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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书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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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书

第1篇: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书范文

为进一步规范城乡低保工作,切实提高低保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根据《省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及全省社会救助规范化管理会议精神,现就进一步规范城乡低保管理工作要求如下:

一、严格按照程序受理、调查、评议、审核

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乡居民,均有权直接向其居住地所在的镇政府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申请时以家庭为单位,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声明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1、受理。户主或者其委托人以家庭为单位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直接提出最低生活保障书面申请,镇民政办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人明显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工作人员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且说明理由。

所有复印件清晰,加盖“经核对,与原件一致”印章,民政工作人员签名。

2、备案。对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干部近亲属的最低生活保障申请,要单独登记备案。

3、审核。

(1)调查。镇人民政府民政办公室受理申请后,要组织镇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入户调查,调查入户率要达100%,并做好《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报告》的记录,家庭经济收入计算参照《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收入核算暂行办法》,调查人员和申请人分别对调查结果签字确认,调查人员对调查结果负直接责任。

(2)民主评议。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完成后,镇人民政府民政办公室应当组织民主评议。评议小组由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村(居)民委员会成员、熟悉申请人家庭情况的党员代表、居民代表等人员组成,总人数不得少于15人。所有参加评议人员应当对评议结论签字确认,评议结论无论同意与否,都要将完整材料报送镇人民政府。

(3)公示。各镇人民政府应当将申请人家庭基本情况、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民主评议结论及举报联系方式等信息,在申请人家庭常住地所在社区(自然村、组)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对于群众有异议的,应当再次调查核实并且重新公示。

镇人民政府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协助进行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组织民主评议和张榜公示,要有《委托授权书》,其间发生的法律及行政行为纠纷依法由委托机构承担。《委托授权书》要一并公示、存档。

各镇人民政府民政办公室要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时间),根据调查、评议、公示情况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并且连同申请人材料一并报送县民政局。情况较为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审核期限,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15个工作日。

二、严格县级审核、审批、公示

1、县级抽查、入户调查审核。县民政局对各镇人民政府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并且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进行入户抽查;对登记备案的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干部近亲属的申请应当全部入户调查。

2、批前公示。对拟予批准的,及时通知镇人民政府民政办公室在申请人家庭常住地所在社区或者自然村(组)将拟批准家庭的户主姓名、保障人口、家庭收入及拟补助金额张榜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天。

3、审批结果的送达。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作出书面批准决定,《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批准通知书》由镇民政办送达,并且向申请人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有异议的,县民政局会同相关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作进一步核查,并且根据核查结果及时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对不予批准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不予批准通知书》由镇民政办送达。

三、强化动态管理

1、定期报告制。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要向镇人民政府民政办公室定期报告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变化情况。各镇民政办要将低保政策宣传到位,引导低保家庭如实报告。

2、定期复核制。镇人民政府民政办公室要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进行定期复核,复核由镇人民政府牵头组织,由2名以上复核人员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走访等方式实施,复核人员和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应当分别对复核结果签字确认。

(1)家庭成员中有重病、重残人员并且收入基本无变化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每年复核一次;

(2)短期内收入变化不大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每半年复核一次;

(3)对于收入来源不固定、成员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原则上城市按月、农村按季复核一次。

3、送达制。对作出最低生活保障金增发、减发或者停发的决定,在作出审批决定的当月书面通知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并且说明理由,由镇民政办送达《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增、减、停发通知书》,同时注销《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4、审验制。对通过定期复核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在其《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上加盖审验合格印章。

5、随机抽查制。县民政局会同相关部门建立随机抽查制度,每年抽查数量要不少于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总数的20%。

6、长期公示制。各镇民政办按要求就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家庭成员、收入情况、保障金额等在其家庭常住地长期公示。公示中应当注意保护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个人隐私,不得公开与最低生活保障无关的信息。县民政局每个季度组织人员进行抽查,并将抽查结果进行通报。

四、规范档案管理

县民政局和各镇民政办分别对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资料归类、建档。档案内容应当齐全完整,不得随意涂改;档案整理应当统一规范,不得随意变更;档案保存应当安全有序,不得随意销毁。

1、审批类档案。包括申请书原件,户籍证明、身份证明、婚姻状况证明、疾病证明、房产证明、房屋租赁协议、残疾证明、土地承包经营证明等材料的复印件,家庭经济状况书面声明,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授权书,家庭收入情况证明,入户调查表,民主评议记录,公示记录,最低生活保障审批表,定期复核记录,停发、增发、减发最低生活保障金审批表等。

2、日常管理类档案。包括最低生活保障有关政策文件,会议记录,工作请示、报告、总结、批文、信函,各类统计表,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备案表,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参加公益劳动记录等。

3、上报材料要求

(1)新增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审批类:包括申请书原件,户籍证明、身份证明、婚姻状况证明、疾病证明、房产证明、房屋租赁协议、残疾证明、土地承包经营证明等材料的复印件,家庭经济状况书面声明,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授权书,家庭收入情况证明,入户调查表,民主评议记录,公示记录,最低生活保障审批表,定期复核记录(各类材料式样另发)。

(2)增发、减发、停发表最低生活保障金审批类(整户死亡的只报停发表):申请书、相关证明、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报告、增、减、停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批表(各类材料式样另发)。

五、规范处置

第2篇: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书范文

(一)具有本市非农业常住户口;

(二)上年人均月收入低于800元(含);

(三)家庭人均现住房使用面积在9平方米(含)以下;

(四)未享受廉租住房、经济租赁房(含实物配租和租房补贴)、经济适用房等住房保障政策。

廉租住房补贴申请书范文一:

xx社区:

我叫xx,xx年生,系xxx社区居民,xxxx年至xxxx年在xxx厂做工,xx年以后无固定职业。丈夫xxx,xxx年生,x镇xx旱田人,无固定职业,目前在家务农,XX年11月5日家中老房毁于洪水、泥石流,现借住于村邻家。女儿许晴,现年8岁,就读于xx县民族小学三年级。本人长期以来身患xxx病,四处求职无门,无固定收入,x手术后失败后需长期服药治疗,双方有4位老人需赡养,一家人全部费用靠丈夫务农和打工维持。xx年8月和xx年12月,本人和女儿分别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本人和丈夫1999年结婚至今一直居无定所,为了生活,在县城四处奔波,租房居住,且夫妻长期两地分居,由于本人家庭生活的实际困难和无住房的实际情况,现申请政府廉租住房一套,望给予批准为盼!

