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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统一认识,采取有力措施,坚持以人为本,依法坚决查处违法违章建设活动。通过此次拆除活动,进一步改善市区城市生态环境、人文环境和投资环境,真正维护好全市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市区经济健康持续发展和社会和谐进步。
二、整治原则
1、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并结合属地管理的原则。高新区统一领导本辖区内违法违章建设的调查拆除工作,牵头组织有关执法活动。市建设规划局、市综合执法局等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进行配合,积极支持和配合辖区政府拆违执法工作。
2、坚持依法遵章的原则。本次拆除活动应严格按照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国家、地方相关法律规定,有理、有据、有力,下最大决心,倾全市之力,迅速、彻底、全面完成各项整治任务。
3、坚持积极稳妥的原则。本次综合整治必须以城市规划为先导,因地制宜,以自拆为主,强拆为辅,既雷厉风行,又耐心细致,既积极迅速,又稳妥有序。应做好群众工作,保持社会稳定,减少对全市社会、经济和市民正常生活秩序的影响。
4、坚持尊重历史,区别对待的原则。本次综合整治要严格区分历史上形成的遗留问题。要把工作重点放在先拆除逆风抢建加建的项目上面,对历史上遗留的违法建设随着拆迁工作的深入再逐步扩大范围。
5、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任何违反城乡规划和建筑法规的违法建筑,凡属于拆除范围内的,必须坚决拆除。不能有特权单位、特权阶层,不管涉及到哪个部门,都要严格依法办事,决不允许拆小不拆大、拆民不拆官、拆软不拆硬、拆明不拆暗。
6、坚持依靠群众发动群众的原则。整治活动符合绝大多数市民的根本利益,要广泛发动群众,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党政机关、党员干部、国家公职人员要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带头参加综合整治活动,接受广大群众监督。
7、坚持综合治理,杜绝反弹的原则。要按照城市规划和市容市貌的统一要求,拆、建、管并举,通盘考虑违章建筑拆除后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做到拆一片、建一片、管一片,防止违法、违章活动再度反弹。
三、整治范围及对象
本次综合整治范围为市区建成区内;对象为2006年1月1日以来的违法建设。具体包括:
1、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2、不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建设工程的位置、层数、标高、建筑面积、建设高度以及其他要求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3、未按规定期限拆除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4、其他违反城市规划进行的建设。
重点查处的违法建设包括:
1、近两年来加层加建、挤占消防通道,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违法建设;
2、主次干道两侧影响市容市貌的违法建设;
3、城中村中近两年来未经批准违法搭建的工程;
4、侵占公共用地,严重影响城市景观,严重影响居民生活,群众反映强烈的违法建设。
四、领导机构
为及时协调解决综合整治过程中的各种矛盾和问题,加快推进综合整治工作步伐,成立市区违法建设综合整治领导小组,负责整个综合整治工作的具体指挥、组织与协调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区政府及高新区均应成立相应综合整治实施机构。
七、工作要求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市区拆违整治工作涉及面广、任务重,难度大、时间紧,同时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查处违法建设工作的重要性、艰巨性,切实统一思想,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精心组织,集中力量打好攻坚战,确保各项工作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综合整治工作是对各级党委、政府执政能力和参战各部门工作能力的一次考验,各区、镇办和市级相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挂帅,深入一线,抽调精兵强将,安排专门经费,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不折不扣地完成拆除违法建设任务。
2、严肃纪律,落实责任。
各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方案,认真制定本辖区、本部门查处违法建设的具体实施方案,建立明确的工作责任制度、定期反馈报告制度和监督考核办法,将任务、责任、进度分解落实到人,做到分工明确,责任落实。建立和完善查处违法建设督查机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具体督导和评判查处违法建设成果。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广大党员干部在查处违法建设工作中要做到“三带头三不准”,即带头支持查处违法建设工作,不准说、不准做不利于查处违法建设工作的话和事;带头做好本单位职工或亲朋好友的工作,不准为违法建设户说情、打招呼、写条子;带头拆除自己的违法建设,不准拖全市拆除违法建设工作的后腿。要一碗水端平,一把尺子,一个标准,一个政策,阳光拆除,公平、公正、公开,让被拆人心服气顺。在查处违法建设整治过程中,实行严格的问责制度。对在职责范围内必须拆除,却不履行职责、不作为或弄虚作假、欺上瞒下的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纪检、组织和监察部门要追究行政责任失职渎职责任或给予纪律处分。
