名者已确认文件所载之内容。各国法律主要是把签名作为一种认证的手段。而书面形式是签名的物质基础,换言之,签名的实现是以书面文件的存在为前提的。

在电子商务活动中,交易和通讯均在网上进行,参与交易的各方可能在整个交易过程中自始至终不见面,无法当面进行身份识别,不可能通过电子数据来传递亲笔签名,传统的签名方式很难应用于这种网上交易,这就产生了在计算机上以何种方式签名才能为法律所认同的问题。按照信息发达国家的做法,在网络上通过电子签名的方式来确定交易方的身份。这种电子签名是由符号及代码组成的,它具备了上述签名的特点和作用。对每一方来讲,具体采取什么符号或代码,将根据现有的技术、相关经验、可应用标准的要求及使用的安全程序来做出决定。任何一方的电子签名可以不时地改变,以保护其机密的特征。因此,电子签名的产生和广泛运用给电子商务立法带来了两个新的课题,即电子签名是怎样认定和电子签名是否有效的问题。

数据电讯的商业化应用,除了需要电子签名作为认证手段之外,在因特网等开放性网络环境下,认证中心的服务也是必不可少的。电子签名侧重于解决身份辨别与文件归属问题,而电子认证解决的是密钥及其持有人的可信度问题,因为密钥并不是万无一失的,它存在着丢失、被盗、被破译等风险,这就产生了公开密钥的辨别与认证的有效性问题。即需要由一个权威的机构对公开密钥进行管理,以减少密钥丢失、被盗、被冒用而造成的损失。电子身份认证机构通过对公钥密码体制、数字签名、数字信封等密码功能的运用建立起了一套严密的认证系统,从而在技术上对电子商务起到了安全保障的作用。但是,由谁来管理认证机构,由谁来充当认证机构,认证机构应具体有那些权利,承担何种责任,就成了必须解决的问题,电子认证的法律效力也仍需通过立法得到确认和保障,电子身份认证机构行为规则以及涉及交互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等需要通过立法来规范。因此,要使电子身份认证机构能真正发挥其在电子商务中的安全作用,促使电子商务真正走向国际贸易应用,必须通过立法加以保障,或者作严格的法律规范。

3.3电子提单的转让问题

特权凭证是海运提单的一个最重要的作用。传统的纸张型海运提单可通过背书转让货物的所有权。电子提单与传统的纸面提单相比发生了质的变化,它是利用电子数据交换系统传送出来的关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转让货物所有权的电子数据,是电子数据交换与提单相结合的一种形式,通过计算机,提单信息被转换为数字信息后,在网络间高速传递,最后由接受方计算机处理为原信息。在流转上,电子提单快捷便利,顺应着国际贸易的时代要求,成了传统提单的当然替代物。但是电子提单不可能背书签名来进行转让。如何转让电子提单不仅成了一个技术问题,也带来了法律解释的问题。票据法中票据的转让和承兑以及信用证转让也存在着相似问题。

3.4电子支付问题

支付方式是真正决定电子商务意义的环节,也是电子商务最终得以实现的关键,任何一笔成功的商务都要归结到资金的支付与结算上来。电子商务在我国的最终发展不是很快,其瓶颈之一就是电子支付。电子支付所产生的法律问题包括了各种支付工具(信用卡、电子货币、电子支票等)的发行应用标准和条件、电子支付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电子支付命令的签发与接受、执行、以及风险责任的承担等。电子支付涉及当事人众多,包括消费者、商家、银行和认证中心等,各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较为复杂,有买卖合同关系、金融服务合同关系、电子身份认证关系,如在立法上不加以明确,必会阻碍电子支付在电子商务中的运用。

3.5税收问题

税收是一个国家重要的财政来源,是一个国家经济的最基本的体现。由于电子商务的交易活动是在没有固定场所的国际信息网络环境下进行,造成国家难以控制和收取电商务的税金。

3.5.1.常设机构的概念和范围界定遇到了困难

许多客户通过互联网购买外国商品和劳务,外国销售商并没有在该国拥有固定的销售场所,其人也无法确定。这样,就不能依照传统的常设机构标准进行征税。

3.5.2.国际税收管辖权的冲突

在一国对非居民行使什么样的税收管辖权的问题上,目前国际上一般都坚持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优先的原则。随着电子商务的出现,各国对所得来源地的判定发生了争议。美国作为电子商务发源地,1996年11月发表了《全球电子商务选择性的税收政策》一文,声称要加强居民(公民)税收管辖权。这样,发达国家凭借其技术优势,在发展中国家属地会强占其原属本国的税源,使发展中国家蒙受税收损失。

