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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常使用hotmail的人可能已经留意到,他最频繁的旗帜广告就是交友服务,Udate等几个交友类网站轮番轰炸hotmail用户。据不完全统计,在英国有三十多个活跃的专业交友网站,而且还在不断增加。最大网站宣称有一百万付费会员。其实交友服务这个网络服务热点已经热到了中国。“您想结识心目中的白马王子吗?您想结识风情万种的热辣吗?如果你的社交圈子很小,怎么办?亚洲交友中心(宜改为“某某交友中心”?)一定能帮助您。”“加入某某交友中心,结识大量异性朋友!”这是国内某著名门户网站上常常出现的超链接广告,还附有若干魅力男女的照片。看来,交友服务已经成为为实现盈利网站而拼搏的“网战们”新一轮圈地运动的重要目标。
这些网站的商业模式大概是靠广告吸引注意力,从而吸收大量“免费会员”,建立大规模个人档案库,并通过数据库管理的自动匹配功能向用户推荐交友对象。网站的收入主要来自介绍费和网上交流服务费及网上广告。这类网站在国外发展非常迅猛。国内外商界先锋开始瞄准中国的这块市场,试图让这种商业模式落户中国。于是我们看到了以上中文的交友服务广告。中国的电子商务环境毕竟不同于其他国家。即使这种探索在财务上可行,法律上行得通吗?本文将结合这类网站不同的落地模式,分析他们在法律上可能面临的障碍与险境。
完全落地障碍重重
交友网站服务完全的落地模式就是外国公司或本地公司,利用中国本地注册的公司/非企业法人,注册一个.cn的网站,开设以中文为主的网页界面,面向中国内地及国外消费者提供网上收费交友服务。这个落地模式首先需要解决的是如何在中国法律框架下定位交友服务的问题。换言之,交友服务是不是婚姻介绍?这个问题似乎很学术,很形而上,但实质上他关系到提供这种服务是否需要事先审批,取得政府的特别许可,甚至关系到服务是否会被禁止的问题。
根据目前的民政法规,婚姻介绍服务只能通过民政部门批准登记的非企业法人进行。这里排除了企业类法人进入这个领域的可能性。当然富有创造力的企业家可能考虑用与已注册的本地婚介机构合作或由本地人新设等办法去规避有关限制。事实上这也正是某交友网站(中国爱线)的操作模式。考察这种模式的可行性需要回答三个问题:外国人可否投资中国的婚介机构?现有婚介机构可否提供网上婚介服务?可否提供涉外婚介服务?
对第一个问题的回答是“否”,在中国婚介从来没有被当成产业去管理,而是用非赢利社团他法人的模式通过民政部门在管理。目前没有法律允许外国人可以在中国成立此类社团法人,即使是中国加入WTO的法律文件中也找不到我国政府的相关承诺。
在第二个问题上政府还没有通过订立或修改行政法规表明立场。但根据民法和规范互联网的基本原则,一个在“网下”合法的行为,在网上原则上也是合法的,只是个别情况需要取得事先许可。就婚姻介绍而言,目前法规对其服务的特别规定决定了其服务无法完全通过网上完成。例如,法律规定,婚介机构有义务查证申请人所有文件的真实性。也就是说不能网上婚介服务协议中“申请人保证所提供信息属实”等类似保证条款的效力有限,并且不能因此免除婚介服务提供者的查证义务。
第三个问题是一个雷区。网上交友服务的优势就是无边疆,可能和。我国从改革开放以后才开始全面关注涉外婚姻问题,并最早在1983年有了一个全国性法规去规范相关问题,即《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随后的形势发展暴露出了大量问题,包括以婚介为名诱拐中国大陆女青年到国外从事不正当的行业。国务院在1994年12月6日紧急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涉外婚姻介绍管理的通知》(〔1994〕104号),要求规范涉外婚介。1994年12月2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了《上海市涉外婚姻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第三条明文规定“禁止任何单位从事或者变相从事涉外婚姻介绍活动。禁止任何个人采取欺骗手段或者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或者变相从事涉外婚姻介绍活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涉外买卖婚姻和其他违法的涉外婚姻活动。”但该法规对涉外婚姻咨询留了一个通路。
