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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经纪人)
性别:
地址:
身份证号码:
乙方:(艺员)
性别:
地址:
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决定,甲方为乙方的经纪人。双方同意按照以下列条款签订经济合同,并严格遵守。有关合约内容如下:
一、合同内容
乙方聘请甲方为经纪人,在合同期间由甲方全权乙方涉及到出版、演出、广播、电视、广告、电影、录音、录象等与演艺有关的商业或非商业活动,以及与乙方公众形象有关的活动。乙方为此支付甲方经纪费用。
二、合同期限
为期十年,自签约后立即生效,开始期以签约当天日期为准。
三、合同期内,甲方应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
1、甲方应努力通过各种新闻媒体及其他方式宣传乙方,尽可能地提高乙方的知名度,通过强有力的宣传运作获得最佳效果,使乙方建立、保持良好的公众艺员形象。
2、甲方在合同期间独家拥有乙方之名称、肖像及声音的商业和非商业的公众活动权,并拥有乙方录制演唱之音乐制品(含录音带、CD、VCD、LD、MP3及其他由于科技发展而使用的新型载体之音像制品)出版、发行等相关事项的权。
3、甲方有权安排乙方的所有演艺工作并作为乙方的委托人签署有关演艺合同,但合同内容应征得乙方的同意。合同期间,甲方对乙方日程、企划、定位、筹备、训练、录音、录象、制作、宣传、演出等一切与演艺活动相关之活动拥有最终决定权,乙方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不得借故拖延或拒绝。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参加由甲方安排的演艺活动,但是必须充分考虑到乙方的身心状况和劳动强度,在乙方可以胜任的情况下,乙方应参加甲方安排的演艺活动。
4、乙方从事商业性演艺或非商业性演艺活动的有关工作酬劳,如果第三方拖欠、欠款或拒付时,甲方应尽力协助追讨,并承担相应的损失比例,但不负责赔偿。
5、甲方安排乙方在重要场合演出或参加其他活动时,甲方有义务派出宣传人员陪同前往,以保障宣传效果。
6、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有效的联系方式,包括呼机、手机等,以便乙方可以立即与甲方取得联系。
四、合同期内,乙方应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
1、乙方在合同期内,应根据甲方的安排进行演艺活动。
2、乙方有权参加与其本人有关的歌曲创作、制作、宣传、演出等一切与演艺事业有关的相关活动的企划过程并了解收支情况,表达个人意愿。但是一经甲乙双方商定确认,乙方必须遵守,按照甲方提出的方案安排日程、企划、定位、筹备、训练、录音、录象、宣传等内容,不得借故拖延或拒绝。
3、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为商业目的为甲方指定范围以外的个人或机构录制任何歌曲,不得以任何目的、任何形式擅自参加与商业或非商业公众活动,不得向任何个人或机构提供与商业或非商业公众活动,不得向任何个人或机构提供与商业或非商业演出、形象展示有关的照片,不得擅自实施整形手术(包括面部、身体、发型等)。
4、在甲方安排的演出、录音、录象、拍摄专辑、制作MTV等活动中,资金应由甲方负责安排,乙方应全力配合甲方。
5、乙方在其非演出事业等情况下发生的收入归乙方所有,与甲方无关。如乙方的受赠、继承、买卖有价证券、个人投资等。
6、乙方应向甲方提供有效的联系方式,包括呼机、手机等,以便甲方可以立即与乙方取得联系。
7、乙方有权在涉及公民的基本权力和义务的领域内享有权力、承担义务,对此甲方不得干涉。
8、乙方有权按照《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享有劳动的权力、义务以及休息。如果因为演艺事业的特殊要求需要加班加点的,乙方有权进行合理的休息。
9、乙方应自尊、自重、自爱,在甲方的协助下慎重对待自己的言行,以使自身的公众形象得到尽可能的维护和提高。乙方在向新闻媒体以及任何个人、机构公布自身的隐私、立场、观点时,应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
10、在合同期间,乙方不得聘请任何除甲方之外的任何第三方担任其演艺事业的经纪人。
11、方有权对自身的企划、定位、外型等事宜提出建议并与甲方协商解决。
12、乙方将承担保密义务,确保任何与甲方合作的内部事务不以任何形式、渠道对外公布。
13、乙方如果因为不可抗力退出演艺事业,复出后应继续聘请甲方担任经纪人,除非甲方拒绝或因个人问题不能继续胜任。
五、酬金、税费:
乙方从事商业或非商业演出活动及有关工作之酬劳(限于货币、实物等),应有甲方代为收取并支付相关个人所得税。如遇乙方自行收取酬劳之情况时,乙方同样在收取酬金后两周内主动支付甲方。待甲方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乙方收取税后酬劳的30%,剩余70%由甲方支配,该70%包括乙方演艺事业运作费用和甲方的经纪人费。
六、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如因甲方原因使得不能继续为乙方提供经纪服务时,乙方有权终止本合同。
2、如因甲方原因使得乙方的演艺事业受到不应有的负面影响时,乙方有权决定继续或解除本合同。
3、甲乙双方可以协商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变更时应采取书面形式。
4、如因乙方原因使得其不再适合从事演艺事业(身体、名誉等遭受损害),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5、合同期内,乙方如因意外使身体或外型受到伤害并影响其外在形象时,甲方有权决定继续或终止本合同。
6、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作出有损乙方公众形象的行为,否则,乙方有权决定继续或终止本合同。
七、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合作之原则进行合作,一旦出现纠纷,应尽可能地协商解决,但是发展到只能用终止合同的办法才能解决问题时,应该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1、合同期内,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如不能诚实履行合同及违反合同条款时,视违约情节,按照下列条款单独或并处:
1)延迟或停止违约方一切或者部分演艺、宣传等运作活动;
2)将部分演出收入全部缴付守约方;
3)罚款,罚款金额按照签约以来历年累计收入总额的300%计算,并继续履行合同;
4)终止合同,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人民币100万元整。
八、纠纷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之间的任何合同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以诉讼方式予以解决。
