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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在基础设施方面。长久以来,黑龙江省国有林区一直执行“边生产、边建设”、“先生产、后生活”的指导方针。政府和林业局用于基础设施上的财政投入较少。用于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上的投入一直处在欠账的局面。目前大小兴安岭林区的道路等级低,废弃路、断头路多,公路网建设停滞不前。根据资料显示,在黑龙江大兴安岭林区公路中,林业公路的比重占到百分之九十四以上。公路网密度只有每公顷1.8m,远低于国家规定的每公顷5m的通行要求[1]。很多林业局的居民区都存在饮水困难的情况,改善提升林区基础设施服务水平的任务迫切而艰巨。
1.2社会保障体系方面。就社会保障体系来说,到目前为止,国有林区还没有形成一套适合其自身形式的管理体系。主要形式表现为:一是缺乏有效的监督。二是企业负担重。最近五年,黑龙江国有林区的社会性支出呈现了明显的增长趋势,社会性支出占总支出的比例超过了一半以上[2]。
1.3关于林区职工的工作生活状况。从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开始,黑龙江省的国有林区就面临着亏损的局面,也正是由于企业亏损的原因,林区职工的收入水平始终低于黑龙江省平均工资水平。一部分职工的收入水平甚至勉强能维持正常的生活开支,一旦有子女上学,或是看病就医。很肯能就好面临着入不敷出的尴尬境地。根据资料显示,从1998年到2011年天保工程一期实施以来黑龙江省森工系统累计少采木材5060万立方米。在天保工程二期实施后,林区的木材产量,在2013年已经调减到89.4万立方米,逐步达到全面停止商业性采伐。[3]这就意味着依靠传统林业采伐产生经济效益的做法已经行不通。这对于收入已经相对偏低的林区职工来说,更产生了深远的影响。由于林区的经济增长一直停滞不前,始终不能吸引优秀人才,同时还导致了人才的大量外流,给林区的社会发展造成了负面影响。
2黑龙江省国有林区政府社会管理存在问题分析
2.1政企合一对社会管理格局的制约。(1)造成社会管理职能的隐身性。国有林区政府社会管理职能并不能明显的体现出来,并不能发挥出一个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的政府机构的完全独立性,还是按照之前传统企业模式那样,按照企业经营的模式在进行。并没有清楚的认识何为林区政府社会管理的主体、客体,以及职能方式和环境[4]。(2)使管理体制和经营体制的转变缺少活力。这一阶段黑龙江省省的国有林区依然是依托资源的弱势经济体,还没有改变以生产为中心的传统国有企业的状况。从以上两方面能够看出,国有林区管理体制和经营体制的转变逐步实现了政企各行其职,各守其道,逐步建立现代化的企业管理制度,和规范化的政府行政职能。但是,从根本上来看,这些改革还并不深入,黑龙江省国有林区的管理体制和经营体制还落后于其他国有大型企业[5]。
2.2责任主体不明,缺乏有效监督。在管理上,一些国有林区的政府部门和林业管理部门、森工企业之间的关系错综复杂,一些单位甚至同属一个办公场所,同用一套人马。这就造成管理人员专业程度不高,工作效率低的特点。在监督上,监督机构内在动力不足,外在法律制度不健全,使监督缺乏可操作性新闻舆论和当地公民的监督更是弱之又弱。最终,导致各部门没有相互监管,又互相制约,使政府的行政能力减弱,企业的经济行为缺乏动力,阻碍和减缓国有林区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2.3全面停伐给政府社会管理带来的压力。第一,人员转岗问题。天保工程实施后,有大量从事木材生产及相关行业的职工需要转岗分流,这部分人数大约为4.5万人;第二,下游产业原料短缺问题。木材产业是国有林区的传统支柱型产业,木材的停伐直接导致了木材原材料的短缺,大兴安岭国有林区内的1370个厂家、600多个加工业户,将有很大一部分面临停产或半停产的窘境;第三,社会建设的资金投入问题。进入新时期以来,大兴安岭林区的小城镇建设、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等所需资金,绝大部分都是由大兴安岭林业局自行投入的,木材停伐后,林区政府缺少必要的资金来源,很难再将有限的资金投入到基础建设上。
3完善国有林区社会管理问题的相关对策
3.1完善社会管理格局。目前,黑龙江省省国有林区已经进入到了一个崭新的局面,应该实施政企分开原则。把林区资源管理职能从森工企业中剥离开,同时对国有林区的产权制度也进行改革。把国有林区的森林,树木和林地使用,推进市场,采取承包的方式鼓励林业职工进行经营。实现多种经营,创办生态林场,围绕森林资源的有力优势,逐步进行多种经营探索,开创国有林区发展的新局面。同时,要求相关部门在实施管理中,要落实目标,强化组织领导工作。把复杂的工作目标进行分解,先确定方法步骤,再提出整体要求,把不同的工作任务层层分解,安排到每个部门和责任人。在解决具体问题时,要实施网格化的社会管理模式,促进林区社会管理的系统化和规范化,构建从中心到基层,从系统内,到全局的管理网络。从而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作风。
3.2加强政府主导,进一步维护林区群众权益。要明确责任主体,健全和完善行政监督法律机制,充分发挥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作用,进一步提高政府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着力畅通沟通调节渠道,让群众能走进来,干部能下得去,把问题纠纷从源头化解。倾听人民的合理诉求,利用政府的社会管理职能加强社会的稳定性,提升百姓的幸福感,维护百姓权益。由管理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转变,改善居民的居住环境,从根本上让居民得到利益。还要加大在民生方面的投资力度,改善医疗卫生文教等方面不合理之处,减少居民在社会基础服务上的矛盾。
网格一词最初只是作为一种技术载体,将高速互联网、高性能计算机、大型数据库、传感器、远程设备等融为一体,为科技人员和普通百姓提供更多的资源、功能和交互性。而网格化社会管理则是将这种网格的理念延伸社会管理领域中。所谓网格化社会管理,意指通过地理编码技术、网格地图技术以及信息技术,现代通信技术,将不同街道、社区划分成若干网格,同时将网格单元内的人、事、资源、组织等要素形成多维的信息体系,通过网格单元进行对接,借助一定的反馈系统,一旦发现问题,都能及时传递至指挥平台,通知相应职能部门解决问题,实现城乡社区的全方位和高效管理。从这可以看出,网格化社会管理显然不仅仅是信息技术的运用,而是借助于网格平台,通过资源共享、快捷的反馈和高效的服务来应对传统管理模式的僵化和低效问题。有媒体报道显示,近年来,全国有众多省份的基层单位都尝试了网格化管理创新,例如北京、浙江舟山、上海、镇江、四川成都以及南京的仙林等地先后都推行了网格化社会管理,也成为基层社会管理和社会服务领域的积极尝试。网格化管理一出现就受到学者的关注,如童星以南京仙林街道为例,提出网格化社会管理创新的重点在于组织创新,认为网格化管理的核心在于通过网格化组织创新的手段来增强基层社会管理的动力和活力,提升社区服务的水平[1];而文军则提出网格化管理作为一种新型的城市社会管理模式,具有规范、清晰、高效、创新、综合、统一等优点和特征[2];杨宏山、皮定均则提出网格化管理在提升政府回应性、拓展社会协作、改进管理效能方面取得了显著效果[3]。竺乾威借助于公共管理的无缝隙管理理论,认为网格化管理的意义在于打破了部门、层级以及职能的边界,提供一种以公众需求为导向的、精细的、个性化的全方位覆盖的公共服务,重塑了公共服务的流程[4]。上述探讨无疑是对现实社会管理创新实践的及时回应,也具有一定的启示,但却都偏重案例研究,而对网格化社会管理的历史背景、运作逻辑以及中国情境下其功能如何演绎加以分析,故本文将在梳理网格化社会管理这种新模式产生的历史背景和现实需求的基础上,重点分析网格化社会管理何以发生、应具备哪些功能等议题。
二、网格化社会管理创新的历史背景
应该说,网格化管理创新是在我国传统社会管理模式严重滞后的历史背景下发生的。改革开放30年以来,在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思想统领下,我国在经济领域取得了很大的成就,除了宏观上选择了正确的制度路径之外,还得益于我国经济管理体制方面的创新。在一些城乡基层单元,在经济管理层面都尝试了不同程度的创新,经济体制改革的推进导致我国的单位制趋于松解,以前由单位承担的诸多职能逐步社会化、市场化;而随着我国市场化、城市化的推进,社会流动的加速,城乡社区格局骤变。然而相比于经济领域,社会管理层面的变革显然是滞后和不足的,已远远不能适应工业化、市场化、城市化以及信息化所带来的一系列挑战,也让传统的社会管理陷入困境。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
首先,市场经济对传统社会管理体制的冲击。戴维•米勒曾指出,市场领域和社会领域遵循不同的场域规则,市场资源配置和机会的公平原则是“应得”。在市场领域,每个人获得的资源和机会是基于其做出的努力和贡献而确定的,而在社会领域,资源和机会是按照需求原则来配置[5]。显然市场的场域规则不能替代社会场域的规则。只有在满足一定的条件下,市场经济和社会管理可以形成一种良性互动关系,甚至能达成一种共赢局面:因为“好的市场经济”鼓励公平竞争,社会资源能得到合理配置,而合理的社会管理能够降低交易成本,提高经济效率,但我们发现在中国改革以来的转型阶段,两者并没有形成良性的互动关系:社会管理的滞后和无序增加了市场中的交易成本和管理成本,而转型期的社会问题也并没有能通过市场化自动调节的方式来解决,并且很多社会问题恰恰可视为是市场外部性所带来的;显然,市场化也并没有通过“看不见的手”自动破解社会事务的困境问题,除了市场机制本身的不完善如信息不充分等带来市场失灵现象,更重要的是,缺乏必要规制包括伦理制约的现行市场体制所遵循的单一经济理性往往带来赢家通吃和精英结盟,并不会自发关注弱势群体;不仅如此,缺少监管机制和价值关怀的市场化逻辑已被贯彻到社会场域中,滋生更多的社会问题,这些问题尤其容易在城乡基层的社区结构中显现,也给传统的社会管理模式带来挑战。
其次,人口流动对社会管理的冲击。随着单位制的松解,个体的流动性日益增强,包括区域意义上的横向社会流动和职业意义上的纵向流动开始出现,这些都给基层社会管理带来了一定的冲击。垂直意义上的社会流动原本是一种正常的社会现象,但在我国转型期,却带来了贫富分化、社会不公、阶层固化等症状,这是很多社会问题发生的背景因素。同时,由于我们正处在信息化时代,因此,这种影响因素也在不断放大,从而引起民众的怨恨与不满;横向意义上的社会流动则是有形的,即目前有超过一亿的农民工群体在城市和农村之间进行往返的钟摆式流动,这不仅给城市的管理和服务带来挑战,也给流出地带来了一些社会后果,如留守儿童、留守老人等问题。这就给传统社会管理模式带来了挑战。
另外,行政管控对社会管理自身的限制。多年来,我们一直提倡把社会领域的事务回归给社会,让社会组织自我管理,这样才能让政府更加有效地集中于行政事务,但事实上在我国行政事务和社会事务的边界有时很难分清,正如,还有两个理由使政府不肯放手社会事务,仍然以不同形式在干预或影响社会事务。一是对社会组织不放心,认为社会组织的发展、成长会危及社会的稳定性,或假设社会组织缺乏自主治理的基础;二是和利益有关。对于政府部门而言,管理社会事务也意味着能掌控一定的权力,掌握一定的资源,这也是一些部门不愿放弃手中权力和资源的原因。这不仅和我国多年前就提倡的“小政府、大社会”的理念相悖,也直接影响到基层社会管理的自主性:因为在高度的行政管控下,社区在资源和服务上高度依附于政府,使得社区缺乏自我管理和自我发展能力,相应的社区资源也很难得到有效的动员和整合。显然,这种行政社会下的管理忽视了“社会”的作用,用行政力量去做社会自身应该做的事情,将社会纳入行政的控制范围,并不利于社会的成长[1]。行政管控下的基层社会不仅很难形成“自我管理、自我协调,以及自我服务”的治理格局,也有悖于我国执政党多年前提倡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和公众参与”的社会治理理念。
总之,随着市场化的推进,社会流动的加速,社会结构的转型,传统的社会管理模式已经严重滞后,也无法满足基层社会的需求,更无法应对一些过渡性和增发性的社会问题,因而网格化管理显然就是对传统社会基层管理现实困境下的一种回应和创新,那么这种社会创新遵循何种逻辑?
