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催款通知书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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催款通知书

第1篇:催款通知书范文

1、xx(对方公司名称):

2、贵公司自XX年XX月XX日至XX年XX月XX日止尚欠我公司货款共XX元,根据贵我双方所签署的合同(或约定),贵公司应在XX年XX月XX日付清该款。现贵公司已逾期__天仍未支付,严重影响了我公司的资金周转和生产安排。

3、请贵公司收到此通知书后X天内将上述逾期未付的货款汇付我公司帐户(户名:XX;开户行:XX;帐号:XX)。否则,本公司将循法律途径或委托相关追收人员上门催收解决。

4、故特此通知

5、XX公司(印章)

第2篇:催款通知书范文

对乙是否应承担保证责任,有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乙应承担保证责任。理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八十九第一款规定: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按照约定由保证人履行或承担连带责任。在本案中,对甲的还款时间作了明确约定,A银行在诉讼时效期间向甲发出催款通知书,故未超诉讼时效,对A银行主张甲支付借款本息的请求应予支持。乙与A银行对担保期限约定为甲全部付清所借A银行的十万元本息之日,因而依照此约定,在甲未付清所借A银行的十万元本息之前,乙应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乙不应承担保证责任。理由是:本案中,虽然乙与A银行订立了一份不可撤销担保书,约定乙的担保责任是甲付清所借A银行十万元本息之日。但合同是否可以撤销应由《合同法》来强制规定,而《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撤销权不属于任意法规范,当事人不能以约定未排除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人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根据该解释,本案中乙与A银行所约定的保证期间应属约定不明,乙与A银行所约定的保证期间应依法调整,即乙对甲所借A银行的十万元本息的保证期间至1996年8月1日,A银行未在此日期前向保证人乙主张权利,乙的保证责任依法应予免除。

第3篇:催款通知书范文

日化厂认为,金某等6人在工作期间遗留的欠款,有义务为企业收回,所以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向他们发出了《催款通知书》,应当遵照通知书的要求执行。

仲裁结果:本案经仲裁委调解后,双方没有达成一致意见,依据《劳动法》第二十八条及日用化学厂《关于职工申请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规定,裁决日用化学厂向小金等6名职工一次性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万元。

评析:本案涉及的焦点是小金等6人与厂方解除劳动合同后,是否有义务为其催收所欠的货款,厂方发出的《催款通知》对小金等6人是否有约束力。首先双方没有约定这六名职工要替厂子收回货款,六名职工是以日化厂的名义,向外推销日化厂的产品,这时六名职工与日化厂是一种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人在权限内,以被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人对人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货款没有收回的法律后果应由日化厂承担,日化厂应当通过其它法律行为维护自己的货款权益,而不是简单地把这种风险转化给职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小金等6人依据《关于职工申请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与日用化学厂解除劳动合同,属于合法行为。双方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后,已不再有劳动关系,企业发出的《催款通知》是无效的,对小金等6人没有任何法律约束力,他们完全可以不承担《催款通知》中所规定的任何责任。企业扣发他们的经济补偿金作为货款的赔偿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小金等6人与日用化学厂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依据《劳动法》第二十八条“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给予经济补偿。”日用化学厂以精简人员为目的,制定的《关于职工申请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与《劳动法》不相抵触。所以,日用化学厂应当向小金等6人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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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篇:催款通知书范文

催款函该怎么写呢?下面是小编为你整理的公司催款函范文,希望对你有用!

公司催款函范文1催款函

公司:

于年月日为止,我公司已为贵公司安装了,货款金额计 万元,发票编号为 。可能由于贵方业务过于繁忙,以致忽略承付。故特致函提醒,请即进行结算。如有特殊情况,请即与我公司 联系,手机: 邮编: 地址:。

特此函达

我公司帐户名称:

开 户 银 行:

帐 号: 年月日

公司催款函范文2请款函(针对首次催款或付款通知)

____对方公司名称):

感谢贵司对我司的支持,选择我司产品,与我司建立友好合作关系。

根据贵司与我司(或"经协商达成口头协议")签订《____合同》,双方约定,我司在交付产品后_日_,贵司应付清货款,现付款期将至(或付款期已过),请贵司本着友好、诚信、互惠互利之原则尽快安排付款,。我司帐户是(户名:____;开户行:____;帐号:____)。

顺祝商琪!

_______司

年月日

公司催款函范文3催款函(针对直接催款的)

____对方公司名称):

贵公司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的 日止尚欠我公司货款

共 元,根据贵我双方所签署的合同(或约定),贵公司应在 年 月 日付清该款。现贵公司已逾期 天仍未支付,严重影响了我公司的资金周转和生产安排。请贵公司收到此通知书后 天内将上述逾期未付的货款汇付我公司帐户(户名:____;开户行:____;帐号:____)。否则,本公司将循法律途径或委托相关追收人员上门催收解决,届时可能造成贵公司不良影响并将有损贵公司诚信形象。 故特此通知。

祝:

商祺!

