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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政策与法规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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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政策与法规

第1篇:教育政策与法规范文

1.加强特殊教育立法的必要性

1.1 受教育权是残疾人生存与发展的基本权利

受教育权是《世界人权宣言》以及各国法律所承诺的公民基本权利。对于残疾人而言,教育更具有非同寻常的意义。正如邓朴方所言:能否受教育意味着残疾人能否在事实上得到生存的权利,能否掌握自己的命运,摆脱在社会生活中沉底的境,由社会负担变为社会发展的动力。1987年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数据显示:我国残疾人口中将近70%是文盲和半文盲,而同一时期,我国残疾人中依靠政府、集体救济和家庭供养的比例也近70%。两个比例的惊人接近决非偶然,它表明教育不是残疾人的奢侈品,而是必需品。残疾并不是残疾人遭遇歧视和贫困的终结原因,残疾而又缺乏教育,才使他们永远摆脱不了贫穷和歧视。确保残疾人受到合适的教育,是使他们摆脱依靠社会、他人“输血”,増强自身“造血”功能的唯一途径,是其获得平等、参与、共享能力并真正享有人的尊严的基本保证。

就社会而言,残疾人的教育状况也将直接影响一个国家的教育以及人口素质的整体水平。依据短板理论,一只木桶的容量取决于最短的一块木板;一根锁链的强度取决于最弱的一环。因而,残疾人受教育权的实现程度通常是一个国家教育水平与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

1.2 残疾人受教育权实现的现实困境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特殊教育事业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残疾人受教育的状况有了很大的改善。残疾人文盲率从1987年的66.37%下降至2006年的43.29%,残疾学龄儿童入学率从不足6%上升至63.19%,而且残疾人受教育的程度也有了很大提高。表现在每10万残疾人中具有初中文化程度的人数从1156人上升至15039人;高中文化程度的人数从1165人上升到4893人;接受大专以上高等教育的人数从287人上升至1139人。这些成就来之不易,需要我们倍加珍视。但与我国社会发展的整体水平以及教育的平均水平相比,残疾人受教育权的实现程度还很低。2001年,我国残疾儿童学前教育入学率比非残疾儿童低26.63%;2005年残疾儿童义务教育入学率比非残疾儿童低17.08%,2001—2004年,残疾儿童义务教育綴学率比非残疾儿童高15.22%且呈上升趋势;截至2006年底,“全国30万以上人口的县中,仍然还有493个县没有特殊教育学校。”残疾人高等教育的状况更不乐观。据统计,近年来我国每年约有4000名残疾人进入高校接受高等教育,而同一时期,我国普通高校年招生数均超过400万,残疾大学生不足千分之一。2006年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数据显示:我国现有残疾人口8296万,约占全国总人口的6.34%9。如果进一步考察特殊教育尤其是随班就读的质量,会发现差距同样显著。为防止差距的进一步扩大,为更好地促进和保障残疾人的受教育权利,迫切需要加快立法进程,加大保障力度。

1.3 法律对于残疾人受教育权的特殊保障

在现代社会,权利的保障主要是通过法律实现的。残疾人作为社会上最脆弱,权利最易被忽视、被践踏的群体其权利的实现更仰赖法律的特殊保障。法律对于残疾人受教育权的保障作用主要表现在:第一,以立法的方式将残疾人接受教育的正当要求法定化,确认受教育是残疾人应该享有的法定权利,而非恩赐、施舍或奖励。而权利的法定化是权利主体真正享有权利的前提与关键;第二,确认残疾人与非残疾人享有同等的教育权利,使残疾人获得形式上的教育平等权;第三,认识到“平等权利的抽象赋予”决不意味着所有人实际上都享有实现权利的手段,“形式平等在现实的差别面前会造成广泛的不平等”,进而确认特别扶助原则,通过倾斜性保护为残疾人受教育权的实现提供“强大的制度依托和现实保障”,以追求教育的实质平等。

回顾历史,可以发现:法律对于特殊教育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推动作用。1975年美国颁布了对特殊教育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所有残疾儿童教育法》,该法“极大地促进了美国特殊教育的发展,使残疾儿童受教育的人数由22万多人猛増到370多万人(1977年)”。并且特殊教育的质量有了很大提高。英国特殊教育在从隔离走向融合的过程中,著名的《渥那克报告书》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不仅开启了英国融合政策的大门,还直接影响了此后的教育立法。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特殊教育事业的快速发展与长足进步,固然得益于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但《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教育条彳例〉等法律法规的颁布与实施是更为直接的原因。

1.4 我国现行特殊教育政策法规存在的不足

如前所述,我国现行的特殊教育政策法规在推动特殊教育发展的过程中发挥过极为重要的作用,但与特殊教育的发展要求相比、与残疾人的教育需求相比,还存在着明显的不足,主要有:第一,相关条款分散,法的级别不高,尤其缺乏核心的《特殊教育法》,权威性不强;第二,宣誓性的语言过多,部分条款用词空泛,可操作性不强;第三,存在明显的程序瑕疵,加之问责不严,缺乏应有的强制性。这些不足直接影响其实施绩效,并制约着特殊教育的进一步发展。

关于现行特殊教育政策法规的贡献及其存在的不足,学界评价大体一致,但论及制定特殊教育法,看法不尽相同。一种意见主张暂不制定特殊教育法,而是修订残疾人教育条例,増加细则,使其更具操作性,待条件更为成熟时再出台《特殊教育法》。理由是:目前特殊教育的主要问题是已有政策法规未得到很好落实,加之我国社会正处在转型期,变化太快,地区差异甚大,学科本身也不够成熟,尤其缺乏足够的专业人员和本土化的系列工具,在这种情况下立法,可能导致朝令夕改。另一种意见认为应该尽快制定《特殊教育法》,因为现行特殊教育政策法规存在上述不足,已难以很好地规范和推进特殊教育的发展。客观地看,我国现行特殊教育政策法规确实存在实施绩效差的问题,但之所以实施不力,相当程度上源于现行政策法规缺乏权威性、可操作性以及强制性等缺陷。至于专业人员的培养以及本土化工具的研制,更需要通过加强立法才能真正提上议事日程并落到实处。为避免出现朝令夕改,法律可以原则一些,同时出台实施细则。但以社会变化快、学科发展不够成熟而延缓立法,其理由不充分。

2.制定特殊教育法的可行性

2.1 制定特殊教育法的国际背景

上个世纪80年代以来,残疾人普遍的弱势地位与边缘化状态及其给予世界的影响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为促进和保障残疾人平等权利的实现,为世界的和谐发展,残疾人权利问题得到前所未有的重视。残疾人应该享有平等的权利并获得充分的发展,法律是残疾人权利的最基本的制度保障成为各国共识。其积极成果集中体现在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中,公约确认以权利为本促进发展,进一步消除残疾人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和发展的障碍,为我国残疾人事业的发展创造了有利的国际环境,也为特殊教育立法提供了极好的机遇。

2.2 制定特殊教育法的政治基础

坚持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执政理念,表明国家愿意承担更充分地保障残疾人受教育权的义务,新《义务教育法》的颁布与实施显示国家正从法律层面保障义务教育向更为均衡的方向发展。其中对特殊教育对象、政府责任、特殊儿童、少年的受教育形式、教师待遇、经费保障、法律责任等均有更为明确的规定。它要求各级政府建立健全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保障制度,促进特殊教育与普通教育的协调发展。所有这些不仅为特殊教育的发展提供了难得的机遇,也为在此基础上加强特殊教育立法,进一步促进和保障残疾人受教育权利奠定了坚实的政治基础。

2.3 制定特殊教育法的经济基础

“国家是公民受教育权的首要承担者以及权利的终极求助者”,公民受教育权的享有要求国家承担积极的义务,因而,国家保障公民受教育权的范围与程度不能不受制于经济的发展。一部人权史也非常清楚地表明:权利的发展不可能超越经济的发展,实际的权利保障表现为“权利主体逐步扩大,权利范围逐步増加”的过程,而且通常总是强势群体先于弱势群体享有权益。这与人们的善良意志以及现代法治精神相悖,但却是历史的必然。它表明任何超越历史发展阶段与经济发展水平的想法是幼稚的、不现实的。但还需要防止另一种倾向:即由于“无知和缺乏关爱”,以“初级阶段”为遁词,无视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延缓特殊教育发展,任由教育差距无限扩大。我们强调特殊教育立法,并非为残疾人争取受教育的超国民待遇,而是要求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与非残疾群体较为均衡的平等受教育权。而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经济的持续发展已经为国家更充分地履行保障残疾人受教育的义务奠定了良好的物质基础。

2.4 制定特殊教育法的认识基础

随着社会的发展与文明的进步,人们的残疾观正在发生根本的改变。残疾人从同情怜悯的对象逐渐成为平等的权利主体。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残疾并不是造成残疾人问题的根本原因,社会态度与环境障碍才是残疾人平等参与的主要障碍。人们对残疾人的能力也有了更为客观的评价,日益认同残疾人不是社会的累赘和负担,而是积极的建设者、贡献者。随着残疾观的变化,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受教育权是残疾人的基本公民权利,并且是实证。更意识到发展特殊教育现其他权利的基础是残疾人生存与发展的基本保不只对残疾人及其家庭,而且对推动和谐社会的建设有着重要的意义。观念的转变为特殊教育法的制定奠定了坚实的认识基础。

