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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权力论文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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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权力论文

第1篇:经济权力论文范文

【关键词】股票期权激励;道德风险;逆向选择

一、经营者和所有者的效用目标趋同

所有者和经营者目标函数不一致是导致委托问题产生的客观基础。而股票期权激励机制本身的设计把所有者目标函数即企业价值最大化作为经营者目标函数的企业内生自变量,只有在所有者目标达到最大化的条件下,经营者的目标效用才能达到最大化。在股票期权激励下,管理层会更加注重股东价值。股票期权制度将使企业所有权结构发生重要变化,原先获取薪资的经营管理人员正逐渐成为企业的重要股东。由于管理层的持股,管理层自然会将其自身利益和其他股东利益紧密地联系起来,促使管理层更多地关注股东价值和公司的长远发展。20世纪90年代以来,股东价值最大化已被普遍接受为衡量管理层业绩的基准,并且被越来越多地运用于评价整个公司的每一项活动,使企业出现了降低运营成本、简化组织结构、注重核心竞争优势、分析非盈利业务等经营趋势。股票期权激励以股价长期升值所产生的差价作为对企业家人力资本的补偿,从而使企业家的才能作为生产要素参与企业利润分配,将股东利益和管理者的利益紧密地联系起来,实现了管理者和股东之间的“激励相容”。股票期权的到期价值是经营者最重要的报酬成分和效用目标内容,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经营者的效用目标。

可以将股票期权激励下的股票期权到期价值V与企业业绩P的数学关系表示为:V=V(P),如果用公司的股票价格P''''作为自变量表示所有者公司的价值,则股票期权激励下股票期权到期价值V与公司的股票价格P''''的数学关系可表示为:V=V(P'''')。即经营者的股票期权价值是公司价值的函数。简而言之,股票期权将经营者的效用目标和所有者的效用目标最大限度地链接为一个有机的整体且呈正向相关。即股票期权激励使经营者和所有者的目标函数趋同。

二、经营者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行为受到有效抑制

经营者的道德风险行为和逆向选择行为是委托问题中两种主要的表现形式。道德风险是在道德层次上作出的不利于委托人利益最大化的行为。道德风险的两种具体形式是经营者的努力小于经营者报酬的偷懒行为以及经营者努力的目的只是追求自身利益的机会主义行为。道德风险使经营者对风险决策持回避态度,对企业的投资和生产经营活动采取短期。道德风险行为的实质是逃避合理追求风险收益的责任和努力。在契约不完备的情况下,难以构建和强化道德风险的责任追究途径和追究程度。在客观上,经营者的道德风险损失由所有者承担。逆向选择使经营者出现巧借业务需要,过度追求自身效用的行为。比如,高标准消费、挥霍企业公款等现象。由于传统的委托契约使作为企业外部主体的所有者往往很难获取有效证据控告经理人员,而在股票期权激励下,经营者和所有者的效用目标趋同,经营者在股票期权等待期成为企业的“准所有者”,在股票期权股票持有期成为企业的“真正所有者”。在股票期权激励下,经营者只有努力工作,才能使自身的效用最大化,这会在很大程度上削弱或消除经营者的偷懒行为、机会主义行为以及逆向选择行为。因为偷懒行为也会造成经营者自身的利益损失,经营者必然会权衡偷懒行为获得的休闲效用和未来的利益损失,最优的股票期权激励契约可以使经营者偷懒行为获得的休闲效用小于偷懒行为造成的未来利益损失。股票期权激励机制本身特有的“股票跌价风险规避因子”MAX(P-P0)能够使经营者规避由于投资不当造成的股票跌价风险,减少经营者的投资顾虑,减弱或消除经营者对风险决策的规避态度,激起经营者的投资欲望和潜力,扩大企业规模,使企业价值趋向最大化。但股票期权对逆向选择行为只能做到某种程度的抑制但却很难消除。

经济学角度分析,由于过度的在职消费给经营者带来的直接效用很可能大于过度的在职消费给经营者带来的利益损失,且在职消费给经营者带来效用的时效性远远大于后者,因此,股票期权激励机制对经营者逆向选择行为的抑制作用相对较弱。也就是说,在股票期权激励下仍然会存在一定程度的逆向选择行为。因此,应该认识到,股票期权激励机制只是一种相对较优的激励制度,它并不能彻底解决委托中的所有问题,而且,它还可能带来一些其他激励机制所没有的新问题。不过,通过股票期权激励机制的实施,企业的公司治理水平会得到改善,对经营者的监督机制会加强,这将使经营者逆向选择行为的程度有所降低。

三、经营者的短视行为受到有效抑制

在委托问题中,经营者的短视行为主要表现在企业经营决策中,对那些可能引起短期利润下降,但会有利于增加企业长期利润的投资项目和经营业务比如研发费用,采取回避态度,经营者仅仅关注企业的短期利润状态,而不去关注培养使企业利润状态呈增加趋势的因素。在股票期权激励下,一方面使得委代双方利益趋同;另一方面,股票期权可以通过契约的约定条件,特别是等待期、行权期、股票期权股票持有期的一系列“时间约束”,延长经营者作为企业“准所有者”和“真正所有者”的时间。比如,标准型股票期权股票的法定持有期规定为“行权后至少满一年,授予后至少满两年”,股票期权对时间维度的规定比较好地解决了经营者的短期行为,所以,很多学者和企业界人士形象地把股票期权比喻为“金手铐”。这里其实包含了三个方面的含义:一是股票期权牢牢地链接了经营者和所有者的利益;二是股票期权久久地将经营者约束在自己的企业;三是股票期权规定了经营者可以在正常退休或去世之后的一定期间内分享原有股票期权的约定受益。这无疑会影响到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和投资决策,削弱经营者的短视行为,增强经营者的长期战略价值观念。

一般来讲,企业经营者报酬主要分为短期报酬与长期报酬两大部分,其中短期报酬包括工资与奖金,长期报酬包括股份分红和股票期权。在发达国家,长期报酬占据了经营者报酬的主要地位。工资和奖金一般根据当期的公司业绩来确定,他们属于短期激励措施,容易导致经营者过度关注当期业绩和行为短期化问题,难以形成对经营者的长期激励。因此,要解决对经营者长期激励不足的问题,就必须调整经营者当期激励与长期激励的报酬比例,相应减少其基本收益部分,扩大股票期权激励等报酬所占比重。按照股票期权的运作机理,当行权价一定时,行权人的收益与股票市场价格成正比,而股票价格是股票内在价值的外在反映,股票价值是公司未来收益的贴现,在变动趋势上二者是基本一致的,于是经营者的个人利益就与企业的未来发展建立一种相应的联系。在这种背景和制度安排下,经营者不但要关心公司的现在,更要关心公司的未来,它克服了工资和奖金只能提供短期激励的弊病。所以,股票期权是推进企业报酬激励制度改革、解决企业经营者长期激励不足的一种有效制度安排。股票期权激励可以有效抑制经营者的短视行为。

四、经营者的经营决策行为更加科学合理

股票期权激励使得经营者和企业利益密切相关,经营者的经营决策行为不但会直接影响公司的利益,而且会间接地影响经营者自身的利益。因为在股票期权激励下,经营者的报酬收入是企业经营业绩的线性同增函数,当经营决策失败导致企业业绩下降甚至巨额亏损时,必然引起经营者收益的减少,甚至使股票期权进入“虚值状态”,使股票期权的当期价值为零;同时也会引起经营者在经理人市场“人力资本价值”的下降。因此,在股票期权激励下,经营者在经营决策过程中必然会非常慎重。对没有把握的决策,经营者往往会引入民主程序,这一般会提高企业的决策水平,减少轻率的、盲目的或武断的决策,避免错误决策给企业带来的损失,使经营决策更加科学和符合实际。

五、经营者被企业有效地筛选、吸引和稳定

在现代经济社会,委托制占据了企业控制形式的主导地位。企业家和高级人才成为社会的稀缺资源,人力资本在企业价值增值中的地位和作用逐步提高。在一些风险创新型的高科技企业,人力资本在企业财富创造中的作用和地位已经超过了实物资本,优秀的经营者和高科技人员成为众多企业争夺的对象。与此同时,激烈的企业竞争、人才竞争在股票期权激励机制下更呈白热化状态,优秀的企业家脱颖而出,且收益颇丰;竞争的失败者被淘汰出局。股票期权激励机制象试金石一样,对经营者实施了有效的筛选。股票期权激励机制为优秀的经营者提供了丰厚的未来报酬,吸引着企业外优秀的企业家。为了吸引并稳住更多高层次优秀人才,在经营者报酬结构中,股权报酬比现金报酬的激励效果更优。企业委托人要使用这一资源就要支付较高的成本。如果还是采取过去那样发工资和奖金等现金型的报酬制度,无疑难以吸引或稳住更多企业所需要的高级人才。而股票期权激励机制不但可以降低企业成本,而且可以吸引并稳定人才。由于企业支付给经营者的仅仅是一个股票期权,是一种不确定的未来收益,是将未来预期财富以期权的方式转移到经营者手中,在期权执行过程中企业始终没有现金流出。具体说来,如果实行期权,股价一旦下跌,经营者的损失是有限的,而如果价格上升,就会有较大获利,即股票期权激励机制以相比其他激励机制更高的收益风险吸引和稳定着企业的经营者,经营者在实施期权后离开企业,也可以通过股权来分享公司成长的收益。所以,股票期权报酬远比现金报酬对经营者吸引力的强度大。同时,股票期权是以股权为纽带,通过股票期权制的附加条款设计,联结经营者与公司的关系。国外通行的做法是规定股票期权的等待期,并且在未来期权持续期内,按均速或非均速分期分批行权。这样,经营者若在期权持续期内离开公司,将丧失部分尚未行权的剩余期权,这无疑加大了经营者离职的机会成本,因而成为稳定与约束公司经营者的“金手铐”。股票期权的“金手铐功能”牢牢地稳定着企业内的企业家。另一方面,股票期权契约中规定的股票期权结束条件严格地限制了企业经营者的非正常流失。继续工作的利益诱惑与辞职造成的利益损失从经济上的两个方面使得经营者安心在签约企业效力。

六、经营者的风险决策行为成为常态

哈佛大学的詹姆斯教授对经营者的才能发挥程度与被激励程度进行了专题研究。他认为,如果没有激励,一个人只能发挥20%—30%的能力;如果被激励,一个人可能发挥80%—90%的能力。可见激励适当必然能够激发经营者的潜在能力,可以进一步得出结论:科学技术是生产力,而管理也是生产力,特别是当科学技术发展到某一个阶段之后的相对稳定期间,管理的生产力性质会表现得更加突出。在传统的薪酬激励制度下,经营者收入的大部分是按照合同规定的额度固定支付,与公司的未来业绩相关不大,况且经营者缺乏承担未来风险的压力,经营者的潜能不能得到充分发掘。对于高风险高收益的投资项目,经营者往往选择规避策略。在股票期权激励下,由于股票期权到期价值的特殊设计形式,股票跌价风险规避因子MAX(P-P0)可以消除经营者投资风险给经营者造成的股票跌价损失;而另一方面,由于股票期权激励机制中的“企业请客市场买单”优势,企业可以采取提高Q和降低P0的措施,以巨大的利益驱动经营者发挥创新潜能,不断选择创新性的风险决策行为。美国的实证分析证明:股票期权激励是美国硅谷成功的最重要因素。股票期权激励机制使得高科技企业经营者的风险决策行为成为常态。

【参考文献】

[1]张诚,易蓉,周学军.经理股票期权的虚拟设计[J].经济师,2001(9).

