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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型中应运而生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推进现代化农业发展的重要生力军。为实现金融有效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议应加强做好以下工作:
一要加强顶层设计,拓展支农资金来源。完善信贷机制,优化支农再贷款机制、发行专项用于“三农”的金融债补充资金,通过涉农资产开展证券化试点,盘活资金。时机成熟时为“三农”发展引入保险、信托、期货等多种现代金融元素,激发出“聚合效应”。探索农业企业融资的新途径,鼓励符合条件的龙头企业通过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等融资工具扩大融资规模。
二要完善农村金融机构体系,推动融合发展。既抓好大中型金融机构支农,又要大力发展真正熟悉农村、立足农业、面向农民的小微型金融组织。鼓励各类机构融合发展,同时发挥比较优势满足各类经营主体金融需求。
三要创新信贷模式,加大投放力度。一是创新信贷准入标准和流程,对规模较大、信誉较好、经营效益较高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灵活确定贷款、期限、数量、利率,适当下放贷款审批权限,并提高对新型经营主体的风险容忍。二是针对不同主体特点量身定制金融产品。对规模相对较小的家庭承包农户、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简化审贷流程,有效满足其购买生产资料、农业机具、扩大再生产等信贷需求。三是突破现有的涉农信贷的抵押和担保方式。积极拓宽抵质押担保物范围。推进新型经营主体间的互保互助,引导产业基础好、经营规模大、带动能力强、信用记录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互保。大胆尝试信用贷款,使拥有良好信用记录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能更便利地获得信贷支持。
四要建立健全现代农业风险保障机制。健全农村金融风险转移和补偿机制。建议政府部门出资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适当扩大保证金的放大倍数,为示范带建设中的种养殖大户、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等规模经营主体提供担保。建立地方财政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在金融机构债权无法实现时,处置抵押物偿还贷款不足部分由风险资金按一定比例进行代偿。扩大中央财政保险补贴覆盖范围,加快构建政策性与商业性相结合的农业保障体系,切实解决目前商业保险机构存在的趋利性强、覆盖面窄等问题,并尽快建立农业再保险机制为农业保险分担风险。(作者单位:人民银行金州新区中心支行)
[摘要]文章在实证调研的基础上,分析了安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职业教育供给现状,指出了供给渠道及主体行为有局限性、供给方式及内容与需求不相适应、教育经费投入不足、师资建设落后等问题,进而提出了提高政府机构的供给效率、进一步发挥学校和社会的积极作用、创新教学方式、改善教学内容、加大资金支持、完善执行监督机制和强化师资管理等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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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职业教育 供给
[作者简介]谷小勇(1976-),男,河南鄢陵人,安徽大学农村改革与经济社会发展研究院(协同创新中心),讲师,博士,硕士生导师,主要从事农业经济学研究;经宏伟(1991-),男,安徽合肥人,安徽大学在读硕士,主要从事农业经济学研究。(安徽合肥2 30601)
[课题项目]本文系2009年安徽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基于供求视角的安徽民办职业教育发展研究(项目编号:AHSKF09-10D20)”、2015年安徽大学硕士研究生学术创新项目“安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职业教育供求错位问题研究”(项目编号:yfc100147)和2 014年安徽大学农村改革与经济社会发展研究院招标项目“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下的职业教育模式研究”(项目编号:NYY2 014 05)的阶段性成果。
[中图分类号]G7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3985(2015)21-0009-04
包括新型职业农民、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和农业企业等在内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当前我国先进农业生产力的重要代表。进入21世纪尤其是2007年以来,为推动我国现代农业的快速发展,国家大力重视提升农民的职业技能,并逐年加大对职业教育经费的投入。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职业教育工作,为推动高新农业科技的应用和高附加值农林牧渔业的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但调研显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职业教育供给仍存在诸多问题,影响其成效的提升,进而阻碍了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职业技能的快速提高和现代农业的快速发展。当前学界对新型职业农民的受教状况及解决措施关注较多,而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整体的职业教育现状关注较少。莫鸣等人认为,新型职业农民的培训方式缺乏创新,时间较短,信息不畅,内容无法满足需求。常介田等人和宋华明认为,将高等教育推向农村,有利于培养新型农民。笔者以近年来在安徽的调研为例,对当前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职业教育供给状况做一概述,试图剖析其中存在的问题并找出解决措施,以期弥补当前学界研究的不足,为政府制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相关政策提供参考。
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职业教育供给现状
出于完成工作职责、获取教育经费和经济收益及相互交流等不同目的,许多政府部门、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都为职业教育供给做出了贡献。根据单位性质不同,可以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职业教育供给分为三类:
1.政府行为的供给。各级政府为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规定按人定量提供培训机构高额的财政补贴。如2014年,中央和安徽省财政共投入7230万元,培训包括种植大户、养殖大户、家庭农场主、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等在内的安徽职业农民,其中生产经营型职业农民的培训补助资金高达3000元/人。受此激励,在政策规定的要求下,肩负对农民实施职业教育的政府部门积极参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职业教育工作,并把主要施教对象由个体农户转为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总体来看,实施政府行为的职业教育供给者主要是各地的农业主管部门——农委(农业局),其下主要是农技推广中心(站)、畜牧技术推广站、水产(渔业)技术推广站、农机推广站、农机校和农广校。农技推广中心(站)负责为种植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技术指导、推广与培训;畜牧技术推广站负责对禽畜养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实用技术指导、推广及畜牧业新技术的培训;水产技术推广站负责为水产养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品质量安全检测、监测和检疫以及水产养殖新技术培训;农机推广站负责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试验、示范和推广农机新技术、新机具。农机校对需要学习农机驾驶与维修技术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培训。农广校负责通过广播、电视和网络,对需要掌握农业科技知识的农业从业人员进行函授教育和培训。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办公室虽然也参与职业教育活动,但主要任务是负责制订培训计划。
政府行为的职业教育供给内容呈现多样性。首先,它覆盖了农业所含的各个产业,涉及作物种植、畜禽养殖、水产养殖和林业种植等,其中,作物种植中的粮食作物种植技术又是政府供给的主要内容。其次,从农业生产流程来看,它涵盖了种、养、管、收、售等各个环节,主要是测土配方施肥、栽培技术和疫病防治等。最后,从技术含量来看,不同技术含量的职业教育内容都有,但技术含量较低且已被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掌握的职业教育内容占绝大部分,如科学播种、药剂浸种催芽、旱育稀植、大水面围网养殖、兽药和饲料安全使用技术等。