3、依法行政,精心组织。
各区、各部门、各单位在工作中要坚持原则,严格依法办事,做到主体到位,程序到位,工作到位。要密切配合,统一行动,严禁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推诿扯皮。要特别注意工作方法,精心组织策划好每一个环节,确保不发生大规模集体上访事件和安全生产事故。对于违法建设,应予坚决整治或拆除,态度必须明确,旗帜必须鲜明。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要做到疏堵结合,正确处理好依法行政与维护稳定的关系,做到无情拆违,有情操作。要提前做好维护稳定的各项工作预案,快速反应,及时处置,对矛盾突出的投诉案件,要妥善处理,防止简单粗暴,激化矛盾,确保不因各项工作不到位而出现恶性事件,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4、广泛宣传,依靠群众。
要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的导向作用,加大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教育力度。对于典型违法建设案例要公开曝光,形成强大的舆论攻势。要自觉接受社会监督,通过设立查处违法建设举报电话,公布违章对象、时间要求、拆除进展情况等,鼓励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违法建设行为。查处违法建设工作涉及群众利益面广、任务量大,各区、各部门、各单位在加强社会性宣传工作的同时,要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尤其是登门入户的说服教育工作,讲清说透违法建设的严重性、危害性,宣传查处违法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引导和教育广大群众个人利益服从整体利益、眼前利益服从长远利益,积极支持和拥护查处违法建设工作。
当前,违章建筑已严重影响了我区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严重影响了良好的社会声誉。为进一步深入有效地开展制止和清理违章建筑工作,坚决杜绝新的违章建筑,全力维护城市建设秩序,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全镇范围内制止和清理违章建筑工作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各村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制止和清理违章建筑工作的重要性、复杂性和艰巨性,做到思想上高度重视、认识上高度统一、行动上高度配合、精力上高度到位,切实维护经济社会发展秩序,树立坚决清除违章建筑的信心和决心。
二、强化监管。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区、镇、村、组四级监管机制,进一步强化违章建筑监管责任制。区违章建筑监管部门要加大督查力度,加大协调和调度的力度,全力以赴开展工作;各村主要负责人是违章建筑整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坚持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各村作为基层组织对所辖地要直接参与清查、整治;各村民小组长和党员要切实履行报告职责,在做好本组违章建筑宣传工作的同时,发现违章建筑要立即报告,确保制止和清理违章建筑监管信息网络畅通。镇政府设立违章建筑举报电话:8752208。各村要将责任分片到人,实行专人负责监管。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切实将整治目标细化、分解落实到人,做到分工明确,责任清楚,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各村要坚持全天候开展巡查工作,建立巡查报告制度,对于敏感地带要坚持日报制。在坚持及时报告的同时,要于每周一上午10:00前将上一周违章建筑巡查和清理情况统一上报镇国土所。
三、加强沟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村对辖区内违章建筑制止和清理工作负总责。各村要将辖区内开展的建设情况及时与镇政府沟通,对于合理、合法建设应预先告知,形成对违章建筑监管的合力。要坚持做过细的群众工作,对违章建筑主要坚持以说服教育为主,最大限度地争取理解和支持;对于顶风作案、反复教育无效的,要坚决组织拆除。在拆除工作中,各村要密切与上级部门沟通,共同协助组织拆除违章建筑,确保做到既要拆除违章建筑,又要确保社会稳定。
四、严肃纪律。各村要集中精力、善始善终,加大对违章建筑监管力度。要在村委会醒目位置设立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对群众举报的违章建筑问题,做到反映一起,查处一起,拆除一起;对已建好的违章建筑要坚持分类推进,组织力量按照违章建筑拆除工作程序依法进行。在整治期间,相关人员要严格遵守纪律,做好本职工作,对违反纪律的要予以严肃处理。对出现新的违章建筑的除追究行为人责任外,还要按照“属地监管”原则,追究行为人所在村主要负责人及其相关人员的责任。
长期以来,由于人们对城市规划、村镇规划、土地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认识不够,法制意识薄弱,再加上我国处于经济转型时期,社会经济快速发展,法律法规相对滞后,以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手段不健全,导致公民、法人在建筑过程中违章违法行为十分普遍,从而使违章房地产大量产生,违章建筑作为被执行财产的案件亦自然不为少数。因此,在执行过程中,当这些违章房地产(违章建筑)为唯一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的时候,如果偏离法律的基本精神而死抠条文,机械地执法,以这些房地产系违章建造为借口而不予处理,其后果是一方面会导致大量债权人的债权得不到保护,降低了社会大众对作为社会正义体现的法律的信心,甚至会引发影响社会稳定的不测事件;另一方面,因为这些房地产迟迟得不到处理,而造成大量社会资源的浪费,从而违背了司法的公正与效率原则。所以在坚持法律的基本原则和精神的前提下,对违章建筑予以执行是实现社会正义的需要,也是在司法实践中坚持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的具体体现。
