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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经过三个阶段的发展,与传统金融机构的服务方式和提供的金融产品都有着较大差异,具有自身特色,并且也在逐渐影响着传统金融机构,倒逼金融业进行改革。
1.互联网金融突破了地域和时间的限制
传统金融机构需要顾客在特定时段到指定网点办理相关业务,而互联网技术则使金融服务超越了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只要有相应账户就可以随时随地登陆网络系统进行自助服务,相应账户也只需通过上传信息即可开设。这不仅使金融服务覆盖的范围可以扩大至偏远地区,同时也节约了大量建设实体营业网点的成本。
2.互联网金融的操作简单快捷
传统金融机构在业务办理流程等方面手续较为繁琐,顾客等待时间也较长。随着现代生活节奏加快,用户越来越关注业务办理的简便和快捷。互联网金融在设计产品时就更为关注用户体验,致力于做出界面友好操作简单的产品,完全没有办理过同类业务的用户也可以在页面指引下按步骤完成操作,从而吸引了越来越多的顾客。这促使传统金融机构简化业务流程,加快审批清算的过程,提高经营效率。
3.互联网金融的产品更加多样灵活
传统金融机构提供的产品大多是标准化的,形式也较为单一,并不能满足所有客户的需求。随着电子商务的普及,互联网公司掌握了用户大量的交易数据和消费习惯,而云存储和大数据分析方法的应用使得这些信息可以被更有效地分析利用,细分用户市场,从而提供更具个性化的金融服务和可以灵活调整的金融产品,更多更好地满足消费者需求。
4.互联网金融填补了传统金融未满足的客户需求
例如,传统金融机构几乎没有提供针对零散资金的产品,而互联网金融企业敏锐地发现了这一空白,并推出了一系列产品为用户闲散的小额资金提供理财业务;传统的金融机构极少为个人提供小额短期贷款,而互联网金融企业则针对这一需求搭建了融资平台,使个体之间的资金借贷成为可能。5.互联网金融产生了不同的信用评价体系。传统金融机构的信贷大多依赖抵押或担保等方式进行,并不是现代意义上的信用评价。互联网金融企业则根据已掌握的用户消费记录和还款记录等数据构建了一套真正基于用户信用的评价体系,并用于区分客户。
6.互联网金融推动了利率市场化的进程
余额宝等小额理财产品的出现,联通了货币市场基金利率、银行同业存款利率和银行活期存款利率,冲击了资金市场上长期存在的利率双轨制。传统金融机构面对存款流失的现状,也不得不加快推出同类活期理财产品并提高利率。这缩窄了银行的存贷利差,迫使传统金融机构逐步开启存款利率市场化进程。7.互联网金融提高了金融市场的效率。传统金融机构垄断现象较为严重,规模优势明显。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发展挑战了传统金融行业的利润来源,促使传统金融机构创新产品,参与竞争,提高了金融市场竞争度。互联网金融企业非常注重客户体验,这促使传统金融机构提升自身服务态度和水平。互联网金融服务突破了时间和空间上的局限,加快了资金流动速度,引导资金合理流动,促进资本优化配置,提高资金融通效率。
二、互联网金融系统风险分析
互联网金融作为一种刚刚兴起的金融形态,目前还处于高速发展的时期,相应的监管措施也并不完善,仍然面临着较多风险。
1.资产和负债的期限错配问题普遍,流动性风险较大
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普遍允许投资者随时赎回资金,但是其投资于货币市场或银行同业市场的资产组合期限较长,并不能立刻变现,一旦发生大规模赎回,目前只能依靠互联网金融企业使用自身的流动性资金垫付,存在资产负债期限不匹配问题。因此,互联网金融企业与传统金融机构相同,也具有内在不稳定性,面临着较大的流动性风险,这就要求监管当局将其纳入监管范围并提供最后贷款人保护措施。
2.跨业经营普遍,易造成系统性风险
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由于目前缺乏明确的监管,其业务范围较为广泛,很多互联网企业事实上正在进行跨业经营,而不同业务之间又缺乏必要的防火墙,并不具备混业经营的条件,极易发生风险跨业传播并进一步引发系统性风险。当前金融监管的方式还是分业监管,对越来越趋向于混业经营的互联网金融企业监管有效性较低。
3.面临的风险来源复杂,传染性和波动性较高
互联网金融是金融与互联网技术结合的产物,其风险来源也是传统金融领域的风险与互联网技术风险的叠加。除了传统金融业务固有的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以外,还需要防范和监管互联网领域的特有风险,主要包括:
(1)基础技术风险。互联网平台的硬件和软件核心技术主要由国外大型IT公司控制,我国互联网金融公司并没有完全掌握,建立在该平台上的金融活动的技术安全面临一定风险。
(2)黑客和病毒风险。黑客攻击和计算机病毒一直是互联网安全的重要威胁,而互联网金融因为涉及资金交易,更容易受到黑客的攻击。如果互联网金融使用的信息传输技术手段落后、加密技术不完善,就极有可能被入侵,造成客户信息和资金被盗。
(3)技术外包风险。互联网企业通常会把一些技术问题外包给其它公司从而降低成本提高效率。但是外包服务的质量不一,如果在使用中遇到问题,也容易出现沟通和修复过程更为复杂、解决问题所需时间较长的情况。此外,技术外包容易造成部分信息泄漏,安全性较易受到影响。
4.互联网金融风险的波及面较广
互联网金融目前开展的业务主要针对的是人群的“厚尾”部分,大多为低端客户,其风险接受能力较弱,用户数量较多。如果出现损失,波及范围较为广泛,对社会稳定的负面影响较大。
5.未知风险可能增加
互联网金融是一种新兴的金融模式,是将传统行业和新兴技术结合在一起的形势。随着它进入高速交错发展的第三阶段,传统金融业态的边界不断被拓展,一些未知的、崭新的金融风险也可能伴随这一过程而出现。监管部门应该更加关注其发展过程,加强对其风险的研究和预判并即使加以防范。
三、基于存款保险制度角度的互联网金融系统风险防范
互联网金融的部分产品在一定程度上成为了银行存款的替代品,同样面临挤兑风险,并且涉及到的用户较多,行业波及面广泛,容易引发系统性风险。这些风险特征与传统商业银行非常相像,同样也需要引入存款保险制度来防范其风险。而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与引入也对防范互联网金融风险有重要作用。
1.有利于建立公平的市场竞争机制,促进金融市场健康发展
当前大型传统金融机构实际上享有国家信用为担保的隐性存款保险,形成了垄断优势,也造成了服务水平较差,效率较低的后果。建立覆盖互联网金融的显性存款保险制度,可以使金融市场的竞争程度更高,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充分发挥作用。更为公平的竞争环境有助于整个金融行业重视自身风险状况,促进金融市场健康发展。
2.有利于防范流动性和系统性风险,保持金融市场稳定
目前互联网金融目前小额存款人较多,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可以充分减少多数用户的挤兑动机,减少其面临的流动性风险,从而避免单一风险扩散为系统性风险,保持金融市场稳定。
3.有利于减少风险事件造成的损失,保护消费者权益
摘要:针对近年来金融“脱媒”现象的出现以及投资基金能否替代商业银行的争论。传统的金融机构理论已不足以解释现代商业银行的核心功能。从风险管理的视角指出,商业银行的核心竞争力在于管理金融风险的过程中所采用的个性化工具和风险内化器的制度设计。加快风险管理技术的创新是新时期商业银行的生命线。
关键词:商业银行;核心功能;风险管理;新视角
引言