为了解我国特殊教育相关人群(包括特殊学校教师、普通学校教师、特殊儿童、特殊儿童家长、以及特殊教育管理人员)对特殊教育的认识水平以及对特殊教育立法的支持程度,笔者曾进行过专项调查。调查共发出1150份问卷,对回收的929份有效样本的统计结果显示:97.6%的人认为教育是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前提与保障;89.9%的人认同残疾人理应享有与非残疾人同等的受教育权利,并且所有残疾人无一例外地享有这一权利;96.7%的人赞同国家采取特别扶助措施保障残疾人受教育权的实现;92.3%的人认为法律是残疾人受教育权得以实现的重要保障,国家应加快特殊教育立法的速度,并加大保障力度。

2.5 制定特殊教育法的实践基础

说制定特殊教育法不仅必要、而且可能的另一个重要依据是特殊教育立法具有的实践基础。特殊教育实践的深入发展使现行特殊教育政策法规存在的不足暴露无遗,如特殊教育对象的认定、特殊儿童教育安置方式、特殊教育教师及相关专业人员的资格认定、随班就读及其支持、教育设施标准、特殊儿童家长的权利、国家及其社会的责任等。但是广大特殊教育工作者在实践中努力探索解决问题的途径与方法,并取得了积极的成果。这些成果在地方性的特殊教育政策中、在一些研究文献得到了部分的反映。这些源于实践的探索只要加以很好的总结与提炼,一定能够成为制定特殊教育法的非常宝贵的资源。

2.6 制定特殊教育法的法律基础

第2篇:教育政策与法规范文

【关键词】国际学前教育;发展规划;述评及启示

【中图分类号】G61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604(2016)09-0050-04

学前教育是国家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研究国内和国际学前教育发展特点有其特殊意义。一方面,研究国际学前教育发展有利于看清世界学前教育发展方向,从而为制定更具指引性和针对性的本国学前教育发展规划提供借鉴。另一方面,研究国际学前教育的发展路径有利于开展有关国际学前教育项目的合作与交流工作,促进各国学前教育的共同发展。本研究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教育2030行动框架》以及韩国、印度、澳大利亚、新加坡四国的学前教育规划政策性文件为依据,探讨当前国际学前教育发展关注的重点问题及其对中国学前教育发展规划的启示。

一、国际学前教育发展规划文件

1.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教育2030行动框架》

2000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了《达喀尔行动纲领》,该纲领所提的六大教育目标和世纪发展目标推动了全球教育事业的发展。为进一步提高教育质量,保障教育公平,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达喀尔行动纲领》的基础上制订了《教育2030行动框架》(以下简称《行动框架》)。《行动框架》的总目标为“确保全纳、公平的优质教育,使每个人都有终身学习的机会”。《行动框架》详细阐述了这一总目标之下的十大具体目标及其实施策略。其中,关于学前教育发展的规划目标是,“到2030年确保所有女童和男童获得优质的早期保育和教育,为接受初等教育做好准备”。〔1〕

《行动框架》指出,为实现这一目标,首先应重视学前教育的公平问题,消除男童和女童因性别差异而遭受的不平等待遇,相信每个儿童都有发展潜力,每个儿童都有接受教育的权利,建立全纳教育机制。其次应关注学前教育的质量问题,不断提升学前教育机构的服务质量和水平,完善学前教师的队伍建设,建立规范的学前教育制度和教师法规。最后,学前教育政策应向弱势儿童倾斜,为贫困家庭儿童制定优惠的教育政策,开展有关弱势儿童的教育项目,给予弱势儿童专门的健康、安全保护。

2.四国学前教育发展规划文件

2016年,在总结过去三年教育发展所取得成果的基础上,韩国教育部了新的教育发展规划政策性文件,制定了韩国未来教育发展的五项计划:(1)让教育培育梦想和才能。(2)培养为社会所需要的人才。(3)不让一个儿童掉队。(4)创造安全的学校环境。(5)促进韩国教育领先于世界。〔2〕其中,与学前教育联系最为密切的第三项“不让一个儿童掉队”计划的具体内容如下:首先,提高幼儿园教师准入和评估体系标准以提升学前教育师资水平和学前教育质量;同时,加强公众对政府教育财政支出的监管力度以确保教育资源得到公平分配,从而为所有幼儿提供优质、公平的受教育机会。其次,增加教育财政支出,完善农村地区教育服务系统,为弱势群体儿童提供更多的教育选择机会,防止其辍学或退学,以建立具有包容性、支持性的教育环境网络体系。最后,加强对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监管,降低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收费标准,减轻家庭的经济负担。

自实行第十一个五年计划以来,印度在教育公平方面取得了很多成就,因性别差异、经济社会地位差异导致的教育不公现象明显减少。在“十一五”的基础上,印度政府颁布了第十二个五年计划(2012-2017),重点关注以下问题:(1)提高平均受教育年限。(2)从关注入学率向关注教学过程转变。(3)更重视辍学儿童的教育情况。(4)提高教师队伍的素质。(5)教育的低质量问题。〔3〕为了保证初等教育的质量,印度政府提出,应当保证每一位进入小学的儿童至少能接受一年的学前教育。此外,“十二五”规划还强调,学前教育应有独立的评价标准和发展指南,应规范和加强幼儿园教师教育,提高幼儿园教师的从业资格标准。

相比韩国和印度,澳大利亚的学前教育发展规划文件更体现出了“以儿童为本”的发展取向。2009年是澳大利亚学前教育改革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年,在这一年,澳大利亚政府委员会签署了首个全国性指导性政策文件《投资早期教育――全国早期儿童发展战略》,提出到2020年,要构建一个能有效促进儿童发展的教育体系,以使所有儿童都有一个良好的开端。〔4〕根据该文件规定,澳大利亚联邦政府和地方政府要共同建立一个更加有效、更具协调能力的全国性早期儿童发展体系,特别要为澳大利亚土著儿童和处境不利儿童提供多样化的帮助。在这一年,澳大利亚政府委员会还颁布了第一个学前教育学习框架《归属、存在与形成――澳大利亚幼儿学习框架》,旨在让0~5岁以及幼小衔接阶段的所有儿童都能获得最好的人生开端。〔5〕该框架提出学前教育要遵循“安全、尊重、互惠、合作,高期望与高度平等,尊重多样性,长期学习与反思性实践”原则,从而促进儿童归属感、存在感和认同感的形成。〔6〕2016年,澳大利亚政府公布了《2016~2017年教育和培训预算》,指出联邦和各级政府要在现有财政拨款基础上,为处境不利儿童提供额外的财政支持,以促使这一群体获得更优质的教育。〔7〕这一预算方案表明,澳大利亚对于弱势儿童给予了更多的关注和重视。

2011年,新加坡政府出台了《新加坡学前教育评审框架》。该框架明确要求学前教育机构须经过“注册与申请执照、自我评估、教育部等级评定和认证”四个阶段才能办学。该评审框架强调五大核心价值观:(1)保证儿童能够在一个安全与适宜的环境中获得与其年龄相适应的最好发展。(2)幼儿园管理者应当明确幼儿园的发展方向,紧跟学前教育发展潮流。(3)教师要发掘儿童的潜能,并积极寻求自己专业发展的机会。(4)学前教育学者应当为创新幼儿园教育教学提供支持。(5)幼儿园与家庭和社区要密切合作以促进儿童的整体发展。〔8,9〕此外,新加坡教育部提出了以“强势开端”为宗旨的儿童发展计划,明确提出幼儿教育要为儿童奠定良好的发展基础并影响其未来发展。〔10〕另外,为满足多元文化背景下的学前教育需求,新加坡教育部制定了三类不同的课程框架,同时,为幼儿园教师提供了丰富的资源,以推动教师学习共同体的形成,促进教师的共同进步。

二、国际学前教育发展规划文件对中国的启示

1.从整体的视角看待学前教育质量与公平问题

学前教育的质量与公平问题历来是各国关注的焦点。《教育2030行动框架》将教育质量与公平视为一个整体:是教育权利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要促使不同地位和不同环境中的个体获得公平有效的学业成就。〔11〕就学前教育质量与公平而言,首先,“质量”与“公平”都对“量”有要求。提升学前教育质量,实现学前教育公平就是要在学前教育不发达地区开办更多非盈利性的普惠性幼儿园。其次,“质量”与“公平”都对“质”有要求。提升学前教育质量、实现学前教育公平就是要提升所有园所的教育质量,形成示范园引领,其他各级各类园所不断提升办园质量的发展模式。

可见,学前教育公平问题既关乎学前教育的量,更关乎学前教育的质,应从整体的视角看待学前教育。就个体而言,学前教育的质量与公平是其受教育权利、接受优质教育和获得相对公平学业成就的体现;就国家而言,学前教育的质量与公平是一个国家学前教育发展水平的指标。因此,将学前教育质量与公平视为一个整体,有助于深入剖析学前教育的发展问题,制订更有质量和更具公平的学前教育发展规划。

2.提高学前教育师资水平

提高学前教育的师资水平是提升学前教育质量的关键。2015年,我国教育部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中期评估报告》指出:当前中国学前教育教师队伍主要的问题是地区、城乡之间师资水平差异大、教师专业素养不高、教师待遇和社会地位低下。〔12〕如何建设有质量的学前教师队伍也是其他国家面临的难题。《教育2030行动框架》中制定了这样一个目标:“到2030年,大幅度提高合格教师的数量,包括通过国际合作在发展中国家特别是最不发达国家和部分发展中国家开展教师培训。”〔13〕对我国而言,加强学前教育教师队伍的建设应从优化教师队伍的结构着手,可从纵向和横向两个方面展开。

