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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资金是指铁路企业财产物资的货币表现(包括货币本身),是各铁路单位所有或承担管理责任的各项资金。按照铁路企业生产管理的特点,铁路资金主要分为运输进款资金和营业资金两个各自独立的部分,是铁路建设的重要保证。铁路资金安全监督管理的原则是立足源头治理、依法规范监管、落实监管责任、确保资金安全。
铁道结算中心(以下简称结算中心)是铁路内部的货币资金管理机构,主要任务是依托开户银行为铁路单位办理业务结算,集中管理、统一调度全路货币资金。加强资金监管,防范资金风险,确保资金安全,是结算中心的首要任务。结算中心要完成好这一要务,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加强铁路单位账户管理
铁路单位原则上只能在结算中心开户。单位住所地无结算中心或因特殊业务需要,经过批准可在银行开立账户。铁路单位开户实行审批、备案管理制度。
严格账户的审批依据。铁路单位账户的审批实行审批部门与同级结算中心会签制度,所有申请批准开设的账户必须经同级结算中心会签,否则审批的账户无效。
严格账户的备案制度。铁路单位开设账户必须及时到审批会签的结算中心备案。凡批准在结算中心开设账户的,即为已备案;凡批准在商业银行开设账户的,开户单位必须在账户开设后10个工作日内到当地结算中心备案。
严格账户的开户依据。申请开设账户的单位应提供单位成立的批准文件、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内设财务机构证明,单位负责人及财务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等;铁路单位申请开设与投资、借款等业务账户的,需提供与业务相关的合同、董事会决议、办公会议纪要等文件及资料。
铁路单位办理户名变更和销户时,由账户审批部门会同同级结算中心出具同意变更及销户意见后,办理变更和销户手续。
铁路单位撤销,销户前结算中心应监督其及时将账户内资金划转至接收单位(或主管单位)指定账户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移、挪用和私分账户内资金,以确保资金安全。
结算中心要通过账户审批会签和备案,将账户信息实时纳入账户管理子系统,记录并核对账户相关信息,发现有未备案以及纸质审批资料与系统记录不符等问题,要及时通知申报单位和财务主管部门,确保系统真实反映账户的全面基础信息。
结算中心对铁路单位账户实行年检制度。每年的四月底前对上一年度的单位内部账户和银行账户进行年检。要求单位如实报送账户资金状况及资产负债表,结算中心据此审核,防止单位错报漏报账户数量及资金存量。
二、加强对开户单位的柜台支付监管
结算中心对结算业务严格审核,规范操作,不符合规范的业务不予受理,不符合规定的资金不予支付,发现问题实时上报,把好铁路资金支付监管关。中心要求单位支付资金时严格按预算执行,各单位办理预算内支付时,须在结算凭证上标注“预算”字样;预算外资金支付禁止将票据交收款方“倒进账”,必须由付款单位主动到结算中心或银行办理付款,同时提供资金支付审批的原件及复印件。中心严格审核支付业务的支付凭证票面及资金流向,所有支付都必须严格审核印鉴,大额支付必须双人折角验印。
结算中心严格监督审核各单位的现金提取业务,把好铁路现金支付管理关。各单位提取现金时中心对其用途、额度进行审核确认,根据金额大小明确审核权限,审核确认后由协作银行办理现金支付。中心配合协作银行,严格核定各单位的库存限额,不定期对各单位的库存现金进行抽查核实。
结算中心实行大额资金动态监督报告管理。大额资金包括转账支付和现金支付两部分内容。转账支付大额资金是指铁路单位每笔定额及其以上的资金,现金支付大额资金是指单位工资、奖金以外,每笔10万元以上现金支付。中心要求开户单位财务部门要及时将本单位大额支付定额及大额支付联签责任人报开户结算中心备案。中心在为客户办理大额资金支付时,严格审核大额资金支付联签申请表,仔细核实各项内容真实、合规,及时记录客户大额资金支付情况,并于办理支付的次一工作日书面向财务主管部门报告,如实报告大额支付事项,不得漏报,更不能隐瞒不报。中心对大额资金动态异常的,要尽早采取措施避免资金损失。
结算中心加强与客户的对账工作。中心每季度与客户对账一次,对账回单必须有客户单位财务主管或授权人的签章及财务专用章,对账回单的回收率要达到100%,回收时间限定在季度后10个工作日内。
结算中心实行客户业务人员备案制度,来中心办理结算业务的人员,必须出示能够证明客户结算业务身份的证件,中心核实后予以受理业务。
三、加强账户资金管理和实施资金归集
结算中心对铁路单位账户资金加强管理和实施资金归集是防范货币资金风险,保障货币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的重要措施。
资金归集是结算中心资金在当地银行开立资金归集总账户(一级账户)。需要进行资金归集的铁路单位账户均设置为二级账户,其账户资金实时归集至一级账户。每日营业终了,各二级账户余额为零。结算中心负责每天与银行进行归集资金对账。
