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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3月31日,财政部针对企业事业单位改革重组的契税政策下发《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主要内容包括:
1、企业改制、事业单位改制免征契税
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整体改制,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变更)后的公司中所持股权(股份)比例超过75%,且改制(变更)后公司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对改制(变更)后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改制为企业,原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后企业中出资(股权、股份)比例超过50%的,对改制后企业承受原事业单位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2、公司合并、分立免征契税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合并后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对分立后公司承受原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3、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的免征契税
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破产,债权人(包括破产企业职工)承受破产企业抵偿债务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对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4、资产划转、债权转股权、划拨用地出让或作价出资免征契税
对承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国有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免征契税;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经国务院批准实施债权转股权的企业,对债权转股权后新设立的公司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以出让方式或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承受原改制重组企业、事业单位划拨用地的,不属上述规定的免税范围,对承受方应按规定征收契税。
二、所得税政策
2015年1月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主要内容包括:
1、股权收购比例达到50%,交易各方对其交易中的股权支付部分,可以按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该文件将过去《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中有关股权收购,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75%的规定调整为50%。即股权收购达到这一比例时:(1)被收购企业的股东取得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2)收购企业取得被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3)收购企业、被收购企业的原有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和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2、资产收购比例达到50%,交易各方对其交易中的股权支付部分,可以按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将过去《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中有关资产收购,受让企业收购的资产不低于转让企业全部资产的75%规定调整为50%,即资产收购达到这一比例时,转让企业取得受让企业股权或受让企业取得转让企业资产的计税基础,可选择以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3、股权、资产划转可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1)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2)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3)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
三、土地增值税政策
2015年2月2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针对企业在改制重组过程中涉及的土地增值税的有关问题《关于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主要内容包括:
1、整体改建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非公司制企业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整体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对改建前的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改建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2、企业合并、分立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原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企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原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分立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摘 要 近年来,各行业、各领域企业通过合并和股权、资产收购等多种形式积极进行整合,兼并重组步伐加快,产业组织结构不断优化,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一些行业重复建设严重、产业集中度低、自主创新能力不强、市场竞争力较弱的问题仍很突出。为此,国务院于2010年9月6日了《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国发[2010]27号),提出进一步贯彻落实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做强做大优势企业。该意见第四点明确指出要加强对企业兼并重组的引导和政策扶持,其中第一项内容就是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研究完善支持企业兼并重组的财税政策。对企业兼并重组涉及的资产评估增值、债务重组收益、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等给予税收优惠。税收作为企业并购重组过程中的重要影响因素,越来越受到重视,不同的并购方式使得并购过程中税负不同,税收因素影响企业并购全过程,恰当的纳税筹划可以降低企业并购的成本,带来最大并购效益。本文将通过对我国现行税法中影响企业并购重组的各税收因素进行系统分析,旨在帮助企业合法利用税收政策,在并购行为中科学全面地进行纳税安排。
关键词 并购重组 税收 分析
企业重组是指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以外发生的法律结构或经济结构重大改变的交易,包括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企业并购重组过程中,将实际涉及诸多税种,以下将对不同重组方式下涉及到的各税种进行归纳分析,并将企业最为关注的企业所得税作为重点核心问题分析。
一、营业税
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二、增值税
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三、土地增值税
在企业兼并中,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但对于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均不适用上述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
四、契税
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等涉及的契税政策根据情况不同也有较多规定,具体有以下几种情况:
在公司制改造过程中,非公司制企业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含国有独资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整体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对改建后的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在股权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企业股权,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
在企业合并,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依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改建为一个企业,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其合并后的企业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在企业分立中,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派生方、新设方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征收契税。
五、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对于企业重组的税务处理区分不同条件分别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和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1.法律形式改变
企业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或登记注册地转移到境外,视同企业进行清算,分配,股东重组投资成立新企业.企业全部资产以及股东投资的计税基础均已公允价为基础确定.
其他法律形式的简单变化,可直接变更税务登记.
2.企业债务重组
(1)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
以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应当分解为转让相关非货币性资产、按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清偿债务两项业务,确认相关资产的所得或损失。
发生债权转股权的,应当分解为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
债务人应当按照支付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务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所得;债权人应当按照收到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权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损失。
(2)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发生的债权转股权业务,对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暂不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和损失,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以原则债权的计税基础确定。
3.股权收购
(1)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
被收购企业股东应以在交易时的公允价值确认转让被收购企业股权的所得或损失;
收购企业取得被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
(2)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
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应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75%;
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
特殊性税务处理方式:
被收购企业股东取得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企业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收购企业取得被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企业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对非股权支付部分,被收购企业股东应在交易当期确认相应的股权转让所得/损失.收购企业也应调整相应的资产计税基础。
4.资产收购
(1)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
转让企业应以交易时的公允价值确认资产转让的所得或损失;
受让企业取得资产的计税基础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
(2)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特殊税务处理的条件:
受让企业收购的资产不低于转让企业全部资产的75%;
受让企业在该资产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
特殊性税务处理方式
转让企业取得受让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受让企业取得转让企业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对非股权支付部分,转让企业应在交易当期确认相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受让企业也应调整响应的资产计税基础.
