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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制度是我国在推行住房制度改革过程中,为解决城镇职工住房消费问题而推行的一项强制性的长期住房储金制度。作为住房实物分配向货币分配机制转换的重要形式,它已成为基础性制度和核心制度。经过十多年的探索实践和制度创新,已经初步形成单位资助、个人缴存、互助贷款、廉租保障的政策体系,住房公积金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改善了居民消费结构,促进了住房消费。
随着国家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住房公积金制度与国民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日趋密切。首先,住房公积金通过个人缴纳、单位资助、长期存储的方式,建立的职工的自我保障机制。其次,住房公积金制度是改革住房分配制度,把住房实物转变为货币化分配的重要手段之一。最后,住房公积金制度为城镇职工积累了一笔长期、稳定的政策性住房储金,提高了职工的住房保障能力,促进了政策性住房金融体系的建立。
二、住房公积金制度执行存在的问题
(一)住房公积金缴交率低
住房公积金制度实质上是一种住房社会保障制度,因而是有普遍保障的特点。按照国家规定,德阳市境内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都应为在职职工缴交住房公积金。可见,按国家最初的制度设计,住房公积金除离退休职工和合资企业的外籍职工外,应覆盖到所有单位的在职职工,包括现在种类企业的农民工。但实际上,住房公积金缴交率极不平衡,二三线城市同沿海发达城市相比存在一定差距,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作用还没充分发挥。
(二)保障功能范围小
由于政府职能转变;事业单位改革,财政供养人员逐步减少; 国有经济战略性调整,国企改制,国有单位职工也将减少;很多非公有制单位的职工:个体工商业者、社会自由职业者、进城务工人员尚未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基本上游离于制度之外等因素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住房公积金的归集。因此,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范围有缩小的趋势。
(三)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法律属性与职能不匹配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此种组合搭配主要是指宏观和微观上的搭配,即宏观上为实现一定的政策目的或战略目标,但在微观运作上仍然发挥市场机制的基础性作用。实际上,该模式应适用于该行业的经济发展水平比较高,市场机制比较完善,只是对于难以靠市场本身进行克服的市场失灵问题需要解决的领域。而当前我国的实际情况是,房地产市场以及竞争机制并不完善,并且该市场存在结构性的缺陷。采用此种模式易产生管理委员会与管理中心无法各尽其职以及发挥效用的风险。
(四)住房公积金管理体制不顺
国家出台了住房公积金管理的行政法规和政策文件,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体制作了明确的规定。但是住房公积金管理体制仍存在着一定的问题,一是决策体制。国务院的扶正法规明确规定各地管委会在对住房公积金重大问题决策时,要实行自主决策、民主决策和科学决策,但由于管委会是一个较为松散的决策机构,管委会一些成员忙于其它事务,对住房公积金政策法规缺乏必要的了解,其决策过程有可能流于形式。二是监管体制。目前,住房公积金监管行政上主要由国家和省级监管部门在进行,主要工作是业务指导。由于人手少,全国仅有监管工作人员100人,监管全国几千亿元住房公积金,工作难度和强度都相当大。
三、完善我国公积金制度对策
(一)完善住房公积金的法律基础及监督机制
住房公积金,是各单位及其在职职工交缴的长期住房储蓄,用于职工购买、建告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一项制度。它的运作直接关系到城镇居民,特别是中低收入居民解决住房的根本利益,同时也体现出国家和职工所在单位对居民的关爱,正因如此,促使住房公积金制度良性运转是当务之急。
首先,为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运作奠定法律基础。众所周知,在建设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各领域各项事业良好的运作效果必须建立在有法可依的基础之上。作为一种强制性储蓄制度,住房公积金的运行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其运作必须立法。为此不仅要对其基本法进行广泛深入地研讨,并在此基础上以法律形式颁布,而且还应在总结本国经验教训和借鉴国际成功经的基础上,针对运作中责、权、利这些关键环节立法。