结算中心通过资金监控子系统及银行网银系统实时监控铁路单位银行账户资金情况和资金归集信息,监督管理账户的资金流向,监督资金支付动态,及时反映存在的问题。
四、加强总户资金运用管理
结算中心可开展内部货币资金调剂业务。在向独立法人单位提供调剂资金时,要进行经济可行性分析,对其资金运行状况进行评估,严格审查借款人的资信,借款用途,偿还能力,偿还方式。确定其具备还款能力后办理资金调剂。结算中心资金调剂实行审贷分离,分级审批制度。对借款实施跟踪检查,对于不按规定用途使用调剂资金的,结算中心要提前收回。
结算中心可利用总户沉淀资金在协作银行办理短期存款。在办理短期存款时,首先要经过精确的计算,保证日常结算头寸的资金需求量。结算中心短期存款实行审存分离,严格审批权限。对存款的利率、期限、金额、积数有专人核实,保证存款利息计算正确无误,并按期收回本利。
五、加强结算业务稽核监督和后督检查
结算中心对结算业务实行稽核监督和后督检查。对结算有关规章制度,中心业务的处理流程,单位资金支付的资金流向、大额资金支付等进行事后审核、监督,及时堵住铁路资金支付的漏洞。
结算中心设置专业稽核人员,独立实施稽核监督权,负责对中心结算业务进行稽核检查。采取现场稽核和非现场稽核方式,加强对内部账户的监管和资金安全检查,对资金流向进行动态实时监控,及时发现问题,堵塞漏洞;充分利用资金监控子系统和银行系统的查询功能,对所辖路外开户的铁路单位资金支付动态进行监控,重点监控支付对象、支付用途、支付金额、支付方式等要素。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认真分析研究,积极应对,妥善处理好突发事件。
结算中心设置专职及兼职后督人员,对结算业务全过程的凭证、票据、账表等进行事后监督,防范和控制结算业务重大差错事故及经济案件的发生,规范结算业务核算行为,加强结算资金的风险过程控制。结算中心要在结算业务终了后的次一工作日,完成前一工作日结算业务的后督检查。
综上所述,结算中心要建立健全各项业务管理、结算管理、现金管理,存、调剂款管理,呆账管理,安全防范等各项规章制度、稽核检查制度,建立严格的岗位责任制。资金安全风险控制要按照事前审核、事中控制、事后监督的方式进行防控,要制定细化措施,才能有效防范铁路资金风险,保证铁路资金的安全。
参考文献:
[1]《日常结算业务规范》,财监管[2006]207号
[2]《关于进一步加强铁路单位账户管理的通知》,铁财函[2007]134号
[3]《铁路资金安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铁办[2006]12号
[4]《关于加强铁路局及所属单位银行账户监管和实施资金归集工作的通知》铁财[2007]182号
本文作者:李爱英工作单位:兰州铁路局收入稽查处
单位的管理制度也不够健全,缺少必要的监督和考核制度,使资金管理的工作流于形式。资金管理制度亟待健全我国现阶段很多的铁路单位都没有建立很完善和健全的资金管理制度,致使资金的预算乃至整个管理都很混乱。预算的不合理就很难有一个严密的计量,结果就会造成盈亏不实等现象。因此,建立一个健全的资金管理制度是十分必要的,否则部分资金预算等都会只存在于形式。
统一管理,合理安排使用一个企业要想高效运转,统一管理资金是必须的。铁路单位就应坚持统一管理资金,合理安排资金。首先,要推行全面的预算管理,使资金可以协调、规范且高效有序的流动。科学合理的执行预算流程。一旦预算确定,就要让其成为经营活动的依据,不可随便再开支。第二,要建立一个领导负责制的审批制度,审批人员要准确的根据货币资金授权的批准制度和规定的程序,严格的控制和统筹安排资金。第三,要加强对各种现金流动的分析,应该严格的控制现金的流出和流入,以保证正常的偿债能力以及支付能力,使现金的流动管理能够贯穿于整个企业管理中。2.加强微观调节,在内部建立管理责任制度第一,要建立和完善单位内部的资金控制制度。只要将单位内部的资金控制制度和审计制度得到完善,就可以全面的控制生产经营活动,使预算、投资更加的科学、准确。彻底杜绝由一个人办理所有的货币资金业务的整个过程。为了防止资金使用过度,应加强对现金库存的限额管理,将超过的部分及时的存入银行。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规范管理,使企业经营发展有序的进行。第二,完善和建立“以销定产”的制度。
没有事前进行周密的财务分析和市场调查,投资生产决策就会出现失误。完善和建立“以销定产”的制度,可以优化企业内部的流动资金结构。要按照市场的需求,合理的组织和安排生产,使资金的使用科学化、合理化。以最少的资金保证企业正常运转,提高企业的资金运营效率。3.加强存货管理,提高存货运用效率存货通常是为了保证生产或者销售的经营需要,或者是考虑到一整批的购买货物会有价格上的优惠。存货往往是企业在生产经营中没有销售或者为了备用所以储备起来的物资,既包括成品、半成品等产品,也包括各种燃料、材料等。占有比较大比重的存货往往是在流动资产中,它可以直接影响到财务状况的好坏。过多的存货不仅会占用比较多的资金,同时还会增加各种其他开支,例如,管理人员的工资、维护费以及保险费和仓储费等等。所以,要正确的实施存货的方法,在降低企业的资金占用水平的同时,提高总资产和存货的周转,从而使企业的经济效益得到提高。因此,对存货的要求要相当的严格,必须按照核定的金额管理,对存货的各个环节严格把关,以防止浪费。