5.企业合并
(1)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
合并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接受被合并企业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
被合并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被合并企业的亏损不得在合并企业结转弥补。
(2)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企业合并,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合并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以及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
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合并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继;
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
被合并企业股东取得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其原持有的被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确定。
6.企业分立
(1)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
被分立企业对分立出去资产应按公允价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分立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认接受资产的计税基础;
被分立企业继续存在时,其股东取得的对价应视同被分立企业分配进行处理;
被分立企业不再继续存在时,被分立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企业分立相关企业的亏损不得相互结转弥补。
(2)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被分立企业所有股东按原持股比例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分立企业和被分立企业均不改变原来的实质经营活动,且被分立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分立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
分立企业接受被分立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分立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被分立企业已分立出去资产相应的所得税事项由分立企业承继;
被分立企业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可按分立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进行分配,由分立企业继续弥补;
被分立企业的股东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新股”),如需部分或全部放弃原持有的被分立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旧股”),“新股”的计税基础应以放弃“旧股”的计税基础确定。如不需放弃“旧股”,则其取得“新股”的计税基础可从以下两种方法中选择确定:直接将“新股”的计税基础确定为零;或者以被分立企业分立出去的净资产占被分立企业全部净资产的比例先调减原持有的“旧股”的计税基础,再将调减的计税基础平均分配到“新股”上。
六、影响因素分析
并购是企业重要的资本经营方式,企业可以通过并购进行战略重组,达到多样化经营的目标或发挥经营、管理、财务上的协同作用,使企业取得更大的竞争优势。而税收作为宏观经济中影响任何一个微观企业的重要经济因素,是企业在并购的决策及实施中不可忽视的重要规划对象。通过以上对企业并购重组过程中涉及到的税收因素影响分析可以看出,不同并购方式和方法会导致税收负担的巨大差异,有些企业甚至将获得税务优惠作为并购行为的动机之一。
随着并购活动的纵深发展,出于单一动机的并购活动己不多见。在诸多动因的并购活动中,节税问题成为必不可少的考虑因素。在现有的税法条件下,企业并购最常见的几种方式为购买资产、股权收购和企业合并分立。通过比较可以发现,一般情况下直接购买资产的税收负担最重,除需要缴纳流转税外,如有溢价还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而股权收购一般情况下可以规避流转税,特别是在股权收购和企业合并分立过程中以股份作为支付手段的特殊重组将越来越多。通过这种兼并方式,在不纳税的情况下,企业实现了资产的流动和转移。
在资产收购、股权收购、合并、分立中,股权支付额支付比例都不得少于85%。之所以国家给予资产重组特殊税收待遇,是因为在资产重组中,虽然资产重组交易时在不同法人主体间完成,按照法人所得税制度,其所得应当实现缴纳企业所得税。但由于在整个过程中,交易双方的股东既未收到现金,也未实现资本利益,同时也意味着转让资产、股权的企业没有“纳税必要资金”原则,或者需要筹措重组纳税资金,才能使得重组业务得以进行,因此企业增加了筹资成本,可能使得重组不能继续。所以给予特殊性税务处理。因此这部分所得不必马上实现,而可以给予递延纳税的特殊重组待遇。
参考文献:
[1]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国发[2010]27号.
[2]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1号.
[3]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
[4]关于企业兼并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
有人回答是“钱”,太俗;有人回答是“女人”,太色!整点正经的,我觉得唯有房子可担当此大任。
2012年过去了,人们牵挂着房叔,熟悉了房婶,也记住了房妹。可以说房亲现象是时代的产物,也是当前房产市场特点的集中体现。无论是房叔、房婶还是房妹,在房屋所有者中都不是个别现象,只不过是被举报、被曝光的个案而已。
透过现象看本质。其实房亲们也很纠结,这年头,有钱存入银行,利息跑不过物价;换成美元贬值得更快;购买真金白银,市场行情也是摸不准;投资股票,那等于再次勾起伤心的往事。所以思来想去还是投资房地产最为稳妥。
消费、投资、出口一直被视为拉动中国经济的三驾马车,而当前,由于国内人力成本的增加,人民币的增值,造成出口疲软,从而让消费和投资共同来承担扩大内需的重任。而房地产由于其产品的特殊性,很好地兼容了消费与投资这两种功能,既可以满足大众的刚需,又可以为富裕人群提供财富保值增值的媒介,而且容量极大。
随着全民购房运动愈演愈烈,房价也被推到骑虎难下的境地。当前的房价,已经到了投资者幸福指数的极限,也到了民众刚需购房所能忍受的边缘。降价怕崩盘,涨价怕民怨,房地产业该如何走,着实给有关部门出了道难题。所有的题解中,“稳”字无疑是破题的关键,所以“房价不涨就是降”已成为不得不接受的现实。“留得房子在,不怕没钱花。”也已成为房地产投资者的忠贞信条,于是才有那么多的房叔、房婶、房妹、房舅之类的人物现身。
