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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保险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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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保险

第1篇:农业保险范文

(一)农业保险产品品种单一,数量少

由于我国农村地域、农业各方面(自然、经济和技术优势)的不同,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日益发展,乡镇企业的迅速崛起,半自给经济呈现向较大规模的商品经济转化的趋势,相应的农业保险制度也应有所差别才能满足日益增长的农村保险的需要,所以目前针对性不强、不够灵活,设计保险产品,条款中的投保条件、费率、可保范围、缴费方式等一般都是固定不变的农业保险产品品种单一,数量少无法满足农村发展的需要。

(二)金额偏高的农业保险收费标准

作为盈利机构的保险公司开说,经营的险种能够弥补成本甚至盈利才行的。由于农业保险承保的自然灾害导致的农作物的损失率、养殖物的死亡率通常高于一般险种,农业保险费率从保险公司自身经营来说通常高于一般财产和人寿保险。但作为参保的大量农民而言,过高的收费标准不仅让他们在经济上无法承受,同时也因保险意识淡薄大大减低了投保的热情。因此,当突发灾害来临时,不足或没有的农业保险补偿不了受到损失的农业经济,自然影响当地农业的恢复和发展。

(三)数量偏少的农业保险经营主体

由于农业保险承保的风险发生的概率高,损失巨大而且覆盖面广,因此保险公司的赔付率也相对更高,从事农村保险有可能使得保险公司长期处于亏损状态。追逐利润的天性使得作为商业公司的保险公司不愿过多涉足农村保险。而专门从事农村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也没有能及时进入部分落后的农村开展农村保险业务,使得部分农村的保险业务呈现出相对萎缩的局面。

二、解决农村保险市场存在的问题的对策

科学发展农村保险就是要坚持以人为本尽快建立农村社会保险制度和商业保险体系促进农村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实现农业产业结构调整过程中帮助农户和乡镇企业分忧解难“这是彻底解决三农问题稳步推进农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有步骤地建立各类保险服务机制”形成包括政策保险、社会保险、法定保险、商业性保险以及合作保险在内的广泛意义上的保险融合。

(一)增加新险种

要想让农业保险市的良性发展,就必须让投保户和准保户了解保险基础知识、认识保险的意义所在、购买保险的功能作用、宣传保险的好处意义,农民易于接受的险种开发设计原则上要做到低额保费、最低保障、责任较宽才行。因此保险公司按照市场运作的经济规律,加上政府的支持,针对经济收入的强弱和需求的大小设计农业保险产品。例如地方农业政策保险公司将农业种植养殖业保险所面临的特定风险作为政策性保险业务。启动于2007年8月的盐城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做到有人问、有人管、有人做,真正把好事办实、实事办好。

(二)提供各种政策优惠,扶持保险公司发展

1)国家财政和各级政府应该对从事农业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应给予一定的地方性的税收优惠,才能相对化解保险公司承担的与其他保险相比的较大风险。

2)让利给投保的农户,才能有效提升他们的积极性。

3)加大金融保险行业的开放步伐,还要积极吸引专业的农村保险公司进入农村开展业务。毕竟,农民对农业保险的需求大多处于需求意愿脆弱的潜在状态,专业的农业保险公司更能利用自己的专业技术优势开发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强的保险产品。

4)政府提供政策、法律、经济等各个方面有利于农业保险发展的有利环境。实施健全的政府推动加上共保经营及农民广泛参与的共保经营制度。按照独立建帐、单独核算、盈利同享、风险分担的原则运行的共保体经营农险、涉农险两类范围农业保险。

5)推动农业保险发展,采取科技兴农、减负减税措施,创造条件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业农村产业结构调整。

(三)农村保险供给主体有效增加

1)国家鼓励商业保险公司和农村金融部门代办农业保险,并给予一定的财政补贴。

第2篇:农业保险范文

[关键词]农业保险;保费收入;农业;自然灾害

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三农”问题一直是我国经济的突出问题,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关系着我国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与提高。我国又是世界上自然灾害损失最严重的国家之一,近年来,随着全球气候变迁和生态环境的恶化,农业自然灾害发生的频率和强度都有加剧的趋势。而我国农业自然灾害保障较为落后,要么是政府财政救济,要么是农户自己承担,这就使得我国农业发展和农村经济建设对保险的需求更为迫切。然而,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现状却不容乐观。

一、我国农业风险与农业保险的现状

(一)农业风险损失的范围和损失程度呈现扩大的趋势

我国是世界上自然灾害损失最严重的国家之一,自然灾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逐年上升。据统计,我国每年自然灾害造成巨大的直接经济损失:20世纪50~60年代平均每年损失390亿元,70年代平均每年损失520亿元,80年代上升至620亿元,1998年自然灾害直接经济损失达3007亿元,2005年,各类自然灾害直接经济损失达2042亿元,2006年自然灾害直接经济损失达2303亿元,2007年自然灾害直接经济损失达2363亿元。《国家综合减灾“十一五”规划》指出,近15年来,我国平均每年因各类自然灾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近2000亿元。我国自然灾害所造成直接损失占GDP的比重平均超过3%,而美国这一比例约为0.6%,日本约为0.8%。在20世纪90年代,我国农业保险的成灾面积占播种面积和受灾面积的比例分别超过20%和50%,农业风险损失额范围和程度呈现扩大的趋势。

(二)我国农业保险的现状

1农业保险的供给主体不足。20世纪80年代我国保险业务全面恢复,从1982年开始由民政部门、农业部门、保险公司陆续开办了一些农业保险业务。1982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各地分公司开始试办种植业和养殖业保险。1986年,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牧业保险公司(现改名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成立后,在兵团范围内经营农业保险业务。

目前,国内保险市场上只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两家综合性保险公司以及三家专业农业保险公司(上海安信、吉林安华和黑龙江阳光保险公司)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相对于巨大的农业保险市场,我国农业保险的经营主体明显不足,不能适应农村保险市场的需求,造成了农业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下降,因此,迫切需要增加农业保险的供给主体,发挥农业保险为农业生产保驾护航的作用。

2农业保险的保费收入、保险险种不断萎缩。从1982年到1993年,农业保险业务呈上升趋势,由于当时实行的是国家财政兜底的计划经济体制,保险公司对经营农业保险的盈亏考虑的较少,这期间农业保险的平均赔付率在95%左右。但是,随着1994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向市场化体制转轨,政府支持性措施减弱以后,过高的赔付率导致农业保险业务逐渐萎缩,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不得不收缩风险大、亏损多的农业保险业务,而其他公司则退出了农业保险业务的经营,农业保险从20世纪90年代的跌入了低谷。

自1993年以后,我国农业保险的规模和保费收入逐年下降,占财产保险总保费的比例也逐渐下降。1992年农业保险保费收入占全国财产保险保费收入的3.39%,1997年农业保险保费收入占全国财产保险保费收入的1.10%,2002年农业保险保费收入占全国财产保险保费收入的0.64%,2003年全国农业保险保费收入占全国财产保险保费收入的0,58%,2004年全国农业保险保费收入仅占全国财产保险保费收入的0.36%,2005年全国农业保险保费收入占全国财产保险保费收入的0.55%,2006年全国农业保险保费收入占全国财产保险保费收入的0.51%。资料显示,1992年是形势最好的一年,从1993年到2004年,农业保险保费收入占全国财产保险保费的比例一直处于下降的状态,2005年有所回升。在农业保险的保费收入大幅下降的同时,由于经营风险高、管理难度大、政府支持不充分,农业保险险种也由以前的60多种下降到现在的30多种。目前,我国开展的农业保险主要有农村家庭财产综合险、农机具使用第三者责任险、种植业保险、养殖业保险等险种。农业保险的持续萎缩与国家增加农民收入,解决“三农”问题的农业政策背道而驰。我国的农业保险发展已不能满足农村和广大农民对保险的需求。

二、制约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因素

(一)农业保险制度不完善

1农业保险缺乏立法支持。农业保险通常是政策性保险,要使农业保险发挥应有的作用,离不开法律的支持。世界上多数国家对农业保险都给予立法支持,如日本的《农业灾害补偿法》、美国的《联邦农作物保险法》、加拿大的《农作物保险法》等,这些法规在促进本国农业保险的发展中都扮演了十分重要的角色。

我国农业保险落后的原因之一就是至今还没有一部完整的农业保险法,使得农业保险的经营主体无法可依,无章可循。我国现行的《保险法》对农业保险没有明确规定,只是提到“国家支持发展为农业生产服务的保险事业,农业保险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46条也仅指出“国家逐步建立和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鼓励和扶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建立为农业生产经营活动服务的互助合作保险组织,鼓励商业性保险公司开展农业保险业务。”由于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政府在农业保险中的职能和作用,致使我国政府支持农业保险的随意性很大。

2农业保险缺乏政府的政策支持。从国际上看,凡是农业保险做得较好的国家,大都强调利用政府的财政政策和金融政策等手段,配合市场机制、价格机制共同支持农业保险的运作,如实行免税政策、对保费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政府出面制定和实施农业保险计划等。而我国的农业保险却长期处于自主经营状态,政府对农业保险除了免征营业税外,国家尚无配套政策对农业保险业务予以扶持。缺乏相应的政策支持,使农业保险的发展缺乏坚实的后盾。