九、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北京市公证处保存一份。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并经北市公证处公证后生效。本合同效力溯及至xxx年xxx月xxx日。
甲 方:(签字)
身份证号码:
购房方(乙方):
身份证号码:
关于乙方向甲方购宜,双方经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房屋具体情况:
1.位置: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万人小区自建房。
2.房屋类型:
建筑面积 平方米, 结构 楼层 ,房屋走向:
房屋形状:
用途 。该房产的总占地面积:
3.该房产连同地产总计房价 拾 万 千 百 拾 元整。
二、甲方销售该房屋应具备合法的《房屋所有权证》,如买卖该房屋引发产权纠纷,概由甲方负责处理。
《房屋所有权证》书证号:
土地证编号:
三、房屋四界:
房 屋 四 界
东:
西:
南:
北:
四、付款方式:(1)该房产总价格为人民币 万元整,协议签定之后,首付 万元订金。
(2)甲方完全搬走之后,再付款人民币 万元。
(3)房产产权转让手续顺利办完之后,再付清剩余万元。
五:甲方应有手续证明,所售房屋质量过关,并非危房。
六、甲方应保证所售房产、地产与周边四邻及其他单位没有所有权纠纷。税费分担的方法甲方承担房产交易中所产生的全部费用。
八、甲方应给乙方协调大门的位置及免除重建大门、重新安装水表、电表的费用。
九、乙方购买甲方该项房产,所有费用均属于个人出资购买,其所有权完全属于个人所有。
十一:附件
(一)《房屋所有权证》
(二)《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该项房产的房地产评估报告。
十二、本协议壹式( )份,甲方( )份,乙方( )份,
甲方:
乙方:
年 月日
年 日 月
个人购房合同模板甲方:
身份证号码:
乙方:
身份证号码:
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就因乙方向甲方购宜,为保证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规定,特签订以下合同:
一、甲方将其自建房屋(建筑面积 平方米,位于第层 套)以总价 出售给乙方。乙方自愿以上述价格向甲方认购该房屋。
二、甲方承诺:
1、水电安装到户(入户的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门面及住房门窗安装到位(注:门只安装入户门)。
2、毛墙粉糊,外墙一律由甲方按房屋构造整体粉糊。
3、地板处理可根据乙方要求,经甲乙双方协议处理。
4、一年内房屋出现质量问题,一切后果均由甲方承担。
5、乙方购买了该房屋后,拥有完全的所有权,甲方不能干扰乙方以后的出租或出售。
三、乙方承诺:
1、保证按要求付清房款。
2、按相关要求不改变房屋的结构,若乙方在房屋装修时,改变房屋整体结构造成房屋主体出现坍塌,裂缝和在安装中因水路安装引起的渗漏一切后果均由乙方一律承担。
3、保证在购房合同满一年时把剩余保证金一次付清。
四、违约责任
1、甲方违约,拒绝将房屋出售给乙方,应向乙方赔偿所购房屋总价5%的违约金。
2、乙方违约,没有向甲方购买房屋,应向甲方赔偿所购房屋总价5%的违约金。
五、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个人购房合同模板卖方:_______________(简称甲方)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方:_______________(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购买房产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执行。
第一条 乙方同意购买甲方拥有的座落在广南县八宝米交易市场_____ 号拥有的房产(住宅),占地面积为50平方米,建筑面积为190平方米。(详见土地房屋权证第_______________号)。
第二条 上述房产的交易价格为:总价:人民币_60万_元整(大写:陆拾万圆整)。本合同签定之日,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币 _10万__元整,作为购房定金。
第三条 付款时间与办法:
甲乙双方同意以两次付款方式付款,并约定在房地产交易中心缴交税费当日支付首付款(含定金)人民币10万(拾万圆整)给甲方,剩余房款人民币50万元(五拾万圆整)用住房公积金贷款付给甲方。
第四条 税费分担:
甲乙双方应遵守国家房地产政策、法规,并按规定缴纳办理房地产过户手续所需缴纳的税费。经双方协商,交易税费由乙方承担承担。
二,甲方承诺:
1 向乙方提供符合要求的房屋资料以备查核。
2 保证对出售的房屋拥有独立产权,与任何人无异议。
3 保证该出售房屋未予出租。
4 自签订本协议起,保证将该房屋按约定价格售给乙方,期间不得反悔或将房屋出售给第三人(若违反则至少支付给乙方所交定金的2倍)。
5 按照前述业务的需要,及时签订各项合同文件和办理各种手续。
6 在办理产权过户时,应依要求将房屋产权资料交付贷款银行或贷款银行认可的机构持有。
三 乙方承诺:
1 保证按要求付清房费,以贷款清还。
2 按照前述业务需要,及时签订各项合同文件和办理各种手续。
3 在办理房屋过户时,应依要求将房屋产权资料交付贷款银行或其认可的机构持有。
四 违约责任
1 甲方违约,拒绝将房屋出售给乙方,应向乙方赔偿因此受到的损失。
2 乙方违约,没有向甲方购买房屋,应向甲方赔偿因此受到的损失。
五 协议的定立、履行、接触、变更和争议的解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六 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七 协议壹式两份,双方各执壹份。
甲方:
违约责任即违反了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违约责任是合同法中重要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民事责任的主要方式之一,本文以我国《合同法》为例,从违约责任的行为后果、立法目的、国际惯例等方面对违约责任的概念、性质和特征进行分析论述,确认违约责任的性质以补偿为主、兼有惩罚性,即是科学的,也是可行的。我国《合同法》对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违约形态、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都有明确的规定。违约责任应当遵循归责原则,归责就是责任的归属,归责原则是指在进行违约行为所导致的事实后果的归属判断活动时应中的原则和基本标准。违约责任归责原则是严格责任和过错责任归责体系,严格责任是一般规定,过错责任是例行补充,严格责任为主,过错责任为辅,只有在法律特别规定时,也可以运用过错原则,无特别规定一律运用严格责任。从全部违约、预期违约、延迟履行、不适当履行四个方面论述了违约责任的具体形态。从实际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方面论述了承担违约责任的具体方式,以及无责的条件。为加深对违约责任的理解,对违约责任与缔约过错责任和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区别作了简要论述.