其次,建立健全有效的监督机制。不言而喻的,为确保法律发挥应有的效率,监督是必不可少的手段。
(二)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管理
(1)强制建立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和使用的公开披露制度。目前的住房公积金监督工作是依靠财政、审计部门,实际起到的作用有限,因为这种监督是一种事后监督,财政、审计部门属于当地政府管辖,对于地方政府作出的挪用、滥用行为往往无能为力。只有提高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透明度,将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置于全社会的监督之下,才能真正起到监督作用。
(2)住房公积金发放贷款总额总是要小于存款总额的,也就是说总有一部分资金是要沉淀在银行中的。为防止管理部门怠于放贷或情愿将资金沉淀在银行生息而不愿发放贷款,应当对住房公积金的汇集与放贷比例做出合理规定。
(3)加大归集力度,扩大归集量。进一步强化归集,把蛋糕做大,形成更大的资金规模。一是认真执行国务院颁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把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落到实处,管理中心要加大监管力度。二是清理、检查住房公积金缴交基数落实到位情况。由财政、人事等部门和管理中心联合对住房公积金缴交单位的缴交基数进行核查。要求各单位按规定的基数口径为职工缴存,对未按规定执行的单位做出处理。三是加大对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单位,特别是非公有制企业等建立公积金制度的工作力度。有针对性地督促部门、中位和企业等贯彻落实《条例》,要大力宣传,从行政管理、宣传媒体等多个角度让更多的民营企业、私营企业职工了解住房公积金,维护自己的切身利益,对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做好工作,尽快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四是加大住房公积金执法力度,组建执法队伍,规范执法行为。
(三)完善住房公积金监管制度,建立风险控制机制
(1)提高员工的素质,是防范操作风险的重点。公积金中心要积极开展政治思想和职业道德教育,使员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树立高尚的职业道德情操;要积极开展法制教育,培养员工遵纪守法,按章办事的自觉性,提高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和法律意识;要加强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员工的业务素质,使员工熟练掌握各项操作流程和公积金的各项管理制度,确保各项制度的贯彻落实和各项操作流程的执行到位。
(2)健全制度、完善流程是防范操作凤险的前提。对公积金的业务操作流程的设计与完善,要以防范风险为前提,每一个流程、每一个环节要落实到人,要责任分明,尤其是不要随意简化手续、缩减或合并操作程序,以免关键要素的缺失(在贷款档案管理上尤其是如此);同时,对于某个业务操作流程,要避免一人身兼多岗。
论文关键词:住房公积金增值保值,问题,优化
一、住房公积金保值增值的要求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我国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摘要求。
首先,随着物价水平普遍而持续的上升,即通货膨胀的持续发生(见表2-1),采取一定的手段保证资金在通货膨胀情况下的保值增值是必要的。
表2-1 通货膨胀率2001年-2010年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利益失衡
国家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就是要改变旧体制带来的不公现象。但现行的住房公积金制度也在缴存额度上有差距较大的情况。住房公积金建立就是要更好解决和改善职工的住房问题,是一种凭借政府指令建立的强制性储蓄,它排斥了不同储户的收入水平、消费偏好、投资欲望和自主决策,排斥了利率在资金融通中的作用和市场经济等价交换的原则。免费论文参考网。我国职工收入水平和住房需求状况差距较大,住房公积金存款人和贷款人往往不能很好地匹配。很多存款人可能一直都不会提出贷款申请,这些常常是中低收入家庭,并非福利住房的享有者,是真正需要解决和改善住房条件的家庭;将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用足的人,却往往是社会中的高收入者,甚至有的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是用于投资收益。对这样的失衡现象我们应该分析其成因,采取相应措施。
1.影响住房公积金制度利益失衡的原因