价格,是市场需求相互作用的体现。那么当前房地产市场的需求到底如何?从消费角度来讲,当前市场上房子的存量可以远远满足当前的消费需求。之所以这么讲,是有极为充分的根据的。大家不妨留意一下,有多少小区晚上却不见几缕灯光,有多少身边的朋友拥有三五套房子,又有多少在建楼盘。所以从当前房屋数量来看,是完全能满足大家的居住需求的,只是很多人的需求被价格挡在交易之外而已;从投资角度来讲,财富拥有者不会因房子多了而停止投资,因为这部分人收入能力强、融资能力强、社会关系也强,所以即使有空置房、存量房,新楼盘的开盘还是遭人抢购,还是远远满足不了投资需求。这就是当前房地产市场的现状。
市场经济规律最基本的规律就是价格围绕着价值上下波动,而当前房地产的价格已远远超过其价值,这就必然有政策干预作为后盾,将政策的价值填充到市场交易中去,使价格与价值保持相对的平衡。这一点与卷烟商品有点相似。本来就那么一丁点烟叶,一包烟却要花去几斤大米的钱,着实是奢侈了些;但之所以有这个价格体系,关键是有法律与政策的支撑,只是对于卷烟大家可以提倡戒烟,而对于住房教大家如何戒得。
对此,国家出台了相关的价格调控政策,但总体的思路是限制交易,而非释放房源。如5年大税、二套房交易税等,这些政策直接导致了交易活跃指数下降。其实这些政策不仅不能降低房价,反而保证了房价不至于大落(当然其中也有防止价格大涨的作用),这也许就是政策制定者的初衷。
关键词:税收政策;税收优惠政策;税收负担;纳税服务
在国民经济发展中,中小企业往往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国家经济实力的壮大,劳动力的充分就业,以及社会的稳定,主要是由从事第
二、第三产业的中小企业来承担。论文百事通可以说,没有中小企业的持续快速发展,就没有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协调发展。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在整体上能够实现和保持持续快速发展,中小企业所发挥的巨大作用是不可估量的。但由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目前全国仍有相当部分地区的中小企业没有很好地发展起来。究其原因,主要是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扶持力度不够,尤其是税收政策没有能真正起到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作用。国外经验表明,税收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最有效手段,因此,我国必须改革和完善现行的税收政策,促进中小企业的快速发展。
一、现行税收政策不利于中小企业发展
我国现行的税收政策对中小企业的倾斜不够,不但如此,对中小企业还存在歧视政策,给中小企业的发展带来一定的阻力。主要表现在:
(一)现行税收优惠政策不利于中小企业的发展
我国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专门针对中小企业的太少,而且大多散见于其他税收优惠政策之中。具体有:在增值税方面,对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小规模商业企业,其增值税征收率由6%调减为4%;2003年和2004年两次提高增值税起征点,目前最高起征点为销售货物的月销售额5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月销售额3000元,按次纳税的每次(日)销售额为200元。在营业税方面,对纳入全国试点范围的非营利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可由其从事担保业务收入给予享受3年内免征营业税的优惠政策。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下(含3万元)的企业,按18%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至3万元的企业,按27%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对于中小型乡镇企业,还可在应缴税款的基础上再减征10%,用于补助其社会性开支费用。除此之外,中小企业还可以“搭便车”的形式享受一些税收优惠政策,如增加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新办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国家级高新技术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等等。这些税收优惠政策基本上适应了转轨时期中小企业的发展需要,对促进中小企业改革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明显的不足。首先,税收优惠的目标不明确、针对性不强。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有按所有制性质和经济性质制定的,也有按地区制定的,还有按产业导向制定的,但没有从中小企业本身的特殊性考虑,对中小企业在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中的地位缺乏应有的重视。其次,税收优惠政策的法律层次不高,稳定性差且内容零散。再次,税收优惠形式单一,支持力度不够。我国税收优惠的主要形式是减免税和优惠税率,其他形式较少。实行的基本上是直接优惠,间接优惠较少。同时,我国中小企业税收优惠的力度也有限。
(二)中小企业的负担偏重
一是增值税的税负偏重。中小企业大都被划为小规模纳税人,尽管从1998年7月1日起,从事商业的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由6%调为4%,但相对于增值税的平均税负3.05%来说,其税负仍大大高于一般纳税人。二是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也偏高。目前,尽管税法规定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以下至3万元和3万元以下的企业纳税人,分别按27%和18%的优惠税率征收,但这一优惠税率仍然过高。因为:第一,外资企业和国内大型企业优惠待遇多,而中小企业优惠少,导致中小企业的实际税负偏高。第二,由于中小企业税前扣除项目少和经济效益低,根据量能负担的原则,更显得中小企业税收负担重。三是社会负担重。中小企业基本上归口于县、乡两级政府和城镇的街道办事处管辖,而我国目前县、乡两级财政又相对困难,因此,一些基层部门往往把中小企业视为收费、摊派、集资的重点对象,使中小企业不堪重负。
(三)现行税制中有对中小企业歧视性的规定
在增值税方面,现行税法规定:凡纳税人的年销售额达不到规定标准的,不管其会计核算是否健全,一律不得认定为一般纳税人。根据这一政策,小型企业基本上被划为小规模纳税人。而小规模纳税人既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这不但加重了小规模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也严重影响了中小企业的正常经营。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同外资企业和内资大型企业相比,中小型企业明显存在税收优惠政策过少,费用列支标准过严,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规定过死等问题。在税收征管方面,有些基层税务部门往往对中小企业不管是否设置账簿,不管其财务会计核算是否健全,都采用“核定征收”,人为扩大“核定征收”的范围。
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建议
