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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的提出
由于公共产品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两个特征,经济学界普遍认为由私人市场来提供公共产品是无法实现有效的均衡供给。非竞争性的特点决定了对公共产品的收费是无效的。而非排他性的特点会导致难以对公共产品的消费收费,这就使得部分人甚至所有人都想“搭便车”,妨碍了公共产品的有效供给。因此,经济学界普遍认为公共产品应由政府免费提供。首先,政府提供公共产品可以提供准确有效的数量,满足效率要求。其次,政府可以通过税收等强制手段来为公共产品融资,也使公众可以免费享受公共产品。
但是,如果只依靠政府提供公共产品,必定会导致公共产品的供给失衡。政府在提供公共产品时面临着以下的问题:
(一)资金短缺。政府提供公共产品的主要资金来源是国家财政支出。政府要加大公共产品的投资力度,必定会采取积极的财政政策,但是积极的财政政策在长期看来对国家的经济不利。因此,在资金问题上,政府面临着方式单一的问题,我们要寻找更多更合适有效且稳定的资金渠道。
(二)搭便车等阻碍公共产品的有效供给的行为。搭便车等行为不利于政府对公共产品的有效供给,每个人都免费使用公共产品,会导致公共产品受损厉害,而公共产品供给后又缺乏很好的监督管理机构,因此,损坏的公共产品又得不到很好的维修,损害了其他公民的利益。
(三)地区分配不均。现在的公共产品的供给存在着一个城市多于农村的现象,而且农村的很多公共产品都是所谓的面子工程,比如说有的村免费给农民的房屋装上瓷砖等,但是从长远看这些措施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农村落后的局面。
(四)豆腐渣工程的泛滥。由于政府垄断了公共产品的资金供给,没有了压力没有了竞争,造成了资金的低效率运转,损害了人民的利益。
二、解决办法
市场化理论通俗意义上讲,即市场经济理论。市场经济是一种经济体系,在这种体系下产品和服务的生产及销售完全由自由市场的自由价格机制所引导,而不是像计划经济一般由国家所引导。是一个完全竞争的市场。我国现在的经济体制是以市场经济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因此,对公共产品的供给引入市场化的机制是必要的。
公共产品的市场化理论是指市场经济作为优化资源配置的一种机制,对公共产品的供需有着巨大的影响作用,而各国的经济学家们对公共产品的市场化发展也进行了多方面的研究和探讨,这为公共产品的市场化奠定了理论基础。
根据公共产品理论,政府财政支出的范围主要是纯公共产品和一部分混合产品。而纯公共产品在任何经济时期都是政府财政支出必须保证的首要目标。准公共产品正是由于其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的不足或不充分等,给市场化提供了可能。因此政府在公共产品市场化模式的选择中就必须要发挥引导、鼓励、监督等作用,通过制定法律、法规等以及机制协商来发展、完善公共产品的供给,进而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对公共产品的需求。
针对前文所提到的政府单方面提供公共产品所产生的一些问题,在公共产品中引入市场机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上述问题。
(一)引入市场机制,可以解决政府提供公共产品的资金短缺问题。当由政府一方所要支出的费用分摊到各个私人企业的时候,也就可以形成资本的良好运作,同时也提高资金的运作效率。
(二)引入市场机制,可以形成一个良好的竞争市场。当政府不再担任一个垄断角色的时候,可以增强竞争意识,有利于整个社会效率的提高。比如说招标投资,选出来的企业必定是成本低但收益高的,这就需要一个企业具备竞争意识,不断提高自身的竞争能力,也就形成了一个良好的竞争市场。
当前,对准公共产品而言,适当引入民间资本和私营主体,利用市场机制,扩大供应总量,不失为一种好的选择。在此举例说明几个观点:
1 合同外包。合同外包是指政府与私人企业以签订合同的方式来实现公共产品的供给。其中,政府负责监督管理,私人企业为公众提供服务,并且收取一定的费用。在合同中需要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便能更好地实现公共产品的有效供给。比如地铁,属于混合产品,是由政府出面招标,多个私人企业竞标,再由政府与其中符合要求的私人企业签订合同,双方明确各自的权利与义务,最终建成了地铁,为公众提供了服务。合同外包作为公共产品市场化的手段之一,是将公共产品供给的义务转移给了私人企业,减轻政府财政支出上的负担。
2 政府补贴。政府补贴是指政府对公共产品的供给实行补贴,使公共产品能得到有效供给。政府补贴的方式在美国的应用比较广泛。美国政府补贴的范围包括对生产厂商的补贴,对老年人以及穷人的医疗的补贴等。这使得在美国公共产品得到了充分的供给,公共产品使更多的市民获得其利益。
关键词:农村公共产品 财政分权 政府职责
一、引言
能否解决好“三农”问题,是社会主义制度成熟的一个显著标志。其中,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对于农村经济及社会的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因为完善的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体系可以加速农村经济发展的步伐,推动社会的进步,助推城乡的和谐发展。当前我国社会出现的居民收入差距已经成为社会上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在居民收入差距中表现的最明显的即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导致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的原因很多,但其中最关键的是城乡基本公共产品供给水平的差异。尽管总理一再强调要努力缩小城乡差距,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但实际上城乡居民在医疗卫生、基础设施、社会保障、环境保护等公共产品的供给上仍然存在着巨大的差距。在城乡收入差距拉大、城乡基本公共产品供给水平参差不齐逐步侵蚀我国社会和谐稳定的情况下,提高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与价值。
财政分权是一个经济学与政治学相结合的问题。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的各项事业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这虽然源于我国政府倡导改革开放的观念打破了传统思维的界限,但在很多外国学者看来,中央政府成功地帮助了地方政府完成了向“增长型政府”转变(Weingast,1995;Mckinnon,1997;Qian and Roland,1998;Jin,Qian,and Weingast,2005)。与我国改革开放30多年经济高速增长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地方政府在地方公共服务与公共产品供给上严重不足与过度的市场化带来的严重不公,特别是在广大农村地区一些农民紧急需要的公共产品供给严重不足,将会在社会上产生一系列的问题。
如何更好的满足广大农民对公共产品的需要,目前各个国家所普遍采用的一种做法即财政分权。国外学者无论从理论上还是从实践上都做出了大量的阐述。Hayek从“信息优势”的角度认为地方政府更能有效的了解当地居民的需求,因此能更有效的提供公共产品与公共服务。斯蒂格利茨从“地区间竞争”的角度认为地方政府更接近于本辖区的公众,不同地区的居民也有权选择自己的公共产品的服务种类与数量,因此地方政府在为当地居民提供公共产品与公共服务上更有效。蒂波特在1956年构筑了一个地方政府模型,他认为,人口的流动会引导政府提供公共产品与公共服务的行为。公民选择居住地的行为是表达公共产品偏好“用脚投票”的行为,不同政府之间的竞争,使地方政府在供给公共产品上更有效。有关财分权能够促进公共产品供给的证据来自玻利维亚(Faguet,2004)。玻利维亚一直是拉美地区高度集权的国家之一,在1994年分权之后,公共投资由原来的73%上升到79%,而且所有项目没有重复,这表明分权强化了政府对居民公共产品需求的反应,改善人力资本与社会公共服务的投资。在国内,如何提高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是很多学者关心的一个热点问题,但是我国学者在探讨财政分权问题时,更多的是依赖于西方的财政分权理论,而脱离的现实的土壤,缺乏对我国特殊国情的考量,这为本文的写作留有空间。
二、理论依据
第一代财政分权理论主要起源于主流的公共产品理论和古典财政理论,是从经济学的视角,建立在新古典经济学的规范理论分析框架下,考虑政府职能如何在不同层级之间进行合理的分配问题。所谓公共产品是指“将该商品的效用扩展于他人的成本为零;无法排除他人参与共享。”[1]公共产品不同于私人产品,它具有“非竞争性”(non-rivalness)与“非排他性”(non-exclutability)。在经济学上,纯粹的私人产品可用公式表示为
