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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结执行申请书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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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结执行申请书

第1篇:终结执行申请书范文

第一条为加强财政资金支付的管理与监督,规范财政资金支付业务流程,配合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工作有序进行,参照《*市市级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区级预算单位财政性资金直接支付的管理,以及未纳入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试点的预算单位(以下简称非试点单位)财政性资金授权支付的管理。已纳入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试点的预算单位,其授权支付资金按照《*区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执行。财政性资金包括:

(一)财政预算内资金;

(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

(三)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

(四)其他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预算单位财政性资金的支付实行财政直接支付、财政授权支付两种方式。

财政直接支付是指由区财政将资金直接支付到收款人(即货物、服务、工程的供应商及统发工资个人等)或用款单位(即具体申请和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预算单位)账户。财政直接支付的方式包括工资统发、政府采购、其他直接支付等。

非试点单位财政授权支付是指区财政将资金拨付到预算单位账户,再由预算单位将资金支付到收款人账户。非试点单位的授权支付指未列入财政直接支付范畴的财政性支出。

第四条预算经区人代会审议通过后,预算单位依法拥有相应的资金使用权,履行财务管理、会计核算职责,并接受财政和审计监督。

第五条预算单位原则上分为一级预算单位和基层预算单位。向财政局汇总报送本级及其下属的分月用款计划的预算单位为一级预算单位;独立核算无下属单位的预算单位为基层预算单位。一级预算单位的本级开支,视为基层预算单位管理。

第六条预算单位按规定程序编制分月用款计划,并按照批复的用款计划申请、使用财政性资金。

第七条财政性资金的支付,坚持按财政预算、分月用款计划、项目进度和规定程序支付的原则。

第二章用款计划

第八条预算单位用款计划是办理财政性资金支付的依据。

第九条预算单位用款计划由预算单位根据批复的部门预算、项目进度和区财政局的相关规定分月编制。区财政局批复的用款计划额度在年度内可累加使用。

基本支出用款计划按照年度均衡性原则,按季分月填报(即于12月、3月、6月、9月分别编制下季度的基本支出分月用款计划)。其中纳入工资统发的资金由区工资统发系统自动生成用款计划。

项目支出用款计划按照项目明细及实施进度分月填报。

预算外资金支出用款计划须按项目明细及实施进度在预算外收入上缴额度内编制。

政府采购项目在填报用款计划时要选择政府采购类别(立项、定点会议、定点货物)。

第十条基层预算单位根据预算指标填报用款计划,并上报一级预算单位。

第十一条一级预算单位汇总审核基层单位用款计划,并于每月15日前(遇节假日提前)上报至区财政局各主管业务科室。

无基层预算单位的一级预算单位视同基层预算单位管理,填报审核用款计划之后直接上报财政局各主管业务科室。

第十二条区财政局于每月25日前(遇节假日提前),审核并批复下达预算单位次月项目支出用款计划至一级预算单位。预算单位基本支出用款计划由区财政分别于12月25日、3月25日、6月25日、9月25日前审核并批复下达至一级预算单位。

第十三条一级预算单位接收区财政局批复的用款计划后,须及时下达至基层预算单位。

第十四条批复之后的用款计划原则上不做调整,因特殊情况必须调整的,预算单位上报调整申请至各主管业务科室,经审批后,由区财政局注销用款计划,预算单位重新上报调整后的用款计划。

第十五条年度财政预算执行中涉及预算指标发生追加的,预算单位提出指标调整申请,经审批后区财政局办理指标,系统自动生成用款计划并同时向一级预算单位批复。其中直接支付资金由基层预算单位按本办法第三章要求办理,授权支付资金由区财政批复用款计划后及时拨至一级预算单位账户。

年度财政预算执行中发生预算指标追减或收回的,区财政局在系统中注销已批未支的用款计划后,相应调减预算单位指标,并向预算单位下达指标调整通知单。

第三章财政直接支付

第一节工资统发

第十六条基层预算单位于每月10日前向区财政局国库收付中心(以下简称“收付中心”)上报工资统发电子数据和纸制的《工资统发明细表》(附件一)。单位上报数据由收付中心导入财政支付系统生成用款计划。

第十七条基层预算单位上报的工资数据经区组织部、编办、人事局、财政局等部门审核确认后,由系统生成《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附件二)。

第十八条银行根据区财政局提供工资数据将资金分解至个人账户,同时向预算单位出具《工资统发入账通知书》(附件三)、工资统发入账明细表和个人工资条。一级预算单位以《工资统发入账通知书》作为原始凭证记账,基层预算单位以《工资统发入账通知书》和工资明细表等作为原始凭证记账。

第十九条纳入工资统发单位的人员增减情况,须每月将区组织部、编办、人事局的相关批件按规定程序上报收付中心作为调整预算的依据。

第二节政府采购

第二十条政府采购定点供应商账户信息库由区政府采购办公室维护。立项采购供应商账户信息库由基层预算单位自行维护。

第二十一条基层预算单位在区财政局批复下达的用款计划额度内,根据实际支出进度填报《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并按照项目类别分别填报《定点会议政府采购资金结算确认书》(附件四)、《定点货物政府采购资金结算确认书》(附件五)或《立项政府采购资金结算确认书》(附件六),打印并签章后,由基层预算单位或供应商报收付中心审核拨款。

第二十二条基层预算单位须在系统内填报《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并打印、签章;在系统内根据项目类别分别打印《定点会议政府采购资金结算确认书》、《定点货物政府采购资金结算确认书》或《立项政府采购资金结算确认书》各一式三份(基层预算单位、收付中心、供应商分别留存),并根据执行情况据实补充填写相关内容,与供应商共同签章后由基层预算单位或供应商报收付中心。两者中的结算内容必须一致。

第二十三条收付中心拨款后,分别向基层预算单位、一级预算单位出具《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附件七)。一级预算单位以《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作为原始凭证记账,基层预算单位以《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和供应商出具的发票作为原始凭证记账。

