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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前农村土地制度现状与问题
1.1农村土地征收与补偿制度不够完善
近年来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很快,不断提升了工业化水平,逐步加快了城市化进程,但人口城市化却未能有所提升。在农村土地被征收时,很少落实相关补偿。在农村中土地管理制度较为重要,是一种生产要素,对资源配置的效率有着直接影响,并与农村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关系密切。虽然国家长期以来都在探索农村土地保护的有效措施,但是农村土地管理仍然比较滞后,侵害了农民合法土地权益,很难保证农民合法权益。
1.2缺少清晰的集体土地产权主体
现阶段政府管理是农村土地流转的主体,忽视了农村流转土地地位。在有关法律法规的约束下,土地流转很多时候都局限在村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严重阻碍的城市的进入。不仅如此,由于我国集体土地产权主体还没有得到明确,有着较为模糊的管理权限,致使畜牧业、林业以及农村等众多目标都和土地管理有所牵扯,以致于频繁出现各部门越权的问题[1]。
1.3农村土地分散经营效率不高
农村土地家庭承包责任制在我国实施之后,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农民产生积极性,然而在社会进步与经济发展过程中,产业产量与农民收入的增长出现了瓶颈,传统农业生产经营方式与现代农业生产需求矛盾日益凸显。农村传统的生产经济体制制度的优势已经不再明显,同时在发展生产力时其弊端也越来越凸显。第一,现代农业设施以及农机推广受到了农村分散经营的严重影响,并且也极大影响了农村现代管理模式;第二,农民缺乏较强的生产经营积极性,也很难得到提升,导致其土地耕种精力、技术以及资金的投入主动性受到制约。正是由于这些弊端存在,造成农业生产力很难实现提高。
2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建议
2.1改革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制度
首先要改革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制度,更好培育农村土地流转市场,同时加强对形成土地价格的机制进行完善。在让城市、农村居民享有相同的财产权力的同时,对逐步开发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市场,只有这样所构建的城乡收益分配体系才更加统一和完善。当然,还要尽快构建土地流转中介机构,保证农村土地流转参考价格更加科学合理。
2.2完善农村土地权力体系
对于目前实行的管理体系而言,由于关于农村土地产权的法律政策并不明确,也不够充分,这就让农村集体土地的主导权逐步侧重于政府部门。因此,要尽快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方案,保证农村集体土地权得到明确,从而更好的保护有限的土地资源。同时在相关法律政策并不明确的情况下,集体建设用地私下就转在很多地方都是普遍存在的现象,“小产权房”就是在这一过程中逐步产生的,不仅体现了现阶段土地制度有着很多缺陷与不足,同时也表明了农民对土地增值收益与集体建设用地流转需求。所以,有必要加快对农村土地权力体系进行完善,促进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更加明确与完善,并且对村集体经济组织民主管理制度加以健全,利用产权对地方政府征地行为进行约束。
2.3加强对土地承包经营户的培训
政府要进一步提高对农业资金的支出,可以以开设农村业务培训学校的方式,聘请农业专家对农民的技术培训工作,让农业产生中存在的难题得到妥善解决。此外,还可以组织农业专业深入田地,对农民进行现场指导,并加强与农户的沟通交流,通过共同学习经验,实现农业科技水平的提升[3]。当然不仅要引进技术,还应该积极走出去,努力学习国外发达国家的先进农业技术,提升整体培训效果。通过灵活采用多种方法,这样能够切实提高土地承保经营者的经营管理水平,增强其科学决策能力,促使其创立属于自身的品牌,同时对利润空间进行扩展,从而推动农业生产专业化水平的提升。
2.4加快政策制定的制度化建设
要加快农村土地制度的创新,为农地使用权提供更为有效的法律保障。同时保证所制定的法律法规更为科学,只有决策更加科学,其政策才更具可行性、公开性与透明性,为其创造出良好的条件。对于国有土地与农村集体土地而言,这两者要在法律上赋予平等的地位,对于统一性质的财产性权利,让农户具备土地财产权利,从而推动人口城镇化进程。各地政府要对决策的科学化加以完善,比如社会听证制度、专家咨询制度、重大问题集体决策制度等,要严格将制度落实,为农民的合法权益提供可靠保障。
3结语
摘 要 财政国库制度改革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只有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改进和完善,才能促进财政国库制度改革健康发展,为构建和谐社会发挥更大的作用。
关键词 完善 财政国库 改革
作为我国财政支出管理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对于规范财政资金管理、增强政府调控能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在实践中也发现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如,预算会计核算基础、财政总预算会计支出列报口径以及预算会计核算范围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不协调,信息系统建设尚不能完全满足集中支付的要求,专业术语前后表述不统一等等,这些问题不仅影响了会计信息的质量,而且严重制约着财政国库制度改革的健康发展。为此,笔者提出如下完善财政国库制度改革的建议,以期抛砖引玉。
一、提高认识,增强规范和完善财政国库改革有关文件的危机感和紧迫感
财政部文件是国家财政法规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导中央和地方财政财务会计工作的指针,具有法定性、政策性、权威性和专业性等特点。一方面,文件写作质量的高低,直接关系到文件内容的贯彻落实。文件内容如果中心突出、层次清晰,表达简洁准确,就便于理解和执行。反之,文件就缺乏严肃性,于是文件的法定性、政策性和权威性就无从谈起。而且还会因理解不统一,贯彻执行中出现偏差,严重的甚至会给财政工作造成损失。另一方面,文件写作质量代表文件制发经办人员的形象。文件从起草到发出需要经过若干人员审核把关。如果文件写作质量高,说明文件制发经办人员素质高,工作责任心强。否则,就说明文件制发经办人员素质有待提高,工作不力。因此,提高对制发文件重要性的认识,全面规范和完善有关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文件,实现相关专业术语的标准化、规范化势在必行。
二、科学设计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会计科目,提高会计信息质量
设计会计科目应坚持以下原则:一是尽量压缩会计科目数量;二是有利于提高财政支出的进度;三是有利于用款额度管理规范化;四是有利于提供全面的会计信息。
1.财政总预算会计
实行财政集中支付的财政性资金,财政总预算会计可以“用款额度”列报支出。在《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负债类增设一个“待结算支付资金”科目。
“待结算支付资金”科目用于核算与国库支付执行机构的往来待结算款项。财政机关下达用款额度时,借记“一般预算支出(基金预算支出)”科目或者“行政事业支出(专项支出、基本建设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办理财政直接支付(财政授权支付)手续与财政国库机构结算资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国库存款”科目或者“财政专户存款”科目。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财政国库机构超拨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的现金数;本科目的贷方余额,反映财政国库机构欠拨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的现金数。本科目应根据支出性质和支付方式进行明细核算。
2.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会计
《暂行办法》的规定,预算单位资产类“银行存款”科目,核算内容改变为预算单位的自筹资金收入、以前年度结余和各项往来款项等。这说明预算单位在设置“零余额账户”的同时还可以设置一个银行存款账户。预算单位存在两个银行账户的方法,不利于财政部门实施全面监督。因此,应取消预算单位的银行存款账户,由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执行机构专门在商业银行开设一个银行存款账户,使预算单位的自筹资金收入、以前年度结余和各项往来款项收支业务都通过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这个“出纳”来办理。据此,财政部门在《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资产类增设“银行存款”,负债类增设“代管单位款项”科目。
“银行存款”科目系资产类会计科目,用于核算预算单位其他收入、以前年度结余和各项往来款项等形成的存款。本科目借方,记银行存款增加数,贷方记银行存款减少数。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银行存款的结存数。本科目应按预算单位名称设置明细账。
“代管单位款项”科目系负债类会计科目,核算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代管预算单位的其他收入、以前年度结余和各项往来款项等。收到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支付或结算退还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本科目贷方余额,反映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代管预算单位款项的余额数。本科目应按预算单位名称设置明细账。
3.预算单位会计
将预算单位现在使用的“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科目改为“用款额度”科目。
“用款额度”科目用于核算在财政部门批复下达预算单位的财政直接支付额度和财政授权支付额度的收支业务。收到下达的直接支付额度和财政授权支付额度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拨入经费(或“财政补助收入”、“基建拨款”)”;平时支出和年终注销直接支付额度和财政授权支付额度时,借记“经费支出”(或“事业支出”、“器材采购”等),贷记本科目;本科目年终无余额。
在“用款额度”总账科目下设置“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两个二级科目,分别对直接支付额度和财政授权支付额度进行明细核算。
通过上述措施,可以有效地提高财政支出的进度,避免形成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年终结余资金;可以促进预算单位会计用款额度管理规范化,为领导决策提供更加全面的会计信息。
三、加快财政国库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构建财政管理大平台
财政国库制度改革运行离不开网络的建设,加快信息化的建设步伐十分重要。首先要建立完善国库资金银行支付清算系统参与同城清算,做到实时清算,其次按照先试点、后推进,先支出、后收入的思路,开展各部门横向联网工作,实现财政、税务、国库之间的信息资源共享。财政部门、人民银行、税务部门之间加强沟通联系,明确各方的业务需求,完善各部门信息系统的连接。从支出联网入手,与人民银行开展软件“点对点”对接,实现额度清算数据和报表的电子化传递。优化整合财政系统内部软件,实现部门预算软件与国库集中支付软件对接,通过软件自动导入功能录入预算指标,从而提高预算执行数据的准确率。要进一步修改、完善现行国库集中支付软件,增强其适应性和稳定性。
四、强化业务技能培训,提高单位会计人员业务水平
财政国库制度改革又是一项新生事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对原有财务管理模式产生重要影响,这就要求有更多综合素质高、政策水平好的财会人员与之配套。因此,必须高度重视预算单位会计人员业务培训工作。培训时,不能只满足于让会计人员熟悉国库集中支付等财政改革的背景、政策等,还要让他们真正掌握国库集中支付等财政改革涉及的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业务处理方法,切实提高他们的实际操作能力,确保他们能够正确地进行会计核算。
参考文献:
[1]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01]54号).
