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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组织领导
成立市教育局迎接依法行政综合监察工作领导小组。
二、工作计划及任务分工
(一)动员部署阶段(6月中旬)
1、组织全局机关干部学习全省教育系统迎接依法行政综合监察动员部署暨工作培训视频会议精神(责任股室:办公室)。
2、下发《关于做好我市教育系统迎接依法行政综合监察工作的通知》(责任股室:办公室)。
3、梳理群众反映局机关依法行政方面相关问题(责任单位:实践教育办)。
(二)系统自查(6月下旬)
1、各股室依据职能开展自查(责任股室:办公室,有关股室配合)。
2、组织对各股室自查情况进行抽查(责任科室:办公室,配合科室:监察室、督导室)。
(三)机关自查自纠阶段(7月初-8月上旬)
1、2014年以来中央和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贯彻落实情况(责任股室:办公室,相关科室配合)。
2、2014年以来依法行政情况(责任股室:办公室,相关股室配合,见附件2)。
3、2014年以来各类教育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监管情况(责任股室:计财股)。
4、2014年以来招生政策的公开和执行(责任股室:招生办,中教股、初教股配合)。
5、2014年以来各类学校评估、验收情况(责任股室:办公室,有关股室配合,见附件2)。
以上各类自查情况材料,请各股室于7月底前报办公室。
(四)迎接监察阶段(8月中下旬)
1、汇总接受监察汇报材料(责任股室:办公室)。
2、接受监察汇报会相关安排(责任股室:办公室)。
(五)配合进驻检查和延伸检查阶段(9-10月)
根据省教育厅、市教育局部署要求,做好相关配合工作(责任股室:办公室,有关科室配合)。
(六)整改落实阶段(11-12月)
根据省教育厅、市教育局及市监察局的监察决定或监察建议,制定整改计划,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股室:办公室,有关科室配合)。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把迎接依法行政综合监察作为检验我局依法行政工作实践成果的一项重要内容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在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各股室要积极配合,加强沟通交流,确保顺利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二)认真做好自查。要严格按照省教育厅、市教育局的有关文件要求和我局的实施方案开展自查自纠,坚持依法依规、全面科学、实事求是,认真总结依法行政方面取得的成效,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整改措施并及时加以改进,防止形式化、走过场。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充分领会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重要意义
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对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以及从源头上治理腐败,都具有重要意义;《行政许可法》是继《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之后又一步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重要法律,对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改革行政管理方式和推进依法行政,都将产生深远影响。全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认真学习贯彻这部法律。监察部门从全面推行依法行政、建设法治型政府的高度,充分发挥监察机关的职能作用,认真部署、精心组织,把对落实《东城区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方案》、贯彻执行《行政许可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作为一项任务,切实抓紧、抓好。
二、认真准备,抓好宣传,大力开展《行政许可法》的学习、培训和考核工作
《行政许可法》所确定的原则和制度是对现行行政许可制度的重大改革和创新,具有较强的政治性、政策性和专业性。所以,《行政许可法》的学习宣传培训工作是各部门今后一段时间内的一项重要任务。区监察局、法制办多次研究、协商《行政许可法》的学习、培训和考核工作,详细分配了各职能单位的具体职责,做到责任明确,并要求于200*年7月1日前完成在全区范围内集中开展《行政许可法》的学习宣传、培训和考核工作。对此监察局和法制办认真部署,经区政府批准,把整个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活动分为三个阶段:1、清理全区审批项目阶段。2、学习、培训《行政许可法》阶段,全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分成处级及以上领导、科级领导和科员三个层次分别由组织部、人事局、法制办进行培训,并对专门从事行政许可工作的人员进行专门培训。3、考核、考试、发证阶段,考试分为开卷、闭卷两种方式,对专门从事行政许可实施的工作人员实行闭卷考试,其他人员开卷考试。监察局认真履行自身职责,将定期监督检查各责任单位的落实工作。同时,《行政许可法》对监察机关在行政许可工作中的职责作了规定,对监察工作提出了更高、更严的要求。区监察局、派驻机构监察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更是要带头学习、宣传《行政许可法》,准确理解、深刻领会、正确把握其立法精神和基本内容,使监察干部能够熟练掌握《行政许可法》,增强依法监察意识,提高依法监察能力,更好地履行监察职责。
三、严谨认真,高度负责,督促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行政审批事项的清理工作
为全面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奠定坚实的基础,监察局督促各职能部门认真做好实施前的各项清理工作。一是要清理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对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要依法明确实施机关;对行政机关超越职权实施行政许可的,擅自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或者行政机关内设机构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许可的,都要依法予以纠正。二是要清理有关行政许可事项,对增加违反上位法的行政许可条件、规定违反《行政许可法》的程序和超出法定期限的都要予以修改或废止。根据全市统一部署,公布我区行政许可事项和实施主体名单。自7月1日起,凡未经公布的行政许可事项和实施主体,一律无效。