金融机构在经济发展中起着重要的资源配置作用。长期以来,商业银行一直是金融机构的主体,在各国经济发展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然而,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随着证券市场的蓬勃发展,商业银行的总资产在所有金融机构总资产中所占比重不断下降。尤其值得关注的是,自1868年世界上第一只投资基金——“海外和殖民地信托”在英国诞生以来,投资基金在西方发达国家取得长足的发展。20世纪90年代以来发展势头更为猛烈,并对商业银行的生存空间形成持续压力。新世纪以来,美国投资基金的资产规模更是超过了长期处于金融系统主导地位的商业银行。由此引发了商业银行是否会消失,转而由投资基金所替代的广泛争论。
一、对传统理论的简要梳理
商业银行的核心价值或者说功能究竟何在,理论界众说纷纭。其中居于主流地位的有以下三种理论:
(一)“资产转换”功能说
“资产转换”功能是由格利和肖在1956年发表的论文《金融中介和储蓄—投资过程》以及托宾在1963年发表的论文《作为货币创造者的商业银行》中提出并作出论述的。他们认为各种金融中介都是为财富拥有者提供资金组合,并通过竞争获得自身在市场中的发展空间,各种金融中介在开展金融业务时,都必须尽可能满足储蓄者与投资者的偏好,这种竞争的方式或满足的方式就是进行资产转换。不同的资产转换方式造就了各种金融中介之间存在的差别,银行主要是通过满足支付要求而提供负债。
(二)“降低交易成本”功能说
1976年乔治·本斯顿和小柯利福德·斯密斯在发表的论文《金融中介理论中的交易成本》中提出交易成本应为金融中介理论分析的核心内容。他们认为,金融产品的制造取决于其未来销售价格能否弥补该产品生产时的直接成本和机会成本。金融中介之所以能够制造适应上述特殊要求的金融产品,是因为它有三大优势:其一,专业化生产的规模经济;其二,更容易以低成本获得大量信息;其三,减少搜寻信息的成本。交易成本与金融产品种类、消费者偏好之间有一定的内在关系,技术和消费者偏好的变化将使成本发生变化,从而促使商业银行调整产品,因此,降低交易成本将是商业银行存在和发展的基础。
(三)“信息处理”功能说
20世纪70年代,信息经济学的产生与发展,对分析金融机构存在和功能的视角产生了很大影响。1977年勒兰与佩勒的论文《信息不对称、金融结构与金融中介》分析了事前信息不对称的影响,认为借款人如何能够获得信贷,依赖于作为信号的企业内部投资信息非常困难。解决的办法就是将搜集信息的人组成专门的金融中介,以使贷款的资产组合和投资充分吸收这些信息。戴蒙德在1984年发表的经典论文《金融中介与监督》中分析了事后信息不对称问题,认为只有借款人能够无成本地获得投资的最终结果,才会使金融合同对具体借款人活动适用的约束降低。
二、对传统商业银行功能理论的重新认识
(一)对信用中介功能的再认识
信用中介功能是指促进资金融通的功能,即促使货币资金从盈余单位流向赤字单位,从而促进经济的发展。资金融通过程中所涉及的金融风险主要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三大类。由于金融风险的投机性、市场主体风险偏好程度、风险承受能力的差异性、金融风险的可单独交易性,以及学习成本和时间成本的上升超过信息成本的下降,市场主体对金融机构管理金融风险的需求是不断增加的。
(二)对支付中介功能的再认识
支付中介功能是指银行客户进行现金收付或存款划转的功能。虽然支付中介功能对于整个社会来说是至关重要的,但它本身为商业银行带来的收入只占极小比例。美国所有商业银行存款账户服务费收入占总收入的平均比例,虽然整体上处于不断上升的趋势之中,但其绝对水平仍然只有4%左右(Fed,2000)。支付中介本身仍然是银行的一个成本中心,而不是利润中心。银行提供支付中介服务是因为它能使银行增加存款,并从存贷款利差中获得收入。
(三)对信用创造功能的再认识
信用创造功能是商业银行通过其存款和贷款业务,创造出数倍于原始存款的派生存款的功能。实际上,信用创造只是银行从事存贷款业务的一种客观结果,而不是其主动追求的一种目标。站在商业银行的角度,也只是其管理金融风险这一核心功能从而寻求利润过程中的的一种附属功能。
(四)对金融服务功能的再认识
金融服务功能是商业银行提供除存贷款业务、支付结算业务以外的其他业务的功能。大部分金融服务业务,如收付、基金销售、保险销售、基金托管等等,与支付中介业务一样,不是单独的盈利中心。是银行利用其在存贷款等风险管理业务中形成的已有优势,投入少量的变动成本所增设的盈利业务。可以看到,互联网的广泛应用,使得社会对银行提供这类服务的需求处于不断下降的趋势之中。三、商业银行管理风险的特点——与投资基金的对比分析框架
(一)商业银行管理风险的个性化工具
1.与投资基金相比,商业银行管理风险的突出特征是它所使用的工具——贷款是个性化的。严格说,银行所发放的每一笔贷款都是根据借款人的具体需要所设计的,无论是贷款的金额、期限、利率、发放贷款时的信息依据、调查、审查、发放、回收过程,还是其提款安排和偿还安排,都与借款人独特的未来现金流相对应。这种非标准化的特征使得贷款这种工具适合于所有规模、所有类型的企业和消费者。然而,有价证券的标准化与银行贷款的非标准化形成鲜明对照。证券的标准化存在巨额固定成本,且必须要使社会公众普遍认可,这使得证券融资只适用于大企业的巨额融资项目和成熟产品的融资。
2.银行资产证券化的实践使我们能更深入地理解银行在资金融通中的核心作用。贷款证券化的过程,实质上就是将非标准化贷款转化成为标准化证券的过程。在贷款证券化后,银行实际上已经基本完成了其以非标准化方式管理风险的全部工作。银行所需要的只是资金以及相应的风险。这实际上是社会分工进一步深化的表现:银行提供的是管理金融风险的服务,资金本身只是银行管理风险的一种工具一个载体,提供资金本身并不是银行服务的目的。
(二)商业银行“风险的内化器”的制度设计
1.从对风险的吸收方式来看。投资基金的机制设计就是要由基金持有人分享所有风险收益,同时直接分担所有风险损失,而基金管理人只能收取固定的管理费。商业银行的机制设计要求银行本身承担风险。首先,银行以到期无条件还本并按约定支付利息的承诺从存款人处吸收资金,然后按约定条件将资金贷放给贷款人,其后若贷款人违约,银行不能以此为借口对存款人违约,从而承担了资金融通过程中的信用风险。其次,银行按约定要保证存款人随时提取存款的需要,却不能因此向贷款人收回未到期贷款,这样银行就承担了资金融通过程中的流动性风险。
2.从商业银行承担“风险内化器”这一角色的合宜性上看,商业银行风险内化器的制度安排能够最大限度地减少由于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银行和基金经理与资金盈余单位之间的关系,都是一种委托关系,委托关系的核心是激励机制问题。只有在委托人能够低成本地观察到人的努力程度,从而对其进行有效监督的情况下,才能采取向人支付固定报酬的激励机制。在不能低成本地观察到人的努力程度的情况下,将人的收益与其努力程度完全挂钩,是一种最有效的激励机制。由于银行的主要资产是非标准化、不透明的贷款。所以,风险内部化是银行与其资金盈余单位之间的成本最低、效率最高的一种委托安排。
3.因为没有考虑风险处理因素,商业银行的资产规模和地位其实是被低估了。大部分商业银行管理风险功能的业务,都没有反映在其资产负债表上。例如,贷款证券化的发展使得银行已经通过调查、审查、设计等方式管理过风险的贷款,不再保留在银行的资产负债表上。如果仍然运用资产规模来作为衡量商业银行在金融体系中重要性的标准,必然会低估商业银行应该有的地位。也是近些年商业银行功能弱化说法的一个重要原因。
结论与启示
商业银行的核心价值在于管理资金融通过程中的金融风险。通过商业银行制度与投资基金制度的对比分析可以发现,商业银行的独特之处在于其管理金融风险的个性化方式和风险内化器的制度设计。商业银行的未来,归根结底取决于其管理金融风险的能力,尤其是以贷款方式管理风险的能力。尽管迄今为止商业银行制度并不完美,商业银行体系依然具有明显的脆弱性,但这只能通过金融改革与创新来加以修正和完善。值得一提的是,不少学者通过对投资基金制度与商业银行制度的比较分析,得出二者有交叉与融合发展趋势的结论(何德旭,2004;曾康林,2002)。对研究新时期商业银行的发展提供了一个新的视角。结合中国的具体国情,我们可以在发展投资基金的同时积极发展商业银行,不断地进行金融创新,不断地提高其风险管理的能力,做到二者兼顾。可以预见,在一个不太短的时期内,仍将把商业银行的改革和发展放在一个突出和重要的地位上。
参考文献:
[1]代军勋.商业银行积极风险管理研究[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6.