三、何以可能:网格化管理的运作逻辑
从目前情况看,我国各地推行的网格化社会管理并不完全一致,例如北京的“数字化管理模式”,浙江舟山的“组团式服务模式”、上海、镇江、四川以及南京栖霞等地尝试的“城乡一体化模式”等,都是借助于网格平台进行全方位的管理或服务把空间或地理意义上的网格进行划分,运用网格地图技术将某一辖区划分为若干网格单元,作为最小的管理和服务单位,这些网格既不同于基层的行政划分区域,也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社区”单位。网格化管理改变以往的“一放就乱、一抓就死”的管理思路,以实现对管理对象的全面化、无缝化、高效化、节约化、便捷化管理,在此种思路下,网格需要对空间范畴再确认。
值得关注的是:网格不同于社区,我国目前社区不仅存在行政化倾向,而且社区之间的异质性大,不少社区具有一定的封闭性,资源共享的层次太低,即社区服务贫乏,居民参与度低,因而社区无法满足共同体的需求,这也是各社区通过网格划分实现空间关系重组,应对上述困境的一种尝试。
下面我们以南京市栖霞区仙林街道为例看看网格是如何划分的。南京栖霞区仙林街道的行政区域面积23.17平方公里,下辖3个社区居委会,11家商品房小区,高等院校12所,知名中小学5所,常住人口2.2万余人,在校生约12.8万人。尽管仙林街道下辖三个社区居委会,但由于近年来多所高校的入驻,失地农民的就地安置,大批商品房的开发,入驻人口和流动人口的骤增,三个社区居委会根本无法提供相应的管理和服务。为了应对辖区所发生的变化,在原有区域内进行网格划分是仙林街道网格化管理的第一步。图1展示了整个仙林街道划分的6个一级网格,46个二级网格,以社区为基本单位设置了1156个三级网格[1]。
网格划分遵循了“横向到边”和“纵向到底”的全方位原则。所谓“横向到边”,是指管理和服务上要将原有科层管理所疏离的地带纳入管辖范围,做到无遗漏,尤其是一些管理真空的地带,这些空间往往既是滋生社会问题的场所;而“纵向到底”,是指网格在层级结构上,“通过网格直接联结服务对象,使它的触角延伸到了最底层”。横向到边以及纵向到底一方面打破了原先条块分割、政出多门现象,另一方面可借助于网格将资源和工作重心下移。按照网格化理论的最初理念,“网格化管理对终端用户提供友好透明渠道,通过多层多渠道协议体系实现网格资源有效利用和业务协同,在动态复杂背景下实现多组织资源共享和业务协同,降低终端用户使用和组织管理复杂性,提高管理效率,因此网格化管理为现代复杂社会经济管理问题的解决提供了一种可能性方案。”[2]在这个意义上,网格划分是尝试化解复杂情境、以更好资源服务群众的一种策略。现实中的网格划分往往会遵循“因地制宜”的方式制定管理和服务策略,如北京市基于“方便群众、易于管理”的划分原则,按照“完整性、便利性、均衡性、差异性”的原则,将全区187个社区划分为589个网络,根据人、地、物、事、情等基本情况,将网络划分为住宅、商务商业、企事业单位、人员密集场所四种类型;在城乡结合带,根据农村、城市、工业园区的不同特点,将全区划分为605个单元网络,其中社区网络143个、村庄网络440个(364个规划保留村、计划拆迁村76个)、园区网络22个;在农村地区,房山区将农村网络分为“村民住宅区、农业生产区、林地区、坑塘水面区、荒山区、滩涂区“六种类型,密云县也出现了”社区网络、村庄网络、农地网络、山场网络、景区网络、工业区网络”等[3]。
网格划分并不止于一种空间关系的重置,而是责权利的再落实。例如北京东城区一共约有1万平方米,将其化为1539个互相联接的网格单元,配备350名城市管理监督管理员,这些监督管理员的职能就是对其管辖网格内的城市部件进行监控,所谓城市部件指的是市政公用、道路交通、市容环保、园林绿化、房屋土地等相关设施,这些设置被逐一登记编码,每一部件按“市辖区代码-大类代码-小类代码-部件名称-归属部门-问题位置-所在网格号“编码,并纳入地理空间数据库,”从而在21个行政执法部门,6个政府职能部门和10个街道的保洁队、绿化队之间形成信息共享。也就是说,网格化管理实际上是一种“无缝隙管理”,即为了解决打破部门、层级以及职能的边界,解决好部门机构的协调和整合问题,针对官僚体制所带来的碎片化治理而提出的一种整体性治理,“无缝隙组织以一种整体的而不是各自为政的方式提供服务。”[4]网格化管理通过网格划分、责权利的重置,同样也希望能破解科层固化、部门推诿以及需求不足等困境。网格化管理并不只是静态地将网格划分,在图2的简单网络示意图中,我们可以看到网格包括一定的动态结构,这种结构不同于传统的科层结构,它包含了四个组成部分,即网格化服务对象、网格巡逻人员、指挥中心、服务职能部门,形成了五个渠道,即对象采集渠道(1)巡逻监督信息上报渠道(2)资源调度渠道(3)服务渠道(4)对象主动触发渠道(5)两种内部监督机制(职能部门服务质量监督机制、巡逻监督人员监督机制)和一个外部监督机制[5]。通过网格化管理操作层面的流程我们能看出在网格划分之后,还具备一定的责任落实机制(参图2)。值得关注的是,网格化管理既遵循了我国基层组织执行过的目标责任制,又和之前的目标责任制有所不同,或可称为是一种新型的目标责任制,其显著的差别是:以前的目标责任制主要是针对经济、计生工作等硬指标,而网格化管理是全方位的,涵盖了经济、社会、生态、环境等,是一种“结果取向”(包括硬指标以及弹性任务),并且在指标体系的设计上大都增加了居民满意度以及幸福感等“软指标”,作为考核的依据;而传统的目标责任制是将上级党政组织所确立的行政总目标逐次进行分解和细化,形成一套目标和指标体系,以此作为各级组织进行“管理”(如考评、奖惩等)的依据,并以书面形式的责任状/书在上下级党政部门之间进行层层签订,以期获得最佳行政效能的一套综合管理方法,因而这种目标责任制是自上而下的,往往是政府上下级之间形成一定的契约关系,有学者称之为“压力型体制”[1]。但是在上述的网格化管理的运作逻辑中我们能看出这种目标责任是基层政府推动的,并不只是“眼光向上”,而是更加注重民生诉求和民意评判,因而网格化管理不仅仅是政府之间的契约,也是在政府推动下吸纳社区基层民众积极参与的一种新型的目标责任制。
四、何以可为:从管控到服务的功能演绎
随着我国市场机制的推进和城市化的加速,尤其是利益群体的日益分化,社会生活的风险明显增加。为了应对这些风险,近年来,一些基层组织在社会管理的理念中,提倡一种“消极的社会管理”,即认为社会管理主要就是管控社会,“不出事”、“摆平”就是硬道理,管控思路成为不少地方政府新的行为逻辑,这种管控思维体现的是压力型体制下政府的政绩取向,象北京市东城区初期的网格化管理中曾经建立“三定期”、“三不出”的原则,即网格助理员定期巡查,小事不出网格,网格管理员定期汇总,一般纠纷不出社区,街道指挥中心定期分析,负责纠纷不出街道。”从这里我们不难看出,尽管网格嵌入了社区,但是网格在扮演具体功能时还是秉承了一定的管控和维稳思路,这显然是压力型体制的一种延续,只不过将以前的GDP的经济指标压力转化成发生率、上访率等指标压力。在这种思路下,人们往往会把社会管理的任务简约为维护地方社会的“底线”稳定,使网格化管理成为维稳过程中的一种“创新”方式。
这种模式在历史的特殊阶段强调“稳定压倒一切”无疑是正确的,但是在新时期的社会管理创新中,如果我们把“维稳”视为“唯稳”,这实际上是一种机械的、片面的维稳观[2]。有学者认为我国已经进入利益博弈时代,社会利益主体的多元化、利益的分化和社会矛盾的增加,是市场化改革的必然现象。然而,面对利益关系复杂化和社会矛盾增加的趋势,关键在于正确定位和判断矛盾与冲突,并以制度化的方式加以解决。如果没有一套解决社会矛盾和社会冲突的制度、规则和程序,矛盾积累起来,得不到及时化解,就会导致严重后果,整个社会也必将付出巨大代价[3]。按照公共选择理论的解释,没有基层民众的监督和制约,地方政府并不会自动实现社会公益目标,即管控和维稳思维下的这种网格化管理往往会掩盖一些真实问题,没有解决问题的根源,也没有带来制度化的利益协商机制,正如下图中我们例出的网格化两种功能的差异。
尽管管控和维稳思路下的网格化管理也能借助网格,通过信息整合和流程再造来及时发现问题、协调问题,也有利于快速处置问题,正如上文指出,在特殊的历史时刻,这种网格化管理确实能发挥积极的功能,但是如果在国家和社会正常转型期,仍然一味强调这种网格化管理的这种单一功能是有悖于网格化管理的最初意涵的。网格理论最初提倡的是一种需求导向的“服务、效率以及资源共享”,通过网格化提供积极的服务,除了网格中的资源共享之外,还要借助网格建立一定的利益表达机制和协调机制,网格化管理的最终目的可以通过民意表达机制自下而上地理顺地方政府、利益集团和基层群众的纽带关系,即走向积极的服务型的网格化管理。
从这个角度看,尽管目前的网格化管理主要是由地方政府推动的,但这并不意味着网格化管理是受控于地方政府政绩约束。对于地方政府而言,不能一味只关注“上访率”和的“不出事”逻辑。因为“地方社会包括了一系列不同的组织网络,正式的政治领导角色应该是去识别这些网络,协同处理地方政策问题或者建设新的网络,以解决特定政策问题的意愿和能力。他们的政治角色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引导和控制,而是通过协调和建立合作去保证他们应该负责的地方的福利。”[2]也就是说,如果从管控型网格化管理能演绎至服务型网格化管理,势必会形成一种“倒逼机制”,促使地方政府从压力型政府真正过渡至服务型政府。
我们认为,网格化管理从管控到服务功能的转变能带来一些“意外后果”:即通过“服务”化解管理甚至管控中的一些疑难杂症。上述的南京栖霞仙林街道就是个例证。网格化管理推行后,仙林街道机关除保留少量机动人员外,其余人员全部下沉到一级二级网格,形成了一种“人到格中去、事在网中办”的机制。街道将安全生产、公共卫生、稳定、社区管理等社会管理内容纳入网格化城市管理平台,网格化管理实施短短的一年多后,街道社会管理与服务水平显著提升,街道在每月南京市城管考评中由过去的20多位一跃成为排头兵,被列入2010年南京市城市管理十大创新项目。走访中我们看到:随着网格化的实践,党群干群关系日益融洽,一些“钉子、上访户”也不再是“刁民”了。第三方的民调显示:群众满意度达到95%以上,幸福感持续提升。这是提升服务解决难题的一个例证。
一个社会的公平正义与否,关系到社会的平安和谐以及长远发展。正如乔治•弗雷德里克森所说,公平功能是维持社会群体团结的黏合剂,不公平感会加剧社会的不信任。[9]主张正义的理论家罗尔斯也曾说:“社会结构和社会政策应当这样结构:他们允许存在的任何不平等有利于社会地位低下的群体。”新公共服务理论强调政府角色在于确保公共利益居于支配地位,确保公共问题的解决方案本身及其产生的过程都符合正义、公正和公平的民主规范。[10]政府是实现公平和正义价值的工具,这亦是新公共服务的核心原则之一。[11]希腊著名政治家亚里士多德在这一观点上与新公共服务理论一致。他认为:“政治学上的善就是正义,正义以公共利益为依归。”[12]即判断一个社会是否正义、公平,就要看政府是否是为表达和实现公共利益而服务。公共利益则是基于公共价值观的共同利益和共同责任,是政府存在的主要理由之一。公安机关既是国家的行政机关,又是国家的司法机关,具有双重性质。从公安机关依法侦查案件、行使国家司法权的职能出发,人民警察依照法律的价值追求应该公平、公正、严格执法;从依法治理社会治安的行政职能出发,公安机关在协调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解决社会问题、化解社会矛盾、应对社会风险、保持社会稳定的过程中,应该把“公共利益”作为指导公安机关行使职能的标准,坚持“在实质上和在程序上都符合公共利益”,[13]实现公平、正义。亚里士多德和罗尔斯都认为:公平和正义具有参与和对话的性质。[14]我国学者彭和平也认为:“如果作出决定的过程是公平的,那么公共行政的决定也是公平的。如果所有受到影响的公民在决定形成过程中有真正说话的机会,那么该程序就是公平的。”所以,公安机关在行使职能的过程中应该建立与公众平等对话的平台,给予公众参与决策、评议决策的机会。确立了为公共利益而服务的价值追求,政府提供服务的方式才会改进,这也是政府创新社会管理的根本途径。因此,以公共利益为依归,实现公平正义应成为公安机关社会管理创新的核心价值取向。
