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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职教育肩负着培养面向生产、服务和管理一线需要的具有创新意识和开拓能力的高素质技能型专门人才的使命,而应用技能型人才的培养必须贴近社会经济发展实际。传统的人才培养模式,存在着重理论轻实践的弊端,学生缺乏职业技能素质的训练,培养出的人才与社会实际需求相脱节。学生熟练的技能和相关职业素质的获得,必须依赖于理论和实践的密切结合,实训教学不能离开企业的真实环境,教学内容也必须和企业技术改革及产品更新实时联系在一起。《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中提出“大力推行工学结合、校企合作的培养模式”,2011年《教育部关于推进高等职业教育改革创新引领职业教育科学发展的若干意见》中也明确提出“深化工学结合、校企合作、顶岗实习的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大力加强校企合作,工学结合,是提高职业教育质量,解决技能人才培养瓶颈的必由之路。
一、高职人才培养的几个基本概念
“高职教育”是以适应社会需要为目标,以培养技术应用能力为主线,以实践教学为主导,以理论与实践结合为人才培养基本途径的高等职业技术教育。“校企合作”即合作教育,是指学校与社会上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各种工作部门之间的共同合作,培养具有全面素质人才的教育模式。“人才培养模式”是为实现培养目标而采取的培养过程的构造样式和运行方式,它主要包括专业设置、课程模式、教学设计和教育方法等构成要素。校企合作人才培养模式,是基于市场和社会需求为目标导向的职业院校和企业双方共同培养人才的一种方式,它利用校企在人才培养方面各自的优势,把以课堂传授间接知识为主的教育环境与直接获取实际经验与能力为主的生产现场环境有机结合起来,最终实现学校与企业的双赢。
二、国外校企合作发展高职教育的主要形式
校企合作研究和实践国外起步较早,1871年德国宪法将职业技术教育定为义务教育。1900年德国让企业参与职业培训,承担培训的主要责任,企业和职业学校互相合作、互相协调、互相补充,形成了职业技术教育的双元制模式。大致有以下几种:(1)企业为主、学校为辅合作办学形式。德国的“双元制”职业教育模式是这种校企合作形式的典型代表。(2)学校主导、企业支持形式。英国“三明治”教育和美国的“学工交替”教育属于这种形式。(3)企业与学校合股办学形式。这是发达国家扩大职业学校自主权以推动职业教育发展的结果。(4)企业独立办职业学校。20世纪中后期崛起的日本、韩国都有鼓励企业创办学校的政策出台。
近些年,我国教育理论工作和职教实践工作者在总结校企合作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校企合作的现状、问题、模式进行了探讨和研究,为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奠定了一定的理论基础;为地方经济建设和有关行业培养了一批急需的应用型人才;“结识”了大量的企业,形成了良好的协作关系,进行了不同形式、不同层次、不同特色的合作。
三、我国校企合作的三个层次
我国校企合作形式,按合作的深度进行划分,可分为三个层面:一是浅层次合作。学校专业方向按企业所需确定,并在企业建立实习基地,建立专业专家指导委员会和实习指导委员会。聘请行业(企业)的专家、高级技师等为指导委员会成员,与企业签订专业实习协议,逐步形成产学合作体。二是中层次合作。学校为企业提供咨询、培训等服务,建立横向联合体,成立董事会,形成多元投资主体。争取国内外的企业家、专家、学者及社会各界知名人士参加董事会,争取社会各相关行业、企事业以董事单位的身份支持学校发展,并建立由知名专家参加的专业指导委员会,制定切实可行的专业教学计划,按岗位群的分类,确定专业能力结构和非专业能力素质的群体要求,根据企业的需要进行人才培养。三是深层次合作。企业与学校相互渗透,学校针对企业的发展需要设定科研攻关和经济研究方向,并将研究成果转化为工艺技能、物化产品和经营决策,提高整体效益。企业也主动向学校投资,建立利益共享关系,真正实现“教学―科研―开发”三位一体。学校在为地区经济发展提供各种技术、营销、管理、咨询服务的过程中可获得相关地方经济发展状况和需求的第一手资料,为课堂教学提供案例,使理论与实际有机结合。虽然我国高职院校大都在进行校企合作的实践,但大多处于较浅层次的合作,对校企深层次合作的实践和研究不多,校企合作虽然取得了不少有益的成效,但也面临着诸多障碍。目前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理论研究还比较薄弱,滞后于实践,缺乏对实践的归纳和总结,不足以回答实践中的困惑和问题。很多研究者引介推广国外校企合作产学结合的先进经验,但是借鉴国外的成功做法必须结合我国国情、地区差异和职业技术教育发展的实际水平,不能照搬照抄。所以深化和完善符合本地区和本校特点的校企合作人才培养模式,仍然需要进一步地探索,更需要大胆地创新。
四、我校会计电算化专业校企合作人才培养模式构建
校企合作是发展职业教育的内在要求和职业院校发展的现实需要,我院2011年被确定为国家骨干高职院校建设单位,会计电算化专业被确定为重点建设专业之一,在创新校企合作人才培养模式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和尝试。
1.建立校企合作理事会。促进校企深度合作,建立由市财政局、行业学会、相关企业和学校等组成的财经系校企合作理事会,形成“合作办学、资源共享、共同育人、指导就业、互惠双赢”的紧密型合作办学体制机制。专业理事会下设专业建设、社会服务、就业指导专门委员会进行对口指导工作。并注重建立有效的运行机制,通过制定《校企合作理事会章程》、《校企专业建设实施管理细则》、《学生实习实训考核办法》、《实训基地管理办法》、《社会服务实施细则》、《学生就业管理细则》等规章,细化管理并开展工作。
2.进行人才需求调研和岗位面向分析。在系校企合作理事会指导下,到相关行业企业广泛进行市场需求调研。依托专业建设委员会,进行会计职业岗位分析研究,探究会计从业岗位发展的内在规律,确定会计岗位(群)并梳理岗位要求;参照会计职业岗位任职要求修订人才培养方案,以会计岗位要求确定学习内容;通过校企共同研究制订人才培养方案、组织教学实施、指导实习训练,参与人才培养与评价,共同完成人才培育过程。
3.创新校企合作人才培养模式。通过专业岗位分析及职业岗位对人才的要求,创新“以岗定学、校企融合”人才培养模式。把人才培养过程划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侧重于基础岗位训练,掌握专业所必需的基本技能。第二阶段:侧重于核心岗位训练,实现“一技之长”专业能力的。第三阶段:进行顶岗实习,培养学生的综合职业能力。整个培养过程始终贯穿会计岗位职业能力的提升,通过三个阶段培养,最终将学生培养为合格的财务人员。
五、我校会计电算化专业校企合作人才培养模式实施
以培养会计电算化专业高端技能型专门人才为目标,借鉴“双元制”教育理念,以会计从业岗位发展的内在规律为线索,以会计岗位职业环境和实务为载体,按岗位工作任务组织项目教学,实现理论与实践教学一体化,实施“以岗定学、校企融合”的人才培养模式。
1.进行课程体系改革。课程开发团队首先充分进行市场调研,通过实践专家座谈会,分析确定专业面向的工作岗位(群),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分析岗位对应的工作任务及其工作流程,归纳工作任务所具备的职业素质和能力要求。按照“岗位群―工作任务―职业能力―课程体系”的课程设计思路,从岗位、任务和能力三个维度对课程进行定位;依据“以岗定学、校企融合”人才培养模式,结合会计电算化专业的职业岗位任职要求,将每一岗位完成工作任务应具备的素质和能力分解为基本素质、职业基础能力、职业核心能力和职业拓展能力几方面,同时将职业资格证书内容融入课程之中,构建以工作任务为导向,以职业能力培养为核心的会计电算化专业课程体系。