申请人:xxx

xx年xx月xx日

廉租住房补贴申请书范文二:

xxx社区:

本人xxxxx年生,系xxxx镇居民,1990年至XX年在xxx厂做工,XX年以后无固定职业。丈夫xxx,xxx年生,x镇xx旱田人,无固定职业,目前在家务农,XX年11月5日家中老房毁于洪水、泥石流,现借住于村邻家。女儿xx,现年8岁,就读于xx县民族小学三年级。

本人长期以来身患xxx病,四处求职无门,无固定收入,x手术后失败后需长期服药治疗,双方有4位老人需赡养,一家人全部费用靠丈夫务农和打工维持。XX年8月和XX年12月,本人和女儿分别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本人和丈夫1999年结婚至今一直居无定所,为了生活,在县城四处奔波,租房居住,且夫妻长期两地分居,由于本人家庭生活的实际困难和无住房的实际情况,现申请政府廉租住房一套,望给予批准为盼!

第3篇: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书范文

廉租房是指政府以租金补贴或实物配租的方式,向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下面给大家分享一些关于北京廉租房的申请指南,更多廉租房申请书点击“申请书大全”查看。

北京廉租房申请书范本_X社区:

本人__X年生,系__镇居民,1990年至2000年在_X厂做工,2000年以后无固定职业。丈夫_X,_X年生,X镇_旱田人,无固定职业,目前在家务农,2008年11月5日家中老房毁于洪水、泥石流,现借住于村邻家。女儿_,现年8岁,就读于_县民族小学三年级。

本人长期以来身患_X病,四处求职无门,无固定收入,X手术后失败后需长期服药治疗,双方有4位老人需赡养,一家人全部费用靠丈夫务农和打工维持。2003年8月和2004年12月,本人和女儿分别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本人和丈夫1999年结婚至今一直居无定所,为了生活,在县城四处奔波,租房居住,且夫妻长期两地分居,由于本人家庭生活的实际困难和无住房的实际情况,现申请政府廉租住房一套,望给予批准为盼!

此致

敬礼!

申请人:申请书模板

__年__月__日

北京廉租房申请条件1、“三房”轮候家庭

可持备案通知书到原申请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登记申请轮候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轮候时间从原保障性住房备案登记日期起算。

》》三房轮候是什么意思?北京“三房”轮候家庭指什么?

2、其他符合条件的本市城镇户籍家庭

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15平方米(含)以下;3口及以下家庭年收入10万元(含)以下、4口及以上家庭年收入13万元(含)以下。申请保障性住房家庭成员包括申请人、配偶、未成年子女、与申请家庭成员在本市同一户籍的已成年单身子女。申请家庭应当推举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到户籍所在地街道或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请。

3、产业园区

主要用于解决引进人才和园区就业人员住房困难,具体申请条件由产业园区管理机构确定并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除了以上三种,北京市还开展了面向京籍无房职工家庭和“新北京人”两个项目试点,具体要求如下:

4、京籍无房职工家庭

申请人家庭成员在本市均无住房;申请人具有房源分配区户籍且在本市工作或具有本市户籍且在房源分配区工作。

注:详细申请条件以项目公告要求为准。

5、外省市来京家庭(“新北京人”)

一是必须是在京有稳定就业,且从事的产业行业不得在禁限目录范围内;

二是要求家庭成员在京均无住房,在京没有购房记录,且未享受过保障性、政策性住房;

三是与居住证政策挂钩,要求已办理居住证。

申请公租房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45周岁以下,在京连续缴纳社保或个税满60个月。

北京廉租房申请流程一般来说,申请公租房会经过备案、意向登记、摇号、签约入住等流程。但按房源归属不同,市区两级可分别组织申请工作。下面,小编将以北京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资中心持有的房源为例,详细介绍下具体的申请流程。

第一步,备案

“三房”轮候家庭去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进行现场登记,申请公租房。

其他符合条件的本市城镇户籍家庭,需经过“三级审核、两次公示”的程序,由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家庭,发放备案表。

》》北京公租房申请流程(备案流程)图一览

第二步,意向登记

在项目公告发出后,四种申请家庭(“三房”轮候家庭、其他符合条件的本市城镇户籍家庭、“新北京人”、京籍无房职工家庭)均需登陆北京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资中心的官网,按照相应提示完成登记。

第三步,摇号

摇号时间确定后,项目属地住房管理部门和产权单位(北京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资中心)将共同组织摇号,摇号过程由公证部门现场监督,摇号结果和选房顺序都会向社会公示。

第四步,签约入住

摇号结果公示结束后,产权单位(北京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资中心)将按照摇号顺序,分批组织资格审核通过的申请人办理选房、签约及入住手续。

》》北京公租房申请流程步骤(详细)

特别提醒

一是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家庭承租的公租房只租不售,不得买卖!

二是入住公租房后不可以转租、转借,否则房屋将被收回!

