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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实施药学服务的背景
1.1实施药学服务的前提
人类疾病普遍化及人们对提高生命质量的期望是实施药学服务的前提。随着现代文明的进步,患者不仅自我保健、自我药疗的意识逐渐增加,还对药物不良反应、使用注意事项等用药知识越来越关注〔3-5〕。因此,药师在保障药品供应后还需要提供咨询服务,解决患者用药问题,指导患者科学合理用药。药学主动服务意识的建立,不仅增加了患者和医生的关系,同时还促使药房工作人员保持学习的心态,学习新知识,了解药学新动态。
1.2实施药学服务的基础
社会公众对药学服务的迫切需求是实施药学服务的基础。药学服务是贯穿整个疾病治疗全过程的主动服务,是当前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迫切需要〔6,7〕。药师应用所学的专业知识向公众提供直接的、负责任的、与药物使用有关的服务,以提高药物治疗的安全性、有效性和经济性,进而实现改善和提高人类生命质量的目标。只有大力开展药学服务,才能促进临床合理用药。
1.3实施药学服务的制度保障
药学学科的发展为药学服务奠定了重要的理论基础,药品分类管理制度的建立为药学服务奠定了重要的制度保障。近年来,以计算机科学、生物学、化学等学科为代表的多学科融合在药学学科中取得了突跃性的发展,药学学科迅速向多元化发展。药房中的药品是保证供应患者药物需求的根本,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而药品的管理是根据药品的性质及用途来决定的〔8-10〕。如药品效期管理,对于近效期药品,遵循近效期先出、陈货未尽、新货不出的原则,从源头上保障了患者用药的安全有效;药品定期盘点管理,建立药品实时消耗动态库存数据库,不仅能及时发现变质、破损等药品,确保患者用药的质量安全,同时还能及时准确掌握药品库存信息,提高药品保障供应能力;针对麻醉、精神类药品要按照国家标准进行严格管理,麻醉类药品应按照专用处方、专用账册及专用登记册、专人保管等管理模式,并且每日交班时要严格清点,做到账实相符。
1.4实施药学服务的技术保障
药师素质的提高与队伍的壮大为实施药学服务提供了重要的技术保障。药房工作人员的素质是影响药房工作展开,更是影响药学服务质量的关键。因此,提高药师的素质尤为重要,作为药房工作人员,应掌握专业知识,熟悉药品性能,时常关注药学发展前沿,不断创新,学习新知识、新技能,提高自身素质〔11,12〕。此外,近年来各个高等医科类院校招生规模不断扩大,为社会培养了大量的药学服务人员,壮大了药学工作队伍。最后药房管理人员应加强对药房工作人员服务意识的培养,提高药房工作人员的积极性,进而提升服务质量,建立良好的医院形象。
2开展药学服务的关键
开展药学服务的关键是信息沟通能力。药学服务是药师利用专业的药学知识向社会公众提供与药物有关的服务,达到安全用药,经济用药,提高人类生活质量的目的〔13,14〕。因此,药师调配药品后,还要提供咨询,通过药师科学、专业、严谨、耐心的回答,指导患者用药。所以,提供药学服务的人员除了具有扎实的药学专业知识、临床医学基础知识以及开展药学服务工作的实践经验和能力外,同时,还应具备较高的交流沟通能力和技巧,以及一定的投诉应对能力和技巧。有经验的临床药师分享,药师与患者的沟通有以下技巧:①认真聆听:能够集中精力认真地听患者的诉求,再对症下药,有目的地解决患者的需求,指导患者科学合理用药。②注意语言的表达:与患者交谈中,要保持热情的心态,耐心的指导,以提出问题代替批评或命令;保留对方的颜面,有相反意见时,尽量不要当场指责。③注意非语言的运用:在与患者沟通中,尽量保持眼神的交流,一个关心的眼神,能够缓解患者焦急的心理。④注意掌握时间:在适当的时机与场合中进行沟通。当患者有需要指导用药时,再指导用药,可以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⑤关注特殊人群:对于老人、特殊体质、有慢性疾病、同时患有多种疾病等特殊人群,有针对性的引导,可以快捷的达到指导科学用药的目的。
3建立药学服务意识的意义
随着医疗改革的不断深入及国家药品监督体制的健全和完善,药师的职责已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对于医疗机构的药学人员,由以前的处方调配为主的工作,逐步转为向病人提供用药指导的药学服务。药师认识到药学服务,建立起主动服务患者的意识,通过与患者面对面的交流,能让患者感受到药房工作人员积极的工作态度和专业素养,同时让患者享受优质专业的服务,并增加患者对医务工作者的信任,进而提升患者的用药依从性,对患者病情的缓解及治疗起到良好的促进作用。药师主动服务意识的建立,使药房工作人员可以零距离的服务患者,进而使医患关系更加密切〔15〕。同时药师建立主动服务患者的意识后,药师的专业素养和人文素质也可以得到更好的提高,为树立医院良好形象起到重要作用。此外药师建立起主动服务患者的意识对确保合理用药和收集用药信息,也提供了巨大便利。
4小结
本文作者:尚璐璐工作单位:中国人民第155中心医院
基层医院临床药学工作存在的问题人力资源匮乏:据调查,区县属医院药学人员中大专以上人员较少,药学人员学历情况远远低于医务人员。基层医院药剂科规模小,难以吸收到高素质人才,与目前的药学发展不相适应。药学专业知识老化:由于长期以来重医轻药思想影响,很少安排药学人员进修学习,更新、补充、拓宽提高药学基础理论及相关学科知识。药学人员本身忙于应付收发药品等日常繁杂工作,缺乏竞争意识,自学的主动性差,只为晋级、晋升拼凑材料对临床没有实用价值,很难达到当前临床药学工作的要求[2]。医院药学功能的移位:市场经济把药剂科推到经济利益的前沿,药品采购,创收成了第一要务,而对药学发展,人才培养、药学技术服务都重视不够,以药养医状况在基层医院仍未得到改善。药品市场的混乱,药品回扣的泛滥,客观上阻碍了临床药师发挥作用,基层医院既想抓合理用药,又怕业务收入受到影响,处于两难境地。
端正态度,提高认识,坚定信心:医疗机构开展临床药学工作是落实我国药事法规的重要内容,是21世纪医院药学的发展方向。临床药学工作是为临床用药安全、有效的保证,也是提高医疗水平的因素之一。药师要带着学习的态度下临床,积极地与临床科主任、医师进行沟通,与医师一道共同担负起为患者服务的任务,通过沟通使医生了解临床药学的工作性质和工作内容[3]。学会与患者交流:临床药学是面向患者,以患者利益为中心的实践科学,只有面对面与患者交流,才能获得第一手资料,同时患者用量的依从性,药物使用方法,注意事项等都要靠临床药师去解释,说明和指导,才能达到药学服务目的。医保用药与药物价格:现在医师除关心药物治疗效果外,也非常关心医保和药物价格。由于现在很多患者所购保险都是门诊费用不在可保范围,住院费用在可保范围内,为配合临床医师的工作,临床药师要多介绍一些药品医保分类与价格。方便医师工作的展开,又兼顾患者的利益。注重人才的培养:①教育相结合:提高药学人员知识水平,增强临床药学意识,在全体药学人员中树立全员学习,鼓励全员通过多种形式,多种渠道终身学习,在此基础上。以点带面,形成一支符合自己医院需求的临床药师队伍。②学习与使用相结合:基层医疗机构应按各级行政部门的要求,尽快设立临床药师工作岗位,边学习培养,边工作实践,因各医院的人力资源不同,临床药师要学会因地制宜地开创自己工作新局面,取得领导支持,学会与医护人员沟通,深入到临床一线,了解药物的应用情况,带着问题请教临床医师,通过分析总结,通过再学习重新认识问题,为临床用药实践所接受,得到医院和医护人员及患者认可。
临床药学是现代药学与现代医学相结合的产物,是以患者为中心,用药学技术服务于临床,保证患者用药安全、有效、经济、合理的目的,是医院的核心内容。基层医院临床药学工作要高标准、低起步,从简单到复杂,步步为营,循序渐进,用事业造就人才,用环境凝聚人才,用机制激励人才,用法制保证人才,逐步完善临床药师工作机制,以保证临床药师制度的顺利实施,保证临床药学工作在基层医疗机构顺利展开,提高医院合理用药水平。
1.1预算编制。1.1.1支出预算编制。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对于人员支出,应参照年度平均职工数量、社会保障以及薪资政策等编制计算。对于药品与材料的支出参照总业务量、工作计划等编制计算。对于其它经费支出应参照年度平均职工数量、平均支出标准、总业务量等编制计算,在这一过程中,应遵循借助收入评判支出、收入和支出平衡的原则。对于财政补贴基础建设支出应参照相关文件和资料编制计算。1.1.2收入预算编制。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医疗收入在总收入中占据着重要的比重,因此,核算医疗收入的过程中,应全面考虑功能定位、服务范畴、社会经济条件、人们看病需求、技术与服务水平等多种因素,系统考虑医疗服务价格政策,实时关注药品作价政策。可参照以往门诊业务量、住院业务量和增长率,科学预算本年各项收入,还可依据计划门诊数量、计划人均收费水平,合理预算门诊收入,依据计划病床所用天数、计划人均收费水平,科学预算计算收入。