,即商品总量 相当于每个消费者i所消费或获得的该商品( )的总和,这意味着私人产品在消费者之间具有分割性。公共产品则不同,纯粹的公共产品可表示为 = ,对任何一个消费者i而言,因消费而可以支配的公共产品 数量就是公共产品的总量 ,即任何一个人消费公共产品都不会导致别人对该公共产品的减少,因此公共产品在消费者中是不可分割的。[2]供给公共产品是政府的职能之所在,为更好的使公民受益,需要按照受益范围的不同分别由不同层级的政府进行供给。如中央政府应供应国防、外交、行政等全国性的公共产品,地方性政府应供应地方性的学校与医院、地方性的公路等公共产品,如下图所示:
图1:地方公共产品集中提供和分级提供的效率
在图1中,A与B分别表示两组不同的对公共产品需求的曲线,纵轴P表示该公共产品的供给价格。如果由A、B曲线来确定两组不同人口各自的公共产品需求量,那么分别为 与 。但是由于中间投票者定理的原则,通常公共产品的供给量是 ,这样对A的供给量 而言则会造成过剩,而对B的供给量 而言又会出现不足。因此,应该按照各地方政府自身对公共产品的需求来确定公共产品的供给,这样才不会造成效率的损失。[3]
由于农村公共产品受益范围具有很强的地域性,只是针对本地区的人才会产生受益,对其他地区的人具有排他性。因此,由当地政府进行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是最适宜的,也是效率最高的。同时,农民由于自身上的弱势也必然会依赖于地方政府公共产品的供给。正是由于以上特性,所以适度的财政分权是保证地方政府提供公共产品的重要条件。尽管各个国家在保障地方政府财政能力的方式不尽相同,但是用财政分权的方式保障农村共公共产品的供给是一个共同的方向。
关键词: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农村基层设施
中图分类号:F320.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9-0-01
中国是一个农业大国,但是,随着中国近几年来经济的飞速发展,农业发展显然没有跟上经济发展的步伐,发展缓慢,农民的实际收入水平不高。我国农村的社会问题日益凸显,农村发展存在较为严重的不公平现象,农村问题已经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焦点。我国西部地区发展欠发达,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结构不合理,供给水平较低,如何调整贵州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结构成为当前贵州农村经济发展的主要工作,因为它对于贵州农村经济的发展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
一、农村公共产品概述
公共产品顾名思义是针对于私人产品而言的,农村公共产品是公共产品的重要部分,非排他性和非竞争力是它的基本特征,根据这个特征可以将农村公共产品分为准公共产品和纯公共产品。农村公共产品是指其具有绝对的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例如农村基层政府行政服务,农村义务教育,环境保护等公共产品,它应该是由政府免费提供,农民可以免费消费的,但是,目前贵州农村公共产品匮乏,并且大部分都是有乡镇机关或者农民筹资兴办的。农村准公共产品是指在纯公共产品和私人产品之间的,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具有一定的不完全性,例如,农村公共卫生,义务教育,社会保证,农田防护林,病虫害防治等农村公共产品。
二、贵州农村公共产品结构现状
(一)农村基础设施供给水平有限。农业生产很大程度上受到农村基础设施状况的影响,农村水利建设是农业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关数据统计显示,在2010年到2012年间我国西南地区的水利建设总体呈上升趋势,农村水电站数量有较大的增加,贵州省的增幅显然高于以及重庆云南地区,但是与四川省相比,贵州省的水电站数量还有一定的距离。2010年到2012年间,云贵川地区频繁出现旱情,因此,加大贵州省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有利于农村公共产品结构现状的调整,加大水利设施建设可以解决人民生活和家畜饮水问题,保证农田灌溉,有效促进农业发展。
(二)农村交通设施供给欠缺。在贵州省农村交通设施方面,不管从数量还是质量上,贵州省都处于落后的水平。将农村道路根据不同的道路路面用料,农村交通路面可以分为由水泥、柏油浇灌而成的优质路面,以及由沙石以及砖石铺设而成的较差路面。与、云南等地区比较,贵州的交通设施占有一定的优势,但是与四川重庆这样的城市比较,农村交通设施的差距就凸显出来了。
(三)贵州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有待提高。贵州省农村贫困人口比例较大,城市与农村有着较大的收入差距,无论是从生活保障户数还是最低生活保证人数均高于重庆、四川等地。有力地表明贵州农村贫困人口基数较大,生活最低保证问题急需解决。但是仅仅依靠贵州省民政部门的社会保证支出是远远不能满足贵州省贫困农民的需求的。贵州省相对来说是我国一个欠发达的省份,农村贫困覆盖率广,贫困程度较为严重,所以较大面积的在贵州省市县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对于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结构平衡有着重要意义。
三、贵州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结构调整对策
(一)加强财政支持力度,优化供给结构。因为农村公共产品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特征,那么政府必然成为农村公共产品的主要投资主体。加强财政支持力度,采取各类有效措施加大对农村公共产品的投入,保证贵州省财政支持农村的增长幅度要高于财政支出的增长幅度,同时采用法律明确这一举措。在加强财政对农村公共产品的投入之后,还要注意调整本省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结构,避免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出现不合理的状况,保证农民急需的公共产品供给到位。第一,在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上投入更多的人财物力,例如农村电网、道路等设施的投入,鼓励现代农民修筑水利、道路。第二,农村教育的投入务必要得到充分的重视,将免费义务教育尽快推行到每一位农民身上,逐渐建立完备与农村就业相关的培训机制,保证农村基础工作的有序进行。第三,对农村医疗以及社会保障的投入力度,加快有序的推进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顺利展开,在贵州省务必要加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建立。建立健全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对农业科学技术的投入要加大,保证农民可以更加了解应用农业科学。
(二)完善的财政管理体制是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结构的有力保证。在省级政府投入与下及政府投入的农村公共产品供给要保证权责明确。在全省范围内覆盖的农村公共产品应该由省级政府部门投入,针对某一区域的农村公共产品应该由该区域政府投入建设。例如,贵州省范围内的环境保护工程,大型的农业基础设施的建设,社会福利建设等农村公共产品应该由省级政府承担,市县级政府负责日常的管理工作,承担农村公共产品的具体运作事物。对于农村医疗,教育社会保证等项目应由省级与市县级政府共同承担。诸如此类上下级职责明确划分应该利用法律条文进行规范,避免上下级政府之间相互推脱责任,增加财政负担。
(三)完善贵州农村公共产品需求表达体制。农民的需求决定公共产品的供给是调整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结构最主要的目的之一。因此,完善贵州农村公共产品需求表达体制迫在眉睫,以村或者集体为单位,建立农村公共产品需求表达体制,不仅是全面实施农村基层民主制度的具体体现,还能充分实行民主自治。农村农产品需求表达体制主要是由全体村民或者农民对于所属范围内的公共产品进行投票,充分尊重和了解农村对农村公共产品的具体需求,彻底颠覆传统的以政府为主的农村公共产品需求的垄断决策的形势,将农民群众的需求落到实处。
四、结语
贵州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结构尽管目前还存在一定的问题,但是相信通过供给结构的优化,财政管理体制的完善以及需求表达机制的建立,贵州省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必然会迎来大好的形势,保证贵州省农业经济较快较好的发展。
参考文献:
[1]于印辉.我国农村公共产品供给问题研究[D].东北财经大学,2010(1).
[2]韩建.我国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现状及对策研究[J].财经政法咨询,2012(1).
[3]郑武权.提高贵州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水平的对策思考[J].魅力论坛,2011(3).