1.1管理体制不健全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由当地政府、建设、财政、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有关专家、工会代表、职工代表和单位代表组成,负责对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重大事项作出决策。这种决策机制虽然体现了一定的民主性,但不具备承担因决策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的能力。相反,作为决策执行者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享有决策的权利,却要承担决策产生的风险责任。这种制度设计显然违背了民法的权利与义务(责任)对等原则,实践中容易导致作为决策者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滥用决策权利或虚置决策权利,不能真正发挥预期的决策作用,作为执行者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了不应该由其承担的责任。同时,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定性为事业单位。按照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办法,住房公积金运营发生的成本不能在业务支付中体现,却只能从中心的管理费用中支出,造成运营成本不实、管理费用虚高。住房公积金管理体制的这种缺憾,必然导致住房公积金向纵深方向发展,从而导致利益失衡。
1.2监管不到位
尽管住房公积金制度还有财政、审计、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局)等部门参与监督,但这些外部监督大多流于形式。大多数城市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没有设立专门的监管部门,也没有完备的业务管理制度。内部监管的缺失无疑会给个别工作人员违规操作、谋取私利提供可乘之机。近几年,各地有关住房公积金贪污受贿、失职渎职、违规决策案件屡屡发生,给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发展造成了恶劣影响,同时也给住房公积金的管理敲响了警钟。
1.3法制不健全
目前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法规,除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下称《条例》)外,主要是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的一些规范性文件。这些规范性文件虽然没有《条例》的法律效力高,但实践中却对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有着政令不统一的强制性要求。因此,这些规范性文件不免具有应急性、片面性、不稳定性等特征,不同部门或不同时期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常常相互矛盾或发生冲突。
2.住房公积金制度利益失衡采取的措施
2.1加大制度宣传,加强执法力度。
(1)可采用多种形式进行宣传,如:报纸、简报、信息、上门宣传、召开座谈会和专题活动等,真正使这项利民惠民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同时还应加强服务意识,变坐等上门为主动上门,变被动服务为主动服务,宣传要在广度和深度上下功夫,赢得各单位广大职工的理解和支持,自觉遵守和维护住房公积金政策,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
(2)住房公积金制度就是要实现人的平等权,在发展的过程中要兼顾效益与公平的原则,使住房公积金充满活力。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与各级工商、税务、银行等部门协调配合并取得他们的支持,积极推进私营企业和改制企业的住房公积金缴交工作。免费论文参考网。
(3)建议国家也应加快住房公积金立法工作,把《条例》修改并提升为“住房公积金法”,通过法律手段强化归集、管理,形成全社会强制保障住房公积金,切实维护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权益,努力实践他们的住房保障,让更多的职工纳入到住房公积金体系中来,实现平等享受住房政策的权利只有进一步提高住房公积金缴交的覆盖面,才能保持住房公积金归集人数的正增长,促进住房公积金事业的发展。免费论文参考网。
2.2严格控制缴存额度、促进住房公积金事业发展
要树立科学发展观,搞好平衡,坚持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坚持首先富裕与同富裕相协调,对那些还没有实行住房公积金的地区、单位、个人严格按照《条例》,强制执行。对于机关事业单位和效益较好的企业,不能一味地提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或缴存基数,要确定一个相对合理、可行的比例,并定期进行调整,根据各市规定的工资缴存比例严格控制机关事业单位的缴存上线,规范缴交住房公积金工资基数构成。对效益好的企业规定缴存统一封顶额度,与税务部门联手协作,对多缴部分按照税后利润补税,并交纳利息税,对缴存住房公积金超过一定数额的个人增收个人所得税,进行调节,一方面避免应缴税源的流失,另一方面从机制上调整住房公积金不公平的收入分配。