首先,纵向优化可从教师的职前培养、入职考核与职后培训三方面入手。职前培养要帮助准教师获得扎实的专业理论知识和专业实践技能;入职考核可重在考核新教师的品质、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以提高教师的准入门槛;职后培训可重在促使教师获得持续的、终身的发展能力,以促使教师成长为优秀教师。其次,横向优化可从平衡地域和城乡之间学前教育教师的师资力量着手。政府可根据当地城乡之间的师资力量水平进行合理调配,加大对中西部地区、农村地区的财政投入;开展东中西部、城乡之间的教育合作项目,增加不同地区教师流动和对话交流机会;制定面向中西部、农村地区的学前教育教师的优惠政策,吸引更多的教师投身到相对落后地区的学前教育中去。

3.加强对学前教育的监管力度

加强对学前教育的监管力度是实现学前教育公平与质量的保障。首先,政府加强对学前教育机构的监管,依据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适宜的幼儿园评价标准,重视对园所软硬件的评估,特别是对幼儿园日常和课程实施的监管。其次,建立公众对政府和学前教育机构进行监督的机制,提交公众对政府和幼儿园进行监管的意识,主要为确保公众有机会参与监督政府的财政投入,监督政府的教育政策制定过程,监督幼儿园的日常管理,监督幼儿园的课程实施。

4.学前教育政策向弱势儿童倾斜

关注弱势儿童,不仅要关注那些因先天或后天原因导致智力或身体残疾的儿童,更要关注那些少数民族、家庭困难的弱势儿童。对于这一问题,各国政府都强调建设包容性环境和尊重文化差异的重要性。澳大利亚政府特别指出,要尊重文化多样性。尊重文化多样性就要在课程实施中尊重儿童家庭所持有的价值和信念。也就是,教育者要尊重家庭的历史、文化、语言、传统、育儿方式和生活方式。〔14〕《教育2030行动框架》则提出,要通过教育确保公平和包容,排除所有形式的排斥、边缘化、差距、脆弱性和不平等,确保儿童及其家庭的参与,即不同种族、不同经济地位、不同性别群体之间的受教育机会是均等的。〔15〕因此,学前教育机构应给予弱势儿童适宜的教育,营造有利于其发展的教育环境。教师则应重视对弱势儿童的伦理和文化关怀,不仅要尊重这类儿童所处的文化背景,更要接纳他们的文化,满足这类弱势儿童真正的情感需求。

参考文献:

〔1〕〔11〕〔13〕〔15〕UNESCO.Education 2030 incheon declaration towards inclusive and equitable quality education and lifelong learning for all〔EB/OL〕.〔2016-05-26〕.http://.

〔2〕South Korean Ministry of Education.Happy education for all creative talent shapes the future〔EB/OL〕.〔2016-03-28〕.http://.

〔3〕Government of India. Twelfth five year plan(2012~2017)〔EB/OL〕.〔2016-03-28〕.http://fert.nic.in.

〔4〕DONNA P, SUSANNE G. Teaching early years:Curriculum,pedagogy and assessment〔M〕.Sydney:Allen & Unwin,2013.

〔5〕〔6〕〔14〕Australian Government Department of Education Employment and Workplace Relation. Belonging, being & becoming:The early tears learning framework for Australia〔EB/OL〕.〔2016-03-01〕. https://docs.education.gov.au.

〔7〕Australian Government Department of Education and Training.Portfolio budget statements 2016~2017 budget related paper No.1.5:Education and training portfolio〔EB/OL〕.〔2016-03-01〕.http://budget.gov.au.

〔8〕Singapore Government. Framework of SPARK〔EB/OL〕.〔2016-03-20〕.https://ecda.gov.sg.

〔9〕Singapore Government. Core values of SPARK〔EB/OL〕.〔2016-03-20〕.https://ecda.gov.sg.

第3篇:教育政策与法规范文

一、 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高度重视“民族宗教政策法规学习月”活动,研究制定了切实可行的活动方案,落实了工作人员,做到机构健全,分工明确,责任到位,确保将“民族宗教政策法规学习月”活动落到实处。  

二、 广泛动员,营造氛围  

广泛宣传“民族宗教政策法规学习月”活动的重要意义,动员全体党员和群众以不同形式参与到“学习月”活动中来,不断扩大民族宗教政策法规知悉度和影响力。  

第4篇:教育政策与法规范文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17.09.082

《旅游政策法规》是旅游管理专业的必修主干课程之一,也是学生参加全国导游员资格考试的必考科目之一,在教学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本课程传统的教学方法及内容存在着许多不足,教学效果差,所以进行教学改革的探索迫在眉睫。

1《旅游政策法规》的课程特点

1.1法律法规多,记忆要清晰

《旅游政策法规》这门课程作为全国导游资格考试的必考科目,各所高校及教师在制订教学大纲时,基本都是以全国导游资格考试大纲作为教学内容。虽然目前市场上销售的《旅游政策法规》书籍的版本很多,但主体内容几乎类似。以刘雪梅、吕海龙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的《旅游法律法规》一书为例,内容包括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导游人员管理法规制度》、《旅行社管理法规制度》、《旅游投诉处理办法》等十四大项,每一项均包含有几十条,甚至上百条的法律法规条款,内容非常之杂、细、多。这就要求在识记知识点的过程中要保持记忆清晰,并且经常温故而知新。

1.2教学内容杂,重点不突出

因为《旅游政策法规》课程所包含知识点“杂、细、多”,往往会让初学者感到束手无策,大部分学生把《旅游政策法规》课程归纳为纯记忆性的科目,错误地认为整本书都是需要识记的内容,每一条法律法规都是重难点,而不系统去理解该课程,无法形成理性认识,更不会融入自己的学习观点和体会。此时,若教师也不能适时、明确地进行指导,就会让学生非常困扰。作为《旅游政策法规》课程的教师,自身必须具备很高的专业素养,对相关知识都要做到理解透彻、烂熟于心,才能在教学中得心应手,为学生指明重难点的方向。

1.3时事政治细,日常需留意

虽然《旅游政策法规》课本中不包含时事政治的内容,但是在全国导游员资格考试中,国内外时事政治一般以填空题的形式出题,且在卷面中要占15至20分的分值,因此是《旅游政策法规》课程内容必不可缺的重要部分。教师和学生均需要在日常学习过程中自觉主动地留意收集官方媒体所公布的国内外时事、要事、大事等,例如《半月谈》、《时事资料手册》、《环球》等期刊杂志。

1.4教学效果差,学生没兴趣

《旅游政策法规》课程的内容大多数是各项法律法规,相比较旅游管理类的其他专业课程而言,内容枯燥,缺乏灵活生动的课堂氛围。而且很多教师采用传统的教学方法和模式,课堂上照本宣科,教师只管“说”,学生只管“听”,这种“满堂灌”的方式,稍好者会辅助使用多媒体课件进行教学,但这些教学方法和手段远远不足以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课堂上玩手机的、看小说的、昏昏欲睡的学生比比皆是,教学效果可想而知。

2《旅游政策法规》课程教学存在的问题

2.1教学理念“滞后化”

虽然我们已经倡导“素质教育”很多年了,但是现在的大学教育仍然未能实现真正的素质教育。教学的理念、内容、方式、手段、考核等均带有明显的应试教育的印迹。作为第三产业的旅游业,是一个对旅游业的服务人员有着多方面的要求,且集多种功能和服务于一体的综合性行业。《旅游政策法规》这门课程的开设,本意在于通过学习使得旅游专业的学生在未来的从业过程中,严格遵守国家及地方的各项法律法规,规范自身的行为,保障游客的利益,保护游客的安全,这才是“学以致用”的真正效果。可这门课程的教学实际上仍停留在以考试成绩定未来的阶段,忽视了最为关键的内涵建设,这种评价制度极大地削弱了教学实效。教师课堂传授的内容没有深入到学生的内心和情感世界,更谈不上最终落实于其言行举止这些关键性的问题。

2.2教学内容“片面化”

《旅游政策法规》这门课程既是旅游专业学生日常必修主干课程之一,也是国家导游考试必考主干课程之一,因此被赋予了教学上的“双重意义”。目前教师往往只是教条地灌输各项法律法规,让学生死记硬背,脱离了实际运用,有些学生在听课时甚至带有抵触情绪。高职院校旅游管理专业的教师,对所有旅游类基础知识点的整体把握是一项基本的职业综合素养。完整的《旅游政策法规》课程的教育内容应该包含两层,一层是有形的法律法规,即各个知识点的识记,另一层则是更为重要的无形的思想道德素质的提高。《旅游政策法规》课程从本质上来说是与实践活动紧密关联,并要运用到实践中的一种教育活动。我们没有很好地运用道德实践去激发学生对道德修养的自觉追求,所以导致了这门课程教育内容的片面化。

2.3教学过程“简单化”

