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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加强2020年春节期间全县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规范市场经营秩序,有效遏制烟花爆竹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X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应急管理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做好烟花爆竹旺季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制定我县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方案。
一、加强烟花爆竹销售和运输储存环节的安全监管。
(一)严格落实监管责任。相关部门要按照国家、X、X市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引导烟花爆竹批发店和零售网点增强法制观念,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自觉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区、市工作要求,切实做到守规范、保安全。
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依据《X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章、第三章关于销售、运输、储存各项规定,强化烟花爆竹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等各环节的监管,对辖区内烟花爆竹批发店和零售网点定期检查,如实记录,对排查出的重大安全隐患,登记建档,下达整改指令,限期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落实,确保发现的问题得到解决、查处的隐患得到整改、反馈的意见得到落实。
严格落实烟花爆竹零售网点“三严禁”(严禁销售超标、违禁、专业燃放类产品或非法产品;严禁在许可证载明的经营场所外存放烟花爆竹;严禁超许可证载明限量存放烟花爆竹)和烟花爆竹运输及燃放许可制度。公安局要严格实施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并加强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监督检查,依法严厉查处无证运输和“一证多运”“少开多运”等违法违规运输行为;
要依法严格审批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强化烟花爆竹禁限放安全管理措施,细化烟花爆竹禁限放时间、地点和种类,依法严肃查处在禁放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以及个人燃放礼花弹等违法违规燃放行为,严厉打击烟花爆竹非法违法犯罪活动。运管所要依法对烟花爆竹承运人、运输车辆及驾驶员、押运员的相关资质进行严格检查,依法依规严肃查处非法违法运输行为。
(二)严肃责任追究。
对组织、参与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的人员和单位,公安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管局、综合执法局等部门要积极沟通,相互配合,按照《X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规定,认真开展辖区内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专项整治,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依法追究、严肃处理相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
二、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和销售区域安全管理工作。
(一)加强城市建成区烟花爆竹禁限放区域安全管理。城区内建筑林立、人员密集、可燃物较多,火灾扑救难度大,燃放烟花爆竹易引起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最大限度消除火灾安全隐患,按照《X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X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做好2020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销售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要求,结合我县城市建成区实际,重点划定烟花爆竹禁限放区域。
1.2020年X县城区内全部为禁售禁放区域,严禁设置烟花爆竹零售点。各乡镇场为限放区域,共设12个销售点。
2.除定点销售区域以外,禁限放区域严禁设置烟花爆竹零售点。
3.未经公安机关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二)突出重点区域、重点场所安全监管。
油库、油气输送管道、加油加气站、液化气供应站、变电站、高压线、机动车停车场或者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工厂、仓库以及存放木材、油料、粮垛、柴草垛等物资存放场所以及周边100米以内;车站、医院、敬老院、幼儿园、学校教学区、商场、电影院、网吧、KTV、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以及周边100米以内;林区以及周边500米以内,苗圃、绿化地和草坪内;国家级、X级、市级重点保护的名胜古迹、文物保护区以及周边200米以内等重点区域实行全年禁放烟花爆竹。
三、加强各部门责任落实。
(一)各乡镇场、街道办职责。1.各乡镇场、街道办对本辖区内烟花爆竹禁售禁限放工作负总责,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负责辖区内烟花爆竹禁售禁限放各项工作,采取与有关单位签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责任书》《不燃放烟花爆竹承诺书》等形式深化推进工作。
2.对发现违法违规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或个人,要积极配合公安、综合执法、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部门进行查处。
3.在醒目位置利用横幅、板报、标识牌等多种形式宣传烟花爆竹禁售禁限放措施,帮助社区居民了解掌握周边禁售禁限放地点、范围,确保禁售禁限放宣传家喻户晓、深入人心。
4.对因婚丧嫁娶、开工封顶、开业庆典等有可能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和家庭、人员要及时上门告知,做好对违规燃放行为的劝阻工作。
(二)各相关部门职责。
1.宣传部:组织媒体利用各平台加大对禁售禁限放规定的宣传报道力度。对禁售禁限放规定实施后依法被处罚的典型案例予以公开曝光,以“案例”形式增强宣传效果。突出春节、元宵等重要时间节点,形成正确舆论导向,引导群众自觉遵守禁售禁限放规定。
2.教育局:与禁售禁限放区域内所有大中小学校、幼儿园主要负责人签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责任书》。督促各大中小学校、幼儿园向学生及家长印发烟花爆竹禁售、禁放宣传单(册),组织开展烟花爆竹禁售禁限放专题教育活动。
3.文明办:将禁售禁限放工作作为推广文明行为的一项重要内容,倡导烟花爆竹禁限放新风尚,推进生态文明,不断提升公民文明素养和社会文明水平。将禁售禁限放工作纳入文明城市创建和文明社区、文明单位考评内容,并进行目标管理考核。
4.民政局:向办理结婚登记的群众发放烟花爆竹禁售禁限放宣传材料。殡仪馆工作人员要主动向办理殡葬手续的群众发放烟花爆竹禁售禁限放宣传材料,明确告知禁售禁限放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规定。及时发现婚丧嫁娶活动中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及时提供相关线索资料,配合公安、综合执法、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5.公安局:加大对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打击力度,加强禁售禁限放区域内的巡逻值守,对违反禁售禁限放规定、不听劝阻的人员和单位要依据《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及时受理、查处群众举报、相关部门移送的违法违规销售、燃放烟花爆竹案件。配合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打击非法制售、储存烟花爆竹等违法犯罪行为,落实烟花爆竹收缴销毁有关规定。
6.X市生态环境局X分局:负责制定发放烟花爆竹禁售禁限放通告和倡议书。负责禁限放区域内的环境监测,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环境监测数据,及时向社会通报污染数据情况。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禁限放工作,依法查处因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造成的环境污染案件。
7.司法局:结合普法教育,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禁售禁限放政策、知识的宣传,引导群众自觉遵守禁售禁限放规定。
8.交通运输局:负责加强长途客运车站、客运车辆、公交车辆等安全监管,严禁携带烟花爆竹进站上车,利用车站电子显示屏开展“禁售禁限放”宣传;配合公安部门开展烟花爆竹运输执法检查,及时移送非法运输烟花爆竹案件。