资金管理是现代企业管理中极为重要的一项管理。资金管理贯穿于整个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过程中,企业的整体管理水平离不开资金管理水平的作用。在铁路单位的资金管理上更应树立时间观念、效益观念、风险观念以及市场观念等现代的理财观念。只有加强资金管理,才能合理的利用资金,保证资金在企业中的正常流转,真正的实现企业资金的良性循环,从而使企业的管理水平得到进一步的发展。
(一)以担保为目的的提存
以担保为目的提存是指为保障一方当事人债权的实现,相对当事人将一定的货币、实物、证券等提存于公证机关,待各方约定的条件成就,由公证机构将提存物交付于另一方当事人的制度。
在银行与企业签订信贷合同的同时,银行与企业另行签订一纸提存担保协议。在提存协议中,双方约定:(1)将企业的银行账户设定为一个提存账户;(2)银行将贷款划拨入该账户中;(3)企业必须按照信贷合同的约定正当使用贷款,其正当性由银行或者银行的委托人进行审定;(4)企业使用其银行账户内的其他超过一定数额的款项应当由银行或者银行的委托人进行审定。该提存协议经过公证机关公证之后,交由企业的开户银行备案。
要进行上述操作,需要解决以下几个问题:(1)这种担保方式是否具有法律依据?(2)银行或者其委托人对企业使用资金正当性的审定是否是干涉企业的经营自?(3)企业的开户银行是否会协助监管?(4)银行应当委托什么人来进行监管?
第一,诚然,无论是《民法通则》、《担保法》及相应的司法解释还是《合同法》,都没有明确规定前述担保形式,但这并不意味着这种担保方式就是无效的。担保行为是当事人在实践中选择的债权保障方法,法律有明确规定的,属于典型担保方式;法律没有规定的,属于非典型担保方式。以提存方式进行担保系由当事人自己以契约方式选择的保全债权的方式,由《民法通则》和《合同法》进行调整,并无无效之咎。第二,银行或其委托人对企业使用资金的正当性进行审定并非意味着银行可以任意对企业的经营行为进行干涉。银行的监管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1)监督贷款专款专用;(2)监督企业的重大交易行为。第三,对于银行之间在出现非典型担保方式时的协助义务,在《物权法》出台后,其中的浮动抵押制度要求银行必须履行协助监管责任,金融监管当局也致力于加强信贷资金监管,那么在理性上大家很容易就协助监管问题达成一致;协助银行有贷款银行和企业的提存契约为依据,师出有名,另外协助监管也算是一种金融衍生工具,对协助银行不无益处。第四,由于在对企业资金流动的监管过程中,需要涉及对企业交易契约的审查,而且企业的银行账户作为提存账户在理论上由公证机关监控,所以企业委托公证机关对企业交易资金使用的正当性进行审核是适当的;另外,由于企业的交易行为涉及到财务和价格问题,所以辅之以会计师事务所审核是必要的。银行通过委托公证机关和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交易中属各自范围内的技术性问题进行审查,可以有效实现对企业资金使用的监管。
不过这种监管方式也有一个显而易见的缺点:不能对抗第三人。如前所述,由于以担保为目的的提存是一种非典型的担保方式,不是担保物权,所以它不能产生物权的优先效力。如果企业还存在其他的债权人,那么其他债权人对其提存账户内的资金同样具有求偿权,而且这种求偿权与银行的求偿权是平行的。要解决这一瓶颈,我们可以求助于下面的账户抵押制度。
(二)账户抵押制度
我国目前在实务上已经存在账户抵押行为。账户之所以能够作为抵押物,是因为其中现在存有资金而且可望将来继续有资金存入,而且这些资金是可以支取的,因此在这里企业是以届时对银行账户内资金的支取权为做抵押标的物的。业界公认,我国担保法以及司法实务是认可权利抵押的,例如业已存在的摊位抵押权、公路桥梁收费抵押权就是明证,所以用账户资金支取权作为抵押物不会遇到法律上的障碍,实际上我国司法实务也认可账户抵押。账户抵押有两种形态:一是银行与企业在企业银行账户之外另行设定一个专门以担保目的的银行账户,双方约定企业的某项经营资金收益(一般为某种特许收费)划入该账户,由银行对该账户内的资金行使支配权,这实际上是一种质押,对于普通的企业来说,这一做法不可取,因为不仅将资金交由银行控制不符合企业追求资金流动增值的目的,而且在技术上也难以保证企业会将该项经营资金收入划入该账户中;另一种形态就是企业用其专属的银行账户内的全部资金的支取权向银行提供抵押,账户内的资金除双方约定需要由银行进行审核的情况外,由企业自由支配,本文论及的就是这一形态的账户抵押。
账户资金支取权显然不属于担保法第34条第(1)—(5)项规定的抵押物的范畴,而且账户资金是不确定的,所以它也不属于存款凭证的质押,那么它究竟是一种什么性质的抵押呢?对于账户抵押这样一种抵押标的物金额随时发生变化的抵押形式,在现行的抵押类型范围内的确找不到一个合适的归类,但是账户抵押的客观存在性和适法性却是不容置疑的。无论最终将其界定为浮动抵押还是一般权利抵押,立法部门或者司法机关最后一定会对其抵押登记问题做出规定,这是现实的需要。而无论如何被定性,它对保障银行信贷资金的安全性都是非常有效的。