2.3合理控制个人贷款总额、让职工享受优惠政策
住房公积金贷款应该以个人缴交住房公积金余额配比贷款。上海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总额不得高于按照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15倍,且不得高于房屋总价的70%确定贷款限额,防止少存也能多贷的现象,超贷部分按商业贷款利息计算,利用住房公积金和商业组合贷款形式,并严格控制个人贷款的次数。采取鼓励购买经济适用房、单位集资建房的中低收入家庭以及首次使用贷款真正用来解决和改善住房条件的职工优先使用,对缴交规范的单位提供优质的服务等措施,建立公平的贷款机制,从制度上克服住房公积金“劫贫济富”的缺失公平现象,使住房公积金真正能为“改善人居环境,造福万户千家”服务。
2.4提高资金使用率、促住房公积金事业发展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依据市场经济规律的要求执行国家经济政策,以提高经济效益,积极稳妥的探索,创新住房公积金运作使用机制,寻求使其保值增值的途径和方式。一是坚持扩大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为第一使用投向,适当扩大住房公积金贷款品种范围,如可扩大至住房装饰、装修,还可全面推行个人住房转按揭贷款等贷款品种;二是增加使用住房公积金购买国债的规模;三是适当扩大购买债券品种范围,如:中国铁路债券、中国石化债券、三峡工程债券等;在保证住房公积金的安全情况下,体现在既要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又要提高住房公积金资金的使用率,减少资金沉淀,增强保值增值的能力,使保值增值最大化,促进公积金事业的全面发展。
3.结语
总之,要使住房公积金制度利益平衡必须加强住房公积金制度建设,强化监督机制,防范管理风险必须加大宣传、普及相关知识,使公众树立起住房公积金是“公众的钱”的概念,通过各地区、各部门联网,实现职工随时可进行个人账户查询,达到资源共享,同时起到对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监管作用,保障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安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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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高校 住房管理 房改政策 住房分配货币化
引言
高校担负着为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培养各类专门人才的重任。 保障高校教职工的基本生活条件,改善他们的居住环境,不仅关系到高校教职工队伍的稳定和学校各项事业的发展,也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现阶段,我国高校普遍存在因住房问题无法妥善解决造成优秀人才流失的现象。高校的住房保障工作在提高学校竞争力方面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深刻认识到高校的教职工住房管理工作更是关系到学校每个教职工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学校引进人才、用好人才、留住人才,关系到学校的未来和发展。要做好高校的住房管理工作,就要了解高校的住房历史和现状,了解现阶段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困难,研究制定解决问题的办法。
一、高校住房现状及历史回顾
自深入住房制度改革以来,国务院国发〔1998〕23 号文已明文规定“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从根本上说,职工住房问题不再是学校的组织行为问题,根本的解决方案是职工个人通过市场购买行为获得自己使用的住房。但是,为改善教工居住条件,解决困扰学校多年、阻碍学校发展的突出民生矛盾,各高校仍在千方百计找政策、通渠道,建设家属住宅,同时建立周转房管理体系,尽量让教职工“安居”。然而,由于现有的教职工周转房房源数量有限,而随着学校规模的增大,教职工的数量在急剧增加,供需矛盾非常突出。
自1998年国务院(关于迸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下发以来,住房制度改革已走过了十五年的风雨历程,这十五年是住房制度从福利型低租金的实物分配不断向住房货币化,进而走向市场商品化的过程。高校和社会其他事业单位一样,在国家住房制度改革前一直遵循国家的福利性住房分配制度,这也是我国在计划经济时期的住房分配政策。无偿分配、低租金使用住房导致建设的住房很难满足大家的需求。