3.5.3.国际投资所得避税问题将更加严重

随着电子商务的日益完善,导致网上国际投资业务的蓬勃发展,设在某些避税地的网上银行可以对客户提供完全的“税收保护”。假定某国际投资集团获得一笔来自全球的证券投资所得,为躲避所得税,就可以将其以电子货币的形式汇入此类银行。

因此,在制定与电子商务有关的政策法规时,需要重新审视传统的税收政策和手段,建立新的、有效的税收机制。

3.6发展中国家问题

根据WTO的基本原则,发展中国家在一般贸易中享有一定例外待遇,以鼓励发展中国家的积极参与。如何在电子商务问题上体现这一原则,不但是发展中国家自身的要求,也是对发达国家的要求。由于发达国家具有资金、人才、技术优势,因而其电子商务程序远远高于发展中国家。发展中国家电子商务尚处于起步阶段甚至尚未开展,因而在电子商务立法方面,有关电子商务立法的各种构想都大多是发达国家,主要是美国和欧盟提出的,尤其是美国处于主导地位,而发展中国家处于被动地位,即使此种立法对本国造成不利,也只能被迫接受。如,1996年11月美国财政部发表《全球电子商务选择性的税收政策》报告认为,税收中性是指导电子商务征税的基本原则,不通过开设新的税种或附加来征税,而是通过修改现有税种,使它适用于电子商务,确保电子商务的发展不会扭曲税收的公平。但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采取简单的中性原则,有可能会损害作为电子商务中净进口国的财政利益。1998年美国又向WTO提出电子商务免税的建议,虽然一些发展中国家存在种种担心和疑虑,但最后只得同意,即是典型案例。

4推进电子商务立法的对策建议

随着经济、信息全球化,正确认识电子商务所产生的以上的法律问题,并在法律上做出相应的调整和变更,确定企业和企业间、政府和企业间、企业和消费者间、政府和政府间进行电子商务时所必需明确和遵守的法律义务和责任,并严格依法管理,规范电子商务的市场秩序,有利于保护贸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国际贸易遵循统一的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运行。

4.1完善国际电子商务立法的几点建议

4.1.1修改现行法律是适应电子商务不断发展的需要

对现有的法律进行修订或扩展,或制定专门适用于网上贸易的法律法规,不仅是贸易技术上的革命,也是国际民商法律制度上的革命。因为现有法律没有涵盖所有的电子商务法律问题,电子商务与传统的商务有很大的不同,而这种不同迟早会反映到对法律的要求上。既然我们认为电子商务是新经济,那么就必然有它新的地方,就应该反映到法律层面上。如为解决涉外电子商务合同的签名问题,需要对“签名”作扩大解释。《汉堡规则》第14条规定:“提单上的签名可以手写、印戳、打孔、盖章、符号或如不违反提单签发地所在国家的法律,用任何其他机械或电子的方法。”《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第20条也规定:“根据信用证规定或需要签署条款的文件可以手签、传真签名、穿孔签名、印戳、用符号或使用其他机械或电子证实方法签名。”

4.1.2签订相关的商业合同条款或贸易协议

在电子商务中进行相关条款谈判,若发生失误双方当事人谁承担责任以及如何承担责任,应由当事人签订商业合同条款或贸易协议来解决。目前,世界上制定贸易伙伴协议的有欧共体1990年拟订的《贸易电子数据交换协议草案》、英国EDI协会1990年《英国标准交换协议》和美国律师协会1990年《电子数据交换贸易伙伴协议范本》等。又如:为解决网络经营人的疏忽而后造成电子数据交换过程中失误问题,应以网络经营人有限责任为原则,参照《海牙规则》、《维期比规则》和《汉堡规则》等国际运输公约对承运人责任期限,签订网络经营人和用户之间的服务协议。

4.1.3成立专门的国际中介组织利用第三方网络(电子邮局、EDI中心或电子商务中心)来保存记录。

这种记录应真实地反映交易的全过程,同时这种记录应当被绝对安全地储存在电脑之中或其他载体之上,这对贸易双方都具有公正性。第三方网络除了要确保网络记录的安全,还要重视开发增强记录可靠性的程序,采用一切手段,包括进入控制,信息分析,不能抹去的中介物的应用、复杂的密码使用技术等,以及事先与贸易各方签订的协议,使由它提供的证据具有法律意义。