违章建筑所具有的合法财产权益的内容是其成为可供执行财产的原因
所谓违章建筑是指未经有关部门审查批准,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而占地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物,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未经规划管理部门和土管部门批准;虽经有关部门批准,但批准手续、文件是采取欺骗手段骗取的;虽经有关部门批准,但批准的内容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也就是说,违章建筑的主要特征是具有违法性。
由于违章建筑具有违法性,因而违章建筑的建造者所具有的权益与合法建筑的建造者所具有的权益必然有所区别。对合法建筑而言,由于其有合法的报批手续,因此公民、法人不仅对构成该建筑的建筑材料享有所有权,而且对该建筑物的整体也享有所有权,因此,合法建筑完全受法律保护。而对违章建筑而言,因其不具备合法的报批手续,公民、法人只对建筑材料享有所有权,而对建筑材料所构成的建筑物的整体不享有所有权。
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对违章建筑的处理,是根据违章建筑本身的不同情形来决定的。归纳起来,主要做法是:严重影响规划的违章建筑限期拆除或没收该建筑物、构筑物;不影响规划的违章建筑,可责令补办手续或罚款;部分影响规划的可限期部分拆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为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为土管法)第七十六条至第七十八条,对非法用地形成的建筑物、构筑物亦作出了限期拆除、没收等规定。从这些规定来看,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对违章建筑的主要处理方法是限期拆除、罚款、没收或补办手续。笔者认为,限期拆除是留出一定的期限,给违章建筑的业主处理其能够转移的财产,包括构建违章建筑的建筑材料,这是对违章建筑所有权保护的具体体现;补办手续,则应理解为事后确认,是对违章建筑的合法化。可见,违章建筑既存在不受法律保护的内容,也具有受法律保护的合法财产权益的内容。
既然违章建筑也具有受法律保护的合法财产权益的内容,因此,当被执行人拥有其所建造的违章建筑,特别是当这些违章建筑为被执行人目前唯一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时,执行法院完全可以在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本着物尽其用的理念,将其变现,以清偿被执行人的债权。
对违章建筑的执行程序
对违章建筑的执行,既要遵照对合法房地产执行的程序进行,又要顾着其特殊性的一面。
一、查封
1、确认财产归属
查封是人民法院对作为执行对象的财产就地或异地封存,禁止被执行人对其处分的一种执行措施。其实质在于限制被执行人对执行标的物的处分权,以为今后的变价做准备。查封还可禁止被执行人对被查封物行使占有、使用的权利。因此,查封措施限制了被执行人对被查封物的所有权的行使,可有效地避免标的物被转移、隐匿、毁损而致使执行无法进行,当违章建筑成为执行标的物时也不例外。所以,在对违章建筑采取查封措施以前,必须确认该违章建筑归属于被执行人。否则,可能会出现应该被查封的标的物被转让、毁损或他人的合法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现象。
合法的房地产一般都经过权属登记,即使是在建工程,一般都有建设用地许可证、土地规划、政府批文、建筑工程合同等资料可查证,而违章建筑则不同,它既没有经过权属登记,也没有有关的批文及证、照,加上被执行人或其家属往往拒不配合或逃之夭夭,这就给执行法院对被执行财产的确认带来一定的难度。笔者认为,在实践中,应采用以下几种原则加以确认:
(1)占有推定原则。违章建筑虽然在形式上亦与合法建筑相符,表面上符合不动产之定义,为土地和其上定着物,但由于合法建筑的合法性,其财产权依物权法的规定以登记作为其可取信于社会公众的外部表现方式即公示方式,也就是以登记产生公信力。而违章建筑虽然具有合法的财产权益的内容,但由于违章建设行为是未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经国家法定机关或有权部门审批而取得相关批文后再进行的,具有非法性,为法律所明文禁止,故产生的违章建筑不能类同合法建筑予以登记公示,除非准正(即征得有关部门同意后,补办审批手续)后,才能予以登记公示,并且在 事实上,按照我国现行的财产权登记制度,亦无法对违章建筑予以登记公示。因此,违章建筑财产权的公示方式只能参照动产,即以占有为公示方式,只要被执行人对某违章建筑在占有、使用,就可推定该违章建筑归属于被执行人而可采取执行措施。除非他人有确凿的证据该推定。
(2)转让无效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下简称房地产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第六十条规定:“房地产转让或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变更,自变更登记之日起生效。”由以上法律规定中可以看出,未取得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进行转让;房地产转让时其物权在变更登记后才发生转移。根据法理学上“举轻以明重”的原理,合法的房地产未取得权属证书的尚不得转让,则处在非法状态下的违章建筑不能取得权属证书(个别能准正的除外),理所当然更不得转让。如进行转让,则属于非法转让;合法的房地产转让时,只有在变更登记后才发生物权转移,而违章建筑不能取得权属证书,无法进行变更登记,故非法转让时当然不能引起物权变动。从我国现行实质民法体系对不动产物权变动的规定采用债权形式主义(即意思主义与登记相结合)的角度出发分析,同样可得出上述结论,因为转让违章建筑的合同因其违反现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而无效,所以合同债权不能成立,因此,该违章建筑的物权变动因其原因关系--债权行为不能成立而不能产生效力。既然转让违章建筑的行为无效,不能使物权发生变动,所以,只要能查明被执行人系违章建筑的原始主人,即违章建筑为被执行人所建造,被执行人对违章建筑的物权系原始取得,就可根据物权的追及效力,不论该违章建筑辗转于何人之手,亦不论被执行人本人之意思如何表示,都应认定被执行人仍然是物权权利人,而可将该违章建筑作为执行标的物予以执行。