第二十四条基层预算单位上交自筹资金至政府采购专户时,须在支付系统中单独填列用款计划报收付中心,同时填写《资金证明》报区财政局各主管业务科室,经审批后,将款项和《资金证明》交至收付中心确认。基层预算单位使用自筹资金时,分别按财政资金和自筹资金填报《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和相应项目类别的《政府采购结算确认书》。

第二十五条政府采购资金年终结账日为12月20日(遇节假日提前)。年终结账后区财政局与预算单位核实资金使用情况,已完工项目节资额根据资金来源同比例分别返还区财政、预算单位,未完工项目结余资金结转下年使用。

第二十六条2006年以前年度安排的政府采购资金支付时仍按原有流程操作。结算依据为区政府采购办公室提供的《*区政府采购实物调拨单》、《*区会议类定点采购审批通知单》和《以前年度定点会议政府采购资金结算确认书》(附件八)、《以前年度定点货物政府采购资金结算确认书》(附件九)或《以前年度立项政府采购资金结算确认书》(附件十)。

第三节其他直接支付

第二十七条其他直接支付是指在部门预算中其支付方式为“其他直接支付”的项目支出。

第二十八条基层预算单位负责维护本单位其他直接支付资金收款方的银行账户信息,保证所填报的收款方账户信息的准确性。

第二十九条基层预算单位根据区财政局批复下达的用款计划在系统内填报《财政(其他)直接支付申请书》(附件十一),打印、签章后附相关合同、协议等资料报区财政局主管业务科室,审核后转收付中心拨款。

第三十条收付中心拨款后分别向一级预算单位、基层预算单位出具《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一级预算单位以《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作为原始凭证记账,基层预算单位以《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和供应商出具的发票作为原始凭证记账。

第三十一条其他直接支付资金年终结账日为12月20日(遇节假日提前)。年终结账后区财政局与预算单位核实资金使用情况,已完工项目节资额收回区财政,未完工项目结余资金结转下年使用。

第四章财政授权支付

第三十二条非试点单位纳入财政授权支付的基本支出(公用定额、非工资统发资金)由区财政批复预算单位用款计划后于每月26日前拨付一级预算单位,一级预算单位负责及时转拨至基层预算单位。

第三十三条非试点单位纳入财政授权支付的项目支出由基层预算单位根据批复的用款计划按实际进度填报《项目申报书》(附件十二),打印、签章并附相关资料报区财政局主管业务科室审核后,资金拨入一级预算单位账户,一级预算单位负责及时转拨至基层预算单位。

第五章预算单位职责

第三十四条一级预算单位的主要职责:

负责按部门预算管理使用财政性资金,并做好相应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负责编制、审核、申报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的分月用款计划;负责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的财政性资金支付管理的相关工作;负责及时转拨所属基层单位的财政性资金;配合财政局对本部门及所属基层单位预算执行、资金申请与拨付和账户管理等情况进行指导、管理;及时与区财政局及所属基层单位核对账务等。

第2篇:终结执行申请书范文

    一、适用前提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启动实现抵押权非讼程序的主体是“担保物权人和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一般情况下,只有抵押权人才有权申请实现抵押权,但在抵押权人进入破产或强制清算程序时,管理人或清算组取代抵押权人的地位,成为实现抵押权的主体。(为行文方便,下文以抵押权人统一指代抵押权人和其他有权申请实现抵押权的人)

    虽然民事诉讼法未对实现抵押权的非讼程序中的被申请人作出规定,但根据法理可知,被申请人为抵押人。

    抵押权实现的非讼程序的适用情形是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对于抵押权本身不存在实体争议,仅对于实现抵押权的方式(拍卖、变卖或折价)未达成一致意见。若存在实体争议,则应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结合司法实践,常见的涉及抵押权实现的实体争议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主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已被撤销;(2)抵押合同不成立、无效或已被撤销;(3)抵押权已因主债权实现而归于消灭;(4)抵押权人已经抛弃了抵押权;(5)抵押权已因主债权罹于诉讼时效而不能请求法院保护。

    二、程序启动

    抵押权人申请实现抵押权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第一,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写明申请的理由、受偿标的以及抵押财产的状况。第二,抵押权人身份证明。公民个人申请的,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副本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申请的,应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第三,主债权合同、抵押合同,若抵押权进行过抵押登记的,还应提供相应的抵押登记或证明文件。

    抵押权人欲通过非讼程序实现抵押权的,应该在抵押权存续期间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申请。根据物权法及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抵押权人应该在主债权诉讼期间届满之前申请实现抵押权,实现抵押权的案件由抵押物所在地或抵押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的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法院不收受理费。抵押权人提出通过非讼程序实现抵押权申请的,属于特别程序,故人民法院不收取受理费。但抵押权人根据法院作出的准予拍卖、变卖抵押物的裁定申请执行时,应依法交纳申请执行费。

    为了避免抵押人或其他人侵害抵押权,抵押权人在提出实现抵押权申请时还可以提出保全申请,对抵押物或抵押人的行为进行保全,法院要求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抵押权人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

    三、法院审查

    根据“立审分离”、“审执分离”的要求,人民法院受理抵押权人的申请后,应该由审判业务部门对申请进行审查。

    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主合同与抵押合同的效力。第二,抵押权实现的条件是否成就。第三,抵押权的实行期间是否届满及主债权有无其他担保等。

第3篇:终结执行申请书范文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广播电影电视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上一级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或机构(以下统称广播电影电视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广播电影电视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行政复议法和本办法。

第三条依照本办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广播电影电视行政机关是广播电影电视行政复议机关。地市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行政机关应当明确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的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广播电影电视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三)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订行政复议决定;

(四)处理或转送对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申请;

(五)对被申请人违反行政复议法和本办法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

(六)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负责指导全国广播电影电视系统的行政复议工作。

级广播电影电视行政机关对下级广播电影电视行政机关的行政复议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下级广播电影电视行政复议机关每年应将受理行政复议案件的情况及时向上级广播电影电视行政机关上报。