[2]张宗新.股票期权与上市公司经理人激励[J].财经理论与实践,2000,21:(104).

[3]王政.国外股票期权的理论、内容、特点及缺陷分析[J].山东经济,2002(2).

第2篇:经济权力论文范文

工程设计是工程建设和工程造价控制的关键步骤,在初步设计阶段要根据电力工程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结构形式、使用功能等确定投资的最高限额,完成施工图纸后,要准确的计算工程造价。在进行工程设计时,要根据施工技术、当地地质条件、经济发展水平等,对各种设计方案进行比较,选择可行性高、经济性强、安全性高的设计方案,良好的设计方案能有效的降低施工工期,节省施工成本,据统计设计阶段的费用占整个工程费用的1%,但设计阶段的工程造价对整个电力工程造价控制有75%的影响作用,因此,科学、合理的工程设计是做好工程经济管理工作的基础。

二、施工阶段的工程经济管理

1.全面进行电力工程预算管理

预算管理是有效促进企业管理的方法,也是企业管理的一个重要手段,所以在电力工程建设中实行预算管理。在进行预算管理时,需要保证预算管理的全面性,保证预算管理的高度,只有这样才可以全面的对电力工程进行管理[3]。还需要根据电力企业的特点,对电力工程预算进行合理有效的编制,提高电力工程预算编制的有效吐和适应性,然后认真、严格的执行预算管理。

2.加强设计变更审查

工程变更是施工阶段工程造价控制控制一个重点,工程变更包括设计变更、施工条件变更、新增工程、施工工期变更等,其中设计变更是对工程造价控制影响最大的,因此,加强设计变更管理对工程经济管理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在电力工程建设过程中,尤其是在大型的电力工程中,设计变更是不可避免的,在进行设计变更时,要尽量提前,因为设计变更发生的越早,电力企业的经济损失就越少。如果在设计阶段发生设计变更,只需要更改施工图纸,经济损失不会很重;如果在采购阶段发生设计变更,不仅需要修改设计图纸,还需要重新选购施工材料及施工设备;如果在施工阶段发生设计变更,很有很能需要将完成的工程拆除,这就会造成很大的经济损失,因此加强设计变更管理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进行设计变更时,要将工程造价控制在总概算范围内,如果变更后工程造价超过总概算,要及时汇报给相关部门,经相关负责人同意后,才能进行变更,在设计变更过程中,必须将变更的原因标明,从而为工程结算做依据。

3.加强现场签证审查

要加强现场签证审查,签证监理人员要掌握必要的工程经济管理知识和工程预结算知识,严禁对不应该签证的项目签证;监理人员要认真审核施工单位填写的签证,确认无误后才能盖章确认。监理人员要重点审查施工单位偷工减料、以少报多、弄虚作假、结算阶段搞突击等现象,严格审查非包干工程现场签证。加强合同管理。施工阶段是整个工程所需费用最多的阶段,因此,施工阶段的工程经济管理对电力工程的全过程工程经济管理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在投标招标阶段,投标单位要严格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投标报价,投标单位在投标过程中,要积极的利用工程量清单计价,从而有效的提高承包单位的技术设备和管理水平,降低工程造价。承包商签订合同后,在施工阶段要加强合同管理,严格的按照合同规定进行施工。

三、结算阶段的工程经济管理

1.工程量的审查

对于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在进行工程结算时,要对工程量进行重点审查,结算的工程量要以签订合同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为依据,审查人员要掌握必要的工程量计算、图纸审查知识,要充分了解整个电力工程的设计方案和施工过程。

2.定额、取费审查定额

单价是定额子目消耗的费用,一般情况下,定额单价可以直接套用在项目核算中,在套用定额单价时,要确保定额单价的准确性,不能出现高套、错套的现象;有的项目需要定额换算,在进行定额换算时,要确保换算方法的准确。在进行取费审查时,要保证没有太高取费基数现象,取费的类型要和招标文件、合同文件的相关要求相同。

四、结语

第3篇:经济权力论文范文

关键词证券经纪人制度实施策略

从2001年开始,我国证券业大力推行国外流行的证券经纪人制度,以试图改善国内市场对客户服务的质量,但是制度实施以来,各大券商纷纷惨败,特别第一个推出此制度的大鹏证券非但没有提高公司的业绩,反而目前已经破产,这种在国外证券市场非常成熟的一种制度在我国实施起来如何是这样状况呢?

1国内影响和制约证券经纪人制度实施的因素

从2001年以来,中国券商在推广经纪人制度上进行了不懈地探索和努力,然而由于长期以来的种种原因,影响和制约“经纪人制度”发展的因素依然有很多。剥开事件的表面,行业性的经纪人营销模式的失败必然有着更深层次的原因。

1.1战略规划不明确

纵观中国券商的发展,在经纪业务方面,多数是以营业部为前沿,无论是最初的赠送礼品或是后来的经纪人制度均是由营业部首先发起,当形成一定规模后总部相应部门方才着手“规划”,普遍欠缺系统的策划。

技术主导业务是证券经纪业务多年来的发展形式,在信息技术应用与业务发展之间,券商更多的是被技术牵着鼻子走,战略规划根本无从谈起。在网络技术和通讯技术方面,每一次的技术创新都会首先受到证券业的关注,只要在系统扩容和方便交易上有可行性,券商便会不惜代价地应用,并且迅速普及。随着竞争加剧,越来越多的技术创新带来的是越来越少的客户、高昂的运行成本、客户(特别是核心客户)流动的加剧,技术投入的边际效益每况愈下。券商对技术盲目依赖的极致是对call-center的热衷。由于call-center在一定程度上与券商原有的电话委托交易系统具有相通性,迅速得到券商以及技术供应商的认同。从纯技术的角度来看,国内的call-center系统与国外并无二至,然而在实际应用上却有着致命的缺陷。call-center的核心在于其人工坐席向客户提供的专业化信息咨询,其背后是一个由投资理财专家组成的研发团队,而国内券商根本就不具备这一能力,虽然有智能应答,也有人工坐席,能提供给客户的却不过是粗线条的股评而已,因为政策的原因,即使是提供股评也不能带有肯定性的字眼。由于服务内容的缺乏,国内券商的call-center纷纷陷入进退两难的境地。

另外,虽然很多券商将建立市场营销体系,推广经纪人制度作为自己的“战略转型”方案,但是,我们应该认识到,这两者在营销过程的各个环节中,只是销售渠道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本身并不能改变中国券商不具备证券业专业技能、无核心产品、无个性化差别服务的现状。这样的状态就如同一个电视机生产企业不能生产电视,既使有完善的销售渠道、有精彩的电视节目,那又有什么用呢?

在进行营销转型时,券商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却很少有券商真正进行市场定位,因而出现全国券商步调一致说“转型”的场面。券商的资源是有限的,而客户的需求则是无止境的,因此进行市场细分,在市场细分的基础上选定目标市场、发现市场机会,根据自身优势有针对性地制定和实施营销策略是券商有效利用资源发展核心竞争力的重要途径。

1.2组织架构上的缺陷

券商现有的组织架构大多采用事业部制,以业务为单元划分的事业部是独立的利润中心,由于不同的事业部的服务对象存在着利益冲突,通过事业部之间的“防火墙”保证了经营上的公正性,有效地避免了风险在不同事业部之间的扩散,但是这样一来也造成了券商三个主营业务的分离。由于受政策影响,证券经纪业务产品单一、创新范围小、业务形态固化,完全依靠交易通道的垄断优势维持经营,而承销业务和自营业务的分离,使券商很难形成有核心竞争力的产品。

此外,以职能线、产品线为主导,以地区线为辅助的模式不可避免地产生了产品分割、职能分割、地区分割的问题。由于各级部门之间利益的相对而言独立性,而管理者又以利润来衡量各部门的业绩,极易使各部门产生本位主义,忽视长远的整体利益,从而影响各项方案的实施。为了协调这一矛盾,又不得不多设置一些诸如管理总部一类的中间管理层次和中层管理人员,不仅增大了管理成本,也使券商的中间管理层膨胀,损害了组织的运作效率。

从券商管理体制角度来看,事业部之下的区域管理总部体制是一种混合的内部组织结构体制,一方面,证券公司的组织结构采取事业部制的管理体制,以不同的业务为划分标准,采取“纵向”管理;另一方面,设立区域性管理总部采取“横向”管理。在实际运作中,这种混合的体制存在着一些问题。此外,券商在转型时多生硬地将营业部的市场营销体系与运营保障体系分开,使前后台工作反复交叉,造成了大量的问题。

1.3以短期目标为主的考评方式

由于经纪业务收入是券商的主要收入来源,所以对营业部的考核多数是以利润指标来衡量,对短期利润的过分强调使营业部很难着眼于长远来谈发展。营销是一个漫长而坚苦的过程,一个营销体系的建设不可能是一朝一夕就能成功的。而券商在进行经纪人营销模式建设时显然缺乏严谨的定位和论证,回报的长期性和考核的短期性产生了不可调和的矛盾。