由于部门众多及其职责不一,所以政府行为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的职业教育供给方式也多种多样,既有推广、农技信息发放、培训和咨询解答,又有电视讲座、网络教育、广播宣传和成人中高等职业学历教育,还有基地示范和试验示范等,但主要是推广、农技信息发放、培训、咨询解答和电视讲座五种方式。推广是各农技推广机构首要使用的方式,由农技推广人员直接面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介绍.演示和指导农业新技术和新农具的应用。近年来,这些推广机构经常采用“培训”之名,开展职业教育,如新型农民培训民生工程中的农业专业技术培训、阳光工程中的农业创业培训和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培训。调研数据显示,有高达78.6%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接受过推广服务,是接受政府提供职业教育供给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比例最多的。农技信息发放是各政府职业教育机构次要使用的职业教育方式,职业教育机构把采集到的农情、病虫、疫情和墒情等信息,编辑成页(册)散发或通过现代通讯工具发送给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训是农机校最主要的职业教育方式,把有农机驾驶与维修技术需求的人员集中在一起,对其进行农机驾驶与维修技术的短期培训,考核合格者可获得结业证书。咨询解答是指各农技推广机构通过设立农技110、在农委网站建立咨询解答栏目、让农技推广员到农户或企业进行询问等方式,接受农技咨询并予以解答。农技推广员下乡开展咨询解答,是大多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接受政府服务次数最多的职业教育方式。电视讲座也是近年各农技推广机构常用的职业教育方式之一,即由农技推广机构与电视合拍摄介绍农业新技术及新农具应用节目,并在各级电视台播放。网络教育是近年各政府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职业教育机构才开始大力普遍采用的职业教育方式,即在各教育机构的网站上介绍农业新技术和新农具,播放它们的应用视频。
在职业教育的供给主体中,政府部门的供给最有力,成效也显著。大量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有新型农业技术的需求者,通过教育,掌握了农业新技术,提升了农业职业技能。如2014年10月,320名从事粮食种植业的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主、农民合作社骨干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学员,接受了利辛县农广校的理论专题培训和观摩实训。②他们的农业收益因此得到提高,并带动其他农业经营者学习农业新技术,增加了收入。例如,当涂县某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和养殖户接受培训后,每年户均增收800元,直接带动养殖户400户,面积0.4万亩,增加经济效益405万元。
2.民间行为的供给。民间行为的职业教育供给者,主要指拥有一定农业技能的农民、农业企业和农业合作社,其提供的内容涉及农业所含产业的各个方面。与政府行为的供给相同的是,粮食作物种植技术也是其最主要的供给内容,而且其供给内容的科技含量高、针对性强。如安徽浩翔农牧有限公司是一家以种猪育种为核心的企业,主要向潜在的购买种猪的新型职业农民、养猪大户开展种猪养殖技术培训;永城瑞诺制药有限公司驻在安徽各县的技术员,主要指导养鸡大户开展疫病治疗。
民间行为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教育供给方式,主要有师徒传授、课堂培训和现场指导。师徒传授主要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之间横向的相互学习和具有某种农业技能的新型职业农民纵向向作为徒弟的新型职业农民传授技术。调研显示,种养大户的种养技术一般从同作为种养大户的亲朋处学习而来。如颍上县韩庄村的养鸡大户刘师傅,经常通过电话、现场交流等方式,向后来参加养鸡的10余户传授养鸡知识。课堂培训主要是农业合作社、农业企业向社员和种养大户举办的讲座。现场指导是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或技术员,对其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涉农生产进行现场指导。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在追逐利润的刺激下,一些农业生产资料生产企业已开始向远离企业所在地的大客户——种养大户、农业合作社和农产品生产企业所在地长期派驻技术员,随时提供技术指导。
在所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供给类型中,民间行为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职业教育供给,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满意程度最高的。由于其内容的科技含量和方式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需求比较吻合,再加上民间力量提供的服务方式也比较便捷,因此,其供给效果也很好。
3.学校与科研院所行为的供给。学校行为的职业教育供给,主要是省内外的高等农业院校、省农科院、市农科所、涉农中等职业学校和县职教中心。从供给的意愿来看,其供给行为多是被动的,是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或开展职业教育活动的管理者邀请下才提供的。学校行为的职业教育供给,内容涉及农业所含产业的各个方面,但高等农业院校和省农科院提供的多是附加值较高的经济作物种植技术和水产养殖技术,而市农科所、涉农中等职业学校和县职教中心则主要提供粮食作物种植技术和畜禽养殖技术。根据邀请者的要求,主要有三种教育供给方式:一是职业学历教育。这是涉农的中高等职业学校和县职教中心,为使初中刚毕业的潜在新型职业农民获得职业技能的方式,也是高等农业院校为进一步提高负责管理、指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生产经营的政府部门人员的职业技能而采用的方式。二是专题培训。三是现场示范、指导。这些是高等农业院校和省市农科院所指导新型职业农民、种养大户、农业合作社和农业企业时经常采用的方式。学校与科研院所提供的职业教育供给,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获得的职业教育最为专业,也更为系统。
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职业教育供给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
1.供给渠道及主体的行为具有局限性。第一,供给渠道不均衡。虽然从总体来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接受职业教育的途径呈现多元化,但各渠道发展状况亦明显呈现不均衡态势。政府供给渠道较为充足,比较多元化;学校供给渠道不足,很多县的职业学校都不开设涉农课程。第二,政府开展的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职业教育供给,虽然供给渠道较为充足,但政府对其所应控制的范围、方式和力度并不明确,供给效果较差。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养规划、财政投入、教育质量监控等本应加大力度的关键问题上,也往往缺乏有效的实施方案。第三,民间力量开展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职业教育,尽管很受种养大户、家庭农场主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欢迎,但由于供给主体比较集中、单一化,不利于广泛推广。第四,学校开展的职业教育供给也存在局限性。一方面,众多渴望学习农业技术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很难参与到学校开展的职业教育供给中;另一方面,大量学生不愿意报考农学专业,即使报考农学专业,学生毕业后也不愿意从事农业工作。如利辛县第一职业高中,报考农学专业的人数不仅很少,而且基本以升学为主,很少就业。
2.供给方式和内容与需求不相适应。调研显示,参与教育的群体中,既有具备丰富生产经营经验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也有缺乏实践经验的潜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即学生。这些接受培训的种养大户、家庭农场主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文化程度差异较大,且文化水平普遍不高,他们更希望授课者能讲一些操作性很强、能够马上应用的实用技术。但目前各个供给主体所开展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训,教学方式过于单一,多为集中培训,以老师课堂讲授为主,往往不能准确掌握这一群体的学习特点,所教的内容偏简单、缺乏针对性,无法满足他们的需求。对于学生来说,他们在学校接受了系统的农学知识教育,需要通过实践来提高操作能力,但很多涉农学校却连实习基地也没有。
3.教育经费投入不足。第一,教育经费投入的总量不足,覆盖面太小。很多学校缺少实习基地等基础配套设施;很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虽有培训需求,但由于资金有限,没有机会。如利辛县只有县级培训场所,乡级以下没有。第二,缺乏有效的资金使用监督机制。目前我国关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教育资金的使用缺乏一个专门的监督体系,长期以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教育资金监督机制缺位。