第六条广播电影电视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第七条广播电影电视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对下列广播电影电视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一)对广播电影电视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和节目载体等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执照)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广播电影电视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广播电影电视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格证等证书的变更、终止、撤销决定不服的;

(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广播电影电视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五)认为广播电影电视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或者违法要求其履行义务的;

(六)认为广播电影电视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广播电影电视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对该文件的审查申请。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申请不含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

第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申请行政复议,应当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在障碍消除后,申请人应提供有关证明。

第十条认为广播电影电视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申请人。

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申请人对广播电影电视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广播电影电视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委托人须向复议机关提交授权委托书,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第十一条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一般应当书面申请,如确有困难,也可以口头申请。

书面申请的,应当在申请书中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行政复议请求,申请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申请书上应有申请人的签字或签章。

口头申请的,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上述情况,并由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第十二条对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申请人可以向上一级广播电影电视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对广播电影电视行政机关与其他同级行政机关以共同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对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三条凡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本办法的行政复议申请,广播电影电视行政复议机关必须依据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受理程序予以受理。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上级广播电影电视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受理;必要时,上级广播电影电视行政机关也可以直接受理。

广播电影电视行政机关的或者其他机构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及时送交本单位负责行政复议工作的机构。

第十四条广播电影电视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不予受理,并以《不予受理决定书》的形式书面告知申请人:

(一)不属于法定行政复议范围的;

(二)超过法定申请行政复议期限,且无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

(三)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依法受理的;

(四)其他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

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第十五条除第十四条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复议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一经受理,应及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复议机构收到复议申请的日期,属直接从邮递渠道收到或者从复议机关其他部门、机构及其下属机构转来的,由复议机构的签收章确认;属申请人当面递交的,由复议机构经办人在申请书上注明收到日期,并由递交人签字确认。

第十六条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有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决定停止执行的,应将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停止执行通知书》送达被申请人。

第十七条广播电影电视行政复议机关对依法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进行审查,作出复议决定。审查前,复议机构应做好下列准备工作:

(一)确定行政复议工作人员;

(二)明确复议参加人;

(三)按规定发送复议法律文书。

复议机构审查复议案件时,如认为有必要,可以要求本机关内相关机构的人员参加。

第十八条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议机构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一)申请人提出要求的;

(二)案件主要事实不清的;

(三)案情重大、复杂、疑难的;

(四)复议机构认为有必要的。

复议机构调查情况、听取意见时,复议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制作《行政复议调查笔录》,调查笔录应由被调查人、调查人签名或盖章。

第十九条广播电影电视行政复议机关负责复议工作的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第二十条被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答复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

(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证据和依据。对有关事实的陈述应注明相应的证据材料和出处;

(三)对申请人的复议要求、所述事实和理由进行答辩和必要的举证;

(四)作出书面答复的年、月、日,并加盖印章。

第二十一条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行政复议机关不得拒绝。查阅有关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向复议机构提出申请,并出示有关身份证明;

(二)查阅时,应有复议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场;

(三)查阅时不得涂改、毁损、拆换、增添、取走查阅的材料。

第二十二条广播电影电视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第二十三条广播电影电视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全面审查,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作出复议决定。《行政复议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和职务);

如有第三人,并列明第三人的上述情况;

(二)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职务;

(三)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请求和理由;

(四)被申请人的答复;

(五)复议机关认定的事实、证据、理由和依据;

(六)复议机关的复议结论;

(七)不服复议结论向人民法院的期限;

(八)作出复议决定的日期和复议机关的印章。

《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二十四条被申请人、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

对申请人逾期不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依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时,使用《强制执行申请书》。

第二十五条广播电影电视行政复议审查终结作出复议决定后,复议机构应对有关复议的所有法律文书和材料进行认真清理、鉴别和编号,及时归档。广播电影电视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行政复议案件结案后三十日内,将复议情况向上一级广播电影电视行政机关备案。

第二十六条广播电影电视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行政复议活动所需的经费,应当列入本机关的行政经费,依法予以保障。

行政复议人员必须精通法律和广播电影电视业务,广播电影电视行政机关应当保障复议工作的资金和工作条件,保持复议人员的相对稳定。

第二十七条广播电影电视行政复议法律文书,参照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制作的统一样式制作。

第4篇:终结执行申请书范文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小额消费纠纷,是指消费者在我省境内因有偿获得用于生活需要的商品或接受生活服务,而与生产经营者发生的数额在一万元以内的纠纷。

第三条  县级以上消费者协会(委员会)设立消费纠纷仲裁委员会(以下称仲裁委员会)。

仲裁委员会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由有关经济行政管理部门、社会团体的代表和法律工作者组成。

仲裁委员会设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

仲裁委员会设专职或兼职仲裁员若干人,兼职仲裁员在仲裁时与专职仲裁员享有同等权利。

仲裁员由各级消费者协会(委员会)审查,确认资格。

第四条  消费纠纷由商品销售地或服务地的仲裁委员会管辖。管辖权发生争议时,由争议各方的共同上一级仲裁委员会指定。

第五条  当事人要求仲裁,应按下列规定期限提出申请:

(一)法律、法规、规章有时效规定的,在规定时效内提出;

(二)有约定期限的,在约定期限内提出;

(三)没有时效规定和约定期限的,从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益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生产经营者愿意承担责任的,不受时效限制。

第六条  当事人要求仲裁,应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书,并按照被诉方人数提交副本。

申请书应写明申诉方和被诉方的姓名或名称、地址,申请仲裁的理由和要求,证据、证人姓名和住址。

第七条  当事人一方申请仲裁,另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一方在申请仲裁的同时向人民法院起诉,法院已立案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第八条  当事人委托他人参加仲裁活动或者办理仲裁事项的,应向仲裁委员会提交委托书,明确委托事项和权限。