(二)有效需求不足

随着农业生产的发展,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尽管不少农民有投保愿望,但从总体上来看,对农业保险实际上还是缺乏有效需求。一方面,农作物保险的价格(费率)很高,有的险种费率高达10%左右,但期望收益(理赔金额)却不高,并且这种期望收益是不确定的。而我国农民收入普遍偏低,支付能力有限,尤其是那些经济比较落后地区的农民,他们从事农业生产的自然条件相对更恶劣,风险更大,更需要农业保险保障,但是,对收入不高的农民来说,购买农业保险的经济负担是很沉重的。即使在经济比较发达、农民收入比较高的上海、广东等农村地区,虽然农民支付能力较强,但是由于农业保险本身的预期收益不高及不确定,也不愿意购买农业保险。另一方面,我国农民文化素质相对较低,很少具有现代风险管理理念,对面临的风险存在侥幸心理,甚至还有人将保险费和乱收费、乱摊派相联系,认为买保险会加重经济负担。

(三)有效供给不足

高风险和高赔付率是我国农业保险业务持续萎缩的主要原因。农业是弱势产业,既包括自然灾害带来的自然风险,也包括市场信息不对称、供求不平衡带来的经济风险,还包括由于个体或团体有意或无意的错误行为带来的社会风险。风险发生的频率高、范围广、损失惨重,致使农业保险赔付率居高不下,这就从根本上制约了农业保险的有效供给。另外,农业保险的政策性和非盈利性同商业保险公司的经营目标相背离。2004年我国专业性保险公司成立以前,经营农业保险的只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中华联合保险公司两家综合性保险公司,农业保险基本是按商业化的模式运营,尚未享受政府补贴,经营亏损由经营主体自行消化,致使商业保险公司无力、也不愿意经营风险很大的农业保险。

(四)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严重

随着经济的发展,有些农民已经认识到购买农业保险的必要性,但是由于农民文化素质较低,诚信意识不高。同时由于保险双方信息不对称,保险公司在承担风险和理赔过程中常常被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所困扰。由于农业风险的地域差异性和个体差异性较大,使得农业保险经营中逆向选择较为严重。受农业生产经营的自身属性、小农业意识和文化素质的影响,农业保险经营中的道德风险也比较严重,且难以有效控制或控制成本较高。相关资料显示,近年来在我国的一些地区,农业保险经营中的道德风险给保险公司造成的损失占农作物保险赔偿的30%以上。因此,保险公司对农业保险业务非常谨慎,不轻易接受投保,也不轻易开发新险种。(五)农业再保险机制不够完善

农业风险大都是巨灾风险,我国的农业保险缺乏适当的应对巨灾风险的措施,因此使得风险过于集中在保险经营主体自身,难于分散风险,影响经营主体的经营效果。而国外农业保险经营普遍有风险转嫁机制,特别是避免特大自然灾害对农业和农民的影响。例如美国和日本的政府都对本国农业保险提供再保险支持。而我国由于再保险市场不发达,一方面,供给主体偿付能力严重不足,另一方面技术与服务远远落后于国际水平。

三、发展我国农业保险的对策

(一)加快农业保险立法的步伐,为发展农业保险提供法律依据

农业保险离不开国家的有关政策和法律,实践证明凡是农业保险比较成功的国家均制定了单独的农业保险法。我国1995年颁布实施的《保险法》是一部商业保险法,而农业保险带有明显的公益性,它是国家农业和农村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大部分属于政策性保险,与商业保险的经营目标大相径庭,用现有的《保险法》规范农业保险会存在许多问题。因此,立法部门应尽快制定和颁布《农业保险法》,用法规的形式明确农业保险的政策属性、政府的责任、权利和支持方式、经营主体享受的优惠政策、业务的经营范围、保险金额的确定、保费的厘定、资金运营、财政补贴办法、农业再保险等内容。

(二)建立财政支持制度

农业保险具有准公共产品的属性,因此必须依靠国家的财政支持加以推动。实践证明,凡是农业保险做得好的国家,政府都对农业保险给予了强大的支持。

1对投保的农民提供保费补贴。对于投保的农民给予保费补贴,提高农民投保的积极性。美国保费补贴比例因险种不同而有所差异;日本保费补贴因费率不同而有所不同,费率越高,补贴越高。美国、加拿大、日本、法国等国家,政府对农民保费补贴比例都在50%~80%。我国可以根据不同地区的农业具体情况和政府的财力情况提供不同程度的保费补贴。从险种上看,首先,给予种、养两业保险以保费补贴,种、养两业保险保费补贴比例可适当高一些;其次,考虑在更大范围内、更大规模上对涉农的险种给予保费补贴。补贴比例可以根据当地政府的财力情况而确定。

2给经营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公司提供税收优惠政策。对农业保险提供税收优惠是国际普遍做法。目前,许多国家对农业保险免征一切税收,而我国现行税制规定对种植业、养殖业险免征营业税和印花税。随着产业结构的调整,种、养两业收入在农民收入中的比例不断下降,农业保险的外延不断扩大。可以考虑免征种、养两业保险的所得税,对种、养两业以外的其他涉农保险可以降低营业税、印花税,免征经营农业险保险公司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用以积累壮大经营农业险的保险公司的保险基金,用作农业巨灾风险补偿的积累,从而提高农业保险经营主体的偿付能力。

(三)构建多种形式、多种渠道的农业保险体系

我国地域辽阔,根据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区域性不平衡的现实及农业风险差异大的特点,发展农业保险必须因地制宜,努力构建多种形式、多种渠道的农业保险经营体系。

1设立专业性农业保险公司。如现在已运行的上海安信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采取的是“政府财政补贴推动、商业化运作”的经营模式。经营农业保险基础较好的地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考虑设立专业性农业保险公司。

2设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目前在全国范围内设立一家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条件尚不成熟,可以根据地方的财力情况,建立地方性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经营旨在实现政府的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政策目标而实施的关系国计民生的政策性险种。这种模式运行成本较高,政府补贴农民保费的同时,还要对保险机构进行补贴,因此,在经济发达、地方财政实力强的地区可以考虑推行。

3设立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如现已运行的黑龙江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保费农户承担65%,黑龙江农垦局和农场分别代表国家财政与地方财政承担35%。不同地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建立这种经营模式。

4大力发展农业互助合作保险社,构建农业保险制度的基层组织。农业互助合作保险社的投保人同时也是保险人,共同的利益关系有助于形成相互监督机制,从而有效地解决农业保险经营中存在的逆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同时,农业互助合作保险社能够适应农业保险需求的高度分散性,能够有效地降低农业保险的交易成本。因此,在经济不发达的地区可以考虑建立农村互助合作型保险组织。

具体采取哪种形式应根据不同地域、不同时期、不同的经济发展阶段而异;即使是同一地区也可以采取多层次的经营模式。

(四)构建农业再保险体系

由于保险人自身经济条件的限制和农业保险经营难度大、赔付率高等特点,农业保险承担风险责任的能力和赔付能力有限。因此,必须通过再保险方式,在更大范围内分散风险,分摊损失。而我国,农业保险缺乏适当的再保险安排,影响了经营主体的经营效果。国外农业保险普遍有再保险支持,如美国联邦政府农作物保险公司负责在中央建立再保险基金,向开展农作物保险业务的保险人提供超额损失再保险。日本则由都、道、府、县的共济组合会和中央政府为市、町、村的农业共济组合提供两级再保险。我国可以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由政府出面建立再保险公司,对农业提供再保险支持。

第3篇:农业保险范文

我国于建国初期即开设了农业保险,20世纪70年代停止了该项业务。1982年,恢复办理农业保险业务以来,这一险种长期就处于不景气状态。有关资料显示,2002年中国各类保险公司保费收入达3000多亿元,农业保险总收入只有4.8亿元左右,仅占到全年保费收入的0.16%,比上一年下降20%,是20年来下滑幅度最大的一年。按全国2.3亿农户计算,户均投保费用不足2元。另外,在保费收入大幅下降的同时,农业保险的险种数目也在不断减少,由最多时的60多个险种,下降到目前的不足30个,农业保险制度严重落后于农业生产发展的实际需要。

(一)农业保险立法的现状

从1995年10月1日起执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主要是规范商业性保险公司的经营行为,对农业保险的规定是很笼统的,其中的149条规定,“国家支持为农业生产服务的保险事业,农业保险有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而农业保险作为一种农业发展和保护制度,它对相关法律的依赖程度是相当强的。从国外农业保险立法的背景和农业保险制度变迁乃至农业经济发展的历史视角考察,农业保险的产生和发展作为一种诱致性的制度变迁,其立法的意义远超出一般的商业规范性法律制度。以美国为例,其农业保险能得以稳步发展,首先是美国政府制定了专门法律。早在1938年,美国就颁布了《联邦农作物保险法》,对开展农作物保险的目的、农作物保险的性质、开展办法、经办机构等都做了规定,为农作物保险业务的开展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农业保险经营主体的现状