在国家自1998年起出台了一系列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后。我国福利性住房终于走到了终点。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在全面开展公有住房的公有产权向教职工个人转让完成后,针对高校的特殊性,必须加快建立适应高校特点的住房制度改革政策,通过合理、有效的运行机制.使学校的有限资源得到充分利用,最大限度地为学校教职工服务,为学校的教学和科研提供强有力的后勤保障。所以高校的住房管理工作也在与时俱进,陆续开始产生了一系列的转化,认真思考新形势下所赋予高校房管工作的新内涵.真正做到“以人为本”,才能将管理与服务落实到实处。
二、高校住房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难点
随着我国住房改革的深入发展,高校的住房管理工作也由原有的行政型、福利型管理模式逐步向专业化、社会化的的管理模式转变。但在全国房价快速上涨的大背景下,高校住房管理模式在转变的过程中,遇到许多丞待解决的问题和困难。
(一)产权性质多样,管理难度大
高校住房改革前,房产权单一,都是国有房产。公房出售后产权发生了转移,公房与私房产权交叉,房屋产权结构和产权性质的变化,产生了住房整体要求统一管理与住户的多样性要求之间的矛盾。根据国家教发[1998123号文规定,凡享有国家和学校优惠政策的住房及建在学校校园内的住房,购房者不能擅自改变住房用途或赠与他人;购房一定期限后如出售,只能出售给学校、学校教职工或学校主管部门。教职工通过房改政策取得了住房的产权,从法律角度来说,具有处分权和收益权。购房职工 因家庭、工作、收入等各种因素的变化,要求对自己的住房进行交换、出售和重新购房,而高校根据国家政策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对已售公房再交易制定了特殊的限定政策。
(二)房屋维修困难
总体而言,高校的房改房建筑时间较早,使用时间较长,楼房陈旧,损坏较严重,设施不配套,设备老化,个别甚至存在安全隐患,上下水管和电网老化,部分屋面和墙体渗漏,尤其遇到大雨、大风天气时,楼体经常会有外墙皮和楼顶碎石脱落,对楼下过往行人的安全造成了极大的安全隐患。
在房改过程中,部分学校从购房款中按一定比例抽取了房改房专项维修基金,但多数高校并未收取房改房专项维修基金。这些高校的房屋维修依然由学校来承担,可是由于维修经费严重不足,无法及时得到维修、养护。目前,房改房售后管理、维修方面的配套政策仍十分欠缺,缺乏具有实际可操作的指导文件,造成住宅区因缺少维修费而得不到及时维修。
(三)住房供需矛盾突出
随着国家对高等教育的日益重视和高校招生规模的不断扩大,高校青年教职工的数量有了大幅增加。对于青年教职工而言,刚参加工作就面临着结婚生育或孩子年幼的情况,甚至还需要父母来帮忙照看小孩。因此,这些青年教职工急需要一套住房,来解决工作和生活困难。目前,多数已婚青年教职工在学校周边租住房屋,高额的房租成了青年教职工的巨大的生活压力。在实行了住房改革制度之后,购买住房的职工在退休或去世之后,房子并不退还学校,而每年大量引进的青年教师,早已使学校的过渡性周转房房源枯竭,与青年教职工的实际需要之间存在巨大的缺口,满足不了已有和新引进的青年教职工的需要。
(四)周转房管理中的问题
由于学校出租的过渡性住房的租金标准远低于市场租金,同时在学校居住上下班方便,因此一些教职工即使在学校外购买了自有住房,也普遍以各种理由不退出所租用住房,导致学校的住房很难形成有效周转。高校的周转房多为上世纪七八十年代建设的面积小的房子,部分青年教职工将租住学校的周转房借给亲朋好友居住,或者偷偷地将周转房转租、转借给大学生考研一族,或陪孩子上附中、附小、幼儿园的校外家长;或大学毕业后仍钟情于校园生活的工作一族。供给和需求两个主要要素的存在,是的高校内住房租赁市场的存在成为必然,周转房的转租、转借情况尤为严重。这也形成了“200元交房租,1000元收房租”的违规现象。这也是住房管理中投入精力多,有没有多少实际效果,这严重影响了日常的住房管理,干扰了学校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
(五)教职工的实际困难,思想观念难以转变
目前,高校引进的青年教职工绝大部分为外地籍青年教职工,在本地无其他住房,所以一旦结婚成家,住房必然成为他们首先必须解决的问题。另外,引进的教职工多为博士和硕士毕业生,他们的年龄一般在26岁至30岁之间。也就是说毕业工作后,很短时间内要完成结婚、育子等人生大事,很难有积蓄,有的甚至经济拮据。对一个刚刚毕业走上工作岗位的青年教职工而言,面对不断上涨的高房价,经济能力不足是他们无法解决住房问题的一个主要原因。
青年教职工住房观念陈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其一,是对住房改革制度的认识问题。许多青年教职工仍然还存在着严重的等、靠、要的思想,对学校实物分房还抱有相当程度上的期望,这一方面有其自身的原因,当然更重要的原因在于目前许多高校因为资金等原因,在执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制度上还有困难。还有一些已实施的高校,执行的也不够全面、不够彻底。其二,表现在部分青年教职工缺乏提前消费的观念,受传统思想的熏陶比较严重,总想积蓄足够的钱去买房子,害怕按月偿还欠的房款影响自己生活。