9.住建局:教育告知禁限放区域内所有工程工地的开发企业,举行奠基、封顶、庆典等活动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督促禁售禁限放区域内各物业公司引导小区业主遵守烟花爆竹禁售禁限放规定,严格落实巡查、管控等措施,及时清理因婚丧嫁娶等活动燃放的烟花爆竹,劝阻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对不听劝阻的人员要及时通知公安部门。
10.商务和投资促进局:负责告知、督促禁售禁限放区域内商场、娱乐场所等单位严格执行禁售禁限放规定。
12.应急管理局:对禁售禁限放区域内所有烟花爆竹零售点进行清理,适时组织开展督查检查,确保禁售禁限放区域内无烟花爆竹销售点。规范集中销售点,确保销售点符合安全条件。严厉打击违法违规销售烟花爆竹行为,依法取缔不符合安全条件的烟花爆竹销售点。督促宁夏供销社日杂鞭炮有限公司X分公司做好当年烟花爆竹批发配送工作,一律不得接受未取得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和禁放区域内的商户订单,严格控制配送数量、品种,禁止超量配送,切实保障烟花爆竹零售商户的合法权益。
11.市场监督管理局:加强对企业、商户的禁售禁限放宣传告知。查处假冒伪劣烟花爆竹。积极配合执法部门查处取缔无证销售烟花爆竹行为。
14.政府督查室职责:对各单位烟花爆竹安全监管职责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具体工作要求,(一)提高思想认识。
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烟花爆竹禁售禁限放工作的重要意义,把此项工作纳入治理大气污染、美化城市环境、创建文明城市的重点工作,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要立即组织召开专题会议,层层动员部署,研究制定具体的工作措施,全力推进烟花爆竹禁售禁限放工作。
(二)依法从严执法。
公安、综合执法、生态环境、应急管理、住建等执法监督部门和各乡镇场、街道办,要加强重要节点期间社会面巡逻防控,及时发现制止违法违规燃放行为,对违反禁放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查处。要讲究工作方式方法,依法行政,杜绝简单粗暴、矛盾激化等问题发生。
(三)依法履职尽责。
各相关部门要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和全局观念,在领导小组的统一组织协调下,依法履行职责,坚决杜绝不作为、乱作为现象的发生。同时,各责任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形成整体合力,适时组织联合行动,推动烟花爆竹禁售禁限放工作扎实深入开展。
烟花爆竹是我国的传统工艺品,也是我国民间喜庆娱乐用品,至今已有2000多年的历史。烟花产地主要分布在湖南,江西和广西等省区,年生产量和出口贸易量分别占世界总量的90%和70%左右,从业人员200多万人。2010年烟花爆竹出口量约30万吨,出口额约5.5亿美元。烟花爆竹具有易燃易爆的特性,其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燃放都潜在一定的危险性,因此烟花爆竹生产过程要采取严格的安全管理,在运输过程中也要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确保烟花爆竹在运输、储存过程中的安全。
?荩我国烟花爆竹出口运输的现状
中国是世界烟花爆竹最大的生产国和出口国,产品远销全球百余个国家和地区,目前全世界使用的烟花爆竹90%是中国制造的。烟花爆竹的出口有水路、公路和铁路三种运输方式,其中水路运输量占98%,是最主要的运输方式。水路运输以集装箱运输为主,有南北两条传统的出口通道,其中南通道以香港港为干线港(主要通过广东口岸中转),北线通道以上海港为干线港。南通道由于运输距离短,国际航线班次多,运转时间相对较短,2008年以前一直是烟花出口运输的主要通道,其运转量约占总量的60%。
近年来受广东“2・14三水烟花仓库爆炸事故”和 “3・13黄埔区烟花爆炸事故”两起烟花爆竹事故的影响,一些口岸相继关闭烟花爆竹出口业务,使该产品出口严重受阻,造成大量积压,不仅影响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正常的生产和国际贸易合同的履行,同时也带来一定的安全隐患。目前国内只剩下上海和北海两个港口允许烟花出口。上海港也对烟花爆竹实行限制政策,规定烟花爆竹在港口最多只能停留48小时。
?荩烟花爆竹出口运输受阻原因分析
1、危险性较大
烟花爆竹具有燃烧爆炸的危险性。烟花爆竹主要原料有高氯酸钾、硝酸钾、硫磺、铝粉、黑火药等物质。这些物质中既有氧化剂又有还原剂,在受热、摩擦、撞击、接触明火、吸湿受潮,或者在一定条件下氧化剂与还原剂混合时,均有可能引起爆炸燃烧。
因此,烟花爆竹对仓储、装卸、运输等各方面都有非常高的要求,运输和装卸成本也较大。一般港口企业难以达到条件要求,无法或是不愿意开展这方面的业务,对这方面的业务望而却步。
2、出口运输受相关法律法规的制约
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预防爆炸事故发生, 2006年颁布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其中第二十五条规定:“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除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①随车携带《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②不得违反运输许可事项;③运输车辆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④烟花爆竹的装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⑤装载烟花爆竹的车厢不得载人;⑥运输车辆限速行驶,途中经停必须有专人看守;⑦出现危险情况立即采取必要的措施,并报告当地公安部门。
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规定运输车辆要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运输车辆在行驶时,道路执法人员按照我国现行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中第八条规定执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中第八条规定:“运输剧毒、爆炸、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非罐式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不得超过10吨,但运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集装箱的非罐式专用车辆除外”。而40英尺集装箱装载烟花爆竹后其重量往往超过10吨,在道路运输过程中会被查扣和罚款。因此这类集装箱在道路上运输时一般不贴标签,实际上蕴含了极大的危险。
3、事故导致有关方面担忧
烟花爆竹是高风险产业,出口口岸政府需要承担巨大风险和安全责任,尤其是广东“2・14”和 “3・13”两起烟花爆竹事故造成多人死伤,社会影响较大,致使相关政府部门感到支持本地烟花爆竹运输业务责任重大,部分地方政府决定退出烟花爆竹运输市场,关闭烟花爆竹运输通道。这种现象不仅发生在已发生过事故的港口所在城市,有的未发生事故的港口所在城市政府也不批准其港口经营烟花爆竹装卸业务。
4、走私、瞒报、夹带造成新的安全问题
烟花爆竹走私、瞒报、夹带时有发生,致使安全隐患扩大。例如2006年9月13日,某企业有4个冒充雨伞的集装箱全部装的是烟花,幸好及时被发现。2008年3月13日以普通扑克牌报关的集装箱在广州黄浦路边换装时发生爆炸,造成多人死亡。
5、通道软硬件方面的问题
运输通道的保障性差,运转时间长,费用高,航线舱位不足,难以满足运输需要等问题都影响到烟花爆竹的出口。
总之,我国烟花爆竹出口运输不畅的问题,已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烟花爆竹生产和对外贸易的发展,对烟花爆竹产业及所在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产生了不利影响。
?荩加快我国烟花爆竹出口运输的对策
1、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加强安全管理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要进一步加强烟花生产的安全质量管理和检查,建立和落实重大隐患排查和预警、预防制度,加强相关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和管理,从源头上消除安全隐患。
2、建立专门通道,确保出口运输安全畅通
港口所在地各级政府及安全监管、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海事、公安等部门依法行政,从大局出发,支持烟花爆竹出口运输。对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具备相应安全条件的拟建烟花爆竹集装箱堆场或仓库,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应按职责予以核批;对现有符合烟花爆竹出口的集装箱运输业务安全条件及要求的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及时核发相关经营许可证,海事部门按规定做好危险品船舶进出港管理;对符合相关条件的烟花道路运输申请,公安部门应予以核发运输许可证。
3、进一步开展相关法规和标准的宣贯工作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是水运及港口管理部门对烟花爆竹水路运输实施管理的重要法律依据,应通过举办培训班等方式进一步加大对该条例的宣贯力度。
4、加强源头管理,做到“关口”前移
烟花爆竹按照标准选料、加工和检验,并按照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做好分类、包装和装箱,其安全是完全有保障的。而后续环节的反复装卸和开箱检查,往往增加了其危险性。因此,应加强源头管理,做到“关口”前移,生产企业、产地和口岸各有关部门共同把关,简化不必要的开箱查验程序,尽可能缩短运输路程,减少中转环节。