2、查封公示
对违章建筑的查封,首先要制作查封裁定,送达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并通知违章建筑的管理人或实际占有人,然后,要进行查封公示。由于违章建筑不能在有关部门进行产权登记,也没有财产权证、照,因此,对违章建筑的查封不能象合法房地产一样,在有关部门产权档案中进行查封登记,并向被执行人追缴房地产的财产权证、照,而只能将张贴封条或张贴查封公告作为进行查封公示的主要方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为执行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既未向有关管理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也未采取张贴封条或张贴公告的方法查封的,不得对抗其他人民法院的查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的查封、扣押、冻结没有公示的,其效力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由此可见,张贴封条或查封公告的重要性。要注意的是,为了日后能有确凿的证据证明执行法院对违章建筑的查封事实,最好用照相机或录像机将张贴的封条或查封公告予以摄影、录像。再次,还必须向政府有关部门送达查封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使该违章建筑被查封的事实得到备案登记。因为虽然违章建筑为非法建筑,不能进行转让,但为了防止被执行人在补办有关手续并接受相应的行政处罚、补办证、照,将违章建筑变为合法建筑后转让过户给他人而逃避执行,故此举亦非常重要。实践中,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往往以违章建筑未办登记,难以控制,无法协助查封为由,对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裁定书拒绝签收。对此,执行法院应从被执行人对违章建筑拥有合法的财产权益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协助人民法院的执行是有关部门的法定义务等方面耐心说服教育有关部门配合法院的执行,对该违章建筑被查封的事实作备案登记,以求在将来对该违章建筑处理时有案可查,并在客观上也起一定的查封公示作用。笔者认为,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拒绝签收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裁定书时,可采用留置送达,执行法院可用照相机或录像机将留置送达的情形予以固定保存,以便将来用确凿的证据来证明法院送达法律文书的事实。
二、有关部门的协调
由于违章建筑是未经审批建造而成的,处于非法状态,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可随时依法对其作出拆除或没收的处理。因此,违章建筑的“命运”在“准正”前处于不确定状态。这就要求执行法院必须注意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尽量使这些被查封的违章建筑能够得以变现。应当说明的是,在此强调与有关部门的协调并非要求这些行政管理部门对被法院查封的违章建筑不依法处理,无原则地予以“准正”,而是要求这些部门在作出行政行为时既要坚持合法性原则,又要坚持合理性原则。既要严格按照《土管法》、《城市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又要顾及因我国特定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社情导致违章建筑大量产生、存在,而不宜简单作一刀切处理的现实,顾及物尽其用、节约社会资源的常理,顾及保护债权人的权利、维护司法权威、维护社会稳定的执法效果。鉴于违章建筑这种社会现象在短时间内难以消除,今后一段时间内仍将有相当数量的违章建筑被作为执行的标的物这种情况,执行法院有必要加强与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联系、协商,以建立一套正常的就处理作为被执行标的物的违章建筑的协商机制。对此,温岭市法院在这方面的经验和做法值得推广。温岭市法院于20__年间由温岭市人民政府牵头,召集市政府办公室、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房产管理、国土资源管理等有关部门,就法院对违章建筑进行执行所牵涉到的有关问题进行协调,形成了一整套关于执行违章建筑时人民法院与有关部门以及有关部门之间进行联系、协商的程序、方式以及处理原则等。从此,温岭法院在执行违章建筑时与有关部门联系协商的渠道比较畅通,有关部门在此过程中的职责也较明确,各部门能在法院的执行程序中完成自己的协助义务,从而确保执行能够及时有效地进行。
三、变价
《执行规定》第四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的被执行人财产进行变价时,应当委托拍卖机构进行拍卖”,“财产无法委托拍卖,不适宜拍卖或者双方当事人同意不 需要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交由有关单位变卖或自行组织变卖。”《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委托人委托拍卖物品或者财产权利,应当提供身份证明和拍卖人要求提供的拍卖标的物的所有权证明或依法可以处分标的物的证明及其他材料。”由于违章建筑的非法性,所以查封前被执行人不能取得违章建筑的所有权证明或者依法可以处分的证明,因此,执行法院无法直接将违章建筑交拍卖机构拍卖,而只能进行变卖。在此,笔者认为应区分几种情况进行处理:
1、被执行的违章建筑如在经得政府有关管理部门同意后,可通过补办有关手续将其变为合法房地产的,则可在补办有关手续后委托拍卖机构进行拍卖,价款优先补偿土地出让金、各种契税等,余款再清偿债务。