四、健全制度,明确职责,依法强化对《行政许可法》的推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行政许可法》规定,监察机关的职责主要有三项。第一,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四条和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对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违反法定条件实施行政许可以及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监察机关有权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二,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监察机关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取费用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有权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行政处分;第三,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监察机关对在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予以行政处分。区监察局根据上述要求,认真履行《行政许可法》赋予监察机关的职责,充分发挥监察机关在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中的职能作用。
(一)区政府成立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和推行全程办事制工作领导小组,并分设了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办公室和推行全程办事制工作办公室。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办公室设在区政府法制办,负责日常事务,区监察局负责监督检查。
(二)设立区行政投诉分中心(于今年4月1日挂牌工作)。制发了《东城区公务员违法行政行为投诉办法》和《东城区全程办事制投诉督察暂行办法》,保证了救济渠道的畅通,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切实做到依法行政。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要结合本部门的实际,积极探索建立健全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制度,把监督工作落实到行政许可受理、审查、监管等各个环节,创新实施行政许可监督机制,对存在严重问题的单位,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进行立项检查。
(三)设立下列制度:
1.行政许可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
2.重大行政许可决定备案制度。
3.定期检查制度。
4.两员监督制度。
5.申诉举报制度。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依法行政整改工作有序开展
积极开展依法行政综合监察工作,认真贯彻上级相关文件,按照区监察局《关于开展依法行政综合监察工作方案》的要求,结合我区民政工作实际情况,制定了《市区民政局依法行政综合监察工作方案》,对抓好依法行政综合监察的对象、内容和重点、原则、步骤和方法,主要依据,要求各职能部门做好自查、梳理、查找依法行政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把依法行政整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并成立了依法行政综合监察领导小组,确保及时顺利开展,要求各股、室实是求是,切实做好查摆问题工作,对照依法行政各个环节逐一对照检查,做好边查边改。
二、加强整改,确保依法行政综合监察整改工作落到实处
针对民政行政许可案卷等存在的问题,我局逐一落实认真对待,对能马上整改的问题立即整改,对能马上纠正的问题立即纠正,对一时无法整改到位的逐步整改。
一是严格审核规范性文件制定。切实加强对机关规范性文件的管理,规范了备案报告、规范性文件限期纠正通知书等文书式样,使规范性文件审查备案工作走上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加强了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备案工作。建立和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的长效机制,对2013年之前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不断完善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制度,强化规范性文件制发前合法性审核,有效地防止了通过规范性文件违法设置收费、许可、处罚和强制征收等行政行为,也进一步防止了政府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利益化和个人化倾向,从而从源头有效遏制了违法和不当行政行为发生,为促进全区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和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二是着力规范民政行政执法处罚自由裁量权。从2009年以来我局认真开展行政执法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通过细化处罚幅度,梳理裁量权项目、细化裁量标准、优化裁量流程、公开裁量细则、落实裁量责任,最大限度地缩小民政行政案件自由裁量的弹性空间,确保了依法行政。