5、港口企业加强安全管理
港口企业应加强安全管理,按照要求开展安全评价工作,并要加强与相关企业联系,严格控制烟花出口在集装箱港区的停留时间,确保堆存、装卸作业安全。
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和《贵阳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市人大〔*〕12号,以下简称《办法》)及《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贵阳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筑府发〔*〕93号)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2008年烟花爆竹限放安全管理工作方案。
一、提高认识,加强宣传,积极做好实施工作
《办法》的公布施行,是新形势下我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举措。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从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建设和谐南明的高度,充分认识实施《办法》的重要性、必要性,切实增强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紧迫感、责任感。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办法》的各项规定,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依法做好烟花爆竹的管理工作。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将宣传贯彻《办法》工作列入安全工作议事日程,充分利用各种宣传载体,发动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和居委会、物业小区等单位,以组织知识问答竞赛、印发宣传手册等广大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全方位、多角度地开展《办法》的宣传工作,引导市民依法、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一要加强对规定的禁放区域、禁止燃放时间段的宣传。让市民自觉遵守,不在禁放区域和禁放时段违法燃放烟花爆竹。对重大危险源周边地区、城市繁华闹市区等重点区域,宣传工作要深入细致,不留死角;二要加强对允许和禁止销售燃放品种的宣传。要让市民充分了解我市允许和禁止销售、燃放的品种,不购买和燃放非法、违规的产品,确保燃放安全;三要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燃放知识的宣传。让市民充分了解烟花爆竹的安全燃放知识,预防因燃放不当引发的火灾和伤亡事故,特别是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教学单位,要重点加强对中小学生安全燃放知识的宣传教育;四要加强燃放执法管理宣传。调动市民参与依法管理烟花爆竹的积极性,使他们理解和支持对违法行为的查处打击,在全社会形成烟花爆竹管理的良好氛围。
二、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建立健全管理工作制度
(一)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区人民政府成立由区安监、公安、质监、工商、财政、城管、监察、环保、教育、卫生及各乡、街道办事处等部门组成的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全区烟花爆竹运输、销售、储存、燃放的安全管理。组长由区政府区长担任,常务副组长由分管副区长担任,下设办公室,负责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区安监局。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根据自身职责,制定符合实际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方案,在烟花爆竹限放期间,应抽调人员集中办公,统一组织开展全区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加强相关监管部门的联合执法,落实各乡、街道办事处监管责任,强化对烟花爆竹储存、运输、销售、燃放等各个环节的安全监管,规范我区烟花爆竹经营活动安全管理秩序,有效预防烟花爆竹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确保2008年我区烟花爆竹限放工作的顺利实施。
各乡、办及有关部门要按照区政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成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制订方案、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统一组织开展本辖区内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区工作,并建立健全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风险责任机制。
乡、街道办事处及社区、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认真开展本辖区内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
(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职责
按照安全生产“属地管理”和相关责任追究的原则,各乡、办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行政区域、本单位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实施本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督促有关部门切实履行职责,抓好各项措施的落实。区财政负责保障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经费。凡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领导机构不健全,无工作方案和预案,措施、责任不落实,发生重大火灾和人身伤亡事故的,将严格实行责任倒查制,严肃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区安监局:负责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审查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和发放零售经营许可证。负责烟花爆竹储存和经营的现场安全监管,查处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的各种违法行为,组织查处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事故,组织烟花爆竹经营企业相关人员的安全资格培训。
区公安分局:负责我区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负责烟花爆竹燃放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我区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的发放;依法查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由公安机关管辖的违法、犯罪行为;对没收的非法烟花爆竹以及辖区内生产、经营企业弃置的废旧烟花爆竹就地封存、组织销毁;配合区安监局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等环节的违法、犯罪行为;对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条例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区监察局:负责烟花爆竹行政许可审批和《贵阳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的执法监察。
区质监局:负责我区烟花爆竹的产品监督工作,对生产、销售领域中的烟花爆竹进行质量抽查。依法查处产品质量不合格的烟花爆竹经营生产单位,严厉查处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对不合格的产品一律不得进入市场销售。
区工商分局:负责我区烟花爆竹市场经营秩序的管理和监督,负责我区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的营业执照登记管理工作,依法查处无照经营和超范围经营行为。
区宣传部:负责《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贵阳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群众,使之知法、懂法和守法,提高他们的自我保护意识。
区教育局:负责在全区中小学校开展烟花爆竹安全燃放知识的教育,教育学生自觉遵守烟花爆竹安全燃放的相关规定,增加学生安全燃放的知识和树立文明燃放的安全意识,防止发生燃放安全事故。
区城管局:负责打击和取缔流动、占道经营等非法销售烟花爆竹的行为。
区卫生局:负责我区烟花爆竹燃放期间的医疗救护准备工作,在区医院及各卫生院设立相应的医疗救护小组。
区环保局:负责烟花爆竹限放期间的环境监测工作。
市交警支队二大队:负责我区烟花爆竹配送车辆保畅工作。
区公安消防大队:做好限放期间的事故应急救援准备工作。
林业、文化、民政、城管、商务等部门要配合做好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工作,督促指导有关单位加强对山林、文物保护单位、车站、加油站、输变电设施等禁放区域的看护,做到街道办管片,居委会管段,社区管小区、楼院,切实加强重要建筑物、危险源、可燃物周边的守护。