2.打造一流师资队伍。外引内培相结合,优化师资结构,提升师资队伍素质。通过进修、企业培训,培养一批教学经验丰富、科研水平高、课程开发能力强的专业骨干教师;建立兼职教师资源库,与企业合作,聘任一批具有行业影响力的专业人才和能工巧匠作为兼职教师,提高他们的课程组织能力,形成一支稳定的兼职教师队伍;发挥专业带头人在专业建设、课程建设、人才培养、社会服务等方面的带头作用;实施双师素质工程,安排专业教师到企业实践锻炼,参加全国高职师资培训、国内进修,与企业开展技术应用合作和培训项目服务,多渠道提高教师的双师素质。利用济南市区各国(地)税局、山东银联担保有限公司、依诚信咨询有限公司、阳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精灵时创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等合作基地兼职教师优势,对学生进行企业文化、职业规划、职业素养等指导教育,深化“品质”教育,着力培养吃苦耐劳、求真务实、团结协作的工作作风,使学生养成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素养。
3.建设综合性实验实训基地。在校企合作理事会和相关委员会指导下,深化“以岗定学、校企融合”的人才培养模式,建设体现会计电算化特色,融企业认知实训、会计手工实训、财务信息化应用实训、财务业务一体化管理实训、企业经营实训、企业信息化实战演练为一体的综合性校内实训基地;采用学院提供场地,企业提供设备和技能型师资,以企业为主组织实训的“生产性实训基地”,打造区域会计岗位服务中心、企业职工培训及职教师资培训中心。建设多层次、宽范围、联系紧密的校外实训基地,全面实现人才培养方案中的“确保毕业生半年顶岗实习”的安排要求。
一、目前教学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课时压缩与课程内容多的矛盾。随着应用型本科院校对课时的压缩,如何在较短的时间内完成大纲的内容,如何处理学生学精、学透还要同时满足企业和事业单位对公共事业管理专业学生的要求,这一矛盾急需解决。扩招后学生学习能力差异的增大和实训教学手段单一的矛盾。中国现在的高校教育模式已经由精英模式培养转变到了大众模式培养,随着学生人数的增多和班级容量的扩大,不同学生的学习能力差异较原来明显,而现在的教学手段还相对单一,对于不同层次学生的学习需求不能做到最大程度的优化。最后一个主要问题是师生课后沟通交流较少导致课程效果不尽人意。一些教师课下同学生的沟通较少,再加上人数多,导致一些学生对课程内容有疑问而不能得到很好的解决。
二、课堂教学内容的改革
本学院的公共事业管理专业成立于2006年,2009年开始正式招生,为地方性本科院校,立足于为地方的基层政府组织、事业单位、社区和企业培养公共事业管理方面的高级应用型人才。经过大量统计,企事业用人单位对该专业人才的培养能力需求为:第一,理解执行能力。要对国家和地方的各种政策法规能很好的熟悉理解并具备实际的操作和执行能力;第二,评判能力。对于具体岗位的具体评判标准要非常熟悉;第三,组织管理能力和沟通能力。包括对不同部门和部门内部及对外的协调沟通能力及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第四,分析决策能力。第五,撰写报告的能力。第六,自我学习能力及其它能力。从社会需求出发,教学内容试图从情景模拟教学、案例教学和讨论式教学三方面改善。内容的取舍和选择。我们采用的教材是云南大学崔云武教授主编的《公共事业管理概论》(第二版),该书是一本国内经典的教材,内容非常全面,受限于课时的因素,结合社会的需求对其中的部分内容进行取舍,因此对公共事业管理过程的内容进行了相对压缩,去掉了与《管理学原理》课程相重复的内容。同时增加了实践教学的内容,使课堂活动实践化。其中尤其是模拟情景教学模式的应用,该模式在实际操作中具体分如下三个步骤:第一步,案例的选择和设计。该阶段对教师的要求较高,案例的选题既要紧密结合市场需求、满足企事业单位对学生能力的要求,同时又要与教学大纲吻合能在规定时间讨论完成,具有较强的身临其境的效果,情节设置要有矛盾并且没有固定的答案和唯一的结论,能引起学生讨论的兴趣且能从中获得一定的能力;第二步,充分的课外准备阶段。这一步主要是考量学生能在浩瀚的互联网世界和图书馆如何快速准确获取自己想要的知识。由于学院该课程在大一第一学期开设,学生的能力还停留高中水平,而中国传统的高考模式培养缺失了培养学生如何在浩瀚的网络里快速寻找自己目标的能力。因此,教师可以根据自己了解的学情有意将不同背景的学生分组,然后再分工合作,这样能保证每位学生从同组不同的人身上学到自己欠缺的能力,在必要的时候,教师可以身体力行的参与,鼓励学生参与团队的合作,发挥每个人在团队中的最大潜能,感受团队合作带来的成功,并将收集来的资料整理消化。
第三步,课堂情景模拟阶段,包括学生的还原情景、讨论分析和教师点评。在学生为主体讨论演绎的阶段,教师仅是一名听众,没有大的原则性错误,教师一般禁止参与到讨论中和点评,尤其不要随意中断学生的创新性想法,对一些学生之间有歧义的问题,也尽可能由学生来讨论、消化理解。进入学生总结阶段时,除了总结自己的观点学生也可以点评其他组的观点。最后教师给出自己的总评,前提是尊重学生的努力和付出,尽管有可能不完善,但以赞扬鼓励为主,对学生忽略的问题可以稍加补充,促进学生理解执行能力、沟通能力和组织管理能力的提高。其次是案例教学法应用到公共事业管理概论的课堂教学中。选择要与时俱进,比如由2008年12月发生在上海市闵行区的一次居民暴力抗击强拆的事件导入问题。图一中的案例为事发时的画面,画面解释:政府的铲车在拆迁一栋楼房,楼上女士站在楼上向楼下投掷燃烧瓶,引起铲车起火冒黑烟,随后消防车赶到灭火后,用高压水枪喷射楼上的人,铲车继续强拆,女士接着投燃烧瓶,再着火,再灭火,再喷射,如此反复“激烈交火”。教师由此提出问题:强制拆迁,暴力反击,责任在谁?接下由学生讨论发言,教师再进行分析。首先从《城市拆迁管理条例》、《物权法》、《宪法》修正案(13条)之间的冲突讲起公民财产的合法权益怎么才能得到更好的保障,再从古代孟子的“民之为道也,有恒产者有恒心,无恒产者无恒心”解释,讲到借鉴美国的如何在公有私有之间寻找平衡,到韩国的依法治理一草一木。使学生明白只有公民个人的私有财产得到合法权益的保障,中国的市场经济才可能具有持续健康长期发展的活力。最后给学生留下课后思考题,如何平衡公有和私有之间的矛盾。如此由现实图片新闻导入式的设计问题使学生整节课不感觉到乏味,虽然整节课只是举了这一个案例,但从学生的讨论过程中,能感觉学生对公共事业管理中存在的事情千丝万缕、各方面利益的平衡妥协有一定了解,对于培养学生的分析决策能力和理解执行能力有一定提高。
最后,讨论式教学法在整个课堂教学应用。不是给学生填鸭式的灌输尽量多的专业术语、知识,而是要让学生自己发现一些问题,能:“悟”出公共事业管理专业的一些道理,简而言之就是通过讨论式教学,让学生拥有自学和继续学习的能力,“授人与鱼不如授人以渔”,只有学生拥有自学能力,才能更好地胜任相关的工作,在如今快速变化的社会拥有立足之地。通过讨论或议论式教学让学生明白当代社会自学能力的拥有养是其受益一生的宝贵能力。在实际教学中,通过以上三方面的课堂教学内容的改革,学生普遍反映良好,感觉从课堂上学到了知识,理解了公共事业管理专业的相关内容,不在为应付考试而学,课堂发言人数增多,课堂气氛活泼,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三、公共事业管理概论实训课的开设