关键词: 违约责任 归责原则 合同法 违约责任承担方式
一、 违约责任概述
违约责任即违反了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1999年3月15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对违约责任的内容进行了一定的修改和补充,其中的违约责任制度吸收了以往三部合同法行之有效的规定和借鉴了国外的有益经验,体现了我国违约责任制度的稳定性、连续性和发展性。违约责任制度是保障债权实现及债务履行的重要措施,它与合同义务有密切联系,合同义务是违约责任产生的前提,违约责任则是合同义务不履行的结果。[1]我国《合同法》第七章专设违约责任,规定了预期违约及实际违约等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违约责任具有以下特点:第一,违约责任是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所产生的责任。这里包含两层意思:其一,违约责任产生的基础是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若当事人之间不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则无违约责任可言;其二,违约责任是以违反合同义务为前提,没有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便没有违约责任。第二,违约责任具有相对性。违约责任的相对性,是指违约责任只能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发生,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不负违约责任。第三,违约责任具有补偿性。违约责任,主要是一种财产责任。承担违约责任的主要目的在于补偿合同当事人因违约行为所遭受的损失。从合同法所确认的违约责任方式来看,无论是强制实际履行,还是支付违约赔偿金,或者采用其他补救措施,无不体现出补偿性。当然,在特定情况下并不排除处罚性。第四,违约责任的可约定性。根据合同自愿原则,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违约责任的方式,违约金的数额等,但这并不否定违约责任的强制性,因为这种约定应限制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2]
二、 违约责任归责原则
我国《合同法》确定了严格责任原则。《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的责任。”这里所确定的即为严格责任原则。
所谓严格责任,又称无过错责任,是指违约发生以后,确定违约当事人的责任,应主要考虑违约的结果是否因违约方的行为造成,而不考虑违约方的故意或过失。《合同法》中把归责原则确定严格责任的理由主要有:第一,严格责任的确立并非自《合同法》开始,在《民法通则》以及《涉外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中也有关于严格责任的规定。第二,严格责任具有方便裁判和增强合同责任感的优点。第三,严格责任原则符合违约责任的本质。因为违约责任在本质上是以合同义务转化而来的,是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在一方不履行合同时追究其违约责任,是在执行当事人的意愿和约定,因而应该实行严格责任原则。第四,确立严格责任,有助于更好地同国际间经贸交往的规则接轨。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国际商事合同通则》都确立了严格责任原则。
但是在法律有特殊规定时,也可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我国合同法在一些分合同中规定了过错责任原则,如《合同法》第180条规定供电人未按照法定和约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安全供电时,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222条规定承租人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等若干种过错责任违约情况。
三、 违约责任种类
对于违约责任的种类,结合我国《合同法》及国际经济活动实践,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 全部违约。即完全不履行,指当事人根本未履行任何合同义务的违约情形。根据不履行的时间,有先期不履行(预期违约的一种)和实际违约两种;根据当事人的主观态度,又可分为拒绝履行和履行不能,拒绝履行的行为若发生在履行期届至前,则为预期违约,若发生在履行期届满后,则可能构成履行迟延或履行不能(根据债务的具体性质确定)。为避免重复,笔者认为此处不履行主要包括债务人届期不能履行债务和届期拒绝履行债务两种。
(二)预期违约。可分为两种具体类型:[3]其一、预期拒绝履行,指合同有效成立后至合同约定的履行期届至前,一方当事人以言辞或行为向另一方当事人表示其将不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有明示和默示两种表现形式。其二、预期不能履行,指在合同履行期届至前,有情况表明或一方当事人根据客观事实发现另一方当事人届时不能履行合同义务。其亦有明示和默示两种表现形式。我国《合同法》第108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对预期拒绝履行做了规定,而第68条关于不安抗辩权的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则兼含有以上两种类型的具体表现行为。笔者认为,我国的立法分类不明确,实践中的适用有一定困难。
(三)迟延履行。即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而未履行债务。包括债务人迟延履行和债权人迟延履行。债务人迟延履行是指合同履行期限届满,或者在合同未定履行期限时,在债权人指定的合理期限届满,债务人能履行债务而未履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债务人迟延履行的,应承担迟延履行的违约责任,承担对迟延后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害的赔偿责任。债权人迟延履行表现为债权人对于债务人的履行应当接受而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即迟延受领。若债权人迟延造成债务人的损害,债权人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四)不适当履行。即指虽有履行但履行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违约情形。包括瑕疵履行和加害给付两种情形。瑕疵履行是指一般所谓的履行质量不合格的违约情形。债权人可依《合同法》第111条的规定,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加害给付,是指债务人因交付的标的物的缺陷而造成他人的人身、财产损害的行为。根据《合同法》第112条,债务人由于交付的标的物内在缺陷而给债权人造成人身或合同标的物以外的其他财产的损害时,债务人还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五)其它
违约行为。指除瑕疵履行和加害给付之外的,债务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标的、数量、履行方式和地点而履行债务的行为。主要包括:(1)部分履行行为;(2)履行方式不适当;(3)履行地点不适当;(4)其他违反附随义务的行为。
四、 违反合同的免责事由
所谓免责事由,是指免除违反合同义务的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的原因和理由。具体包括法定的免责事由和约定的免责事由。具体内容如下:
(一)法定的免责事由。主要包括:
1、不可抗力
根据我国《合同法》,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具体地说,不可抗力独立于人的意志和行为之外,且其影响到合同的正常履行。构成不可抗力的事件繁多,一般而言,包括自然灾害和社会事件两种。