1.2预算执行。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审批后的预算是评判核算工作效果的主要参考依据,也是履行基本医疗服务职能的重要保障。因此,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全面落实预算工作,制定针对性的措施增加收入,降低支出,增强预算束缚力,掌控预算实施情况,科学分析预算收入实施率以及支出执行率,加大对实施过程中的监控力度。在年终应科学分析预算实施情况,对比预算收支和实际收支,合理评判预算实施效果,提升预算管理水平。
2.资产负债管理
2.1净资产管理。固定基金、专项基金、国家财政补贴剩余、事业基金以及没有填补的亏损构成了净资产,加强净资产管理,全面协调安排,充分利用,有效提高资金利用率。
2.2资产管理。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等构成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资产,其中流动资产又包含货币资金、日常存货、代收款额、预付款额等多项内容。日常存货是指低值易耗品、药品等,它是具体的事物,可为医疗卫生活动的开展提供物质保障,并在流动资产中的比重较大。2.2.1在日常存货管理中,应坚持计划采购、灵活周转、供需结合、定额管理的原则,核实物资数量和金额,保证充足的储备数量,避免不必要的闲置,充分利用库存资产,减小库存定额,缩减资金占用率,增加资金的使用效益。2.2.2加强待收款额、预付款额管理,构建科学的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待收款额,缩减收款时间,针对代收款额开展合理的账龄分析,有效催收,降低坏账损失程度。2.2.3特定设备、一般设备、建筑物和其余公共构成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固定资产。在新财务会计制度背景下,固定资产的单位价值有所提升,其定资产提升幅度较大。加强固定资产管理,科学分配固定资产,协同财务部门针对固定资产开展清查工作,切实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性和健全性,并科学分析固定资产使用,规避限制现象,最大限度地利用固定资产,实现固定资产使用效益的最大化。
3.收支结余管理
3.1支出管理。医疗卫生服务活动支出、财政基础设施建设补贴支出和其它构成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支出。在支出管理中,应坚持科学开支、认真核算的原则。在支出活动中应严格参照相应标准,加强成本管理意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肩负着卫生服务的重担,其中卫生服务主要包含基本医疗与公共卫生,在原有的财务会计制度中,并没有进行明确的界定。在新财务会计制度中,要求针对这两种服务进行相应核算,对于不属于这两种服务支出的,可将其列入到待摊支出行列中,再参照科学的标准将其分解到以上两种服务支出的具体科目中,摊销时遵循关联性、经济成本效益关联以及重要性原则。
3.2收入管理。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收入主要包含医疗服务收入、财政补贴收入、上级部门资助收入和其它。在收入管理过程中,应坚持及时收缴、严格合算的原则。伴随着基本药物制度的不断推进,基本药物采用零差率销售,这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药品收入,且动摇了药品收入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的主要收入来源的地位,新财务会计制度,撤消了药品收入一级具体科目,并将其列入到医疗收入中来核算。医疗卫生收入作为其收入来源的主要构成部分,应严格遵循国家物价政策开展医疗卫生服务活动,参照相关标准收取看病费用,并按时结算,坚持今日发生,今日入账的原则。财政补贴包含基础设施建设补贴、设备采购补贴、人力补贴、公共卫生服务补贴,在接受财政补贴时,确定补贴事项,清晰界定基本与项目支出补贴,并认真开展会计核算。
3.3收支结余管理。收支结余从字面上来理解便是日常支出与收入抵消后的剩余额项,主要包含日常业务结余以及政府补贴结余,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的结余应参照相关规定列入单位预算。在这一过程应注意,对于结余中规定某种用途的不对其进行结余,而没有规定用途的部分在为正数时,参照国家相关规定用作事业和专项基金,若为负数,则应从事业基金中挪用进行补充,不再分配。
4.结语
【关键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问题;解释制度
【中图分类号】R15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7484(2013)11-0796-01
1994年9月1日《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条例》的实施在很大程度上规范了医疗机构执业行为,维护了医疗市场秩序,医疗安全得到相应保障。但该条例实施至今已有19个年头,受制于当时的医疗体制和社会经济水平,一些条款设计不够合理,可操作性不强。现结合实际工作,就执法监督和行政处罚过程中该条例的法律适用困难做进一步探讨。
1 问题的主要表现
1.1 概念界定不严谨
《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适用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养老院、门诊部、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以及急救站等医疗机构。”该条例实施细则中的第二条进一步规定,“条例及本细则所称医疗机构,是指依据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可以理解为,适用于本条例规定的医疗机构必须以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为前提条件[1]。那么打击涉及无证行医的“黑诊所”便无法套用本条例第二十四条与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2]。《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1.2 罚则缺失
在民营医疗机构,有一种现象较为常见。某医务人员的胸牌上标注职称为“主任医师”或“副主任医师”,进一步调查核实,发现该医生仅为医师职称。这种虚假标注胸牌内容的行为明显违反了《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医疗机构工作人员上岗工作,必须佩戴载有本人姓名、职务或者职称的标牌”,但是该条款并无对应罚则,所以卫生监督部门只能在《监督意见书》中责令立即改正,无法做出行政处罚。在检查中还常出现一种情况,即发现医疗机构在其大门处私自悬挂未经认证的牌匾招牌,比如,发现一所肝病专科医院大门外擅自悬挂有一块“某某肝病研究中心”牌匾。违反了《条例》细则第五十一条,“医疗机构的印章、银行账户、牌匾以及医疗机构名称应当与核准登记的医疗机构名称相同;使用两个以上的名称的,应当与第一名称相同”。细则并无与之对应的处罚性条款,所以也只能责令改正。
1.3 处罚金额不适应经济发展
实施《条例》的时间是1994年,距今已经近20年,《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所规定的行政处罚金额普遍在3000元以下,明显不适应今天的经济水平[1]。除了由于时间跨度大造成的罚款数额偏低,法律威慑力差等问题,我们必须留意一个更为严重的问题,《条例》细则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3000元罚款,并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一)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诊疗活动累计收入在3000元以上;(二)给患者造成伤害;(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根据第一项规定,只要机构超范围执业的违法收入累计超过3000元就必须吊销执照。可见3000元的界限成为吊证与否的关键,但是,随着医疗技术不断发展,医疗服务价格不断上涨,很多外科手术一例的项目收费就已经超过3000元。由于3000元标准的易达性和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严苛性,造成法律上限与下限之间缺乏有效过度,不仅从法理上违背法律设置原则,更给卫生监督员在实际行政处罚过程中造成压力。
2 建议与对策
2.1 完善立法