[2]财政部关于印发《补充规定》的通知(财库[2002]39号).
[3]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财政实施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年终预算结余资金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财库[2003]126号).
[4]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单位年终结余资金账务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库[2004]190号).
[5]财政部关于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单位年终结余资金额度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04]191号)
[6]《财政部关于政府收支分类改革后事业单位会计核算问题的通知》(财会[2006]10号).
[7]《财政部关于政府收支分类改革后行政单位会计核算问题的通知》(财库[2006]26号).
[8]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财库[2006]48号).
关键词:著作权法;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可行性
一、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的创设与发展
(一)国外创设及发展历程
20世纪60年代,瑞典、芬兰、丹麦等北欧国家为实现社会公益、更大限度地利用作品创设了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即在著作权法中规定将集体管理组织与会员协商达成的协议也适用于非会员著作权人,使用者按协议规定向非会员著作权人支付使用费。北欧几个国家适用该制度限制在电视节目广播、有线电视信号转播、以教育和商业为目的的复制图形以及图书馆的特定使用等领域。在之后,俄罗斯联邦的《民法典》第1242至1244条规定了这项制度。欧盟在1993年的“指令”①中规定了广播权的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英国于2014年10月在立法中授权国务大臣根据合理申请许可著作权中介机构适用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北欧几个国家在瑞典之后陆续创立了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各国对该制度的立法虽然不可能完全相同,但存在许多共通之处。首先,对适用延伸性集体管理组织具有严格的资格要求,一般需要具有广泛代表性,能代表广大著作权人的利益。其次,给予非会员著作权人与会员同等权利,支付非会员著作权人的报酬是依照和会员协商制定的许可使用合同确定的,禁止歧视或给予非会员著作权人差别对待。再次,将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限定在特定领域之内,并用法律形式明文规定,防止该制度适用的不当扩张。最后,也是最重要的是,赋予非会员排除适用机制,非会员可以出于各种原因考虑退出集体管理,时间完全不受限制,且有权就已被使用的作品要求集体管理组织转交代收报酬。2006年俄罗斯新修订的联邦《民法典》具体规定了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符合法定条件经过国家授权的集体管理组织,可以代非会员著作权人收取报酬。其行使权力的范围限定在法律规定的几个特殊领域:如已发表的音乐、戏剧作品的演出、播发权;文学、音乐作品手稿的追续权;录音、音像制品的复制权、取得报酬权;表演者、录音制品的取得报酬等权利。同时,也规定了非会员著作权人拒绝集体管理的权利,他们有权在任何时间书面通知集体组织,部分或全部退出集体管理。即使非会员著作权人未曾拒绝集体管理,集体管理组织必须给其提供足够的保护措施,向其转付合理的所收取使用者的费用。除此之外,该集体组织还受到联邦行政机关的严格监督,每年按法定程序以报告形式向行政机关汇报自己的情况,并在全国信息媒体公布,接受整个社会的监督。
(二)国内提出背景
2011年7月,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工作正式启动。国家版权局提出的草案第一稿中,规定了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首次在中国引入这项制度,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从2001年第一次著作权法修订正式明确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地位和性质起算,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仅仅走过近二十年的时间。虽然,在1992年已经建立了音乐著作权协会,但其组织机构并不完善,也无专门法律规范,导致在很长时间内作用甚微。随着2005年《著作权法集体管理条例》的实施,2008-2010年间音像、文字、摄影、电影等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相继成立,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获得了一定的发展。但是,由于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发展时间短,没有像其他发达国家那样经过各方利益主体之间的相互博弈、妥协才形成的历史传统,自身管理水平有限,且著作权人的作品保护意识相对薄弱,导致许多本应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并未受到有效保护。明确的著作权人的作品保护情况尚且堪忧,更不要说那些尚在保护期内但著作权人不明的“孤儿作品”②了。基于此,在第三次著作权法修订之际,国家引入了延伸性著作权集体保护制度,将那些非会员著作权人的作品也纳入到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保护范畴中来。在2012年12月国家版权局制定的《著作权法》草案(送审稿)中,明确将集体管理制度延伸到自助点歌系统所涉及的非会员作品。
二、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适用的怀疑与可行性
本文对于理论界关于延伸性集体管理在中国适用的怀疑进行了探究,从以下几个方面阐释了该制度在我国的可行性。具体如下:
(一)符合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的现状
在著作权草案中首次提出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受到以音乐界为代表的广泛质疑,他们认为我国目前尚未达到适用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的水平,盲目仿效北欧国家引进该制度,是不符合我国国情的。我国著作权领域现在确实存在一些问题,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没有能够广泛吸纳会员,大量著作权人及相关权人游离在集体管理制度之外。导致著作权领域,创作者的权利没得到保护,投资没能收回,作品未得到充分利用,严重影响了文化、艺术、科学相关产业的发展。正是在此种情况下,引入延伸性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可以将大量未加入集体组织的作品给予有效保护。对于“孤儿作品”,著作权集体组织可以利用自身先进的专业技术,找到该作品的权利人,将报酬支付给他,即减少了使用者因不确定权利人而害怕侵权放弃使用的情况,又将合理的报酬付给了权利人。对于由外国人创作的作品,使用者想要凭借自身力量找到著作权人,支付报酬使用其作品存在很大困难,加上很多外国著作权人未加入我国集体管理组织,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此时也可发挥其作用。在如今的信息网络时代,大规模使用作品的需求,催生出可制定一揽子许可协议的集体管理组织。集体管理组织可以对使用者进行海量授权,更具现实性,也节省了单个著作权人与使用者分别协商的时间成本和其他成本,减少了社会资源的浪费。同时,当出现使用者未经许可大规模滥用作品的情况,集体性管理组织可以代为诉讼,集体维权。2009年被报道出的谷歌涉嫌滥用中文图书著作权的新闻,给大众敲响了警钟,也给我国延伸性集体制度的适用提供了土壤。