(二)鼓励公民参与,实现公民治理
公民参与不仅可以让政府更好地获取公民信息和利益诉求,拓宽政府解决方案的来源,改进公共政策的质量,还可以增强公民对政策的理解和认知,进而在执行政策时得到更多的社会支持,提高政策执行的效果。更深层的意义还在于,公民参与为寻求公民与公共管理者之间的合作伙伴关系创造了可能性。另外,公民参与提高了公民参与的意愿,培养了公民意识,增强了公民责任感,使公民参与更加有序、有效,形成良性循环效应。应该看到,在中国公民参与快速发展的环境下,公民参与已经逐渐成为现代政府治理过程和公共管理者日常工作的一部分。公安机关一方面要信任公众,鼓励公民参与,树立“利益共同体”观念;另一方面要创造充分对话和多样参与的合作环境,去“装饰化”,即政策的制定过程和执行过程都是公开和可参与的,真正、充分地让民众参与。公安机关需秉承共同的“公共安全利益观”和“治安环境共享观”,在以社区为社会管理单元的网格化管理模式下,建立警民互相信任、彼此适应的合作关系,通过权力共享、集体努力和协作有效实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社会公共安全。
(三)服务而不是“管控”
过去,政府在为社会掌舵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当我们急于掌舵时,也许我们正在淡忘谁拥有这条船。”[15]金与斯蒂弗斯在《政府属于我们》一文中明确指出:不要忘记政府是属于它的公民的。赋予行政官员更多的权力去掌控社会,只会促使政府的行政权力倾轧公民的民利。因此,“公共行政官员在其管理公共组织和执行政策时应该着重强调他们服务于公民与授权于公民的职责。”“换言之,政府应该将公民置于首位,重点不应该放在为政府这艘船掌舵或者划桨上,而应该放在建立具有完整性和回应性的公共机构上。”新公共服务视角下,公安机关领导的概念应该重新定义为基于公共价值观的“公仆”,他们“帮助社区及公民认识他们的需要和潜能”,“整合和表达社区的愿景”,“充当行动的触发器或促进因素”;领导的角色也应该从老的管控思维中脱离出来,重新定位于调解、协商、裁判的角色,甚至扮演委托、授权、中介的角色。公安机关的领导不再是社会中拥有特殊行政权力的人,而是在整个组织和社会过程中的一个参与者。
(四)超越效率,尊重公共服务理想
(一)空间的虚拟性
虚拟性是虚拟社会最主要的特征。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人们由以前的现实社会进入一个崭新的数字化空间即虚拟社会,从而打破了以往的局限于空间和时间的现实社会的束缚。在虚拟社会中,人们可以跨地域、跨空间的随意互动和交流,从而大大的扩展了人们的活动空间。这里的数字化空间,并不是真实的现实空间,而是存在于网络中的虚拟空间。只要参与主体拥有一台电脑或者智能手机,有网络服务,就可以在网络中任意遨游,随意的进行交流沟通、求职购物、娱乐等。
(二)身份的隐蔽性
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现在互联网中聚集着世界各国的各种各样的信息,并且随时更新并可供人类查看使用。所以,不管是哪个国家的公民,只要拥有相关网络设备,会使用网络,就可以不限时间和地点的在互联网上查看自己需要的信息,并表达自己的看法。世界各地的人们尽管拥有不同的世界观、及生活习惯,但通过互联网被紧紧地联系在一起,虚拟社会的参与主体也变得多样化。在参与虚拟社会的过程中,一般参与主体自己不会透露自动的个人信息,相对于网络其他主体而言,他们的身份是隐蔽的。在互联网中,人们不在乎对方的相貌、性别、年龄、职业、经济状况、社会阶层等个人信息,只要是自己乐于交往的人,都可以进行交流互动。与现实社会中面对面交流不同,在虚拟社会中,利用计算机网络即可实现人际交往。由此可知,与现实社会相比,虚拟社会具有较高的隐蔽性。
(三)交往的互动性
在现实社会中,人们想要进行互动,就必须满足在相同的时间和地点见面才能进行。而有时碍于多方面影响,互动双方因不能满足时间和空间的要求而无法进行及时有效的互动。但在虚拟社会中,这种局限性被打破,时间和空间已不在是局限互动双方进行互动的障碍,通过互联网人们可以随时随地进行互动,这是现实社会所无法比拟的。在虚拟社会中,一个人可以同时和多个人进行交流沟通,而且不仅仅是文字沟通,还可以进行语言和视频交流。这就最大程度的满足了人们对沟通和互动的需求。
(四)服务个性化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特别是无线网络的发展,移动互联网以手机、笔记本等电子产品为载体,将移动通信和网络紧密融合在一起,与此同时也将报纸、电视、通信设施、网络等整合在一起,移动互联网已涉及到人们生活的各个方面。人们在互联网虚拟社会里,可以不受现实社会中诸多因素的制约,自由地、随时随地地在网上进行各种活动。这也就要求虚拟社会应具有很强的空间环境适应性和高度的动态组织性。而要实现这些功能,虚拟社会就必须突出其个性化服务,应以用户为中心关注用户信息需求。
二、虚拟社会管理法制建设现状
(一)虚拟社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立法层次较低
从我国目前的立法现状看,虽然关于网络管理立法已为数不少,且随着当前社会形势的变化也在不断改进和增加,但是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大多数是由各部委级机构所制定的行政规章,而由人大制定的法律法规却很少。从法的效力上而言,因立法层次较低,其法律效力也就相对要低一些。以我国《刑法》为例,只有第285、286和287条这三条是涉及到计算机犯罪的,而且第287条指的是将计算机作为犯罪的手段和工具,不是针对计算机犯罪而新增添的罪名,是针对传统的包括盗窃罪和金融诈骗罪等在内的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兜底。
(二)虚拟社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过于笼统
由于相关的法律法规大多是由各部委级机构所制定的,立法主体多,各部门及各部法律法规之间就缺乏相应的系统性和协调性。现有的关于计算机网络犯罪的各部法律法规对网络违法犯罪的认定过于原则、笼统,缺乏可操作性;网络犯罪的罪名认定、犯罪证据的调查和获取力度不够、信息安全、个人隐私、网上知识产权和网络虚拟财产保护不足;犯罪后果和实际损失缺乏评估标准、网络犯罪案件的管辖权划分问题更是无法可依。
(三)存在法律空白和盲点
随着计算机网络应用的普及,由此引发的法律问题也越来越多。虽然说我们的传统部门法已相对完善,但是面临新问题时比如“人肉搜索”、“艳照门”、“黑客袭击”等,传统部门法就显得力所不及了。而我国对虚拟社会中网络违法犯罪行为的管理和处理,主要是以一种规则规范或实际监管“不在场”的模式运行的。目前我国缺乏专门针对虚拟社会的社会准则和法律规范,甚至于一些领域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比如对犯罪后果和实际损失的评估缺乏标准,在涉及管辖权划分时缺乏依据等,在这些问题上并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做出界定。
三、加强虚拟社会管理法制建设
虚拟社会已经深入到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然而虚拟社会的特征决定着虚拟社会具有高度的开放性和用户信息的隐蔽性。这就使得一方面通过网络更容易进行违法犯罪,犯罪成本比在现实社会中进行违法犯罪的成本更低;另一方面因相应法制建设较为落后,使得打击网络违法犯罪变得更加困难,且打击成本高昂。网络安全关系到人们生活的多个方面,更关系到国家的政治稳定和社会安全。因此对虚拟社会必须依法管理,必须加强互联网安全立法以确保虚拟社会合法有序运行。
(一)专门制定网络安全基本法
我国目前还没有专门制定网络基本法律,不管是部委还是地方在互联网立法时都缺乏相应的立法基础。因此互联网立法应首先制定基本法律以对网络的基本问题做出统一规定,这样才能更好地治理网络空间,维护网络安全。制定基本法之后,各部委和地方在进行互联网立法时才能减少相互之间的冲突,实现“全国一盘棋”。在这部基本法中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是明确网络信息的定义、网络治理的基本原则等基本问题;二是明确网络参与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三是明确相应法律责任。在制定基本法的基础上,各部委和地方可以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出台具体的可操作性强的法规和规章,以使基本法在实践中得到较好的实施。
(二)完善现有相关法律法规
我国目前已有一些网络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但是存在着立法层次低、规定过于笼统等问题。而当前信息技术更新换代速度快,网络问题也是层出不穷、不断更新,因此没有必要每当有新情况新问题出现时都要制定新的专门法律法规来约束。可以通过对原有法律法规进行修改或通过司法解释的方式来约束、解决相关问题。这样一方面降低了网络技术的更新对现有法律法规造成的冲突,另一方面也降低了立法成本。对现有法律法规进行完善时应注意结合网络技术的特点,使法律法规与网络技术进行有效衔接。
(三)所制定法律法规应具有可操作性
关键词:共管理;管理学;社会管理论
内涵是关于事物的本质属性。揭示事物的内涵是认识事物和处理问题的基础和前提。然而,我国关于公共管理问题的讨论与争鸣虽早已开锣,但对其内涵却未有很深入的研究,已有的看法意见不一。有鉴于此,笔者不揣浅陋,将管见和盘托出,就教于行家、学者。
一、公共管理的概念与类型辨析
(-)关于公共管理概念
公共管理研究与教育正在华夏大地兴起,专家学者推出的教材、著作、论文颇为可观。但是在什么是公共管理问题上,可谓见仁见智。不说中国,就是“先行者”的西方一些国家也有类似情形,以致于有些学者认为“公共管理”概念象“瞎子摸象”,难以确定。在此,本人拟作一次把复杂问题简单化的尝试,把公共管理的概念界定为:对公共事务进行管理的社会活动。具体说来,是公共管理主体为了解决公共问题,实现公共利益,运用公共权力对公共事务施加管理的社会活动。
作为管理,公共管理和其他管理(如工商管理)的基本原理、方法和运作等方面,有许多共同之处。但作为“公共”管理,它在研究对象及其特点上,又与其他管理有明显区别。以公共管理与工商管理为例,公共管理的研究对象是国家、政府与社会公共组织的公共事务及其管理过程,而工商管理的研究对象是工商企业及其经营过程。两者的具体差异在于:一是管理目的不同,公共管理的目的是谋求社会公共利益,工商管理的目的是谋求组织利润;二是管理性质不同,传统的公共管理具有垄断性,工商管理则具有竞争性;三是管理手段不同,传统公共管理以行政手段和法律手段为主,辅之以经济手段;工商管理以经济手段为主,辅之以法律手段和行政手段。我们既要把握二者的联结点,更要着力找出二者的差异处,以求对公共管理有全面的认识。