不可抗力的法律后果。对于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合同不能履行,应当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程度,部分或全部免除有关当事人的责任。但在法律另有规定时,即使发生不可抗力也不能免除责任,主要有:其一、迟延履行后的责任。大陆法系民法典大都规定,一方迟延履行债务之后,应对在逾期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所致的损害负责。我国《合同法》第117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此外,对于不可抗力免责,还有一些必要条件,即发生不可抗力导致履行不能之时,债务人须及时通知债权人,还须将经有关机关证实的文书作为有效证明提交债权人。
2、债权人过错
债权人的过错致使债务人不履行合同,债务人不负违约责任,我国《合同法》对此有明文规定的有第302条:“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对承运人采取了特殊的严格责任原则[6]。我国《民用航空法》第124条及《铁路法》第56条亦有相关规定。第311条(货运合同):“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370条(保管合同):“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按照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保管人。寄存人未告知,致使保管物受损失的,保管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保管人因此受损失的,除保管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并且未采取补救措施的以外,寄存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等。
3、其他法定免责事由
主要有两类:第一,对于标的物的自然损耗,债务人可免责。这一情形多发生在运输合同中。第二,未违约一方未采取适当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债务人对扩大的损失部分免责,我国《合同法》第119条内容:“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对此进行了规定。
(二)约定的免责事由
约定免责事由,又称免责条款,是当事人以协议排除或限制其未来责任的合同条款。分解开说,其一,免责条款是合同的组成部分,是一种合同条款,具有约定性;其二,免责条款的提出必须是明示的,不允许以默示方式作出,也不允许法官推定免责条款的存在;其三,免责条款旨在排除或限制未来的民事责任,具有免责功能。[4]
我国《合同法》从反面对免责条款作了规定。《合同法》第40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第53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除以上规定的免责条款无效外,其他免责条款均属有效免责条款。
五、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合同法》第107条规定的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有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和支付违约金。对这几种方式进一步推敲,不难发现其中存在的问题:[5]
继续履行与采取补救措施不属于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继续履行与采取补救措施是合同当事人的义务以及合同义务的延续,都是违反合同后的处理措施,但不是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违反合同的处理措施中可以包括支付违约金与违约损害赔偿。继续履行与采取补救措施是《合同法》规定的公平原则的体现,属于合同当事人的义务,不具有违约责任的作用。从性质上看,继续履行与采取补救措施只属于合同当事人的义务,其中的继续履行属于典型的合同义务,采取补救措施则是合同义务的继续。这两者无论从实际作用上,还是从性质上,都不属于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合同法》将继续履行与采取补救措施作为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规定下来,是不准确的,混淆了合同义务与违约责任。
因此,笔者认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有支付违约金与违约损害赔偿两种。简言之,违约金是指合同约定的,违约方向对方当事人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违约损害赔偿是指违约方就其给对方当事人造成的损失进行经济补偿。在数额的确定上,将完全赔偿原则和可预见规则相结合,从而兼顾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平衡。基此,我国《合同法》第113条中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六、违约责任与其他民事责任的区别
违约责任是合同法中重要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民事责任的主要方式之一,为了更好的理解违约责任,下面就违约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和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区别作一简要论述:
(一)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二者是《合同法》责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二者之间存在着根本差别:第一,二者产生的前提不同。缔约过失责任是基于合同不成立或合同无效或合同被撤销而产生的民事责任,违反的是合同前义务,是法定义务,而违约责任是以合同有效成立而产生的民事责任,违反的是合同义务,是约定义务。第二,归责原则不同。缔约过失责任以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为要件,实行过错责任原则。而违约责任,不以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为条件,实行严格责任原则。第三,责任方式不同。缔约过失责任只有赔偿损失一种,而违约责任有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强制履行等方式。第四,赔偿损失的范围不同。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是信赖利益的损失,而违约责任赔偿范围是履行利益的损失。
(二)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违约责任和侵权是民事责任的两种主要方式,尽管二者存在着竞合的情况,但二者之间有着重要差异:第一,二者产生的前提不同。违约责任是基于合同而产生的违反合同的责任;而侵权责任是基于行为人没有履行法律上规定的或者认可的应尽的义务而产生的责任。第二,二者的归责原则不同。违约责任奉行严格责任原则即无过错责任原则;而侵权责任
以过错责任原则为主, 只有在法律有明文规定的情况才可以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或公平原则。第三,免责条件不同。在违约责任中,除了有法定的免责事由以外,还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免责事由;而在侵权责任中,其免责事由只能是法定的。第四,责任形式不同。违约金、定金等责任形式只能适用于违约责任;而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只能适用于侵权责任。第五,赔偿范围不同。违约责任是一种财产责任,因而主要是财产损失的赔偿;而侵权责任不仅包括财产损失的赔偿,还包括精神损害的赔偿。
当然,事实上也存在着违约和侵权责任竞合的情形。责任竞合,是指某种行为同时具备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法律责任构成要件,从而使该行为人有可能承担两种以上的法律责任的现象。《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七、结 语