内容摘要:农村公共产品可分为不流动的和可流动的公共产品两大类,分别研究它们的供给机制:不流动的农村公共产品只能通过文化与制度的构建促使集体行动增加公共产品供给;流动的农村公共产品可以通过公共资源随同居民一起流动或通过效率原则配置公共资源。
关键词:农村公共产品 集体行动 供给机制
基于集体行动理论分析不流动公共产品供给机制
(一)文化对农村集体行动的影响
文化的内涵包括社会资本、文化认同度、产权界限、从众规模等,不同的文化内涵形成了不同的集体行动方式,它们的关系主要表现在:一是社会资本指成员之间的信任度,社会资本越大表明成员的信任度越高,集体行动越容易。二是文化认同度有两种,较高的集体主义的认同度使集体行动以政府供给方式为主;个人主义很强的差异化认同度使集体行动变得困难,一般由民间组织供给公共产品。文化认同度越低,差异性越强,对公共产品需求的异质性越强,集体行动的可能越小。三是文化中的产权界限分明,政府寻租难有空间,则集体行动的交易成本降低;否则,模糊不清的公共产品供给制度为个人最大化的攫取集体利益提供了机会。公共产品供给目标往往承载着个人私利目标,以导致寻租行为,加大集体行动的成本。四是从众规模的大小决定了公共产品供给行动推进的难易程度,经验研究表明,采取集体行动的规模通常很小。如“采取行动”的小集团的平均成员数是6.5个,而不采取行动的小集团是14个(曼瑟尔•奥尔森,1995)。
经过漫长的发展,我国农民形成了鲜明的文化特点:一是农村社会资本薄弱,学者曹锦清说“中国村落的农民,历来善分不善合”。二是农民居中分散,文化认同度低。我国农民往往以“己”为中心处理各种社会关系,人们坚守始于家而终于家的生存信念(金耀基,1993)。农村中宗族文化、乡庙文化、村风村俗的差异,加深了集体行动的困局。三是文化中的利益界定很模糊,村民往往公私不分,对公共产品缺乏产权保护意识。道路、桥梁、水渠、水库年久失修,树林、鱼塘等被滥伐滥用。四是农民居住相对分散,但行政村中人口数量较大,集体行动的交易成本非常高。但是,在农村人们非常讲究面子,往往认同权威,讲究等级差序,这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文化差异,加强村民之间的凝聚力,有利于集体行动的推动。
在文化特征的影响下,农村集体行动的推动者往往是乡镇政府或村里的权威;集体行动属于短视、局部、生存性的取向,主要由初始的宗亲,或比邻为纽带,或村中能人推动;农民在面子偏好制约下隐藏真实偏好;集体行动中一哄而起、一哄而散的情况时常发生,小农特色制约了民主机制作用。
(二)不流动的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困境分析
农村不流动的公共产品有农田水利设施、农村道路桥梁、农产品市场行情等,农民常有搭便车的念头,造成公共产品的供给困境,追其原因:一是搭便车行为。农民对公共产品没有共济意识,存在侥幸心理和靠天吃饭的倾向。搭便车行为一旦出现,具有很强的示范作用,没有任何制度安排对其进行约束,它将成为一种“正激励”,全面地破坏农村集体行动。另外,农民面对集体行动往往一盘散沙、议而不决、缺乏团队合作精神。二是公共资金瓶颈。农村税费改革表现在两方面:首先是国家进行农村税费改革,恢复了农村不流动公共产品作为准公共产品的性质;其次取消“两工”制度,不再用“以工代赈”的方式提供这类公共产品,以往供给提供模式丧失了部分政策支持,不流动公共产品建设所需资金和劳力纳入“一事一议”范围统一安排,面对艰难的筹资机制,资金短缺成为公共产品供给的主要障碍。三是技术上很难排他性与靠天吃饭的依赖性的博弈。大部分公共资源型的准公共产品很难采取排他技术,主要是因为公共资源型产品高昂的排他性成本,另外,常见替代品的可获得性也阻止了不流动公共产品的供给。四是制度缺失。美国学者埃莉诺•奥斯特罗姆(2000)认为农村基础设施缺乏可持续性是因为没有任何的制度安排约束搭便车行为,制度提供了一种不良的激励,导致公共产品供给缺失、使用过度、无人维护。
(三)不流动的农村公共产品集体行动的措施
不流动的农村公共产品运作问题归因于集体行动的困境,而集体行动困境难以克服多阶次的“搭便车”问题。其最终的解决路径是依赖制度与文化的构建与培养。首先解决搭便车问题最重要的是解决制度供给、信任、承诺、相互监督问题。制度供给的难题在于它本身就是一个搭便车问题,实际上是纯公共产品供给问题,中央政府承担完全责任;对于利益涉及居中的公共产品供给困境问题,实际上是准公共产品供给问题,中央与地方政府承担相应责任;对于利益积聚、边界清楚的公共产品供给问题,这就要求中央与地方政府及受益的个人分别承担相应责任。
克服搭便车问题大致有两种解决路径:一是依靠外在强制;二是依靠内在强制。外在强制要求在集体之外有一个零执行成本的外在权威,而内在强制则认为强制的权威是内生的,合法内在的强制需要集体成员的认同,这依赖于集体的强大社会资本。内在强制要求每个成员遵守承诺,自愿地支付集体行动的个人成本、承担推动集体行动中个人应尽义务。 在我国农村实施公共产品集体内在供给模式,目前尚缺乏社会资本的支持。若集体中的成员多次违反承诺,且其他成员效仿学习,整个集体中内在强制将陷入岌岌可危的边缘,整体“承诺连续失败”将层出不穷,公共产品的供给将面临极大缺失的局面。长期来看,培养公共产品的内在强制性,就是要积累强劲的社会资本,培育农民的合作与团队精神。目前“公司加农户”的农产品提供模式,让农民深感合作模式带来的利益,农村正在推行的村民自治的政治实践,对内在强制力的培养起重要作用。
社会资本的深入积累有三个条件:一是建立集体成员共同遵守规则制度;二是规则制度切实可行,集体成员能尽可能低成本地履行遵守规则的承诺;三是监督机制的存在,能有效制止搭便车行为及其示范效应,保证遵守规则的监督制度。一种高效而低成本的相互监督制度,首先,建立奖罚鲜明的激励机制,这既能增加对克尽职守者的激励,又能将者置于风险中;其次,监督属于内部权威的强制监督,自觉履行承诺,避免了资源过多地消耗;第三,监督给实施者影响尽可能中性或正向,既给监督者产生一定私利,使监督的履行带有利益诱导,但又不能太多,以免实施者扭曲或过度监督,使成员的遵守行为难以完成。另外,监督成本应尽可能最低。
流动的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机制
按照蒂布特模型中公共产品的供给模型,假定可通过人的流动选择需要的公共产品,或公共产品的流动选择需要的人,该模型对现实中农村公共产品供给问题提供了一种思路。许多农民进城工作,享受到了城市丰富的公共产品。当然模型中人的自由流动有一定局限性,一是居民的流动不仅受户口限制,且许多地区还设置其他进入门槛。二是居民的完全信息性是不现实的,获取信息要支付成本。三是就业机会有限性,因为大多数人都靠就业来维持生活。
当前我国二元经济结构依然突出,农民流动似乎相对自由,能实现城市与农村的双向流动。但若假定:一是只要孩子的上学问题能解决,户口不再是限制流动的主要制度壁垒;二是人的流动是不可逆的,人们喜欢流入经济发达、公共产品丰富的地区;三是农村大量的劳动力剩余,只有转移到城市才能找到工作。那么可流动的公共产品供给模式就应是物随人走。
(一)公共产品随人流动的供给机制
一个理性人在考虑迁移时,工作可能是其首先要考虑的因素,因为工作不仅可以提供迁移预期收益,也要支付迁移成本。居民面临一个最低水平的迁移门槛B,这里B=B1+B2,其中B1为实际迁移成本,B2为预期迁移成本。实际中,B1表现为搬迁费、户口费等实际成本,B2更倾向于心理上的预期成本,如B2受预期能找到工作的概率影响,也受对迁移到陌生环境带来的不适等因素影响,对城镇居民来说B2相对较大,但对于农村人口大量剩余,农民进城找工作这一事实,农民顺势流入城市工作,因此 B代表的迁移成本相对很低。
农民进城应享用的公共产品依然流入农村,只能造成无端的浪费,且要付出较高的成本C0,因为农村公共产品的规模优势很难发挥,其总利润为0-C0=-C0,因为C0很大,资源浪费与损失很大。
为解决公共资源的闲置浪费,设计出流动性公共产品跟流动性的人口一起迁移,且他们是由差的地域向好的地域迁移,属于顺势而行。公共资源能随着相应的人一起流动,做到对号入座,它的迁移成本为C1,外加农村居民面临一个最低水平的迁移门槛B,则总成本为C1+B。流动公共产品如教育资源给农民带来的收益,可表现为人力资本提高,农民精神愉悦,劳动技能提高等,用R表示,人力资本性的收益应该很大。经推算,最后纯利润为R-(C1+B),因为R比(C1+B)要大的多,纯利润为远大于零的正值。总之,让流动公共产品与人口一起流动合乎效率,也符合实际需求,更富有人性,能一定程度上满足流动人口在城市对教育等公共产品的需求。
(二)公共产品优化配置机制
对于在农村留守的农民,可流动的公共产品供给机制和优化配置问题如何解决?本文举例说明:假设有甲、乙两地,某种可流动公共产品的数量分别为P1和P2,质量分别为Q1和Q2,其中Q2>Q1,表示乙地公共产品的质量高于甲地。可流动性的好处指通过P1和P2的流动,将使二者的质量分别达到Q1`和Q2`。这时,Q1`>Q1;
Q2`≥Q2,这符合帕累托改进原则,即在不使一方变坏的情况下,另一方处境变好。在流动过程中,短期内乙地居民享受的公共产品可能要减少,但从长期来说,甲、乙两地的居民都将从流动中获益。
例如,在我国教师资源的配置很不合理,主要表现为城乡教师资源的配置不均衡。城市教师资源在数量和质量上均存在优势,如果经过城乡教育资源的流动配置,城市教师到农村支教,即使短期内使城市教学质量小幅下降,但若从稍长时间来看,则有利于城市教学质量的提高。因为教师在农村的体验可能会激发其回到城市后的工作动力,或增加其对农村的了解,这些将给学生带来新感受或新知识,能弥补短期内造成的小损失。通常,流动性公共资源若从差的地区流入到条件好的地区,它的流动成本很小,但如果强制要求流动公共资源从条件好的城市进入农村是逆方向的行为,必然要付出较高的成本C0 ,虽然流动成本很高,但这些公共资源流进农村,给农村留守群体带来巨大收益,克服流动成本C0的资源消耗也是值得的。鼓励优质的财政资源流动,使城市中富裕的公共资源流入到最需要的农村,提高了使用效率,也是一种较好的公共产品供给模式。