[2]曾康霖.一个值得关注的课题:基金的兴起是否能取代商业银行[J].财贸经济,2002,(7).
[3]何德旭.商业银行制度与投资基金制度:一个比较分析框架[J].经济研究,2002,(9).
论文关键词:西南地区,农业乡镇,金融,对策建议
在当前世界环境压力不断增大、人们对健康要求越来越高的背景下,我国亟需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发展低碳经济以及扩大内需完善经济增长结构。发展低碳经济、扩大内需的关键在于发展农村经济,发展农村经济除了传统的政策支持、资金扶持外应通过发展金融和以金融为依托的产品、产业来实现。笔者耗时半年之久,对地处西南地区云南省水泄彝族乡和重庆市李市镇的金融和经济状况进行了深入调研,在此基础上归纳出西南地区乡镇金融发展的困境及其根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以期通过繁荣西南农村金融来促进西南农村经济的腾飞。
一、案例和数据来源说明
中国西南地区包括云南、贵州、四川和重庆四个省(市)。这四个省(市)地域相邻、气候相近、习俗趋同金融论文,广大农村乡镇具有许多共同的特点。特色农业发达的村寨,农民人均纯收入普遍较高,没有特色农业而沿袭传统农业地区的农民人均纯收入普遍较低。中国西南地区的农业乡镇多以丘陵为主,山多平地少、耕地坡度较大而且贫瘠、劳动生产率普遍低下。云南和贵州两省的农业乡镇存在人多地少劳务输出量小和隐性失业等现象。重庆市和四川省都是中国西部主要劳务输出省份,农村全劳动力多已外出务工,如重庆市江津区的油溪镇、白沙镇和李市镇的劳务输出率都在73%以上。水泄彝族乡是云南省内的一个偏远少数民族农业乡,全乡山高坡陡,谷大箐深,交通不便。2008年全乡的总户数为4705户,农业户达4229户,占总户数的90%。2008年全乡第一产业中的种植业、畜牧业和林业产出分别为3105.42万元、2711.63万元、1535.56万元,共7352.61万元,一二三产业之比为:1.15:1:0.57小论文。二、三产业收入5801.94万元,一产业是二、三产业之和的1.267倍。李市镇是重庆市江津区下辖的一个镇,2008年全镇共有34248户人家金融论文,其中有23559为农业住户,农业住户占68.5%。第一产业27557万元、第二产业17626万元、第三产业30281万元。[②]李市镇还是一个典型的劳务输出型农业乡镇,劳务输出率高达73.4%。由以上可看出,水泄彝族乡和李市镇当属中国西南农业乡镇的典型。
本文主要采用问卷调查、访谈和电话调查三种方式了解情况和采集数据。问卷题目为《李市镇经济、金融发展调查问卷》,内容包括被访户主的基本信息,家庭收入和支出,融资目的和途径、以及融资意愿、融资难易变化情况、金融对日常生活影响的感受等。问卷以户为单位,一户一份,共368份。问卷收发方式为现即发、即填、即收回。问卷涉及重庆市江津区李市镇的11个社村中的7个,这七个社村分别为:林家嘴社区一社和二社、两岔村、牌坊村、沙埂村、双河村、孔目村,其中五个村中的被访住户绝大多数不识字,问卷均以问答代填的方式完成。水泄彝族乡的调研方式主要通过走访和电话调查的方式进行。电话调查对象包括村民和金融机构相关工作人员,电话调查农户的样本为随机样本,样本总数共三十一户,随机抽出了咱咧村、啊波村、水泄村、啊林村、瓦厂村五个村寨。
二、中国西南地区农业乡镇金融发展现状
透过水泄彝族乡和李市镇这两个典型农业乡镇金融论文,可总结出中国西南地区农业乡镇金融发展主要存在以下几个现象。
1.居民资金来源少,收入低
中国西南农业乡镇村民普遍资金来源少,收入不高。在中国西南地区发展特色农业的村民收入普遍较高,依靠传统农业生活的村民收入普遍较低。如农村居民占全乡人数96%的水泄彝族乡,2008年适宜种植和盛产泡核桃的箐田、马板河、马栗林、旧寨、啊林寨等十多个自然村人均纯收入超过6000元,高于全国平均水平2000多元。可是全乡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仅为1908元,不到盛产泡核桃地区的三分之一,低于大理州平均水平1171元,少于云南省平均水平1202元,不到全国平均水平的一半[③]。李市镇农村居民同样以种植水稻、玉米等传统农作物为主。该镇是一个典型的劳务输出型乡镇,2008年末从业人数44345人,劳动力输出32543人,劳务输出率高达73.4%。全镇外出务工村民人均工资是当地收入的2倍,农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全国779元。可是,依靠上班和从事商品零售业的镇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仅为13082元金融论文,低于江津区346元、少于重庆市1286元、落后于全国2699元。[④]
2.居民多无融资概念,融资途径以民间为主
调查发现,水泄彝族乡和李市镇村民基本没有融资概念,部分机关工作人员对金融也比较陌生,不知融资为何物。在代填《李市镇经济、金融发展调查问卷》[⑤]时,问到需不需要融资时无人应答,只有把融资转换为借钱、周转资金后访谈才得以顺利进行。该现象在李市镇沙埂村和两岔村尤为明显。调查发现,村民融资一般通过民间渠道而不是金融机构小论文。问卷中回答融资途径为“亲戚朋友或同村人”的人数占了回答总数的65.3%。不愿到银行贷款的原因认为手续繁琐占32.8%,利息高占25.9%,限制条件多占24.1%。居民不愿到金融机构借贷的主要原因是民间融资成本小、利息少。问卷中认为民间融资不用支付利息占80%。
3.居民投资融资热情高,但融资难
尽管生活在西南边陲的乡村小镇,但许多村民也能紧跟时代的旋律,心中蕴藏着许多创业的火花和拥有较高的投融资热情。问卷中回答“您有了钱最想做什么?”,回答“投资办厂”的占56.5%;回答需要融资的人数占到72.5%。这充分说明西南地区乡镇居民融资需求和投融资热情比较高。融资目的为做生意的占40.3%、购买农用生产资料占19.4%,其他多为建房、孩子上学和看病。虽然许多人需要融资金融论文,但普遍都认为融资比较难,调查问卷中回答融资很难的人数占45.3%、一般占39.6%,容易仅为6.6%,还有人回答“根本就贷不到款”。“贷款也是要讲关系的”在走访中有村民这样告诉笔者。问卷中回答与往年相比融资变难的人数占40.4%,没有变化的占50%,认为变容易的为9.6%。水泄彝族乡的一些青年有建设养殖厂、制砖厂、酿酒厂、食品加工和保鲜厂等很好的创业构想,但苦于资金匮乏和缺少勇气,这些创业的金点子仅为村民们茶余饭后的谈资。
4.融资额度小,金融影响力不大
西南农业乡镇居民尤其是农村居民融资额度普遍偏小。问卷中回答融资额度1000元及以下的占了50%,许多村民回答借钱数额为三五百元甚至几十元,目的仅仅以解生活中的燃眉之急。水泄彝族乡村民与李市镇情况相近,融资额度也普遍较小,除了孩子上学、生病、建房、娶亲和创业外一般融资额度都在1000元一下。居民还款时间观念也比较淡薄。在李市镇的村寨走访中有许多人回答还款时间是“有钱就还”。问卷中回答还款期限为一年的占42%、三个月至半年占26%、三个月之内占14%。在问及金融结构对生活影响时,42.2%的人认为没有影响,影响不大的为37.3%金融论文,较大的占20.3%。在水泄彝族乡的电话询问中8%的人认为没影响,65%的人认为影响不大,15%的人回答影响较大,12%的人认为影响很大。
5.货币化程度高,但金融对经济发展贡献率低
关于一国货币化程度指标应用比较广泛的是麦金农(1973)提出的广义货币量M2与名义GDP之比(M2/GDP)和戈德﹒史密斯(1969)提出的金融相关率FIR(Financial Internal Ratio)即金融资产与名义GDP之比。M2/GDP反映的是一个国家的金融深化过程中的经济货币化水平,而FIR反映的是一国金融化过程中的经济金融化水平。本文用M2/GDP来衡量李市镇的货币化程度。考虑到李市镇金融不发达、M0不多,用金融机构的贷款余额和存款余额之和代替M2[⑥]。从表1中可以看出李市镇金融深化过程中货币化程度并不低,近5年的平均货币化程度在90%以上,但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比太低,近5年平均比率不到12%,离75%的警戒线还很遥远,这充分说明西部农业乡镇金融支持经济发展的力度不够,对当地经济的贡献率比较低小论文。详见表1。
表1 李市镇2003—2008年金融和经济发展指标 单位:万元
年份
2003
2004
2005
2006
2007
2008
GDP
42700
44336
51349
55481
70108
75464
年末金融机构存款余额
41570
46602
54292
57368
58609