一部运行良好的法律,立法是关键。《条例》及其细则从1994年实施至今,只在2006年由卫生部对《条例》细则的第三条进行了相关修订。所以,由于时间跨度久,法条相对滞后,有必要对《条例》进行一次全面修订,甚至是使其法律化,提高法律效力。从立法层面进一步丰富《条例》的内容设置,完善处罚金额的设定,处理好同《执业医师法》、《母婴保健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协调性,增强该项法规的适用性[3]。
2.2 强化法律解释制度
时效性是法律的典型特性之一,近几来,我国医疗体制改革深入进行,呈现出投资主体多元化,办医模式多样化的特点,《条例》在实施过程中必然会带来新问题新困惑,许多新医疗模式无法套用原规定,或者与其他法律法规相互矛盾,此时法律解释无疑成为一种有效手段。涉及卫生领域的法律解释主要分为司法解释和行政解释。对此国家应该做好“两个严格”,一方面,应当严格司法解释的主体,保障司法权独立。另一方面,严格控制行政解释权限,避免行政解释成为新法创立。
2.3 出台《医疗机构服务监督管理规范》
2013年10月14日,国务院印发《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4],此举将放宽市场准入,加大医疗服务领域开放力度。由于《条例》所涉及的罚则多针对医疗机构执业资质条件不达标,并没有将关注重点放在医疗服务质量上,所以,现阶段有必要形成一部《医疗机构服务监督管理规范》[2],就医院乱收费,收取病人红包,病历处方管理混乱引起医疗纠纷等相关问题进行进一步法律约束,配合《条例》,充分保障公民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 赵莉.对医疗卫生监督中相关法律问题的思考[J].现代预防医学,2009,36(14):2661-2662
[2] 沈志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中行政处罚与执法监督中存在的问题[J].医学动物防制,2007,23(6):445-446
1.1资料来源
本研究数据均来自问卷调查。根据地理位置和卫生事业发展水平,选择江苏、江西、广州、甘肃四省,采用分层抽样法,选取各级医疗机构的临床护理人员进行问卷调查,了解以《护理学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试行)》为基础的指标体系的重要性、可行性。共发出问卷185份,回收有效问卷166份。本次调查还对受访人员的权威程度进行了调查。权威程度(Ca)由受访者对问题进行判断的依据(判断系数Ci)和对问题的熟悉程度(熟悉程度系数Cs)两个因素决定,Ca=(Ci+Cs)/2。Ca≥0.70表示具有较好的权威性。根据本调查受访人员的自评,本次调查的166人的Ca平均值为0.87,权威程度较高。
1.2分析方法
回收问卷使用EpiData3.1录入,使用SAS9.1.3进行数据统计分析。
2结果与分析
2.1临床护理人员高级职称评价指标体系
以《护理学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试行)》为依据,将临床护理人员高级职称评价标准归纳为基本情况、护理工作、护理教学、护理科研和社会工作5个维度,并进一步梳理出一级指标11个和二级指标20个(表1)。调查要求受访者对每项指标在护理高级职称评价中的重要性进行评分,评分采用5分制,5分表示非常重要,3分表示一般重要,1分表示非常不重要。
2.2评价指标体系重要性、可行性的调查结果
2.2.1各评价维度的重要性
根据受访者对5个评价维度各项指标赋分情况,得出5个评价维度重要性的评分,护理教学维度的得分最高(4.23分),其次为基本情况维度(4.16分)、护理工作维度(4.03分),护理科研(3.75分)和社会工作(3.31分)两个维度得分较低。
2.2.2一级评价指标的重要性
从受访者对11个一级评价指标重要性的评分来看,得分较高的3个指标是护理安全(4.66分)、上一职称工作年限(4.43分)、工作总结创新(4.33分),得分较低的指标是科研课题(3.78分)、论文论著(3.72分)、社会工作(3.31分)。其余指标评分分别为临床教学情况4.23分,学历4.18分,工作质量4.17分,年度考核结果3.87分,工作数量3.79分。
2.2.3各维度对正、副高级职称评价的重要性
对于在正、副高级职称评价中5个评价维度的重要性,受访者评分的意见趋一致,均认为基本情况、护理工作和护理教学较为重要,而社会工作和护理科研重要性相对较低(表2)。基本情况、护理科研和社会工作3个评价维度对于正高级评价的重要性显著高于副高级(P<0.05),护理工作和护理教学两个维度对于正、副高级职称评价的重要性没有显著差异。
2.3评价指标体系在不同层级医疗机构可行性的调查结果
将医疗机构类型按照城市大医院、县医院、社区及乡镇卫生院划分为3个层级。结果显示,受访者对5个评估维度在各层级机构的可行性的评估结果总体方向一致(表3)。普遍认为基本情况维度的可行性最高,达82.0%;护理科研和社会工作维度的可行性较低,分别为64.5%和55.5%。受访者对于在不同层级医疗机构临床护理人员评价中,基本情况可行性的认可率均较高,且无差异。但对社区及乡镇卫生院临床护理人员评价中,护理工作、护理教学、护理科研和社会工作4个评价维度的可行性认可率,均明显低于城市大医院和县医院(P<0.001)。
3讨论
3.1临床护理正高级与副高级评价指标的权重需体现差异化
调查结果显示,受访者对所有指标在副高级和正高级护理职称评价中重要性的赋分均高于3分,说明所列指标在副高级和正高级评价中均应予以考虑。调查结果同时提示,所列指标对于不同级别护理职称评价中的权重需差异化设置,特别是临床护理作为一项实践性很强的工作,工作时间和经验与工作绩效密切相关,且贡献率高达20%以上,应赋予基本情况、护理工作和护理教学各项指标更多权重[1]。正高级的评价中,对科研、社会活动的赋权可重于副高级。
3.2不同层级医疗机构中临床护理人员评价标准应予区别
目前的评价标准与各层级临床护理人员的工作特点有一定的差距,难以准确、全面地反映不同层级医疗机构护理人员的工作特点,影响临床护理人员的积极性,对护理队伍的培养和稳定带来了一定的不利影响。对不同层级的分析结果提示,对以城市大医院为代表的三级医院,所有指标均应加以评估;对以县医院为代表的二级医院,评价指标与三级医院相差不大,可适当降低对科研工作和教学工作维度的指标权重;对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为代表的一级医院,应在二级医院的评价标准基础上进一步降低对疑难重症护理、特级一级护理、护理管理等护理工作、科研工作、教学工作、社会工作维度指标的评价权重,而对体现其工作特点的“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工作次数”指标,应加大评价的权重。
3.3临床护理评价不宜过于倚重科研和论文
调查显示,受访者对护理科研的重要性评分仅高于社会工作维度,反映了一线工作者对评价更应侧重基本情况和工作能力的要求。《医药卫生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2011—2020年)》提出“完善各类卫生专业技术人才评价标准,对从事临床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淡化论文要求,注重实践能力”,而在实际评价工作中,普遍存在对临床护理人员综合评价过分倚重论文的倾向。论文数量往往是申报职称的“门槛”,形成了护理人员较普遍的“重论文、轻实践”的状况,而且,与医师相比较,护理人员学历普遍偏低,参与科研的意识薄弱且经费获取困难,特别在基层医疗机构矛盾更为突出,“论文搭车”现象成风,使得护理人员不能一心一意地钻研业务实践能力,影响了医疗服务水平[2]。
3.4完善临床护理评价指标体系,加强职称评价标准研究
(一)基本情况。我市民营医院是从上世纪____年代初逐步建立和发展起来的,初创时期以“简、便、廉”为特色吸引病人,运行有其独有的特色和优势。一是经营理念先进,适应市场能力强。民营医院所走的是市场化操作模式,以市场为导向,不与公立医院有正面的比拼,市场需要什么,大众需要什么,就供给什么;二是宣传力度较大,注重塑造品牌,舍得花钱,经费投入比公立医院大;三是服务意识强,以患者为中心。灵活的管理机制和强烈的市场意识使民营医院在服务上明显优于传统的公立医院,这也是民营医院能够赢得患者信赖和满意的一个非常重要的优势。我市民营医疗机构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老百姓看病难、住院难的就医问题。
1.民营医疗机构规模:全市现有民营医疗机构246家,其中医院7家,门诊部12家,诊所177家,医务室50家。
2.涵盖诊疗科目:涵盖内科、外科、妇科、儿科等。
3.医护人员总数:有医护人员1199人,其中医师678人,占全市医师人数的39.77%,护士521人,占全市护士人数的31.44%。
4.拥有床位数:共有床位300张,占全市床位总数的11.11%。
5.年门诊量和住院情况:年门诊量17.09万人次,年住院量3100人次(不含诊所、卫生所、医务室)。
(二)优势特色。目前,我市具有专科特色的民营医院有三亚安宁医院、三亚东南眼科医院、三亚口腔医院等。它们在满足患者特殊的医疗需求的同时,自身取得较好的发展,也补充政府在医疗卫生事业方面的投入不足,对活跃医疗市场、方便群众就医、遏制非法行医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1.专科特色较为明显。专科设备相对先进,种类齐全,极大丰富诊疗手段,促进医疗服务质量的提高,如东南眼科医院。