4.1.4加强法律与技术手段的结合

通过法律规定对技术手段予以肯定、鼓励使用和补充,以弥补法律的软弱和不足。因为法律规定必须要与技术进行一定深度的结合,这样才能保证法律的可操作性和针对性。在信息网络技术领域,由于网络的虚拟性、复杂性、多样性和灵活性,直接对一些法律术语的明确性、固定性和稳定性造成了冲击,产生了如何使一些法律术语适应一种动态性、复杂性更强的范畴的问题,比如电子签名、电子货币等的定义中都免不了要涉及技术成分。在这样的情况下,就要求这些技术术语不仅要规范,还要与法律术语之间保留良好的接口,实现平滑的连接。

4.1.5针对电子商务的税收对策

任何企业如果从事电子商务,一般都必须具备设立网站和服务器,如果其具有相对固定的网站和服务器,则基本可以认定该网站和服务器为常设机构,这样就可以对它取得的营业利润征所得税,以此来避免电子商务对传统的常设机构概念的冲击。

对于电子商务征税采取中性原则问题,发展中国家必须坚持对电子商务的税收管辖权,具体可通过一定的技术手段对利用国际互联网进行购买的情况通过强制地与税务系统和海关系统的链接,计算各种应正常缴纳的税收,并对其进行立法约束。

4.1.6发展中国家应积极参与国际电子商务规则的制定和协调

发达国家从自身利益出发将电子商务视为一种积极的国际贸易工具,积极推行对自身有利的政策、措施,试图在这一全新的领域中再一次凭借自身的强大优势和先行者的地位,获取更大的市场份额和更多的经济利益。在这场信息技术革命引起的国际贸易方式的变革中,发展中国家处于一种较为尴尬的境地,他们非常寄希望乘机取得后发优势,又无奈资金、技术等先天不足。因而除了新加坡、韩国、马来西亚等发展中国家中较为发达的几个国家发表了自己的《电子商务政策框架》、《电子商务基本法》、《电子商务发展战略》外,绝大部分国家的电子商务的政策尚不明确,更无法专门涉及电子商务在国际贸易领域的引导。在这种情况下,发展中国家若不及时参加到电子商务的对话中来,参与国际贸易电子商务规则的制定,就不利于形成一个公平、公正的电子商务国际法律框架。

对此,WTO等国际组织也可以建立切实可行的技术援助制度,以协助发展中国家利用电子商务可能给他们带来的好处,使发展中国家变被动为主动。

面对世界经济和贸易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我国不能采取消极观望的防守态度,而是应积极参与电子商务问题的国际对话,并与广大发展中国家通力合作,努力打破有关电子商务问题的国际论坛被发达国家所垄断的局面,寻求更大的力量来争取为自身利益发言的权利,在建立一个国际社会能够普遍接受的电子商务国际框架的努力中发挥自己应有的影响和作用。

4.2促进我国电子商务立法的建议

4.2.1遵循国际惯例,做到与国际接轨

目前世界各国普遍认为,在电子商务的管理上,政府应设法减少和消除不必要的贸易障碍,政府的干预是有节制的、透明的、技术上有限的,前后一段不可预测的。应致力于创造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建立用户和消费者的信任,建立数字化市场的基本原则,并充分发挥企业自保和市场推动的作用。这些原则也应成为我国进行电子商务立法时参考的原则。

4.2.2充分考虑我国实际情况

美国等一些发达国家的交易习惯、信用制度等本身可以较快地与电子商务适应,而我国刚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基础设施落后,管理水平、信息化水平低下,同时还存在信用卡使用不普遍,网络建设参差不齐,送货系统不完善,上网成本较高,企业信息化水平低下等发展电子商务上的诸多问题。因此,要建设我国的电子商务市场,还要有自己的原则与立场,推出适合我国国情的总体方案。发展电子商务也要注重国家安全与信息安全,以保证文化特色与独立性。

4.2.3充分利用已有的法律体系,保持现有法律体系的完整性与稳定性

虽然电子商务对法律体系的挑战是全面的,但并不需要对整个法律体系进行全方位的重新立法。一般认为,除电子商务中的特殊问题,如数字签名问题、电子合同的有效性问题等相关法律问题需另立法外,现有的法律体系一般情况下都适用网络世界、并不会因其虚拟化而有所不同。对现有法律没有完全涵盖的内容,尽量通过修改法律或司法解释的方式争取解决,比如通过修改著作权法、商标法来涵盖电子商务的知识产权问题、通过修改税法来适应电子商务的要求,通过修改广告法来规范网上广告,等等。