(二)关于公共管理类型
为了加深对公共管理概念的认识,我们须进一步对其作外延分析。概念的外延是指该概念囊括的所有事物。公共管理的外延即指它所管理的一切公共事务。为了对“一切”有概括性认识,我们又要对它们作“类型”求解。笔者认为,就宏观而论,世上所有的公共事务可分为三类:一是国家公共事务二是政府公共事务,三是社会公共事务。
1.国家公共事务。据英国《大众百科全书》对国家作出如下定义:“由政治单位在其管辖的范围内制定规则和进行资源分配的机构。政府的功能:①立法;②司法;③执行、行政管理。”这是广义的政府(国家)观。应当指出,这里所指的国家是特指狭义的国家,即广义国家中最重要的部分①立法以及②司法。这种国家公共事务主要包括维护国家统一和,制定法律、法规,维护社会秩序等,侧重于与国体、政体方面有关的,关乎整体职能把握的宏观控制和影响类型的公共事务。
2.政府公共事务。《美国百科全书》指出:“政府一词适应于管理团体和国家的机构及其活动。通常它指的是诸如英国或日本这些民族国家或其分支如省、市地方政府的组织机构及法定程序,就这一方面而言,政府对已经确认为某一民族国家中成员的事务进行管理。由此可见,政府就是一个国家或社会的治理机构。”应当指出,这是狭义的政府,它专指一个国家的中央和地方的行政机关。这种政府公共事务包括政治选举、行政区划与国家礼仪方面的政治性公共事务、国家安全公共事务、对外关系公共事务、人事行政公共事务、财务行政公共事务以及机关内部的公共事务。
3.社会公共事务。这里的“社会”并非“人类社会”的广义“社会”涵义,而是专指“政府管理社会”中的中观的“社会”,这里的“社会”,即将社会管理与政治、经济管理职能并列的一个领域,它主要涉及与人们日常生活密切联系的社会公共事务。这种社会公共事务主要包括:教育、科技、文化艺术、医药卫生、体育等公共事业;社会服务、社会公用事业以及维持社会秩序的公共事务等。这种类型的公共事务与全体社会成员的切身利益和日常生活联系最紧密,同时这部分社会公共事务管理是直接以全体社会成员为实施对象,因此,它所显示的社会公共性也最强。
如前所述,公共管理是指公共组织对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由于纷繁复杂的公共事务可以归纳为国家公共事务、政府公共事务和社会公共事务三大类,因此,我们也应该把种种公共管理归结为国家公共管理、政府公共管理和社会公共管理。正是这“三足鼎立”共同构成了一个有机统一的庞大的公共管理体系。我们既要从个性去分清它们的差异,又要从共性去归纳它们的统一,用共性与个性相联结的辩证法去把握公共管理的真谛。
二、社会性是公共管理的共同内涵
如上所述,公共管理是由国家公共管理、政府公共管理、社会公共管理构成的,因此,“国家”、“政府”、“社会”都分别是公共管理的内涵之一,然而,比较而言,只有“社会”才是公共管理的共同内涵。对此,可以从如下几方面阐述:
(一)公共管理主体的社会性内涵
公共管理的主体是国家、政府和社会公共组织。下面分别阐释它们的社会职能特征。
1.国家的社会职能。正如恩格斯所言,国家不是从来就有的,国家是社会在一定发展阶段上的产物。只有到了社会陷入了不可解决的自我矛盾,分裂为不可调和的对立面。而为了使这些对立方面,这些经济利益相互冲突的阶级,不致于在无谓的斗争中把自己和社会消灭,就需要有一种表面上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这种力量应当缓和冲突,把冲突保持在“秩序”内,这种从社会中产生但又自居于社会之上并且日益同社会相脱离的力量就是国家。因此,国家来自社会,国家的产生是社会发展的需要,是社会内部矛盾发展的结果。
西方资产阶级政治理论从天赋人权的自然法理论出发,认为国家的产生是社会契约的结果。该学说认为,在国家产生之前,人类处于一种自然状态之下。在这种状态下,每个人都有运用上天赋予他自己的价值和趋利避害的权利。然而,每个人在运用上天给予的权利去实现自己的价值的时候,产生了人与人之间的冲突。为了不致于使人与人之间的冲突将自己和整个社会归于毁灭,于是人们运用理性来解决冲突。即人们坐下来协商,将上天赋予他们实现自己价值的权利部分或全部地转让给“者”,权利让渡的过程就是国家产生的过程,而这个“者”就是国家。这种以天赋人权的自然法理论为核。动的社会契约学说,把人们契约的原因归结为人与人之间的冲突,把国家说成是人们契约的结果,从而否认了国家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这固然不对,但是,它肯定了消除冲突,维护社会秩序的社会契约内容。因此,社会契约理论虽然否认了国家是社会矛盾运动发展的必然结果,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但表达了国家的产生是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家来自于“社会契约”的观点。国家的产生和存在表明国家和社会是不可分的。国家不是从外部强加给社会的力量,是社会矛盾运动的结果,社会是国家产生、存在的基础。这清楚地表明了国家的社会性特征。还有,国家不仅不是从来就有的,而且也不会永远存在下去。当社会发展到具备消灭阶级的条件时,国家就随着阶级的消灭而自行消亡。这也是国家依赖社会的表现。此外,国家根据社会发展的不同,对社会也发生不同的作用。也就是说,国家对社会的作用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就整体发展趋势和规律而言,社会越向前发展,社会自我管理、自我调节的能力越强,国家对社会发生作用的领域就越小,作用的强度也越弱。由此,国家对社会的作用呈现出这样一种发展趋势:在政治统治职能不变的同时,国家的经济职能、社会事务管理职能和科技文化职能不断扩展;政治性。统治性职能越来越依赖于管理性、服务性职能作用的发挥。总之,国家存在于社会之中,以社会的存在为基础,我们不能离开社会来谈国家的存在和作用。
2.政府的社会服务作用。作为国家伴生物的政府,与国家一样,仅仅同社会发展的一定阶段相联系,既不是从来就有的,也不是要永远存在下去。政府作为国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不仅其产生是社会发展的需要,而且其对社会作用所形成的政府职能,也是以社会的发展需要为基础的。当代政府与近代政府、古代政府的差异,都是因为社会的发展在政府的各个特性中,注入和融入了不同时代社会的具体发展要求和时代特征所使然。还有,历史上政府行使权力的方式和对社会发生作用的范围不同,并不取决于统治者个人的意志,而是在相当大的程度上体现了社会对统治者的要求。如果一个政府不能有效地吸纳、代表和反映社会对它的要求,如果一个政府对社会的要求没有任何回应能力,那么,这个政府就是一个没有能力的政府。因此,从某种意义上我们完全可以说,政府的生命力来自于它的社会服务作用。西方新公共管理运动强调以社会公众的需求为其行为导向,而不以政府自身规定的规则为行为导向,其目的就是为了增强政府适应社会、服务社会的能力,而不是要削弱它,是把政府从低效率和高成本中解放出来的有效举措。
3.社会公共组织的社会性特征。至于社会事务的管理者——各种社会性组织,它们本身就是社会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组织。只不过在阶级社会,各种社会组织是依附于国家和政府组织的,是作为国家和政府组织的附属物而存在的,并且在不同程度上打上阶级的烙印,有着不同程度的政治色彩。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特别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自我管理、自我调节、自我服务能力的增强,这些社会组织必然要逐渐摆脱这种依附的地位而成为独立主体。在国家、政府消亡了的情况下,整个社会就将依靠这些社会性组织来进行自我管理,规划和实现社会发展。只不过到那时它们已经完全丧失掉了阶级性、政治性。因为,在对人的统治与管理由对物的管理和对生产过程的领导所代替的时候,这些组织就变成了纯粹的管理性的组织。当前和今后相当长的时间内,各种社会组织还不能真正成为独立的组织,社会仍然将处于国家组织、政府组织与这些社会组织同时管理、双轨运行的局面。但我们并不能因此而抹煞它们的社会性。随着我国政府公共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化与完善,随着政府职能的进一步转变,政府承担的大量社会职能将更多地由社会组织去承担。我们应当顺应社会历史潮流,不断扩大社会组织的社会自主性,扩大这些组织的社会性成分,向着它们成为真正的社会组织远大目标迈进。
(二)公共管理对象的社会性公共管理的对象,即公共管理客体,就是社会(这是广义的“社会”)公共事务。根据各自性质的不同,社会公共事务又可分为国家公共事务、政府公共事务和社会公共事务。在这里,可以说,公共事务的公共性和社会性是同义语。因而,我们研究公共管理对象的社会性,也就转换到研究以公共管理为对象的公共特性上来。
“公共”的对立面是“赢利的”、“私人的”和“企业的”。公共事务的公共性,可以大略从以下几个侧面去分析。
1.公共事务的公共性体现于公共事务的管理者是公共部门或公共服务机构,而不是私人或私人组织。这正如文章的前一部分所论述的,公共事务的管理者,即公共管理的主体,就是国家、政府以及社会各种公共组织。
2.公共事务的公共性体现了公共管理活动的性质和目的,在于为社会公众提供公共利益和公共服务。
正如所揭示的,国家的本质特征“是和人民大众分离的公共权力”,是统治阶级用来进行政治统治的工具。但即使这样,在有阶级剥削和阶级压迫的社会之中,运用公共权力所进行的政治统治,也必须是以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为基础,以执行社会性职能为基础。因为这是国家、政府赖以存在和发展的前提。正如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指出:“一切政治权力起先总是以某种经济的社会职能为基础的”、“政治统治只有在它执行了它的这种社会职能时才能持续下去。”他还指出,不管在波斯和印度兴起和衰落的专制政府有多少,它们首先都是“河谷灌溉的总经营者。”这些论断表明,理论作为有鲜明阶级性的革命的理论,也从来没有忽视政治统治的社会性基础。相反,而是把社会性提到了政治统治得以维持的基础的高度来认识和对待。
马克思、恩格斯在对资本主义政治、经济进行了深刻批判的基础上,揭示资产阶级国家的本质,指出:“现代的国家政权不过是管理整个资产阶级的共同事务的委员会罢了。”这一著名论断不仅揭示了资产阶级国家的本质,而且说明了管理资产阶级的共同事务是资产阶级国家的主要特征。只不过,它的管理方式不同于个别资本家或工厂主管理工厂、企业的方式,它主要是通过立法形式进行管理并具有强制的性质。因此,国家、政府的公共性(社会性)特征,主要的表现在于,它是整个社会的正式代表,是社会在一个有形的组织中的集中表现。它体现的正是表面上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因而它总是集中反映和代表一定社会的利益和意志。