(一)建立和规范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对中小企业在税收上给予一定的优惠,是各国政府支持和保护中小企业发展的通行做法。我国目前虽然有一些以中小企业作为主要受惠对象的税收优惠政策,但还不够规范化、系统化。因此,应对现有的优惠政策进行清理、规范和完善,并逐步建立起统一明确的、适用于不同地区的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第一,要健全税收法律法规,提高税收优惠政策的法律层次。第二,税收优惠政策的制定应以产业政策为导向,引导中小企业调整和优化产品结构,增强其市场竞争力。第三,扩大中小企业税收优惠范围,减轻其税收负担。税收优惠应改变现行单一的直接减免税为直接减免、降低税率、加速折旧、放宽费用列支标准、设备投资抵免、再投资退税等多种税收优惠形式,并进一步扩大对中小企业的优惠范围。重点要采取以下税收优惠政策:(1)将农村剩余劳动力与城镇下岗职工、城镇待业人员同等对待,对安置城镇待业人员、下岗职工、农村剩余劳动力、“四残”人员的税收优惠政策要继续保留。(2)适当扩大新办企业定期减免税的适用范围,不要仅限于部分第三产业,对生产领域、流通领域的新办企业也可给予定期减免税优惠,尤其要对以农产品为主要原料的新办加工型企业和以农产品贩销为主的新办商业企业延长减免期。(3)允许中小企业实行加速折旧,并在所得税前扣除,对中小企业用税后利润进行再投资的,给予一定比例的退税支持,且对其投资净损失可从应纳所得税额中扣除。(4)中小企业用于技术研究和开发的投入,允许按实际支出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列支,对当年研究与开发费用支出超过上年实际支出的部分,给予其投资额20%的企业所得税抵免;对转让先进技术所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技术援助费、研究开发费,对投资者提供技术的收入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5)允许个人独资和合伙中小企业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之间进行选择,选择前者的企业应税所得,只纳企业所得税,不纳个人所得税;选择后者的企业不纳企业所得税,而股东应得份额并入股东个人所得中,缴纳个人所得税,避免重复课税。
(二)调整和完善增值税,消除税收的歧视行为
首先,要尽快总结试点地区的经验,逐步推进增值税转型。这对消除重复征税,促进资本有机构成的提高和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都极为有利。其次,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的应税销售额标准。企业不分大小,只要有固定的经营场所、财务制度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的会计核算资料,遵守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制度,没有偷税行为,都可按一般纳税人对待。再次,进一步调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最后,全面提高小规模纳税人的起征点。
(三)改革所得税政策,减轻中小企业的税收负担
首先,尽快合并现行内资、外资两套企业所得税制,统一税法,降低税率,特别是要降低中小企业的税率。对中小企业应继续实行优惠税率,并提高适用优惠税率的所得额限额标准,以扩大优惠面。具体设想是:年应纳税所得额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至10万元的中小企业,适用18%的优惠税率;年应税所得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中小企业,适用10%的优惠税率。其次,放宽并规范税前费用列支标准。改革的重点是:取消“计税工资”规定,改按企业实际支付的工资金额税前列支;取消对公益性、救济性捐赠的限额,准予税前列支;取消只准按国家银行贷款利率标准列支利息的限制,对不违反现行法规的融资利息支出,都应准予按实税前列支;取消技术开发费税前列支只限于国有、集体企业的限制,其他形式的中小企业也应享受同等待遇;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提高折旧率,以加快中小企业的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
关键词:文化企业 税收政策 问题 建议
文化产业是我国经济发展的软实力,推动文化产业的发展,能够快速推进我国精神文明建设,促进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文化税收也是我国税收的重要部分,对于促进我国经济发展有着不可或缺的作用。但是,目前我国文化企业在税收政策方面存在着许多的问题,比如没有形成完整的文化税收体系,税收优惠政策比较单一等,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我国文化企业税收的发展,使得许多税收不能按时到账,阻碍了文化产业的发展。本文主要具体分析了当前我国文化企业税收政策中存在的问题,并在提出了一些解决的措施,以此能够完善我国文化企业的税收政策,促进文化产业的发展,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
一、文化企业税收政策的问题
现在,文化企业税收政策比较分散,并没有一套完整的体系,缺乏一定的税收扶持激励政策。使得文化企业的税收政策不能及时到账,阻碍了税收的征收,这些都阻碍了文化企业的发展。下边具体分析了目前文化企业的税收政策中的不足。
(一)流转税率过高,优惠面比较窄
我国的文化企业税收的增值税和营业率税率比较高,2012年开始,上海市文化企业从以往的5%增至6%的增值税管理,并且从2012年8月1日起扩大至北京、天津、江苏、厦门等10个省份与地区,再加之4%文化事业建设费,其总税率在已上升至10%之间的。对于自主经营的小型文化企业,文化企业税率比较高,征收的税率优惠面比较窄。大部分的优惠税率也有一定的范围限制,比如对于文化事业单位转化成为企业,就制定了一定的优惠政策,对于党刊、党报等也适应。但是,对于个人经营或者企业直接进行的文化产业投资就没有税收优惠政策,这无形中加大了文化企业和个人经营的经济压力,缺乏一定的优惠政策,使得文化产业发展比较被动,经营文化产业的企业或者个人相对应减少,阻碍了文化企业的发展,同时文化税收的减少不利于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
(二)缺乏完整的文化企业税收体系
我国税收政策主要侧重在经济领域,近几年国家逐渐出台了几条关于文化企业税收的政策通知,文化企业税收政策不完整,许多方面不健全,比如对于网络游戏、动漫游戏以及文化创意行业等缺乏具体的文化税收政策规定,这就增加了征收税收的难度。我国现行的文化税收政策层次比较低,相关政策之间缺乏一定的协调和配合,使得整体文化税收政策比较薄弱。不规范。这样不利于文化企业的快速发展,严重影响了文化企业规范化、合理化发展。
(三)税收优惠政策单一,缺乏地方性优惠政策
我国的文化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是以直接减免税收优惠政策为主,其他形式的优惠政策比较少,并且涉及文化税收的政策比较少。近几年,我国的网络文化产业、动漫游戏等纷纷发展起来,并且发展速度比较快,但是单一的优惠政策甚至没有优惠税收政策,一定程度上也制约了其发展。我国建立了许多经济科技开发区等,对于经济企业的税收政策比较多并且全面,但是目前我国很少建立专业的文化产业区,虽然近几年我国加大了发展文化产业,但是缺乏对于税收政策缺乏地方性优惠政策,对于不同地区的税收没有明确优惠政策,这同样很大程度上阻碍了文化企业的发展。
(四)思想认识不到位
近几年,我国的文化产业才发展起来,提出了文化建设和经济建设共同发展。但是,对于文化税收政策的认识不深刻,相关文化部门并没有充分认识到调整税收政策或者指定一系列优惠政策的重要性,文化产业迅速发展,但是税收政策却不规范,存在着许多的漏洞。这跟思想认识存在很大的关系,相关部门的认识不到位,不能及时根据其发展来不断的调整税收政策,这样极大地影响了我国文化企业的发展。