1.4“经纪人制度”缺乏可操作性

经纪人制度大多是由一批券商的总部各部门人员组成项目小组负责制度的建立,其最大的弊端在于在设计阶段时容易成为设计者的项目,没有考虑到作为最终执行者的营业部的实际情况,使项目脱离实际。而目前,现实就是在营业部极度缺乏营销管理人员和管理经验的情况下,参照国内保险经纪人制度和国外证券经纪人制度建立起来的经纪人制度根本就无法执行。

2解决问题的相应策略

2.1战略性营销规划

(1)市场调研。首先,券商必须进行市场调研,系统地、有目的地收集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各类资料,并用科学的方法加以分析研究,以助于真正地了解市场。目前,券商最迫切需要进行以下三个方面的市场调研。客户调研:客户的交易习惯、服务需求、经济状况、交易动机及其他客户基础资料。服务流程调研:调查各业务流程中的服务质量,以改进营销过程中的各种服务。市场需求调研:从客户的角度出发,了解客户真正的需求。

(2)进行市场细分,选择目标市场。事实上,券商一直都在进行自身市场准确定位的努力,希望通过市场和客户的细分来形成自身的经营特色。无论怎么的市场定位,都必须进行市场和客户的细分,必须明确公司的利润将从什么样的客户身上来以及怎样来。从国外券商的经纪业务发展模式来看,券商根据利润来源而进行的市场定位可走如下几条路:①扩大基础量。以较低的收费水平赚取利润,只向客户提供最基本的服务。这个基础量包括客户量、资金量和交易量;②高度专业化。选定优质客户群体,按照客户的不同需求提供不同的专业服务,收取不同的服务费用,赚取比较高的利润。这些需求包括不同层次的专业咨询、专业投资理财顾问等;③只提供交易通道。除交易通道外不提供其他任何附加值服务,以极低的价格吸引众多中小客户,赚取超低水平的利润。网上经纪公司即属于这种类型。

2.2调整组织结构

券商的组织架构创新应包括转变盈利方式、优化盈利结构、开拓新的盈利来源、控制成本和提高管理水平等诸手段。在经纪人制度建设方面,设立独立于原有营业部网络之外的营销体系是最佳解决方案。

全国性的券商应考虑按一定的地理位置将国内市场划分为数个大区,建立大区一级的销售经理制度,由大区经理负责在区域内以每个营业部配备一个销售小组为标准,与原营业部合作,进行产品销售、创新业务推进、区域性投资银行和财务顾问等业务,以实现营业部的营销、服务和综合业务拓展的两个平台功能;建立畅通的研究所、经纪业务总部、营业部、客户之间的服务流程,以及多通道的咨询产品发送流程。

2.3平衡计分卡

绩效评估对于新制度的执行有着不可估量的影响,在券商的转型实践中,正是由于以短期利润为考核目标而阻碍了其实施,多数券商的绩效考核还处在“量化考核与目标考核阶段”,而平衡计分卡的核心思想就是通过财务、客户、内部经营过程、学习与成长四个方面指标之间相互驱动的因果关系展现组织的战略轨迹,实现绩效考核——绩效改进以及战略实施——战略修正的目标。平衡计分卡中每一项指标都是一系列因果关系中的一环,通过它们把相关部门的目标同组织的战略联系在一起;而“驱动关系”一方面是指计分卡的各方面指标必须代表业绩结果与业绩驱动因素双重涵义,另一方面计分卡本身必须是包含业绩结果与业绩驱动因素双重指标的绩效考核系统。之所以称此方法为“平衡”计分卡,是因为这种方法通过财务与非财务考核手段之间的相互补充“平衡”,不仅使绩效考核的地位上升到组织的战略层面,使之成为组织战略的实施工具,同时也是在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之间、客观评价与主观评价之间、指标的前馈指导与后馈控制之间、组织的短期增长与长期发展之间、组织的各个利益相关者的期望之间寻求“平衡”的基础上完成的绩效考核与战略实施过程。

2.4经纪人制度的实施

随着市场的发展,经纪人必将成为券商销售网络中的绝对主角,谁掌握了销售渠道谁就拥有了未来。无论市场怎样发展,客户始终是券商生存发展的根基,经纪人才是客户来源的保证,经纪人在券商中的地位必须得到肯定,经纪人队伍的建设必须成为券商工作中的重点。在经纪人制度中,经纪人是金字塔的塔基,只有塔基稳定了,金字塔才能往上搭建。

由营业部直接经营客户的年代很快就会过去,作为现有利润中心的证券营业部,转型是不可避免的,特别是随着我国证券市场与国际市场的结轨,制度的创新是必然的,因此,各券商应强化“变革”、“危机”意识,形成“客户导向”、“流程导向”、“团队合作”,以先进可行的策略完成其制度的创新,提高整个证券业经纪业务的竞争力,这样才能更好地促进证券市场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吴晓求.海外证券市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

2[美]弗兰克.J,法博齐.资本市场[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1999

第4篇:经济权力论文范文

目前中国邮轮经济正步入一个快速发展期,大力发展邮轮经济,将邮轮经济列入“十二五”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应提出明确的、针对性的指导意见。

以邮轮旅游为核心的邮轮经济,依托港口、招揽游客,带动商贸旅游、交通金融、船舶制造维修业及其他相关产业的发展,能给港口所在地带来种种经济效益。因此,在转型发展的过程中,邮轮经济受到广大沿海城市的高度重视。截至2010年底,我国沿海接待国际邮轮的港口共计16个,运输的国际邮轮约20多艘。歌诗达、皇家加勒比、丽星三大著名国际邮轮公司均进入中国市场。2010年,参加邮轮旅游的出境中国游客约40万人次(不含港澳台),比2009年同比增长20.1%,乘坐邮轮来华的国际游客约23万人次,同比增长15.5%。邮轮经济方兴未艾,专家预测“未来3至5年内,中国邮轮旅游将迎来爆发式发展。

我国邮轮经济起步不久,广大群众对邮轮旅游的消费认识不够,多数港口城市腹地客源不足、集散不便,当地邮轮维修服务、商品供应能力不强,特别是没有国际邮轮公司总部、没有自己的邮轮公司等先天缺陷,在邮轮旅游行业定位、行业管理、母港布局、口岸管理等方面还存在诸多政策制约,在这种形势下,盲目发展,都会引致重复建设,造成财力、物力浪费,影响邮轮经济的健康发展。”赵雯在提案中建议,希望国家有关部委高度重视、密切合作、深入调研,立足加快旅游业发展、提高邮轮产业国际竞争力,科学规划,聚焦重点,完善政策,破解难题,推动邮轮经济健康发展。

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邮轮母港与停靠港。按照“合理布局、错位竞争”的原则,在环渤海、长江三角洲、东南沿海、珠江三角洲和西南沿海5个港口群体建设中,综合考虑城市旅游吸引物、综合服务能力和港口岸线、码头设施、聚焦重点城市建设国际邮轮母港,支持沿海旅游城市建设国际邮轮母港,支持沿海旅游城市建设国际邮轮停靠港,推动邮轮经济健康、有序发展。此外,赵雯还提出了推动港口、旅游与邮轮企业加强合作;完善邮轮游客出入境及免税购物的规定;实行全国统一的、优惠的邮轮税费政策;加快邮轮旅游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等促进邮轮经济发展的建议。

第5篇:经济权力论文范文

所谓宏观调控是指国家或政府为弥补市场失灵而采取的各种办法的综合,其基本目标是经济稳定增长、重大经济结构优化、物价总水平基本稳定、充分就业、公正的收入分配、国际收支平衡等,宏观调控是现代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和必要条件。

宏观调控是一种国家行为,而国家行为必须由一定的代表机构来实施,为此,国家必须设立专门机构以法律的形式赋予其职权。因此,国家这种行为和实施的手段在法律上表现为国家的特定权力及其行使职权的各种形式。

对国家来说,宏观调控是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所承担的新的职能,是在过去的政治职能、社会职能的基础上增加的经济管理职能。国家要以宏观的调控者和管理者的身份,积极地介入经济运行。而从国家的一般理论出发,国家的一切活动不外乎对经济运行的规划、协调、引导、限制和禁止,就国家功能的角度而言,这些活动都是管理活动。因此,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国家的宏观调控就是国家的管理;在法律探究方面,也就可以从国家经济管理权方面展开对经济法的熟悉。

经济管理是随着人类社会的产生、发展而产生和发展的,自有人类社会之始,即有了经济管理。经济管理作为社会化生产的必然要求,首先是对物的管理,即对生产、分配、消费、交换过程的经营、处理和协调。只是到了阶级社会,有了国家,管理才变成了对人的统治。我们这里所理解的经济管理,应该包括对物的管理和对人的管理两方面,它不仅仅是行政管理,也不仅仅是利用行政权进行的控制、取缔、监察等行为,而是以行政管理为主的多种形式和内容的综合体系。

国家的经济管理职能既是一种权力又是一种责任,为探究的方便,我们从权力的角度来界定国家经济管理职能,考察国家权力在经济运行中的规律及特征,这便是经济管理权。直言之,经济管理权是指国家经济管理职能部门依法行使的对经济运行的猜测、决策、组织、指挥、监督等诸权力的总称。它是国家行政权力在经济保护领域的运用和实施。

国家经济管理权的产生是现代社会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是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

(一)传统经济体制的不足

经济体制是指一国经济发展的基本模式。在近现代史上,世界上曾出现了两种极端的经济发展模式,即市场机制和命令经济。而这两种经济组织形式或经济体制都存在不足。

在完全的市场机制下,社会的一切活动都要通过市场来进行,市场在资源的配置上起着基础,市场机制通过价格信号来反映各类资源的相对稀缺程度,调节和实现社会资源的分配。但是,市场并非万能,它在许多方面存在明显的缺陷。假如对于市场机制调节不足国家采取放任自流的态度,其结果将是直接危及一国的政治经济秩序,本世纪二三十年代大规模的经济危机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产生的,这也从实践上证实了国家担当宏观调控职能的必要性。

传统的计划体制下,虽然政府拥有包括经济管理在内的社会经济管理权,但由于忽视和排斥市场主体的功能,将动态的社会经济运行过程和经济保护的关系当作静态的事物对待,并不能很好地调控经济。

