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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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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社会组织范文

农村社会组织是为了实现特定的目标而有意识地组合起来的社会群体。它只是指人类的组织形式中的一部分,是人们为了特定目的而组建的稳定的合作形式。

农村社区中执行一定社会职能,完成特定社会目标,按照一定形式建立的共同活动的群体。传统的农村社区,社会组织在性质上一般具有较强的宗法性,家族、种姓势力较强,大都依血缘亲疏分配权力;在结构上具有单一性,习俗组织较多,法定组织较少;在职能分工方面不明确,科层制不发达。

(来源:文章屋网 )

第2篇:社会组织范文

(西北大学哲学与社会学学院,陕西西安710000)

摘要:社区社会组织在社区服务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当前,社区社会组织在参与社区服务时仍面临着诸多困境,如社区社会组织社区服务供给与社区居民需求结构不平衡、社区服务动力不足、社区服务质量难以保证,以及社会公信力不足。因此,必须要从弱化社区服务运行的行政色彩、加强组织内部人才建设、完善相关的法律规章制度和组织内部的管理机制四个方面来解决社区社会组织面对的问题,不断完善社区社会组织的社区服务机制。

关键词 :社区社会组织:社区:社区服务

中图分类号:D66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5) 08- 0079- 03

改革开放后,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日趋成熟和完善,政府作为社区服务的主体己不能满足公众的需要层次,社区社会组织便应运而生,并不断的发展完善,与此同时,社区居民开始追求更高质量的社区服务。

一、社区社会组织在社区服务中所发挥的作用

作为社区服务的参与主体,社区社会组织以其独特的优势成为了社区居民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织形式。因此,社区社会组织在社区服务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一)整合社区资源,转变传统的社区服务形式

在强政府,弱社会”的形势下,如果政府一味的通过自上而下的方式参与社区服务,不仅会产生严重的越位行为,还会阻碍社区资源的开发并影响到社区参与主体多样性的形成。因此,这种以政府为主体的普适性社区服务形式,已不能满足多层次的社会公众需求,而应变能力更强,组织形态更灵活的社区社会组织更能够满足不同领域公众的各项需求。此外,与政府机构的社区服务相比较,社区社会组织拥有的公益使命感,使其更易于融入社区居民,为其提供多元化的社区服务。最重要的是,社区社会组织能够专注于政府机构无暇顾及的方面,如能够更加人性化的,对社区中的弱势群体及边缘性群体居民提供各类公益。

当前,社区社会组织缺少有效的社会对接机制,使社区资源得不到充分的挖掘和利用,因此,这类特殊社区居民的一些服务需求,在企业不愿承担而政府又难以承担的情况下,仅靠社区社会组织自身的力量仍然无法得到满足。而作为最适合承接无偿或低偿服务项目的载体,社区社会组织亟需整合社区资源,与政府机构协作,利用其发展社区服务的规划,争取驻社区单位的支持,增强公众的参与主动性,共同为社区居民的各种需求服务。

(二)化解社区矛盾,增强社区的集体凝聚力

首先在社区中,业主、非公经济组织人员、弱势群体、边缘群体等各类群体均有其不同的利益,当不同群体面对利益冲突时,很容易产生社会矛盾,甚至引起社会的动荡。社区社会组织的工作性质,使之深入社区居民生活的各个角落,能较早的发现社区居民产生的矛盾与冲突,并利用社区居民对社区社会组织的信任和说服力,解决这些矛盾与冲突,从而加强社区居民对组织的社区认同感。

此外,社区社会组织能够在进行社区服务时,把社区中分散和疏离的社区居民集中起来,促进他们的交往,提高社区居民参与社区服务的积极性。社区居民参与到社区服务与建设中,相互团结、共同服务,不仅能培养他们的公共精神,在社区服务的平台中增强社区的凝聚力,还有利于社区社会组织进行社区服务工作。

(三)加强社区参与,调动社区居民参与的主动性

作为一个社区居民自发组织,社区居民成为社区社会组织的志愿主体,应该更多的参与社区服务,但目前仍有大量的社区社会组织,它们的一些社区公益服务活动,主要还是由行政力量来支撑的,这并不符合真正的志愿精神,因此,这些社会组织的自治性和志愿性比较低,并不能为社区居民提供真正的公益。由此,可以看出,在社区服务中社区居民必须要起到关键的主体性作用,他们的积极参与和团结互助更是社区社会组织成功开展社会服务的关键。社区居民是社区服务的享受者,更是主要的参与者,只有提升他们的参与主动性与积极性,才能使之拥有社区建设的主人翁精神,也只有使更多的社区居民参与到社区服务中来,才能够保障社区社会组织各项工作的顺利展开。

二、社区社会组织参与社区服务的困境

(一)社区社会组织社区服务供给与社区居民需求结构不平衡

随着社会公众需求的多元化发展,社区社会组织的群体化,补救、保障已不能满足社区居民的服务需求,而目前的社区社会组织所提供的社区服务,也多是以传统低层次的服务为主,为满足社区居民的需求,社区社会组织必须转变陈旧的社区服务发展方式。与此同时,社区社会组织的服务领域大多集中于教育培训、家政服务、卫生服务、文体娱乐等领域,这些领域已形成了过度饱和的状态,造成了资源的浪费,而社区居民急需的心理咨询服务、劳动者权益保护、老年人社会保障等领域却很少涉及,尤其是弱势群体和社区内边缘化群体的服务需求得不到满足。因此,为改变现状,社区社会组织必须开展个性化、预防性、普及型的高层次现代型服务形式,从而改变其服务供给无法满足社区居民多层次需求的不平衡现象。

(二)社区社会组织社区服务动力不足

社区社会组织参与社区服务,资源是它成功的关键。没有充足的资源,社区社会组织在参与社区服务时就得不到足够的动力支持,其服务活动也无法顺利开展。社区社会组织需要财力资源、人力资源、信息网络以及道德情感的支持性资源等。其中,作为社会组织运行基础的财力资源和专业人才资源是保证社区社会组织不断发展的最核心部分,必须充分重视并不断引进。从资金筹措的来源看,社区社会组织的资金来源渠道少,数量小,资源动员能力明显不足。而且在政府推行自上而下的强硬性社区服务的状况下,社区社会组织在参与社区服务时,难以得到政府的资金支持。此外,由于多数社区社会组织缺少专门的资金来源,只能以吸引企业赞助,在社会中募捐以及收取组织从业人员的会费来维持活动的展开,但目前的社区志愿者对社区社会组织的公信力不高,且社会组织本身也缺乏规范化的管理体制,从业人员及志愿者缺少专业化的培训并得不到相应的服务保障,因此,社区社会组织对社区志愿者凝聚力不断降低,难以提供常规、持续性的社区服务。