(二)对私人自治合时宜的变通应用
有些学者认为,将集体管理范围扩展到非会员著作权人,限制了权利人的自由意志,属于公权力对私权的干涉,违反了私法领域的“私人自治”的理念。其实不然,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并非像强制许可、法定许可那样具有绝对强制性,它设定了排除适用机制,权利人还是可以以自己的意志决定是否适用,只是出于保证权利人、使用者以及相关产业利益平衡的基础上,对“私人自治”予以变通。在未书面声明不受集体管理的情况下,法律规定的几个特定领域的作品才可能受到集体管理。在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下非会员著作权人仍享有自治权,虽然集体管理组织给其适用的许可合同未曾与其协商,但该非会员著作权人可以拒绝该合同。且该合同是由取得众多会员授权、能在全国范围内代表权利人利益的集体组织与会员著作权人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产生的,协议约定的支付方案基本可以代表同种类型作品的价值。如非会员著作权人不愿被集体管理,在获知作品被集体管理之后,可以在任何时间选择退出,集体管理组织不得因此而不支付代其收取的使用费。
(三)平衡权利人、使用者和社会等多方利益的需要
还有学者认为,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本身就具有半官方属性,再扩大其管理范围,可能形成垄断地位,从而左右定价、控制市场,损害著作权人利益。随着版权产业的飞速发展,著作权本身的社会属性更加凸显。在利益变动过程中,各方主体都在全力为自己争取最大的利益。著作权人希望自己的作品得到有效的利用,获得尽可能多的报酬来回报自己的投资,以此负担下一次可能产生的创作和追求更高的生活品质。使用者希望以最少的费用来换取更多作品的使用权,获取更大的利润。而基于社会公共利益的考虑,国家则希望作品得到广泛传播,文学艺术成果得到充分利用,同时给予著作权人合理报酬,以刺激著作权人的创作热情。此次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是在综合平衡权利人、使用者和社会等多方利益的前提下,结合我国著作权保护现实困境创设的。它并非只为了保护某一主体的利益,而是为了促进整个与著作权相关行业的发展。
三、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的本土适用
在我国,适用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虽具可行性,但任务仍然十分艰巨,本文对于具体使用提出了如下几点建议:
(一)提升公众集体管理意识
我国著作权领域作品保护意识薄弱,很多作品被使用者任意使用,而著作权人并未获得应有的报酬,严重影响了我国文学、艺术等相关产业的发展。国家应采取措施向公众宣传著作权保护的观念,引导其行使权利保护自身利益,对于不适宜著作权人自身行使的权利,可授权集体管理组织代为行使。集体管理组织也要完善各项机制,取得著作权及相关权利人的信任,接纳会员加入。
(二)规范集体管理组织自身运行
我国集体管理制度本身具有强烈的官方属性,其自身权力运行的不规范性也使得著作权人对于集体管理望而却步。如音乐著作权协会因自身机构的不健全,将权力授予北京天合公司代为行使,导致其非营利性质遭到怀疑。集体管理组织应建立健全机构,有能力处理各项事务,为著作权人代收使用费,并在作品被不合理使用时,向侵权人提讼。本着公开、透明原则,公开与著作权人有关信息、统一的收费标准和自身财务状况。建立完善检索平台,供著作权人和其他人检索、查询。
(三)完善延伸性集体管理的相关法律规定
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要在我国适用,仅仅只有新修订的著作权法草案(送审稿)的几条原则性规定是远远不够的,还需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才能有实际运作的可能性。对以下几个事项应作具体规定:第一,应明确延伸性集体管理的适用范围。将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适用于非会员著作权人自己行使不具现实性或即使可以行使而成本过高的领域。这样既可以保证权利人的利益,又节约社会资源。如不对其适用进行严格限制,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职权很容易不适当扩大,从而将本来通过著作权人自身即可行使的权利,也纳入到其管辖范围。本来由于我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强烈的官方色彩,如不对延伸性集体管理范围进行严格限制,极易招致著作权人和使用者的双重抵触。第二,应明确许可费收取和分配制度。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应建立平等协商机制,使著作权人能够充分表达对于作品期待的报酬,赋予著作权人法定的收取报酬权,并规定权利行使的程序和机构。建立公开、透明的机制,使著作权人可获知使用费收取和管理费扣除的情况。第三,应健全排除适用机制。《著作权法》草案中仅仅原则性规定权利人书面声明不受集体组织管理的不适用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但未明确规定可以提交书面声明的时间,也未规定提交程序、受理机构以及退出管理之后报酬收取权情况等。
(四)完善双重监督机制
为保障延伸性集体管理机制顺利有效地运行,必须建立内部、外部双重监督机制。内部监督主要是指来自已加入的会员著作权人的监督,保证会员充分享有各项权利,如可以通过与集体组织平等协商来确定使用费收取和分配情况,要求公开与自身相关的各项信息等。外部监督主要是指非会员著作权人、政府机关和社会公众的监督。首先,建立综合查询平台,确保非会员著作权人及时获知自己作品被使用情况和收取报酬等权利,以及一旦发生争议,非会员著作权人的申诉机构。其次,集体管理组织的建立、权利范围、权力行使都应受到政府机关的监督,定期向其报告工作,严格限制滥用权力。除此之外,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本着公开透明的原则,将其使用费收取标准、财政状况通过具有全国性影响的媒体向全社会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四、结语
2011年7月,我国首次引入延伸性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并引发了广泛关注。本文从探讨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的可行性出发,认为其在我国现在著作权领域的实施具有很大的现实意义。为了确保其在我国的合理适用,应借鉴西方先进立法经验,提升公众保护意识,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为解决我国著作权保护的现实问题提供切实可行的有效途径。注释:①1993年欧盟颁布的《欧盟卫星广播和有线广播指令》第9条第2款规定了关于广播权的延伸性集体管理规定。②“孤儿作品”,一般指无人主张作者身份和报酬但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
作者:谷鑫娜 王鑫 单位:西南科技大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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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吴汉东.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的背景、体例和重点[J].法商研究,2012(4):3-7.
[4]梁志文.著作权延伸性集体许可制度的移植与创制[J].法学:2012(8):122-131.
[5]胡开忠.构建我国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的思考[J].法商研究,2013(6):18-25.
