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诞生,需要你不断地搜集资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编为你收集了丰富的科技资金管理办法主题范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并收藏。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技术创新工程省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政[]8号)、《国家技术创新工程省试点工作市实施方案》(政[]43号),进一步促进我区科学技术进步和科技成果转化,提升我区自主创新能力,区政府设立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创新资金”)。为加强创新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创新资金是用于支持和鼓励我区开展技术创新、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提高技术创新能力的政府资金。创新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择优支持、科学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三条区人民政府负责创新资金的审批。区科技局具体负责创新资金项目的受理、组织评审、监督实施。区财政局设立科技创新资金专户,具体负责创新资金的管理,对资金的运作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参与创新资金项目的验收。
第二章创新资金的来源和用途
第四条科技创新资金由区财政每年安排不少于100万元,并逐年增加,其增幅不低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幅。年度预算执行中,据实列支。
第五条创新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高新技术产品研发、高新技术企业培育
(二)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
(三)产学研合作和科技平台建设
(四)鼓励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从事发明创造和科技成果申报
(五)引导企业积极申报国家、省、市科技项目
(六)奖励自主创新企业和优秀科技人才。
第三章创新资金的支持条件与方式
第六条根据企事业单位、个人技术创新活动的不同内容和项目所处的不同阶段,创新资金分别以无偿资助和奖励的方式予以支持。创新资金支持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区登记注册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缴纳税款。
(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核算真实完整,并按照《企业财务通则》等规定及时编制会计报表,足额提取研发经费并开展研发活动。
(三)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服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无知识产权纠纷。
(四)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数占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10%,直接从事研发的科技人员数占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5%。
(五)有良好的经营业绩,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企业每年用于技术创新的研发经费不低于销售额的5%(投产不足一年的新办企业不受此款限制)。
(六)领导班子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和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并有较强的创新意识。
(七)其他符合创新资金资助、奖励条件的。
第七条无偿资助项目
(一)对科技型企业技术创新项目中产品研发及中试阶段给予必要的资助,创新产品和创新技术必须获得省以上科技成果或拥有自主知识产权,项目总投资一般应在1000万元以上,资助额度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二)鼓励科技成果转化,科研人员携带科技成果到我区创办企业进行成果转化、企业引进科技成果进行开发且产品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一定资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
(三)推动专利技术产业化,鼓励企业加大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产品的研发投入和产业化实施,对具有核心技术的发明专利,其产品销售收入在5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一定资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
(四)积极鼓励专利实施及产业化,对我区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获得授权的专利申请费用给予资助,资助标准为:国内发明专利5000元/件;实用新型专利1200元/件;外观设计专利800元/件;国外发明专利10000元/件。对企事业单位、个人申请发明专利的申请费用给予预付,标准为:2000元/件,预付款在专利权人获得专利资助时比除。对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5万元、2万元、1万元的补助。
(五)鼓励企业积极申报国家、省科技项目,对成功申报国家、省科技项目的,按项目批准额度的5%给予配套,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符合申报条件已被省、市批准上报但没有被国家、省立项的项目,对项目编报费,给予每个项目5000元资助。
第八条奖励项目
(一)加大对高新技术企业的培育力度,对新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同一企业经复审重新获得的不再给予奖励)
(二)鼓励企业开展新产品研发,对被认定为国家重点新产品的给予3万元奖励,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产品的给予1万元奖励。
(三)鼓励企业、科技人员申报科技成果,对获得省以上成果的,视产业带动效果,给予1-5万元的奖励。
(四)大力培育创新型企业和民营科技企业,对新认定国家级创新型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省级创新型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市级创新型企业给予2万元奖励。
(五)大力支持创新平台建设,对新认定的省、市级工程建设中心的,分别给予5万元、2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市级科技服务中心的,分别给予2万元、1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专业孵化器的,给予10万元奖励。对新批准为省、市级创新型园区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对新批准为省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的,给予10万元奖励。
(六)鼓励企业主持制定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对获得认可的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的奖励。
(七)积极推进农业科技创新,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农业科技示范园区(基地)的,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1万元的奖励。
(八)加大对科技创新的表彰力度,每两年评选一次科学技术进步奖、突出贡献奖。根据科技成果的技术水平和对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的推动作用,授予区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由区政府颁发证书、奖状和奖金。奖金分别为:10000元、6000元、3000元。其中一等奖不超过二项,二等奖不超过三项,三等奖不超过五项。
突出贡献奖:对获得国家、省、市级科技奖励(获国家科技成果、省科技成果奖三等奖以上、市科技成果一等奖)的单位(或个人),授予区科技进步突出贡献奖,奖金10000元。
第四章创新资金的申报、审查与审批
第九条项目申报
(一)符合创新资金申报条件的单位,向区科技局提出申报。每个科技创新项目只能申报一次创新资金支持。
(二)创新资金的申报为每年的12月份进行。
(三)申请单位应提供以下材料:
1、区科技创新资金项目申请书
2、企事业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纳税证明、审计报告
3、可以说明项目技术创新情况的证明文件及与项目有关的其它有效参考材料(如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民营科技企业、高新技术产品、国家重点新产品认定证书,技术报告、专利证书、科技成果鉴定证书、授权证书、技术合作协议等)。
第十条项目审查与审批
(一)区科技局在收到申报材料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材料的审查,确定申报项目是否属于申报范围,是否满足申报条件,申报材料是否完备,材料格式是否正确等。
(二)对初步确定的项目,区科技局在科技工作网等有关新闻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确定最终扶持项目及资金安排计划,报区人民政府批准。
(三)区科技局对通过立项审查的项目下达文件通知。并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创新资金项目合同书。
第十一条资金和项目的管理与监督
(一)符合奖励资助条件的创新资金项目,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财政予以拨付。
(二)区财政局设立科技创新资金专户,加强资金管理。
(三)创新资金项目由区科技局、财政局负责实施过程的监督检查。督查的主要内容包括资金到位与使用情况,合同计划进度执行情况及项目完成的质量情况。承担项目的单位应按要求如实报送信息调查表。
(四)承担创新资金项目的单位如有严重违约行为,如擅自改变使用范围、利用虚假材料和凭证骗取资金、违反本办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其它行为,区财政局、科技局将根据合同有关条款中止合同,并收回全部专项资金。同时,取消该其三年内申请创新资金支持的资格,并终止其它财政资金支持。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摘要:随着国家不断加大对高校科研经费的投入,社会各界把更多的目光投向高校,对高校科研经费的使用也是日益关注。本文从分析高校科研经费管理使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产生的原因入手,从预算编制、管理办法的重构、管理和服务并重理念的提出、科研绩效考核以及科研项目涉税问题的解决等方面提出一系列措施,为当前高校科研经费管理提供参考和借鉴.
