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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药品经营管理法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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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药品经营管理法

第1篇:进口药品经营管理法范文

[摘要] 基于工作过程导向的课程建设与开发已成为职业教育研究的热点。将基于工作过程导向的理论应用到高职药学药事管理与法规精品课程建设中,具体研究本课程的课程定位、课程目标、课程设计理念与思路、课程特点和学情分析、教学方法与手段、课程资源、教学评价。通过精品课程建设,激发了学生学习兴趣,提高了教学质量,使药事管理与法规课程教学更好地适应人才培养要求。

[关键词] 高职药学专业;药事管理与法规;精品课程建设;工作过程导向

[中图分类号] G642 [文献标识码] C [文章编号] 1673-7210(2013)11(b)-0151-04

Fine course construction of pharmacy administration and statute in higher vocational pharmacy major based on working process-orientation

QI Xiuling LI Peng YU Na WANG Lei CHEN Junrong LIN Zhongtao ZHANG Yuanyuan

Cangzhou Medical College, Hebei Province, Cangzhou 061000, China

[Abstract] Curriculum construction and development based on working process-orientation has become a hotspot in vocational education research. The working process-oriented theory will be applied to the fine course construction of pharmacy administration and statute in higher vocational pharmacy major. Careful study will be carried out on several aspects, including course-orientation, course-oberjective, curriculum design concepts and ideas, course characteristics and situation analysis, teaching methods and approaches, curriculum resource and teaching evaluation. Fine course construction reforms stimulate the interest of the students to study, improve the teaching quality, make the teaching of pharmacy administration and statute meet the needs of personal training.

[Key words] Higher vocational pharmacy major; Pharmacy administration and statute; Fine course construction; Working process-orientation

[基金项目] 河北省教育科学研究“十一五”规划课题(编号10030004)。

[作者简介] 祁秀玲(1966.12-),女,汉族,河北东光人,硕士研究生,高级工程师,副教授;研究方向:药物制剂技术、药事管理与法规。

精品课程建设是提升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1]。基于工作过程导向的课程建设与实施,是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核心,已成为目前高等职业教育研究的热点和课程建设与改革的主要方向[2]。所谓基于工作过程模式,即从实际工作岗位的典型任务出发,以完成实际工作任务所需的知识和技能为学习内容,以培养工作所需的职业能力为目标的全新职业教育模式[3]。因此,在高职药学专业药事管理与法规精品课程建设中,针对药学专业岗位(群)的实际工作过程为主线,将完成任务所需知识和技能渗透和融合在基于工作过程的教学过程中,使学生在完成具体工作任务的过程中掌握所需知识和技能,避免了逐条解释法律条文的枯燥与乏味,提高了学生学习兴趣,增加了教学内容的实用性,取得了较好的学习效果。现将具体做法总结如下:

1 课程定位

针对高等职业教育来说,药学专业培养的是技能型药学专门人才,能在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使用单位从事药品生产、检验、经营、调剂等工作[4]。

药事管理与法规是药学专业的主要专业核心课程之一。本课程的性质与任务是:通过学习药事组织体制、药品法制管理、药品注册、生产、经营、使用、价格、广告等方面的监督管理,以及药学技术人员的管理等内容,使学生具备从事药品生产、经营、使用等工作所必需的药事管理的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熟悉药学实践中常用的药事法规,了解药事活动的基本规律,具备自觉执行药事法规的能力,并能综合运用药事管理的知识和药事法规的规定,指导药学实践工作,分析解决实际问题[5]326。

根据技能型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和学校办学特点,按照国家职业分类标准和职业资格认证制度,本课程属于药学人员从事实际工作必须具备的专业核心技能,支撑了从事药物研发、药品生产、药品经营和处方调配工作的规范从业能力培养,同时也是药学专业职业资格考试的必考科目。

药事管理与法规课程在第三学期开设,以基础课程、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为前导课程,同步课程有药理学、药物化学、天然药物鉴定技术、临床疾病概要等,共同为后续课程药物制剂技术、药物分析与检验技术、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药学综合技能实训及顶岗实习奠定基础。

2 课程目标[5]326~327

2.1技能目标

①运用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从事药品注册申报等工作。②能运用药品生产管理的相关规定,规范从事药品生产、检验、管理等工作。③能运用药品经营管理相关规定规范处理药品进、存、销、运中的质量管理。④能运用医疗机构药事管理相关规定,规范从事药品调剂及管理等工作。⑤具备自觉执行药事法规的能力,能运用所学知识发现、分析、解决药学实践中的问题。

2.2 知识目标

①掌握药事管理的基础知识。②掌握药品监管的原则和主要内容。③掌握药学实践中各环节的管理办法及规定。④熟悉我国药品监管组织体系及内容。⑤熟悉药品标识物、广告、价格的管理规定。⑥熟悉中药材(饮片)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的管理规定。⑦了解药品知识产权保护、药品专利(商标)保护知识。

2.3 素质目标

①明确依法从业的观念。②树立保障用药安全为首要任务的理念,养成踏实勤奋、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③具备良好的团队协作和沟通能力。④具备一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3 课程设计理念与思路

3.1 设计理念

工作过程为导向、工作任务为驱动,为专业培养目标服务,校企合作。

3.2 设计思路

为了使药事管理与法规课程更好的服务于专业培养目标,近年来我们对药学专业主要岗位进行了调研分析,归纳了岗位工作任务,分析了岗位能力需求,确定了学习情境,在此基础上按照药品的形成和流通过程将学习情境进行序化(表1)。根据药品生产、经营、使用等过程管理规范要求,进行教学内容设计。

以工作过程为导向设计课程内容[6],包括药品注册管理、生产管理、经营管理、处方调配等内容,力求与医药行业药事管理各方面实现一致性。本课程依据药学岗位的实际工作需求,以药学岗位工作流程为主线,兼顾职业资格考试和职业升迁将教学内容进行整合,突出学生职业能力培养。形成了34个学习任务(54学时):认识药事管理;药事管理体制;药品、药学、药师;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特殊药品管理;分类管理、基本药物、医疗保险用药管理;中药管理;药品标识物与价格、广告管理;新药注册;仿药、进口药、补充申请与再注册;药品生产企业开办申请;GMP认证;原辅料、包材采购、验收与检验;药品生产管理;药品入库、储存、运输;药品销售及售后服务;药品批发企业申办过程;GSP认证;药品购进;药品验收、储存、养护与出库、运输;药品销售及售后服务;药品零售企业申办过程;GSP认证;药品购进;药品验收检验;药品储存、养护、出库与运输;药品销售及售后服务;药房处方调配;仓库验收、养护与药品发放;临床药学工作;医疗机构制剂配置申请;原辅料采购、验收与检验;制剂生产;制剂入库、保管、使用。

3.3 课程教学内容的选取和组织安排

以药品注册、生产、经营、使用对药事法规的需求为逻辑起点,以工作任务为切入点,序化教学内容,即以具体工作任务为载体选取教学内容,以工作过程为主线序化内容,例如药品经营过程监督管理教学内容的选取和组织安排见表2。

4 课程特点和学情分析

4.1 课程特点

药事管理与法规课程的特点表现为专业性、政策性、实践性和综合性,法律法规更新速度很快。

4.2 学情分析

正确的学情分析是增加教学针对性,提高教学效果的重要途径[7],本专业面对的是高中起点的专科学生,智能类型多属于形象思维为主,不善于学习陈述性知识,学习情绪化强,对感兴趣的内容学习积极性高,对枯燥的内容则学习效率很低。但他们思维活跃,活泼好动,乐于实践。药事管理与法规课程在第三学期开设,经过一年的大学学习,学生习惯了启发式教学;通过先导课的学习,学生有了一定的药学基础,但知识仍然缺乏整体性和系统性;后续课程要求学生能综合运用各方面知识,服务于实践。因此,本课程在教学实施过程中必须做到理论与实践有机结合,注重高职高专学生的能力培养。

5 教学模式、方法与手段

基于上述课程特点和学情分析,我们在教学中针对性地采用了以下教学模式、方法与手段:

5.1 教学模式

任务驱动、项目导向、工学交替、教学做一体化的教学模式。在课堂教学过程中,以药物研究、药品生产、药品经营和药品调配岗位的典型工作任务设计课程教学单元项目,以学生为主体驱动课程教学过程,将理论实践融为一体,教学做一体化。利用校内的企业资源和校外实习企业的资源,在课程教学中开展工学交替教学模式。如在药品注册时引入企业真实的报批资料。在教学习药品调剂过程的监督管理时,在学生完成必备理论和处方调配技能后,在老师的引导下,以沧州市人民医院药房为平台,在药房人员的指导下开展顶岗实践,让学生感受真实的就业环境,感悟企业的职业道德,该种教学模式取得了良好的教学效果。

5.2 教学方法

5.2.1 案例教学[8] 案例教学法的一般程序是:布置案例、指导学生初步分析案例、学生提出观点、课堂讨论、教师引导全面分析案例、得出结论并总结。如在讲述药品管理法时,首先介绍一个相关案例,某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板蓝根颗粒经某省级药检所抽检后,鉴别项目不合格,启发学生回答按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该批药品如果检验结论无误应该属于假药还是劣药的范畴?从而引出假、劣药的概念;接着提问学生如果你是该公司的质量部门负责人,在接到该不合格报告单后应如何处理该质量事故?教师根据学生回答提示学生应该首先对留样产品进行检验,如果检验结果符合规定,可以申请复验。然后提问学生根据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公司应该在自收到药品检验报告单后多长时间内提出复验申请?向何部门提出复验申请?复验时尚需提供哪些资料?对复验样品的来源是如何规定的?一系列问题均涵盖在一个案例内,紧扣学生思路,逐步导入本次新课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学习。