三是做好民政行政案件的审核把关,严格执法程序。要求各执法部门和人员在办理行政案件时必须严格填写有关法律文书,履行法定程序,否则不予审核、不支持处罚意见,做到处罚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事实清楚,坚决杜绝处罚、许可与依据不符,适用法律不规范完整等现象的发生,保证了民政行政案件处罚的公正性。对重大问题实行行政领导集体讨论决定,避免了错案的发生,保护了行政执法人员,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是认真开展民政行政许可案卷评查工作。按省市民政部门和法制办对行政案卷评查的通知要求每年两次组织工作执法人员进行自查。查程序是否合法,查手续是否完备,查材料是否规范齐全,查适用法律条文是否正确等。从组织开展的民政行政许可案卷检查中,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三、依法加强民政管理,促进民政事业发展
一是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法定程序履行法定职责,做好社会团体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工作,2012年共受理社会团体登记13件,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13件,2013年共受理社会团体登记1件,民办非企业单位3件。
二是做好民间组织的监督检查工作,每年对社团及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年检,做好行政监督检查工作,同时结合近5年来的社团专项治理工作,进一步规范我区民间组织健康有序的发展。
三是全面履行职责,做好民政工作。(1)殡葬监察管理工作:根据新规定不再对违规土葬进行起尸火化,同时也暂停对公益性墓地的审批,继续做好生态墓地工作。(2)婚姻登记工作:设立独立办证场所,配备了四名业务熟悉的工作人员,指定专业负责婚姻登记档案的归档工作,2012年共受理结婚登记3652对、离婚登记703对、补领483件,2013年共受理结婚登记3994对、离婚登记727对、补领573件。(3)门牌证工作:在区政府行政发展服务中心设立窗口,2012年共办理门牌证9171件,2013年共办理门牌证11098件,为区政府行政发展服务中心派驻单位中受理件最多的单位;(2)收养登记工作:我局依法做好国内收养登记工作,严格把关,2012年共受理国内收养登记2件,2013年共受理国内收养登记件。(3)低保、救灾救济工作:做好低保动态管理及救灾救济工作,我局在低保工作中切实按照上级民政部门要求,做好低保动态管理工作,对申请对象进行进村入户调查,切实保证低保资金用于真正困难的群众手中。同时做好救灾救济工作,结合每年的救灾资金监管,对下拨到各镇、街的救灾救济金不定时进行抽查,切实保障救灾资金可以做到专款专用。
四、建立健全制度,确保依法行政整改工作有章可依
一是制定制度,规范行为,实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做到执法责任、执法程序、工作标准上墙,保证了行政执法的合法、公开、有效。我局组织人员依据《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国家赔偿法》、《婚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订了《市区民政局行政自由裁量权集体讨论制度》(试行)、《市区民政局行政自由裁量权公开制度》、《市区民政局行政处罚案件回避制度》、《市区民政局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工作集体讨论制度》、《市区民政局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公开制度》等多项制度。通过建立健全各项行政执法制度,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确保依法行政工作有章可依。二是综合执法力度加强,规范了执法主体,从由季节性阶段性走向了经常性、日常性。强化了依法行政的监督检查力度。三是规范权力运行,按照“谁许可、谁监管”的原则,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执法监督活动,促进依法行政履职。
二是着力加强民政队伍思想政治建设。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按照要求将行政执法责任落实到具体岗位,严格执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的有关规定,使行政处罚工作更加合法、公正。认真履行公开明示制度,及时在网站、办公场所公开、公示执法职责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明确执法流程、标准、尺度。切实履行工作职责,明确责任分工,认真抓好对上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促进队伍规范化建设,提高队伍知名度和影响力。
三是努力转变工作作风。积极开展廉洁自律和职业道德教育,健全完善行政执法权力运行制度,将每项执法权力制作成流程图,确保所有行政执法权按规范运行。加强政风行风建设,认真查找民政队伍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抓好整改。加大执法技能培训力度,积极组织人员参加省、市举办的各种培训,提高民政队伍的工作作风、执法水平。
四是加强执法信息宣传。建立专人负责制,建立健全信息宣传激励机制,进一步发挥信息宣传使用。
五、存在问题
(一)民政法律、法规宣传有待加强。目前,部分民政法律、法规相对比较滞后,特别是十八以后,部分工作发生的改变,还未有相关配套的法律、法规政策出台。
(二)业务水平有待提高。少数人员业务水平较低,对民政相关法律法规学习不透彻,掌握运用还不够熟练,还需要进一步将学习和运用相结合,达到学以致用的目的。部分新进人员未取得执法证,应对相关股室有执法的应考取执法证。
(三)案件卷宗进一步规范。部分案宗无法及时归档,特别是社团、民非登记中申请人登记后应补齐的材料应及时督促申请人将材料补充。婚姻登记档案由于办结数量太大,未能及时将档案归案,应争取按年度进行当年度归档,并及时移交区档案馆。
六、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做好行政监督检查工作。各股、室应结合日常下乡、进村入户及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学习活动,切实做好行政监督检查工作,要把行政监督检查工作日常化、经常化,将行政监督检查工作的材料系统化。
一、涉企执法检查对象
通过巡查、举报、卫片检查等方式发现有疑似违法用地、开采矿产资源行为的企业。
二、涉企执法检查方式
在对疑似违法企业进行执法检查时,执法人员应按照《土地管理法》、《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利,依法开展检查。可以采取的检查措施有:
1、进入违法现场进行检查、勘测、拍照、录音、摄像;
2、对当事人以及相关人员进行询问,要求就与案件有关的问题作出说明;