关键词:高校 科研项目 资金管理
一、 引言
近年来,国家不断加大对高校科研经费投入,2013年全国高等院校R&D经费856.7亿元,2009年全国高等院校R&D经费468.2亿元,5年间投入增加了388.5亿元,增长了82.98%,年均增长16.6%,远超过全国GDP的平均增速。为实现本届政府提出的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目标,科技是一个重要的推动力。我国必须不断加大对科技的投入,尤其是高校作为科技人才的集聚地,需要持续加强投入。
随着对高校科技投入的不断增加,高校科研经费的使用效益也日益受到重视。2012年开始,国家相继制定了一系列科研经费管理制度和办法,加强对科研经费的监管力度。相关部门也逐渐加大对科研经费使用的追踪问效和审计力度,审计中暴露出一些突出问题,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高校科研经费管理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亟待解决。
二、 存在的问题
(一)预算的功能还没得到充分发挥
预算编制不够合理、科学,预算执行刚性不足,控制不力,预算调整较为随意,缺乏依据等问题依然存在。特别是预算项目和会计科目之间衔接还缺乏有效的技术手段,给预算控制带来一些麻烦。根据各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的要求,各类科研经费在申报时必须按照预设的预算项目编报项目经费预算,而根据高校会计制度要求,在核算科研经费等经济业务时,必须通过特定的会计科目来反映。由于会计科目和预算项目内涵不尽相同,不是一一对应关系。比如“数据采集费”主要指用于数据采集的人工费、差旅费、邮电费等,这一个预算项目所对应劳务费、差旅费和邮电费等三个会计科目。而且,在预算执行中,有些预算项目之间可以互相调剂,没有确定的金额和比例,给预算控制带来一定难度。比如,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要求,“严格控制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项目实施中发生的三项支出之间可以调剂使用,但不得突破三项支出预算总额”。
(二)科研经费管理缺乏一个统一的办法,执行难度较大
科研项目根据经费来源的不同分为纵向项目和横向项目。纵向项目又有国家、省、市(厅)等不同级别之分,就国家级的项目就有诸如《“985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科技部科技计划管理费管理试行办法》《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国家科技支撑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管理办法,横向项目一般根据委托方或科研合同的要求,有些甚至都没有相应的管理办法。多种经费管理办法的存在,虽然有利于对各自的项目经费进行有效的监管,但是总的来说,由于各经费管理办法相互独立,不利于科研人员和高校财务人员对政策的理解把握,影响科研经费的管理和执行。
(三)科研经费支出管理不到位较为突出
一方面,部分教师法制意识淡薄,他们认为科研经费是自己争取来的,尤其是横向科研经费,经费的所有权和使用权都归课题组所有。另一方面,高校片面放大了财务、科技处等部门的服务职能,弱化了这些部门的经费管理职能,双方力量悬殊,导致高校经费管理相关部门地位不高,起不到很好的监督作用。再者,有的高校内审部门不注重对科研经费进行审计,这些都造成对项目负责人使用科研经费的过程缺乏有效的监督与控制,使科研经费支出存在无序性和随意性。
(四)科研项目经费绩效管理有待加强,资金使用效益偏低
部分科研项目资金存在超预算范围、超支出标准使用的现象,如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绩效工资等人头费开支内容不合规、不合理,且占比较大。另外还有超标准列支会议费、差旅费,列支较大比例与本项目无关的办公费用等。科研项目经费结余过大,结题不结账现象依然存在,结余资金往往被用于非科研项目开支,这些都影响了资金使用绩效。
(五)科研项目涉税问题还比较突出
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的通知》(财政部财综[2013]57号)指出,“行政事业单位取得非国库集中支付来源的财政性资金,暂可向付款单位开具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根据文件要求,高校从兄弟高校、全额拨款的科研单位和政府其他部门取得的项目经费,可以开具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应为非税行为,不需要缴纳各项税金。但是税务局却认为这些经费应该纳税,理由是根据国税总局的规章制度要求,只有经批准的技术研发、技术转让及与之有关的技术服务才属免税范围。还有,税务部门还要求高校就科研经费结余缴纳企业所得税,我们认为是不合理的。根据制度要求,高校不需对业务成本进行核算,包括科研经费,高校对科研用房、水电费、固定资产使用费以及科研人员工资没有对象化,均从教育事业费中支出,没有分摊列入科研成本。另外科研项目经费的目的是研究而不是盈利,根本不是经营行为,而且科研项目的研究是一种周期性的行为,有一定的研究周期,年末结余并不是最终的项目结余。因此,对高校征收企业所得税是十分不合理的行为。
三、对策分析
(一)科学编制预算,完善预算调整程序
由财政部门牵头,进一步完善制定科学的支出定额标准,对科研差旅费、会议费、劳务费等项目,制定明确的人均定额标准,并严格按标准编制和执行预算。同时,根据科研工作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对材料费、测试费和协作费等项目,要赋予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合理的调整自,适当允许相近科目支出之间调剂使用,并强化预算约束。
(二)制定统一规范的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国家相关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众多,根据现行的经费管理办法,不同来源的科研经费,支出项目及其范围也不相同。对所有的科研项目,均通过制定规范的经费管理办法统一管理,比照目前国家863计划、国家支撑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明确科研项目经费开支范围,规范项目实施单位行为。
(三)加强财务信息化水平
通过财务管理软件,对预算项目和会计科目进行对应和分析归集,使科研经费报表能够直接从财务账上取数,便于及时向管理部门和项目负责人提供经费分预算项目的使用明细,及时纠正执行中的偏差,保证预算执行的科学性。
(四)进一步做好科研经费管理和服务工作
要加强对科研经费的管理,通过制定各类管理制度,赋予财务处和科技处在经费管理和监管方面的主体地位;要认真执行国家相关经费管理制度,严格审核各项经费的开支标准和开支范围,执行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各项制度,对人头费的开支一律通过个人银行卡发放,对符合政府采购要求的货物、服务采购一律按法定的采购方式、采购方法和采购程序执行;重点加强对科研项目外协经费的管理,建立外协单位定期审查制度。同时,要进一步强化科研服务工作,服务和管理并重。要加强科研服务队伍建设,在财务处、科技处和各院系设立专、兼职的科研服务岗位,配合项目负责人开展科研项目的全过程管理;要加强对科研服务岗位人员和科研人员的政策宣传和业务培训工作,重点强化科研项目负责人的遵纪守法和廉洁自律意识,使科研项目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熟悉掌握科研管理的相关政策规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开展科研活动、依照预算合理使用经费。
(五)建立科学高效的科研绩效管理机制
进一步明确高校绩效工资的政策范围,建议科研劳务费和科研绩效支出不占学校总绩效;根据高校科研项目的实际绩效安排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比重可适当加大,以充分体现绩效支出对项目推动的激励作用,同时可缓解科研人员找票报账的情况;强化科研项目结果管理,弱化项目结转结余管理硬约束,通过政府、企业购买科研服务的形式,将研究成果和科研产品推向市场,项目社会效果和经济效果好的,其项目结转结余允许用于安排其他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
(六)要进一步落实科研项目的税收优惠政策
税务部门要和财政部门加强协调,就高校科研项目涉税问题出台相应管理办法,明确高校科研项目的征税范围。要从鼓励科研和落实科技是第一生产力的角度出发,对科研项目的结余免征企业所得税,即使征收,也应根据科研项目的研究周期的净结余征收,而不能简单按各项目年末结余征收。Z
参考文献:
1.国家统计局,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全国科技经费投入统计公报[R].2013.