1996年,各保险公司开始商业化转型,对属于政策性险种的农业保险,国家不再有补贴。农业保险的商业化运营,使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业务风险集中,再加上农业保险的综合赔付率较高,形成了保险公司“小保小赔,大保大赔,不保不赔”的现象。由此,农业保险经营主体不断减少,农业保险的有效供给出现不足。目前,国内开办农业保险并有一定规模的,只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原新疆兵团财产保险公司)两家国有保险公司,其他股份制保险公司基本未予涉及。目前还在开办农业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也是将农业保险与其他商业保险公司等同对待的,在逐利心理的作用下,这些保险公司也在压缩承保的范围、数量和险种,这样就造成在自然灾害发生较少的地区和年份,保险公司热衷于开办农业保险这一业务,而在灾害多发的地区和年份则相应地进行战略性的收缩。

(三)农业保险范围的现状

农业保险责任范围的大小及险种的设置是判断一国农业保险事业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准,一般而言,农业保险的范围越大,一国的农业保险水平就越高。目前,中国的农业保险主要集中在农作物保险和养殖业保险。农作物保险主要是承保自然灾害险,而自然灾害外的社会政治经济风险则属于保险责任以外的,如农药污染、有毒化学物质泄漏等所造成的损失未列入保险责任之内。养殖业保险的责任确定也有类似的情况。从理论角度讲,凡是农业生产中所遭受的各种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均应被保险,可见,现行的农业保险制度所设定的保险险种与中国农业生产不相适应。因此,从严格经济意义上讲,我国尚未真正建立起农业保险机制。农业保险经营者已无法顾及农业保险对农业发展和农村经济的社会保障作用。

二、农业保险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自然需求不断增加,而有效需求严重不足

在我国现阶段,人寿保险和财产保险业务竞争相当激烈,而各保险公司对农业保险业务的开发很少有人问津,至于去经营更是缺乏积极性。这也使得农业保险在我国大部分地区仍是一片空白。但这些却不能表明农业生产不需要风险保障。事实上,从改革初期到现今,各种自然灾害给农业生产带来的损失逐年增加并且渐成几何倍数增长。农民承担的风险越来越大,急需相应的农业保险来转移风险,为农民提供经济补偿。但恰恰是在农业风险日益增大的背景下,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我国的农业保险业务不断萎缩,保费收入也从1992年最高峰的8.6亿元下降到2004年的3.37亿元,2004年的保费收入与2003年同期相比下降了15%,与1992年的最高峰相比竟然下降了56%。如果按照2.3亿农户计算,户均投保额尚不足2元。与此同时在保费收入大幅下降的同时,农业保险的险种也在不断的减少,由最初的60多个下降到了目前的不足30个。农业保险的急剧下降与农业成灾损失的急剧上升以及农业生产发展对其的需要形成鲜明的反差。农民对商业化的农业保险缺乏有效的需求,首先是因为作为投保主体的农民收入水平较低,而农业生产成本居高不下,农民真正的可支配收入较少。全国农民的人均收入与同期城镇的居民相比少得可怜。因此相对于农民而言,按照商业化原则确定的保险费率较高,抑制了农民的有效需求。此外,农民多半以家庭为单位的超小规模,农业生产的预期收益较低,也使农民不愿意付出高额的保险成本。农业保险的有效需求严重不足,必然导致农业保险的保险范围更加窄,规模更加小,很难满足保险经营所依赖的大数法则。经营农业保险的公司风险过于集中,赔付率过高,一般的商业保险公司无法获得直接的经济效益。这势必导致农业保险萎缩。大部分的农业风险无法转嫁,从而严重影响了农业生产的稳定与发展。

(二)农业保险的费率很高,而农业风险保障严重不足

农业保险的保险费率远远高于一般财险和人寿险的费率。如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的农业保险费率约为5%~12%,其中玉米、小麦为5%,棉花为6%,甜菜和蔬菜达到10%,而一般财产保险的保费率仅为0.2%~2%。农业保险保费之所以居高不下的原因是农作物损失率和养殖业死亡率很高。如我国西部一些地区粮食作物的灾害至损率通常在7%~13%,棉花的灾损率在9%~18%。农作物损失率和养殖业死亡率高必然导致农业保险的净保费率也很高,只有这样保险经营者才能弥补成本并盈利。而与一般大多数农民的年收入水平相比,这样的收费标准是绝大多数农民无法承受的。于是,就出现了这种矛盾境地:一方面是农业保险的费率高居不下,另一方面是农业风险保障严重不足。他们之间的矛盾愈发尖锐起来。据有关资料显示,目前全国粮食作物的承保比重只有0.01%,棉花仅为0.02%,大牲畜1.1%,家禽为1.3%,水产养殖1.3%.而在一些发达国家,如加拿大,它的农保面积占总耕地面积的65%,日本这一比例更是高达90%左右。相比之下,我国农村绝大多数的种植业和养殖业并没有投入相应的农业保险,因此由此所造成的损失也就无法得到有效的补偿。即使出现了一些巨大的灾害事故,农民通过投保农业保险获得的补偿也十分有限。举一个最明显的例子就是在1998年,我国遭受了百年不遇的大洪水灾害,而农业为此付出了惨重的损失,然而灾后农业保险的赔付金额却不足几亿元,这根本就无法达到补偿农业经济,恢复农业发展的目的。

(三)农业损失的高赔付率与商业保险经营目标的违背

由于我国农业保险承保的风险不仅发生概率高,而且损失集中、覆盖面大,因此其赔付率也远远高于一般的财险。1982-2004年,全国农业保险保费的收入为80.98亿元,累计赔付支出为70.65亿元,赔付率高达87.24%,大大高于一般财产保险赔付率53.15%的平均水平,也超出了保险界公认的70%的临界点;如果再加上其他费用,农业保险的平均综合赔付费率就已经超过了120%,农业保险经营长期处于亏损状态,这也是许多商业保险公司所不愿看到的。农业风险在时间和空间上分散不够充分,并且很容易形成巨灾损失,导致保险公司的实际赔付率高于预期的赔付率。此外,农业保险中还存在着严重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同样也是农业保险赔付率居高不下的一个重要原因。保险商品的费率是根据风险单位集合的平均损失率来确定的,而高风险单位倾向于购买保险,或原来低风险的单位参保后从事高风险的农业项目,从而使保险公司的赔付率上升。由于农业风险的地域差异性和个体的差异性比较大,使得农业保险的逆向选择更为严重。而且受农业生产的经营属性及小农意识的影响,农业保险的道德风险难以有效的控制。就拿前几年的禽流感疫情来说,某个村子只有几个养鸡户投保了养殖险,可是一旦出现了疫情村里其他的养鸡户就都将死鸡放到投保户那里来寻求赔偿,直接导致了赔付率的直线上升。

三、国外农业保险的成功模式

(一)美国统一完善的保险模式

美国作为世界上最发达的国家,它的农业保险走的是国家和私营、民间和政府相互联系的双轨制模式。

它的农业保险模式具有如下的特点:

政府给予大力的财政支持。美国将农业保险计划作为农业灾害保障的主要形式,使其成为社会福利制度的一部分,政府对农业保险给予了高度的重视和大力支持。政府每年为农业保险的财政补贴和农民因灾损失获得的经济补偿对保证农业的顺利开展发挥了很大的作用。

实行国营公司与私营公司双轨制经营。对于雹灾险等单一险种,由私营保险公司承保。对于多重险,则由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承保或由私营保险公司承保,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提供再保险。与此同时,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等一些政策性机构为投保人支付一部分保费以减轻他们的负担。

农业保险实行法制化。美国很早就颁布了《联邦农作物保险法》,明确规定了农业保险的相关条款,使得农业保险主体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同时也为农业保险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日本健全稳定的农业保险模式

日本作为当今世界第二经济强国,其农业特点也是经营分散、个体农户规模较小,与我国的经营现状极为相似。但日本政府为应付自然灾害给农业带来的不良后果,早在上世纪20年代就推出了农业保险,经过近一个世纪的发展,逐步形成了民间非盈利团体经营、政府补贴和再保险扶持模式。

它的农业保险模式具有如下的特点:

日本的农业保险组织形式采用“三级”制村民共济制度,即市、町、村直接承办各种农业保险业务的共济组合、承担农业共济组合分险业务的都府县共济联合会、承担各共济联合会再保险的全国农业保险协会,三重风险保障机制,将农业风险在全国范围内分散。

政府对农业保险给予大力支持,法律规定对农业保险实行分保,对投保人实行保险费率的补贴,规定了水稻、小麦等农作物补贴费率。县以上农业联合会的全部经费和农业共济组合部分费用由政府负担。政府作为农业保险的后盾,它接受农业共济组合联合会的再保险,这样就保证了各共济组合的经营稳定性。

实行强制保险与自愿保险相结合。对于一些关于国计民生的农、林、鱼等实行强制性保险,而实行自愿保险的有农户的建筑物、农机、农房及家财等。

四、结合我国国情完善农业保险制度的方案

美国、日本的农业保险模式为我国农业保险制度的完善提供了有益的经验,现归结如下:

(一)在国家给予相应的政策性扶持下,建立农业保险政策性业务、商业化运行模式

由于农业保险具有很强的外部性,一般商业保险公司不愿意承保。所以国家和政府应承担起保障农业保险健康发展的责任,加大对农业保险的政策扶持。一方面对经营农业保险的保险公司进行费用补贴和税收减免,鼓励其经营农业保险,增加农业保险供给。另一方面对投保农业保险的农民给予保费补贴,使他们能买得起农业保险,以增加其对农业保险的需求。

(二)尽快建立多层次的农业保险体系

像日本等发达国家那样通过建立组织严密而有序的多层次保险体系。基于我国农业以家庭生产为单位,种植规模较分散的现实状况,我们应在国家的积极引导下成立民间的农业保险互助组织,以区域划分为主,让其自身参与管理。这样农业保险互助组织的参与者既是保险人又是被保险人,他们之间的关系既是合作的关系又是相互监督的关系,从而可以较好的防范农业保险中的道德风险发生。对于关乎国计民生的主要农作物、牲畜等由国家成立专门的保险公司采取强制入保的方式承保。当发生较为严重的风险时由农业再保险公司给予补贴,政府通过特殊的救灾政策给予扶持。这样就形成了一个多层次的农业保险体系,既保证了农业保险的深度,又保证了农业保险的安全性。

(三)建立健全我国的农业保险相关法规,把我国的农业保险纳入法制化轨道

我国农业保险落后的原因之一是由于至今还没有一部健全的《农业保险法》,使得农业保险的主体无法可依,无章可循,在具体运营时带有很大的随意性。而美国早在1938年就颁布了《联邦农作物保险法》,对开展农作物保险的目的、性质、经办机构等都作了明确规定,为农作物保险业务的开展提供了法律依据。因此我国农业保险制度的建立急需健全的法规体系予以保障。为此我们应加快农业保险的立法,以法律的形式规范农业保险的经营主体、参与主体、收益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明确政府在开展农业保险中应发挥的作用和职能。从法律和法规制度上,保障农业保险制度的建立与健全。

综上所述,健全我国农业保险制度我们还有很长一段路要走,我们应该正视我国目前农业保险的现状,正确认识其存在的矛盾和问题,通过政策性力量的引导,凭借立法、行政等手段来健全我国农业保险制度,扫除其发展道路上的羁绊,以解决我国农业生产的后顾之忧,提高农民从事农业生产的积极性,从而推动我国农业健康稳定的发展。

第4篇:农业保险范文

1•赔付率极高,亏损严重

从1982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推出农业保险业务至今,虽然业务发展较快,全国的农险保费收入已从最初的20多万元增加到目前的几亿元,但赔付率一直居高不降,如,人保在1982年至2001年之间农业保险的保费总收入为70亿元,总赔付额就高达62亿元,平均赔付率为88•6%,加上15%—20%的经营费用,人保经营农险在近20年内赔了6个亿。此外,新疆兵团财产保险公司的农险经营状况也同样尴尬,在十多年的经营过程中,其农险的平均赔付率达81•59%,而2001年仅对新疆北疆植棉区受灾农户的一次性赔偿金额就接近1亿元。人保、兵保尚且如此,其它开办农业保险的保险公司就可想而知了。鉴于农险业务一路下滑,不少保险公司现已停办了农业保险业务。

2•费率标准偏高,投保比率较低,保险覆盖面狭窄

高昂的赔付率迫使保险公司提高费率标准。如一些地区的农作物险种费率就高达8%—10%,如此高的费率往往让那些寻求保险的农户望而却步,形成高费率导致低投保率、低投保率又引发高费率的情况。同时,我国地域广阔,各地农业条件和面对的风险差异很大,在灾害较多的地区,农户投保热情较高,而低风险地区的农户侥幸心理很强,不愿意承担高额保费而参加保险。这样一来,风险分担机制就难以很好的发挥作用,从全国来看,只有很小一部分农业财产能够得到保险保障,绝大部分暴露在风险之中,即使在1993年全国农业保险发展势头最好的时候,全国也只有4•88%的粮食作物、6•98%的经济作物和1%的养殖业投了保,农业总承保率不超过5%。

3•商业化农险模式不适应我国农业发展的形势

中国农业产业的特点是规模小、分散经营。在这样一个市场化、规模化和企业化程度都不高的产业中,由商业保险机构来承保巨大的农业经营风险,必然发生商业利润动机和实际政策功能的矛盾。一方面,地方政府常把商业保险公司开办的农险业务看作是保险公司自己的事,盈亏与其无关。因此,对于农险的政策支持力度不强。面对亏多赚少的农保业务,大大挫伤了商业保险公司承保农险的热情。另一方面,全国能够提供农户灾害损失保险的政策性保险机构数量不足,即使一些地方设立了合作性质的保障机构,也由于缺乏支持、实力单薄、管理水平不高而不具备应付较大风险的能力,对地方农业的保护效果不佳。

4•农业保险人才匮乏,业务质量受限

农业保险缺乏盈利性导致农业保险部门效益不高,人员待遇也较低,许多保险人才不愿意从事农业保险工作。如2000年,全国从事农业保险的专门人才仅为9000余人,平均每个县只有3人。如此单薄的农保人才队伍要处理好全国每年繁重的农保业务谈何容易。特别是展业、核保、勘察、理赔都是费时耗力的工作,没有足够的人手,应对门面工作都有困难,又如何能提高业务质量。而业务质量关系着农民利益和农险业务的深入。因此,农险人才的匮乏问题若不能得到很好解决,则必然制约农业保险的进一步发展。

二、解决我国农险发展问题的对策

1•改变现有不适合我国农业保险特点的组织体系和经营模式

我国的农险承保机构主要是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新疆兵团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一直实施着带有政策性的商业经营模式。实践证明,这样单一的、缺乏层次的组织体系和不符合我国农业保险特征的经营模式不利于我国农业保险的长远发展。借鉴国外的经验,高效率的农业保险应该是多层次、复合型的,并以政策为导向。具体地讲,一是应建立起由政府主办、政府经营的全国性的农业保险公司,并按农业经济区划设立下属分支公司。全国农业保险公司主要负责全国性险种条款和费率的制订,以及向其他经营农险的公司提供费用补贴和向农民提供保费补贴,并行使农业保险最后再保险的职能。而各级分公司则主要负责向所分管区域的农户进行风险管理的宣传教育、推广现行各项农作物保险计划,开发新险种,依据本区域具体情况调整保费率和农险计划;二是依据自愿、互助原则,建立政府支持下的县乡两级互助合作社,作为我国基层农业保险的经营主体。合作社既可以依据本地区农业风险特征灵活设计承保计划,又可能促进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利益趋向一致,从一定程度上减少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的可能。但由于资金有限,承保大灾的能力不强,因此,需寻求理想的渠道对承保风险办理再保险,以完善职能;三是应以政府主导下的商业保险公司作为补充。

2•各级政府应加强对农业保险的支持力度

①财政补贴。借鉴国外的一般做法,政府给予农险的补贴主要有两类:一是保费补贴。如美国政府在2000年对农业保险投保人的补贴额平均约为纯保费的53%,其中,对巨灾保险补贴率为100%,对农作物保险、收入保险等多种风险的保费补贴率约为40%。我国各级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农业风险状况和农村经济水平,从财政资金中划出一定份额,用于投保农户的保费补贴,以激发他们投保的热情;二是业务费用补贴。美国的做法是向承办政府农作物保险的私营保险公司提供险额的20%—25%的业务费用补贴。此外,美国政府还承担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的各项费用,以及农作物保险推广和教育费用。我国农险业务的费用也大约在险额的20%左右,在地方财力允许的情况下,财政亦可以定期或不定期的补贴农业保险机构的费用支出。两种补贴的实施,将会有效缓解农险投保双方的利益磨擦,推动农险业务的顺利开展。②税收优待。我国目前对经营农业保险的机构除了免征营业税外,并未给予其他税收优惠待遇,这与农业保险风险高、收益低的状况极不相称,未能体现出税收的公平原则和调节功能。因此,应在一段时期内,一是适当减免经营农险的保险机构的所得税和其他税种;二是对农户收入中用于投保农险的部分从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中扣除;三是地方税务局可以根据本地具体情况,征收地方农业保险税,作为政府用于农业补亏抗损的资金。③利用救灾援助资金。我国是农业灾害繁多的国家,每年政府都会拨付一定数量的资金用于援助受灾地区。此外,每当有灾害发生时,政府也会通过民政部门组织社会各界进行募捐救助。如果能将这些救灾资金的部分划拨给中国农业保险公司进行统筹规划,中国农业保险公司必将得到较好的发展。