区公安、安监、质监、工商、城管、综合执法部门须设立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
三、严格条件,依法审批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网点
申请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由当事人持有关材料向区安监部门提出申请,由区安监部门按有关规定审批发证。经许可的烟花爆竹零售网点,要严格按照许可的经营范围和核定的经营场所进行经营。
烟花爆竹零售网点的设置,由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小组下达的网点控制数量,按照“统一规划、保障安全、合理布局、总量控制”的原则开展工作。布点工作完成后,报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小组批准后实施。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在集贸市场、展览(销)会、商场、居住区及车站等公共聚场所设置;
(二)零售点店面积不得小于10平方米,并应符合防火要求;烟花爆竹零售点间距离,不得少于50米;
(三)零售点周边100米范围内无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质生产、储存设施;30米范围内无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人员聚集场所。
四、严格标准,强化监督,规范烟花爆竹安全管理
(一)建立健全烟花爆竹经营、燃放人员培训制度
经营、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风险责任的相关制度,确保对烟花爆竹意外人身伤害事故的及时救助和妥善处理。同时,应当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知识和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详细、准确记录培训考核情况,未经安全生产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烟花爆竹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储存仓库负责人、仓库保管员、仓库守护员和从事托运等危险工序的作业人员须经市级安监部门认可的三级以上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培训;其他烟花爆竹经营从业人员,须经区安监部门认可的四级以上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培训。经市级安监部门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二)严格烟花爆竹运输的安全监管
运载烟花爆竹车辆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安全和运输规定的安全要求,安装火星熄灭器,配备相应的符合安全标准的消防器材,并标识危险品标志或信号。在公路上运输烟花爆竹时,要用苫布盖严、捆严,派专人押动。车辆必须限速行驶,前后车辆应当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停车时应当有人看守,不准在人口稠密的地方停车。烟花爆竹包装应安牢固、严密。与烟花爆竹性质相抵触的物品不准混装。装载烟花爆竹的汽车,禁止同时载运旅客。运输、装卸、押运烟花爆竹人员必须掌握烟花爆竹安全常识,装卸时严禁拖拉、挤压、撞击、抛摔。
区人民政府要组织公安等部门在我区边界入口、重要路口、高速公路入口设立烟花爆竹安全检查站,加强对车辆、车站的安全检查,及时查处、打击非法运输和携带烟花爆竹的行为。
(三)严格执行各项规定,依法经营,安全经营
批发企业负责零售网点的统一配送,零售网点在许可期满后未销售的烟花爆竹,不得继续销售和储存,必须交由原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委托保存,原烟花爆竹批发企业不得拒绝。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必须向本区域内取得烟花爆竹批发许可的企业采购,不得采购和销售其他非法烟花爆竹产品。同时,还应遵守如下规定:
1、单位负责人和销售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年龄在60周岁以下,18周岁以上,身体健康,经过安监部门的考核,获得安全资格证书,能够正常从事烟花爆竹零售活动;
2、在《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核定的经营场所经营;
3、实行专店或专柜经营,专柜应当与其他柜台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保证安全通道畅通;
4、不得买卖、出租、转让、伪造经营许可证照;
5、不得从事二级批发经营活动;
6、不得在经营场所内吸烟或使用明火设施;
7、不得将烟花爆竹与其它易燃、助燃物品混放;
8、不得在生活和居住场所存放烟花爆竹;
9、不得擅自变更经营场所和异地设摊以及流动销售烟花爆竹。
(四)加强制度建设,严格烟花爆竹储存监管
烟花爆竹储存仓库零售经营点,要严格限制存放量,经营场所面积10——20平方米的,存放不超过50箱(件);经营场所面积20——40平方米的,存放不超过100箱(件);经营场所面积40平方米以上,周边防火间距6米以上的,存放不超过150箱(件);每箱(件)净重不得超过30公斤。
(五)严格执行携带和燃放的禁止性规定
要严格执行“禁止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禁止邮寄烟花爆竹,禁止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等规定。对禁放区域,各乡、办事处要督促区域内重点单位,采取“点对点定责任,人盯人抓落实”的措施,逐一落实禁放监管领导和守护值班责任人,设置醒目的禁放警示标识;对允许燃放的区域,各乡、办事处及相关部门要明确燃放守护的组织领导责任,建立目标责任机制和网络,把燃放环节的安全监管落到实处。公安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和巡逻监控,对违反规定携带烟花爆竹、在禁止燃放的区域和时间燃放烟花爆竹、燃放不符合我市规定的规格和品种的烟花爆竹等行为,要严厉查处。
五、工作步骤
(一)*年12月1日-20日为组织准备阶段
1、各乡、街道办事处要制定符合实际的春节期间烟花爆竹限放管理工作方案,成立有关领导参加的烟花爆竹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和协调本辖区的限放工作,并将工作方案报区领导小组办公室。
2、区各相关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责,制定相应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部门工作方案,做好与其他部门之间的配合和衔接工作准备,并将工作方案报区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年12月20日-31日为零售网点申报阶段
1、区安监部门开始接受零售许可证的申报,按有关规定审查零售点的安全条件,确定我区零售点的设置。
2、区安监局负责组织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负责人及从业人员的安全资格培训,以上人员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3、区公安、安监、质监、工商和城管等部门联合公布举报电话。
4、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对在中心城区从事烟花爆竹的批发企业进行综合评审,确定符合条件的批发企业进入我区开展批发经营活动。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向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报烟花爆竹的购买、储存和配送的准备情况。
(三)2008年1月1日-28日为销售工作准备阶段
1、区烟花爆竹限放工作领导小组要从相关部门至少抽调1—2人到办公室,进行限放期间安全管理的准备,并配备专用检查车辆。
2、区安监部门发放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
3、限放区域内的乡、街道办事处要抽调足够的人员和设备,做好燃放期间的安全监管准备。
4、区安监部门对进入我区销售的烟花爆竹加贴防伪标签。
5、区文体局通过报刊等形式对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和安全燃放知识进行宣传;区教育局在全区中小学校进行烟花爆竹安全燃放知识的宣传教育。
6、区卫生局将医疗救护准备情况报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区公安消防大队将应急救援准备情况报区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2008年1月28日-2月2日为配送阶段
1、批发单位根据核定的零售点存放量进行配送工作,不允许超量配送。
2、批发单位要将配送车辆和人员资质、配送路线报区安监局、区公安分局和交警二大队备案,由区公安分局发放道路运输许可证,由交警二大队确定运输路线。
3、配送期间各批发单位和各零售网点要安排人员值班,加强巡查,确保安全。
4、各零售点不得在农历十二月二十六日之前销售烟花爆竹。
(五)2008年2月份(主要是农历十二月二十六日至正月十五日)为限放期间安全管理阶段
1、区烟花爆竹限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区相关部门要进行24小时值班和巡查,及时打击和处罚各种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贵阳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的行为,确保烟花爆竹储存、运输、销售和燃放的安全、有序。
2、相关乡、街道办事处和村、社区要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加强监管,相关单位要建立安全管理制度,配齐烟花爆竹燃放期间的安全管理人员和应急救援物资。