关键词:船载危险货物 申报管理 法律体系
对船载危险货物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是国家赋予海事部门的法定职责。多年以来,海事部门已逐步建立起一套有效的监管机制,其中,实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申报审批是一个重要抓手。为了保障申报制度的顺利运行,海事部门对配套的法律体系不断进行完善,但在航运业快速发展的情况下仍然显得相对滞后,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影响了监管效用的充分发挥。
有关申报管理的法律体系概述
目前,我国针对船载危险货物申报管理的要求主要是通过行政许可的方式来实现的,按照经修订的《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7号)和《海事行政执法政务公开指南》,该项行政许可名为“载运危险货物和污染危害性货物进出港口审批”,包括危险货物和污染危害性货物两种情况。遵循这样的划分原则,设立该许可的法律法规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以危险货物作为调整对象的,包括了《海安法》、《港口法》和《内河条例》;另一类以污染危害性货物作为调整对象,主要是《海环法》和《防污条例》;《危化条例》则相对特殊,只针对危险化学品。
为了使法律法规得到有效执行,交通运输部先后制定、修订了《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第一部分)水路包装危险货物运输规则》(交通部令1996年第10号)、《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条例》(交通部令2005年第11号)、《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4号)、《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9号)、《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17号)、《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8号)、《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9号)等配套规章以及相应的技术标准和规范性文件,从而形成了一个相对成熟的法律体系。
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1、法规调整对象交叉重叠
《危化条例》对危险化学品进行了定义,《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明确了危险货物的范畴,污染危害性货物的含义则通过《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条例》和《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对内河和沿海两个适用范围做出不同的表述。通过比较可以发现危险货物、污染危害性货物以及危险化学品三者的范围存在相当一部分的重合,对于这部分货物而言,法规的适用成为了一个难题。另外,《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也有危险货物的定义,但是范围相对较小,存在着适用海事申报要求的危险货物或污染危害性货物不属于港口危险货物作业认可范围的情况,造成海事申报的许可条件无法满足。
2、许可事项表述不严谨
按照《港口法》,海事部门负责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申报的审批,与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所负责的危险货物港口装卸作业审批是相互衔接的两个许可事项。但《海环法》却将两种行为结果混为一谈,比如其第六十七条“……必须事先向海事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经批准后,方可进出港口、过境停留或者装卸作业”,此种表述容易引发相对人对部门职责划分的误读。此外,《海安法》中也有类似规定,考虑到在当时的体制下,其表述是符合主管机关的职能定位的,但水监体制改革已完成多年,原规定已经不符合形势发展的要求。
3、进港申报执行不便
部海事局在《关于印发实施意见的通知》(海法规〔2010〕118号)中明确了办理船舶进港货申报的主体是接收货物的货物所有人或者人,办理船舶出港货申报的主体是托运货物的货物所有人或者人。在实际工作中,因为进出港的货申报主体不同,给行政相对人带来了一定的负担。特别是对于进港的大型集装箱船舶来说,办理货申报的主体是数量众多的收货人或人,由于承运人对收货人缺乏约束手段,如果收货人不及时主动申报或者委托申报,那么船舶适载申报也将无法办理,对船舶的进出港造成直接影响。
4、瞒报谎报缺乏定义
现行法律规范未对拒报、瞒报、匿报、谎报、漏报、夹带等名词进行解释,造成了海事部门和行政相对人对法规适用出现不同意见。比如,《危化条例》第六十三条“托运人未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与第六十四条“托运人……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匿报为普通货物”意思相近,但法规将两者分别表述,并且对应的处罚额度相差较大,可能会出现选择性处罚的情况,因此如何区分两种情形亟需明确。此外,对于《危化条例》第六十四条中的“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和“将危险化学品匿报为普通货物”两种情形,许多执法人员也存在一定的认知困惑。
5、瞒报谎报覆盖面不全
目前针对瞒报谎报等行为提出管理规定或罚则的法律文件包括《海环法》第七十四条、《危化条例》第八十六条和第八十七条、《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四十二条和第四十三条以及《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八条。通过对这些法律条款进行梳理,可以发现瞒报谎报的适用范围并不全面,对于沿海运输的危险货物来说,除非已经纳入污染危害性货物名录或危险化学品名录,否则没有依据对其瞒报谎报行为实施处罚,只能按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未经批准的条款进行处罚。
6、瞒报谎报处罚有争议
按照通常理解,瞒报、谎报、夹带等都是基于船载危险货物或污染危害性货物需要办理申报手续而言的,但海事部门内部对于如何界定这几种行为与未按要求办理申报行为之间的关系一直存在着争议,并直接影响行政处罚的实施。有观点认为这几种行为均属于未按要求办理申报的情形,是对其中原因作进一步的定性,因而应视为同一违法行为,并适用《行政处罚法》“一事不再罚”的原则,既可以依据未按要求办理申报的条款进行处罚,也可以根据具体原因和责任主体对照瞒报或者谎报的条款进行处罚。同时,也有人认为两者属于独立的违法行为,并且责任主体不同,应该分别予以处罚。
7、行政处罚力度不够
瞒报谎报主要发生在集装箱运输方式中,多数案件的责任都在于托运人(货主或货代)未向承运人说明货物的危险性质,主要原因是为了非法获利。正常情况下,危险货物集装箱在港的各种费用以及海运费比普通货物集装箱高出许多,而且还需要办理繁琐的行政手续,花费更多的时间成本。尽管承运人与托运人签订普通货物运输合同时一般都要求托运人出具非危保函,保留发生事故后追索的权利,但瞒报谎报并不一定会发生事故,而且大部分托运人承担损失的能力不强,一旦发生事故,承运人往往难以追回损失。同时,海事部门的监管能力有限,开箱查验率低,加上对该类违法行为的处罚最高不超过20万元,与其危害程度完全不相称。因此对于托运人而言,瞒报谎报的违法成本远低于违法获利,在高额利润的驱使下,一部分托运人选择了铤而走险。
8、开箱查验受申报时限制约
对存在嫌疑的集装箱实施开箱查验是查处瞒报谎报行为的有效手段。对于进港的集装箱货物来说,开箱查验必然要在船舶卸载之后进行,此时船舶进港的事实已完成,申报的时限也已超过,具备了查处瞒报谎报的条件。但是对于出港的集装箱而言情况就相对复杂,因为在船舶出港后实施登轮开箱查验的可行性不强,所以应选择在申报时限后、船舶出港前进行检查,即必须抓住船舶出港前24小时这个节点,否则就可能会造成违法构成要件的缺失和监管越位,因此对海事部门的执法能力构成了一定的挑战。
9、实施两员资质管理依据不足
自2014年以来,国务院已经分四批取消了200多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并规定了对于国务院部门设置实施的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准入类职业资格一律取消。一直以来,海事部门都是采取对两员进行培训发证的方式实施管理,未经培训发证的人员不具有办理申报手续的资格。然而截至目前,只有《危化条例》第四十四条对“危险化学品申报人员和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做出了从业资格的要求。同时,《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第二十四条关于“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人员资格注册认可”的条件涉嫌将危险化学品与危险货物的概念混淆。因此,按照国务院的精神,可以说海事部门继续实施两员资质管理的法律依据不足。