以国家《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农字(2000)18号文件为依据,按照**省《**省财政资金报账制管理办法》[冀财农(2000)9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坚持开发式扶贫方针,以解决贫困人口温饱和增加相对贫困人口收入为中心,以推动农业结构调整为重点,以改善贫困地区群众生产生活为基础,以科技为动力,将扶贫到户和贫困村规模发展有机的结合起来。
二、措施
建立项目责任制。市委、政府特别重视扶贫工作,主要领导及各职能部门、党政机关、大中型企业建立了帮扶责任制,有计划地调度,指导扶贫项目建设,千方百计帮助所帮扶的贫困村协调引进资金、项目、人才、技术,切实解决群众的难点、热点问题,各有关乡、重点村成立了项目领导小组,明确责任。
严格财务制度,确保专款专用。由民政局、扶贫办、财政局按照《**省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度管理办法》精神,对资金使用进行严格管理,对扶贫项目进行严格考察验收,根据项目进行情况拨付资金。
加大科技扶贫,增强科技服务。积极主动地配合乡、村进行实用科技培训,内树典型,外请专家、教授进行科技指导,还围绕农业结构调整和特定专业的发展搞好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力争取得更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大幅度增加贫困群众的收入,促进全市经济快速发展。
三、实施情况
07年度我市共有三个扶贫开发重点村,分别为册井乡小南沟,柴关乡五里碑,蝉房乡后渐寺,以上三个村全部位于我市西部山区。为改善贫困村的基本生产条件,促进农民增收,加快贫困村的脱贫步伐,因此,在资金投放和使用上,重点用于贫困村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1.小南沟。为改善生活条件,促进农民脱贫步伐,修村级公路1500米,当年总投资17.3万元,自筹12.3万元,财政扶贫资金5万元,覆盖1个村,涉及贫困人数780人,涉及低收入人口580人,预计解决温饱人数380人,低收入人口预计脱贫400人。
2.五里碑。为方便群众饮水,在村北山坡上建成一座容量300立方米的蓄水池,为改善生活条件,修村级公路1000米,当年总投资17.3万元,自筹12.3万元,财政扶贫资金5万元,覆盖1个村,涉及贫困人数800人,涉及低收入人口400人,预计解决温饱人数400人,低收入人口预计脱贫200人。
新修订的《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于2012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修订的《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已经正式并于2013年1月1日正式实施。这些管理制度明确了事业单位财务管理体制、会计处理方法的选择、会计科目的使用及财务报告的编制等事项,对财务工作的各个方面都作出了较为细致的规定。在此背景下,中央级农业科研院所必须适应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等改革要求,相应地加强财务管理。作为主要从事农业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工作的研究机构,农业科研院所公益性强,经费来源主要是中央财政拨款。特别是“十一五”以来,随着“修购专项”、“公益性行业科技专项”等项目的启动实施,各院所建设资金和科研经费大幅度增加。进入“十二五”以后,中国农业科学院还适时启动了“农业科技创新工程”,科研经费保障进一步提高。如何适应部门预算管理改革和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新要求,是摆在每个科研院所面前的一项重要工作,各方面对此研究很多。针对农业科研院所财务规范管理的问题,有学者提出了加强制度建设、重视人才培养、真实使用经费等措施[1];针对农业科研院所课题项目经费财务管理的问题,有学者建议规范会计核算、健全课题项目评价体系、完善资产管理制度、规范课题项目验收手续等[2]。笔者认为,做好中央级农业科研院所财务管理工作,关键是建立适应各项改革的管理制度,形成有效的财务管理制度体系。
2中央级农业科研院所财务管理制度体系的设计
近年来,中央级农业科研院所各项事业快速发展,财政经费拨款大幅增加,资产总量明显增长;与此同时,以风险防范为核心的合同管理、预算管理、资金管理等需求日益迫切。今后一段时期,要将完善和优化财务管理制度提上重要议事日程,以新实施的财务规则、会计准则等部门规章为依据,以原有的制度为基础,以规范财务行为、防范财务风险、符合管理部门要求为目的,不断完善制度规范,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各项事业健康发展。为适应财政管理各项改革措施,贯彻落实各项财务管理法规,增强依法理财、科学理财的意识,提升财务管理科学化、精细化水平,必须进一步完善和优化财务管理制度,形成体系完整、安全有效、便于操作的财务管理制度体系。具体而言,中央级农业科研院所财务管理制度体系按重要程度大致可分为四级。
2.1遵循性制度
即国家有关财务和会计管理法律制度及上级主管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大致包括三大类:一是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二是部门规章,如《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三是主管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如《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以及财政部、农业部乃至主管院部关于财务管理等相关经费管理办法或规定。这些法律制度和规范性文件都是上级管理部门所制定,是各科研院所开展各项经济活动、施行财务管理的基本依据,也是制定内部管理制度的依据,因而构成中央级科研院所财务管理制度体系的第一级。
2.2统领性制度
即对财务管理活动进行总体规范的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三项制度:一是以新修订的《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为依据修订的本院所《财务管理制度》;二是以新修订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为依据而修订的本院所《会计核算制度》;三是以《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为依据而修订的本院所《资产管理办法》。这些制度都是必须要有而且已经建立的制度,需要根据新要求进行修订和完善。
2.3补充性制度
即针对第二级制度而制定的专项性规定和管理办法,大致可分为八类(项)。第一类是财务岗位责任制度,就是要明确农业科研事业单位内部财务岗位职责权限、规范业务工作程序,实现财务管理责任、权利、义务的统一[3],重点明确院领导、财务机构负责人、会计、出纳等人员的职责权限和岗位责任;第二类是货币资金管理制度,包括现金、银行存款、票据及有关财务印章等管理制度,明确现金开支范围、库存现金(或备用金)限额及各项现金收入入账时间,明确制定银行存款开户、使用以及销户、核对银行账务等规定,明确各种票据的购买、保管、领用、转让、注销等环节的职责权限和程序,明确银行预留印鉴的管理办法,从而防范资金随意使用、流向不明等现象的发生[4];第三类是资产管理细化制度,明确实物资产管理规定,对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材料等实物资产的购置、验收入库、领用、盘点、保管及处置等关键环节进行控制,防止各种实物资产被盗、损毁和流失;第四类是往来款项管理制度,明确在职职工借支款项的审批程序及归还时间,明确往来款项的定期清理和核对的管理规定;第五类是收入支出管理制度,明确收入范围和入账时间,明确各项支出的审批人员、权限、程序和要求[5],以及支出手续和开支标准,明确专项项目的完工验收及检查办法等;第六类是财务会计分析制度,规定财务会计分析的内容,包括预算执行、资产使用、支出情况等,明确财务分析报告的内部管理流程等;第七类是会计档案管理制度,包括各类会计档案的整理、立卷、装订成册制度,会计电算化档案的归档、保管、借用、备份及共享制度,会计档案保管清册的编制办法、复制登记制度及销毁管理办法等[6];第八类是财务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和权限[7]、会计信息系统使用规范、会计信息披露审批流程等。
2.4辅制度
即对第三级制度进一步细化而制定的具有可操作性的管理细则、标准或工作流程等,如咨询费、差旅费、会议费、交通补助等财务支出标准,师生报账、公务卡使用、内部审计等工作流程,办公设备配置、合同管理、专项资金管理等规定,以及培训要求等。
3需要重点修订完善的制度
对照财务管理制度体系和中央级科研院所财政管理制度建设情况,根据轻重缓急,建议在近期重点加快制定或修订以下四项制度。
3.1修订科研院所财务管理制度