《旅游政策法规》课程的教学过程是以一定的内容为依据,运用恰当的方法和手段,由教师对旅游法律法规及相关常识等方面内容进行指导的活动。这门课程本应是一种“润物细无声”的感染式教育,却被简单化为一种“灌溉”式教育过程,存在诸多弊端。《旅游政策法规》作为一门综合性和应用性很强的旅游专业核心课程,基础理论既涉及每位学生的旅游专业知识,又与国家及地方各项法律法规等知识密切相关,内容繁?s、理论深奥,对于知识底蕴相对薄弱的学生来说,一方面没有相应的基础知识,另一方面缺少相关的实践经验,再加上该课程的课时安排相对较少,要使学生掌握理论知识并学会运用到实践中的确并非易事。旅游教学的关键点在于工学结合,即要求学生对课本知识深入学习的同时,能够不断地在进行实际操作的锻炼。而且学生进入大学后,本应是主动学习知识的模式,可是现在的教育主客体颠倒,学生完全成为了“被动式”学习的载体,“被”高考送到大学;“被”老师灌输知识;“被”毕业走向社会,整个过程没有从社会实际和学生需要出发。

2.4教学手段“机械化”

受应试教育的长期影响,《旅游政策法规》这门课程的教育手段过于机械陈旧,缺乏新意。只注重理论知识的灌输,没有与学生的日常实际相结合,更加没有针对不同水平、不同性格的学生因材施教。习惯于“流水线”式的教育学生,却不顾及学生的多样性和差异性。《旅游政策法规》这门课程,绝不仅仅是课堂上教师机械式的说教,而是全方位、多角度的渗透到日常生活中的点点滴滴。我们应将综合能力作为培养学生完美人格过程中一个长期追求的目标,改革固有的《旅游政策法规》课程教育内容,将学生培养成为在旅游行业中“知法、守法、爱法”的合格从业人员,绝不是应试体系培育出的“流水线”产物。

3《旅游政策法规》课程教学改革的建议

3.1破除传统理念,改革教育内容

我们在教育事业中始终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是关注学生的全面可持续性发展,是培养学生丰富多彩的社会个性和属性,更是关爱和尊重学生生命本性的体现。在《旅游政策法规》课程的教学中,首先要尊重学生的主体性。学校和教师要彻底改变传统的家长式作风,以平等的身份与学生对话,以疏导的方法来提高学生的?⒂攵龋?切实解决高职高专学生在学习该门课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其次,要尊重和发展学生的个性。优质的教育必然是个性化的教育,因材施教的方法可以培养和发展学生的个性,亦是尊重生命多样性的体现。不仅要进行国家及地方各项法律法规的理论学习,更应该开设一些以思想教育为目的的公民课程,如品德课、道德哲学课、伦理课等作为有力的课外补充教学载体,充分利用丰富多彩的校园活动和媒介平台时刻宣传我们所提倡的世界观、价值观和人生观,在此过程中潜移默化地灌输国家、社会所需要的道德观念和法律意识,使学生从根本上改变思想,提高综合素质。

3.2完善教育体系,灵活教学方法

《旅游政策法规》课程是一门知识性、实践性、实用性、参与性均很强的课程,因此,整个教学过程需具备丰富的知识信息和实践经验。采用灵活多样的教学方法,开展全新的教学模式,充分激发学生的主动性,从而达到提高教学效果的目的。加强校企沟通,让学生提前到旅行社实践,对其未来可能选择的行业和职位有所了解。而作为教师的课堂教学,应该具有自己的价值认知和取向,引路入境,才会事半功倍。《旅游政策与法规》因牵涉到很多法律专业知识,可以通过制作图表、案例分析等方法帮助学生明晰概念,助于记忆;组织课堂情景模拟,寓教于乐,让学生在轻松的环境中掌握严谨枯燥的法学知识;定期布置主题讨论,培养学生通过查阅网络和图书资料完成任务的学习方法,提高其独立思考的能力。运用多种教学方法激发学生的学习和参与热情,继而达到人才培养的最终教学目的。

3.3结合理论实践,丰富考核方式

《旅游政策法规》是旅游管理专业的必修主干课程之一,也是学生参加全国导游员资格考试的必考科目之一。在教学过程中,理论与实践相辅相成。一方面强调要求通过学习,培养学生运用旅游法律法规分析、解决旅游活动过程中遇到问题的能力,使学生获得导游员职业资格;另一方面,《旅游政策法规》这门课程的应用性、综合性很强,必须将理论知识与实践情况相结合,才能使学生更好的理解掌握知识点,提高实务技能。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建立综合评价体系,就需要完善既有的学习评价标准,改革考核的方式方法。例如笔者对学生《旅游政策法规》这门课程采用的考核方式如表1所示。结合该科目的特点,灵活多样地选择考核方式,采用笔试、口试、情景模拟、主题讨论、论文报告及实践考核等相结合的形式,综合评价学生的学习效果。

第5篇:教育政策与法规范文

一、办学体制改革的政策法规分析

办学体制改革是我国教育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国家或政府对办学体制的管理和规范,主要是通过制定和实施相关政策法规来实现的。我国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相继制定和实施了一系列有关办学体制改革的政策法规。这些政策法规为我国各级各类教育的改革与发展提供了制度保证。通过分析改革开放以来的政策法规性文件,从中可以把握我国办学体制的改革历程和主要特征。

总体来看,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办学体制主要经历了从“公立学校占有绝对优势,民办学校处于拾遗补缺的地位”到“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改革历程,从对其严格控制,到默许,再到积极鼓励和支持,政府逐步放开了民办教育的办学权。

1993年颁布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1997年颁布的《社会力量办学条例》、2002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是具有标志性意义的有关民办教育办学体制改革的政策法规性文件。据此,可以把民办教育办学体制改革的进程大致划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首次提出民办教育的发展方针,即“国家对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依法办学,采取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

第二阶段:《社会力量办学条例》是国家第一部专门规范民办教育的行政法规。该条例的出台及实施标志着民办教育进入了一个依法发展与调整的新时期。但总体来说,《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只是着重对民办教育的投资体制进行了规范,并没有从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共同发展的角度进行统筹考虑,对于深层次影响民办教育发展的办学体制问题并没有加以明确。国务院1999年批转教育部制定的《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也只是进一步强调了社会力量办学的“十六字方针”。

第三阶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国家对民办教育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同时,国家鼓励捐资办学,鼓励金融机构运用信贷手段,支持民办教育事业的发展。该法首次提出,国家支持和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到少数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地区举办民办学校,发展教育事业。2004年教育部颁布的《2003--2007年教育振兴行动计划》提出,大力支持和促进民办教育持续、健康、协调、快速发展。同时首次提出,鼓励社会力量与普通高等学校按民办机制合作举办独立学院,实现社会创新活力、资金资源与现有优质教育资源的有机结合,有效拓展民办高等教育的发展空间。积极推进各级各类教育的体制改革和制度创新,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办学模式,均可大胆试验,使民办教育发展迈出更大的步伐。相对于《社会力量办学条例》而言,《民办教育促进法》有了很大突破,它是我国民办教育走上规范发展道路的里程碑,预示着我国教育体系正朝着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同台竞技、共同发展的格局迈进。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经济体制的变革必然要求办学体制与之相适应。考察和分析改革开放以来的政策法规可以看出,我国办学体制的改革思路主要是围绕“如何办”“谁来办”“以谁办为主”展开的,其核心问题就是如何处理好政府与市场之间的变动关系,改革与发展各级各类民办教育。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渐趋成熟,市场作为一种新的力量不仅影响着教育内部各要素之间的关系,而且还使政府的教育管理职能相应发生了重大转变,突出表现在办学权从政府包揽到逐步放开,再到进一步放开,市场力量逐渐在办学体制上占有一定的地位。客观地讲,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的政策法规特别是近年来关于民办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政策法规都不乏科学性和前瞻性。但同时发现,我国办学体制改革的政策法规还存在着诸多缺失,明显地与市场经济的发展态势不相适应。从内容上看,这些政策法规对市场力量的估计仍显不足,对民办教育办学体制中政府与市场力量没有加以区分和侧重。从形式上看,这些政策法规还欠完整,有些政策法规适用范围不明确,各部门的相关政策法规不协调。例如,办学形态、主体多样化与规范问题;公办学校转制的必要性、正当性、合法性问题;公共部门与私人合作办学问题,营利性与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的问题;合理回报与公益性、减免税的冲突问题-公共财政资助民办学校的必要性和合法性问题,等等,政策法规并没有进行明确而具体的规范。因此,随着市场经济向纵深领域的推进,我们需要制定和完善有关办学体制改革的相关政策法规,为民办教育的改革与发展提供良好的制度环境。

二、办学体制改革的现状分析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入,迅速发展的各级各类民办教育成为我国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力地促进了多元化办学局面的初步形成。目前,我国民办学校的办学模式,除了转制学校(含独立学院)、校中校(含二级学院)等适应市场经济而发展起来的办学模式外,社会各方的积极参与是其快速成长的重要条件。企事业单位或个人、海外华人华侨积极投身于民办教育,为我国多元化教育模式的构建注入了新的生机和活力。但就整体而言,我国民办教育的发展还不尽人意。在很大程度上,办学体制改革的核心问题就是进一步开放教育市场、大力发展民办教育的问题。虽然我国自20世纪90年代中期就已经开始重视民办教育的发展,并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法规,但由于各种社会因素的影响,新世纪我国民办教育不仅没有迎来发展的春天。反而迎来了所谓“倒春寒”,大量民办教育机构入不敷出而惨淡经营。究其原因,也是多方面的。