工作建议
1、建立协同机制,增强法规协调性
长期以来,我们的立法工作都将重点放在规则制定上,而忽视了对整个法律体系的协调发展,配套法律文件的修改和废止工作滞后,法律指导严重不足,造成了出台的一些规定交叉重合、互相冲突、衔接不畅,影响了管理效果。因此,建立一套协同推进的立改废释机制十分必要。首先,建议结合三个清单制定工作,对现行法律文件进行后评估,清理与法律法规要求不符的规范性文件。其次,应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当上位法开展修订时,必须同时着手准备下位法及相关配套规定的修改,以避免发生冲突。同时,对于法律要求不甚明确或存在争议的,应及时通过适当的方式予以权威解读,统一执法标准。
2、实行开门立法,提高法规实效性
立法既要解决理论问题,也要解决实际问题,否则提出的一些管理规定脱离实际情况、难以落实,就会造成监管措施与立法目的的错位。要想避免这一现象就必须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健全主管机关主导、社会各方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和方式。具体来说就是立法工作要广泛听取基层执法部门以及航运企业等利益相关人的意见。在安全管理方面,海事部门与航运企业有着共同的目标。基层执法部门负责直接实施监管,对管理措施的可操作性最有发言权;航运企业是市场的直接参与者,更加熟悉市场运作的规则和模式,洞悉市场的变化,能够从执行层面感受到政策法规的实际效果。因此,立法工作必须重视基层和社会意见,科学评估监管设想的投入与产出比,在立意与民意中寻求平衡点。
3、归并调整对象,重构监管思路
目前,《海安法》修订已进入关键阶段,建议部海事局抓住机遇,重新审视危险货物与污染危害性货物并行的监管思路,评估将两者合并管理的可行性。从现有定义来看,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范围主要侧重于防污染的角度,覆盖范围更广,而危险货物的定义兼具安全与防污染的考量,更为社会所熟知。因此,建议在《海安法》中增加危险货物的定义,明确将污染危害性货物和危险化学品均纳入危险货物的范畴,并在表述上注意与《港口法》、《海环法》以及《危化条例》的对接,以便于管理和实际操作。同时,为了使海事部门和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管工作能够有效衔接,建议对《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中的危险货物定义进行同步调整。
4、加快法规修订,满足形势发展需要
一是对《防污条例》及其配套规章进行修订,弱化甚至取消货申报环节,避免取代承运人对货物适运的审查义务,防止货申报发展成为一个实质性的审批事项。二是启动《内河条例》的修订,将内河与沿海的危险货物管理思路统一,并且由于其部分条款直接适用旧《危化条例》的规定,而《危化条例》修订后在法规调整对象及内容方面有了较大幅度的变化,此类条款理应修改。三是加快《水路危规》修订进度,交通运输部已组织起草了新的《水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并征求意见,该《规定》包括了船舶运输的章节,出台后将与《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层级相同,而且内容存在重合,两者之间的关系需要厘清。
5、明确管理依据,推进两员资质管理
危险货物申报和装箱检查工作具有极强的专业性,实施两员资质管理不仅有利于督促两员强化责任意识,也有利于统一行业管理,而且这一做法已经多年实践证明是行之有效的。但是按照依法治国的理念,政府部门的一切行为都应于法有据,因此,建议推动《港口法》进行修订,在法律层面明确赋予海事部门对两员实施资质管理的权力。同时,努力争取政策支持,将两员纳入国家统一的职业资格制度管理,为从业人员提供职业保障,这将有助于提高职业认同感和吸引力,从而缓解由于两员流动性过大带来的管理压力。
6、加大处罚力度,提升法律威慑力
首先,积极争取在《海安法》和《内河条例》中增加对于瞒报谎报行为的定义、禁止性规定和罚则,在完成修订前,可通过规范性文件对瞒报谎报行为的性质认定、处罚执行以及开箱查验节点等做出明确要求。其次,与多部门合作建立违法追溯机制,发现瞒报谎报违法行为之后由各职能部门对危险货物生产流通各个环节进行倒查,对违法链条进行深度打击,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第三是提高对瞒报谎报违法行为的处罚上限,根据所涉及的危险货物数量和危险性质建立一套量化指标,对情节严重的实施重罚,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同时考虑增加处罚方式,如纳入社会征信体系、公开处罚结果等。
结语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对于危险货物生产和应用的需求愈发旺盛,通过船舶运输的危险货物品种和数量将保持增长势头,船载危险货物安全监管压力越来越大。因此,作为加强船载危险货物监管的一个关键环节和实施事中事后监管的前提,海事部门只有结合实际情况,持续不断地完善配套法律体系建设,才能保障申报制度的有效运行,使船舶危险品运输市场更加健康、有序、安全发展。
参考文献:
[1] 邸锦疆.对我国水运危险货物管理现状的思考[A].2010年中国航海学会危险货物运输专业委员会论文集[C].2010年:22-28.
[2] 施滨峰.海上危险货物运输瞒报相关法律问题研究[A].2007年中国航海学会危险货物运输专业委员会论文集[C].2007年:138-152.
为确保春季开学工作平稳有序,根据上级有关防控的要
求,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一、
学生管理
(一)
学校成立学生体温巡检工作组,学校在学生宿舍
出入口处安装红外体温测试仪,坚持晨晚体温检测。
(二)
班级加强学生体温巡检工作的教育管理,每班增
设一名健康委员,配合巡检工作组的老师作好常规检测,宿
管老师必须深入寝室督促学生按时参检,确保不漏检一人。
发现异常人员,巡检老师作好记录,并立即向****报告。
(三)
毛巾实行一人三巾,被褥一人一套,并定期进行清洗。
(四)
使用过的口罩用专门器具收集,统一处理。
(五)
进入寝室前先洗手,保持寝室环境清洁、卫生。
(六)
不串寝室,不邀请非寄宿学生或其他宿舍同学到本寝室。
(七)
禁止到校外就餐、采购食品,严禁叫外卖。
(八)
如有不适,第一时间报告宿管员。
二、
宿管员管理
(一)综合学校疫情排查情况,进一步核实确认寄宿学
生名单,掌握学生身体健康状况,建立学生健康台账。
(二)
在落实晨午检制度、因病追踪制度的基础上,每
天对寄宿学生进行回寝晚检,了解学生健康状况。
(三)
按规定做好疫情收集,落实“日报告”“零报告”
制度。发现异常情况,第一时间报告。发现发热、咳嗽等可
疑症状学生,立即安排隔离,并启动应急预案。
(四)
利用广播、宣传栏、电子屏等做好健康教育,安
排部署工作,减少不必要的学生会议和集体活动。
(五)
按规定做好学生公寓和公共区域清洗、消毒、通
风等工作,在学生上课期间,检查所有寝室门窗是否都已打
开通风。
(六)
保持手的卫生。每次工作完毕,立即用洗手液(或
肥皂)在流动的水下洗手或用75%医用酒精擦拭双手1-3分
钟。
(七)
服从学校安排,自觉做好体温检测和个人防护。
(八)
坚守工作岗位,不随意离岗、脱岗。
三、宿舍管理
在开学前对学生寝室、公共区域清扫消毒的基础上,以
日常清洁为主,预防性消毒为辅,对学生公寓随时进行清洁
并定期消毒。
(一)
公共卫生区域应配备洗手龙头、洗手液。
(二)
保持室内空气流通。做好室内通风换气,改善室
内空气质量,有效降低室内空气中微生物的数量和密度,减
少与病原体接触的机会。采用开窗、开门、机械通风等方式
进行,在学生上课期间,所有寝室门窗必须打开通风。
(三)
楼道的窗户保持开启状态。楼梯、公共卫生间的
地面、洗手台面、走道、室内地面及物体表面采用1000mg/L
的含氯消毒剂(“84”消毒液和水比例是1:50)或75%的酒
精擦拭消毒,作用时间不少于30分钟,学生离开寝室上课
期间进行消毒,消毒频次为每天两次,上、下午各消毒1次。
(四)
楼梯扶手、各类开关、门窗把手、水龙头等物体
表面采用500mg/L的含氯消毒剂(“84”消毒液和水比例为
1:100)或75%的医用酒精擦拭消毒,作用时间不少于30分
钟。
(五)
生活垃圾采用1000mg/L的含氯消毒剂(“84”消
毒剂和水比例1:50)喷洒到充分湿润,作用时间不少于60
分钟。每天定时收集,集中消毒后清运,日产日清。
(六)
在学生公寓楼附近垃圾投放点设置专用废弃口罩
收集桶,并在桶上粘贴明确标识,引导师生定点投放。
(七)
学生公寓室内使用空气消毒机消毒。
(八)
学校在励德楼119设置隔离室,配备感应龙头、
手消毒剂、手套、体温计、纸巾或干手机等。隔离室内,空
气,地面,家具等均应严格消毒并通风换气。
(九)
注意事项:
1.
乙醇消毒液使用应远离火源。
2.