4.师资队伍建设落后。第一,许多教育机构缺乏相关专业的教师,教师多数为外聘。如当涂县某针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职业学校仅有4名专职教师,却有7名兼职教师,教师的学历文凭多靠函授取得,整体文化素养不高;利辛县某针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职业教育学校,主要从安徽省农科院、安徽农大、市县讲师团聘请教师,本校教师较少。第二,由于教育资源有限,许多教师不能定期进修。例如宿州市墉桥区农机校主要通过被培训的教师再给本单位教师培训的方式进行,培训效果不太好。第三,教师类型结构不合理。要满足职业教育实践教学的需要,就需要一批“双师型”教师,而中等职业教育中缺乏“双师型”教师。如利辛县某职业高中目前共有教师136人,其中“双师型”教师仅有26人,占总教师数的19%,农学相关专业的“双师型”教师就更少了。
三、有效提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职业教育供给的对策
1.提高政府机构的供给效率,进一步发挥学校、科研院所和民间力量的积极作用。在当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职业教育体系中,各级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条块分割的现象严重,缺乏系统的管理,极大地影响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职业教育效果的提升。因此,政府需要成立一个集中性的职业教育行政管理机构,如针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职业教育管理委员会,统筹、综合管理职业教育。
学校应明确针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职业教育的培养目标,既要着眼于对现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进行生产经营能力教育,也要着眼于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继承者进行培育。要根据自己的人才优势、学科优势和科研优势,从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本质和目标出发,分层次、多方位地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教育体系。针对高职院校和中等职业院校农学专业的招生难、学生毕业后很少从事涉农工作的问题,学校应努力探索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新模式。例如委托培养模式,即根据区域农业经济发展的特点及农业经济结构转型升级的需要,以发展优势产业和特色产业为主要目标,由政府和农业企业委托学校培养所需的紧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教育模式。类似模式不仅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农学专业招生难的问题,也可以培养出一批高水平的农业实用型人才。
民间应重点发挥农业企业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职业教育供给中的作用。目前我国大部分农业企业主要是出于促销产品的目的,为种养大户、家庭农场主和农业合作社等提供新知识和新技术的指导和培训。尽管这种教育方式是一种附带行为,但是大部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新技术、新科技的获取和更新,在很大程度上都是通过这种方式进行的。因此,政府需要调动企业的积极性,让农业企业充分参与培训设计、培训方式等。如企业可以针对其经营领域,结合自身优势,参与农民培训教学方案、内容的设计,开设针对特定作物及技术的培训班。
2.深入了解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需求,创新教学方式,改善教学内容。在教学方式方面,各个供给主体应进一步了解不同类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需求,采取集中培训与个人白学相结合、课堂教学与生产实践相结合、远程教育与现场指导相结合、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相结合、学历教育和培训与职业资格证书教育相结合等方式。除必要的理论知识教学采用课堂教学方式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职业教育应以实践教学为主,其中,示范操作应被确立为核心教学手段,注重实际操作技能培养,以能够有效解决农业生产经营中的具体问题为标准。为了凸显实践教学的要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养方式可以采取与企业或学校联合培养的方式。在教学内容上,各个供给主体应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依据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实际需求,编印通俗易懂、简明实用的文字教材和声像教材,最好能图文并茂,使不同文化程度的培训对象也能学习到相关知识。
经营主体是生产力中最活跃的因素。准确判断各类经营主体的优劣利弊,正确引导扶持其健康发展,才能为现代农业发展注入新的动力。重庆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必须尽快补上农业现代化这块短板,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大力培育新型职业农民、专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使农村社会生产力得到更大解放。
一要培养新型职业农民。长远来看,即使我国城镇化率达到70%,仍有四亿多人在农村。重庆亦然,当城镇化率达到70%时,仍有1000多万农村人口。因此,农户始终是农业经营的主体,必须培养大批新型职业农民。要鼓励新生代农民工子承父业,引导个体工商户、农业科技人员、农村经纪人等从事农业开发。建设好农民“田间学校”,深入推进“阳光工程”、“绿色证书”培训,支持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将农民培训纳入职业教育范围,多措并举抓好教育培训。
二要培育新型专业大户。专业大户兼具家庭经营和规模经营的优势,未来会成为我国粮食和大宗农产品的主要生产者,要着力引导扶持。实行以奖代补,对经营耕地、养殖畜禽达到一定规模的专业大户予以奖励,新增农业补贴重点向其倾斜。鼓励金融机构将专业大户纳入信用贷款支持范围,探索将农作物产品纳入抵押品范围。支持专业大户参加农业保险,提高财政补贴保费比例。鼓励有一定规模的专业大户成立家庭农场,允许符合条件的大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或个人独资企业,扶持联户经营,引导专业大户标准化、专业化发展,不断提高其市场竞争力。
关键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中外 融资问题 经验
中图分类号:F3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91(2017)02(c)-0125-03
2015年11月国务院颁布《深化农村改革综合性实施方案》,文件提出健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立农业支持保护体系。安徽省作为农业大省,壮大现代化农业主体已经成为迫切的任务。然而,安徽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发展过程中,融资匮乏一直是制约发展的主要瓶颈。因此,笔者通过描述中外学者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理论的研究,采用比较分析法,结合典型国家和地区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成功的经验总结,为安徽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问题的解决提供理论支撑和实践经验。
1 中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理论研究动态
1.1 国外研究犹
从世界范围看,大部分的国外学者主要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概念定义成3个组织:产业化生产为主的农场经营模式、现代化农户与合作社的联营形式。美国和日本的农业理论和融资渠道的研究,居于世界前列。
(1)美国农业主体的融资动态。1992年,以北美的面食食品加工厂为开端并不断发展,最终形成了一个新的模式――北美新一代合作社[1]。根据美国地区性农业经营的特征,农业经济主要的融资渠道是以权益融资为主,以负债筹资为辅。农业企业成立之初,美国政府会给予各种政策、资金的支持。并且,政府机关督促大多数银行给予农业企业利率扶持,一定程度上削减了融资的利息成本。
(2)日本农协的融资动态。众所周知,日本农协的快速发展和有效运作很大程度上促进了日本经济的发展。不仅如此,日本农协在技术支持和销售渠道两个方面对农业企业起到促进作用,一方面加速了农业资金的回笼;另一方面也缓解了融资不足的问题。并且,农协在向社会成员吸收闲散资金的同时,以较低的贷款利率向协会成员提供“政策金融”,大力推动日本农业经济的发展。
鉴于国外学者的研究理论,特别是美日两国在农业经营融资方面的成果经验,对改善中国新型农业组织成立之初资金不足的局面,提供了很好的理论基础和实践经验。随着世界经济的迅猛发展,国外的研究理论已经不足以提高农业经济的发展速度。并且,每个国家的国情不同,融资所面临的困难不同,所以必须提出针对中国国情特征的农业发展融资战略。
1.2 国内研究动态
中国大部分学者在研究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过程中,侧重点往往在于理论研究,缺乏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实践研究,特别是关于融资领域的拓展。