第4篇: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书范文

一、申请租赁补贴家庭应具备的条件

(一)申请人以家庭为单位,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本县城镇常住居民户口且实际居住生活的;

2.持有民政部门出具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县城内),并且连续一年以上领取保障金的;

3.无住房的家庭(县政府方案实施后,私有住房上市出售的家庭不予保障);

4.低保户当中的有房户,人均居住建筑面积不足15平方米的;

(二)租赁补贴金发放的标准:

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上核定的人数每人15平方米(建筑面积)每月保障人民币3元,即:低保人口×15平方米(建筑面积)×3元/月。

具备上述条件的家庭应提供下列相关证明材料向社区管委会提交申请:

1.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3.住房情况证明;

4.民政部门出具的正在享受低保待遇人数与年限证明;

5.廉租住房申请书。

二、办理程序及工作时间

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办理程序应严格按照文件精神做到“三审两公示”制度。

(一)社区管委会负责对辖区内的低保户进行走访、调查统计数据存档以备查阅,并对自提交申请7日内的无房低保户真实情况进行充分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进行登记并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5日),对公示无异议的家庭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二)民政部门对社区初审后具备保障条件家庭的低保身份、人数、保障时间等相关信息进行复审,复审符合保障条件的给予出具上述相关证明材料(15个工作日)。

(三)房产管理部门对民政部门已经复审完毕的家庭进行审核,对其住房情况进行提档查验,对有异议的家庭进行走访调查(7个工作日);对符合保障条件的给予登记并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日)。对公示无异议的家庭出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金领取证明》(保障年限为一年)。

(四)对历年已经取得廉租住房保障资格的家庭,凭相关证明材料及廉租证到廉租办进行检验,合格后进行本年度保障。

(五)租赁补贴金的发放工作由廉租办及财政部门负责。

三、领取补贴金家庭资格取消与处罚

享受保障家庭有违反以下情形之一的,经工作人员出具整改通知劝阻无效或以各种借口不配合工作人员的将予以取消其保障资格。

(一)因各部门工作人员失误或有舞弊现象,未按正常程序办理的;

(二)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未如实申报收入、人口、住房情况的;

(三)享受租赁住房补贴家庭的收入超出全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民政部门已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四)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未在所承租住房居住的;

(五)将承租的住房转借、转租他人的;

(六)对恶意骗取保障金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四、领导组织

为了保证此项工作的顺利进行,县政府成立肇州县廉租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如下: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第5篇: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书范文

廉租房是指政府以租金补贴或实物配租的方式,向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石家庄廉租房申请条件一览2022,更多申请书点击“廉租房申请书”查看!

石家庄廉租房申请条件1、申请家庭成员具有市区常住户口满3年,且在市区实际居住。

2、申请家庭收入符合市政府规定的廉租住房低收入家庭界定标准。

3、申请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1人户在30平方米以下。

父母与子女同住或子女与父母(岳父母)同住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申请家庭住房面积:申请家庭住房建筑面积=申请人夫妇的父母或子女拥有房屋的建筑面积总和-房屋所有权人夫妇及未婚子女的总人口数×30,如果得数小于等于零,则均按零计算。

如果申请人夫妇的父母或子女有单套及以上非普通住宅或两套及以上普通住宅的,不论同住与否,均要按上述公式进行核定。

申请家庭所有房屋经市级以上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且实际无人居住的,视为无房。

不得申请情况

1、单身(含离异、丧偶)申请人未满35周岁的;

离婚不足2年的。

2、在5年之内有住房转让且转让住房的建筑面积超过标准的。

3、单身申请人的父母在市区房产数量大于子女数的。

4、领取城镇居民社会保障金的被拆迁人,在拆迁补偿中已按规定政策获得补偿安置的。

5、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或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单身申请人不得申请实物配租。

6、申请家庭和工作单位被记入诚信档案,在限制申请期限的。

7、家庭成员中拥有轿车或经营性机动车的。

8、出资安排子女出国留学或就读高收费学校的。

9、家庭成员中有城中村户籍男性的;

女性提供村委会出具不享受本村分房(无房)待遇证明的,可申请公租房。

10、住房部门和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不得申报情况的。

石家庄廉租房申请流程1.提出申请:

由廉租房申请人(户主)持上述文件到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廉租房申请。

2.受理、配租:

(1)由廉租房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领取填写《城市居民廉租住房家庭情况核定表》,相关单位盖章。

(2)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5日内),并对申请家庭入户调查,进行评议。

(3)街道组织在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居住地、工作单位初审公示(10日),街道乡镇提初审意见、配售方案(2个工作日)。

(4)区县复审申请资料、确定配售方案(5个工作日),公示(5日)。

(5)市住房保障部门备案(2个工作日)。

(6)符合条件,进行摇号配租配售。

(7)摇中,进行配租廉租房;未摇中,继续轮候或取消资格。

廉租房申请书___社区:

本人_____年生,系____镇居民,19__年至__年在___厂做工,__年以后无固定职业。丈夫___,___年生,_镇__旱田人,无固定职业,目前在家务农,__年11月5日家中老房毁于洪水、泥石流,现借住于村邻家。女儿许__,现年8岁,就读于__县民族小学三年级。

本人长期以来身患___病,四处求职无门,无固定收入,_手术后失败后需长期服药治疗,双方有4位老人需赡养,一家人全部费用靠丈夫务农和打工维持。_年8月和_年12月,本人和女儿分别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

本人和丈夫1999年结婚至今一直居无定所,为了生活,在县城四处奔波,租房居住,且夫妻长期两地分居,由于本人家庭生活的实际困难和无住房的实际情况,现申请政府廉租住房一套,望给予批准为盼!

此致

敬礼!

申请人:haoword

第6篇: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书范文

我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对象是:我市城市符合最低收入条件且无房的家庭。

二、廉租住房分配原则

坚持公平、公正、合理、排队轮候、特殊困难急需救助家庭优先的原则。下列特殊困难家庭排队轮候时优先:

(一)家庭全部成员无劳动能力的;

(二)无生活来源的;

(三)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的;

(四)优抚对象;

(五)重度残疾、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患有重大疾病、生活特殊困难的;

(七)棚户区改造区域内符合廉租住房分配条件的。

棚户区改造过程中,原居住无照房,动迁后无能力购新房,且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家庭可以优先。其原房补偿费30%返还个人,其余部分作为廉租住房的房租,暂由市房改办保管,抵顶廉租住房房租。

三、廉租住房分配条件

申请实物配租的家庭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家庭成员具有我市城市常住户口满3年;

(二)家庭人均收入符合我市规定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连续1年以上领取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