(六)住房货币化的困难
高校住房分配货币化,是指高校将住房以实物分配的形式改为货币补偿的形式,根据职工的职务、职称、工龄等各种因素,把实物分配的住房折合成相应的货币形式分配给职工,以提高教职工在住房交易市场自主购买住房的能力,实现教职工住房消费市场化、社会化,已达到住房分配的公平、公正、合理。住房分配货币化能更好地体现按劳分配的原则,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有利于推进住房商品化,能充分满足职工合理的住房需求,改善居住条件。
住房分配货币化工作,具有政策性强,范围涉及广,情况复杂,并且关系到教职工的切身利益。住房货币化分配实际上是一个与住房供应体系有关的问题。住房货币化的政策设计。是使教职工家庭有能力购置住房,但住房公积金的比例又很小,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调整,加之商品房房价的快速上涨,原来的政策设计的初衷在现阶段显得力不从心,已无法满足教职工购房的基本需要。以“买得起”为目标的住房货币化分配的理念,在高房价面前只是杯水车薪。
(七)校内房屋出租现象严重
由于已购房屋不能校内交易,周转房不够居住,无房补贴过低等原因,购房教职工势必私自将所购房屋出租、转让甚至买卖,购房职工对房屋的处置呈混乱状态,高校仅用单纯的行政命令难以限制教职工的交易或出租行为。目前,校内住房的私自交易或出租已给校园环境的管护和房产管理带来了很大的负面影响,这既不符合经济规律,也不利于当前房产业的发展,无疑已成为高校住房管理的一个难题。
三、对策探析
通过在高校住房管理部门的工作体会,本人认为,要进一步做好高校的住房管理工作,必须了解国家的住房改革的历程,了解高校住房的发展历史和面临的实际困难,熟悉国家的住房管理政策和发展趋势;全面掌握高校住房的详细资料,调查研究高校不同群体的住房需求,为学校的发展规划做好基础;结合实际,逐步解决公房改革中的遗留问题;通过提高无房职工的住房补贴、实行阶梯租金、签订安全责任书、安装门禁系统等形式,做好周转房的周转和日常管理工作;结合学校的资金状况,逐步提高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制定切实可行的住房货币化政策。
四、总结
高校的住房管理工作,涉及到广大教职工的切身利益,关系到教职工的安居乐业,关系到学校的稳定与发展。通过在工作中的体会和思考,本文回顾了高校住房的发展历史,列举了高校住房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主要困难,简要分析了其中的原因,尝试对相关困难的解决办法进行了探析。同时,也清醒地认识到高校的住房管理工作在国家住房政策不断发展,高校周边商品房房价不断上涨的大背景下,改革发展的道路还很长,还将出现一系列有待解决的问题,这也需要学校的高度重视,需要广大教职工建言献策,需要房管工作人员的不懈努力,才有助于进一步解决高校教职工的住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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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张莹,高校青年教师公寓设计研究,硕士研究生论文,2010
【关键字】房地产,调控政策,问题,策略探讨
中图分类号:F293.33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前言
随着我国房地产业扩张性发展,其发展成果有目共睹,然而扩张过快所引致的泡沫型增长愈发明显。统计数据显示,2010年中国城镇居民房价收入比远超过正常水平。利用收益还原法进行对比,全国一、二线城市房价普遍高估,不难看出,当今我国房价虚重,市场泡沫给实体经济带来极大不稳定。同时,供需结构性的不均衡,导致房地产业资源巨大浪费,一方面是保障性住房缺乏而商品房在高房价下数量相对过剩;另一方面是商品房中小户型高需求和低建造比之间的不均衡。在微观个体方面,银行向房地产商提供大笔贷款,同时,房地产商通过不同舆论媒介炒作房源,从中谋取暴利。房地产业的长期寡头垄断和政府因素促成了各方利益集团价格联盟,引发市场失效,房价虚高。因此国家对房地产的宏观调控政策现在已经日益成为重要的课题。
二.当前我国房地产业存在的问题
1、我国房地产市场的资金来源结构单一
从我国具体的情况来看,我国房地产行业巾的资金大部分来自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除了大型房地产企业能够通过上市的方式直接融资外,其余的房地产企业自有资金比例相对较低,而其他的融资途径又很少,基本都通过银行贷款进行间接融资。随着房地产泡沫的不断膨胀,银行的系统风险也开始逐渐显现。一旦房地产市场由繁荣转向衰退,市场风险便由银行来分担。在银行出现大量呆账坏账的情况下。政府不可能坐视不管,一定会从财政拨款来填补银行呆坏账漏洞。在内需没有被有效刺激的情况下,实体行业不景气会使财政收入不足,于是地方政府会着力把土地价格卖得更高,如此便形成了一个恶性循环。
2、房地产开发商囤地现象普遍