针对扩招后学生学习能力差异的增大和实训教学手段单一的矛盾。首先,学院加大了对基础性实践教学的资金投入力度。尤其是对于公共事业管理专业实践性教学的课题申请学院给予大力支持,优先考虑立项,对于学习能力强且有进一步提升专业能力的学生,鼓励其参与到教师的科研课题中,具备一定能力后,学生可以自己名义申报系里的学生课题并立项,系里并且配备一定的课题研究经费,结题后由教师评委团评审,对于完成优秀的课题推优和奖学金评选工作中有一定的加分,极大程度调动了学生参与的热情。同时投入大量资金建立了管理信息教学实验室,实验室采用的设备是由南京奥派公司开发的公共管理教学平台,可以通过模拟仿真各种案例的虚拟环境来进行公共事业管理的相关教学内容。开发的基础性实验有政府审批流程和政府绩效管理等。其次,积极联系和扩展了校外实践基地。系里积极主动联系政府部门和社区开展项目合作,在合作过程中同时为学生提供了校外的实践机会,让学生掌握了公共事业管理事务的基本操作,提高了其实际操作应用能力,联系的校外实践单位有基层组织———街道办事处、政府政务大厅等。与此同时,学校还积极邀请政府基层组织的管理人员到学校以讲座的形式,利用政府工作人员的实践经验和现身说法来指导学生的实践学习。最后,开展了模拟听证会议,模拟听证会形式为公交车票价是否应该上涨,参加者包括虚拟的公交公司负责人、乘客代表、专家学者、市政府主管部门负责人以及旁听的新闻媒体等。这样不仅仅调动了学生的积极性,也可使学生有展示自己能力的机会。大大缩短了教学与实际生活的差距。寓学于乐,学生们在教师的指引下,归纳所学理论知识。
四、师生课后有效沟通和真心关爱
针对师生课后沟通交流较少导致课程效果不尽人意的问题。首先教师要有对公共事业管理的热爱和敬业精神,与学生课下像朋友般相处,学生尊重你,有问题才会愿意与你进行交流和沟通,教师对公共事业管理的热爱程度也会直接影响其教学态度和课堂效果。其次要有积极专研专业知识和技术的热忱,通过在职学术交流、短期培训等方式积极更新自己的知识体系结构,适应社会需求。有条件的话,积极参加教育部主办的国内高校访问学者,吸取教学经验,提升教师的专业水平。在校内通过同行听课来提高自己的讲授水平,师有一桶水,才能给学生一杯水。最后,在每阶段的教学活动结束后,会通过调查问卷等多种形式征求学生的课堂感受,分别对共性问题和个体问题用不同的形式答疑,包括电子邮件、在线交流等,以达到提升学生能力的目的。
五、结束语
关键词 微波电路;教学实践;教学效果
中图分类号:G642.4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1—489X(2012)30—0056—02
1 课程特点
微波电子线路课程是一门研究在微波频段工作的电子器件及其电路组成的专业基础课。微波电子线路一般泛指构成微波系统中各种功能模块的元器件与电路结构,也称为微波有源电路。随着微波半导体材料技术和工艺水平的发展,先后出现半导体二极管、砷化镓金属半导体场效应管、PIN二极管和变容管等微波半导体器件,并在微波系统中获得广泛的应用。这种以半导体为核心组成的微波电子线路称为微波固态电路。在微波半导体器件发展的同时,又研制出微波混合集成电路(MIC)和单片微波集成电路(MMIC),同时,低噪声集成电路、大规模和超大规模微波集成电路发展迅速,中功率微波发射机实现固态化,但是大功率微波振荡和放大必须依靠微波电真空器件,比如行波管、速调管、磁控管等。这些微波器件在雷达、通信、导航、卫星地面站等得到广泛应用。
微波电子线路课程所学习的内容具有应用广泛、技术难度高、内容更新较快的特点,这要求微波电子线路课程的教学要不断地探索和研究,以适应微波频段电子装备教学和工作的需要。
该课程的学习可以采用微波技术的分析方法,从电磁场的角度去分析,但是比较复杂;也可以等效成电路去分析,这是习惯的分析方法,在分析过程中做一些等效和近似在工程上是允许的,是不影响本质的。学习过程中强调物理概念原理分析、重视实践能力的培养以及最新技术发展在课程中的体现。教学方法体现启发性,重视知识能力、素质的协调发展,注重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培养。
2 教学内容设计
根据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该课程教学时间为30大纲学时。依据该课程的课程标准、课程设计,理论教学20学时,实践学时10学时;授课方式上采用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教学方式,理论教学上突出岗位任职所需的基础理论,借助实际微波器件的应用介绍,分析微波电子器件和微波设备的发展前景。通过边讲解边实践的方式,加深学员的理解。
具体进度:为了方便学习和知识的交流,首先对微波传输线理论和其他微波无源元器件组成微波无源电路进行回顾复习;对微波无源器件及等效电路,简要介绍一下微波电抗元件、连接元件、终接元件、衰减器和移相器、阻抗匹配器和变换器以及定向耦合器、微波滤波器谐振器、微波铁氧体等的特点和运用。
对微波有源器件分4个模块进行学习。
第一个模块的内容是微波频率变换器(混频器),主要介绍频谱搬移的原因、原理及工作过程。采用数学的方法对频率变换的原理进行定量分析,并结合实际的频率变换电路进行讲解。进而介绍微波混频器件即微波二极管工作原理,重点分析微波混频器的特性和主要技术指标,介绍各种微波混频器的工作原理,最后讨论微波混频器的镜像回收。
第二个模块内容是微波晶体管放大器,主要介绍微波晶体管低噪声放大器。与低频放大器相比,微波放大器是采用S参量作为分析和设计放大器的主要网络参数,说明S参数(分布参数)与集总参数的区别、微波双极型晶体管低噪声放大器和微波场效应管低噪声放大器设计方法、使用特点与应用场合,讨论以双极型晶体管放大器为主。
第三个模块内容是微波控制器件与微波控制电路。微波控制器件是组成微波控制电路的重要部件,主要讲述微波控制电路及其应用,包括微波开关、数字移相器、电调衰减器、微波调制器及限幅器等。微波控制元件有微波半导体器件和微波铁氧体器件,重点内容是微波PIN二极管的原理及其组成。
最后一个模块内容是微波电真空器件。尽管近年来微波半导体器件得到迅速发展,微波电真空器件仍然有存在的必要性。主要介绍三大电真空器件即磁控管、速调管、行波管的结构、工作原理和应用特点。
3 教学方法设计
教学改革的核心是教学方法的改革,教学方法要体现在整个课堂教学过程中。在教学方法上,基于任职教育学员底子薄、基础差、学习水平参差不齐的现状,力求避免单纯的注入式,改用启发式、讨论式、答辩式的教学方法。将课堂讲授、课内讨论、课外自学、技能训练等合理结合,把教学过程分为课题引入、设疑激学、讲练结合、精选例题、总结巩固等环节进行教学实践。课题引入阶段尽量由设计实例或工程实际问题引入课题,即在介绍一些重要章节前,列举一个设计实例或工程实际问题,通过分析、设计,引入相关知识和理论,等学员的兴趣被调动起来,并产生诸多疑问时再进行内容讲解。而有实验条件的内容要争取进行现场教学,讲练结合。即将课堂讲授与技能训练合理结合起来,有些教学内容可以安排在实验、实训中进行,边讲边练,讲练结合。边讲边练主要用于介绍微波电路工作原理后,由学员对电路的功能及外部特性进行测试;讲练结合则是由学员根据微波电路的功能对电路进行测试后,由教师和学员对测试结果进行讨论,归纳总结,以加深对理论的理解。这样,将教学过程放在实验、实训中,有利于学员实现由感性到理性的自然过渡,在边学边练中更深刻地领会所学知识,在头脑中建立起理论与实际的联系,使学员逐步提高学习能力和实践技能,引导学员将基本理论、基本分析方法应用于解决实际问题。
4 考核方式设计
该课程的教学以提高学员的综合能力素质为最终目标,考核方式采用对教学全过程综合评估,具体考核环节包括4个环节:课堂表现、实验成绩、创新能力和课程结束考试。在4个方面进行加权,综合评估后得出学习成绩。
1)课堂表现:根据学员的课堂表现进行评价,包括学员功能的积极性、互动性、课堂回答问题的质量等。重点考查学员学习态度、课堂表现等情况。
2)实验成绩:实验环节的定位在于使学员加深对理论的理解和增强实践能力。通过观察学员实验的科学性、规范性,根据实验科目的完成情况进行评价。
3)创新能力:由于微波电子线路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课程,创新能力通过学员的小制作和参与科技创新活动等情况来评估。考核重点在于学员对理论知识的掌握以及相应的实践能力。
4)课程结束考试:课程结束考试主要考查对微波器件、电子电路的理论知识的理解掌握情况和综合应用能力。
5 教学效果分析
微波电子线路课程已经在雷达、通信等专业的多个教学班进行讲授,从教学效果来看,学员对微波电子线路的有关理论有了深入的认识,顺利地从集总参数的低频电子线路跨入分布参数的微波器件和微波电子线路的分析运用,实验技巧、动手能力得到锻炼和加强。存在的问题主要是有的课易放难收,学员在讨论中思维纵横捭阖,天马行空,致使教学任务完不成;课堂教学的内容丰富了,学员的基础知识掌握得又不够牢。但总的说来,收获总是多于问题。该课程教学设计的实施培养了学员的创新精神和多元化思维,学员的成长与进步非常显著。