_______司

年月日

公司催款函范文4催款函

____公司:

截至____年___31日,我公司帐面尚有贵公司欠款____元_大写人民币____元_)。按照与贵公司的有关合同协议的约定,贵公司应当在____年__月__日_前支付上述款项,但我公司至今仍未受到该笔款项。因此,特请贵公司能够在近期内及时向我公司支付上述款项。 此致

____公司(印章)

____年______

注:另外《催款函》的送达可以1、由企业派员上门送达,一式二份,在自留的原件上由欠款方签收,或者由欠款方在《催款函》的复印件上签收。2、可交由邮政挂号、速递公司送达,在交寄单上注明请款或催款字样,并真实填写收款企业的名称。

公司催款函范文5款函范本:

————公司:

截至————年——月——日,我公司帐面尚有贵公司欠款————元(大写人民币————整)。按照与贵公司的有关合同协议的约定,贵公司应当在————年——月——日之前支付上述款项,但我公司至今仍未受到该笔款项。因此,特请贵公司能够在近期内及时向我公司支付上述款项。

此致

————公司(印章)

第5篇:催款通知书范文

1、催款函是种催交款项的文书是交款单位或个人在超过规定期未按时交付款项时使用的通知书。人们在长期实践基础上约定俗成的定表格,使用时直接填写即可。

2、催收技巧:不卑不亢,柔中带刚述衷肠。有些营销人员认为:向客户追讨货款,是求别人办事,因而在与对方的交涉过程中,没有丝毫的底气,让客户觉得“好欺负”,从而故意刁难或拒绝付款。所以,在收款过程中,摆正“姿态”是非常重要的。首先,理直气壮义正辞严地向客户说明来意:今天,我是按合同规定特地登门收款的。让客户明白,这次不是求他收购自己的货物,而是他该自己一笔货款而且这批款子今天非结不可。

在理解客户难处的同时,让客户也理解自己的难处。有时客户会说:“您看,我公司生意现在这么差,资金周转确实困难,能不能缓几天再结?”对这种“借口”在表示“理解”的同时,也应借机向他诉说自己的为难之处。

(来源:文章屋网 )

第6篇:催款通知书范文

关键词:应收账款 内部控制目标 管理对策 应收账款管理书

2010年4月26日中国财政部、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保监会联合了《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连同2008年5月22日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这标志着适应我国企业实际情况、融合国际先进经验的中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已基本建成,该规范及配套指引加强和规范企业内部控制,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 笔者将结合自己的工作经验从内部控制的视角探讨应收账款的管理目标及管理对策。

一、应收账款管理的目标

在财政部等五部委于2008年5月22日联合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中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企业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企业发展战略。应收账款产生于竞争的市场环境,一方面可以促进企业销售的增长,增加利润,减少存货积压,提高企业的竞争能力,增加企业的收益;另一方面,将影响到实物资产价值补偿的及时实现,增加企业运营成本,影响企业潜在的投融资活动,影响到个人信用、社会信用甚至国家信用,虚增了企业的经营成果,并可能会因为款项回收不及时,甚至形成坏账,而使企业现金流转受阻,影响正常生产经营,以至资金链断裂,导致企业破产。笔者根据自身的工作经验及应收账款的特性,将应收账款内部控制目标设定为:制定合适的应收账款管理政策,规范过程控制,合理保证赊销款项安全快速回收,提高企业经营效率和效果,降低企业的经营风险。