5.2.2 PBL教学[9] PBL教学法是以问题为中心的教学方法,教学中通过问题的设定,引导学生积极思考,同时找出解决问题的办法。该方法特别有助于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能力的培养。如在讲解特殊药品时,首先给出几个问题:①品与麻醉剂的区别是什么?②品、与的区别是什么?③品和流失有哪些危害?④如何加强对品和的监管?使学习一直以问题为中心,为解决药学实践问题而学习,学习兴趣和主动性增强,学生思维得到启发,解决问题的能力得以提高。

5.2.3 情景模拟[10] 通过情景模拟,使学生进入职业情景,能更快地掌握学习要点。如在药品注册管理中学生模拟药品注册人员,教师模拟注册管理人员;在药品生产管理中学生模拟药品生产操作人员、质量检验人员、物料管理人员等不同角色,教师模拟GMP跟踪检查人员;在药品经营管理中,学生模拟销售人员、质量管理人员等,教师模拟GSP跟踪检查人员。通过模拟实践、情景再线,加深学生印象,提高教学内容的实用性。

5.2.4 学法指导 药事管理与法规课程内容更新很快,我们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和卫生部网址告诉学生,介绍在网站上下载法律法规文件的方法,并要求学生在日后的工作岗位生时时关注两个网站新的法律法规文件。

5.3 教学手段

教学手段主要采取多媒体教学、见习、知识竞赛。我们制作了全程的多媒体课件,包括大量的图片和视频。教师带领学生到药品的使用单位见习,边参观边讲解,非常直观,不仅易懂,而且记忆也深刻。通过知识竞赛环节,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及综合运用药事法规的能力,也锻炼了学生的表达能力,该活动举办两届,学生均踊跃参与。

6 课程资源

6.1 师资队伍状况

本专业从事药事管理与法规教学工作的专兼职老师12名,接受由行业一线专家组成的专业指导委员会的指导。在7名专职教师中,有6名教师有行业工作经历,具备丰富的药学实践经验,其中2名教师参加了药剂专业国家资源库建设项目《药事管理与法规》建设任务。

6.2 教材资源

我们选用的教材是人民卫生出版社出版的十一五规划教材《药事管理与法规》,该教材优点是与行业紧密接轨,但是与资格考试联系不够。因此,我们将题量丰富的执业药师考试用书推荐给学生参考使用。

6.3 案例资源

在药事管理与法规课程资源建设中注重搜集和整理各种药事管理与法规的案例,包括文本案例库、视频案例库。案例内容一方面来源于教师在以往的药学实践中实际遇到的案例,这些案例往往是最好的教学案例;另一方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兼职教师每年也提供了大量新的案例,案例库得以逐年更新。

7 教学评价

药事管理与法规课程学生考核成绩由理论成绩(90%)和实训成绩(10%)构成,均包括过程性评价成绩和终结性评价成绩两部分。过程性评价成绩包括阶段性考试成绩、作业完成情况、参与学习情况、学习态度、实践表现、实践报告完成情况等。期末理论考试采用笔试(闭卷)的方式,考试题型与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接轨。药事管理与法规课程评价包括学生评价、督导评价、同行评价和行业专家评价,其中,学生评价、督导评价和同行评价是通过听课反馈的方式,给任课教师给与评价,而行业专家评价主要是通过对各岗位学生见习、实习以及就业学生的表现给予课程的评价。

总之,基于工作过程导向的药事管理与法规课程建设建设,即以药事管理工作过程为根本,以工作任务为驱动,以典型任务为载体,以工作任务与岗位职业能力为依托,按照岗位行动领域设计教学内容,设计教学情境。本课程建设实施几年来,效果良好,2012年被评为校级精品课程。

[参考文献]

[1] 高文敏.精品课程建设是提升教学质量的中药手段[J].黑龙江教育:高教教育与评估,2009,(1-2):112-114.

[2] 宫晓梅.基于工作过程导向的《通信电子电路分析与制作》课程开发[J].大学教育,2012,12(1):83-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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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邓红华,黄秋霞.《药事管理与法规》课程教学方法探索[J].中国药物经济学,2013,(1):142-143.

[5] 杨世民.药事管理与法规[M].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09:312.

[6] 张丽娟,黄志艳,李建东.基于工作过程导向教学法的研究综述和评价[J].中国成人教育, 2011,(23):152-153.

[7] 邵燕楠,黄燕宁.学情分析:教学研究的重要生长点[J].中国教育学刊,2013,(2):60-63.

[8] 祁秀玲,陈俊荣,,等.案例教学法在药事管理与法规中的应用[J].中国医药导报,2012,9(9):150-151.

[9] 祁秀玲,陈俊荣,于永军,等.多种教学方法与手段在药物制剂技术中的应用[J].中国医药导报,2012,9(12):166-167.

第2篇:进口药品经营管理法范文

关键词:药事管理学;执业药师;教学模式;教学改革

《药事管理学》课程是药学专业开设的一门专业必修课,也是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的重要科目之一。本课程内容具有文字叙述多、政策法规性强、知识点多而分散、信息量大、内容比较抽象难懂、时效性强等特点[1],学生感觉难以理解,掌握起来较难,这将影响毕业后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的通过率。而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的通过率可间接反映学校和教师的教育教学质量,因此在实际教学过程中,应以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的改革为导向,对《药事管理学》课程的教学模式进行优化,达到提高通过率的目的。本文以2016年版《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大纲》的新变化为导向,结合《药事管理学》课程在教育教学过程中所存在的问题,构建案例教学与任务驱动式教学相结合的新型教学模式,目的在于在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同时,增强其职业技能,将学生培养成有执业药师素养的药学服务型人才。

1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中

《药事管理学》考试大纲变化最新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对药事管理与法规的考试大纲进行了修改,对药品的使用环节进行了重点考核,强调了考生实践动手操作能力的重要性,体现出了“以用定考”的新思路[2-3]。增加的内容有: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兴奋剂的管理;变更的内容有:将“保健食品管理”变更为“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管理”等。

2《药事管理学》课程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药事管理学》课程的传统教学仍是以课堂讲授为主,教师按照教学大纲要求,将相关知识点、法规等采用PPT或者板书等方式向学生进行一一讲授。具体而言:(1)惯性思维难以克服。多数教师在讲授课程时,主要让学生熟悉法律条款,达到记忆的目的,因此采取灌输的教学方式讲授法规条款,并不去思考深挖,立法的原因何在?法律实施效果如何?而学生在学习课程时,也是存在一定的惯性思维,仅仅对课程内容进行死记硬背,为了考试而去学习,导致这门课程变得乏味。(2)理论与实践相脱离。目前,《药事管理学》课程的教学模式仍以课堂讲授为主,这与学校及教师的教学理念落后、学时受限、学校与企业联系较少等诸多因素有关,导致实践教学难以实现,对于具体的药品生产监督、药品经营监督、医疗机构药事等进行真正有效的管理更是望尘莫及。在这种教学模式下,学生的学习效果往往较差,将来的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中《药事管理学》通过率也较低,学生毕业后在工作岗位上的药事管理能力往往难以满足实际工作的需要,即教学模式难以满足实际的药学管理工作。

3《药事管理学》课程教学改革

3.1教学内容的改革

3.1.1结合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大纲,实时增加最新法规药事法规存在一定的时效性,教材内容在一定程度上往往滞后于药事法规的制定,教师在选择教材时,在选择最新出版《药事管理学》教材的基础上,适当对最新改动的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大纲内容进行补充,可增加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管理的介绍,补充教材的不足,实时传授最新的法规知识。3.1.2知识结构的层次性整合为了提高和体现知识结构的层次性,可在一定程度上对《药事管理学》课程教学内容进行整合,以便于对知识的梳理,提高学生的学习质量。知识结构的层次可分为基础模块和应用模块两部分,基础模块包括药品的监督管理体制、药师、药品;应用模块包括药品生产管理法规、药品经营管理法规、药品使用管理法规[4]。通过整合后,所需要讲授知识点的层次分明,有助于学生在教师的引导下按照不同层次对所学知识点进行理解和掌握。

3.2教学方法的改革

3.2.1案例教学案例教学模式是《药事管理学》课程教学方法的主要方法之一,以提高学生学习的积极主动性为目的,充分体现了以学生为主体,教师为主导的教学理念,开展互动讨论和学习,提高学生自行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5]。但需要注意的是,教师在提供讨论的案例时,应该做到以下几点:首先保证所举案例的真实性,教师可通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站、《焦点访谈》等节目资源获得真实可靠的案例,比如在进行介绍关于假药与劣药的区分及所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内容时,可以引入经典的“毒胶囊”事件,“欣弗”事件等,组织学生开展讨论,加深学生对相关知识点的记忆[6]。其次案例的典型性,所选的案例应该包括教学中的知识点,学生可通过分析典型案例充分理解和运用所学的理论知识,比如介绍品与的管理相关内容时,举例青少年因滥用联邦止咳露成瘾的事件,让学生直观感受品与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同时也借此机会让青少年认识到要珍爱生命,远离。再次是案例时效性,不能将十年前或者更早的案例进行教学,需要教师时刻关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及新闻报道的相关资料,并与当前的热议话题相结合,与学生达到共鸣,围绕案例发表看法进行讨论[7-8]。3.2.2任务驱动式教学教师将《药事管理学》的课程内容设计成不同的工作项目,让学生在学习课程内容时,带着问题和任务去学习思考,提高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比如在学习药品的识别与分类内容时,让学生首先进行自主学习,带着问题和任务,将学生分组后,教师与校企合作的药店联系后,带领学生到药店去找出各类相关药品:包括进口药品、中成药、外用药、甲类非处方药、乙类非处方药等,识别药品后进行记录,以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理论联系实际,强调学习的自觉主动性,与传统课堂讲授教学相比,学习效果显著提高。3.2.3现场教学现场教学优点在于让学生有更为直观的感性认识,可发挥本校与本地多个医药企业和药厂合作的优势,加深学生对相关知识点的理解[9]。比如介绍药品生产质量管理(GMP)相关内容时,可以组织学生到校企合作的药厂进行现场参观学习,一边教学,一边学习;在讲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时,可带领学生到校企合作医药公司参观学习,熟悉实际工作中药品是如何进行批发和零售。3.2.4讲座教学定期邀请相关医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管理部门的专业人员进行药事管理的讲座,让学生更加直观的了解药事管理在实际工作中的应用,让学生与之进行互动,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