(三)家庭无住房;

(四)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有房认定:

(一)家庭成员拥有私有住房;

(二)家庭成员承租公有住房;

(三)现住父母、子女或者其他家庭成员住房;

(四)家庭成员在申请前已转让不满5年的自用住房;

(五)已购买待入住或者动迁已安置的住房;

(六)动迁改造前居住自有私房或承租公有住房。

四、廉租住房指标分配

(一)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房改办)根据本年度廉租住房建设数量,按我市城市低保无房家庭比例落实分配指标。

(二)房改办负责将分配指标落实到户。按照排队轮候的原则,首先落实特殊困难家庭,剩余指标采取摇号方式落实到其他符合条件的家庭。如特殊困难家庭申请户数大于分配指标,可采取摇号方式落实分配指标。

(三)落实分配指标时,申请家庭人口与廉租住房户型要相对应:家庭人口2人(含2人)以下的对应一室户;家庭人口3人的对应一室半户;家庭人口4人(含4人)以上的对应两室户。申请家庭人口按《*市城市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核定。

五、廉租住房申请审核程序

(一)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家庭,应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口所在社区提出书面申请,由社区向管理区申报。申请人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承租廉租住房申请书;

2、民政部门出具的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明及《*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政府认定有关部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

3、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社区、现居住地社区出具的无房证明;

4、现住房情况说明、租赁协议、租赁收据、房屋所有权证;

5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6、家庭成员之间的赡养、扶养、抚养关系证明;

7、其他证明(烈属、残疾人、老复转军人等证件)。

(二)管理区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或不受理通知书。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5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受理时间从申请人补充材料的次日起计算。材料齐备后,管理区应当及时将全部申请资料移交市房改办。

(三)房改办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会同市民政部门及申请人户口所在地管理区、社区工作人员实行联审,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可以通过查档取证、入户调查、访问邻里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和住房状况进行调查。

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市房改办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市房改办应当在申请人的户口所在地、居住地或工作单位将审核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

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予以登记,排队落实指标。根据具体情况,分配楼号,由社区填写《*市城市最低收入家庭承租廉租住房审批表》。

对获得分配指标准予配租廉租住房的家庭,由市房改办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0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市房改办备案。

(四)承租人与廉租住房产权人签订《*市城市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办理入住手续。

六、廉租住房使用和管理

(一)廉租住房属公有产权,只租不售,承租人只有承租权,使用权,没有处分权、继承权。廉租住房的使用权不得上市交易。

(二)承租人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标准缴纳租金。

(三)廉租住房租金由市房改办指派社区收缴。房租按承租人住房实际使用面积计算,租金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使用面积0.5元,按月收租。房租实行专户存储,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维修和管理。

(四)廉租住房实行物业管理,由房产局物业公司负责卫生清扫和垃圾清运。卫生费每月每户4元,由房产局物业公司收缴。

(五)承租人应当爱护并合理使用廉租住房,不得改变住房的建筑结构、设备、设施,不得改变使用用途。廉租住房限制装修,承租人入住后进行装修的,在其退出廉租住房时应无条件退出,装修不予补偿。

七、廉租住房退出

(一)承租廉租住房家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房改办作出取消保障资格的决定,限期收回承租的廉租住房。逾期不退回的,市房改办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

2、家庭人均收入连续1年以上超出本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3、经济条件改善后,购新房的,或继承受赠房屋的;

4、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5、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转让的;

6、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内居住的;

7、不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的。

(二)承租人家庭因经济条件改善自购住房或者外迁的,其承租的廉租住房应及时退出。承租人死亡,同户籍并同住一处的家庭成员需要继续承租的,应当按照规定重新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方可办理承租手续。

八、部门职责

(一)房改办要认真做好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分配和管理工作,各管理区及社区廉租住房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

(二)廉租住房管理工作人员要认真执行《*市城市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和本方案有关规定,严格审核、审批。

第7篇: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书范文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根据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和《青海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进一步加强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不断完善城市低保管理运行机制,提高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努力促进低保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

二、调整的主要内容

(一)建立健全低保工作机构。在区民政局设立低保科,工作人员采取调配或招聘的办法解决。街道办事处(镇)成立低保管理中心,由4—6人组成,街道办事处(镇)主管领导任中心主任,街道办事处(镇)民政(低保)专干任副主任,配备2—4名工作人员,工作人员从辖区社区居委会中抽调。街道办事处(镇)的民政(低保)专干以区民政局为主管单位,街道办事处(镇)协同管理。社区成立低保管理站,由社区居委会主任、社区低保委员、社区低保协管员组成,社区居委会主任任站长。

(二)调整工作程序。将社区居委会接受低保申请调整为街道办事处(镇)低保管理中心直接受理贫困居民的低保申请;将社区居委会组织入户调查调整为街道办事处(镇)低保管理中心牵头,社区居委

会低保管理站配合;将社区成立低保评审会调整为在街道办事处(镇)统一设立低保评审会,评审会和低保义务监督协管员(以下简称低保协管员)人数根据街道办事处(镇)按照辖区大小、人口数量、低保人数等情况自行确定,并报区民政局批准,市民政局备案。低保协管员按照《青海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的有关规定由街道办事处(镇)重新公开聘任,任期一年,可连聘连任。评审会成员和低保协管员报酬由街道办事处(镇)审核,区民政局审批、发放。

三、调整后的工作程序

(一)申请。申请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实行申报制度。由户主持相关材料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提出书面申请,街道办事处(镇)低保管理中心在2个工作日内对所报材料初步审核后,协助申请人填写《*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报、核查、审批表》(以下简称申报表),申请人应本着城信原则填写《申报表》。对不如实填写相关栏目和栏目填写不齐全,或不提供在职的家庭成员收入证明材料的不予受理。

(二)调查。街道办事处(镇)低保管理中心在社区居委会低保管理站的协助下,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家庭收入的调查核实工作,填写《申报表》。