二、应收账款的管理对策

从应收账款的形成过程看, 按时间段分为三个阶段: 准备阶段、形成阶段、管理阶段。每个阶段都有其自身的特色, 需要采取相应的管理对策。

(一)应收账款的准备阶段, 是信用管理部门的职责

笔者兼职的公司建立了专门信用管理部。该部门的工作主要是建立客户信用评价制度。信用管理部在合同评审后, 应收账款形成前, 收集客户的营业执照的资料, 了解该客户的经营范围和注册资金, 收集客户在银行的信用等级, 了解该客户的诚信度; 如果是老客户, 那么需要收集同该客户以前的交易记录, 了解该客户的诚信度; 需要收集客户的资质资料, 了解该客户在他们各自行业的地位; 另外, 还可以通过对该客户网站的访问, 通过网络上其他渠道的查阅,尽可能地了解该客户的详细资料; 如果是上市公司, 甚至可以通过公开渠道获得该客户的财务报表和其他更为详尽的资料。企业根据收集的资料及信用评价的“五C”系统,采用定性与定量结合的评价方法,确定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划分出信用等级评分标准,对不同等级提供不同的信用期限、信用额度和现金折扣的限额,并根据应收账款增加所带来的边际收益等于边际成本的边际理论,确定最优的应收账款规模。其次,对企业客户进行信用评分。通过索取和查阅客户的财务报表、客户的开户行出具一些有关其信用状况的证明材料、与同一客户有关的各供货企业交换信用资料和企业对客户的信用记录等多种渠道,了解客户财务实力、经营状况等的资信情况,按照企业确定的信用评价标准予以打分,然后汇总计算出各个客户的信用总分,划分信用等级,同时还应根据经验及主、客观条件进行综合判断,如果对客户的信用存在争议或了解不够,则要求其提供抵押品。在拟定每个客户信用政策的过程中还要分析实施后的预期效果,该分析需要比较信用政策所能够带来增量的销售毛利与所发生的相应信用成本的大小,一般来说增量的净收益越大越好。最后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就不同客户明确信用额度、回款期限、折扣标准以及违约情况下应采取的应对措施。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应当定期对客户资信情况进行评估,笔者所兼职公司信用管理部根据公司实际,设计了“5C”的定量指标系统,对客户风险施行分级管理,制作信用评估表,据此初步确定客户的赊销额、赊销期限等。

(二)应收账款形成阶段, 是相关责任人和信用管理部的职责

该阶段应建立严格的审批制度,笔者所兼职的单位建立了与应收账款相关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不得由同一部门或个人办理销售与收款业务的全过程,笔者曾兼职的单位就发生过销售业务员在催收到大笔货款后然后卷款逃走的事情。在应收账款内部控制中,不相容的职务主要包括:客户信用管理与销售合同协议的审批、签订;应收账款的回收与相关会计记录;坏账准备的计提与审批;坏账的核销与审批;应收账款余额核对表的编制与相关会计记录等。建立赊销责任制度,严格赊销审批程序。信用部门根据企业计划期的经营目标,制定应收账款限额、压缩指标和坏账损失限额,并分解下达到各责任部门。设置批准赊销信用的权限,不同信用额度的赊销由不同层次的管理人员审批。对不符合信用条件和超信用额度的销售项目或情况特殊的金额较大的销售业务必须由具有相应权限的人员进行审批或者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实行集体决策或联签制度。

(三)应收账款的管理阶段

可分为两个小阶段,即应收账款到期前的管理,和应收账款到期后的管理即事后管理。到期前管理会计将管理书归档用于后期管理和考核。笔者在工作中, 建议任职公司将应收账款的管理设置了几个时间节点, 制订的考核措施也是在这几个节点上执行。

第一, 管理书上应该收回的期限。申请出具发票的日期加上应收账款的回收周期就是该应收账款的应该收回期限。在该期限前收回的应收账款, 应收账款管理会计出具奖励单, 公司给予相应奖励。

第二, 内部催款日。公司可以根据自身的不同情况,可以设置一次或多次内部催款日。所谓内部催款日, 就是过了正常的收回期限尚未收回的应收账款, 应收账款管理会计出具通知书给责任人要求该责任人履行自己的职责, 收回该应收账款的日期。应收账款管理会计在内部催款日出具催款通知书给责任人的同时出具罚款通知单。

第三, 出具对账单日、收回对账单日等。在这些时间节点上, 应收账款管理会计出具通知书给责任人或者给客户的同时, 出具罚款通知单给责任人。这些时间节点的设置, 不仅是为了方便考核, 同时也是体现公司对应收账款管理的内控手段。比如, 对账单的出具, 是为了保证应收账款的真实性。

第四,加强应收账款的事后管理,对经过以上几个环节依然没有收回的应收账款,笔者所兼职公司对此也加强了管理,首先是确定合理的收账程序,催收账款的程序为:信函通知、电报电话传真催收、派人面谈、诉诸法律,在采取法律行动前应考虑成本效益原则。对过期较短的客户,告知责任人不过多催收,以免引起对方反感,将来失去这一市场;对于过期稍长的客户,督促责任人措辞婉转地写信催收;对于过期较长的客户,要求责任人催款时措辞严厉,必要时提请有关部门仲裁或提请诉讼等方式强制催收。其次确定合理的适合本企业的讨债方法。笔者所兼职单位制定了如下几种方法供选择。1)接受欠款户按市价以低于债务额的非货币性资产予以抵偿;2)改变债务形式为“长期应收款”,确定一个合理利率,同意用户制定分期偿债计划;3)修改债务条件,延长付款期,甚至减少本金,激励其还款;4)在共同经济利益驱动下,将债权转变为对用户的"长期投资",协助启动亏损企业,达到收回款项的目的。如客户已达到破产界限的情况,则及时向法院,以期在破产清算时得到部分清偿。