2.服务彰显人性化特色。民营医疗机构普遍注重人性化的服务,注重服务细节,想病人之所想,能通过优良的服务吸引患者,多数患者或家属认为民营医院的服务比公立医院好。
3.运行机制灵活。人、财、物的决定权在投资者手中,可以有效地配置医院内部资源。在管理体制上,机构简化,管理人员身兼数职,管理成本较小,效率较高。在用人上,普遍实行合同制,优胜劣汰,人员能进能出。由于自负盈亏,使投资者更加注重成本效益,想方设法节约开支,降低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4.具有较强的市场意识。民营医疗机构更加关注市场,对社会需求敏感,在经营理念上更加注重营销,注重广告宣传。
民营医疗机构特点是自主决策、自负盈亏、独立经营管理。我市民营医疗机构虽然有了一定的发展规模,但还存在一些先天不足和政策扶持方面的薄弱环节。
(一)规模普遍偏小,发展很不平衡。民营医疗机构均没有政府投入,同时绝大部分还承担纳税的义务,一切投入都是投资者自己掏腰包,造成规模小。全市现有民营医疗机构只有华侨医院达到二级医院的条件,其余均为员工十几名、床位不足30张的小型医疗机构,日门诊量多数不足100人,手术年不足300台。
(二)场所面积不足,制约业务发展。目前得到政府审批拥有医疗建设用地的民营医疗机构只有华侨医院,但目前征地拆迁工作尚未完成,绝大部分民营医疗机构场所均为租赁,工作用房面积严重不足。
(三)人才队伍匮乏,人员流动极大。一是人才缺乏。从调查中了解到,民营医院的待遇和社会地位并不足以吸引大医院的中坚力量,更无法与大医院金字塔状的人才储备状况相抗衡,多采取聘请公立医院离退休的高职称人才作为专家队伍,招聘刚毕业学生作为基础人员,形成“两头大、中间小”的人才哑铃结构,没有建立合理的“金字塔”型人才队伍。所以,人才缺乏是制约民营医院发展的重要因素。二是专技人才培养思路存在问题,人员流动性大,人员队伍极不稳定。大部分民营医院注重短期效益和成熟人才,不注重自己医生队伍的培养,使得民营医院缺乏后劲。“医学人才越老越值钱”的观念一度被民营医院奉为至宝,然而在医学高新技术日新月异发展的时代,退休医生不论是知识结构,还是接受新技术的能力都很难达到与时俱进,靠这样一支“夕阳队伍”参与医疗市场竞争,显然难成大气候。有执业资格的年轻人只是将民营医疗机构作为暂时的落脚地,一有机会都往公立医疗机构任职,或大学毕业生为考执业资格在民营医疗机构工作,跳槽成为较为普遍现象。三是卫生技术人员学历偏低,大部分为专科以下毕业人员。
(四)群众信任度低,发展缺乏规划。一方面大部分民营医疗机构只能提供简单的、低水平的医疗技术服务,以“简、便、廉”为特色吸引患者就医,无市场竞争优势,难以满足患者多样化、多层次的就医需求,因此如果患病或疑难病,群众仍对民营医疗机构不够信任,首选公立医疗机构。另一方面由于民营医院发展时间短,品牌、技术能力等还得不到认可。再者少数民营医院自身经营不规范,虚假宣传、过度医疗等行为也影响了人们对民营医院诚信的判断,给患者带来痛苦也给整个市场带来信任危机。部分民办医院的经营者对医院自身的发展缺乏规划,对关系到医院发展的一些政策和问题,如
进入医保的政策、营利性医院和非营利医院的区别等问题,还不清楚或存在模糊认识。同时,忽视了自身内部管理、提高技术服务水平、形成医疗特色在医院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一些医院在人员管理、财务管理、药品管理等方面不规范或存在一定问题。(五)制度上有歧视,缺乏竞争优势。医疗保险定点就医报销方面还存在制度上的歧视,多数民营医院不享受商业医疗保险的报销待遇,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民营医院的发展。继续医学教育在民营医院机会缺乏,民营医院工作者可支配时间减少,医生难得有时间完成论文和课题研究,往往很少有课题和论文拿来评高级职称,且职称评定中也存在歧视现象。
总之,我市民营医疗机构虽然得到一定发展,但大部分民营医疗机构的医疗技术水平和服务层次较低,缺乏市场竞争力。要适应新形势的发展,我市民营医疗机构无论从医疗技术、服务质量还是办院规模上都有待进一步提高。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意见的通知》明确指出: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有利于增加医疗卫生资源,扩大服务供给,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元化的医疗服务需求;有利于建立竞争机制,提高医疗服务效率和质量,完善医疗服务体系。民营医疗机构与公立医疗机构相比,具有经营机制灵活、融资渠道多元、办医形式多样、市场开拓意识和服务意识强等优势。同时,社会资本更多进入医疗卫生领域后,政府可以节省更多资源投入基本医疗服务,更好地保障社会公平。所以,我市应大力支持民营医疗机构健康发展、加快发展。为此提出如下几点建议。
(一)加快医改进程,鼓励和支持民办医疗机构的发展。根据《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意见的通知》精神,第一,放宽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准入范围,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举办各类医疗机构,尤其在专科特色、服务群体等方面给予适当的引导,促进各种社会资金有序进入医疗卫生市场。第二,政府要发挥规划布局上的主导作用,将民营医疗机构纳入区域卫生规划,坚持合理配置医疗资源,方便群众就医的原则,引导民营资本理性进入医疗市场。通过政策引导,吸引有实力的投资者兴建高水平、有特色的专科医疗机构,如开设高质量的牙科、中医诊所等,满足不同群体对医疗和健康服务需求。第三,完善非公立医疗机构土地政策,将非公立医疗机构用地纳入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合理安排用地需求。第四,将符合条件的非公立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范围,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的报销政策。第五,在人才方面,政府要支持民营医疗机构制定优惠政策,解决人才的后顾之忧。一是民营医院可实行股权分散化。民营医院属个人或企业投资,要想吸引和留住人才,就必须进行股权的分散化。股权的分散化可以提供民营医院发展所需要的大量资金,也能够提升民营医院的管理效能。二是民营医院要为员工提供社保、医保等社会保障项目。三是在职称评定、晋升时,政府要给予、支持民营医院享受与公立医院同样的待遇。四是民营医院要建立婚假、产假及病假制度。五是民营医院要协调有关部门解决引进人才的户口和孩子入学问题,这同样需要政府的支持。六是对引进的高级专业技术人才,民营医院要尽力提供宽松的生活环境。
(二)发挥宣传引导作用,塑造民营医院品牌。民营医疗机构也要坚持为人民健康服务的办医方向和宗旨,努力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按照卫生部门核定的执业科目开展诊疗活动,遵守诊疗技术规范和各项规章制度,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加强医德医风教育,树立依法诚信服务观念。同时,要引入先进的管理模式和病人至上的服务理念,提升救死扶伤、高效便民的医德、医术、医风水准,维护民营医疗机构的健康发展。民营医疗机构应以社会需求为导向,选择能充分发挥自己优势且群众需求量大、公立医疗机构尚无暇顾及的项目,采取“错位竞争”方式,树立自己具有市场竞争力的特色品牌,医疗机构品牌是医疗机构的整体识别系统和医疗特色、服务满足方式和医疗机构人文环境、医疗机构价值观的综合体现,是广大人民群众和患者对该医疗机构的印象、认同度和价值观的综合评价,这对于民营医疗机构尤为重要。鼓励和支持民营医疗机构开展科技创新,可以建立具有自身优势学科的专科医疗机构,如整形美容、康复科、眼科等,还可以从社区卫生服务人手在预防、保健、康复等方面上下功夫,通过一流的服务与技术,低廉的收费来吸引病员。另一方面,作为民营医疗机构更应自觉遵守医疗机构管理法律、法规以及行业规范,自觉执行财务、税收、物价等政策规定,用良好的社会形象赢得群众的信任。
(三)大力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民营医疗机构必须走出单纯依靠退休人员的发展模式,要自主培养、引进人才,建立长远的发展战略。通过完善各项奖励机制,从福利制度、员工关怀等方面着手,增强员工的归属感和凝聚力,做到机制吸引人才,留住人才、培养人才和使用人才,提高竞争力。
【关键词】 制度变迁; 营改增; 税收;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中图分类号】 F810.42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4-5937(2017)12-0094-04