李晓渝博士后(2006)在《我国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融资问题研究》中,结合宏观层面和微观层面,通过调查研究,试图从国家政府、农民本身、金融体系这3个方面提出辅助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缓解融资困境的方法[2-3]。
而对于新型农业组织的资金匮乏问题,国内学者将它归纳为四大因素。包括农业组织融资问题的研究,农业企业融资模式研究,金融支持与产业化领域对农村经济发展的影响研究,融资模式及产生问题的研究。
(1)关于各地农业企业融资问题的研究。杨厚智、何萍(2007)通过实地调研法,对南充市的农业政策进行研究,发现在农业组织融资过程中,政府存在严重的政策缺失[4]。广东省农科院科技情报研究所成员黄修杰、杨景锋(2009)通过对全省中小型农业企业的调查研究,找出其融资困难的原因,试图提出改善这一局面的方法[5]。
(2)关于农业企业融资模式的研究。陈娟芬(2005)从宏微观两大视角,论述BOT在农业经营中的利用。结合各地区农业融资的规模和特点,做出改善融资困境的可行性方案[6]。
(3)关于金融支持农村经济发展及农业产业化的研究。姚增福(2008)从金融体系方面找出了农业企业融资困境的原因,概述为中国的金融体系是以国家银行为领导的、政策性、金融性金融,在市场经济中不能充分有效地运转,三者之间难以兼容,迫使中国农业经济一直没有改变融资难的局面。归纳为以中央银行为导向,商业金融和政策性金融为手段的农业产业化金融资源不能有效运转,各类金融之间缺乏兼容机制,不能发挥支农助农的积极作用[7]。余章炎(2001)也从侧面论证了金融扶持对农业经济的重要作用[8]。
(4)关于融资结构及问题研究。何苗(2007)在2005年通过对我国农业类上市公司的经营数据进行研究,找到了影响上市农业公司各种可能因素,得出农业企业的外源融资偏好[9]。
综上所述,我国的农业经营主体还处于萌芽状态,学者对中国农业的不同研究,对安徽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壮大起到了重要作用[1]。也为该文进一步研究国内外农业主体融资渠道方面提供了更加可靠的理论依据。
2 典型国家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经验借鉴
该文对美国、日本的农业组织融资情况进行分析,提出适合安徽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缓解融资难的方法。
2.1 美国农业经济组织融资的实践与经验
2.1.1 美国农业经济组织的融资结构
[关键词] 新型经营主体 存在问题 发展对策 主要举措
[中图分类号] F32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3-1650 (2015)08-0030-02
1 发展现状
培育壮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加快农业转型升级、推进农业现代化快速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举措。近年来,我县认真贯彻落实省、市文件精神,积极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主要是以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为代表,这些新型的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事态比较快速。
1.1 全县已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859个,其中农民专业合作社673个,家庭农场186个,涉及粮食种植、水产养殖、畜禽养殖、种养结合、休闲农业等多个行业。在全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辐射带动下,实现了17.56万亩农村土地的有序流转,加快了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步伐,促进了集体增收,农民致富。
1.2 全县经工商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673个,入社户数7.8万户,占总农户数的95%,带动农户7.98万户,带动农户率达98%;目前,已创建省级“五好”农民专业合作社16个,市级“五好”示范社45个;申请合作社产品注册商标117枚,开设农民专业合作社直营店2个。农民专业合作社总资产达3.49亿元,其中农民现金出资0.96亿元,预计全年可实现销售额10.3亿元。
1.3 全县已建成并在农经部门备案的家庭农场186个,其中经工商注册登记143个,按行业类型可分为:种植类147个,畜禽养殖类13个,水产养殖类16个、种养结合类8个,休闲观光类2个;目前,家庭农场从业人数达535人,其中季节性雇工85人,占比15.89%;经营土地面积7.53万亩,其中流转土地面积7.517万亩,预计全年销售额超亿元,可实现净收益2000余万元。
2 主要成果
通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建设,现代农业发展取得了明显成效。一是产业特色日益显现。“三水”水禽、水产、水生蔬菜的主导产业已经形成10亿级的优势,洪泽湖鹅饲养量突破1000万只,规模饲养量达600万只;水产养殖面积10.5万亩,高效渔业面积比重达77%,其中200亩以上高效渔业基地已经建成35个;芡实种植面积达3.2万亩。二是要强力推进农业园区的建设。建成省市级的现代农业产业园区5个,形成了沿洪泽湖、白马湖的2个高效农业产业带;建成国家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丰产粮示范区以及省级无公害农产品整体认定有机稻米标准化示范区。三是品牌创建成果丰硕。创成省级著名商标6枚、市级知名商标14枚,省市知名品牌29个,获批“洪泽湖螃蟹”、“洪泽大米”、“洪泽白鹅”、“洪泽银鱼”等9个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3 存在问题
近年来,通过各方努力,我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在建设过程中,依旧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具体表现在:一是市场竞争力不强。多数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生产的品种单一且大众化,没有特色,没有自主品牌,抗市场风险能力也较弱。二是管理、技术人才匮乏。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代表、家庭农场主多数是种养业农民,之前没有管理的经历,也没有聘用有经验、有资历的技术管理人才;经营管理者文化水平低,对科学的种田、养殖与经营都比较茫然,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发展前景没有任何好的建议,起不到促进作用。三是管理机制不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建设普遍存在“重发展,轻规范;重建设,轻指导;重扶持,轻监管”的问题。相当部分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停留在工商登记注册的层面,没有开展具体的业务。有的虽然有章程、有制度,也只是写在纸上,挂在墙上,流于形式。四是监督机制不健全。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到工商局申请登记注册时,没有前置条件,其中大多数在成立之后不主动到农经部门登记备案,使农经部门无法对他们进行监测和指导。
4 主要措施
4.1 领导重视,政策扶持。一直以来,我县领导高度重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工作,每年都将其纳入年终目标考核,并定期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工作安排部署。县委县政府先后出台了《关于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发展的意见》、《洪泽县家庭农场审批暂行规定》、《关于促进家庭农场健康发展的意见》等一系列文件,来规范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日常运营管理。此外,为促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迅速发展,我县制定了具体的优惠政策和帮扶措施,在资金、金融、项目等方面给予扶持。仅2013年,我县就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争取省市扶持资金435万元、落实帮扶项目27个、搭建融资平台2个。
4.2 开展培训,规范管理。开展以乡镇分管领导、农经站长、合作社理事长、家庭农场主以及相关财务人员为重点对象,以农业经营主体机制创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财务管理及利益分配机制、农产品市场营销和品牌建设、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示范社、示范场创建等为主要内容的业务培训,不断强化相关人员的业务技能和管理能力,逐步提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运营水平,提升基层干部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引导服务能力。截止目前,全县先后共举办培训班2期,培训人员200多人次。
4.3 培育典型,示范带动。组织开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示范社、示范场的创建工作,通过典型培植,积极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规范发展。在典型培植过程中,我部积极引导各经营主体结合自身实际,制定运营规章制度,规范经营管理,并要求申报项目的农业经营主体必须使用财务软件进行会计核算。此外,我县还定期组织各镇分管领导、县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合作社理事长、家庭农场主到示范社、示范场观摩学习,交流经验。目前,全县已培育市级以上示范农业经营主体61个,通过示范社和示范场的创建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成为产业上规模、运行上水平、实力上档次的规范化经营主体。