三、应收账款管理效果

通过以上环节, 公司在应收账款管理方面取得了明显的效果,2010年全年的应收账款较上年降低了2410多万。应收账款周转期由以前的平均82天降低到51天,坏账金额也相应减少了。从考核的结果来看, 奖励的金额占收回的应收账款的约万分之四; 处罚的金额占未收回应收账款的千分之二。通过以上的阐述可知,根据内部控制目标制定适合本企业的应收账款管理目标,根据目标制定相应的应收账款管理政策,明确各部门、各相关人的工作职责, 理顺应收账款的管理流程, 保证考核责任落到实处, 才能保证应收账款的安全和尽快收回,提高企业经营效率和效果,降低企业的经营风险,从而提高企业整体的竞争能力。

参考文献:

[1]王强. 如何建立应收账款内部控制制度[J].财会通讯,2002(2)

[2]季中华.强化应收账款内部控制,不断提高企业经济运行质量[J].上海医药,2007(5)

[3]范云霞.应收账款相关问题分析[J].中国对外贸易,2010(24)

第7篇:催款通知书范文

2、对此类纠纷应如何解决。

二、两年前王先生在某小区购买了一套三房二厅的住宅,但一直没有入住。最近物业管理公司多次发出通知,催他补交一年的物业管理费。王先生以未居住为由拒交。

试析:王先生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三、张先生在某一住宅小区购买了一套高级住宅。因为他是位生意人,所以将住宅作抵押向某银行进行了贷款。银行为了确保贷款回收,将该套房进行了诉讼保全措施。张先生由于生意上的不成功,停止了向物业公司交付物业管理费。物业管理公司认为张先生的房子在,暂时不交物业管理费也没什么大的关系,只要房子在,不怕业主不交费。

由于张先生没有及时返还银行的贷款,银行向法院提讼。经过长时间的诉讼,法院判决将张先生的房子进行拍卖,拍卖结果银行竟买成功。于是,该套房子易主。该银行又将该套房通过房地产中介机构转让给了胡女士。

这时,物业管理公司决定正式追讨该房所欠的物业管理费。结果,银行拒付,胡女士也拒付过户前的物业管理费,张先生又不知去向,致使该房所欠的物业管理费一直没能收缴。

分析:1、物业管理公司该向谁追讨该房的物业管理费?

2、物业管理公司的做法有什么缺陷?该怎样做才是正确的?

四、某物业管理公司为了弥补经营的亏损,多次擅自提高“宇宙花园”住宅小区业主的水电费,对此,部分业主表示不满,并拒交水电费。为了加强管理,物业管理公司采购了一批新的IC卡水、电表,要求小区业主每户出资500元将原来的水、电表替换掉,此举遭到大部分业主的反对。于是物业管理公司对拒不交钱换表的业主停止送水、送电,并对拒交水电费的业主给予罚款处理。小区业主对物业管理公司的做法义愤填膺,强烈要求更换物业管理公司。部分业主通过联名签字同意,请了另外一家物业管理公司来到小区,但原物业管理公司以其与开发商有委托管理合同为由拒绝交出管理权。双方争执不下,诉诸法院。

试析:物业管理公司和业主的做法各有什么不对之处?为什么?

答案(一)答:(要点)

1、本案涉及的是物业管理法律关系问题;

2、物业管理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的基础是协议委托。在物业管理过程中,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权来自于产权人的委托授权。在物业开发阶段,产权是开发商的,因而这时只有开发商有权决定请哪一家物业管理公司参与开发和日后过渡期的管理;在业主入主后,由于产权的转移,物业管理的决定权也随之转移了,由业主的所有权派生出来的管理权或委托管理权自然也属于业主,因此,开发商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在完成了过渡期的管理后,物业管理的决定权就随即从开发商手上转移到了业主手上,业主委员会可以根据对原开发商聘用的物业管理公司的考察来决定是续聘还是改聘别的更好的物业管理公司。

3、本案中,物业管理公司拒绝交出管理权的理由不能成立,业主委员会在与物业管理公司自行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可请求政府主管部门行政调处或提起司法诉讼。

(二)答:(要点)

1、王先生的做法不正确。

2、日常所说的物业管理费严格意义上大多属于公共部位及公共服务的收费,像保安、清洁、绿化和公用维修等,是为整个楼宇、整个小区的服务,不管你是否居住,你的房产都已享受到了,并因这些服务而得以保值和增值。还有,公共服务的收费不便以住户多少来划分,物业管理人员并不会因为个别住户离开而减少工作量,何况这对其他业主也是不公平的。

因此,只要业主购买了住房,开发商又及时有效地发出了入住通知书,就不管房子是否有人居住(或居住频率如何),原则上都应支付物业管理费,但因居住才会发生的费用是不用缴的,至于公共费用收取多少则可以与物业管理公司协商。

