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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为无违法性的判断及具体情形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1条的规定,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应包括“行为的违法性”。笔者认为,主张“违法性”已经包含在“过错”概念之中或者认为“过错”要件吸收“违法性”要件的观点,实际上并没有真正否定“违法性”的客观存在。更何况如果否定违法行为作为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那么就无法处理因果关系这一客观要件。
虽然人们对于如何判断行为的违法性尚有争议,但违法行为作为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在逻辑和法理上都无疑问。从逻辑上说,既然行为的违法性是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那么行为人如能证明自己行为无违法性,就不必承担侵权责任。从立法层面看,《侵权责任法》对于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的规定,实际上就是认为这两种事由阻却违法,不构成侵权,故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实施正当防卫或紧急避险行为的,行为人不承担侵权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在认定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第一,正当防卫可以针对不法行为人的行为或工具实施。第二,在明知加害人是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的情况下,防卫人一般应选择躲避的方法,只有在迫不得已时才能进行正当防卫,并且其防卫的方式应受到严格限制,仅以制止侵害行为为限。[1]第三,对于不法行为人故意驱使其饲养动物实施不法侵害的,受侵害人可以实施正当防卫。第四,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那么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第五,为了保全较大价值的权益而损害较小价值的权益是紧急避险的实质内容,能够通过紧急避险予以损害的可以是他人的财产权益或避险人自己的财产权益,一般不能通过损害他人的人身权益来紧急避险,但在特殊情况下损害他人的人身权益保全较大价值的权益也可能构成紧急避险。例如,甲为了接住从楼上坠下的男孩乙,而在瞬间将同行的丙撞伤在地。在此例中,甲无须对丙的损害承担责任,而应由乙的监护人对丙给予补偿。[2]
值得注意的是,在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的场合,行为性质已经发生变化,过当防卫人、避险人的行为因过当而违法,从而构成侵权,应就不应有的损害部分承担侵权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条第3款的规定,对于特殊正当防卫,即无过当防卫,防卫人“不属防卫过当”,其行为无违法性,不构成侵权,不承担侵权责任。
(二)依法执行职务、实施自助或受害人同意的行为,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根据法理和司法实践,行为人依法执行职务、实施自助或受害人同意的行为,表明行为人的行为无违法性,不构成侵权,因此不承担责任。这些不承担责任的事由适用于各种侵权案件,而不论归责原则为何。
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在必要时因行使职权而损害他人财产、人身的行为。一般认为,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作为不承担责任的事由,须具备以下条件:有合法授权、执行职务的程序和方式合法、执行职务的活动是必要的。从理论上讲,在来不及请求有关机关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情况下,行为人(债权人)可以对债务人的财产或人身采取必要限度内的临时性、强制性措施。事后自助行为人应当及时请求有关机关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债权人错误实施自助行为或者采取自助措施不当造成债务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受害人同意的行为,是指受害人事先已明确作出自愿承担某种损害结果的意思表示。一般认为,被告以“受害人同意”加以抗辩的,须具备以下条件:受害人的同意在损害前作出、受害人明确(明示、默示)作出同意表示、受害人的同意乃是自愿作出、受害人同意的内容是愿意承担某种损害后果、受害人的同意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德及善良风俗。“受害人同意”包括免责条款、受害人单方允诺等类型。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53条的规定,合同中“造成对方人身伤害”、“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不承担责任的条款无效。可见,以“免责条款”形式表现出来的“受害人同意”作为免责事由的适用范围是十分狭小的。笔者认为,受害人同意包括自甘冒险。“自甘冒险”与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不同,自甘冒险人不是希望、也不是放任损害发生,而是对损害的发生存在侥幸心理而愿意冒险;“自甘冒险”不是自信损害不会发生,也不是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损害发生的可能,而是预见到损害发生的危险而心存侥幸,因此与受害人过失造成损害也不同。