3•适当调整农业保险业务

应重点调整农业保险的承保范围、保费费率和投保方式。首先,应适当拓宽承保的风险范围和地域范围,不但要承保低风险的类目和低灾害发生率的地区,还要承保部分风险较高的类目和地区,切实体现农业保险保安全的特点,在农户中树立起良好的业务形象。其次,调整保费费率。坚持的原则是:总体下调,体现差异。保费费率过高会挫伤农户投保意愿,特别是我国农户投保又没有财政的保费补贴,因此,对于收入本来就少的农户来说,投保农险的负担过重。建立新的农保体系后,整体下调农业保险费率是必要的举措。但是,考虑到农业风险的多样性,应区别不同风险设定差异费率。如,我国南方一些地区的农村大面积种植价值较高的经济作物,一旦发生灾害,这些经济作物受损将导致的赔付率必定很高,农险公司就应针对农户投保的这些项目调低过去偏高的保险费率。另外,改变过去投保农业保险全靠自愿的方式,代之以自愿和强制投保相结合的方式。对于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农产品,如水稻、棉花、橡胶等应实施强制投保,以保证这些农产品生产和供应的长期稳定。对于其他作物,可以由各地政府依据本地情况决定是否采取强制方式投保。但是,对于参加强制投保的农户应给予保费补贴,以获取他们对该项政策的支持。

4•加强对农业保险专业人才的培养,建立一支素质合格的农保队伍

要建立我国农业保险的人才队伍,必须解决农业保险人才匮乏的根源问题:一是农业保险从业人员待遇低,人才流失严重;二是农险业务环境比较艰苦,工作必须深入广大农村;三是高校农险课程教育宣传农业保险的特点不够,许多学校保险类专业甚至没有设置相关课程。因此,针对这些问题,首先,应适当提高农业保险从业人员的待遇,争取达到全国保险类企业职工平均水平。农业保险组织也可以按保费收入的一定比例提留职工工资基金,按月发放,年末根据实现的利润补足差额,若当年亏损或当年利润不足以补足差额,则可以向财政申请无息或低息贷款。第二,应强化对农业保险从业人员的思想教育,培养他们立足本职,勇于奉献的精神。同时,地方政府应对长期在基层工作的农保人员给予一定的物质补助,并为他们的工作提供便利条件。第三,教育部门应要求开设有保险专业的各大高校补充农业保险的相关课程并鼓励毕业生积极投身于农村经济建设。

第5篇:农业保险范文

一、中国农业风险现状

1.自然风险。自然风险是指与农业生产密切相关的自然环境的影响。自然灾害对农业影响之大是其他行业不可比的。农业经济的发展其中最重要的莫过于自然环境的影响。自然变化莫测,人类在自然的面前给予现在的科学实力来讲还是很渺小的。我们对自然缺乏了解,无法提前预知和勘测自然气候的动向,也无法控制灾害。特别是中国地缘辽阔,且各地区间气候千差万别,使得农业风险更加复杂。中国素有“三岁一饥、六岁一衰、十二岁一荒”之说。中国的自然灾害不仅具有种类多、频率高、强度大,而且还具有时空分布广,地域组合明显,受损面广,损害严重等特征。据国家部门统计,尤其最近三年,中国受到温室效应的影响气候发生明显性的变化,农业的自然风险有日趋增强的趋势。

2.市场风险。除了自然性的危害之外还有一种不可忽视的影响因素就是经济风险,既市场风险。市场风险是指农产品供求失衡导致的价格波动和价值实现的困难口。一般发生在农产品的销售过程中,由于市场供求失衡从而导致农产品价格的波动、经济贸易条件等因素变化、资本市场态势变化等方面的影响,或者由于经营管理不善、信息不对称、市场前景预测偏差等导致农户经济上遭受损失的风险。其中,价格波动是影响农业生产的重要因素,这种影响既可能是农业生产所需的生产资料价格上涨,有可能是农产品价格的下跌,也可能是农业所需生产资料价格上涨高于农产品价格上涨。由于农业生产的周期较长导致市场调节的滞后性,农产品的价格易发生较大的变动。

二、中国农业保险现状

1.中国保险企业经营现况。中国农业生产地域广阔,农业风险有较强的分散特点:农业经营多以家庭经营为主,不可能制定统一的衡量风险的标准和操作规范[31。而且在整个农业产业链中,各个环节之间的风险管理措施需要有效协调。不同产业链环节的主要风险存在一定的差异,而且风险的作用方式也不相同。这就加大了农业保险的可保性低。如今,伴随着全球经济发展前景的茫然和不确定,市场风险不断加大。灾害高发提高了农业保险的风险,同时高赔付率使得保险公司的农险业务经常面临亏损,这使得保险公司对其设计较高的保险费率,而农民的收入有限,高费率使得大部分农民无法承担,所以企业又无法制定高费率。高风险,低费率是的农保的发展步伐举步维艰。

2.中国农民投保现状。中国是农业大国,种植业和养殖业收入是农户收入的主要来源之一。由于农业生产受自然灾害的影响大,中国又是水旱等自然灾害频发的国家,加上农民是一家一户从事生产,抗风险能力差,农业发展迫切需要保险来分散风险,对农业保险的自然需求是相当大的。但由于农民收入水平低,风险意识落后,保险经营主体少,对农业保险的宣传也不到位,现实的保险需求非常低,现实的保险需求是不足的。

三、中国农业保险发展中面临的问题

1.农业保险的可保性低,效益没保障。据官方统计数据显示,中国农业保险自1990年以来有些大型的保险公司逐渐向商业保险转换,成为了规范的商业保险公司,由原来的政策性,服务型的保险转变成了为追求商业利益的商业保险业务。同时,中国是自然灾难高发地段,自然灾害是一种覆盖面大,影响面广,所造成的损失难以估计和测量,发生的概率又特别的大。加上原本是政策性的保险业务在商业化的趋势下,使中国的农业可保性降低了很多,导致了很多商业保险公司不愿意开展此方面的业务。

2.农民支付保险乏力,政府保险方面投入力度不够。改革开放之后中国农村经济的发展仍然比较落后,但是,农业保险的收费很高,因为农业的风险较大。所以农民对于高费率着实负担不起。一直以来,中国政府扶持农民的方式都是通过财政部直接拨款,以农业补贴和价格补贴的形式来补助农民,一旦发生农业灾害,政府也只是直接拨款赈济灾民,很少有补贴农业保险这一块。对于农业保险的实际性支持缺乏法律制度的保证。

3.农业保险缺乏法律保障。自1982年起中国的保险业回复运转,作为政策保险的农业保险一直没有相关另行制定的法律和行政法规,为他们的业务开展起驾保航。因此,农业保险一直无法可依,法律法规的建设缺失,极大的影响了农业保险的正常化、规范化和秩序化,成为了中国农业保险发展的最大障碍,制约着中国农保的正常运转的最大环境因素。

四、中国农业保险发展的对策

1.着力提高农保企业的水平。农业保险公司的自身因素,是提高农业保险的关键性因素。提高农业保险公司的管理水平,不但可以优化整个业务过程的程序,同时,也可以降低企业操作的成本,控制农业保险的风险,促进农业保险发展,起到一个自身主动l生的作用。除此,还应加大设备的提升,在一些发达的国家中,例如,美国、日本等国家他们的农业保险这一方面中所增加的投入和应用的高科技设备,在于农业保险的初期通过投入人力物力,在全国的范围内加强调查取证,应用访查,数据统计等各方面的技术进行科学的测量。同时加大财力投入,引进精算师等相关的技术人员,强化统计。于此排清了和划分了一些高风险的农业区进行特殊的监控和保护。降低了预期的误差,减少了支出。同时引进部分的现在高新技术设备,包括气象卫星技术、通讯卫星技术、网络媒体技术等。建立灾害发生的观察站,在灾害实况的全程观测跟踪,以资料信息的处理和分析,和预报警装置从而提高农业灾害的监测水平。在与监测和划分出的低风险,灾害的发生频率较低的地区,应当制定一些低档的保险费率来降低农民的负担,提高农民在农业保险上的的保险率。拓宽公司保险的业务,促进农业保险政策的发展。