参考文献
[1]周道雷.任职教育理论与实践研究[M].北京:军事科学出版社,2009.
本文以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协议为切入点,结合近年来本人在职业教育、法律执业领域的实践经验,略谈校企合作相关法律问题,期望对我国职业教育法律制度建设和职业教育发展有所裨益。
一、当前校企合作协议的法律效果
校企合作协议是校企合作关系的法律外在表现形式。校企合作协议本应当是校企合作得以运行的法律保障。但现实中校企合作协议是否能达到保障校企合作运行的效果,根据笔者多年来的考察和调研情况,将校企合作协议的签订、履行和纠纷处理等情况总结如下:
(一)签署协议方面
通过对广东省内及国内部分高职院校的调研和考察,拟对当前校企合作协议作如下分类:(1)深度合作协议。在这种协议中,校企双方往往愿意把学生见习、实习、顶岗实训的各个环节的各类事项和各自的权责利等方方面面规定清楚。但实践中愿意签订这种深度合作协议的企业很少,主要见于诸如酒店管理、市场营销之类的技术含量较低又能提供给廉价劳动力的专业或工种;也偶见于职业院校能够提供技术服务的专业或工种。(2)简单协议。这种协议的内容比较简单,条款总共约10条,仅表明企业提供实习基地给学校实习,没有什么实质内容。据笔者初步统计,这类合作协议占多数,有些职业院校与企业签署的这类简单协议占协议总数的70%以上。(3)免责协议。企业只愿意签订免责协议,尽量免除企业方对学生在企业实习期间发生意外事故的责任。这类协议也占有相当一部分,有的职业院校与企业签署的这类免责协议约占协议总数的15%。(4)不签书面协议。有些企业同意为职业院校学生实习提供实习岗位,但不签任何书面的合作协议,这类协议约占10%。(5)阴阳协议。一个是表面协议(即给院校应付检查和评估的协议),一个是实质协议(表明前项协议只是供学校用于应付检查和评估,不负任何法律责任)。这种情况虽不多,但笔者也接触到几例。这些情况就反映了多数校企合作协议在签订时,签订主体就没把协议当作一个具有实际法律效果的文件看待。
(二)履行协议方面
基于自愿签署的深度合作协议,双方往往能够得到切实的履行,但其他几类合作协议,签署协议时双方就没把协议真正当回事,履行方面更是不尽人意。笔者所在院校的酒店管理专业在深度合作方面比较典型,这个专业还专门为本地的宾馆和酒店实行订单式培养,把课堂搬到酒店,实现了学生既做学生又做员工的“边工边读”培养模式。但是也出现了一些问题,由于学生从事的工种技术含量不高,学生难以学到管理经验,到了后期学生仅以打工者的身份在宾馆和酒店从事端盘子、擦桌子、洗碗筷之类的劳动,因此也引发了一些问题。而非深度合作下的合作协议,几乎不涉及到履行问题。
(三)纠纷解决方面
在校企合作中,也偶尔会发生法律纠纷,主要是学生在实习期间因意外事故导致的纠纷。实践中,在实习过程中经常发生的事故有:交通事故、机器或厂房设备伤人事故、食物中毒事故、学生之间或学生与企业员工之间打架斗殴事故(多发于中等职业院校)、突发疾病死亡事故、特殊体质或疾病导致的事故、上下班途中遭抢受伤害事故等等。这些事故发生之后,当事人往往不会通过司法途径解决,而是通过行政手段解决。由于书面合作协议没有写清楚事故责任分担问题,往往是学校承担了更多的责任,甚至迫于各种压力承担了法律上不应当承担的责任。
另外,从2005年至今,笔者曾10多次随学校学习考察团到通过了高职高专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的职业院校学习考察,发现各校之间在校企合作方面是有差距的,有的做得相对好些,有的做得相对差些,但从各校签订的合作协议以及他们展示的其他证明材料来看,整体上还是比较欠缺,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程度,校企合作协议基本上没有起到什么法律效果;校企之间也基本没有形成良好的合作办学法律体制和机制。罗士俐:以协议为切入点,略论校企合作法律问题十堰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2年第2期 第25卷第2期
二、校企合作协议难以发挥法律效果的直接原因
(一)法律层面的原因
首先,是校企合作协议的法律性质不明。当前,有不少人把这类协议等同于狭义的民事合同。笔者认为,这种看法恐怕有失妥当。从法律逻辑角度而言,协议是一个上位阶的法律概念,即协议包含合同。协议可包含财产协议、行政协议、劳动协议、身份协议等,而狭义的民事合同仅限于债权债务关系的协议\[1\]。校企合作协议涉及到多方利益和多种性质的事项,涉及到企业、学校、学生等主体的利益;如果再拓展一点,还涉及到政府、学生家长、行业协会等主体的利益,所以这种协议实质上并不是双边协议。这种协议也不能看作是横向平等主体之间的协议,因为这种协议涉及的相关主体之间的关系有的是横向平等关系,而有的则是纵向管理关系。一个完善的校企合作协议也涉及多种性质的事项,如学生的生活管理、学习管理、工资待遇、意外风险、商业秘密、教育职责分工协调等等,涵盖劳动保障权、人身权、受教育权、政府部门监督职责等多个权责领域。这种协议是当前任何有明确名称的协议所不能包容的。根据现有的法律制度和一般法律理论,我们也无法将这种协议归类到前述某类性质的协议中,也就无法找到对应的法律部门,自然就难以找到处理这种协议的法律依据。
其次,是立法上欠缺法律规则。就实践需要而言,校企合作中主要的法律问题有:(1)学生意外伤害事故责任问题。教育部虽于2002年出台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这一部门规章,但该《办法》并不适用于校企合作过程中发生的事故。(2)学生实习报酬待遇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并未明确把学生纳入管辖范围,他们的劳动待遇难以获得劳动法的保障。(3)工伤待遇问题。根据现有立法,学生在实习过程中受到伤害并不能算作工伤。1995年,劳动部了《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该《意见》第12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2003年(2010年修改)国务院通过的《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该规定将工伤保险的主体范围表述为“职工”和“雇工”,是否包括实习的学生,不得而知。修改前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一条尚且规定:“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但修改后这一条不见了。按理,学生在企业实习和劳动过程中获得的权益保护程度应当高于企业员工,但实际上却不如员工。另外,学生在企业实习,涉及到食宿生活问题和管理问题,以及企业与学校分担教育职责问题,这些问题在立法上都没有解决。
上述这些问题立法上皆未解决,意味着校企之间签署的协议以及校企合作面临着太多不确定的因素和隐患,校企合作协议未能发挥其法律效能也在情理之中。
第三,是执法缺位、司法回避。从执法层面来看,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规定企业应当履行职业教育义务,积极参与职业教育。该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接纳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学生和教师实习。对上岗实习的,应当给予适当的劳动报酬。”但如果企业不接纳学生实习,不与职业院校建立合作关系,后果如何,不给实习报酬,谁去执法,该法都语焉不详。所以,由于立法空缺,根本谈不上执法。就司法层面来讲,司法上也是往往采取回避态度,尽量不受理这类纠纷案件。
