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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经纪人)
性别:
地址:
身份证号码:
乙方:(艺员)
性别:
地址:
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决定,甲方为乙方的经纪人。双方同意按照以下列条款签订经济合同,并严格遵守。有关合约内容如下:
一、合同内容
乙方聘请甲方为经纪人,在合同期间由甲方全权乙方涉及到出版、演出、广播、电视、广告、电影、录音、录象等与演艺有关的商业或非商业活动,以及与乙方公众形象有关的活动。乙方为此支付甲方经纪费用。
二、合同期限
为期十年,自签约后立即生效,开始期以签约当天日期为准。
三、合同期内,甲方应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
1、甲方应努力通过各种新闻媒体及其他方式宣传乙方,尽可能地提高乙方的知名度,通过强有力的宣传运作获得最佳效果,使乙方建立、保持良好的公众艺员形象。
2、甲方在合同期间独家拥有乙方之名称、肖像及声音的商业和非商业的公众活动权,并拥有乙方录制演唱之音乐制品(含录音带、CD、VCD、LD、MP3及其他由于科技发展而使用的新型载体之音像制品)出版、发行等相关事项的权。
3、甲方有权安排乙方的所有演艺工作并作为乙方的委托人签署有关演艺合同,但合同内容应征得乙方的同意。合同期间,甲方对乙方日程、企划、定位、筹备、训练、录音、录象、制作、宣传、演出等一切与演艺活动相关之活动拥有最终决定权,乙方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不得借故拖延或拒绝。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参加由甲方安排的演艺活动,但是必须充分考虑到乙方的身心状况和劳动强度,在乙方可以胜任的情况下,乙方应参加甲方安排的演艺活动。
4、乙方从事商业性演艺或非商业性演艺活动的有关工作酬劳,如果第三方拖欠、欠款或拒付时,甲方应尽力协助追讨,并承担相应的损失比例,但不负责赔偿。
5、甲方安排乙方在重要场合演出或参加其他活动时,甲方有义务派出宣传人员陪同前往,以保障宣传效果。
6、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有效的联系方式,包括呼机、手机等,以便乙方可以立即与甲方取得联系。
四、合同期内,乙方应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
1、乙方在合同期内,应根据甲方的安排进行演艺活动。
2、乙方有权参加与其本人有关的歌曲创作、制作、宣传、演出等一切与演艺事业有关的相关活动的企划过程并了解收支情况,表达个人意愿。但是一经甲乙双方商定确认,乙方必须遵守,按照甲方提出的方案安排日程、企划、定位、筹备、训练、录音、录象、宣传等内容,不得借故拖延或拒绝。
3、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为商业目的为甲方指定范围以外的个人或机构录制任何歌曲,不得以任何目的、任何形式擅自参加与商业或非商业公众活动,不得向任何个人或机构提供与商业或非商业公众活动,不得向任何个人或机构提供与商业或非商业演出、形象展示有关的照片,不得擅自实施整形手术(包括面部、身体、发型等)。
4、在甲方安排的演出、录音、录象、拍摄专辑、制作MTV等活动中,资金应由甲方负责安排,乙方应全力配合甲方。
5、乙方在其非演出事业等情况下发生的收入归乙方所有,与甲方无关。如乙方的受赠、继承、买卖有价证券、个人投资等。
6、乙方应向甲方提供有效的联系方式,包括呼机、手机等,以便甲方可以立即与乙方取得联系。
7、乙方有权在涉及公民的基本权力和义务的领域内享有权力、承担义务,对此甲方不得干涉。
8、乙方有权按照《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享有劳动的权力、义务以及休息。如果因为演艺事业的特殊要求需要加班加点的,乙方有权进行合理的休息。
9、乙方应自尊、自重、自爱,在甲方的协助下慎重对待自己的言行,以使自身的公众形象得到尽可能的维护和提高。乙方在向新闻媒体以及任何个人、机构公布自身的隐私、立场、观点时,应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
10、在合同期间,乙方不得聘请任何除甲方之外的任何第三方担任其演艺事业的经纪人。
11、方有权对自身的企划、定位、外型等事宜提出建议并与甲方协商解决。
12、乙方将承担保密义务,确保任何与甲方合作的内部事务不以任何形式、渠道对外公布。
13、乙方如果因为不可抗力退出演艺事业,复出后应继续聘请甲方担任经纪人,除非甲方拒绝或因个人问题不能继续胜任。
五、酬金、税费:
乙方从事商业或非商业演出活动及有关工作之酬劳(限于货币、实物等),应有甲方代为收取并支付相关个人所得税。如遇乙方自行收取酬劳之情况时,乙方同样在收取酬金后两周内主动支付甲方。待甲方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乙方收取税后酬劳的30%,剩余70%由甲方支配,该70%包括乙方演艺事业运作费用和甲方的经纪人费。
六、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如因甲方原因使得不能继续为乙方提供经纪服务时,乙方有权终止本合同。
2、如因甲方原因使得乙方的演艺事业受到不应有的负面影响时,乙方有权决定继续或解除本合同。
3、甲乙双方可以协商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变更时应采取书面形式。
4、如因乙方原因使得其不再适合从事演艺事业(身体、名誉等遭受损害),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5、合同期内,乙方如因意外使身体或外型受到伤害并影响其外在形象时,甲方有权决定继续或终止本合同。
6、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作出有损乙方公众形象的行为,否则,乙方有权决定继续或终止本合同。
七、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合作之原则进行合作,一旦出现纠纷,应尽可能地协商解决,但是发展到只能用终止合同的办法才能解决问题时,应该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1、合同期内,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如不能诚实履行合同及违反合同条款时,视违约情节,按照下列条款单独或并处:
1)延迟或停止违约方一切或者部分演艺、宣传等运作活动;
2)将部分演出收入全部缴付守约方;
3)罚款,罚款金额按照签约以来历年累计收入总额的300%计算,并继续履行合同;
4)终止合同,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人民币100万元整。
八、纠纷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之间的任何合同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以诉讼方式予以解决。
九、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北京市公证处保存一份。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并经北市公证处公证后生效。本合同效力溯及至xxx年xxx月xxx日。
甲 方:(签字)
身份证号码:
购房方(乙方):
身份证号码:
关于乙方向甲方购宜,双方经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房屋具体情况:
1.位置: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万人小区自建房。
2.房屋类型:
建筑面积 平方米, 结构 楼层 ,房屋走向:
房屋形状:
用途 。该房产的总占地面积:
3.该房产连同地产总计房价 拾 万 千 百 拾 元整。
二、甲方销售该房屋应具备合法的《房屋所有权证》,如买卖该房屋引发产权纠纷,概由甲方负责处理。
《房屋所有权证》书证号:
土地证编号:
三、房屋四界:
房 屋 四 界
东:
西:
南:
北:
四、付款方式:(1)该房产总价格为人民币 万元整,协议签定之后,首付 万元订金。
(2)甲方完全搬走之后,再付款人民币 万元。
(3)房产产权转让手续顺利办完之后,再付清剩余万元。
五:甲方应有手续证明,所售房屋质量过关,并非危房。
六、甲方应保证所售房产、地产与周边四邻及其他单位没有所有权纠纷。税费分担的方法甲方承担房产交易中所产生的全部费用。
八、甲方应给乙方协调大门的位置及免除重建大门、重新安装水表、电表的费用。
九、乙方购买甲方该项房产,所有费用均属于个人出资购买,其所有权完全属于个人所有。
十一:附件
(一)《房屋所有权证》
(二)《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该项房产的房地产评估报告。
十二、本协议壹式( )份,甲方( )份,乙方( )份,
甲方:
乙方:
年 月日
年 日 月
个人购房合同模板甲方:
身份证号码:
乙方:
身份证号码:
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就因乙方向甲方购宜,为保证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规定,特签订以下合同:
一、甲方将其自建房屋(建筑面积 平方米,位于第层 套)以总价 出售给乙方。乙方自愿以上述价格向甲方认购该房屋。
二、甲方承诺:
1、水电安装到户(入户的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门面及住房门窗安装到位(注:门只安装入户门)。
2、毛墙粉糊,外墙一律由甲方按房屋构造整体粉糊。
3、地板处理可根据乙方要求,经甲乙双方协议处理。
4、一年内房屋出现质量问题,一切后果均由甲方承担。
5、乙方购买了该房屋后,拥有完全的所有权,甲方不能干扰乙方以后的出租或出售。
三、乙方承诺:
1、保证按要求付清房款。
2、按相关要求不改变房屋的结构,若乙方在房屋装修时,改变房屋整体结构造成房屋主体出现坍塌,裂缝和在安装中因水路安装引起的渗漏一切后果均由乙方一律承担。
3、保证在购房合同满一年时把剩余保证金一次付清。
四、违约责任
1、甲方违约,拒绝将房屋出售给乙方,应向乙方赔偿所购房屋总价5%的违约金。
2、乙方违约,没有向甲方购买房屋,应向甲方赔偿所购房屋总价5%的违约金。
五、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个人购房合同模板卖方:_______________(简称甲方)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方:_______________(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购买房产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执行。
第一条 乙方同意购买甲方拥有的座落在广南县八宝米交易市场_____ 号拥有的房产(住宅),占地面积为50平方米,建筑面积为190平方米。(详见土地房屋权证第_______________号)。
第二条 上述房产的交易价格为:总价:人民币_60万_元整(大写:陆拾万圆整)。本合同签定之日,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币 _10万__元整,作为购房定金。
第三条 付款时间与办法:
甲乙双方同意以两次付款方式付款,并约定在房地产交易中心缴交税费当日支付首付款(含定金)人民币10万(拾万圆整)给甲方,剩余房款人民币50万元(五拾万圆整)用住房公积金贷款付给甲方。
第四条 税费分担:
甲乙双方应遵守国家房地产政策、法规,并按规定缴纳办理房地产过户手续所需缴纳的税费。经双方协商,交易税费由乙方承担承担。
二,甲方承诺:
1 向乙方提供符合要求的房屋资料以备查核。
2 保证对出售的房屋拥有独立产权,与任何人无异议。
3 保证该出售房屋未予出租。
4 自签订本协议起,保证将该房屋按约定价格售给乙方,期间不得反悔或将房屋出售给第三人(若违反则至少支付给乙方所交定金的2倍)。
5 按照前述业务的需要,及时签订各项合同文件和办理各种手续。
6 在办理产权过户时,应依要求将房屋产权资料交付贷款银行或贷款银行认可的机构持有。
三 乙方承诺:
1 保证按要求付清房费,以贷款清还。
2 按照前述业务需要,及时签订各项合同文件和办理各种手续。
3 在办理房屋过户时,应依要求将房屋产权资料交付贷款银行或其认可的机构持有。
四 违约责任
1 甲方违约,拒绝将房屋出售给乙方,应向乙方赔偿因此受到的损失。
2 乙方违约,没有向甲方购买房屋,应向甲方赔偿因此受到的损失。
五 协议的定立、履行、接触、变更和争议的解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六 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七 协议壹式两份,双方各执壹份。
甲方:
违约责任即违反了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违约责任是合同法中重要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民事责任的主要方式之一,本文以我国《合同法》为例,从违约责任的行为后果、立法目的、国际惯例等方面对违约责任的概念、性质和特征进行分析论述,确认违约责任的性质以补偿为主、兼有惩罚性,即是科学的,也是可行的。我国《合同法》对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违约形态、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都有明确的规定。违约责任应当遵循归责原则,归责就是责任的归属,归责原则是指在进行违约行为所导致的事实后果的归属判断活动时应中的原则和基本标准。违约责任归责原则是严格责任和过错责任归责体系,严格责任是一般规定,过错责任是例行补充,严格责任为主,过错责任为辅,只有在法律特别规定时,也可以运用过错原则,无特别规定一律运用严格责任。从全部违约、预期违约、延迟履行、不适当履行四个方面论述了违约责任的具体形态。从实际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方面论述了承担违约责任的具体方式,以及无责的条件。为加深对违约责任的理解,对违约责任与缔约过错责任和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区别作了简要论述.
关键词: 违约责任 归责原则 合同法 违约责任承担方式
一、 违约责任概述
违约责任即违反了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1999年3月15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对违约责任的内容进行了一定的修改和补充,其中的违约责任制度吸收了以往三部合同法行之有效的规定和借鉴了国外的有益经验,体现了我国违约责任制度的稳定性、连续性和发展性。违约责任制度是保障债权实现及债务履行的重要措施,它与合同义务有密切联系,合同义务是违约责任产生的前提,违约责任则是合同义务不履行的结果。[1]我国《合同法》第七章专设违约责任,规定了预期违约及实际违约等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违约责任具有以下特点:第一,违约责任是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所产生的责任。这里包含两层意思:其一,违约责任产生的基础是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若当事人之间不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则无违约责任可言;其二,违约责任是以违反合同义务为前提,没有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便没有违约责任。第二,违约责任具有相对性。违约责任的相对性,是指违约责任只能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发生,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不负违约责任。第三,违约责任具有补偿性。违约责任,主要是一种财产责任。承担违约责任的主要目的在于补偿合同当事人因违约行为所遭受的损失。从合同法所确认的违约责任方式来看,无论是强制实际履行,还是支付违约赔偿金,或者采用其他补救措施,无不体现出补偿性。当然,在特定情况下并不排除处罚性。第四,违约责任的可约定性。根据合同自愿原则,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违约责任的方式,违约金的数额等,但这并不否定违约责任的强制性,因为这种约定应限制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2]
二、 违约责任归责原则
我国《合同法》确定了严格责任原则。《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的责任。”这里所确定的即为严格责任原则。
所谓严格责任,又称无过错责任,是指违约发生以后,确定违约当事人的责任,应主要考虑违约的结果是否因违约方的行为造成,而不考虑违约方的故意或过失。《合同法》中把归责原则确定严格责任的理由主要有:第一,严格责任的确立并非自《合同法》开始,在《民法通则》以及《涉外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中也有关于严格责任的规定。第二,严格责任具有方便裁判和增强合同责任感的优点。第三,严格责任原则符合违约责任的本质。因为违约责任在本质上是以合同义务转化而来的,是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在一方不履行合同时追究其违约责任,是在执行当事人的意愿和约定,因而应该实行严格责任原则。第四,确立严格责任,有助于更好地同国际间经贸交往的规则接轨。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国际商事合同通则》都确立了严格责任原则。