(二)国家经济管理权是一种社会管理权

传统市场体制和计划体制在经济管理方面的缺陷和不足表明了国家经济管理权存在的必要性以及独立性。单纯市场机制对社会整体利益的无功能显示了国家必须在经济运行方面发挥功能;而计划体制或命令机制对经济运行调控的不足则显现出国家单纯依靠行政命令手段保护经济的缺陷。由此,我们认为国家经济管理权是一种社会管理权,它是现代国家的一项基本职能。

国家经济管理主要是通过计划、规划、引导、激励、促进、限制、扶助和救济等手段,采取对有害于整体经济利益行为的事前预防办法以及发生危害社会公共利益事件后的迅速、紧急排碍办法和其他适当办法。因此,它需要行政权的运用,需要国家或政府的积极参和。因此,很多人都据此认为经济管理权就是行政权,甚至认为经济法就是行政法。然而,深入分析便不难发现,经济管理权和传统的行政权存在着显著区别摘要:

1.经济管理权产生于国家的社会经济管理职能,是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弥补市场失灵的必要补充。其目标是解决个体营利性和社会公益性的矛盾,兼顾效率和公平,促进社会和经济的良性协调发展,经济管理权产生的基础是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而行政权产生于国家的警察职能,是维护社会生活秩序和公共平安的必要手段,其目标是在不干预经济个体自由意志的前提下,维护自由竞争的市场秩序,维持公共平安,传统行政权产生的基础是国家利益。2.国家经济管理权是一种积极的主动的干预权,它具体地表现为国家采取各种手段和办法,积极主动地对经济个体的自由意志施加影响,通过禁止、促进、激励、诱导、扶助等各种方式对经济个体和经济有关的行为进行干预,以保证经济政策目标的实现。尤其是在宏观调控的思想指导下,事前的预防办法在国家经济管理权的行使过程中有更为重要的功能。而传统行政权则是一种消极的限制权,它是在市场主体的行为严重侵害社会或他人利益以至造成后果时才发挥功能,并且仅将其范围限制在恢复原有秩序的范围之内,行政主体不得干预市场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更不得直接参和到他们的关系之中去。

3.经济管理权的行使既包括传统的权力手段,通过国家经济管理机关的行政行为直接地对相对人进行管理,以命令方式单方面为相对人设定权利义务;还包括非权力手段,行政计划、行政合同、行政指导、行政扶助等各种非权力手段在经济法中得到了广泛运用。并且从某种意义上说,非权力手段运用得更为广泛和普遍。传统的行政权的行使主要是依靠权力手段,行政机关在有限的裁量权范围内行使行政权力。

4.经济管理权行使的主体比较广泛,它尤其重视经济发展的社会性特征,尊重社会管理权的自治,并且保障公民参和,广泛地吸收公民和社会团体参加经济管理的猜测和决策。传统行政权的行使主体比较单一,仅限于行政机关及其法律授权的组织,强调行政的统一性,和相对人之间不存在协商或妥协的关系。

诚然,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传统的行政权也显现出各种变化,其行政范围、行政手段、行政办法也适应现代社会的发展作出了相应的变动。但是,我们看到摘要:这些变动恰恰是国家职能的变化和扩展的结果,正是这些变化引起了新的权力理论的产生和新的权力的确立。因此,传统行政权的变化既是国家经济管理权产生的基础,又是国家经济管理权产生的结果。从理论上正确地熟悉国家经济管理权的性质和特征是把握经济法的性质和特征的又一角度。

二、国家经济管理权行使的非凡方式-经济行政合同和经济行政指导

如前所述,国家经济管理权作为一种积极的主动的干预权,具体地表现为国家采取各种手段和办法,积极主动地对市场主体的自由意志加以影响,通过禁止、促进、激励、诱导、扶助等各种方式对市场主体和经济有关的行为进行干预,以保证经济政策目标的实现。在宏观调控的思想指导下,事前的预防办法在国家经济管理权的行使过程中有更为重要的功能。

为适应国家经济管理目标实现的需要,国家经济管理权的行使既包括传统的权力手段,即通过国家经济管理机关的行政行为直接地对相对人进行管理,以命令方式单方面为相对人设定权利义务;还包括非权力手段,行政计划、行政合同、行政指导、行政扶助等在经济法得到了广泛运用。由于权力手段在过去的经济法探究中已有很多成果,且从本质上看,权力手段是国家行政权在经济领域的直接运用,法律必然赋予这类手段以强制执行力,因而,它们应该也必须遵循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和程序。而非权力手段则不然,虽然它们也经常由国家或政府所采用,但是,国家或政府在运用这类手段时,主要是积极地鼓励和诱导,不能对市场主体采取强制办法,因而,这类手段并不具备也不可能具有强制执行力。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或鼓励诱导办法能否得到实效,必须取决于市场主体的接受和认可。仅此而言,就不难发现经济法中权力手段和非权力手段的巨大差异,对于经济法规范中的这一非凡现象,应该进行更为深入的探究。在此,仅探究非权力手段中运用最普遍的两种-经济行政合同和经济行政指导。

(一)经济行政合同

经济行政合同是经济管理机关之间、经济管理机关和相对人之间为保护和改善经济,依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确立、变更或消灭相互间权利义务的协议。它作为合同的一种形式,必须具备合同的基本属性;同时由于其前提和基础是管理和被管理关系,它又具有一般民事合同所不具有的特征。概括地说,经济行政合同具有如下特征摘要:

1.经济行政合同是一个双方法律行为。这是作为合同的必备条件,合同必须是确立、变更和消灭双方相互间权利义务的法律行为。对经济管理机关而言,这是一种非凡的管理行为。它和经济管理机关依单方面意思表示即可成立的行政命令不同,是一种双方法律行为,没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该行为不能成立。

2.经济行政合同要求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但又答应经济管理机关保留一定的特权。前者表明了合同的基本属性,和民事合同一样,没有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关系不能成立。例如,在某单位和经济管理机关之间签订的经济保护承包合同中,双方显然是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但若无相对人的承诺,合同关系便不能成立。后者表明了合同的“行政”属性,即经济行政合同在履行过程中,经济管理机关又具有某些单方意思表示的特权。由于经济和经济新问题的广泛性、复杂性,经济管理机关有权根据经济新问题和经济管理目标的变化,及时指挥合同的履行,在经济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时,有权变更甚至解除合同等等。但是,即使是这种特权也不同于单方面性的经济行政行为摘要:第一,经济管理机关的这种特权是以合同为基础的,它是经济管理相对人认可的一种特权。单方面的经济行政行为基于双方当事人的地位不平等无需经过对方的同意即可发生效力。第二,经济管理机关在合同权的行使以社会公共利益之必需、且当事人的行为违公共利益为前提,以给予适当的补偿为代价。单方面的行政行为则不具备这一特征。简言之,经济行政合同的订立必须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经济管理机关的特权也必须照顾相对人的利益。可以说,这是一种内在的意思表示一致。

3.必须以经济管理机关为一方主体。这一特征使经济行政合同符合一般行政行为的特征而不同于民事合同。民事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协议,对合同双方而言,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另一方。而经济行政合同只能是经济管理机关之间、经济管理机关和相对人之间签订的合同,合同至少有一方必须是经济管理机关,当事人不得自由选择。民事合同的双方,在确定、变更、终止民事关系时,相互之间始终处于平等地位。而经济行政合同的双方,在确定、变更、终止合同关系前,是基于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在合同关系成立后,也以一方享有特权为特征。经济行政合同仍体现了双方当事人地位不平等性这一行政行为的基本特征,因此,它不是民事行为,而是行政行为。它不同于民事合同,目的不在于直接的经济利益,产生债权债务关系。民事合同尤其是经济民事合同的结果可能客观上有利于整体经济利益,但它最直接的目的是法人或公民的自身利益。而经济行政合同的直接目的是为了实施经济管理,有利于公共利益,因此,它不能完全遵循自愿平等、互利和等价有偿的原则。

经济行政合同是一种灵活的行政行为,它作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和保留经济管理机关一定特权的有机统一体,在经济管理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功能摘要:

1.经济行政合同既能发挥相对人的积极性又保留了管理者的一定特权。从经济行政合同的特征可以看出摘要:它既不像经济行政命令那样僵硬,又不像民事合同那样随便。在经济行政命令中,相对人处于消极的被动地位,只负责执行而无须负责执行的结果,但在经济行政合同中,事先确定了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相对人必须对执行的结果负责,因而有利于发挥他们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并且,假如发生相对人违约的情况,经济管理机关有权依合同追究其责任。

2.经济行政合同在很大程度上可以弥补单纯行政命令的不足,弥补法律规定不完善、地方规章效力不足的目前状况,并可根据不同的情况,作出严于法律、法规的约定。在我国,多种经济成分并存,不同经济利益群体的出现,使得经济管理不可能单纯依靠行政命令手段,必须以经济的、法律的手段加以补充。而在目前我国的经济管理法规尚不十分完善、地方立法更欠完备的情况下,经济管理机关可以根据经济管理的目标和职能,以经济行政合同的方式弥补其不足。

3.经济行政合同是遵循经济管理社会性、灵活性特征,灵活管理的有效手段。经济管理必须以价值规律、市场机制的功能充分发挥为前提,且对于经济的管理,是自然过程和社会过程的统一,以强硬的行政命令手段是难以奏效的。然而,国家为实现管理经济的职能,使经济的发展符合协调发展的要求也必须表现出一定的意图,这时,采用经济行政合同的方式比单纯的行政命令要好得多。经济行政合同既便于实现国家管理经济的意图又保留了制裁对方违约的可能性,而且可以发挥相对人的主动性和创造性。经济管理部门通过合同的形式,将管理建立在科学的、符合经济自身发展规律的基础之上。

经济行政合同的订立,较之于民事合同,在订立的权限、方式和相对人选择上受到一定的限制,一般不如民事合同自由。经济管理机关作为国家意志的执行机关,无权自由处分公共权力。

经济行政合同的缔结权限,即经济管理机关订立经济行政合同的依据是什么,这是一个尚存争议的新问题。在我国目前情况下,经济行政合同的缔结大多根据经济政策,而缺乏法律的明确规定。但从长远来看,必须以法律形式确定经济管理机关签订经济行政合同的权力,以保证经济行政合同的稳定性及其运用范围,克服相对人的怕变心理。