(二)合作动力方面的原因
任何合作都需要有动力,合作的基本动力往往是合作双方能各取所需。职业院校与企业之间的合作,能否做到各取所需呢?就目前来看尚做不到,有人建议应该从共同参与、互惠互利、优势互补、相对稳定、共守协议等五个方面注意处理好与企业的利益分享与合作关系\[2\]3133。有人建议利用智力成果来换得企业的资源,这没有现实基础,不可能从整体和根本上解决问题。
虽然从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初衷来看,校企合作的目的是共同培养职业技术人才;从宏观和长远来看,整个企业界是获益的;但站在单个企业利益角度来看,它没有动力去培养人才,因为很有可能某个企业付出了很高的成本去培养人才,而这些人才最终却可能流向其他企业。此外,职业院校的动力也不是很强。因为在现有法律机制和职业教育体制下,深度校企合作往往会给学校带来很多额外的麻烦和纠纷。
另外,我国也没有像有些发达国家那样,通过给予企业税收减免等激励措施来促进企业参与职业教育、分担职业教育职责。
(三)教育体制和观念的原因
目前,我国的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的教育体制并无很大差别,职业院校独立国家完成职业教育职责。有些学校宣称自己在职业教育上有某种特殊模式,例如,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和中国高教学会产学研合作教育分会合编的《高等职业教育产学研结合操作指南》共列举了9种模式。这些学校在自称的模式上确实做得相对好一些,不过并未改变学校包揽职业教育职责的基本面貌,企业起的作用极为有限,且很多学校所谓的某种模式仅仅限于其所办个别特色专业\[2\]1115。当前我国“一元制”的职业教育体制与企业几乎没有任何法律关联,所以让企业承担职业教育责任,签订有法律约束力的校企合作协议,在教育体制上有障碍。
另外,由于国家在发展职业教育一开始制定教育体制就与普通教育别无二致,所以社会各界已经形成了比较一致的错误观念:职业教育责任是学校的责任,不是企业的责任。在这种社会观念下,要想签订能够发挥法律实效的校企合作协议也不太现实。
三、校企合作协议难以发挥法律效果的根源
如前文所述,职业院校与企业之间难以找到深度合作的内在动力。这就需要人们跳离两者之间的内在动力这个视域,从外部压力角度思考解决问题的方法和路径。笔者认为,解决校企合作及其法律外在表现形式(合作协议)的效果不佳的难题,还要从职业教育存在和发展的本源说起。
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不同,普通教育存在和发展具有更为宽泛的基础和原因,但职业教育的存在和发展,主要的目的在于解决企业发展中技术人才欠缺的问题。认识到这一点,也就找到了让企业承担职业教育责任的正当性和合理性。
不管是哪个国家的企业发展,都需要大批技术人才。但是,不管是哪个国家的企业,他们都不会自觉去培养技术人才。因为在劳动力自由流动的现代社会,自己花费了大量成本培养的人才,很有可能一旦成才就被其他企业挖走了,自然就没有企业愿意培养技术人才。企业需要技术人才,本应当自己想办法培养,但由于企业家的自私自利,靠他们自己没法解决此问题。但如果此问题没有解决,又会影响整个国家经济发展。因此,国家不得不对技术人才培养问题进行干预。在对这个问题进行干预时,不同国家采用了不同的干预方式和手段,形成了不同的职业教育模式,比较典型的有:美国形成了“合作教育”模式,日本仿效美国而形成了有别于“合作教育”模式的“产学合作”模式,英国形成了“三明治”教育模式\[3\],德国形成了“双元制”模式等等。世界上比较成功的职业教育体制或模式都没有像我国那样采取与普通教育差别不大的教育体制和模式。
对德国职业教育体制建立的逻辑进行考察,或许能给我们一些启发。德国的职业教育从一开始就没有把职业教育的担子全部承担过来,再把这个担子全部转移给学校。根据德国职业教育发展史和德国《职业教育法》,我们可以看到其建立“双元制”职业教育体制的历史逻辑。德国最早规范职业教育事业的法律为1869年颁布的《工业法》,为了促进德国工业发展,该法规定:企业有培训学徒的义务,有将学徒送到“继续培训学校”接受教育的义务。这部法律及其修正案成为德国职业教育“双元制”基础。1920年德国召开的全国教育会议决定把“继续培训学校”改名为“职业学校”,职业学校在职业教育中负责承担理论和文化教育。1969年德国制定了《联邦职业教育法》,正式确立了技术培训由企业承担,理论和文化课由学校承担的“双元制”职业教育体制\[4\]。德国这种职业教育体制背后的逻辑就是:既然企业需要技术人才,就应当自己解决问题;自己确实解决不了的问题,国家或社会再设立职业学校来帮助企业解决。德国职业教育发展史和德国《职业教育法》给我们一个重要的启示:企业承担职业教育责任不是外界强加给它的义务,而是本来就是它自己该承担的天然职责。
既然承担职业教育责任是企业的天然职责,而如今企业又不愿承担其应当承担的职业教育责任,从法律的角度来说,就有必要通过法律这种外部压力促使或激励企业承担职业教育责任。由于我国现有职业教育体制存有缺陷,校企合作法律机制基本空白,要改变职业教育以及校企合作的基本面貌,从长远和根本的办法就是要采取相应的立法措施。
四、校企合作立法建议
综上所述,要想使校企合作及其协议获得实效,必须从立法上做文章,各层级立法应当逐步明确企业的职业教育义务。
1.企业承担职业教育责任宜规定为一项宪法义务。我国《宪法》只规定了国家和公民的教育责任和义务,并没有规定企业等其他社会主体的教育责任。在现代社会,企业等其他社会主体对国家的经济、政治、社会生活产生了越来越重要的影响,企业等其他社会主体作为一类社会主体享受着越来越多的社会权利,因此也应当承担其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故而从长远来看,《宪法》宜规定企业等其他社会主体的教育责任。如低位阶的法律《教育法》规定企业等其他社会主体承担教育责任、《职业教育法》规定企业参与职业教育、未来的《校企合作法》或《校企合作条例》进一步规定校企合作的具体规则。
2.教育基本法宜明确规定企业承担职业教育是其法定义务。企业通过校企合作承担职业教育责任,在基本法上也缺乏明确规定。作为教育领域的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五、十九、四十、四十六、四十七条就企业等社会主体的教育职责作了相关规定。但这些规定太过原则,违反这些规定也不用承担任何不利的法律后果。所以,从基本法的角度来看,《教育法》并没有明确的有关企业应承担职业教育责任的法律条文。在教育基本法层面,应当明确规定企业承担职业教育是其法定义务。例如可以对现行《教育法》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七条作相应修改。
3.职业教育单行法宜明确企业承担职业教育责任具体规则。《职业教育法》是调整职业教育法律关系的单行法,职业教育要实现高效率的校企合作模式,必须对现有职业教育体制有大幅度、甚至是彻底的修改,这种大幅度的改变必然带来职业教育各个方面的改变,特别应该对以下几个方面做出明确的相关规定:第一,要明确规定企业承担职业教育的具体职责;第二,要明确规定校企合作及其协议的法律地位和性质;第三,要明确规定相关行政监管部门的职责。
4.国务院宜尽早出台《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条例》,明确规定校企合作利益相关方的责权利。由于我国职业教育在产生初期走了一条学校包办所有职责的路径,企图短期内建立像德国那样以企业为主、学校为辅的“双元制”模式是不可能的。国务院宜根据现有国情,尽早出台体现“政府主导、行业指导、学校为主、企业参与、学校与企业分工合作,共同承担职业教育职责”精神的《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条例》,以明确政府监管部门、行业协会、职业院校、企业、学生等各利益相关方的责权利,以明确校企合作过程中学生学习、生活、工作、管理等环节中各相关方的职责。
