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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股票期权激励;道德风险;逆向选择
一、经营者和所有者的效用目标趋同
所有者和经营者目标函数不一致是导致委托问题产生的客观基础。而股票期权激励机制本身的设计把所有者目标函数即企业价值最大化作为经营者目标函数的企业内生自变量,只有在所有者目标达到最大化的条件下,经营者的目标效用才能达到最大化。在股票期权激励下,管理层会更加注重股东价值。股票期权制度将使企业所有权结构发生重要变化,原先获取薪资的经营管理人员正逐渐成为企业的重要股东。由于管理层的持股,管理层自然会将其自身利益和其他股东利益紧密地联系起来,促使管理层更多地关注股东价值和公司的长远发展。20世纪90年代以来,股东价值最大化已被普遍接受为衡量管理层业绩的基准,并且被越来越多地运用于评价整个公司的每一项活动,使企业出现了降低运营成本、简化组织结构、注重核心竞争优势、分析非盈利业务等经营趋势。股票期权激励以股价长期升值所产生的差价作为对企业家人力资本的补偿,从而使企业家的才能作为生产要素参与企业利润分配,将股东利益和管理者的利益紧密地联系起来,实现了管理者和股东之间的“激励相容”。股票期权的到期价值是经营者最重要的报酬成分和效用目标内容,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经营者的效用目标。
可以将股票期权激励下的股票期权到期价值V与企业业绩P的数学关系表示为:V=V(P),如果用公司的股票价格P''''作为自变量表示所有者公司的价值,则股票期权激励下股票期权到期价值V与公司的股票价格P''''的数学关系可表示为:V=V(P'''')。即经营者的股票期权价值是公司价值的函数。简而言之,股票期权将经营者的效用目标和所有者的效用目标最大限度地链接为一个有机的整体且呈正向相关。即股票期权激励使经营者和所有者的目标函数趋同。
二、经营者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行为受到有效抑制
经营者的道德风险行为和逆向选择行为是委托问题中两种主要的表现形式。道德风险是在道德层次上作出的不利于委托人利益最大化的行为。道德风险的两种具体形式是经营者的努力小于经营者报酬的偷懒行为以及经营者努力的目的只是追求自身利益的机会主义行为。道德风险使经营者对风险决策持回避态度,对企业的投资和生产经营活动采取短期。道德风险行为的实质是逃避合理追求风险收益的责任和努力。在契约不完备的情况下,难以构建和强化道德风险的责任追究途径和追究程度。在客观上,经营者的道德风险损失由所有者承担。逆向选择使经营者出现巧借业务需要,过度追求自身效用的行为。比如,高标准消费、挥霍企业公款等现象。由于传统的委托契约使作为企业外部主体的所有者往往很难获取有效证据控告经理人员,而在股票期权激励下,经营者和所有者的效用目标趋同,经营者在股票期权等待期成为企业的“准所有者”,在股票期权股票持有期成为企业的“真正所有者”。在股票期权激励下,经营者只有努力工作,才能使自身的效用最大化,这会在很大程度上削弱或消除经营者的偷懒行为、机会主义行为以及逆向选择行为。因为偷懒行为也会造成经营者自身的利益损失,经营者必然会权衡偷懒行为获得的休闲效用和未来的利益损失,最优的股票期权激励契约可以使经营者偷懒行为获得的休闲效用小于偷懒行为造成的未来利益损失。股票期权激励机制本身特有的“股票跌价风险规避因子”MAX(P-P0)能够使经营者规避由于投资不当造成的股票跌价风险,减少经营者的投资顾虑,减弱或消除经营者对风险决策的规避态度,激起经营者的投资欲望和潜力,扩大企业规模,使企业价值趋向最大化。但股票期权对逆向选择行为只能做到某种程度的抑制但却很难消除。
从经济学角度分析,由于过度的在职消费给经营者带来的直接效用很可能大于过度的在职消费给经营者带来的利益损失,且在职消费给经营者带来效用的时效性远远大于后者,因此,股票期权激励机制对经营者逆向选择行为的抑制作用相对较弱。也就是说,在股票期权激励下仍然会存在一定程度的逆向选择行为。因此,应该认识到,股票期权激励机制只是一种相对较优的激励制度,它并不能彻底解决委托中的所有问题,而且,它还可能带来一些其他激励机制所没有的新问题。不过,通过股票期权激励机制的实施,企业的公司治理水平会得到改善,对经营者的监督机制会加强,这将使经营者逆向选择行为的程度有所降低。
三、经营者的短视行为受到有效抑制
在委托问题中,经营者的短视行为主要表现在企业经营决策中,对那些可能引起短期利润下降,但会有利于增加企业长期利润的投资项目和经营业务比如研发费用,采取回避态度,经营者仅仅关注企业的短期利润状态,而不去关注培养使企业利润状态呈增加趋势的因素。在股票期权激励下,一方面使得委代双方利益趋同;另一方面,股票期权可以通过契约的约定条件,特别是等待期、行权期、股票期权股票持有期的一系列“时间约束”,延长经营者作为企业“准所有者”和“真正所有者”的时间。比如,标准型股票期权股票的法定持有期规定为“行权后至少满一年,授予后至少满两年”,股票期权对时间维度的规定比较好地解决了经营者的短期行为,所以,很多学者和企业界人士形象地把股票期权比喻为“金手铐”。这里其实包含了三个方面的含义:一是股票期权牢牢地链接了经营者和所有者的利益;二是股票期权久久地将经营者约束在自己的企业;三是股票期权规定了经营者可以在正常退休或去世之后的一定期间内分享原有股票期权的约定受益。这无疑会影响到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和投资决策,削弱经营者的短视行为,增强经营者的长期战略价值观念。
一般来讲,企业经营者报酬主要分为短期报酬与长期报酬两大部分,其中短期报酬包括工资与奖金,长期报酬包括股份分红和股票期权。在发达国家,长期报酬占据了经营者报酬的主要地位。工资和奖金一般根据当期的公司业绩来确定,他们属于短期激励措施,容易导致经营者过度关注当期业绩和行为短期化问题,难以形成对经营者的长期激励。因此,要解决对经营者长期激励不足的问题,就必须调整经营者当期激励与长期激励的报酬比例,相应减少其基本收益部分,扩大股票期权激励等报酬所占比重。按照股票期权的运作机理,当行权价一定时,行权人的收益与股票市场价格成正比,而股票价格是股票内在价值的外在反映,股票价值是公司未来收益的贴现,在变动趋势上二者是基本一致的,于是经营者的个人利益就与企业的未来发展建立一种相应的联系。在这种背景和制度安排下,经营者不但要关心公司的现在,更要关心公司的未来,它克服了工资和奖金只能提供短期激励的弊病。所以,股票期权是推进企业报酬激励制度改革、解决企业经营者长期激励不足的一种有效制度安排。股票期权激励可以有效抑制经营者的短视行为。
四、经营者的经营决策行为更加科学合理
股票期权激励使得经营者和企业利益密切相关,经营者的经营决策行为不但会直接影响公司的利益,而且会间接地影响经营者自身的利益。因为在股票期权激励下,经营者的报酬收入是企业经营业绩的线性同增函数,当经营决策失败导致企业业绩下降甚至巨额亏损时,必然引起经营者收益的减少,甚至使股票期权进入“虚值状态”,使股票期权的当期价值为零;同时也会引起经营者在经理人市场“人力资本价值”的下降。因此,在股票期权激励下,经营者在经营决策过程中必然会非常慎重。对没有把握的决策,经营者往往会引入民主程序,这一般会提高企业的决策水平,减少轻率的、盲目的或武断的决策,避免错误决策给企业带来的损失,使经营决策更加科学和符合实际。
五、经营者被企业有效地筛选、吸引和稳定
在现代经济社会,委托制占据了企业控制形式的主导地位。企业家和高级人才成为社会的稀缺资源,人力资本在企业价值增值中的地位和作用逐步提高。在一些风险创新型的高科技企业,人力资本在企业财富创造中的作用和地位已经超过了实物资本,优秀的经营者和高科技人员成为众多企业争夺的对象。与此同时,激烈的企业竞争、人才竞争在股票期权激励机制下更呈白热化状态,优秀的企业家脱颖而出,且收益颇丰;竞争的失败者被淘汰出局。股票期权激励机制象试金石一样,对经营者实施了有效的筛选。股票期权激励机制为优秀的经营者提供了丰厚的未来报酬,吸引着企业外优秀的企业家。为了吸引并稳住更多高层次优秀人才,在经营者报酬结构中,股权报酬比现金报酬的激励效果更优。企业委托人要使用这一资源就要支付较高的成本。如果还是采取过去那样发工资和奖金等现金型的报酬制度,无疑难以吸引或稳住更多企业所需要的高级人才。而股票期权激励机制不但可以降低企业成本,而且可以吸引并稳定人才。由于企业支付给经营者的仅仅是一个股票期权,是一种不确定的未来收益,是将未来预期财富以期权的方式转移到经营者手中,在期权执行过程中企业始终没有现金流出。具体说来,如果实行期权,股价一旦下跌,经营者的损失是有限的,而如果价格上升,就会有较大获利,即股票期权激励机制以相比其他激励机制更高的收益风险吸引和稳定着企业的经营者,经营者在实施期权后离开企业,也可以通过股权来分享公司成长的收益。所以,股票期权报酬远比现金报酬对经营者吸引力的强度大。同时,股票期权是以股权为纽带,通过股票期权制的附加条款设计,联结经营者与公司的关系。国外通行的做法是规定股票期权的等待期,并且在未来期权持续期内,按均速或非均速分期分批行权。这样,经营者若在期权持续期内离开公司,将丧失部分尚未行权的剩余期权,这无疑加大了经营者离职的机会成本,因而成为稳定与约束公司经营者的“金手铐”。股票期权的“金手铐功能”牢牢地稳定着企业内的企业家。另一方面,股票期权契约中规定的股票期权结束条件严格地限制了企业经营者的非正常流失。继续工作的利益诱惑与辞职造成的利益损失从经济上的两个方面使得经营者安心在签约企业效力。