结论
总之,本文探讨了农村公共产品实现的路径,对不能流动的公共产品通过建立民主制度,以市场的竞争选择,来体现消费者对公共产品的需求,将地方公共产品的决策尽可能地下放到基层单位,发挥地方供给的积极性,更多、更方便地了解消费者偏好,提高公共产品的提供效率。培养农民的产权文化意识,尽可能清晰界定公共资源,建立社会资本,实施监督机制促进集体行动的实施。对可流动的农村公共产品按农民的流动性需求,通过产品追随人的流动实现供给,或按资源配置的效率自由转移公共资源,提高其使用效率,实现帕累托改进。
参考文献:
1.曼瑟尔•奥尔森.集体行动的逻辑.上海三联书店,1995
2.曹锦清.黄河边的中国―一个学者对乡村社会的观察与思考.上海文艺出版社,2000
3.埃莉诺•奥斯特罗姆,拉里•施罗德,苏珊•温.制度激励与可持续发展.上海三联书店,2000
4.叶文辉.中国公共产品供给研究.四川大学,2003
关键词:农业生产设施;农业科学技术;满意率
中图分类号:F3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432(2012)-06-0022-2
0 引言
农业、农村、农民的发展问题一直是我国政府和学术界的关注重点,从2004年起到2012年,中央连续9年了有关“三农”问题的1号文件,足见其重要地位。农业发展不仅是提高农民收入水平、促进农村发展的重要动力,更对保障我国粮食安全、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具有重大意义。农业发展,必须要有相关生产性公共产品作为基础和支撑,因此,生产性农村公共产品的发展便成为制约农业生产的最直接,也是最重要的因素之一。
生产型农村公共产品是基于功能角度对农村公共产品进行划分而得出的概念,它与生活型农村公共产品、享受型农村公共产品和发展型农村公共产品共同构成了农村公共产品的完整概念。生产型农村公共产品的构成包括两个:农业生产设施和农业科学技术,二者分别从硬件和软件方面保障了农业生产的正常运作。
1 文献述评
目前,生产型农村公共产品的概念仍停留于农村公共产品的分类研究中,在实证方面,则散见于各项相关农村公共产品的研究中:农业生产设施主要体现于农田水利建设的研究中,例如,乔娜(2011)从我国2000—2009洪涝灾情统计出发,着重分析了我国农田水利建设的意义和现实困境[1];戴旭宏(2011)则从历史、财政、管理、政策四个角度,分析了目前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的主要挑战[2]。在农业科学技术的研究领域,韩长赋(2012)基于国家政策导向,指出了农业科学技术推广发展完善的改革方向[3];黄乙书(2010)将我国农业科技发展的现状与发达国家相比,指出我国农业科学技术的发展现实[4],然而,无论是农田水利建设还是农业科技推广的研究,研究者们都往往局限于宏观分析,缺乏对生产型农村公共产品细致地划分和针对性研究,在农村公共产品研究中,农田水利建设和农业科学技术更只是在分析整体供给现状时一笔带过。农业生产设施和农业科学技术仍属于一个较大的分类范畴,倘若不进一步加以区分,仅从宏观层面进行分析研究,其结果未免缺乏针对性。基于此,笔者对农业生产设施和农业科学技术做了进一步细分,在对生产型农村公共产品三级划分的基础之上,展开实证研究。
由于村民是生产型农村公共产品最直接的消费者,他们对其供给效果的评价无疑具有极大的参考价值,因此,作者从“顾客满意”理论出发,进行调查研究。“顾客满意”理论最早诞生于企业经营活动中,其基本内容是:企业的整个经营活动要以客户满意度为指针,要从客户的角度、用客户的观点而不是企业自身的利益和观点来分析考虑客户的需求,尽可能全面尊重和维护客户的利益。[5]在新公共管理运动中,行政学者将该理论引入到政府管理领域中来,使西方国家的政府管理方法得以发展和创新。由于顾客满意程度直接来自广大用户,因此可以准确、深入地反映某类产品的实际状况并感知其改进方向,通过村民的满意程度,可以发现供给的实际有效与否,并为决策者提供参考。
2 对生产型农村公共产品满意率的实证分析
2.1 调查背景
在设计问卷时,笔者在农业生产设施下划分了农田基础干道、排水灌溉设施、小型水库建设、渠道、农田改造五项,在农业科学技术下划分了病虫害防治、农业技术服务、农业机械推广、良种推广四项。在此分类的基础上,笔者以江苏省7个地级市33个行政村(其中苏南9个村,苏中12个村,苏北12个村,相关市的每个县抽取一个行政村,抽取标准为该村农民家庭人均收入在该县处于平均水平)的1270个村民作为调查对象,进行随机抽样。本问卷采用五分制量表,被访谈者就自己对相关农村公共产品的感受程度打分,从1分到5分分别表示很不满意、不满意、一般、满意、很满意。
调查共回收有效问卷1155份,问卷有效率为90.94%。其中,男女比例约为1:1。由于本次研究关注的是村民满意程度,因此在处理数据时将“满意”和“很满意”合并为“满意”,其余合并为“不满意”,采用五分制量表目的在于使村民能够更好地表达自己的意愿。
2.2 农业生产设施供给满意率
关键词:吉安市 农村体育 公共产品 有效供给
农村体育事业的发展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2012年《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的通知》文件明确指出要加强城乡基本公共服务规划一体化;加大农村基本公共服务支持力度。因此,农村体育面临重大的发展机遇。但是由于传统的城乡二元结构背景和农村体育公共产品长期供给不足等,影响了当前农村体育事业的发展。通过对吉安几个区、县相关主管部门与乡镇政府、村庄的走访调研,对吉安农村体育公共产品供给存在的问题和产生的原因进行了考察与分析,为在“十三五”期间发展吉安农村体育提供了有益的思路和选择。
1.吉安市农村体育公共产品供给成效
1.1体育场地设施日益完善
为落实《全民健身条例》,完成《吉安市全民健身“十二五”规划》目标任务,吉安市在行政村农民体育健身工程中每年A类每个投入3万元;B类每个投入1万元,全市A类建设数量为227个,B类建设数量为226个。
1.2资金来源渠道日益多样化
吉安市坚持以地方投入为主,国家和省级体彩公益金扶持为辅,社会筹资为补充的资金投入原则,资金的来源渠道不再是由政府供给那么单一,财政不足的困境得到一定的缓解。体彩公益金、社会捐赠等已成为吉安市农村体育公共产品供给资金来源的重要渠道。
1.3体育健身意识日益提高
近几年,随着国家出台一系列惠农政策,吉安农民的经济收入在逐渐增加,再加上《吉安市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11-2015年)》工作要求,农民开始关注与自身利益息息相关的健康问题,意识到身体锻炼能发展和改善人的身体素质与体能:同时意识到体育娱乐文化生活能满足农民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
2.吉安市农村体育公共产品供给存在的问题
2.1农村体育公共产品供给总量不足
2.1.1公共体育场地设施
农村体育场地设施是农村体育发展的物质基础。而吉安市近乎一大半乡镇处于山区,购置体育设施受经济发展水平所限,农村体育场地极为匮乏。在实地调查中显示。只有10.5%的乡村有一块不规则的篮球场或乒乓球桌,乡村开展体育活动主要使用的场地设施只有乡镇和附近学校。
2.1.2农村体育协会及社团组织
随着体育健身意识的日益提高,农村体育协会及社团组织成为当前农村体育比较活跃的社会组织形式,农民期望有体育协会及社团组织开展体育活动。实地调查发现,仅有9.64%的乡村建立农民体育协会及社团组织,其中绝大部分是经济条件较好(在城镇边)乡村,而且都是非正式结构体育社团的组织,少部分乡村有其名而无其实,绝大部分缺乏组织。
2.1.3乡镇政府组织开展农村体育活动
体育活动的组织开展是体育工作的具体反映。调查显示,仅有2%的乡镇定期组织开展体育活动35.6%的乡镇偶尔开展。62.4%的乡镇从来没有组织开展,这表明吉安市乡镇政府体育组织工作相当薄弱,即使开展了,也存在偶然性和不规律性。
2.1.4农村体育健康指导和宣传
通过考察走访了解,吉安市乡镇政府对体育相关知识宣传较少,乡镇内部相关职能部门普遍存在不重视农村体育工作的现象,这就导致大部分农民对体育知识不够了解,参与体育锻炼缺乏主动性。
2.1.5农村体育经费的投入
现阶段吉安市相关部门对农村体育经费投入是以坚持以地方政府拨款为主,国家和省级体彩公益金扶持为辅、社会筹资为补充的资金投入原则。因此,各县、区农村体育经费的投入在很大程度上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关,而农民受当地经济发展的制约,生活水平不高,政府部门难以投入更多的经费用于发展农村体育,社会投资更是少之又少。调查显示,各县、区即使有微薄的经费投入,大多用于场馆建设,用于组织开展农村体育活动和农民直接受益的就更少。
2.2农村体育公共产品供给结构失衡
农村体育公共产品供给是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从调查中发现,县区各级领导出于“政绩”和“利益”,在农村体育公共产品供给中往往热衷于一些显政绩的公共体育项目,如场馆建设等形象工程,而不愿提供见效慢的如健康知识的宣传与推广等公共体育产品。由此造成供给结构失衡,没有按农民需求供给,农民急需的产品严重供给不足。
2.3农村体育公共产品供给缺乏管理监督
通过走访了解,在农村体育公共产品供给决策和管理过程中排斥受益的主体(农民),导致无法形成有效监管。以此,在“农民体育健身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寻租”和质量的“充水”,以及无人维修的现象,最终导致供给成本增加和效率低下,造成公共资源浪费。
2.4农村体育公共产品供给存在区域不均衡