银行在与企业签订的信贷合同的同时,签订一纸账户抵押合同,合同中约定企业以其银行账户对银行提供抵押担保,参照前述担保提存协议中的内容与企业约定监管内容和方式。在这种情况下,银行同样需要关注企业适用信贷资金的正当性并委托公证机关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监管。
通过以上两种方式,银行可以及时阻止企业违规适用资金,防止企业逃匿资产,在发现企业违规运作或经营状况恶化时,及时行使债权,回笼资金,减少损失。这两种监管方式适合于中小企业,也适合于市场大鳄。这表面上看加大了银行的资金监管工作量,但实际上不过是银行履行早应该去尽而没有尽到的责任而已。
由公证机关对前述资金进行监管,有着深刻的法律和经济基础。
1、根据国际立法惯例和我国法律的规定,公证机关具有服务、监督、沟通、证明的作用,所以公证机关对银行信贷资金进行监管具有职权基础。
2、公证机关是法律专业机构,而且其本身工作以“真实性、合法性”为依归,所以由其对借款企业重大交易合同的正当性进行审查具有知识基础。
1、为确保专项资金项目选择的科学性,各乡(镇)街财政所、经济发展办应加强财政支农的信息系统建设,分级建立支农项目库,并上报区财政局、农业局、水务局,区财政局、农业局、水务局汇总后建立区级项目库,使项目管理逐步做到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
2、经审核论证的项目,纳入区级项目库管理。纳入的项目必须有良好的社会、经济效益。项目库按照已建项目、在建项目和备选项目进行科学分类排序,逐步做到申报和审批项目从备选项目库中提取。
3、将农产品基地纳入项目库管理时应注意规模效应,集中连片开发,避免重复建设。
二、财政农业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
1、市级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分级次管理,不得越级申报。凡乡镇农业专项资金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乡镇财政所与乡镇政府共同审核同意后向区财政局、农业局、水务局申报,由区财政局、农业局、水务局分别向上级主管部门申报。农业部门申报农业专项资金项目,经农业局、水务局审核后会同财政局审定,并联合发文向上级主管部门申报。区级农业专项资金项目经分管农业的区长同意后由区财政局和区农业局联合向上级主管部门申报。市级项目申报的具体要求是:(1)资格审核。项目单位是否符合专项资金管理规定。(2)形式审核。申报材料是否按规定填报,相关资料是否齐备等。(3)内容审核。申报项目的立项依据是否真实可靠,项目预算是否合理。(4)资金来源审核。项目投入资金的构成极其来源是否明确,申报承诺的自筹配套资金是否能够到位。
2、每年区级预算的农业、农村水利专项资金的申报程序为:分管农业的乡镇(街)长(主任)组织乡(镇)经济发展办、乡镇财政所对本乡镇应解决的农业、农村水利方面的重点项目进行全面调查,严格筛选后,经乡镇(街)长(主任)同意、加盖公章后分别报区财政局、农业局、水务局,区财政局、农业局、水务局共同调查研究审核后汇总并报分管区长签审,后经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最后经区人大审核通过后实施。
3、项目申报单位要切实做好所申报项目的论证工作。乡镇财政所要严格审核把关,申报单位必须填写《财政农业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表》及项目预算表。凡申报项目资金达10万元以上必须严格按标准文本格式上报。
4、各乡镇应避免项目重复、交叉申报,原则上同一村组不得连续两年申报项目,农业专项资金项目与科技三项经费项目中的农业项目不得重复申报立项。
三、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的拨付程序
补助给乡镇及村组的专项资金,由区财政局会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按项目进度拨款给乡镇财政所。乡镇财政所如需向项目建设单位拨款时,必须先按照“双签制”的要求填写《区财政专项资金支付审批单》,报区财政局审批后方可拨款。财政所对项目单位拨款分别按50%、40%、10%的比例拨款。
四、财政农业专项资金项目验收与绩效考核
1、项目实施竣工后,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申请,财政部门会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根据施工图纸及预决算表对工程项目进行审核验收。
2、项目完成后,区财政局会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将对项目进行绩效考核,考核内容包括:是否按照计划实施建设、完工;是否按财政支农资金管理制度使用资金,专款专用;项目设施是否有相应的管护制度;项目使农业增效、农民增收、财政增税的幅度。
五、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的监督与检查