3、要求被调查的企业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查阅和复印相关材料,收集证据;
4、责令有违法用地或开采矿产资源行为的企业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三、涉企执法检查要求
各执法单位要深入开展土地、矿产管理方面法律法规的学习教育活动,进一步提高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意识和水平,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涉企执法,保证执法检查的公平公正。在对疑似违法企业进行执法检查时,执法人员应做到:
1、检查前,经本单位负责人同意并进行登记;
2、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少于二人,并向被调查企业出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证件;
3、检查后,执法人员要及时向单位提交书面检查报告;
4、对违法企业做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和没收非法所得等重大行政处罚时,必须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并在15日内依法向政府法制部门备案;
5、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做出前,案件必须经法规处等审查部门审查;
6、按照《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的要求,使用统一规范的执法文书;
7、定期组织开展执法案卷评查;
8、倡导人性化执法,把处罚和教育结合起来,引导企业依法用地、采矿。
检查中,执法人员不得有以下行为:
1、不得影响被检查企业正常生产和经营活动;
2、不得接受被检查企业的任何馈赠;
3、不得对被检查企业吃拿卡要;
4、不得对被检查企业进行没有法律依据的乱罚款。
一、非诉行政案件的合法性审查是行政审判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人民法院的法定职责,必须很好地履行所谓非诉执行行政案件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既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履行已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行政机关或行政裁决行为确定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由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使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得以实现的制度。长期以来,由于法院对行政审判工作重视不够,特别是对非诉执行行政案件的审查认识不足,有些法院根本没有把对非诉执行行政案件的审查作为办理行政案件进行统计,这样就极大地影响了对行政审判工作的评价,也不利于调动审判人员的积极性,更不利于对行政审判方式改革的研究,行政审判的职能作用没能够得到很好地发挥。
随着依法治国战略不断推进及中国加入WTO后,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会越来越频繁,非诉执行行政案件也会日渐增多,据不完全统计,去年和今年的非诉执行行政案件比往年同期相比,翻了好几倍,比行政诉讼案件增加了好几个百分点,面对如此繁重审判任务,如何适应行政审判新发展的需要是目前亟待解决的问题,为此,我们必须首先解决好司法观念的转变问题即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这个问题,对此,过去曾有过不同意见,有的同志认为,对非诉执行行政案件无须进行合法性审查,理由是:1.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已不具有可诉性,即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已经丧失了起诉权;因而也就不属于司法审查的范围;2.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只能对其申请的条件是否符合规定作程序性审查,而不能对具体行政行为作实体性审查;3.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强制执行后,如果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错误,给被执行人造成损失,应当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负责赔偿。但笔者认为,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应当进行审查,理由有:1.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起诉也不履行,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意义在于建立一种司法权对行政权的监督制约机制;2.具体行政行为一经人民法院决定执行,即属于司法执行的性质,表明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已经得到人民法院的司法确认,那种认为只要行政机关的申请符合程序规定,无论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正确都应当予以执行,此观点不符合立法本意,也与立法的目的相悖;3.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起诉也不履行的原因比较复杂,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错误的情况也时有发生,一些法院不经审查就交付执行而造成严重后果的教训是深刻的。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3条明确赋予人民法院对非诉执行行政案件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司法审查权。可以说对非诉执行行政案件的合法性审查是人民法院的法定职责,我们必须很好地运用。