第九条  消费者三人以上联合申请仲裁的,可以推举代表。

第十条  仲裁委员会处理消费纠纷,应先行调解,调解必须坚持双方自愿。调解不成的,进行仲裁。仲裁实行一次性裁决制度。

第十一条  申请仲裁符合本办法要求的,仲裁委员会应在七日内向申诉方发出《受理通知书》;不符合要求的,应在七日内向申诉方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

仲裁委员会应在决定受理后五日内,将申请书副本送达被诉方;被诉方应在收到申请书副本十五日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未按时提交或者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消费纠纷的审理。

第十二条  仲裁委员会应在决定受理后四十五日内进行调解或者裁决。疑难的消费纠纷,可以延期,但延长期不得超过十五日。

第十三条  仲裁委员会有权就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事项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应如实提供材料,出具证明。

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受托单位应按照标准认真鉴定,出具鉴定报告。

第十四条  仲裁委员会在仲裁前三天,应将仲裁时间、地点、仲裁人员姓名通知当事人,经两次通知,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场的,对申诉方按撤诉处理,对被诉方可作缺席仲裁。

第十五条  消费纠纷由仲裁员两人和仲裁委员会指定的首席仲裁员一人组成仲裁庭裁决。

仲裁庭评议消费纠纷,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评议中有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录。

疑难消费纠纷的裁决,应提交仲裁委员会讨论决定。

情节简单、事实清楚的消费纠纷,可由仲裁员一人裁决。

第十六条  仲裁人员如果认为办理某一消费纠纷不适宜,应当自行申请回避。当事人有权要求与某一消费纠纷有关联的仲裁人员回避。仲裁人员的回避,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

第十七条  仲裁结果应制作仲裁决定书。仲裁决定书应写明:

(一)申诉方和被诉方的姓名或名称、地址及其代表或者人姓名、职务、地址;

(二)申请仲裁的理由、争议的事实和要求;

(三)裁决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

(四)裁决的结果和仲裁费的负担。

仲裁决定书由仲裁员署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双方当事人对裁决当即履行的,可不制作仲裁决定书,但应记录在案。

第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对仲裁决定不服的,在收到仲裁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仲裁决定书即生效。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已生效的仲裁决定书,应在规定的期限内自动履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可向仲裁委员会申请,由仲裁委员会提请工商、物价、卫生、标准、计量、商检等行政管理部门执行。

第二十条  上级仲裁委员会对下级仲裁委员会已经生效的裁决,在裁决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撤销原裁决,责成重新裁决。重新裁决必须更换仲裁人员。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应当交纳仲裁费。仲裁费包括受理费和审理费。

受理费按下列标准交纳:

(一)申诉标的在一千元以下的,交纳五元;

(二)申诉标的在一千元以上的,按1%交纳。

审理费(包括鉴定费、测试费、旅差费和证人误工补贴等)按实际开支收取。

仲裁费由申诉方预交。消费纠纷处理终结,仲裁费由败诉人承担;当事人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按比例分担。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费由当事人双方协商分担。

第5篇:终结执行申请书范文

【关键词】违法执行行为;执行复议;制度构建

由于受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执行实践中难免会出现执行人员违反法律规定、违法或不当实施执行或者拖延执行、消极执行等现象。对此,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未赋予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任何法定的救济方法和途径。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专门规定了对违法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制度,明确赋予当事人和有关利害关系人对违法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权利。这一规定实际上就是强制执行理论上所说的“程序上的执行救济”,与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相比这一规定无疑是一个巨大的进步,标志着我国执行救济法律制度发展到了一个新的水平。该制度设计的初衷是针对过去执行违法行为无法定救济措施而制定的,其目的是给予执行当事人一个合法的救济渠道,对执行权力的正常行使、防止执行权力的滥用而实施有效的监督。但由于无一些具体的操作方法来支持,实践中法院对这些问题的处理往往也比较随意,致使这种救济制度变得苍白无力,而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这样就使当事人的权利难以得到有效的维护。鉴于此,本文针对执行复议制度在执行程序中的如何得到有效落实完善的问题,就以下几个方面提出一些可操作性的建议。

一、关于审查执行复议的组织和方式

《民事诉讼法》第202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但是具体由上一级人民法院的执行机构还是由执行机构之外的业务庭室负责复议不明确。鉴于审执分离的原则,以及目前执行机构基本上也实行了执行权、裁决权分离的工作机制,加之,执行复议制度属于程序性的一种救济措施,故笔者认为,在遵照“裁者不执,执者不裁”的原则下,由上一级人民法院执行机构专门负责裁决的合议庭从事审理复议的工作为宜。具体在执行当中,可以由上一级人民法院的立案部门在收到申请复议材料和案卷之日起三日内立案并移交本院的执行审查机构。复议案件由上一级人民法院执行审查机构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合议庭经过阅卷、调查、询问当事人,认为案件事实清楚,不需要召开听证会的,可以迳行裁定。合议庭认为需要召开听证会进行审查的,可以召开听证会。

二、关于执行复议的提起和形式

对于复议程序的提起或者启动,应当完全实行当事人主义原则,或者讲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若当事人对执行法院作出的变更、追加裁定无异议,上一级法院不得主动启动复议程序。若当事人不服执行法院作出的裁定,应当先提出异议,对执行法院作出的异议裁定不服的才能申请复议,而且需在法定期限内即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过执行法院或直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复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直接向上级法院提出复议申请的,上级法院接到复议申请书,由立案庭立案后移送执行机构,执行机构应当在五日内将复议申请书副本发送其他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执行法院,要求其他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在五日内提交书面意见书以及相关证据,执行法院接到执行复议通知,五日内写出书面意见书,一并将该案件执行材料寄送上级法院立案庭立案移送执行机构审查。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直接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复议申请,五日内写出书面意见书,一并将该案件执行材料寄送上级法院立案庭。逾期则视为放弃复议权。因为第202条规定的申请复议期间为不变期间,不能任意改变。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上级人民法院决定。