1、财政局会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年度检查方案,统一部署检查,通报检查结果。
2、乡财政所会同乡(镇)经济发展办负责对辖区内的专项资金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并于次年三月底以前,将自查结果以书面形式上报财政局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
3、监督检查内容:项目资金来源是否符合规定,资金(包括自筹配套资金)下达、拨付、到位情况;项目计划是否落实;实行专帐核算、专款专用情况;资金使用是否符合规定;有无套取、挤占、挪用、截留、滞留资金,有无虚列资金支出、白条抵帐、虚假会计凭证和大额现金现金支付;项目决算、项目验收是否规范,相关资料是否齐全。
一、乡镇财政资金管理中存在问题
(一)货币资金内部控制不够
目前,许多乡镇财政忽视对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关键点的管理。授权批准、内部稽核、盘点核对等环节的控制手续不健全,并且出纳与会计的职责分工不够严谨、合理,起不到相互约束监督的作用。主要表现在:支款仅凭领导口头安排,未及时补办签批手续,原领导离任后一直无法正式入账,长期以白条抵顶库存现金;会计不监督出纳库存,日常现金盘点工作基本上都是由出纳人员自行完成;银行印鉴管理和与银行对账制度有漏洞,空白支票、银行印鉴未分开保管,由出纳本人与银行对账,以致一些错弊不能及时发现;未安排主管会计或指定会计人员对收、付款凭证进行审核,收、付款原始票据未及时加盖“收讫”或“付讫”戳记,造成证单不符、重复报销等问题。
(二)货币资金的监管松弛
有的乡镇领导对镇直部门资金管理不到位,乡镇“部门统管”、“收支两条线”制度多流于形式,乡镇部门仍然存在坐收坐支现金问题,个别部门还存在侵占、挪用公款问题,不少乡镇政府支出缺乏预算约束,多头审批,随意性强。例如,在某县审计过程中,查出7乡镇计生部门截留计划生育社会抚养费124.73万元、某镇土管部门坐收坐支土地出让金34.55万元等现象。这些现象充分表明了目前在乡镇财政资金监管方面的漏洞。
(三)货币资金的账户管理松散
目前的多账户分散管理,是财政资金管理的制度性漏洞,对乡镇财政资金安全影响最大。实际中,账面资金信息不实、随意调拨资金、透支、借支的情况在小范围内仍然存在;账户、支票和印鉴管理集中,初审、复核、稽核、审批的程序不严格等问题也对资金管理的安全性构成极大的威胁。
(四)货币资金的管理制度落后
乡镇财政部门的现行管理制度落后,没有适时而变,并且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关于乡镇财政部门的工作制度体系。主要表现在财政部门的职能不明确,存在职能重叠和职能空缺的情况,从而对国家和上级政府财政政策的落实执行产生了不利影响;现行制度条规的内容要不适合自身的业务特点,有的条规过于空洞,在实际工作中得不到体现,此外,还存在逻辑性不强的问题,导致规定与实际工作脱节;绩效考评比较随意,缺乏合理的考评机制,工作人员很难得到有效的激励。
二、加强乡镇财政资金管理的对策
(一)强化职位说明,明确权力运行的规则
对涉及财政资金管理的工作岗位及职能,应作出统一的规定,改变目前由主管因人安排工作的状况。岗位设定要体现专业性,设置几种岗位,岗位具有什么职责都应统一规范,一般不得随意调整。设置稽核岗位,专司会计账务和资金调配使用情况的审查稽核。稽核职务由上级财政部门直接任命,以保证其独立行使监督权。在改善岗位设置的同时,合理设定职权运行的程序,健全程序运行的规则,限制工作人员的自由裁量权。因此,今后要对行使职权的方式、程序和时限做出明确、具体、严密的设定。另外,还要增强权力运行的透明度,加强镇人代会通过预算并按序时进度拨付使用、“一支笔”发票审批等制度的落实。
(二)建立有效的资金运行监控机制
不断完善“镇财县管”体制,县一级财政部门的相应机构要对乡镇财政资金的日常运行建立动态监控机制。对大额资金的波动实行预警制,设立控制风险的反馈机制。鉴于多账户分散管理不能动态地反映乡镇财政资金的整体运行状况,应进行账户整合,设置总账会计,将所有专户纳入总账管理,乡镇财政所每月向县级财政部门的专门机构报送总账报表和分户资金运转说明,如实反映资金运行情况。县级财政部门要密切注视资金的波动情况,进行分析和研究,发现问题应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县级财政部门应该把报表作为检查和考核乡镇财政资金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依据。
(三)进行资金账户管理改革
各乡镇财政部门应该将目前的多账户分散管理改革为集中管理。改革主要从以下几方面着手:第一,确立管事、管账和管钱相分离则,消除三者集于一人给资金运行造成不安全隐患;第二,财政所应建立会计总账,实行账户集中管理分户核算,以便于对专户资金运行情况进行集中监控;第三,实行资金(包括专项资金)集中管理,建立完善的资金收支管理制度;第四,强化预算管理,逐步向单一账户制和国库集中支付过渡。资金集中管理后,保障资金安全是首要目标,因此防范风险的措施一定要严密。乡镇财政部门要严禁随意调拨资金,严禁透支、借支;要对账户、支票和印鉴分开管理;要制定初审、复核、稽核、审批的严密程序,并对程序的执行定期检查考核,以确保集中管理资金的安全。