(三)答:(要点)

1、物业管理公司应该向原业主张先生追讨物业管理费。

2、在本案例中,物业管理公司混淆了物业管理法律关系。

3、物业管理公司在发现张先生未支付物业管理费时,首先应当直接要求张先生履行其义务,而不是去消极等待。因为房产是不会也不可能承担应当由法律关系中的主体承担的义务的;其次,物业管理公司可以根据其与张先生所签订的物业管理协议去诉诸法律,以法律的强制力去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不采取上述两个措施,物业管理公司就会坐失良机。因为当张先生的房产随着主体的变更而易主,新的主体尚未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任何协议,所以在法律上新业主不会也不可能继续履行张先生(原业主)的义务,虽然房产还是原来的房产,但房产的主人已经变更,即原物业管理法律关系中的主体已变更,而房产本身已变成新的法律关系的客体,这一新的法律关系的客体是不可能为老的物业管理法律关系承担任何义务的。所以,本案例中的物业管理公司这种收管理费跟着房产走的观点和做法从一开始就是错误的。

(四)答(要点):

1、物业管理公司的不对之处及分析

①擅自提高水、电费不对。水、电费是由政府有关部门定价,由水、电管理部门

收取的费用,物业管理公司只是代收,不能擅自提价;

②向业主收取500元的水、电表设备费不对。按规定,开发商必须将每户业主的

水、电表设备的费用打入房价中。物业管理公司要更换水、电表应与开发公司协商,而不能强行向业主收取费用;

③对业主停水、停电的做法不对。只有水、电管理部门才有权对用户进行停水、停电的处理权。

④给业主给予罚款处理的做法不对。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只有国家司法机关和有关行政机关才有处罚的决定权或执行权。

⑤以其与开发商有委托管理合同为由拒绝交出管理权的做法,理由不成立。在小区成立了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后,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委托权就属于业主大会及其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有权续聘或解聘由开发商聘请的物业管理公司。

2、业主的不对之处及分析:

①部分业主拒交水电费的做法不对。业主对物业管理公司的收费标准有意见,可通过协商、调解、仲裁甚至诉讼等形式解决,在问题未解决之前,不能拒交水电费。

②部分业主通过联合签名去聘请新的物业管理公司的做法不对。业主有权对原物业管理公司的工作进行监督、审查、批评,如果对该物业公司的服务不满意,可以通过业主委员会按照特定程序选聘、解聘,但是这种权利必须按照法定的程序通过业主委员会来行使。业主委员会是全体业主的代表,代表全体业主的利益,部分业主不能按照自己的意愿去解聘或选聘物业管理公司,在没有业主委员会或经过业主委员会的情形下所做出的决定是无效的。

(五)答(要点):

1、首先,当廖先生上月费用拖欠后,物业管理公司在第二个月即应向其发催款通知书,此单将上月费用连同滞纳金以及本月费用一起通知廖先生;

2、如果第二个月依然拖欠,物业管理公司应在第三个月再次发催款通知书,将前两个月的费用、滞纳金和当月的费用一并通知,并限期缴清;

3、业主廖先生长期拖欠物业管理费,物业管理人员以及经理需亲自登门进行劝导和解释,争取廖先生的理解和支持;

4、如果廖先生确有苦难,费用方面可以考虑适当给予优惠;

5、如果廖先生没有特殊困难,当收费员上门催款时依然拒付,物业管理公司可以根据物业管理公约停止对其提供服务;

6、如果依然没有成效,物业管理公司可以根据相应的法律程序提讼。此时,应当注意催款工作的书面记录是极其重要的,它是按照法律程序到法庭解决问题所必需的物证。

(六)答(要点):

1、本案属于物业管理侵权纠纷;

2、本案中物业管理公司应承担严格责任即无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是指当事人承担责任的要件并不以过错为前提,只要不能证明是被侵权人的过错,法律规定的责任主体就要承担责任。

3、在物业管理关系的当事人中,对管理商或开发商将更多地适用严格责任。物业管理是一种服务,严格地讲也是一种产品,因服务质量的瑕疵引起的后果,即使不存在故意或过失,物业管理商或开发商也要承担相应责任。因此,本案中的管理公司和开发商均不能免责,他们应首先对业主谢先生承担责任,然后再通过有关途径明确他们各自的责任(有无责任或责任大小)。

五、某物业管理公司所管某公寓大厦的业主欧阳先生长期拖欠物业管理费,物业管理公司应如何处理此事?