这是最重要的中央级农业科研院所财务管理制度,对财务管理工作具有统领性作用。新修订的《事业单位财务制度》已经于2012年4月1日正式实施,《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也于2013年1月1日正式实施。这些制度完善了事业单位预算管理办法,增加了决算管理的内容,规范了收支管理,要求对结转结余资金按规定使用,完善了基金管理,强化了资产管理,调整了固定资产的范围、标准和分类问题,严格了对外投资规定,强调了财务风险防控和财务监督。这些规定对中央级农业科研院所财务管理工作都有很大影响。农业科研院所要按照这些新规定,及时修订财务管理制度。
3.2细化预算管理规定
实施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后,所有事业单位的财政资金都是由国库统一拨付的,各单位部门的预算计划直接决定了单位本年度可支出的基本财政资金,因此,事业单位的预算结果将直接关系国库集中支付的落实,单位财务管理的核心内容也由过去的财政资金拨付转变为按照预算计划、按进度、按项目来合理支配资金的使用和支出。预算执行,要依据国家政策和项目合同对经费使用的规定,督促和监督项目承担人按照项目预算执行,保障资金安全,降低财务风险[8]。强化单位的预算执行力,必须将财务预算做到准确、全面、客观、及时,财务管理的工作核心由过去的资金管理转变为全面预算管理。中央级农业科研院所必须适应这些变化,细化预算管理规定。
3.3制定资金管理制度
资金管理主要是对农业科研院所的收入、支出、结转结余进行管理。首先,要建立完善的收入管理制度。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合理合法且及时、足额、有效地取得各项收入。其次,要注重将各项收入进行有效的分类,如财政补助收入、各项经营收入等,并严格查处各类“小金库”,将所有的资金纳入预算管理,从而达到保障单位权益的目标。最后,要建立完善的支出管理制度。一方面,要努力将支出控制在预算范围以内,并按照相关的审批制度对资金的划出进行规范,避免出现一人多岗、程序简单化等问题,有效防范风险。另一方面,要将支出进行合理划分,特别是对各项收入性支出,要有合理的分配办法,以达到既调动职工积极性,又维护农业科研院所正常工作秩序的目标。
3.4进一步完善会计监督制度
一、执法主体
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明确授予的行政执法权,农业局作为市政府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是农业行政执法工作机构,局长是行政机关法人或法定代表人。局属各科室和有关单位作出的农业具体行政行为,必需以农业局的名义实施。执法人员必需是在册并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取得执法资格的公务员,聘用临时工、合同工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2、对法律、法规或规章要求我局实施配合、协助行政执法主要责任机关的,以及全市性的联合执法行动,这种配合和协助是一种法定责任,有关职能科室不得借故推诿。
二、执法职权
1、明确执法界定的职权范围。农业局行政执法的具体执法范围的界定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局“三定”方案和本局各科、室、办、站、所的职能分工规定为依据,经局领导集体研究确定。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不能超越规定的职权范围。各职能科室(办)要按有关规定授予的农业行政执法(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给付等)的职权范围,履行农业行政执法的职能工作。计划法规科负责农业项目的申报和管理;组织、协调、管理、检查、监督各职能科室的农业行政执法工作;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科负责农村承包合同、农民负担监督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市场信息科负责农产品标准化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农业综合开发办负责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建设和财务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科教与外经科负责农业技术推广、农业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工作;市扶贫办负责农村扶贫开发项目的实施与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种植业科负责农业、农药、化肥、种子(种苗)、植物检疫等农业行政执法工作;畜牧办负责畜牧、兽医兽药、动物防疫、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畜牧行政执法工作;渔业办、市渔政支队负责渔业管理等专项行政执法工作;农机办负责农机和农机行政监理执法工作;市农财办负责农村财务、农村财务公开和审计等执法工作;
2、明确执法人员身份。执法人员必需在局的统一领导下,代表农业局集体(二人以上)参与具体的行政公务执法行动,有关职能科室要大力配合,局承担因执法而引起的有关法律责任。执法人员参与其它社会非公务活动的,必需以个人(公民)名义出现,不得以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身份出现,并由个人承担一切责任,局不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
3、执法人员执法守则。执法人员在履行行政执法职责中应当遵循下列守则:(1)、忠于职守,依法履行职责;(2)、清正廉洁,不得;(3)、仪表整洁,文明执法;(4)、自觉接受批评和投诉监督。
三、执法职责
1、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局长为本局第一责任人,对本局的行政执法责任制负总责;局分管有关科室和主管某项行政执法工作的副局长(或正副书记)负分管责任;专项执法科室的负责人(科长或主任)为主管责任人,承担专项行政执法主管责任;直接行驶行政执法权的执法人员为直接责任人,对本人和行政行为承担直接责任。
2、建立健全各科室执法责任制。根据“三定”方案,下列有关科室负责法律、法规和规章授予我局行政执法职能的执法权:
(1)计划与政策法规科负责《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农业生产资料监督管理工作暂行规定》、《广东省农业厅专项资金与项目管理办法》、《农业建设项目监督检查规定》、《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规定》、《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的行政执法;
(2)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科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广东省农村社区合作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广东省农民负担管理条例》、《农民股份合作企业暂行规定》、《广东省农业龙头企业项目货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行政执法;
(3)市场与经济信息科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广东省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试行)》、《广东省绿色食品管理办法》、《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绿色食品产品管理暂行办法》、《有机食品认证管理办法》、《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管理办法》、《农业标准化管理办法》、《*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行政执法;
(4)科技教育与外经科负责《广东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与晋升暂行规定》、《“绿色证书”制度管理办法》、《广东省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与晋升工作实施办法》、《农业科技开发工作管理办法》、《农业科学技术成果鉴定暂行办法》、《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的行政执法;