看来无论内资外资无论采取何种模式,要想在中国合法开展交友业务就最好让自己的服务和婚介划清界限。怎样定位才能与婚介区别开呢?中国现有法律没有给出婚介服务的明确界定。这种缺乏对关键范畴明确界定的做法可能也是我国法律的一大特点。但法律中“变相从事”这几个字可以被解释得很宽泛。本文认为婚介的本质特征是开展以婚姻为目的的交友活动。因此现有交友网站那种大肆宣传浪漫婚姻成功率的做法值得商榷。不是以注册婚介机构为依托的的网上交友服务,应该通过必要措施确保自己的服务(包括对服务的宣传)不被定位成婚介。在这个问题上民政部的意见很模糊。他们目前关注着交友网站的发展,并要求企业自律。
从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适当操作中资网站开展国内网上交友服务有很大可行性,但涉外网上交友服务完全落地中国几乎不可能。
有限落地值得探索
既然完全落地不可能,外国网上交友服务提供商是否有第二通道可以进入中国市场呢?目前的探索主要是把网站设在国外,但提供面向中国大陆等地区中文界面的网上交友/婚介服务。典型的是亚洲交友中心和旅英学联提供的交友服务。他们通过网上广告等手段吸引国内客户。
这种模式需要关注的问题有:中国有关部门会否屏蔽这类网站?中国客户可否跨境消费这种服务?如果可以,则如何解决交易中的外汇管制问题?他们可否在中国传统媒体及新媒体上做广告?等。
网站在中国被屏蔽的可能性问题,是外国网站咨询中国律师比较多的问题,虽然在中国律师看来这一般不会成为问题,或普通商业型网站一般不必为此担心。国务院2000年9月颁布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15条、《电信条例》第57条和公安部1997年颁布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5条规定,网站服务只有触犯“九条禁令”才有可能被屏蔽。除了个别情况下个别交友网站可能涉及黄色内容外,其他交友服务和九条禁令拉不上关系。
中国公民购买海外的产品或服务,是跨境消费。除了外汇管制和行政措施外,中国没有严格限制。中国消费者利用外汇存款(包括信用卡)对国外的支付也不会遇到困难。但对于和跨境消费相对应的跨境销售,这种企业向中国客户主动推销自己产品或服务的行为,中国法律有限制措施。在中国加入世贸组织服务贸易承诺减让表里,中国没有对网上交友相关服务做明确承诺。这意味着交友服务网站在中国做促销广告这种销售活动可能被认为未经批准。但中国对外国公司的实际处罚很有限,最多是要求网站的中国广告商(包括有广告经营权的网络服务提供商)停止刊登、播放或网上链接有关广告。
立法走势尚不明朗
摘要:界面管理是国外近年来创新管理的新趋向,在综合分析国内外有关界面管理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提出旅游企业间界面的概念,探讨旅游企业间存在的界面问题,即信息不及时、不透明,关系松散、相互之间不信任,并对其进行原因分析。最后,运用横向界面管理提出提高旅游企业间界面管理效率的界面管理机制:跨职能整合机制、充分沟通机制和协商合作机制。
关键词:旅游企业;界面;界面管理
一、界面管理的内涵
(一)界面