二、调整文化企业税收政策的措施
文化产业日渐发展,促进了我国精神文明建设,同时也推动了经济社会的发展,文化产业的蓬勃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因此我们必须重视文化企业的发展,虽然目前我国文化企业的税收政策存在着许多的不完善的地方,但是只要不断调整,不断完善税收政策,大力推行优惠政策,激励文化企业的发展,就一定可以促进文化产业的快速发展,推动我国经济发展。
(一)构建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体系
首先,相关的文化部门要制定完善的文化企业税收政策,针对不同层次的企业或者个体经营者,税收政策要尽可能的全面详细,及时根据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新兴文化产业的发展来调整税收政策,使得文化企业税收政策系统化、规范化。只有建立完善的税收体系,才能充分保证文化企业的健康发展,才能使文化产业发展规范化、合理化。因此,相关部门必须根据市场变化及时调整和制定文化企业税收政策,弥补不完善的部分,促进我国文化企业的发展。
(二)减轻文化企业的税收负担,适当降低文化产品的货物税率
文化企业发展整体实力并不雄厚,许多文化企业规模比较小,相对应的文化净资产就比较薄弱。因此,我国的文化税收政策应该适当的进行调整,根据当前我国文化企业发展的实际情况来进行调整,减轻文化企业的税收负担,适当的下调文化产品的货物税率和增值税,降低了小规模经营的个体或者企业的经济压力,有利于促进其发展。同时,下调一部分税率可能会减少我国文化企业整体的税收,但是文化企业在不断的发展和增多,因此一定程度上并不会太大影响我国的税收。比如下调对于电影、广播等行业的增值税和营业税,使得文化企业增大对于创意开发和科研的投入力度,间接的促进了文化产业的自主创新能力。相关部门实行减免或者下调部分文化税率,鼓励文化企业加大自主创意研发,极大地拓宽了文化企业的发展范围,促进了文化产业的发展。
(三)增强税收优惠政策的针对性
我国的文化企业税收政策除了实行一系列的优惠政策外,还要加大其优惠政策的针对性。坚持重点扶持一部分地区的文化产业,可以建立专业的文化产区,通过地区性的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其文化产业的快速发展。同时,对于不同的文化行业制定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比如对于电影、电视、报刊等产业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可以按照高新技术产业对待,可以享受降低部分税收政策,对于艺术院校、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等公益文化事业单位可以实行进口免税政策。总之,税收政策要具备一定的针对性和实在性,能够真正减免并且促进文化产业发展,进而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发展。
(四)实行地区、行业差别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全民族文化产业发展
针对不同地区、不同行业的文化企业,要制定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于经济比较发展的地区,可以适当的提高税收,对于经济贫困地区的文化企业,制定一些优惠的税收政策。这样实行不同地区的税收优惠政策,能够极大地促进各个地区文化产业发展,拉动当地经济的发展。文化企业的存在有着重要的作用,并且不同地区的文化实力不同,制定具体针对性的文化优惠政策,可以减轻企业经济压力,更好的促进文化企业发展。
三、结束语
文化企业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能够推动经济的发展,能够实现精神文明建设和物质文明建设的共同发展。目前,我国的文化企业不断蓬勃发展,但是文化税收政策仍然不完善,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其发展。因此,我们必须不断的调整和改善文化企业税收政策,制定一系列具体的、具有优惠性的税收政策,减轻文化企业的经济压力,不断壮大文化企业经济发展实力,这样能够更好的促进全国文化企业的发展,能够促进全民族文化蓬勃发展。
参考文献:
[1]李本贵.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研究[J].税收研究,2010
(一)机遇
经济结构优化、产业转型升级为中小企业发展创造了契机。互联网技术快速发展、被广泛应用于经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与许多产业跨界融合发展,为许多中小企业孕育着新机遇。新常态下许多企业在倒逼机制的作用下催生了转型升级的机会,以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和新能源汽车七个产业为代表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在各种利好扶持政策下,获得了加快发展的机会。在依靠创新驱动发展的背景下,许多基于高新技术的第三产业获得了跨越式发展的机会。此外,我国城镇化的加快发展、中西部地区崛起的强大带动力、“京津冀协同发展”“一带一路”发展、中国企业“走出去”、改革红利不断释放、国际经济形势逐渐好转的迹象,中小企业的税费不断降低及扶持政策不断的出台、发展环境不断优化、我国企业面临的出口环境在好转等这些都是中小企业在新常态下面临的新的机遇。而且,国家鼓励创业的政策不断出台,掀起了创业的热潮,特别是2015年国务院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提出了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等政策导向,为中小企业发展带来了历史性机遇。
(二)挑战
在经济新常态下,经济增速趋缓,这样区域之间、不同产业之间的竞争会更加激烈,各地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会产生同质、资源重复配置的问题。中小企业发展面临的头号难题———融资难、融资贵问题还没有从根本上得到缓解。中小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依然有待加强,提供的产品与服务的核心竞争力不强,在全球的竞争优势不足。中小企业依然缺乏适应经济新常态的人才。相比国有企业,中小企业面临着政策歧视、市场歧视、管理体制不合理、支持其发展成长的各项政策措施需要进一步完善优化。
二、当前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财税政策存在的问题
已有的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财税政策,对激励中小企业快速成长发展,创造就业岗位,驱动其技术研发创新,优化经济结构等方面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依然存在着一些方面有待完善。主要表现以下几个方面:(1)财税政策支持手段单一、立法层次低、各种工具配合协同作用不足;(2)财税政策对中小企业自主创新激励不足;(3)支持中小企业融资的财税政策力度有待加强;(4)支持中小企业人才吸收与培养的财税政策有待加强。(5)对中小企业减税、免税的力度有待加强。(6)有关中小企业社会服务体系的财税激励政策有待加强。
三、经济新常态下完善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财税政策建议
(一)建立健全中小企业的财税法律体系