3、督促批发企业及时处置零售点未售完的烟花爆竹。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区各相关部门和各乡、街道办事处要充分认识做好烟花爆竹限放期间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要认真贯彻《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贵阳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各乡、街道办事处和区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此项工作要亲自抓,成立工作机构,制定工作方案,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定期召开协调会议,及时沟通信息,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把烟花爆竹限放期间各项安全管理工作落到实处,确保限放期间安全。
(二)落实责任,开展执法检查。区领导小组要将烟花爆竹安全监管责任,落实到乡、街道办事处和相关职能部门。要及时组织区安监、公安、工商、质监等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检查,维护好烟花爆竹限放期间的经营、储存、运输和燃放的秩序。对各种烟花爆竹违法行为,要坚决予以取缔和处罚,并要深入追查原料或产品来源。
(三)区各相关部门和各乡、街道办事处要根据自己的职责制定烟花爆竹限放期间的事故应急预案,以应对可能发生的紧急情况。
为加强对本市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防止人员伤亡和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国家、集体和个人财产安全,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良好的工作、生产、生活环境,根据国务院制发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武汉市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春节期间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适用于江岸、江汉、硚口、汉阳、武昌、青山区和洪山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除春节期间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区。
洪山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除春节期间外非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区,由所在地区人民政府或者管委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对外自行公布。
二、春节期间允许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为:2009年1月25日(除夕)上午8时至1月26日(正月初一)晚12时;1月27日(正月初二)至2月9日(正月十五)每日上午8时至晚12时。从1月27日(正月初二)至2月9日(正月十五)的每日零时至上午8时及其他时间禁止燃放。
三、春节期间零售的烟花爆竹,由市烟花爆竹专营有限公司按照《武汉市烟花爆竹专营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统一配送至各零售经营网点。配送时间为2009年1月13日至2月9日。
各零售经营网点销售烟花爆竹应当持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发放的《武汉市烟花爆竹(临时)零售许可证》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营业执照。严禁无证(照)经营网点销售烟花爆竹。零售时间为2009年1月20日至2月9日。
销售烟花爆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明码标价。
四、禁止销售、储存、携带、燃放不符合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公安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本市允许销售和燃放的烟花爆竹通告》中规定的规格和品种的烟花爆竹。
五、运输烟花爆竹应当依法经公安机关许可,并遵守危险物品道路运输管理的有关规定。
六、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在设置红色禁放标志的下列地点和部位60米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
1.文物保护单位;
2.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加油(燃气)站;
3.飞机场、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4.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5.消防等级低的社区、部位;
6.公共娱乐服务场所、商场、超市、仓库、堆场、货场;
7.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确定的其他重要的禁放地点或者部位。
(二)禁止在设置橙色禁放标志的下列地点和部位30米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
1.居住密度高的社区、部位;
2.车站、码头、公共交通枢纽站等部位;
3.风景名胜地区,重要城市景观周边;
4.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确定的其他比较重要的禁放地点或者部位。
(三)禁止在设置黄色禁放标志的下列地点或者部位10米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
1.党政机关驻地;
2.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3.生态、环保要求高的地区;
4.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网点;
5.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确定的其他需要守护的禁放地点或者部位。
(四)禁止在山林等重点防火区150米范围内和居民区的房顶、阳台、楼道等容易引起火灾和危害人身财产安全的部位燃放烟花爆竹。
七、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或者部位,由各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风景区管委会督促产权人或者使用人,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样式、规格和时间设置禁放警示标志。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或者部位的产权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按照所在地区人民政府或者管委会的要求,做好相关安全守护工作。
八、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业主委员会可以召集居民会议、村民会议和业主会议,就本居住地区(住宅小区)有关燃放烟花爆竹事项依法制定公约,并组织监督实施;居民、村民和业主应当遵守公约。
九、严禁任何单位、个人非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携带、燃放烟花爆竹。严禁携带烟花爆竹乘坐公共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
十、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质量监督管理、交通运输管理、价格管理等部门依法予以处理或者处罚;造成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杜绝假冒伪劣烟花爆竹流入我区,预防爆炸事故发生,保障人民人身、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国家安监总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陕西省安监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以及全国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专题会议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切实落实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管责任
各镇办要以对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加强对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采取有效措施,全面落实烟花爆竹经营、储存、运输、销售、燃放、应急救援等各个环节的安全责任,确保辖区内烟花爆竹销售环节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二、部门联动,严厉打击非法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