在管理领域,国内最早提出“界面”概念的是长城企业战略研究所(1997)[1]。该研究所认为,界面是指为完成同一任务或解决某一问题,企业之间、企业内部各组织部门之间、各有关成员之间在信息、物资、财务等要素交流方面的相互作用关系。分为三个层次:一是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宏观层次,最典型的就是用户(user)—制造商(manufacturer)—供应商(supplier)界面,即界面;二是企业内部各职能部门之间的层次,比如,市场营销—R&D—生产制造界面,即界面П;三是职能内部层次,如R&D—R&D界面、研究—开发界面等,即界面Ш。官建成、张华胜将产生冲突的区域叫做界面,认为界面存在于独立的子部门之间的交互作用中[2],其和谐关系对产品开发成功影响甚大。刁兆峰和余东方认为,界面是两者之间的相互连接、相互作用状态[3]。吴涛、海峰、李必强认为,界面是相关单元之间接触方式和机制的总和,是集成关系形成和发展的基础[4]。
通过对上述的各个概念进行分析和总结,可以看出界面具有以下特点:(1)相互作用;(2)相互连接。在此,笔者对旅游企业间界面给出一个比较粗糙的定义:有内在关联性的旅游企业之间为满足各自需要而相互作用、相互连接。根据长城研究所对界面的划分,旅游企业间的界面属于界面。本文旅游企业间合作主要指的是旅行社跟航空公司、酒店、景区的合作。
(二)界面管理
界面管理是指为完成同一任务,企业需要处理企业之间、企业的各组织部门、各有关成员之间在信息、物质、财务等要素交流方面的相互作用,解决界面双方在专业分工与协作需要之间的矛盾,实现控制、协作与沟通,提高管理的整体功能,实现企业绩效的最优化[5]。
(三)界面管理的发展历程
界面管理的研究可以追溯到1978年Souder&Chakrabarti开展的界面问题研究,他们发现在新产品开发过程中,缺乏有效的界面管理是新产品的最主要原因。华锦阳根据管理方式与公司战略的关联度,将界面管理的发展过程划分为三个阶段[6]:第一阶段:职能分割,部门孤立,各行其是,界面管理近于无;第二阶段:在项目水平上各职能进行联结合作,形成矩阵式结构,但仅限于单个项目,未能将所有项目一体化,缺乏企业全局战略思考,界面管理是不完全、不稳定的;第三阶段:在全局性和长远性战略的指导下,部门之间达成伙伴式合作关系,一体化程度高,界面得到很好改善,企业中高质、创新、高效益的产品快速、持续产生。
二、旅游企业间的界面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旅游企业间的界面问题
在旅游企业间的相互合作过程中,会产生很多无益的冲突,从而导致界面双方连接、作用的障碍,也导致双方合作的失败。这些问题主要包括:
1.信息不及时、不透明。无论是旅行社和航空公司之间的合作,还是旅行社和酒店、景区之间的合作,都存在着信息不透明的问题。航空公司没有给旅行社确切的价格、航班及班次等信息,也没有给其充分的时间提前量,更没有较大的折扣;饭店没有及时告知旅行社饭店的预定、出租情况及价格的变化情况;景区的价格相对来说是稳定的,但还是会出现涨价的情况,而没有及时通知旅行社。旅行社需要提前制定其线路,在与其上游企业合作中,由于得不到及时、透明的信息而使自己在经营操作中常常处于无序状态,甚至自己支付机票、客房、景点的涨价部分,从而降低了利润。
2.关系松散、相互之间不信任。航空公司、酒店觉得旅行社不可靠,淡季的时候请旅行社帮忙推销一些线路,但如果该条线路利润很低,旅行社通常都不会尽全力去推销,而在旺季的时候,航空公司(酒店)也不肯给予旅行社较低的折扣和较多的舱位(床位)。旅游景区在刚开始推出的时候,希望跟旅行社合作,共同宣传,以提高其知名度,而当景区热起来后,却没有保证最先投入开发的旅行社的利益,而是提供同样优惠的价格给所有的旅行社,一定程度上损害了早期投入的旅行社的利益。
(二)旅游企业间界面问题形成原因
在探讨界面问题形成原因方面,郭斌、陈劲、许庆瑞等对企业内部界面问题以及企业供应链之间的界面问题的产生原因进行了分析,认为“粘性信息”(stickyinformation)的存在、不同部门之间的缺乏了解、不同部门之间的目标差异导致的界面冲突、个人价值观差异带来的文化冲突等4个方面是产生界面问题的共同原因[7]。旅游企业组织之间的界面的形成原因可以分析为以下四方面的内容:
1.利益的独立性。旅游企业间是由不同的企业组成的,每个企业都是独立的法人单位,因此,依然满足追求利益最大化的经济人假设。同时,又由于企业成员的有限理性及信息不对称,使得旅游企业具有利益上的异质性。如在旅游旺季,酒店尽量减少提供给旅行社的客房数,而在旅游淡季,又希望旅行社能为自己带来更大的客流量。