5.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配套修缮。除了上述教育法律外,校企合作涉及到其他多个部门的法律,比如企业法、劳动保障法、税法等等。正如德国的“双元制”是一个由多个法律部门的配套而成的综合体制一样,要形成中国特色的职业教育体制,必须对其他部门的法律法规加以配套修缮,此外,司法实践上也要作配套的解释。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条虽然规定公司要承担社会责任,但并不包含职业教育责任,因此,在司法解释上应当作确认:公司承担的社会责任包括职业教育责任。根据现在的司法倾向,学生的权益并不能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及其他劳动保障相关的法律法规的保障,因此一方面建议立法者要对这些法律法规作相应修改,另一方面建议司法机关在司法实践中应作有利于保障学生合理权益的解释,将这些法律的适用主体范围扩大到学生群体。另外,通过税收杠杆来督促和鼓励企业承担职业教育责任是一个不错的办法,因此建议税收法律也应作相应的修改。
五、结语
总理曾指出:决定一个国家的发展主要在教育和科技,中国的振兴不单在经济总量,根本在人才和科技术进步;要建立和完善鼓励科技进步和人才成长的机制,通过改革促进产学研的结合。当前制约我国经济发展和民族振兴的一个瓶颈是:技术应用型人才稀缺。国家创办职业教育的初衷就是要解决技术应用型人才稀缺的问题,但现有的职业教育法律机制并不能很好地解决这个问题。因此,国家应因势利导,及时大胆改革和创新职业教育体制,从立法层面建立体现“政府主导、行业指导、学校为主、企业参与、学校与企业分工合作,共同承担职业教育职责”精神的校企合作法律机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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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高等教育司,中国高教学会产学研合作教育分会.高等职业教育产学研结合操作指南\[M\] .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
\[3\] 中国驻日本使馆教育组.日本大学的产学研合作\[M\] .北京:中国高等教育出版社,2001:13.
\[4\] 吴雪萍. 双元制职业教育的历史演变\[M\]//外国教师教育史、职业与成人教育史研究,2009:18621863.
On the Issue of Cooperation Between School and Enterprise from the Point of Contract
LUO Shili
(Heyuan Vocational Technical College, Heyuan 517000, China)
Abstract:Upon investigation, it is discovered that the contract of cooperation between school and enterprise does not play the role to realize the legal effect of cooperation. The reasons are the following: the law, inner impetus and the existing education system and belief. It is the natural liability for enterprise to bear the burden of vocation education. So it is suggested that a set of perfect legal system of cooperation between school and enterprise should be constructed.
中国在和世界接轨的过程中,开始将目光转向西方,开始尝试和运用案例式的归纳教学法。因为法律本身就是一个实践性很强的学科,需要运用学过的法律知识去解决现实生活中的问题,其实就是要求大家进行案例分析,在实际生活中往往会出现这样的不正常的现象,一个熟背法条、理论深厚的人竟然不会解决实践中的案例,而一个没有专门学过法律的人反而能得出正确的答案。中国目前的形势就是纠纷的复杂化、多样化,已经远远超出了书本的范围,法律的规定永远不能涵盖瞬息万变的社会,解决问题的方式已经从单纯的依靠理论开始向依靠经验转移,从而教学方法的改革也就成了当务之急。
高职法律教育培养的目标的就是将能够从事实践操作的人,将书本上的法条变成分析问题和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工具,其唯一方法也就是增加实践的内容。故搞高职法律教育就必须改革传统的教学方法。
一、高职教学方法的特征
高职教育方法改革中心应该转向培养学生能力。
教师除了讲授以外,而应致力于“导”。启发学生学习积极性,掌握学习方法,也就是把教育目的,由使学生“学会”变为“会学”,有了这种能力,就能游刃有余。指导思想明确了,使“传授知识与发展能力”成为高职教育自觉遵守的一条教学原则,这样可使高职教育获得好的效果。教学方法一直是教师和学生的双向活动,注意调动教、学双方的积极性,才能得到教学相长的效果。由于高职教育教学任务的多方面性,教学对象的差异性,教学方法是多种多样的。从辨证的观点来说,每一种方法都有优点和不足之处,所以,教学方法不仅要由单一向多样化发展,而且要把多种教学方法优选结合,这样才有活力,才能取得良好教学效果。
二、教学方法改革应该注意的问题
对于高职院校,教学方法的改革要牢牢的结合本院的实际情况,把学生培养成“政治思想坚定、法学理论深厚、业务操作能力强、法律思维敏捷、市场急需”的实用型人才。
1、多元化教学方法的运用
法学教学方法本质上讲是辨证的,任何一种方法都可能有效地解决一些问题,也同时可能不能解决另外一些问题。那种包罗万象的、适用一切的教学方法是不存在的;因此,在法学教学方法的选择上,应坚持多元化原则,根据理论学科和应用学科的不同,实体法和程序法的不同,选择适合本学科性质和特点的方法,不仅包括讲授法、案例教学法、也包括那些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各种教学方法如小组讨论、班级讨论、布置作业、学生自学、练习法、举办模拟法庭等,还包括多媒体辅助教学、远程教学法等等。理论法学的讲授以系统的理论讲授为主要教学环节,但还应辅之以一定量的案例分析和讨论。如宪法中违宪案例,法理学中的违法行为与犯罪行为区分、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消灭等;应用法学的讲授应以案例教学为主,即由学生事先阅读案例材料,带着问题到课堂听课,教师可采用苏格拉底教学法,不断向学生提问,迫使学生进行积极思维,还可以就疑难问题组织学生展开讨论,进行启发式教学,使学生在生动活泼的课堂气氛中培养出较强的独立思考、分析推理和表达能力。但在开展案例教学过程中应注意考虑我国传统法律文化和现行法律制度(我国是成文法国家,法律渊源和法学理论来源于人们对法律问题的理性思考和抽象总结研究,单独对某一案例进行研究和探讨,可能使人无法全面领会法学理论的思想精华)及学生本身的素质对案例教学的影响和制约。因此,案例教学还需要与理论讲授相结合,即具体案例中所涉的法律规范、法学理论、法律原则及法律意识、社会诸因素对案件的影响仍需教师结合案例进行讲授。
2、采用先进的教学手段