3.3考核模式的改革

《药事管理学》课程的考核内容在满足学校教学大纲的基础上,应该以国家执业药师考试大纲为指导,建立相似的练习题库,帮助学生快速的理解和记忆主要内容。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的题型都是选择题,以单项选择题居多,而以多项选择题难度最大,因此应注意培养学生的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提高答题的正确率。作为高校的学业教育,其教学内容往往是具有广度和深度的,因此,我们在期末考试试题设置上,应在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现有题型基础上,增加名词解释、案例分析等题型,以检验学业教学的教学效果,同时也达到了国家执业药师考试的要求。4结语《药事管理学》课程作为药学专业开设的一门专业必修课和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的重要科目之一,高校教师应充分解读《药事管理学》实际教学内容与国家执业药师考试大纲的关系后,根据资格考试要求,构建教学新模式,实时关注最新法律法规,注重体现授课中知识结构的层次性;以案例教学模式为中心,辅以任务驱动式教学模式,结合现场教学和讲座教学等模式改进教学方法;兼顾高校学业教育和国家执业药师考试的要求改革考核模式,以提高学生学习兴趣和激励学生有针对性地完成学习任务为目的,适应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需求,将学生培养成有执业药师素养的药学服务型人才。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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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篇:进口药品经营管理法范文

连锁经营合同范文1甲 方;

乙 方:

甲、乙双方就乙方经营甲方场地(柜台)事宜,经协商签订本合同,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一、 双方联营场地在甲方德兴市福泰商业广场好又多连锁超市 层 平方米经营经甲方认可之乙方 品牌 系列商品(具置详见附件所示)。按甲、乙双方约定的商品品牌外,如乙方在经营过程中增加新商品品牌,必须征得甲方同意方可经营。

二、 联营期限为 个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联营期满,如乙方欲继续合作,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

三、 甲方按乙方每月销售额的 倒扣结算作为甲方的利润分成,水电费按 元/月上缴甲方(附加用电设备另行计),乙方于每月5日前缴纳或由甲方从乙方销售款中扣除,不足部分如乙方不按期缴纳,每拖欠一天,则按应缴款项的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四、 甲、乙双方在订立本协议的同时,乙方必须提供以下资信证明材料:

(1)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 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 外资企业的外资注册证

(4) 商标注册证明或授权使用商标证明

(5) 委托证明书

(6) 报价单或商品清单(加盖公章)

(7) 进口商品要有海关税收单、进出口商检局检验情况复印件及CCIB标志

(8) 产品质量合格证明

五、 零售商品价格以合同签定时为准,并必须报甲方物价部门统一管理,价格调整或打折应事先提前 3 天书面通知甲方,并经甲方主管领导同意后方可执行,且不得高于其在上饶市同等商场的价格,否则,甲方有权按差额的10倍罚款。甲方举行各类促销活动应提前通知乙方,乙方积极参加促销并承担相应的促销费用。乙方在经营中有关促销方式或广告、宣传品的张贴及使用应经甲方营业部经理同意,否则,甲方有权要求整改并进行处罚。

六、 结算时乙方必须按甲方销售额提供真实合法的税率为 %的增值税发票在每月10日—15日期间(过期顺延到下月)扣除应收款及其它费用后与甲方结算上月实际销售商品的货款。

七、 乙方商品的质量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及国家行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进入甲方场地(柜台)的商品须完好无损,实行三包(包退、包换、包修),并按国家有关政策法律规定执行。如属商品本身质量问题,由乙方负责处理,如乙方混入伪劣、假冒、过期的商品,甲方有权予以没收。遇到顾客投诉,必须接受甲方裁决。

八、 乙方人员一律服从甲方的统一管理,定员 人。乙方自派人员应上报甲方认可,并经甲方培训后方可上岗,乙方销售人员的工资、奖金由乙方自行支付。若导购人员由乙方委托甲方派出则按甲方工资标准由甲方工资,其它法律规定的费用由乙方支付。每人每月工资总额,共计 元,每月从乙方应结算款中扣除。乙方人员必须服从甲方管理人员的管理,甲方管理人员有权对其违约和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或上报公安机关,罚款在结算款中扣除。

九、 如属甲方装修,乙方需支付装修费用 元;如属乙方装修,其装修方案需经甲方批准后方可进行,其装修预算、决算文本必须报甲方审批、备案,装修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在合同有效期内乙方自行终止合同的,装修物品和费用不予退还并没收保证金,在合同期内甲方要求终止合同的(因乙方违约或违反法律法规之有关规定的除外)。由甲方决定按实际退场时间予以摊销,退还部分装修费或退还部分装修物品及保证金,合同期满后一律不退还装修物品和费用。

十、 甲方应提供 天的装修期给乙方(装修期内不计费用),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乙方 天内提出装修方案,装修期自装修方案经甲方批准之日起计,如乙方超出上述期限,甲方以每日 元/m2收取乙方因装修延误导致营业损失及相关费用,从乙方保证金或应结算款中扣除。

十一、 本合同签定之后,乙方应在三日内向甲方缴纳 元的履约保证金,在乙方按甲方要求准时入场经营后一个月内无息返还,否则甲方有权没收履约保证金并终止合同。

十二、 若乙方违反了本合同及甲方有关管理规定者,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向乙方追偿应上交款项和撤柜而产生的赔偿金,并有权没收其物品、商品,如价值不足以弥补甲方或第三者经济损失的,甲方仍有权要求乙方补足。乙方在经营过程中,无故停止营业,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补偿,每停业一天罚款壹仟元。停业三天,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

十三、乙方在经营中所发生之债权、债务等经济纠纷和诉讼等法律行为,概由乙方负责,一切与甲方无关,乙方不得将经营的设施、场地和商品向任何单位和个人作抵押、担保、转让、转租、转借,否则按违约比照本合同第十二条处理。

十四、 乙方销售款一律由甲方收银员统一收银,若乙方销售人员自行收银,将按其所收金额的10倍以上的罚款,此款从乙方结算款中扣除。情节严重者,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十五、 乙方必须参加甲方统一购买的相关保险,并申报价值 元的投保额,承担相应的保险费用。

十六、 甲方为促进销售推出的会员卡或其它优惠卡,按甲、乙双方每月实际优惠幅度及卡类实际消费额各承担50%。

十七、 如乙方销售连续二个月累计销售额极差,在同类商品中专柜排名倒数后三位者,甲方有权调整甚至解除合同。

十八、甲方举行各类促销活动应提前通知乙方,乙方必须参加促销活动并承担相应的促销费用。

十九、 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连锁经营合同范文2甲方(特许方):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

乙方 (被特许方):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

根据我国《合同法》、《药品管理法》、《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的规定,甲、乙双方协商,就甲方授权乙方推广甲方业务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一、特许经营授权许可的内容、范围、地域

1.甲方授权乙方推广甲方产品及相关业务,并允许其使用甲方名称及其相关的标志、市场营销模式、策略、操作程序、管理等。

2.甲方授权乙方在 范围内有独家特许经营权,乙方可在该地区内开设特许网点,从事经营活动。

3.甲方承诺在合同有效期内不在 范围内发展其他加盟店。

二、甲方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㈠甲方的权利

1.为确保特许体系的统一性和产品、服务质量的一致性,甲方有权对乙方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

2.对违反特许合同规定,侵犯甲方合法权益、破坏特许体系的行为,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㈡甲方的义务

1.经营手册。

甲方将向乙方提供一分秘密经营手册(包括机密价格表、行业解决方案、营销策略、模式、操作程序等)的副本,该手册只供乙方本人秘密使用,手册的内容不向雇员或其他人透露。甲方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会向乙方提供对该手册的改进或变动资料,其方式采取增补方式,或者业务通讯方式,或者年度大会方式,视情况而定。作出改动后,乙方将遵照执行。

2.产品的提供

a.甲方应根据乙方需要及时提供乙方所需合格产品。

b.甲方负责对乙方人员的业务指导及售后服务培训。

3.总部培训

甲方将为乙方安排一次开办前的培训,地点在 。该培训工作一旦此特许协议签署后立即着手进行,是强制性的安排,此活动必须在乙方正式开展经营活动之前完成。乙方将负责到 去的交通费和食宿费。

4.后续培训

甲方在其权利范围内有选择地向乙方或其雇员提供随时的附加的培训方案。培训费(包括指导和资料费)由甲方承担。培训期间的其他费用,包括膳宿费、工资和差旅费等,由乙方承担。甲方还可以通过咨询的方式提供培训,方式可以多样。

5.甲方将负责乙方的业务监管工作,包括合同的签订、市场营销策略的制定、行业解决方案的提供、产品的提供、产品的维修、技术支撑、市场管理等工作。对于乙方具体的销售渠道和销售价格,甲方原则上不进行干预,以确保乙方的区域独家营销权。

6.甲方委托乙方举办大型市场促销活动及有关的宣传广告的费用,由甲方负担。

三、乙方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㈠乙方的权利

1.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行使甲方赋予的权利,甲方不得干预。

2.乙方有权获得甲方提供的经营技术和商业秘密。

3.乙方有权获得甲方提供的培训和指导。

㈡乙方的义务

1.乙方应按照营运手册的规定,严格执行甲方的营销政策、渠道管理政策、客户管理政策,主动自觉地维护和规范产品及相关业务市场

2.义务维护特许体系的名誉和统一形象。

3.乙方有义务接受甲方的指导和监督。

4.乙方每月须完成定额 。

四、对乙方的培训和指导

1.在乙方开业前,甲方应进行一次开业前的教育和培训,并指导

乙方做好开店准备工作。

2.甲方应为乙方提供技术骨干人员上岗前的专业培训,并定期进行再培训。在业务指导中,甲方有义务帮助乙方解决经营中的管理和技术问题。

五、各种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1.乙方一次性向甲方交纳加盟金 元人民币,大写: ;特许权使用费 元人民币,大写: 。