二、对非诉行政案件的合法性审查应当采用适度性审查的标准人民法院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如何进行审查,审查的标准如何确定,在理论上和实践中一直没有很好解决,认识也不尽相同。一种意见认为,法院对非诉执行行政案件的审查,应实行全面审查,即应按照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审查诉讼案件的方式、程序进行审查,理由有:1.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全面审查符合行政诉讼法第5条规定的合法性审查原则;2.全面审查包括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证据、程序、主体的合法性审查,任何一个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都必须具备一定的事实要件,才可能是有效的,如果不对事实主体进行审查,只对程序是否合法进行审查,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就无法确认;3.从行政诉讼的立法目的看,一是保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二是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而法院的行政强制执行是一种司法行为,与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如果不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全面审查,就不能有效地贯彻行政诉讼法的立法目的和宗旨。另一种意见认为,法院对非诉执行行政案件的审查,应采用适度审查的标准,即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有明显违法进行审查,笔者倾向于此种观点,如果经审查发现该具体行政行为确有明显违法,可以裁定不准予强制执行。笔者认为,对非诉执行行政案件的审查不能与行政诉讼案件的审查相同,法院审判诉讼行政案件的目的是通过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达到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以法律手段促使行政机关改善执法活动,规范执法行为。而非诉执行行政案件的强制执行目的是以司法手段强化行政管理,维护社会利益,保证行政权的完善统一,促使相对人自觉、及时、全面履行义务。可见,两者的目的不完全相同,全面审查的观点混淆了两者的界限和目的,过多地强调司法监督的作用,全面审查是照搬诉讼案件的审查方式来审查非诉执行行政案件,这种观点不客观,也脱离实际。为提高审判效率,降低诉讼成本,客观上要求我们对非诉执行行政案件的合法性审查只能采用适度审查的标准。为规范对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审查,今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在上海召开了行政审判工作研讨会,在会上制订了《关于审查非诉执行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该稿现已下发全国各地法院征求修改意见。此《规定》第22条规定:“人民法院对申请强制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存在重大明显违法或者无效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准予强制执行作出裁定。”可以说最高法院对非诉执行行政案件进行合法性审查采用的是适度审查标准,即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就只审查其是否存在重大明显的违法或无效。
三、如何正确理解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存在重大明显违法或无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5条的规定,把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存在重大明显违法概括为三点:即1.明显缺乏事实根据的具体行政行为;2.明显缺乏法律依据的具体行政行为;3.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
(一)具体行政行为明显缺乏事实根据﹖所谓明显缺乏事实根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证据作为依据,行政机关对相应事实认定存在重大错误,事实认定不清,使行政机关得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无法成立。为了更容易理解该项内容,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查非诉执行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作了必要的补充:即1.行政机关在人民法院限定期限内不提供认定事实主要证据的;2.行政机关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基本事实的;3.重复处罚的;4.其他明显缺乏事实根据的。
(二)具体行政行为明显缺乏法律依据。所谓明显缺乏法律依据是指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中根本没有引用法律依据,行政机关对法律、法规的运用明显存在错误等情形,没有法律依据一般表现为,具体行政行为没有适用法律规范,其具体行政行为所针对的违法行为或特定事项也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可适用。适用法律有明显错误一般表现为,适用已经废止或失去效力的法律规范,所适用的法律依据明显不适用于具体行政行为所针对的行为或情形。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查非诉执行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也作了必要的补充:“即1.具体行政行为没有适用任何法律规范的。2.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规范明显不适用于具体行政行为所针对的情形的。3.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规范违反法律适用规则的。4.其他明显缺乏法律规范依据的。