上述是本人结合我国《合同法》对违约责任制度的相关问题作粗略的论析。总之,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发育成熟,违约责任制度也必将更加完善。新《合同法》对违约责任制度的规定虽有不尽完善之处,但在与国际法规和国际惯例接轨方面大大前进了一步,并且保留了自己的特色,其内容也更加全面、合理、科学。限于篇幅,对诸如违约责任与其他责任(如缔约过失责任)的区别、支付违约金与违约损害赔偿的详情等未能作深入的论述,这些都有待今后的不懈努力,以期立法规定日臻完善。
【注 释】
[1] 徐杰,赵景文主编:《合同法教程》,法律出版社2000年1月版第247页。
[2] 赵 明:《违约责任的研究》,载《辽宁金融学院学报》,2001年第1期第7页。
[3] 参见彭学龙:《预期违约及相关制度比较研究》,载《商法研究》(第四辑),徐学鹿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版第17页。
[4] 王泽鉴《侵权行为法(第一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7月版第12页。
[5] 崔建远 主编:《合同法》,法律出版社2000年4月版,第256页。
【参考文献】
1、赵旭东编:《合同法学》,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20002年12月第1版。
2、崔建远主编:《合同法》修订本,法律出版社2000年4月第2版。
3、《合同法教程》 徐杰、赵景文 主编,法律出版社2000年1月版。
4、王泽鉴《侵权行为法(第一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7月版。
身份证:_________________
承租方: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_________________
根据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为明确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就甲方将其合法拥有的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乙方承租甲方房屋事宜,订立本合同。
一、房屋地址:塘南新村北区120幢401室内的一间单间。用于普通住房。
二、租赁期限及约定
1、该房屋租赁期共一年。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2、房屋租金:每月_____元。按月付款,每月提前五天付款。另付押金_____元,共计______元。
(大写:_____万_____仟_____佰_____拾_____元整)
房屋终止,甲方验收无误后,将押金退还乙方,不计利息。
3、乙方向甲方承诺,租赁该房屋仅作为普通住房使用。
4、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出租房屋,乙方应如期交还。乙方如要求续租,则必须在租赁期满前一个月内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三、房屋修缮与使用
1、在租赁期内,甲方应保证出租房屋的使用安全。乙方应合理使用其所承租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如乙方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及设施损坏的,乙方应负责修复或给予经济赔偿。
2、该房屋及所属设施的维修责任除双方在本合同及补充条款中约定外,均由甲方负责(但乙方使用不当除外)。甲方进行维修须提前七天通知乙方,乙方应积极协助配合。
3、乙方因使用需要,在不影响房屋结构的前提下,可以对房屋进行装修装饰,但其设计规模、范围、工艺、用料等方案应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后方可施工。租赁期满后,依附于房屋的装修归甲方所有。对乙方的装修装饰部分甲方不负有修缮的义务。
四、房屋的转让与转租
1、租赁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转租、转借承租房屋。
2、甲方同意乙方转租房屋的,应当单独订立补充协议,乙方应当依据与甲方的书面协议转租房屋。
五、乙方违约的处理规定
在租赁期内,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该房屋,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租金20%的违约金,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负责赔偿直至达到弥补全部损失为止。
(1)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将房屋转租、转借给他人使用的;
(2) 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拆改变动房屋结构或损坏房屋,且经甲方通知,在规定期限内仍未纠正并修复的;
(3) 擅自改变本合同规定的租赁用途或利用该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4) 拖欠房租累计一个月以上的。
六、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各执一份,签字后即行生效。
七、其他说明:水电数字由甲乙双方与其他承租方平均分配
(入住时的水电数字:电________,水________,)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联系方式:
2019年个人租房合同协议书一
甲方(房主)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承租人)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一、甲方将南宁市__________区______________路_________号 _____ 楼 _____号房屋出租给乙方作为生活住房使用。
二、租期,从______年___月___日起到______年___月___日为止。
三、租金为人民币__________元每月。
四、押金
1、交付租金同时,乙方应另押金人民币 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元整(小写:_________ 元人民币)
2、租房日期完租金如数退还给乙方。
五、乙方租用后应注意以下事项(义务)
1、 乙方应遵纪守法,合法经营,并自行办理相关手续、承担相关责任。
2、 乙方应注意居住和经营安全,自行采取防火、防盗等安全措施。加强用电安全,不得乱拖、乱接电线;对于防盗、防火、用电安全进行经常检查。
3、 乙方对租用房没有处理权,也不能改变其用途,否则属于违约。电、水、电视、及其它设施由乙方使用,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按时、足额缴。
4、 乙方在租用期内,不得改变房屋结构及其设施。
六、甲方责任及义务:
1、在合同未到期前甲方不得提前租借给别人,如有违约应给于乙方相应的赔偿。
2、在乙方交完租金的情况下,甲方不得随意停水、停电,避免造成乙方生活上的不便。
3、甲方应该保证出租的房屋安全、设备完好。在使用中出现问题时应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
七、有关退租条例
1、 协议期内,乙方履行本协议所有条款后,甲方不得提前收回房屋。
2、 乙方租期未到期而要求退租时,必须与甲方协商一致,另要支付违约金给甲方。
八、本协议经甲乙各方协商一致、同意、签名盖章后生效,签订之日为本协议的生效日期。
七本租房协议为甲乙双方的正式协议,以原件为准(甲方未盖红印章的不属正式协议,复印件不能作为正式协议使用)
八、补充协议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九、本协议壹式_____份,每份壹张贰页,甲乙各方各执壹份。
甲方于_____年申明:本房屋出租期限到______年_____月到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届时甲方将收回自用。