4.4 强化服务,注重引导。为做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的服务工作,全县各涉农部门密切配合,明确分工,确保为培育工作提供优质、便捷服务。其中,县委农工部积极开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登记备案、建档、统计和业务指导工作。县工商部门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登记注册设立便捷通道,优先办理相关业务,县税务部门在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发票领用等环节简化程序、开展业务指导,确保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能够享受到各项税收优惠政策,涉农金融机构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纳入信用等级评定范围,提供多种形式的金融支持和服务。其他涉农部门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配合,形成合力,推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有序发展。
5 对策建议
5.1 加强宣传,提高认识。利用各种形式的宣传,让农民深刻认识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给自己带来的好处,增强农民的创业意识。积极宣传各级政府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扶持政策,吸引更多的农户来参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的建设,有效推进现代化大农业的发展。
5.2 狠练内功,增强实力。鼓励更多有学历、懂专业技术的人员领办、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提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理念,提高抗拒经营风险和市场风险的能力。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实施标准化生产,提高农产品质量,以无公害、绿色、有机产品占领市场,以品牌增强经济实力。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之间的强强联合、以强带弱,达到同步发展,共同致富的目的。
5.3 健全机制,强化管理。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要完善内部运营机制和操作规程,强化内部管理,做到经营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5.4 拓宽渠道,扩大融资。积极探索新型经营主体的融资模式。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盘活有效抵押物,探索将农业设施、农业机械、土地经营权等作为贷款抵押物,切实加大信贷支持力度。
5.5 强化服务,引导发展。各级领导要充分认识到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重要性,将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作为改善农村经济的有效手段来抓。要按照落实共同责任的要求,各涉农部门密切配合,明确分工,在注册登记、建档备案、业务指导、纳税申报、金融扶持等方面提供优质便捷服务,共同做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日常业务的指导和督查工作。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过程中存在问题和困难,及时地给予解决和帮助,保障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过程中享受到各项优惠扶持政策。
6 结语
新型经营主体离不开政府的扶持,各类新型经营主体对政府扶持充满期待,最重要的是保障土地经营权以稳定生产基础,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以强化生产能力。 具体地,政府作用要突出以下三点:
一是创新农村土地制度,促进土地流转关系保持稳定。这是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各类主体共同关心的问题。如果土地流转关系不稳定,不利于种粮大户稳定投入、持续发展。因此,有必要通过土地确权颁证,完善法律法规,对农民土地承包权实行物权化保护,彻底消除农民对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担心和顾虑,并辅以社会保障、非农就业、流转收益等方面的支持措施,让不愿意种地的农民长期稳定地转出土地经营权。
党的十提出,我们要在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基础上,培育新型经营主体,构建集约化、组织化、专业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近年来,华亭县通过大力实施以工哺农战略,积极培育扶持新型经营主体,全面加快现代农业发展步伐,初步形成以专业合作社为纽带,专业大户为骨干,龙头企业为支撑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农业经营主体呈现出多元多样化发展态势。
1.1 发展速度逐步加快。“十一五”末,县上将核桃、草畜、药材、蔬菜确定为特色富民产业,启动实施了“一园三区”现代农业基地建设,农业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也实现了“从无到有、从弱到强”的重大突破。目前,全县共注册登记专业合作社124个,其中:畜牧业类68个、林业类12个、种植业类30个、服务业类6个、其它类8个,发展农业龙头企业25家。
1.2 经营方式灵活多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改变了传统的生产经营模式,逐步向生产加销售一体化经营的方向转变,由单一要素的合作向劳动、技术、资金、土地等多要素的合作方向转变,初步形成了“公司+基地+农户”的组织合作模式。
1.3 辐射带动成效明显。各类经营主体能够充分发挥自身优势,相互促进,融合发展,全县建成蔬菜、药材、肉牛等规模化、标准化生产基地28个,带动1.5万户农民进入产业化经营体系,有效提高了农业组织化程度。
2 存在的问题
总体来看,华亭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仍处在起步和探索的阶段,发展势态良好,但也面临着诸多的困难和问题。
2.1 土地流转还不够规范。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规模化、集约化、机械化的经营,必须将规模化的土地供应作为前提,大部分的农民都抱着宁可抛荒也不可失地的想法,害怕失去地权,不愿意把土地流转给其他人耕种。加之全县山大川小、山地多川地少,农户情况千差万别,成片流转较为困难,阻碍了规模化发展。
2.2 规模档次还有待提升。全县的经营主体虽然种类繁多,但是缺乏有品牌、有影响力的省市级龙头企业。规范化运作的合作社太少、高水准的种养殖大户少、精深加工的能力还不强,多数还处于出售原材料或是生产初级农产品的阶段,产业链条难以向生产环节产前、产中、产后全方位的拓展。
2.3 投入保障还亟需改进。新型经营主体经营规模扩大,需要大量周转资金投入,但涉农贷款还缺乏有效的抵押和担保的平台,经营主体融资难的问题日显突现。目前,农业保险还存在着法律缺位、财政补贴少、保险覆盖面窄、保障水平低等诸多问题,农业保险尤其是政策性保险不能完全满足经营主体发展的现实需要。
3 对策及建议
3.1 加快土地流转,不断壮大发展规模。我们要按照“稳定所有权、放活经营权”的思路,加大加快农村集体土地确权颁证的步伐,规避土地所属权的纠纷,引导、支持和鼓励农户采取转包、转让、租赁、互换、入股等多种的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为新型经营主体规模化发展提供土地保障。
[关键词] 新型农业 经营主体 调研
[中图分类号] F32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3-1650 (2013)06-0036-02
河口镇地处凤太公路沿线,下辖14个村,81个村民小组,农业人口10822人,全镇劳动力6546人。全镇农业用地总面积29796亩,其中耕地18237亩。今年五月,我们对河口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种养殖大户、专业合作社进行了调研。共走访种养大户56户,合作社6个。
一、河口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情况
1.从产业类别分类
其中林麝养殖大户29户,大鲵养殖大户20户(林麝大鲵都有的2户),中药材种植大户6户,花椒、核桃种植大户1户,梅花鹿养殖大户1户,养殖专业合作社3个:生猪养殖专业合作社1个,牛羊养殖专业合作社1个,土蜂养殖专业合作社1个;种植业合作社3个:苹果种植专业合作社一1个、药材种植专业合作社1个、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1个。
2.从发展规模来分类
2.1种养殖大户:
林麝养殖户29户中:林麝养殖数量在5~9只的有5户占比17.2%;10~14只的有9户占比31%;15~19只的有8户占比27.6%;20~24只的有4户占比13.8%;30~34只的1户,占比3.4%;35~39只的1户,占比3.4%;40以上的1户,占比3.4%。
大鲵养殖大户20户中:大鲵养殖数量24只以下的2户,占比10%;25~49只之间的8户,占比40%;50~74只之间的6户,占比30%;75~99只之间的1户,占比5%;100~499只之间的1户,占比5%;1000~1499只之间的1户,占比5%;1500只以上的1户,占比5%。