1 政府支持问题

民办教育虽然以社会力量办学为主要的投资形式,但在世界大多数国家,政府的扶植与资助都是其投资体制的基本内容。然而,我国对于政府所举办的公办教育的经费提供已经是捉襟见肘,就更难以拿出多余的资源用于资助民办教育。民办教育的投资问题之所以还要再次引出政府职能问题,这首先是由教育的外部性所决定的,其次是由教育的公益性所决定的。可以说,扶植和资助民办教育的发展,

恰恰是政府借助于社会力量办教育的一条捷径,是减轻政府教育负担的一种通途。虽然我国各级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法规,但是都没有能够完全落实这些良好的政策设计。因而,放下思想观念的包袱,打破部门行业的本位主义。是解决我国民办教育投资不足的重要举措。

2 民办教育的市场化运作问题

从市场方面而言,由于受教育非营利性前提假设与投资“合理回报”问题的困扰,我国投资主体的积极性没有得到充分的发挥。其实,民办教育的营利性或非营利性并不是其天然属性,而是投资者个人的志向与选择。政府可以主张民办教育的非营利性,但未必就是一种必然的规定。事实上,营利性教育机构在世界各地都是存在的,营利性机构同样也可以从事公益性事业。问题的关键就在于,不同性质的教育机构承担着不同的责任或义务,政府应当对不同性质的教育机构进行分类管理,通过政策法规来明确规范不同性质教育机构的活动。

3 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与提升质量问题

提升民办教育的发展水平既需要政府有力的监督管理,也需要其自身的努力。当前民办学校存在的诸多问题与其自身治理结构的不完善有着很大的关系,如一些学校的家族式管理模式,学校管理者的家长作风、个人专制等。因此,建立健全民办学校法人治理结构,提升现代化管理水平,是民办教育者自身的责任,也是政府有力引导的监管责任。通过完善民办学校督导制度,我们完全可以放心地发展民办教育的市场力量,并且有信心将其有力地掌控在国家教育方针的正确轨道之下。

我国民办教育办学体制改革中政府与市场的关系问题,归根结底是政府如何完善自身定位、积极培育市场的问题。教育市场化改革的实践表明,政府与市场都是推动教育发展的基本力量。市场经济改革极大地开发了教育市场力量,激发了教育创新活力。在市场力量的积极推动下,教育领域初步形成了资本市场、生源市场、就业市场、科技市场等四类教育市场。教育市场的发展,对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水平与质量都具有重要的影响。正是在教育市场的催化过程中,我国初步形成了国家、集体和个人多渠道举办教育、教育资源优化配置和有效使用的良好局面。而政府无论在有形的资源投入还是在无形的机制改革方面,都对教育改革与发展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甚至是其他方式所不能替代的作用。但在政府与市场职能的转变过程中,我国办学体制改革仍然存在着一些职能不清或交接不顺的问题,突出表现在政府依然干涉过多,教育市场的发育仍然很不成熟,严重影响了民办教育事业健康有序的发展。因此,正确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构建自主、有序、和谐、高效、充满生机与活力的办学体制,仍然是我国未来一段时间办学体制改革的基本目标。从改革路径上来看,政府放权的成功与市场监督机制的完善密切相关。政府只有通过委托评价、学校自我评价、社会中介评价、公众参与评价等多种途径相互结合的机制,建立健全教育质量评估和监测的体系,我国的教育市场才会从无序走向有序。基于此,我国民办教育办学体制改革的关键就在于,明确区分公共教育领域中的政府、市场和学校的行为边界,政府依据相关政策法规进行管理、拨款、指导和监督;市场在资源配置与机制创新两方面积极推动教育的现代化变革;各级各类民办学校真正享有法人地位,能够依法自主办学。

三、办学体制改革的域外借鉴

在当今国际竞争异常激烈的背景下,世界各国已经充分认识到了教育在国民经济增长、提升国家实力过程中的不可替代性,纷纷进行了教育改革,并且已经取得了显著成绩。

美国和英国教育改革的主要趋势是“教育民营化”。教育民营化就是在教育中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同时强调政府的教育管理和监督作用。美国教育改革主要是通过磁性学校、契约学校、家庭学校、特许学校、学券制等形式逐步实现公办民营,以改善公办学校的办学条件,提高办学活力。英国教育民营化主要是通过几部法律的制定而实现的,比如《1980年教育改革法》中的公助学额计划、《1988年教育改革法》中的自由入学政策、直接拨款公办学校和《1998年教育法》中的教育行动区计划。公助学额计划是指政府为来自低收入家庭的优秀学生进独立学校提供全额或部分学费资助。自由入学政策是指以某年的招生数作为一个学校的标准招生数,学校在标准招生数之内不得拒绝学生的入学申请。该政策的实施使各个学校的招生不再得到地方教育行政局计划的保护,更多地依赖标准招生数之内家长的选择。在被选择的过程中,学校通过不断倾听消费者的呼声,强化自身竞争性,不断提高办学水平。直接拨款公立学校是指任何公立中学和学生人数超过300人的公立小学,经家长秘密通讯投票认可,都可向中央教育主管大臣申请脱离地方教育行政当局的控制,成为直接拨款公立学校。这就将公立学校的所有权从地方教育行政当局转移至独立的托管机构,能够在确保义务教育完全免费的前提下避免地方教育行政当局的消极影响,以实现学校自主经营、自主管理。教育行动区计划是指政府在教育薄弱地区成立教育行动区,并将该区公立学校的管理权向社会公开招标,社会各界都可以提出申请来接管所属公立学校。教育行动区计划可以吸引教育领域以外的社会力量参与薄弱地区学校的管理与运营,从而为薄弱学校带来新的管理经验和管理资金,提高这一地区的办学质量。

日本的私营部门无论是在小学、中学还是大学都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无论哪一个阶段的改革都正朝向按个别家庭和社会的需要,迈向非中央化和个人化。一是正规私立中小学影响力逐渐增加,被视为国立或地方政府管理的正规学校的竞争对手,二是供学生在常规学校下课后或周末参加的培训班逐步增多;三是公立学校聘请私营企业的退休行政人员当校长;四是学校选择制虽尚处雏形阶段,但为许多年轻父母和社区所欢迎,人们对公有民营学校具有强烈兴趣。至于高等教育,日本从2004年4月1日起,所有89所国立大学成为中央政府的“独立机构”,以“国立大学法人”的面貌出现,迈出了日本高等学府成为民营机构的第一步。新国立大学法人享有自主和独立的管理权限,文部科学省不再对其严格控制,政府削减对各国立大学法人的支助,每所大学都必须和私营公司建立较强的联系以获得更多的办学经费。而政府只是在基础学术研究和培育高次专业人士方面,继续对国立大学提供协助。

综上所述,发达国家和地区为我国办学体制改革提供了以下五点启示。

1 积极回应市场需求

政府的教育投入总是有限的,而社会的教育需求多种多样,因而即便是有着悠久私立教育历史的经济发达国家也一再对市场需求作出积极回应,私立教育在规模和数量上都在不断扩大。可以说,向民间开放教育市场是现代国家解决教育治理问题的重要的公共政策选择。有些国家如日本、韩国对私立教育更是采取了先放开发展,待规模扩大以后再加强管理、增加资助、提高质量的发展措施,因此才能

在短期内实现中等教育和高等教育普及。又如美国是通过在原有的精英教育系统之外,大力发展私立高等教育和社区学院来实现高等教育普及的,走的也是从数量扩张到质量提高的道路。

2 完善和落实政策法规

许多西方发达国家私立学校的政策法规比较系统、配套和健全,它们不仅在宪法中确立了私立学校的合法性,允许社团组织和个人多形式多渠道办学,而且在教育基本法中明确了私立学校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而有关私立学校的单行法则更具有针对性和操作性。如私立学校的地位、私立学校的性质、私立学校的设置程序及标准、私立学校主管部门的权利和义务-私立学校的权利和义务、对私人捐资兴学的奖励办法等都是以规范性文件确定下来,并且确保政策法规的一视同仁,使公立和私立学校能够并存并荣,互相竞争,共同促进教育水平的不断提高。

3 要有适度的宏观调控

西方发达国家都采取了不尽相同的方法对私立学校进行控制和管理。例如,美国政府对私立学校的监督检查就是多方面的,包括学位授予权的审批财务审计和税收检查,州政府有关部门对学校建筑设施安全状况、卫生状况、消防设施等方面定期检查,私立学校的办学条件、系科专业设置、教育质量等是否被政府和社会所认可,则要通过地区评估组织的合格鉴定。美国各州都建立有中介性质的学校评估组织,还有70多个全国性学科专业评估组织,对保证私立学校的办学水平和质量起到了监督检查的重要作用。

4 对民办教育进行扶持和适当的财政资助

民办教育属于准公共产品,其所提供的产品具有正外部性特征,这是许多国家为私立教育提供财政资助的一个主要理论依据。国外政府财政资助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直接资助。政府为那些具有正外部性特征的民办学校提供一定的经费,如把学生和教师确定为资助对象,让获得经费资助的学生选择学校,让获得经费资助的教师从事研究或教学改进活动。二是间接资助。鉴于政府的财力所限,政府只提供政策支持,如建立引导由投资办学向捐资办学转变的税收导向机制;在提供助学贷款和交通补贴上,对民办学校和公办学校的学生实行一视同仁政策;优化民办学校融资的制度环境等。