近几年。吉安市为落实和完成行政村农民体育健身工程目标任务,农村体育公共产品供给虽然有所增加,但在现行由当地政府供给为主体的体制下,存在供给区域不均衡现象。由于不同乡村,它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不均衡,提供给农民的体育公共产品在质和量的方面存在着很大落差,尤其是那些地处偏远、交通不便导致经济落后的乡村体育公共产品的供给则外在遗忘的角落。
3.吉安市农村体育公共产品供给存在问题的原因
3.1受城乡二元供给格局的影响
在城乡二元供给格局主导下,城区实行的是以政府为主导的供给制度,无论从数量上还是质量上都优于乡村,乡村实行的基本是以农民为主的“自给自足”的供给制度。虽然现在有关部门正在实施“农民体育健身工程”,但有限的资金都流向了城区的供给中。乡村的基层政府在公共产品供给上体现出财权上移、事权下移、财权与事权不对称,从而削弱了在公共产品供给中的能力,这就导致了农村体育公共产品供给的严重不足。
3.2资金筹集机制导致供给不足和区域不均衡
首先,由于与农村税费改革相关联的一系列配套改革措施未能及时跟进。通过转移支付难以弥补乡财政因改革而造成运转困难的局面,严重影响供给。其次,在农村,目前公共产品资金筹集制度是主要是以制度外的筹集方式。由于吉安市各乡镇的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各不相同,它的供给能力就存在差异,尤其是那些落后的地区,其农民负担重,资金筹集能力就陷入了一种恶性循环,这就导致体育公共产品供给不足和存在区域不均衡。
3.3决策机制造成农村体育公共产品供给结构性不足
现阶段吉安市的农村体育公共产品的供给主要不是由农民的需求决定的,政府及相关部门代替农民决策的状况仍然没有发生改变,是一种“自上而下”的供给,这种供给决策机制把农民排斥在决策之外,忽视广大农民对体育公共产品的实际需求,供给与农民的需求脱节,导致体育公共产品供给不足和篮球场当成晒谷场等荒废现象并存,造成结构性的效率损失。
3.4政府在农村体育公共产品供给中的角色与责任的缺失
农村体育公共产品供给尽管存在多元化。但政府始终居主导地位。是最主要的供给主体之一,由于政府城乡“二元”供给体制;各级政府权责不清、职责界限及角色模糊、有效监管机制和决策机制的缺失:税费改革后的乡镇财政困境等现象,影响农村体育公共产品的供给。
3.5存在严重的相关制度的缺陷
吉安市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正逐步走向法制化,但农村体育公共产品的供给明显滞后于农村体育发展的要求,存在严重的制度缺陷,各政策法规之间不协调、约束力不足、管理漏洞多,甚至在某些领域出现空白,最终导致农村体育公共产品供给总量不足、结构失衡、质量低劣、区域不均衡等问题。
4.保障吉安市农村公共体育产品有效供给的政策与措施
4.1建立与体育公共产品供给机制相适应的公共财政体制
实行城乡财政统筹:合理划分事权,以事权定财权,明确界定各级政府供给体育公共产品的责任和范围:建立保障城乡公平的公共支出结构:完善转移支付制度,促进城乡体育发展;通过立法形式保证农村体育公共产品的供给。
4.2完善农村体育公共产品供给的决策机制
建立政府与农民共同决策的机制,实现以需求为主导的“自下而上”供给方式,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推进农村基层民主建设,建立农民对农村体育公共产品需求的有效表达机制: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增强农民群体力量和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提高农民文化素质,实现农民对体育公共产品的需求理性。
4.3建立和完善农村体育公共产品供给的监督机制
政府要以制度建设为中心,建立和完善农村体育公共产品供给决策和管理制度,实行公开透明,避免“寻租”和“充水”现象。特别要鼓励农民积极参与,建立责任追究制度,以提高决策和管理的有效性,对于在体育公共产品供给中出现违纪和违规行为要及时查处,确保农村体育公共产品的有效供给。
4.4建立农村体育公共产品供给多元化
多元化体制的实施将会为农村体育公共产品的供给带来选择和激励,形成以政府、社会、企业、农村经济组织、农村精英等联合提供的多元化供给模式。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建立和明晰自身的财政职能:充分调动乡镇企业、乡村精英等的积极性;培育农村第三组织的发展;制定一些鼓励的优惠政策等。
在构建和谐社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以及新农村建设的过程中,黑龙江省各级政府对农村公共产品的改善给予了前所未有的关注和支持,经过多年不懈的努力,黑龙江省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状况得到了较大的改善,但由于历史原因,目前黑龙江省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水平仍旧为低水平供给。
一、主要表现
(一)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方面
黑龙江省是农业大省,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滞后已经成为统筹城乡发展的难点所在。这是因为,黑龙江省农村地区地理条件复杂,乡镇政府财政经济实力较弱,虽然近年来中央与省级政府加大了对黑龙江省农村地区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力度,但是农村地区的基础设施仍远不能满足发展的需要。
(二)农村教育方面
黑龙江省大部分县(市)财政困难,上级增加的转移支付有的为增加和补发教师工资,有的贫困县甚至全年的财政收入尚不够为全县的教师开支用,而人员费逐年上升,公用费严重短缺。加之,农村义务教育“欠债太多”,各地区经济发展又极不平衡,很多县财政过于困难,所以“以县为主”的农村教育经费管理体制,无法保证农村义务教育条件的真正改善。
(三)农村卫生事业方面
黑龙江省农村实施税费改革后,村级预防保健经费没有列入县级财政预算,严重影响了村级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的开展。虽然每年全省安排2.4亿元,对12万农村五保户基本做到了应保尽保;按照“低标准起步、广覆盖铺开”的原则,全省实行了农村医疗救助制度,但目前乡镇卫生院的经营状况基本为好中差各占三分之一。虽然目前黑龙江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已经覆盖全省,但黑龙江农村医疗卫生事业仍旧存在着投入卫生事业经费不足、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滞后、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人员数量不足等问题。黑龙江省各级政府投入的卫生事业经费不足,资金运作效益不高,农村医疗卫生资金投入严重短缺,难以保证广大农民的卫生服务需求
(四)农村社会保障方面
在构建和谐社会和建设小康社会的过程中,随着农村低保工作的展开和逐步推进,农村社会保障显现出向城市社会保障体系对接的趋势。由于财力的限制,黑龙江省的许多农村地区和少数民族聚居区几乎没有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全省社会保障工作主要重点放在城镇,农村社会保障与城镇差距较大。目前黑龙江省农村社会保障工作仍是低水平的保障,农村社会保障覆盖面比较小。
(五)农村公共文化品方面
目前,黑龙江省乡镇和村一级基本无图书馆也无购书经费,农民喜爱的电影由于投入不足,能够让农民享受的大片、新片、好片电影几乎为零,农民喜闻乐见的戏剧演出也几乎为零,同样由于投入不足,能给农民提供公共文化产品为数太少。农村文化经营场所设施简陋,消费水平不高,决定了农村文化市场重在扶持和引导。与庞大的农村文化市场需求相比,从事文化工作的人员缺乏,特别是专业人才缺乏。原来有一定的影响力、取得一定的艺术成果的老同志现在大部分已退下来,而新毕业的大学文艺毕业生不愿到农村工作,农村文化建设后继乏人,严重制约农村公共供给。
二、主要现象
黑龙江省农村公共产品在供给过程中仍旧存在着总体不足、供给不均衡等现象,而且一些农民急需的公共产品供给偏少,一些对农民益处不大的公共产品却供给过剩,由于城乡二元体制和地域条件差异的制约,公共产品的供给还存在着较大不公平性,这些问题我们都不可忽视。
(一)总体供给不足
主要体现在财政用于农业的资金投入不足。虽然黑龙江省财政性支农支出的绝对量从2003年开始是逐年增加的,但2003年至2006年期间,财政支农支出占黑龙江省财政总支出的比例却呈现平稳趋势,基本稳定在3.4%左右,远远低于同期国家财政支农支出占财政支出比例。从2007年开始,黑龙江省财政支农支出统计口径有所变化,财政支农支出所列为农林水事务财政支出,所以与2006年相比有较大幅度的增长。2007年至2009年期间,黑龙江省财政支农支出总量上有大幅度增长,财政支农支出所占比例也稳步增长,可见政府加大了对农业投入,但与同期国家财政支农支出比例相比还有一定差距。
(二)结构失衡
现阶段黑龙江省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不仅总量不足,而且由于黑龙江省农村公共产品供给采取的是自上而下的决策程序,因此结构失衡,难以提供农民真正需要的农村公共产品。首先,农民急需的公共产品供给不足,涉及农村可持续发展的公共产品供给严重短缺。农村的教育、社会保障、医疗生、环境保护等方面对提高农民素质和农村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大的意义。然而,在这方面黑龙江省农村的目前状况显现出明显的不足。黑龙江省的农村医疗保障普遍缺乏,农民是最大的自费医疗群体。平常的小病,农民们还可以勉强应付,但假如得了大病,许多家庭都因无法承受高昂的医药费而选择放弃治疗或治疗到中途被迫中止。农村环境污染问题日趋严重。