(三)社区社会组织社区服务质量难以保证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社区居民不仅表现出对社区服务的多样化需求,也对其服务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是,社区服务高质量的基础是社区社会组织中必须拥有大批专业的从业人员。而目前,大多数的社区社会组织,专业人员缺乏,组织内的成员不具有专业背景,接受过系统社会工作专业培训的专职工作者更少,因此,在不具备专业素养的情况下,社区社会组织只能在社区开展专业性不强的社区服务,并不能对如空巢老人的社会保障、失独家庭的心理治疗、妇女儿童权利维护等项目提供专业性的帮助。由此可以看出,社区社会组织在缺乏专业工作者,且只能参与普及型的低水平社区服务的情况下,难以提高其参与社区服务的质量。

(四)社会公信力不足

由于种种原因,现阶段,社区社会组织的作用尚未得到明确,社会公众仍然对社区社会组织的性质属性、活动范围和宗旨等缺少正确的认识。同时,由于其宣传工作的欠缺,导致很大一部分的社区社会组织尚处于匿名状态,并不为社会公众所了解。此外,目前还有大量社区社会组织内部管理混乱,缺乏规范管理,并缺乏自己的能力建设:缺乏专业人才而服务质量低下:因资源短缺而寻求企业帮助,却沦为企业谋取私利的工具:违背组织为社区居民提供服务的宗旨,转而经营其他业务:侵占募捐、会费、政府的资金支持等活动资源,导致公益腐败。以上情况均严重影响了社区社会组织的公信力,阻碍了社区社会组织服务活动的开展。

三、改善社区社会组织参与社区服务困境的有效策略

(一)政府让渡社区社会组织,弱化社区服务运行的行政色彩

目前,本应由社区社会组织参与的社区服务依然为政府部门所主导,但政府机构的普适性社区服务已不再能满足社区居民不断变化的服务需求,导致社区社会组织在社区组织体系中的发展空间狭小,还造成了社区服务的资源紧张,以至于降低了社区居民对社会组织的信任度。为此,必须切实转变政府职能,不断拓展社区社会组织参与社区服务的空间与能力。首先必须要做到政社分离”,即明确政府机构与社区社会组织之间的关系,在参与社区服务时,一些本该由社区社会组织承接的社区服务职能应当从政府相关部门剥离,并做到政府部门协调引导,社区组织主体参与,依据社会需求开展社区服务活动。从小政府、大社会”格局的战略高度,从政府政策、社会管理体制、社会组织发展理念、居民社会参与等不同层面创造条件,实现政府与社区社会组织良性互动。其次,社区社会组织要增强自身的独立性。不过分依赖政府机构的行政力量,将更多的精力用于满足社区居民的各种服务性需求,切实地把社区居民至于首要地位,在社区服务活动中,不断提高自身的服务能力,并整合社区中的各种社会服务资源,以实现自身独立性的长足发展。

(二)加强人才队伍素质建设,提升社区服务质量

社区社会组织在参与社区服务时,组织成员的专业化会影响其提供的服务质量,因此,首先必须要重视社区社会组织人才队伍素质建设,引进专家和学者:培养志愿者们的专业素质,并建立考核评估体系,制定激励机制,提升社会组织人员的专业化:启用专业人才,打造一支专门化的队伍,如能够为社区居民中的弱势群体、边缘化群体等的服务需求提供更加专业化的帮助,从而提高社区社会组织参与社区服务的效率与品质。此外还可以引入专业的管理人才,以保证组织内部从业人员专业性的提升,实行专业严谨、科学规范的管理制度,如完善组织内部的财务管理、志愿者管理,明确人员岗位职责等,不仅能够提升社区社会组织的诚信度,还能够加强其与社区居民的联系,协调利益关系,从而化解社会矛盾并有利于社区的建设。

(三)完善相关法律、规章制度,营造适合组织发展的制度环境

只有不断完善相应的法律、规章制度,强化组织内部的民主决策,加强并明确社区社会组织的法律责任,社区社会组织才能顺利的开展社区服务,才能成为参与社区服务的责任主体。同时,要加大对社区服务相关政策规定的执行力度,进一步落实有利于社区社会组织参与社区服务的法律规定,此外,针对社会组织登记、注册困难的现象,政府有关部门应该简化并完善其登记、注册程序,还应该加大对社区社会组织的扶持力度,为其的良性发展创造严谨的制度环境。

(四)完善组织内部治理机制,提升社区服务能力

第3篇:社会组织范文

规定一出,社会舆论接连叫好。“在职公务员不得兼任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负人”的规定,直指“政社不分”的痛点,抓住了解决社会组织政社分开问题的“牛鼻子”。

在现代社会,社会组织是国家与社会、政府与群众之间的桥梁和纽带,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在社区建设、特殊群体服务、化解矛盾纠纷等方面,社会组织依法介入,能够有效弥补政府公共服务的“空白”,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但一段时间以来,我国社会组织的发展现状、管理水平和法制建设,跟不上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发挥作用不够充分。

在一些领域,“政社不分”现象比较严重,社会组织和政府部门之间的关系说不清、道不明,剪不断、理还乱。一方面影响社会组织的公信力和代表性,导致一些社会组织角色异化,产生行政化倾向,不利于社会组织长远发展;另一方面,政府部门特别是少数领导干部与社会组织之间勾连不清,就可能产生利益输送、滋生腐败,损害群众利益。

推进社会组织政社分开,就要依法依规明晰社会组织和政府部门各自的角色、边界,变“关系暧昧”为“一清二楚”。一方面,划清社会组织和政府部门各自的职能范围,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除特殊规定外,社会组织、行业协会商会也不得承担行政审批职能。

第4篇:社会组织范文

--北京市社会组织能力建设培训感想

杨艳艳 北京市饲料工业协会

2015年12月7日,由北京市民政局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主办,北京市恩派非盈利组织发展中心承办的"2015年北京市社会组织能力建设培训"在北京西御园会议度假中心开班。北京市饲料工业协会作为成功申请2015年福彩金资助项目的机构之一,也参加了此次培训。

下午13点30分,培训正式开始。首先北京市民政局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副主任魏朝阳做了开班动员,并对福彩金项目政策进行解读。他根据政府最新意见报告,分析了社会组织发展趋势,并分享了他理解的社会团体组织"大战略、大共识、大改革、大趋势、大服务、大课题、大原则、大监督、大特色、大保障"的十大方面共识。

接下来,民政部培训中心社会组织管理职业学院专家委员会特聘专家、恩派非盈利组织发展中心副主任王维娜对福彩金项目评估思路,社会组织申报、执行项目计划进行详细讲解,各团体组织培训人员对福彩金项目疑问处豁然开朗。