消毒工作应在无学生在场的条件下进行,防止刺激呼
吸道和皮肤粘膜,造成不必要的损伤,学生入内前应打开门
窗通风至少20分钟。
四、异常处置
(一)
凡发现体温监测异常人员,应立即隔离,同时向
县教育局报告;对与体温异常者相距1.5米以内的师生进行
登记,专人守护在空旷地带或临时隔离室,经医疗机构检查
确认合格后,方可进入宿舍;对宿舍入口、周边地区和隔离
地区立即进行全面消毒。
(二)
对体温异常且不服学校管理强行闯入宿舍的师生
和外来人员,要果断控制并报警,对所接触人员进行登记,
并落实14天隔离措施。对强行闯入者活动范围进行消毒处
理。
(三)
如宿舍内发生疑似病例或确诊病例,严格按疫情
防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抗击疫情】宿舍防疫期间管理规则
1、疫情防控期间进出宿舍大门时间管制:
早上06:30--09:00
中午12:00--13:00
晚上16:20--21:30
管制时间内可以进出,管制时间外不可进出
2、所有
返昆人员不得入住宿舍,以免疫情扩散,违反政府防疫政策,立即清理出宿舍;
3、疫情防控期间
进入宿舍区需戴口罩,量体温,洗手消毒;
4、疫情防控期间禁止打球等任何群体性活动
5、疫情防控期间生活馆用餐建议同仁打包带回宿舍,厨余放置各楼栋厨余收集桶;
6、宿舍内如有发热、咳嗽人员请第一时间向宿管反应,
值班电话:159
6260
9566;
7、疫情防控期间非上班原因,尽可能不要外出。
下班人员管理:
1、做好集体宿舍人员管理,不串门,外来人员禁止进入。
2、外宿人员休息时间留在住处,非必须情况不出门,不串门。
集体性室内活动:
关键词: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建设;卫生经济管理;公立医院改革
1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建设理论阐述
1.1现代医院管理制度的含义
现代医院管理制度是中国特色基本医疗卫生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权责清晰、管理科学、治理完善、运行高效、监督有力的管理制度,是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的公立医院运行新机制,是决策、执行、监督相互协调、相互制衡、相互促进的治理机制,能够促进社会办医健康发展,推动各级各类医院管理规范化、精细化、科学化[3]。
1.2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建设体系
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建设包括内部管理和外部管理。内部管理囊括了医院内部组织管理、业务管理、运营管理等方面,从微观角度入手,在医院内部建立医院章程、决策机制、医疗质量管理、人力资源管理、财务后勤管理等制度流程,理顺医院运营管理涉及的人、财、物、技术、信息,提高医院运营效益[4]。外部管理包括政府办医制度、补偿制度、监管制度、医疗保障制度等法律法规、政策制度,从宏观层面着手,理顺医疗服务体系的结构布局以及医院与政府、行业、社会之间的关系。
2现代医院经济管理制度建设的任务
根据[2017]67号、[2018]83号文件精神,“财务收支、预算决算、会计核算、成本管理、价格管理、资产管理等必须纳入医院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建立健全公立医院全面预算管理、成本管理、财务报告、信息公开以及内部和第三方审计机制,三级医院全面落实总会计师制度,确保经济活动合法合规,提高资金资产使用效益[5]。公立医院作为预算单位,应构建现代医院经济管理架构,确立经济责任制;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制度,加强对预算执行的控制与评价;利用信息化手段,推行医院全成本核算,加强科室成本核算和成本管控,逐步实现医疗服务项目、病种成本核算;重视经济运行分析和行业分析,完善财务报告体系,提高信息质量;三级公立医院应设总会计师,统筹管理医院经济工作;加强医院内部审计监督,定期进行经济风险评估[6]。
3医院经济管理制度存在的问题
3.1全面预算制度约束力薄弱
目前医院全面预算制度的作用局限于为预算编制提供指导,对预算执行的监督管理、绩效评价等职能发挥作用不大,制度层面对医院运营管理的约束力比较薄弱[7]。《预算法》规定“政府的全部收入应当上缴国家金库,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占用、挪用或拖欠。对于法律有明确规定或经国务院批准的特定专用资金,可以依照国务院的规定设立财政专户”,医院在实际编报预算时,医疗收入并不上缴国库,也没有存入特定的财政专户,缺乏有效的外部约束机制。
3.2成本管理制度设计滞后
近年来医疗服务需求持续增长,公立医院规模快速扩张,部分公立医院的成本效益理念滞后,制度设计落后于市场和行业的发展,缺乏科学化、精细化的成本核算制度,成本控制意识不足,缺乏规范性的成本控制措施缺乏科学性和规范性,导致医院经济运行分析缺乏成本数据支持,不利于医疗资源优化配置。以科室成本核算为例,除了直接费用直接归集到临床科室,公用支出、管理费用、医辅科室成本、医技科室成本需要经过多级次的分摊,数据收集、分摊方法都需要经验判断,程序复杂,政府制度层面缺乏统一指导,这样计算出来的成本数据的可靠性、可使用性并不理想。
3.3财务报告制度指导性不强
2015年国家卫生计生委的《公立医院预决算报告制度暂行规定》是公立医院编制财务报告的现行依据,可参照的财务分析框架主要由纯财务指标构成,只有定性分析,缺乏定量分析依据,预算执行、成本管理分析内容较为简略,缺乏专项业务运营分析、战略分析、行业分析、风险分析的指引,按照这一框架做出的医院财务报告提供的信息比较局限,对财务报告撰写者个人的业务水平、分析能力要求很高,往往写出的报告耗时费力,实际对医院运营管理决策的指导意义不大。
4医院经济管理制度建设对策
4.1构建现代医院经济管理架构
建立“多位一体”的现代化医院经济管理组织架构,涵盖财务核算、收支管理、资产管理、预算管理、成本管理、内部控制、绩效管理、价格管理及内部审计等经济业务相关职能部门;确立医院经济责任制,明确领导班子成员的经济责任、部门和委员会的职能权限以及人员岗位职责,建立分管领导、部门领导、关键岗位人员轮岗制度和离任审计制度;健全经济业务议事、决策机制,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针对重点管理领域、重大经济事项实行集体决策制,成立医院运营管理委员会,下设资产管理委员会、预算管理委员会、成本管理委员会、内部控制委员会、绩效管理委员会等组织,制定相关制度和流程图,严格按照制度履行议事、决策职能[8]。
4.2加强预算绩效考核评价
医院应建立以财务、审计、第三方顾问组成的预算绩效评价小组,保证评价体系设计的中立性和专业性;按照项目执行部门、支出经济分类设置评价指标,运用平衡记分卡,衡量部门取得的业绩和不同支出的使用效果;建立预算绩效问责制度,明确项目考核标准、奖惩措施规定,将预算执行情况与部门绩效分配挂钩,加大预算管理制度对医院实际工作的约束力;建立预算分析报告制度,按季度、半年、全年编制预算报告,加强预算分析,为预算绩效评价提供辅助;建立财政资金风险防范机制,对国库集中支付、电子签章保管进行规范化管理,保证资金安全;自2019年1月起公立医院执行新的政府会计制度,规定财务会计和预算会计实行“平行记账”“双功能”“双基础”和“双报告”,医院应尽快配合政府会计改革对预算管理制度进行修订和完善。
4.3建立全员参与的成本管理制度
全成本核算是一项庞大、繁杂的工作,成本中心覆盖了医院各个科室、各个员工、各项业务,成本管理制度的设计建立,需要全员参与,而不是成本会计一个人的工作,更不是财务部门一个部门的工作[9]。医院应建立成本管理领导小组,各成本中心设成本控制专员,要求每个员工理解成本核算的意义、核算程序、成本控制目标、成本控制措施、成本考核方法。只有医院上下全员参与成本制度的设计、完善过程,才能完整地考虑到成本核算的各种要素,准确地收集基础数据,设计出符合实际工作的成本分摊方案,不断纠正偏差,充分发挥全成本核算的优势,医院运行效率和经济效益才能得以提升。三甲医院全面落实总会计师制度有利于医院经济管理制度的建设和实施,总会计师不能形同虚设,要作为医院领导班子的一员充分发挥作用,在其位谋其政,参与医院战略决策,建立健全制度,加强预算管理、成本控制,规范财务报告信息,为医院的经济运行保驾护航[10]。
参考文献
[1]温艳.基于供应链的医院物资集成化管理模式与方法研究[D].天津:天津大学,2012.