2、被执行的违章建筑无法或不宜通过补办有关手续“准正”(成为合法房地产)的,应当与有关管理部门协商,拟定其尚能使用的期限(即至该违章建筑被依法没收、拆除的时限),然后执行法院自行组织变卖或交有关单位变卖。实践中,应当注意执行法院所变卖的是违章建筑在使用期限内的使用权,而非所有权,且买受人应承担因国家建设规划等原因而导致该违章建筑在使用期限内被提前拆除的风险后果。
3、被执行的违章建筑经有关管理部门认定须立即拆除的,在此情况下应对拆除费用及拆除后所得的材料价值进行估价。如拆除费用大于拆除后所得的材料价值的,则从民事执行程序的角度出发,对该违章建筑无执行的必要,应解除查封,交还给被执行人或直接交给有关管理部门处理;反之,则可先雇人拆除,然后将拆下来的材料变价,所得价款先支付拆除费用,余款再清偿债务。
四、强制管理
强制管理是执行法院对已查封的不动产,委托管理人实施管理,以其所得收益清偿金钱债权的执行措施。所以,强制管理措施也属于广义上的变价措施。其与一般的变价措施(拍卖或变卖)所不同的主要为:拍卖或变卖是以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对象,是对其所有权或原物的执行;而强制管理是以不动产的使用价值及其收益为对象,是对孳息的执行。我国也存在强制管理这一执行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2条规定:“被执行的财产无法拍卖或变卖的,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将该财产作价后交付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或者交付申请执行人管理;申请执行人拒绝管理的,退回被执行人。”由此可见,我国的强制管理制度有以下特点:
1、强制管理的前提条件是财产无法拍卖或变卖;
2、只能交付债权人管理而不能交付债权人以外的第三人管理;
3、实施强制管理须经债权人的同意。
由于上述规定带有明显的计划经济时代的痕迹,与当今我国市场经济已基本形成的状况格格不入,如死板地加以执行的话,就不能最大限度地公平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的合法权益,并且在某些场合会产生与社会公众利益相冲突的副作用。因此,在执行实践中已对上述制度有所突破。笔者认为,当已查封的违章建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行法院可以依职权或依申请交付强制管理:
1、依法或依其性质不得或不宜采取拍卖或变卖等执行措施的(如违章建造的桥梁、码头等,若交付拍卖或变卖后,买受人的独占使用权可能与社会公众利益相冲突);
2、经多次(两次或两次以上)变卖而无人问津的;
违章建筑处罚实施细则全文针对个别群众违章建设屡禁不止、时有发生的现状,为有效遏制违法建设,改善城镇环境,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将违章建设消除在萌芽状态,经镇政府研究决定,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通过建立和完善违法建设监控巡查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和考核奖惩制度等健全违法建设监控预防体系,坚决遏制违法建设的蔓延,杜绝新的违法建筑的产生,对顶风而上的违法建筑要依法严肃查处,以建立起依法、有序、科学的建房秩序和长效管理机制,切实规范土地管理,维护镇村规划的严肃性,促进土地、规划、城镇管理工作的顺利实施,确保全镇经济和社会持续稳定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整治违法建设涉及面广,工作量大,任务艰巨。各管区是防违、控违、拆违的主体责任,实行属地化管理。同时,为加强这项工作的领导,镇专门成立违法建设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城建的领导任组长,具体由城管、国土、建委、派出所、各管区等部门和人员组成,负责协助各管区对防治违法建设的组织领导、指导协调、督查考核等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镇城管中队。各村委也要成立相应组织,指定专人具体负责,并根据各自实际,制定防违治违工作实施细则,随时掌握本辖区范围内出现的各类土地违法和规划违法案件,及时劝阻和制止本辖区内出现的乱搭乱占现象。
2、各村支部书记是防违治违的第一责任人,村主任是防违治违的直接责任人。
三、工作要求
1、建立巡查制度。以各管区自行巡查为主,镇执法中心、建委、土地等部门也将会同各管区每周对辖区范围轮流进行巡查,巡查车辆以管区车为主,发现违章建设立即制止,并书面报镇执法中心,报送前管区书记、支部书记、村主任都要签字。
2、建立信息上报制度。各村庄也要明确1-2名巡查员,负责本村庄内违法建设情况的巡查和信息上报工作,巡查记录每半月向镇(城管中队)报送一次防违工作情况,巡查记录由镇统一印制,未发现违法建设的,实行零报告。并且村庄要建立巡查台帐,做好相关台帐资料的记录工作。尤其在节假日期间,要落实专人进行值班巡查,确保第一时间发现和制止违法建筑。
各村庄在20xx年4月15日前将本村违建防治信息员、巡查人员名单及通讯方式上报镇执法中心。
四、处置措施
1、对于在巡查过程中发现的或接到群众举报经现场确认正在施工的违法建筑要按照即政办发[20xx]14号文件精神实施即查即拆,管区、村庄随时发现随时制止、随时拆除;若需镇违法建设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协助的应及时提出,并及时依法采取相应强制措施制止违法行为。
2、对存量违法建筑采取由镇执法中心牵头,按程序对违法建筑施工人下达《接受调查处理通知书》,并准备齐相关证据材料移交法院处置。
3、对年内发生的违章建筑年终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取消集体一切荣誉称号,若村庄能自行拆除违章建设的年终考核可酌情扣分,并报镇建委备案;若通过镇执法中心等有关部门协助村庄拆除,村庄、管区干部积极参与的年终考核给与村庄折半扣分;若村庄工作不力,态度消极,年内未拆除的,年终双倍扣分,并取消年度绩效奖金。
4、对于往年遗留的违章建设,村庄自报经镇建委确认若能自行拆除的,年内根据拆除面积大小视情给予奖1--5分。
5、对村干部知情默认或私自答复造成违章建设影响恶劣的,移交镇纪委按有关规定依规依纪处理。