晚间7点至9点,各社会组织培训人员进行了破冰之谈,彼此间介绍交流了各社团组织的服务项目,也加深了社团组织间的了解,并一起观看了公益短片。

作为北京市饲料协会来进行培训的一员,我感触颇深。社会团体组织虽是不属于政府、企业的第三方机构,但其对社会发展的作用已日益受到重视。《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中也明确指出:"社会组织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是党的工作和群众工作的重要阵地,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重要领域",社会组织是政府和行业的好伙伴。

第5篇:社会组织范文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一元化的公共服务供给方式已经不能满足公民多元化的公共服务需求。社会组织正以其公共服务供给的多样性、高效性弥补政府供给的不足。然而社会组织在承接公共服务外包时还存在着诸多困境,应从加强社会组织自身建设和优化外部大环境两个大方面来提升社会组织的规模、独立性和社会公信力等等,使其更好的提供公共服务,满足公众需求。

关键词:

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外包;困境;出路

2013年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更是从创新社会治理体制的战略高度提出了要“改进社会治理方式,激发社会组织活力”,这意味着社会组织要在公共服务外包中发挥更为重要的作用,但是,如何克服社会组织在承接公共服务外包时出现的诸多困境还需要进一步的研究和探讨。

一、社会组织承接公共服务外包的困境

(一)社会组织发展先天不足

从社会组织自身来看,它在承接公共服务外包时主要存在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

1.社会组织的专业性不够。在我国民政部出台的《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了社会组织的等级评定标准,社会组织评估共设五个等级,全国共有社会组织56.1万个,其中社会团体29.4万个,基金会3736个,民办非企业单位26.4万个。但是从“中国社会组织网”得到的数据来看,在评估等级有效期内达到5A的仅有48家,4A的186家,3A的252家。从数据上来说,虽然在民政部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较多,但是专业的社会组织还不到总数的四分之一,这造成了政府有意将一些公共服务外包出去但是找不到具备资质的社会组织来承接的窘境。我国社会组织发育不仅在规模上较小,而且专业的人才也较少。目前,我国社会组织的工作人员主要分为三类,第一类是专职从事社会组织工作的人员,第二类是兼职人员,第三类是志愿者。从数量上看,我国社会组织专业的在职人员少,长期、稳定、专业的兼职人员更是远远不够。志愿者参与以体制内为主,主要集中在党政群团和社区层面,社会组织和企业的志愿者参与较少[3]。从质量上看,由于志愿者自身存在极大的不稳定性,真正参与到社会组织运营中的核心成员较少,只能承担一些协助工作。

2、社会组织的独立性较差。首先表现为对政府的经济依附。在清华大学的调查问卷中显示,在社会组织的收入来源中,政府提供的资金支持占49.97%,几乎占到了社会组织全部收入的一半,其他的收入来源比例均比较小,其中经营性收入占6%,企业赞助和项目经费占5.63%等。在公共服务外包的实践中,作为购买者的政府和作为承接者的社会组织应该均为独立平等的主体,而从以上的数据来看,作为承接者的社会组织很难说普遍都是独立于政府之外的法人主体,且在某种程度上成为了政府部门的延伸。此外,我国的社会组织在思想观念上对政府的依赖性强。我国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宗法社会,进而形成了“臣民除了君主意志以外没有别的法律”的“依附型”臣民文化,表现出极大的“强制—服从”性。在这种“臣民文化”的传统之下,部分社会组织在思想上表现出了对政府的依赖性,如在公共服务外包中,过分依赖政府以独立关系非竞争性购买模式进行定向购买,导致社会组织失去了其本质属性和应有活力。

3、社会组织的公信力弱。社会组织能否承接公共服务外包的关键不仅在于社会组织自身的实力大小,也在于社会组织公信力的高低。目前,我国社会组织的社会公信力不高,主要因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因为社会组织自身的透明度存在问题。公众对社会组织的信任,不仅仅是要依靠主观道德上的判断,更加依靠社会组织公开的组织运营资料,这种公开不仅仅是社会组织自身的公开,更应该是有监督的公开。而目前我国的社会组织的信息公开缺乏一个权威的监督机构,公开的信息不被信任,公信力的缺失就是在所难免的。二是社会组织自身与公众之间的互动少,社会公众的参与程度低。一方面是因为公众对社会组织的了解不够。我国的社会组织众多,社会公众对社会组织的了解甚少,能叫上名字的已是凤毛麟角,就更不用说了解其发挥的作用和对社会组织存在的问题进行监督,这就造成人们很难对社会组织产生信任感。另一方面,公众缺乏参与社会组织的有效的途径。截至到目前我国的公众参与没有相关的制度保证,造成了大多数社会组织的群众基础薄弱,发起活动无人参加等困境。

(二)社会组织承接公共服务外包的外部困境

1.社会组织的监管较松。近几年来,我国的社会组织发展迅速,但是对于社会组织的监管较松。从监管理念上来看,社会组织的监管理念落后。我国社会组织监管基本上从分散管理到归口管理、再从归口管理和双重管理到分类管理的路线演进,大体经历了这三个主要阶段,每一阶段都渗透出了我国目前社会组织的管理理念,即政府主导下的“管制”理念,强调对社会组织的控制和管理,但是却忽视了社会组织在社会管理中自我管理的重要作用。从监管体系上来看,我国社会组织的监管体系落后。目前已经出台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暂行条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外国商会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关于社会组织最基本的社会组织法律却迟迟没有出台,相关的行业协会法等规制社会组织行为、管理、等方面的法律严重缺位。

2.社会组织承接公共服务外包的法律体系尚未完善。首先,在社会组织承接公共服务外包中,未明确这一活动的法律地位。社会组织承接公共服务外包的活动缺乏统一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可循,即使在与公共服务外包相关的《政府采购法》中,也尚未明确规定政府向社会组织采购公共服务性商品,这就使得社会组织在承接公共服务外包过程中缺乏全国性的法律依据和法律保障。其次,缺乏法律来规范公共服务外包的程序。从申请程序上来说,目前的程序复杂冗乱,且申请时间长、缺乏统一规范;从招标程序上说,其过程中还不能保证完全的公平、公正、公开和保证各个社会组织以平等的身份参加招标活动。

二、社会组织承接公共服务外包的思考

(一)加强社会组织自身建设

1.提升社会组织专业化水平。首先要完善组织内部的治理结构和管理制度,达到运作专业化。规范组织内部的财务制度、人力资源制度、项目管理制度、信息公开制度等,使组织内部能够合理分工,明确岗位职责。其次,要加强人才队伍建设,达到组织内部人员的专业化。一方面,要健全招募机制,寻找优秀人才。按照企业模式向社会招聘人才,并建立自己的人力资源管理体系和相关制度规范。另一方面,要优化培训机制,提高志愿者的服务能力。对志愿者进行短期的培训,并把活动过程中表现好的志愿者纳入社会组织的核心成员,调动志愿者的积极性。最后,要加强与政府间的沟通交流,达到信息沟通专业化。