关键词:强制医疗;司法鉴定;精神病人;鉴定人
一、强制医疗司法鉴定管理制度界定
就强制医疗司法鉴定制度来说,不同法系的国家对其的涵义有不同的界定。在英美法系国家,这项制度只是在承担刑事责任方面对主体进行隔离,并不强调医学治疗。其适用对象也很广泛,除有精神疾病患者外,还包括病理性醉酒与吸毒中毒人员。在我国,强制医疗司法鉴定制度指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由鉴定人员运用已经掌握的司法精神病学的知识对被鉴定人的精神状况分析后作出客观判断的活动。对于精神病人精神状态、认识能力和控制能力等方面的评定主体目前我国理论界有不同的看法,以郭华的折中说的观点为代表,即被鉴定人涉及医学方面的诊断由精神鉴定专家决定,而心理能力、认识能力及控制能力等方面的认定应以法官为主,鉴定人为辅的方式进行。
二、我国强制医疗司法鉴定管理制度的缺陷
(一)鉴定启动主体单一
就我国目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来看,精神病人强制医疗司法鉴定启动主体为公检法,是典型的职权主义启动模式。当事人、辩护人和人只有请求权和对作为证据的鉴定意见再次鉴定和补充鉴定的申请权,不能自行启动,不可作为启动主体。
(二)鉴定人准入机制欠缺
《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第十三条将准入条件只是简单规定为具有5年以上精神科临床经验并具有司法精神病学知识的主治医师或者公检法医师资格以上的人员。因此可知我国强制医疗司法鉴定人员主要由精神科的医务人员转换而来。除此外,关于司法鉴定人员的准入条件再无明文具体规定。
(三)鉴定机构管理混乱
纵览刑诉法的规定,对精神病人强制医疗司法鉴定方面只是作了一些较为笼统的规定,在实践中很难落实,对于适用强制医疗司法鉴定的前提条件、鉴定机构应该具备的专业能力并无统一全面的规定。到目前,我国享有鉴定权的司法鉴定机构共有四类:(l)公检法内部设立的鉴定机构;(2)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设置在科研机构和政法院校里的鉴定机构;(3)卫生行政部门设立的鉴定机构,如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4)政府部门指定的医院。那么到具体鉴定的时候哪个类别的鉴定机构权威性更大呢?若公检法为了提高办案效率直接让其内部机构鉴定,岂不是出现自侦自鉴的情况?还有在鉴定中又有何统一标准?
三、我国强制医疗司法鉴定管理制度的完善
(一)完善鉴定启动主体制度
在理论界对启动主体的改革存在两种方案。一种主张在公检法作为司法鉴定启动主体基础之上,赋予控辩双方带有救济性质的初次鉴定申请权。另外一种主张在现有的鉴定模式之下,控辩双方并不当然拥有绝对启动的权利,但就现有的启动主体如何启动鉴定方面要有更加具体的规定和明确的程序要求。笔者认为应对公检法这一处于优势地位主体的鉴定启动权进行限制,同时发挥检察院的监督作用,当公安机关认为需要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司法鉴定时,可以向同级检察院提出鉴定方面的要求,由检察院决定是否批准。
(二)健全鉴定人准入机制
强制医疗司法鉴定属于医学与法学两门学科交叉重叠的内容,但实践中,医学鉴定人与法律职业群体之间往往缺乏正确的定位与及时的交流。在鉴定人准入制度方面,可以借鉴我国现有的律师制度,对将要从事司法鉴定的人员后备在全国组织选拔性质的考试,其中考试内容应该涉及医学、法学及犯罪学等相关的知识。在通过考试获得相应的资格证书之后要进入有关单位实习,实习期结束后就要对即将从事司法鉴定的人员进行在职培训。但这一制度需要社会、政府及各界的支持及财力、人力、物力的大量投入,这样才能解决我国现有的强制医疗司法鉴定人才缺乏、技术水平低等问题。
(三)加强司法鉴定机构管理
在我国,各地间的经济发展、科学技术水平之间的差异很大。在这样的实际情况中,各地应该在对当地强制医疗司法鉴定管理资源进行调查了解的前提下,逐渐完善强制医疗司法鉴定机构管理。针对具体的完善措施,学术界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主张实行鉴定机构等级化,对不同的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意见划出等级;另一些学者则认为要开展司法鉴定机构与司法部门、卫生计划部门之间的协调合作。反思我国现在的司法鉴定管理,其更多的是技术水平的落后,能力的不足,这样的问题要想得到实际的解决就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取长补短,进而保证最后鉴定的客观与权威。实际中,重复鉴定,鉴定意见不一致的情况居高不下,针对这一问题笔者认为可以由强制医疗司法鉴定机构与卫生部门座谈讨论,制定出统一的技术标准和有关的工作细则,减少人为因素的影响,保证鉴定秩序的稳定。
[参考文献]
[1]张明楷.刑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6:253.
[2]陈卫东,程雷.司法精神病鉴定基本问题研究[J].法学研究,2012(1):166.
[3]江涌.强制医疗保障性制度的困境与出路[J].时代法学,2014(3):74.
关键词:小型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方法
中图分类号: TV 文献标识码: A
小型的水利工程大多数是由县乡级水利部门组织建设,由于工程的规模小,往往参与建设的部门或企业建造技术不合格,工艺不达标,严重影响了工程的施工质量,不仅会为以后的生产、生活造成严重的影响,还会给水资源环境造成污染和浪费。
一、小型水利工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施工技术和执行能力不合格
在水利工程建设中,施工技术和施工设备是最重要的条件之一。小型水利工程因为在规模上的局限性,因此大型的施工基本不具备,施工设备相对简陋,而且一个项目中往往只有少数的技术和设计人员,大多数都是未经过专业培训的民工。施工质量难以保证。
而且人员配备不合理,缺乏足够的项目管理能力和经验,不能够严格执行合同中签订的任务。工程设计人员和施工人员水平不高,导致了施工过程中出现安全隐患。
(二)前期设计与准备工作部充分
小型的水利工程建设由于投入的资金少,很少对项目进行专门的可行性论证,常常因为前期勘测准备不足,致使在后期的设计跟实地的地理环境存在很大的差异,为以后的施工造成严重的影响。
(三)质监工作不到位
小型的建筑公司和基层的水利部门没有合理的、完善的质量监督体系和有效的质量监督设施。监测设备和检测人才的缺失使在工程的建设中依靠工程师的判断力,凭着主观意向和目测结果下结论,使工程在完工后检测不合格。
(四)投标方式不合理
在小型的水利工程建设招标上,往往一些施工单位把投标价格往下压低,进行低价格竞争。但是,施工的过程中经费投资达不到要求,造成工程建设偷工减料,质量验收不合格。或是有些企业在投中标之后,把建设工程进行转让。有些施工单位就以更低的价格进行项目承包,恶性循环中,施工单位忽视质量管理,盲目的赶进度,为了节省资金购买劣质的建筑材料进行施工建设。导致了后续的一系列安全隐患。
(五)对水利建设重视程度不够
在县乡政府部门普遍的存在轻视小型水利建设,认为工程小,质量问题影响不大。因此,在从最开始的时候就对项目的质量监督起忽视的态度。水利部门的编制和工作人员不够完善,对工程建设认识不足,简单认为把工程建设承包出去,最后验收就行了,这完全是错误的意识。
二、对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建议
(一)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
小型水利工程建设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相关规定,而且在实施的过程中施工单位必需按照水利施工行业的相关规定和质量标准进行施工建设。水利部门应该积极参与施工建设中,保证对每一个施工环节进行严格的质量监督。
在工程建设前期,做好主管部门、设计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分工明确,责任明确。在确定分工后,质量监管部门应与施工单位签订相关的质量监管责任书,将每一个方面的责任都落实到位,按照制定的标准,做好最后的验收工作。
(二)质量监管分工明确
小型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必须明确分工,严格做好责任明确。项目工程建设中,小型水利工程监督机构应负责对所有部门进行监督管理。其中施工单位是一项工程项目中的主体,因此,工程项目质量的好坏主要取决于施工单位在工程建设中对质量的的把关。
监督部门在工程实施中应做到以下几点要求:1、检查施工单位是否合格。在施工之前,监管部门就应该对施工单位进行审核,确保其有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2、做好在施工中每一步的监管工作。监管部门要综合考虑、分析施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每一种质量问题并与施工单位进行沟通,做好每一处的质量监控。3、保持独立性和公正性。严格遵守质量监理规范,认真履行职责,真正做到对工程项目的认真负责。
而且在施工期间所有的施工部门都要对质量监管部门的工作进行配合,主动接受质监部门的检查,不弄虚作假,不故意阻碍,积极配合。
(三)提高施工现场的强化管理
对施工现场的质量监控,主要是从操作人员、建筑材料、施工机械、技术和环境等方面的质量监控。
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和施工要求进行施工。在建设的过程中,建设单位的质检人员应该参与整个工程的施工建设,实行全方位的施工质量检查;在每个施工建设的关键部分、主要部分等重要的施工时,监理部门要做好实时监控,对每一道施工工序进行严格的把关、监督、验收;质监部门要定期进行抽查质监工作。对重点的部分进行严格的检查和验收,对于出现问题的部分做好补救措施,而对于质量检验不合格的部分,应返工重做,杜绝一切潜藏的安全问题。
(四)加强对管理人员的培训
质量监督管理人员的专业素养对于一项工程有很大的影响,提高质量监督管理人员的专业素养是提高工作效率的基础。