甲方:_______________签名/盖章(红印)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名/盖章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本协议签订于: 年 月 日 即日生效
2019年个人租房合同协议书二
出租方(甲方):_____,男/女,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租方(乙方):_____,男/女,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下列房屋的租赁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房屋基本情况
甲方将自有的坐落在______市______街道______小区______栋______号的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
第二条:租赁期限
租赁期共______个月,甲方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将出租房屋交付乙方使用,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收回。
第三条:租金
本房屋月租金为人民币______元,按月/季度/年结算。每月月初/每季季初/每年年初X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全月/季/年租金。
第四条:交付房租期限
乙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日内,将该房屋交付给甲方。
第五条:房屋租赁期间相关费用说明
乙方租赁期间,水、电、取暖、燃气、电话、物业以及其它由乙方居住而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负担。租赁结束时,乙方须交清欠费。
第六条:房屋维护养护责任
租赁期间,乙方不得随意损坏房屋设施,如需装修或改造,需先征得甲方同意,并承担装修改造费用。租赁结束时,乙方须将房屋设施恢复原状。
第七条:租赁期满
租赁期满后,如乙方要求继续租赁,则须提前___个月向甲方提出,甲方收到乙方要求后___天内答复。如同意继续租赁,则续签租赁合同。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租赁的权利。
第八条:提前终止合同
在房屋租赁期间,任何一方提出终止合同,需提前_____月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后签订终止合同书,在终止合同书签订前,本合同仍有效。
受不可抗力因素影响,甲方必须终止合同时,一般应提前_____个月书面通知乙方。乙方的经济损失甲方不予补偿。
第九条:违约责任
在房屋租赁期间,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规定,依据事实轻重,按年度须向对方交纳年度租金的10%作为违约金。乙方逾期未交付租金的,每逾期一日,甲方有权按月租金的2%向乙方加收滞纳金。
第十条:本合同页数,一式2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承包方(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甲方决定委托乙方进行员工文化室装修,为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双方达成如下协议,共同遵守。
一、工程概况
1. 装饰施工地点:
2. 住房结构:
3. 装饰施工内容:详见附件一《装饰施工内容表》。
4. 承包方式包工包料。
5. 工期: 自________年________ 月________日开工,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竣工,________工期________天。
二、工程价款及结算的约定
1.工程总价款:¥_________元,大写(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详见本合同装修工程报价单。
2.工程款付款方式按下列方式支付:
(1)第一次,对预算设计认可签订合同之日施工方进场支付1000元订金,第二次付款时扣除
(2)第二次 施工过程中 工期进度过半 支付工程总造价50% 合计_________元
(3)第三次竣工验收当天 支付工程总造价40% 合计_________元
(4)第四次竣工后三个月工程无质量问题,剩于10%甲方支付乙方合计_________元
(5)工程保修期两年。工程款全部结清后,甲、乙双方签订《工程保修单》,保修期从竣工验收签章之日起算。
三、关于材料供应的约定
1.甲方提供的材料:详见合同装修工程报价单。本工程甲方负责采购供应的材料、设备,应为符合设计要求的合格产品,并应按时供应到 现场,乙方应办理验收手续。如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发生质量问题或规格差异,乙方应及时向甲方书面提出,甲方仍表示使用的,由此造成工程损失的,责任由甲 方承担。甲方供应的材料抵现场后,经乙方验收,由乙方负责保管,乙方可收取甲方提供材料价款保管费,费率由双方约定,由于保管不当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2.乙方对甲方采购的装饰材料、设备,均应用于本合同规定的住宅装饰,非经甲方同意,不得挪作他用。如乙方违反此规定,应按挪用材料、设备价款的双倍补偿给甲方。
3.乙方供应的材料、设备,如不符合质量要求或规格有差异,应禁止使用。如已使用,对工程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如乙方提供的材料、设备系为伪劣商品,应按材料、设备价款的双倍补偿给甲方。
四、关于工程质量及验收的约定
1.本工程执行DBJ08 – 62 – 97《住宅建筑装饰工程技术规程》、DB31/T30 –1999《住宅装饰装修验收标准》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其它地方标准、质量评定验收标准。
2.本工程由________方设计施工方案。
3.甲方提供的材料、设备质量不合格而影响工程质量,其返工费由甲方承担,工期顺延。由于乙方原因造成质量事故,其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变。
4.在施工过程中,甲方提出设计修改意见及增减工程项目时须提前与乙方联系,双方同意后,方能进行该项目的施工。由此影响竣工日期,甲、乙双方商定。
5.工程验收甲、乙双方应及时办理隐蔽工程和中间工程的检查与验收手续,甲方不能按预约规定日期参加验收,由乙方组织人员进行验收,甲方应予承认。事后,若甲方要求复验,乙方应按要求办理复验。若复验合格,其复验及返工费用由甲方承担,工期也予顺延。
6.工程竣工:乙方应提前三天通知甲方验收,甲方应自接到通知三日内组织验收。如甲方在规定时间内不能组织验收须及时通知乙方,另定验收日期。
五、有关安全生产和防火的约定
甲方提供的施工图纸或做法说明及施工场地应符合防火、防事故的要求,主要包括电气线路、煤气管道、自来水和其它管道畅通、合格。乙方在施工中应 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保障作业人员及相邻居民的安全,防止相邻居民住房的管道堵塞、渗漏水、停电、物品毁坏等事故发生。如遇上述情况发生,属甲方责任,甲方负责和赔偿;属于乙方责任的,乙方负责修复和赔偿。
六、其它事项
1、甲方应在开工前,向乙方提供经物业管理部门认可的施工图纸,并向乙方进行现场交底。并向乙方提供施工需用的水、电等必备条件,并说明使用注意事项。做好施工中临时性使用公用部位操作以及产生邻里关系等的协调工作。
2、乙方参加甲方组织的施工图纸或做法说明的现场交底。按要求组织施工,保质保量、按期完成施工任务,解决由乙方负责的各项事宜,对其行为乙方应予认可。未经甲方同意和所在地房管或物业管理部门批准,不得随意拆改原有建筑承重结构及各种共用设备管线。
七、违约责任
1.由于甲方原因导致延期开工或中途停工,甲方应补偿乙方因停工、窝工所造成的损失,每停工一天,甲方付乙方________元;甲方未按合同的约定付款的,每逾期一天,支付_______元违约金。
2.由于乙方原因逾期竣工的,每逾期一天,乙方按甲方已付款的________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八、纠纷处理方式
双方如对合同执行发生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无效的,可以提交人民法院诉讼。
九、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合同经双方签字生效后,双方必须严格遵守。