2.组织异质性。每个旅游企业都有其各自的历史、经历、观点、行政系统和经营理风格,在发展过程中会形成自己的企业战略和企业文化,而且该企业文化将影响自己员工的目标追求和个人价值观念、事业取向,也影响企业对知识和信息的吸收能力。在和其他企业合作的过程中,往往无法理解对方的行为准则。
3.信息不对称。界面问题是企业间信息、资源的流动时表现出来的。因此,其信息流畅度与信息的内容、传递信息的介质有关。每个旅游企业是独立的组织,因此,具有独立的信息系统,该信息系统不一定跟其他旅游企业都建立了信息系统,也不一定能和其他企业的信息系统很好的匹配,因此,在信息传递过程中,导致信息的不及时。
三、旅游企业间界面管理机制
界面问题大量地存在于企业管理之中,从界面的产生结构来看,主要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由于纵向联系而产生的界面,称为纵向界面,双方在组织内部有直接隶属关系;另一类是因为横向联系而产生的界面,称为横向界面,双方在组织内的地位平等或相对平等[8]。旅游企业之间的合作是并行的流程之间的联系和相互作用,所以,他们之间的界面是横向界面。
从界面管理的角度出发,对待横向联系方面的界面应采取跨职能整合原则、充分沟通原则和协商合作原则[8],相应地,建立了跨职能整合机制、充分沟通机制和协商合作机制。
(一)跨职能整合机制
跨职能整合是指在界面管理中运用系统整体性原理,在系统目标指导下实现管理中各企业之间、各项目之间以及各成员之间有效的沟通与协作,以充分利用资源,提高管理绩效[8]。在旅游企业的合作过程中,针对产生界面障碍的利益独立性,可以采用跨职能整合,以建立合作各方共同的企业目标,需要制定这些目标的管理者具有精通多种职能管理知识的通才,而不是某一方面的专才,因为通才才能更好的与对方企业谈判并建立合理的共同目标。在合作的过程中随着时间的推移会出现原有目标不再符合现阶段的发展,主要是因为合作者既希望从合作中得到好处,同时,又极力保持相当程度的自,自的存在必然会导致共同目标的潜在冲突。因此,需要这些管理者需要对发展方向定期检查,以确保目标的协调一致[9]。
(二)充分沟通机制
为了保证旅游企业间的有效运作,克服信息不及时、不对称的障碍,必须加强界面沟通和协作。通过沟通,有利于充分利用对方的优势,得到共同发展;有利于了解对方的企业文化,理解对方的行为。
1.建立协调小组。当旅游企业开始合作后,不同企业的管理者需要共同商讨一些事情,他们会定期开会,通过这个途径跟对方熟识。但是,并不是很多员工都能跟对方企业的员工交流的,因此,这些员工不能理解对方的行为。同时,由于某些部分涉及到不同企业的共同的参与,因此还是会出现利益分配不均的问题,对于这些问题的解决需要建立协调小组。
2.建立有效沟通的信息平台。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每个旅游企业要处理越来越多的信息,因此,会缺乏对其他企业信息了解的冲动,从而造成信息流堵塞在信息源附近,导致信息粘滞。在旅游企业间界面管理中,有必要设立一个专门的公共的信息平台,这样,跟界面联系着的每个旅游企业都知道其他企业的一些信息及游客具体的需求信息、反馈信息,从而节省了管理的成本。为了了解不同企业员工的想法,还可以设立论坛,给员工一个自由沟通的平台,因为界面管理也不可能使每个员工都能面对面的跟其他员工进行交流。
3.建立适应界面管理的企业文化。针对产生界面障碍的组织异质性进行有效管理,可行的办法就是建立企业内部适应界面管理的企业文化。即努力营造有利于整合的旅游企业文化,积极倡导各旅游企业之间相互尊重、相互了解、相互学习、相互帮助的良好风气,以增进企业与企业之间了解、沟通与合作。
(三)协商合作机制
在界面管理中,建立了一个信息共享平台,所以在一定时期内各旅游企业形成了共享信息、共担风险、共同获利的高度协调关系。在合作过程中,需要明确各自的权、责、利,避免互相推诿责任。当出现矛盾时,撇开自己的局部利益,以整体利益为重。同时,需要增加双方的信任,达到共识。
参考文献:
[1]长城企业战略研究所.现代企业组织的界面管理[J].中国环保产业,1997,(12).