第6篇:教育政策与法规范文

关键词:职业素质;农业政策法规;课程设计

一、高职农业政策法规课程概述

1.课程定位

高职作物生产技术专业主要培养适应农作物生产、种子生产与检验、农业生产资料的技术服务、经营管理等一线工作岗位的“懂生产、会操作、能经营、善推广”的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农业政策法规课程是该专业开设的一门专业课程。随着我国农业政策法制体系的不断完善,政策法规作为企业生产与发展的重要影响因素之一,其在推动企业生产与发展方面将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该专业无论是技术员、营销员等初次就业岗位,还是部门主管、农资商店店主等发展就业岗位,均必须遵守与有效利用政策法规来达到律己、获利、维权与监督的目的。为此,农业政策法规课程面向高职作物生产技术专业所有就业岗位,服务于就业岗位典型工作任务的播前准备、播种、田间管理、收获、销售等各环节。本课程培养学生的能力和知识应用领域广泛,且迁移性强,适用于学生的整个职业生涯。

2.课程目标

本课程以知法(政策)、用法(政策)、普法(政策)为宗旨,使学生掌握现代作物生产管理、种子生产管理与农资营销所遵循的常用政策法规基本知识,能够根据《农业法》等相关农业政策法规,依法解决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对具体的业务的合法性、合规性具有判断分析能力,能为农民提供相应的咨询服务。通过本课程的学习,让学生能够养成自觉遵守政策法规的意识和习惯,具备自主学习和灵活有效的沟通能力,同时培养学生团结协作、开拓创新精神。

二、农业政策法规课程设计理念

我院(辽宁职业学院)本课程的设计以促进学生发展为本,突出职业岗位需求,贴近生活实际,满足学生学习、表现、受尊重的心理需要,以激发学生兴趣为切入点,重视职业素质引导为基本设计理念。[1]本课程设计在“三结合”的基础上进行了“四优化”。“三结合”,即校内校外相结合、课堂教学与课外延伸教育相结合、常规教学与即时事件跟踪教学相结合。“四优化”:项目设计原则化,即突出职业岗位能力需求原则,贴近生活实际原则,满足学生学习、表现、受尊重的心理需要原则设计教学项目;教学资源立体化,即为满足学生自学需要,达到开阔视野目的,收集制作了大量视频、电子案例、电子习题以及参考资料等电子教学资源,并利用其开展课外延伸教育;教学方法灵活化,即根据项目特点与学生个体差异性,灵活运用疑案辩论、角色扮演、评优激励等方法;课程考核全程化,即运用项目考核、评优加分、期末考核实现全程考核,引导学生自主学习。[2-3]

三、农业政策法规课程教学内容设计

1.内容选取

以作物生产技术专业学生就业岗位的典型工作过程(播前准备、播种、田间管理、收获、销售)所需的政策法规为主线,兼顾社会热点,确定课程内容,设计6个教学项目,16个学习任务。本课程教学重点为: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正确选购种子、肥料与农药;合法销售种子、肥料与农药;宣讲国家政策,做民间普法大使。其中“宣讲国家政策,做民间普法大使”项目是通过与市司法局、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象育种业有限公司合作,结合司法局“送法下乡”活动,学生自己组织策划,用课余时间准备相关政策法规宣传材料,企业人员与教师指导,进行普法宣传,以此使学生巩固所学课程内容,感受政策法规严肃性与约束力,体会学习带来的成就感。此外,根据职业岗位与生活实际,精心设计教学情境,让学生体验岗位环境,为职业素养养成奠定基础。

2.教学资源

根据以上教学内容,我们选用了我院校企合作项目化教学改革教材《农业政策与法规》和配套教材《农村常见政策法规解答》。该教材突出职业岗位能力培养,与课程教学项目相对应,增设了典型案例分析、知识拓展与问题探究,满足不同学生使用需要。与此同时,还为学生提供了视频、电子案例、电子习题以及参考资料等农业政策法规相关教学资源,来满足学生自学需要,达到开阔学生视野的目的。

四、农业政策法规课程教学方法与手段设计

1.教学方法设计本课程教学对象是高职作物生产技术专业的学生。这些学生思维活跃,对感兴趣的东西学习积极性较高,动手能力强。目前高职院校的学生大部分来自农村,且进行了种植业基础、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的学习,比较熟悉“三农”基本情况,具备了一些的基本法律常识。为激发学生学习热情,引导学生积极思考、主动探究。鉴于以上教学方法,本课程采用现代教学手段与传统手段结合的方式进行教学。多媒体课件、电子资源、专题网站主要在教学项目情景引入、归纳总结、学生自学时使用,黑板、白板、贴纸、直观教具主要在辩论、角色扮演、讨论时使用。同时利用微信、QQ实现实时沟通,用于教师任务、学生提交作业、即时事件、相互交流,实行即时事件跟踪教学,展开课外的延伸教育。

五、农业政策法规课程教学设计

本课程主要通过引导学生自主学习、探究,完成设定的教学目标。下面以本课程项目2“准备农业生产资料”中任务1“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为例,展示具体教学组织与实施过程。本次课4学时,共160分钟。将教学目标设计为七点,重点是如何在5个教学环节中突出重点,突破难点,完成教学任务。例如课前,让学生收集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案例,并上传至QQ群共享,目的是让学生感受政策法规的严肃性,并由学生自我生成问题———应该如何正确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呢?并带着这个问题走进课堂。教师则根据职业岗位与生活实际,精心设计教学项目情境,通过观看录像,引出学习任务。在此基础上,进行分配,5人一组,采用小组讨论法进行相关政策法规知识学习,学生进行讲解,教师点评。然后,2个小组扮演审核机关,分析判断单位或个人是否具备相应资格,申报材料是否合格;教师扮演审批机关,准备许可证书;其余小组扮演申请不同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准备办理相应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所需材料,目的是让学生在工作过程中自己总结经验,在“出错总结再出错再总结”的过程中加深印象,快速掌握。接下来学生展示学习成果,分组汇报任务完成情况。目的在于检测学生学习情况,满足学习、表现、受尊重的心理需要,同时帮助学生纠正错误,并培养学生团队意识与集团荣誉感。然后进行评价总结,从出错次数、完成时间、效果来评价小组任务完成情况,用配套试题测试学生基本知识掌握情况。最后教师点评,布置作业。

六、农业政策法规课程考核设计

课程考核由项目考核、期末考核与评优加分三项组成。1.项目考核项目考核依据本课程教学目标,对学生的能力、知识、素质三项按照单一项目考核,加权计算项目考核成绩。2.期末考核期末考核依据本课程教学目标的要求,建立课程的试题库,采用口试与笔试结合的形式,考评学生掌握农业政策法规基本理论知识的情况。题型多为选择、判断、问答、材料分析等。该部分占课程考核成绩的35%。3.评优加分根据学生在平时学习项目中的表现情况,评选学法用法模范2名,根据民间普法大使活动评选普法实践标兵2名,通过开展知识竞赛评选最佳选手3名,对获评同学进行加分,此项占总成绩的10%。

参考文献:

[1]李金彦,马国军.基于工作过程导向的高职电力电子技术课程设计与教学组织[J].职业教育,2015(8):58-60.

[2]胡晓青,苏婵.基于培养应用型人才的高职院校英语教学课程设计与研究[J].现代经济信息,2016(12):363.

[3]刘希.基于工作过程系统化的高职经济学课程设计[J].当代教育实践与教学研究,2016(5):170.

[4]欧阳平.高职院校《建筑材料》课程基于学习情境的课程设计方法探析[J].时代教育,2015(14):137-138.

[5]彭月慧,张云勤.动态需求分析与高职物流专业英语课程设计[J].当代教育实践与教学研究,2016(2):34-35.

第7篇:教育政策与法规范文

【关键词】旅游政策法规;旅游专业;职业素养

我国职业教育的奠基人黄炎培先生曾强调:“职业教育的目的,一为谋个性之发展;二为个人谋生之准备:三为个人服务社会之准备;四为国家及世界增进生产力之准备。”这句话告诉我们职业教育的学生应成为思想品质优秀、专业操作技能过硬,具备良好行业职业纪律和行业职业道德的人才。

1.培养中职旅游专业学生职业素养的重要性

中职旅游专业学生的职业素养,其外在的表现形式是旅游职业礼仪、形象、导游服务技能等内容,内在的载体则是其旅游行业职业心理、旅游职业规范和职业道德。中职旅游专业学生职业素养的养成,是个人内在的发展需要,也是中职院校旅游专业教学目标之一,当然也是旅游企业对于合格员工的要求。

1.1培养职业素养帮助学生建立完整人格

只有对中职学生加强职业素养教育,才能帮助学生成为一个完整的“人”。这个“人”不但掌握专业技能,而且热爱祖国和社会,对从事的工作有高度的责任心的积极性,遵守社会法律法规,遵从社会公德、职业道德。

1.2培养职业素养是中职学校教书育人目标之一

学校,乃教书育人之地,要求学生首先学会做人,再学会做事。我校《旅游服务与管理专业教学实施方案》里也强调“培养的旅游服务与管理专业人才,掌握旅游行业方面的基本技能,并能树立良好的旅游行业服务意识和职业道德。”这些都需要在平时的教学中引导和教育。