此外,还要认识到,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的性质和目的,也在于为了维护和实现公共利益,有时甚至实现个人利益本身就是公共任务,如向贫穷者提供社会救济等。当代西方国家的政府改革运动,主张以社会公众的偏向和需要作为政府行为导向,强调顾客意识,树立服务对象为上帝的观念,正是在这种公共事务的社会性要求压力下,采用新的统治手段与方法,从而也使西方国家政治统治进一步巩固,实现其自身的利益。
应当指出,这里讲的“公共”、“社会”是抽象的范畴,现实的“公共”、“社会”却是十分具体的,是依时间、地点、条件为转移的,因此,资产阶级要做到真正凌驾于社会、代表整个“社会”是不现实的,马克思、恩格斯用“表面上”三字来表述,是很确切的。但其社会性是显而易见的,我们不能因此而抹煞它的存在。
(三)公共管理活动和过程的社会性
1.公共事务的公共性体现了公共管理活动的社会责任和绩效要求。在公共管理活动的绩效方面,公共性要求对绩效决不能简单地用利润或效率标准来进行衡量,而是必须用服务效果、质量和公众满意的程度等多种尺度作标准。20世纪70年代兴起的新公共行政学理论,基于对传统行政学以经济和效率为基本目标,忽视了公共行政所应肩负的广泛的社会责任,其结果是在前所未有的经济发展时代,长期存在着普遍失业、贫穷、疾病、无知和绝望,构成对现有政治制度的根本威胁的批判,从而提出了公共行政改革应将“效率至上”转为“公平至上”,建立民主行政模型。为此,提出了公共行政组织设计方案应遵循的两个基本目标:其一是顾客导向的行政组织形态,即以公众——公共行政服务的顾客的需求作为行政组织存在和发展的前提;其二是应变灵活的组织形态,即加大组织结构的弹性,以便能够对外界的刺激作出迅速的反应。将社会公平和广泛的社会责任提高到作为公共行政追求的首要价值目标,倡导民主行政,是新公共行政学理论的主要贡献。为此,这一理论也成为了西方国家政府改革运动所依据的一项重要理论。这种强调政府以社会公众的需求为行为导向,纳税人以政府实际的工作结果而不是以其工作及过程为纳税尺度的理论,有效地推动了政府提高为社会公众服务的质量和效果。
2.公共管理事务和活动的公共性。这种公共性体现了社会公众对公共管理活动和公共产品供给的广泛参与,以及公共管理活动的公开性。社会公众对公共管理活动的广泛参与,主要表现在社会公众对政府决策的影响,通过立法、司法机构对政府行为的约束,以及通过各种渠道对政府活动的舆论监督等,从自身利益的关。心和实现角度,影响政府公共政策的制定和实施过程。在部分公共产品的供给方面,由政府的垄断供给转变为通过合同出租和非国有化手段,把原先由政府包揽提供公共产品的单一化转变为民营化,将其投放市场,由各个竞争主体和社会公众自己来提供;对那些不便或不能推向社会的公共产品的提供,也改用合同的形式,以竞争招标手段,交给社会公众承担。在实现公共管理活动的公开性方面,也由原来的“黑箱”操作,变为“金鱼缸里生活”,让社会公众知晓,让立法机关、司法机关、新闻媒介和公众了解活动内容,随时可以进行检查、调查和监督。电子政务的推行,使得公共管理活动的公开性进一步增强。上述种种公开性、参与性及其非国有化等关于公共管理过程的环节和变化,实际上都是公共管理社会性的体现。
总之,无论是国家公共事务、政府公共事务,还是社会公共事务,都是公共事务的有机组成部分;无论是国家公共事务、政府公共事务,还是社会公共事务,社会性都是它们的共同性内涵、基础性内涵。我们应从最普遍、最基本的意义上去准确把握这种社会性特征的内涵,并以其为一个重要依据,搞好公共管理的理论与实践建设,包括构建严谨的公共管理学学科体系。
三、应当注意的两个问题上面集中阐述了公共管理的社会性特征,但是不能由此掩盖公共管理的政治性内涵。国家是阶级压迫的工具,一定阶级的国家机器(包括政府)是实现该阶级政治统治的政治组织。因此,历来国家、政府都具有鲜明的阶级性、政治性,这已是常识性的问题了。一般而言,就是前述意义上的社会公共管理组织,也或多或少具有阶级性、政治性的特征,其中不少本身就是社会政治团体,不可能没有政治性。一言以蔽之,讲公共管理是不能不“讲政治”的。因此,这里就有一个正确把握社会性与政治性的关系问题。
(一)公共管理的社会性与政治性是相辅相成的
1.公共管理的社会性是政治性的基础,政治性寓于社会性之中,没有社会性就没有政治性。我们研究公共管理政治性时,一定要明确社会性的这种基础地位与作用,坚持以是否推动社会进步,是否符合社会发展方向作为先进的与落后的政治的最后标准。
2.政治性是社会性的保证,社会性以政治性为指导。在阶级社会和存在着阶级与阶级斗争的社会里,没有政治性也就很难或者无法体现社会性,实际上,没有全面地体现社会性,在阶级社会里,不靠国家、政府把社会控制在一定的秩序之内,社会难以存在,更不用说进步与发展了。因此,需要把一定的政治灌注于公共管理之中,坚持用先进的、科学的政治去保护和发展社会。
(二)积极创造条件,不断向最高(终)目标迈进
公共管理的社会性与政治性的关系是相互依存、对立统一的关系,从彻底的唯物辩证的宇宙观来看,从时间论,社会性比政治性更长久。因为国家、政府产生之前就有人类社会了,国家、政府还将随着阶级的消灭而自行消亡,而社会将长期(不是永远)存在着。再者,从空间论,广义的“社会”是指人类社会,包括国家、政府以及社会上的一切存在,而国家、政府则是人类社会系统中的一个或两个重要组成部分,简言之,社会性要比政治性宽泛的多。从时间论,政治性存在于社会历史长河中的一个漫长的阶段,社会性的存在比政治性的存在长久得多。作为一个彻底的辩证唯物论者,“路就在脚下”,应该着眼长远,着手当前,正确地做好当前所承担的每一项公共管理工作,为实现无阶级、无国家、无政府的,我们的先贤所谓的“世界大同”的目标而奉献有限人生的一份又一份热和光。公共管理的社会化改革也称得上是朝着这个远大方向努力的一个工程!
四、根据公共管理的客观属性构建公共管理的学科体系
学科体系问题是学科建设的基础和重点。公共管理研究在这方面虽然已取得了可喜的成果,但不能说已经完全解决问题了。事实上,尚有不少问题需要深入地研讨。其中,一个带有根本意义的问题,就是公共管理学科体系的构建问题。
公共管理学科体系的构建需要解决的一个难题是“界域”问题。即这里讲的学科体系是“门类”学科体系,还是一级学科体系,或者是一门公共管理课程的体系。就“公共管理”而言,还有一个综合“三界”(国家、政府、社会)的公共管理与分门别类的公共管理的关系问题。笔者这里拟按“公共管理概论”的范围定位提出一个研讨意见。
社会医疗保险从设立到推广,再到不断深化,在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民生命安全,提高我国医疗体系服务水平等方面取得显著实绩。然而毫不晦涩地说,我国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工作在新时期以来逐渐表现出多方面的局限和不足。首先,社会医疗保险管理者的身份由多个主体共同承担,造成管理工作的过于复杂和人力、物力的严重浪费。在很长一段时期内,扮演我国社会医疗保险管理者角色的有关部门包含了民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等。其次,社会医疗保险管理者数量过多,加之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工作内容很难做到泾渭分明式的严格划分,所以,造成工作内容与管理者之间角色的冲突和信息的难以及时送达。最后,传统社会医疗保险工作面临的最大问题是各个险种之间为了争夺更大的客户资源,完成既定的参保率,而放松关键的审核环节,造成重复享受医疗保险的情况发生,并导致医疗保险资源的分配不公和严重浪费。
二、新时期社会医疗保险管理模式的有益尝试
1.精简管理部门,实行权力集中的管理模式
为了避免由于社会医疗保险的管理层过于庞大而导致的医疗保险信息不对称,医疗保险资源浪费以及重复获取医疗保险补助等弊端的出现,新时期以来,我国改革了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制度,根据不同级别的社会医疗保险区域,指定相应级别的卫生局或者其他卫生行政部门作为社会医疗保险管理部门。伴随着这种管理权力的集中,我国社会医疗保险在险种上也实现了集中,将原先分散在不同管理部门之下的社会医疗保险进行归拢,统一安排在卫生局及其他卫生行政部门设置的社会医疗保险管理机构的管辖范围之中。其中,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以及困难群体医疗救助是险种合一工作中的绝对主体性部分。通过这种权力集中的方式,实现了对社会医疗保险管理机构的“瘦身”。强化了对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工作的整体性和宏观性,实现了对社会医疗保险资源的科学分配和结构的不断优化。
2.委托管理的管理模式
在进行简化管理部门,实行权利集中的过程中,各级卫生局以及其他卫生行政机关的角色往往面临着难以避免的尴尬和矛盾。作为我国医疗体系和行业的主要负责部门,其需要考虑我国医疗行业的发展和繁荣,对医疗服务体系的水平和营收等情况有一个清晰的认知和积极的促进。但由于其同时肩负社会医疗保险管理重任,为了保障公民获得切实的医疗保险服务,必须对医院的医疗服务收费水平进行全程监督和考核。为了避免这种角色的矛盾和冲突影响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工作的有效性,我国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工作实行了委托管理的新型管理模式,从当前较为成功的试点地区管理经验来看,这种委托管理模式的实行是通过签订保险合同、委托合同、医疗基金管理等方式来实现的。
3.社会医疗保险中的道德因素管理
我国社会医疗保险在本质上是属于社会保障制度的一部分,不带有盈利性质。但是,我国社会医疗保险体系由医疗机构、保险机构、被保险人等三方共同组成。而医疗保险的形式是以金钱作为载体的。所以,我国医疗保险管理机构在实际医疗保险的管理工作中,注重和加强了对利益相关三方的道德风险的管理,强化了对其的参保率的审核工作以及道德品格的评估工作。
三、结语
信息社会作为一种新的社会发展技术,其对社会的发展和政府行政管理既有机遇又会产生一定的挑战,这就需要相关政府部门能够有效调整好信息社会带来的机遇和挑战。其一,信息社会使得政府行政管理更加趋于复杂化。信息社会的高速发展势必会给社会的发展引进新的设备和理念,这就需要广大工作者适度调整政府工作方式方法,甚至需要多种工作方式协同发展,给政府行政管理工作带来一定的复杂性。此外,社会发展的信息化使得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等环境联系更加紧密,相互之间的影响也越来越大,使得行政管理环境更加开放、复杂,这就需要国家政府逐步提升行政管理水平和能力,以应对不断复杂的信息社会。其二,信息社会要求政府行政管理工具和管理模式发生改变。不断发展的信息化社会使得大量的信息处理和传输工具开始涌现,互联网、手机等现代化信息传播手段实现了政府行政管理信息的快速传播,加之不断复杂化的行政管理环境。这就需要国家政府能够增强自身行政管理能力和水平,高效应对新形势下的社会信息。
二、信息社会政府行政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政府行政管理组织结构的不合理性