2. 乙方一次性向甲方交纳预付货款 元人民币,大写: 。用完后再续。

六、保密条款和限制竞争条款

㈠乙方应将营销手册及为履行本合同所制定或批准的其他资料所含内容列为机密,并使其处于保密状态。除了正常商业经营管理之需要,未经甲方事先同意,乙方不得复制、记录或以其他方式泄露给他人。乙方承诺在整个合同有效期内和合同期满后二年内,不将其所知悉的任何保密的知识、经营方法等向其他个人、组织、公司等透露。

㈡乙方承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以及合同有效期届满后二年内,乙方不从事与甲方业务有竞争性的经营活动,无论这种活动是作为顾问、业主、雇员、股票持有者或其他方式进行的。

七、特许加盟店的转让

未经甲方的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将加盟店转让给他人。否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八、合同的期限、延期、变更、终止

㈠期限:本协议的期限自双方签订本协议之日起 年内有效,前提是乙方不间断的按照本协议的条款进行经营。

㈡延期:如果乙方充分、完全地执行本协议规定的各项条款和履行其各项义务,则本协议可由乙方延长期限,在延长期批准之前,乙方应遵守如下各项条件:

1.乙方向甲方提交申请延长期限的书面通告,此通知应在原协议届满前 天内提出;

2.乙方履行特许协议的现行形式(包括各项条款和补充条款);

3.乙方对甲方及其实体所负各项义务都已清偿,并经甲方认可。;

4.乙方完全遵守本协议的各项条款,包括所有必须承担的费用和其他义务。

㈢变更:任一方均可提前30天向对方书面要求变更本协议有关条款或增加其他条款,但需另一方在 天内书面同意,变更或补充条款方有效。否则,执行原协议条款内容。

㈣终止:

1.本合同在下列条件下自动终止:

a.乙方遭受严重亏损而无力或不可能继续经营;

b.乙方破产、无偿还能力或开始清算程序;

c.乙方财产的主要部分被法院强制执行;

2.协议终止

任一方欲提前终止本协议,应提前 天向对方提出书面申请,双方应在清理全部债权、债务及其其他有关事项后终止本协议。

九、违约责任

1.本协议一经签订,双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违约,如因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违约方应根据造成损失的程度支付人民币 元的违约金。

2.同时,甲方在下列情况下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及赔偿金:

a.未经甲方允许擅自扩大许可商标的使用范围,或与其他商标组合使用;

b.使用除甲方以外其他方的产品,自制仿造产品。

c.未经甲方允许将许可商标在被特许范围外再许可他人或转让、出借、转卖他人制作或使用;

d.自行制作或使用与许可商标相似或变形的商标;

e.不接受甲方依据管理规定进行的监督、或阻止甲方进行检查。

十、争议解决方法

在本协议执行过程中,双方如有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一方均可到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裁决是终局裁决,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

十一、由于不可抗力事件,致使一方在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过程中遇到障碍或延误,不能按规定的条款全部或部分履行其义务的,不应视为违反本合同。本合同所指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十二、其他

1.合同期限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本合同期限届满前 个月,经协商同意,双方可续签本合同。

2.本协议原件一式 份,双方各执 份。

3.本协议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并在国家机关核发乙方营业证照和《药品经营许可证》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连锁经营合同范文3甲方:

乙方:

根据规范经营行为、确保药品质量、提供优质服务、维护人民健康的基本宗旨,现经双方友好协商后签订本合同,以明确双方的责任与义务,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履行各自的职责,共同遵守。

一、合作方式:

1、双方同意由乙方提供资金,甲方提供药品服务、经营技术辅导等,合作从事药品的经营。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即到经营所在地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特许经营连锁店的《药品经营许可证》;乙方在所属地自行办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2、甲方同意乙方使用甲方统一的企业标识,店招为:回春堂药业连锁 店。

二、双方的法律关系和义务

1、甲、乙双方的民事法律地位是独立的。甲方与回春堂药业连锁 店各自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2、乙方须按国家《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为员工办理相应社会养老保险。

3、乙方经营过程中的所有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4、乙方拥有独立的人事管理权、收益权。

5、乙方自行在经营所在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及税务解缴工作,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特别约定

为保证药品质量和服务质量,乙方同意按照甲方提出的以下要求进行经营活动,否则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究法律责任:

1、乙方自负盈亏,甲方不对乙方的经营业绩提供任何保证。

2、乙方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以承包、租赁等方式转让加盟

3、乙方不得擅自变更经营范围、经营地址和经营方式。

4、乙方应遵守甲方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结合本公司的经营实际情况制定出的各种规章制度。

5、乙方必须执行甲方依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规定所制定出的“统一”管理规范:

①统一品牌:乙方必须使用甲方统一品牌,统一使用“回春堂”字号的企业标识,统一的店堂装修格局和模式。

②统一配送:乙方经营的商品一律由甲方统一配送,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在外自行采购商品,若出现类似情况,甲方有权收回乙方自行采购的商品作不合格品处理,并处罚金每一个品种/1000元。

③统一价格:乙方必须实行一货一签制度并按甲方制定的统一销售价格进行销售,未经许可乙方不得擅自调整商品销售价格。

④统一服务:乙方必须使用统一的服务模式、服务用语、服务着装和服务规范。

⑤统一管理:乙方必须遵守甲方统一制定的经营原则、销售策略和管理制度。

⑥统一质量:乙方必须按甲方对药品质量的验收和保管的要求,对药品进行养护,以保证药品质量。

6、乙方在销售过程中所发生的有关顾客投诉等纠纷,甲方有权以公司名义先行处理,但相关责任及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7、乙方除遵守以上特别约定外,还必须严格遵守《质量管理手册》,如有违反,严格按相关处罚条款执行。

四、药品供应价格和费用:

1、甲方按成本价上浮3%的价格向乙方供应经营的商品。另乙方向甲方支付5‰的广告费。

2、商品运输过程中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代为运输或托运的由乙方支付相应的费用。

3、对乙方必须参加的国家药品管理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费用由乙方自理。

4、乙方经营过程中所需要的中西药包装袋、表格、标签等物品,均必须到甲方购买,甲方按成本价供应。

5、乙方向甲方支付GSP软件费20xx元整。

6、特许费用的收取,年销售额(零售价)在30万元以下的免收特许费;年销售额超过30万的,新开店半年以上不足一年的月销售平均达2.5万元以上的,每年收取特许费20xx.00元。

7、变更证照的费用由乙方支付。

8、经营场地的租用和装修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并由乙方自行与装修方协商装修费用金额和支付方式。

五、付款方式:

1、货款以现金方式支付。

2、乙方应在进货前3日内,向甲方提交购货计划。甲方在收到货款后3日内发货。

3、软件费在乙方使用软件的当月交清。

4、广告费和包装袋等物品的费用当月30日前结清。

5、特许费用的支付,年终结算时结清。

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甲方:

1、对新开设的经营场地,甲方向乙方提供经营店铺的选址规划、店堂装修方案;对乙方已有场地者,则由甲方统一提供店招和门面改装方案。

2、甲方协助乙方按国家药品管理部门对药品经营的相关规定完成开业的基础工作。

3、向乙方提供人员培训,为乙方提供业务指导。

4、提供经营过程中所需要的表格、袋子、标签等辅助用品。

5、以乙方交款金额为限并按乙方要货计划提供所需商品,保证质量。

6、为乙方提供GSP软件,指导乙方员工使用并对软件进行维护。

7、协助乙方完善经营所需的相关手续。

乙方:

1、按本合同约定进行独立的经营管理,遵守本合同的全部约定。

2、自行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税费解缴,不得拖欠税款。

3、乙方必须在甲方购进经营用商品,不得在外自行购进商品,并按双方约定的价额支付货款。

4、在加盟经营过程中,应严格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及其它经济性信息,不得向外泄露任何与商品经营和管理相关的信息。

七、退货:

若出现以下情况,乙方有权对甲方配送的药品予以退回:

1、包装不符合质量要求;

2、因渗漏而被污染的;

3、在厂家有退货承诺的条件下,乙方可凭甲方的退货通知向甲方办理退货。

4、对甲方所提供的药品出现上述第1、2两款问题的,乙方应在验收入店时提出、并在3日内清理并退回甲方。退回金额在货款中扣除;逾期未退回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八、合同期限、续签、解除、纠纷处理:

1、合同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计 年。

2、续签:合同期满时,合同自行终止。若双方均有意继续合作,则在本合同到期前30日内,双方将重新签订新的合同。

3、解除:

①双方均可提出解除合同的要求。在解除合同前3个月,应向对方提出书面申请,并在得到双方允许的前提下可以解除本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双方协商处理。

②若因双方中的一方违约造成合同无法继续执行时,双方协商后也可以解除本合同,但违约方须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

4、纠纷处理:双方发生纠纷时,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在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裁决。

九、清算

在双方同意解除或终止本合同前,必须作好以下工作:

1、同义解除15日前,进行清算。

2、乙方自行撤除连锁店的招牌,否则甲方有权委托第三方撤除,且费用由乙方承担.