但是在法律有特殊规定时,也可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我国合同法在一些分合同中规定了过错责任原则,如《合同法》第180条规定供电人未按照法定和约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安全供电时,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222条规定承租人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等若干种过错责任违约情况。
三、 违约责任种类
对于违约责任的种类,结合我国《合同法》及国际经济活动实践,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 全部违约。即完全不履行,指当事人根本未履行任何合同义务的违约情形。根据不履行的时间,有先期不履行(预期违约的一种)和实际违约两种;根据当事人的主观态度,又可分为拒绝履行和履行不能,拒绝履行的行为若发生在履行期届至前,则为预期违约,若发生在履行期届满后,则可能构成履行迟延或履行不能(根据债务的具体性质确定)。为避免重复,笔者认为此处不履行主要包括债务人届期不能履行债务和届期拒绝履行债务两种。
(二)预期违约。可分为两种具体类型:[3]其一、预期拒绝履行,指合同有效成立后至合同约定的履行期届至前,一方当事人以言辞或行为向另一方当事人表示其将不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有明示和默示两种表现形式。其二、预期不能履行,指在合同履行期届至前,有情况表明或一方当事人根据客观事实发现另一方当事人届时不能履行合同义务。其亦有明示和默示两种表现形式。我国《合同法》第108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对预期拒绝履行做了规定,而第68条关于不安抗辩权的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则兼含有以上两种类型的具体表现行为。笔者认为,我国的立法分类不明确,实践中的适用有一定困难。
(三)迟延履行。即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而未履行债务。包括债务人迟延履行和债权人迟延履行。债务人迟延履行是指合同履行期限届满,或者在合同未定履行期限时,在债权人指定的合理期限届满,债务人能履行债务而未履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债务人迟延履行的,应承担迟延履行的违约责任,承担对迟延后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害的赔偿责任。债权人迟延履行表现为债权人对于债务人的履行应当接受而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即迟延受领。若债权人迟延造成债务人的损害,债权人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四)不适当履行。即指虽有履行但履行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违约情形。包括瑕疵履行和加害给付两种情形。瑕疵履行是指一般所谓的履行质量不合格的违约情形。债权人可依《合同法》第111条的规定,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加害给付,是指债务人因交付的标的物的缺陷而造成他人的人身、财产损害的行为。根据《合同法》第112条,债务人由于交付的标的物内在缺陷而给债权人造成人身或合同标的物以外的其他财产的损害时,债务人还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五)其它
违约行为。指除瑕疵履行和加害给付之外的,债务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标的、数量、履行方式和地点而履行债务的行为。主要包括:(1)部分履行行为;(2)履行方式不适当;(3)履行地点不适当;(4)其他违反附随义务的行为。
四、 违反合同的免责事由
所谓免责事由,是指免除违反合同义务的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的原因和理由。具体包括法定的免责事由和约定的免责事由。具体内容如下:
(一)法定的免责事由。主要包括:
1、不可抗力
根据我国《合同法》,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具体地说,不可抗力独立于人的意志和行为之外,且其影响到合同的正常履行。构成不可抗力的事件繁多,一般而言,包括自然灾害和社会事件两种。
不可抗力的法律后果。对于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合同不能履行,应当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程度,部分或全部免除有关当事人的责任。但在法律另有规定时,即使发生不可抗力也不能免除责任,主要有:其一、迟延履行后的责任。大陆法系民法典大都规定,一方迟延履行债务之后,应对在逾期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所致的损害负责。我国《合同法》第117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此外,对于不可抗力免责,还有一些必要条件,即发生不可抗力导致履行不能之时,债务人须及时通知债权人,还须将经有关机关证实的文书作为有效证明提交债权人。
2、债权人过错
债权人的过错致使债务人不履行合同,债务人不负违约责任,我国《合同法》对此有明文规定的有第302条:“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对承运人采取了特殊的严格责任原则[6]。我国《民用航空法》第124条及《铁路法》第56条亦有相关规定。第311条(货运合同):“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370条(保管合同):“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按照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保管人。寄存人未告知,致使保管物受损失的,保管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保管人因此受损失的,除保管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并且未采取补救措施的以外,寄存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等。
3、其他法定免责事由
主要有两类:第一,对于标的物的自然损耗,债务人可免责。这一情形多发生在运输合同中。第二,未违约一方未采取适当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债务人对扩大的损失部分免责,我国《合同法》第119条内容:“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对此进行了规定。
(二)约定的免责事由
约定免责事由,又称免责条款,是当事人以协议排除或限制其未来责任的合同条款。分解开说,其一,免责条款是合同的组成部分,是一种合同条款,具有约定性;其二,免责条款的提出必须是明示的,不允许以默示方式作出,也不允许法官推定免责条款的存在;其三,免责条款旨在排除或限制未来的民事责任,具有免责功能。[4]
我国《合同法》从反面对免责条款作了规定。《合同法》第40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第53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除以上规定的免责条款无效外,其他免责条款均属有效免责条款。
五、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合同法》第107条规定的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有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和支付违约金。对这几种方式进一步推敲,不难发现其中存在的问题:[5]
继续履行与采取补救措施不属于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继续履行与采取补救措施是合同当事人的义务以及合同义务的延续,都是违反合同后的处理措施,但不是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违反合同的处理措施中可以包括支付违约金与违约损害赔偿。继续履行与采取补救措施是《合同法》规定的公平原则的体现,属于合同当事人的义务,不具有违约责任的作用。从性质上看,继续履行与采取补救措施只属于合同当事人的义务,其中的继续履行属于典型的合同义务,采取补救措施则是合同义务的继续。这两者无论从实际作用上,还是从性质上,都不属于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合同法》将继续履行与采取补救措施作为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规定下来,是不准确的,混淆了合同义务与违约责任。