[2]官建成,张华胜.R&D—界面协调机制研究[J].研究与发展管理,2000,(12):1-5.
[3]刁兆峰,余东方.论现代企业中的界面管理[J].科技进步与对策,2001,(5):85-86.
[4]吴涛,海峰,李必强.界面和管理界面分析[J].管理科学,2003,(1).
[5]李凤莲,马锦生.企业技术创新与营销的界面管理[J].哈尔滨商业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02,(5).
[6]华锦阳,张钢.试论界面管理发展的三个阶段[J]科研管理,2000,(2).
[7]郭斌,陈劲,许庆瑞.界面管理:企业创新管理的新趋向[J].科学学研究,1998,(1).
内容摘要:本文从家庭暴力这一在我国普遍存在的社会现象入手,分析其含义、特点,剖析了我国家庭暴力现象形成的历史和现实的原因。从法律角度阐述了其中的不足和存在的问题;针对家庭暴力司法干预方面提出了几条建议和对策。
关键词:家庭暴力司法干预
论家庭暴力事件的司法干预
引言
家庭暴力作为我国一种越来越严重的社会现象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作为一名法学专业的学生又是一名人民警察,我将要从法律方面探析这一现象。深入剖析其成因和特点,特别对家庭暴力事件的司法干预提出建议。
一、我国家庭暴力现象的现状
相信有部电视连续剧《不要和陌生人说话》很多人都看过,它是我国首部反映家庭暴力的电视连续剧,剧中女主人公梅湘南和男主人公安嘉和结婚才不久,就不断遭到安嘉和施暴,被打的肋骨断裂,胎儿流产。这部电视剧在全国范围内热播,说明了家庭暴力现象已经受到人们极大关注。
家庭暴力问题是全球性的问题,同样也是全国性的问题。虽然,对于家庭暴力的状况,没有确切的统计数字。但全国妇联2002年的一项调查表明,在我国2.7亿个家庭中,约30%存在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其中施暴者九成是男性。竟有9000万个家庭笼罩在暴力的阴影之下。我国家庭的离婚率为1.54%,每年约有40万个家庭解体,其中25%祸起家庭暴力。据了解,当前,我省家庭暴力发生率居于全国前列,家庭暴力在我省农村,特别是相对贫困的地区,发生率较高;在城市,大多发生在文化程度较低的家庭和流动人口中。家庭暴力多发生在夫妻之间,男性施暴者占95%以上,施暴者年龄在45岁以下的占调查总数的58%,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占70%以上,农民,个体户和无业者占大多数。我省妇联统计显示:2005年,家庭暴力案件占婚姻家庭案件比例达到46.8%比上年升了20.8%。省妇联2004年对我省一所女子监狱的调查发现,大多数女犯的犯罪原因与家庭暴力有关①。
二、家庭暴力的含义,特点、危害及成因
(一)家庭暴力的含义
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明确规定,婚姻法中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另外,司法解释对家庭暴力的界定还采取了较为客观、严格的标准,没有把日常生活中偶尔的打闹、争吵理解为家庭暴力。
(二)家庭暴力的特点
家庭暴力主体主要是家庭成员,是共同生活在一个家庭内的亲属,一般来说具有亲属关系和共同生活两个特征;家庭暴力的客体是家庭成员的人身权利,具体为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和自由权等;施暴者在主观上必须有实施暴力的故意;施暴者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手段残忍、情节恶劣、后果严重、触犯刑法的施暴者,要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对于一段时间持续发生的一般的伤害行为,要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受害人给予保护,符合民法上的侵权行为的,要追究当事人的民事责任,责令其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另外家庭暴力还具有暴力场所的特定性,形成原因的复杂性,外界介入的困难性,受害程度的不可测定性等特点②。