(5)种植业管理科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农作物种子标签管理办法》、《农作物商品种子加工包装规定》、《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全国食用菌菌种暂行管理办法》、《广东省农作物种子管理规定》、《广东省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有效区域确定办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广东省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条例》、《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农药安全使用规定》、《植物检疫条例》、《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广东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的行政执法;
(6)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负责《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农业综合开发招投标管理办法》、《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会计制度》、《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报账实施办法》、《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和资金公示制暂行规定》、《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建设监理办法(试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农民筹资投劳管理暂行规定(试行)》、《农业综合开发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办法》的行政执法;
(7)畜牧兽医办公室(市饲料工作办公室)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种畜禽管理条例》、《种畜禽管理实施细则》、《广东省种畜禽管理实施办法》、《兽药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进口兽药管理办法》、《核发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兽药制剂许可证管理办法》、《兽用品的供应、使用、管理办法》、《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办法》、《兽用新生物制品管理办法》、《广东省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兽药行政药检工作管理办法》、《广东省动物防疫条例》、《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广东省饲料管理试行办法》、《乡镇畜牧兽医站管理办法》的行政执法;
(8)渔业管理办公室、市渔政支队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水产苗种管理办法》、《广东省渔业管理条例》、《广东省无公害水产品管理办法》、《广东省渔港管理条例》、《广东省重要水生动物苗种亲体管理规定》的行政执法;
(9)农业机械化管理办公室(市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所)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农用拖拉机及驾驶员安全监理规定》、《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安全监理规定》、《农机监理员管理办法》、《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拖拉机登记规定》、《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农机成人教育暂行规定》、《全国乡镇农机管理服务站管理办法(试行)》、《农业部农业机械设备管理暂行办法》、《全国农村机械维修点管理办法》、《广东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广东省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试行办法》、《广东省农机行业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与晋升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广东省农机服务户技术检验合格证、广东省农机服务人员技术合格证、广东省农业机械准用证使用管理办法》的行政执法;
(10)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老区建设办公室)负责《国家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财政扶贫项目管理费管理办法(试行)》、《广东省扶持老区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政扶贫项目管理费管理办法》的行政执法;
(11)市农村财务管理办公室负责《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制度(试行)》、《村合作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试行)》、《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条例》、《广东省农村集体财务公开制度》、《广东省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各项补偿费管理办法》、《关于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产权界定工作的意见》的行政执法。
(12)根据“三定”方案,对法律、法规或规章要求有关职能科室共同配合、协助行政执法主要责任科室及全局的综合行政执法行动的,这是一种法定的职责和责任,有关职能科室不得借故推诿。各有关行政执法科室要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授予的执法工作职权,要建立和完善各项工作制度,建立和健全本科室行政执法工作岗位责任制。
3、建立公开办事制度。涉及行政审批、登记、许可等的,应将办理审批事项的依据、内容、程序、要求、标准、期限和日期,在局机关公共场所或在本科室显眼的地方上墙公开,并在*农业信息网上公布,同时编印手册分发给申请人。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及时办理。对不符合规定条件不予办理的,应当说明理由,按办文程序作不予批准的答复。
对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的审批事项,审批部门应提前告知(告知宜用书面形式,口头告知应作记录)申请人,告知内容包括办理情况、不能按时办结的原因、下一步的办理计划和实际办结的时间等;核准事项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办结,又未能在规定时限之前告知申请人的,规定办结时限届满即视为核准,并无条件给申请人补办核准手续。
涉及收费的,应当公布收费标准和依据,并实行收支两条线。实行谁主管谁负责,谁发证谁监管的原则,要落实责任,加强行政许可审核的监督和管理。
4、建立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对于必需以局的名义作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有关行政执法职能科室要及时报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并报计划与政策法规科,计划与政策法规科要在局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15日内报市人民政府和省农业厅备案。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重大行政处罚:(1)、行政拘留;(2)、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3)、责令停产停业;(4)、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5)、较大数额的罚款。
5、建立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局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依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在一定时间内相对稳定的规定、办法、规则、实施细则、布告等规范性文件,根据《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的规定,行政法规要后才能生效,并由计划与政策法规科以局的名义报送*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法制局)备案审查。