21世纪,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新信息技术如计算机网络技术、成像技术、数据存储和人工智能、卫星通信等技术的发展,没有一个领域,没有任何人能摆脱这些技术的影响,因此,同以往传统教学不同的是以人机双向交流的现代技术化教学方法将在法学教学中成为主导,即利用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多媒体技术开展因材施教的个性化教学,在教学活动中,教师是教学活动的指导者、组织者、监督者、咨询者,学生是主动的学习者、探索者,媒体将成为学生手中的认知工具,教学过程中将利用教学资源创设教学情境,开展以学生为中心的启发式或协商讨论式教学,使学生在双向互动的教学环境中掌握法学知识和技能。这种教学方法的应用,将大大节约教育成本,给学院的学生带来极大的便利。学生可以利用网站和自己喜欢的老师进行交流;学生可以在线咨询一些自己感兴趣的问题;学生可以在网上自己撰写文章,经老师指导后在网站上进行发表;老师把自己的教学内容制作成FLASH,学生可以随时上网去浏览喜欢老师的讲课;学生可以在不同的时间选择自己喜欢的课程,即使在所选课程的讲授发生冲突时,学生可以在其他时间访问存储在计算机服务器中的老师讲课内容,每个学习者随时随地可以接受法学教育,不受学校规定的时间和课程表的限制,真正作到"因材施教",充分发挥学习者主观能动性和个性潜力,从而实现法学教学个性化的教学目标。通过先进的科学技术学生们可以选择适合自己水平的教学内容,适合自己水平的练习,可以开设模拟法庭,模拟双方律师的辩论,模拟法官的合议讨论过程,模拟判决,课堂以外,教师和学生还可以继续进行对话或通过电子邮件或BBS随时进行案例讨论,这样就为法学院学生提高基本技能和增强实操性经验创造十分有利的条件。
但是,这在同时也将给教师带来严峻的挑战。它要求教师必须有驾驭网络的能力,即在多媒体平台上,教师能将自己的教学经验融会到课件中,在课堂上通过操作、控制教学软件向学生有关教学内容,解答学生问题,并通过校园网或互连网交流有关教学信息。因此,新的教学方法的运用,需要法学院的教师做好充分的思想上和技术上的准备。
3、针对学生的兴趣去采用教学方法
教学的主要应该是在于“学”,如何能够达到学好的效果是至关重要的。在运用教学方法时要不断的征求学生的意见,有可能一些学生不喜欢这种教学方法,但是自己碍于面子或其他原因就是不提出来,这就可能会南辕北辙。所以,及时的查看学生的反馈信息是很重要的。在上课的过程中,不断的尝试多种教学方法,为了达到最优的教学效果,需要老师们不懈的努力。
4、加大高职法律教育的投资
当前,高职法律教育中有助于学员能力培养的模拟法庭、实习场地、实习材料等教学条件不足,影响了应用型人才的培养。这要求学院增加投入,建设好实习、实训基地、丰富教学材料,充分利用影视工具和计算机技术,丰富现代化教学手段,使教学内容从静态到动态、从抽象到具体。
法学院校是我国培养法律职业人才的主要基地,对我国法治建设进程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也是我国建设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基础。目前,我国法学教育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集中在,如何培养具备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卓越法律人才,使其正义与技艺或者德行与才干兼具,以及使所有成员尽量达到职业道德素养与业务能力之间的均衡。
关键词:法律 职业 教育 塑造
一、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症结与必然
1.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关系
1.1现状的考察: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脱节
长期以来,我国各高校的法学院,以传统的教授法律知识、训练法律思维、培养合格法律专业人才的教育方式为主,认为法律技术是解决一切法律问题的根本,而忽略了法律职业对法律职业道德的呐喊,对法律职业道德秉着可有可无的态度。法学教育缺少了法律职业道德教育,就如同培养了一批只懂得输出法律的工匠。正是这样的现状,造成法学技术教育与法律职业道德的脱节,传统的法律技术教育无法满足法律职业对法学家的基本素质要求,也就无法培养出高专业知识技能、高法律职业道德的法律人。缺少了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法学教育至多只能培养一批法律工匠。
1.2相悖的特性:道德的独特性难以开展教育
法律职业道德教育是通过将伦理道德知识内化为学生的道德自觉,运用不同于一般知识传授和技能培养的教育方式,从根本上说是它是一种传授职业伦理道德知识的基础态度或情感教育。由于法律职业道德的独特教育内容和方法以及法律职业道德教育效果的难以考核,因而,法学教育的重点多集中在法学专业知识技能上。因此,法学教育正是眼前问题,法律职业道德修养和法律知识技能传授并重,才能培养真正合格的法律人才,促进未来法律人的健康发展。
2.职业法律人是法学教育方向
2.1前置条件:合格公民的养成
法律职业人的基本要求,首先是法治国家的合格公民。所谓法治国家的合格公民,其道德素养的基本要求,严格说来,是公民在高度文明的生活方式下,关于“真”、“善”、“美”的事业的追求中所体现出来的基本素质。法律职业人作为法治国家中合格公民的特殊群体,这些基本素养,也必然是他们的基本道德素养要求。因此法律职业人的培养,要以合格公民的养成为基础。
2.2应然要求:素质是合格法律人的职业支撑
法治,是法律之治、法律人之治,那么,法治国家的合格公民的道德底线作为法律职业人的基本底线与法治国家对法律职业人所需要的职业道德底线还是远远不够的,正如医生或者教师,他们不仅仅具有一般合格公民的道德底线,还需要具备他们各自职业领域内所特有的职业道德,譬如医生的医德或是教师的师德。那么,法律职业人也必然应具备其领域内其他公民所没有的特殊的职业道德,即法律职业道德素养。很难想象,一个没有真正信仰的法学家,无法勇于不畏权贵的在一个国家里拒斥人权、民主和普遍正义等道德价值以外的条文。
3.法律职业道德教育是法律人才培养的灵魂
3.1客观目标:化解司法腐败的困局
职业化、精英化的法律职业人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和必然趋势,构建一批精通业务技能、作风公正清廉的法律职业共同体是我国法治现代化的条件和内在动力。不过,目前关于我国法律职业共同体夫人构建尚存在的主客观因素很多,其中的重要问题,就是法律职业道德中的法律职业伦理缺失问题,它直接影响法律职业的声誉和形象、司法的腐败和公正等方面,也从根本上阻碍了我国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
3.2实质目的:培养有法治品格的法律职业人
在法学发展的历史中,法律和道德始终如影随形。法学是一门正义和非正义结合的科学,法律则是技术,正义就是道德。这就要求我们队法学的学习,不仅要抓住规则、技术这一层面,还要抓住价值和法律这一层面深刻体会法律的精神。对法律来说仅依靠其制度自身的完善实不够的,法律的生命在很大程度上还要依赖于创造、应用和表达她的法律人的内在素养和资质。因此,传承法律职业道德,解析正义成为法学教育不可或缺的使命。 由此可见,对学生的法律职业道德修养的培养、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人格的塑造是法学教育的人文价值体现。
二、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目标定位
我国著名法学家孙晓楼先生早在二十世纪初,就曾谈到关于何为合格法律职业人的标准问题。在他的描述中,他认为法律学问、社会常识、法律道德是法律人才应具备的基本要素。没有社会常识的法律人的法律学问,如同一个人脱节他所生存的时代一般,是无法满足时代所需要的,这样的法律人不能算是法律人才;而拥有法律学问和社会常识的法律人,如果没有了法律道德,就难免成为腐朽恶化的政客官僚,也不能算做法律人才;一定要三者具备,即法律学问、法律道德与社会常识并具,才可成为法律人才。 应当肯定的是,法律职业人的道德养成、法学教育培养和法律职业之间的关系紧密相连。因此有必要针对普通情况下的法律职业人的合格标准,明确法学教育尤其是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定位和目标。