六、某住宅小区一楼业主谢先生度假回来后,发现家中积满了污水,经查是因为该门栋下水管道倒灌所致,谢先生以物业管理公司没有履行管理职责为由,要求物业管理公司给予损失赔偿,但物业管理公司称下水管道是通畅的,不应该负管理责任,因此拒绝赔偿。

第8篇:催款通知书范文

法定代表人:葛铁铭,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人:周卫平,北京友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人:高小平,北京友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长沙办事处。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解放东路359号。

负责人:莫德旺,该办事处主任。

委托人:王海,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入:刘志洪,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湖南建材纸厂。住所地:湖南省南县茅草街镇。

法定代表人:罗雄辉,该厂厂长。

上诉人中国新型建筑材料(集团)公司为与被上诉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长沙办事处、湖南建材纸厂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0)湘法经一初字第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付金联担任审判长,审判员臧玉荣、审判员李京平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夏东霞担任记录。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991年4月11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南县支行(以下简称南县建行)与湖南建材纸厂(以下简称建材纸厂)签订第一份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2000万元,借款期限从1991年4月11日至1997年3月31日,具体还款时间与金额为1993年12月3万元、1994年12月300万元、1995年12月600万元,1996年12月900万元、1997年3月197万元,年利率均为9.54%。中国新型建筑材料(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建材集团)出具了一份担保书,承诺贷款到期后,借款方如未偿清本息,同意在接到南县建行通知后三个月内代为偿还。该担保书自签发之日起生效,至建材纸厂还清借款本息时失效。1991年11月1日,南县建行与建材纸厂签订第二份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623万元,借款期限从1991年11月11日至1997年12月21日,年利率8.28%;如建材纸厂不能按期偿还,由担保单位代为偿还。建材集团在借款合同的担保单位栏加盖了公章。1992年4月11日,南县建行与建材纸厂签订第三份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3000万元,借款期限从1992年4月11日至2005年6月20日,具体还款时间为2001年12月598万元、2002年12月634万元、2003年12月672万元、2004年12月712万元、2005年12月384万元,年利率8.28%。建材集团出具了一份担保书,内容与第一份担保书相同。1993年4月11日,南县建行与建材纸厂签订第四份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1043万元,借款期限从1993年4月11日至2006年12月20日,具体还款时间与金额为2005年12月371万元、2006年12月672万元,年利率8.28%。建材集团亦出具了一份担保书,约定内容与上述担保书一致。南县建行已按合同约定将四笔贷款共计6666万元全部发放给建材纸厂,其中,第一、二份借款合同均已到还款期限,金额共计2623万元;第三、四份借款合同金额共计4043万元,尚未到约定的还款期限。

另查明,1995年8月9日,南县建行向建材集团发出一份“关于催收建材纸厂基建贷款本息的函”,1998年5月10日,南县建行再次向建材集团发出一份“关于建材纸厂项目贷款本息清收问题的函”,南县建行保存了当日寄出这两封函件的邮政快件收据与特快专递寄件人存根联,作为该函件已寄给建材集团的证据。1999年6月10日,南县建行给建材纸厂发出一份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其中包括本案中的四笔借款合同所涉贷款,建材纸厂的法定代表人罗雄辉予以签收。1999年11月29日,南县建行将其对建材纸厂的借款债权本金7466万元(包括本案的6666万元)及其利息转让给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信达公司),同时通知建材集团将担保权利一并转让给信达公司。建材集团在签收该通知的同时声明:“只同意承担其中依法未超过保证期间的担保义务。”建材纸厂已被列入2000年全国企业兼并破产第三批审查项目名单,调整方式为破产,拟核销额为1.30亿元。