年末金融机构贷款余额
5694
3964
5879
6478
6605
LM2/GDP(%)
106.60
98.48
108.45
91.07
86.42
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比(%)
13.70
8.51
10.83
论文关键词 民间融资 金融犯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2012年5月21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重新审理后对被告人吴英集资诈骗案作出终审判决,以集资诈骗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至此,这起长达6年的吴英案似乎划上了句号,但其带给金融界和法学界的讨论仍在继续。早在3月28日,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就已经决定设立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实验区,这是否意味着吴英案的结束正标志着我国民间金融改革的开始?
一、民间融资困境下的法律障碍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我国民营企业越来越需要更多的资金支持。但由于计划经济遗留下的金融体系十分僵化,民营企业很难从正规的金融机构获得资金支持,所以“非法集资”的现象十分普遍。造成现今民间融资难的困境纵然有多种因素,但其中法律的障碍却是重要原因。
(一)罪名立法上的不明确性
从我国民间融资的现状看,不论是2003年的孙大午案、2006年的德隆案,还是2012年的吴英案都引起了社会关于我国刑法对民间融资行为的规制的讨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度成为公众质疑的对象。其具体表现在以下三方面:
1.犯罪主体的不确定性
我国《刑法》第176条规定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构成。从行为主体看当然包括自然人和单位,即不具有吸收存款业务的自然人和金融机构才可以构成本罪。但问题是具有吸收存款资格的金融机构能否成为本罪的行为主体,法条并没有明确规定。
2.“公众存款”的模糊性
对“公众”范围存在的不同理解,其包括哪些人和单位,法律并没有严格的规定,很大程度上是一种结合个案的经验判断。因此学界也存在不同观点:一种观点持不特定且多数说。另一种观点持不特定或多数说。不论是“不特定”还是“多数”都仍然是模糊的概念,只有具体结合行为对法益侵犯的范围、程度以及吸收对象的延散性、不可控性和广泛性等诸多因素综合考虑才能接近对“公众”范围的把握。
其次是对“存款”的争议。“存款”按照我国《储蓄管理条例》的规定所谓“存款”必须是存入银行的资金,其相对应的是“贷款”。然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的“存款”因为犯罪主体本身不具备银行的资格,因此也就无所谓的“存款”,可见法条中将“存款”和“资金”的概念混同。为此不少学者建议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修改为“非法吸收公众资金罪”。
3.“扰乱金融秩序”的误解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所谓“扰乱金融秩序”一句也存在较大误解。到底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本身就可以认定为扰乱金融秩序?还是必须要求有造成扰乱金融秩序的严重后果才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存在争议。换句话说就是,“扰乱金融秩序”的规定到底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行为还是结果?这一点法律并没有规定清楚。
(二)法规、司法解释上的矛盾性
我国《刑法》第176条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罪状表述,既不是简单罪状,因为其犯罪特征并不被众人所知,无需描述;又不是完整意义上的空白罪状,因为其没有指明参照的其他法律、法令。如此一来,司法实践中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构成的解释则各执一说,甚至前后矛盾标准不一,严重影响了法律的严肃性和稳定性。
1997年刑法修正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入律,之后第一个也是运用最广的法律解释就是1998年7月13日国务院制定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但该解释并没有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和合法的民间借贷行为区别开来,其实质是对吸收社会公众资金的行为严格管控,不失有打击“扩大化”之嫌。
正因为以上弊端的影响,因此2010年最高法出台《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用三个条文细化规定所谓“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但过于苛刻的犯罪特征事实上又限制了对该罪的认定。
(三)司法适用上的随意性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入罪带有很强的刑事政策性,特别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司法实践中存在动用刑事法律手段介入民事纠纷的情况。例如一些个体老板大量借债后无法归还,而被借款人诉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同时也存在不少侦查人员假借“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插手民事纠纷的情况。
二是司法实践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认定大多迫于刑事政策。例如社会上民间借贷、吸收资金的行为比比皆是,即使违法只要能按时按息归还一般司法机关都不会主动追究,只有当大量债务无法偿还引发借款人上访、缠访等后,才迫于形势而追究债务人的刑事责任,以平民愤。这种事后追究的方式确实带有较大的随意性。
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解构
笔者认为应当从以下四个特征来理解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一)吸收公众存款的非法性
概括起来,其非法性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主体非法,即无吸收公众存款资格的单位或个人,不管其是否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吸收公众存款,也不管是否采取了其他变相提高利率的手法,亦或是以实物或物质性利益的方法,只要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就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二是主体合法但行为非法,即具有吸收公众存款资格的金融机构,以不法提高利率的方式或是变相提高利率的方式吸收存款,严重扰乱金融秩序,也可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二)吸收公众存款的公开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二款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必须具备“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的公开性。笔者认为,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公开性理解不应当过于严苛,而要结合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把握,否则就会出现放纵犯罪的可能。例如通过“口口相传”的方式实际上也能起到公开宣传的效果,因此不应当排除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可能。