药材种植大户的发展规模均在30~40亩之间。花椒、核桃种植大户1户,发展规模为:种植面积110亩;梅花鹿养殖大户1户,发展规模为:梅花鹿养殖28只。
2.2专业合作社
种植业合作社3个:蔬菜专业合作社发展规模为:蔬菜种植1500亩;药材种植专业合作社发展规模为:药材种植1480亩;苹果专业合作社发展规模为:苹果种植1400亩。
养殖专业合作社3个:生猪养殖专业合作社发展规模为:生猪养殖3000头;牛羊养殖专业合作社发展规模为:牛羊养殖35头;土蜂养殖专业合作社发展规模为:土蜂养殖2000箱。
3.按区域分类
3.1种养殖大户
林麝养殖户29户中:河口村林麝养殖户数量8户,占比27.6%;石鸭子村、唐沟村、下坝村各有3户,均占比10.3%;陈家岔村、东沟河村、黄牛咀村、岩湾村各有2户,均占比6.9%;安河寺村、核桃坝村、候家河村、沙坝村各有1户,均占比3.4%。
大鲵养殖大户20户中:沙坝村大鲵养殖户13户;韩家庄村、核桃坝村大鲵养殖户2户;安河寺村、唐沟村、岩湾村大鲵养殖户各有1户。
花椒、核桃种植大户1户,在下坝村;梅花鹿养殖大户1户,在黄牛咀村。
3.2专业合作社:
种植业合作社3个:蔬菜专业合作社在岩湾村;药材种植专业合作社在东沟河村;苹果专业合作社在下坝村。
养殖专业合作社3个:生猪养殖专业合作社在黄牛咀村;牛羊养殖专业合作社在陈家岔村;土蜂养殖专业合作社在沙坝村。
二、河口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现状
全镇种养大户56户中:林麝养殖大户29户,以林麝养殖大户为最多。58.6%的林麝养殖户养殖数量在10~19只之间,为大多数;养殖林麝数量5~9只的林麝养殖大户占比17.2%和养殖林麝数量20~24只的林麝养殖大户占比13.8%是较少数;养殖林麝数量25只以上的林麝养殖大户占比10.3%,为少数。河口村林麝养殖户数量8户,为养殖中心区;石鸭子村、唐沟村、下坝村林麝养殖户数量各有3户;陈家岔村、东沟河村、黄牛咀村、岩湾村各有2户,为养殖辐射区;安河寺村、核桃坝村、候家河村、沙坝村各有1户,为新兴区。
大鲵养殖户大户20户(林麝大鲵都有的2户),户数较多。大多数大鲵养殖大户的大鲵养殖数量25~74只之间的14户,占比70%;少数大鲵养殖大户的大鲵养殖数量在75只以上的4户,占比20%;极少数大鲵养殖大户的大鲵养殖数量在25只以下2户,占比10%。沙坝村大鲵养殖户13户,是大鲵养殖中心区;韩家庄村、核桃坝村大鲵养殖户2户,是大鲵养殖辐射区;安河寺村、唐沟村、岩湾村大鲵养殖户各有1户,是大鲵养殖新兴区。
中药材种植大户共6户,数量中等,均分布在候家河村,候家河村是河口镇的药材种植中心区。
花椒、核桃种植大户和梅花鹿养殖大户数量较少,均为1户。分布在下坝村和黄牛咀村。
1.年生产(出栏)情况
林麝养殖户29户,年出栏林麝1733头;大鲵养殖大户20户,年产出大鲵7131条;药材种植大户6户,年产药材9855公斤;梅花鹿养殖大户1户,年出栏梅花鹿2头;花椒、核桃种植大户1户,年产花椒、核桃2000公斤。
下坝村苹果专业合作社,年产苹果340万公斤;田园蔬菜专业合作社(岩湾村),年产蔬菜150万公斤;河口镇东沟河药材种植专业合作社,年产药材7.4万公斤;凤县畜旺养殖专业合作社(陈家岔村),年出栏牛羊5头;福兴生猪养殖合作社(黄牛咀村),年出栏生猪3000头,凤县勤有土蜂养殖专业合作社(沙坝村),年产蜂蜜3万公斤。
2.经济效益情况
林麝养殖户29户,年收入450万元,年纯收入共343.7万元,平均每头林麝可以带来纯收入9316.80元,平均每户纯收入11.8517万元;大鲵养殖大户20户,年纯收入共96.8万元,平均每条大鲵可以带来纯收入135.70元,平均每户纯收入4.84万元;药材种植大户6户,年纯收入共45.826万元,平均每亩药材年收入2092.50元,平均每户纯收入7.6376万元;梅花鹿养殖大户1户,年梅花鹿收入1.5万元;花椒、核桃种植大户1户,年产花椒、核桃收入2万元。
下坝村苹果专业合作社,年苹果纯收入260万元;田园蔬菜专业合作社(岩湾村),年产蔬菜纯收入135万元;河口镇东沟河药材种植专业合作社,年产药材纯收入232.4万元;凤县畜旺养殖专业合作社(陈家岔村),年牛羊纯收入3万元;福兴生猪养殖合作社(黄牛咀村),年生猪纯收入320万元,凤县勤有土蜂养殖专业合作社(沙坝村),年产蜂蜜纯收入64万元。
3.发展前景或预期效益
花椒、核桃是我县的优势林产品,市场销量大,竞争力强,可以扩大规模,大力发展。
蔬菜种植方面:河口镇是夏季补淡蔬菜的重要产地,农民有良好的种植习惯,受到地块限制,规模已经较大,要向名、优、特;绿色、无公害的高端市场发展,进一步提高农民收入。
牛羊养殖方面,河口镇有丰富的山地,可在经由有关专家论证,合理规划牛羊养殖的方式和数量,以达到生态和经济效益双盈。
林麝养殖方面:目前市场价格较好,销路好。可以适当扩大规模。
生猪养殖方面:目前市场价格低,养殖利润低,但生猪消费市场大,加强饲养技术,练好内功,维持当前的规模。在市场有转机时,就能有较多的盈利。
大鲵养殖方面:大鲵养殖技术成熟,目前市场价格下降快,有一定的市场风险。
药材种植方面:目前,柴胡价格稳定在24元每公斤,年际间波动不大,可以适当扩大规模。
中蜂养殖方面:受天气变化大,年际间产量变化大,去年销售困难,今年市场还不错。可以稳步发展。
梅花鹿在我县,种群少,市场不成熟,应谨慎发展。
三、河口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存在的问题
1.市场不成熟
林麝、大鲵产业处于种群扩大阶段,没有形成成熟的商品化食用产业市场,产业有待引导、扶持、培育。
2.管理不规范
生产技术不规范。药材、林麝、大鲵生产技术处在经验化阶段,照搬外地的经验,没有形成适合本地条件的一套成熟的种植养殖规范化标准、商品的规范化标准;财务管理不规范。没有对生产中的财务形为建立完整的财务档案,不能及时发现盈了多少,亏了多少,心中无数。不能及时减少不必要的支出,造成现金的无效占用;销售不规范,没有形成书面销售合同,造成商品无售后溯源,无法保障消费者权益。
3.附加值不高
市场意识不强,产品没有初加工,附加值不高。药材没有进行清冼、切片、包装。林麝、大鲵没有加工产品。
4.销售渠道不畅,存在潜在风险
目前,药材、林麝、大鲵种植户在家中坐等商贩来收购,缺乏市场信息,不能准确把握市场走向和买、卖价格。
四、几点建议
大鲵繁殖系数高,如果能给予资金支持,就目前看,繁殖种苗还是有一定的利润,要稳步引导、扶持农户。同时,对外地大鲵市场进行考察,学习经验,联系销路,向大鲵的食用市场进军。
林麝养殖,要求掌握全面的动物饲养技术和病害防治技术,建议对林麝养殖者加强技术培训力度。文化水平低的农民最好不要直接从事林麝养殖。
关键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业生产;新疆
党的十报告明确指出:“通过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多种形式的规模经营,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和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这为我国现代农业的发展方向提出了明确要求。从一般意义上讲,农业经营主体是指直接或间接从事和参与农业生产过程、加工过程、销售过程以及服务过程的任何个体或集体。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变化迅速,由原来的以家庭承包为主体的经营形式转变为多种经营主体并存的格局,并随着经济快速发展,出现了多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如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农户+企业、农业生产大户、农业服务公司等,它们共同形成了我国现代新型农业经营体系。
从新疆农业发展过程来看,农业生产用地面积较大,土地耕作的规模化程度较高,从地方到兵团均具备大规模农业生产的能力,但新疆自然灾害发生较为频繁,水资源匮乏,以及脆弱的生态环境均对新疆的农业生产形成了较大的制约。因此,新疆农业生产需要迫切转变经营方式,大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使新疆农业经营主体呈现出多元发展的态势。
一、新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现状
从新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现状来看,新疆已经初步形成了以农民合作社为发展主体,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作为发展支撑,并以专业大户为主要发展基础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并呈现出较快的发展速度,以及多元的发展态势。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速度持续加快。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过程中,新疆大力发展农民合作社,通过合作社带动农户发展,通过相关数据可以看出,2014年初新疆共有农民合作社1.2万个,入社农户数量约44万户,其间接带动农户数量约80万户,占新疆农户总量的比例接近48%。通过农民合作社进行销售的农产品总额接近55亿元,占新疆种植业总销售金额的10%以上。
专业大户的发展速度稳步提高。相关数据显示,新疆各类种养大户在2014年接近2万户,其中种植大户接近1.2万户,根据进一步的统计信息显示,种植规模在百亩以上的农户接近5万户,总种植面积超过600万亩;养殖大户和其它类型的大户合计约为8000户。种养大户的快速发展为新疆农业生产发展提供了基本推动力。
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发展规模不断扩大。根据相关统计信息,2014年新疆农业龙头企业数量接近600个,销售收入总额达到五十多亿元,直接带动农户数量超过五十多万户,通过龙头企业的带动,地方农业经济发展速度开始加快,农业经营方式得到较大转变。