《侵权责任法》第3章没有规定“依法执行职务”、“自助”、“受害人同意”等行为的法律责任,但实践中不能排除其作为“不承担责任”事由的可能。值得一提的是,从《侵权责任法》第55条的规定可以看出,特定条件下的患者同意可以使医疗机构不承担责任。
(三)阻却非法因而行为人不承担责任的其他事由
虽然《侵权责任法》第3章没有规定,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行为人构成无因管理的,行为无违法性,故不构成侵权,不承担侵权责任。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构成对著作权合理使用、法定许可使用等情形的,应认为行为无违法性,行为人不承担侵权责任。
二、因果关系割断的判断及具体情形
因果关系方面的当事人抗辩和法律适用,是《侵权责任法》第3章规定的重点内容。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是判断侵权责任成立的最基本依据。因此,对于一切侵权案件,行为与损害结果无因果关系,行为人即不承担责任。《侵权责任法》第27、28、29条的内容无不与此有关。
(一)受害人故意行为是损害结果唯一原因的,对方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27条的规定,只有受害人的作为或不作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全部的因果关系,才能排除对方行为人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进而使对方行为人不承担责任。因此,不是受害人纯粹“故意”,而是受害人“故意行为”,才能作为对方行为人不承担责任的事由。所以说,这一条本质上是从因果关系角度进行规定的,虽然也考虑了受害人的主观故意。
在实践中,尤其值得注意的是,《侵权责任法》第27条规定行为人不承担责任,是指损害完全是因受害人的故意造成的,即受害人故意的行为是其损害发生的唯一原因。如果存在受害人的故意行为,但对方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也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为,那么应适用《侵权责任法》第26条的规定。
正因为《侵权责任法》第27条本质上是从因果关系角度进行规定的,所以该条规定既适用于过错侵权责任案件,也适用于无过错侵权责任案件,如《侵权责任法》第70、71、72、73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2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水污染防治法》)第85条第3款的规定。
(二)第三人行为是损害结果唯一原因的,被告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28条规定:“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问题是,第三人行为造成损害,是被告不承担责任、减轻责任还是与第三人共同承担侵权责任呢?对此,笔者认为应分以下几种情况讨论:第一,第三人行为是损害发生的唯一原因时,原告就告错了,被告不承担责任,而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第三人行为与被告行为都是损害结果发生的原因时,第三人与被告共同承担侵权责任。第二,根据《侵权责任法》第8条的规定,被告与第三人构成共同侵权的,被告与第三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不能以第三人造成损害为由主张不承担或减轻责任。第三,根据《侵权责任法》第11条的规定,被告与第三人的行为都足以造成损害的,被告与第三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不能主张不承担或减轻责任。第四,依法律规定,被告与第三人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时,被告不能以第三人造成损害为由主张不承担或减轻责任,如《侵权责任法》第68条、第83条的规定。第五,被告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或者管理、监护职责的,被告不能以第三人造成损害为由主张不承担责任,如《侵权责任法》第37条第2款、第40条的规定。
总之,就不承担责任事由来说,第三人行为是损害发生的唯一原因或全部原因时,可以排除被告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被告不必承担责任,而应由第三人承担全部的侵权责任。