六、经营者的风险决策行为成为常态
哈佛大学的詹姆斯教授对经营者的才能发挥程度与被激励程度进行了专题研究。他认为,如果没有激励,一个人只能发挥20%—30%的能力;如果被激励,一个人可能发挥80%—90%的能力。可见激励适当必然能够激发经营者的潜在能力,可以进一步得出结论:科学技术是生产力,而管理也是生产力,特别是当科学技术发展到某一个阶段之后的相对稳定期间,管理的生产力性质会表现得更加突出。在传统的薪酬激励制度下,经营者收入的大部分是按照合同规定的额度固定支付,与公司的未来业绩相关不大,况且经营者缺乏承担未来风险的压力,经营者的潜能不能得到充分发掘。对于高风险高收益的投资项目,经营者往往选择规避策略。在股票期权激励下,由于股票期权到期价值的特殊设计形式,股票跌价风险规避因子MAX(P-P0)可以消除经营者投资风险给经营者造成的股票跌价损失;而另一方面,由于股票期权激励机制中的“企业请客市场买单”优势,企业可以采取提高Q和降低P0的措施,以巨大的利益驱动经营者发挥创新潜能,不断选择创新性的风险决策行为。美国的实证分析证明:股票期权激励是美国硅谷成功的最重要因素。股票期权激励机制使得高科技企业经营者的风险决策行为成为常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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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设计是工程建设和工程造价控制的关键步骤,在初步设计阶段要根据电力工程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结构形式、使用功能等确定投资的最高限额,完成施工图纸后,要准确的计算工程造价。在进行工程设计时,要根据施工技术、当地地质条件、经济发展水平等,对各种设计方案进行比较,选择可行性高、经济性强、安全性高的设计方案,良好的设计方案能有效的降低施工工期,节省施工成本,据统计设计阶段的费用占整个工程费用的1%,但设计阶段的工程造价对整个电力工程造价控制有75%的影响作用,因此,科学、合理的工程设计是做好工程经济管理工作的基础。
二、施工阶段的工程经济管理
1.全面进行电力工程预算管理
预算管理是有效促进企业管理的方法,也是企业管理的一个重要手段,所以在电力工程建设中实行预算管理。在进行预算管理时,需要保证预算管理的全面性,保证预算管理的高度,只有这样才可以全面的对电力工程进行管理[3]。还需要根据电力企业的特点,对电力工程预算进行合理有效的编制,提高电力工程预算编制的有效吐和适应性,然后认真、严格的执行预算管理。
2.加强设计变更审查
工程变更是施工阶段工程造价控制控制一个重点,工程变更包括设计变更、施工条件变更、新增工程、施工工期变更等,其中设计变更是对工程造价控制影响最大的,因此,加强设计变更管理对工程经济管理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在电力工程建设过程中,尤其是在大型的电力工程中,设计变更是不可避免的,在进行设计变更时,要尽量提前,因为设计变更发生的越早,电力企业的经济损失就越少。如果在设计阶段发生设计变更,只需要更改施工图纸,经济损失不会很重;如果在采购阶段发生设计变更,不仅需要修改设计图纸,还需要重新选购施工材料及施工设备;如果在施工阶段发生设计变更,很有很能需要将完成的工程拆除,这就会造成很大的经济损失,因此加强设计变更管理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进行设计变更时,要将工程造价控制在总概算范围内,如果变更后工程造价超过总概算,要及时汇报给相关部门,经相关负责人同意后,才能进行变更,在设计变更过程中,必须将变更的原因标明,从而为工程结算做依据。
3.加强现场签证审查
要加强现场签证审查,签证监理人员要掌握必要的工程经济管理知识和工程预结算知识,严禁对不应该签证的项目签证;监理人员要认真审核施工单位填写的签证,确认无误后才能盖章确认。监理人员要重点审查施工单位偷工减料、以少报多、弄虚作假、结算阶段搞突击等现象,严格审查非包干工程现场签证。加强合同管理。施工阶段是整个工程所需费用最多的阶段,因此,施工阶段的工程经济管理对电力工程的全过程工程经济管理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在投标招标阶段,投标单位要严格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投标报价,投标单位在投标过程中,要积极的利用工程量清单计价,从而有效的提高承包单位的技术设备和管理水平,降低工程造价。承包商签订合同后,在施工阶段要加强合同管理,严格的按照合同规定进行施工。
三、结算阶段的工程经济管理
1.工程量的审查
对于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在进行工程结算时,要对工程量进行重点审查,结算的工程量要以签订合同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为依据,审查人员要掌握必要的工程量计算、图纸审查知识,要充分了解整个电力工程的设计方案和施工过程。
2.定额、取费审查定额
单价是定额子目消耗的费用,一般情况下,定额单价可以直接套用在项目核算中,在套用定额单价时,要确保定额单价的准确性,不能出现高套、错套的现象;有的项目需要定额换算,在进行定额换算时,要确保换算方法的准确。在进行取费审查时,要保证没有太高取费基数现象,取费的类型要和招标文件、合同文件的相关要求相同。
四、结语
关键词证券经纪人制度实施策略
从2001年开始,我国证券业大力推行国外流行的证券经纪人制度,以试图改善国内市场对客户服务的质量,但是制度实施以来,各大券商纷纷惨败,特别第一个推出此制度的大鹏证券非但没有提高公司的业绩,反而目前已经破产,这种在国外证券市场非常成熟的一种制度在我国实施起来如何是这样状况呢?
1国内影响和制约证券经纪人制度实施的因素
从2001年以来,中国券商在推广经纪人制度上进行了不懈地探索和努力,然而由于长期以来的种种原因,影响和制约“经纪人制度”发展的因素依然有很多。剥开事件的表面,行业性的经纪人营销模式的失败必然有着更深层次的原因。
1.1战略规划不明确
纵观中国券商的发展,在经纪业务方面,多数是以营业部为前沿,无论是最初的赠送礼品或是后来的经纪人制度均是由营业部首先发起,当形成一定规模后总部相应部门方才着手“规划”,普遍欠缺系统的策划。
技术主导业务是证券经纪业务多年来的发展形式,在信息技术应用与业务发展之间,券商更多的是被技术牵着鼻子走,战略规划根本无从谈起。在网络技术和通讯技术方面,每一次的技术创新都会首先受到证券业的关注,只要在系统扩容和方便交易上有可行性,券商便会不惜代价地应用,并且迅速普及。随着竞争加剧,越来越多的技术创新带来的是越来越少的客户、高昂的运行成本、客户(特别是核心客户)流动的加剧,技术投入的边际效益每况愈下。券商对技术盲目依赖的极致是对call-center的热衷。由于call-center在一定程度上与券商原有的电话委托交易系统具有相通性,迅速得到券商以及技术供应商的认同。从纯技术的角度来看,国内的call-center系统与国外并无二至,然而在实际应用上却有着致命的缺陷。call-center的核心在于其人工坐席向客户提供的专业化信息咨询,其背后是一个由投资理财专家组成的研发团队,而国内券商根本就不具备这一能力,虽然有智能应答,也有人工坐席,能提供给客户的却不过是粗线条的股评而已,因为政策的原因,即使是提供股评也不能带有肯定性的字眼。由于服务内容的缺乏,国内券商的call-center纷纷陷入进退两难的境地。
另外,虽然很多券商将建立市场营销体系,推广经纪人制度作为自己的“战略转型”方案,但是,我们应该认识到,这两者在营销过程的各个环节中,只是销售渠道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本身并不能改变中国券商不具备证券业专业技能、无核心产品、无个性化差别服务的现状。这样的状态就如同一个电视机生产企业不能生产电视,既使有完善的销售渠道、有精彩的电视节目,那又有什么用呢?