随着我国经济产业结构不断复杂化,我国政府行政管理程序更加繁琐和复杂,各级行政机关职能交叉重叠现象普遍存在,各项工作在开展的过程中缺乏默契的配合,导致我国政府行政管理组织结构缺乏必要的合理性。
2.国家政府在化解突发事件和社会冲突的处理方式上存在不足
在信息社会的发展形势下,国家在文化、经济领域高速发展的条件下,需要国家政府更加综合的行政管理,而且各类突发事件和社会冲突的发生几率也在不断增加。当政府在处置社会冲突事件时,由于政府一些行政管理工作者缺乏必要的工作经验,往往都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甚至会导致矛盾的激化。因此,相关政府行政管理工作领导者要做好突发事件和社会冲突的预防工作,全面提升广大行政管理工作者的工作经验和能力。
3.政府面临信息安全方面的监督难题
近些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我国科学技术水平和信息技术得到了高速的发展,难免会使我国政府在面临大量复杂信息时产生一种犹豫的心理,极有可能会造成在处理工作的过程中出现失误,影响政府行政管理工作的工作效率和结果。一方面,随着信息社会的不断发展,在实现各类信息全面联接的同时,也涌现了大量的不良信息,势必会给社会稳定造成极大的危害;另一方面,民众很容易产生非理性的情绪,将会给社会造成必要的严重后果。
三、完善我国政府行政管理工作的具体对策
目前,我国政府行政管理工作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相关部门领导应该加紧对广大行政管理工作者的培养工作。
1.提供优质服务,满足社会和公众需求
随着我国国民经济和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升,公众对于政府行政管理部门的需求越来越高,这就需要广大行政管理工作者能够尽最大程度地维护公民的合法权利,使广大公民能够最大限度地获取政府工作信息,有助于社会各界有效利用国家政策,为社会创造巨大的经济效益,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2.维护信息安全,遏制信息滥用
信息安全问题是现代信息社会中的重点研究问题,各类信息在产生、传播的过程中难免会出现虚假、不良等信息。人们对于信息处理和通信系统的依赖性越来越高,而且某些重要信息在传递的过程中难免会出现信息泄露等安全问题。因此,各级政府行政管理工作者需要在工作岗位上各司其职,重视在处理信息的过程中的安全问题,避免发生信息的滥用问题。
四、结语
一
无疑,一般的社会交换不能简单地套用于教育与社会各种要素之间的联系和互动。学校作为社会结构定的实体性要素,学校教育作为一种特定的社会活动,其本身的地位与性质使之在参与社会交换的过程中具有了特殊的形式与涵义。首先,教育的社会功能规定了这一社会交换活动的主要取向。一般而言,教育具有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等多种功能。从政治上说,教育能够培养人们的政治意识和政治热情,可以提高人们实现一定社会政治目标所需要的政治行为能力,它可以为国家输送必要的政治人才,并使人们对一定的政治领导及政治格局形成认同。另外,教育还能够通过其内在的选择促成一定的政治结构等。从经济上说,教育可以为社会提供大量的劳动力,促进社会生产力水平的提高。从文化上说,教育对于文化的传递和保存、文化的传播与交流以及文化的净化和创新等,都有重要的作用。除此之外,我们还可以看到,教育对于技术的发展,法制的完善,社会道德水平的提高,人口及生态环境的保护等,都有着不可忽视的、现实的功能。从微观上看,教育对于社区建设和发展,更是可以发挥文化辐射、辅助经济发展、完善社区环境等作用。这样,我们便可以由此而大致地认清教育的社会交换活动的基本取向。显然,正是由于教育本身在上述各个方面的服务,它才能够得到必要的“回报”,即投入。其次,教育本身的不同类型、和目标也是教育参与这种广义的社会交换活动的内在依据。对此,我们可以依照不同的标准作下面简单大致的划分。第一是义务教育与非义务教育。显然,这样两种不同的教育活动决定了学校在社会交换中的不同对象。第二是以社会服务为主的公益性教育和受教育者个人收益率较高的教育。①前者指的是诸如文、史、哲、师范等类别和专业的教育,其中受教育者个人收益率较低;面后者指的是诸如医学、、工商管理等类别和专业的教育,这些教育在一些市场经济体制的西方国家中,可以为受教育者个人带来较高的个人收益。而这样一种差异当然也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教育参与社会交换的不同尺度。第三是基础理论学科与实际学科的教育。学校,尤其是高等学校,不仅要培养具有实际工作能力的人才,而且还要培养基础理论的人员。前者通常更为强调工艺性和操作性,而后者一般来说更为注重抽象的纯理论知识的理解和把握。具有不同侧重的学科教育,在满足和适应社会需求时,也必然具有不同的对象与取向。除上述之外,还有的学者从生产性和消费性的角度对教育进行分类。
二
根据上述教育社会功能的规定,以及教育本身在类型、内容和目标上的差异,我们可以发现,教育与社会之间的资源交换活动,至少有以下几种不同的类型。
首先是垂直的交换类型。它具体指的是学校教育在履行某些主要涉及到整个社会或地区的功能和教育内容时,与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的交换活动。例如,国家的义务教育,以社会服务为主的公益性教育,以及某些基础理论教育,都属于这一类型。由于这些教育并非完全是为社会中某一些特定的专门组织或阶层服务的,而主要是为经济阶级,为整个社会服务的,因而,理应由理论给予投资。一个国家的政府或地区的政府,为了实施这些教育,理所当然地应该从各个方面进行投入。其次是平行的交换类型。这主要指的是学校教育与某些和自己处于同一社会层级的亚群体或组织的交换活动。为简便起见,我们权且把家庭这一社会单位和个人与学校的交换活动也放在此种类型中。当然,它主要涉及的是某些特殊性的教育内容。例如,各种非义务教育,各种具有较高个人收益率的教育,以及某些以特定对象为面向的实际应用学科的教育。由于通过这些教育而直接获益的是这样一些特定的地区、社会群体与组织及个人,而且它们也不属于国家普及教育的范围,不属于无偿教育的领域,所以,理应由这些直接受益的地区、社会群体、组织或个人给予回报。也就是说,它们必须为这些教育活动提供必要的投入,而不应仍然由国家和中央政府承担。否则,在教育与社会的互动过程中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便必定会出现紊乱,以致于出现各种弊端。
再次是间接的交换类型。这主要指的是教育通过其维护和建设某些社会公共规范及一般性社会秩序、制度等的功能,进而与社会各个要素之间发生的交换活动。换言之,教育活动有益于社会中某些必要的公共规范,如社会道德,以及某些一般性的社会秩序,文化氛围,社会风气等,而社会中的各个要素,包括政府、各种亚文化群体、家庭及个人,则都可以通过这样一些道德规范、社会秩序、文化环境、社会风气等受到不同程度的益处。由于这种间接的社会交换是通过一种共有价值的媒介而实现的,因而,这一共有价值的覆盖面的大小往往决定了这些教育的受益者,以致于了它的交换对象。这一在同质性较大,价值一元化的社会中比较好办。而是异质性较大,价值多元化的社会中,则要求有不同类型的教育,从而依照不同的共有价值的媒介,由不同的受益者对特定的教育予以回报和投资。显然,在这种间接的交换活动中,政府、社会组织与群体及个人,作为不同程度的受益者,都应该成为教育的投资者,对教育承担相应的义务。
最后,是直接的交换类型,它可以是与政府的,也可以是与社会群体、单位和个人的。但主要特征之一是,它属于一种社会结构中实体性要素与实体性要素之间的交换活动。有必要说明的是,教育与社会之间的资源交换并不是彻底的或市场意义上的交换,而是一种不完全性的社会交换。因为,教育这种综合性的活,追求的是个人与社会的协调发展,所以,教育的各种功能,教育的不同内容、目标,以及教育的各种价值,往往同时渗透和包含在同一教育活动中,体现在同一个教育对象上,这样,势必造成教育与社会各个要素之间在互动中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显得格外复杂,以致于很难进行某种核算。而且,在某些由国家直接举办和实施的教育活动中,学校与政府的关系更多地是以权力和行政为基础,而不便完全理解为一种社会交换活动。当然,教育由于其自身的特点,在其与社会的互动中,交换的资源内容也是与其他社会交换有所不同的。
它向社会所提供的是各种人才、知识、等精神文化产品和地位性资源,而它所得到“回报”则是必要的办学条件,包括各种权力、经费和支持等。
因此,学校教育在从事其活动时,所获得的资源应该是多渠道的。其中,不仅有来自中央及各级政府的,而且还应该有来自社会上各种群体、阶层及个人的。这们,才有利于形成明确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缓解教育资源的短缺。
三
应该说,以上关于与之间资源交换活动及类型的论述只是一种上的抽象。在不同的制度背景下,它的实现方式可以是多种多样的。这里,仅就计划体制和市场体制的不同作一个简要的比较分析。从以往各种有关教育与社会的关系的规定和表述来看,它们通常具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基本上是通过一种从属的关系和思路去规定和分析这种联系和互动。在此,人们使用或看到的常常只是这样一些概念和术语,即一方面是“规定”、“约束”、“决定”、“”等,另一方面则是“适应”、“服务”、“实现”、“符合”等。例如,在谈到教育与的关系时,总是强调政治制约和决定了教育的基本目标、教育、办学方式,影响了教育机制、制度和经费等,而教育只是为政治服务;就教育与的关系而言,则是强调经济制度、生产力水平对教育的规定和影响,而教育必须适应一定的经济制度,符合社会生产力发展的水平等。尽管人们也充分肯定了教育本身的相对独立性,但这种相对独立性多半只是就教育本身的内在而言,或者体现为在这种从属关系之中的反作用。如果按前面的类型划分来看,它们仅仅表现为一种垂直的互动关系,而缺乏平行的相互联系。
第二,通常只是表现为在社会结构中的实体性因素与某些制度性或规范性因素的关系。也可以说,只是注重于某种间接的互动,而缺乏必要的直接性互动关系。显然,学校是以一种实体性因素存在于社会结构中的,它具有自己本身的实体性地位、实体性构成和实体性力量等因素,包含了一定的人员、空间和构件等。而在讨论与此联系的各个对象时,人们所看到的大多是某些制度性和规范性因素,如道德、法制等。它们本身往往并不具有特定的实体属性,或者说,只是社会学中表示社会结构中诸成分之间相互关系的“突生因素”②,尽管它们对于社会结构的形成和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与学校毕竟不属于同一系列的结构要素。虽然它们与学校教育具有不可忽视的联系,但并不能形成真正实体性意义上的互动关系。当然,我们并不否定在计划体制中也存在着学校与其他社会实体性要素之间的直接联系,但是,从客观上讲,它们充其量也只是一种“形式上”的互动,因为彼此间并没有真正形成在资源上的直接转换与流动。