我国应在借鉴西方发达国家先进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中小企业发展的实际,完善《中小企业促进法》,加强针对中小企业的立法建设,建设体系完整的财税法律体系。提高立法层次,颁布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纲领性文件。完善政府采购法,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纳入其中。修改充实现有的针对中小企业的财税法律。
(二)加大财政投入力度,优化支出结构与绩效
各级政府应进一步加大财政投入力度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设立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财政专项资金,比如专门用于人才培养,用于技术研发创新等。加大各项财政补贴对中小企业的扶持力度,这样能极大地促进中小企业快速成长发展。与此同时,应优化财政补贴扶持中小企业的支出结构,财政补贴应优先向中西部、老少边穷等欠发达地区倾斜,在其使用领域方面,应优先用于技术研发创新、低碳绿色发展等方面。财政自己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绩效应进一步加强监管与提高。
(三)完善促进中小企业自主创新的财税政策
财税激励中小企业自主创新应进一步加强。加大财政直接投入用于中小企业的自主创新。设立财政专项资金用于中小企业自主创新。税收优惠政策支持中小企业研发创新应加大优惠幅度与惠及面,比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享受低税率,可考虑放宽条件,扩大中小企业的受益面;对科技研发支出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对符合一定条件的中小企业,可考虑增加扣除比例。对中小企业吸纳科技人才、高科技产业园区建设、产学研结合等可考虑给予一定的财政补贴和减免税。比如:对中小企业用于研发创新等设备投资,可考虑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在3—5年内按设备投资成本一定比例税前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对中小企业实行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实行满足一定条件免征企业所得税和流转税。
(四)完善促进中小企业投融资的财税政策
中小企业由于其具有规模相对较小,抗风险能力较差,一直面临着融资难融资贵的难题。政府应加大财税扶持政策引导,多方引导民间资本投资介入中小企业,对向中小企业提供资金融通的银行等金融机构给予更大力度的财税扶持政策。可考虑设立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投资基金。进一步健全激励中小企业投融资的税收优惠政策体系。比如,对向中小企业提供融资的银行等金融机构可考虑符合一定条件,给予免征营业税或增值税(金融保险业营改增之后);对符合条件的信用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信用担保或再担保(符合一定的条件时),给予免征营业税或增值税(金融保险业营改增之后)。此外,对激励中小企业投资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方面,比如,可考虑个人投资者从被投资的中小企业获得股息和红利可给予免征个人所得税的优惠;对中小企业(符合一定的较宽松条件)实行鼓励投资与再投资的退税优惠政策。
(五)财税政策应加大对中小企业人才培养与吸纳的扶持力度
我国对中小企业人才培养与吸收方面的财税激励政策还较欠缺,不利于中小企业快速健康成长发展。比如对吸纳高校毕业生较多的中小企业可考虑加大财政补贴力度与税收优惠幅度。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方面给予一些优惠措施,激励中小企业人才的培养和发展。允许中小企业(符合一定条件)高于一般企业提取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从税前扣除,对该产业的企业直接用于教育科研的公益性捐助或大学设立中小企业人才奖学金的费用,允许税前全额扣除。有关中小企业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可考虑从如下方面完善:扩大中小企业对个人获得的省(部)及以上颁发的教育、科学、技术方面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范围;中小企业科技人员以科技入股所获得的股权收益,减免企业个人企业所得税等等。
(六)财税政策应加大对社会中介服务机构的扶持力度
税收遵从度的内涵以及影响因素
税收遵从度是指纳税人遵守和服从税法的程度,它是纳税人在自身权益和和国家税法价值之间的平衡后表现出的对税法的服从的意愿。纳税人税法遵从度较高时,就能够及时准确的缴纳税款,纳税人的税收违法和违规行为也会降到最低可能。总的来说,纳税人依照税法的规定及时、正确地进行纳税申报并按时缴纳税款,纳税人就基本上做到了税法遵从。
影响税收遵从度的的因素有很多,包括企业自身纳税意识不强、国家法律法规的不健全等多种因素。以下介绍影响税收遵从度的主要因素:
税务机关在执行税务政策时采取不同的执行标准,纳税人选择不遵从策略。如果税务机关在落实征管制度时,没有统一的标准,执行的弹性过大,那么纳税人出于自利原则就会选择纳税不遵从。因为纳税人诚心实意缴税,最后却换来不公平的税负分配,那么主动纳税的纳税人会觉得自己在吃亏,长此以往,其纳税积极性大减,最终会选择纳税不遵从政策。
当前的税收制度繁杂,纳税人在纳税遵从上出现懈怠情绪。税法条文繁杂,纳税公式计算繁复,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纳税遵从的程度。当纳税人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不能适应繁杂的法律条文和计算公式时,纳税人就会选择税法不遵从。在实际工作的情况是,即使是专业的财务人员和税务人员也不可能有足够的精力和知识去应对繁杂的税法知识。,他们也不可能100%做到客观公正的判断和裁决。于是,在税法实际工作中存在这样一种现象:很多税法不遵从行为发现不了,而一些税法遵从的人却被否决。
我国纳税人税法意识薄弱,税务机关税法宣传力度不强。纳税人税法遵从的一个重要基础就是纳税人要懂得税法,要了解自己生产经营的主业应该缴纳哪种税款,例如,建筑行业和文化体育业进行增值税的缴纳那是绝对不可以的。从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纳税人的税法知识大多来源于税法宣传,但是目前税务机关人员不足、时间不够分配、精力上也难以负荷,所以税法宣传工作停留在表面工作之上。宣传力度根本就不够。税务机关宣传工作有时候还会起到反效果,让纳税人觉得征纳之间权利不对等,二者之间信息不对称,导致纳税人接受税法宣传的意愿和主动性大大降低,纳税人甚至在纳税工作中选择不遵从。
利用税收政策提高纳税遵从度
首先,税务机关要加大宣传,税务机关要根据纳税人的主营业务和和行业规模以及行业的属性进行针对性的纳税宣传,在纳税宣传之中要结合当前的宏观经济形势和和税收法律法规,进行有特色、有针对性的税法宣传。例如,地县级税务局可以根据当地农业的发展情况进行农业税收政策的宣传和教育,组织农业专业合作社的会谈。在国际金融危机严重,国内经济受到严重波及的时候,要向纳税人进行税企一心、共渡难关的思想教育,税务机关要做到上门服务,充分了解企业的实际情况和在纳税中遇到的困难。税务宣传的媒介有很多种,税务机关可以通过电视、网络、报纸、杂志甚至是路牌广告的形式进行税务宣传,使纳税人能够多个渠道、多个角度的了解到税务咨询并自觉遵守税法的规定。