三、关于执行复议的范围

上级法院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复议申请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书面审查,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超出执行异议请求范围之外的复议请求,法院应不予处理。对审查复议所提供的证据,一般应当是在执行法院作出裁定之前已经提供的证据。需要对原证据重新审查或者当事人提出新证据的,应当举行听证,对相关证据进行质证。上级法院宜在三十日内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复议申请作出裁定,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下级法院的裁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复议申请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复议申请。

四、关于复议裁定的法律效果

对于复议审查程序,在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中并没有作出具体规定,为防止当事人滥用复议申请权,应建立复议结论终结化制度。即上一级人民法院的裁定,是终结的裁定,当事人不得再对此提出复议。因而,笔者认为,在复议裁定书中必须叙明,本裁定为终局裁定,即一经送达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交代不可再申请复议的法律后果。

五、关于审查复议的期限

对于复议审查的期限,在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中也没有作出具体规定。鉴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复议的案件相对复杂,执行行为发生错误后,如果不及时纠正,将可能导致无法挽回的后果,因此.复议申请的审查应迅速、及时。笔者认为,为体现执行的效率、采取措施的及时性,对复议期限不宜太长,但避免复议太了草,也不宜太短。因而,为充分体现公正与效率的要求,同时为了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尽量减少案件不必要的拖延,上级人民法院审理复议申请的案件,应当有期限的规定。通常情况下,宜在上级人民法院立案之日起一个月内结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当报院长批准。也就是说,上一级法院复议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六十日。

六、复议审查期间是否停止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202条规定,对采取的执行措施在执行复议期间是否停止执行的问题,并没有作出规定。笔者认为,本条赋予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异议的目的,在于及时纠正违法和不当的执行行为,及时维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如果在异议审查期间,强制执行一律不许停止,一旦执行完毕,违法或不当的执行行为将无从纠正,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也可能因此遭受无法挽回的损害,执行救济制度的目的也无从达成。同时,出于为了防止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滥用执行复议权以图拖延执行程序的考虑,因此,笔者主张,在复议审查期间,上级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暂时停止执行。基于保护申请执行的债权人考虑,在复议审查期间,原则上不应停止执行,一般来说,查封、扣押、冻结等控制性措施不宜停止,但处分性措施原则上应当停止。但必要时也可以在责令提供确实有效担保的情况下停止执行,对方提供确实有效担保申请继续执行的,也可以继续执行。如果认为执行法院的裁定明显错误或不停止执行可能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的,上级法院在复议期间,也可以书面通知执行法院停止执行。

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而民事执行实际上是司法公正的最终实现途径。因此,在追求效率价值的同时,要防止民事执行权的不正当行使,并为执行中受到不法侵害的权利提供有效的救济。民诉法修改以后建立的执行复议制度实施三年多来,执行复议制度对保障执行案件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法院受理的复议案件呈逐年上升的趋势,全国各级法院也积极地对执行复议制度进行了进一步的完善和探索,但终因执行复议制度条款的规定颇为简单,实践中缺少统一的操作措施,导致在很多方面都存在着一些问题,这就需要在执行实务工作中对其不断地进行充实、不断完善。如果再加以一些可操作性的内容,就可以有效通过“以权利制约权力”的方法来强化对执行权行使的监督制约,亦使执行复议制度在执行实践中能得到更好的完善发展,最终共同为破解执行难问题而创造完善的法制基础。

参考文献

[1]童兆洪.民事强制执行新论[M].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

[2]赵晋山.明确规定对违法执行行为的异议权[N].人民法院报,2007-12-21.

[3]王飞鸿,赵晋山.民事诉讼法执行篇修改的理解与适用[J].人民司法,2008(1):6.

[4]肖建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篇修改的若干问题探讨[J].法律适用,2008(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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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篇:终结执行申请书范文

第一条为公正、公平、合理地处理人事争议,维护用人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人事争议处理工作,根据《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省人事争议处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下列人事争议:

(一)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和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二)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仲裁的其他人事争议。

第三条当事人在人事争议处理中的地位平等,适用法律、法规、政策平等。

第四条处理人事争议,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先行调解,及时裁决。

第五条人事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本单位(或主管部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六条市、辖市、区设立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分别负责处理管辖范围内的人事争议。

上级仲裁委员会对下级仲裁委员会负有业务指导的责任。

第七条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下列人事争议案件:

(一)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以及市各部门、直属机构所属事业单位发生的人事争议;

(二)省人事厅委托的国家、省有关部门所属驻事业单位发生的人事争议;

(三)在全市有重大影响的人事争议。

第八条辖市、区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本辖市、区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及辖市、区各部门、直属机构所属事业单位发生的人事争议案件。

本市跨辖市、区人事争议仲裁案件,由被申请人住所地的辖市、区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

第九条仲裁委员会之间因受理权发生争议时,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由共同的上级政府人事部门指定受理。

第十条仲裁委员会由主任1人、副主任2-4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仲裁委员会主任由同级人民政府分管人事工作的负责人或者政府人事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副主任、委员由有关方面负责人担任。

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

第十一条仲裁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为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案件受理、仲裁文书送达、案件档案管理、仲裁员聘请、仲裁费用收取与管理等日常工作,办理仲裁委员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仲裁委员会办公室设立在同级政府人事部门。

第十二条仲裁委员会可以聘请政府等有关部门的人员、专家学者和律师为专职或兼职仲裁员。

第十三条仲裁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廉洁自律;

(三)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熟悉人事政策法规,有独立办案的工作能力;

(四)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第十四条兼职仲裁员与专职仲裁员在执行仲裁公务时享有同等权利。

兼职仲裁员参加仲裁活动时,所在单位应给予支持。

第十五条事业单位(或主管部门)可根据情况设立由单位(或主管部门)人事处(科、室)代表、工会组织代表、职工代表三方组成的调解委员会,调解本单位的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单位(或主管部门)的人事处(科、室),调解委员会的主任一般由单位(或主管部门)分管人事工作的负责人或人事处(科、室)负责人担任。各级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指导调解委员会的工作。