2.提高自身独立性。社会组织要保持自身的独立性,最关键的还是解决资金问题。由上文可以得知,中国社会组织的资金一半来源于政府。社会组织要保持自身独立性并不是不接受来自政府的资金,而是要通过独立关系竞争性购买的模式承接公共服务外包,在外包活动完成时拿到资金,这与保持自身独立性并不矛盾。与此同时,社会组织要加强社会资金的募集能力,建立多样化的筹资机制,拓宽筹资渠道。此外,社会组织要转变思想观念,并厘清与政府间的关系,既要积极与政府合作承接公共服务外包,又要在职能、人员、资产、财务等方面与政府脱钩,借鉴国外成熟社会组织的经验,成为独立于政府之外的法人主体,提升自治水平和承接公共服务外包的能力。

3.提升自身的公信力。要提升社会公信力首先要提升社会组织的透明度,自觉接受监督。组织可以定期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公开组织的编制状况、运行结构、资金来源以及使用情况,自觉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其次要加强与公众之间的互动,拓宽公众参与社会组织活动的渠道。一是要发挥网络动员作用,通过在网上招募志愿者吸纳更多的社会群体参加公共服务和公益活动。二是要扩大社会参与,形成良性互动机制和有效的监督机制、问责机制[8]。最后,要加强与新闻媒体之间的互动。积极地向社会公开自己,宣传自己,接受媒体监督,争取社会的支持,促进公信力和影响力的提高[9]。当然这种宣传是建立在事实基础上的,是建立在组织信息的公开透明的基础上的。

(二)优化社会组织发展环境

1、加强社会组织的监管。在监管理念上,要突破“管制”的框架,对社会组织的行为应以引导为主、管理为辅。发挥好对社会组织的监督和培育作用,不干预社会组织的内部管理,并重视社会组织的自我管理;在监管的法律体系上,要将社会组织纳入国家法律制度体系并对其行为进行有效管理。通过出台更高层次的法律法规,对社会组织成立之后的工作运行进行约束,并在法律的层面上明确社会组织的行为标准和具体行为的法律责任等。更重要的是必须按照政社分开原则,通过立法来厘清社会组织与政府部门、社会组织与其成员之间的法律关系,减少行政干预。

2.完善社会组织承接公共服务外包的法律体系。首先要进一步明确社会组织在公共服务外包中的法律地位,将社会组织参与公共服务外包纳入《政府采购法》。现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供应商不包括社会组织,采购的内容大多是有形的服务。修改后的采购法应当明确社会组织的供应商地位,并对购买的范围、程序、经费保障等做出明确规定,使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有法可依。其次,要建立健全服务购买的法定流程。公共服务的外包程序是否妥当,将直接影响外包结果。StevenGloberman和AidanVining将外包过程分为四个步骤:一是确定外包目标,使所有参与者的成本最小化;二是是分析外包费用,使总成本最小化;三是评估外包环境,对于决定费用的因素和减少费用的机会进行分析;四是设计和执行外包策略。中国也可参照这一模式,对社会组织承接公共服务的流程进行明确规定。

综上所述,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为了使政府能够更好地提供公共服务和提供更好的公共服务,社会组织必须承接一定的公共服务外包,然而,目前我国的社会组织发育程度较低,社会大环境也有待成熟,所以在社会组织承接公共服务外包时还存在重重困境有待解决,自身的优势也有待提升。

参考文献:

[1]中国社会组织网

[2]康雪.关于加强社会组织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思考[J].社团管理研究,2012(4).

[3]王名博客

[4]贾西津.第三次改革——中国非营利部门战略研究[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第95页.

[5]石国亮.中国社会组织成长困境分析及启示[J].社会科学研究.2011(5).

[6]王名,孙伟.社会组织管理体制:内在逻辑与发展趋势[J].中国行政管理,2011(7)

[7]王名.非营利组织管理概论[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第43页

[8]周耀红.社会组织社会参与的价值分析[J].福建论坛,2013(12).

[9]张仲涛,韩欢欢.社会组织参与治理的局限及优化[J],江海学刊,2014(6)

第6篇:社会组织范文

一、我国社会组织发展的基本情况

(一)数量和结构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组织发育呈现出加速发展的态势。尤其是近年来,我国各类社会组织数量稳定增长,质量有所提升。截至2011年底,全国共有正式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46.2万个,比上年增长3.7%;其中社会团体25.5万个,比上年增长4.0%,占全部社会组织的55.19%;民办非企业单位20.4万个,比上年增长3.1%,占44.15%;基金会2614个,比上年增长18.8%,占0.66%。从目前我国社会组织发展数量和结构来看,基金会发展得最快,基数很小,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发展较快,基数较大。其中,民办非企业单位相比2001年数量增长了150%,增速最快,发展潜力较大;社会团体增长了97.7%。

目前的官方统计只针对三类正式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对备案制社会组织的情况缺乏全国性的统计数据,对在工商部门注册的社会组织类型,以及既不登记、也不备案而实际运行的社会组织情况更是缺乏掌握,所以远不能体现出我国社会组织的实际发展情况。据专家预测,目前我国约有300万社会组织未登记,近九成社会组织处于非正规状态。按此规模估算,我国社会组织总量约在400万家左右。

从社会组织从事的行业结构看,2011年,全国社会团体中,农业及农村发展类、社会服务类社团在整个社会团体结构中所占比例持续保持较高水平,分别占20.43%和13.33%。民办非企业单位中,教育类占比最高,占到51.4%,社会服务类和卫生类其次,分别占比15.6%和10.6%。全国共有公募基金会1218个,占46.6%;非公募基金会1370个,占52.4%;境外基金代表机构26个,占1%。非公募基金会的占比首次超过公募基金会,并且呈现出较猛的发展势头。

(二)社会贡献

近年来,我国社会组织从业人员数量、固定资产金额、增加值及其比重均呈上升态势,有效保障并提升了社会组织提供社会服务、参与社会管理的综合能力。2007—2011年,社会组织从业人员数从456.9万人增至599.3万人,增长31.2%;固定资产总值从682亿元增至1885亿元,增长1.76倍;社会组织增加值从307.6亿元增至660亿元,增长1.15倍,占第三产业比重保持在0.32%左右。社会组织在经济领域呈现出日益活跃的发展态势。

(三)分布情况

无论是社会组织总体,还是三种不同类型社会组织,在我国省域间的分布都非常不均衡,呈现出很高的空间集中度,少数省份拥有着较大部分的社会组织。根据赫芬达尔—赫希曼指数(IHH)①,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地理集中程度最高,然后分别是基金会和社会团体。我们将每十万人拥有社会组织个数作为衡量地区社会组织密度的指标,根据图1、图2能够清晰地反映出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各省的密度分布差距较大,社会团体的省际密度分布较为平缓。