4.2.4在电子商务的立法过程中,要充分发挥政府各部门的作用

因为一方面电子商务本身就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需各行各业共同治理;另一方面,电子商务方式对传统的国际贸易方式造成了众多突破,电子商务中的相关问题变化较快,对政府原有的管理调控能力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挑战,政府内各部门要加强协调和合作。如外经贸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海关、税收和工商等部门应通力合作,提高全方位的协调、管理能力。这包括政府既要对电子商务进行必要的扶持和引导,又要实施必要的管理和调控,比如当电子商务活动出现侵犯知识产权、或偷税漏税等违法违规现象时,政府就应适时、适当地进行干预和予以惩治,以促进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

4.2.5在立法的同时,还应注意充分发挥司法、行政执法、仲裁及国际组织的作用

虽然我国作为成文法国家,但在电子商务相关案例的审判中,适当加大司法运用法律的自由度,还是非常必要的。在行政执法方面,版权、工商、公安等部门的执法就已在处理盗版软件、VCD、CD上起到过重要的作用,在用法律手段保护电子商务发展中,这一经验也值得借鉴。由于仲裁的灵活性、专业性与国际协调性,使其在新技术引发的各类法律问题中的作用得到了国际社会的认同,在计算机Y2K问题的法律解决中,仲裁就已成为国际公认的实用手段。

4.2.6加强税收管辖权

在税收立法方面,应对原有法律进行扩大要求,对于在中国进行网上销售的外国公司,均要求其在中国进行注册,中国消费者购买其商品在汇款时应该汇到该公司在中国设立的专门账户上,以此为依据可征收增值税等税收;对直接通过国际互联网进行软件、书籍等销售的,中国政府应该根据消费地原则征收增值税、关税等。使其维持至少与其他产业一样的税负水平,这样就会产生新的税负平衡,使政府的收入增加,从而满足正常公共支出的需要。

总之,中国应该秉持何种对策应鉴于中国的实际情况,在对电子商务立法时,既要有利于与国际接轨,又要考虑到维护国家和保护国家利益。其中鼓励和发展电子商务是立法的前提,规范电子商务交易行为及相应的经营活动是立法的内容;适度规范、留有空间、利于发展是立法的技术要求。

结束语

综上所述,电子商务作为一种与现代科技迅猛发展紧密相连的新型贸易方式,对现行法律提出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对于电子商务带来的新问题,需要对原有法律法规的进行调整修正来解决。密切注意电子商务发展趋势,积极探讨、研究和学习国外的先进立法经验,并结合中国国情,制定符合实际需要的电子商务法律规范,改善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基础环境,对促进我国电子商务健康、有序的发展,进而促进我国国际贸易的发展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致谢

在我的论文完成过程中,得到了很多人的帮助与支持。

首先,最感谢的是我的导师……老师,她以严谨的治学态度、做研究全力以赴的精神,对我毕业论文的写作给予悉心指导,提出了许多批评建议,使个人的论文得以如期完成,在此致上最真挚的谢意。

也谢谢……大学所有教导过我的老师,谢谢你们四年来的悉心教导与关心爱护。

其次,感谢……等朋友在个人撰写论文期间的大力支持,感谢……等同学在我写论文时对我的鼓励与督促。

个人之论文得以顺利完成,尤其感谢叶小麦对于本论文进行所需的种种资料的提供与协助,最是感激不尽。

最后,感谢我亲爱的家人,感谢他们在生活及情感上的容忍及包容,在我完成论文的学习生活中,默默的支持着我。

摘要

随着信息技术特别是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国际互联网的全球化热潮使人类社会进入了一个新的信息时代。由于国际互联网具有不受时间、地域限制的特性,一种与传统交易形态截然不同的通过国际互联网进行交易的方式应运而生。在未来若干年内,国际互联网将成为全球最大的交易市场所在地,其蕴含的商机无可限量。电子商务的产生与发展,为国际贸易带来了极大的冲击,一些新的问题由此产生。如网络交易如何征税、交易的安全性如何保证、交易书面形式要求、签名的确认、合同的拟订、电子提单的转让等。这些问题的解决直接关系到网络交易的发展。但是,由于法律本身的滞后性,传统法律尚未针对网络交易这一新型交易方式进行补充或修正,造成许多衍生的法律问题无法用现行法律进行规范与调整。这使得许多准备从事网络交易的商家望而却步,影响到这一商业运作方式的迅速发展。因此积极加强对网络交易的研究,建立规范网络交易的灵活法律框架,不仅可保障进行网络交易各方面的利益,而且还可保障网络交易的顺利进行。本文拟就有关问题进行探讨。

关键词:电子商务国际贸易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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