2012年1月1日,上海率先开展了营改增试点工作,行业范围主要涉及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同年9月至12月,试点地区陆续增加了北京、江苏、广东、湖北等8个试点省(市)。2013年8月,营改增试点工作推向全国,并将广播影视服务业纳入试点行业范围②。2014年1月新增铁路运输与邮政服务业,同年6月又增加了电信业。2016年5月1日,营改增试点范围再次扩大,囊括建筑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生活服务业等几乎所有行业,医疗行业作为提供医疗服务的特殊生活服务业也在试点范围内。
目前,我国提供医疗服务的机构主要包括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医疗机构两大类,其中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占据绝对主导地位。鉴于医疗服务的特殊性,我国政府对赋有公益性质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给予了许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鼓励其切实有效地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然而,原有的税收制度使得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产生了许多无法抵扣的进项税,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其经济负担,不过随着营改增在医疗行业的逐渐落实,此类长期困扰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问题将迎刃而解。
一、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税收制度的变迁
(一)制度变迁理论
制度变迁研究的主要启蒙者诺思认为:制度变迁是指制度替代、转换的过程,其实质是高效率的制度替代低效率制度的演变过程。制度变迁主要包括强制性制度变迁与诱致性制度变迁两类[1],我国著名经济学家林毅夫认为:强制性制度变迁是指由政府的命令、法律“自上而下”地主导制度发生变迁的过程;诱致性制度变迁恰好与之相反,是指“自下而上”式的由相关利益群体自发倡导的制度变迁的过程。一般而言,我国所发生的制度变迁几乎是由政府根据国家发展需要与民意而主导的强制性制度变迁过程,此次“营改增”税收制度改革便是如此。
(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税收制度的变迁过程
我国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税收制度的变迁主要经历了以下调整:
1950年和1955年分别下发的《关于医院诊所免征工商业税规定的通知》与《P于贯彻医疗机构免征工商业税的通知》进一步扩大了原本仅针对公立医疗机构的税收优惠范围,取消了私立医院、诊所免缴工商统一税的三个前提条件[2],即无论是公立医疗机构还是私立医院或诊所,均免缴工商统一税。
1994年,政府将医疗服务纳入营业税应税对象,并用增值税与营业税替代了原有的工商统一税。虽然此阶段医疗机构提供医疗卫生服务之所得仍然享有免缴营业税的税收优惠,但由于税收计算方式的不同,利用增值税与营业税代替工商统一税的做法使医疗行业的外在税收环境发生了较大变化。
2000年,《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对非营利性与营利性医疗机构开始采用不同的税收征收方式,并规定:“不按照国家规定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不享受免税政策”。
2009年新医改后,我国医疗机构医疗卫生行为所得的税收政策再次回转到营业税免税范围内,即无论是营利性还是非营利性的医疗机构,均免缴纳营业税③。针对我国医疗卫生服务税收政策的转变过程,如图1所示。
二、增值税与营业税的基本理论分析
(一)征收范围与征收环节不同
增值税与营业税均属于流转税,不过其征收的范围与环节存在差异。增值税是以流转过程中商品(含应税劳务)所产生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对货物销售、进口货物以及修理修配劳务的个人或单位所实现的增值金额予以税金征收的税种;而营业税则是对我国境内应税劳务提供、不动产销售或无形资产转让的单位和个人所获得的营业金额予以税金征收的税种。
(二)税率与计税方法不同
增值税与营业税均是按照比例税率进行税额征收,但两者在税率及计税方法上存在差异。具体而言,增值税原则上存在基本税率这一概念,即对不同行业和企业实行单一化的税率标准,不过也会根据实际情况,对部分特殊行业或产品增设特定的税率;营业税则是对同一行业的所有营业按照相同税率课税,不针对不同行业采取差异性税率,当然,税法特别规定的情况除外。
(三)纳税义务人不同
依据我国相关税法,增值税的义务纳税人指的是在我国境内进行货物销售、进口货物以及修理修配劳务等商业性活动的个人或单位;而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则是指在我国境内从事应税劳务提供、不动产销售或者无形资产转让等营业性活动的单位以及个人。
三、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现有的税收制度及存在问题
(一)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现有的税收制度
我国政府为了更好地保障民众的生命健康,有效促进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发展,针对性地制定了许多优惠的税收鼓励政策,依据《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等文件,本文将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整理如下:
1.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遵照相关政策规定的价格所取得的医疗卫生服务收入可享受免税待遇,未按照国家规定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不得享受这项优惠政策。依据财政部给出的定义,医疗服务是指医疗服务机构对患者进行检查、诊断、治疗、康复和提供预防保健、接生、计划生育等方面的服务,以及与这些服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医用材料器具、救护车、病房住宿和伙食的业务[3]。
2.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所取得的租赁、培训、投资等收入应按相关规定缴纳相应税收;机构取得的收入中,除了直接用于医疗卫生条件改善的部分,可经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后抵扣其应缴纳税收所得款,其余款项按企业所得税法征收企业所得税;医疗卫生机构的征税和免税收入项目应分别核算,费用分摊,不分别核算的,按征税项目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4]。
3.对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内自产自用的制剂可免征增值税。
4.对于已经实现药房分离,成为独立药品零售企业的,按企业标准征收各项税款。其基本属性属于营利性的企业,是通过药品销售实现自身机构的利益,而期间投入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自身建设中的少部分盈利仍然予以免税优惠,对于剩余盈利则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如数征收。
5.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内自用的土地、车船及房屋可免征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和房产税。
6.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向依据国家相关规定所设立的公益性及非营利性组织捐赠的公益或救济性捐款可在税前获得全额抵扣。
(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现有税收制度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执行的税收制度基本是1994年国家税收政策改革后所形成的,缺少面向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专项税收立法原则。而随着民众医疗卫生服务需求的快速增长[5],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规模及数量迅速扩大,其所依据的现有税收制度逐渐暴露出自身固有的弊端,无法适应当下医疗机构自身发展的需求。