(三)吸收公众存款的高额回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三款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还应具备“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规定如果以利息数量来衡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那么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以上就肯定构成“高额回报”。但司法实践中由于地区经济差异,案件具体情况的不同,所谓“高额回报”不能完全按照以上标准,而要视具体情况而言。
(四)吸收公众存款的不特定性
所谓“不特定性”是指非法吸收存款的对象的不特定,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四款规定:“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其言外之意似乎是单位内部或是亲友属于特定对象,那么如果是向单位内部集资而职工又向其亲友吸资是否还是“特定”?亲友又向亲友吸资是否还算“特定”?因此吸收存款的对象是否特定,应当结合具体案情把握,而不应严格划分。
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适用
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把握,不仅要从法律条文上知悉其犯罪构成和特征,而且要在司法实践中正确适用,才能达到刑法惩罚犯罪、保障人权的目的。以下就以司法实践的角度正确把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适用。
(一)正确区分其与民间借贷之间的关系
在笔者看来,两者最大的区别其实就是两点:
1.是否存在公开宣传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必定会通过各种手段公开地向社会公众进行宣传,其公开宣传的方式可能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也可能通过“口口相传”,“推销、传销”等方式。但合法的民间借贷,一般都不会采取公开的方式,因为考虑到安全问题,一是不愿公开进行;二是借款的对象也是有选择的,并非来者不拒,往往就是一对一地进行。
2.借款对象是否特定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嫌疑人之所以对外“大张旗鼓”地宣传借款信息,其目的就是扩大借款对象的范围,可见犯罪嫌疑人在吸资前对借款对象的人数、范围、构成等因素上并没有明确的要求。但民间借贷由于目的性明确,所以其选择借款对象往往需要考虑人数、范围、亲疏程度、安全系数、利率高低等等因素,因此最终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必然是相对特定的对象。
(二)防止运用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纠纷
在正确区分金融犯罪和民事纠纷的关系外,还需要在实践中防止以下行为的出现:一是当事人因为民事纠纷解决不当,而控告另一方当事人存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二是侦查机关和侦查人员利用经侦职权,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插手民事纠纷,人为提高立案率。笔者认为,对于第一种情况应当加强法院对民事纠纷的定纷止争作用,只有法院抓住关键,有效地解决双方的纠纷,就能防止矛盾的激化。对于第二种情况,应当正本清源加强对侦查人员的职业道德建设,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同时结合实际制定合理的考核标准,才能发挥其正确的导向作用。
(三)宽严相济地适用刑事手段
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一方面需要规范民间融资行为,为民间合法融资提供法律保障;另一方面也要严厉打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相比较1998年国务院制定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和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而言,笔者认为只有宽严相济的适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刑事手段,才能在保障合法的民间融资的基础上,打击破坏金融秩序的违反犯罪行为。
一方面,对于司法实践中已涉嫌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嫌疑人可以适用诸如“附条件不批捕”,“附条件不”的决定。如果可以达成刑事和解,犯罪嫌疑人能够及时返还所借款项或是制定还款计划,将社会危害降到最低点,则可以作为从轻、减轻甚至是免于刑罚的情节。如此,“宽”的一面不仅可以减少危害行为造成的损失,而且可以避免引发新的矛盾产生。
【关键词】农村储蓄;储蓄动机;农村经济;储蓄资金来源
1.样本的统计特征描述
本文章的数据来源为2006年中国人民银行对全国农村金融的调查,其中选取了江苏省的数据,并兼顾暑期社会实践的调查数据进行分析。其中调查的农村有:
苏南:锡山区 宜兴市 武进区 吴中区 常熟市 张家港。
苏中:江宁区、高淳县 溧阳市 启东市 通州市 海门市 邢江区 仪征市 高邮市 丹阳市 句容市 兴化市 靖江市 姜堰市。
苏北:铜山县 睢宁县 邳州市 赣榆县 灌南县 淮阴区 涟水县 盱眙县 响水县 滨海区 建湖县 东台市 沭阳县 泗洪县。
2.农户经济活动的基本特征
(1)与城市的大部分工薪家庭不同,农村用户的经济活动大多以家庭为单位进行。农户收入来源主要是农业生产经营收入,而依靠非农业生产经营收入,工资性收入的比例非常低。
(2)农户没有固定的,经常性的收入来源。在苏南、苏中和苏北中,农户主要从事的传统的种植业程度不一,苏北农民从事传统种植业的比例最高,苏中次之,苏南最低。以从事传统的种植业为主的生产活动受自然条件影响较大,有很大的不确定性。
(3)农户的生产资金与生活资金界定不明确。农户由于长期受经济活动特点和知识水平的限制,没有强烈的意识将用于生产的资金和日常生活的资金分开规划。常常混为一起并进行储蓄。
(4)土地和家庭劳动力是重要的生产要素,也是收入的主要依靠。土地和农户自身的劳动能力是维持生计的基本保障手段,农户生产活动的分工和专业化水平也很低。
3.农户储蓄的基本特征分析
(1)农户选择的正规储蓄机构选择多样化,而在苏南、苏中和苏北的农村正规金融供给情况存在比较明显的差异。
调查结果显示,所有的样本农户中,江苏省农村正规金融供给情况在苏南、苏中和苏北三个地区的情况有比较明显的差异。其中本村是否有正规金融机构业务网点的比例中,三个地区均低于全国的平均值39.9%,而苏中的比列最高,苏南次之,苏北最低。比列分别为29.3%,27.6%,14.9% 。离家最近金融机构的距离苏南和苏中的差别不大,分别为2.52公里和2.71公里。苏北最远距离有3.29公里。在去正规金融机构主要选择的交通工具上,苏南、苏中和苏北有明显的差异,这与这三个地区经济发展情况不同有关,相对来说,苏南最发达,苏中次之,苏北最差。调查发现选择交通工具与其所在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高低相匹配。其中选择汽车和摩托车的比例为苏南最高,苏中次之,苏北最低。比例分别为6.1%和65.6%,2.1%和48.2%,1.6%和35%。而选择步行和自行车作为交通工具的比例恰好相反,苏北的比例最高,苏中次之,苏南最低。