(三)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结果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29条的规定,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既说明被告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无因果关系,也说明被告无过错。因此,在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侵权案件中,不可抗力是被告不承担责任的原因。不可抗力既然是原因力方面的不承担责任的事由,那么就可以适用于无过错责任的侵权案件。
从200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63条、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92条的规定看,并非不可抗力附加条件后才能作为免责事由,“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不是附加条件,而是作为不可抗力的构成条件。正因如此,1984年《水污染防治法》在2008年修订时,第85条第2款则改为:“由于不可抗力造成水污染损害的,排污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为掌握“不可抗力”的意义,还须认识“意外事件”的含义。在司法实践中,常常把意外事件作为免责事由对待。[3]虽然有学者认为,不宜将“意外事件”作为抗辩事由加以规定,[4]但笔者认为,鉴于“意外事件”表明行为人主观上无过错,因此应在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一般侵权案件中将其作为不承担责任的事由。与“不可抗力”不同,“意外事件”不能排除行为人的行为与受损害人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故不能作为无过错侵权责任的不承担责任的事由。
三、行为人无主观过错的判断及具体情形
《侵权责任法》第3章没有规定“行为人无过错的,不承担责任”的情形。但是,根据《侵权责任法》第6、7条关于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规定,对于一般侵权行为,行为人无过错的,不构成侵权,因此,不承担侵权责任。
从被告方面看,《侵权责任法》第3章各条规定的任何一个事由,都能用于证明被告自己无过错的抗辩。但是,《侵权责任法》第3章的这些规定主要是用于被告行为无违法性或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无因果关系的抗辩。而逻辑上,行为人只要在违法性或因果关系方面提出了有效抗辩,即无必要再提出主观上无过错的抗辩。
值得注意的是,《侵权责任法》某些条文规定的特殊侵权责任是过错责任(过错推定的责任)。其中,《侵权责任法》的有些条文具体规定行为人无过错的,即不承担责任,如第60条第1款、第81、85、90条的规定;有的条文则规定“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如第91条。
四、关于减轻责任事由之厘清
《侵权责任法》第26条的意思是,当被侵权人的过错(故意或过失)行为是损害结果发生或扩大的原因之一时,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在根据《侵权责任法》第26条确定当事人的责任时,应以因果关系为基础,同时考虑双方的过错形态和过错程度。在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判案时,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但侵权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被侵权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在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确定侵权人的赔偿责任时,被侵权人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30、31条规定了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在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或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时,行为的性质已经发生变化,此时已经不属于正当防卫或适当的紧急避险。也就是说,防卫过当、避险过当不能完全阻却违法,过当防卫人或过当避险人的行为因过当而违法,进而构成侵权,应就“不应有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而不是减轻责任的问题。