各镇办和各有关部门要把“打非”工作作为一项长期性工作一抓到底,切实加强对“打非”工作的领导,要抽调公安、安全监管、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相关监管部门执法人员对辖区内所有社区、村组进行全面排查摸底,彻底查清烟花爆竹私产、私销、私储、私运等问题,发现一处,依法查处、取缔一处。对因工作不力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的,要严格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统一标准,严格实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制度和安全经营标识制度。
要严格实行烟花爆竹经营资质许可制度,建立健全烟花爆竹零售网点的安全责任制和管理制度。从2008年1月1日起,凡是在我区销售的烟花爆竹必须加贴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统一监制的安全经营标识。
四、合理布局,认真做好烟花爆竹布点规划工作
各镇办要积极贯彻咸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烟花爆竹销售燃放管理的通告》精神,加强对市场流通秩序的治理整顿,严格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制度,做好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管理工作,特别是要重点加强对城市边缘地区和农村集贸市场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保障安全、方便群众、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谁批准谁负责”的原则,科学布设、严格审批烟花爆竹经营网点。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集贸市场的监督检查,坚决打击非法经营烟花爆竹行为,严防非法经营烟花爆竹市场出现。
一、明确工作目标,扎实推进工作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规范烟花爆竹经营秩序,强化烟花爆竹经营、储存、运输等环节安全管理,从严打击界市范围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非法违法行为,全面提升界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水平,确保全镇烟花爆竹经营安全。
2018年11月21日xxx召开专题研究部署会,会上印发了隆界府[2018]260号《关于开展2018年烟花爆竹“打非治违”百日攻坚行动工作的通知》文件,会上xxx党委书记洪源同志,强调年关将至,各部门要通力配合,共同努力开展好此项工作。
二、全面宣传、整治,拉网式检查不留死角
我镇通过赶场天,利用宣传阵地发放烟花爆竹宣传单500余份,制作各类标语10条,高铁站LED显示屏每天滚动播放烟花爆竹安全宣传内容。
从2018年12月至2019年2月,xxx先后出动检查小组20余次,分别对有许可证的烟花爆竹销售点进行了突击检查;另外,镇安办会同xxx派出所,先后深入xxx各村小商店检查时候有售卖烟花爆竹的现象;镇治理办在各主要路口设立了检查站,检查来往车辆是否有运载非法烟花爆竹。
从检查的情况来看,今年xxx烟花爆竹市场总体平稳,但是,还是存在一些问题,例如,烟花爆竹经营户将爆竹摆在店子外展示销售,未存放在玻璃专柜内;部分经营户,烟花爆竹管理制度未上墙。以上问题,都已整改。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是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忧患意识、危机意识,切实加强专项行动工作的组织领导,及时研究、解决专项整治工作中的问题,确保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是依法依规,从严查处。要深化安全生产法治意识,坚决依法依规从严查处烟花爆竹非法违法行为,做到执行政策不走样、严格执法不手软。
为确保实现全市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应着重从以下三个方面切实强化烟花爆竹的安全监管。
一、进一步推动安全生产两个责任的落实
认真贯彻落实《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和省政府下发的《关于全面深化“一岗双责”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的通知》,指导烟花爆竹从业单位加强安全管理基础工作。督促和指导企业建立、完善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完善安全管理体系,加强生产过程安全管理;督促从业单位加大安全投入,建立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监管机制,督促企建立安全费用管理制度,按照规定及时、足额提取安全费用和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不断改进和完善安全生产条件。
二、努力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
督促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建立一支懂业务、会管理的专职安全管理队伍,通过企业自我管理水平的提高,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提高事故防范能力,减少事故灾害。从改变生产企业、批发企业自上而下的思想观念入手,变烟花爆竹批发企业是安全生产管理的被动管理者为主动管理者,即实现安全工作“要我安全我要安全我懂安全我会安全”的转变。要实现这种转变,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关键,其次是企业一般负责人及管理人员。只有这两种负责人转变观念后才有可能教育和带动企业全体员工转变观念。而在生产力水平较低的落后地区,企业家庭式成员占据主要管理层且需要伴随着大额的安全资金投入的现实给这种转变增加了非常大的难度。这就要求政府有关管理部门要作好宣传教育引导工作、好的典型的推广等工作。
一是督促企业负责人要真正把安全工作作为生产力来认识,做到安全生产硬件投入要硬和软件投入不软。应该公开聘用具有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的人员担任企业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企业要制定相应的奖惩激励机制,奖勤罚懒,出现问题要其承担相应责任,通过制度来提高安全管理人员的责任心和责任感。企业主要负责人要选拔有知识、有胆识、责任心强,敢说敢管,具有一定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知识和现代安全管理意识的人员担任兼职安全管理工作。在企业内部,相对地提高安全管理人员的地位和待遇,自然地提高安全管理人员的工作威信,便于安全管理具体工作的落实。
二是提高生产经营单位全体从业人员安全素质是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的保障。实践证明,企业安全事故有近百分之九十是因为一线工人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引起的。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知识水平和技术,遵守现场安全管理规定,减少人为事故隐患,是实现企业的安全生产,保障职工人身安全和健康的最为有效的手段。企业从业人员得不到好的安全知识和技术的培训,员工素质就没有得到真正提高。在工作中,安全管理人员在履行自己的本职职责时难免就会遇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和矛盾甚至抵制行为,无法将工作落实到位。因此,必须要搞好企业职工的全员安全教育,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全员安全教育培训,可以采用“走出去”、“请进来”及通过书本、网络等渠道。保证教育质量的安全教育培训,能够使全体职工懂得为什么要遵守、究竟应该遵守什么和怎样遵守,对安全工作又爱又敬,从心底变为“要我遵守”为“我要遵守”各自岗位的劳动安全操作规程。
三、进一步强化政府安全监管
(一)强化行政许可后的动态监管。加强对企业颁证后的安全监管,实施动态监管,强化监督检查,进一步加强对企业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效证件上岗。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危险作业岗位操作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在发(换)证前,将相关岗位从业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要求调整到位。禁止非法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禁止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储存企业超范围、超能力生产、经营、储存,禁止烟花爆竹合法企业生产、经营、储存非法产品。建立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定期报告制度,督促其按月向安全监管部门报告企业安全生产状况、隐患排查治理、新改扩建项目情况等,把企业安全生产定期报告制度执行情况,纳入对企业安全监督检查的内容。
对生产企业的检查。检查是否使用违禁药物;控制生产企业操作现场工作人员数量、药量、成品和半成品数量,严禁各类工房超员、仓库和临时库房超量储存,严禁擅自改变工房用途;对重点场所、重点部位安全监控和报警措施是否健全有效;对已发现的事故隐患没有进行整改及整改工作没有完成,或者整改后未经验收合格的企业,要责令停产整顿,暂时不得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对批发企业的检查。烟花爆竹的储存,应遵循《烟花爆竹劳动安全技术规程》的规定,分类分级专库存放;入库的烟花爆竹应贴有明显的标签,包括品种、名称、出厂日期、产地、危险等级和重量等;库墙与堆垛之间、堆垛与堆垛之间应留有适当的间距作为通道与通风巷,主要通道宽度应不少于国家标准的规定;库房内应有测温、测湿计,每天应进行检查登记,做好防潮、降温、通风处理;库房区内应按规定设置相应的消防栓、水池、灭火器材等消防工具;产品流向登记情况;是否存在库外储存;对重点场所、重点部位安全监控和报警措施是否健全有效等。