第三章申请和受理

第十六条当事人对人事处理不服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人事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按被申请人数递交副本。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前款规定的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第十七条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如果申请人、被申请人是单位,应写明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第十八条参加仲裁活动的当事人,可以委托1-2名人代为参加人事仲裁。

当事人委托人的,必须向仲裁委员会提交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必须明确委托事项和权限。委托人变更其人的权限或者解除委托的,当事人应当书面告知仲裁委员会。

第十九条当事人在3人以上,并且有共同理由,可以推举代表人参加仲裁活动,代表人数由仲裁委员会确定。代表人在仲裁活动中的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

第二十条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决定受理的,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被申请人没有按时提交或者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第四章仲裁庭的组成

第二十一条仲裁委员会处理人事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庭制度。

仲裁庭由3名以上(含3名)的单数仲裁员组成。简单的人事争议案件,仲裁委员会可指定1名仲裁员独任处理。

第二十二条仲裁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从仲裁员名册中确定仲裁员组成仲裁庭。首席仲裁员由仲裁委员会指定1名仲裁员担任。

第二十三条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应当自仲裁庭组成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组庭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第二十四条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申请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人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四)私自会见当事人、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人请客送礼的。

第二十五条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并在首次开庭前提出。回避事由在首次开庭后知道的,可以在最后一次开庭终结前提出。

第二十六条仲裁员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并通知当事人。

第二十七条仲裁员因回避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当按照本规定重新指定仲裁员。

第二十八条因回避等原因重新组成仲裁庭的,当事人可以请求已进行的仲裁程序重新进行,是否准许,由仲裁庭决定;仲裁庭也可以自行决定已进行的仲裁程序是否重新进行。

第五章开庭和裁决

第二十九条仲裁应当公开开庭进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或者仲裁委员会认为不宜公开开庭的其他案件,不公开开庭。

对案情简单、仲裁委员会认为不需开庭的或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可以书面仲裁。书面仲裁应当在全面、准确掌握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客观、公正地进行。

第三十条决定开庭处理的,仲裁庭应当于开庭前5个工作日内将开庭时间、地点等书面通知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前3日内书面申请延期开庭;是否准许,由仲裁庭决定。第二次开庭及以后开庭的通知期限由仲裁庭决定,并不受上述期限限制。

第三十一条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仲裁。

第三十二条仲裁庭开庭审理人事争议案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书记员查明双方当事人、人及有关人员是否到庭,宣布仲裁庭纪律;

(二)首席仲裁员宣布开庭,宣布仲裁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并宣布案由;

(三)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的陈述,对需要进一步了解的问题进行当庭调查,对有关证据进行质证;

(四)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当庭辩论,并征询双方当事人的最后意见;

(五)根据当事人的意见,当庭进行调解;

(六)调解达不成协议时,应及时休庭合议并作出裁决;

(七)仲裁庭复庭,宣布仲裁裁决;

(八)对当庭难以作出裁决或需要提交仲裁委员会决定的疑难案件,仲裁庭可以宣布择期裁决。

第三十三条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

仲裁庭认为需要可以要求当事人补充举证,当事人在仲裁庭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不举证的,或者举证超过规定期限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

仲裁庭认为必要时,可以自行收集证据。仲裁庭向有关单位查阅与案件有关的档案、资料和证明材料,并有权向知情人调查,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第三十四条证据应当在开庭时出示,当事人可以质证。

证据由仲裁庭认定并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裁决的根据。

第三十五条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有权进行辩论。辩论终结时,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应当征询当事人的最后意见。

第三十六条仲裁庭开庭应当制作笔录。当事人或者其他仲裁参与人认为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如果不予补正,应当记录该申请。

笔录由仲裁员、记录人员、当事人或者其他仲裁参与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三十七条仲裁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仲裁庭对案件中所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应当保密。

第三十八条仲裁庭处理人事争议应当先行调解,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促使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协议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

第三十九条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根据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解书由仲裁庭成员签名、双方当事人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调解书送达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及时裁决。

第四十条在仲裁裁决前,申请人撤回申请,仲裁委员会可以审理同意并予以结案。

第四十一条仲裁庭由3名(或者3名以上)仲裁员组成,裁决前应当对仲裁案件进行评议,记录人员应当制作评议记录。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仲裁庭由1名仲裁员独任的仲裁案件,裁决由仲裁员直接作出。

第四十二条仲裁庭对重大的或者疑难的人事争议案件的处理,可以提交仲裁委员会讨论决定;仲裁委员会的决定,仲裁庭必须执行。

第四十三条仲裁庭处理人事争议,一般应当在仲裁庭组成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结案,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第四十四条仲裁庭应当在裁决作出后5个工作日内制作裁决书。裁决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仲裁费用的负担、裁决日期。裁决书由仲裁庭成员签名并加盖仲裁委员会的印章。

第六章执行与监督

第四十五条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讼;期满不的,仲裁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四十六条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书和调解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不又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在仲裁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仲裁委员会可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干扰仲裁活动,阻碍仲裁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

(二)拒绝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和其他证明材料的;

(三)提供虚假情况的;

(四)对仲裁工作人员、仲裁参加人、证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五)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7篇:终结执行申请书范文

关于辞职的通告范文一

各位同仁:

年关将近,公司将进行年终结算工作,为保证工作顺利进行,公司决定2015年12月初至2016年2月底期间将不接受离职申请书,请大家谅解。同时祝大家工作开心、顺利

XXXX有限公司

12月07日

关于辞职的通告范文二

因公司近期新进人员较多,现将公司人员辞职、辞退、开除的相关规定如下:

1,公司有权辞退不合格的员工。员工有辞职的自由,但均须按本制度规定履行手续。如未按此规定执行的人员,公司将延期结算工资或不给予结算工资。

2,试用人员在试用期内辞职的应向部门主管提出辞职报告,到人事部办理辞职手续。公司在人员试用期内可以无条件辞退员工并立即结算工资。

3,员工辞职的,必须提前15天向公司提出辞职报告,由部门主管签署意见,经原批准聘(雇)用的领导批准后,由劳动人事部给予办理辞职手续并发放工资。(重要岗位如跟单,纸样等必须提前1个月申请)接到可以离开的通知后方可不上班。但必须移交工作,工作交接清楚后方可离开。

4,员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后果严重或者违法犯罪的,公司有权予以开除。

5,员工辞职、被辞退、被开除或终止聘(雇)用,在离开公司以前,必须交还公司的一切财物、文件及业务资料,并移交业务渠道。否则,人事部不予办理任何手续,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6,此通知一经贴出,立即生效,公司所有人员必须遵守。

行政部:

3-05

关于辞职的通告范文三

兹有原公司驻xx厂管理---xxxx先生,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申请,并经公司批准!现已办理离职相关手续。即日起xxxx先生不再属于本司员工,在外引发的所有事务均与本司无关!

特此通告!

东莞市xxxxxxxx有限公司总经办

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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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篇:终结执行申请书范文

【关键词】供电公司业 班组 学习

1.产生背景

电力调度控制中心调控班是泰兴电网安全运行的指挥中心,必须高效执行公司“大运行”体系建设之后的各项工作任务。若要优质高效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确保电力调度万无一失,归根到底是如何做好班组建设和“学习型班组”创建工作。自开展班组建设工作以来,班组积极开展“学习型班组”创建工作,使得班组无论竞争力、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都有了显著的提高。调控班“学习型班组”创建活动引起较大反响,并获得2012年度泰州市“学习型班组”荣誉称号。

2.主要做法

2.1凝聚共识,以团结保障学习动力

班组是企业的基石,班组成员团结协作,拧成一股绳,力往一处使,才能搞好班组管理,才能使企业的各项管理工作和改革措施更好地落实。

在创建学习型班组过程中,调控班对学习认知、学习方法进行了调查分析.通过调查发现,班组成员一致认同学习的重要性,是行业与时代的要求。但如何学习、如何才能使班组成员由被动学习转为主动学习成为摆在众人面前的首要问题。为切实解决这一根本问题,调控班以“情”字凝聚人心,提出了“我为人人,人人为我以及换位思考”的新思路,要求班组成员结合个人愿景、职业规划、优势弱点、兴趣特点等。

2.2坚定执着,以文化奠定学习基石

电网安全来自电网的稳定和可靠,但更重要的,是靠规范的班组管理和过硬的员工素质。调控班把班组文化建设与日常安全管理工作有机结合起来,让安全行为贯穿于每一个工作细节中,营造安全文化氛围,共筑安全大堤。

长期以来,调控班一直坚持做到“四个一”、“两个经常”和“两个严格”,即每周一个安全活动,每月一次安全运行分析会,每季一次安全工作自我检查,每年一个“安全月”活动;经常到重要用户了解生产流程和停电造成的危害;严格执行“两票三制”,严格执行停电检修程序。

值得一提的是,为切实做好电网调度工作,班组结合工作实际,专门编写了《电网调度安全“十忌”》的顺口溜,要求每个调度员都能熟记:一忌盲目操作,不懂装懂;二忌马虎操作,粗心大意;三忌忙乱操作,顾此失彼;四忌无票操作,误下指令……正是调控班始终如一地坚持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让安全文化贯穿于每一项工作当中,从而在班营造浓厚的安全文化氛围,使班组成员自觉养成遵纪守规的良好行为习惯,夯实了电网安全调度运行的基础。

2.3坚持创新,以方法拓展学习内涵

学习的内涵来自学习的手段,学习的手段有多丰富,学习的内涵就有多宽广。调控班通过学习手段多样化,充分调动班组成员学习兴趣,以此实现“小学习”和“大收获”互动,努力达到学习的“四化”要求,即:学习安排系统化、学习内容综合化、学习方式多样化、学习活动日常化。在2011年泰州市调控系统比赛中,调控班获得团体、个人双双第一名,全班同志考分均在90分以上。

一是采用“集中讨论,全员参与,重点讲解,人人为师”的学习模式。调控班将学习过程分成了理论授课、现场演习、经验交流和团队学习四个环节。通过深度交流、反事故演习等学习形式,讲解调度运行规程、安全规程、调度运行理论知识,达到共同学习,共同提高的目的。

二是开设 “人人做老师、轮流做学生”活动。在调控班人人都是老师。“分享经验,分享快乐。你学到一个新知识,我学到一个新知识,交换后,产生的是更多的知识和智慧。”

三是因地制宜创办特色学习园地――充电驿站。为班组成员提供安静,方便的学习场所,并在此基础上开展了“读书会”活动,大家将自己喜爱的书籍推荐出来,并撰写了读书心得,让每一个人去分享。

四是建立“技术宝典”,努力提高工作效率。班组根据日常调度工作,整理近年来的各种运行规定及工作规程等内容,如果需要方便及时查找。

2.4学以致用,以目标兑现学习价值

学以致用,实用性是学习的终极目标。调控班定期组织人员研究分析我市电网运行中存在的薄弱环节,进行电网迎峰度夏期间的安全运行分析和用电负荷预测,针对存在问题制定具体的应对方案和措施。针对复杂操作及运方调整,事先制定操作程序、组织学习,并经过运方、班长审核把关,确保万无一失。定期组织调度员到变电所和生产现场熟悉设备状况,跟生产班组进行交流,指导他们如何办理停电申请、接受许可和终结命令,纠正他们平常工作中常见的错误,同时听取他们对调度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强化停送电流程的记录管理,确保安全调度。在停送电操作前,做到一张停电申请相关的停送电操作、许可和终结命令在同一行内依次呈现、申请执行的进度一目了然。在变电与线路配合工作时,将两张申请单概上下排列记录,从记录上可以明显看出只有在两张申请单全部终结工作后方可恢复送电,从而保证了申请执行过程中万无一失。

3.实施效果

在班组员工的共同努力下,截止2013年2月22日,泰兴电网已实现调度安全运行12000天,共执行操作票近7.6万张、程序票7千张、接收停电申请书近2.8万份、发令40多万次,无一差错,为全市人民安全用电把好了第一关,在今后工作中班组将以此为新的起点,在创建学习型班组的新的征途上,以优秀的企业文化为引领,不断总结经验和不足,向着心中新的目标坚定前行。

[班组简介]

第9篇:终结执行申请书范文

在我们的生活中,我们会看到许多不同的企业,但并非所有的企业都能长期生存。如果我们遇到无法生存的时候,我们必须选择破产,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申请破产文书流程2021年参考,如果喜欢可以分享给身边的朋友喔!