值得一提的是,在适用《侵权责任法》第26条的规定时,需要结合该法第27条的规定。有学者认为《侵权责任法》第26条规定的是“与有过失”(“过失相抵”),[5]但也有学者认为《侵权责任法》第26条和第27条共同规定了“与有过失”。[6]“与有过失”不仅可以被理解为损害赔偿的规则,也可以被理解为减轻责任或不承担责任的事由。根据文义解释方法,《侵权责任法》第27、28、29条的规定不包括减轻责任可能。然而,《合同法》第117条第1款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侵权责任法》没有规定不可抗力作为减轻责任的情形,但正如不可抗力可以作为部分免除违约责任事由一样,不能排除不可抗力作为损害发生的原因之一(或者说部分原因)。因此,在实践中不能排除不可抗力作为减轻侵权责任事由的可能。
五、《侵权责任法》第3章规定适用的体系性视角
《侵权责任法》第3章属于总则或一般性规定,与该部法律前后各章关系密切。具而言之,它一方面以前面各章的规定为基础,如以规定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第6、7条为重要依据;另一方面又统帅后面各章规定,当然后面各章可以作具体规定或特别规定。需要说明的是,我们不能将《侵权责任法》第3章理解为只适用于过错侵权案件,而不适用于无过错侵权案件。
《侵权责任法》第3章与其他法律的关系,应依《侵权责任法》第5条之规定加以处理。例如,就不可抗力作为不承担责任的事由,很多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125条第4款第3、4项都另有特别规定,因此在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承担上应依这些特别规定判断。当然根据原告选择,此类案件可作为违约或侵权的案件。
如上所述,《侵权责任法》第3章“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之规定,没有穷尽所有的“情形”。很多法律都有相关规定,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69条的规定,专利权穷竭、先用权、临时过境、为科学研究和实验目的的使用等情形时,相关行为“不视为侵犯专利权”,行为人不承担侵权责任。
注释:
[1]参见奚晓明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条文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年版,第229页。
[2][5]参见王胜明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条文解释与立法背景》,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年版,第126页,第108页。
[3]参见杨立新:《侵权行为法专论》,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第148页。
你院(1986)豫法经字第19号请示收悉。关于专业银行、信用社担保的经济合同被确认无效后,保证人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按照约定由保证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专业银行、信用社若作为经济合同当事人一方的保证人,在被保证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时,应当按照约定由保证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
二、经济合同依法被确认无效后,当事人依据该合同所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对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如果双方都有过错,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在担保的经济合同被确认无效后,若被保证人应当返还财产而不能返还或者应当赔偿损失而不能赔偿时,除有特殊约定外,保证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本书的最后一章谈到:责任即荣誉。为荣誉而工作,就是主动争取做得更多,承担更多的责任;为荣誉而工作,就是全力以赴,满腔热情地做事;为荣誉而工作,就是为企业分担忧虑,给领导减轻压力,给上司以支持,给同事以帮助;为荣誉而工作,就是自动自发,最完美地履行你的职责,让努力成为一种习惯。
爱默生说:“责任具有至高无上的价值,它是一种伟大的品格,在所有价值中它处于最高的位置。”科尔顿说:“人生中只有一种追求,一种至高无上的追求——就是对责任的追求。”责任,从本质上说,是一种与生俱来的使命,它伴随着每一个生命的始终。事实上,只有那些能够勇于承担责任的人,才有可能被赋予更多的使命,才有资格获得更大的荣誉。一个缺乏责任感的人,或者一个不负责任的人,首先失去的是社会对自己的基本认可,其次失去了别人对自己的信任与尊重,甚至也失去了自身的立命之本——信誉和尊严。
责任是永恒的职业精神,勇于负责的精神弥足可贵,无论一个民族、一个国家,还是一个组织、一个人。
一个民族缺乏勇于负责任的精神,这个民族就没有希望;
一个组织不负责任,就会作茧自缚,失去凝聚力,最终瓦解;
一个人不负责任,就会被人轻视,失去信任,碌碌无为。
对于民族而言,只有每个人都承担责任,做民族的脊梁,中华民族才能真正崛起!
仅是因为一些玻璃碎片,老人便拒绝了女作家的租房请求。这在某些人的眼中,未免有些许小题大做了吧?其实不然,老人细心地将垃圾分类,并标上记号,是为了那些拾荒者着想。这小小的举动,折射出了承担责任的重要性。