在进行营销转型时,券商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却很少有券商真正进行市场定位,因而出现全国券商步调一致说“转型”的场面。券商的资源是有限的,而客户的需求则是无止境的,因此进行市场细分,在市场细分的基础上选定目标市场、发现市场机会,根据自身优势有针对性地制定和实施营销策略是券商有效利用资源发展核心竞争力的重要途径。
1.2组织架构上的缺陷
券商现有的组织架构大多采用事业部制,以业务为单元划分的事业部是独立的利润中心,由于不同的事业部的服务对象存在着利益冲突,通过事业部之间的“防火墙”保证了经营上的公正性,有效地避免了风险在不同事业部之间的扩散,但是这样一来也造成了券商三个主营业务的分离。由于受政策影响,证券经纪业务产品单一、创新范围小、业务形态固化,完全依靠交易通道的垄断优势维持经营,而承销业务和自营业务的分离,使券商很难形成有核心竞争力的产品。
此外,以职能线、产品线为主导,以地区线为辅助的模式不可避免地产生了产品分割、职能分割、地区分割的问题。由于各级部门之间利益的相对而言独立性,而管理者又以利润来衡量各部门的业绩,极易使各部门产生本位主义,忽视长远的整体利益,从而影响各项方案的实施。为了协调这一矛盾,又不得不多设置一些诸如管理总部一类的中间管理层次和中层管理人员,不仅增大了管理成本,也使券商的中间管理层膨胀,损害了组织的运作效率。
从券商管理体制角度来看,事业部之下的区域管理总部体制是一种混合的内部组织结构体制,一方面,证券公司的组织结构采取事业部制的管理体制,以不同的业务为划分标准,采取“纵向”管理;另一方面,设立区域性管理总部采取“横向”管理。在实际运作中,这种混合的体制存在着一些问题。此外,券商在转型时多生硬地将营业部的市场营销体系与运营保障体系分开,使前后台工作反复交叉,造成了大量的问题。
1.3以短期目标为主的考评方式
由于经纪业务收入是券商的主要收入来源,所以对营业部的考核多数是以利润指标来衡量,对短期利润的过分强调使营业部很难着眼于长远来谈发展。营销是一个漫长而坚苦的过程,一个营销体系的建设不可能是一朝一夕就能成功的。而券商在进行经纪人营销模式建设时显然缺乏严谨的定位和论证,回报的长期性和考核的短期性产生了不可调和的矛盾。
1.4“经纪人制度”缺乏可操作性
经纪人制度大多是由一批券商的总部各部门人员组成项目小组负责制度的建立,其最大的弊端在于在设计阶段时容易成为设计者的项目,没有考虑到作为最终执行者的营业部的实际情况,使项目脱离实际。而目前,现实就是在营业部极度缺乏营销管理人员和管理经验的情况下,参照国内保险经纪人制度和国外证券经纪人制度建立起来的经纪人制度根本就无法执行。
2解决问题的相应策略
2.1战略性营销规划
(1)市场调研。首先,券商必须进行市场调研,系统地、有目的地收集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各类资料,并用科学的方法加以分析研究,以助于真正地了解市场。目前,券商最迫切需要进行以下三个方面的市场调研。客户调研:客户的交易习惯、服务需求、经济状况、交易动机及其他客户基础资料。服务流程调研:调查各业务流程中的服务质量,以改进营销过程中的各种服务。市场需求调研:从客户的角度出发,了解客户真正的需求。
(2)进行市场细分,选择目标市场。事实上,券商一直都在进行自身市场准确定位的努力,希望通过市场和客户的细分来形成自身的经营特色。无论怎么的市场定位,都必须进行市场和客户的细分,必须明确公司的利润将从什么样的客户身上来以及怎样来。从国外券商的经纪业务发展模式来看,券商根据利润来源而进行的市场定位可走如下几条路:①扩大基础量。以较低的收费水平赚取利润,只向客户提供最基本的服务。这个基础量包括客户量、资金量和交易量;②高度专业化。选定优质客户群体,按照客户的不同需求提供不同的专业服务,收取不同的服务费用,赚取比较高的利润。这些需求包括不同层次的专业咨询、专业投资理财顾问等;③只提供交易通道。除交易通道外不提供其他任何附加值服务,以极低的价格吸引众多中小客户,赚取超低水平的利润。网上经纪公司即属于这种类型。
2.2调整组织结构
券商的组织架构创新应包括转变盈利方式、优化盈利结构、开拓新的盈利来源、控制成本和提高管理水平等诸手段。在经纪人制度建设方面,设立独立于原有营业部网络之外的营销体系是最佳解决方案。
全国性的券商应考虑按一定的地理位置将国内市场划分为数个大区,建立大区一级的销售经理制度,由大区经理负责在区域内以每个营业部配备一个销售小组为标准,与原营业部合作,进行产品销售、创新业务推进、区域性投资银行和财务顾问等业务,以实现营业部的营销、服务和综合业务拓展的两个平台功能;建立畅通的研究所、经纪业务总部、营业部、客户之间的服务流程,以及多通道的咨询产品发送流程。
2.3平衡计分卡
绩效评估对于新制度的执行有着不可估量的影响,在券商的转型实践中,正是由于以短期利润为考核目标而阻碍了其实施,多数券商的绩效考核还处在“量化考核与目标考核阶段”,而平衡计分卡的核心思想就是通过财务、客户、内部经营过程、学习与成长四个方面指标之间相互驱动的因果关系展现组织的战略轨迹,实现绩效考核——绩效改进以及战略实施——战略修正的目标。平衡计分卡中每一项指标都是一系列因果关系中的一环,通过它们把相关部门的目标同组织的战略联系在一起;而“驱动关系”一方面是指计分卡的各方面指标必须代表业绩结果与业绩驱动因素双重涵义,另一方面计分卡本身必须是包含业绩结果与业绩驱动因素双重指标的绩效考核系统。之所以称此方法为“平衡”计分卡,是因为这种方法通过财务与非财务考核手段之间的相互补充“平衡”,不仅使绩效考核的地位上升到组织的战略层面,使之成为组织战略的实施工具,同时也是在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之间、客观评价与主观评价之间、指标的前馈指导与后馈控制之间、组织的短期增长与长期发展之间、组织的各个利益相关者的期望之间寻求“平衡”的基础上完成的绩效考核与战略实施过程。
2.4经纪人制度的实施
随着市场的发展,经纪人必将成为券商销售网络中的绝对主角,谁掌握了销售渠道谁就拥有了未来。无论市场怎样发展,客户始终是券商生存发展的根基,经纪人才是客户来源的保证,经纪人在券商中的地位必须得到肯定,经纪人队伍的建设必须成为券商工作中的重点。在经纪人制度中,经纪人是金字塔的塔基,只有塔基稳定了,金字塔才能往上搭建。
由营业部直接经营客户的年代很快就会过去,作为现有利润中心的证券营业部,转型是不可避免的,特别是随着我国证券市场与国际市场的结轨,制度的创新是必然的,因此,各券商应强化“变革”、“危机”意识,形成“客户导向”、“流程导向”、“团队合作”,以先进可行的策略完成其制度的创新,提高整个证券业经纪业务的竞争力,这样才能更好地促进证券市场的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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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中国邮轮经济正步入一个快速发展期,大力发展邮轮经济,将邮轮经济列入“十二五”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应提出明确的、针对性的指导意见。
以邮轮旅游为核心的邮轮经济,依托港口、招揽游客,带动商贸旅游、交通金融、船舶制造维修业及其他相关产业的发展,能给港口所在地带来种种经济效益。因此,在转型发展的过程中,邮轮经济受到广大沿海城市的高度重视。截至2010年底,我国沿海接待国际邮轮的港口共计16个,运输的国际邮轮约20多艘。歌诗达、皇家加勒比、丽星三大著名国际邮轮公司均进入中国市场。2010年,参加邮轮旅游的出境中国游客约40万人次(不含港澳台),比2009年同比增长20.1%,乘坐邮轮来华的国际游客约23万人次,同比增长15.5%。邮轮经济方兴未艾,专家预测“未来3至5年内,中国邮轮旅游将迎来爆发式发展。
我国邮轮经济起步不久,广大群众对邮轮旅游的消费认识不够,多数港口城市腹地客源不足、集散不便,当地邮轮维修服务、商品供应能力不强,特别是没有国际邮轮公司总部、没有自己的邮轮公司等先天缺陷,在邮轮旅游行业定位、行业管理、母港布局、口岸管理等方面还存在诸多政策制约,在这种形势下,盲目发展,都会引致重复建设,造成财力、物力浪费,影响邮轮经济的健康发展。”赵雯在提案中建议,希望国家有关部委高度重视、密切合作、深入调研,立足加快旅游业发展、提高邮轮产业国际竞争力,科学规划,聚焦重点,完善政策,破解难题,推动邮轮经济健康发展。