因此,笔者认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有支付违约金与违约损害赔偿两种。简言之,违约金是指合同约定的,违约方向对方当事人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违约损害赔偿是指违约方就其给对方当事人造成的损失进行经济补偿。在数额的确定上,将完全赔偿原则和可预见规则相结合,从而兼顾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平衡。基此,我国《合同法》第113条中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六、违约责任与其他民事责任的区别
违约责任是合同法中重要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民事责任的主要方式之一,为了更好的理解违约责任,下面就违约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和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区别作一简要论述:
(一)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二者是《合同法》责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二者之间存在着根本差别:第一,二者产生的前提不同。缔约过失责任是基于合同不成立或合同无效或合同被撤销而产生的民事责任,违反的是合同前义务,是法定义务,而违约责任是以合同有效成立而产生的民事责任,违反的是合同义务,是约定义务。第二,归责原则不同。缔约过失责任以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为要件,实行过错责任原则。而违约责任,不以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为条件,实行严格责任原则。第三,责任方式不同。缔约过失责任只有赔偿损失一种,而违约责任有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强制履行等方式。第四,赔偿损失的范围不同。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是信赖利益的损失,而违约责任赔偿范围是履行利益的损失。
(二)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违约责任和侵权是民事责任的两种主要方式,尽管二者存在着竞合的情况,但二者之间有着重要差异:第一,二者产生的前提不同。违约责任是基于合同而产生的违反合同的责任;而侵权责任是基于行为人没有履行法律上规定的或者认可的应尽的义务而产生的责任。第二,二者的归责原则不同。违约责任奉行严格责任原则即无过错责任原则;而侵权责任
以过错责任原则为主, 只有在法律有明文规定的情况才可以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或公平原则。第三,免责条件不同。在违约责任中,除了有法定的免责事由以外,还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免责事由;而在侵权责任中,其免责事由只能是法定的。第四,责任形式不同。违约金、定金等责任形式只能适用于违约责任;而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只能适用于侵权责任。第五,赔偿范围不同。违约责任是一种财产责任,因而主要是财产损失的赔偿;而侵权责任不仅包括财产损失的赔偿,还包括精神损害的赔偿。
当然,事实上也存在着违约和侵权责任竞合的情形。责任竞合,是指某种行为同时具备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法律责任构成要件,从而使该行为人有可能承担两种以上的法律责任的现象。《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七、结 语
上述是本人结合我国《合同法》对违约责任制度的相关问题作粗略的论析。总之,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发育成熟,违约责任制度也必将更加完善。新《合同法》对违约责任制度的规定虽有不尽完善之处,但在与国际法规和国际惯例接轨方面大大前进了一步,并且保留了自己的特色,其内容也更加全面、合理、科学。限于篇幅,对诸如违约责任与其他责任(如缔约过失责任)的区别、支付违约金与违约损害赔偿的详情等未能作深入的论述,这些都有待今后的不懈努力,以期立法规定日臻完善。
【注 释】
[1] 徐杰,赵景文主编:《合同法教程》,法律出版社2000年1月版第247页。
[2] 赵 明:《违约责任的研究》,载《辽宁金融学院学报》,2001年第1期第7页。
[3] 参见彭学龙:《预期违约及相关制度比较研究》,载《商法研究》(第四辑),徐学鹿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版第17页。
[4] 王泽鉴《侵权行为法(第一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7月版第12页。
[5] 崔建远 主编:《合同法》,法律出版社2000年4月版,第256页。
【参考文献】
1、赵旭东编:《合同法学》,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20002年12月第1版。
2、崔建远主编:《合同法》修订本,法律出版社2000年4月第2版。
3、《合同法教程》 徐杰、赵景文 主编,法律出版社2000年1月版。
4、王泽鉴《侵权行为法(第一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7月版。
身份证:_________________
承租方: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_________________
根据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为明确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就甲方将其合法拥有的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乙方承租甲方房屋事宜,订立本合同。
一、房屋地址:塘南新村北区120幢401室内的一间单间。用于普通住房。
二、租赁期限及约定
1、该房屋租赁期共一年。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2、房屋租金:每月_____元。按月付款,每月提前五天付款。另付押金_____元,共计______元。
(大写:_____万_____仟_____佰_____拾_____元整)
房屋终止,甲方验收无误后,将押金退还乙方,不计利息。
3、乙方向甲方承诺,租赁该房屋仅作为普通住房使用。
4、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出租房屋,乙方应如期交还。乙方如要求续租,则必须在租赁期满前一个月内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三、房屋修缮与使用
1、在租赁期内,甲方应保证出租房屋的使用安全。乙方应合理使用其所承租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如乙方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及设施损坏的,乙方应负责修复或给予经济赔偿。
2、该房屋及所属设施的维修责任除双方在本合同及补充条款中约定外,均由甲方负责(但乙方使用不当除外)。甲方进行维修须提前七天通知乙方,乙方应积极协助配合。
3、乙方因使用需要,在不影响房屋结构的前提下,可以对房屋进行装修装饰,但其设计规模、范围、工艺、用料等方案应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后方可施工。租赁期满后,依附于房屋的装修归甲方所有。对乙方的装修装饰部分甲方不负有修缮的义务。
四、房屋的转让与转租
1、租赁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转租、转借承租房屋。
2、甲方同意乙方转租房屋的,应当单独订立补充协议,乙方应当依据与甲方的书面协议转租房屋。
五、乙方违约的处理规定
在租赁期内,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该房屋,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租金20%的违约金,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负责赔偿直至达到弥补全部损失为止。
(1)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将房屋转租、转借给他人使用的;
(2) 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拆改变动房屋结构或损坏房屋,且经甲方通知,在规定期限内仍未纠正并修复的;