(四)建立新型的资金管理制度体系
乡镇财政部门要对目前的制度进行重新评价,重新规划,以设计新型的管理制度体系。今后,要形成一个统一的关于乡镇财政所工作制度体系。在新管理制度设计中,财政部门应把握以下几点:第一,明确财政部门的职能,核心访在确保国家和上级政府财政政策的落实执行;在管事权上,要着重体现依法理财;在资金支配权上,要对具体工作中的资金支配权则应于限制或削减。第二,制度设计要以保障资金安全,依法管理为目的,条规内容要适合业务特点,逻辑性要强,体现职责明确,相互制衡的特点并便于操作。第三,对重要岗位和关键环节要有明确的限制措施,建立记录控制、复审稽核等制度,对具有监督职能的岗位应给予独立行使权。第四,严格贯彻管账、管线相分离的原则,强化对资金、印鉴、支票和会计档案的管理措施。第五,建立合理的考评机制,不但要考核绩效,更重要的是要强化对制度执行的考核。对认真执行制度的人员要有保护措施。
(五)完善乡镇财政管理体制
有效的财政资金管理是以整个乡镇财政管理体制为依托的。因此,乡镇相关部门应该适应新形势的需要,进一步完善乡镇财政管理体制,为加强财政资金的管理奠定良好的基础。
1、建立收支挂钩型乡镇财政管理体制各乡镇财政部门要全面推行以分税制为主导类型的收支挂钩型乡镇财政管理体制,促进我国乡镇财政管理体制规范化。针对当前乡镇财政管理体制形式繁杂、规范性差的问题,今后应在进一步规范乡镇财政管理体制方面有所作为。要以正确处理县、乡两级政府的财政分配关系,调动乡镇政府积极性,保障县乡政府职能实现,促进农村社会经济发展为指导思想,坚持因地制宜的原则,推行以分税制为主导类型的收支挂钩型乡镇财政管理体制。
乙方:_______________房地产管理局
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_______号用地批文及其他文件,甲方拟实施“__________________”建设项目的房屋拆迁。依照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为了加强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使用管理,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以下监管协议:
一、丙方受乙方委托,对甲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管。
二、甲方须在丙方开设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专用帐户,帐户号为__________________。
三、经初步测算,整个地块房屋补偿安置总金额为_______元,甲方应在本协议签订后三日内存入拆迁补偿安置专用资金为_______元,占总补偿资金的_______%,剩余拆迁补偿资金_________元应于_______年_______月内存入。
四、资金监管的期限:自首期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进入专用帐户之日起至开发片区验收合格之日止。
五、监管方式
1.甲方应于拆迁公告后三日内,将拆迁范围的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名单及房屋门牌号经乙方确认后提供给丙方。甲方如需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用于购买安置房,货币安置补偿及安置房建设资金时,经乙方确认后,凭乙方出具的拆迁安置补偿资金支付审批表,丙方方可支付。
2.甲方经乙方批准同意后,可按照进入专户总资金5%的比例提取部分资金作为备用,用以支付拆迁公告,拆迁业务费、过渡费等;甲方在使用中可自由支配,但丙方须控制其备用金额度不得超过到帐资金的5%。
3.甲方如在规定期限内未将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全部存入在丙方开设的专用户头,丙方应书面方式及时通知乙方。
4.丙方应提存拆迁安置资金总额的2%,待开发项目验收后,经乙方确认,丙方方可支付。
六、违约责任
1.甲方如未能及时将补偿安置资金存入丙方资金户头或弄虚作假将资金挪为他用的,除了承担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滞后的一切后果外,乙方还将根据拆迁法规定予以处罚。
2.丙方如未按上述条款执行,而引起甲方将资金挪为他用的。丙方有责任自行筹集资金替甲方垫付拆迁补偿安置费及违约费用。
3.因乙方监管不力,引起补偿安置资金挪为他用的,则追究乙方具体工作人员的责任。