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邮轮母港与停靠港。按照“合理布局、错位竞争”的原则,在环渤海、长江三角洲、东南沿海、珠江三角洲和西南沿海5个港口群体建设中,综合考虑城市旅游吸引物、综合服务能力和港口岸线、码头设施、聚焦重点城市建设国际邮轮母港,支持沿海旅游城市建设国际邮轮母港,支持沿海旅游城市建设国际邮轮停靠港,推动邮轮经济健康、有序发展。此外,赵雯还提出了推动港口、旅游与邮轮企业加强合作;完善邮轮游客出入境及免税购物的规定;实行全国统一的、优惠的邮轮税费政策;加快邮轮旅游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等促进邮轮经济发展的建议。
关键词经济全球化新特征影响
1经济全球化的新特征分析
1.1经济全球化的涵义
对经济全球化的涵义,无论国内还是国外,现在还没有完全一致的界定。不同的国家、组织及学者,从不同的角度作了不同的界定。但经济全球化作为一个客观存在,已为多数学者所认同。经济全球化最一般的含义,是经济活动的全球化扩张和全球化联系,是资本、资源、信息、贸易的全球共享与优化组合。在这个意义上,经济全球化就是一种新的国际经济关系体制,是指商品、服务、生产要素与信息的跨国界流动的规模与形式不断增加,通过国际分工,在世界市场范围内提高资源配置的效率,从而使各国间经济相互依赖程度日益加深的经济态势。
1.2经济全球化的新特征分析
(1)经济全球化不是各国经济同质化,而是世界市场的自由化:包括商品、服务、技术、信息、劳动力、货币资本的交易全球化,市场竞争的全球化。
(2)由市场的自由化又伴生国际规则的全球化。国际规则从两方面产生,一是公开制定的国际公约,这样的规则,虽然仍是发达国家的影响占上风,但毕竟发展中国家做了抵消其支配性的努力;二是从发达国家做起的国际惯例,发展中国家国家只能是接受,而不可能作什么改进。
(3)在国际经济中,还有附属于经济全球化的所谓的文化全球化,实际上就是消费的全球化(包括精神消费),它是以商业的全球发展为背景的。这种全球化基本与发达国家率先开发的新型商品与消费倾向吻合。
(4)跨国公司的作用进一步加强。作为经济全球化主要载体的跨国公司数目剧增,这些跨国公司是当今世界经济中集生产、贸易、投资、金融、技术开发和转移以及其他服务于一体的经营实体,推行全球化经营战略,进行跨越国家和地区界限的生产要素组合,推动了国际企业的合作与兼并,已成为经济全球化进程加快的主要动力。根据联合国研究人员收集的数据,跨国公司的国外分支机构目前分别占全球GDP的1/10和全球出口的1/3。
(5)金融全球化的速度超过了生产和交换全球化的速度,使得各国之间的经济波动更容易传导;现代金融体系的缺陷无法有效防止金融投机对实力不强的国家金融安全的威胁;各国金融屏障的撤消,便利了资金泡沫的发生与作用,破坏着经济和社会生活的稳定。国际范围内的贫富差距和收入的不平等将不断加剧。
(6)需要国际合作解决的全球性经济问题不断增加。经济全球化把世界连成一个整体,冲破了国家界线,摆脱了国家疆域的束缚,诸如环境、贫困、人口、反走私等原来属于一国内的问题成了国际问题;原本完全是一国所独有的权力日益成为国际社会共同拥有的权力;各国的经济活动越来越多地遵循国际惯例和国际条约来运用,相互协调解决争端成为时代的主旋律。
2经济全球化对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影响分析
2.1经济全球化对发达国家的影响分析
2.1.1积极影响分析
在西方化的国际规则体系和国际体制下,西方发达国家可以极大地发挥其优势而将其劣势保护起来,从而可以分得更多的利益和承担更少的成本。
(1)在经济全球化过程中,随着经济活动的社会边界的不断扩展,使发达国家的社会分工可以在更大范围内进行,资源可以在更大范围内实现优化配置,从而获得巨大的分工利益。之所以如此,原因就在于发达国家凭借自己的经济实力、产业和技术优势等掌握着国际分工的主动权。尤其是跨国公司凭借自己的产品与技术优势,可以把一种产品的各个部件交给分布在不同国家的子公司进行生产和装配,扩大了国际间的生产专业化。同时,跨国公司以世界市场为其投资和产品销售的目标,在全球范围内组织生产、投资和销售,使国际分工的内涵不断拓展,并源源不断地获得由这种分工所带来的巨大利益。
(2)发达国家在经济全球化中的制度成本和交易成本较低,从而可以获得最大的利益。在经济全球化中,各国、各利益集团参与成本的多少和所获收益的大小主要取决于经济规则与制度安排,即取决于经济全球化的规则和制度。然而,由于经济全球化是以发达国家占主导地位、起主导作用的全球化,从而也决定了支撑经济全球化的规则和制度必然也是发达国家起主导作用的。这种制度安排使发达国家可以获得更多的利益,承担更少的成本。
(3)世界经济中的“集权”效应。无论是金融投资还是商品的生产、推销、全球化,都意味着把决策权上缴给超大规模的跨国公司、跨国银行、对冲基金和共同基金等全球性的企业和机构。而跨国公司的扩张又造成了垄断竞争或寡头垄断的市场结构。据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UNCTAD)的《2002年世界投资报告》,2001年,世界上前100家大跨国公司的贸易额占世界贸易额的1/3,而跨国公司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贸易额又占世界贸易总额的1/3,约70%的国际技术支付是在跨国公司内部进行的,世界上主要产品和服务的交易价格,基本上是由发达国家的跨国公司控制的。由于发达国家所具有各种优势,使得发达国家能够从全球化中获得远比发展中国家多得多的利益。
(4)可以获得更多的资源相对优势收益。应该说,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相比,在经济全球化中“公平参与”和“公平竞争”的程度是大不相同的,尤其表现在进入市场之前的资源禀赋上的差异是很大的。如发达国家生产要素的高技术含量、先进技术的开发能力、完善的生产技术系统、科学的组织管理体系、强大的资金实力,等等。由此可见,这种经济实力的不对称性决定了双方作为市场主体的地位是有明显悬殊的,其公平参与和竞争的能力高低也是不言而喻的。
2.1.2负面影响分析
(1)加剧了全球的金融投机和风险。国际巨额游资的自由流动和金融市场的投机性使发达国家间的竞争进一步加剧,经济增长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同时也加剧了全球的金融投机和风险。当前经济全球化奉行的是新自由主义原则,并且是在少数发达国家金融垄断资本的操纵下发展的,因而随着国际金融市场的迅猛发展,金融泡沫急剧膨胀,金融投机频繁,金融风险丛生。甚至酿成金融危机、以至全面的经济危机。随着全球化的进一步发展,金融资本和生产资本的矛盾还将更加尖锐,越来越多的经济泡沫,既损害经济实体的发展,又加剧危机的深刻程度。(2)贫富差距日趋拉大,收入分配严重不均,导致劳资矛盾加剧。据报道,有关经济全球化对社会各阶层收入状况影响的实证研究显示,美国贫富阶层之间的总收入差距从1979~2000年已经翻了一倍。就业压力不断增加,据西方国家的有关研究表明,西方国家的实际失业率已从10年前的10%左右上升到目前的20%左右。全球经济一体化所带来的社会压力很可能导致糟糕的经济和治理甚至可能导致社会分裂。
(3)政府实施再分配功能弱化,“福利社会”面临挑战。一般来说,政府要调节国家与企业之间的关系主要是通过税收及其政策来实现的。而政府实施再分配功能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将税收收入的一部分向低收入者转移支付。然而,在经济全球化过程中,随着跨国公司的迅猛发展和国际资本的跨国界流动,以及国际货币市场的形成与发展,也使发达国家的公司税和利润税的征收比率出现了不同程度的下降,反而工资税和消费性增殖税的征收比率在不断提高。这说明,一方面贫富差距在不断扩大,另一方面国家用于调节收入差距的再分配功能在不断弱化。
2.2经济全球化对发展中国家的影响
2.2.1积极影响分析
(1)大量外资和先进技术的进入,有助于解决发展中国家资金不足和技术落后的问题,促进了经济的发展。经济全球化最大特征之一就是资本流动的国际化。发达国家利用雄厚的资本,对发展中国家进行资源掠夺和市场挤占的同时,也为发展中国家吸收发达国家的资本输出创造了条件。据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UNCTAD)的《2003年世界投资报告》统计数据,2002年全球外国直接投资流量为6510亿美元,比1998年增长25%,其中拉丁美洲吸收外国直接投资达560亿美元,增长了32%,亚太地区吸收950亿美元,非洲吸收110亿美元,中东欧经济转型国家吸收290亿美元。
(2)经济全球化有利于发展中国家产业水平的提升和产业结构的优化。经济全球化过程中产业的转移是非常明显的,发达国家首先要将一些低附加值的劳动密集型产业以及资本密集型产业转移到发展中国家,还会将一些层次较低的技术密集型产业转移给发展中国家,当然也会有一些高新技术的转移。而且转移的形式主要是合资、独资、入股等,并伴随着对发达国家的许多优惠条件。因此,发达国家将那些传统产业包括资金和技术转移到发展中国家时,势必有助于发展中国家改进技术和设备,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