第三,功能性关系是人们的着重点和中心。这也就是说,人们在分析教育与社会的联系时,仅仅关注了彼此间的功能关系,即教育对它们有什么作用,它们对教育又有什么作用。这一角度诚然是十分重要的,但是,仅仅停留在这一层面又是不够的。在于:这种功能关系的基础是什么?它们之所以发生和继续下去的条件是什么?这样一些特征是与社会的计划体制相联系的。我们甚至可以说,在严格的计划体制中,这样的规定是合理的。因为,在严格的计划体制和中央集权的社会背景中,资源几乎全部掌握在政府手中,社会中的各个要素,包括学校本身,并不拥有独立的资源。在这种情况下,整个社会中的资源转换、流动或交换活动,都是通过政府的枢纽而实现的,或者说是按照政府指令性计划而发生的。可以这样看,社会中的各个要素直接地与政府发生资源的转换关系,它们向政府提供必要的资源,而政府则根据计划和需要,向它们分配各自所需的资源。从这个意义上说,完全由政府提供教育资源是合理的,而且是应当的。尽管社会中的其他要素也从教育中获益,但是,它们对学校教育所承担的义务,或所应给予的回报,都已经通过各种利税等形式上交给政府,而由政府代替它们给教育以回报。而学校也就无法再向它们要求更多的支付,只能从事一种无偿的服务。这也就形成了在计划体制下教育资源的投入主体单一化的现象,即由政府承担教育的全部费用,提供全部必要的条件。这样一种教育与其他社会要素之间的交换形式或途径,从理论上讲是有优点的。因为它便于宏观的了解和调控,更有效地使用有限的教育资源,避免不必要的浪费,而且,它也有利于集中各种资源进行重点学校和学科的建设,并形成较强的教育动员能力。但是,这样一些优点的实现又是有条件的。首先,它要求社会文化的相对同质性或较大的同质性,这样,才能够比较有效地形成和保证间接换的可能。其次,它要求以详尽、迅速的信息和反馈为条件,从而使其宏观调控具有客观准确的依据。否则,不仅不能避免资源的浪费,反而会由于宏观调控不当而造成更大的浪费,形成教育对社会“有效供给”的不足。另外,资源转换和流动在距离上的长短,也常常是影响资源效益的重要因素之一。因而,过多的间接交换也势必会在一定程度上造成资源的损耗,以致于在实际上减少教育资源的投入。
四
尽管教育不可能完全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而变为一种“市场教育”,但作为一种第三产业,其服务的功能,以及其中某些部分的进入市场都是必要的。从这种变化看,单纯的垂直与间接式交换类型是不够的,而必须辅之以适当的平行式或直接的交换。
这种交换类型的调整主要有以下两个理由。第一,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过去那种基本上依附在国家行政机器上,本身毫无自的社会单位,已给变成了具有相对独立性,对自身的资源拥有相当大的管理权、使用权和处置权的,自负盈亏、自主经营的部门,地方及地方财政也获得了愈来愈多的自。这样,在改变了过去计划体制下与政府或中央财政的资源关系的条件下,地方和各部门、社会单位也就不应该再继续照样无偿地享受仍然由政府或中央财政投资的各项社会及福利事业的好处,而必须实行“谁受益谁投资”的办法。同理,在享受某些教育,并从教育中得到各种服务和利益的同时,也必须对教育给予“回报”。由此,形成一种正常的资源交换关系。如果还是象过去那样,依旧由各级政府或中央财政承担教育的全部投资,必然形成在教育与社会各要素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紊乱和倒错,以致于造成国家教育投入上的窘境与教育资源的短缺。第二,社会教育的分化与差异性。以及由此形成的教育举办主体和委托主体的多元化,也使得这种交换类型的调整成为必要。一方面,除政府办学之外,各种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公民个人,都可以依法举办各种教育,这样,必然使教育与社会的关系改变过去计划体制下国家统办教育的单一性而显得更为复杂。另一方面,由于发展的不平衡和各地区、各部门的差异性,也必然形成对教育的不同要求和委托。对于后者,也许有人会认为,在这种情况下,仍然可以通过由国家统一征收教育税的方式,形成政府对教育的独家投入。这是不现实的。因为,现代社会通过分化而且日趋扩大的异质性,必然使不同的社会阶层、利益集团、地区和亚文化群体。出于自身的利益,对教育形成不同的要求与期望。这样,作为社会资源间接交换的重要媒介—一共有价值,或者是处在一种比较抽象模糊的状态,或者是由于不能得到广泛的认同而难于形成,以致于各个地区、群体和集团在利益取向不明确,或不能获得自己特定利益的情况下,不愿意加入这种与教育的资源交换,从而不能真正形成全民关心教育、全社会办教育的局面。例如,在教育税附加的征收中,便常常出现某些和部门不愿承担的现象。
顺便说一句,过份注重教育与各种社会要素之间的间接换,也常常影响教育资源的效益。因为在这种关系中,互动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是通过第三者而实现的。这样,很容易造成彼此间在结合上的松散和在责任上的懈怠,从而降低教育投资的效益。当然,由这种平行的或直接的交换类型调节的仅仅是一部分教育本身的资源。简单地说,它主要是指那些非义务性的教育,某些对受教育对象而言收益率较高的教育,以及各种具有特定服务对象的带有技能性或职业性的教育。而义务教育,以整个社会为服务对象的公益性教育,以及基础理论和某些特殊专业和学科的教育等,仍然需要通过垂直和间接的方式,由各级政府加以调整。因此,社会中的具有相对、独立性的部门和单位,除了为教育的某些公益事业(包括各种义务教育,基础理论教育,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秩序等),以上交税利的方式,通过政府与教育发生统一的间接性资源交换之外,还必须根据自身从教育其他方面的受益,与教育发生个别的直接和平行的资源交换。这里,应特别提到高等教育和职业教育。由于这两类教育大部分是直接与劳动力市场和人才需求相联系,而且也属于非义务教育的领域,因而,它们的经费等主要应通过平行或直接的资源交换,由社会、企业和个人提供,少数重点由国家投资和扶持。
应该看到,自80年代中期以来,我国教育,主要是高等教育的运行已经开始逐步地与市场接轨。例如,高校向社会和个人提供的各种服务等资源不再是一概免费赠送,而实际上实行了谁受益谁投资的原则,科研成果实行了专利和技术转让制;高校与企业的各种合作也实行了委托或分成的办法;除完成指令性的招生计划外,可以招收委托代培生,以及一定数量的计划外全额或差额自费生,同时也开始收取一定比例的学费,等等。总之,通过教育而受益的企业和个人已经开始负担起一部分应由其负担的教育费用。但是,从整个教育经费的投资来源和投资结构上看,仍存在不容忽视的问题。首先,在投资来源上,通过社会服务和学杂费而用于教育的投入,不到整个教育投资的10%③。其次,在投资结构上,我国目前小学生、中学生和大学生的人均教育经费的比例也极不合理。其中大学生的人均数大大高于中小学生。这一方面说明在我国教育体制中,真正进入与社会平行和直接的资源交换的部分还非常之少,另一方面则反映了本来正是需要更多地从社会中获得经费和支持的高等学校,反而吃掉了国家投资的大部分。相比之下,日本1982年的这一比例为1:1.1:1.4;曾经在60年代起在高等学校实行学费赠予制的英国,1982年的这一比例也只是1:1.14:7.6④。最为直观的表现是:除外资、三资企业或集体性质的经营性单位,无论是中央所属的机构和企业,还是地方的各级单位与部门,尽管它们在资源上已经具有一定的相对独立性,成为独立自主自负盈亏的单位,但仍然可以象过去计划体制下那样,获得由国家耗费大量财力培养的各种人才。(据说,有些地区和部门在大学生调出时,还要收一笔费用。)我们不知道这些用人的地区、部门和企业是否已经向各级财政上交了足够的税利,从而合法地取得了无偿获得由国家花钱培养的各种人才的权利,我们也不知道他们拥有的这种权利是否与他们对教育所尽的义务相平衡。假如他们的确是上交了足够的税利或提供了必要的费用,那么,根据权利和义务相等的理由,那些在一定时期中不需要或未能得到国家培养的人才的地方、部门和企业,当然可以拒绝交纳与上述获得人才的部门同样数量的税利。因为他们没有享受到同样的权利和益处,自然可以少尽一些义务。这样,势必引起相当的混乱。可以说,我国目前教育和社会的互动或资源交换中,各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不太清楚的。在这种情况下,教育只得不断地向政府伸手,以弥补自身的不足,并通过各种手段“化缘”,或是以其他方式大搞“创收”。这也直接或间接地加剧了知识贬值、人才贬值的现象。无疑,这正是我国目前教育机制和运行机制不适应日益深化的经济、政治、体制改革需要的现象之一。
有必要说明的是,上述教育与社会之间平行的和直接的资源交换的发生,是以供需双方的一致为前提的。换言之,社会的需求与教育的供给是基本吻合的。如果不能一致和吻合,交换是不可能发生的。从这个意义上说,提倡和实行教育与社会的资源交换,必然会反过来促进教育与社会的联系,使学校的学科与专业设置更符合社会的要求,从而获得更多的社会投入和支持,由此形成一种良性的互动。这也是当前教育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注:
①参见曲恒昌:《市场经济与我国高教经费筹集的原则与途径》,《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版)1994年第2期,第71页。
②参见彼德·布劳:《社会生活中的交换与权力》,华夏出版社,第3-4页。
就艺术设计这一创造性的活动而非名称来说,它是伴随着人类物质生产活动和器物文化的出现而出现的。它实际上就是“人类为生存而进行的造物活动,是人为实现实用功能价值和审美价值的物化劳动形态。这种造物具有一定的审美属性和精神价值,因而是一种艺术质的造物。”⑴所以,虽然艺术设计在20世纪以前没有能成为一门系统的学科,没能作为一种特殊的职业出现,但是其上述的一些特点却能在历史发展的各个阶段被体现和发挥得淋漓尽致。按照以往的社会发展来看,人们拥有关于衣、食、住、行、乐的各种造物所包含的形式及功能基本能达到相互统一。然而,随着社会化大生产地到来,随着科技进步引发的又一次工业革命地出现,艺术设计所应囊括的各种价值及功能或多或少地产生了某些偏差和遗漏。至少就现阶段而言,艺术设计所要体现的慰藉功能没有完全得以实现。这是始料未及的。
从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到现在,人类社会进入了一个高速发展的新阶段,物质领域和精神领域的各类产品都得到极大地丰富,而作为弱小个体的“人”由于被分布在一个节奏飞快、人造物充斥周围的环境中,其心理及生理则难免会出现种种不适。这时,属于上层建筑文化领域的艺术设计应该分担起缓减这一压力的重责。而本文试图将现代社会发展的影响与艺术设计相联系,谈点有关艺术设计的慰藉功能。
一