(三)家庭暴力的危害
1、导致婚姻破裂和家庭解体
家庭暴力的最恶劣的后果就是夫妻感情破裂,家庭解体。家庭作为社会的基本原素,对社会秩序的稳定起着重要作用,家庭的解体必然引起社会秩序的混乱,可见,反家庭暴力将成为全社会的口号。
2、对女性的危害
家庭暴力对女性最普遍,也是最直接的伤害无疑是对妇女身心健康的摧残,一方面,妇女在经常受到暴力后,身体健康亮起了红灯,常疾病缠身,痛苦不堪,同时遭受粗暴的对待后,妇女精神上往往产生了障碍,种种痛苦的回忆常常伴随她们一生。使她们时时从恶梦中惊醒,另一方面,家庭暴力也会引发女性犯罪,在妇女忍无可忍,求告无门的时候,往往选择最后一搏,将丈夫送进了地狱,也将自己送进了监狱。
3、对未成年人危害
常常遭受或目睹家庭暴力的未成年人,幼小的身心受到伤害,今后的生活也会受到影响。
(四)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
1、思想上的原因
在男尊女卑的中国封建社会里,女子作为男子的依附品而存在,社会要求女子的便是“三从四德”延嗣宗族而已,婚姻更是关系女性一生命运和生死存亡的大事,婚姻,是妇女的苦难,又是妇女的希望;是妇女的囚牢,又是妇女的依靠。中国的女性往往视婚姻为唯一的归宿和目标,千百年来,婚姻如同一道坚强无情的铁索,拴系着妇女的身心,演绎着一幕幕扭曲变态的悲观离合③。我国现今社会仍存在封建思想的流毒,受传统价值观和不良习俗影响,家庭
暴力仍在发生。
2、认识上的原因
现今社会冷漠,宽容的态度是滋生家庭暴力的温床,家庭暴力长期以来被看成是“家务事”。在实践中,只有10%的家庭暴力受害者报警,而且很多警察认为家庭暴力是家庭的私事,不属于他们日常管辖范围,因而常常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使受害者继续生活在阴影下。在我国,单位、居民委员会、邻里及亲友们对家庭暴力也往往睁一眼,闭一眼,极少认真过问。
3、经济上的原因
现今社会由于不公平的就业因素等原因,导致妇女争取到职位以及升迁的机会较少,因此经济无法完全独立,常处于从属被动的状态,受到伤害后也只能忍气吞生,我认为经济原因是造成家庭暴力事件居高不下最根本的原因。
4、受害人的态度
其一、受害人在家庭中往往处于相对较弱的地位,在受到暴力侵害时表现之一就是默默忍受,同时家庭成员之间互相交织的利害关系也使相当多的受害人不敢反抗,逆来顺受,他们往往认为施暴者毕竟是自己的亲人,如果自己对外宣扬或向执法机关告发,自己和家人的声誉也就全毁了,家也散了,为了这个家,能忍则忍了。其二很多受害人愚昧无知,她们因为文化水平低,受到暴力侵害不知寻求外援和法律保护,而是认为是自己命苦,命中注定,无可奈何,正是由于受害人的容忍和麻木,更加强化了被害人的角色,不仅不能让施暴者良心发现,停止危害,反而是变本加厉,更加肆无忌惮。
5、法律上的缺陷
虽然我国在法律上明令禁止家庭暴力,但相关法律仍有一定缺陷,该问题还将在下文详述。
三、家庭暴力事件的司法干预
司法干预是国家司法机关运用国家司法权实施的,其干预措施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具有强制性,是各种干预家庭暴力的措施体系中最有效和最后的手段,因此强化对家庭暴力的司法干预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国际间有关家庭暴力存在问题的司法干预
美国规定:对施暴男人使用“禁止令”。警察有权将施暴者立即带入警察局予以关押或逮捕,并对受害妇女的伤痕进行拍照,以备日后在法庭上作为证据使用。在紧急情况下,给受害妇女开具“保护令”,或给施暴者开具“禁止令”。“禁止令”的主要内容包括:禁止威胁妻子、禁止伤害妻子、禁止靠近妻子(如妻子的汽车、住房、办公室)、禁止打电话与妻子联络,如果施暴者违反了禁止令,则很可能因违法而面临被指控。在挪威,在1994年修正案基础上,1995年1月1日,一项禁止施暴者进入特定区域、禁止其跟踪、探访或以其他方式与受暴妇女接触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实施。修正案规定:受到暴力的妇女,即使还没有对施暴男性提出刑事指控,仍然可以得到保护。所以,现在,那些受到身体、犯、虐待的妇女可以通过申请限制令,避免再次遭到暴力。对施暴者限制令的实施也为公诉机关发现某一男性有可能实施威吓行为,提供了充足根据。加拿大的许多省份,都颁布了“家庭暴力法”和“紧急状况下保护令”,如果妇女受到暴力威胁,随时可以打电话向警察求救,在没有当事人允许的情况下,警察可以破门而入并把丈夫带走,限定一段时间内不许回家,以免其继续虐待妻子,直到警方认为解除暴力威胁为止④。