6、凡是各村今后村民需新上各类大棚,必须由各户向村庄递交申请,村庄研究向管区书记汇报,由管区与镇建委充分论证并经领导研究同意,村庄召开村民代表会通过后方可建设。建设过程村庄要安排专人自始至终对照申请提交的建设内容进行监督。对未按申请建设的,由村庄负责予以拆除。
违章建筑是什么违章建筑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运用各种材料生产出来的具有各种使用价值的建筑物、构筑物,是人可以在其中进行生活或生产活动的、固定于土地之上的房屋或其他场所,如住宅、办公楼、厂房、库房等。
建筑物,是指运用各种材料生产出来的具有各种使用价值的建筑物、构筑物,是人可以在其中进行生活或生产活动的、固定于土地之上的房屋或其他场所,如住宅、办公楼、厂房、库房等。
违章建筑,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违反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而占地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物。
国家没有统一的定义,各地方政府则有明确的规定。一般是指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定的相关内容建设的建筑。违章建筑主要包括:⑴未申请或申请未获得批准,并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物;⑵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成的建筑物;⑶擅自改变了使用性质建成的建筑物;⑷临时建筑建设后超过有效期未拆除成为永久性建筑的建筑物;⑷通过伪造相关材料向主管部门骗取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物。
一、违法违章建筑基本情况
今年3月份以来,在我处全力启动红旗村棚户区改造之际,违章建设随之抬头,违法违章建筑主要集中在红旗村,而红旗村又主要集中在七、八、九组杨公路24米大道西侧越秀花园、蔚蓝半岛一带,目前主要呈现出点多单个面积小、加层多的特点,表现在:
1、在自家小院或余坪上新开基做违法违章建筑。这部分违法违章建筑约占违法违章总面积的10%,大部分违章建15-40平方米。
2、加层的多,占违法违章面积的60%。加层有以下情况:一是因滨江三期、东引道项目有返迁地的农民,当时返迁房规划四层半,但有相当一部分只做了二层或三层,现想加层;二是受拆迁安置的影响,相当一部分住户为了博取更多的返迁安置面积盲目加层。
3、拆除旧房重建违章建设的多,约占25%。红旗村目前土房年久失修占很大比例,有的在规划范围内但一时难以单户进行改造,自行拆除违法违章重建,这种重建有以下三种目的:一是为了自建自住,改善居住环境;二是房屋无人居住,担心房子倒塌,以后棚户区改造补偿不到面积私自拆除重建;三是受土房的基脚、墙体的限制不好加层,私自拆除后可以更好的扩大面积加层,从而达到补偿最大化。
4、占用消防通道乱搭乱建的多,约占5%。主要是因为飞龙岛大桥、杨梅渡大桥建设而返迁的农民,由于返迁房通道多年来没有现浇水泥,部分占用通道建杂间、厨房和车库用于出租。
二、原因分析
近期红旗村违法违章建筑之所以如雨后春笋般冒出,主要有以下原因:
1、受棚户区改造政策的影响,村民大肆盲目搞违法违章建筑,这也是违法违章建筑增多的最主要因素。
2、受建筑材料便捷而又实惠的影响。目前,红旗村违法违章建筑绝大部分建筑材料都是红旗十组棚户区改造拆下来的旧砖旧料,运输方便,价格实惠,从而形成了拆东墙补西墙的局面。
3、执法力量薄弱。违章建设涉及面广,他们为了降低被人发现举报的概率,尽快既成事实,采取突击备料,快速施工,“节假日工程”、“夜间工程”是违法违章建设形式的主要特点,点多区域广,而土地监察中队只有4名队员日常巡逻执法,一时难以对违法违章建筑整治到位。
4、整治合力尚未形成。违建户对违法违章建筑行为和执法部门的查处,往往抱着“你查你的、我建我的”态度,造成屡拆屡建,查、后、拆后又建,特别是对于关门上锁的违章户,执法部门存在互相推诿、难执法的现象,强拆责任和拆违力度亟待加强,协同作战理念有待于进一步强化。
5、受房屋出租行情上扬的影响,违法违章建筑日益增多。红旗村村民都是失地农民,房屋出租成了村民的主要收入来源,因而,拆前用于出租、拆时享受补偿,一建一拆给当事人带来可观回报就成了违法违章建筑增多的另一重要原因。
三、目前工作进展情况
近期,我处在市规划城监支队、区征地拆迁办的大力支持配合下,分别在5月2日、5月25日、7月12日组织了三次60人以上的强拆队伍进行了制违拆违行动,近半年来共拆除各类违法违章建筑约2700平方米,
1、摸清家底,全面调查清理。近期我处对所有违法违章建筑进行了调查摸底,确认了违建户36户约5400平方米,并下发了自拆、强拆通知书,做到了登记备案。
2、合力查违,建立健全制违拆违联动机制。我处在成立制违拆违领导小组的基础上,通过强化督查指导,明确工作责任,落实强拆方案等,努力推动制违拆违工作顺利开展。到目前为止,我处会同市规划城监支队、区征地拆迁办组织了3次60人以上的制违拆违大行动,强拆违建户21户约1200平方米,并对查实确属违法违章建设的建筑户建立了包括停建通知、现场勘察笔录、现场照片、摄像等详细卷宗和影像、数据资料。
3、因地制宜,明确制违拆违重点。结合地理位置及实际情况,我们划分区域(如规划在建道路、市重点工程、绿化预留地等)进行重点管理,特别是对红旗十组和杉木树下路延伸区域十多亩空地,做到制违拆违绝不手软。同时对重点区域强化监管,也制定了强拆工作预案。
4、搞好宣传教育,惩防并举。针对当前违法违章建筑,广泛宣传制违拆违有关精神,明确要求党员干部带头制违拆违,落实制违拆违工作责任,目前已有部分村民正在进行自拆。
四、下一步工作打算
1、加大执法队伍建设,配齐配强执法队伍。
2、尽快完善强拆工作方案,落实好强拆地点及对象。目前我处已酝酿出红旗八、九组交界处杉木树下路延伸地块周边违法违章建筑强拆工作方案,界定了强拆违建户,下一步将细化强拆方案,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准。
一、清理整顿的对象和内容
清理整顿对象:我局范围内所有“违法、违纪、违章”的建房户(包括单位、居民及村民建房)。清理整顿内容:(1)持有关部门批准的有效证件,但未按要求建房的;(2)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房的;(3)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乱搭乱建行为。