或许有人认为未成年人就不必承担责任,相反。承担责任,不论身份与地位,无论你是朝气蓬勃的青少年,还是白发苍苍的老人。只要你有承担相应责任的能力,那么这份责任便是你所不能逃避的。 营救驻伊朗的美国大使馆人质的计划失败以后,当时的美国总统吉米卡特立即在电视上郑重声明,一切责任在我。这话一说。卡特的支持率骤然上升了10%。卡特总统的做法既安慰了美国民众,表明自己一定会承担责任,同时也使自己的下属反思过错,避免日后再出现同样的问题,实为明智之举。
无独有偶,在中国同样也有这样勇于承担责任的人。今年三月三日,山东师范大学里出现了这样难得的一幕——所有同学到齐后,一位教授摊开已经准备好的检讨书念了起来,这位教授就是74岁高龄的王乃森教授。王老认为是自己看错了课表,而旷课并非偶然,根本还是自己的教学态度有问题,所以要检查自己的不足,要认真教学。做学问。我从教50年,把上课作为铁的纪律,要雷打不动的要求自己,这是教员的职责和义务。也是教员的光荣,王老在检讨书中如实写到。不忘初心,方得始终,便是王老的真实写照。即使50年时光飞逝,他一如当初兢兢业业,严格要求自我。我想他的言传身教,一定影响了许多学生。我们应该向他致敬。
弗洛姆曾经说过,责任并不是一种由外部强加在人身上的义务。而是我需要对我所关系的事件做出的反应。每个人都在生活中扮演着不同的角色,不同角色有着不同的责任。若是想让人生圆满落幕。那么便要承担责任,从而扮演好自己的角色。
人生须知负责任的苦处,才能知道有尽责任的乐趣。诚如斯言,尽小的责任便能收获小的快乐,如果是尽了大的责任,那么便可以收获大的幸福。在人生这张洁白的画纸上留下什么,选择权全在我们这手握各色画笔的画师手上。
一个人做任何工作,只有勇于承担责任,才能做好工作。我从事财务工作,不管我自己的能力如何,工作环境如何,关键不能忘了自己的责任,要勇于承担责任。承担责任,最基本的要求是熟悉自己的工作岗位责任,明白自己的工作范围。对自己工作责任内的任何事情,都要主动地去做,千万不要等领导来安排。同时岗位责任心体现在技能精、作风硬、讲诚信、勤于钻研,团结合作,敢打硬仗,不计得失。只要人在岗位,事情就要做足到最后一分钟。我一个财务人员要具备良好的职业理念,讲求诚信,珍惜岗位,严守岗位纪律,能够立足本职,以远大的职业理想认真对待工作中的每一个细节。在工作实践中,敢于承担工作风险和工作压力,具有长远眼光和吃苦耐劳精神。
我有我自己的岗位责任,我的基本责任就是实现岗位责任的目标,这既是对我责任的衡量和考核,也是我在这个岗位上必须具有的“职业责任精神”和强烈的“责任角色意识”。只有这样,我才会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尽心尽职,努力做好自己的财务工作。
要承担责任必须抓好自身建设。会计是个重要的岗位,责任重大,我一定要按照政治强、业务精、善管理的复合型高素质的要求对待自己,要求别人做到的自己首先要做到,率先垂范,严以律己,以提高自身素质来做好财务工作。承担责任就是做好服务工作,我要把自己的全部精力与时间都毫无保留地投入到做好服务工作上,要开动脑筋,想方设法,搞好服务,获得大家的满意,把财务工作搞得有声有色,全面提升财务工作质量,为企业发展当好参谋,做好内当家。
世界上最美的词是“奉献”,白云奉献给蓝天,才会那样地飘逸;江河奉献给大地,才会那样地激荡;青春奉献给事业,才会那样的美丽。作为我一名财务人员,最美丽,最光彩的是奉献自己的人生,把自己的一切奉献给财务事业,奉献给企业壮丽的发展历程。
奉献人生的基本体现是爱岗敬业,是通过爱岗敬业达到奉献人生的目的。爱岗敬业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现代企业发展的要求,爱岗敬业是我们每个员工最基本的职业道德规范,是对我们工作态度的一种普遍要求。我们爱岗就是要热爱自己的工作岗位,热爱自己的本职工作,我们敬业就是要用恭敬严肃的态度对待自己的工作,就是要认认真真、一丝不苟地把工作做好。
我们要把爱岗敬业当成自己生命的最重要部分。爱岗敬业是衡量我们员工的首要标准,因为他关系到企业的生存与发展,关系到每个员工的切身利益。我们应该抱着“感恩”的态度去工作,既然企业给了我们工作的机会,给了我们发展空间,企业就是我们的衣食父母。我们每个员工都有责任、有义务去做好每一项工作,每个员工都应该为企业尽一份心、出一份力,时刻牢记:爱岗敬业不仅是一种美德,更是自己尊敬自己的一种表现。
我们要把爱岗敬业视为成功的阶梯。世界上只有平凡的人,没有平凡的工作。做任何一项工作,重要的不在于干什么,而在于怎么干。企业没有一大批爱岗敬业的员工,就无法开展生产,就难以支持经济发展,就不可能提高经营效益。爱岗敬业是企业发展壮大的基础,是我们个人成功的阶梯。
秘书地位的特殊性,很多时候会尴尬。因此,要与上司成为朋友,但不能亲密无间,太随便,或是轻视上司,这是根本性的错误;不可涉及到上司的私生活,最好的方法是保持中庸之道,既不引人注目,又不默默无闻,让他感到你的存在,但非无所不在。
体谅上司的劳苦,分担他的压力。要观察细致,尽可能考虑周到。
不急于表功。要把功劳让给上司,表面上他可能会谦虚一番,私下底他会对你存有好感。
不忙着提建议。你的建议都表明对上司目前工作运作的不满,所以要选择好时间场合,才会有助于问题的解决。
不依靠上司,要保持工作积极态度,主动帮助、辅佐上司,要有相应的独立性。
要和同事们和平共处,不搞派系。在工作角色上,大家是平等的。
要有合作精神,主动帮助同事,消除隔阂,创造和睦的工作气氛。
要宽容体谅他人,不强求别人。不同的人能力素质不同,要善待世事。
大家好!首先要感谢领导、老师和同志们对我的信任,使我有机会在这里发表演讲。我们培训班全体学员圆满完成学习任务,迎来了值得纪念的时刻——结业典礼,此时此刻,我们全体学员怀着激动和感恩的心情,向为我们的学习培训付出辛勤劳动的老师,致以我们衷心的感谢和崇高的敬意!