对零售经营网点的检查。主要检查销售网点证照是否齐全有效;零售销售场所是否擅自改变,周边是否发生了影响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的事项;零售网点临时存放的烟花爆竹产品是否超量等。
(二)强化建设项目安全许可。严格执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行政许可的发证、换证条件,达不到规定条件的,一律不予发证、换证。认真组织开展新建、改建、扩建烟花爆竹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以及试生产(使用)备案工作,规范审批程序。加强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三同时”跟踪督查,严肃查处违法违规建设项目。
(三)深化隐患排查和专项整治。按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督促和指导企业深入排查各类隐患,在治理上狠下功夫,落实整改责任、资金和监控措施,限期整改到位。建立企业重大隐患分级管理和重大危险源分级监控机制,做到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化和经常化;突出重点,促进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引导企业积极采用安全可靠的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淘汰落后的生产工艺和设备,督促企业加强对工艺技术、设备设施、自动控制、应急处置、人员资质等关键环节的安全管理;建立和完善企业自查、专家检查和政府督查相结合的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检查制度体系;加强部门联动,形成合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切实加强与公安、工商、质量技术监督、消防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发挥部门联动作用,严厉打击烟花爆竹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活动。对已经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要认真组织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严格追究责任,提出防范措施。要以事故为戒,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地查隐患和堵漏洞。
同时,认真做好烟花爆竹安全“下乡”活动。各县(区)要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安全文化下乡活动;深入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消防法》、《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提高全社会的安全意识,发动全社会的力量支持打击非法生产、储存、销售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避免各类烟花爆竹事故的发生。
烟花爆竹既是一大喜庆品,也是一大危险品;管理得好能给人们增财增福增喜庆,管理不当会给人们添乱添灾添麻烦。因此,必须切实整治规范好市场经营秩序。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整治规范烟花爆竹经营市场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第一,整治规范烟花爆竹市场秩序,是培育壮大烟花产业的必然之路。近年来,全县上下紧紧围绕县委、县政府“三百兴工”战略部署,积极招商,着力培育,烟花爆竹产业得到有序发展。到目前为止,烟花爆竹成为县域经济的一新兴产业和新的经济增长点,为我县的经济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由于部分群众盲目追求利益化和烟花爆竹经营管理体制上的缺陷,导致我县烟花爆竹经营市场目前处于一种无序状态,非法销售、非法运输、非法储存现象大量存在。全县现有烟花爆竹零售店500余家,实际颁证合法经营零售网点只有283家,无证非法经营达200多家。尤其是“三无”产品,严重冲击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扰乱企业正常生产和经营秩序,影响*县生产经营烟花爆竹企业的办证许可工作。因此,要培育壮大烟花爆竹产业必须整治规范好烟花爆竹市场经营秩序。
第二,整治规范烟花爆竹经营市场秩序,是维护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现实所需。烟花爆竹与人们的喜庆聚集活动紧密连在一起。尤其是目前春节将至,烟花爆竹生产销售一片兴旺。但目前我县的烟花爆竹经营市场安全现状堪忧:一是违规储存。大部分零售店未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经营,前店后库、私自储存、超量储存烟花爆竹现象普遍存在。**大市场、城关镇新城路、攸衡路的烟花爆竹零售店基本上都在城关镇范围内私自设立了储存仓库,超量储存烟花爆竹,宛如一个火药库,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二是私自改变经营地点。网点过密,安全距离达不到要求。三是安全设施缺失。零售店主安全意识淡薄,思想麻痹。店内明火做饭取暖、电线私搭乱接、产品堆放不符合要求、占道经营、经营面积小于20平方米等严重的安全问题大量存在。如果我们不及时整治,随时都有可能酿成事故。岁末年初,人流物流车流加快,各种喜庆活动集中,一些公共聚集场所人员将会更加密集,一旦发生事故,后果将不堪设想。因此,我们必须站在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负责的高度来认识整治烟花爆竹经营市场工作。
第三,整治规范烟花爆竹经营市场秩序,是贯彻落实上级文件精神、坚持依法行政的根本要求。国务院、湖南省先后颁布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湖南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对烟花爆竹的生产、销售、运输、储存、燃放都作了明确规定。而以我县的现状来说,已背离了上级文件精神。针对我县境内非法运输、非法储存、非法销售烟花爆竹的现象,省市安监部门进行了多次督办、交办,并明确指出*县烟花爆竹市场不整治到位,就不对*县生产企业进行行政许可,长此以往,不仅会影响我县烟花爆竹产业的发展,而且严重偏离了依法行政、有法必依、违法必究的根本要求。
(二)迅速行动,深入扎实推进烟花爆竹经营市场整治工作
开展烟花爆竹经营市场整治,必须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把整治安全隐患与规范生产经营结合起来,着力构建烟花爆竹经营市场秩序的长效机制,努力实现长治久安。
第一,要明确整治目标。这次整治的主要目标是:依法打击烟花爆竹经营市场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规范烟花爆竹经营秩序,有效遏制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要达到这个目标,在整治工作中,我们重点要对非法经营储存烟花爆竹产品、黑火药、烟火类、引火线行为,烟花爆竹批发、零售单位擅自设立储存场所行为,超许可范围经营、储存行为,非法运输烟花爆竹产品行为,未按国家标准规定非法燃放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第二,要大造舆论声势。各乡镇、各部门要大力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广泛宣传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的危害性,教育广大人民群众知法、懂法、守法,提高自我安全防范意识,抵制非法生产经营活动。要利用电视、广播、宣传车、宣传牌、横幅、标语、印发宣传材料等多种形式进行宣传。要把宣传工作做到村、做到户,做到家喻户晓,妇孺皆知,力争取得广大群众的理解和支持。要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建立群众举报奖励制度,形成畅通、有效的信息采集机制和良好的“打非”氛围。
第三,要加大查处力度。各乡镇、各部门要对非法经营烟花爆竹行为保持长期高压打击态势,及时发现并采取强制措施予以打击取缔。要从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等各个环节,切实加大打击力度。注重顺藤摸瓜,查清各个环节的来龙去脉,彻底斩断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链条。严格执行国务院《烟花爆竹管理条例》,任何批发零售企业都不得经营不合格产品和非法生产企业(作坊)的产品。公安、安监、技监、工商等部门要组织力量收缴无出厂标识、无产品合格证、无《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无《产品安全质量检验合格证》的商品和超量储存、禁销、禁放、伪劣产品。对不合格商品要及时销毁,不得再流入市场。
第四,要建立长效机制。公安、安监、技监、工商等部门以及各乡镇要按照《条例》要求,扎实做好烟花爆竹布点、许可工作,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加强执法纠查工作,健全长效管理机制,全面规范烟花爆竹经营市场秩序,确保安全生产有序经营。
(三)齐抓共管,全面确保烟花爆竹经营市场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整治规范烟花爆竹经营市场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大,我们要充分认识其复杂性、艰巨性和长期性,主动承担责任,实行齐抓共管,认真研究措施,加大工作力度,全面确保工作实效。