1.税收制度操作难度大,缺乏执行性。依据财税〔2000〕42号文件的相关规定,对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遵照国家规定的价格而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可享受免税优惠;对于超出国家规定价格以外所取得的收入,且未直接用于医疗条件改善的,需按照企业所得税的计税方法进行征收。然而,由于医疗行业的技术门槛较高,医疗服务和药品的价格难以绝对掌控,相关税务人员无法清晰判断医疗服务收费是否超标,并且也难以准确辨别机构所获得的收入是否直接用作改善医疗条件,因此,该制度的实际操作难度非常大,很难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进行准确的企业所得税征收。
2.税收征收监管漏洞大。截至2016年6月底,我国共有医疗卫生机构98.9万个,其中,基层医疗卫生机构92.7万个,占全部医疗卫生机构的93.7%④。就目前而言,我国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全是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包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而绝大多数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等非营利性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都未进行税务登记,长期处于税务部门的监管范围之外,这不仅导致了我国医疗行业税务登记率水平偏低,也影响了政府的财政收入。
3.非营利性身份界定难。由于我国对非营利性与营利性医疗机构所执行的征税政策不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可以享受更多的税收减免或优惠政策。因此,为了得到更多的税收优惠政策,许多营利性医疗机构便想方设法地与非营利性质“挂钩”。而政府在进行机构的性质认定时也并没有制定清晰的资质标准,这就造成部分医疗机构假借非营利性之名恶意避税,造成大量税款流失。
4.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财务体制不健全。由于目前我国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绝大多数是由政府出资兴办的公立医疗机构,因此,其一直延续着传统事业单位的财务体制,并未按照独立的经营实体进行科学的会计核算,致使税务部门在进行计税时问题重重,难以核算准确的应纳金额。
四、营改增对医疗卫生系统的意义
(一)有利于缓解医疗机构经济负担
目前,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价格高昂的诊疗设备和中药制剂的购置方面没有任何优惠的税收政策扶持(仅仅在疫苗、一级避孕药品和抗艾滋病等药品的购置上享受一定程度的税收优惠),而这些必需品的购置往往给医疗机构带来许多无法抵扣的进项税,大大增加了机构自身的经济负担。实施营改增后,既可以有效避免对医疗机械和药品重复征税,又能够减少“产出―流通”整个环节的税费,相应减轻医疗机构在药品和医疗器械购置方面的经济负担,更好地提升医院的经济状况,以进一步改善院内的医疗条件。以医疗器械的购置为例,医疗机构作为营业税纳税义务人,在购买医疗器械时,无法对该项进项税进行抵扣,因此承担了本应由患者承担的税负,而营改增后,医疗机构便可对该项税进行有效抵扣,降低自身的经济成本[6]。
(二)有利于减少个人医疗支出
长期以来,“看病贵”一直是困扰我国政府与民众的重大民生难题,这在很大程度上归咎于我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以及医疗自费比例高。从经济学角度来看,社会整体的医疗资源有限,医疗服务供给远低于需求,因此医疗服务具有一定的排他性和竞争性特征,这便决定了个人的医疗费用支出受限于个人经济水平。一般而言,工资和薪金是我国居民个人收入的主要来源,而一旦从中扣除医疗费用后,便很难满足其他生活支出的需要,严重影响居民生活质量的提高。营改增的实施使个人医疗卫生开支获得了一定程度的制度支持,并在充分保证公共卫生支出稳步增长的基础上,有效缓解个人医疗卫生支出增长过快带来的经济负担[7]。
(三)有利于构建新的医疗机构体系
t疗卫生服务事关国计民生,行业的稳定发展与民众的生命健康息息相关,为了切实保证医疗卫生服务的公益性与福利性,保障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和基本药物的价格低廉、适宜是必然要求。营改增在医疗系统的执行,将会积极促进医疗服务行业征税体系的建立健全,优化医疗机构的整体布局和医疗资源的配置,尤其是可以有效解决城乡、区域之间医疗资源分布不均衡的局面,缓解农村地区、经济欠发达或落后地区基本医疗服务供给不足的矛盾,助力建成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全覆盖的新型医疗卫生体系[8]。
五、对策及建议
国际上许多国家已经将医疗卫生服务纳入到了增值税的课税范围,并针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制定了特定的税收扶持政策。如美国政府通过税收优惠方式对非营利医疗机构予以间接投入,包括给予其免税资格,允许其发行免税债券以改善医疗条件;法国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免征所得税和医疗服务增值税;英国则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中的慈善医院予以增值税、所得税、遗产税、资产收益税及其他税费的相应减免等[9]。
在充分借鉴国际相关先进经验的基础上,同时结合我国医疗卫生服务行业的现实情况,提出以下建议以有效推进营改增在医疗行业的落实。
(一)国家层面
1.将医疗卫生服务纳入增值税的征收范围
将医疗卫生行业纳入增值税的征收环节,用增值税制取代现有的营业税制,实现医疗机构在医疗卫生服务中间环节增值税的充分抵扣,促进产业之间融合,有效减轻医疗机构的经济负担,理顺医疗机构与上游相关产业和下游医疗服务消费者的关系,促进医疗卫生机构规范化运作,同时消除由于营业税和增值税并行导致的重复征税的问题,实现税收结构性调整。
2.开展征管状况普查,加强监管力度
税务部门对目前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征管状况把握不清,我国长期以来也未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进行过系统甄别与统计。因此,我国多数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和村卫生室游离于税务部门的监管之外。笔者认为,税务机关有必要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个数展开“地毯式”普查,了解纳税登记和申报情况,建立户籍档案,加大监管力度,健全惩戒措施,将现行游离于税务监管体系以外的医疗机构重新纳入到税务监管系统内。同时,加强税务知识的社会普及,督促单位和个人积极地进行税务登记,履行纳税义务。
3.在医疗卫生行业内实行差异化的税率政策
在医疗服务行业内,针对不同类型的医疗服务,采取差异性的税收政策,以实现税收政策的杠杆平衡功能。对于具有公益性质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可予以其较低税率或免税的税收优惠政策,以此激发社会力量参与此类服务的提供,减轻政府财政的压力,提升基本医疗服务效率;对于非基本医疗服务、医疗机构自主定价的服务或特需医疗服务,按照市场实际情况,合理制定价格,并按照现代服务类行业的通行增值税税率予以正税,以保证医疗行业税收的稳定性,促进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良性发展。
4.构建平等的税收法治环境,促进市场作用的发挥
一方面,对医疗行业本身来说,我国目前对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优惠政策显著优于营利性医疗机构,这便使得市场规模原本较小的营利性医疗机构处于更加劣势的市场竞争地位。因此,在实施营改增的过程中,应着重考虑不同性质医疗机构间税收政策的公平性,即无论是税收优惠还是一般纳税,不区分医疗服务提供主体的性质(营利性还是非营利性),仅针对不同类型的医疗服务采取差异化的税率征收政策,切实保证各类医疗机构在公平的市场氛围内良性竞争,从而实现社会整体医疗服务水平和质量的提升。