(三)供给的不公平性
在黑龙江省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过程中,由于城乡二元体制和各地农村地理条件差异的制约,公共产品的供给存在着较大不公平性。
城乡公共产品的供给有失公平。在黑龙江省内关于公共产品的供给,农村村民与城市居民享受着不同的待遇。一方面,城市居民享受着优越的市政设施条件,发达的交通、整洁的环境、低廉的基础教育、先进的医疗设施以及较健全的社会保障,而农村居民却与此无缘,农村的基础设施建设、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等方面的供给均低于城市。另一方面,在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条件远远低于城市的不平等状况下,农民为享用这些公共产品,除缴纳政府规定的使用费外,往往还需付出更多的代价,而城市居民则不需从税后收入中支付除使用费以外的更多的费用。
(四)供给效率低下
公共产品供给的效率要求是消费者的边际支付意愿之和等于生产单位公共产品的边际成本,否则,即为公共产品过剩或不足。由于信息的不对称、预算的不完整性和行政体制改革的滞后等问题的困扰,对于农村公共资源的使用过程,往往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基层政府有一整套官僚机构来工作,一些部门片面强调部门工作的重要性,不切实际地要求各级政府层层对口设置机构,官僚机构也就越来越庞大,在县乡两级造成严重的机构重叠和人员超编,不仅占用了大量的财政资金,还必然出现人浮于事、互相推诿,办事效率低下。
(五)农村公共资源监督机制缺乏
首先,涉及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部门多、资金投入分散。在生产和提供农村公共产品的过程中,出于各自政绩和利益考虑,政府提供农村公共产品的中间环节较多,公共资金被层层“过滤”,公共产品被层层加价,往往导致农村公共资源和公共产品供给效率低下和增长无序。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短缺增加了对农村公共资源的筹集需求,进一步提高了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成本,农民分摊公共产品成本的负担加重。其次,我国农村公共产品主要由政府自上而下提供,农民自身受文化知识以及公共资源信息缺乏等因素的限制,农民的权利意识淡薄,难以参与民主监督,也缺乏民主监督的能力,这使农村公共需求与供给难以实现最佳耦合,在农村公共资源的筹集、使用和管理上的监督作用难以得到充分发挥。再次,乡、村财务管理混乱,资金使用的非透明化使得一些管理人员有机可乘。假公济私,资金被滥用、挪用甚至贪污的现象比较普遍,暗箱操作突出等等,造成极大的浪费。
要改善黑龙江省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现状,除了加大财政对农村公共产品的投入力度、增加农村公共产品的有效供给外,还需要建立适应社会、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统筹城乡的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多元化模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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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不足已成为制约新农村建设进一步发展的瓶颈,其中筹资机制的不完善是造成供给不足的关键所在。尽管这一问题在各级政府的努力下已有所改善,但仍存在一些突出矛盾亟待解决。
1、筹资主体责任不明,存在本末倒置的现象
目前的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主要采取“自上而下”的决策机制,但是作为政府筹资主体——中央、省级和基层政府三者间,在责任范围以及相关筹资比例上尚不明确。例如教育一项准公共产品的投入,中央和地方政府应有的义务划分与投入责任却显得界限模糊,责任倒置。中央和省级掌握着约60%的财力,却基本上只承担少部分农村义务教育的责任,县乡政府只掌握约20%的财力,却承担了绝大部分农村义务教育的责任。1991-2006年,中央财政教育事业费支出占主要项目支出的比重,从3.44%降到2.86%,下降了0.58个百分点,降幅为16.86%;同期,尽管地方财政教育事业费支出比重也出现下降,但降速仅为5.48%。应该说,地方财政在教育发展方面做出了更大贡献,承担了更多责任。同样的情况还发生在卫生、文化和各项农村事业发展方面。
2、预算外筹资加重,存在向农民转嫁成本的倾向
预算外财政收入已成为我国各级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1991~2007年期间,我国预算外资金的绝对值增加了2.83倍,支出增加了3.25倍,并且在大多数年份,预算外收入和支出的增长幅度都超过了国家财政收支的增长速度。税费改革后,地方尤其县乡财政收入的来源更为狭小,收支矛盾陡然加剧,于是预算外筹资被各级政府尤其是县乡政府作为弥补财政收入不足和满足公共产品建设需要的一个重要手段。调查显示,税改后有关农村公共产品的群众集资(主要形式为一事一议筹资)有了一定程度的增加。但是由于“一事一议”制在实际操作中的弊端,诸如“事”权难辨,信息不畅,监督不力等,实际使其在法律层面失效。同时,由于这种预算外的筹资方式缺少对资金收入和使用的制度约束,最终有可能演变为政府各部门向农民集资、摊派甚至乱收费的趋势,进而使农民成为公共产品成本的分摊者,变相加重了农民的负担。
3、政策惯性作用,农村筹资能力欠缺
由于“以农促工”政策的历史影响,一些政府筹资主体至今在观念上不能与时俱进,潜意识里认为农村落后于城市是“合理的”。改革开放以来,尽管这种思想不断受到涤荡,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也取得了很大成就,但农村区域间不平衡、农村落后于城市的格局并没有彻底改变。城乡之间的显著差距不仅表现在道路、公共基础设施上,更突出地反映在教育、社会保障、医疗卫生保障和疾病预防及控制体系的建设等方面。以医疗卫生为例,我国农村人口约占全国总人口的70%,但农村卫生费用仅占全国卫生费用的30%左右;同时,30%的城市人口占用了70%的医疗卫生资源。目前,只有少数几个经济发达的省份建立了农村医疗和社会养老保障体系,而绝大多数省市区的农村在这方面仅处于筹备阶段,有的甚至是空白状态。在这种惯性思维作用下出现了城乡公共产品的供给不公平,同时由于农村自身市场机制的不健全,村集体经济的欠发达,导致农村金融产品单调,筹资渠道单一,农村自身的筹资能力欠缺,这方面尤以中西部经济欠发达地区明显。
4、资金筹集缺少保障,长效机制难以建立
长效发展机制的建立,既需要公共财政来保障,也需要有符合市场经济运行要求的融资机制。从公共财政的角度看,欧美国家均采取了相应的法律制度来给予足够的经费投入保障。实际上,我国也在这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例如1992年颁布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中明确提出,到本世纪末,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应达到4%。应该说,这个指标是发展中国家的平均水平,属于偏低的指标。即使如此,我国教育投入的这一比重到目前也仍未达到这一平均水平。如果按这一标准执行,以2006年的GDP——210871亿元计算,教育投入应为8434.84亿元,而实际投入为6348.36亿元,前后相差2086.48亿元,占当年教育投入的32.87%,国家财政教育经费支出实际比重为3.01%。但以笔者调查所及,目前能真正落实这一规定的在县域比例上也不容乐观。同时还存在一些本应投入到公共产品建设上的资金,不仅不能到位,相反还被用到其他方面。从市场化融资方面来看,由于农村缺少完善的市场运作方式,各地区的市场化程度不一,造成了农村融资能力方面的不平衡,资金不能完全通过市场的方式得以保障。即使经济发展比较快、市场化程度比较高的地方,诸如如何保护投资者利益,如何实行多形式的经营和管理等问题依然亟待解决。而在经济不发达地区,比较普遍采用的是各种非市场筹资,即接受来自国际和民间的资金援助。
二、农村公共产品筹资机制存在问题的原因透视
尽管目前影响筹资问题的根源诸多,但主要原因在于各级政府在财权和事权上的不对称、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影响以及筹资的保障措施不健全等,这些最终影响和制约了农村公共产品的有效供给。
1、财权和事权上的不对称
首先,财权和事权的不对称造成各级政府对农村公共产品筹资责任划分不清。现行体制下,中央与地方虽然划分了财权,但事权仍是模糊交叉的,中央政府把有些事权下放得过低,而财权却抓得过紧,基层政府担负着沉重的支出责任,而自身财政能力颇为有限。1994~2002年期间中央财权平均为52%,地方财权平均为48%;中央事权平均为30%,地方事权平均为70%。以农村义务教育投入为例,乡镇财政负担占78%,县级财政负担占9%,省市财政负担占11%,而中央财政负担占1%左右。本该由上级政府投资的公共产品,也在行政、财政体制改革的名义下,通过转移事权交由下级政府提供,甚至村民自治委员会都承担了较多的责任,供给主体错位现象严重。