1.3培养职业素养是旅游企业对旅游人才的要求

旅游行业的用人单位希望毕业生具有敬业、精业和创业精神,有工作热情、诚信和责任心,有较强的动手能力和实践能力。作为旅游企业的员工必须具备旅游职业知识、职业行为和职业技能,这是显性素养。旅游企业更看重职业道德、职业意识和职业态度等隐性素养。只有具备一大批高素养的员工才能为企业的发展提供源源不断的动力。

2.《旅游政策法规》课程教学中的职业素养培养实践

《旅游政策法规》课程是全国导游人员资格考试笔试科目之一,是旅游专业的必修课程。这门课程主要内容为国家基本政策、旅游行业基本法律法规和旅游行业职业道德。本人在多年的教学实践中体会到:教学内容讲解除了知识点介绍外,还应该注重在以下几方面对学生进行旅游职业素养的培养。

2.1在专业教学中进行思想品质教育

职业素养的一部分是思想素养,包含政治素养、品德素养和职业理想。在《旅游政策法规》课程讲授过程中应贯穿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教育,使学生理解国家的基本政策。在讲授“科学发展观”、“重大战略方针政策”等章节时,应穿插介绍祖国经济发展的大好形势,增强学生的爱国热忱和国家荣誉感。

例如,在教学“重大战略方针政策”一章时,可列举外国游客对于我国“一国两制”看法的案例,组织学生进行分析讨论:假如你是一家旅行社的地陪,接待了一批来自美国的游客。这批游客对中国不了解。他们认为“一国两制”政策是对香港和澳门问题的不负责任。请你对这批外国游客解释“一国两制”。通过讨论和讲解,加深了学生对我国重大方针政策的理解,增强了爱国之情。

2.2在专业教学中进行职业规范教育

旅游行业有其行业规范和行业条例,教师在讲授相关旅游法律法规知识时,应引导学生成为学法知法懂法守法的良好公民和合格导游。《旅游政策法规》中的“旅行社管理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等章节都是对于旅行社和导游人员提出的经营规范和服务约束,通过讲解告诉学生旅游行业的职业纪律和服务标准,再通过案例和实训让学生具体了解旅游行业的工作要求,为其将来成为遵守旅游职业规范的导游员打下基础。

例如,运用情境模拟法来教学“导游人员管理条例”一章,结合当今导游活动中出现的无证导游、导游欺骗游客等事件,给定一个导游活动的具体情景,请同学上台表演怎样为游客服务。情境如:你是一个20人国内团队的地陪导游,你将如何向这个团队致欢迎辞?表演要求:展示佩戴的导游证,介绍自己和旅行社,叙述这几天的标准游程,表达为客人提供诚信服务的愿望。通过学生自己的情境表演,锻炼学生口头表达能力,活跃课堂气氛,又通过老师的点评来复习巩固《导游人员管理条例》中对导游员的职业规范和纪律要求。

2.3在专业教学中进行职业意识教育

“敬业爱岗,真心诚意为游客服务”是每个导游员都应当具备的职业意识。从事旅游行业的工作需要很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需要认真踏实、恪尽职守、精益求精。本课程中的“上海市旅游条例”、“旅游服务情感与意识”等内容都涉及到这些旅游服务的职业意识。教学中通过举例、案例讨论,宣扬在我们的导游服务中,真情奉献,营造和谐互助旅游氛围的各种事例,自然而然地进行优质服务意识的教育。

例如,可在教学中运用小组实训来强化“敬业爱岗,真心诚意为游客服务”的职业意识。以2人为一个小组,分别担任这个旅游团队的地陪导游和全陪导游,共同设计和表演某景点的3分钟讲解。鼓励学生自行设计讲故事、猜谜语、唱歌曲等形式,践行“提供让客人满意的旅游讲解服务”的职业意识。

2.4在专业教学中进行职业道德教育

旅游行业职业道德的内容是丰富的,结合《旅游政策法规》课程,“旅游资源保护法律规定”章节提倡保护文物保护旅游资源,这是“讲求公德,注重环保”的导游人员职业道德。教学这一章节介绍旅游资源保护条例时,也可向学生宣传爱护环境保护环境的社会公德和导游员的职业道德。“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一章,则应着重对学生进行引导:游客是消费者,导游员应当尊重游客的消费,提供符合旅游合同的消费项目和活动,这是“诚信尽责,保障游客利益”的职业道德等等。

3.《旅游政策法规》课程教学中的职业素养教育实效

通过在《旅游政策法规》课程教学中对旅游行业职业素养的教育,学生不再认为《旅游政策法规》是一门枯燥的法律法规条例介绍的专业课,他们觉得学习这门课有兴趣,很实用,能积极参与到课堂讨论活动中,并对今后从事的旅游行业工作充满了期待和憧憬。学生从内心接受了应当在职业规范和职业情感中怎样严格要求自己,也开始纠正自身的不良行为。笔者所教授的旅服班思想端正,学风浓,班风正,学生心态良好,积极活泼,获得了上海市优秀班级称号。指导的学生参加全国旅游院校导游技能大赛,自信自如,表演规范,综合表达能力强,获得一个二等奖一个三等奖。旅服专业的毕业生得到多家旅行社的好评。 [科]

【参考文献】

[1]应月芳.导游专业学生职业素养教育工程实施途径探讨[J].机械职业教育,2012(12).

[2]刘黎.构建“全程全面”的职业院校职业素养教育模式[J].管理学家,2011(12).

[3]付强.论提高《旅游政策法规》课程教学效果[J].现代商贸工业,2013(10).

第8篇:教育政策与法规范文

关键词: 美国联邦政府; 特殊教育; 教育机会均等。

一、美国特殊教育法律政策保障特殊教育机会均等。

美国特殊教育的高度发达与其特殊教育立法息息相关。经过近百年的发展,美国特殊教育法律体系已经相当完善,有效地保障了美国各类残疾人的受教育权,尤其对促进特殊儿童教育机会平等起到了重要作用。

( 一) 宪法。

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其他法律的制定都要以宪法为依据,不得和宪法相抵触。在美国的法律体系中,联邦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美国特殊教育的立法都要以此为依据。美国联邦宪法的许多条款对特殊教育的立法和司法活动都有着直接或间接的重要影响,其中对美国特殊教育影响最大的是美联邦宪法第十四修正案,它规定每个州应该对任何宪法允许的范围内的个人给予平等的保护,没有适当的程序和证据,不应剥夺个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这就以国家最高权威保证了特殊儿童有接受教育的权利,受教育权是人的基本权利之一。美国的联邦制特点决定了除联邦宪法外,美国的五十个州都有自己的州宪法,且州宪法往往比联邦宪法更为详尽。但州宪法要以联邦宪法的精神来制定。联邦宪法第十修正案规定: 联邦宪法所未授予合众国或未禁止各州行使的权利,皆由各州和人民保留。所以进行教育的责任一般都是由州来进行的,那么美联邦宪法保护特殊儿童受教育的权利的种种措施和根本性原则往往在州宪法中予以规定。

( 二) 一般法律。

美国的法律包含了国会和各州议会制定的成文的法律,其法律效力仅次于联邦和州宪法,这些法律是美国规范特殊教育最重要的立法形式。美国完善的立法体系是美国成为世界上特殊教育发展领先国家的重要原因之一。自20 世纪60 年代以来,美国国会已经颁布了许多重要的法律来维护特殊儿童受教育的权利。具体涉及: 20 世纪60 年代颁布了《特殊教育法( Special Education Act) 》等7部法律,提供了大量资金培养专业人员,这些人员负责培训教育残疾儿童的教师。20 世纪70 年代,颁布了《所有残疾儿童教育法( Education for Allhandiciapped Children Ac) 》等6 部法律,要求为所有6 至21 岁的残疾学生提供免费、合适的公立教育。20 世纪80 年代,颁布了《1986 年残疾人教育法修正案( Education for the handiciapped Act Amendments of1986) 》等7 部法律,联邦政府要求各州为所有3 至5 岁具备申请联邦学龄前基金资格的残疾儿童提供免费的、合适的教育。20 世纪90 年代,颁布了《1997 年残疾人教育法( Individals with DisabilitiesEducation Act of 1997) 》,为残疾学生制定个别化教育计划,且该教育计划小组中至少有一名教师; 学生须能参与普通教育课程。21 世纪以来颁布了《不让一个儿童落后法案( NO Child Left Behind Act) 》

等3 部法律,要求所有学区的残疾儿童都要由业务水平较高的教师来教授,并且选用经过科学验证的课程和教学方法。这些一般性法律构成了美国特殊教育法律体系的中间力量,其提供的法律服务在不同层次上覆盖了所有残疾儿童,有效地维护了残疾儿童各方面的受教育权。

( 三) 法规。

美国联邦政府为了配合一般的法律实施,国会授权相应的行政管理部门制定专门的法规,这些法规的实施细则为一般性的法律提供了有效支持。

但联邦和州行政部门颁布的行政法规都必须在法律确定的范围之内,与联邦和州的法律一致,否则视为无效。在众多的关于特殊教育公平的法规中,对特殊教育公平影响较大的法规涉及以下几部分:

1. 提供早期教育干预服务法规。

2007 年5 月9 日发表在联邦登记册中的法规制定提案公告中,指出要出台一项资金为4. 36 亿美元康复服务的法规。这项法规旨在确定那些可能有资格接受早期教育干预服务的婴儿,这些婴儿需是两岁以前,可能发育迟缓或已确诊发育迟缓造成身体或精神异常的。这些至关重要的早期教育康复服务能够确保婴儿和这些孩子未来有接受特殊教育的权利。