在这个充满生机和活力,挑战和希望并存的伟大时代,我觉得忠诚、奉献、务实和向上是每个学员的人生目标,实现自我、超越自我、实现人生价值是每个学员的毕生追求。我们学习完毕结业后就要返回原来的工作岗位,从一个学员又回归为企业的一个职工,面对繁杂纷纭的实际工作,我想,我们除了要把学到的知识运用好外,最主要的是自己如何为企业作贡献,以此来体现自己的人生目标和毕生追求,当然也是我们参加这次培训的根本目的,我认为是要做到十二个字“爱岗敬业,履行职责,奉献人生”。
爱岗敬业是我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现代社会发展的要求,是我们每个企业干部最基本的职业道德规范,是对我们工作态度的一种普遍要求。我们爱岗就是要热爱自己的工作岗位,热爱自己的本职工作,我们敬业就是要用恭敬严肃的态度对待自己的工作,就是要认认真真、一丝不苟地把工作做好。
我们要把爱岗敬业当成自己生命的最重要部分。爱岗敬业是衡量我们企业干部的首要标准,因为它关系到企业的生存与发展,关系到每个职工的切身利益。我们应该抱着“感恩”的态度去工作,既然企业给了我们工作的机会,给了我们发展的空间,企业就是我们的衣食父母。我们每个企业职工都有责任、有义务去做好每一项工作,都应该为企业尽一份心、出一份力,时刻牢记:爱岗敬业不仅是一种美德,是对企业的一种忠诚,更是自己尊敬自己的一种表现。
我们要把爱岗敬业视为成功的阶梯。世界上只有平凡的人,没有平凡的工作。做任何一项工作,重要的不在于干什么,而在于怎么干。没有一大批爱岗敬业的企业职工,就无法办好企业,就难以支持经济发展,就不可能提高职工的生活水平。爱岗敬业是企业发展壮大的基础,是我们个人成功的阶梯。
履行职责的关键是勇于承担责任,做好工作。我是企业的一名中层干部,负责全企业生产经营指标的统计和分析,以及机组检修、技改类项目的招标与合同管理,要做好这些工作,必须提高自己的执行力,为企业实现最大效益,为企业打造品牌。在这里,不管我自己的能力如何,工作环境如何,关键不能忘了自己的责任,要勇于承担责任。承担责任,最基本的要求是熟悉自己的工作岗位责任,明白自己的工作范围。对自己工作责任内的任何事情,都要主动地去做,千万不要等领导来安排。同时岗位责任心体现在技能精、作风硬、讲诚信、勤于钻研,团结合作,敢打硬仗,不计得失。只要人在岗位,事情就要做足到最后一分钟。我一个企业中层干部履行职责要具备良好的职业理念,讲求诚信,珍惜岗位,严守岗位纪律,能够立足本职,以远大的职业理想认真对待工作中的每一个细节。在工作实践中,敢于承担工作风险和工作压力,具有长远眼光和吃苦耐劳精神,同时必须具有的“职业责任精神”和强烈的“责任角色意识”。只有这样,我才会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尽心尽职,努力做好自己的工作。
要承担责任必须抓好自身建设,我一定要按照政治强、业务精、善管理的复合型高素质的要求对待自己,率先垂范,严以律己,以提高自身素质来做好工作。承担责任就是做好服务工作,我要把自己的全部精力与时间都毫无保留地投入到做好服务工作上,要开动脑筋,想方设法,搞好服务,获得大家的满意,把工作搞得有声有色,全面提升工作质量,为企业的发展努力认真工作。
“爱岗敬业,履行职责”的出发点和归宿是奉献,做一名企业中层干部就是为企业和职工奉献自己。世界上最美的词是“奉献”,白云奉献给蓝天,才会那样地飘逸;江河奉献给大地,才会那样地激荡;青春奉献给事业,才会那样的美丽。我最美丽,最光彩的事业是奉献自己的人生,把自己的一切奉献给企业,奉献给企业的发展和壮大。
Abstract: Some problems of how to cultivate the students' social responsibility are analyzed and some suggestions and countermeasures on how to cultivate the students' social responsibility are put forward.