二、清理整顿的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领导,确保本次打击行动顺利开展,特成立管理局严厉打击违法用地和违章建筑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三、清理整顿的步骤和方法
这次清理整顿违法用地和违章建筑行动共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发动阶段(11月17日—11月20日)
通过收听广播、电视和墙报等形式进行通告,出动宣传车,张贴、悬挂宣传标语,设立举报电话、举报信箱等行式,加大宣传工作力度,大造舆论和声势,使这次集中打击行动做到家喻户晓,深入人心。
(二)调查摸底阶段(11月21日—11月23日)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单位对现有违法用地和违章建筑进行调查摸底,逐一进行取证、建档备案,为后续处理提供依据。
(三)整治打击阶段(11月24日—12月24日)
所有在建的违法用地和违章建筑一律停建清场,清场要做到“三无”,即无施工人员、无施工器材、无施工材料。本方案下发后续建、新建的违章建筑,一律予以拆除。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拆除一起,不留后患。各单位的打击违法用地和违章建筑工作,由挂点该单位分管领导负责督促打击。针对城镇规划区重点区域,实行领导小组组长进行分片负责制。
四、健全打击“两违”的长效制
(一)加强宣传
健全打击“两违”的宣传教育活动。通过宣传车、墙报、报刊等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让广大市民知法、懂法从而守法,营造良好的法制氛围。
(二)规范管理
各单位要切实加大土地监管力度,严格禁止私下买卖土地。一旦发现私下土地交易现象,立即汇报,及时制止。同时,采取疏堵结合方法,针对确属住房紧张急需异地新建住房的职工和群众,一律先批后建,报有关单位及职能部门依法审批宅基地。
一、工作原则和目标
围绕“发展省会经济,维护省会稳定,建设美丽泉城”的中心任务,以“迎和谐全运、创文明城市”为契机,以《规划法》、《土地法》、《建筑法》、《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为依据,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既坚决查处违法违章建设,也要实事求是,依法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的原则,结合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全力开展依法整治违法违章建设工作(以下简称整治工作)。整治工作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方式实施,对新发生的违法违章建设,发现一处,查处一处;对已发生的违法违章建设,力争用两年左右的时间,在十一届全运会召开前,分阶段完成依法查处工作,基本解决违法违章建设遗留问题。同时,加快棚户区改造步伐,进一步规范旧村居改造行为,完善居民小区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加大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力度,从根本上改善城市环境面貌,全面提高我区城市建设管理水平。
二、整治内容和实施步骤
整治内容主要包括:拒不停工和新开工的违法建筑;严重影响城市规划、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违法旧村(居)改造工程;侵占公共道路、广场、绿地等城市建设控制线的违法建筑;占压各种管线,占压或棚盖河道,挤占消防通道,影响公共安全,存在严重质量安全隐患的违法建筑;区内主次干道、居民小区出入口道路两侧影响市容市貌的违法建筑;沿街擅自改建、加建、扩建的违法建筑;其他严重影响城市景观及严重影响居民生活的违法建筑。
工作步骤分为三个阶段,自今年7月5日至年底,为第一阶段,按照宣传动员、调查摸底、实施整治、完善巩固四个步骤,分期分批、压茬跟进、有序实施。确保年底完成主次干道、重点部位、居民小区内严重影响交通、市容和居民生活的违法违章建筑的拆除工作。
2011年为整治工作第二阶段,在总结第一阶段工作情况的基础上,按照市依法整治违法违章建设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详细制定第二阶段整治方案,进一步明确工作重点,部署任务。
2012年年初至十一届全运会召开以前为第三阶段,工作重点为巩固提升整治成果,进一步深化长效管理机制,从源头上有效遏制违法违章建设行为。
三、职责分工和相关要求
(一)各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是辖区内整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整治工作负总责。
(二)区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要积极履行职责,协助各街道办事处做好有关工作。
区城管执法部门负责整治工作的具体指导、协调和监督,及时下达相关执法文书,协助、督促各街道办事处制止违法违章建设,拆除违法违章建筑。
区国土资源分局要及时发现和制止各类违法用地行为,对违法用地及地上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做出处理决定,及时将违法违纪案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区建委要在上级业务部门的指导下,加强对建筑市场和房地产市场的监管,对参与违法违章建设的房地产企业和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及其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对未依法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未按照国家强制性标准设计、施工的违法建筑,及时进行质量安全鉴定并提出处理意见。
区城市管理监督指挥中心要充分发挥监督员、巡查员作用,加大巡查力度,随时掌握管理区内违法违章建设行为,及时协调有关部门制止和处理违法违章建设行为。
区环卫局要做好渣土运输管理工作,依法加强对清运渣土的运输队伍、运输车辆的管理,督促、协助各街道办事处及责任单位做好违法违章建筑拆除后的建筑垃圾清运工作。