(3) 擅自改变本合同规定的租赁用途或利用该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4) 拖欠房租累计一个月以上的。
六、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各执一份,签字后即行生效。
七、其他说明:水电数字由甲乙双方与其他承租方平均分配
(入住时的水电数字:电________,水________,)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联系方式:
身份与暴力
阿马蒂亚・森著,李风华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
近年来,“文化研究”导致整个人文学科的研究范式发生了显著变化。“谁的文化?”这样一个问题,代表了“文化研究”的核心思维方式:身份政治(Identity Politics),亦称“认同政治”。它集中表现为考察文化形构过程中的主体身份(阶级、种族、性别),以达成社会个体自我身份的觉醒,它受到了新左派、女性主义、后殖民等诸多派别的青睐。学者们汲汲于确立各自独特身份表述,进而谋求一种激进文化政治。西方各种女权的、同性恋的、宗教的、族群的实践行动如星火燎原,虽唤醒了某种权利意识,但也带来了意料之外的群体纷争,甚至灾难。
面对因身份冲突而引发的各种暴行,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印裔美籍学者阿马蒂亚・森在《身份与暴力》中展开了独特思考。他承认身份认同感可以给人带来骄傲、力量与信心,但又指出“身份认同可以杀人”。很多时候,某种强烈的群体归属感会对其他群体造成疏远和背离,发展为群体间的不和。这样,森就看到了身份政治的两面性:身份认同既可形成人类生活丰富性和友爱的源泉,同时,它也能带来暴力与恐怖。森指出,这是一种“单一身份”幻象的灾难,森则认为每个人其实都有多重身份属性,人性才会如此丰富。他坚决反对抹杀多元群体和多重身份,反对按照狭隘公式界定单一身份群体。
森对待身份政治十分微妙,既否定群体间单一的绝对身份差异,又主张个体自身多元的相对身份差异,更呼唤群体间的团结政治。但是问题在于,身份认同的差异仅仅是性别、种族、阶级的吗?我们仅仅从社会学、文化理论的视野来理解身份政治,会不会遗漏了它的某些更重要层面呢?
当下汉语学界的身份政治研究日益趋强,但却往往在诸般启蒙式的洞见中隐现出某种视域的盲目。学界往往将身份政治缘起追溯到二战结束:学生运动、女权运动和反种族歧视运动,造成了现实生活政治的主体身份自我觉醒;同时,英国伯明翰学派的兴起,使得身份政治开始渗透文学文化研究。此外,也有学者从长远视野来观测其起源,概括出“三次大的裂变”及“三种模式”:以主体为中心的启蒙身份认同,以社会为中心的社会身份认同,后现代去中心身份认同。现有理解仅仅构建了漫长西方思想史中的一段身份政治问题史,并且只是属于现代和后现代时段。或许,将目光投放到现代之前的历史中去,身份政治的复杂意涵能够得到全新敞开。
根本上说,身份政治是一个启蒙问题。这一启蒙,并非仅仅从18世纪的康德开始,或者从20世纪60年代的学生、女权、种族运动开始。我们完全可以追溯到一个截然不同层面的“启蒙”,它所意味的东西或许刚好可以提供我们一个反视当下文化研究的绝好视点。这一视点其实就是苏格拉底代表的古典政治哲学。身份政治最早起源于柏拉图的《王制》(旧译《理想国》)。在这部经典之作中,苏格拉底同一群爱智慧的雅典青年一道,围绕正义问题展开讨论,集中展现了古典爱智者在言辞中建立一个理想城邦的努力。在《王制》卷3中,为了向好学青年格劳孔说明怎样可以调和城邦中的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使统治者和被统治者和谐相处,苏格拉底运用“高贵的谎言”讲述了两个关于城邦公民起源的神话。这两个神话可被视为西方思想史上身份政治的第一次露面。
神话一:苏格拉底认为,城邦公民孕育于大地深处,甚至武器和装备也来源于大地,大地就是他们的母亲。因此,公民们一定会将他们出生的土地看做母亲,念念不忘,保家卫国,抵抗外敌,团结一致,有如亲生兄弟。神话二:苏格拉底认为,尽管这些城邦公民是一土所生,彼此皆兄弟,但是上天在铸造他们时,却在不同人身上掺入了不同金属,有人是黄金,有人是白银,有人是铁和铜。身上有黄金者,自然最宝贵,就是统治者;身上有白银者,则是辅助者(军人);身上有铁铜者,则是农民和技工。
这两个神话自然纯属苏格拉底虚构,但是关键在于这种诗之文学形式的背后隐藏着的问题,即对人类身份政治的辩证思考。
第一个故事中,苏格拉底探讨了公民身份的共通性问题。他认为城邦公民来源于大地,每人都是土生土长,虽各有不同,但都拥有共同的母亲,即脚下的土地。由此,苏格拉底完成了对人类身份共通性的确证:土地是人之诞生与存在的母体,尽管人的成长历程会有贫富、性别、工种等诸多分化,亦即“差异”。但如果我们不那么健忘,应该可以记起在“前差异”的时代,我们曾经诞生自同一方水土,这种对于先天“自然”(Physis)根源的回忆可以平衡后天“习俗”(Nomos)差异的不等,从而凝聚成共同的城邦意识,型塑积极的公民身份。正如布鲁姆所说:“由于一个普遍国家的缺乏,只有这样一个故事才能够使个人和很多现存城邦中的一个产生自然的关联。”依靠神话叙事,第一个故事解决公民身份的共通性问题,采用的方式是诉诸自然性(naturalness),一种经由神话形式展现的血缘纽带,使我们能在历史沧桑的差异分化之后还能彼此达成某种认同和沟通,尤其是在重大政治时刻还能积极参与、彼此扶助、共同度过。
第二个故事中,苏格拉底探讨了公民身份的差异性问题。他认为尽管人类来自大地,但又被上天赋予了不同品质,这一品质的形象比喻便是著名的“金银铜铁”说。这一论证是为了阐释正义在于使相应品质的人从事相应工作、处于相应等级。这可以视为西方思想史上对身份政治的第一次原初表述,如果不抱任何偏见,我们会发现,“金银铜铁”说远远不是替某个阶级辩护,也不同于当下文化研究的身份政治,它显得意涵更为复杂,思虑更为幽深。
问题可分三层来看:首先,“金银铜铁”是源于“上天”所赐,表现于不同品质的人担任不同的等级职业,这是一种自然论基调,强调身份差异源于先天,这一层仿佛还和当代身份政治类似,性别、种族、阶级都或多或少与这种差异的先天/后天根源密切相关。其次,苏格拉底进一步说,虽然父子可以天赋相承,但有时也会金父生银子,银父生金子,错综变化。这就使得第一层的等级制变得不那么稳定,有了上下交流的渠道,这一渠道本身仍然是自然论的。它以自然的偶在性撼动了传统习俗中看似僵硬的等级制度,因为传统习俗是以生理血缘、金银财富来界定人之身份的,而苏格拉底则巧妙地对这些传统习俗的身份政治因素作了一个决定性的置换。这就涉及了问题的第三层,即决定身份差异的根本因素“金银铜铁”究竟是些什么东西?无疑,在苏格拉底看来,这并不是外在的财富、声名、权势,而是一个人对“善好”(good)的追求与渴望程度。与金银铜铁这些人的品质相对应,在《理想国》卷9中,苏格拉底进一步鉴定了五种类型的人:王者型、贪图名誉型、寡头型、民主型、僭主型,以及与之相应的五种政制:王制(哲人王)、斯巴达和克里特政制、寡头政制、民主政制、僭主政制。
由此可以理解,苏格拉底所言的“身份”并非当今文化研究的“身份”。“金银铜铁”和“种族、性别、阶级”的差别在于:前者关注人的灵魂本性,它是那种永远目光向上并向善的追求,它包括苏格拉底所言的理智、节制、勇敢、正义四项美德。占有美德品质越多的人在属性上越是位于上层等级,占有美德最多的人理应成为城邦社会的统治者,占有美德较少的人理应安分处于属己位置;后者关注人的社会身体,肤色、性别、阶级,均从身体着眼,进行自我与他者的区分,从而确证独特身份意识,以此为依凭去争取属于自我身份的平等权利。准确而言,对于身份政治,古典哲人的思考根基在于自然灵魂的善好层面,而现代/后现代哲人的思考着力却在于社会身体的权利层面。无怪乎,美的事物在苏格拉底那里统统都是殊相,哲人追寻的始终是那个说不清道不明的“美本身”,而现代美学则是“作为有关肉体的话语而诞生的”。“美本身”有关一种美且好的整全知识与秩序理解,而“肉体话语”则完全有关属人身体的片面把握,如感性、激情乃至欲望。这种人之界定的根本不同,亦即“感性学”的现代美学不同于“整全知识”的古典美学的根本所在。
当然,现代和古代的身份政治,某种意义上都属于“身份启蒙”,但它们启蒙的问题意识完全不同。苏格拉底代表的古典哲人,试图引导以格劳孔为代表富有天资的雅典青年走向一种以追求善好为己任,提防各种多余、非法的激情、欲望侵蚀灵魂,同时又不离弃城邦共同体而自觉肩负公共利益担当的责任,即下降至洞穴承担“哲人王”这样一种理想。而康德代表的现代哲人,从喊出“要有勇气运用你自己的理智”这一启蒙运动的经典口号开始,一方面的确催醒了现代人的自我身份感与权利意识,为18世纪以来整个社会公义的进步作出了巨大的思想贡献,苏格拉底的理智、勇敢、正义都能在康德以降的各种身份政治中找到;另一方面,现代哲人却遗漏掉了古典哲学中最可宝贵的“节制”意识。体现在身份政治中,则是苏格拉底对于人之内在灵魂秩序的看重,理智始终应该对激情和欲望居于统治地位,就像在外在政制中,属金的哲人王应该始终是对属银的战士阶层、属铜和铁的农民、技工阶层处于统治地位。人与社会,在古典哲学中,都应该既各处其位、各安其份,又戮力同心、同仇敌忾。而现代以降的文化思潮,固然在自然权利方面使所谓“人性”得到了极度伸张,私人利益获得了高扬。但是,相应地却涌现出了两大重要问题:其一,启蒙“理智”由于丧失了节制而走向启蒙“欲望”,消费社会正是这一现代欲望启蒙的严重后果。拥有理智德性的主体颇为稀少,无所敬畏、算计心思的消费主体却高扬理智、勇敢的旗号成为了当下时代的风景。其二,在性别、种族乃至同性恋等身份政治权利得到弘扬的同时,社会共同体却无可挽回地走向了小群体的利益之争,而丧失了更为博大崇高的社会共同体诉求。