(三)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此条款属弹性条款,需要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具体判断,由于该项规定缺乏可操作性,为了便于审判人员在实际工作中容易把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查非诉执行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作了详细的补充:“即1.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2.行政机关在行政程序中非法剥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或者复议权利的;3.行政机关以利诱、欺骗、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4.复议机关在复议程序中收集和补充证据的;5.行政机关提供的主要证据是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后自行收集的;6.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行政程序义务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7.其他严重违反法定行政程序的。
根据《自治区质监局办公室关于开展 2013年认证行政执法专项监督检查的通知》文件要求,在市局系统认真组织开展了认证行政执法自查工作,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科学筹划部署
接到开展认证行政执法自查工作通知后,我局高度重视,及时召开了专题会议,组织法制与监察科、计量与认证监管科和稽查队相关人员认真学习文件要求,组织成立了认证行政执法检查小组,安排部署自查工作。自查工作中,紧紧围绕认证执法监管体系、认证行政执法和认证行政处罚案卷重点内容,认真进行自查。通过全面自查,有力排查我市在认证执法中存在的不足和问题,规范认证行政执法行为,提高依法监管和行政执法水平,推动认证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落实。
二、健全认证执法体系,完善执法工作机制
(一)认证监管机构设置规范完善
__市局认证行政执法工作涉及法制与监察科、计量与认证监管科和稽查队三个工作部门,法制与监察科负责认证执法案卷审理审查、认证执法人员管理培训和执法监督工作。计量与认证监管科负责获证企业的日常监管。稽查队负责认证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三部门联动做到监管信息畅通、运行缜密和权责分明。三县(市)局认证行政执法工作设置在稽查队,由专人负责,办公室法制监督,有力的保障了认证监管中规范执法、严格执法,责任执法。
(二)强化部门联动,做到职责明确。
__市局与三县(市)局建立了区域合作机制,案件查处通报制度,重大处罚案件备案制度和行政执法责任制等制度。在监管中充分利用认证执法监管信息系统,建立和更新辖区认证获证企业信息。对获证企业实行巡查制度,计量与认证监管科对市区获证企业进行日常监管,发现企业认证违法行为,及时通报稽查队,并配合做好查处工作。对于群众举报的案源,稽查队均能做到实地核查、及时查处。在监管中执行《__市行政执法监督与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将执法监管责任分解落实到每个岗位和执法人员,严格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证按照统一尺度开展执法工作。
一、检查内容
(一)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情况
1.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规范、文明;
2.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为符合有关规定,依法履行职责;
3.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履行行政执法职责,行政执法行为合法、适当;
4.建立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执法案卷情况。
(二)制度落实情况
1.是否依照法定职责程序,制定、报备规范性文件
2.日常监管制度执行知否到位
3、行政执法监督制度是否落实到位
(三)法制宣传教育的情况
1.制定法制宣传教育规划或工作方案情况;
2.组织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情况;
3.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培训情况;
4.组织开展药品法制宣传教育主题活动情况。
5.开展依法行政知识教育培训工作情况;
二、检查对象、检查方法和时间安排
(一)检查对象:相关业务股室
(二)检查方法:
1、听取意见:通过召开座谈会、发放问卷调查、走访相对人等方式,全面了解依法行政情况,听取意见建议。
2、查阅资料:通过查阅资料,了解目标任务的落实情况
3、案卷评查:先由案件主办人员对自己所办的案件进行自查;在自查的基础上,由各股室抽调人员组成评查小组集中进行评查;根据案件评查小组的反馈意见,结合日常的案件核审工作,由领导和监察室组成评定小组,确定优秀案件,合格案件、不合格案件。
(三)时间安排:9月上旬。
三、几点要求
(一)健全组织,强化领导。为确保此次监督检查活动取得实效,经研究,成立监督检查工作领导小组,由主任科员任组长,各股室负责人任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办公室,由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监督检查工作的组织协调工作。
(二)强化宣传,提高认识。有关股室要加强宣传,深刻认识此次监督检查活动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要站在保证药品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贯彻实施,推进依法行政的高度,精心组织,扎实推进,真正把这此检查作为今年依法行政工作的一件大事抓紧、抓实、抓好,抓出实效,确保不摆形式、不走过场。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行政许可监督检查,是指各级交通行政许可机关或交通行政执法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对依法取得交通行政许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交通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监督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活动的情况履行监督责任。
第四条实施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活动的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应当通过公告栏、电子触摸屏、网站等形式公开,供公众查阅和监督。