国家经济管理机关只能在其管辖的经济事务范围内签定经济行政合同,但由于现在我国经济管理机关的权限因种种原因尚不稳定,因此,凡涉及重大新问题且有权限争议时,应由政府协商,并取得明确授权。

经济行政合同的条款,是经济行政合同的核心,它直接反映着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同时也是当事人履行合同的基本依据。经济行政合同的主要条款应包括三大类摘要:第一类是一般行政合同所应具备的主要条款,包括标的、经济指标、价款和酬金、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等五项。这是任何合同都必须具备的条款。第二类是根据法律的规定或按经济行政合同的性质所必须具备的条款。这是各种具体合同中所特有的必备条款,其内容取决于经济法的明确规定或合同的具体性质。第三类是当事人一方要求必须规定的条款,如经济管理机关因其非凡性所享有的特权并经相对人认可的非凡要求。

经济行政合同的履行在实践中存在的新问题较多。从合同订立的情况来看,有两个重要的特征不可忽视,一是经济管理机关在合同履行中享有特权,二是当事人双方的合同责任有较大的差别。一般来说,相对人一方的责任及其奖罚都是明确具体的,而经济管理机关的责任则难以明确具体,根据现有的各种合同中有关经济管理机关一方义务的含糊措词很难依法追究其责任。因此,解决经济行政合同的法律依据新问题,是保证合同履行的一个重要条件。

(二)经济行政指导

经济行政指导是指经济管理机关为谋求经济保护目标的实现,期待相对人任意的协作、自发的行动而提出的劝告、建议、指示、希望等非权力行为的总称。它是一种事实行为。这种行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国家经济管理中的存在是必要的摘要:

1.经济领域广泛复杂且技术化、专业化程度很高,经济管理机关在无适当立法办法的情况下,必须肩负管理责任,以弥补法律的不存在或不完善。

2.经济管理机关可以不通过命令或强制办法圆满灵活地实现预期的经济保护目标,而不引起摩擦或反抗,同时也保障对方主张自己意见的机会。

3.经济发展的高度专业化、技术化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事项的复杂化,使得经济管理机关也有必要向社会和公民提供知识和技术。

经济行政指导是一种由经济管理机关通过向对方做工作,期待对方实施管理机关意图的行为。它从法律形式上不具有对相对人的强制力或法的拘束力,相反是在相对人任意合作下实现管理目的的行为形式。因此,经济行政指导和经济行政行为有着显著区别,它是一种非权力手段。但是,由于经济行政指导是经济管理机关的行为,而经济管理机关在法律上或事实上享有的统治地位使经济行政指导可以发挥重要功能。

1.抑制功能。指在某种意义上,对相对人的行为事实上具有抑制效果。如技术监督局认为有违反经济法非凡规定的行为时,对相对人的违法行为进行纠正劝告,或劝告可能遭受危害的企业、居民采取必要办法等。

2.协助功能。指保护相对人并予以协助的功能。例如建设局对建设单位进行必要的指导。

3.调整功能。指调整相对人的利益关系。当企业相互间或企业和居民间发生的经济纠纷有可能影响经济和社会秩序的维持时,通过关系人的互让和协作来调整其利害关系。如企业和消费者发生纠纷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该纠纷当事人双方或一方进行劝告,促使其达成协议。

4.引导功能。指为实施或实现一定的政策或计划而引导相对人的行为的功能。

从经济行政指导的功能可以看出,它对相对人不具有法的拘束力。但由于经济管理机关往往通过向服从行政指导的人提供一定的利益(如综合利用产品的价格优惠、税收优惠等)或以国家权力为背景的经济管理机关的支配地位,经济行政指导对相对人具有事实上的强制力,但不是法律上的。因此,对不服从经济行政指导者,不得强迫执行经济行政指导的内容,或对该不服从者适用罚则。

经济行政指导在各国经济法中都得到了广泛运用,但对这一新问题的探究却不够深入,有关经济行政指导的各种法律新问题,如经济行政指导和依法授权、法律对经济行政指导的拘束、经济行政指导中的裁量权、经济行政指导和经济行政救济等等,均是值得进一步探究的新问题。

「参考文献

1.吕忠梅、刘大洪摘要:《经济法的法学和法经济学分析》,中国检察出版社1998年版。

2.应松年主编摘要:《行政法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

3.王清云等摘要:《行政法律行为》,群众出版社1992年版。

4.李昌麒主编摘要:《经济法学》(修订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第6篇:经济权力论文范文

关键词:公民环境权利;环境保护;法律确认

公民的环境权利(或称为公民环境权)是指公民拥有享有良好环境的权利,通常包括环境使用权、知情权、参与权和请求权。它区别于:(1)公民、集体或国家对环境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权;(2)国家在环境保护过程中拥有的立法、行政和司法的权力;(3)私法上与环境保护相关的所有权、人身权和相邻权;(4)传统人权理论中的生存权和发展权。在当今国际社会,公民的环境权利作为一项新兴的基本人权而受到广泛关注。本文试图说明,我国现行环境保护法律体制存在倚重行政环境权力而轻视公民环境权利的弊端;为实现我国环境的有效保护,我国法律应当具体确认公民的环境权利;法律确认进路应两路并行:与环境保护的公权力结合和与传统私权利融合。

1环境保护中公民环境权利问题的提出

立法出于技术考虑,并不必然在法律规则中既对要素(假定条件、行为模式、法律后果)做出规定又对所要保护的权利内容进行宣称。如我国《民法通则》(文中涉及的法律法规均为简称)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该规则就并未对国家、集体和公民享有财产权及其内容进行表述。一般地,这样简洁的表述在司法实践中并不会产生理解上的困难,因为这样的表述不言自明或者是在另外的法律条文中对所要保护的权利及其内容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在这些法律规则的背后,存在着一张清晰的权利谱系。然而在权利规定比较模糊的时候,法律规则实现对权利的保护则无疑会受到一定的影响,我国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正面临着这样的问题。

我国从1978年首次在宪法中规定“国家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以来,经过近30年的发展,我国形成了包括宪法、环境保护基本法、环境资源法、环境保护专项法、环境保护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性规章、环境标准、国际环境保护公约以及刑法、民法相关规定在内的庞大灼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并从“国家保护环境”出发,衍生出了与环境保护相关的一系列行政权力和义务。在我国实行的是各级政府对当地环境质量负责,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督管理,各有关部门依照法律规定实施监督管理的环境管理体制。环境保护方式呈现出了以政府管制为主的特征。在政府管制的模式下,政府对于环境保护享有广泛的权力,宏观上包括制定和完善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引导经济结构调整,制定环境保护的规划、目标和计划,制定环境保护的标准并监督执行,进行跨行业、跨部门、跨区域的协调等。微观领域包括环境行政许可权,环境行政处罚权等等。政府通过行使环境权力,对环境违法主体科以相应义务,从而达到保护环境的目的。此外,国家公权力还通过刑事手段介人环境保护,我国97刑法第六章第六节“破坏环境资源罪”的规定就是重要的体现。

在政府控制的模式下,相对于国家的环境权力而言,我国公民环境权利的规定则显得薄弱并且模糊不清。政府权力介人环保领域,并没有明确以保护环境权利为目的。如《环境保护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业化建设的发展”(第1条)。这里的“保护环境”和“保护环境权利”虽然密切相关但是并不相同,前者从实用主义出发,以解决实际问题为目的,而后者以价值目标为导向,事实上是环境保护的基础,也是目的和手段。我国从宪法到具体的行政法规,没有专门对环境实体权利做出明确的规定,因此有学者认为我国对于公民环境实体权利的规定是“隐形规定”。对于程序性权利,除了受到环境侵害的诉权以外,我国《环境保护法》还规定有检举控告权,《环境影响评价法》和《水污染防治法》规定在一定条件下享有知情权和建议权④,但都并不完善。此外,尽管有一些权利与环境保护密切相关,并在实践中发挥着保护环境的作用,如所有权、人身权及相邻权等的正面规定,但这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环境权利,因为其主旨并不是保护环境法益。传统民事权利制度对于环境保护力不从心,尽管现代民法理论中的财产权、人格权及侵权理论都在发展,但它们离环境保护的要求相去甚远。如北京市某建筑工程公司在施工中因产生大量噪声、震动和粉尘,严重影响了周边四户村民的正常生活,四户村民向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害,但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以“不属民事审判范围”为由,驳回了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害”的诉讼请求。

2公民环境权利对于环境保护的意义

环境权利为人类一直自然地享有,并不随着法律的改变而改变,因此也可称为一项自然权利或基本人权,其正当性是不证自明的。随着工业革命带来了严重的环境污染,人类开发利用环境的财产权与享有良好环境的权利产生冲突,才引起了现代意义上公民环境权利的关注和讨论。即便是在这种冲突中,公民环境权利的正当性也是不容质疑的,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确定这种冲突中各种权利的位阶关系和如何协调冲突。美国当代著名学者彼得·S}温茨(PeterS.Wenz)教授在《环境正义论》一书中写到,“倘若发生冲突,财产权至少在某些时候应该做出让步”,“人权如此重要,不能为了更小的目标而妥协。例如,人们不应该为了他能够拥有更廉价的电力而遭受癌症的痛苦”。

就公民环境权利与环境保护的关系来说,公民环境权利是环境保护的基础,同时也是目的和手段。政府权力对环境保护的广泛介人,有着深刻的合理性,环境外部的不经济性⑤和为避免环境的公地悲剧⑥都需要政府权力的介人才能予以克服。在国家,环境保护的行政权力固然来源于宪法的授权,但最终来源于民众的授权。可以说,权力都是直接或间接源于公民权利。英国早期启蒙思想家托马斯·霍布斯(ThomasHobbes)在论及国家的起源时认为,人类是为了避免“一切人对一切人的战争”的自然状态才“把大家所有的权力和力量付托给某一个人或一个能通过多数的意见把大家的意见转化为一个意志的多人组成的集体”,这个个人或集体就是者,即霍布斯所说的“利维坦”。继后的英国政治思想家约翰·洛克(JohnLocke)同样认为,“开始组织并实际组成政治社会的,不过是一些能够服从大多数而进行结合并组成这种社会的自由人的同意。这样,而且只有这样,才会或才能创立世界上任何合法的政府”。这些思想后来为1776年美国《独立宣言》所采纳,《独立宣言》宣称“我们认为以下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造物者赋予他们若干不可剥夺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为了保障这些权利,人们才在他们之间建立政府。而政府之正当权力,是经被统治者的同意而产生的”。时至今日,各国宪法基本都确立了“在民”,这是各国政府及公权力存在的合法性依据。我国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因此,在权利与权力的关系上,权利是权力的来源和基础,权力为保护权利而存在。环境保护的行政权力,同样地来源于公民所具有的环境权利,公民环境权利是环境权力存在的正当性所在。从这个意义上讲,公民环境权利为政府参与环境保护提供合法性的基础,环境保护应以保护公民环境权利为目的。