借助古典政治哲学视野,我们看到,身份政治问题既联系又区分了古今启蒙。联系在于它们共同有着启蒙人性的诉求,区分在于古典身份政治强调人的内在品性,弘扬属人的理智对激情、欲望的节制,从而达到一种个体的私人美德与城邦的公共政治相和谐的境界,现代身份政治则强调人的外在权利,追求源自现性却泛滥于激情、欲望的盲目自信与私人狂欢。
承租方:___,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及有关规定,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将自有的坐落在___市___街___巷___号的房屋___栋___间,建筑面积___平方米、使用面积___平方米,类型___,结构等级___,完损等级___,主要装修设备___,出租给乙方作___使用。
第二条 租赁期限
租赁期共___个月,甲方从___年___月___日起将出租房屋交付乙方使用,至___年___月___日收回。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终止合同,收回房屋:
1.擅自将、分租、转让、转借、、入股或与他人调剂交换的;
2.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
3.拖欠租金__个月或空置__月的。
合同期满后,如甲方仍继续出租房屋的,乙方拥有优先承租权。
租赁合同因期满而终止时,如乙方确实无法找到房屋,可与甲方协商酌情延长租赁期限。
第三条 租金和租金交纳期限、税费和税费交纳方式
甲乙双方议定月租金___元,由乙方在___月___日交纳给甲方。先付后用。甲方收取租金时必须出具由税务机关或县以上财政部门监制的收租凭证。无合法收租凭证的乙方可以拒付。
甲乙双方按规定的税率和标准交纳租赁税费,交纳方式按下列第__款执行:
1.有关税法和镇政发(90)第34号文件规定比例由甲、乙方各自负担;
2.甲、乙双方议定。
第四条 租赁期间的房屋修缮和装饰
修缮房屋是甲方的义务。甲方对出租房屋及其设备应定期检查,及时修缮,做到不漏、不淹、三通(户内上水、下水、照明电)和门窗好,以保障乙方安全正常使用。
修缮范围和标准按城建部(87)城住公字第13号通知执行。
甲方修缮房屋时,乙方应积极协助,不得阻挠施工。
出租房屋的修缮,经甲乙双方商定,采取下述第___款办法处理:
1.按规定的维修范围,由甲方出资并组织施工;
2.由乙方在甲方允诺的维修范围和工程项目内,先行垫支维修费并组织施工,竣工后,其维修费用凭正式发票在乙方应交纳的房租中分___次扣除;
3.由乙方负责维修;
4.甲乙双方议定。
乙方因使用需要,在不影响房屋结构的前提下,可以对承租房屋进行装饰,但其规模、范围、工艺、用料等均应事先得到甲方同意后方可施工。对装饰物的工料费和租赁期满后的权属处理,双方议定:
工料费由___方承担(
);
所有权属___方(
)。
第五条 租赁双方的变更
1.如甲方按法定手续程序将房产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时,在无约定的情况下,本合同对新的房产所有者继续有效;
2.甲方出售房屋,须在三个月前书面通知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购买权;
3.乙方需要与第三人互换用房时,应事先征得甲方同意,甲方应当支持乙方的合理要求。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本合同第一、二条的约定向乙方交付符合要求的房屋,负责赔偿___元。
2.租赁双方如有一方未履行第四条约定的有关条款的,违约方负责赔偿对方___元。
3.乙方逾期交付租金,除仍应补交欠租外,并按租金的___%,以天数计算向甲方交付违约金。
4.甲方向乙方收取约定租金以外的费用,乙方有权拒付。
5.乙方擅自将承租房屋转给他人使用,甲方有权责令停止转让行为,终止租赁合同。同时按约定租金的___%,以天数计算由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6.本合同期满时,乙方未经甲方同意,继续使用承租房屋,按约定租金的___%,以天数计算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后,甲方仍有终止合同的申诉权。
上述违约行为的经济索赔事宜,甲乙双方议定在本合同签证机关的监督下进行。
第七条 免责条件
1.房屋如因不可抗拒的原因导致损毁或造成乙方损失的,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2.因市政建设需要拆除或改造已租赁的房屋,使甲乙双方造成损失,互不承担责任。
因上述原因而终止合同的,租金按实际使用时间计算,多退少补。
第八条 争议解决的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房屋租赁管理机关申请调解,调解无效时,可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
第九条 其他约定事宜
1.……
第十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共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报送市房屋租赁管理机关认可并报有关部门备案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一式4份,其中正本2份,甲乙方各执1份;副本2份,送市房管局、工商局备案。
出租方:(盖章)
承租方:(盖章)
:(签名)
法定代表人:(签名)
委托人:(签名)
委托人:(签名)
中国工程院院士钟南山在2014年两会期间提出,医患关系紧张的原因80%是缺少沟通。医患关系的紧张局面多是由信息的不一致、不对等造成的。缺乏有效的沟通,这一“冷”一“热”之间,自然会产生误会、抵触甚至冲突。所以,我们应当直面客观存在的种种误解和矛盾,开诚心,布公道,尽力去重寻、重建双方的价值共识。
现状:医生工作“连轴转”
在一项有4731人参与的“患者最不喜欢医生说哪些话”的调查中,占据前三位的分别是:“跟你说了你也不懂”(选择率为18.26%);“想不想治?想治就回去准备钱吧”(选择率为17.40%);“我推荐的药你不吃,后果自负”(选择率为14.93%)。同时,在读者来信和网上论坛中,有的患者表示,“医生似乎很冷漠,希望他们能将患者的身体‘当回事’”;有的患者希望,“看病时能与医生交流得再久一点”。
“紧赶慢赶等报告出来,医生看一眼就轻飘飘地说没问题,刚想多问几句他就打发我走。”王阿姨从某三级综合医院心内科诊室走出来,看起来好像不太满意:“如果真没患什么疾病,照理是件值得庆幸的事,可这样的态度真让我郁闷。”
看到记者在采访,很多患者和家属都围拢了过来,纷纷向记者诉说他们的遭遇。一些人告诉记者,虽然他们能理解医生每天工作繁忙,碰到患者问相同的问题,很可能就懒得解释了,不过,像“跟你说你也不懂”这样的话,还是让人很不愉快。因为“确实想把自己的病了解得更清楚,哪怕很严重,知道了也就踏实了”。
看来,态度冷淡、言语生硬的确在一些医生当中存在,或许可以说,这是造成医患关系紧张、引起纠纷的主要原因。但是,如果我们换个角度,来看看医生的工作状态,或许可以更多地理解医生的职业。
对此,钟南山就曾表示,“当医生态度不够好时,不能只简单地从医德考虑问题,还要考虑他们受环境因素困扰、心理障碍、体质下降等因素。”一份在北京、上海、广州、武汉、长沙、南京、西安、成都8个城市19家医院进行的问卷调查显示,在参与调查的2183名医生中,近八成每天工作8~12小时,67%的人曾连续工作超过36小时;在工作时间能喝上1杯水或根本没时间喝水的医生占80%,96%的医生曾在工作中憋过尿,中午不能按点吃饭或只能飞快吃饭的医生占到了83%。可见,我国很多医生长期处于高负荷工作状态。
北京天坛医院副院长、神经内科主任王拥军指出,医生是昼夜节律最紊乱的职业之一,其特殊的工作方式和人体的生理在进行对抗;其次,医院里患者密集,病毒密度自然高很多,且很多病毒都和肿瘤的发生息息相关;再次,来自家庭、收入、医患关系等压力,也给医生带来极大的精神负担;最后,医生每天都要面对死亡和病痛,就算有人说医生麻木,但医生毕竟也是人,心理冲击比普通人多很多。
中日友好医院院长助理高海鹏说:一个医生一上午看10个患者很从容,但实际上可能有40多个患者等着,不快不行。很多三级医院医疗资源有限,需求却很多,如果总是一上午看六七十个患者,医生很可能连沟通的意愿都没有了。医生也跟患者一样是普通人,不能要求他1分钟、5分钟看1个患者,还要一直微笑。
北京大学肿瘤医院副院长顾晋认为,目前我国的医疗资源还比较紧缺,医生的职业环境也比较差,往往没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去和患者交流,患者对这一点应该给予一定的谅解。实际上,医生是一个高风险的职业,不可能把患者要求的每一件事都做得尽善尽美。
误解:患者期望过高
患者对医学专业知识不了解,对诊疗的效果期望值较高,普遍认为有病到医院就应治好,治不好就是医院有过错,但其实这是对医学的误解。
首先,医学不能治愈一切疾病,不能治愈每个患者,患者切不可对医学产生不切实际的幻想。虽然,治病救人的神圣使命、追求成功的强烈欲望、医学的人文性质、医者父母心的圣洁光环等,所有的一切都在鞭策着绝大多数医务人员在孜孜不倦地追求精湛的技能,优异的素质,试图做一个真正能“治愈”患者的医生。但即使在21世纪的今天,对于折磨人类的大大小小各种疾病,只有小部分已经被征服甚至是消灭(如天花、脊髓灰质炎、结核病等),大部分还是无能为力,真正能够治愈的,与人们的期望相比,实在是少之又少。所以,“治愈”仅仅是“有时”的,终究是局限的。