3、解除加盟合同5天内,乙方退回甲方授权使用的低值易耗物品、有关文件及手册、各种票据及资料等。

十、违约责任:

对双方违反合同规定的,均需向对方支付壹万元的赔偿金。

十一、生效条件:

本合同一式 份,双方各执 份。经经双方签署后生效。

十二、其它约定:如因政策发生变化,应以国家的政策为准。

十三、本合同与所附细则一同使用。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第4篇:进口药品经营管理法范文

一、WTO规则中有关价格和价格管理的基本内容 WTO是以强制性的规则为基础的国际组织。WTO规则的核心是贸易自由化,基础是市场经济制度,规范的对象主要是政府管理的贸易行为。加入WTO,就要遵守并执行WTO的规则。WTO基本规则主要是非歧视原则(包括最惠国待遇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透明度原则和公平竞争原则。 (一)WTO规则中涉及价格的规定WTO有关协议直接规定价格的条款不多。但价格是市场机制的核心,价格问题贯穿于WTO规则始终,在WTO的法律体系框架中,它不仅表现为某些条款所涉及的具体价格规定,更重要的在于这些条款体现了WTO的基本原则和这些原则对成员国在价格政策和价格行为上的约束。除了以上所述非歧视原则等一般规则外,WTO有关价格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点:

1.对低价倾销出口商品的限制。WTO把倾销视为价格歧视行为。《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6条中判定商品倾销的标准是,一国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方式进入另一国的商业领域,并因此对该国国内某个行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或产业实质性威胁,或者严重阻碍该国国内某个行业建立的行为。按照WTO的规定,当倾销行为发生后,进口国可以实施反倾销措施,有权征收反倾销税,征收幅度应为倾销价格与正常价值的差额。

2.对增加出口政府补贴的限制。政府的补贴往往会使出口商以较低的价格出售商品。因此,WTO反对政府对出口的直接补贴,如政府直接补贴给外贸企业,实行外汇留成或奖励政策,在运费、信贷、保险等方面给予低于成本的优惠措施等。但WTO并不一概反对所有补贴,只反对对进口国造成损害或可能造成损害的出口补贴。而对进口国未产生不利影响的非专项性补贴则不加反对,如研究和开发补贴,贫困地区补贴,环保补贴等。

3.对成员国国内最高限价的限制。《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3条第9款认为,对国内货物及服务实行最高限价政策可能会损害其他WTO成员的利益,因而规定实行最高限价要考虑其他国家的利益,并在最大可能范围内避免对其他国家的损害。

4.对国内规费及费用的国民待遇的规定。《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3条规定,成员国的国内税费政策,国内法律、条例和规定,都应对国内外提供的商品和服务一视同仁。另外,《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第15、16、18条中,分别要求我国对生产要素采购、产品销售以及运输等领域货物、服务的价格以及可获得性,货物、服务定价的国籍待遇,产品的出口和内销等方面,要保证非歧视待遇,我国代表也作出了承诺。

5.对政府价格管理方面的限制。《中国加入WTO议定书》第9条规定,①除入世协议允许的政府定价外,中国应允许每一部门交易的货物和服务的价格由市场力量决定,且应取消对此类货物和服务的多重定价做法。②在符合《WTO协定》,特别是《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3条和《农业协定》附件2第3、4款的情况下,可对附件4所列货物和服务实行价格控制。除非在特殊情况下,并需通知WTO,否则不得对附件4所列货物或服务以外的货物或服务实行价格控制,且中国应尽最大努力减少和取消这些控制。③中国应在正式刊物上公布实行国家定价的货物和服务的清单及其变更情况。另外,《中国加入WTO议定书》附件4已经列出了中央定价目录的完整清单。《农业协定》附件2的第3、4款被规定为我国按议定书附件4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附加条件。它规定允许的财政补贴范围为用于粮食安全计划的公共储备费用和用于为穷人提供食品援助的有关开支。同时还规定,政府的食品采购、粮食安全库存的销售都按市场价格进行。

6.有关价格管理其他义务的承诺。在《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中第60、62、64段中,中国在价格管理方面的承诺,一是承诺价格控制将不被用于向国内货物或服务的提供者提供保护的目的。二是承诺自加入之日起,中国将以与WTO相一致的方式实施其现行的价格控制和任何其他价格控制,将考虑GATT 1994第3条第9款所规定的WTO出口国成员的利益。价格控制将不具有限制或减损中国关于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的市场准入。三是中国将继续深化价格改革,调整定价目录的范围,进一步放开价格政策。

(二)WTO规则对价格管理的一般要求

从以上WTO有关价格问题的规定,可以看出,加入WTO以后,对我国政府价格管理提出了以下几点要求:

1.不允许有歧视性的非国民待遇定价和收费。非歧视待遇原则主要通过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的条款体现出来。按照WTO要求,入世后,一是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所有进口产品的政府定价方面,应实施无区别的国民待遇;二是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定价时只针对产品或者服务,价格确定时考虑的相关因素是产品与服务的供求情况、营业成本、对消费者的影响和服务质量的影响,与企业的所有权无关。所有企业和个人在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制定过程中享受同等待遇;三是政府价格控制不能用于对国内产业和服务提供者进行保护的目的,不应当导致出现限制或者损害货物和服务市场准入承诺的效果。

2.公平、公开、公正的价格竞争规则。WTO强调在国际贸易中,国家之间、企业之间是平等互利、公平竞争的关系,要求各成员国要尽最大可能制定公开、公平和无扭曲的竞争规则,而这个规则中最重要的内容之一是价格竞争的规则。

3.价格法律法规和价格政策的透明度。透明度是WTO的重要原则,其目的是防止成员国之间不公正的贸易以保证公开竞争。WTO对价格法律法规和价格政策透明度的主要要求:一是价格法律法规的透明。WTO规定成员方政府有义务在官方刊物上公布国家定价的货物和服务清单及其变更情况,并公布定价机制和政策;二是政府的价格行为的透明。除了那些公布后会妨碍法令的执行、违反公共利益或会损害企业正当商业利益的政策以外,政府的价格管理政策和涉及国际贸易的政府定价规则程序都要保持透明公开;三是价格行政执法行为的透明,查处企业价格违法行为的过程,价格行政执法的程序,案件的审理都要公开透明。

4.以市场形成为主的价格机制。“按照持续发展的目的,最优运用世界资源”是WTO在其宗旨中明确提出的目标之一,而市场机制是实现世界范围内资源优化配置的不可替代的主要手段。在WTO的众多协议中,均限制政府对企业经营的直接支持和干预,如《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农产品协议》等,都对影响市场价格形成的政府措施进行规范和限制。其目的在于使各成员国的企业以真实成本公平地参与国际竞争,引导资源优化配置。WTO虽然对市场形成价格的比重没有明确的规定,也允许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等价格形式的使用,但市场形成价格为主的机制是必要条件,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只应存在于市场缺陷和市场失灵的领域。WTO要求,成员方政府应该开放市场,消除各种贸易障碍,通过降低关税和取消非关税措施促进市场开放,从而保证绝大多数货物和价格由市场形成。

二、加入WTO对我国价格水平的影响

总体上看,加入WTO对我国价格的影响是积极的,对提高价格工作的管理水平是有利的。我国做出遵守规则、开放市场的承诺,有利于深化价格改革,完善价格形成机制,使价格信号更准确及时地反映市场行情变化,进一步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但是,加入WTO既是机遇,也是挑战。一方面,我国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尚不完善,与之相配套的法律法规也不健全,政府价格管理职能和管理人员的观念与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也有许多不相适应的地方,加入WTO肯定有一个与国际惯例磨合的过程,处理不好就会带来一系列问题。另一方面,加入WTO使我们面对一个更广阔的全球市场,引起价格变动的因素增多,如果应对不当,部分商品和服务价格将会面临被冲击的危险,也会影响到我国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因此正确分析加入WTO对我国价格水平的影响是有意义的。

(一)国内价格总水平不会受到大的影响

加入WTO对我国国内价格总水平的影响是多方面的。但从现在的情况看,并不会对我国价格总水平造成大的冲击。因为,第一,我国对开放市场的承诺有一个过渡期。在2005年1月1日前,我国将逐步取消现在对400多项产品实施的非关税措施,包括配额、许可证、机电产品特定招标等。国际市场价格低于国内市场价的商品,其进口的增加会是一个渐进过程;第二,配额承诺只是一种市场准入机会,不是进口义务,进口量的多少取决于市场实际需求。我国买方市场格局近几年很难改变,即使政府放宽配额允许大量进口,企业也未必进口,市场也未必接受。近几年国外商品大量涌入我国的现象不大可能出现;第三,WTO是一个维护公平竞争规则的机构,各成员方均可以利用WTO规则保护本国利益免受不公平竞争的侵害,因而,加入WTO也为利用WTO的多边争端解决机制,去解决随着我国贸易发展而出现的越来越多的贸易磨擦和贸易纠纷,以维护我国的经济利益提供了机遇。我国政府完全可以从保护我国居民人身安全、国民健康等方面,从技术、环保角度限制某些产品进口,维护我国的经济利益。所以加入WTO在短期内对我国国内价格总水平不会造成太大的冲击。

同时我们应当看到,加入WTO后,我国市场开放程度将进一步扩大,部分商品的进口关税将大幅度降低,这就会使一些价格“外低内高”的商品流入国内市场,对国内价格总水平产生一定的“下拉”作用。例如,我国粮食等农产品价格高于国际市场价格,在加入WTO谈判中,我国在农业方面作了承诺:一是增加农产品市场准入机会,将非关税措施关税化,削减关税,对农产品进口管理主要实行关税配额制;二是承诺对农产品价格支持控制在减让基期农产品生产总值的8.5%以内(以综合支持量AMS衡量);三是中国不得对农产品维持或采取任何出口补贴;四是在动植物检疫方面,放宽对美国西北七个州TCK病麦的进口。上述承诺会使今后国内外农产品市场的联系更加紧密,国际市场农产品价格的波动势必影响国内市场。国内外农产品价格将会趋于一致,这将使国内农产品价格面临较大的下降压力。