公民环境权利不仅为政府参与环境保护提供合法性的基础,也是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合法性基础。近年来,我国因环境问题引发的以年均29%的速度递增,人民群众改善环境的迫切性与环境治理长期性的矛盾突出,环境问题已成为引发社会矛盾的“焦点”问题。这种非制度化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属于公众参与的非常态,由于非常态的公众参与表现为组织的非程序性,动机的多层次性,性质的复杂性,行为的非理性以及后果的消极性,对国家的稳定和社会发展有诸多的消极影响。公民有了法律上确认的环境权利,就可以依据环境保护的权利实施相关行为,可以要求义务主体为或不为一定的环境行为,在受到侵害时可以获得法律上的救济,同时也明确了公众环境保护行为正当性的边界。因此,公民环境权利的确立对于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具有重要的意义。

公民环境权利不仅是主体参与环境保护的合法性基础,而且在实际运行中起着对公权力的制约作用。在公共选择理论看来,政府在提供大多数(包括清洁环境在内的)共用品和服务方面是低效的,表现为浪费、冗员和低生产率,在行政权力介人市场的时候,可能还存在权力寻租的问题。政府低效的原因在于,政府是有自身利益的社会主体。在公共选择中,实际上并不存在“根据公共利益进行选择”的过程,而只存在各种特殊利益之间的“缔约”过程,社会上并不存在所谓的政府所追求的公共利益。从公共选择理论上讲,权力需要制约。从政治文明的发展来看,权力的制约问题可分为三个阶段,即以权力制约权利阶段、以权力制约权力阶段和以权利制约权力阶段。以权利制约权力,是指公民用自己的法律权利制约政府权力,以防止政府权力的变异和滥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和社会整体利益!。环境保护是利益冲突比较集中的领域,政府可能会为了地方经济发展而不顾环境保护,也可能会为利益集团的利益而牺牲环境利益,加上政府行为的低效性,公众参与环境保护以权利制约权力就显得尤为重要。

3域外公民环境权利考察

公民环境权利主要是由各类国际会议和文献倡导的。1970年国际社会科学评议会在东京发表的《东京宣言》提出,“我们请求:把每个人享有其健康和福利等要素不受侵害的环境的权利和当代传给后代的遗产应是一种有富自然美的自然资源的权利,作为一项基本人权,在法律体系中确定下来”。1972年6月在斯德哥尔摩召开的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通过了《人类环境宣言》,该宣言表达了这样一种信念:人类有在一种能够过尊严和福利的生活的环境中,享有自由、平等和充足的生活条件的基本权利。1973年在维也纳欧洲环境部长会议上制定的《欧洲自然资源人权草案》中,环境权被认为是新的人权并将其作为《世界人权宣言》的补充。1986年作为地区性人权文件的《人类与人民权利非洲》第24条规定,所有人民应该享有能够适合他们发展的一般的令人满意的环境权利。1987年2月国际环境法专家组拟订的《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法律原则建议》指出:全人类对能满足其健康和福利的环境拥有基本的权利。1989年《哥斯达黎加促进和平与可持续发展的人类责任宣言》在序言中写到:认识到国际社会确认人类有在保障尊严和福利的环境中生活的基本权利。1991年《关于国际环境法的海牙建议》确立了这样一个原则:国家应该承认对于确保健康、安全和可持续生存与精神福利的个体与集体的基本环境人权。1992年《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宣称,人类享有以与自然相和谐的方式过健康而富有生产成果的生活的权利。1995年国际自然保护同盟起草的《环境与发展国际公约草案》第十二条规定:缔约方努力逐渐全部实现任何人对环境的权利以及为了其健康、福利和尊严的足够的发展水平。

在全球化的对环境权的呼吁中,部分国家以宪法的形式确立了公民的环境权利。如1980年《智利共和国宪法》第3章第19条规定:“所有的人都有权生活在一个无污染的环境中”。1980年《秘鲁政治宪法》第2章第123条规定:“公民有保护环境的义务,有生活在一个有利于健康、生态平衡、生命繁衍的环境的权利”。1987年《菲律宾宪法》规定:

“国家保障和促进人民根据自然规律及和谐的要求,享有平衡的健康的环境的权利”。1993年《俄罗斯联邦宪法》第42条规定:“每个人都有享受良好的环境和获得关于环境状况的信息的权利,都有要求因生态破坏导致其健康或财产受到损失而要求赔偿的权利”。1993年《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宪法》第12条规定:“共和国公民有享受有益于生活和健康的环境的权利”。据统计,全球有四十多个国家即全球五分之一的国家通过的宪法或法律中都规定了环境权。其中,20世纪70年代以后通过的宪法和宪法修正案都没有忽视这一权利。

除了宪法的规定外,部分国家还在环境保护的法律或法规中确立了公民环境权。如1979年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规定:“国会认为,每个人都应当享受健康的环境,同时每个人也有责任参与对环境的改善和保护”。1998年《法国环境法典》规定:“有关的法律和法规明确规定每位公民均有权拥有一个有益于健康的良好环境,并且由他们确保城市和乡村地区之间的平衡与协调发展”。2002年《俄罗斯联邦环境保护法》第11条第1款规定:“每个公民都有享受良好环境的权利,有保护环境免受经济活动和其他活动、自然的和生产性的紧急状态引起的不良影响的权利,有获得可靠的环境状况信息和得到环境损害赔偿的权利”。

综观国外公民环境权利的文献,我们可以发现:(1)非官方领域对于公民权利的呼吁或宣称对于公民环境权利在法律上的确立起着巨大的推动作用。这既反映了现代工业社会环境问题的严峻态势,也反映出了公众对于环境保护所蕴含着的巨大热情和力量。(2)公民环境权利是一项基本权利,这一过去自然就获得和享有的利益在受到侵害过后,开始寻求法律的保护,在传统的人权内容不能涵盖环境权利内容的情况下,不少国家直接将公民的环境权利明确写人了宪法当中,丰富了基本权利的内容。公民环境权利也主要是被规范在宪法当中,是作为一项基础性权利而存在的。(3)环境权的表述上各个界定并不相同,反映出了内涵的丰富性,但其权利主体上并不包括国家,权利内容并不包括主体对环境的开发和利用。因为国家对于环境保护具有的是权力和职责,与环境权利相去甚远,而对环境的开发和利用属于传统财产权规定的范围,环境权利是与环境保护的需要相联系的。

4我国公民环境权利的法律确认进路

环境权利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这一权利在现实地受到威胁和侵害的时候,需要法律的确认和保护。我国面临的环境保护的形势是严峻的,“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超过环境承载能力,流经城市的河段普遍受到污染,许多城市空气污染严重,酸雨污染加重,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危害开始显现,土壤污染面积扩大,近岸海域污染加剧,核与辐射环境安全存在隐患。生态破坏严重,水土流失量大面广,石漠化、草原退化加剧,生物多样性减少,生态系统功能退化。发达国家上百年工业化过程中分阶段出现的环境问题,在我国近20多年来集中出现,呈现结构型、复合型、压缩型的特点”。环境保护面临的严峻形势与制度层面公民环境权利的缺失有关,公民环境权利是环境保护的基础、目的和手段。在相对单一的环境行政管制方式下,公民的环境权利诉求未能充分实现,环境保护组织不发达,司法权力保护环境的成效不明显(环境公益诉讼难以得到支持)。因此,我国确立公民环境权利,既是正本清源明确环境保护的真谛,也是环境保护的现实需求。

公民环境权利的确认是一项系统工程,要达到有效调动社会力量以及司法权力参与到环境保护中来,切实实现公民环境权利的有效保护,我们认为,在宪法确认以公民享有良好环境为内容的公民环境权后,可沿着两条进路对公民环境权利进行细化。一是与环境保护的公权力相结合,在以权力保护环境的立法中注人公民环境权利的内容。这些权利主要包括:(1)环境知情权。即公民对环境状况、国家的环境管理状况以及自身的环境状况等有关信息获得的权利。(2)环境参与权。即公民拥有参与国家环境管理的预测和决策过程,组成环保的团体,实施公益性环境保护行为等权利。(3)环境行政请求权。即公民的环境权益受到侵害后可以向环境行政部门请求保护的权利。对公民环境权利进行细化的另一进路是与传统私权相融合,将公民环境权利在私法上进行规定。这一类公民环境权利主要包括:清洁空气权、清洁水权、清洁产品权、环境审美权、环境文化权、户外休闲权、避免噪声污染权等。

第7篇:经济权力论文范文

【关键词】公共权力;异化;委托;

公共权力的异化是指公共权力的运行及结果与其本应有的性质相背离。公共权力的产生反映着公众希望借助公共权力的公共性和服务性为公共利益服务的良好愿望,但当公共权力运行脱离法定轨道,出现公共权力的非公共运用时,公共权力就损害了公共利益,这种公共权力就变成了异质的公共权力。主要表现为:公共权力的者获得公共权力的使用权却没有有效地使用公共权力,造成公共权力资源的流失以及权力腐败行为。[1]所以从某种意义上讲,公共权力的异化就是腐败。当今学界为了克服腐败对社会政治经济运行产生的消极影响,做了很多卓有成效的研究,但似乎尚未对腐败和成因形成一个可推广的和无可辩驳的结论。笔者认为,西方新制度经济学中的委托——理论是一个较为理想的理论依据和分析视角,于是试图用以委托人——人模式为基础的分析框架和研究方法对腐败的成因作探索性的剖析。