法律教育是人文教育和信仰教育,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目标定位应该是法律人所追求的良性的道德认知。只有在这样的定位和目标情形下,法学教育才有可能真正有效地提高法律职业人所欠缺的法律职业道德素养和法律职业责任人。
三、法律职业道德教育模式的探索
法律人即法律职业共同体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重要条件。法学教育的核心就是对法律人的培养,就是整个法律人培养的教育教学理念与方法。高校承担着为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输送法律人才的重任,但我国高校法律职业道德教育模式尚待改革和创新。基于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特点,其教育模式的改革应包括:将法律职业道德教育加入法学学生培养体系,并贯穿法学教育的始终,探索新的法律职业道德教育课程设置模式和教育体系。
1.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理念与思路
1.1法律职业道德教育以法律职业特征为主导
法学作为研究人与社会复杂的现象和关系的学问,是对人类社会生活经验的总结和升华,那么必定是来源于生活而规训生活。法律判断是以法律事实与法律规则为基础的思维认定活动,所以法律判断首先要服从规则,法律思维亦如此,而非情感。也就是说,法律人在职业时应在承载法律术语的规则下谨慎地捍卫自己的道德情感。职业角色以职业责任为基础,法律职业决定了它的基础是法律职业责任,它的技术理性道德是以法律信仰为核心的,这种理性技术是中立性技术和程序性技术的表现。中立性技术是把规则情感判断之上,程序性技术则是价值判断受制于程序正义之下。为了避免法律职业伦理道德的大众泛化,特别强调了以职业特征导向为主的特殊性法律职业道德,以克服法律职业道德受到时事政治、政策影响。在法学专业知识认同基础上,将内在的道德信仰转化成自觉的行为道德。
1.2贯穿于法学教育全过程的职业法律素养教育
法律职业道德的教育一直为我国的法律教育所忽视,我们只是依赖于一般的政治和德育教育。目前我国教育尤其是法学教育最缺乏的并非是一般的法学知识、规则,而是法律人的内在职业道德、伦理道德的教育。
2.法律职业道德教育体系的构建
法律职业道德既是一种意识也是一种能力,既是一种规范也是一种实践,它需要通过多种方式培育。其中,就需要构建合理的教育体系。法学教育开设专门的职业道德课程正是由于法律职业道德对法律职业的重要性所决定的。同时,法律职业道德作为法律职业人在从事法律果冻中所遵循的行为规范和意识准则,某种意义上说,是属于有其独特逻辑体系和评价标准的知识范畴。因此,在法学教育领域中,设置专门课程的方式,对培养学生的道德认知、实现法律伦理知识的直接接受有直接性作用。
2.1开设专门职业素养教育课程
社会主义法律职业道德是社会主义道德教育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但社会主义法律职业道德教育又有着其特殊的情况。因此,我们必须开设专门的法学职业道德教育课程。 通过法律职业道德课程的专门设置,法律职业伦理知识的传授,可以使学生深刻认识法律职业道德对法律职业本身及对其维护之重要性。维护法律职业除了现阶段的技术理性即知识专业化、法律技能独特化,法律思维方式共同化之外,还需配备法律职业道德化。
2.2其他专业理论课程的渗透
法学教育本身是多部门结合的综合性教育,法律职业道德教育本身不是法理学或法哲学等理论性学科的专属,相反它是各部门法在实际运用中的具体职业伦理体现,它并非仅存在于冰冷的纸面上或是抽象的思维之中,譬如,宪法学、刑法学、民法学或是诉讼法学中某些最引人深思的争论往往集中在职业伦理范畴或以伦理视角分析问题。所以我们应提高对各部门法中法律职业道德的重视,鼓励从事各部门法法学教育的人们对其部门法领域内的法律职业道德进行专门研究,同时在其部门法课程上适当渗透法律职业道德理念,使法律职业道德在法学教育内整体得到丰富和生动起来。
2.3实践实训课程的亲身体验
法律职业道德涉及的是不同角色在职业活动中的人和人之间的伦理关系,是不同诉讼活动参与人即法官、律师、当事人等亲身经历而产生的。这种特定关系的形成过程,决定了法学教育者在教学中应为学生提供一种不同角色体验、交往情感体验的教学形式,使学生通过内化道德认知和形成道德人格达到促进学生道德推理能力和判断能力的最终养成。因此,法律职业道德教育在结合法学知识和角色体验的教学模式下,有以下几点方法:
首先,通过组织学生参加模拟法庭和法律诊所活动,使学生在法学教育中体验不同角色。开展“模拟法庭”式教学为学生体验各种角色提供平台。将学生置于诉讼活动参与人的角色之中,提出一系列使学生处于忠于当事人利益和非背离法律道德的两难境地,在寻求解决路径中体味法律职业中的法律职业伦理关系、形成既忠实法律又可以在可行性限度内忠于委托当事人的法律职业道德素养。
其次,通过安排学生亲身实习得到体验。安排学生到各个法律工作部门实习,可以加深学生对所学习到的专业知识的理解,并在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或者公正机构、仲裁机构等部门得以运用所学习的法律知识。这样可以让学生在实习过程中站在法律职业人的角度与诉讼活动中的其他人或是非诉活动中的其他人进行交往,直接在利益与义务之间进行抉择,有利于学生形成更真实的法律职业道德。
再次,通过带领学生为社会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服务。带领学生直接向社会提供法律咨询活动,参加消费者保护活动和向社会进行普法宣传活动,使学生在为社会做力所能及的法律活动中提高自身法律修养,通过接触社会大众的真实案件切身感受作为法律人应具备的责任。
2.4课外实践活动的辅助教育
职业道德教育不仅仅局限于课堂上,高校学生工作也担负着培养人格,塑造道德的重任,思想政治教育、学术活动、社会实践活动、学生课外活动等等,凡是与道德教育相关的工作完全可以赋予职业道德的教化的任务。
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在多年的教学实践中,十分重视学生法律职业素养教育,特别是在取得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授予权和教育部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综合改革试点单位后,以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为平台,不断探索法律职业素养教育的创新路径和培养模式,以专门课程教育,理论课程渗透、实践实训体验、课外活动辅助等多元化、多层次的教育实践提升法学教学质量,力争培育具备良好的职业素质、熟练的职业技能和丰富的专业知识的法律精英,为地方法治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智力支持和人才保障。
今天的法学教育,首要的问题就是要重铸法学的灵魂,沉淀法学的价值,将整个群体的秉持公平、正义和社会责任的意识恢复到正常状态。法学教育作为法学教育者上下而求索的目的物和对象物,是包含着我们力图精益求精,不断进取的一份执着和淡定。法学高等教育必须要结合社会现实需要和发展态势,但仍旧要保留一些自身内在的路径和原则,法学的价值和文化应该在不断调试过程中形成自己的理论品格和气质。这势必还有相当长而曲折的路程去探索,但这并不阻碍我们前进的方向。
参考文献
[1]韩慧.高校法律职业道德教育与法学专业人才培养.思想教育研究.2008(9).
[2]李昕.论法学教育中大学生的思想道德培养.思想教育研究.2008(6).
[3]孙晓楼著.法学教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P10.
于定明.试论高校法学教育中的职业道德教育.云南财贸学院学报.2004(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