6、建立定期汇报制度。行政执法职能科室要在当年的12月底前把执法责任制的落实情况书面报计划与政策法规科,由计划与政策法规科综合本局的执法责任制情况以及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赔偿、行政诉讼、过错责任追究、行政执法考评情况报局领导及*市人民政府。
四、执法程序
1、执法程序要合法。在执法过程中,执法的程序要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在实施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检查、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给付等具体行政行为,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有明确规定其执法程序的,按照该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要求执行。对不遵守法定执法程序的行政执法行为,属违法行政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
行政执法查处违法行为的,应按下列程序执行:(1)表明执法身份。即出示合法有效(如国家农业部的农业执法证、省政府的行政执法证等)的行政执法证件。(2)查明违法事实。违法事实一时无法查清,或证据不足的,应当登记立案,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人员收集证据时不得少于两人,必要时,可以依法进行检查。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等。(3)查清事实、掌握证据以后,写出调查报告,起草行政处理意见决定书。(4)告之对方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对方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5)听取对方当事人的陈述或者申辩。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6)行政处罚要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处理。对对方当事人的陈述或申辩进行审查、复核,对其合法合理的意见应当采纳。如果拟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是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或者是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或者是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要求听证的,行政执法机关还应当告知对方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7)正式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必须给予行政处罚的,要依照法律、法规或规章设定的行政处罚权限作出适当的处理。对于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行政执法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并以农业局的名义制作统一规范格式的行政处理决定书。(8)在法定期限内送达行政处理决定书。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在法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具体送达方式可按有关规定或参照执行。(9)执行行政处理决定。对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自觉履行行政处理决定,又不向法院或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或者不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或者裁定的,应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行政执法回避。在行政执法中,案件调查人员遇到本案与自己或者自己的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案件,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案件调查人员应当主动申请回避或者按照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回避。案件调查人员的回避,由局机关负责人决定,局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集体讨论决定。回避未被决定前,不得停止对案件的调查处理。
五、过错责任追究
1、有下列情况的,追究过错人员责任:(1)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有过错的,追究该行政执法人员的责任。(2)因案件承办人的过错,导致审核人、批准人作出错误行政行为的,追究案件承办人的责任。(3)因审核人的过错,导致批准人工作失误,作出批准错误行政行为的,追究审核人的责任。(4)因批准人的过错,作出审核、批准错误行政行为的,追究批准人的责任。
2、共同责任的追究。(1)经审核、批准作出错误行政行为的案件,案件的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均有过错的,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应共同承担责任。(2)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或主张作出错误行政行为的案件,由提出错误意见的人员共同承担责任,主张正确意见的人员不承担责任。
3、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的追究。(1)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共同承担错案责任的,承办人不按照批准人的意见执行,擅自决定,导致损害后果加重的,承办人负主要责任,审核人和批准人负次要责任。(2)审核人在审核过程中追加错误意见,批准人同意审核人追加的错误意见,致使损害后果加重的,审核人负主要责任,承办人和批准人负次要责任。(3)审核人同意承办人意见,批准人追加错误意见,致使损害后果加重的,批准人负主要责任,承办人和审核人负次要责任。(4)领导班子集体共同承担责任的,作出决定的负责人负主要责任,主张错误意见的其他人员负次要责任,主张正确意见的人员不负责任。
六、行政执法奖惩
局定期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考核并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评议,考评的结果作为行政执法人员任用和奖惩的依据。对考核成绩优异的,以及对恪尽职守、严格执法的有功人员给予表彰、评先进、提拔和优先晋级和调资等奖励。行政执法人员有、越权、失职、失察、、行政不当、、违法乱纪违纪行为的,依照程节轻重责成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责令改正、收回行政执法证、调离执法岗位、接受辞退,以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的其他行政处分等,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具体行政行为不当引发行政赔偿的,要依法对责任人追究赔偿责任。
[关键词]城投集团公司资金管理 问题 新模式
前言
安庆市城投集团公司是2003年成立的国有独资公司,注册资本10亿元。公司主要承担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和部分城建国有资产运营管理等任务,是政府建设城市、经营城市的平台和载体。下辖全资、控股和参股企业近8家,业务涉及市政基础设施、公用事业、房地产、金融典当等领域。在企业不断发展壮大的过程中,越来越认识到,要提高企业竞争力,必须提升财务管理水平,即提高资金的调控能力和使用效益,最大限度发挥集团协同效率,强化监督考核。为此,本文在借鉴其他行业集团公司成熟经验,结合自身实际情况,提出城投集团公司资金集中结算管理模式。
一、城投集团公司资金管理的问题。
随着企业规模不断扩张,众多城投集团公司出现资产多、规模大,子公司分散、现金流充足或参差不齐的特点,随之而来的却是集团公司内部财务资金管理制度建设的相对滞后,其突出表现在资金预算管理“虚”,结算管理“散”,使用效率“低”,运营成本“高”,和监督考核“弱”等问题。一般企业的资金管理模式、运作方式、监管手段等的弊端愈加凸显。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子公司多,控制力弱,收支缺乏统一的筹划和控制;资金的预算、存量及运行状况无法实施有效、及时的监管、跟踪。