因建材纸厂始终未能偿还任何贷款,建材集团亦未代为履行,信达公司于2000年7月18日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建材纸厂与建材集团连带清偿到期贷款本金2623万元、6666万元贷款到期利息40761946.33元(截止到1999年9月20日)、解除尚未到期的4043万元借款合同并由建材纸厂与建材集团连带清偿该项贷款。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南县建行与建材纸厂所签订的四份借款合同及建材集团所提供的担保均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当认定为有效。建材纸厂于1999年6月签收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的行为应当视为对已经到期的2623万元贷款债务的重新确认,诉讼时效依法应当重新计算,且建材纸厂在本案诉讼中明确承诺归还上述债务,因而,建材纸厂应当归还已经到期的2623万元贷款。鉴于建材纸厂未按借款合同规定归还已经到期的贷款,且目前处于停产状态,已被列入2000年全国企业兼并破产第三批审查项目名单之中,基本上已经丧失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按照《贷款通则<试行>=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南县建行可以提前收回尚未到期的贷款。南县建行已将其债权转让给信达公司。对于信达公司要求建材纸厂归还尚未到期的贷款的诉讼请求,该院予以支持。建材集团所提供的担保均约定在建材纸厂未按期清偿借款本息时,由其代为偿还。该保证是对建材纸厂的金钱债务提供担保。由于金钱是一种可代替物,具有高度流通性,对于金钱债务的履行不可能出现客观履行不能的情形。因此,本案代为履行保证中保证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条件之-“保证人不能代为履行合同”,在金钱债务的代为履行保证中显然无法成就,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故对于建材集团所提出的本案中的保证属于一般保证,应首先强制执行建材纸厂财产的主张,因缺乏法律依据,该院不予支持。建材集团在建材纸厂拒不履行偿还借款本息的义务时,应当代为偿还。由于建材纸厂的违约行为致使信达公司请求提前收回尚未到期的贷款,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建材集团对于已经到期的贷款亦未履行代为偿还的义务,因而,建材集团对于已经到期和尚未到期的贷款均应承担代为偿还义务,其所主张的期限利益因自身的违约行为应当认定已经丧失。保证合同同时约定“自签发之日起生效至还清全部借款本息时失效”,属于约定不明,保证期间应当确认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南县建行从1995年7月给建材集团发出催收通知至1998年5月再次发出催收通知,其中有903万元逾期贷款超过两年未主张权利,信达公司请求建材集团承担该部分贷款的连带保证责任,已经超过诉讼时效,该院不予支持。信达公司提供的特快专递存根可以证明已将1998年5月的催收通知邮寄给建材集团,建材集团提出自己没有收到该通知,缺乏事实依据,该院不予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四十条(二)项,《贷款通则<试行>》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有关保证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之规定,该院作出如下判决:1、解除南县建行与建材纸厂于1992年4月11日、1993年4月11日所签订的两份借款合同及建材集团相应所出具的担保;2、建材纸厂偿还信达公司借款本金6666万元及利息40761946.33元,合计107421946.33元。此款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3、如建材纸厂未能在限期内付清,由建材集团代为偿还借款本金5763万元及相应利息。案件受理费547110元,财产保全费537620元,合计1084730元,建材纸厂负担759311元,建材集团负担325419元。

建材集团不服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其采信的信达公司提出的1998年6月4日特快专递存权,并不能有效证明该公司已在诉讼时效内向上诉人送达了“关于建材纸厂项目贷款本息清收问题的函”。由于四份贷款保证合同中未明确约定保证期间,因此,保证期间应确认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对已到期的第一、二份贷款合同,南县建行并未及时收贷,直至1999年6月10日,南县建行才给建材纸厂发出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至此,第一份贷款合同之保证期限已届满,上诉人相应的保证责任已解除。二、一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保证责任的性质应由合同的约定而确定,但一审判决却以被担保债务的标的物的性质而确定,这显然是错误的。保证期间是除斥期间,不存在中断情况。一审判决认为被上诉人在保证期间内向上诉人(保证人)发函(上诉人亦不认定这一事实),保证期间因此中断,上诉人仍应承担保证责任的观点,是对保证期间性质的错误认识。由于《贷款通则(试行)》也仅仅赋予被上诉人提前收回贷款的权利,而未赋予其要求保证人提前履行保证义务的权利,一审判决判令上诉人偿还未到期的债务缺乏合同及法律依据。上诉人作为一般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具有先诉抗辩权,因此,在强制执行债务人财产之前,一审法院就债务人全部债务总额作出保全上诉人财产的裁定是错误的,应予撤销。故请求撤销原审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第三项,及该院(2000)湘法经二初字第07-1号民事裁定书,驳回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承担连带清偿建材纸厂贷款本息的诉讼请求;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