其次,财权和事权不对称也造成了预算外筹资方式的盛行。根据财政分权理论,中央政府主要负责全国性公共产品的提供,地方政府负责地方性公共产品的提供。但目前,农村公共产品基本上是由基层政府提供的,基层政府的事权大于财权,承担了许多本应该由上级政府承担的支出。特别是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背景下,基层政府为了完成上级政府的要求和任务,在财政能力匮乏的情况下,必然要通过权力敛取不合理的收入应对不合理的事权,采用向农民集资与摊派,甚至乱收费的形式,用以弥补财权与事权不对称产生的财政能力不足和解决公共产品建设资金不足的问题,无形中将一部分本应由国家负担的支出转嫁给了农民,使农民承受着与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不相称的负担。
2、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影响
由于我国长期以来存在的城乡二元经济社会结构,国家从政策、财政上优先支持城市的基础设施建设、公益事业和社会保障等,而投入农村的资金还远远不能满足农村的实际需要。在公共产品的提供上,农村和城市是截然不同的两种发展道路,农村的公共产品大部分由农户自筹资金建设,政府仅是给予一定限度的补贴,而城市中的各类公共产品,基本上都是由政府提供。在公共产品筹资上,城市优先于农村的现象也很突出。可以说这种非均衡的发展模式,直接造成了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筹资渠道单一,渠道不畅,自身筹资能力降低,是导致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中筹资问题的根源所在之一。尽管传统的城乡二元经济结构正逐渐被新的即市场主导型的二元结构所替代,但同时在消费结构上也引发了城市对农村依存度的严重下降。总体来看,农村市场机制的健全与完善程度远非城市,农村地区利用市场化手段进行筹资的能力大为减弱。
3、筹资机制的保障措施不健全
从目前农村公共产品筹资的发展情况看,无论是公共财政支持的模式还是通过市场融资的模式,都缺少应有的保障措施。首先,缺乏法律保障。我国还没有明确形成关于农村公共产品筹资的法律法规。甚至规范性文件。既没有确立与国民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公共产品筹资和建设法,也没有以法律形式将各筹资主体的责任明确,更没有以法律形式规定将国民经济收入中的一部分投入到公共产品的建设上去。由于缺少法律保障,公共产品建设资金就没有稳定、可靠的财政来源。同时,各政府筹资主体对通过市场化融资的手段缺少支持,对一些想进入公共产品生产和建设的各种市场资本形成了一定阻碍,造成市场“有心无力”的现象。其次,筹资程序上随意性较大,缺少科学化和法治化。科学化和法治化作为规范筹资程序的两个标准,在实践中其功能仅存在于理论层面,在筹资过程中,筹资程序缺少科学的设计,效率和公平难以得到最大的体现,也没有形成“硬约束”,没有明确的责任机制,蔑视、违反和破坏筹资程度的现象时常存在。
三、完善与创新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筹资机制
综上,目前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筹资机制远未适应新农村建设的形势需要,只有进一步完善与创新这种制度,才能保证新农村建设的公共产品和资金需要,从而加快广大农村地区的发展。
1、协调各筹资主体,明确划分责任
各筹资主体之间要进行协调,明确责任,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各筹资主体的筹资作用,保证现有条件下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最大化。笔者建议,各筹资主体之间应当根据农村公共产品的特性来明确各自应该承担的责任。对于农村的纯公共产品,应采用中央政府和省级政府联合的筹资方式。如在农村基础教育、社会保障、环境保护等方面,应由中央政府和省级政府全权负责建设和维护资金的筹集,根据行政区域和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中央政府应该承担50%~75%的资金责任,省级政府承担剩余的部分,而基层政府则给予积极配合,保证中央的政策决策贯彻执行。对于农村的准公共产品,如地区性的农业科技教育、农村道路建设、中型水利工程等,应根据“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采取省级政府、基层政府和市场投资相结合的筹资方式。省级政府和基层政府根据受益范围的大小进行一定数额的补贴,其余部分采用市场筹资的方式。对于补贴的标准,要依据农村公共产品受益的范围和基层政府的财力状况进行适当安排。
2、完善公共财政体制,强化制度内筹资能力
完善公共财政体制首先是加大中央及地方政府财政对农村、农业的支持力度,建立健全各级财政对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投入的稳定增长机制,不仅做到资金绝对数量上的增加,还要做到用于农村公共产品生产和建设资金占公共财政支出的比例增加,而且财政新增教育、卫生、文化等事业经费主要用于农村,国家基本建设资金增量主要用于农村,保持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社会事业发展和农民生活环境改善等方面的投入不断增长。同时,要优化支农结构,根据农村公共产品需求的轻重缓急,优先支持那些影响面大、受益人多、农民急需的公共产品项目,整合财政支农资金,提高财政支农资金的使用效率。其次是完善转移支付制度,优化转移支付结构,加大在农村公共产品提供上的力度。这不仅包括中央对地方的转移支付,也包括地方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转移支付,甚至包括地方对地方的转移支持。各级政府应根据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不同的财政转移支付标准,避免财政转移支付中的平均主义。同时做好转移支付资金在使用过程中的管理,确保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效用的最大化。
3、统筹城乡发展,提高农村筹资能力
城乡二元经济社会结构是造成城乡筹资能力出现巨大差距的主要原因。因此,必须破除城乡二元结构形成的体制格局。首先是消除在制度层面上的差距。改变重城市轻农村的财政支出政策,由依靠农民自身解决向以国家提供为主的政策目标过渡,坚持城乡一体化为导向,加快推进公共产品供给体制和制度的改革和完善,逐步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城乡统一、均衡、公平、公正、平等的公共产品供给筹资制度。其次,积极拓展农村公共产品的筹资渠道。一是“向上要”,自税费制改革以来,尽管中央支持农村公共产品生产和建设方面的筹资地位在下降,但地方筹资的地位在增强。基层政府应充分意识到这一点,特别是在中央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这一历史任务的机遇下,多向省、市级政府争取资金。二是“自己筹”。可以通过对已建成的公共产品进行一定程度的征税收费,将所得的钱重新投入到农村公共产品的建设中去,或成立旨在推动某项公共产品生产和建设的专项发展基金。三是“对外找”。基层政府可以通过减免税收和给予信贷的优惠政策,调动经济组织增加对公共产品的投入,吸引市场力量的参与,例如通过出让一定时期基础设施使用管理权的方式,发动企业或个人参与公共产品生产和建设,提供部分资金,之后回收部分成本。也可以争取企业家的捐助,特别是祖籍是本地区的成功人士。
4、完善筹资的法律保障,建立长效机制
长效机制的建立,必须依赖于相应的法律规则。首先是要逐步建立和完善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筹资机制的法律保障。在宪法层面明确规定农民对公共产品的享有权利,以条例、规定等形式颁布行政法规,或以中央和国务院联合发文的形式出台规范性文件,为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资金保障确立依据。在此基础上,可在《预算法》或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加入农村公共产品供给资金保障的有关内容,为农村公共产品的资金筹集提供公共财政保障和市场筹资支持,实现筹资主体、资金来源的多元化。针对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筹资机制中存在的特殊性问题,可以制定单行的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使筹资机制的法律保障完整化、系统化。其次,要建立效率和公平有机统一的筹资程序,体现出科学化和法治化,以最大限度地挖掘各筹资主体的筹资潜力,消除农村公共产品的资金需求和供给之间特定的交易成本和交易费用,满足农村公共产品的资金需求。在各个筹资主体(政府、市场)之间根据其能力、意愿和法定义务或职责上的区别,按照合理、公平的标准配置筹资义务。现阶段,在追求筹资效率最大化的同时,必须保证筹资机制的公平,确保筹资程序真正成为一种“硬约束”,并附有明确的责任机制,蔑视、违反和破坏筹资程序的行为必须得到惩罚。