其次,税务机关要优化自身的服务。征纳双方的距离感通常来源于税务机关服务质量较差、太多比较恶劣。所以,为了拉近征纳双方之间的距离,税务机关要提高自身的服务水平。税务干部要充分考虑到纳税人的所急所想,并化作实际行动帮助纳税人完成纳税工作,那么纳税人纳税积极性就会提高,对税务机关和税务干部的亲切感会提高,双方之间的距离感就减少很多。例如,在企业纳税中遇到不了解的问题时,税务人员要认真讲解,不要厌烦,让纳税人知道自己的经营行业应该缴什么税,自己的生产经营规模适用什么样的税率或者是否有税收优惠。长此以往,纳税人对税法的遵从度自然就提高了。
与此同时,税务机关要提升执法力度,税务机关和税务干部要提高自己的执法能力和水平,减少工作中出现的差错,提升自己的服务水平。让纳税人相信税务机关执法是公正的、严肃的。税务机关在工作时要表现出自己的专业性,只有做到专业,才能在人民中获得信任和支持,得到人民的支撑。
纳税人在履行纳税义务时要学会纳税筹划,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减免税政策以及税务机关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划定界限,以及企业所得税中关于小型微利企业以及高新技术企业等的相关规定,在不违反税法规定的基础上,做出最有利于自身利益的税款缴纳政策。税收筹划一定要注重合法性的问题,简单的来说,税收筹划就是纳税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通过经营活动和事务安排,最终实现减轻税负的目的的活动。纳税人要做到对经营活动和个人事物的安排具有合法性,就需要对税法相关法律法规有足够的认识和了解,这样才能保证自己在税收筹划活动中知道哪些是合法的、哪些是违法的。在不违反法律的明文规定并且符合税收法定的原则下所进行的纳税筹划活动都是合法的。
税法只规定了税收的要素,即纳税主体、征税的对象、税率、税基和税收优惠政策。但是税法难以管辖到税基的具体数额上来。这样,纳税人就可以合理的安排自己的经营活动事项来减少税基数额,从而进行纳税筹划。纳税人具体的筹划方式有税负转嫁、缩小税基和延迟纳税等。税收的筹划是为了达到减少纳税的目的,在纳税义务发生之前对经济活动进行的安排,这是税收筹划和逃避税收征管之间的本质区别。逃避税收征管一般发生在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之后,在其应纳税款已经完全明确的情况下,进行有意识的逃避税款缴纳的行为。
税收的筹划的目的是减少税负、降低纳税风险、实现利润最大化,为了实现这个目标,纳税人会综合采用多种方式进行统筹安排,在多个纳税方案中选择税额最低的方案。如前文所述,纳税人会采取税负转嫁、延迟纳税、减少税基的方式来减少自己的纳税额,同时纳税人也要时刻关注税收的减免规定和税收优惠政策的规定。税负转嫁是将税收负担转移出去的方案,由于企业不是税负的最终承担者,所以可以通过抵扣的方式将资金回流回来。纳税延迟是在纳税总额基本相同的情况下,选择纳税时间在后的纳税方案,用以提高企业的资金周转率,减少企业的资金利息支出,为企业节约支出金额。但是,纳税人在纳税筹划的过程中要时刻注意纳税筹划和逃税避税的区别和分界线,保证纳税筹划在合法的范围内进行。
纳税人在进行纳税筹划时还要注意到一点,那就是不能只关注一种或者几种税赋税款额度的高低,而是要将所负担的税款作为一个整体进行规划。纳税人在税收筹划的过程中可能会碰到这种情况:一种税赋税款额度的减少引起其他税赋税款额度的增加,一个时期内税款额度的减少引起其他时期税款额度的增加。所以,纳税人在税收筹划中要把眼光放远放长,要以纳税人长期整体税收的减少作为纳税筹划的根本目标。此外,纳税人纳税筹划还要掌握这样的原则:税收筹划使纳税人税收负担减少不能以企业长期生产经营活动的开展为代价。如果企业应纳税款减少了,但是企业的资本回报率降低了,那么从本质上来说,纳税人的纳税筹划失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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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节水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面对当前的节水形势,除了要认真执行我国现行的三条节水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外,还应进一步挖掘可行、可用的其他所得税优惠政策。1.自建节水项目等同于设备购入,进行所得税额抵减。我国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中并没有明确提及自建节水项目的投入优惠,而事实往往是企业实现节水的目标,不仅仅依靠购买现成设备,还需要一些配套服务或技术的配合,最终以自建节水项目的形式完成。尽管这一过程最终表现为一整套节水设备,但中间建设过程更符合项目建设的特点,应该被看做一个节水项目建设。麦宝洪(2010)在某公司的海水淡化项目的纳税筹划中提到,该公司需要专门成立一个B公司提供海水淡化项目的服务,其项目收入可以享受“三免三减半”的所得税税收优惠,同时该公司又可以享受节水设备投资10%的所得税抵免政策,从集团公司的角度充分地享受了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这一案例说明,仅就企业节水项目收入实行所得税优惠不能实现鼓励企业自建项目的目标,因为自建节水项目并不能产生所得。而且按照现有的优惠政策,建成的节水项目形成节水固定资产时,由于不符合设备优惠目录的规定,也不能享受节水设备投入抵减所得税额的优惠。因此自建节水项目成了节水优惠的一个空白点。从实际情况看,企业本身最了解自己的节水需求,自建节水项目更可以有效地整合企业内外部的资源,最终达到较好的节水效果。那么从所得税优惠的角度,就应视同其购入了政策鼓励的节水设备,实施所得税额10%的抵减,设备购入价格可以以设备建设成本加合理利润计算。2.节水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优惠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八条规定:企业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该条政策可以适用于由于节水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节水固定资产。节水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总体上不会导致国家税收的减少,只是影响了不同年份的税收收入。而从企业的角度来看,节水设备的投入将导致短期内企业现金流出的增加,加速折旧最终导致前期由于所得税支出带来的现金流出减少,这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企业的资金压力。另一方面,企业纳税得到客观上的延迟,相当于国家为企业提供了一定时间和一定数量的无息贷款。这项政策在国外的节能减排、节水环保政策中得到广泛的应用。3.节水技术研发费用投入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规定:企业的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该项政策优惠对于鼓励企业进行节水技术研发费用投入具有重要的意义。如果企业提供的节水产品、设备和节水项目服务品质优良、价格合理,将会增加节水产业链下游企业的有效需求,最终实现理想的节水效果。为了提高节水产品或节水设备的节水效果,生产企业往往需要在节水新技术上进行投入。如果企业的研发投入能够获得税收优惠,客观上会鼓励企业加强对节水技术的资金投入。这项政策显然有利于减小技术投入企业的所得税税基。在节水形式日益严峻的今天,我们认为节水研发项目如果符合“三新”(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的特点,应实施企业研发费用投入加计扣除的优惠,进而鼓励节水产品、设备和项目服务企业技术创新,并将新技术应用到产品中,达到节水的目标。4.节水技术转让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规定: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这项政策不是专门针对节水技术转让而制定的,但是同样适用于节水技术的转让。其特点是规定了收入所得的起征点,客观上突出了对于规模小而科技含量高的企业鼓励。