第一,责任主体要明确。根据“县政府统一领导、乡镇政府属地管理、部门全面负责”的原则,各乡镇要认真履行职责,建立健全机构班子,落实责任,分解任务。各乡镇人民政府是本辖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对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工作负全责;安监部门要严格落实《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认真做好烟花爆竹销售领域的规划布点工作、合理布局零售门店以及《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的换证工作,逐步实行年审制度;公安部门要加强烟花爆竹运输流通领域的监管,严防“三无产品”流入我县市场;质监部门要严厉打击使用违禁药物生产和经营、销售不合格烟花爆竹产品的行为;消防部门要加大对生产、经营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行为的查处力度;工商部门负责打击无证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
第二,协调配合要有力。公安、安监、质监、工商、消防等部门单位是烟花爆竹生产、销售、运输、储存、使用等各个环节监管的责任主体,既要各负其责,更要齐抓共管、密切配合、综合治理。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政府统一领导,安监牵头负责,公安、工商、质监、消防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的“打非”工作机制,确保形成整体合力。县政府已着手组织执法联合大队,从公安(含交警)、安监、技监、工商等部门抽调专门人员,长期开展“打非”整治行动。要认真研究治本之策,着力建立“打非”工作长效机制。要建立定期的例会制度,及时收集信息,分析情况,研究对策,对症下药。
第三,责任追究要从严。凡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并发生了安全生产事故的,不仅要严肃处理肇事者,追究其刑事责任,还必须依法从严倒查、追究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对因管理不到位、措施不落实导致重大事故发生、造成严重影响的,不管涉及到哪一级,不管涉及到什么人,都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关于“两节两会”期间的安全生产工作
元旦已过,春节将至,省、市人大会议也将马上召开。做好这段时期的安全生产工作,既十分艰巨,又十分重要。
(一)要强化责任意识
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务安全是各级政府、各个部门的第一职责,第一要务。安全生产大于一切、高于一切、优于一切。平安压倒一切,责任重于泰山。人民对安全的要求越来越高,无论是哪个部门、哪个行业、哪个单位都不能出事,都出不起事。一旦有事,赔偿标准越来越高,责任追究越来越严,社会影响越来越大。各乡镇各部门一定要强化责任意识,尤其是主要领导要真正担负起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切实把以防寒保暖、防冻防滑、防火防爆为重点的安全生产措施和当前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落实到每个部门、每个企业、每一岗位,做到任务明确、责任到人、各负其责。要坚决克服经验主义、麻痹大意、习惯意识,深刻吸取茶陵县“12.22”火灾事故的惨痛教训,认真查找工作中的差距和薄弱环节,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强化安全管理,真正做到警钟长鸣、常抓不懈,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二)要突出监管重点
“两节两会”期间的安全工作有它的特点,各乡镇各部门一定要认真分析,突出重点,加强监管。
一是加强对交通运输行业的安全监管。各乡镇、各部门尤其是公安、交通主管部门和相关安全管理部门要根据上级的统一部署,及时落实确保交通运输安全的各项措施。要密切注意天气变化,对可能造成事故的恶劣天气,要及时采取封道、疏导等措施,严禁冒险出车;尤其是今年S315改造等道路建设的动工,安全任务更加艰巨。对申请参加春运的车辆要逐一进行严格检验,严禁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车辆参加春运,进一步加强安全执勤和检查,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参与春运的车辆;有关运输企业要做好客运车辆安全检查和维护工作,杜绝故障车辆上路行驶,同时要做好司乘人员的安全教育工作,严禁超载、超速和疲劳驾驶,杜绝各种违法行为。
二是加强对公共聚集场所的安全监管。各乡镇尤其是消防部门要把市场、商场、宾馆、饭店、医院、学校、公铁路客运站、影剧院、歌舞厅、游戏网吧及大型公共活动等人员密集场所作为安全检查的重点,对不符合安全设施要求尤其是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要立即督促整改;对整改措施不落实的,坚决依法予以停业。
三是加强对烟花爆竹的安全监管。各乡镇以及公安、安监、质监、工商等部门要根据《*县整顿烟花爆竹经营市场方案》,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坚决取缔小作坊非法生产,坚决打击烟花爆竹私产、私储、私运、私销等违法行为,严格执行烟花爆竹储运、销售和燃放的安全规定,落实大型活动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加大对烟花爆竹产品质量、运输渠道的检查力度,对违法生产、运输、储存和销售的行为,要坚决予以查处。
四是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管。安监、环保、公安、交通、建设等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运输、销售和使用等各个环节的日常监督管理,特别是对剧、液体化学品、液化气体等储运和经营环节要落实责任,严禁非法生产、非法经销,严禁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和不按指定路线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上路。建设部门要强化对城市燃气的安全监管工作,所有供气单位要加强对设备设施的检查,严格规章制度,及时消除隐患,确保供气安全。
五是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监管。建设部门要加强对建筑施工单位和项目的安全管理,严格落实各项安全规定。合理安排建设工程进度,严格掌握施工作业安全条件。加强对建筑设备、施工工地的安全检查,防止高空坠落、触电、物体打击和坍塌等事故的发生。同时,要对在建工程进行拉网式排查,杜绝无资质、无合法手续施工,杜绝施工企业因抢工期忽视安全生产的现象,杜绝违章违规施工。
六是加强对工矿企业的安全监管。各乡镇和主管部门要从各自实际出发,全面落实煤矿、化工、采石、砖瓦、机械、电力、建材等工矿企业的安全生产措施,进一步加大对工业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管力度,进一步强化安全意识,严格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严密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
针对节日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特点,有关单位还要切实做好
食品药品、电力、民爆器材、铁路交通、农机、特种设备、学生假期等重点行业和领域的安全工作,确保节日期间安全形势稳定,确保全县安全生产形势平稳可控。
(三)要落实工作措施
各项工作重在落实,贵在执行。安全生产更是如此。各乡镇、各部门在会后必须针对工作重点,迅速落实好工作措施。
第一,要落实工作责任。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经营、谁负责,谁推诿、谁负责,谁失职、谁负责。重点地方、重点部位、重点问题一定要将责任落实到人。同时,各乡镇、各部门要根据工作需要配置好必要的安全监管工作设备,优先安排好安全监管的工作经费,做到人员、责任、经费三到位。
第二,要迅速排查整改。各乡镇、各部门会后要迅速部署和安排,认真组织开展由领导带队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大检查要与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回头看”相结合,突出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重点领域,重点检查较大及其以上隐患的整改情况,确保隐患整改到位。要加强对重大基础设施隐患排查治理的督查,对一些高危行业继续实行节日停产制,坚决杜绝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第三,要加强值班备勤。春节期间,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落实节日值班制度、领导带班制度、事故专报制度和安全保卫制度,及时掌握安全生产动态信息,确保信息渠道畅通,按规定及时报告。要强化、细化应急救援的预案,做好应对生产安全事故或突发事件的准备,确保“两节两会”期间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21日下午,孙华山副局长等有关人员在福州市与福建省政府就此次督查交换意见并讲话。
孙华山首先肯定了福建省现阶段在经济不断增长的同时,安全生产形势保持了基本平稳的态势。随后他指出福建省安全监管体制相对全国较弱,今后要在系统健全、力量配备等方面加强建设。此外由于烟花爆竹从业人员受教育程度低、安全意识差、流动性大等特点造成事故多发,全省更要加强队伍建设,强化监督管理。
会上,孙华山结合此次督点强调要对氯酸钾生产销售、烟花爆竹产业留存、安全生产许可证发放三个方面突出重点,依法行政。最后他提出要推进工厂化、机械化、标准化、科技化、集约化才能实现烟花爆竹的安全发展。
福建省近年没有发生烟花爆竹安全生产死亡事故,但还存在一些问题,对此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危化司司长刘幼贞在会上代表督查组向福建省政府提出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