但是,从另一方面看,加入WTO也改善了我国产品的出口条件,会推动出口贸易的进一步发展,使一些价格“外高内低”的商品出口量增加,从而有利于促使这些商品国内零售价格回升。例如我国纺织、建材、有色、大部分轻工产品以及其他行业的一些劳动密集型产品,生产成本较低,具有比较优势。加入WTO后随着出口环境改善,可以扩大出口,改善国内供需矛盾,稳定国内市场价格。这些都会对国内价格总水平产生一定的“上拉”作用。综合“下拉”和“上拉”的因素,从总体上看,入世不会对国内价格总水平有太大的影响。

(二)部分商品和服务价格将会面临冲击

根据中国价格监测中心等部门提供的2000年5月国内外市场批发价格资料,对比64种主要进出口商品的国内外批发价格,其中国内商品价格高于国际商品价格的有42种,占对比商品总数的66%,国内商品价格低于国际商品价格的有22种,占对比商品总数的34%。这组数据告诉我们,国际市场价格对国内市场的压力仍然很大。加入WTO后,将对国内部分质量低、成本高、竞争力差的商品和服务价格产生重大影响。如果应对措施不当,其价格将面临被冲击的危险。

第一,对部分进出口商品价格的冲击。这主要表现在国内商品价格高于国际价格的产品上,如农产品中的粮食,工业产品中的汽车等。国内商品价格高会使进口同类商品赢利大,从而导致过量的进口,不仅会使国内部分市场丢失,而且会导致国内市场供过于求的矛盾加深,而严重的供过于求又必然冲击国内产业部门的生产;由于价格高,这些商品就缺乏出口的竞争力,影响我国的出口创汇,进而影响国际收支的平衡,加大人民币汇率贬值的压力。同时,国内外价差大的商品,由于有利可图,从而走私也特别严重,造成的经济损失更为严重。

第二,对部分第一产业价格的冲击。目前我国第一产业中许多农产品不具有比较竞争优势,加入WTO后,影响我国农产品价格的几个不利因素有:首先我国农业生产规模小,劳动生产率低,生产成本高,而发达国家在生产率、资源、技术、市场营销管理和资金上都具有明显竞争优势。其次目前发达国家对农业的支持水平仍将维持较高水平。《农业协定》虽然对削减国内支持作了规定,但由于发达国家减让基期的农业保护水平很高,削减后农业补贴金额仍较大。如美国综合支持量AMS(综合反映一国对农业支持的综合性指标)削减20%后,每年仍有191亿美元用于国内农产品价格支持,欧盟高达796亿美元,日本也有283亿美元。而我国减让基期的综合支持总量据专家测算为-1.1。第三,出口补贴是增加产品出口竞争能力的重要手段,《农业协定》虽对其进行约束和削减,但由于部分成员有巨大的基数,削减后仍可使用大量的出口补贴。如美国减让后的每年出口补贴仍达近6亿美元,加拿大3.6亿美元,而我国今后对农产品将不再使用任何出口补贴。因此,这诸方面的不利因素使加入WTO后我国农产品价格形势不容乐观。

第三,对部分第二产业价格的冲击。我国第二产业部分工业产品劳动生产率低,技术含量低,本身就缺乏竞争力,而入世后随着分销和零售市场开放,流通环节竞争加剧,国外商家通过先进的物流管理思想和手段参与国内市场竞争,会促使国内工业品价格的进一步降低。此外,入世后各种国际贸易摩擦对中国工业品市场价格也会产生一定影响。这种冲击主要集中在高加工度和技术密集型产品上。例如工业产品中的信息技术产品,根据《信息技术协议》(ITA)规定,“入世”后几年内会大幅度降低关税,2005年后甚至实行零关税(去年关税为12.47%,今年3.4%,是入世后关税降的最大的商品。100多种电子信息产品中已有一半是零税率)。如果不采取正确有力的措施,将逐步对我国的产品造成大的冲击。再比如药品价格,由于《知识产权保护协定》限制了对国外专利新药的仿制,国外新药在缺少竞争对手的情况下,可能形成新的垄断,价格有上涨的趋势。国内药品企业必须通过购买技术或专利才能进行生产,这又增加了企业的生产成本,如果没有有效的应对方略,国内药品价格将面临严峻的考验。

第四,对部分服务业的价格和收费的冲击。按照WTO《服务贸易总协定》的规定,要求服务贸易市场开放,这会导致国内服务贸易市场份额的部分丢失,再加上服务贸易市场和价格调控的特殊性,即既没有关税手段,又不可能通过储备来调节余缺,从而加入WTO对国内服务价格的影响特别大。受较大冲击的主要是金融、保险和电信业。因为这三种行业在我国有以下特点:一是对外开放度较低,垄断经营程度高,竞争能力较弱。二是利润水平较高。根据20世纪90年代的统计,金融保险业的利润率曾高达49%,电信业的利润率也高达33%,大大高于第三产业的平均利润率24.6%的水平。三是服务质量低,价格和收费高。外国企业以质高价低提供替代,必然会带来很大冲击。四是资本和技术密集程度高。在这一领域我国劳动力资源丰富而资本、技术缺乏的基本状况一时难以改变,因此,与外企竞争处于弱势。

总体看来,加入WTO可能导致我国部分商品和服务的市场价格的波动,增加价格宏观调控的难度。一是部分商品和服务价格将受到冲击,目前的市场格局和利益格局将被打破。二是国内市场价格受国际市场价格波动的影响增大,国际油价的频繁变动引起国内原油和成品油价格频繁调整就是明显的例子。三是外商的大量进入,可能会使垄断价格、低价倾销、价格欺诈等不正当竞争的价格行为有增多之势,某些商品和服务的价格秩序可能在一定的阶段会出现一定程度的混乱。特别是在我国价格法律体系还不完备的情况下,维护公平竞争的价格秩序任务艰巨。

(三)我国价格工作总体具备了迎接入世挑战的能力

入世既带来了机遇,也带来了挑战,甚至还有着一定的风险,但总体上看,我国价格工作具备了迎接入世挑战的能力:

第一,从价格开放度上看:WTO规则体系的基础是市场经济,只有实行市场经济或向市场经济转轨的经济实体才能加入WTO,也只在市场形成价格为主的体制下,价格工作才能适应入世的要求。我国改革开放以来,一直沿着放开价格的思路进行价格改革。到2000年底,我国市场调节价的比重,在社会商品零售总额中为95.8%,在农产品收购总额中为92.5%,在生产资料销售总额中为87.4%,已经达到甚至超过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水平。2001年7月4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家计委公布了根据《价格法》的规定制定的《中央定价目录》,将国家计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定价的商品和服务限定为13种。截至目前,已经有1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公布了地方定价目录,政府定价的品种大大减少。如果按新目录测算,市场调节价的比重会更高。可以说我国已经基本完成了计划价格机制向市场价格机制的转变,初步建立起了以市场形成价格为主的机制。这意味着我国的绝大多数商品和服务已经参与了国际国内的市场竞争,建立在这个基础上的价格工作,从某种程度上讲,已经与世界接轨。

第二,从法律法规上看:我国1997年就制定公布了《价格法》,以法律形式保证了国家宏观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把政府定价限定在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资源稀缺的、自然垄断经营的、以及重要的公用事业和重要的公益的少数商品和服务价格,也就是严格限定在市场失灵的领域,保证绝大多数商品和服务价格都由市场形成。《价格法》无论是对于市场价格行为还是对于政府价格行为,都有了明确的法律约束。且符合国际通行的价格管理原则。同时近年来,我们还围绕着《价格法》,制定和完善了一系列的价格法规,使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价格法律体系初步建立,也为我国执行WTO规则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

第三,从政府职能上看:近年来,我国以《价格法》为中心,制定实施《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政府价格决策听证暂行办法》、《国家计委价格审议委员会工作规则》等,定价程序规范化,定价过程民主化,透明度和科学性大大提高。并已经按照加入WTO的承诺,在《中国物价公报》上公布价格政策,符合WTO的透明度原则。无论是政府管理价格的职能,还是政府定价的程序和方法,都基本适应了WTO的要求,做到了与国际惯例相接轨。

第四,从价格管理原则上看:2001年,《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统一涉及境内外双重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1]523号),对仅存的8项对内对外双重收费标准-以对内的收费标准为基础,实行统一的收费标准。至此,境内外双重价格和收费标准的情况完全消除,WTO要求的非歧视性原则已经在我国的价格管理中得到了较好的落实。

因此,从总体上看,我国已经初步具备迎接入世挑战的能力。在加入WTO谈判过程中,价格管理体制始终没有成为入世谈判的主要障碍。我国曾在1997年应世贸组织谈判各方的要求提供过《国家定价清单》,列出22种商品和11项服务,各方均已接受,未再对我国价格管理体制提出疑议。在2001年7月第16次中国工作组会议审议中国加入WTO议定书的时候,适逢我国公布《中央定价目录》,引起WTO中国工作组成员的关注,有些成员希望了解有关背景情况。由于我们公布的中央定价目录比提供的国家定价清单范围小得多,稍加解释即被理解,后将《国家定价清单》调整为《中国加入WTO议定书》附件4的内容。

三、加入WTO对我国价格工作的新要求

加入WTO使我国更进一步融入经济全球化进程之中。价格可以更直接、更客观地反映国民经济活动的内在变化,预示经济的基本走势,价格杠杆将更灵敏、更准确地反映市场供求与成本。我国国内市场价格水平、商品和服务价格领域的市场化程度、政府对市场价格管理的方法等势必发生更深刻的变化。虽然我国价格管理与WTO的要求基本适应,但由于体制、法律、职能和观念等原因,加入WTO仍然会对政府的价格管理提出新的要求。