关键词:社会责任感;中学生;道德教育;健全人格
Key words: social responsibility;middle school student;moral education;perfect personality
中图分类号:G4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311(2010)15-0255-01
0引言
当今的中学生,相当一部分人社会责任感淡薄,他们享受了家庭和社会对自己的厚爱,但对父母、对社会却不知道尽责,更有甚者是冷漠无情。那么什么是责任感?责任感是一种自觉地把份内的事情做好并愿意承担相应责任的情感。社会越发展,就越需要负责任的公民。从个人的成长,人际之间的交往,到社会的正常运行,都离不开责任。责任感和负责人的态度是我们能否获得成功的条件之一,它能催生智慧和能力,促使人去做好事情,由此获得尽责的喜悦和满足感。
在培养责任感方面中学生面临以下一些问题:一是责任概念的模糊。有的同学把责任看成是对成年人,职业人员的道德要求,似乎与青少年没有关系,有的同学对责任范围的认定比较狭窄,认为只有法律规定的才是责任,其他的都不是。二是一些同学不能全面认识到承担责任既会有回报也会有付出,在承担责任时有很大的盲目性,获得回报时兴高采烈,一旦付出代价而没有得到预期的回报就垂头丧气、后悔不已。同时面对责任有的同学能躲就躲,能逃则逃,不能清楚的认识到逃避责任的后果,如失去人们的信任,受到谴责、甚至受到法律的惩罚等。三是对责任的回报斤斤计较是对承担责任所获得的回报斤斤计较,一旦不能如愿则怨天尤人。四是一些中学生不能正确理解自由与责任之间的关系,片面强调个人的自由而忽视或否定自己应该承担的责任。有没有勇于承认错误、自我检讨的勇气,是衡量中学生是否具有责任感的重要标志。中学生独立意识日益增强,希望摆脱成人的管束,获得更多的自由空间。但自由与责任是统一的。在现实社会中,一个人拥有更多的自由,并不意味着他可以随心所欲,而是意味着负有更大的责任。一个人只有在承担责任的基础上,才有可能获得自由。一些中学生往往只强调个人的自由而否定自己应该承担的责任,在犯了过失或错误时,缺乏承认错误的勇气。因此,引导学生学会对自己所做的事负责,增强他们的责任感和自我反省意识,是十分必要的。
那么,站在学校的立场,如何培养学生的责任感呢?应该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关注学生自尊体验,帮助学生提升责任感
责任感的形成往往有赖于学生内心体验和认同,教师应尽可能通过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的方式激发学生的责任感。自尊是一种个人的价值判断,他表达了个体对自己所持的态度,这种态度表明个体相信自己是有能力的、重要的、成功的和有价值的。自尊心的满足是形成社会责任意识和责任感的前提条件,相反自尊心的丧失是社会责任意识形成最大的情感障碍。因此教师在教育中首先要爱护和尊重学生,尊重他们的需要、权利和选择,同时要引导孩子明白,自己要为自己的选择和行为负责任,应引导学生用自己的心灵去理解、感悟生活中的责任,并且主动地用行动去承担责任,无论事情的结果是好是坏,只要是自己独立行为的结果,就应当敢做敢当、勇于承担责任,而不是由别人尤其是家长替他们承担后果。