委托——理论兴起于20世纪60年代末70年代初。经过三十多年的发展,基本的模型已经发展得很成熟,委托——分析框架已经应用到经济学的很多方面,如税收、就业、货币政策等,国内更是把这一理论用在现今的国企改革上。但将委托——理论付诸政治学和行政学的现实解读,可供借鉴的资料还是很有限的。笔者认为,对公共权力异化现象的分析,只有从民众、国家与政府这三位一体的关系中去把握,才能真正揭示出民众将自己天然拥有的公共权力委托给国家、政府实施,而国家、政府有没有按照公共权力委托人的意愿办事,采取了不当甚至不法的行为,从而导致了公共权力委托运行失灵下的腐败问题产生。

一、公共权力的异化:委托—机制运行的失灵

委托——理论的核心就是委托——关系。这是由一方(委托人)委托另一方(人)根据委托人利益从事某些活动,并相应授予人某些决策权的契约关系。而委托——理论就是研究这种关系及其制度构建的理论。

现代国家的民主制度大多为代议民主制,在这种制度下,委托——机制经由两道程序完成,即由公民将权力委托给国家,再由国家委托给各级政府。社会中的的每个人总会将各自享有的私有权力一部分置于公共领域中,所有这部分置于公共领域中的私人权利,需要委托给一个机构或个人来实施并保证获利,这个机构或个人就因而获得了所有广大民众委托的公共权力,一般而言,这个机构就是政府。[2]在现代的政府理论中,政府公职人员是作为被委托的人角色存在的。“委托人”的说法表明了政府相对于社会公众的从属性,它旨在说明:政府仅仅是公众为达成自身利益的选择性设计,而不是凌驾于人民之上的施恩者,其行事与作为能力不是天然的,政府不能与民争权、与民争事、与民争利,更不能假公济私、贪赃枉法。“人”这一概念的提出,反映着政府理念的深刻变革,同时,也体现着政府公职人员的行为路向。

虽然政府和公众之间存在人和委托人关系,但委托——关系的理想设计与实际结果之间总是存在着某种差距,事实上也不排除两者之间存在着不断搏弈的过程。根据委托——理论,由于委托人与人之间存在如下情况:委托人和人之间的目标与利益一致或不一致,双方信息不对称、契约的不完全性、双方责任不对等,那么,人的活动将可能影响到委托人的利益,并且人的活动最后引起的责任(或损失)将有可能由委托人来承担。在现实中,公众的确承担了过多的由政府造成的不良后果甚至是灾难性后果。这是由于:首先,委托人与人目标和利益不一致。行使公共权力的有关部门及其具体官员并不像传统政治学中认为的那样是公共利益的天然维护者,而是受自身利益驱动的人,有自己的欲望和需要。当官员的目标和公众的目标发生冲突时,人往往很可能选择损害公共利益、国家或政府利益而维护个人利益。在国家治理中,又没有任何“看不见的手来自动地促使个人行为服从公共的利益”。[3]因此,要求人一心一意致力于公益,反而显得有点“强人所难”;其次,契约的不完全性。人践约是一个动态过程,其中存在着突出的不确定性和模糊性因素,从而导致委托双方签订的合同契约带有先天或后天的缺陷。契约的不完全性为人拥有大量自由裁量权提供了合理性,为其采取机会主义做法提供了便利的空间;再次,是信息的不对称。政治人是信息的优势者,他们拥有一些为政治委托人所不知的信息,委托人对人的行动细节并不了解或保持着“理性的无知”,人极易产生侥幸心理,一旦有可能就试图破坏规则、钻空子和投机取巧,政府很可能变成为私人利益的场所。正是由于种种不良因素的存在,以及作为分散个体的委托人的监督上的弱势处境,使得委托——机制运转失灵,政府提供的行政产品即公共服务无论在数量上还是在质量上,都难以达到预期的效果,偏离社会福利最大化的目标。尤其是人的报酬不与其行为后果挂钩时,人就会以追求最少的劳动和要素投入来获取相对高的报酬。人一方面可以无限地扩大自己的权力范围,另一方面人可以用职权干自己愿意的一切事情,包括偷懒、办事拖拉、推诿责任、追求享受和等等的普遍渎职行为,公共权力因此而逐渐异化了。

二、对公共权力异化行为改进的路径选择

(一)制度建设:架设刚性的行为规范

制度是要求人们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人既是制度运作的主体,又是制度运作的客体,因此,对政治人的科学分析是架设有效制度的前提。在这一方面,中西方存在着对人性假设泾渭分明的区别。中国古代虽有“性恶论”,但最终还是“性善论”占据了主流地位。所谓“人之初,性本善”,政府都是“操心父母”,而父母对子民是毫无私心的。直到现在,政府官员还是被认为是“人民公仆”。而从基督教教义演化而来的西方人的制度逻辑思路则是“原罪说”,人间没有天使,政府是一种“必要的邪恶”。休谟指出,在设计任何政府制度和确定几种宪法的制约和控制时,应把每个人都视为无赖,并以积极的防御观作为基本依归。[4]洛克认为,所有的人必定是追求个人幸福或快乐的,欲望的驱使使得人们专一而恒常地追求自己的幸福,此乃人的本性。在资源稀缺的情况下,人性中的“仁爱”是永远不能胜过或克服自私本性的。[5]委托——理论也内在的包含着“经济人”的假设,认为委托人和人的都是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经济人,这也是民众与官员之间的公共权力委托运作失灵的前提条件;再者,委托——理论是用经济合约的形式来规范委托人与人之间关系的,由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经济天然所具有的自主性、竞争性、重利性和等价交换性,容易诱发人的本位主义、拜金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容易冲击人的理想信念和职业操守。因此,新制度经济学主张依赖制度来约束人的机会主义行为倾向。[6]

制度规范作为一种外部约束,贵在保持和彰显一种客观合理性——便于委托人对人实施有效约束是其要义。制度可以对各个层次的行政官员分别规范,使规范既有确定性,又有针对性。要防止公共权力的异化行为,可作如下制度安排和设计:

第一,加强法律监督,以防止人的违法行为。委托——理论认为,监督是重要的。它认为监督必须持之以恒,因为长期的关系可以发展出有用的价值存量,这种价值存量对于合同的实施来说是非常重要的,它也使得有限的监督更为有效。而法律监督就是将持续不断的监督体系制度化的作用机制。由于行政委托人只是作为分散的个体存在,基数很大但未经组织起来的力量是很薄弱的,难与以国家为后盾的强大的公共权力相抗衡,加上委托人并不能享受对人追求超额费用或渎职监督行为的成果,即使勇敢地选择了监督,个体委托人付出的代价是很大的,这对一个同样具有经济人本性的民众来说结果会是得不偿失。所以委托人普遍缺乏对人频繁监督的积极性,更多的人会选择“搭便车”坐享其成。那么加强法制监督就更是刻不容缓。要在最高的宪法层次上以法权制约行政权力,法权高于一切政治强权,拥有至高无上、神圣不可侵犯的地位。通过法制规定政府有关行政过程中的权力边界和责任,使得政府的行政行为有章可循、有法可依,以便对政府权力实施有效的法则和限制措施,防止政府权力无限膨胀和缩减官员的随意性权力。

第二,激励约束机制设计。委托——理论要解决的就是如何建立一种激励机制,使人的行为有利于委托人的利益。然而,政府具有强制性,没有退出机制供选择,因此,政府和民众之间的合约是被“锁定”了的,这就降低了政府规避错误、提高效率的激励,但也正是因为这样,建立强有力的激励机制就显得格外重要。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能够确保委托人和人的利益相一致,其运行程序能够引导博弈各方的行为相互促进和制衡,以达到双方共赢的目的。例如可以实施裁员加薪与高薪养廉的政策。裁减极度膨胀的官僚队伍,并相应增加官员的正常报酬的高薪养廉政策,其目的有三:其一是激励公共权力者更好地为委托人服务,按委托人意愿行使公共权力;其二是因为官员的报酬是来自于委托人,所以这又可以增加委托人监督的积极性;其三,扩大官员报酬就是相对减少非官僚职业的报酬,这对不认真行使公共权力者具有相对惩罚作用,一旦失去人资格,也就会损失一大笔收益。[2]然而高薪不应是固定的,要随人的业绩而变动。在企业管理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做法是给人以部分剩余索取权,使其主观上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客观上促进了股东总体利益,也可以相对地减少人为了自利而不惜损害公利的扭曲行为,这应该为政治委托过程所借鉴。

第三,建立一个发达的竞争性的人市场。实践表明,竞争和他律分别是效率和自律的基本保证。我国传统的官员选拔机制的主要缺陷是缺乏竞争优选机制,长期以来,中国采取以身份标签为特征的人才进入壁垒,既影响了优秀人才参与国家行政管理,又阻隔了外部竞争对行政人员的压力,造成了行政职务终身制。以市场化的装置为杠杆的人市场的存在,可以实现对不称职的人的替代。尤其是提供了一种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机制和人声誉评价机制,是人存在有可能被淘汰出局的危机感,从而注重提升自身能力和自觉培养起防腐拒变的能力。遗憾的是,政治生活不可能像经济活动那样随时随地根据市场机制来决定人员的更迭,因此人民应该加强对政府官员的控制权,如选举权、检举控诉权和罢免权等,让政府人随时都面临着被降职、弹劾、罢免的危险,才能加强这种竞争和淘汰机制。

第四,加大政务透明度。人们往往会有这样一种印象或体验:如果不是有与政府打交道的经历,普通老百姓穷尽一生都不知道那深墙大院里是如何操作的。由于委托——关系中存在着信息不对称弊端,公众与政府之间的信息交流就显得尤为重要。政府既然是公共产品,就应当尽可能地向公众开放,尽量避免暗箱运作。应完善信息控管系统,改善公共信息体系,削减政府专门部门对信息的隐匿权限,实行信息公开制度。高度透明的信息是人民参政议政的条件,这就需要疏通政府与外界的制度化联系渠道,提高政策的透明度,并构建有效有序的信息反馈机制。同时,还要增强公民意识,提高人们参与和关心公共事务的热情。作为委托人应该了解,其参与积极性是与切身利益相关的。