2.资金分散、闲置、利用率低;信贷融资不统一、整体信用等级不高,融资渠道单一、成本过高;导致整个集团存、贷两高,资金不能形成规模效应;
3.资金综合盈利能力低,财务结算成本高;子公司担保、抵押等行为无法全面监控和掌握,给资金管理和企业经营增加了不确定的风险因素;
4.缺乏统一的信息平台,信息失真、滞后,共享不畅,信息化管理成本高,为决策提供的信息难以及时、准确、全面。
目前所面临问题,迫使我们必须创新管理机制,建立符合城投集团公司要求的资金管理模式,通过资金纽带加强财务管理,从而实现集团公司的跨越式全面发展。
二、城投集团公司建立资金结算中心模式
城投集团公司作为一个区域性的企业,主要从事城市基础及民生工程的开发及建设,可以充分利用融资方面的优势,整合内部金融资源,通过资金集中结算管理(即成立集团财务结算中心),实现对资金的统一调度、管理、运用和监控, 盘活了存量资金,提高了资金使用率;减少贷款规模,降低财务费用;以集团公司经济实力、社会影响以及政府的支持,扩大了集团公司的对外信用, 提高企业整体信贷信用等级,扩大信用的功能,丰富融资渠道。同时通过结算中心对各子公司进出资金的审查,从而进一步加强集团公司资金内部监控的功能。
建立和完善资金结算及管理体制,整合内部资源,充分利用外部资源,从资金集中结算、统一信贷融资及还款、资金预算与监控等方面入手,应用统一的资金集中管理软件系统建立资金集中结算机制。
1.集中结算:
资金集中结算就是资金收支两条线的运作模式,各子公司依旧是独立的核算主体,在集团公司建立财务结算中心,所有子公司的资金都通过结算中心与商业银行进行结算。先集中子公司的现金收入,再由结算中心根据各子公司上报的资金预算,向子公司拨付所需的资金,同时监控资金的流向和使用情况。子公司之间的内部往来结算由结算中心通过“走账不走钱”的方式进行内部结算,富余的存款根据需求情况先偿还银行贷款,将大大减少银行贷款的额度,降低财务费用。
2.统贷统还:
统贷统还,即整个集团公司统一对外融资、担保及还款,子公司不单独与金融机构进行融资和还款,全部由集团公司实行统贷统还。通过集团公司存款和政府背景等资源优势与金融机构谈判,以降低融资成本、提高银行授信额度。统贷统还的办法有利于掌握集团和子公司对外信贷情况,通过整合集团的资源,形成统一的合同台帐分类管理和预测分析平台,把子公司的各自优势集中起来,降低风险和成本。对于内部子公司的资金拆借,采取有偿使用和授信管理的原则,借款使用商业银行贷款的授信评级管理办法,进行审查和借款资金使用跟踪。
3.预算与监控:
资金预算是实现资金良性循环的首要环节,是资金管理的基础。实行资金集中结算时,资金预算的授权、审批及考核都应集中在集团公司的财务预算管理部门,如财务预算管理委员会。资金预算管理部门根据集团公司的发展战略制定年度预算总目标,并层层分解至各子公司预算责任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各责任单位再进行调整并反馈到上级资金预算管理部门。最终资金管理部门将资金预算上报预算委员会审查通过后执行。这样把预算管理贯穿于生产经营的全过程,即将集团公司的全部收支都纳入预算管理,又发挥了预算对实现公司经营目标全过程的控制和协调作用。
因为资金的收付全部通过结算中心软件平成,该中心根据财务结算中心管理办法和相应的预算、合同,对各子公司资金流向及使用的合规性、安全性、效益性进行审核,确保资金合理使用,从而使集团内子公司的资金运作完全置于集团的监控之下,最终实现资金预算的事先预测、事中控制、事后分析和监控的管理功能。
4.信息技术:
企业信息化是最终实现科学管理的现代化的管理手段。资金集中结算管理信息化通过网络实现网上资金结算,各子公司可随时通过网络软件平台了解本单位资金运营情况,实现结算中心系统内部银行网上拨款、收款、对账、打印等业务。既提高了财务结算、资金预算、信贷管理等方面业务流程的速度,减少资金在途时间,降低了管理费用,又提高了资金安全运行和使用效益,保证整个集团公司运营的准确性、及时性、高效性。
5.决策支持:
公司领导的决策需要各种相关信息的支持。结算中心所掌握的资金信息将是最准确和最完整的,以资金集中结算、统贷统还、资金预算和监控等业务数据形成的数据库为基础,根据领导层的需要,通过信息技术的应用对各种信息进行分类,提供原始信息或者经过初步分析的财务信息,帮助集团公司及子公司中高层领导提高决策水平和质量。
三、结语
从城投集团公司长远发展角度,资金集中结算管理是必须的,资金集中结算管理带来的弊端通过优化管理程序,确定科学的管理体制,强化结算中心内部职能,提高管理部门的服务素质和管理水平,集团决策层从战略发展的眼光对其进行调控,这些问题就会迎刃而解。良好的资金运作,将为投融资和公司运营提供极其重要的决策基础和相关信息。
参考文献:
[1]管辉.2011.企业集团资金集中管理模式选择及优劣势分析,《沿海企业与科技》第4期
为加快培育高新技术产业,大力发展金融服务业,以改革创新的精神,促进科技和金融相结合,根据国家和省有关促进科技金融结合的文件精神,制订如下若干意见。
一、支持科技型企业进行债权融资
1.建立成长型科技企业信贷风险补偿机制,推进“科技银行”试点。
市政府设立科技企业信贷风险补偿专项资金。支持合作银行主要是科技银行加大对科技型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合作银行向推荐企业发放贷款形成逾期的,风险基金按照一定比例代偿,同时由合作银行依法对贷款企业进行追偿。
支持设立科技支行。科技支行要有专门的经营场所、一定数量的专业人员。要创新金融产品,单列贷款计划,单设信贷审批权限和流程,实行相对独立的管理、核算和风险控制,建立单独的考核激励机制。
由市财政局牵头实施《市国家创新型科技园区成长型科技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实施意见》;由市银监局和人民银行牵头制订并实施《市科技支行建设发展管理办法》。
2.促进金融产品创新。鼓励支持银行特别是科技支行积极开展期权贷款、订单贷款、股权质押、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等新型信贷业务。通过政、银、担、投、税等部门联动,风险共担,拓展新型贷款业务。进行科技保险试点,设立科技保险补贴专项资金,对保险费进行适当补贴。进行科技借款试点,促进科技经费的滚动使用。
由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牵头实施《市专利权质押贷款实施意见》和《市科技保险费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科技局牵头实施《市国家创新型科技园区委托借款管理暂行办法》。
3.积极发展科技小额贷款公司。鼓励和支持小额贷款公司特别是科技小额贷款公司向科技型企业放贷。推动银行、国有担保机构或政府支持的担保机构等与小额贷款公司进行合作。
4.鼓励支持担保公司为科技型企业担保贷款。不断壮大高新区和武进区的国有担保公司。发挥新兴产业科技担保引导资金的作用,加强对合作担保公司的考核。
由市财政局、发改委牵头实施《市新兴产业科技担保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5.鼓励支持科技企业通过债务融资工具进行融资。鼓励有条件的科技企业发行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短期融资债券和中期票据。对为科技型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服务的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奖励。
由市财政局、科技局牵头实施《市国家创新型科技园区企业直接债务融资引导暂行办法》。
二、支持科技型企业进行股权融资
6.大力发展风险投资。支持国家高新区进行“拨改投”试点。发挥天使基金和创投引导基金的作用。进一步扩大龙城英才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模,采取阶段参股、跟进投资等方式,加大对领军人才创业企业的股权投资力度。鼓励支持股权投资类企业落户科教城。
由市科技局牵头制订并实施《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由市委组织部、市人才办牵头实施《市龙城英才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由市科教城管委会牵头制订并实施《市关于支持科教城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发展的意见》。
7.鼓励支持企业上市融资。积极落实企业上市的各项扶持政策,集成各类科技、产业、税收、土地等政策,对拟上市企业给予重点支持,推进更多科技型企业上市。
由市金融办牵头实施《市关于促进企业上市工作的意见》。
三、构筑科技金融的机制和平台
8.财政资金引导科技金融发展。由金融办、财政局和科技局负责,每年对科技金融发展情况进行评估。对财政支持科技金融各项政策措施进行评估、考核,确立财政资金的投入、评估和退出机制。
9.建立科技金融的服务和展示平台。分别在高新区和武进区(科教城)建立科技金融服务中心,提供服务,积累经验。加强与国家开发银行的合作,建立科技型中小企业统贷平台。
10.引进和培养科技金融领军人才。在“龙城英才计划”中增加金融领军人才专项。依托龙头科技金融企业引进科技金融人才。
由市委组织部、市人才办、市金融办和财政局牵头制订实施《市关于实施金融领军人才支持计划的意见》。