(一)对价格管理内容的新要求研究和重新认识我国价格管理的对象、管理内容,是加入WTO以后必须重视的问题。在以往的价格工作中,我们在放开价格,创造市场机制正常发挥作用的条件方面,作了大量工作,政府价格管理“越位”的问题基本解决。但是,加入WTO以后,却进一步显露出我们在价格管理中存在着许多“缺位”、“不到位”问题,政府价格管理必须增加新的内容,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第一,要加强对全社会多种经济成份的企业,特别是外资企业的价格管理。过去我国所有制形式单一,价格管理主要是面向国有企业开展工作。随着经济成份的多元化,特别是入世以后,外资企业会全面地进入我国的经济生活,他们对价格调整经济利益的功能认识更为深刻,对价格管理的要求更高,更加关注政府定价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而我们却缺乏面向他们开展工作的经验,如何适应新的管理对象的要求,应当成为价格工作的一个重要内容。

第二,要更加关注国际市场价格。我国经济对外依存度比较低的时候,我国价格波动主要受国内供求变动影响。制定价格政策,基本立足国内,价格调控主要局限于国内市场,对国际市场价格波动给国内市场价格的影响重视不够。但加入WTO以后,我国经济的对外依存度会进一步提高,国际市场价格波动必然对国内市场产生重大影响,政府进行价格调控不仅要掌握国内市场行情,还要及时了解国际市场行情,综合分析预测国内外市场价格变化趋势,这也是我们以前很少做过的。

第三,政府定价要严格对成本的审查。《价格法》规定政府定价要考虑社会承受能力、供求状况和社会平均成本。但由于长期以来我国实行的是全民所有制,定价对象主要是国有企业。因此,在实际操作中,政府定价考虑比较多的是社会承受力和供求关系,成本并不是我们严格审查的最主要问题。对于许多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我们并没有真正掌握成本状况,定价常常是使用企业提供的数据,并通过与企业的谈判来制定的。而入世以后,面对着WTO的规则要求,政府定价中再不严格成本审查,定价的科学性将难以保证,无法面对国内外的经营者。严格成本审查不仅应当成为我们工作的新内容,而且在定价成本审查的法律依据、成本审查标准、成本审查队伍等方面都有许多新的工作要做。

第四,继续强化“定规则、当裁判”工作。这个问题我在不同场合讲过多次,但从入世以后的工作要求来看,这个问题更具有现实性和紧迫性。规则不健全,裁判不到位,都给我们应对入世挑战带来困难。所以如何继续把工作的重点从“定调价”为主转变到“定规则、当裁判”为主上来,仍然是我们应当努力探索的工作内容,也是迎接入世挑战的新要求。

第五,加强对服务和要素价格的管理。过去,在物质产品匮乏的历史背景下,经济工作是围绕着解决物质产品供给进行的,价格管理也主要集中在商品价格上。但到了90年代后期,物质产品出现了结构性的过剩,与市场经济相适应,政府管理的价格愈来愈少。现在紧缺主要集中服务和要素的供给上,如教育、旅游、医疗卫生、保健,以及资金、技术、人才等。由于这些领域大都带有一定的垄断性,因此也在不同的程度上保留着政府定价或政府制定收费标准的方式。但是由于价格管理工作长期把重点放在商品价格的管理上,我们对服务领域的价格和收费缺乏深入研究。例如,高等教育成本究竟是多少?对知识分子劳动的价值怎么评估?这都是技术性非常强的问题。而入世以后进入我国服务领域的外资将愈来愈多,我们必须从从管理物质产品价格为主转为更加重视管理服务价格上来。

(二)对价格管理方式的新要求

内容决定形式,不同的价格形成机制必然要求与之相适应的管理方式。特别是加入WTO以后,增加了许多新的工作内容,工作方式也应该有所变化、有所改革。从目前看,这种管理方式的转变主要应当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由行政审批式管理,转变为科学的制度化管理。主要依靠行政审批管理经济生活是计划经济的特点,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它的弊端日益显现。一是管得过多过滥。二是随意性大。三是容易滋生腐败。所以在价格管理方式上,主要依靠行政审批式的管理必须改变。首先,要建立科学的管理程序。从法律上讲,程序的科学才能保证实体的科学。譬如过去的审批价格是按行政层级进行,现在是要依据法定的程序审批。通过听证、专家评审、集体审价等,以此来保证定价结果的公平。其次,要有科学的制度保证。程序科学以后还要制度化。程序虽然科学,但是没有制度保证,随意性大,不能持续地做下去,仍然达不到预期的效果,所以这几年我们加强了对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工作。再次,要严格执行制度。要解决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格的问题。真正这样做了,价格管理工作才能适应入世的要求。

第二,由封闭式管理转向开放式管理。长期以来,在价格管理的形式上,主要是通过“红头文件”进行内部运作。在价格几乎是政府全面管制的时期,封闭式的管理方式是可行的。但现在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一是价格由政府严格管制,转向绝大部分价格放开由市场形成。二是随着群众民主参与意识提高,实行政府定价的价格也已经由政府部门的内部操作,转向全社会成员以不同方式参与。三是加入WTO也要求所有价格制定的过程和结果都必须公开、透明。所有这些都决定了价格管理必须由封闭转向开放。近年来,我们在价格管理的公开性方面进行了一些有益探索。比如,建立听证制度,重要商品调价要听取消费者意见;新闻会制度,重要的调价和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重要案件,也要向社会公布;价格决策专家咨询制度,面向社会听取专家意见;价格公告制度;建立各种各样的社会监督网络,聘请义务监督员等等。这些都是由封闭走向公开的重要尝试,在这方面我们还处于起步阶段,还要进一步完善这些制度,并进一步法制化。

第三,从单纯依靠行政系统管理价格,转更加重视动员全社会力量管理价格。入世以后,价格管理的内容大量增加,而且管理难度也大大提高,但机构改革却使行政管理力量大量减少。这就要求我们必须转变管理方式,要从传统的依靠系统内的管理力量进行管理的思路中解放出来,像许多企业一样,在全社会配置工作资源。如借用协会、中介机构、专业部门、媒体和专家、相关技术人员的力量等。这也是入世以后对价格管理方式的新要求。

(三)对价格管理依据的新要求

WTO强调各成员国要制定公开、公平和无扭曲的竞争规则,用法律而不是用我们习惯的“红头文件”来约束政府的行政行为。具体到价格部门来说,就是要依法行政,依法管价。但长期以来在价格管理上,主要的管理方式是在行政上进行上级对下级的人对人的管理,是行政部门依靠指令性计划和文件,对管理对象进行的单向管理,依靠人管人,依靠文件管事。在一定的意义上,上级管理部门对下级和企业具有几乎没有约束的自由裁量权。这种管理肯定是不符合WTO规则要求的,因为法治是市场经济的基础,是一切经济活动运作的基本原则。政府价格管理也必须遵循法治的原则。这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价格工作与计划经济条件下最大的区别。譬如我们现在仍然做着许多定价的工作,但同过去定价的区别就在于,同样是定价,过去主要是靠人定,而现在主要是靠规则定。过去和现在都搞价格检查,但区别就是过去的检查,人有更多的自由裁量权;而现在的检查,受各种各样的规定和制度约束,使检查行为比较严格地控制在法律的规定之中。检查中更多的是靠法律的威慑,靠法定的程序,而不是主要靠人的作用。

依靠法律和法规来管理价格和价格行为,“人”必须依“法”行事。这无论从思想观念还是从实际工作上,都给我们的价格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

四、转变职能,迎接加入WTO的新挑战

面对着加入WTO后对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新要求,如何及时转变职能,做好工作,迎接挑战,是我们必须思考的重要问题。

(一)建立和完善法律法规,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面对加入WTO的挑战,我们围绕着《价格法》,在建立规则方面已经做了大量的工作,为依法行政,适应入世需要奠定了基础:一是制定了规范市场价格行为的规则。二是规范政府定价行为的法规体系基本建立。明确了政府定价的范围,规范了政府定价程序,改革了政府定价办法并且制度化。三是约束价格监督检查行为的规则基本配套,“当裁判”基本有法可依。四是根据WTO一般原则,对1980年以来关于价格管理的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保留其中的166件,进行修改的51件,予以废止的124件。与WTO规则不一致的法规和有关条款基本上已经废除。

但是我们应当清醒的看到,我国的价格管理法制化的工作与加入WTO的要求还有着相当大的距离。今后要在前段工作的基础上,加强和完善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是继续制定、修改法律法规,完善法律体系,提升现有法规和规章的层次,用法律保证价格行为与WTO的规则相一致。面对入世后的新情况、新矛盾,许多新的规则还没有相应建立。例如,制定列入中央定价目录的商品和服务价格,需要审核企业成本,但是审核企业成本有哪些程序规定,哪些项目构成定价成本,哪些项目不能进入定价成本,判定成本合理性的标准是什么等等;还譬如如何区别价格自律和价格同盟,都需要新的立法来规范。另外,近年来国家计委发了一些委令,但从实际工作需要来看,仅有部门规章是不够的,还要提升现有法规和规章的层次,增强约束力。还要研究完善《价格法》,制定《国家行政机关收费管理条例》等。

二是严格依法办事,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特别是涉及WTO规则要求的价格管理行为尤其要注意这一点。首先,在制定定价目录时要注意WTO《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的“7.定价策略的要求”,严格遵守程序,防止随意扩大管理范围和内容。其次,对符合《价格法》规定的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制定定价原则和定价办法,严格按规则定价。第三,要依法规范定价行为,实行价格听证,专家论证和集体审议制度,加强成本管理和审核,提高定价的科学性和透明度。第四,价格监督检查要依法进行,依法检查,依法处罚。

三是加大对违法行政行为的查处力度,提高依法行政的严肃性。这是加强内部监督的措施,也是提高依法行政自觉性的重要途径。现在一些地方在入世以后,仍然不能自觉和遵循WTO规则的要求,譬如继续实行歧视性价格政策等,搞地方保护;价格政策不透明、随意增加政府定价项目,擅自提高定价项目的标准等。我们要通过对这些违规行政行为的查处,来提高整个价格部门的依法行政观念和依法行政水平。