社会组织在省域内的数量分布与人口规模、经济发展水平、城市化率、市场化程度相关。如果不考虑其他因素的影响,社会组织的数量与人口规模存在显著的正相关,人口规模越大的省份,各类社会组织的数量和总体数量都越多,相关性达到0.859。各地社会组织的数量与GDP之间存在非常高的正相关关系,说明经济发展水平越高的省份,各类社会组织的数量也越大。

二、社会组织发展存在的问题

(一)缺乏社会理念和环境基础

首先,社会共治理念尚未培育起来。我国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政府一元化管理的惯性力量依然制约着人们的思想与行为。政府部门对社会组织参与社会管理仍然心存疑虑,不敢放手让渡社会管理和社会服务空间;同时,政府对社会的长期全面介入,导致社会公众对政府依赖心理根深蒂固,对政府之外的其他主体参与社会管理和服务缺乏基本的认同和信心。其次,社会组织与政府部门及事业单位的关系尚未理顺。许多社会组织都是在政府职能部门的主导下建立起来的,或者挂靠部门是政府机关,成为“官办社会组织”,很大程度上依附于政府,难以自主运作。同时大量民办的草根社会组织的生存空间狭窄,与官办社会组织在资源获取上存在不平等竞争。第三,社会组织成长发育的制度环境尚存在障碍。社会组织在税收政策、投融资、土地和场所、人才队伍等多个资源获取环节缺乏顺畅的制度保障,甚至存在制度掣肘,社会组织发展步履维艰。

(二)缺少政策指导和法律支撑

法律法规是社会组织发展的制度保障。目前我国社会组织发展缺乏制度层面的顶层设计,政策、法律上的支撑作用落后于现实需要,甚至出现空缺。对于社会组织的规范,主要依据国务院颁布的三个条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基金会管理条例》,以及相关的实施办法。这三个条例立法层次比较低,制定或修订时间都较早,有关规定及其内容已不能适应实践发展需要。这就使得我国的社会组织培育发展依然存在着一定程度的随意性和盲目性,就整体而言仍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一些基本的问题至今还未得到很好地解决。比如各地政府运用财政资金以及福利彩票公益金购买社会组织服务,至今还未见统一的法律条款加以明确规范,有些地方甚至尚未制定明确的购买机制就急于拨付财政资金,很容易出现政府资金使用目标不清晰,非但不能推进社会组织能力建设,还会引发社会组织不公平竞争或者向政府寻租等新问题。

(三)社会组织管理体制存在问题

我国现有的社会组织管理体制可以概括为“归口登记,双重管理,分级负责”。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在对社会团体归口管理是出于满足政府部门的管理需要和规避相关风险需要,而不是以促进社会组织的发展为目标的。对于社会组织来说,这种管理体制大大限制了其发展,产生两个问题:一是大量的社会组织因找不到合适的业务主管部门或达不到登记条件而无法依法登记,并因此成为非法社会组织;二是业务部门对所管理的社会组织的行政干预。目前除登记、备案的社会组织以外,在工商登记或者以非法身份进行运行的社会组织数量众多,管理部门不掌握这部分组织的基本情况,缺乏必要的监管,使得社会组织的健康发展受到影响,而且监督环节和评估环节的行政化管理痕迹明显。

(四)社会组织自身能力较为薄弱

一是资金匮乏。相当一部分社会组织财力薄弱,资金来源依赖政府财政,自主筹资水平普遍较低,资金来源持续性差。与欧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企业、个人捐赠额少,社会捐助不足的问题短期内难以解决。二是人才匮乏。特别是缺少从事社会工作的专业专职人员,其次是缺少年轻人才和高学历人才。三是部分社会组织治理机制不健全。缺乏必要的组织架构、财务制度、运行规范等,管理和运营随意性大,成长力不足。四是缺乏必要的组织目标和公益理念。由于缺乏资金等必要资源,一些社会组织逐利倾向明显,或者对政府财政资金过分依赖而丧失组织发展目标,长期则导致组织公信力不足,发展难以为继。

三、政策建议

(一)推进思想观念转变

推动政府部门及全社会解放思想,转变观念,逐步适应社会组织参与社会管理和服务的基本格局。推动建立“大市场、强社会、精政府”的社会结构和形态。推动政府部门加快思想观念转变,逐渐从重经济建设向重社会建设转变,从重经济管理向重社会管理转变,由侧重社会控制向注重社会服务转变,从凡事亲力亲为向引入社会力量、多方参与、共同治理转变,树立统筹兼顾、协商协调的理念,充分调动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形成社会管理合力。

加快研究、尽快出台国家层面推进社会组织发展的政策意见,明确和强调社会组织在社会建设中的积极作用。鼓励各地出台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针对社会组织发展和管理的政策方案和实施办法。推进社会组织分类发展,严格规范管理互益型社会组织,重点培育发展公益性社会组织,扶持发展慈善公益类组织,积极发展“孵化器”型组织,倡导、培育公益性社区社会组织。鼓励社会组织分工协作,推动形成由资源筹集—服务提供—能力培养—第三方评估等不同类型社会组织形成的多层次、全功能的社会组织生态链条。鼓励地方探索社会组织管理体制和方式的改革。

(二)加快推进相关立法

研究并制定一部社会组织的基本法,将各种类型的社会组织置于一个统一的法律框架下,推动形成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及部门规章等构成的社会组织法律体系。对社会组织的法律地位、主体资格、登记成立、活动原则、经费来源、税收待遇、监督管理、内部自律等做出明确规定。推动各项法律法规的衔接和整合,确保社会组织依法规范和健康发展。加快修订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三个登记管理条例。在修法之前,夯实法律实施的基础。从法律上明确社会组织财产的公益属性并加大保护力度。从法律上明确社会组织参政议政、表达合理诉求的渠道。在人大代表、政协代表中增设社会组织代表界别,适当增加比例和数量。有关部门在规划行业发展、制定行业标准、研究相关领域改革发展的重大决策时,听取社会组织的意见和建议,促进社会组织参与政府决策。

(三)改革登记管理制度

改革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体制。建立统一登记、协调监管、分类指导、重点支持的社会组织管理和发展新体制。逐步推动部分具备条件的社会组织实现向民政部门直接登记,业务主管部门由必要条件变为自选条件。建立和完善城乡社区社会组织备案制度,推动达不到法人登记标准的社会组织到所在地的县(市、区)级民政部门备案,日常活动由所在村或社区居委会指导和监督;社会组织成员跨村(社区居委会)的,其日常活动由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指导和监督。对于长期不开展活动名存实亡的要予以撤销登记。建立部门之间协调配合的监管体系,针对社会组织的不同类别建立分类指导的制度形式。