(3)促进了对外贸易的不断发展。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和国际贸易比重的逐步提高,以及发达国家逐步扩大向发展中国家开放市场,这一切都有利于发展中国家依据自身条件,开展本国的国际贸易,并在世界贸易市场中依据市场机制来调整本国贸易政策,以期获取更大利益。发展中国家由于经济发展水平较低,国民收入较低,故市场容量相对较小,在工业化进程中面临的问题就更加突出。而经济全球化使发展中国家面临一个开放的国际大市场,使他们可以在不断优化经济结构和产业结构的同时,不断开拓国际市场,不断解决产品的销售问题。
(4)经济全球化有助于发展中国家跨国公司的发展。尽管发展中国家跨国公司起步较晚,但是,由于发达国家的跨国公司依据其全球经营战略,在发展中国家不断扩大规模,增加资本输出,带来更多的先进技术、设备和管理水平,促进了发展中国家经济的发展;也由于经济全球化向着一体化发展进程的加快,因而发展中国家跨国公司具有更大的发展空间和更广泛地参与国际竞争的机会。发展中国家可以利用经济全球化包括西方跨国公司发展所带来的这些机遇,组织本国企业进行国际化生产,依据市场需求,扩大国际化生产规模,加快资本、商品的国际性流动,组织技术交流与合作,不断参与经济全球化,提高本国经济的整体水平。
2.2.2负面影响分析
(1)发展中国家参与经济全球化的制度成本和交易成本比发达国家要高得多。因为经济全球化的制度和规则是以发达国家的制度与规则为基础的,或者说是发达国家经济制度与规则的进一步延伸。尽管也有国际间有关经济全球化制度与规则方面的各种各样的磋商和协议,但其结果仍然是发达国家起主要作用的。这样一来,使发展中国家不得不接受由发达国家主导的国际经济制度与规则,从而在全球化的利益分配和成本分摊中往往处于不利地位。尤其是发展中国家都缺乏实施和运用这些制度与规则的实践经验,故存在较多熟悉、运用、实践等方面的成本,以及在经济全球化中的交易成本,使发展中国家在国际经济交往中始终处于劣势地位。
(2)发展中国家由于在国际竞争中处于而遭受不平等待遇。在国际经济互存关系中,存在着严重的不对称的“金字塔”型结构,这种结构由权力-博弈关系构建而成。其中,有些国家对国际事务有较大发言权,另一些国家则显得微不足道。据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UNCTAD)的《世界外商投资报告》统计数据表明,排名前10位的国家和地区吸纳了全球对外投资总额的2/3,而世界上最贫穷的49个国家吸纳的外来投资还不到世界对外投资总额的2%,流入东欧地区的外来投资规模也相对较小。从中可以看出发展中国家在世界经济中的不平等地位。
(3)经济全球化对发展中国家民族工业的发展会有一定程度的负面影响。一般来说,发展中国家特别是落后国家的民族工业基础薄弱,发展缓慢,竞争力不强。即便是发展较快的发展中国家,经济上也难以与发达国家相抗衡。而发达国家由于在技术、资金、组织、管理等方面的比较优势,使也们在经济全球化中必然处于主导地位。因此,若发展中国家在参与经济全球化中决策与选择失误,尤其是产业领域的选择失误,就会对民族工业的发展带来不利的影响。
(4)国际资本对发展中国家的负面影响和冲击不容忽视。首先,由于跨国资本总有一种摆脱所在投资国政府控制的倾向,以谋求自己的最大利益,因而必然会与所在投资国的产业政策、税收政策、管理制度等发生不同程度的摩擦与对立。其次,由于跨国资本的自由流动属性,即“无国籍”与无民族认同感的性质,因而发展中国家大量通过贷款引进的资本,在一定情况下容易造成债务负担,进而引发债务危机。再则,跨国资本的大量进入还增大了发展中国家金融市场的投机性和风险度,容易引起金融市场的不稳定,容易给短期投机资本冲击发展中国家的国内市场以可乘之机。另外,国际资本的进入还带来了不良西方文化的冲击,如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等的影响就非常明显,使引进国的社会价值观念发生倾斜,制度建设与道德建设的难度更大。
参考文献
1[英]约翰·H·邓宁.全球化经济若干反论之调和[J].国际贸易问题,1996(3).
关键词:公民环境权利;环境保护;法律确认
公民的环境权利(或称为公民环境权)是指公民拥有享有良好环境的权利,通常包括环境使用权、知情权、参与权和请求权。它区别于:(1)公民、集体或国家对环境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权;(2)国家在环境保护过程中拥有的立法、行政和司法的权力;(3)私法上与环境保护相关的所有权、人身权和相邻权;(4)传统人权理论中的生存权和发展权。在当今国际社会,公民的环境权利作为一项新兴的基本人权而受到广泛关注。本文试图说明,我国现行环境保护法律体制存在倚重行政环境权力而轻视公民环境权利的弊端;为实现我国环境的有效保护,我国法律应当具体确认公民的环境权利;法律确认进路应两路并行:与环境保护的公权力结合和与传统私权利融合。
1环境保护中公民环境权利问题的提出
立法出于技术考虑,并不必然在法律规则中既对要素(假定条件、行为模式、法律后果)做出规定又对所要保护的权利内容进行宣称。如我国《民法通则》(文中涉及的法律法规均为简称)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该规则就并未对国家、集体和公民享有财产权及其内容进行表述。一般地,这样简洁的表述在司法实践中并不会产生理解上的困难,因为这样的表述不言自明或者是在另外的法律条文中对所要保护的权利及其内容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在这些法律规则的背后,存在着一张清晰的权利谱系。然而在权利规定比较模糊的时候,法律规则实现对权利的保护则无疑会受到一定的影响,我国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正面临着这样的问题。
我国从1978年首次在宪法中规定“国家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以来,经过近30年的发展,我国形成了包括宪法、环境保护基本法、环境资源法、环境保护专项法、环境保护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性规章、环境标准、国际环境保护公约以及刑法、民法相关规定在内的庞大灼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并从“国家保护环境”出发,衍生出了与环境保护相关的一系列行政权力和义务。在我国实行的是各级政府对当地环境质量负责,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督管理,各有关部门依照法律规定实施监督管理的环境管理体制。环境保护方式呈现出了以政府管制为主的特征。在政府管制的模式下,政府对于环境保护享有广泛的权力,宏观上包括制定和完善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引导经济结构调整,制定环境保护的规划、目标和计划,制定环境保护的标准并监督执行,进行跨行业、跨部门、跨区域的协调等。微观领域包括环境行政许可权,环境行政处罚权等等。政府通过行使环境权力,对环境违法主体科以相应义务,从而达到保护环境的目的。此外,国家公权力还通过刑事手段介人环境保护,我国97刑法第六章第六节“破坏环境资源罪”的规定就是重要的体现。
在政府控制的模式下,相对于国家的环境权力而言,我国公民环境权利的规定则显得薄弱并且模糊不清。政府权力介人环保领域,并没有明确以保护环境权利为目的。如《环境保护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业化建设的发展”(第1条)。这里的“保护环境”和“保护环境权利”虽然密切相关但是并不相同,前者从实用主义出发,以解决实际问题为目的,而后者以价值目标为导向,事实上是环境保护的基础,也是目的和手段。我国从宪法到具体的行政法规,没有专门对环境实体权利做出明确的规定,因此有学者认为我国对于公民环境实体权利的规定是“隐形规定”。对于程序性权利,除了受到环境侵害的诉权以外,我国《环境保护法》还规定有检举控告权,《环境影响评价法》和《水污染防治法》规定在一定条件下享有知情权和建议权④,但都并不完善。此外,尽管有一些权利与环境保护密切相关,并在实践中发挥着保护环境的作用,如所有权、人身权及相邻权等的正面规定,但这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环境权利,因为其主旨并不是保护环境法益。传统民事权利制度对于环境保护力不从心,尽管现代民法理论中的财产权、人格权及侵权理论都在发展,但它们离环境保护的要求相去甚远。如北京市某建筑工程公司在施工中因产生大量噪声、震动和粉尘,严重影响了周边四户村民的正常生活,四户村民向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害,但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以“不属民事审判范围”为由,驳回了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害”的诉讼请求。