区园林局要协助、督促各街道办事处及责任单位做好违法违章建筑拆除后的园林绿化工作。
区市政局要协助、督促各街道办事处及责任单位做好违法违章建筑拆除后的道路建设和市政设施建设工作。
区房管局要加强房屋确权、租赁和交易市场管理,严格审查各类房屋的确权登记条件,不得为违章建筑和临时建筑办理权属登记申请。
文化、卫生、工商、税务等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为利用违法违章建筑和临时建筑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发放有关证照;工商、税务部门还应加强对违法违章建设中非法经营、偷税漏税等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并加大惩处力度。
区审计局要加强对重大或典型违法违章建设单位的违法违章建设资金和收益进行审计监督,及时发现各类违规操作行为,依法对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
政府法制、司法、机构负责做好整治工作中指导监督、行政执法、司法保障和群众来信来访接待工作。
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房管等部门负责做好拆除违法违章建筑工作困群众的就业、生活、住房等保障工作。
公安部门要制定工作预案,依法有效维护整治工作的现场秩序,妥善处置整治工作中各类。
(三)国土资源、城管执法、工商、税务、审计、监察部门以及司法机关要加强协调配合,加大对重大违法违章建设案件,特别是涉及犯罪案件的查处力度,重点查处领导干部、公职人员和部门单位参与违法违章建设的案件。各有关部门要建立联动机制,及时通报信息,主动移送属于其它主管部门处理的案件。
(四)对需要的违法违章建筑,城管执法部门下达决定的,由各街道办事处协助区执法局;人民法院做出裁定的,由区法院组织,各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要全力配合;公安部门应提前介入,全程参与,及时掌握违法当事人的活动情况,确保违法违章建筑工作的顺利进行。对阻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的,按有关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各街道办事处、各部门要坚持边整治、边巩固、边总结的方法,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对整治中发现的共性问题,要加强调查研究,提出有效对策及办法,进一步建章立制,严格规范今后的各类建设行为,从源头上防止违法违章建设的发生。
要充分发挥数字化城市管理新模式的作用,健全网络化管理体系,强化长效管理机制。优化数字化信息系统的快速受理、反馈功能,畅通群众投诉举报渠道,鼓励广大市民积极举报违法违章建设,形成强有力的监管网络。城管监督员、巡查员要加大监督、巡查力度,对管理区内的违法违章建设严密监控,及时上报具有倾向性、苗头性的违法违章建设行为,严禁新的违法违章建设行为发生。
五、加强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整治工作的领导,区政府成立依法整治违法违章建设领导小组(具体名单附后),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全区整治违法违章建设工作,并通过建立联席会议、分组分工负责和集中办公等制度,处理整治过程中的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各街道办事处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班子,建立统一指挥、运转高效、责任明确、落实有力的工作体系,负责本辖区整治工作的具体实施。
一、调查取证、摸清底细
村总人口数2400余人,面积7.8平方公里,南邻高坑镇白源村,西接开发区横板管理处,离城区2公里。2003年以来,县规划部门对该村进行了统一规划,我镇也相应下发了控制性详细规划等文件,对村民建筑等用地采取了全部冻结等措施,对违规违法用地进行了严厉打击。随着西气东输、杭南长高铁等国家重点项目在村境内的贯通,特别是工业园区的整体推进,我镇对该村的土地开发力度增强,征地拆迁工作量增大。同时,村民乱搭乱建的情况有所发生。通过调查摸底,自2009年以来,村境违规违章建筑达35处,其中2009年达2处,2010年12处,2011年21处;基脚基础6处,一层建筑9处,二层建筑15处,三层建筑5处。村民违章建房大致分为以下四种情况:①通过渠道了解到政府马上将对居住地进行征购,突击建房,套取政府补偿,此类农户有19户。②老屋年久失修,或周围环境变化,导致原有住房不宜居住,而县、镇两级对该村建房全部冻结。村民为改善居住条件,进行了违章建房,此类农户有4户。③家庭成员增加,原有住房不够,村民分家自行择址新建了住房,此类农户有5户。④村民发展生产如养猪等,拆建房屋,搭建了猪舍,此类农户有7户。
二、说服教育,有效制止
针对该村乱搭扰建这一严重现象,我镇高度重视,及时下发停建整改通知书35份,逐门逐户进行政策宣传,对乱搭乱建行为进行了严肃批评教育,及时制止,对数次上户不听劝阻的当场收缴灰桶、拆御架板、劝返泥工,有效扼制了乱搭乱建的进一步漫延。
三、统一行动,分组实施
为进一步加强对村境内乱搭乱建行为的打击力度,镇党委政府经请示上级领导同意,决定进行专项整治活动,集中力量对所有违章建筑进行拆除,于本月14日召开了两级干部专项整治活动的动员大会,统一思想、制订方案,按照分组实施、重点突破的工作思路进行专题布署,会后按照行动方案,我镇召集了机关应急分队、土地开发办、城建办、土管所、司法所及相关村干部近百人,在县土地监察大队的指导下,利用挖机、锄头等工具对违章基础基脚共6处,违章建筑共29处进行铲除和拆除。
自拆违治违专项整治行动以来,xx村 按照党委政府的部署要求,社区干部统一思想,高度重视,行动迅速,地毯式全面清理,美丽乡村全覆盖。
一、摸清底数,登记造册。通过全面排查,村内共有猪舍、棚子、小厕所、车库、房屋等违章建筑30处,面积1123㎡,做到底数清,情况明。
二、入户动员,广泛宣传。干部网格化管理,分成4个小组入户讲解政策,晓之以情,动之以理,让群众认识到拆违治违工作的利与弊,主动参与到拆违治违中来,从群众的角度出发,考虑实际情况,特殊问题特殊对待,对刚生产的母猪及猪仔给予足够的出栏时间,之后再拆除,理解群众,群众也理解并支持拆违治违工作,干群关系融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