但是,现在的情况是怎样的呢?病情在得到诊断之后,患者问的最多的问题便是:“我这病什么时候能治好?能断根吗?”这其实是让很多医生觉得为难的问题。
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内科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杨秉辉说:疾病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性质也千变万化,没有治疗可以“打包票”。医学是发展中的科学,它存在局限性,也有风险性,在生老病死的规律面前,医学能做的,仅仅是维护生长、延缓衰老、减轻痛苦。今天我们面临的许多疾病,例如心脑血管疾病、肿瘤、糖尿病等,占用了我国70%以上的卫生资源,这几种疾病占了我国人口死因的85%。很可惜的是,这些慢性非传染性疾病,都是很难治愈的。糖尿病患者,吃了药血糖降下来了,不等于糖尿病就治好了;冠心病的心肌梗死,没有支架治疗死亡率是90%,但有了支架,生存率提高了,也要许多后续治疗。
其次,对于具体的医疗行为,患者及其家属也应该有正确的认识。比如以下几个常见的也容易引起患者反感的问题――
1.检查的主要作用是“排除”
患者常常以为到了医院特别是去了大医院,所有的疾病马上就可以确诊,否则就认为医生水平太差。而临床中经常会遇到这种情况,尽管采用了各种现代化的检查,而且经过多级医生诊断,甚至三级医院会诊,一些患者最后仍旧得不到确切的诊断,只能冠以发热、咯血、腹痛原因待查等。
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国医师协会副会长高润霖解释说:临床上不可能“看到什么症状,就一定对应什么疾病”,有太多疾病有相同的症状,为了检查清楚,必须使用一些诊疗手段。很多时候,检查起的是“排除”作用,不是说一定要查出问题才说明医生没有“故意检查”。比如发烧,常规常见病的定位检查都做过了,都没问题。为了再排除“感胶恶”(“感”指各种感染性疾病,“胶”指类风湿关节炎等自身免疫疾病,“恶”就是肿瘤),照理应继续检查下去。可万一这些项目查下来一切正常,医生是替患者放心了,庆幸他没有得这些重病。但患者反而会不开心,说医生为了赚钱乱检查。
2.手术同意书≠医生“护身符”
目前,几乎所有外科手术之前,医院都会和患者家属签订一份“手术同意书”,如果患者或者患者亲属拒绝签字,几乎没有哪位医生愿意动刀。不少患者和家属都认为,这样一份“手术同意书”无异于一份“生死协议”,医院这样做是在推卸责任。
复旦大学附属妇产科医院党委书记、主任医师、博士生导师华克勤说:整个人类对疾病的认知,不过是冰山一角,在大海下面的大部分冰山,尚未被人类所发现,所以说,医学是局限的。这点医生深知,也有必要让患者及家属明白。针对复杂的疾病,每种治疗方法都可能各有利弊,患者与家属皆应知晓,这样才能在抗争疾病过程中,医患处于同一联盟,共同应对、共同度过。至于患者及家属担心“签了字医院就可以乱来了、不管了”,完全没有必要,因为到目前为止,国家法律并没有对手术前签字作出明文规定,因此“手术同意书”并不具有法律效力,无法充当医生的“护身符”。
3.治疗方案是个体化的
在一项有1052人参与的“医生最害怕患者提出的问题”的调查中,有15.37%的医生选择了“为什么都是一种病,我住了这么久,他住了3天就出院了/为什么他花了5千,我花了1万”这一项。
对此,华克勤解释说:医学并不像数学,有着同一个固定公式,面对不同的个体,我们不能通过唯一的公式来达到治疗目的。疾病的隐匿性、不确定性,可以说是医疗局限性的一种表现,针对这一点,有时医生也会表示很无奈。有个55岁的女士,最早腹部不适,当时看了内科,没有及时发现,转到妇科以后,发现是晚期的卵巢癌,且已经出现腹水,对她来说已经错过最佳的治疗期。再说说胎儿医学,现在我们知道要产前筛查,做一项B超,可以了解胎儿颈部厚度,继而了解胎儿是否有生长缺陷,其实,从医疗角度来讲,这种检查很有意义,却也难免存在误差;至于羊水穿刺,更可能造成医源性损伤,引起感染性休克。所以我们说,没有一种治疗方式可以适用于所有患者。发现疾病、诊断疾病乃至治疗疾病都有最佳时间节点,患者的个体差异与疾病的治疗效果,更是密切相关。
呼吁:重建医患互信
近年来“医闹”之所以频发,原因在三个方面:一是医患互信的丧失,特别是在“看病难、看病贵”的背景下,相当一部分患者就认为医院是赚钱的,医生是拿红包、拿回扣的,而不是救死扶伤的,患者一开始就对医院和医生带着怀疑和防备之心,这就为“医闹”的发生埋下了祸根;二是公平处理机制的缺失,缺乏合理有效的纠纷化解机制;三是相关法律体系建设滞后,让患者不愿选择司法维权。
针对这些情况,北京大学人民医院妇产科主任魏丽惠也呼吁,要想解决医患间的紧张关系,除了医院要教育、管理医生遵守职业道德以外,最根本的是要在重建医患互信关系上下功夫。
医生本应是个值得公众信任的群体,人们在治疗疾病时,理应对他们的专业素质和人文素养秉持起码的信任。这种信任是医患双方打交道的基础。但必须承认的是,时下的信任问题并非局部而是整体性状况,需要弥补医疗投入不足、矫正医疗资源配置的不公、提高医生的医德医风等,头绪非常复杂。也就是说,在解决医患矛盾、缓解医患关系这件事上,其实没有像扳道岔那样瞬间扳到正确道路上的“治本之策”。但假若每个人都将自己视为旁观者和局外人,那么这种信任困局永远无法解决。
(综合《解放日报》《光明日报》《环球时报》《姑苏晚报》等报道)
编后:
医患关系的紧张并不是与生俱来。在我国,这种本不该出现的怪象问世的时间也不长。原因是错综复杂的,不能简单地归因于某一方。但医患之间,患者相对处于弱势,他们既需要医学知识的普及,更需要医学人文的关怀。医生把患者当亲人,设身处地为他们着想,再忙也要做好沟通工作,尽心尽力了,医患关系就没有过不去的坎。为什么医患关系紧张很少出现在老医生身上?这值得深思。
话说回来,患者对医生也应多一分理解,多一些支持。医生也是人,也有七情六欲,不能苛求医生,也要像要求医生设身处地为自己着想一样,设身处地为医生着想,做做换位思考,彼此互相理解,互相谅解,关系就会和谐。
个人租房协议合同(1)出租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
承租人(乙方):
证件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房屋坐落: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房屋租赁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租赁期限
(一)房屋租赁期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 _________日,共计_________年_________个月。甲方应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将房屋按约定条件交付给乙方。房经甲乙双方交验签字盖章并移交房门钥匙及后视为交付完成。
(二)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甲方有权收回房屋,乙方应按照原状返还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甲乙双方应对房屋和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及水电使用等情况进行验收,结清各自应当承担的费用。
(三)乙方继续承租的,应提前日向甲方提出续租要求,协商一致后双方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第二条租金及押金
(一)租金标准及支付方式:(每个月¥:________元/月 ),房屋押金 ( 个月,¥ 元)待合同期满或特殊情况导致的合同结束,乙方退租后返还。
(二)支付方式:现金_____(现金/转账支票/银行汇款),每月 日前支付。
第三条房屋维护及维修
(一)甲方应保证房屋的建筑结构和设备设施符合建筑、消防、治安、卫生等方面的安全条件,不得危及人身安全;承租人保证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房屋所在小区的物业管理规约。
(二)租赁期内,甲乙双方应共同保障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处于适用和安全的状态:
1、对于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因自然属性或合理使用而导致的损耗,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修复。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进行维修。
2、因乙方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发生损坏或故障的,乙方应负责维修或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条转租
(一)除甲乙双方另有约定以外,乙方需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方可转租给他人,并就受转租人的行为向甲方承担责任。
第五条合同解除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二)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本合同自行解除。