(三)评审。由街道办事处(镇)低保管理中心召开评审会,对申请享受低保的家庭进行民主评议,并经过无记名投票过半数的,社区居委会、低保评审会签署意见,同时,在申请人所在社区内张榜公布,公布期不得少于7日。对经调查不符合条件的由街道办事处(镇)低保管理中心给予耐心解释,并按程序报区民政局审核,由区民政局通过街道办事处(镇)书面通知申请人。

(四)审核。街道办事处(镇)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街道办事处(镇)低保管理中心将符合条件的人员情况报经街道办事处(镇)行政会议研究后,认为申请人家庭符合入保条件的,以街道办事处(镇)名义在各社区张榜公布,再次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张榜公布时间为5天,张榜公布期满,群众无异议的,由街道办事处(镇)汇总后,以街道办事处(镇)名义行文上报区民政局审批。上报材料包括申请人的原始资料和街道办事处(镇)研究入保对象情况及其结论性意见。群众有异议的,由街道办事处(镇)责成低保管理中心进行复查,根据复查结果重新进行研究,并将研究结果再次予以公布。认为申请人家庭不符合入保条件的,要进行备案,并通过相关程序书面通知本人。

(五)审批。区民政局在收到街道办事处(镇)报送材料后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填写《申报表》,将批准或不予批准的结果函告街道办事处(镇),并在保障对象的区内张榜公布,张榜公布时间为3天,张榜公布期满,群众无异议的,由区民政局通过街道办事处(镇)低保管理中心书面通知申请人,同时通知申请人所在社区居委会,并由社区居委会在计算机管理系统中录入相关信息,发给《*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从批准之月起发放低保金。

管理审批机关根据审批需要,可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状况进行调查核实。申请人要积极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六)管理。低保对象由街道办事处(镇)低保管理中心和社区居委会低保管理站按照市民政局《关于对*市低保对象实行分类管理的通知》(宁民政[2005]106号)精神,对低保对象家庭进行分类管理,以社区居委会低保管理站管理为主。社区居委会低保管理站要按照分类管理的规定,定期对低保对象进行审核,并通过组织低保对象参加公益性劳动等办法加强对低保对象的管理。

四、工作职责

市民政局和区政府负责调整城市低保管理模式工作的组织协调,解决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区政府提供必要的工作经费。

区民政局负责低保对象的审批、低保工作人员的管理、培训,低保资金的管理等工作。负责对街道办事处(镇)低保工作专职人员的考核。

区财政局负责区配套资金的落实到位并对低保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街道办事处(镇)低保管理中心负责接受贫困居民的低保申请,做好登记备案,指导申请人填写相关表格,在社区居委会低保管理站的配合下进行入户调查、组织召开低保评审会。对评审会意见进行审查。根据考勤情况,发放低保义务监督协管员和评审会成员的报酬。做好低保对象参加公益性劳动、低保对象档案、微机管理工作。

社区居委会低保管理站协助街道办事处(镇)做好申请人家庭情况调查和低保对象的定期审核工作。组织低保对象参加公益性劳动,做好低保对象的管理以及低保档案和微机管理等日常工作。

五、低保办理中需要明确的几个问题

(一)申请低保需要提供的材料。户主本人的申请书、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家庭成员的收入证明、有劳动能力的申请人还应提供所在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街道办事处(镇)劳动保障事务所的求职登记情况。对有劳动能力的人员,确属非本人原因暂时无法就业的,由街道办事处(镇)出具证明,方可申请和享受低保。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街道办事处(镇)应当受理;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在5日内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街道办事处(镇)要做好受理申请的登记备案工作,接受申请后要由申请人本人签字。

(二)受理时限。按照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和《青海省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的有关规定,街道办事处(镇)、区民政局必须自接到申请人提出申请之日起的30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手续。

(三)解决人户分离问题。按照《青海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第五条第三款的有关规定,跨区县以上地区的人户分离家庭,原则上在解决人户分离前,不受理入保申请;因无固定住房不能办理户口迁移的,可持公安机关证明和原户口向现居住地街道办事处(镇)申请入保。原居住地街道办事处(镇)低保工作部门要根据移地居住居民的要求,向现居住地低保工作部门提供该居民有关情况。个别无法解决人户分离状况,且租住地不稳定,生活十分困难的人员,可向户籍地街道办事处(镇)低保中心提出申请,由街道办事处(镇)按照程序办理。

(四)不得享受低保待遇的情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享受城市低保待遇:

1、家庭有就业能力的成员不自食其力的或无正当理由两次拒绝接受就业培训、推荐就业的。

2、家庭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3、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不如实提供收入证明等有效材料的。

4、无正当理由两次以上不参加公益性劳动的,暂停其低保待遇。

5、无正当理由,拒绝低保工作人员和“协管员”入户调查或对调查工作不予配合。

6、侮辱、殴打低保工作人员的。

7、雇佣他人从事经营活动的。

8、为改善居住条件而自行购买商品房(旧城改造拆迁房屋除外)、子女在私立学校就读或出国留学、安排子女择校就读的。

9、因吸毒、赌博、等行为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其本人不得享受低保待遇。

另外,家庭拥有非经营性汽车、摩托车等机动车辆、移动电话、空调、电脑等高档消费品的按日常费用计算其家庭收入。

(五)建立社区公益性考勤登记制度。有劳动能力但尚未就业的城市低保对象要按规定参加社区公益性活动(劳动),公益性劳动以治安、环保、卫生等社区服务为主。劳动时间原则上一月不少于两次(或7小时)。禁止无劳动能力的人员顶替家庭其他成员参加公益性劳动。

六、工作要求

城市低保管理模式调整是一项复杂的工作,各区要切实加强领导,统筹安排,有效实施,确保机构健全,管理到位,操作规范,群众满意。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区要从“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关注民生、解决民生、改善民生的高度,深刻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要切实加强对低保管理模式调整工作的领导,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认真安排,落实责任,扎扎实实做好调整低保管理模式工作。同时,区政府要把低保工作纳入对街道办事处(镇)的目标考核,对于因错保、漏保、行政不作为等造成群众上访的,经查证核实后,扣除街道办事处(镇)相应的目标考核分。