表1 农村正规金融供给情况
(2)农户储蓄首选方式多样化,随经济、文化等水平不同而不同。
在对农户存款时选择机构和处理方式的分析时可以发现,全国选择存入正规金融机构(信用社、银行和邮局)的总比例高达84.5%,而对江苏三区调查人数统计分析时发现苏南和苏中首选把资金有息借给亲戚朋友的人数最多,分别为410人和771人,占调查总人数的51.19%和50.06% 其次的选择是存入正规的金融机构,首选是存入银行。 苏北的首选则是存入正规金融机构,比例高达91.46%,其中存入信用社的比例相对较高;将资金放在家中的人数均不多,分别为20,19,44。占调查人数的2.50%,1.23%,6.16%。购买债券、股票的比例都很小,苏北没有。说明农村地区缺乏融资工具。农村地区有一定的保险意识,但是都不强。其中苏南比例最高,苏北次之,苏中最低。分别为0.74%,0.56%,0.32%(具体数据见表2)。
表2 农户存款的首选
(3)储蓄方式选择活期还是定期,三个地区差异较大。
在储蓄方式的选择上,与全国的调查数据相比,江苏省三个地区选择定期的储蓄方式比例高于全国的比例29.7%,苏南选择定期储蓄的比例最高,苏中次之,苏北最低,分别为72.6%,43.8%,35.3%(见表3)。这与经济发展水平也一致。经济发达的地区经济也比较活,预防意外支出的资金也就少,经济发展较慢的地方则倾向活期储蓄,以备不时之需。
表3 存款期限
(4)2006年底江苏三个地区农户储蓄存款水平差异明显。
根据调查显示,2006年底农户储蓄水平不是很高,五万以内的储蓄水平占了大部分。其中一万元以内的储蓄为苏北地区最高,苏中次之,苏南最低。分别为52.18%,33.33%,28.30%。一万到五万元的储蓄均占统计整体的最高,苏南,苏中和苏北依次的比率分别为:61.51%,53.47%,41.45%。而五万元以上的储蓄存款也是苏南最高,苏中次之,苏北最低。相对于全国统计的平均储蓄水平,江苏省三个区的储蓄水平均高,而对江苏省三个地区来讲,苏北农户的储蓄水平较低,苏中次之,苏南最高。这根江苏省各个区域的经济整体水平有关。
4.研究结论与政策建议
4.1主要研究结论
(1)苏南、苏中和苏北的农村提供的正规金融供给情况存在比较明显的差异。正规金融机构的覆盖率在经济发展慢的地方比较低,农户需要乘坐一定的交通工具才能到达。(2)对闲置资金的存放,经济发展有差异的各地区首选方式不一样。但是选择正规金融的比例均比较大。(3)储蓄的主要处理方式在江苏的三个地区有所差异,经济发达的苏南多数选择定期,而经济发展慢的苏北大多数选择活期。(4)农户的储蓄水平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基本一致。一万以上的存款比例高于全国的平均比例。
4.2政策建议
(1)对苏北地区的农村需进一步增加农村金融机构的网点数量,通过一定的政策措施吸引农村信用社的同时,鼓励适合农村、农户特点的、能为农户提供分别、快捷服务的金融服务机构在农村地区提供多种服务。可以在提高存放资金的安全性的同时增加农村金融机构的可贷资金。(2)对整个全省提供更多的金融服务实施优惠,普及金融服务的好处。由调查显示,农村缺乏基本的金融服务,即使在经济发达的苏南地区,对如买卖股票、债券、基金、期货、保险等金融服务的比率都很低。为了鼓励金融机构在农村提供金融服务,政府可考虑在财税、货币政策等方面给予优惠。(3)给予农户存款利率一定的优惠,农村信用社的贷款利率上浮幅度较大,一般高于其他商业银行的贷款利率。但农村信用社的存款利率却和其他银行相同,这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信用社的经济压力,但是因为农村信用社网点少,交通不便,农户存取款付出的成本高,这样的存款利率水平不足以把农户的资金吸引到银行。为了吸引农户把储蓄放到银行,可以考虑给予适当存款利率(上浮或者补贴),经济较落后的地方更该如此。 [科]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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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万广华,史清华.转型经济中农户储蓄行为:中国农村的实证研究[J].经济研究,2003,(5).
该书的内容分为三大部分,第一部分着重论述了“国际上主要金融市场的法律与监管”,在这部分介绍了美国的证券法,美国的国际银行法,银行与证券领域的资本充足率监管,欧洲单一金融市场,欧洲货币体系和汇率体系,欧洲货币联盟和日本银行与证券市场的国际化等问题。
第二部分介绍了“国际金融工具和离岸市场业务”。在这一部分介绍了欧元存款和银行存款,国际支付系统,跨国的资产冻结,欧洲债券和全球债券,国际资产证券化,国际股票市场的竞争,国际清算结算系统,国际期货与期权等衍生金融工具,国际掉期和离岸互助基金等内容。
第三部分介绍“国际新兴金融市场”。这部分着重介绍了亚洲一些国家的项目融资、新兴市场国家的民营化与机构投资者、亚洲货币危机。
从内容来看,书中收录了两位教授的有关论文,选摘了其他著名教授的有关论文和著名著作中的片断,还引用了一些法律和国际条约的原文,严格说来,本书是作者“半写半编”而成的。由于本书的领域涉及广泛,内容复杂,每部分都请最好的专家来写,请最有名的权威来支持。这种既突出重点,又体现合作的方法,使本书内容的每个部分都是最好的,全书也是最好的。
这两位法学教授在分析国际金融法的时候,不是就有关法律条文或判例进行介绍,而是从经济学与统计学的方法出发,用统计数字和图表向读者展现国际金融的现状与发展,然后进行金融市场的各种交易分析,再转入各国的国际金融政策分析、国际机构的政策分析,最后才落实到各国的有关法律和国际金融机构的条约。这种风格是本书的一大特点。
同美国法学院着重案例教学和司法技术研究不同,在曾经创立了案例教学法的美国哈佛法学院里,这两位教授居然不用案例分析,却用经济统计的数字来分析,以引起读者对国际金融宏观的兴趣。
维仑斯教授进入法学院之前,是经济学教授,而斯卡特教授则是欧美“30人小组”的专家之一。这个小组的主要成员几乎都是著名的经济专家,斯卡特教授作为法学专家参加这个小组可见他的经济学功底之深厚。
美国的法学院近20年来有跨学科研究与教学的倾向,经济学与法学,管理学与法学,政治学与法学,国际关系与法学等不同学科,现在越来越融合在一起。法学院聘请了经济学博士当教授,欢迎国际政治学的教授到法学院加盟,法学家与经济学家在一起开研讨会,他们之间使用同样的跨专业术语,使用同样的语言,对原来属于两个领域的概念,现在有同样的认识,学者们的跨学科融合导致了研究的融合,这本书就是国际金融学与法学相结合的产物。
关键词 房地产 宏观调控 现状
一、回顾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
房地产宏观调控指国家运用经济、法律和行政等手段,从宏观上对房地产业进行指导、监督、调节和控制,促进房地产市场总供给与总需求、供给结构与需求结构的平衡与整体优化,实现房地产业与国民经济协调发展的管理活动。
在1993年、1998年、2003年、2005年、2008年、2010年我国对房地产进行了重要宏观调控。1993年~1996年我国房地产行业第一次出现过热的现象,主要体现在我国的沿海城市(海南等),为了抑制房地产行业的泡沫经济,国家出台了“国16条”。1998年~2002年在此期间爆发金融危机,我国的经济出现萎缩现象,房地产行业也进入了低靡。为此,国家出台了“23号”文件,文件指出必须刺激消费,拉动内需。2003年~2005年我国房地产行业再次出现过热现象,由于土地使用权必须实施相关的方式取得,导致房价大幅度攀升。为此国家出台了“121号”文件和“18号”文件。2005年~2007年房地产行业依旧保持上扬趋势,主要以我国沿海城市为主,价格不断攀升,为此国家出台“国八条”“国六条”等相关文件。2008年~2010年房地产行业开始走向泡沫,短短三年中,房地产行业从低靡走向高饱和状态,房价依旧继续攀升,为此国家出台“国十条”等相关政策。最新的调控政策无非是同志在十报告中表述,必须建立市场配置和政府保障相结合的住房制度,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满足困难家庭基本需求。
二、中国房地产行业政策现状
1、第二套房贷
第二套房贷的政策比第一套房贷在审查、放贷环节严格许多,目的在于限制一部分群体通过炒房影响房价的正常状态,与此同时,第二套房贷的政策也影响了居民的购房需求及成本等方面的控制。
2、存款准备金利率