二、新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发展是以传统农业经营体系的发展为基础,传统农业经营体系主要以农户和政府为主体,建立在农户家庭承包责任制基础上,并以单个农户家庭经营为特征,其经营规模小,经营较为分散,无法适应现代“大农业”发展的需要。因此,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需要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新疆农业发展的规模较大,多数地区的经营模式较为传统,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是新疆农业发展的必由之路,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具有必要性和紧迫性。虽然新疆在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方面作出了较大努力,并且随着新疆各类新型农业主体的发展壮大,新疆从传统农业过渡到现代农业的步伐正在加快,但是新疆在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过程中仍然和其他农业大省之间存在较大差距,并且在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过程中,还需要克服许多困难和问题。
(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带动能力有限
新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规模较小,其带动农户发展农业生产的能力较弱,其中:六成左右的农村合作社资本规模在五十万元以下,资金规模小成为新疆农民合作社发展的主要特征,并且新疆农民合作社发展范围基本上局限在本村,缺乏大型的跨区域存在的大型合作社联社,这就导致合作社经营的土地规模非常有限,约三成的合作社经营土地规模不足五百亩。发展规模小,使合作社的经营效益有限,在这样的情况下,就无法吸引村民积极入社,新疆2014年农户加入合作社的比率不足20%,低于全国33.6%的水平,特别是南疆地区,农业产业化水平发展滞后,使得龙头企业的水量少,带动能力较弱。
(二)土地流转体系不够完善
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构建需要建立在农业经营的规模化、规范化、集约化、机械化基础之上,需要大规模连片的土地才能实现规模化生产和经营,这也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产生的基础。传统的使我国农业生产经营以单个农户为主,无法使农业生产实现有效的规模化和机械化,无法适应现有农业发展的需要,而土地流转制度成为农业规模化发展的基础,新疆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需要完善的土地流转体系,当前新疆土地流转过程中存在诸多的问题和限制:第一,农户个体差异较大,多民族聚集导致农户与农户之间的经营观念和价值观念存在较大差异;第二,农户自行流转土地,没有足够的法律意识,想要通过规范化的方法流转土地难度较大;第三,关于土地面积的统计数据和实际数据之间存在较大差异,农户实际开垦和经营的土地规模与统计数据存在较大差异。
三、推动新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对策建议
推动新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需要培育富有活力和竞争力的农业经营主体,需要敢于打破传统的农业经营方式,创新体制机制,在完善经营制度的基础上,通过创新农村土地流转机制,促进农业规模化生产,支持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种养大户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并在加大财政支持力度的基础上,提高财政支持的精准性和有效性,进而推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增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带动能力和辐射能力,加速新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快速成长。
(一)加大政策支持力度,提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带动能力
在新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快速发展离不开财政的支持,在推进财政支持的过程中,需要突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重要地位,优先对符合条件并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进行项目支持,以实现财政项目支持的精准性。鼓励地方产业化龙头企业带动当地农户发展,增加对产业化龙头企业的贷款规模和支持力度,可以对部分地区进行试点推行差别化措施鼓励南疆不发达地区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体系。通过财政支持力度的加大,扶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进而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提供农产品流通效率,加大对农村经营人才的培养,树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典型案例,通过构建完善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提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辐射带动能力,促进新疆农村经济的发展,切实有效的提供农民收入水平。
(二)创新土地流转机制,为新疆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提供制度基础
制约新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是土地流转机制不够健全,而合适的土地流转机制是新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重要基础。从一般意义上来说,完善土地流转机制,需要完善土地承包经营关系,需要从新疆自治区层面出发,引导县、乡两级基层政府部门对集体土地、集体资产进行全面梳理,并对农户拥有的土地进行确权登记,在土地开发种植的过程中,对不愿意进行土地流转的农户进行协商,以保证农业生产经营的规模化和集中化。再则,需要完善土地流转合同的档案管理,对已经进行流转的土地进行登记造册,并分类管理,以确保信息能够及时反映土地流转情况,并为处理土地流转纠纷奠定基础。因此,创新土地流转机制,为新疆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提供制度保障是新疆建设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重要方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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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鲁钊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福利效应研究[J].数量经济技术经济研究,201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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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基本形式;主导模式;建议
中图分类号 F323.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5739(2013)15-0309-02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工业化、城镇化步伐加快,城乡互动和融合明显增强。在此背景下,农村劳动力流动出现新动向,青壮劳力大规模、长时段地离开农村走向城镇,农村社会结构发生深刻变化,造成农业产业链基础环节软化、松动,突出表现在农业生产经营从业者老龄化、兼业化趋势加剧,进而不断降低农业经济素质,影响农业持续稳定发展。基于农业生产经营环节对农业经济运行的决定性作用和农业从业者素质对农业经济发展的重要影响,如何从我国农业资源禀赋实际出发,选择正确的经营形式和主导模式,培育符合国情的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对于增强我国农业经济活力,走中国特色现代农业发展道路,促进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1-5]。
1 培育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是推进农业经济持续稳定发展的重要任务
1.1 农业从业人员结构发生新变化
农业生产要素包括土地、劳动力、资本和技术等。在农业诸要素中,劳动力是最基本的要素,是其他生产要素运用、发展和创新的主体,因而在农业生产力中最能动、最活跃,是农业经济发展的主导力量。当前,在我国工业化、城镇化加速推进的形势下,社会经济结构发生相应变化,第二、三产业吸纳就业能力增大,经济比较优势较强,大量农村青壮年劳动力脱离第一产业。有关资料显示,2012年我国农业从业人员为2.55亿人,较1991年最高值的3.91亿人下降35%;农业从业人员占全社会就业人员比重从1991年的59.7%降到2012年的33.3%,下降26.4个百分点,年均约下降1.3个百分点。2004年以来,农业从业人员年均减少1 200万人左右。根据发达国家现代化发展规律,农业从业人口趋减、农业从业人口比重下降是合理的,而从我国农村的现实情况看,留在农村的主要是老人、妇女,他们现已成为从事农业生产的主力。如果任其发展,就会对农业新技术应用、精细管理等方面造成不利影响,导致本就脆弱的农业产业素质进一步降低,从而迟滞现代农业建设,影响农业和农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因此,现阶段我国农业正面临着什么样的人来生产经营、如何生产经营的新选择。
1.2 农业资源条件对农业经营效益提出挑战