第六条其他约定事项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生效,本合同一式 份,其中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
本合同生效后,双方对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取书面形式,作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七条违约金和违约责任
1、若出租方在承租方没有违反本合同的情况下提前解除合同或租给他人,视为出租方违约,负责赔偿违约金_________元。
2、若承租方在出租方没有违反本合同的情况下提前解除合同,视为承租方违约,承租方负责赔偿违约金_________元。
第八条补充协议: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租人(甲方)签章: 承租人(乙方)签章:
年 月 日
个人租房协议合同(2)合同双方:
出租方(以下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称乙方)
甲方愿意将产权属于自己的房屋出租给乙方。双方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经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出租的店铺座落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建筑面积__________㎡(使用面积__________㎡)
第二条 租期_______年,自__年__月__日至__年__月__日。
第三条 租金和租金交纳期及条件:
1.每月租金为人民币____________元,乙方每 个月缴纳一次租金。 乙方可以支票或现金形式支付租金。
甲方开户银行:
收款人名称:
帐号:
2.本合同一经签署,乙方即应交纳相当于 个月租金的押金。合同终止,乙方交清租金及水电、煤气,电话等相关费用后,甲方即可退还乙方押金。 若乙方提前解除合同,视为违约,押金不予退还。若乙方在承租期间给甲方房屋和相关设备造成损害,甲方有权从乙方押金中扣除维修和赔偿费用。
第四条 水电费、管理费、电话费、清洁费和维修费的缴费办法:
1. 管理费:甲方每月自行向有关部门交纳;
2. 水电费、煤气费:乙方每月自行向有关部门交纳;
3. 电话费:乙方自行向有关部门交纳。
4. 维修费:租赁期间,乙方引致租赁物内与房屋质量有关的设施损毁,维修费由乙方负责;租赁物内家私、家电设备损毁,维修费由乙方负责。但正常磨损除外。
第五条 出租方与承租方的变更:
1.租赁期间,甲方如将房产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应符合国家有关房产转让规定,不必乙方同意。但甲方应提前二个月书面通知乙方,房产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后,该第三方即成为本合同的当然甲方,享有原甲方的权利,承担原甲方的义务。
2.租赁期间,乙方如欲将租赁房屋转租给第三方使用,必须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取得使用权的第三方即成为本合同的当然乙方,享有原乙方的权利,承担乙方的义务。
第六条 乙方的职责:
1. 乙方必须依约缴纳租金及其他费用,如有无故拖欠,甲方有权向乙方加收滞纳金,滞纳金为实欠租 %.如拖欠租金 天,视为违约,甲方有权收回房屋,并不退还乙方押金。
2. 甲、乙双方在合同终止前,须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是否终止合同。
3. 乙方在租赁期间,必须以合理防范措施,保护租赁期内设备和设施的完好无损(自然折旧除外),乙方不得擅自改变租赁房屋的结构及用途,如确需要变更用途,需经甲方同意后方可进行。乙方造成租赁房屋及其设备的毁损,应负责恢复原状。如乙方在租赁期满不负责恢复原状,甲方有权自行恢复原状,费用从乙方押金中扣除。
4. 乙方如在租赁房屋内安装超过电表负荷的任何设备、仪器或机械,须征得甲方同意,并由甲方协助乙方办理相关手续,费用由乙方自理。 未经甲方同意和因未办理相关手续而产生的事故或罚款,由乙方自理。
5.乙方不得在租赁房屋外面附加任何物件或涂刷任何涂料或做出任何更改。
6. 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乙方必须按时将租赁房屋内的全部无损坏设备、设施在适宜使用的清洁、良好状况下(自然折旧除外)交给甲方。
7.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乙方逾期不搬迁,甲方有权从已经解除租赁关系的房屋中将乙方的物品搬出,不承担保管义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因此而产生的费用,并有权诉之法律。
8.乙方保证承租甲方的房屋作为商业用房使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规和政府相关规定,合法经营。因乙方违法经营而给甲方造成的连带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9. 甲方向乙方出示出租房屋的相关资料原件和给乙方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包括出租房屋的产权证、房屋所有权人的身份证和出租许可证等。如果任何第三方对出租房屋主张权利,使乙方无法使用租赁房屋,甲方应赔偿乙方所蒙受的一切损失。
甲方在租赁期内:
(1)对本合同约定期内设施进行维修保养,包括 ;
(2)对本出租房所属的大厦或小区的安全和管理负责;
(3)负责租赁房屋的结构性维修。
(4)甲方保证乙方在本合同期内合法经营不受干扰。
第七条 合同期满,如甲方的租赁房屋需继续出租,在甲方向第三方提出的同一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权(但租金可随社会物价指数变动而适当调整)
第八条 租赁期间,若乙方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导致不能使用租赁房屋,乙方需立即书面通知甲方。若双方同意租赁房屋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导致损毁无法修复使用,本合同可自然终止,互不承担责任,甲方须将所有押金及预付租金无息退还乙方。
第九条 甲方配备的室内电器、家俱的数量、型号和装修的标准,以附件确认为准。
第十条 本合同如有不尽事宜,须经双方协商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执行中如发生纠纷,应通过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提请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或人民法院裁决。
本合同经过双方代表签章后生效。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出租方: 承租方:
1.医疗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
(1)因被保险人或其工作人员的医疗失误造成病人人身伤亡而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包括受人已经治疗和正在治疗的医疗费用、受害为此而延长病期的误工工资、营补助及死亡、残废赔偿金等。注意:只有那些在保险单上提到了的医疗手段才属于医疗责任保险的责任范围。
(2)因被保险人供应的药物、医疗器械或仪器有问题并造成患者的伤害而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但只限于与医疗服务有直接关系的,并且只是使患者受到伤害。
(3)因赔偿引起纠纷的诉讼、律师费用及其它事先经保险人同意支付的费用。
2.除外责任。
责任保险及职业责任保险的共同除外责任之外,还有:
(1)被保险人任何犯罪、违法及触犯法律与法令的行为。
(2)被保险人在醉酒或麻醉情况下施行的医疗手段。
(3)被保险人采用的不是为治疗所必须的医疗措施与手段,如整容手术。
(4)当病人处于全麻情况下采取的医疗措施所造成的损害,但在指定的医院所做的手术不在此条之列。
(5)在发生意外时为紧急救护所支付的费用,因为紧急救护是医疗机构理所当然的义务,保险人不负责偿付该项费用。
(6)被保险人及工作人员所受到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不在保险人负担人列。
3.保险费率及保险费计算。
保险人在厘定医疗责任保险费率时应考虑的因素:
(1)投保单位(医疗机构)的性质是盈利性的还是大量盈利性的。
(2)投保医疗单位规模大小,包括门诊病人数量;医疗机构的种类;医院的平均病床数量;医务人员、医疗设备性能等情况。
(3)医务人员的技术水平和责任心。
(4)投保单位的管理水平,以往医疗事故次数及处理情况。
(5)赔偿限额及共它条件。
保险费的计算方法有:
(1)按投保单位为治疗病人而雇佣的医务人员的数字而定。
(2)按投保单位的的医生数字而起。
(3)按专家的单独保险费而定。
(4)按病床数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