七、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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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协议一式肆份,三方各执一份,拆迁实施单位一份。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各方应严格遵照执行。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盖章):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
(一)财务监管力量相对薄弱
在铁路建设的规模不断蓬勃发展与建设的项目所具有的临时性中,使得专业的财务管理工作人才出现短缺的情况,由于铁路建设的工程巨大,其所需的财务资金量也非常巨大,而这些资金必须有专业的人员进行管理,由于施工具有分散性,因此,所需的财务人员数量也相对较多,但是因人才的短缺,使得专业的财务人员分配严重不足,并且一个大型的铁路建设其投资额可高达数百亿人民币,但是只有一个相关的专业会计,甚至有些专业会计还要负责几个项目,对于工作应接不暇,而还要对施工单位的资金流向加以监管更加重了其工作压力,也就使得财务监管的力量变得薄弱。
(二)对资金监管重要性的认识浅
在铁路的建设单位当中,其通常存在着重视现场轻视管理、重视工期轻视程序以及重视工程的进度忽视财务的管理等现象。许多相关的建设单位都缺乏相应的整体与大局意识,并停留于以往的旧观念中,并没有意识到施工建设资金的管理失去控制对于整个工程的进度、质量、安全以及整体投资中所产生的影响。正因为建设单位对于资金的流向欠缺一定的安全感,对资金监管重要的认识比较浅以及对资金的风险隐患危机感不大等情况,才会让资金被用各种渠道而转移与挪动。
(三)建设资金的监管方法具有单一性
当前在建设单位中,对于建设项目资金的监管一般是依赖于协作银行的实时监控,并由施工单位偶尔分派财务人员事后监查资金的管理情况,使得建设资金的监管方法相对单一,只是单纯的依赖银行来进行前台控制,而一旦银行中的工作人员因客观疏忽或主观大意问题出现,就会使得建设的资金脱离相关建设单位的监管,从而被一些有心人士可以挪用与转移资金,造成资金流失的现象出现,从而使单位与银行之间产生纠纷。
(四)对于施工单位监管与考核的力度不够
首先,施工单位对建设资金的管理失去控制。一些建设单位因长期忽视对施工单位的跟踪调查,在例行检查时也只点到为止,完全没有掌握施工单位的情况,直至上级检查审计时才将问题暴露出来;其次,建设单位对于施工单位监管与考核的力度不够,即使是大部分建设单位都和施工单位、协作银行等签订了相关的资金监管协议,但是一些协议只是成为应付上级部门的检查而存在,出现问题之后没有明确的责任划分,更难以追究责任,从而使得一些不法分子有机可乘。
二、完善铁路建设资金监管的相关措施
(一)完善对资金监管的协议制订
首先,监管模式。在施工单位银行账户中实施核准制度、对资金的使用实施预算制度、对资金的支付实施过程控制手段;对于对外支付则实施备案制度等,从而将资金的流动全过程都纳入到监管工作中。其次,监管的范围与深度。一般情况下,建设单位所拨付给相关施工单位的建设资金皆需要纳入到监管工作中,但因施工单位的对外支出比数与类别众多,将每笔开支都纳入到监管中难以实现,也无法符合单位内部的控制原则与成本效益的原则。所以建设单位可按照施工单位具体情况制定限额规定,不超过限额的支出可经施工单位安排,而建设单位只需负责定期检查,超出限额的支出就必须纳入到监管中,并要求建设单位对其动态实时掌握。
(二)落实监管协议,明确责任追究
相关的建设单位应该定期检查其资金监管的相关协议实际执行的情况,并召开协调会,主要有建设与施工单位及协议银行参与,通报在建设资金的监管协议中所执行的实际情况,并协调解决在执行监管的协议当中所出现的问题。对在执行协议的期间所出现的问题,比如施工单位的违规使用与转移资金等事件,需要三方联手追查出现问题的主要根源,并明确各自的责任,根据协议的规定追究责任,并要求导致资金损失方主动偿还损失与赔偿损失。
(三)引进社会相关中介机构,强化建设资金的监管
在大型的铁路建设中,其参建的单位众多,少则几个,多则数十个,并且在下属中还包含着着独立核算分支单位机构,只依赖建设单位本身财务力量来监管建设资金常常无法达到监管效果,所以,建设单位必须积极的引进外界的审计力量,并聘请高素质高水平的会计师定期审计与咨询建设资金的情况,并引进社会相关的中介机构,把外部审计与内部检查结合起来,及时发现问题,找出问题出现的原因,并加以监督完善,从而促进监察工作的规范化。
(四)加强监管团队的建设,提高财务队伍的素质
第一,要配备齐全的财务人员,并充实财务的管理力量。从事财务工作的人员不但要业务技能较高,其道德品质必须良好,并且要具有较强的资金监管能力,充分的做好对资金流出的管理与控制。第二,要求相关的协议银行对于财务工作人员定期加以培训,从而保证财务工作人员可以熟练的通过网上银行进行监管与审核。第三,加强对财务工作人员的日常培训力度,并建立起相关的学习机构,让其及时了解与掌握建设资金的监管过程中所出现的问题,从而提高对异常风险的预见性。此外,随着挡墙经济与科技的发展与变化,在铁路建设中对资金的监管工作所面临的挑战更大,因此,加强监管团队的建设与提高财务队伍的素质对于有效的监管建设资金具有非常重要的促进意义。
三、总结
企业资金预算管理的现状