另一方面,就不同行业来说,在资本自由流动的前提下,由于医疗行业本身具备的高风险、高成本特征,如果再加上税收负担的比例高于其他行业,则必然导致医疗行业的投资收益率低于社会平均利润率,一定程度上减少了该行业社会资金的流入。因此,政府必须根据医疗行业自身的经济负担来确定其纳税义务,对医疗服务的课税给医疗机构带来的成本应只限于纳税额,并避免因课税而增加医疗机构的其他交易成本。
(二)医疗卫生行业层面
1.财务管理方面
在增值税制度中,纳税义务人分为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两类。当医疗机构被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时,机构仅能开具普通发票,无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当医疗机构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时,机构只有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才能进行税额抵扣,减少机构税务负担。而常规运行中,医疗机构因其经济规模通常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因此,在营改增后的经济活动中,医疗机构应重视供应商档案管理,向可以开具合法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产品供应商采购商品,并签订相应的采购合同;同时,强化对机构内财务人员的专业培训,深化其对营改增含义的认识和改革中相关优惠政策的把握,最大限度地减轻医疗机构的税务负担,促进机构健康可持续发展。
2.会计核算方面
营改增的落实可以有效解决医疗机构被重复征税的问题,显著减轻机构的税务负担,医院可以将节省下的税款用于改善自身的医疗条件,提升院内的科研和医疗服务水平。较于营改增前医院所缴纳的营业税税种,增值税的会计核算更为复杂,其采取的是对进项税的抵扣制,会计核算从收付实现制变更为权责发生制,涉及到的会计核算科目也相应增多,因此,医疗机构必须提高对自身会计核算业务的要求。营改增执行后,在收支核算方面,医疗机构的财务部门需及时补建完成增值税明细账,对增值税专用发票一一核对其相关信息;在日常账目往来方面,应着重核对收支账目较原有政策发生的变化;在科研项目方面,在科研项目引进时注意款项的换算,以不含税的款项入账与增值税的计算[10]。
3.涉税纳税方面
第一,需设置专门负责核算、申报和缴纳等增值税管理的岗位,如江苏试点医疗机构普遍有财务业务骨干任增值税办税员;第二,及时改进医疗机构的票据管理方法,调整增值税票据的购买及使用等责任程序;第三,在制作账目凭证时,依据税务票据的相关审核要求,明确统一的会计分录;第四,保证账簿登记信息与税务信息的一致性,方便随时查询。此外,医疗机构内的财务部门需进行定期审核与不定期抽查财务工作,及时改进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充分实现医疗机构税收管理效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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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医疗费用过快增长是全世界各国共同面对的难题,我国为了解决广大百姓看病贵,看病难的问题,对医院药品管理提出了弱化药品对医疗机构的补偿作用,逐步实行药品零售价;建立健全的补偿机制,实行基本的药品制度的政策。医院中的药品收入比例 在各方面的因素下出现了下降的现象。本文首先主要的分析了各方面对药品费用的管理,然后介绍了根据药品下降现象做出的社会效益分析。最后根据上述的社会效益分析结果对医院药品收入下降现象的发展进行讨论。
根据调查统计表明,我国医院大多数的药品收入比例占了医院总收入的60%以上,有的甚至达到了70%以上,与发达国家的的5%~20%有很大的差异。所以近年来,我国一直在不断的寻求一直医药费快速增长的方法,为促进医药行业快速健康稳健的发展做出了不少努力。其中对药品费用的下降的社会效益分析结果往往是人们做药品价格相关调整的主要依据,确保对药品价格进行良性调控的同时能够确保各级医疗机构运营良好,和为广大的百姓带来益处。
一、药品费用的管理
针对着我国药品管理中存在的弊端,例如药品推销中的暴力和药品回扣等问题,采用了一系列的一些措施来抑制药品的价格,像药品的集中招标采购等,降低总收入中的药品收入比例,实现药品的正常的管理。本文主要介绍了在医院的管理中几种常采用的降低药品收入的措施:
(一)临床药学上,医生合理用药
对医院的各科室的用药进行定期的统计,若药品的用量持续的呈大幅度的增长,则要对相关部门予以调查和监控,找出药品用量异常增长的原因。若是发现医药代表不合理的促销活动和义务人员收取不正当的回扣,根据相关规定予以适当的处罚,若是药品处于客观的异常增长,则由医药采购方与临床药师进行共同分析,更换该类药品的同类替换药品。今年药品占医院收入的比重逐步下降,上半年由去年的29%左右下降至20%左右,第三季度和10月份又下降至18%,远远低于卫生厅2006年医院管理目标责任书中提出的要求(药品收入占医院业务收入比例的45%)。
(二)控制“大处方”和贵重药品的使用
一般的门诊处方药品用量为三至七天,对于慢性疾病的药品用量可以适当的延长,凡是违反相关规定药品用量的处方为“大处方”。对于门诊处方进行定期的抽查和管理,尤其是对金额比较大的处方。对于不合理的“大处方”予以公布和相关医师要予以处罚。在贵重药品的管理上要额外的注意。医生在根据患者的病情使用药物时,首先应考虑同等功效的价格较合理的药品。如需必要使用贵重药品,需如实的告诉患者。在患者和上级医师的签字同意后方可使用。
(三)药品的审批、采购和临时用药管理
对医院的药品的采购实施共同管理,市的医疗机构药品实行集中招标。然后在根据医院的不同的情况选用比较好的制度,公平公正的选用新药品,在药品质量能够得到保证的前提下,选用价格较低廉的药品。对于特设情况下需要临时使用的“医院基本药物目录”之外的药品,按照临时使用的审批程序审批和采购,临时用药要本着专人专方,一次有效的原则,用药量一般不超过七天。在满足临床用药需求的状况下,杜绝私自进药。
二、社会效益分析
(一)节约了费用开支
在对医院总体收入中药品价格收入下降问题的社会效益分析中,以辩证的角度分析。在我国公立的医疗机构的收入来源主要是靠国家的投入和医院的营运收入。而在医院的营运收入中主要的是诊疗收入和药品收入。医疗机构的经济收入是决定医疗机构存在价值的重要指标,同时影响该医疗机构的服务质量和服务能力,直接关系到全民的身体健康。所以在控制药品收入的情况下,为了能够增加医院的收入,必须提高医院的服务质量和提高疗效。对医院而言,他们会主动的采取措施减少过度用药、滥用药物和过度检查等现象,能够更为慎重的评估患者的情况,提高治疗患者的效率。而且在医疗机构的运行过程中会减少不必要的支出,能够优化机构的结构,减少其中的冗杂和功能重复的单位,降低运营成本。
(二)提高了医疗水平和优化药品市场的管理
在降低药物收入的情况下,会促进诊疗水平的提高,更快更好的医学诊疗会运用到患者身上,提高服务质量,以在有限的医疗设备的前提下服务更多的患者,增加诊疗方面的收入。而且可以减少不必要的患者的住院时间,能够充分的利用和分配医疗设备,实现设备利用的最优化。医院总体中药品收入比例的下降,缩小了药品交易中的利润,而且对药品价格的控制和调整,减少了药品在流通交易中的不法现象,例如医药代表的不合法竞争和哄抬药品价格的现象。集中的招标等控制措施让整个药品行业不再呈现出现无序,混乱的经营。严格的检查,保障了药品的安全性。
三、分析结果讨论
进行医院总体收入药品收入比例下降引起的社会效益分析中可知,对药品价格的调控不仅带来了经济方面的益处,而且在节约能源和促进我国相关行业如药品行业的发展和管理上做出了很大的贡献,我们必须充分的意识到,我国和其他的国家药品收入比例的差距,在实行对医疗机构和我国的医疗情况的管理和分析中,必须坚持的实行控制药品价格的政策,发挥其自身的社会效益,为社会发展做出贡献。
总而言之,本文从医疗机构调控药品价格的手段和措施开始,逐渐的延伸到关于对药品价格调控以缩小药品收入占总体收入的比例的社会效益,更根据分析的结果给出了坚持药品价格下调的结论,总而言之,我国对医疗机构的管理还存在着严重的不足,关于药品的价格的下调以抑制其在医院总体收入所占的比例是对医疗机构的管理迈出的重要的一步,部分解决了百姓的看病问题。随着社会的进步,我国的医疗制度必将越来越完善和健全。
参考文献
[1]谢红光,周宏灏.药物经济学的基本理论与方法[J];药物流行病学杂志;1995年01期
论文关键词 侵权责任法 医疗损害责任 医疗体制改革
随着医疗体制改革的深化、现代医学科学的发展、民众法律意识的增强,医患矛盾日益突出。在人民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中,医疗纠纷所占比例较大,并有逐年攀升的趋势。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一直以来备受争议,《侵权责任法》的颁布在对医疗损失责任制度改革这方面迈出了成功的一步,对保护患者一方合法权益的保护发挥了积极的作用,经过审视不难发现其中还存着一些不足。在司法实践中这些不足在适用法律规定解决具体医患纠纷时,可能会出现不利于患者合法权益的保护的问题,可能出现其它一些不好的后果,对此我们应当给予足够的重视,在实践中找到解决不足的方法,从而达到更好协调医疗机构、患者甚至全体患者的利益关系的目的。