(二)我国对家庭暴力的司法干预
1、有关法律规定
我国的法律、法规中已有很多涉及到了家庭暴力。
除了《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外,2001年,我国《婚姻法》修正案增加了“禁止家庭暴力”条款,《婚姻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第四十五条规定:“对实施家庭暴力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其中加入了反对家庭暴力的条款,明确规定“国家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以及“公安、民政、司法行政等……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
另据有关部门统计,目前已有湖南、四川、宁夏、江西、陕西、湖北、黑龙江、山西、安徽、山东、辽宁、贵州、河北、海南、青海、甘肃等省、自治区制定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有关条例、意见或办法。我们河南省也在2006年3月29日省十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通过了《河南省人大常务委员会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决定》。
2、我国司法干预存在问题
现行法律虽然对家庭暴力问题作了一些规定,但是存在许多缺陷,并且操作性也不强。缺陷表现为两点。一是对家庭暴力的界定比较模糊,比如《婚姻法》规定“禁止家庭暴力”,但并未对家庭暴力作界定。在草案中,专家们比较倾向于联合国关于家庭暴力的新近定义:在家庭内发生的身心方面和性方面的暴力行为,包括殴打、虐待、、剥削以及其他有害于传统习俗的行为。二是对家庭暴力的干预措施规定不够完善,没有具体的操作措施。虽然我国《宪法》、《婚姻法》、《刑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对家庭暴力都有禁止性规定,但由于各种原因,存在立法分散、原则性强、具体可操作性差的缺陷,对家庭暴力没有明确的规定和制裁的条款。比如,丈夫对妻子施暴造成身体损害,如果按照《民法》,妻子可以获得经济赔偿,但是夫妻财产一般都共同所有的,这就使得对施暴者的制裁变得没有实际意义。
有了比较完善的法律,有了反家庭暴力的社会共识,有了必要的援助和支持,才可以有效制止家庭暴力,防止各类家庭悲剧的上演。
四、对我国家庭暴力事件司法干预的建议
下面是我对家庭暴力的司法干预方面几点自己的建议:
(一)推进立法完善
我国多项法律、法规中虽然涉及家庭暴力的问题,但还是应该有一部针对家庭暴力的专门法律,以及颁布司法解释或者修改政策,将家庭暴力行为明确纳入法律规范或司法活动调整的范围,增强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在立法条件成熟的时候,制定统一的反家庭暴力法。
(二)明确司法机关对家庭暴力干预义务
司法人员中对我国家庭暴力的定性、定量上认识不一,仍有相当一部分人因受中国传统观念的影响,对家庭暴力存在模糊甚至错误的认识,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司法人员对家庭暴力的法律干预力度。例如:公安人员缺乏社会性别观念,一些派出所以家庭纠纷不属其工作范围为由不予处理,立案不及时,直接导致鉴定难。派出所对家庭暴力案件不能及时立案侦查,不给受害人出具委托鉴定函。而没有法医鉴定书,就无法追究施暴者的刑事责任。据有关统计,被调查的司法工作者普遍认为对家庭暴力应该采取法律手段予以干预(辽宁省为74.8%,北京宣武区为72.5%),但相当一部分人认为当前对家庭暴力的法律干预力度不够。在评价所在地区对家庭暴力案件的处理现状时,近一半的人选择了一般,还有10%~15%的人选择了不力或很不力,而且学历越高、职位越高对家庭暴力处理的现状评价越低。大多数被调查者将处理家庭暴力不力的原因归咎于认识不足和无法可依,这一结果也真实地反映了目前我国反家庭暴力中存在的最主要问题⑤。