(四)加强自身能力建设

加快推进政社分开,确立社会组织的独立地位。依附于党政部门的社会组织,尤其是对于事业法人、社团法人双法人登记的社会组织,尽快与政府部门实现彻底脱钩,确保社会组织独立行使决策、人事、财务、分配等方面的自。

完善社会组织治理结构。推动社会组织建立健全组织章程和组织架构,明确组织目标和发展理念,坚持社会组织的非营利原则。建立社会组织信息披露制度,规范各类服务收费,开展行业自律和他律,提高社会公信力。

加强社会组织人才队伍建设。广泛宣传社会工作者的职业概念,大力推动专业社工在社会组织从业者中的比重。创新人才培养、选拔、任用、评价、流动和激励机制,拓宽职业社工的发展晋升空间,为社会组织留住人才。推动建立社会组织管理和服务人员培训制度,实行持证上岗,实现社会组织与职业学校、高等院校的联合培养,建立专业化队伍与志愿者队伍相结合的服务机制。

推动孵化器型社会组织的发展。鼓励支持性社会组织发展,为广大社会组织提供资金、培训、管理和服务等多方位的支持,实现社会组织领域的多样性、差异性,并形成分工合作的局面。

(五)创造有力政策环境

推进社会组织财政税收制度改革。鼓励各地制定政府购买服务的实行办法和相关目录,明确购买主体、购买对象、购买范围、实现机制以及统一的购买平台。将政府购买服务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并逐年增加比例。拓宽社会组织筹资渠道,支持和引导民间力量投入社会组织,畅通社会捐赠渠道,推动社会捐赠资金下沉到基层社会组织。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为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提供信贷服务。开展非营利组织免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等资格认证,实现政府购买服务资金免税政策,保障社会组织依法享有税收优惠待遇。

按照突出重点、分类实施的原则,在工商经济、社会福利、公益慈善和社区社会组织等近期重点发展领域的优先扶持项目中进行试点,设立扶持社会组织发展专项经费,用于社会组织从事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工作。■

注:

第7篇:社会组织范文

在社会管理的上层设计中,虽然对枢纽型社会组织着墨不多,却对社会组织中的存量部分有着莫大影响。工青妇组织被自然而然地纳入其间,被寄予建构枢纽型组织的期望。

敏感于政策与社会变化的共青团系统,在社会管理的设计与变革中,依据这一条核心原则,开始了新角色的营造过程。共青团广东省委、广东省青联的“好社会 亲青汇”当属此列。

共青团一直兼有党的群团组织和社会公益组织的双重功能,就后一个功能而言,它的志愿者体系是社团中不可忽视的存在力量。亲青汇作为庞大的内外营造计划,承接了存量与增量变革的需求。

谈及增量部分,亲青汇在省级层面拓展了定位,一是培育系统内的青年社团,以集群之力参与竞争政府购买服务,二是发挥类似于恩派那样的组织孵化功能,将影响贯穿到社会组织上下游。

既然是枢纽型社会组织,规模自然是首要的,亲青汇具备了自我成长的机制,不仅“收编”其他社团组织,还能够复制延展,速度和成效惊人。亲青汇是社会组织的延伸。

以规模获得枢纽地位,以枢纽产生影响作用。亲青汇的影响力是一种可以随时被启动的力量。仅以购买社会服务而言,有组织、有标准、有背景,可以想见它效益被激发后的革故鼎新。

亲青汇是从团组织的存量上生长出来的增量,对公益界而言,将成为民间公益有力的竞争对手,这可以增强增量部分的竞争强度,对于纷乱的公益界而言,带来了可能性。

对工会、妇联乃至于红会等存量领域,亲青汇的启发作用是明显的。它为官办慈善、群团组织走出沉闷气象提供了变革模式。这令枢纽型组织具有自我更新和触类旁通的意义。

第8篇:社会组织范文

一、中国社会组织管理模式梳理

(一)分类控制

康晓光、韩恒通过实证研究,考察国家对多种社会组织的实际控制,提出“分类控制”的社会组织管理模式。国家作为“理性经济人”,根据社会组织对其权威的挑战能力和组织所能提供的公共物品,对不同的社会组织采取不同的控制策略。

既而,康晓光等学者又提出了“行政吸纳社会”的概念,与“分类控制”相比,前者强调的是国家与社会的融和。在这一论述中,作者扩大了研究对象的范围,将政府和企业之外的所有组织形式视作“第三部门”,并且对这些组织形式进行了更为精细的分类,构建了一个“中国民间组织分布版图”,力求以此更完整地概括当前中国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即便如此,很多学者仍然认为这是一种以“控制”为本质的社会组织管理模式。

(二)利益契合

江华等学者所提出的“利益契合”是对“分类控制”的拓展与修正。他们通过对行业组织政策参与的过程进行实证分析,发现作为“理性经济人”的政府,选择控制还是支持某一社会组织,取决于二者利益契合的程度。这一结论实质上与“分类控制”并无二致,它表明国家与社会组织之间的互动,仍然是一种制度化程度比较低、而策略性较强的关系状态。

(三)嵌入型监管

刘鹏提出的“嵌入型监管”,在“分类控制”和“利益契合”模式之后,社会组织的制度环境发生了新的变化。地方政府在激励和培育社会组织发展、规范社会组织发展机制、拓宽社会组织发展空间方面进行了一些新的探索,这使得中国社会组织管理体制呈现出“嵌入型监管”的状态。

“嵌入”的概念,既强调政府制定政策创造运营环境,对社会组织的运行进行干预和调控,又注重社会组织对于政府所倡导的公共服务产品的供给。同时,即便是社会组织的制度环境发生变化,仍然是在“分类控制”的框架下进行技术治理的改革。

(四)监护型控制

邓正来、丁轶考察了1978年以来国家在社团管理政策方面的动态演变过程,指出国家针对社会团体的管理政策经历了一个“逐渐规范化、常规化而又细致化的过程”“归口登记、双重负责、分级管理”制度在政策演进过程中逐渐形成和确立。政策演进的背后蕴含了“监护型”控制的总体逻辑。

“监护”一词借用了法律术语,在这一模式中主要指国家的一种“家长主义”(Paternalism)式的做法和态度,恰似对未成年儿童的严加管教或“保护”。这一结论的得出基于对社团管理政策演变背后的社会、经济、政治等各方原因进行分析,在“市民社会与国家”互动范式下,揭示了国家复杂的治理技术的变化,以及国家“机会主义”的立场。