存款准备金利率的调整是国家为了控制房地产行业泡沫经济的手段之一,我国从2006年以来,存款准备金利率的调整不下十次,光2011年上半年就调整了6次,目的在于控制相关金融体系,存款准备金利率的调整不仅影响是对房地产行业而言,认识对整个金融体系的收控。
3、保障房政策
保障房政策是国家在2008年年底正式出台,保障房政策主要是为了住房困难家庭解决住房问题,同时还开展了棚户区住房改造计划。保障房政策的出台影响了国家房地产行业,对房地产行业是一个不小的冲击,冲击来源于中小收入群体对购房的需求。
4、限购政策
限购政策是国家在2010年4月份出台,先后对51个城市做出相关政策要求,主要是对当地居民采取“限二禁三”,对非当地居民采取“限一禁二”。此政策一经出台对已经摇摇欲坠的房地产行业来说是一个不小的打击,不过对于国家出台的任何政策我们都分析有两面性,再次控制房地产行业的泡沫经济。
三、中国房地产业发展存在的问题
1、房地产市场还不够稳定
房地产市场还不够稳定主要体现在城市区域的划分(一级城市、二级城市、三级城市等),一级城市房地产市场活跃度相对稳定,同时,二手房交易也相对稳定,对于二级城市、三级城市来说房地产市场在结构制度上有所欠缺,与此相连的二手房交易体系也不够健全。
2、房地产市场客户量不稳定
目前,房地产市场客户量的不稳定体现在二级、三级城市。一级城市的房地产供应量已经达到饱和,房地产商纷纷涌入二级、三级城市,却造成了有房无客户的现状,有研究报告显示,只要拥有手机的人每天至少可以接3~4个房地产开发商发来的销售短信,或接到相关的销售电话,盲目开发却给开发商带来风险。与此同时,给开发商带来的风险也影响着相关连带市场。
3、房地产市场开发商的能力大小
据统计,我市具有房地产开发商资格的企业就有500家以上,虽然有500家以上但是实力却不等,与国家的开发商企业实力相比还是有很大的差距,从我市房地产开发商来看实力就有所不等,比如:香港豪德、中航、时间控股等都是我国有名的开发商。
4、房价过高
房价过高是影响居民购房的关键之一,与此同时,居民的购买力也决定房地产行业的兴衰。目前现状来看,我国居民的购房能力始终低于房地产发展的速度。
四、改善房地产行业现状的建议
房地产行业是我国经济迅速发展不可或缺的产业之一,房地产行业的兴衰直接影响我国经济的发展,房地产行业的发展能加快城市发展的进程。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如何调控房地产行业的现行状况和如何控制泡沫地产。房地产行业经久不衰,但是需要国家的相关政策保障以及居民购买力的支持。
(作者单位:江西应用技术职业学院工商管理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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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陈茁(导师:朱霞).中外住房保障制度比较研究[D].华中科技大学硕士论文, 2008-06-01.
关键词:小额贷款公司,身份定位
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其法律形式是有限公司,而不是金融机构,不能吸收公众存款。自试点以来,小额贷款公司面临着身份定位的尴尬,它是由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工商登记的企业法人,从事金融业务却不能取得金融许可证,该困惑给其生存发展带来诸多问题:一方面小额贷款公司难以获取金融机构的资金和运用渠道;另一方面无缘享受财税优惠政策。[1]
1 小额贷款公司身份定位不明引发系列问题
1.1 法律适用问题
针对小额贷款公司,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政策:2007年中央一号文要求“大力发展农村小额贷款,在贫困地区先行开展发育农村多种所有制金融组织的试点”;2008年5月,中国银监会和央行联合颁布了《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2009年6月,中国银监会了《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这些文件均为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没有提升到法律层面,从法律渊源上讲,位次比较低。
《指导意见》作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直接依据,也只有一些粗线条的硬性规定:操作性不强,如没有明确小额贷款公司可享受的优惠政策;与现行法律精神相左,如小额贷款公司须坚持“只贷不存”的原则,只提供贷款业务不能吸收公众存款,所以它不同于商业银行,不适用于《商业银行法》,但贷款业务本质上属于一种金融行为;小额贷款公司从事金融业务所以不同于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故不能完全适用《公司法》,但又必须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并受工商管理部门的日常监管。
1.2 监管主体虚化
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的监督管理机构是中国银监会,小额贷款公司没有取得金融许可证,在法律上不是金融机构,所以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主体不是中国银监会。《指导意见》规定,省级政府应明确一个主管部门(金融办或相关机构) 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并承担小额贷款公司风险处置责任,并未赋予银监会和人民银行相应的监管职能。从全国各地的试点实践看,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筹建阶段的监管,主要由当地政府组成试点管理办公室履行对小额贷款企业的市场监管职责;但各试点地区成立的政府各部门联席的管理办公室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监管也容易形式化。小额贷款公司正式运营后,大部分试点地区都将监管任务交给县级人民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定时向县级人行报送资料,人民银行只是承担着贷款利率和资金投向的简单监测工作,并参照有关规定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具有宏观调控职能的中央银行和银行业专业监管部门均被排除在金融监管之外,而政府部门作为监管部门,往往缺乏相应的专业人才,因此出现监管盲区。
所以,人民银行、银监局、工商局、金融办都可以介入监管小额贷款公司,若各部门一起严格监管,会把小额贷款公司“管死”;多头监管往往是“每人一把号,各吹各的调”,其结果是“没人管”,从而造成监管主体虚化,给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埋下隐患。
1.3 后续资金匮乏
为避免吸储带来的系统性金融风险,人民银行对小额贷款公司确立了一个铁的纪律:禁止吸收公众存款。在我国经济环境和不完善的金融市场条件下,有一定的合理性。当前小额贷款公司发展存在的最大问题是后续资金匮乏,主要是由于制度设计带来的“后遗症”。由于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上限不超过2亿元(欠发达县域1亿元),但是中小企业和“三农”经济的融资需求旺盛,很多小额贷款公司成立两三个月后就把全部注册资金都贷出去了。小额贷款公司不是金融机构,按照人民银行再贷款的管理办法,无法获得人民银行的再贷款,国家开发银行的批发贷款也无缘享受,所以只有增资扩股和商业银行拆借。增资扩股无非是新增股东或原有股东增资,但受入股人数限制,实际融资效果并不会太明显。