(二)做好宣传动员。各区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各种宣传手段,广泛深入地宣传城市低保管理模式调整的政策和具体规定,使广大低保对象家喻户晓,理解支持此项工作。

(三)做好低保对象重新申请、审核、审批工作。各区民政局,街道办事处(镇)和社区居委会要利用4—5个月的时间按照新的低保工作程序对原有低保对象重新申请、审核、审批,并健全低保档案。同时,按照新的工作程序接受城市困难居民的申请并进行调查、审核、审批。

(四)加大动态管理力度。区民政局,街道办事处(镇)低保中心和社区居委会低保管理站要按照《关于对*市低保对象实行分类管理的通知》(宁民政[2005]106号)“一类家庭每年审核一次,二类家庭每半年审核一次,三类家庭每2个月审核一次”的要求做好审核工作。要充分发挥社区低保管理站、低保评审会和低保协管员的作用,及时掌握了解保障对象的家庭成员和收入变化情况,对于发现的不符合低保条件应停发或调整低保金的家庭,由社区居委会低保管理站上报街道办事处(镇)低保管理中心,街道办事处(镇)低保管理中心调查核实后,报区民政局审批,从批准当月起调整或停发低保金,区民政局通过街道办事处(镇)书面通知本人,并做好登记。同时,在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镇)、区县民政局低保管理软件上做出相应调整。切实做到随着低保对象家庭收入的变化,真正实现低保对象有进有出,补差水平有升有降的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

(五)落实经费。为确保低保管理模式调整工作的顺利进行,各区要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区民政局低保科招聘的低保工作人员经费采取区财政负担的办法解决。街道办事处(镇)低保管理中心抽调的工作人员报酬从原渠道解决。低保评审会成员和低保协管员的报酬从低保结余资金中支付,低保协管员报酬原则上按每个工作日10元计发,但每人每月最高不得超过100元;评审会成员会议补贴按每个会议日20元计发。同时既是低保协管员,又是评审会成员的,在领取报酬时,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只能享受高一级的待遇。

第8篇: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书范文

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社会救助制度,整合社会救助资源,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根据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加快推进临时救助制度建设的意见》,以及《市城乡居民临时救助暂行办法》(宝市民发〔〕6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临时救助是指城乡居民因各种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临时性、突发性暂时困难,由政府给予非定期、非定量生活救助制度。

第三条区民政局负责临时救助的组织实施工作;区财政局负责临时救助资金的落实和监管工作;审计部门负责临时救助资金的专项审计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与村(社区)居民委员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临时救助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临时救助的基本原则:

(一)以人为本,保障城乡居民的基本生活;

(二)救急救难、及时有效;

(三)实事求是,公开、公平、公正;

(四)一事一议、分类施救;

(五)与其他各项社会救助制度相衔接。

第二章对象与范围

第五条具有区户籍的城乡居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家庭可申请临时救助:

(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边缘户(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1.5倍范围的低收入家庭);

(二)城乡低保户,由于突发事件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较大困难的家庭;

(三)区政府认定的其他需要救助的城乡困难家庭。

第六条临时性、突发性困难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一)家庭成员中有患危重疾病,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部分和其他社会帮困救助资金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数额较大,直接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

(二)家庭成员中有遭遇车祸、溺水、矿难等人身意外伤害,在扣除各种赔偿、保险、救助等资金后,个人负担仍然较重,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

(三)因火灾等突发性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

(四)高中阶段经各种救助措施帮扶后,仍然无力支付教育费用的,或被国家国民教育正式录取的应届大学生,家庭无力支付赴学校报到费用的;

(五)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城乡困难家庭,经其他救助措施帮扶后,基本生活仍然难以维持的。

第三章救助方式、救助标准

第七条临时救助的标准由区民政局、区财政局按照当年可用资金和救助工作开展情况制定,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临时救助根据救助对象的实际情况给予分类救助。相同事由申请临时救助,救助金额原则上相同。同一事由一年内不能重复申请,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每年临时救助不得超过两次。

第四章临时救助程序

第九条临时救助的申请、审核和审批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享受临时救助的,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自愿(或户主委托人)向户籍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书面申请,填写《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并提供相关材料:

1、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户籍证明)复印件;

2、收入证明;

3、造成家庭困难的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二)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受理临时救助申请书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入户调查、邻里走访并组织居(村)委会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对经初审评议无异议,符合临时困难救助条件的家庭,在社区(村)进行不少于5天的公示,写出临时救助调查材料,经政府有关会议研究并在《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上填写拟救助金额,加盖公章后上报区民政局审批。

(三)救助金额超过区民政局、区财政局的救助标准的家庭,需各镇(街道)专题报告,民政局汇总上报区政府审批。

(四)区民政局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家庭,应当在20个工作日之内调查、审核、审批并报区财政局办理临时救助资金发放存单。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委托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不予救助理由。

(五)特殊紧急情况,可简化程序,随报随批,事后补充相关材料,完善相关手续。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实施临时救助:

(一)因打架斗殴、酗酒、赌博、吸毒或其它违纪违法行为导致家庭困难的;

(二)参与政府明令禁止的非法组织活动导致家庭困难的;

(三)拒绝管理机关调查,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收入、出具虚假证明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不应给予救助的。

第五章资金筹措与管理

第十一条临时救助资金来源:

(一)中、省、市财政下拨资金;

(二)区财政配套资金;

(三)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赠资金;

(四)专户利息收入。

第十二条临时救助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结转使用。

第十三条临时救助以货币的形式发放,不得以实物救助冲抵和扣缴其他款项。

第十四条区民政局建立健全临时救助档案、资金账目和临时救助对象动态管理监控系统;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做好临时救助家庭信息采集和录入工作。

第六章监督与处罚

第十五条财政、审计、监察部门按规定监督和审计临时救助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

第十六条各级要公开临时救助政策及申请、审批程序,设立监督电话,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9篇: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书范文