一、《侵权责任法》在医疗损害赔偿责任方面的适当限制规定不足
总所周知的,医疗行为产生的损害不同于传统的侵权损害。首先,传统的侵权行为通常是以非法的方式侵犯法律所保护的合法权益,体现的是非法性;医疗行为本身属于对人体的干预行为,其是为保障公共的福利和患者的生命健康而实施的,体现的是合理性和合法性。其次,传统的侵权行为追求的就是损害,排除不当方位和紧急避险不当等特殊情形;医疗行为本身就是一种对人体的干预,是一种带有某种程度的伤害或某种程度的负面风险,但其目的却与一般侵权行为相悖,其是为了改善、提高人体健康情况。再次,传统的侵权行为是“不请自来的”;而医疗行为大多都是患者的请求在先,属于“邀请而来”《侵权责任法》中缺乏依据医疗行为的特殊性对医疗损害赔偿责任作出适当限制的规则。目前医疗损害责任统一适用人身损害赔偿规则,应当区分医疗行为产生损害的特殊性,对医疗机构的损害赔偿责任进行适当限制。在医疗损害赔偿责任案件中,往往存在多因一果情况。在多因一果的案件中,数人的行为分别对损害结果的发生起不同的作用。各行为对损害结果所起作用大小不同,其原因力就不一样。原因力理论适用于多因情况喜爱各行为人侵权责任份额的承担或赔偿义务人与受害人之间对损害后果的分担。一般说来,其行为原因力大的,承担更多的赔偿份额,反之则承担较少的赔偿份额。比较行为人行为的原因力通常与比较当事人之间的过错结合运用,以最后确定责任分配。由于在医疗损害赔偿案件中,患者的损害后果完全是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导致的情况比较少,患者损害后果的发生往往都有病情的原因和患者自身的原因,因此,在责任承担中要充分考虑原因力合比例和过错的大小,合理确定医疗机构的赔偿责任,明确具体的赔偿数额时,扣除受害患者因自身基础疾病的原因造成的损害后果。
二、《侵权责任法》对医疗损害赔偿案件在举证责任方面的规定存有不足
不同于一般侵权行为案件,医疗侵权案件有其特殊性,主要体现在不对等方面,即医疗机构与患者一方之间存在严重的不对等,因为医疗机构作为医疗行为实施主体其掌握着几乎全部的医疗信息,如病历等资料,患者一方相比之下就处于弱势的地位。在颁布《侵权责任法》之前,我国长期以来,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在审理中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对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已经对关于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举证责任如何分配作出了规定。在司法操作中,患者因医疗侵权案件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需要对医疗机构是否与患者之间存在医疗服务关系承担举证责任;需要对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对其人身造成了损害、损害的数额承担举证责任。如果患者一方不能举证证明这些事实的存在,人民法院可不能支持其诉讼请求。如果患者一方完成了表面举证责任,这时举证责任发生移转,由医疗机构承担下一步的举证责任。即医疗机构需要证明其医疗行为不存在过错,其行为与患者所受损害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如果医疗机构没有证据予以证明,则可能承担败诉的风险。现实中,因为医疗机构不能很好的理解这种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定,给很多医务工作人员造成了负面影响,增加了医疗人员的心理压力。针对此,很多医疗机构、医疗机构的医务工作人员为了自身免责,为了自我保护,实施一种所谓的“辩护性”医疗,也就是增加无谓的医疗检查、实施不必要的医疗手术,最终无谓增加患者负担。
由此可见,医疗侵权案件中举证责任能否科学分配,直接关系到医疗侵权案件审理中的公平与否。对此,我国在制定《侵权责任法》时对各国如何处理医疗损害责任的不同规则进行参考。经过研究发现,各国一般都是坚持过错责任原则,在此原则的基础有的实行表明证据规定,有的实行事实本身证明规则,有的实行过错大致推动规则,都在一定程度上确立了患者一方的举证责任缓和原则。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程度赔偿责任。”通过解读此条,可以确定我国医疗技术损害责任适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第五十九条作出如下规定:“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即医疗产品损害责任我国实行的无过错责任原则。如医疗机构承担责任后,如果其对医疗产品的缺陷产生不具有过错的,医疗机构可以向缺陷医疗产品的生产者追偿。
医疗损害归责规则的这种改革,在平衡医疗机构与患者甚至全体患者利益关系方面取得了重大进步,但同时存在一定的矫枉过正问题。在医疗技术损害赔偿纠纷中,原告也就是患者一方在绝大多数情形下是难以完成全部的举证责任,尤其是原告证明医疗行为存在过错,医疗行为与患者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基于此,在过错以及因果关系的举证问题上,应对原告实施举证责任缓和,也就是适当降低原告的举证标准。举证责任缓和,顾名思义就是在法律规定的情形下,如果原告存在技术障碍或其他障碍时没有能力达到法律规定的证明标准,这时应当适当减轻原告的举证责任,降低其举证证明标准,在原告达到减轻后的举证标准时,即表明原告已经完成了自己的举证责任。这时应由被告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也就是说此时举证责任发生了转移。具体来说,先由患者一方举证证明医疗行为存在过错,如果患者一方无法举证证明,对其则可以实施有条件的举证责任缓和。患者一方如能够提供表面证据,可推定医疗机构存在医疗过错。此外,如患者能够证明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存在法律规定的一些情形,也可以推动医疗机构存在医疗过错。对于因果关系的举证证明,依据法律规定是患者一方负责举证证明。一般情形下,如果患者一方无法举证证明的,即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不构成医疗损害赔偿责任。但是如果的确存在一些客观情况导致患者一方无法举证证明,同时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很有可能对患者造成了损害,即现有证据已经满足表面证据规则的规定,这时可以推动该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与患者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这时即举证责任发生移转,需要医疗机构承担举证责任,由其举证证明自己的诊疗行为与患者受损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医疗产品损害责任是一种不真正的连带责任,也就是医疗机构承担着中间责任。《侵权责任法》对这种中间责任的规定存有一定的瑕疵。笔者认为,在医疗产品损害责任案件中,应当根据缺陷医疗产品的医疗机构、生产者、销售者等这些主体不同,分别适用法律从而确定不同的责任。对确定医疗机构是否承担医疗产品损害责任时应区别不同情况对待。对确定生产者、消费者是否承担缺陷医疗产品的损害责任时,应适用产品责任的一般规定。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九条指出“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这条有利于免除患者在医疗机构与生产者之间来回奔走的辛苦,对患者权利是一种保护。因为生产者与医疗机构之间具有一定的供求关系,故由医疗机构在先行承担相应责任后更容易向生产者进行追偿。然而不容忽视的是,侵权责任法已经明确,侵权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原则,即有过错才有责任赔偿,没有过错的即使造成损害也不承担赔偿责任。在医疗产品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医疗机构没有过错也必须承担中间责任,可能存在因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丧失赔偿能力,使得医疗机构无法追偿。最终医疗机构承担的这些赔偿损失都会转嫁到全体患者身上,最终损害的是全体患者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