《指导意见》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可以从不超过2个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且融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统计表明[2],截至2009年12月31号,全国小额贷款公司总数是1334家,注册资本金是821.98亿元,实收资本817.20亿元,实收资本占资金来源的86.85%,从商业银行融入资金余额63.2亿元,仅占全部资金来源的6.71%,远远没达到50%的水平。如此低的融资比例,并不是银行业金融机构不愿给其贷款,而是小额贷款公司达不到其放款要求,实际操作中存在两个难题:一是,这部分从银行融入资金的定性及由此产生利率问题。小额贷款公司是工商企业,凭贷款卡从银行融入的资金,在银行看来是对一般工商企业的普通贷款,当然要按照人民银行的基准利率计息;但在小额贷款公司看来是同业“拆入资金”,应该享受同业拆借利率计息,因此二者之间找不到一个共同的利益平衡点,银行融资就无从谈起。二是,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小额贷款公司贷款要求有价值稳定的不动产抵押,而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资产为缺乏流动性的对三农经济和中小企业的贷款,这些在银行业金融机构看来属于“次级贷款”,不能用于抵押融资。
2 专家学者探讨小额贷款公司身份定位
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身份定位,目前我国理论界、实践运作中存在着不同的观点和视角,笔者将逐一评析。
2.1 专业贷款公司
有学者认为,小额贷款公司可朝专业贷款公司的方向发展,即贷款零售公司,在我国是经中国银监会批准设立,由境内商业银行或农村合作银行全额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公司法》设立和运作,拥有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经营贷款发放业务,依据自身条件从正规金融机构批发贷款,专营贷款的“批发”与“零售”,并具有自身的市场定位于目标客户群,商业化可持续经营的现代公司。论文参考,小额贷款公司。
笔者认为,小额贷款公司转型定位为专业贷款公司并不现实:专业贷款公司须由商业银行或农村合作银行全资控股,而“草根金融”出身的小额贷款公司大股东基本上是当地民营企业,如温州小额贷款的主要发起人为当地骨干民营企业(见表1),因此小额贷款公司转型前的股东身份受到目前法律法规的限制。
表1:温州市小额贷款公司股权结构[3]
论文摘要:本次金融危机给全球金融监管提出了新的挑战,各国均努力改革本国的金融监管制度。我国现有金融监管模式存在许多的问题,本文借鉴了英、美等国金融监管改革的经验,对我国金融监管改革提出若干建议。
我国目前的金融监管体系是根据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原则,由中国人民银行承担中央银行职能,由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保监会三大监管机构分别履行对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的监管职责,即“一行三会”多头分业金融监管模式。这种模式在我国金融体系发展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金融混业经营的不断发展和国际金融环境的不断变化,尤其是此次危机的爆发,更是突显了现有监管模式一些自身难以克服的局限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分业监管模式下金融监管机构之间标准不一,缺乏协调,导致监管重复和真空,此外外资金融机构将大量涌入中国,他们要求在我国境内从事混业经营,采取混业经营措施,对我国的金融机构带来冲击和挑战,对金融监管机构也会带来监管难题;(2)目前我国金融机构的内部监管风险管理能力也存在很多不足;(3)金融监管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4)缺乏对金融消费者的应有保护。长期以来,我国金融监管机构更多关注金融体系自身的风险,相对忽视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相关制度几乎还是空白。
一、建立统一协调的金融监管机构
从长远看,中国应当走金融统一监管或综合监管之路,变分业监管为统一监管,建立统一监管、分工协作、伞形管理的金融监管体系。现阶段应当进一步改进和完善现行的金融监管体系。中国目前实行“一行三会”(即中央银行、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的分业管理体制,总体上是适应现阶段金融市场发展需要的。但存在监管职责不清和监管不到位问题。各监管机构之间的信息交流、资源共享、协作和合作也存在很多问题。要改善信息披露制度、强化社会监督,加强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配合,监管方式要从事后被动处置向事前预警防范转变,金融监管内容应从合规性的机构性监管向合规性与风险性监管并重的功能性监管转变。第二阶段,在条件具备时,成立金融管理协调委员会,协调各监管部门的关系。为了增强监管协调的有效性,加强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管理,应该在现有的“三会”协调基础上,在国务院层面建立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即建立金融管理协调委员会,该委员会直属于国务院,负责对金融监管领域所有重大问题进行协调。第三阶段,在条件成熟后,建立具有政府管理职能的中国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金监会”)。中国金监会对中国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进行统一监管。现在的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变成金监会的下属的局,分别对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进行监管。 转贴于
二、实加强金融风险管理,完善金融安全网和应急救援机制,健全信用评级体系
首先,要不断加强风险控制。风险控制是金融的核心,要有效的防范各种金融风险必须提高全面风险管理水平,当今的金融风险很难孤立地进行识别和管理,各类风险的内在关联性日益增加,风险表现形式日趋复杂,同时要有效地控制风险敞口。其次,完善金融安全网和应急救援机制,实证研究结果表明,建立和健全金融风险预警系统,是防范金融危机发生或降低危机损失的可行方式。金融风险的预警系统应包括监测指标体系,预警界限以及分级的警情显示等部分。同时抓紧建立应急救援机制,金融应急救援机制的核心是制定应急预案。再次,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信用评级体系,建立适应资产价格变化的会计准则和动态的评估方法是目前我国金融监管重要的努力方向和一项刻不容缓的任务。
三、建立存款保险机制
从保护存款人利益和维护金融业安全与稳定的角度出发,我国应尽快建立起显性的存款保险机制。通过成立存款保险公司,以立法形式强制开办储蓄业务的金融机构入保,并依法对其监管。显性的存款保险机制要与完善中央银行最后贷款人制度结合起来,援助出现流动性危机的金融机构而非偿付性危机的金融机构,注意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
四、健全和完善监管法律体系,为金融发展提供有力法律保障
一是适当扩大和细化有关监管机构的权限。可在立法和实践层面扩大人民银行的监管权限,授权人民银行监管大型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和金融控股公司等具有系统重要性的金融机构,并赋予必要的政策工具,以确保金融体系的整体稳定。二是尽快填补相关领域监管法律法规的空白。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衍生品交易在我国已取得了合法地位,但目前还没有衍生产品的发行规则,也没有对其产品设计的步骤和过程、定价原则等方面的规定,极不利于金融衍生品在我国的顺利发展。三是适时赋予有关领域的监管法规更高的法律地位。
参考文献
[1]巴曙松.从改革框架看金融监管发展[J].资本市场.20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