一、城乡医疗救助坚持的原则

(一)坚持政府出资救助与社会互助相结合的原则。

(二)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三)坚持动态管理的原则。

(四)坚持按需施救和量力而行的原则。

二、城乡医疗救助对象及范围

(一)全旗正在享受低保待遇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下简称城乡低保对象)。

(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

(三)在乡重点优抚对象:

1、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不含1—6级伤残军人);

2、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3、在乡复员军人;

4、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有部队原始医疗证明);

5、参战退役人员。

(四)城乡低收入家庭患大病人员(城乡低收入家庭指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低于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00%的家庭人员),个人自付医疗费仍有困难且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

(五)地方政府规定救助的其它特殊困难群众。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救助范围:

1、不能提供有效医疗票据(含复印件)或原始诊断证明的;

2、器官移植的费用;

3、跨年度累计的医疗费用或超过年度救助标准的费用;

4、计划生育费用;

5、交肇事、打架斗殴、酗酒和赌博等违法犯罪行为以及自残等行为致伤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6、整形、美容等非正常疾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7、地方政府规定的其他不符合医疗救助范围的医疗费用。

三、城乡医疗救助方式

城乡医疗救助采取日常医疗救助、大病医疗救助、门诊医疗救助和临时医疗救助四种方式。

(一)日常医疗救助

日常医疗救助采取事前救助,在农村牧区要首先为救助对象(不包括城乡医疗救助对象及范围的四、五、六类)代缴其参加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的全部费用;在城镇要首先为救助对象(不包括城乡医疗救助对象及范围的四、五、六类)代缴不低于30%的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用。

城乡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在乡老复员军人、社会福利机构供养五保对象(含孤老优抚对象)每年每人给予300--800元的日常医疗救助,主要是救助对象为慢性病患者,用于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站)门诊和药店购药。

(二)大病医疗救助

1、城市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对象患病住院治疗,其医疗费用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的报销比例报销后,自付部分由民政部门给予不低于80%的救助。

2、城乡低保对象、在乡重点优抚对象患病住院治疗的。

在农村牧区,对于参加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的农村低保对象、在乡重点优抚对象,医疗服务机构应给予适当优惠减免,医疗救助对象患病住院治疗,按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规定报销比例报销和剔除各种减负及互助帮困后,其自付医疗费用在医疗救助限额即封顶线(10000元/年),自付部分由民政部门给予不低于65%以上的救助;医疗费用超过规定限额的,自付部分由民政部门给予不低于50%以上的救助,但是全年累计救助总额不得超过10000元。

在城镇,对于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城市低保对象,其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在扣除按医疗保险部门规定的报销比例报销和剔除各种减负及互助帮困后,自付部分在民政医疗救助规定限额即封顶线(10000元/年),给予不低于65%以上的救助;自付部分超过民政部门规定限额的,由民政部门给予不低于50%以上的救助,但全年累计救助总额不得超过10000元;对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救助对象患病住院治疗,经城镇未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城市低保对象,其住院医疗费用在规定限额的,按不低于65%给予救助;超过规定限额的,按不低于50%给予救助,但全年累计救助总额不得超过10000元;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自付部分参照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救助对象的救助标准予以救助,但全年累计救助总额不得超过封顶线。

3、城乡低收入家庭患大病、重病住院治疗的人员(低收入人员家庭是指月收入高于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低于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00%的家庭人员,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除外),医疗费用负担困难且影响家庭基本生活,个人自付住院费超过10000元的。

在农村牧区,对于参加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的农村低收入家庭人员,医疗救助对象患病住院治疗,按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规定报销比例报销和剔除各种减负及互助帮困后,其自付医疗费用在10000元以上,自付部分由民政部门给予不低于50%的救助,但全年累计救助总额不得超过10000元;

在城镇,对于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城市低收入家庭人员,其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扣除按医疗保险部门规定的报销比例报销后,自付部分在10000元以上,由民政部门给予不低于50%的救助,但全年累计救助总额不得超过10000元;对未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城市低保对象,其住院医疗费用,自付部分在10000元以上的,由民政部门给予不低于50%救助,但全年累计救助总额不得超过10000元。

(二)门诊医疗救助

1、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在乡重点优抚对象患慢性病(一般性疾病)门诊治疗的,门诊治疗费用自付部分由民政部门给予不低于40%的救助,但全年累计救助总额不得超过3000元。

2、城乡低收入家庭患慢性病(一般性疾病)门诊治疗的人员(低收入人员家庭是指月收入高于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低于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00%的家庭人员,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除外),医疗费用负担困难且影响家庭基本生活。

救助对象中患有以下疾病,需要长时期维护治疗又不需要住院的重病人员,民政部门要根据基金筹集情况,门诊治疗费用自付部分由民政部门给予不低于30%的救助,但全年累计救助总额不得超过3000元。

(1)患肾功能衰竭(尿毒症)的;

(2)患恶性肿瘤需要放疗化疗的;

(3)患重病肝硬化及并发症,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4)患再生障碍贫血(白血病);

(5)患糖尿病需要注射胰岛素维持的;

(6)患重症脑血栓、脑出血,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7)患重症精神疾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8)经旗人民政府审定的其他重大疾病.