目前许多的企业都缺乏资金预算管理意识,预算的编制也缺乏科学性,多数的企业领导层多注重规模和产量,而忽视对企业内部的管理和研究。对资金的管理也只是局限于对发展的基本需求,认为有投入就会有回报,有时候甚至是一些盲目的投资,也不关心投入后的回报,效益目标通常难以顺利实现。某些企业还将经营预算与资金预算混为一谈,在资金预算的编制过程中只包括资金需求额度、资金回报额度、税前利润、周转次数等几个方面的内容,导致预算同理论脱节,预算编制的合理性难以得到保证。
要保持资金预算的合理准确性,就必须对其他项目的资金预算进行科学合理的编制。只有在经营预算编制比较合理的情况下,才能对原料成本、制造费用、人工成本以及销售费用等进行准确的估计,从而达到对资金收支进行预测的目的。但由于许多公司都没有较为完善的预算管理措施,某些公司员工对预算管理还缺乏足够的认知,其他部门参与预算编制的程度还不够,财务人员的素质好有待进一步提高,许多经营预算结果都缺乏整体的合理性,从而对资金预算的合理性也产生了直接的影响。与此同时,许多的企业只有财务人员和销售人员会参加到资金预算的编制过程,整个编制缺乏对企业的全面了解,使预算的合理性更加欠缺,在具体的执行过程中也会遇到极大的阻力。
许多公司的资金预算编制都不能如实的体现出公司业务的具体开展情况,某些业务的开展也会由于资金预算编制的不合理而无法实施。为避免在资金的预算过程中出现某些突发事件,在资金预算的编制过程中就必须保持有一定的弹性范围,使计划的可执行性更强。除了上述问题以外,某些公司在对资金的预算、执行、调整、控制方面也未给予必要的重视,财务部门缺少对个部门资金预算执行情况的检查和监督,公司领导层也无法得知真实的财务情况,导致决策与执行出现偏差。
完善企业资金预算管理的方法
企业可以按照发展需要建立起多级的资金预算管理体制,各级部门需成立对本部门负责的预算组织,下级预算组织需要对上级预算组织汇报工作。通过该种多级的预算管理制度的实施可以进一步对成本进行控制,提高预算编制和成本核算和精准性,让资金预算目标更具有挑战性和科学性,也更容易落到实处、分清责任、便于执行。对于大型的企业集团,在对外派机构或子公司进行资金预算管理时,可以实行相关的财务主管委派责任制,外派机构和子公司的资金周转状况、生产经营状况及预算执行状况等要及时准确的反馈至总公司,加强整个公司对资金的管理、预算及监控。资金的预算编制是一个较为动态化的过程,上级预算部门对目标进行制定,下级预算部门按照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执行方案,方案执行部门再对方案进行可行性分析,以改善、修正资金预算及经营预算,使各部门、各环节的资金投入及支出情况更为明确。在资金预算的编制过程中,需要对以往的历史数据加以运用,从而编制出成本预算、现金预算、销售预算、利润预算等,细化各部门成本预算和销售预算的编制内容,使公司整个预算的准确性及可执行性不断得到提高,从而对资金需求预测的准确率进行提高,使资金的使用效率也得到提升。当完成预算编制后,要经过反复的讨论、修改及论证。各部门的预算在完成之后公司的财务部要经过详细审查,并对于不妥的地方做出调整,使预算更加贴近公司发展的实际情况,使预算的可操控性更强。
一、专项引导资金的设立
年度内由区财政和驻区规模以上企业共同筹资200万元,作为幸福村居创建的专项资金,用于村居创建活动的奖励补助。
二、列入创建奖励的范围
主要包括:群众普遍关心关注、反响强烈的基础设施建设、环境治理、文化卫生设施的修缮添置等民生工程。如:道路出行、排水饮水、绿化亮化、环境整治、河流治理、改善活动场所、新增健身器材等。
三、具体奖励补助的办法
1、按照群众需求急缓程度分为:急需立即解决的、年内必须办理的和年内需要改善的三类情况,按照所属类型,区财政分别给予村居投入资金总额40%、30%、20%的奖励补助;
2、根据经济状况将村居分为经济一类村、二类村、三类村,经济一类村和二类村在按照群众需求程度确定资金奖补的基础上,分别下调20%和10%的奖补比例;
3、一次性投入10万元以上的创建项目采取一事一议,单独提报、单独审核、单独奖补。
四、奖补资金的使用及报批审核程序
1、事前提报申请。村居两委须将准备实施的创建项目形成一致意见,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逐级提报,经工作片审查把关,填写《幸福村居创建资金申请备案表》,报社会事务办审核,审核无异议,提报区工委审批备案。
2、事中公开监督。村居两委须将创建项目的工程预算、叫行发包、工程进度等情况及时进行公开;工作片要根据备案表中工程进度安排,对整个施工过程进行跟踪和督导,对期间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纠正和反馈。
3、事后检查验收。项目完工后,由村居两委填报《幸福村居创建资金考核鉴定表》,向区工委申请验收。区工委将根据前期提报的备案表,分别从工作片、督查科和财政局抽调人员,成立验收考核小组,对项目的完成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实地检查验收,按最终考核鉴定结果给予奖补兑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