几点建议
随着节水形式的日益严峻,应将节水优惠政策正式明确,以凸显节水的迫切性,节水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专属性。重点鼓励企业节水项目建设。节水对企业来说往往是一项综合工程,仅仅购入节水设备往往是不够的,因此在所得税优惠方面应考虑发挥大多数企业的积极性,将自建节水项目纳入政策鼓励的范围,同时可按照节水效果对节水项目进行分类,不同类别的节水项目适用不同的所得税优惠。企业自建节水项目应视同购买行为,就其付出的项目建设成本和合理利润享受设备购入抵减所得税额的优惠政策。这样才能真正激发企业节水积极性。鼓励节水技术研发投入。全社会的节水效果很大程度上依赖于节水产品、节水设备以及节水服务项目的质量、技术和价格,鼓励节水产品、设备和项目服务的技术研发投入是根本措施。如果这些企业的研发投入属于高技术、新工艺,未来的产品是高技术产品,都应该得到鼓励,实施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加强税收优惠基础工作。以上的政策建议在实施中需要大量的基础工作铺垫,比如节水产品认证的技术标准体系建设、检测平台建设、技术支撑体系建设和认证监管体系建立等都需要进一步规范。鉴于我国水资源短缺的现实和我国节水目标的要求,为了更好地落实节水税收优惠政策,我国应制定专门的节水产品目录、节水设备目录、节水项目目录,进一步明确标准,使得认证常态化,监管法制化。只有夯实基础工作,才能保证税收优惠的落实效果,而这些基础工作需要不同部门的合作才能完成,因此现阶段各部门沟通合作,加强税收优惠基础工作是极为迫切的。
作者:陈秀凤 李平 单位:中国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摘要:我国税收政策处于不断变化和完善中,特别是2008年以来,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和增值税等主体税种的重大变化,对各行各业产生了深刻的影响,税务风险管理变得日益重要。下面仅就当前环境下建安企业在税务风险管理方面的缺陷进行分析,并希望做出一番有益的探讨。
关键词:税收政策;建安企业;风险
1税务风险管理定义及必要性
税务风险管理是指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活动的事先筹划、事中控制、事后审阅和安排,免于或降低税务处罚,尽可能地规避纳税风险,并在不违反国家税法的前提下尽可能地获取“节税”的收益,降低公司的税收负担。由此可见,税务风险管理是企业整体风险管理的一部分,广泛存在于企业的各项活动中。它不仅是企业成本管理的重要方面,更是现金流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处理不好税务风险,轻则可能使企业遭受法律制裁、资金损失、和不必要的声誉损害,重则可能影响到企业的正常经营;而良好有效的税务风险管理则有利于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促使其健康发展。
2建安企业税务风险管理缺陷分析
2.1行业特点给管理带来难度。建安企业具有经营分布点多、线长的特点,纳税环境复杂多变,给税务风险管理增加了难度。多数大型建安企业都跨省(市)经营,在实行总分机构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以来,许多单位纷纷注册成立了二级分支机构,加上招投标时为了满足当地建设部门要求而设立的经营机构,使企业面对较多的税务机关,而各地税务机关对税法的理解和执行差异很大,这增加了企业税务风险系数。
2.2税务风险管理意识有待提高。由于税务风险广泛存在于企业的各项活动中,有些企业从投标决策阶段就没有或者很少思考税务因素,日常项目管理时税务风险意识淡漠,认为税务管理就是想方设法少纳税、晚纳税,殊不知这样可能进一步加大了企业的税务风险。建安业是完全市场竞争下的微利企业,如果因一时的小利益而被卷入日益严厉的税务稽查风暴,很可能会血本无归,还对企业声誉造成恶劣影响。
2.3忽视纳税风险控制。2006年国资委的《中央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指引》,以及2008年五部委联合的《企业内部控制规范》,重点关注的都是企业经营目标和财务报告方面的指标,税务风险控制方面的内容较为单薄,直到国税发【2009】90号文《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指引(实行)》才在此方面作出补充。在这样的经营目标和经营环境下,许多建安企业忽视纳税风险控制,更缺少合理规范的税务管理流程和方法。
2.4专业素质有待提高。有些建安企业没有专门的税务管理机构和人员配置,往往采取兼任的方式。大型企业的财务人员日常管理和核算已经应接不暇,面对我国税法及其相关法规的不断变化更是力不从心,更说不上税法的精准把握了。如对于设备价款是否缴纳营业税的问题上,修订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纳税人从事安装工程作业,凡所安装的设备的价值作为安装工程产值的,其营业额应包括设备的价款在内。”;而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由此可见修订后的规定更加明确,如果不注重钻研这些细节的变化,就很可能会增加税收负担。
3加强税务风险管理的措施
3.1建立和完善税务内控体制。企业内部控制是企业风险管理的重要方面,如前文所述,许多建安企业往往忽视纳税风险控制,内控体系并没有在此方面更好的发挥作用,因此建立和完善税务内控体制,有利于加强税务风险管理。企业应针对重大税务风险所涉及的管理职责和业务流程制定覆盖整个环节的控制措施,使税务日常管理工作程序化、规范化。在考虑风险管理的成本和效益原则下,结合自身经营特点设立税务管理机构或岗位,明确职责权限,能够对税法的变化做出快速反应,使管理环节前移,变事后管理为事前管理和事中监督,提前发现和预防税务风险。如建安企业广泛设立的二级及其以下分支机构,需要规范的税务登记管理和日常纳税申报和缴纳工作,将其纳入税务内控体制,有利于控制整体的税务风险。3.2提高税务素质,加强税收政策传递。企业应根据国家税收政策的变化,采取培训等方面的措施,对税务管理及其相关财务人员进行知识的更新,以不断增强税务风险管理意识,并运用到具体的工作中去。如对于个人所得税,许多省(市)的税务机关往往对外来施工的建安企业采取核定征收的方式,按照营业额的一定比例(0.2%~1%不等)征收,该部分税金既不是企业所得税法下承认的成本,又不能向职工扣回,但实质上构成了企业的负担。面对这样的情况,财务人员应在规范核算和分配的前提下,充分运用税收政策,积极申请查账征收,并确定在工程所在地或者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而不是完全听由税务机关征收。
3.3合理的税务规划。税务规划应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并符合税法规定。税务管理活动在企业经营活动中价值的体现,不止是单纯的少纳税、延迟纳税,而是着眼于总体的管理决策,以风险控制为前提,制定出切实可行的税务管理方案,并保证得到有效的实施。如果对增值税部分进行盲目节税,以降低整体税负,则很可能会带来企业的高税务风险。因为从设计原理上思考,增值税和营业税这两个流转税的税负水平是相当的,只需经过简单的纳税评估,就会发现是否存在问题,所以一定要制定合理的税务规划,有效控制税务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