2公民环境权利对于环境保护的意义
环境权利为人类一直自然地享有,并不随着法律的改变而改变,因此也可称为一项自然权利或基本人权,其正当性是不证自明的。随着工业革命带来了严重的环境污染,人类开发利用环境的财产权与享有良好环境的权利产生冲突,才引起了现代意义上公民环境权利的关注和讨论。即便是在这种冲突中,公民环境权利的正当性也是不容质疑的,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确定这种冲突中各种权利的位阶关系和如何协调冲突。美国当代著名学者彼得·S}温茨(PeterS.Wenz)教授在《环境正义论》一书中写到,“倘若发生冲突,财产权至少在某些时候应该做出让步”,“人权如此重要,不能为了更小的目标而妥协。例如,人们不应该为了他能够拥有更廉价的电力而遭受癌症的痛苦”。
就公民环境权利与环境保护的关系来说,公民环境权利是环境保护的基础,同时也是目的和手段。政府权力对环境保护的广泛介人,有着深刻的合理性,环境外部的不经济性⑤和为避免环境的公地悲剧⑥都需要政府权力的介人才能予以克服。在国家,环境保护的行政权力固然来源于宪法的授权,但最终来源于民众的授权。可以说,权力都是直接或间接源于公民权利。英国早期启蒙思想家托马斯·霍布斯(ThomasHobbes)在论及国家的起源时认为,人类是为了避免“一切人对一切人的战争”的自然状态才“把大家所有的权力和力量付托给某一个人或一个能通过多数的意见把大家的意见转化为一个意志的多人组成的集体”,这个个人或集体就是者,即霍布斯所说的“利维坦”。继后的英国政治思想家约翰·洛克(JohnLocke)同样认为,“开始组织并实际组成政治社会的,不过是一些能够服从大多数而进行结合并组成这种社会的自由人的同意。这样,而且只有这样,才会或才能创立世界上任何合法的政府”。这些思想后来为1776年美国《独立宣言》所采纳,《独立宣言》宣称“我们认为以下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造物者赋予他们若干不可剥夺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为了保障这些权利,人们才在他们之间建立政府。而政府之正当权力,是经被统治者的同意而产生的”。时至今日,各国宪法基本都确立了“在民”,这是各国政府及公权力存在的合法性依据。我国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因此,在权利与权力的关系上,权利是权力的来源和基础,权力为保护权利而存在。环境保护的行政权力,同样地来源于公民所具有的环境权利,公民环境权利是环境权力存在的正当性所在。从这个意义上讲,公民环境权利为政府参与环境保护提供合法性的基础,环境保护应以保护公民环境权利为目的。
公民环境权利不仅为政府参与环境保护提供合法性的基础,也是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合法性基础。近年来,我国因环境问题引发的以年均29%的速度递增,人民群众改善环境的迫切性与环境治理长期性的矛盾突出,环境问题已成为引发社会矛盾的“焦点”问题。这种非制度化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属于公众参与的非常态,由于非常态的公众参与表现为组织的非程序性,动机的多层次性,性质的复杂性,行为的非理性以及后果的消极性,对国家的稳定和社会发展有诸多的消极影响。公民有了法律上确认的环境权利,就可以依据环境保护的权利实施相关行为,可以要求义务主体为或不为一定的环境行为,在受到侵害时可以获得法律上的救济,同时也明确了公众环境保护行为正当性的边界。因此,公民环境权利的确立对于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具有重要的意义。
公民环境权利不仅是主体参与环境保护的合法性基础,而且在实际运行中起着对公权力的制约作用。在公共选择理论看来,政府在提供大多数(包括清洁环境在内的)共用品和服务方面是低效的,表现为浪费、冗员和低生产率,在行政权力介人市场的时候,可能还存在权力寻租的问题。政府低效的原因在于,政府是有自身利益的社会主体。在公共选择中,实际上并不存在“根据公共利益进行选择”的过程,而只存在各种特殊利益之间的“缔约”过程,社会上并不存在所谓的政府所追求的公共利益。从公共选择理论上讲,权力需要制约。从政治文明的发展来看,权力的制约问题可分为三个阶段,即以权力制约权利阶段、以权力制约权力阶段和以权利制约权力阶段。以权利制约权力,是指公民用自己的法律权利制约政府权力,以防止政府权力的变异和滥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和社会整体利益!。环境保护是利益冲突比较集中的领域,政府可能会为了地方经济发展而不顾环境保护,也可能会为利益集团的利益而牺牲环境利益,加上政府行为的低效性,公众参与环境保护以权利制约权力就显得尤为重要。
3域外公民环境权利考察
公民环境权利主要是由各类国际会议和文献倡导的。1970年国际社会科学评议会在东京发表的《东京宣言》提出,“我们请求:把每个人享有其健康和福利等要素不受侵害的环境的权利和当代传给后代的遗产应是一种有富自然美的自然资源的权利,作为一项基本人权,在法律体系中确定下来”。1972年6月在斯德哥尔摩召开的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通过了《人类环境宣言》,该宣言表达了这样一种信念:人类有在一种能够过尊严和福利的生活的环境中,享有自由、平等和充足的生活条件的基本权利。1973年在维也纳欧洲环境部长会议上制定的《欧洲自然资源人权草案》中,环境权被认为是新的人权并将其作为《世界人权宣言》的补充。1986年作为地区性人权文件的《人类与人民权利非洲》第24条规定,所有人民应该享有能够适合他们发展的一般的令人满意的环境权利。1987年2月国际环境法专家组拟订的《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法律原则建议》指出:全人类对能满足其健康和福利的环境拥有基本的权利。1989年《哥斯达黎加促进和平与可持续发展的人类责任宣言》在序言中写到:认识到国际社会确认人类有在保障尊严和福利的环境中生活的基本权利。1991年《关于国际环境法的海牙建议》确立了这样一个原则:国家应该承认对于确保健康、安全和可持续生存与精神福利的个体与集体的基本环境人权。1992年《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宣称,人类享有以与自然相和谐的方式过健康而富有生产成果的生活的权利。1995年国际自然保护同盟起草的《环境与发展国际公约草案》第十二条规定:缔约方努力逐渐全部实现任何人对环境的权利以及为了其健康、福利和尊严的足够的发展水平。
在全球化的对环境权的呼吁中,部分国家以宪法的形式确立了公民的环境权利。如1980年《智利共和国宪法》第3章第19条规定:“所有的人都有权生活在一个无污染的环境中”。1980年《秘鲁政治宪法》第2章第123条规定:“公民有保护环境的义务,有生活在一个有利于健康、生态平衡、生命繁衍的环境的权利”。1987年《菲律宾宪法》规定:
“国家保障和促进人民根据自然规律及和谐的要求,享有平衡的健康的环境的权利”。1993年《俄罗斯联邦宪法》第42条规定:“每个人都有享受良好的环境和获得关于环境状况的信息的权利,都有要求因生态破坏导致其健康或财产受到损失而要求赔偿的权利”。1993年《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宪法》第12条规定:“共和国公民有享受有益于生活和健康的环境的权利”。据统计,全球有四十多个国家即全球五分之一的国家通过的宪法或法律中都规定了环境权。其中,20世纪70年代以后通过的宪法和宪法修正案都没有忽视这一权利。
除了宪法的规定外,部分国家还在环境保护的法律或法规中确立了公民环境权。如1979年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规定:“国会认为,每个人都应当享受健康的环境,同时每个人也有责任参与对环境的改善和保护”。1998年《法国环境法典》规定:“有关的法律和法规明确规定每位公民均有权拥有一个有益于健康的良好环境,并且由他们确保城市和乡村地区之间的平衡与协调发展”。2002年《俄罗斯联邦环境保护法》第11条第1款规定:“每个公民都有享受良好环境的权利,有保护环境免受经济活动和其他活动、自然的和生产性的紧急状态引起的不良影响的权利,有获得可靠的环境状况信息和得到环境损害赔偿的权利”。