(二)诚信政府:打造软性的行为规范

美国产权经济学家阿尔钦和德姆塞茨指出:团队中的个人对自我利益的追求与群体效率存在着某种张力,而团队生产的外部性和环境不确定性恰好可以“遮掩”雇员的卸责行为,并且似乎任何激励机制都给企业中的人留有“卸责”余地。即没有任何制度能够完全克服信息不对称带来的负面影响,从而避免制度失灵,[7]政府中的又何尝不是如此。建设远未完善是世界各国的普遍现象,督导权力的民意表达程序也极为有限,而且难免因层层过滤而失真失效,法制手段总是滞后的,往往只是作为应急机制或事后收拾的无奈选择。所以要解决“人问题”,诚信建设不容忽视。政府的本质是一种信托关系,那么,信用就是其内在的伦理品格和存续的基础。如果人不讲信用,政治委托——契约只是一纸空文;如果人讲求信用,以委托人的利益期待为使命,忠实且成功履行委托—契约,获得委托人的持续信任,那么委托——关系就能良性地运营。因此,如果政府无法回应公众的期待和信任甚至贪赃枉法,就会出现不同程度的信任危机。基于“经济人”的基本假设,西方政治从来不奢谈对人的信任,而是依靠制度的锁链来约束官员的作为。但他们对官员的道德操守似乎从来就没有含糊过。早期的法国政治家罗伯斯庇尔指出“美德是政府的最高管束者”,后来华盛顿倡导“品行或道德是民主政府之源”,[4]到了现代,还是西方的学术派别首先高扬起了公共行政伦理的鲜明旗帜。事实上,与法律制度相比,信誉机制是一种成本更低的维持交易秩序的机制,特别是在许多情况下,法律制度是无能为力的,只有诚信才能起作用。在委托——关系中,无论激励约束机制多么健全(事实上也难能做到),如果人不守诚信,那么就难以预防和制止其机会主义行为。而委托问题之所以存在,其基本原因就是人存在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行为。因此,打造一个有公信力的政府,是制度建设的应有之义。它既是制度有效运转的基础或平台,也是制度建设孜孜追求的一个顶级目标。从这个意义上讲,有效约束人的行为,控制委托成本,需要加强制度建设,而加强制度建设,又需要保证政府诚信。通过制度激励和诚实守信,约束、惩罚背信弃义的行为,努力提高政府公职人员的道德水准,造就诚信的制度环境,无疑是解决“人问题”的一条长效措施。

参考文献

[1]柯雄,肖红.公共权力异化的利益诱因与道德制约[J].前沿,2004,(11).

[2]仲伟周.公共权力委托运行的扭曲与管制[J].当代经济科学,1999,(2).

[3]程漱兰.转变政府职能,重构激励机制,以推进政治改革深化经济体制改革[J].管理世界,1998,(1).

[4]罗自刚.公共行政伦理及其补救—来自政治委托理论的启示[J].南京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3).

[5]梁洪学.经济人假定理论的演进与发展[J].江汉论坛,2003,(7).

第8篇:经济权力论文范文

开幕式由东北大学文法学院副院长杜宝贵教授主持。东北大学宣传部部长丁义浩、辽宁省社科联主席张沈立、辽宁省教育厅科技处处长陈涛、中国自然辩证法研究会环境哲学专业委员会理事长、清华大学哲学系主任卢风教授、中国环境伦理学会会长、哈尔滨工业大学叶平教授、辽宁省高校思想政治理论研究会理事长、大连理工大学学院院长魏晓文、辽宁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军出席了开幕式并对研讨会的召开表示热烈祝贺。

在13日上午的大会报告阶段,先后做主题报告的有哈尔滨工业大学的叶平教授、吉林大学的刘福森教授、北京大学的郇庆治教授、南京师范大学的曹孟勤教授、东北大学的秦书生教授、北京工商大学的王鲁娜教授。14日上午的大会交流阶段,清华大学的蒋劲松副教授、南京林业大学的曹顺仙教授、四川师范大学的唐代兴教授、哈尔滨工业大学的解保军教授、北京林业大学的杨志华副教授、东北大学的于春玲副教授等做了主题发言。专家学者们就生态文明的研究范式、理论体系构建、实践路径选择等相关主题做了报告。

13日下午的分组讨论会持续了三个多小时,与会专家、学者各抒己见,畅所欲言,展开了激烈的对话与争鸣,现场气氛热烈,迭起,围绕“生态文明与社会主义”这一会议主题进行了深入讨论和充分交流。

第9篇:经济权力论文范文

任何一部门法的产生都是依从于它所处的社会历史背景,其功能表现也总是反映一定历史时期社会之需要。从历史上看,商品经济是商法与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基础,商法产生于商品经济初始时期,经济法产生于商品经济较发达的后期。经济法是市场经济的产物,是在经历了以民商法为基础的商品经济阶段后国家全面干预经济的结果,是国家权力与(市场)经济的结合。

经济法的功能,是指经济法作为一个有机体系,在一定的立法目的指引下,基于其内在结构属性而与社会单位所发生的,能够通过自己的活动(运行)造成一定客观后果,并有利于实现法律价值,从而体现自身价值在社会中的实际特殊地位的关系。经济法功能实现是建立在以民商法为基础的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体现在市场经济的自身缺陷和民商法对市场经济自身缺陷的克服存在的局限。

一、反对权利滥用

就人们认识社会现象的基点来讲,主要有两种方法论,即个体主义与整体主义。按整体主义的观念,虽然社会有机体的存在与发展是以个体的存在及每一个体功能的发挥为基础,但个体的存在及功能的发挥又都依社会的存在为条件,特别是在科学技术及社会化高度发展的现代经济条件下,个体所处社会的经济发展状况对其取得的经济成就尤为重要。不仅如此,就每一个体来讲,社会总是先于个体存在。因此,从整体主义讲,处于社会有机体中的功能个体的权利,与其说是持有者之权利,不如说是权利保持者之社会的权能而己。故经济法不是在授予个体以权利,而是在积极地限制或防范权利的滥用,以担保权利人行使社会机能之可能性。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某些经济权利的行使,从个别的、短期看并没有侵犯另一权利,但从有机整体主义看,任何经济权利的行使都具有外部性,都可能对经济机体造成不良影响。因此,为了保证整个经济机体的健康、持续运行,任何经济权利的行使都应有限度,超越限度行使权利即构成权利滥用。

在社会秩序的形成过程中,人们并非总是遵循社会规范进行沟通、协调和配合的。因此,偏离规范的行为是经常发生的,特别是在以民商法为基础的私法保护和倡导私权的前提下,这种现象的发生就更不足为奇。私法的基本精神就是在产权界定清晰的法律基础上,充分肯定和保障权利的自由交换,即:私法自治。当交易成本为零时,民商法足以使市场主体自愿、高效地达成交易,不需要公权力的介入。但是,随着生产社会化程度日益提高和市场经济的高度发展,垄断和限制竞争等市场障碍出现,市场经济合理地走向了自己的反面。比如,当市场经营主体依据合同自由形成卡特尔、纵向限制竞争协议的时候;或者依据合同自由和经营自由,通过企业兼并形成垄断,并支配市场的时候;或者依据经营自由原则,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时候;或者依据经济自由原则,间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影响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时候,等等。这就需要公权力介入私权利领域,对私权利进行限制,以防止私权滥用。经济法恰恰就是确认政府干预,通过限制市场主体的过于自利的行为,对自利行为设定法律界限的。

可见,民商法积极鼓励社会个体私权的实现,经济法为保护社会整体利益,而主动积极地介入,以防止这种私权的滥用,二者功能基础相同,功能方向相反。

二、制约权利行使过程中的非理性行为

社会秩序与自由的对立统一为权利设定了界限,使经济法限制权利的功能具有存在基础。辩证法告诉我们权利是通过限制自由而实现的,这种限制下的和谐状态便是秩序。在社会秩序的动态平衡中,限制自由与实现权利的要求为经济法提供基础。

在法制社会,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应当保持平衡。然而,个体利益与社会利益冲突是市场经济本身内在的本质矛盾,表现为垄断、不完全竞争、不公平分配、经济投机、总量失衡、周期性经济危机、生态失衡等市场缺陷。这些缺陷表明个人利益只有与社会整体利益平衡发展才能得到实现,二者是相辅相成的。但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利益主体多元化、经济关系复杂化,作为经济人的市场主体均以追求自身最大利益为目的,因而不可能自觉地反映社会需要及其长远变动趋势,也不可能自觉地实现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的有效结合,他们出于搭便车的最底成本算计和为了追求利益的最大化,往往不会顾及对公共产品的破坏,更不会主动去维护。在这些方面,经济法具有传统私法所不具有的功能。事实是国家凭借和利用公权力介入市场主体的私权利,责令私权利主体支付和承担破坏成本,维护公共产品,从而实现可持续发展。这种公权为了维护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而介入、干预私权而产生的社会关系,恰恰是经济法调整范围。

从个人本位转向对社会本位的偏重,是西方法哲学或立法指导思想在当代的重大变化,经济法的出现正是这种变化在规范上的表现。社会本位作为一种法哲学原则并不是对个人私权本位的否定或绝对替代,而只是将传统民商法中的公序良俗原则延伸到更为广泛的社会生活中,用以制约权利行使过程中的某些非理性行为。与民商法追求个体财富的最大化相比,经济法则强调个体为了社会整体利益必须做出牺牲。

三、确保权利实现的公平环境,维护市场竞争秩序

经济法的主要功能之一就是促进市场主体有效、公平、公正的竞争,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市场经济自身无法克服的缺陷,都需要经济法规制。正如有的学者所言:国家运用公权力以经济法律形式对市场失灵进行干预,力图使市场获得最理想的资源配置效率。

西方经济发展史表明,一个健康稳定的社会经济发展模式来自于其广大市场主体的自身活力的发挥,而不是拔苗助长,更不是代替。当个体的自由得到较好保障和发挥的时候,社会发展往往显得稳定和有效。当个体自由受到较多限制或压制的时候,社会发展则往往显得固步不前甚至混乱。个体自由和发展永远是社会的主旋律,是健康社会内在的东西。所以,因市场失灵等引起的社会问题虽然需要国家外在力量的矫正,但这也只是矫正,它永远不能代替市场自由本身。任何个体利益最大化的实现只能由他自己去感觉和凭自己的能力达到,他人包办不了,也代替不了,别人所能做的只能是帮助或推动而已。经济法对市场的干预,完全缘于市场失灵的存在,所以,经济法的干预范围应该严格限定在市场失灵的范围之内,因为对不存在失灵的市场进行干预,只会侵犯经济人的私权而无任何有效益的干预产出,只会减弱经济人良性的自利能力,同时激化经济人自利动机中的非理性成分,从而破坏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行规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