初步测算,两个专项项目总投资34.16亿元,带动银行贷款近11.2亿元,引导境外、省外资金注入约3.42亿元。项目实施后,预计可实现年销售收入约52亿元,新增利税约11.5亿元。主要作法和体会有以下四个方面: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突出重点
遵循高技术产业的规律和特点,按照“先做规划,后选项目”的思路,组织相关处室先调研,再提方案。
在具体工作中,加强了总体设计和基础工作,在组织编制相关行业规划的基础上,分别组织召开了专家和部门座谈会,广泛征求意见,形成了两个专项的组织实施方案。突出强调了“加强引导,集成优势,集中资源,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大力发展具有比较优势和特色的高新技术产业”的政策取向;重点明确了“市场导向、竞争择优,集中力量、扶持重点,突出特色和链动效应,兼顾创新能力建设”的基本原则;确立了专项资金的主要投向是“使用银行贷款和省外及境外资金的建设项目”,提出了专项支持的重点和资助的方式,规范了专项组织实施的运作程序和办法,明确了专项项目的基本条件和要求。
为确保专项的顺利实施,我们加强了组织实施各重要环节的基础工作:一是将实施方案细化,及时研究提出了省光电子信息和生物医药两个专项的公告。二是多渠道收集项目,为增强专项组织实施的公开透明性,建立了网上申报系统,目前已收集储备了190多个项目。三是建立了专家库,选择了包括经济、技术、投资、管理等方面的100多位在业内有知名度的专家。四是设定了专项项目的门槛和资格。五是研究起草了《专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一系列配套的管理办法。
二、力求规范,强化制度约束
我委始终把“规范运作”作为一个重要工作来抓。一是为加强专项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提高投资效益。二是为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引导作用,经过反复沟通衔接,我们与省财政厅联合制订了《湖北省光电子信息和生物医药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确定了“突出重点、效益优先、直达项目、滚动发展”的原则,以及“重点支持使用银行贷款和省外及境外资金的建设项目”的资金投向,规范了项目资金管理。三是结合高技术产业化项目的特点,研究提出了专项资金安排的具体办法。四是制订了专家评选项目管理办法。五是进一步规范了项目审理程序。此外,还建立了项目执行情况检查报告制度、跟踪统计制度、责任追究制度以及项目验收制度,依靠地方和省直部门加强项目的管理,保证专项的顺利实施。
三、简化程序,减少环节,提高工作效率
在项目收集阶段,我委在公众网上建立了专项网上申报系统。在项目受理过程中,为简化企业申报项目的环节和手续,我们还专门研究制作了专项项目申报简表。在项目评选过程中,注重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
在项目选择过程中,在委内实行互商、互抄制度,加强相关处室的衔接;与省财政厅、省信息产业厅、省科技厅等单位加强了沟通衔接,以形成合力,协同推进专项的组织实施。
项目筛选出来后,委托市州和省直相关部门审批产业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我委只对其可研批文进行备案后即会同省财政厅编制下达了专项资金投资计划。
四、创新支持方式,协调部门联动
积极探索和改革专项资金支持方式。在省政府确立了专项资金以无偿使用为主、有偿使用为辅的原则后,又根据项目及承担单位的不同特点,研究提出了“贷款贴息、投资补助、财政借款”等三种支持方式与标准。对具有一定规模、水平和效益以及主要使用银行贷款建设的专项项目,原则上采取贷款贴息的方式支持。对可实施产业化开发的高新技术成果进行前期培育以及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给予适当投资补助。
关键词:农电划转 电费资金 管理 归集 安全
电力企业是资金密集型企业,由于其营业面积广阔,所辖分公司的银行账号多且分散,尤其是有县(区)级供电公司的市区供电公司往往由于环节多,资金汇划在途时间较长,致使资金向集团公司总部回笼速度减慢,给资金统一调度造成困难。因而,加强资金集中控制与统一调度,是资金管理的重点和难点问题。企业资金集中管理在较大程度上要依赖银行,银行的技术手段创新后,企业要及时发挥其功能,做到资金调度管理和金融科技创新与时俱进。而我们铁岭供电分公司从整体利益出发,实行电费上划,对省公司加快资金归集,提高本公司的资金管理水平起到了重要作用。
1.原农电划转单位电费资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1账户多,不便于管理
各县公司的供电所分别在农村信用合作社开设了分账户,数量多,电费向总账户归集全靠手工划转,对入账是否及时,资金是否按要求及时归集等方面无法有效监控。
1.2服务差,资金归集不及时
农村信用合作社在月末期间,该行为保留资金额度,经常出现网点不营业,不按协议划款等问题,月末上划电费不及时。
1.3风险高,技术落后。
信用社金融风险高于其它商行;产权和体制上存在一定的问题;资产负债率高,盈利率低;技术手段落后,没有全部实现联网和通存通兑。
由于存在以上几个方面因素,造成应收回的现金没有及时收回,已经收回的现金没有及时存入企业的银行帐户,已经存入企业银行户头的电费收入没有在企业财务帐面上得到及时反映。如此,不仅使企业财务信息失真,而且影响了企业现金政策的运用,往往会导致企业利润受损。
2.加强农电划转单位电费资金管理采取的措施
2.1设立邮政储蓄集团帐户加快电费资金归集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企业要生存和发展,就必须适应各种客观形势的变化,注重加强资金管理,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充分发挥资金在企业发展中的作用。电力企业最可行的办法是实行电费上划。实行电费上划既是资金管理上的创新,也是企业管理的创新。它是加强银行存款账户的管理,制定出切实可行的管理办法。本着保障资金安全、有序运动的目的,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严格控制资金分散存放、不能融通使用、资金沉淀的现象。坚持按照指定的银行开户,不允许乱开户,设多头账户等。
我公司农电划转单位上划后在市邮政储蓄分行设立一个总账户,在各县、区支行设立4个分账户,公司下属的供电所每日将收缴的电费转入分账户,根据双方约定自动将分账户的电费划入电费中心总账户。
通过推进农网实现邮储银行代收电费业务发展,建立邮政集团帐户,使我公司月末日未达账金额大大减少,有效提高了农网电费资金归集速度。
2.2岗位分工明确确保电费资金安全
2.2.1农电划转分公司各岗位职责
营销副经理:负责本单位电费收缴、电费账务管理工作。掌握当月应收、实收、上划、购电余额情况,月末审核欠费明细表、大客户购电明细表和电费银行余额调节表等电费帐表,组织对各所当月购电、新欠电费和电费上划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对存在欠费风险的客户,组织制定应急预案,及时启动电费预警,防止发生新欠,确保电费资金安全。
用电科长:负责本单位电费收缴、电费账务具体管理工作。按例日组织核算发行工作,并向分公司电费会计提供当月发行报表;审核各营业所及合计的当月应收、实收、上划电费帐,月末组织营业所、客服中心和分公司财务核对欠费明细表、大客户购电明细表和电费银行余额调节表等,对月末未进账的结算电费组织各供电所进行追缴,并按相关管理办法进行考核。
电费会计:负责利用远光系统记分公司电费帐,按公司规定的上划时点,通过远光系统审核各所电费实收、上划情况;审核电费出纳填写的上缴电费支票或汇票;月末与各所核对电费收缴和欠费情况,审核电费出纳制作的银行余额调节表,与银行对账单进行核对;审核营业所上报的银行余额调节表和银行对账单;向用电科提交当月欠费明细表、大客户购电明细表和银行余额调节表等电费帐表;次月4日前核对在途电费到账情况,对未到账的查明原因并上报科长和用电室科长及时进行电费催缴。负责电费发票和收据等票据的保管工作。负责分公司电费帐户财务专用章的使用和保管。
电费出纳:及时将各所上缴电费支票存入分公司集团账户,银行回单交电费会计记账;按公司规定的上划时点,填写上缴电费支票或汇票,将电费上划公司指定的工商银行电费结算专户;制作电费实收、上划凭证;月末到银行取回对账单,制作银行余额调节表提交电费会计;审核并汇总各所营业所上报的银行余额调节表和银行对账单提交电费会计。
2.2.2营业电费部职责
监控农电划转分公司收费工作进度,监管各分公司、供电所电费应收、实收、上划情况,填写分公司电费实收、上划记录。对未按规定全额上划电费的分公司、营业所,督促整改。每月月末日,审核分公司上报的银行余额调节表,对未按要求上划电费的分公司进行通报,督促整改。对月末在途电费超过警戒线的分公司,立即启动预警、通报,并上报营销部、财务部和公司主管领导。针对原农电地区电费实收、上划工作存在的问题,制定改进措施,报经营销部批准后组织实施,逐步规范原农电地区电费收缴工作管理,防范电费资金风险。
加强资金管理是规范电力企业经济行为,促进经济健康发展的需要,
通过制定多项措施,来规范电费各环节的业务流程,堵塞管理漏洞,切实保障电费资金安全。
2.3实行分次收费规避电费资金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