申请破产文书流程2021年参考申请人:闫________,男,45岁,汉族,_______省______市人,服装商业个体户,现住______省_______市_______区_______街______号。

被申请人:________服装厂,厂址:______市______区_______街______号。 法定代表人:郝_______,厂长。

请求事项:被申请人_______服装厂严重亏损,确已无力清偿到期债务,请求裁定宣告该厂破产还债。

事实和理由:被申请人______服装厂原属国营企业,是一个有职工不到200人的小厂。申请人闫_____于______年开始经营个体服装销售业,常年向被申请人批发服装。_______年______月和______月,被申请人声称资金周转不灵,现将向申请人借人民币______万元,并无担保,先后各出借据一张,写明一年为期,到期如数归还,不计利息。但在借用款项期间,对申请人批发的服装,按批发价再优惠1%。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申请人曾多次索要借款,但被申请人一直以经营不善,资金周转不灵为由,要求缓期;要求以批发的服装折抵欠款,被申请人不同意。据了解,被申请人从______年______月起,每月只发给职工部分工资,历时达半年。截至目前为止,两年来,估计该厂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约43万元。历年拖欠税款共约48万元;拖欠银行抵押贷款22万元;向被申请人登门索债的经营销售服装的个体户约30户,债款约50万元。亏欠款项总数在170万元以上。而被申请人所有的厂房和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约100万元,流动资金,包括半成品服装在内,约32万元,资产总值不过130万元,确已达到资不抵债的地步。同时,被申请人所经营的服装生产仍在继续亏损,毫无扭亏为盈的迹象,长此下去,越发不可收拾,破产还债将会全部落空。上述情况,请向本市______区轻工业局、税务局和被申请人进行调查,即可证实。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请求你院早日宣告被申请人破产还债,以求破产债权至少得到部分偿还,实为感盼。

此致

敬礼!

申请人:haoword

__年__月__日

提出破产申请的应当提交如下材料(1)破产申请书;见附件。

(2)企业主体资格证明;(营业执照)

(3)企业法定代表人与主要负责人名单;(写一份申请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名单)

(4)企业职工情况和安置预案;(写一份报告)

(5)企业亏损情况的书面说明,并附审计报告;(写一份说明;委托审计部门进行审计并出具报告)

(6)企业至破产申请日的资产状况明细表,包括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和企业投资情况等;(会计账册)

(7)资产负债表等有关会计报表;(工商年检报表、会计账册报表)

(8)企业在金融机构开设账户的详细情况,包括开户审批材料、账号、资金等;(写一份说明)

(9)债权清册,应列明企业的债务人名称、住所(包括邮政编码、电话等)、债务数额、发生时间和催讨偿还情况;(按项目列表)

(10)债务清册,应列明债权人的名称、住所(包括邮政编码、电话等)、债权人债权数额、发生时间和偿还情况;(按项目要求列表)

(11)企业涉及的担保情况;(提供担保合同)

(12)企业已发生的诉讼情况。(提供对被破产企业破产以前做出的法院判决或起诉文书)

破产申请人所提供材料符合规定的,法院应依据被申请破产企业的所有制性质,即全民所有制企业依据破产法第三条的规定、非全民所有制企业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审查是否符合破产条件,决定是否立案受理。

法院受理中的工作1、符合受理条件的,负责立案人员填写立案审批表,附有关材料报庭长、院长审批、立案。

案号为“(----)-民破字第-号”。

2、法院决定受理企业破产案件的,制作案件受理通知书。

通知书作出时间为破产案件受理时间。

3、立案后,负责立案部门应于二日内将案件移交审判业务庭,由审判业务庭立即向申请人和债务人发送受理案件通知书。

4、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可以预收案件受理费。

案件受理费为按破产企业财产评估总值,依照财产案件收费标准减半收取,但最高不超过100000元。不预收案件受理费的,待破产财产变现后,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

5、债务人为破产申请人的破产案件,破产宣告前的必要支出由债务人负担。

6、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在法院公告栏张贴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公告。

公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1)立案时间; (2)破产案件的债务人;(3)申报债权的期限、地点和逾期未报的法律后果; (4)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等。

7、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通知债务人停止清偿债务,债务人正常生产经营所必须偿付的和职工生活所必需的费用,在清算组成立之前应当经法院审查批准。

8、债务人收到法院关于停止清偿债务的通知后,仍然对部分债权人清偿债务或有破产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所列行为的,法院裁定该行为无效,追回破产企业财产。

9、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立即向企业全体职工公告,要求保护好企业财产,不得非法处理企业的账册、文书、资料和印章,不得隐匿、私分、无偿转让、非正常压价出售企业的财产。

10、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会告知其法定代表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前,不得擅离职守或以其他方式逃避,并负责或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好企业印章、账册、文书、资料及企业财产。

11、企业法定代表人在破产程序终结以前,擅离职守或以其他方式逃避的,或拒绝向清算组办理交接手续的,或有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法院有权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

12、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立即通知债务人所有的开户银行,停止办理债务人清偿债务的结算业务,如需支付维持债务人正常生产经营和职工生活所必需的费用,需经法院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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