信达公司答辩称:一、建材集团否定特快专递存根是本公司主张权利的证据,但该集团又未提出反驳的其他证据,故一审法院采信该存根为证据是正确的。二、从担保书的约定看,信达公司向建材集团主张担保债权并不以信达公司先行对主债务人建材纸厂行使诉讼或仲裁为先决条件,因此,建材集团不具有先诉抗辩权,一审判决认定建材集团承担连带责任是正确的。三、一审判决认定信达公司在保证期间内主张了权利,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中断是正确的,建材集团的上诉意见中有关保证期间及诉讼时效的观点是对判决书内容的错误认识。四、一审判决判令解除合同因而建材集团承担的责任是解除合同之后的责任,只需法律规定,无需合同规定。综上,信达公司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建材纸厂未提供任何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建材纸厂与南县建行、建材集团签订的四份借款担保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原审判决认定为合法有效是正确的,当事人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债权人南县建行已按约履行了全部贷款义务,但债务人建材纸厂在第一、二份合同还款期限届满后,不履行还款义务,应承担还款及违约责任。第三、四份借款合同虽尚未到期,但由于建材纸厂始终未能按期偿还任何贷款并已濒临破产,被列入2000年全国企业兼并破产第三批审查项目名单,建材纸厂的行为已构成了根本违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款之规定,南县建行有权要求解除尚未到期的第三、四份借款合同。建材集团与南县建行签订的保证合同系本案借款合同的从合同,而南县建行已将上述债权合法转让给信达公司,参照本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承担担保责任”之规定,信达公司要求解除合同、提前收贷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建材集团关于一审判决判令其偿还未到期的债务缺乏合同及法律依据的上诉理由并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本案四个借款担保行为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实施以前,四份保证合同中均未约定保证责任期限,依据本院l994年《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有关保证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的规定,建材集团应当在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两年内承担保证责任。建材集团于1995年8月9日、1998年6月4日两次收到南县建行的催款通知,上诉人虽认为1998年6月4日特快专递寄件人存根联不能有效证明信达公司已在诉讼时效内向上诉人送达了“关于建材纸厂项目贷款本息清收问题的函”,但未提出相应的证据佐证,故原审法院对信达公司有关南县建行向建材集团催款的事实认定是正确的,建材集团以合同的保证期限已经届满、南县建行未及时催款收贷为由,认为其对第一份借款担保合同的保证责任应当解除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上诉人认为原审判决将两年的保证期间认定中断不妥,属对原判决的误解。第一份借款合同中已到期的900万元与197万元两笔贷款,以及第二份借款合同项下的623万元贷款,由于南县建行起诉建材纸厂与建材集团时这三笔款项的诉讼时效并未超过,且在两年的保证期间内南县建行曾向建材集团催收贷款,依据本院1994年《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有关保证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之规定,保证人建材集团对这三笔款项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本案四份借款担保合同中建材集团所提供的担保均约定在建材纸厂未按期清偿借款本息时,由其代为偿还,如保证人不自动履约则允许债权人委托有关银行从保证人账户中扣收全部贷款本息,而建材纸厂未能按期还贷、南县建行向建材集团两次催款后,建材集团应当无条件地代建材纸厂偿还贷款,故上述约定应认定为连带责任保证。尽管原审判决第三项的表述是判令建材集团对建材纸厂的债务承担一般保证责任,但其前提是建材纸厂未能在该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所有欠款,这对本案债权人的利益并无损害,且信达公司对此并未提起上诉。故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上诉人提出的撤销原审法院(2000)湘法经二初字第07-1号民事裁定书的请求,由于该裁定是因财产保全而作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二款之规定,当事人只能申请复议,不能提起上诉,故该请求不属于本案二审的范围。

综上,建材集团所提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也基本正确,判处责任适当,应当予以维持。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第9篇:催款通知书范文

和政县村级产业发展互助社分社:

根据和财发[2018]259号文件精神,我乡高度重视,积极组织人员召开专题整改工作讨论会,安排部署逾期借款整改的相关工作,并对我乡村级产业发展互助社存在的问题提出了针对性的整改方案,现将整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整改措施

1、各村理事会联合包村领导、包村干部及村干部逐户进行了走访并下发了催款通知书,催促其早日还款。

2、督促各村理事会对加大逾期借款的回收力度,同时加强对互助社社员的普法教育和诚信意识,引导借款社员严格按期限归还借款。

3、对于逾期借款长期不能收回的农户,乡上将通过司法程序进行依法追缴。对白杨沟、拉立洼、前坪村部分逾期借款未还人员已委托律师进行了起诉,其中前坪村马外外(借款2万)打算分期还,已还19000元;前坪村马苏麻(借款1.5万)打算分期还,已还4000元;拉立洼村白映萍(借款2万)打算分期还,已还11000元。

二、整改结果

(一)审计厅专项审计中对和政县**乡村级产业发展互助社检查中查出问题整改情况。

针对“逾期互助金借款63万元,涉及农户43户的”问题,乡上积极采取措施进行回收,截止2019年2月底已回收31户43.5万元,剩余12户19.5万元,正在回收之中。

(二)州审计局对和政县**乡村级产业发展互助社检查中查出问题整改情况

针对“逾期互助金借款41.4万元,涉及农户29户”的问题,乡上积极采取措施进行回收,截止2019年2月底已回收15户22.2万元,剩余14户19.2万元,正在回收之中。

(三)州财政局对和政县**乡村级产业发展互助社专项检查中查出问题整改情况

针对“逾期互助金借款116万元,涉及农户92户的”问题,乡上积极采取措施进行回收,截止目前,已收回78户93万元,剩余14户23万元正在回收之中。

三、下一步的工作打算

1、对借款的对象,严格按照互助社章程,做好借款初审工作,防止不良借款的发生。

2、对逾期借款的对象,进行随访,催促其尽早还款。

3、强化管理站人员、各互助社理事会、监事会人员责任意识,在日常工作中做到各尽其责。

4、经乡村干部多次催促拒还且态度恶劣的,通过法律程序依法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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