第五条实施行政许可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条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许可人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许可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第七条监督机关应当根据行政许可事项的特点和其它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监督检查计划,确定监督检查的对象、内容、措施和方式。
第八条监督机关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交通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可以达到监督检查目的的,应当以书面核查方式进行。
书面检查的内容主要是被许可人是否按照取得行政许可时确定的条件、标准、范围、程序等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情况。
第九条监督机关应当创造条件,逐步实现与被许可人、其他有关行政许可机关的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
第十条监督机关可以对被许可人的生产经营场所依法进行实地检查。检查时,监督机关可以依法查阅或者要求被许可人报送有关材料;被许可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第十一条监督机关对被许可人实施现场监督检查,应当委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工作人员应当出示合法有效的执法证件。
第十二条监督机关对被许可人实施现场监督检查,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进行公开检查。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检查的进行,检查人员应当将当事人拒不到场的情况在检查记录中记载。
第十二条监督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进行定期检验。
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可以定期检验的,监督机关不得擅自进行定期检验。
第十三条监督机关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被许可人存在违法行为或依法应当作出处理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监督机关在作出不利于被许可人的监督检查结论前,应当允许被许可人陈述和申辩,并说明作出监督检查结论的理由。
第十五条监督机关在作出不利于被许可人的监督检查结论并作出相应的处理后,应当告知被许可人不服处理的救济途径。
第十六条监督机关在监督检查结束后,应当总结检查情况,撰写检查报告书。
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记录、检查报告书等材料,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第十七条监督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举报、投诉制度,受理个人和组织对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和信箱,落实专人受理或处理。
监督机关应当为举报人、投诉人保密。
第十八条对个人或组织的举报,监督机关应当登记受理,并依法及时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举报和投诉反映的问题属实的,监督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并在结案之日起七日内书面告知举报人、投诉人处理结果;举报和投诉反映的问题不符合实际情况的,监督机关应当向举报人、投诉人书面说明有关情况。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执法检查,是指市建设局对下级建设行政管理机关及所属机构执行建设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所进行的检查或专题执法检查活动。
第三条市建设局法制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执法机构的执法检查工作以及与人大常委会、政府法制部门等有权机关进行执法检查联系。
第四条执法检查以了解和掌握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情况,总结经验,研究解决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为主。
执法检查可以对违法现象提出纠正意见,但一般不直接处理执法中的具体问题。
第五条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实施一年后应当进行检查。在实施后每隔五年应进行一次全面检查。规章实施后的执法检查根据需要确定。
第六条执法检查应按计划进行。
执法机构应当在每年年底前提出下一年度执法检查项目计划。
执法检查项目计划应包括:拟检查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执法检查的目的、内容、方式,时间安排,参加单位等。
第七条市建设局法制机构收到执法检查项目计划后,应根据机关工作重点和实际需要进行综合平衡,于每年二月底以前提出本年度的执法检查计划,报分管领导或由分管领导提交局办公会议批准,成文后下发。
第八条法制机构和执法机构应确保年度执法检查计划的完成,个别经报领导批准的调整项目除外。
执法检查应成立精干的检查组。检查组成员应熟悉和掌握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检查组可以邀请有关专家参加。
第九条检查组在实施执法检查前,应制定下发检查提纲。检查提纲应明确规定执法检查的具体内容。
第十条接受检查的单位接到执法检查提纲,应及时进行布置,组织落实好本单位的执法检查工作。
第十一条执法检查应讲求实效,不得走过场。检查采取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个别走访、抽样调查、实地考察等多种形式。
第十二条执法检查可以采取自查、抽查等方式。自查是指县(市、区)建设行政机关、单位自行组织的检查;抽查是指市建设局选择若干县(市、区)建设行政机关、单位进行的检查。
第十三条自查由接受检查的建设行政机关按检查提纲的要求组织进行。自查结果应及时报检查机关。在自查的基础上,检查组可根据需要组织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