丹纳很早就在《艺术哲学》一书中阐述过艺术作品须臾不可与环境分离这一观点。同样的道理,在谈及艺术设计的慰藉功能之前,我们应该先分析艺术设计正处在一个怎样的环境中以及这种环境对艺术设计产生了什么样的影响。毕竟,艺术设计是属于上层建筑范畴的,它应该对社会生活作出反映,同时还要反作用于社会。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人类社会步入了一个科学技术跳跃发展的时期。所谓“跳跃发展”是因为当今人类进步呈现出连锁式的阶段性飞跃。由于人们在有限的生命中不可能始终获取直接经验,只能借助于纷繁复杂的各类知识、信息及技术等间接经验,才能进行再加工再创造。所以,当一件新的造物出现以后,以该造物为基础的其他产品会应运而生,从而使这个世界以比以往快几十甚至几百倍的速度迅猛发展。人们最熟悉的例子便是建立在大科学和大科技基础之上的计算机的发明及应用。它标志了又一轮科技革命地到来,并始终以其独特地生产方式不断地为现代社会注入发展的活力。而设计的本质是“为人造物的艺术”⑵,它在这种“跳跃发展”中更能体现自己的优越性,不仅可以借助科技成果丰富自己的素材及制作手段,而且还反作用于科技,为其提供具有艺术特征的产品。由此,我们可以得出一个结论:科学和技术对生产方式的改变在推动社会进步的过程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并日益与艺术设计相联系,与其共同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同时,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的研制开发及应用为艺术在形式及内容的多样性上提供了可能因素。“仅以现代家具为例,就有单元系统家具、塑胶吹气家具、纸板家具、聚脂家具和超高堆积家具等等,名目繁多,不一而足。”⑶此外,科学技术对思维方式的改变产生了新的设计理念及思维,使艺术设计呈现多元趋势。特别是后工业时代的波普艺术、欧普艺术、幻觉艺术、偶发艺术等等都对现代生活观念及设计观念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正因为如此,艺术设计在这个时代更能体现风格化创作倾向,同时其系统化和专业化的程度也伴随着科技进步而更为加深。
二
但是,科学技术一直被誉为一把“双刃剑”,它既造福了人类,变革了社会经济、政治、文化,开辟了广阔的前景,同时也带来了很多全球性问题、社会问题、心理问题……布热津斯基说过:“世界正在形成一个‘技术电子’的社会:一个在文化、心理、社会和经济多方面都按照技术和电子学,特别是计算机和通讯来塑造的社会。”⑷所以,如果科技的负面影响波及到整个社会的时候,其产生的破坏力是相当惊人的。一直困扰人类的能源短缺、资源枯竭、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人口膨胀、粮食匮乏等问题就是最好的证明。
艺术设计在这种环境中所受到的影响也是有目共睹的。就现状而言,很多艺术设计作品给人的印象多是局促、不安、焦躁、机器味过重、多种类设计间缺乏必要的联系和沟通。尤其是电脑艺术兴起以来,人们更加依赖计算机这种工具,想方设法摆脱传统思维方式和传统手工工艺的设计,制作。尽管在一定时期内计算机与网络艺术创造出了巨大的价值,开拓了多种新的设计领域,但是机器痕迹过于明显的问题一直是电脑与网络艺术挥之不去的阴影。
与艺术设计领域一样,其他艺术创造领域也在不同程度上被这个尖锐的问题困扰着。就拿音乐创作来说,计算机技术赋予其自身主题和风格以过分的焦灼和狂乱。使人与人之间好像产生了机器零件相互摩擦碰撞的特殊感受。例如,西方社会在80~90年代的时候,出现了一种电子舞曲--Techno,它的诞生使一种动作狂乱、奔放不羁的新舞蹈“锐舞”(Rave)变成人们发泄焦虑不安的渠道。“Techno音乐、昼夜狂舞的Rave舞蹈以及舞场上广泛使用的,给人带来的,是被一些英国作家称为‘集体脑休克’和‘借助化学手段对黑夜无感知’。”⑸但是,无论在哪种形式下的艺术创造领域,这种发泄终归不是一种健康的方式,它那种特有的畸形的性格可能会最终没落社会文化艺术。人类自身已在这个社会下承受了太多的压力,社会进步的步伐迈得越大,走得越快,人们内心的局促、不安、恐慌及压抑的感觉就越强烈。如果再对其精神世界给予缺乏人情味的冲击和刺激的话,人类心理和生理状态必然会相应地产生与周围环境格格不入的变化。
虽然,20世纪人类社会的经济基础在科技的影响下取得了一系列成功的变革,但是文化上层建筑的反作用却表现为时不时地利用可能与经济基础不相适应的甚至落后的意识形态阻碍着经济基础的长远发展。因此,缩小到艺术设计领域中看,人们正需要一种全新的观念来寻求一种解放自己心灵使身心压力得以缓减的有效手段,只有这样,才能将健康的思维方式投入到正常的物质生产实践中去。这时,设计艺术慰藉功能就应该被立即提上议事日程。
三
就字面理解,慰藉有抚慰,安慰的含义。功能则是指事物应发挥的作用。但是,要想在较深层面上去了解其含义,先从艺术设计的目的性方面着手分析则不失为一种有效的方法。
艺术设计发展到今天,大概不会有很多人否认其明确的目的性。“不过,这种目的有双重本质:既是具体功利的,又是社会的”。⑹根据设计的本质可以推导出艺术设计是一种按照美的规律为人造物的活动,是一种具有艺术质的造物行为。因此,它所具有的社会目的性是通过作为“人类与世界调解的工具”⑺这一面貌展现的,它具有多种的复合价值。既然是调解工具,艺术设计在满足功利目的的同时应更多地关注如何实现社会价值。换句话说,艺术设计不仅是通过造物和实现物品的实用性来服务于人类群体,还必须给人以审美的享受,在某种程度上表达一类人的情感,并非只就是设计者实现自我价值的唯一途径。艺术设计的慰藉功能则是体现社会价值的一种载体,肩负起就设计领域来说应该具有的抚慰、安慰作用。一方面,人们在享受艺术设计成果时净化解放了心灵;减轻了身心压力;抚慰了焦躁的情绪;舒缓了疲惫的感、知觉。另一方面,艺术设计为达到这一目的(内容)而采用了适应人类心理及生理的功能外在手段(形式)。因此,慰藉功能实际上是内容与形式在为达到统一过程中而努力具备的一种合目的性的理性因素,它的任务是在快节奏的社会生产、交换、分配、消费等各环节中调节人际关系,引导竖立较为正确的生活消费观念,舒展和升华人类灵魂,使人们在体验物质生产发展成果的同时更加重视精神文化领域的同步发展,逐渐达到人类全面发展,从而既体现人的自我价值,又服务于社会,改善社会发展所具备的综合素质。
艺术设计的目的性决定着其功能性,但这些目的归根结底还源于人类的需求。人的需求是多层次的,既有物质的又有精神的,所以功能的概念也应该是多层次的。设计者的职责便是将人们朦胧的需求转化为具体的产品功能目标。在当今时展中,人类物质需求虽然复杂并且繁多,但对这种要求的功能性满足相对容易实现,且较直观,甚至具有可视性,易于衡量。然而那种在局促焦躁环境中不断增长的精神需求却不是很直观的,可具体操作的。满足这种需求就要以一种包含在设计作品中的气质或魅力为载体的慰藉功能来实现。诚如李泽厚先生曾经说过:“……吃、穿、用等物质需要都有一定限度,比较起来容易满足。但精神的追求却不是这样,它常常是无限的,不好解决,难以满足。”⑻所以,艺术设计才必须在造物的同时考虑到其产品的精神含量。当艺术设计所体现的精神气质或魅力在目标市场的精神追求中寻求到共鸣时,艺术设计的慰藉功能就得到了实现。这其实遵循了格式塔心理学派所提出的“异质同构”原则。也就是说,当艺术设计作品在生产、分配、交换、消费各环节中所定位的目标群体的心理感受能在该或该类艺术设计作品中得到肯定的释放的时候,或者说,艺术设计作品使目标群体在心理和情感上获得一种最简单,最规范和最对称结构的时候,艺术设计才慰藉了目标市场,从而使其在精神上感到满足。说到底,这是一种心理平衡。人类由于前述的各种原因,在现代社会发展中或多或少失去了一种内心的平衡机制,而艺术设计则可借助多种手段来平衡人们的内心机制,使其在精神上感到舒适。如果从这个角度上讲,艺术设计慰藉功能还是从属于功能实用性的,是其实用功能在精神方面的体现,即因为它可以满足人类精神需求,所以应该是有用的。
不过,艺术设计的这种慰藉功能最终还必须通过物质手段表现出来。这里就涉及到表现方式的多元化。正如李泽厚先生认为的那样:“真理是一个由许多方面构成的整体。因而,可以从不同的角度、不同的途径、不同的问题、不同的要求去接近它……”⑼从这层意义上说,慰藉功能的形式可以是多样的,这也进一步丰满了艺术设计作品,从多种角度改善其质量提高数量,满足人们精神和物质的需求。此外,马斯洛曾经把人的基本需求分为五种:生理的,安全的,爱的,尊重的和自我实现的需求。设计的慰藉功能则可通过各种物质手段,根据这五种需求由浅入深地逐一实现,体现不同阶段功能目标。而在这层意义上,慰藉的对象不同,被要求的内容不同,最终导致其表现方式的不同,这也从某种意义上规定了慰藉功能的多样形式。
然而,强调多样性不等于孤立统一性。在保证表达方式由多种语汇构成的同时,还应该将设计作品的品格统一到对目标人群进行心灵安慰及教化这一主旨上来。任何设计都不能以牺牲这一原则为代价来获得谄媚于多样性的途径。如果舍本逐末,脱离其慰藉功能宗旨抽象地谈论多样性,那么结果只能使设计作品得不到共鸣,实现不了其社会价值,而仅仅成为设计者孤芳自赏的个性表现品。
综上所述,艺术设计在现代社会中应该找到合理解决科技发展与文化心理之间矛盾的方法,实现自己多种价值结构,服务社会。然而,目前艺术设计的慰藉功能还未能得以充分体现,这不能不说是艺术设计要发展所面临的困境之一。因为,为了实现慰藉功能就必须先了解社会问题,研究造型心理、色彩心理、人体工学等等各类复杂学科。只有从这些方面入手才有可能在一般意义上体现艺术设计对目标市场的抚慰效用。如果要更深地把握慰藉功能的实质的话,还应该研究历史、哲学、民族民俗学等等。这些学科从某种意义上更能让人们在作品中得到共鸣,但这不是一蹴而就的简单性研究活动,而是几代人共同努力,不断摸索的长期过程。所以,艺术设计的慰藉功能所牵涉的问题是很广泛的,它不是单靠一两句话就能完全解释清楚的。但是有一条原则是可以肯定的,那就是艺术设计的慰藉功能应该注重“以人为本”,而此处说的“人”并非指单个的人,而是整个人类群体。只有坚持这一理念,艺术设计在现代社会发展中就能起到调解人与自然,人与社会的作用,在社会实践中创造更大的价值,从真正意义上体现“天人合一”的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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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⑴李砚祖.工艺美术概论[M],13页.中国轻工业出版社,1999.
⑵诸葛铠.图案设计原理[M],65页.江苏美术出版社,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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⑷金元浦,王军,邢建昌.美学与艺术鉴赏[M],505页.首都师范大学出版社,1999.
⑸金元浦,王军,邢建昌.美学与艺术鉴赏[M],520页.首都师范大学出版社,1999.
⑹凌继尧,徐恒醇.艺术设计学[M],35页.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
⑺〔美〕约翰•拉塞尔.现代艺术的意义[M],400页.江苏美术出版社,1996.
⑻李泽厚.美学四讲[M],46页.天津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1.
⑼李泽厚.美学四讲[M],20页.天津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1.
TheDevelopmentoftheModernSocietyandtheSolacefulFunctioninDesignArt
HANChao
(ArtDept.,SuzhouUniv.,Suzhou232001,Chi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