2. 种族间残疾儿童教育无差别待遇政策。

2010 年8 月23 日,美国国务院特殊教育和康复服务教育办公室( OSERS) 的康复管理处在给国家职业康复机构的政策法规的指导中指出,必须为美国境内的任何一个种族的残疾儿童,提供其康复所必需的资金和一对一的康复、教育服务,以保护他们的受教育权利。

3. 最终学业成绩标准法规。

2007 年5 月20 日,美国教育部部长玛格丽特斯· 佩林斯( Margaret Spellings) 公布了修改后的关于特殊教育与康复服务的最终学业成绩标准法规。

该法规明确地规定了特殊儿童的学业成就标准,要为那些具有挑战欲望的学生制定一份新的学业成绩标准,这些学生的现有学业水平,低于他所在年级的水平且较难达到现在所要求的学业水平。其包括的一些保障措施,确保特殊儿童在修改后的学业成绩标准上,获得所在年级水平的教学内容,让学生有机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达到要求的学业标准水平。

这些法规是对一般法律有效地和现实情况的具体补充,是宪法和一般法律意志的体现,也是维护各类残疾儿童接受教育的直接法律保障。

( 四) 判例法。

判例法是产生于法院司法系统,根据宪法及有关法规条款进行裁决后形成的一种约定俗成的惯例性原则。随着教育民主时代的到来,在美国出现了大量的有关特殊教育的判例,司法判例对特殊教育的影响日益上升。自20 世纪50 年代以来,美国出现的有关特殊儿童的判例中,法庭对这些儿童的最终判决有效地维护了其接受教育的权利。其中对特殊教育影响较大的有: 1989 年的新罕布什尔州学区诉讼案———1988 年7 月,新罕布什尔州联邦地方法院法官作出的一例判决中,判定一名重度残疾且四肢瘫痪的13 岁男孩,由于不能从特殊教育服务中获得发展,因而不具备接受特殊服务的资格。

1989 年5 月,上诉法院推翻了该州法院的判决,最终的判决是无论残疾儿童能从教育中获益多少,也不管儿童残疾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如何,公立学校必须为所有残疾儿童提供教育。1999 年的塔特罗诉讼案———美国最高法院裁定地方学校必须为那些有残疾的学生提供一对一的特殊教育及护理照料所需的资金。这些判例结果都表明了美国对维护残疾儿童合法的教育权的坚决态度和信心,体现了对法律的坚决执行力,是法律权威的最终体现。

二、美国特殊教育现实举措保证特殊教育机会均等。

特殊教育公平的维护除了在法律法规的国家权威保障外,特殊教育的具体实施措施是贯彻特殊教育公平的实际行动,美国为了最大程度保证特殊教育公平,在具体实施上做出了不懈努力。美国之所以能在特殊教育领域保持领先水平,与其特殊教育资源的优化配置有直接关系,其中最主要的是教育资金与教师,在不同特殊教育层次和特殊群体上的优化配置,对于维护教育公平起到了重要作用。

( 一) 美国联邦政府对特殊教育资金的投入支撑特殊教育公平。

美国发达的经济为其发展特殊教育提供了先决条件。美国联邦政府在对特殊教育资金投入持续增加的情况下,对美国实现特殊教育公平有着重要意义。自从2008 年美国的金融危机以来,美国的经济遭到严重打击,奥巴马上任总统后采取各种措施积极应对金融危机,力图恢复经济。这其中也包括了对特殊教育资金的投入。奥巴马总统于2009 年签署的《2009 年美国复苏与再投资法》中计划未来2 ~ 3 年内,在教育领域的政策性投资约1000 亿美元。美国特殊教育领域也得到了大量的政策性资金,这些资金由各州的教育部门和教育管理部门视具体情况发放,具体包括三个方面: 113 亿美元发放到各州; 4 亿美元发放到学前机构; 5 亿美元发放给孤儿和贫困家庭。依据该法规定,相关机构和部门在规划与使用这些政策性投资资金时需遵循四大原则: 一是迅速发放和开支这些资金,以保留和创造就业机会; 二是通过改革和完善学校的设施与制度来提高残疾学生的成绩; 三是确保透明有效地使用资金; 四是尽量投资短期项目,避免资金断层效应。2010 年,美国特殊教育与康复服务办公室的一份教育资金使用说明公告中,还提到资金计划使用的目的是,利用各种教育媒体为残疾儿童提供教育服务,其中包括电视节目、录像带和新兴技术等。

美国联邦政府对特殊教育的资金投入涵盖了美国为特殊儿童自出生到其成年提供教育及安置服务的各个方面,切实有效地保障了特殊儿童接受教育的权利。

( 二) 美国联邦政府对特殊教育教师的培养与配备保证特殊教育公平。

美国特殊教育事业的发展离不开大量高素质的教师人才,教师队伍的质量和规模直接影响着特殊儿童能否接受良好的特殊教育,是其教育公平的直接体现。美国联邦政府对于从事特殊教育事业的教师的要求是非常严格的,其要求所有的特殊教育教师岗位,都要由合格教师资质的人来担任。美国对特殊教育教师的实践和工作能力的要求是全方面且高层次的,也是为了满足特殊教育的各种需求,要求教师知道如何做而且还要知道为什么这样做,把知识和技能联系起来,用知识指导实践,用实践补充知识。特殊教育教师的薪酬同学生的学业成绩相关联,学校对教师在课堂上的表现进行评估,这就可以最大限度地激发教师的教学热情,提高特殊教育教学效率。美国教育部还拿出专门资金用于培训特殊教育教师。在培养专业的特殊教育教师的同时,美国也允许普通学校的教师经过一系列的特殊教育专业化培训,进入到特殊教育行业。通过多种方式培养特殊教育教师构成了美国特殊教育教师体系。

( 三) 美国联邦政府对特殊儿童的教育安置方式确保特殊教育公平。

美国联邦政府对特殊儿童多样化的教育安置方式,直接体现了美国在促进特殊儿童接受教育与普通儿童有同等权利上的公平公正。美国的相关教育部门依据儿童的残疾程度设置了六种教育安置方式,即在家或住院教育、寄宿制机构教育、          隔离式学校教育、隔离式教室教育、资源教室教育和普通教室教育,这些安置方式确保所有的残疾儿童都能接受到与其残疾程度相适应的教育和服务。这六种按照儿童的残疾程度的教育安置方式覆盖了美国的所有残疾儿童,使每个残疾儿童都能得到适合自己的安置方式,安置到资源教室和普通教室的残疾儿童占了残疾儿童总数的70% 以上,确保了大部分残疾儿童都能与正常儿童共同学习,是一体化和融合教育观念的直接体现。

总之,美国通过一系列特殊教育政策的出台和落实切实保障了特殊需要群体受教育的权利,并逐步实现受教育机会的均等。我国《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 2010 - 2020 年) 》中提出:“到2020 年,基本实现市( 地) 和30 万人口以上、残疾儿童少年较多的县( 市) 都有一所特殊教育学校。

各级各类学校要积极创造条件接收残疾人入学,不断扩大随班就读和普通学校特教班规模。全面提高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普及水平。”在国家政策的指引下,借鉴美国先进的教育理念和现实措施,可以对我国发展特殊教育有良好的推动作用。

[参考文献][1]李继刚。 美国特殊教育立法及对我国的启示。[J]特殊教育,2008,( 8) .

[2]玛格丽特斯·佩林斯。 教育部长宣读的法规制定提案通告。

[EB /OL] http: / /www2. ed. gov /admins /lead /speced /toolkit /index.html2012 - 4 - 25.

[3]冯刚。 金融危机背景下的美国特殊教育政策动向。[J]大理学院报,2009,( 9) .

第9篇:教育政策与法规范文

一、加强队伍建设、提升普法水平

按照普法工作要求,普法工作人员首先要学法、懂法。我们通过开展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培训,全面开展法律业务知识学习和遵纪守法教育,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的法律知识水平,增强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通过对行业法律法规、业务知识和通用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和执法水平,有效提升执法人员的普法水平。

二、开展服务型执法、强化普法服务

积极开展服务型执法活动,通过执法告知、送法上门、巡查检查等方式,及时将法律、法规和政策规章传达到执法相对人和运输企业,加强法律法规和政策规章的执行,促进运输企业规范化管理,提升执法相对人的守法意识,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规章的落实,将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行业的普法工作落到实处。

三、充分利用媒体、深化普法宣传

利用微信、工作交流群,挂横幅等方式加强执法工作宣传、法律法规和违法案件的公示公告工作,大力宣传行业法律法规和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深化普法宣传。

四、精心组织,狠抓落实

我镇按照《计划》提出的总体要求和具体部署,七五普法学习采取集中培训与自学相结合,面向全镇干部职工以及市场经营户,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了法律、法规、条例等的宣传教育活动,并取得了一定的实效。我镇定期组织干部职工学法,各村社干部组织举办各类法制培训班,这样从各个层面保证了七五普法教育宣传工作的有效开展。这几年来,我们坚持组织学习了《选举法》、《婚姻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税法》、《土地法》、《行政许可法》、《道路交通法》以及《条例》等多部相关法律法规。此外,镇所有执法人员坚持每年自学法律时间不少于40小时,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交流执法程序中需要改正的地方和执法业务知识,不断提升执法业务水平。自觉增强依法行政意识,努力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和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