(四)临时医疗救助

城乡医疗救助对象,因大病医疗费用过高,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每年给予不超过1000元的医疗救助;全旗每年安排的临时医疗救助资金总额不得超过本地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当年收入的15%。对城乡医疗救助对象中的“三无”人员、丧失劳动能力的重残人员(残疾等级2级以上)和65岁(含65岁)以上老人实施重点救助。根据患者的生活状况,医疗救助比例、救助限额可分别上浮10个百分点和2000元;对城乡医疗救助对象患重大疾病的家庭,医疗费用支出巨大导致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医疗救助限额可适当放宽。

四、城乡医疗救助的申请审批程序

(一)申请。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符合城乡医疗救助条件的对象申请医疗救助,可直接到户籍所在地(街道)办理申请登记手续,填写《城乡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同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城乡医疗救助申请书;

2、本人身份证或户口本(查验)及复印件二份;

3、享受社会救助的有效证件(低保证、五保供养证、优抚有关证件等)(查验)及复印件二份;

4、当地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包括、街道卫生院、所,旗医院、旗蒙医医院或三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正式医疗收费单据,必要时应提供医疗诊断证明、病历(或复印件);

5、已享受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待遇的救助对象,需要提供报销医疗费用的详细单据或证明;

6、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受理及审核。(街道)民政办负责医疗救助申请的受理、审核登记工作。

1、审核申请人的救助资格。验收申请人提交的医疗救助申请及证明材料和发生的医疗费用单据,填写《城乡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同时登记备案,填写《城乡医疗救助情况登记表》。

2、核定医疗救助金额,填报《城乡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撰写“关于申请审批救助待遇的请示”后上报旗民政局。

(三)审批。旗民政局负责本地区城乡医疗救助申请的审批工作。

1、审核(街道)上报的申请材料和救助金额,签署《城乡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填写审批意见;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申请人员要写明理由,与原始材料一并退还(街道)经办机构,由经办机构书面知本人。

2、根据审批结果,填写《城乡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与有关原始材料一起返回(街道)经办机构存档,旗民政局留存复印件一份归档。以上审核、审批和救助资金发放工作时限按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城乡医疗救助工作规程》要求办理。

五、医疗救助服务机构

日常医疗原则上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村(嘎查)卫生室担任,大病医疗救助原则上由卫生院和旗县(市、区)级医院承担。城乡医疗救助服务机构由旗民政局牵头,会同卫生和劳动保障部门合理选定,并向社会公布。承担医疗救助服务的医疗机构要张贴就医指南,保证服务质量,方便群众就诊。救助对象持有效证件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时,视情况可享受适当费用的减免政策。如遇特殊情况需转到上级医疗机构或外地医院治疗的,需要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和民政部门同意,治疗终结后可以享受医疗救助待遇。

六、医疗救助基金的筹集和管理

(一)医疗救助基金的筹集。旗级要建立城乡医疗救助的基金,医疗救助基金过财政安排、专项福利彩票公益金、社会捐赠等渠道筹集。具体来源为:

1、中央、自治区下拨的医疗救助基金;

2、市财政和福彩公益金安排的医疗救助基金;

3、旗级财政和福彩公益金安排的医疗救助基金;

4、社会捐赠基金;

5、其他可用于医疗救助的资金。

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筹集的主要渠道为上级补助和市旗级财政安排及本级福彩公益金。原则上本级财政当年预算的城乡医疗救助资金,根据本辖区上年末城乡人口数,分别按每人2元计算安排本级财政预算。旗级上年度本级福彩公益金的5%用于城乡医疗救助。同时,要积极开展社会捐助工作,将部分社会捐赠资金用于城乡医疗救助。财政部门根据民政部门医疗救助情况,适时将医疗救助金拨付到民政部门城乡医疗救助专帐,开展救助工作。

(二)旗级应坚持“量入为出,年度收支平衡”的资金管理原则,对救助对象实施救助。原则上当年筹集的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应全部支出。对当年节余资金超过年度救助资金总量10%的地区,上级将调减下年度医疗救助基金补助额度。

(三)医疗救助资金的支付。用于资助救助对象参加当地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资金,由旗民政部门核定人数后将资金划拨至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基金专户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专户,并知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相关手续。

医疗救助对象确因困难支付不了住院费用的,经民政部门同意,由医疗服务机构先垫付规定限额的全部或部分前期医疗资金,经旗民政部门审核后,拨付医疗服务机构。

临时医疗救助资金由民政部门按规定提出支付计划,由旗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民政部门组织发放。

对于在各类民政服务机构中集中供养的民政救助对象,其门诊或住院医疗费用,由救助对象所在民政服务机构先行垫付,并按季度凭医疗收费票据或购药票据与旗民政部门结算,由民政部门将救助资金拨付到民政服务机构。

(四)医疗救助基金的管理。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实行专户储蓄,专帐管理,专款专用。财政部门在财政社保专户建立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专帐,用于办理资金的汇集、核拨、支付等业务;民政部门设立城乡医疗救助基金救助专帐,用于办理救助资金的核拨、支付和发放业务,并设立城乡医疗救助基金日常救助、大病救助和临时救助明细台帐。

七、组织实施

(一)旗、(街道)和相关部门要加强医疗救助工作的组织领导,提高对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认识。要把这项工作纳入政府目标考核的重要容,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并按照救助对象人数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切实把这项患者及城乡困难群众的好事办好,实事办实。

(二)明确责任,全面推进,努力形成齐抓共管的城乡医疗救助工作运行机制。城乡医疗救助工作要在旗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民政部门负责管理并组织实施,各地、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共同抓好落实。

1、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站在构建和谐社会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切实加强对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组织领导,充实工作力量,选配工作能力强且有责任心的人员从事医疗救助工作。原则上救助对象超过万人的配备2—3名工作人员,万人以下的配备1—2名工作人员,并落实救助资金,确保救助工作落到实处。

2、民政部门要认真开展调查研究,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城乡医疗救助政策,加强对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工作,并负责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

3、财政部门要会同民政部门研究制定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管理办法,筹集并及时拨付医疗救助资金,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原则上,救助对象超万人的,地方安排的工作经费应不低于6万元,救助对象不足万人的,地方安排工作经费应不低于3万元,确保工作正常运转。

4、卫生部门负责做好救助对象参加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的相关工作,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制定对城乡贫困群众的相关优惠政策,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5、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与医疗救助制度的衔接工作,要为城镇困难群众参保和住院治疗提供方便和实惠。

6、审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医疗救助资金的审计监督,确保资金安全和合理使用。

7、民政、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救助资金的监管力度,每年安排不低于2次的联合检查,确保医疗救助资金的按时拨付和合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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