[论文摘要] 我国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处于失衡状态,和城市相比,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总量短缺、质量低下。文章认为我国城市和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主体不同是导致公共产品短缺的主要原因,并提出应当使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主体多元化
我国农村公共产品在取消农业税后供给失衡问题更加突出,具体表现在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机制的不健全,如医疗卫生条件差、教育落后、水电设施落后等。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滞后及匮乏制约了农村消费需求的提高,影响了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因此,加强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体制建设,解决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矛盾,对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具有重要的意义。
农村公共产品是指用于满足农村公共需要的产品,具有非竞争性、非排他性的特点。它又可分为纯公共产品和准公共产品。农村纯公共产品是指在消费过程中具有完全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应当由政府免费提供的产品。如:农村基层政府(县乡级)行政服务、农村综合发展规划、农村信息系统、农业基础科学研究、大江大河治理、农村环境保护等。农村准公共产品是指介于纯公共产品和私人产品之间, 在消费过程中具有不完全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产品,主要包括:在性质上近乎纯公共产品的准公共产品,如农村义务教育、电力设施、小流域防洪涝设施建设、农业科技成果推广、公共卫生、社会保障等;一般准公共产品,如农村高中(职高)教育、水利设施、医疗、道路建设、文化馆等;在性质上近乎私人产品的准公共产品,如农村电信、电视、成人教育、自来水等。
在我国现行公共产品供给体制下,城市居民的公共产品供给主要有中央和城市政府提供,城市居民可以享受到低廉的基础教育,发达的交通,优越的市政设施;但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条件远远低于城市的状况下,农民还要为享用这些公共产品交纳“三提五统”以及其他收费。同时农村不同地区间公共产品供给不平衡。市场经济发达、财源丰裕的东部沿海地区,政府能够提供较多的公共产品,而中西部地区由于经济不发达,乡镇企业少,政府财政收入不足,公共产品供给自然就短缺。可见,目前我国公共产品在城市和农村以及农村各地之间的供给是不均衡,主要原因在于公共产品供给主体不同所导致的。
一、目前我国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主体
目前,我国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主体主要包括乡镇俯、村委会组织和农村居民。
1.我国农村乡(镇)政府承担起本辖区公共产品供给的职责。按照1982年《宪法》规定,乡级政府的职能是“执行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司法行政、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其职责范围几乎涵盖了农村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但是,乡镇政府制度内财政收入不可能筹集到足够的公共资源。l994年分税制改革后,不但没有增加乡镇政府的制度内财政收入,反而因共享税分配比例低,税源有限,使大多数乡镇财政收入陷入困境。再加上近年来农业经济比较优势的逐渐丧失,在农村实行税费改革,取消农业税后,以农业为主要税收来源的县、乡政府制度内财政力量已大为衰减,县乡财政收支状况更加失衡,尤其是削弱了县乡政府提供农村公共产品的能力。很多乡政府赤字财政。在这种情况下,根本无力进行农村交通、农田水利等公共建设。由于没有相应的税收支持提供公共产品,于是,通过财政体制度外筹集供给公共产品的资源便成为必然的选择。同时也导致了农村公共产品的匮乏,以及公共服务的缺位而且。在农村税费改革后,针对农村公益事业采取的“一事一议”制并未能解决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问题。
2.村委会组织。村委会组织不是一级政权,现行政策规定村级组织可以对农民收取三项“提留”:公积金,公益金和管理费。公积金用于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购置生产性固定资产、兴办集体企业等;公益金用于“五保户”供养,特困户补助以及其他集体福利事业支出:管理费则用于村级组织干部报酬和管理支出。从政策规定的用途来看,这三项“提留”属于村级组织提供公共产品的成本分摊。 转贴于
3.农村居民。我国对农民实行的是既收税又收费的制度和政策。农民既要缴税又要收费。就税收而言,主要问题在于税制设置一直不尽合理,农民税负总体一直偏高。就收费而言,各种政策性收费更是不尽合理,项目繁多,一些公共产品,如义务教育、计划生育等方面的公共产品,本应由政府制度来义务提供,却变成了由政策性提供和由农民负担。除此以外,乡、村两级组织还以活劳动的形式向农民分摊公共产品的部分人力成本,即义务劳动积累工。按现行政策规定,每个农村劳动力每年应承担5~10个义务工,10~20个劳动积累工,前者主要用在公路建筑、防汛抢险、修缮学校等,后者主要用于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农民既要承担制度内公共产品供给成本,也要承担制度外公共产品供给成本。已进行的农村税费制度改革,虽使其向合理的方向取得了较大进展和成果,农民负担过重问题有一定缓解,但改革任务远未完成。可见,无论是税费改革前的“三提五统”,还是税费改革后的“一事一议”,都是农民对公共产品的成本负担。
可见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体制不合理,本应由中央和地方政府承担的公共产品,但在目前仍由农民税外负担,通过向农民摊派等方式来完成。这使收入较城市居民低的人却承担着比城市居民多的多的公共产品的供给成本。
二、创新我国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主体
正如萨谬尔森所言:“一种公共产品并不一定要由公共部门来提供,也可由私人部门来提供。”因此,应构建多元化的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体系。我国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主体不仅包含政府,同时还要激励私人、企业和各种组织参与农村公共产品建设。
1.明确各级政府的财政职能,建立针对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转移支付制度。由于公共产品的非排他性产生了搭便车问题,使私人部门不愿提供公共产品,而公共产品的非竞争性导致了私人部门的低效率,因此政府应当作为公共产品的主要供给主体。
(1)转变政府职能,建立服务型政府,强化政府公共产品供给意识和公共服务职能,不断提高政府供给公共产品的能力。
(2)政府应当直接提供属于本级职责范围的农村公共产品。应当重新界定中央政府、省级政府与县、乡基层政府的事权范围,合理划分各级政府的财政职能,凡受益范围遍及全国的公共产品,由中央政府提供,而受益范围主要是地方的公共产品,则应由相应层次的地方政府提供,而具有外溢性的地方性公共产品则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或各个受益的地方政府共同提供。如诸如义务教育、国防开支、大型农业设施建设、农业基础科学研究等全国性的农村“纯公共产品”供给,由中央和省级政府财政负担,并建立直接针对这些公共产品供给的转移支付制度。加快建立和完善财政的转移支付制度,加大国家财政对于不发达地区、农村地区基础设施建设扶持的力度,以平衡各地区财力差异,实现公共产品供给均等化,以解决供给不足和地区间的不公平性问题。推进农村财政体制改革,规范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渠道。同时还要加大政府投入,加快归还历史欠账,尽早实现公共产品供给的城乡平衡和平等。
2.鼓励企业、各种组织和私人参与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建立多元化的供给主体结构。公共产品需要有政府财政支持,但并不意味着所有的公共产品都由政府提供。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可采用以下方式:
(1)采取私人捐赠的形式。很多国家的公共设施就是利用私人捐赠而建立起来的,如美国个人慈善捐赠高达1750亿美元,其中大部分用于公共产品的生产。现在我国部分农村小学校舍采用捐赠的方式建立起来。同时,农村的水利设施、文化馆等公共产品等可以鼓励私人或各种组织进行捐赠。应当制定一些能够鼓励个人或者企业出资参与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政策,如:利用冠名权、建碑立传等形式鼓励个人或企业参与公共产品供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