我国农业经济最大的现实是人多地少,农业资源严重不足。据统计,2007年全国耕地面积达到1.22亿hm2,人均耕地只有1 200 m2,全国有1/3以上的省份人均耕地少于666.67 m2,人均耕地资源只有世界平均水平的40%。我国有农户约2.5亿户,户均承包土地5 000 m2,相比于其他国家,只能算作小规模或超小规模经营。根据国际上对土地功能的评价标准,人均耕地若是少于533.33 m2,土地对从业者而言,其功能就是维持基本的生存,难以顾及其他。现阶段,我国面临农业人口过多、生产资源匮乏、土地面积狭小的严峻现实,对扩大农业经营规模和提高农业产业效益形成了双重挑战,难以支撑农民通过发展生产实现富裕的要求。在当前我国大力推进工业化、城镇化,突破城乡二元结构的新形势下,农业发展的现实出路是创新农业生产经营方式、增强农业活力、提高农业竞争力和效益。
1.3 现代农业建设呼唤新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
现阶段,推进农业现代化,既是转方式、调结构的重要内容,也是提高农业生产水平、增加农产品有效供给、促进农民增收的客观要求,是我国农业发展的主攻方向。从生产要素的特点上看,在现代农业发展中,土地等自然资源对农业经济的支撑作用逐步降低,农业科技创新成为发展的先导力量,劳动力的科学管理素质对推进农业发展的引领作用逐步上升,但总体上劳动力的素质对现代农业建设更具有基础性作用。而现阶段我国有限的农业资源、超小的经营规模和老弱的农业劳动力现状,在一定程度上深化或强化了农业本身的弱质性,束缚了农业经济功能拓展和比较效益的提高,进而影响了高素质人才投身农业生产环节的积极性,限制了现代先进技术手段的应用,制约了多元农业生产主体对农业的生产性投入,也不利于农业对工商资本的吸收。因此,我国要加快现代农业建设,最迫切、最主要的措施就是培育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
2 坚持以家庭经营作为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的基本形式
2.1 家庭经营是我国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
我国实行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成功地重构了农村经济的微观基础,有效地调整了农村生产关系,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创造性和主动性,促进了农村生产力发展。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农业生产持续增长,以粮食、肉、蛋、奶为主的农产品不断跃上新台阶,特别是近10年来,我国粮食生产实现了半个世纪以来的首次十连增,农业结构不断优化,综合生产能力和竞争力不断提升,农民收入快速增长,从而为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提供了坚强有力的支撑。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大发展、大繁荣的生动实践证明,我国农村的家庭经营制度是符合国情的、有生命力的。
2.2 家庭经营是与农业经济特点相适应的经营形式
农业经济的生产经营活动既是一个自然过程,也是一个社会过程,这是由农业自身的生物性和经济性的双重特性决定的。在农业生产中,动植物的自然生命过程决定着生产成果和经济成效,而期间农业生产者对自然生命关照的质量和水平与生产成效息息相关。此种特殊性决定了农业经济的激励机制难以有效建立或测量,从而限制了其经营方式的可选择性。家庭经营因经济成效与自身利益密切相关,在农产品交易、生产决策、风险承担和经济管理上优势明显,在一定程度上破解了农业经济的激励难题,成为一种较好契合农业经济特点的有效经营形式,这一点为我国多数经济学者所认可。著名经济学家吴敬琏在其《当代中国经济改革教程》中,考察了近1个世纪以来东西方世界、资本主义国家和社会主义国家农业发展的历史和理论,认为农业是一个适合于家庭经营的生产部门。林毅夫也认为,农业因具有内部规模经济不显著、劳动的监督和度量都极其困难等特点,而成为一个适宜家庭经营的产业。
2.3 家庭经营是当今世界多数市场经济国家实行的主要经营形式
当前,世界上多数市场经济国家的农业基本单位和经营形式是私人农场,既可以是以雇佣劳动力方式组织生产的大农场,也可以是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者的家庭农场。实行大农场制、企业化管理的国家主要有美国、加拿大和澳大利亚等,但该种形式因为资本依赖度高、能源消耗严重和生态效益低等原因,在当今世界推行的国家屈指可数。考察20世纪发达国家农业发展历程,曾经一度成主流的大农场逐渐式微,二战结束以后,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的农业雇佣比例呈下降趋势,在农业机械化、智能化高度发达的背景下,以家庭经营为主导的农场制度依然展示出独有的生机和活力,在英国大农场曾一度盛行,目前家庭农场占农场总数的52%,大农场只占23%,日本现有农场和农业企业达496.5万个,实行家庭经营的495.3万个,比例高达99.8%。
3 坚持以适度规模作为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的主导模式
3.1 农业生产经营规模由资源禀赋条件决定
选择何种经营形式、怎样的经营规模是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农业经济能否实现产业战略目标、持续稳定发展的关键所在。该种选择会受所在地区资源禀赋、生产传统、社会经济等因素影响,但资源条件,特别是土地资源往往具有决定性。以土地和人口要素为标准,当今国际上有3种农业类型可借鉴,一是以美国和加拿大为代表的土地资源丰富、人口较少的农业,其突出特征是大农场制;二是以日本、荷兰为代表的土地资源匮乏、人口众多的农业,其典型特征是精细管理、规模较小;三是以英国和法国为代表的土地与人口处于前两者之间的农业,其特征是规模、管理兼顾,吸收两者之长。有关研究表明,二战结束以来,发达国家农业发展的基本趋势是生产经营单位数量渐趋减少,经营规模逐步扩大,但总体上根据资源禀赋条件采取适度规模经营推动农业现代化是主流。
3.2 农业生产经营规模需要相应的农业投资作支撑
资本是农业的重要生产要素,发展现代农业尤其要依托资本,经营规模越大投入越大。美国是当今的农业强国,实行大农场制,农场平均经营规模达到200 hm2,大型农场规模达1 600 hm2,其现代农业水平很高。学者宋亚平的研究认为,美国的现代农业是资本密集型的产业,其农业投资历来高于工业投资,生产1美元的农产品需要投入8美元,在联邦政府财政预算中农业开支仅次于国防开支,居第2位。这样的资本支持,对多数国家和地区而言是无法奢望和效仿的。从我国的经济社会现实出发,农业采取适度规模经济的主导模式是现实可行的。
3.3 农业生产经营规模需要与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相匹配
社会化服务水平是衡量一个国家或地区农业现代化程度的重要指标,也是制约农业生产经营规模的一个重要因素,经营规模越大对社会服务的要求也相应越高。美国农业实行大型农场制度,经营规模大、管理规范、科技领先,其农业服务机构高度发达,全国总人口3亿人,农业人口200万人,为农业服务从业人员却多达600万人,足见其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之高。当前,我国农业正处于由传统向现代的转型期,农业公共服务能力建设滞后,专业合作组织、专业服务公司和专业技术协会等多元的社会化服务组织发育不足,在一定程度上对农业生产经营的规模化、专业化形成制约。
4 建议
4.1 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
坚持家庭经营、适度规模经营的原则,实行规范有序的土地流转制度、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保证基本农业资源高效开发、合理使用。
4.2 规范农业经济政策
重点是建立稳定、健全的财政投入、农业生产补贴、农民收入补贴和保险政策;深化农村金融改革,破解农业融资难题;推进公共服务均等化,从而有利于保证农民从事农业有合理收益。
4.3 加强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坚持公益性、经营并举,创新农业公共服务机构管理机制,增强活力,提升能力;强化政策扶持和税费优惠,大力培育多元化的农业社会服务组织;加强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依托现代物流方式,降低农产品流通成本,推进农业流通现代化。
4.4 加大农业科技创新与推广
完善农业科技研究和推广机构建设,围绕节约型农业、低碳型农业、精准型农业开展科研攻关,突破制约现代农业发展的关键技术瓶颈;创新农业科技推广机制和方式,加快农业新技术、新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开展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的农民培训,培育大批有文化、懂技术、善经营、会管理的新型职业农民。
4.5 积极推进农业信息化建设
应加强农业信息发展规划和管理,加大财政投入,加强农业信息设施建设,整合开发农业信息资源,创新农业信息服务形式,着力在市场预警、农业科技服务、产品销售等方面为农业经济发展提供高效快捷的服务,以促进现代农业建设。
5 结语
现阶段,我国正处于工业化、城镇化深入推进的关键时期,必须立足农业和农村经济的现实,大力培育以职业农民为依托、专业型农户或家庭农场为骨干的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将其作为推进现代农业建设的重要措施并摆在突出位置,坚持家庭经营的基本制度,坚持以农产品有效供给作为农业的首要战略目标,根据不同省区的资源条件和生态类型,按照农业规模经济的要求,走适度规模经营之路[6]。
6 参考文献
[1] 白人朴.盘点“谁来种地”展望“怎样种地”[N].农民日报,2013-04-23.
[2] 宋亚平.规模经营是农业现代化的必由之路吗[N].南方周末,2012-09-23.
[3] 吴敬琏.当代中国经济改革教程[M].上海:上海远东出版社,2010.
[4] 廖西元,申红芳,王志刚.中国特色农业规模经营“三步走”战略[J].农业经济问题,2011(12):15-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