十、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附件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甲方(签章): 电话:
乙方(签章): 电 话: 签订地点:
中国工程院院士钟南山在2014年两会期间提出,医患关系紧张的原因80%是缺少沟通。医患关系的紧张局面多是由信息的不一致、不对等造成的。缺乏有效的沟通,这一“冷”一“热”之间,自然会产生误会、抵触甚至冲突。所以,我们应当直面客观存在的种种误解和矛盾,开诚心,布公道,尽力去重寻、重建双方的价值共识。
现状:医生工作“连轴转”
在一项有4731人参与的“患者最不喜欢医生说哪些话”的调查中,占据前三位的分别是:“跟你说了你也不懂”(选择率为18.26%);“想不想治?想治就回去准备钱吧”(选择率为17.40%);“我推荐的药你不吃,后果自负”(选择率为14.93%)。同时,在读者来信和网上论坛中,有的患者表示,“医生似乎很冷漠,希望他们能将患者的身体‘当回事’”;有的患者希望,“看病时能与医生交流得再久一点”。
“紧赶慢赶等报告出来,医生看一眼就轻飘飘地说没问题,刚想多问几句他就打发我走。”王阿姨从某三级综合医院心内科诊室走出来,看起来好像不太满意:“如果真没患什么疾病,照理是件值得庆幸的事,可这样的态度真让我郁闷。”
看到记者在采访,很多患者和家属都围拢了过来,纷纷向记者诉说他们的遭遇。一些人告诉记者,虽然他们能理解医生每天工作繁忙,碰到患者问相同的问题,很可能就懒得解释了,不过,像“跟你说你也不懂”这样的话,还是让人很不愉快。因为“确实想把自己的病了解得更清楚,哪怕很严重,知道了也就踏实了”。
看来,态度冷淡、言语生硬的确在一些医生当中存在,或许可以说,这是造成医患关系紧张、引起纠纷的主要原因。但是,如果我们换个角度,来看看医生的工作状态,或许可以更多地理解医生的职业。
对此,钟南山就曾表示,“当医生态度不够好时,不能只简单地从医德考虑问题,还要考虑他们受环境因素困扰、心理障碍、体质下降等因素。”一份在北京、上海、广州、武汉、长沙、南京、西安、成都8个城市19家医院进行的问卷调查显示,在参与调查的2183名医生中,近八成每天工作8~12小时,67%的人曾连续工作超过36小时;在工作时间能喝上1杯水或根本没时间喝水的医生占80%,96%的医生曾在工作中憋过尿,中午不能按点吃饭或只能飞快吃饭的医生占到了83%。可见,我国很多医生长期处于高负荷工作状态。
北京天坛医院副院长、神经内科主任王拥军指出,医生是昼夜节律最紊乱的职业之一,其特殊的工作方式和人体的生理在进行对抗;其次,医院里患者密集,病毒密度自然高很多,且很多病毒都和肿瘤的发生息息相关;再次,来自家庭、收入、医患关系等压力,也给医生带来极大的精神负担;最后,医生每天都要面对死亡和病痛,就算有人说医生麻木,但医生毕竟也是人,心理冲击比普通人多很多。
中日友好医院院长助理高海鹏说:一个医生一上午看10个患者很从容,但实际上可能有40多个患者等着,不快不行。很多三级医院医疗资源有限,需求却很多,如果总是一上午看六七十个患者,医生很可能连沟通的意愿都没有了。医生也跟患者一样是普通人,不能要求他1分钟、5分钟看1个患者,还要一直微笑。
北京大学肿瘤医院副院长顾晋认为,目前我国的医疗资源还比较紧缺,医生的职业环境也比较差,往往没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去和患者交流,患者对这一点应该给予一定的谅解。实际上,医生是一个高风险的职业,不可能把患者要求的每一件事都做得尽善尽美。
误解:患者期望过高
患者对医学专业知识不了解,对诊疗的效果期望值较高,普遍认为有病到医院就应治好,治不好就是医院有过错,但其实这是对医学的误解。
首先,医学不能治愈一切疾病,不能治愈每个患者,患者切不可对医学产生不切实际的幻想。虽然,治病救人的神圣使命、追求成功的强烈欲望、医学的人文性质、医者父母心的圣洁光环等,所有的一切都在鞭策着绝大多数医务人员在孜孜不倦地追求精湛的技能,优异的素质,试图做一个真正能“治愈”患者的医生。但即使在21世纪的今天,对于折磨人类的大大小小各种疾病,只有小部分已经被征服甚至是消灭(如天花、脊髓灰质炎、结核病等),大部分还是无能为力,真正能够治愈的,与人们的期望相比,实在是少之又少。所以,“治愈”仅仅是“有时”的,终究是局限的。
但是,现在的情况是怎样的呢?病情在得到诊断之后,患者问的最多的问题便是:“我这病什么时候能治好?能断根吗?”这其实是让很多医生觉得为难的问题。
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内科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杨秉辉说:疾病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性质也千变万化,没有治疗可以“打包票”。医学是发展中的科学,它存在局限性,也有风险性,在生老病死的规律面前,医学能做的,仅仅是维护生长、延缓衰老、减轻痛苦。今天我们面临的许多疾病,例如心脑血管疾病、肿瘤、糖尿病等,占用了我国70%以上的卫生资源,这几种疾病占了我国人口死因的85%。很可惜的是,这些慢性非传染性疾病,都是很难治愈的。糖尿病患者,吃了药血糖降下来了,不等于糖尿病就治好了;冠心病的心肌梗死,没有支架治疗死亡率是90%,但有了支架,生存率提高了,也要许多后续治疗。
其次,对于具体的医疗行为,患者及其家属也应该有正确的认识。比如以下几个常见的也容易引起患者反感的问题――
1.检查的主要作用是“排除”
患者常常以为到了医院特别是去了大医院,所有的疾病马上就可以确诊,否则就认为医生水平太差。而临床中经常会遇到这种情况,尽管采用了各种现代化的检查,而且经过多级医生诊断,甚至三级医院会诊,一些患者最后仍旧得不到确切的诊断,只能冠以发热、咯血、腹痛原因待查等。
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国医师协会副会长高润霖解释说:临床上不可能“看到什么症状,就一定对应什么疾病”,有太多疾病有相同的症状,为了检查清楚,必须使用一些诊疗手段。很多时候,检查起的是“排除”作用,不是说一定要查出问题才说明医生没有“故意检查”。比如发烧,常规常见病的定位检查都做过了,都没问题。为了再排除“感胶恶”(“感”指各种感染性疾病,“胶”指类风湿关节炎等自身免疫疾病,“恶”就是肿瘤),照理应继续检查下去。可万一这些项目查下来一切正常,医生是替患者放心了,庆幸他没有得这些重病。但患者反而会不开心,说医生为了赚钱乱检查。
2.手术同意书≠医生“护身符”
目前,几乎所有外科手术之前,医院都会和患者家属签订一份“手术同意书”,如果患者或者患者亲属拒绝签字,几乎没有哪位医生愿意动刀。不少患者和家属都认为,这样一份“手术同意书”无异于一份“生死协议”,医院这样做是在推卸责任。
复旦大学附属妇产科医院党委书记、主任医师、博士生导师华克勤说:整个人类对疾病的认知,不过是冰山一角,在大海下面的大部分冰山,尚未被人类所发现,所以说,医学是局限的。这点医生深知,也有必要让患者及家属明白。针对复杂的疾病,每种治疗方法都可能各有利弊,患者与家属皆应知晓,这样才能在抗争疾病过程中,医患处于同一联盟,共同应对、共同度过。至于患者及家属担心“签了字医院就可以乱来了、不管了”,完全没有必要,因为到目前为止,国家法律并没有对手术前签字作出明文规定,因此“手术同意书”并不具有法律效力,无法充当医生的“护身符”。
3.治疗方案是个体化的
在一项有1052人参与的“医生最害怕患者提出的问题”的调查中,有15.37%的医生选择了“为什么都是一种病,我住了这么久,他住了3天就出院了/为什么他花了5千,我花了1万”这一项。
对此,华克勤解释说:医学并不像数学,有着同一个固定公式,面对不同的个体,我们不能通过唯一的公式来达到治疗目的。疾病的隐匿性、不确定性,可以说是医疗局限性的一种表现,针对这一点,有时医生也会表示很无奈。有个55岁的女士,最早腹部不适,当时看了内科,没有及时发现,转到妇科以后,发现是晚期的卵巢癌,且已经出现腹水,对她来说已经错过最佳的治疗期。再说说胎儿医学,现在我们知道要产前筛查,做一项B超,可以了解胎儿颈部厚度,继而了解胎儿是否有生长缺陷,其实,从医疗角度来讲,这种检查很有意义,却也难免存在误差;至于羊水穿刺,更可能造成医源性损伤,引起感染性休克。所以我们说,没有一种治疗方式可以适用于所有患者。发现疾病、诊断疾病乃至治疗疾病都有最佳时间节点,患者的个体差异与疾病的治疗效果,更是密切相关。
呼吁:重建医患互信
近年来“医闹”之所以频发,原因在三个方面:一是医患互信的丧失,特别是在“看病难、看病贵”的背景下,相当一部分患者就认为医院是赚钱的,医生是拿红包、拿回扣的,而不是救死扶伤的,患者一开始就对医院和医生带着怀疑和防备之心,这就为“医闹”的发生埋下了祸根;二是公平处理机制的缺失,缺乏合理有效的纠纷化解机制;三是相关法律体系建设滞后,让患者不愿选择司法维权。
针对这些情况,北京大学人民医院妇产科主任魏丽惠也呼吁,要想解决医患间的紧张关系,除了医院要教育、管理医生遵守职业道德以外,最根本的是要在重建医患互信关系上下功夫。