(五)其他模式

限制论。这一论调主要基于我国的社团管理政策,限制主要体现在登记注册方面,对于主管单位、场所、人数等方面设置过高的门槛。排斥论。吴玉章认为,虽然政府对社会组织的态度有了很大的变化,社会组织也有了一定的合法性,但行政机关针对社会组织的管理还是有一种内在的逻辑――排斥。但是他表示“排斥”并无褒贬之分,只是作为一种行政管理的手段,其作用就是使形形的民间组织接受并服从行政权威的管理。

二、几种模式的比较与讨论

(一)同样的社会事实,不同的研究路径

在社会组织的管理模式中,政策措施及制度安排必然成为研究分析的对象。除正式制度外,“非正式”行为又构成了管理模式的另一社会事实。因此,关于社会组织管理体制的研究主要遵循着两种路径:一种法条论者,另一种为实证主义。

“分类控制”和“行政吸纳社会”“利益契合”模式都进行了实证的研究。“分类控制”和“行政吸纳社会”对我国所有类型的社会组织进行了系统分类,并分析国家面对不同类型的社会组织,实际上采取了什么样的控制或发展策略。“利益契合”模式选取了行业组织作为分析对象,因为行业组织是我国第一大类社会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2006),拥有覆盖全国的组织体系。

“嵌入型控制”模式分析对象主要是社会组织管理的政策与制度。限制和排斥的观点主要源于上世纪90年代以来形成的双重管理体制;“嵌入型控制”模式主要考察了2004年以来中国地方政府层面的制度创新。

邓正来、丁轶认为,法条论者的研究路径基本上是一种静态路径,不能揭示出不同立法背后深层的社会原因和国家在社团管理上的真实态度;实证论者虽然建构了真实的理论模型,但只是对社会事实做出了解释,缺乏市民社会和民主建设的高度。“监护型”控制则采用了“市民社会与国家”互动范式,基于政策的动态演进过程。

(二)不同模式之间的继承与批判

上世纪社会组织的登台引发了我国学术界对国家与社会关系的研究热潮。市民社会、法团主义成为解释我国社会组织的流行概念。同时,学者们也尝试基于中国的实际提出新的分析概念,如“准市民社会”(semi-civil society)、社会中间层理论。康晓光、韩恒认为,这些分析只观察到中国社会的局部。“分类控制”和“行政吸纳社会”的提出就是要超越这种“盲人摸象”的阶段。这两个概念的论述,确实展现出了中国第三部门的全貌,也基本上解释了国家对于社会组织的认识与态度。但是在这一框架中,国家或政府是一个模糊笼统的概念,忽略了不同层级的政府利益需求的不一致性。

“嵌入型监管”模式基于地方政府社会组织工作的新探索,在一定程度上避开了模糊笼统的国家概念,但仍然没有对国家和政府进行系统论述。在新的形势下,“分类控制”模式不能十分有效地解释地方政府在应对社会组织发展中的管理实践。而“嵌入型监管”则描述了新形势下,地方政府与社会组织呈现出来的合作性关系。这一点也正对应了近几年“中央冷、地方热”的社会组织发展态势,但也有学者指出,用“监管”代替“管理”、“控制”也有些咬文嚼字的嫌疑。

“利益契合”作为“分类控制”的拓展,更进一步说明了分类控制的机制是什么,并且与后者相比,这一框架更适合解释政府管理同类组织时所产生的行为和策略的不同。

“监护型”控制模式对其他几种模式的研究路径进行了批判。更重要的是,这种批判并非仅仅是研究方法层面的,而是揭示了社会组织管理模式的形成过程是“国家与社会”互动博弈的结果。

三、小结:超越对社会事实的表象概括

本文所总结的几种社会组织管理模式,虽在研究路径、分析对象和概念名称上有所不同,但总体而言,却有着异曲同工的结论。这是因为社会正在经历的变迁是一场国家主导的变革,但这并不意味着对社会组织管理模式的研究失去了意义,只是对这一问题的探讨,不能仅仅停留在对社会事实进行表象的批判或总结。

社会组织与社会组织管理体制二者之间并非线性作用关系,社会组织管理体制并非直接取决于社会组织的发展;同样,社会组织的发展也不会完全按照社会组织管理体制设计的路线前行。国家与社会之间存在着“双轴”的关系,政府与社会组织在权力层面存在着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力的博弈。公共空间的生长、社会组织参与公共治理的意识同样也影响着政策的制定与政府管理行为的选择,同时重构着国家与社会的关系。邓正来、丁轶试图展示市民社会组织针对社团管理政策所发生的具体互动或博弈过程,但仍然显得很单薄。他们的论证采用了一种历史的方法,提出的“监护型控制”概念也过于简单。

第9篇:社会组织范文

关键词:成都市;公共服务;政府购买;社会组织

中图分类号:D6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6)08-0075-02

一、成都市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基本情况

成都市是四川省省会,是国家西南区域的中心城市,也是四川省的政治、经济、文化和教育中心。成都市共有九个区、四个市、六个县,城市面积约为12400平方公里,全市户籍人口1112.3万人,常住人口1404.76万人,是个多民族融合的城市。成都市社会结构不断变迁,社会问题复杂多样,自然灾害频发,灾后建设任务艰巨,市政府面临着许多新挑战。成都市从改革和发展的全局出发,积极转变思路,创新管理。近几年,政府相继出台关于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相关文件,积极推进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如《关于建立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制度的意见》、《关于深化社会体制改革加快推进城乡社会建设的意见》的1号文件,锦江区制定了《规范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工作流程的意见》、青羊区出台了《关于加快培育发展社会组织的实施方案》、高新区颁布了《关于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实施意见》等。成都市政府积极推进这项改革,从制度、政策上予以保障。在推进这项改革过程中,成都市建立了目标考核的管理机制,在每年年初目标任务,年末由责任部门进行考核。从2012年起,购买服务的资金原则上不低于20%,这就保障了资金问题,使得购买服务无后顾之忧。这几年,成都市政府还积极培育能够承购公共服务的社会组织,据不完全统计,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的就业培训、文化卫生、社区法务、街区养老等公益项目59个,金额在1.6亿元左右。由此可见,在实践中,成都市以群众为导向,立足人民需求,真正为人民排忧解难。

二、购买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政策制度滞后,购买程序难规范。政策制度如财政资金支持的不同程度倾斜,就会出现区别对待的不公正问题;政策制度的宽泛,会让下级执行部门权力膨胀、工作量增加;政策制度的细致,会使得下级执行部门不能因地制宜,大展拳脚。因此政策制度是一把双刃剑,必须要保持它的度,才会获得良好效果。?q?制度具有相对稳定性,但社会事务总是在不断变化中,二者是一对矛盾体。政策的滞后,就必然使得购买程序不能明确规范。在成都市购买服务的过程中,在购买程序上会遇到问题。一是购买服务对象的问题,只能向特定组织购买;二是年限问题,由于社会服务是多样且复杂的,购买不能只按照财政预算的年度分次进行。这些问题要求政策具有灵活多变的特性,否则不能够适应多变的购买服务。