综观国外公民环境权利的文献,我们可以发现:(1)非官方领域对于公民权利的呼吁或宣称对于公民环境权利在法律上的确立起着巨大的推动作用。这既反映了现代工业社会环境问题的严峻态势,也反映出了公众对于环境保护所蕴含着的巨大热情和力量。(2)公民环境权利是一项基本权利,这一过去自然就获得和享有的利益在受到侵害过后,开始寻求法律的保护,在传统的人权内容不能涵盖环境权利内容的情况下,不少国家直接将公民的环境权利明确写人了宪法当中,丰富了基本权利的内容。公民环境权利也主要是被规范在宪法当中,是作为一项基础性权利而存在的。(3)环境权的表述上各个界定并不相同,反映出了内涵的丰富性,但其权利主体上并不包括国家,权利内容并不包括主体对环境的开发和利用。因为国家对于环境保护具有的是权力和职责,与环境权利相去甚远,而对环境的开发和利用属于传统财产权规定的范围,环境权利是与环境保护的需要相联系的。
4我国公民环境权利的法律确认进路
环境权利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这一权利在现实地受到威胁和侵害的时候,需要法律的确认和保护。我国面临的环境保护的形势是严峻的,“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超过环境承载能力,流经城市的河段普遍受到污染,许多城市空气污染严重,酸雨污染加重,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危害开始显现,土壤污染面积扩大,近岸海域污染加剧,核与辐射环境安全存在隐患。生态破坏严重,水土流失量大面广,石漠化、草原退化加剧,生物多样性减少,生态系统功能退化。发达国家上百年工业化过程中分阶段出现的环境问题,在我国近20多年来集中出现,呈现结构型、复合型、压缩型的特点”。环境保护面临的严峻形势与制度层面公民环境权利的缺失有关,公民环境权利是环境保护的基础、目的和手段。在相对单一的环境行政管制方式下,公民的环境权利诉求未能充分实现,环境保护组织不发达,司法权力保护环境的成效不明显(环境公益诉讼难以得到支持)。因此,我国确立公民环境权利,既是正本清源明确环境保护的真谛,也是环境保护的现实需求。
公民环境权利的确认是一项系统工程,要达到有效调动社会力量以及司法权力参与到环境保护中来,切实实现公民环境权利的有效保护,我们认为,在宪法确认以公民享有良好环境为内容的公民环境权后,可沿着两条进路对公民环境权利进行细化。一是与环境保护的公权力相结合,在以权力保护环境的立法中注人公民环境权利的内容。这些权利主要包括:(1)环境知情权。即公民对环境状况、国家的环境管理状况以及自身的环境状况等有关信息获得的权利。(2)环境参与权。即公民拥有参与国家环境管理的预测和决策过程,组成环保的团体,实施公益性环境保护行为等权利。(3)环境行政请求权。即公民的环境权益受到侵害后可以向环境行政部门请求保护的权利。对公民环境权利进行细化的另一进路是与传统私权相融合,将公民环境权利在私法上进行规定。这一类公民环境权利主要包括:清洁空气权、清洁水权、清洁产品权、环境审美权、环境文化权、户外休闲权、避免噪声污染权等。
关键词:公司治理;制度变迁;全球化
一、全球化对公司治理制度变迁的影响
(一)全球化经济竞争的影响
随着全球化的发展,产品市场的竞争拓展到国际层面上。全球产品竞争能够或消除一个治理结构体制中最无效率的特征(Rose,2003)。世界范围内日益增多的产业领域的竞争将使现存的公司治理结构可能存在的无效率暴露无遗,从而促使公司治理的趋同(Moerland,1999)。因此,产品市场竞争的全球化,将促使公司治理向更有效率的方向发展。全球化将使得产品产品市场的竞争更加激烈,因而改善公司治理的动力也越强。公司治理竞争不仅会影响企业竞争力,而且会对整个国家竞争力产生影响。
20世纪90年代后期,美国经济高速增长,超过了日本和欧洲。尽管影响经济发展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公司治理的不完善被认为是造成欧洲和日本经济在与美国的竞争中处于下风的重要原因。在这种背景下,日本、德国等国纷纷对公司治理进行改革,借鉴英美公司治理的经验和做法,从而导致其公司治理一定程度上趋同于英美模式。
(二)国际投资者日益提高的影响
金融资本的控制者是造成全球公司治理运动的关键因素。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资本国际流动性显著增加,跨国投资日益增多。当外国投资者参加到公司以后,势必会要求公司治理方面的国际协调。而且,由于外国投资者在上市公司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因而可以对上市公司的治理问题发挥重要作用。
从国际资本的流向来看,作为主要的资本输出国之一,美国的资本大量流入到欧洲及亚洲国家,在此背景下,尤其是来自美国等发达国家的投资者,会以英美模式公司治理的优越性为由要求受资国和被投资公司改善公司治理,包括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加强公司内部监控等等,从而导致这些国家的公司治理向美国模式趋近。正如Steinmetz和Sesit指出的。美国全球投资的最严重后果就是迫使欧洲公司改变其经营方式并采用美国公司的价值观。
(三)资本的全球化竞争
随着资本流动的国际化,由于资本的稀缺性,各国也对外国资本展开了竞争。而不同的公司治理也会对投资者意愿产生重大影响。为了吸引外国投资者的资金,那些公司治理不完善的企业就会借鉴其他国家或地区公司治理方面的良好做法,以完善治理结构、提高投资者的保护程度,从而提高投资者的信心。因此,对资本,尤其是对国际资本的竞争,是公司治理趋同的重要动力来源。
就公司层面来讲,为了筹集资本并降低资本成本,公司有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的动机,公司间对资本的竞争会促使公司治理自发的朝着良好的方向发展。就国家层面来讲,尽管在法律框架上存在差异,但为了能够在全球权益市场竞争中取得资本,就必须采用国际认可的公司治理原则,从而促使其公司治理向公认模式趋同。
(四)法律全球化影响
公司治理制度与其所在社会现有制度之间,具有互补关系,也就是说社会中各种制度安排是彼此关联的。公司治理和社会法律体制之间的关系就是如此。特定的公司治理是与特定的法律体制联系在一起,同时也正是由于这种互补性给公司治理趋同造成了阻力。
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将促进法律的全球化。尽管法学界对于法律全球化问题存在争议,但客观地讲,全球范围内法律已经表现出一定程度的趋同化,尤其是在私法领域。对于公司法和证券法而言,全球化的趋势就更为明显。法律对于公司治理具有重要影响,因此,法律的全球化将对公司治理的趋同化起到积极地推动作用。
二、公司治理超同的阻力
作为一种制度安排,公司治理的变迁具有明显的路径依赖特征。每一个国家的模式或机制都是建立在其特有的文化、历史、技术因素基础上的,公司治理机制的差异反映了每个机制产生的路径。路径依赖的特征,决定一国公司治理的变迁是沿着起原先的路径不断演进的,除非强大的外力去改变它。公司治理的路径依赖决定了公司治理趋同的困难。
尽管在全球化的影响下,公司治理产生了一定程度的趋同,但是,在趋同过程中,这些国家或地区并非完全与原先的模式割裂开来,而是在原先路径基础上进行的改革。趋同以后的公司治理,很大程度上仍然是原先的特征。
(一)内部控制模式的持久性
1、德国
到目前为止,德国公司治理尚未发生根本性的改变。支持内部控制制度的治理联盟并未受到影响。总的来说,德国的公司治理仍然是内部控制、利益相关者导向的,并没有被股东导向所取代。尽管德国在一定程度上借鉴了英美的独立董事制度,逐渐在监视会中增加外部人员,但总体上,德国公司目前仍然在采用双层制委员会进行内部控制。事实上,近年来,德国还加强了监视会对管理者的监督,从而使得内部控制更为有效。Bebchuk和Roe(1999)指出,即便德国修改其法律允许公司自愿选择公司治理结构,而不是强制要求采用双层制,其现有的双层制结构仍会有较强的持久力。因为双层制结构已经存在多年,由于路径依赖的原因,即使它是无效率的,也仍然会持续下去。德国目前的公司治理制度既包含了原先的银行导向制度又包含了新的市场导向制度,因此是一个混合模式。
2、日本
在日本对商法进行修改、允许公司采用独立董事和委员会制度后,有许多日本企业反对采用美国的公司治理模式。尽管日本公司治理一定程度上借鉴了许多其他国家的做法,尤其是允许采用独立董事制度,这表明其公司治理发生了巨大变化,但总的来说,日本的公司治理仍然主要依靠内部控制,交叉持股、主银行制度等的影响仍然存在。因为,日本传统的终身雇用制、年共序列等一系列制度安排与其公司治理形成了强烈的互补关系,这决定了其现有的公司治理难以一下打破。