(二)加强和改善宏观管理,提高价格调控水平

1.综合运用经济手段,调控价格总水平。

加入WTO后,国际国内两个市场的关联度将大大增强,政府在进行价格宏观调控时,不仅要面对国内因素,更要面对国际因素,而国际因素往往是难以控制甚至是不可控制的,从而加大了价格宏观调控难度。如何建立有效的价格调控手段是急需解决的一个重大问题。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采取的是政府主导型的市场经济模式,WTO的基本原则和运行机制对我国政府职能在体制转型中影响重大。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价格的宏观调控体制是价格宏观调控目标、调控手段、调控方式、调控组织制度的总和。调控的目标就是保持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调控的手段以经济手段、法律手段为主,以行政手段为辅;调控的方式以间接调控为主,间接调控与直接调控相结合,宏观调控与微观调控相协调;调控的依据就是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调控的组织是政府宏观调控部门以及相关经济部门。加入WTO,要求我国政府在经济管理规则、组织和协调市场经济有效运行方面与世贸组织规则接轨,认真落实入世的价格承诺,按照符合世贸组织规则要求的方向完善我国价格调控体系建设。

1989年以来,我国先后战胜了严重通货膨胀,克服了通货紧缩的趋势,调控价格的水平不断提高。如果说80年代末,在解决通货膨胀的时候,我们还比较多的使用了行政手段,那么在 1997年以来,我们在克服通货紧缩趋势的时候,则主要是靠经济手段:如运用金融政策——连续下调存贷款利率,增加了货币供给;财政政策——发行国债,扩大投资;提高公务员工资,提高消费水平;税收政策——加强出口退税,实行“免抵退”,刺激出口;降低证券交易税,刺激股市,以扩大直接融资;减免农业税,减轻农民负担,提高农民消费能力;征收利息所得税,鼓励居民消费;价格政策——全面提高服务领域的收费水平,既调整价格矛盾,又刺激了短缺的服务业供给;这些措施,使我们不仅战胜了东南亚金融危机的冲击,使价格总水平保持了相对稳定,而且保持了国民经济的快速增长。虽然这在一定的程度上说明我国价格调控机制日渐成熟。但我们还不能就此证明我国的价格调控已经完全适应WTO规则的要求。从狭义的价格调控角度来看,还需要加强:

一是加强对国内、国际市场价格波动、主要商品价格监测及预警工作。在经济开放度不大的情况下,价格调控中不需要过多的关注国际市场价格波动对国内市场物价的影响。加入WTO后,国内、外市场商品价格逐步形成紧密联系,进行价格调控,不仅要掌握国内市场行情,还要及时了解国际市场行情,科学地分析预测国内外价格变动趋势,在制定政策时,要统筹协调进出口与国内市场的价格关系。这就需要实行对国际市场的价格监测,定期为制定价格政策和价格决策提供价格信息。要建立价格安全预警系统,对价格运行的全过程进行全方位的监测,并对可能出现的风险和危机提前发出警报。

二是要增强价格调控能力,提高抵御风险水平。加入WTO以后,由于国际国内市场的联系更为紧密,价格风险更大。为此,要完善重要进出口商品的物资储备和价格调节基金制度,以减轻国际市场突变对国内物价的影响。当市场价格出现暴涨暴跌时,有足够的价格调节基金、重要商品储备制度等经济手段调节供求和价格,减缓市场波动,矫正和弥补市场机制缺陷,维护国家的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三是要提高对调整价格和出台价格政策科学性的把握,服从和服务于宏观调控的需要。这几年我们利用价格指数较低的时机,加快调整了一些服务业领域的价格,实际效果是好的。但这些价格的调整,更多的是地方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站在部门的角度上,主要是为解决价格矛盾而进行的。缺乏从宏观的角度,考虑刺激服务供给的需要去进行价格调整。虽然同样是调整价格,指导思想不同,操作的过程、力度和做法会有很大的不同,在对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的影响上也是不一样的。因此,适应加入WTO的要求,价格主管部门应当进一步增强全局观念,从国民经济全局的高度做好价格调控工作。

2.注意把握和调整重要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政策。

面对着部分商品和服务价格可能面临的冲击,对于一些涉及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我们更要注意把握和调整其价格政策。特别是对于一些关系国计民生或产品关联度比较大的商品,更要十分注意,如:

一是农产品价格。制定农产品价格政策要从保护农民利益出发。加入WTO后,我国承诺对农产品的价格支持控制在农产品生产总值的8.5%以内,要充分利用这一支持空间,完善粮食价格政策。配合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改进补贴方式。要加大农产品优质优价的政策力度,促进农业结构调整,提高国际竞争力。要加强农产品价格信息工作,引导农民以国内外市场需求为导向安排生产。同时为应对突发性国际市场价格剧烈波动对国内市场的冲击,要健全和完善储备制度以及调剂吞吐的能力,做到有效平抑短期价格波动。

二是医药价格。2001年,全国医药工业总产值2188亿元,占全国工业总产值的2.3%;重要医药商品进口额33.3亿美元;2000年全国医疗机构总收入2097亿元。医药工业已经是工业的重要行业,医药消费支出在居民消费支出中所占比重也越来越大。由于药品消费的特殊性,医疗服务的公益性,决定了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不可能完全依靠市场进行调节。入世后,各地在制定药品价格政策时要消除地方保护,开放国内市场;要创造良好的竞争环境,提高国内企业的竞争力,并能够在竞争中求得发展。要改进进口药品的定价办法,国内能够生产的进口药品,要依据国内市场价格,比质比价,国内不能生产的专利药,要依据经济水平相同程度国家市场价格和同类药品价格制定。政府定价中引入竞争机制,按社会先进成本定价,促进企业调整产品结构。

三是铁路运价。目前我国铁路运输实行政企合一的经营管理体制,运输企业承担了大量本应由政府承担的公益性运输、政策性运输,这些运输任务享受优惠的运价政策,所产生的亏损通过运输其他货物的盈利交叉补贴。加入WTO后,这种交叉补贴很容易引起外国企业的异议。所以我们要配合铁路体制改革,抓紧研究将铁路建设基金并入基本运价的思路,逐步取消各种公益性运输、政策性运输的优惠运价政策,按WTO规则的要求理顺运价关系。

四是服务收费。要加快国内服务价格改革,充分利用《服务贸易总协定》给予的过渡时间,制定和调整入世后国内服务贸易的价格政策。放开大部分竞争性的经营服务收费,增强服务行业的竞争力,健全服务价格的规则,规范服务价格行为,打击价格欺诈和暴利,取消价格歧视行为等等。以电信为例,目前我国电信行业部分价格偏高。加入WTO后,电信行业竞争加剧,外商的压价竞争使电信资费会有所下降。因此,从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加强价格管理的角度,要尽快放开已经形成竞争的增值业务资费。同时要尽快建立电信普遍服务基金,对电信企业占用电信网络码号资源征收资源占用费,保证普遍服务和国有资源有偿使用。

3.研究和利用规则,保护我国弱势产业发展。依据WTO的有关反倾销条款,我们应当抓紧建立价格保护体系,保护民族工业和幼稚产业的发展。当某一缔约国的价格倾销行为对国内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产生了冲击,进而对国内产业造成重大损害时,就要积极运用WTO有关反倾销协议来规制其他缔约国对我国的价格倾销行为,以保护国内产业发展。今后价格部门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工作。要研究国外大型跨国公司的经营和价格策略对国内市场的影响,要抓紧研究完善制止低价倾销、价格垄断和价格欺诈方面的具体法规,防止国外经营者利用不正当手段独占国内市场。对已经放开价格的行业,要引导行业组织加强价格自律,特别是对具有出口优势的产品如服装、鞋帽、玩具、普通钢材、彩电、建材、有色金属等的价格协调,改变国内企业多头出口,在国际市场上自相压价,损害国家利益,并遭致国外反倾销调查的情况,维护国家利益。

积极运用补贴和反补贴措施协议完善保护价格政策。一方面充分利用WTO的补贴措施协议,提高我国商品的价格竞争力。另一方面,要积极采取反补贴措施,如征收反补贴税等,间接提高国内产品价格的竞争力。在遵守世贸组织农业规则的前提下,以增强我国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为中心,从补贴农产品流通领域向补贴农业生产领域转移,从保障农业生产型补贴逐步向增加农民收入型补贴转移。有选择地引入“绿箱”补贴政策。我们要结合国情,建立必要的价格支持体系。对于对国家利益有重要影响的大宗进口战略性产品,如食糖、石油、天然橡胶等,为了防止不必要的进口冲击,也应当采取必要的宏观调控措施,保持价格的基本稳定。

(三)转变观念、改进作风,提高价格管理水平

一要树立市场观念。WTO要求成员方政府力促产品在公正、公开、平等环境中自由竞争。为此,在市场竞争不充分、信息不对称的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在促进竞争、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改进价格管理等方面狠下功夫。对逐步趋向由市场形成价格的商品和服务价格要坚决放开;对仍不同程度存在垄断现象的商品与服务价格,政府要设法促进竞争,加快市场形成价格机制的建立与完善。

二要树立全局观念。加入WTO后,要把价格工作放到经济工作的全局甚至更广的范围中去考虑。比如,在“国民待遇”问题上,政府价格部门不能只看到外国产品、服务价格和收费有非国民待遇的一面,也要看到其有超国民待遇现象的一面。在进行价格宏观调控时,不仅要考虑国内因素,而且还要更多的考虑国际因素。在制定价格政策、实施价格控制时,既要考虑局部利益,又要考虑整体利益。在进行价格监管时,既要照顾眼前利益,又要照顾长远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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