第6篇:农业保险范文

险种设置到位。陕西是农业大省,陕北、陕南、关中地理、气候、种植条件差异大,农业保险险种险量设置要从全省政治、经济、地域等角度考量,将险种设置合理。为此,省财政厅积极申请中央财政农业保险品种及创新开展地方品种,做好中央财政开展的种养两业及森林保险品种试点和地方主要特色经济作物及畜牧业品种试点。查勘理赔到位。灾情发生的第一时间,省财政厅指派有关人员迅速到现地查看灾情,督导农业保险承保公司做好灾情确定、保险理赔工作,要求当地财政、农林、保险等相关机构,迅速查明灾害实情,查核要到每个受灾农户,每块受灾地,让农业保险的惠民政策稳定民心。2011年陕西省实施政策性核桃保险以来,第一次遇到承保的核桃大面积受灾,多地域查灾,多人口赔付,赔付过程敏感、艰辛、紧迫。省财政厅厅长张社年要求做到最先赔付烈军属和生活特别困难的果农,重点赔付当地有影响的大户,做到不漏一村一户,不留死角盲区,7月底之前把赔付钱款全部打到果农一折通(卡)上。受灾果农获得保险赔付资金1650万元,惠及近百万人口,再次显现了政策性核桃保险呵护民生的巨大社会效能,9月份“回头看”检查时群众都很满意。制度完善到位。一是完善信息公开制度。做到资金预算、果业保险量分配、试点区域划分、受灾评估、保险理赔、抽查督导等环节公开透明。相关信息及时在省财政厅网上公开,让省财政系统和相关保险公司及时掌握,及时落实农业保险预算,完成好农业保险财政补贴。二是完善理赔标准制度。为使赔付过程合法、合规、合情、合理,既要严格物化成本标准,又要根据受灾程度不同权希安曹岚2013年4月,陕西省商洛市因严重的强霜冻天气造成正在开花授粉的核桃大面积受损,部分县区损失程度极其严重,核桃树几近绝产。灾害发生后,陕西省财政厅和政策性核桃保险承保公司——人保财险陕西省分公司及相关农林单位,做到组织领导、宣传引导、险种设置、查勘理赔、制度完善“五个到位”,将政策性核桃保险理赔落到实处,为百万受灾果农解除了后顾之忧。组织领导到位。一是建立以省、市、县政府各级分管领导为组长,由金融、农业、财政、保监、气象、农林、保险经办机构等为成员单位的农业保险领导组织协调机构。二是将农业保险工作纳入地方年度工作考核项目,建立各级政府对农业保险承保、理赔工作的支持保障制度,促进农业保险业务发展。三是加大督导检查力度,定期由省农业保险工按比例赔付,做到“集中理赔全面、分片理赔到位、单点理赔保底”,赔付结束要及时公示,接受群众监督。三是完善意见反馈制度。运用电视、广播、网络等现代通讯手段的同时,还要兼顾山区农村特点,通过意见箱、问卷调查、暗访调研等方式,畅通群众意见反馈渠道,及时答复解决群众各种意见、建议和问题。商洛市此次承保核桃受损总面积42500亩,赔偿金额1650万元。赔付之后,果农真正感受到政策性核桃保险的好处,纷纷打听保险政策,争取2014年多投保。

商洛市也希望扩大核桃保险承保面积。从商洛市政策性核桃保险理赔全过程反思农业保险的设置、理赔、完善等工作,我们认为还有一些问题亟待改进和完善,进一步做好农业保险工作。思考一:组织领导模式的差距导致农业保险发展不平衡。从其他省市互相交流和调研情况来看,凡是对农业保险工作较为重视的省市,组织领导规模较高,更有利于农业保险的组织协调、任务分配、责任划分和末端落实。陕西省每年由相关单位配合省金融办制定当年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但是在实际推行过程中由于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对农业保险工作重视程度不一,市、县配套资金落实结果不一,影响了整体农业保险工作的管理提升和持续发展。思考二:保费补贴比例的差距导致农业保险覆盖不平衡。陕西省农业保险规定,各个险种农民承担比例从15%-60%不等,财政补贴比例较外省相对较低,农民投保成本较高,影响了农民参保的积极性。例如小麦、玉米、棉花保险的保费,农户自担25%,而山东省农户承担比例为20%,所有政策性农险业务农民自缴部分保费比例不超过10%。陕西省农业保险财政补贴比例偏低主要受制于财政配套资金的不足,尽管较往年有所增长,与全国情况相比补贴数量和补贴力度仍然有很大差距,导致农业保险覆盖不平衡。思考三:争取特殊政策的差距导致农业保险总量和险种设置不平衡。陕西省苹果总产量占我国苹果总产量的1/4,虽然苹果保险保障水平和受惠果农人数不断提高,但从全省整体情况看,苹果保险试点面积仅为全省种植面积的5.3%,远不能满足全省苹果生产的需要。目前该险种仅有省、市县两级地方财政补贴共50%,种植户及财政部门的负担都相对较重,筹集补贴资金已成为全面推广苹果保险惠及三秦百姓的最大障碍。从全国其他省市特色农业发展情况看,很多省份通过争取中央政策已将当地特色和支柱农业品种纳入中央财政农业保险范围,利用中央财政资金进行保费补贴,例如藏区的青稞、牦牛、藏系羊,海南省的天然橡胶等,为这些种植、养殖业品种的生产稳定,灾后及时恢复生产起到了重要作用。今后,应用好中央财政的农业保险支持政策,改变单一险种的投保规模较小,覆盖率较低,险种险量设置不足的现状。思考四:盈亏结果制约保险公司参与农业保险的规模不平衡。2011年以前,陕西省农业保险每年试点的只有中央的2个险种和地方的2个险种,省级保费补贴预算资金每年2000万元;自2011年后虽然险种种类有了大幅度的增加,但是单一险种的试点规模都很小,覆盖率较低。由于农业保险保费规模较小,亏损严重,愿意参加农业保险工作的公司少,政府话语权较小,所以在承保条件、保险责任、保险金额、保险费率等设定时往往需要考虑保险公司的实际情况,不能最大限度地保护农民利益。

本文作者:权希安曹岚工作单位:陕西省财政厅

第7篇:农业保险范文

已初步形成近年来,我国政府和保险机构都非常重视农业生产所面临的高风险,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和广大保险工作者的共同努力下,经过多年的努力,已经建立了多元化的农业保险体系,取得了很大的成绩。

1.财政部门不断加大了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力度。近年来,全国各地积极引导和支持农民参加农业保险,并为他们提供一定额度的保费补贴。截至目前为止,补贴品种已经覆盖了主要的大宗农产品,不但有种植业,同时还有养殖业、林业三大类15个品种。逐步提高了补贴比例,并根据各地不同的区域、险种情况,实施了一系列相关的倾斜政策,起到了“蝴蝶效应”。与此同时,保险机构与地方政府还积极开展特色农业保险,突出创新驱动,强化风险防控,持续加大了支持力度。

2.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逐步得到了建立。针对近年来全国各地水灾、风灾、泥石流等灾害连续不断的状况,为了减少因灾害给农业造成的损失,2013年财政部出台了《农业保险大险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制定了更加详细的准备金提取比例,从而为保证农业保险健康发展建立了更加坚实的基础。黑龙江、江西等省市通过实施大灾风险准备金与再保险制度,对受损农户进行了及时赔付与稳定经营。

3.形成了多元化的农业保险体系。首先,由于我国农业灾害多、基础设施差等原因,保险机构紧紧围绕“保成本、广覆盖”的理念,大力推动农业保险全面发展,促进市场规模迅速增长。2013年农业保费首次突破1万亿元、投保农户2亿户次,农作物承保面积达到11亿亩。其次,农业保险经营主体和涉及“三农”产品的供给增长迅速。经办农业保险的机构已达到20多家,这其中既有全国性的综合性保险公司,也有地方性专业保险公司,从服务理念、服务方式、服务范围、服务品种等各个方面都有了很大的变化。再次,农业保险实现了盈亏平衡,增强了多元化农业保险体系的可持续性。在政府优惠扶持政策的大力推动下,广大农户从参加保险中尝到了甜头,投保意识大幅提升。

二、挑战与机遇并存

众所周知,我国农业保险工作已经取得了不菲的成绩,但是与发达国家先进水平和“三农”对保险的需求相比,还有很大的差距。这对我们保险工作者来说,还有许多问题需要逐一解决。

1.进一步扩大保险覆盖面与提高保障水平。我国目前农业保险的实际保障水平比较低,以粮食作物为例,一亩粮食作物保险的保障费用在300元左右,但是生产成本就在400元以上。无法为农民完全起到保障作用,应按投入成本进一步提高理赔费用。同时,目前我国农作物的投保率还远远低于发达国家的投保率,还有上升的空间,有待于经过政府部门和保险工作者的广泛宣传、发动,进一步扩大农户投保意识与投保能力,从而大幅提高农作物的保障水平。

2.尚未建立全方位、多角度、全链条式的大风险分散机制。由于我国农业保险开展时间比较晚,保险机构对风险种类、发生概率、受灾频率以及损失程度等相关数据了解、掌握得还远远不够。因此,没有建立较全面的大灾分散机制,同时也不能够全面、准确地向有关方面提供充分的理赔依据。一些地方虽然在第一时间为受灾单位与农户进行了积极的理赔,但大都是临时救急性质的措施,无法形成完整、有效的大风险分散制度。

3.对农户日益增长的补贴诉求没有科学地进行引导。近年来,中央财政部门陆续对主要农作物进行了补贴,各地都希望中央提高对当地农作物的财政补贴。但是,由于全国地缘辽阔,发展不一,难以理清中央与地方的事权与支出责任。因此,在积极支持广大农户参加农业保险、争取中央财政补贴的同时,也要教育他们培养主动参与市场竞争的意识,用科学和现代化的生产管理战胜自然灾害,发挥市场的决定作用。另外,要积极引导农户对农作物的补贴诉求,尽可能地进行统筹考虑和大力支持。

三、建立大灾风险

分散机制———明确事权,创新理念2014年12月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在对今后经济工作的总体要求中指出:要“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保险机构与保险工作者要按照中央的要求,深刻认识新常态,适应新常态,引领新常态,继续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原则,紧紧围绕“三农”工作这一中心,加快转变发展方式,奋力开创农业保险新局面。

1.要进一步搞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增强加快转变发展方式的自觉性。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仍然要将政策支持的重点放在“保大宗、保生产、保成本”上,紧紧盯住保障粮食生产安全这一重中之重。全体保险工作者必须要有一个清醒的认识,只有将保障粮食安全与大宗农产品安全放在第一位,明确农业保险政策重心,才能做好其他各项工作,这是一切工作的前提。同时,要积极鼓励“突出重点,鼓励创新”,加大“绿箱”政策扶持力度,逐步规范市场,健全各项制度。另外,要根据各地总体财力情况、支农体系设计以及农业保险发展阶段等,发挥政策合力,正确处理好各项补贴之间的关系,坚持发展,主动作为,牢牢把握发展大势。