(二)承购主体资质差,购买责任难区分。购买服务是一种两方参与共同为第三方服务的模式,参与双方都有责任。既然是购买行为,购买主体就有比较选择的权力,因此会产生竞争。按理说,承购主体的竞争会发生优胜略汰,怎会出现资质差的问题呢?事实上,在实践中往往不存在竞争。目前,我国事业单位的分类改革并没有完全到位,一部分具有市场能力的单位还依附于其主管部门,行政部门还习惯性地把服务项目交付给这些单位,导致购买质量出现问题。?r?同时,社会组织大都不够成熟,资质较差,而且政府事务很大一部分是面向百姓的,市场上公益性的社会组织数量有限,数量、质量都不达标,又怎能让政府放心地选择呢?种种弱点都是政府购买的制约因素。

(三)评估机制不健全,购买行为难执行。任何管理行为都需要评估,评估机制是否健全关系到政府购买服务能否如期达到目标。然而现阶段,评估方法和评估机制都是不健全的,不确定的评估机制不仅影响购买行为,也会影响购买的服务质量。当前我国有关POSC(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的绩效评估体系存在较大的随意性,在评估内容的确定、评估主体的选择、评估指标的遴选、评估方法的应用等方面有待完善。?s?成都市目前只针对购买对象进行评估,而较少有对购买方即政府部门进行评估,评估机制是单向的。购买是双方参与的行为,双方都应负有责任,单向评估显然是不合理的。而且评估方式略显单一,多以政府官员和学者作为评估主体,代表性较差,评估机制的公正与否屡受质疑。同时作为被服务的对象――人民,他们很少参与评估机制的制定,也使评估机制的有效性大打折扣。

(四)监督管理不全面,购买风险难降低。监督管理是购买服务中必不可少的环节,倘若监督流为形式,不仅会影响购买服务的质量,还会影响服务结果。在监督过程中,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其中监督人员不能够做到公平公正是主要问题所在。面子问题、官官相护、,这些都会出现在监督中。就成都市而言,监督机制还不完善。其中对于购买主客体的监督十分有限,对于质量和效果的监督也模糊不清,监督体系存在缺陷,监督程序存在漏洞。

三、购买行为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是公共管理服务机制的改革,其制度设计和运行都不成熟,存在着很多漏洞和风险。首先,国家法律体系不完备,政策制度不完整,没有可以指导整个过程的明确规范,理论研究也不深入,因而购买行为出现问题在所难免。当然,购买服务在我国是新尝试,许多方面需要在改革中完善。其次,购买双方角色模糊,政府作为购买者并没有把自己摆在购买者位置上,因为政府掌握着权力,不想放弃自己的权力,这必然导致购买的不公平、不合理。社会组织并不把购买服务单纯的看成购买行为,更多的认为是与政府合作,这种心理的存在,购买服务的质量就不言而喻了。最后,政府对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所存在的风险估计不足,对于购买服务的预期过于乐观。就算制度完整、法律健全,官商合作所存在的风险也是很高的,很难避免机会主义、、寻租等问题。

四、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相关建议

(一)健全相关政策制度,规范购买程序。就成都市来看,2009年出台了相关文件,2011年制定了2011年到2015年的规划。如今,需要根据这几年遇到的问题进行总结分析,据此制定未来短期和长期的政策制度。政策的制定要因地制宜,符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对于成果比较卓著的区县,可以总结其经验,进行借鉴和创新。对于不理想的区县,要找出问题出现的原因,并从制度、政策上予以解决。由于四川省是一个地震等自然灾害频发的地区,又是少数民族聚居区,因此要充分考虑政策的时效性、灵活性和预见性。当出现紧急情况时,要有完备的解决方案。政策制度的完善关键是购买程序的完善,如对购买服务对象和年限应明确界定,健全的购买程序会大大增加购买的公正性与成效。

(二)培育孵化优质社会组织,明确资质标准。社会组织的品质是影响购买服务质量的主要因素。然而现阶段的社会组织所提供的服务质量参差不齐,这与公益性的社会组织发展、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时间短有关,存在问题在所难免,因此要培育和孵化优质的社会组织。首先,设置合理的准入门槛,让更多的社会组织参与进来。其次加强对社会组织的引导和支持。政府可以对其进行人力、物力、财力的支持,请相关进行专家指导,进行专业培训,帮助社会组织提升自身档次。另外,政府要严把质量关,对社会组织在资质进行审查,对不达标的要排除在购买行列之外,这样才能减小政府服务购买的风险。

(三)建立科学、公正、多元的评估体系对购买机制的健全十分必要,包括评估主体、内容、方式、标准和结果等,任何方面的不合理、不科学都会影响评估的质量。在评估主体方面,包括监察、审计、财政等政府相关部门,同时还包括第三方评估主体。通常的评估都忽略了第三方,积极的探索和引入第三方评估,有利于评估结果的公正。第三方评估包括专业评估机构和社会公众,这会使评估更客观。在购买行为中,社会公众是服务对象,他们的参与更有助于保证评估质量。在评估过程中,要严格按照评估标准操作,不仅对承购主体的资质进行评估,还要对事后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另外还要有相应的奖惩措施,对优质的社会组织给予相应的奖励,比如延长年限、增加种类等;对于严重不合标准的,给予惩罚,如缩短限期、终止购买、取消资格等。

(四)完善监督体系,提高管理质量。监督是否能够落到实处,对购买行为来说是十分重要的。在现实中,很多监督都流于形式,并未起到真正的作用。监督人员大都没有认识到自己职责的重要性,更有很多监督人员和被监督人员沆瀣一气,互相勾结,因此引入第三方监督就尤为重要。为了便于第三方监督,对购买信息要完全公开,购买程序要透明公正。对于购买主体和承购主体双方的监督也同样必不可少,目前对政府的监督体系有待完善,政府购买过程要全程公开,避免暗箱操作,其标准、流程、评估机制等均要透明,便于监督。对于承购主体的社会组织,其资质、购买内容、服务内容、服务方式及标准等均需一一公开,以便监督。另外,需要建立责任制,也就是一旦购买双方中出现违法、违纪的问题,要追究责任。只有将责任明确化,才能确保监督落到实处。

注 释:

①王浦劬,(美)L.M.萨拉蒙奇,等.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研究―中国与全球经验分析[M.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

②李海平.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法律规制的问题与对策――以深圳市政府购买社工服务为例[J].国家行政学院报,2011,(05).

③刘震国,廖明,王一鸣.关于成都市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工作调研报告[J].社团管理研究,201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