实践证明,法律的刚性权威对家庭暴力现象具有有效的威慑效应,司法机关的干预是制止家庭暴力最有效的手段,因此应当使司法人员明确对家庭暴力的意识和责任,尤其是基层公安派出所处于处理家庭暴力事件的第一线,应向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及时有效的救助。与此同时,司法机关应当重视对于家庭暴力案件的受理和审理。公安、检察机关和法院应该联手形成一个反对家庭暴力的网络,向社会公众发出强有力的信息:家庭暴力将受到法律的严惩。有人担心,如果公安检察机关对家庭暴力进行干预,将使警力发生困难因而顾此失彼。事实上,国外的成功司法实践表明,这种有效的干预将大大减少其发生率。如果现场拘留施暴者并对其提起公诉,使受害人再次遭其殴打的概率减少了一半;如果不对施暴者提起公诉,受害人往往会再次受到暴力威胁或殴打。
我作为一名人民警察,针对公安机关干预家庭暴力方面也做了相关调查,有这样一种做法:《干预家庭暴力社区警务理念》,它改变了民警干预家庭暴力的单一做法,通过社区民警沉入社区开展工作,加强与社区居民、社区组织、妇联等机构的合作,让社区民众了解警察、认同警察,警察反家庭暴力宣传教育工作的开展一方面指导社区居民研究社区中的家庭问题,提高当地社区的道德水准、改善居民行为方式;另一方面,鼓励和动员社区居民协助警方做好家庭暴力的干预工作。邻里守望职能实现所达到的效果即为警力的整合,它依托社区基层组织,关注和培养社区居民的自助和互助,强调的是互动与共同参与,从而不仅使家庭暴力发生的隐秘性降低,使家庭暴力发生的信息动态化,而且使警察干预家庭的途径由被动的事后制止拓宽为主动的预防与制止相结合,缓解因警察单兵干预家庭暴力而导致的诸多不利,多机构、多层面干预行为的实现,使法律赋予受害人的社会救济与司法救济在最大限度内发挥各自的作用,较好地缓解了警力不足与家庭暴力多发性、反复性、当事人宽容性之间的矛盾,既可有效地化解家庭成员之间的矛盾纠纷,将家庭暴力防控于萌芽状态,同时又可使受害人短期与长期安全得以保障。建立这种多元化群防群治方式,构成了家庭暴力防控的常效机制,真正使家庭暴力防治成为一项系统的社会工程,它有效地拓展了警察干预家庭暴力的空间⑥。我认为同时公安机关应当将家庭暴力报警纳入“110”出警工作范围,在遭受到家庭暴力的报警求助时,应当迅速出警,及时求助,在受害人需要时,为其提供有关证据,对实施暴力危害的行为人,公安机关应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对触犯刑法的家庭暴力案件应当依法立案侦查。
(三)改变司法人员观念,加强培训
加强对司法人员的各种培训,特别是有关社会性别和家庭暴力干预的培训,使司法人员增强社会性别意识,彻底改变对家庭暴力认识上的误区,理解受虐妇女的困难和处境,掌握防治家庭暴力的相关法律、法规的工作原则、处理程序和方法等,更公正地审理各种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案件。
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有效制止和预防家庭暴力需要各部门通力合作,综合治理,需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强化法律意识,加大执法力度,把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真正纳入正规化、法律化轨道,同时各部门也要积极探索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好思路,好办法,保障家庭和睦、和谐、稳定,从而为构建和谐社会作出应有的贡献。
参考文献:
①赵顺利:《制止家庭暴力110将出手》郑州日报2006年3月28日5版
②腾蔓:《家庭暴力的内涵及法律特征》,《中华女子学院学报》2001年1期
③卢玲:《〈屈辱与风流〉图说中国女性》,天津人民出版社,2003年1月第2版85页
④佚名:《论家庭暴力事件刑事司法干预》中国大学生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