2.要进一步提高保障水平与覆盖面,科学、合理地划分事权和支出责任。首先,要提高对全国重点粮食生产大县农作物保险的政策扶持力度。进一步提高覆盖面,做到“愿保尽保”,不留死角。其次,要深入基层,搞好调研。根据各地的具体情况,特别是对“老少边穷”地区,要因地制宜,推出结合当地实情并行之有效的险种,提高保障水平,让广大农户“买得放心,用得舒心,干得开心”,满心欢喜地愿意成为农业保险的使用者、受益者和推广者。

3.要接好地气,夯实基础,将涉及广大农户利益的事情做好、做细、做实。保险机构要全面落实农业保险大灾风险保证金制度,备好、备足大灾风险准备金,从而使自己有足够的能力应对突发的各种大灾大难,做到有备无患,万无一失。同时,要提高风险识别、防范、定价、分散等各个环节、各个层面的能力,防患于未然,做好农业再保险安排,进一步完善农业再保险体系。另外,要利用大数据平台,将自然风险数据、保障水平、风险费率、分担比例等进行全面的测算,制定科学的制度框架,合理界定相关部门的责、权、利。

第8篇:农业保险范文

1.1模型的基本假设基本假设如下:①商业保险公司与政府都是理性经济人。②政府与商业保险公司在农业保险业务发展中存在信息不对称与利益冲突。③政府作为委托人,不能直接观察到作为人的商业保险公司在开展农业保险业务过程中的努力水平,商业保险根据私人利益的需求,可以选择努力开展农业保险业务或消极对待农业保险业务。④商业保险公司和政府之间存在一定的利益冲突。⑤在委托关系中,政府最关心的是农业保险发展所带来的政府效用,而从商业保险公司的角度来说,鉴于农业保险的有限可保性及收益性,商业保险公司更为关心的是公司经营此项业务的盈利性。

1.2模型构建参考刘渝琳等的研究[6],构建农业保险制度中政府与商业保险公司之间的委托研究模型。政府通过制定激励合约使商业保险公司按照政府的利益选择行动。该研究使用a代表商业保险公司开展农业业务的努力程度,A是其可选择的行动组合,a∈A;η是农业风险未发生的概率,是不受政府和商业保险公司控制的外生随机变量,Q是η的取值范围,η在Q上的分布函数和密度函数分别为g(h)和g(h);c(a)是商业保险公司发展农业保险业务的成本,是a的严格递增函数;为了简便分析,假设商业保险公司农业保险业务的发展规模与公司的努力程度正比,即商业保险公司越努力发展农业保险业务,则其农业保险的投保就多,业务规模就大,反之,则农业保险业务规模就小。π代表属于政府的总效用,由a和η共同决定,π(a,h)是a的严格递增的凹函数(即给定η,商业保险公司努力程度越高,农业保险投保就越多,则总效用越大),也是η的严格增函数(即较高η反映农业发生率较低,总效用较大)。政府面临的问题是如何根据观测到π来设计保险制度(激励合同)s(π)。在农业保险制度中,政府设计商业保险公司激励措施的目的是最大化自己的期望效用函数,但同时它面临来自商业保险公司的参与约束和激励约束:商业保险公司的参与约束为商业保险公司开展农业业务所得到的期望效用不能低于不开展该项业务最大期望效用。根据理性人的假设,如果商业保险公司参与农业保险合作得到的期望效用低于不参与合作所得到的最大期望效用,商业保险公司会退出农业保险制度中与政府的合作。如果用u表示商业保险公司不开展农业业务时的效用,那么参与约束可以表述为。商业保险公司的激励相容约束为:如果政府不能观测到商业保险公司的业务发展情况η,那么商业保险公司可以通过选择努力程度a来最大化自己的效用函数。政府为了使商业保险公司按照政府意愿选择努力程度a,那么对于其他行动a'''',必存在如下的激励相容约束条件。

1.3模型分析在无法使用“强制合同”(法律法规和全面监督)迫使商业保险公司参与农业保险制度并发展农业保险业务的情况下,政府的选择是通过给与商业保险公司“激励合同”诱使商业保险公司按照政府的预期参与并发展农业保险业务。参考假定商业保险公司的业务发展农业保险的努力程度a取值只有2个aH和aL,aH代表努力积极的开展农业保险业务,aL代表消极的对待农业保险业务;假定c(aH)>c(aL),即商业保险公司越努力的开展农业保险业务,则成本也更高;政府的社会总效用π也分为最大取值π和最小取值π。当商业保险公司选择积极努力开展农业保险业务即aH时,π的分布函数和密度函数分别为FH(π)和fH(π);当商业保险公司选择aL时,π的分布函数和密度函数分别为FL(π)和fL(π)。这里假定分布函数满足一阶随机占优条件,即对所有的π∈[π,π],FH(π)≤FL(π),其中严格不等式至少对某些π成立。换句话,商业保险公司努力开展农业保险业务产出高社会总效用的概率大于消极对待农业保险业务时产出高社会总效用的概率。因此,相对应的激励合同s(π)∈[s,s]。政府设计激励措施来鼓励商业保险公司发展农业保险业务目的是为了实现自身效用的最大化,因此,商业保险公司的激励问题可以进一步具体为通过选择s(π)解下列最优化问题。推论1对于一个给定的社会总效用π,如果商业保险公司选aL的概率大于其选择aH的概率,即商业保险公司努力发展农业保险的可能性较低,那么政府提供给商业保险公司的激励合同s(π)就会降低,即惩罚商业保险公司;反之,如果企商业保险公司选择aL的概率小于其选择aH的概率,即商业保险公司努力发展农业保险的可能性较高,那么政府提供给商业保险公司的激励合同s(π)就会升高,即奖励企业。事实上,政府所依据的并不是π的物质价值,π更重要的是其信息量价值。政府应根据贝叶斯法则从观测到的修正商业保险公司类型的后验概率。令p=prob(aH)是政府认为商业保险公司选择aH的先验概率,p''''=prob(aH/p)是政府观测到π后认为商业保险公司选择了aH的后验概率。政府将奖励商业保险公司,给予支付更高的合同。其中,政府的最优激励合同s(π)一定是π的增函数,即商业保险公司努力的程度越高则可以换来收益更多的合同。

2农业保险制度中商业保险公司激励措施的设计

第9篇:农业保险范文

一、农业保险试点取得的主要成效

1.农业保险组织体系初步形成。在市和县(区)设立推进农业保险工作委员会,负责防范、处置、化解农业巨灾风险工作;成立了农业灾害定损调解委员会,负责调解农户与保险公司之间的定损理赔争议。承保的保险公司积极推进农业保险服务网点和农业保险专职人员队伍建设。全市形成了市、县(市、区)、乡镇三级农业保险经办和服务网络,并延伸至行政村。

2.运行机制逐步完善。规范投保理赔操作,不断加强农业保险日常管理工作,规范操作流程,确保理赔工作有序进行。规范农险财务制度,对管理费用比例、农险资金管理办法、理赔资金支付方式等均作出了明确规定。规范承办保险公司的基础管理,要求保险公司对农户各种参保信息进行收集整理,逐步建立农险基础资料台账。

3.保障作用明显体现。在推进农业保险的过程中,政府、农户、保险公司实现了三方共赢。农民得实惠。六年来,累计有40万户次农户获得理赔,得到赔付款11667.3万元。获赔的农户占参保农户总数的11.43%;农民缴纳的保费和获得的赔付款为1∶2.04;政府得民心。苏州农业保险得到了广大农民和社会各界的一致好评,认为这是最大的民心工程。同时,有力地促进了财政支农方式的创新,推动了农村金融体系的改革;公司得发展。两家承保公司共得到管理费1288.58万元,并获得保险费结余收入6000万元,实现了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双丰收。同时,承保公司通过开展农业保险,在广大农村树立了品牌形象,赢得了民心,拓展了农村保险市场。

4.巨灾风险防范机制基本建立。一是建立应急响应机制。各保险经办机构建立四级应急响应机制,根据灾害损失或影响程度,启动相应级别的组织领导体系和工作程序。二是设立巨灾风险准备金。省、市、县(区)三级财政共同出资建立了巨灾风险准备金,已积累市级巨灾风险准备金2800万元。三是推出了灾害预防服务。为加强大灾预警机制建设,市推委办与气象局合作推出了灾害性天气短信服务,将种养业大户、农险相关人员等列为短信服务对象,及时提供天气情况、施救防护措施、保险建议提醒等信息服务。

二、农业保险面临的问题与挑战

1.农业保险的法律法规和运作模式有待进一步完善。目前,农业保险已实施多年,其发展趋势是积极和令人鼓舞的,但是农业保险缺乏一个纲领性的法规来明确其性质目的、基本原则、组织形式、监督管理等内容。政府还主要以文件形式支持农业保险,层次比较低,不利于政府、保险公司之间的协调。另外,目前实施的“联办共保”模式容易造成保险公司对政府的过度依赖。尤其是农业保险已成为政府支农惠农的一项重要政策后,政府部门特别是基层乡镇和村委会冲在了第一线,保险经办机构退到了二线,造成了农业保险中主体错位。