(二)外部市场控制模式的持久性
尽管英美公司治理一定程度上也出现了向内部控制模式趋同的迹象。但是,总的来讲,英美的公司治理改革并未根本的偏离其原先变革的路径。例如,相对于欧洲大陆,英美公司的股权集中度仍然较低;尽管不断加强独立董事制度和相关的专门委员会,但其仍然停留在完善董事会这一惯有的路径上,而没有采用内部控制模式普遍采用的双层制;尽管利益相关着日益得到重视,但股东仍然是多数英美公司最为关心的对象
开幕式由东北大学文法学院副院长杜宝贵教授主持。东北大学宣传部部长丁义浩、辽宁省社科联主席张沈立、辽宁省教育厅科技处处长陈涛、中国自然辩证法研究会环境哲学专业委员会理事长、清华大学哲学系主任卢风教授、中国环境伦理学会会长、哈尔滨工业大学叶平教授、辽宁省高校思想政治理论研究会理事长、大连理工大学学院院长魏晓文、辽宁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军出席了开幕式并对研讨会的召开表示热烈祝贺。
在13日上午的大会报告阶段,先后做主题报告的有哈尔滨工业大学的叶平教授、吉林大学的刘福森教授、北京大学的郇庆治教授、南京师范大学的曹孟勤教授、东北大学的秦书生教授、北京工商大学的王鲁娜教授。14日上午的大会交流阶段,清华大学的蒋劲松副教授、南京林业大学的曹顺仙教授、四川师范大学的唐代兴教授、哈尔滨工业大学的解保军教授、北京林业大学的杨志华副教授、东北大学的于春玲副教授等做了主题发言。专家学者们就生态文明的研究范式、理论体系构建、实践路径选择等相关主题做了报告。
13日下午的分组讨论会持续了三个多小时,与会专家、学者各抒己见,畅所欲言,展开了激烈的对话与争鸣,现场气氛热烈,迭起,围绕“生态文明与社会主义”这一会议主题进行了深入讨论和充分交流。
任何一部门法的产生都是依从于它所处的社会历史背景,其功能表现也总是反映一定历史时期社会之需要。从历史上看,商品经济是商法与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基础,商法产生于商品经济初始时期,经济法产生于商品经济较发达的后期。经济法是市场经济的产物,是在经历了以民商法为基础的商品经济阶段后国家全面干预经济的结果,是国家权力与(市场)经济的结合。
经济法的功能,是指经济法作为一个有机体系,在一定的立法目的指引下,基于其内在结构属性而与社会单位所发生的,能够通过自己的活动(运行)造成一定客观后果,并有利于实现法律价值,从而体现自身价值在社会中的实际特殊地位的关系。经济法功能实现是建立在以民商法为基础的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体现在市场经济的自身缺陷和民商法对市场经济自身缺陷的克服存在的局限。
一、反对权利滥用
就人们认识社会现象的基点来讲,主要有两种方法论,即个体主义与整体主义。按整体主义的观念,虽然社会有机体的存在与发展是以个体的存在及每一个体功能的发挥为基础,但个体的存在及功能的发挥又都依社会的存在为条件,特别是在科学技术及社会化高度发展的现代经济条件下,个体所处社会的经济发展状况对其取得的经济成就尤为重要。不仅如此,就每一个体来讲,社会总是先于个体存在。因此,从整体主义讲,处于社会有机体中的功能个体的权利,与其说是持有者之权利,不如说是权利保持者之社会的权能而己。故经济法不是在授予个体以权利,而是在积极地限制或防范权利的滥用,以担保权利人行使社会机能之可能性。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某些经济权利的行使,从个别的、短期看并没有侵犯另一权利,但从有机整体主义看,任何经济权利的行使都具有外部性,都可能对经济机体造成不良影响。因此,为了保证整个经济机体的健康、持续运行,任何经济权利的行使都应有限度,超越限度行使权利即构成权利滥用。
在社会秩序的形成过程中,人们并非总是遵循社会规范进行沟通、协调和配合的。因此,偏离规范的行为是经常发生的,特别是在以民商法为基础的私法保护和倡导私权的前提下,这种现象的发生就更不足为奇。私法的基本精神就是在产权界定清晰的法律基础上,充分肯定和保障权利的自由交换,即:私法自治。当交易成本为零时,民商法足以使市场主体自愿、高效地达成交易,不需要公权力的介入。但是,随着生产社会化程度日益提高和市场经济的高度发展,垄断和限制竞争等市场障碍出现,市场经济合理地走向了自己的反面。比如,当市场经营主体依据合同自由形成卡特尔、纵向限制竞争协议的时候;或者依据合同自由和经营自由,通过企业兼并形成垄断,并支配市场的时候;或者依据经营自由原则,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时候;或者依据经济自由原则,间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影响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时候,等等。这就需要公权力介入私权利领域,对私权利进行限制,以防止私权滥用。经济法恰恰就是确认政府干预,通过限制市场主体的过于自利的行为,对自利行为设定法律界限的。
可见,民商法积极鼓励社会个体私权的实现,经济法为保护社会整体利益,而主动积极地介入,以防止这种私权的滥用,二者功能基础相同,功能方向相反。
二、制约权利行使过程中的非理性行为
社会秩序与自由的对立统一为权利设定了界限,使经济法限制权利的功能具有存在基础。辩证法告诉我们权利是通过限制自由而实现的,这种限制下的和谐状态便是秩序。在社会秩序的动态平衡中,限制自由与实现权利的要求为经济法提供基础。
在法制社会,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应当保持平衡。然而,个体利益与社会利益冲突是市场经济本身内在的本质矛盾,表现为垄断、不完全竞争、不公平分配、经济投机、总量失衡、周期性经济危机、生态失衡等市场缺陷。这些缺陷表明个人利益只有与社会整体利益平衡发展才能得到实现,二者是相辅相成的。但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利益主体多元化、经济关系复杂化,作为经济人的市场主体均以追求自身最大利益为目的,因而不可能自觉地反映社会需要及其长远变动趋势,也不可能自觉地实现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的有效结合,他们出于搭便车的最底成本算计和为了追求利益的最大化,往往不会顾及对公共产品的破坏,更不会主动去维护。在这些方面,经济法具有传统私法所不具有的功能。事实是国家凭借和利用公权力介入市场主体的私权利,责令私权利主体支付和承担破坏成本,维护公共产品,从而实现可持续发展。这种公权为了维护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而介入、干预私权而产生的社会关系,恰恰是经济法调整范围。
从个人本位转向对社会本位的偏重,是西方法哲学或立法指导思想在当代的重大变化,经济法的出现正是这种变化在规范上的表现。社会本位作为一种法哲学原则并不是对个人私权本位的否定或绝对替代,而只是将传统民商法中的公序良俗原则延伸到更为广泛的社会生活中,用以制约权利行使过程中的某些非理性行为。与民商法追求个体财富的最大化相比,经济法则强调个体为了社会整体利益必须做出牺牲。
三、确保权利实现的公平环境,维护市场竞争秩序
经济法的主要功能之一就是促进市场主体有效、公平、公正的竞争,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市场经济自身无法克服的缺陷,都需要经济法规制。正如有的学者所言:国家运用公权力以经济法律形式对市场失灵进行干预,力图使市场获得最理想的资源配置效率。
西方经济发展史表明,一个健康稳定的社会经济发展模式来自于其广大市场主体的自身活力的发挥,而不是拔苗助长,更不是代替。当个体的自由得到较好保障和发挥的时候,社会发展往往显得稳定和有效。当个体自由受到较多限制或压制的时候,社会发展则往往显得固步不前甚至混乱。个体自由和发展永远是社会的主旋律,是健康社会内在的东西。所以,因市场失灵等引起的社会问题虽然需要国家外在力量的矫正,但这也只是矫正,它永远不能代替市场自由本身。任何个体利益最大化的实现只能由他自己去感觉和凭自己的能力达到,他人包办不了,也代替不了,别人所能做的只能是帮助或推动而已。经济法对市场的干预,完全缘于市场失灵的存在,所以,经济法的干预范围应该严格限定在市场失灵的范围之内,因为对不存在失灵的市场进行干预,只会侵犯经济人的私权而无任何有效益的干预产出,只会减弱经济人良性的自利能力,同时激化经济人自利动机中的非理性成分,从而破坏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行规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