医生本应是个值得公众信任的群体,人们在治疗疾病时,理应对他们的专业素质和人文素养秉持起码的信任。这种信任是医患双方打交道的基础。但必须承认的是,时下的信任问题并非局部而是整体性状况,需要弥补医疗投入不足、矫正医疗资源配置的不公、提高医生的医德医风等,头绪非常复杂。也就是说,在解决医患矛盾、缓解医患关系这件事上,其实没有像扳道岔那样瞬间扳到正确道路上的“治本之策”。但假若每个人都将自己视为旁观者和局外人,那么这种信任困局永远无法解决。
(综合《解放日报》《光明日报》《环球时报》《姑苏晚报》等报道)
编后:
医患关系的紧张并不是与生俱来。在我国,这种本不该出现的怪象问世的时间也不长。原因是错综复杂的,不能简单地归因于某一方。但医患之间,患者相对处于弱势,他们既需要医学知识的普及,更需要医学人文的关怀。医生把患者当亲人,设身处地为他们着想,再忙也要做好沟通工作,尽心尽力了,医患关系就没有过不去的坎。为什么医患关系紧张很少出现在老医生身上?这值得深思。
话说回来,患者对医生也应多一分理解,多一些支持。医生也是人,也有七情六欲,不能苛求医生,也要像要求医生设身处地为自己着想一样,设身处地为医生着想,做做换位思考,彼此互相理解,互相谅解,关系就会和谐。
关键词:合同相对性;利益第三人;法律解释
在《合同法》的起草过程中,对第三人的利益有过讨论和建议,并在合同草案专家建议稿中有相应的规定。但由于各方意见难以达成一致,专家的建议最终未被采纳。取而代之的是《合同法》第64条和第65条。
一、第三人利益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第三人利益合同的名称界定比较混乱,对同一概念学者也在不同意义上使用。比如学者将之称为“为第三人之契约”、“以向第三人给付为标的之契约”等。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由一方向合同关系外的第三人给付,该第三人因此而取得请求给付权的合同。在第三人利益合同中存在两方当事人,依约向第三人给付之人为债务人;请求债务人向第三方给付之人为债权人;接受给付之人为第三人,也可称为利益受让人,但第三人不是合同当事人,不能直接享有权利。主要表现为如下特征:
1.第三人不是合同当事人,不参与合同的缔约过程。也就是说,利益第三人合同中虽然涉及第三人的利益,但第三人是否享有他人合同所规定的权利或利益,取决于合同双方当事人是否有为合同为第三人获得利益的意图,而这种意图往往体现于合同中明示条款的规定。
2.第三人享有请求给付的权利。在普通合同当中,当事人需严格遵循合同相对性原则,只有合同中的债权人才有向债务人提出请求给付的权利,合同外的任何人无权对债务人提出任何债权上的请求。而在第三人利益合同当中,尽管利益第三人不是合同权利义务缔约的双方,但在债务人没有依合同约定对第三人履行义务的时候,第三人拥有像债权人一样的对债务人的请求权,是典型的对合同相对性的突破。
3.第三人直接并独立地取得权利。在第三人利益合同中,利益第三人应当直接并独立地取得相应的权利。所谓直接并独立一方面是指第三人不必参与合同的制定过程,当事人也不必通知第三人签订合同,合同内容的确定也无需征得第三人的同意,第三人就可以直接享有合同中约定的赋予第三人的利益;另一方面,是指第三人所享有的权利不是从债权人处继受取得,而是依照合同约定,取得对于债务人固有的请求给付的权利。
二、第三人利益合同中的“第三人”与第三人利益的取得
(一)第三人利益合同中的“第三人”
合同中的第三人泛指虽非合同当事人但与合同有关的人。包括受益第三人和非受益第三人。受益第三人主要指从合同中获得利益的非合同当事人;非受益第三人则包括与合同的权利和义务有关但不获利益的其他人。而在利益第三人合同中则专指受益第三人,其利益完全基于当事人的合同,因为受益第三人不是合同当事人,而且其权益受制于合同,那么受益第三人有权要求合同的履行以实现自己的权益的条件便成为了第三人利益合同的焦点。在此情形下,需要先解决两个问题:第一,所涉第三人是否确实有利益;第二,第三人在法律上有无请求权。前者取决于当事人订立合同的意图的或者目的,后者关系到第三人享有的法律地位。
(二)第三人利益的取得
利益第三人合同中第三人的利益不是自动产生或获得的,第三人主要通过两种途径实现合同利益,主要是基于以下两种途径:一是需要合同当事人的“赋予”或“给予”。所以,弄清当事人意图和按此意图确定合同第三人是否为有意受益人或是否为对合同的履行有请求权的人后,问题并没有完全解决。利益第三人是否有请求权以及何时可以行使这种权利取决于该第三人取得或确立其利益的时间。这个时间的重要在于,它不仅决定了利益第三人的法律地位,而且关系到合同当事人是否有权修改甚至取消合同中有关第三人利益的条款或规定。从另一个角度看,利益第三人权利的取得关乎对其利益的保护。
另外一种方式是“信赖取得”,即基于利益第三人的合理信赖。如果利益第三人没有明确表示同意,但实际上基于对合同当事人承诺的信赖对自己的现实状况作了重大改变,那么其利益将得到保护。合同当事人未经第三人许可,不得撤销或变更合同;但如果当事人对合同作了有利于利益第三人的变更,则通常不在其例。英国合同法主要看承诺人,如果承诺人知道利益第三人已经信赖合同的条款或者能够合理认定已经预见利益第三人会信赖合同条款而且实际上确已信赖,未经该第三人同意,合同当事人不得对合同进行解除或变更。①
三、我国《合同法》中对利益第三人的规定以及立法建议
(一)我国《合同法》中对利益第三人的规定
《合同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关于该条款是否规定了利益第三人合同,我国学界和实务界众说纷纭,主要有“肯定说”和“否定说”两大阵营。“肯定说”者认为此条文是对“利益第三人合同”的规定,认为此条文是我国法律第一次对利益第三人合同的明确规定,表明我国合同法已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原则,注意了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例外情况,即涉他合同;而“否定说”者认为,该条并未规定利益第三人合同,虽然从表面上看该条文与国外法律中的利益第三人合同条文很相似,但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与之由天壤之别。笔者认为,“否定说”更符合我国立法现状,因为利益第三人合同的本质在于法律赋予第三人以自己的名义对债务人享有直接请求权,因此,第三人并非仅能被动的接收债务人的履行。
(二)完善我国利益第三人合同的立法建议
第一,利益第三人合同的实质在于,在合同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之外,存在一个独立的合同债权效力。债权关系的本质在于有效的受领债务人的给付,债权人得向债务人请求给付是为债权的作用或权能②。无请求权利之债非债。因此,必须在债权人之外赋予第三人相当于债权人的地位,使其享有债权人的权利,方能实现第三人制度的意义。
第二,重视利益第三人合同的效率功能。否定第三人直接的给付请求权,使得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仍根据各自的合同关系处理,虽然最终也可以取得相同的权利义务处理效果,但无形之中当事人付出了更多的个人成本,社会则浪费了更多的社会成本和资源。有学者认为,允许第三人直接向债务人,将不止一次地简化诉讼环节、缩短给付,实现受约人的意向和满足受约人的希望③,这种效率作用在我国实行无过错合同责任的背景下,将会显得尤为突出。
结语
在交易方式日益多元化的今天,合同中的关系也日益复杂化,一份合同所涉及的利益关系主体不再仅仅是合同当事人,第三人也更多地被牵扯到合同中来,享有合同所赋予的利益,第三人利益合同应运而生,合同相对性原则受到极大挑战与突破。我国《合同法》第64条虽然涉及了合同外的第三人,但并没有赋予第三人直接的请求权,立法上还是恪守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因此,加速我国对第三人利益合同的立法完善,保护第三人的利益势在必行。(作者单位:甘肃政法学院民商经济法学院)
注解:
① 英国1999《合同(第三人权利)法》第2条.
② 王泽鉴:《债法原理(一)》[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9月.
③ 叶金强:第三人利益合同研究,[M],比较法研究,2001年4月.
参考文献:
[1] 赵亮:《论合同关系中的第三人》,哈尔滨金融学院学报,2014年12月第6期.
[2] 王海英:《利益三人合同与附保护第三人作用合同之辨析》,《法制与社会》2009年8月下.
[3] 赵德玖:《论利益第三人合同》,《安徽理工大学学报》2004年9月第6卷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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