2.条款设置和保障水平难以满足现代农业发展需要。一是部分险种理赔起点较高,如水稻保险对病虫害造成损失的,规定需损失率达70%以上才能赔偿;二是保险责任范围偏窄,如奶牛保险条款列了10个病种,但目前因防疫工作加强,发病率极低。而对中毒死亡、关节病造成瘫痪、意外伤残等常见病,未纳入条款之中;三是部分险种保额偏低,如能繁母猪每头1000元,而市场价在3000~4000元,肉猪每头400元,而肉猪市场价在1500元左右;四是个别条款设置较为苛刻,如大棚保险规定只有在主险受损后,棚内作物才能理赔,对主险未形成损失但附加险棚内作物受灾造成损失不予理赔。五是一些高投入、高产出、高风险的高效农业项目如特种种植、养殖保险等,推出难度比较大。毕竟商业保险公司更多地考虑商业利益,在发展新险种上有点缩手缩脚。

3.农业保险参保对象和参保意识尚待调整与提升。根据苏州的承保数据,我市平均每户种植的水稻面积为5.0亩,小麦为6.3亩,油菜为1.1亩。农户生产规模小,农业收入占农户家庭收入的比重过低,一方面导致部分农户认为“一家只种几亩地,即使受灾损失不了几个钱,参保不参保无所谓”;另一方面导致政府动员这些小农户参保的成本过高,保险公司的工作量也非常大,于是不少地方为了完成“100%参保”的任务,干脆不要农民出钱投保,而由政府或集体贴钱代农民参保。这样做,不但加重了基层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负担;而且严重影响了农民参保意识的培养与提升,也不符合农业保险投保自愿的原则。

三、国际农业保险实践的启示

从目前能够了解到的情况来看,全世界有40多个国家已经不同程度地发展了农业保险。但是农业保险比较成型的国家主要是发达国家,最具代表性的、门类比较齐全的、相对规范的是美国、法国、日本。其他国家和地区如西班牙、德国、印度等,或由于农业比重小、结构单一,或由于国民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落后,尚未形成稳定持续的国家农业保险组织制度体系。通过对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开展农业保险背景、历史和做法的研究,我们可以从中得到一些启示:

1.开展农业保险需要健全的法制保护。无论是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凡是农业保险开展好的,都有有关法律或法规做后盾,使农业保险在法制轨道上运行。美国1938年就颁布了《联邦农作物保险法》,并于1980年进行重大修改,1994年又颁布了《农作物保险改革法》。日本于1929年制定了《家畜保险法》,1938年又制定了《农业保险法》,1947年又制定了《农业灾害补偿法》,2003年又对制度进行了修订。不少国家对农作物保险的条款实务手续都用法律形式规定下来,更有利于农业保险的稳定经营和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如法国的《农业保险法》就对保险责任、再保险、保险费率、理赔计算以及对那些必须强制保险的农作物或饲养物种类等都以法律条文的形式加以规定,使承保者与投保者的行为都能做到有法可依。

2.农业保险需要国家政策的支持。各国政府主要在以下方面提供支持:一是政府出资建立初始资本和准备基金,支持政府直接或间接经营的农业保险公司。美国成立了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专司制订政策、监管、再保险等服务。法国成立了由政府控股的农业相互保险集团,经营农业保险及相关业务。二是管理费和保险费补贴。大部分国家对农作物保险经营机构给予管理费补贴,对农民购买保险给予保费补贴。如美国向承办农作物保险的公司提供20%~25%业务费用补贴。日本负担农险联合会、合作社经常性事业经费的1/2。加拿大的保费补率为50%,日本为50%~60%,瑞典为66%,法国为50%~80%。三是税收优惠。大多数国家对农业保险经营实行免税政策,如美国、加拿大规定,对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一切收入和财产免征一切税赋。四是依法强制投保。许多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往往对农业保险实行依法强制投保,以保证风险能在空间和时间上进行分散。从险种方面来看,对农作物实行强制投保的国家多,而饲养动物实行强制投保的国家则少。西班牙、希腊、瑞典等国对所有农作物全部实行法定保险。日本对稻子、麦类、蚕茧实行强制保险,对果树、蔬菜等和小家畜实行自愿投保。五是提供再保险。为了在更大范围内分散农业风险,凡是全国推行农业保险的国家,都是由政府或政府扶持的商业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为农业保险提供再保险。加拿大、日本的中央政府都是由省级机构提供再保险。美国除了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经营再保险外,经批准的私营保险公司也允许经营再保险。六是费率厘定、业务开展地区不搞一刀切,保障水平设计注意防范道德风险。美国、加拿大不仅按不同作物制定费率,而且按地区、农场或地块制定保险费率。为避免道德风险,各国一般不提供足额保障,而是按比例给予承保。如美国、加拿大最高只承保产值的90%。七是农业保险在不同时期目的有所不同。作为政府农村政策的工具,农业保险的目的随着政府在不同时期政策变化而变化。美国在1938年开办农业保险目的是促进农业经济发展,1994年则把农业保险的目的规定为保障整个国民的福利水平。

3.政府农业、财政部门是农业保险的领导实施主体。农业部门负责组织、规划、管理,财政部门负责安排补贴和其他费用。美国、法国、日本都是农业部、财政部主导农业保险统筹发展和管理工作的。这一方面是因为随着全球化市场经济的发展,农业已经从传统的产品生产行业转变为包括流通、金融、保险等多种元素混合的产业,因此农业部门职能也随之相应转变。农业部门不但抓生产管理、技术推广,而且要抓产销流通、发展农村合作金融、农业保险,以此来增加政府支持、引导和服务“三农”。另一方面,农业保险特有的业务困难如农业生产的风险、灾后损失金额和损失原因的确定、农业灾害统计资料的匮乏、农民道德风险的防范等,都具有很强的专业性,需要农业部门的主导。

4.发展农业保险是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美国、法国、日本的经验表明,发展农业保险、建立国家农业灾害补偿制度体系是需要因国制宜、不断修改完善办法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如美国的农业保险制度就经历了四个阶段,即试办阶段、加速发展阶段、政府出政策并与私营公司混合经营阶段、政府出政策并完全由私营公司经营的单轨经营阶段。农业保险经营体制从单轨制双轨制单轨制演进,即从政府成立机构直接办理农作物保险业务,到引进商业保险公司共同经营,再到完全交由商业保险公司经营的转变。当然,商业保险公司经营时同样得到政府提供的经营管理费和保险费补贴等有力支持。

四、对进一步完善农业保险工作的对策建议

1.完善农业保险法律法规,为农业保险发展提供法律保证。国家应尽快出台农业保险法或相关法规,用立法保护农业保险的发展。通过法律的强制性、权威性提出农业保险的目标,并逐步把所有的农业领域都纳入农业保险的范围;确立农业保险中政府、保险人、投保人、受益人的权利义务关系,规范农业保险的市场运作行为;确定农业保险中行为人的违约责任,追究方法,这对农业保险健康、可持续发展将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另外,建议省有关部门对目前的条款、政策适时加以调整完善,进一步调动农业保险参与各方的积极性。

2.切实加强领导,确保农业保险政策落到实处。继续发挥各市、区推委办职能作用,切实加强对农业保险试点的组织协调、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确保农业保险工作的各项政策落到实处。要发挥农业主管部门在工作中的主导作用,依托农业部门开展业务,确保农业保险覆盖面,有效预防道德风险,降低保险条款制定和理赔的难度。

3.创新农业保险的运作模式,努力实现苏州农业保险的转型升级。一是积极拓展险种。加快从最基本的大宗农作物保险向高投入、高产出、高风险的特种养殖、特种水产和设施农业保险延伸,研究探索名特优农产品的质量保险、农产品储藏和运输保险。二是调整保险对象。从个人参保为主向合作组织参保为主延伸,逐步实行完全的自愿参保,让那些达到一定经营规模、有保险需求的农业大户、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主动投保,而对一般小户做好宣传,不作强求。三是分险种推进商业化运作。对水稻、小麦、油菜等涉及国计民生的重要险种,继续实施“联办共保”模式。对其他险种及今后新增险种,建议参照农机保险,支持保险公司独立开展商业化自营。四是创新保险经营模式。在总结“委托代办”、“联办共保”模式的基础上,借鉴发达国家农业保险经验,探索建立新型的农业保险经营管理模式。比如在现有条件下可以考虑由政府成立非营利性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统一进行农业保险的产品设计、管理和经营,建立政府主导和管理、市场化经营的政策性农业保险运作模式。五是加大政府对农业保险的扶持力度。政府的扶持既包括经济上的支持也包括政策上的优惠。如加大中央与地方财政补贴力度、税收减免、农产品价格提高、低息贷款以及技术支持等。一方面将更多的保险公司吸引到服务“三农”中来,引导它们积极参与农险承保;另一方面可提高农业生产者的保险意识和投保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