因此,加强对质量监管人员的培训从以下几点来做:1、确定培训方案。相关部门应该制定科学性的培训方案,对工作人员进行专业性、针对性的训练,提高对质量监管的认识;2、加强沟通,可以请质量监管部门的优秀质检人员进行讲座,培训新人。或加强与其他地区的质量监管部门定期举行交流探讨活动,互相学习对方先进的、科学的质检方法。同时在交流中注意解决新发现的问题。
(五)加大对质检资金的投入
加大对质检资金的投入,可以整体提高质检水平,有效的维护质量监督部门的工作。同时加大对质检设备的投入,这样不仅可以提高施建设的安全性和科学性,而且还能够减少人力物力的投入,节省时间。而且加大对资金的投入,不仅可以从根本上解决在质量监管是遇到的问题,还能确保水利工程建设的质量。
(六)引进科学管理方法
小型水利建设不仅可以满足农业上的需求,还能够产生经济效益。引进科学 的管理方法,采取专业的维护、开发、使用方式。以便形成科学的、有效的运行管理模式,使水利工程能够发挥最大的作用。
结束语
小型的水利工程建设中的质量监管工作作为最重要的工作内容之一,绝对不能因为建设中存在的局限向而忽略对其的重视。相关部门做好切实的质量监管分工合作,明确质量监管工作中的责任与分工,增强对质检人员专业素养的培训,落实每一步的质量监管任务,促进我国小型水利建设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刘玉成.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与管理[J].资源节约与环保,2014,02:78.
关键词:水务工程 监督管理 现状 建议
中图分类号:TV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91(2012)06(a)-0142-01
1 水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现状
1.1 监督管理机构设置规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明确规定,我国的建设工程实行监督和管理制度,凡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水利和交通等相关部门在其范围内各施其职,负责对范围内的工程进行质量的监督和管理。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指出,水利工程的质量监督和管理由项目法人、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和政府共同完成。各种水务工程的质量监督由接受水务相关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完成,并且将水务工程质量的监督机构按照总站、中心站和站进行3级设置。水利部在全国设置监督总站,在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设置监督中心站,在各地(市)设置监督站。
1.2 水务工程质量监督人员条件的规定
(1)具有工程师职称或者具备大专以上学历和5年以上的从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和管理的相关工作经历。
(2)秉公执法,公正办事,坚持原则,责任心强。
(3)经过培训且考核通过,并取得“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员证”。
2 水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的水务工程虽然得到了较大的发展,但是由于各种原因我国的许多地方在水务建设时还没有成立质量监督站。而且由于人力财力和物力资源的缺乏,许多的水务工程质量监督站在对工程的监督上力度还远远不够。
2.1 体制上未理顺,事权还不分明
根据规定,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分3级设置,即:水利部设质量监督总站,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设质量监督中心站,市(地)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设质量监督站。从目前质量监督工作情况看,与其他事业单位合署办公的质监站,因专职监督人员缺乏,往往对项目工程监督的深度和效果难以保证;独立设置的质量监站,由于与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设(管)单位职能交叉,质量监督和质量管理工作的关系难以界定。对受监督的工程项目没有工程规模、性质、部位等分类方法,几乎不管工程规模大小都要进行监督,实际工作中难以做到。
2.2 质监人员的素质有待提高
在《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中明确规定,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应取得工程师职称,或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并有5年以上从事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咨询或建设管理工作的经历。而目前的区县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处于刚刚成立阶段,有些区县由于种种原因,所配备的监督人员层次不一,有的不是学习本专业的,有的没有学历和职称,有的没有相关工作经验,为开展水务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带来了很大困难。
2.3 缺乏有关专业的技术人员
随着我国水务现代化和一体化进程的加快,现代水务与传统水利范围有较大的差异,水务将给水(水的取用、净化与供水)、排水(污水的处理及污水、雨水的排放)、节水、水环境整治等非传统水利工程纳入水务系统管理后,水务工程涉及的专业越来越多,而目前太多数监督机构配备的监督人员专业较多单一,多为水工专业。缺乏水污染治理、水环境工程、机电和电气等相关的专业技术人员。加之在人员的配备比较紧张,导致在工程质量的监督过程中,监督人员对于工程的标准判断不够专业,同时对于监管工作的重点也把握不到位,这样就很难将工程的质量监督和管理工作做好。
2.4 工程质量监督难以到位
我国的水务工程项目越来越多,投资规模大,而对于能够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的工作人员却很少,而且监督人员的综合素质普遍不高,这使得在一些水务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上表现出来的只是一种走走形式的过程,对于工程质量的检测没有经过认真地调查,工程质量的等级完全根据施工单位提供的质量资料来评定,评估的等级报告严重不符合事实,因此,我国的水务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还远远没有到位。
2.5 质量监督的工作费用得不到保证
由于目前有些区县质量监督站才刚刚成立,有大部分人员还不清楚质量监督费用从哪来,工作费用得不到保证;《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中要求的委托检测工作,由于对项目法人承担此项经费的渠道不明确,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的验证和随机抽检难以安排等等。由于以上因素的存在,直接影响了政府质量监督效能的发挥。
3 建议
3.1 确立监督机构地位,纳入行政管理序列管理
在国务院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明确规定“政府对建设工程质量实行监督管理的制度”。水利工程监督应该成为各级水利行政主管部门的一项基本管理工作,只能加强不能削弱。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履行质量监督职能,其在工程项目质量监管的执法地位应与水行政主管部门是一致的,原则上应从事业单位分离出去,转归行政管理序列。按照建设部颁布的《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规定,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是“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责任主休和有关机构发行质量责任的行为以及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代表政府行使监督职能、维护公众利益的行政执法行为”,工作性质属于监督管理类,代表政府行使监督职能。将监督机构纳入行政管理序列,符合当前国家正在进行的事业单位体制改革思路。
3.2 健全监督机构,分清监督事权
我国目前水务工程的质量监督站还严重存在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的问题,因此,在这个问题上应该设置独立的质量监管机构,去除不相匹配的环节。水务工程涉及专业繁多,可配备水污染治理、水环境工程、机电和电气等相关的专业技术人员。为了工作的顺利开展,可将工程的质量监督环节交由与参建项目法人的同级质监机构来履行;对于那些比较重要的工程,应由参建项目法人单位的上级行政主管的质量监督机构进行质量监督。
4 结语
为满足我国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水务工程在不断地飞速发展,但工程的质量监督和管理一直是我国紧抓不放的重点。然而,我国的水务工程在建设的过程之中对于质量的监督和管理工作还存在许多的问题亟需解决,只有将这些问题正确地处理好,才能保证我国水务工程的建设在质量上更上一层楼,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满足我国现代化建设的需要。
参考文献
[1] 尚秀荣.京郊水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现状与建议[J].工程质监,2007(2).
[2] 付新生.水利工程质量评定的三要素[J].工程质监,200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