2着力培养学生形成对社会对集体负责的良好习惯,培养学生的整体观念和对集体的责任感
集体主义是一种人生价值观念,它使人正确处理个人与社会的关系,找到自己在社会生活中的位置。个体对所在集体强烈责任感的充分发展,将为形成对国家、民族以至整个社会的责任感提供坚实的基础。对于初中生而言,最直接的集体就是班级和学校。因此首先要培养学生对学校、班级的热爱和责任。
3注重运用基于生活基于案例基于过程的方法,引导学生对伦理道德等问题的关心
目前无论在家庭还是学校都存在着“唯智”的教育倾向,无形当中对学生产生价值误导,致使学生只顾埋头学习,漠视伦理道德问题,缺少对现实生活的认识、对真实生活的体验和对未来生活的憧憬,极少去关注生活的意义和生命的价值。单调的学习生活,养成了学生从小到大,其直接目标就是升学,至于以后要做什么,为什么做,并不十分明确。这样的教育环境使学生行为方向不明确,难以形成强烈的社会责任感,会把社会责任当成是外在的、他人的、与己无关的东西。如果听任知识技能对生命的无情挤压、学生完整而鲜活的生命被肆意分割,那么我们的年轻一代只能是知识越来越多而智慧却越来越少、社会责任感越来越淡薄。
4通过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增强社会责任感
只有在实践的大课堂中,在丰富多彩的活动中,学生才能感受到个体与外在世界的息息相关,从而更客观地评价自我、他人、社会,判断、选择、承担其所应承担的责任,通过自己的实践获取对履行社会责任的亲身体验和感受,增强社会责任感。强化学科渗透。学校教育中,政治课教师对学生的健康发展肩负重任,但各任课老师的责任也是义不容辞的。因此对学生社会责任感的培养,不只是思想政治课老师的事情,各科教师都要有强烈的责任意识,要注意结合本学科的特点,对学生进行社会责任感的教育和影响。我们的教育应该是培养全人的教育,而非人格分裂的教育。
5潜移默化,榜样教育
书中说道:当古人们将“禾”与“口”写在一起时,意思是说,如果人们都有饭吃,就可以“和”了,即可以“和平”、“和睦”、“和谐”。而“谐”的意思就是让大家都可以说话,都有发言的机会。那么什么是和谐呢?“和”、“谐”两个字放在一起,就是让人们都能有美好的生活,都能有机会表达自己的建议。
这样的理解是多么好啊!我觉得,世界上如果没有和谐的话,人们的生活就会变得一塌糊涂;人与人之间的交往也就会越来越少;电视里的演员们也就演不出一场场好戏了;医院里的医生也就不能把病人医治好了;世界上将会到处都是强盗、小偷了……而如果大家都做到和谐的话,世界会越来越富裕,越来越强大;也许每个人都能成为好朋友;我们又能够看戏了;病人享受美好的生活的希望也就很大了;强盗小偷也就会日渐减少……
不仅如此,这本书还让我懂得了更重要的一个道理:做错事情要勇于承担责任。
以前,每当我做错了一件事情,别人问我时,我大多数都会回答:“我不知道。”或“这件事情不是我做的。”因此,别人也就常常会冤枉好人了,而被冤枉的人说不出来,也就只好承认了,但是,可以想像得出,他们当时的心情是多么得难受啊!所以,我一定要勇于承担责任,不管发生多大的事情,我也不能退缩,因为只要我一退缩,别人就可能遭殃。
读了《让世界充满爱》之后,我认为,和谐是第一,友谊是第一,只有做到和谐,生活才会越来越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