房地产业经过多年的发展已形成一个无形的利益链条,包括开发商、地方财政、商业银行,以及一些个人都从中获益。在土地价格不断上涨的情况下,许多开发商在拍卖获得地块后都选择将土地闲置而不盖房。开发商“囤地”已经成为我国房地产行业中的普遍现象。由于当时土地出让实行协议出让制度。因此获得土地使用权的成本低廉,开发商在土地价格上涨的预期下,将获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土地长期闲置。对此,1999年国土资源部了,规定了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土地,闲置时间超过出让合同中规定的动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地方政府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刚权。然而,这一政策却一直未见被有效执行。
3、住宅供应结构不尽合理
我国的房地产投资结构中,大多数资金都用于开发中高价位的商品房投资,而经济适用房、保障性住房以及廉租房的供给比例太小。同时,交通便利的区位周围几乎都是商品住房。经济适用房、保障性住房和廉租房的地理位置基本都比较偏僻,且周围配套设施不齐全,这样就在无形中增加了非商品房用户的居住成本。因此,房地产行业的产品结构的不合理也是导致普通居民不得不调整需求结构的原因。
4,、地方政策落实不到位,保障性住房透明度堪忧,多项政策在地方实施过程中大打折扣。例如,2010年国家下达的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投入1676亿元,但截至2010年8月底,全国保障性住房建设仅完成投资394.9亿元,完成率(23.6%)严重低于预期。
有些居民对房地产的偏好过高,个人借房投机思想泛滥
通胀预期对于短期消费的刺激为中国普通公民进行资产保值乃至升值提供了错误但有效的保证,使公民遵守相关政策的机会成本大于不遵守所带来的机会成本。利益驱使下,政策落实成难题。
房地产作为支柱产业,过度商业化、市场化,泡沫破灭的机会成本极高
超高的房价收入比严重制约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而房价泡沫的破碎则会带来银(行业乃至整个金融业的巨大动荡以及国民经济支柱的轰然崩塌。使得当今市场在经济公平和社会公平之间进退两难。
三.针对政府对房地产调控政策策略的建议
市场失效和政府失效的双重压力给我国房地产业的正常发展带来了极大挑战,基于以上的分析,我们为政府政策的调整提出以下建议:
1、规范各地政策,割裂地方政府利益链
为保证中央政府的调控政策能够落实到地方,必须切断当地政府与房地产开发商、炒房团之间的利益关系。通过中央直属部门监管、重整土地储备中心等手段可强制性贯彻中央政策,另外,完善相关部门干部考核制度,将其业绩与房价调控水平挂钩也将起到一定的引导作用。除了利益链可能对政策实施造成阻碍,各地政策纷繁复杂也对购房者提出了很高的经济学和法学要求,造成了不必要的购买成本。因此,规范各地政策,统一口径是中央政府亟待解决的另一重要问题。
2、开发和完善金融产品,锁定购房成本
房价的波动对收益方和受损方所造成的损益是零和的。上涨导致售房和购房者均持未来上涨预期,由于有风险存在,售房者需要购房者对房价下跌的可能进行风险补偿――提价,因此风险溢价组成了房价虚涨的一部分。而具有套期保值功能的金融衍生工具,能以较低的成本规避风险。针对房地产这一特殊产品,中央可明文规定开发商在购房建设和销售楼盘的过程中须购买和销售与房价指数挂钩的金融产品。通过金融产品和住房的打包抹平风险敞口,从而部分缓解房价泡沫。
3、加强舆论引导,抑制投资过热
除了各类市场手段和法律手段,政府还应当注重舆论宣传作用。由于公众普遍房价下跌预期比政策手段效用更大,在政策实施过程中,应注重培养普通市民对政策的信心,同时,严惩市场上的谣言散布者,适时披露市场信息。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房地产业作为一项混合产品,同时具有公共产品和私人物品的性质,是实现经济公平和社会公平的重要衡量要素之一。当今我国房地产市场依旧存在着市场失效和政府失效的一系列问题,但相信在不断地完善中,我们会更靠近“两个公平”,通过不断完善房地产调控政策,我们会找到合适的有效的合理的房地产调控政策,从而促进我国房地产事业的优良、有序、健康、持续发展,实现房地产业软着陆。
参考文献:
[1]向旭 论现行土地宏观调控政策对房地产企业的影响及对策 [学位论文]2005 - 上海交通大学:工商管理
[2]岑艳 我国房地产税收制度改革研究――物业税开征的理论与操作分析 [学位论文]2007 - 西南财经大学:财政学
[3]李智勇 房地产企业资本结构影响因素分析---基于中国货币政策调控背景 [学位论文] 2012 - 河北大学:金融学
[4]王晓辉 房地产价格泡沫形成与防治――泡沫测量与政策调控的作用 [学位论文]2008 - 北京大学:工商管理
【论文摘要】住房问题是关系国计民生的热点问题,也是重大的 社会 问题和 政治 问题。解决好城市中低收入群体的住房问题,是城镇住房的重点和难点,也是政府的重要职责和住房政策的主体目标,各国政府在城镇居民住房保障制度方面都进行了积极探索。学习和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对加快完善我国的住房保障制度有着重大的启迪意义。
住房作为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资料,具有一般商品和 公共 产品两种特征属性,是一种基本的社会保障品,也是实现社会公平的标志之一。中低收入群体由于受支付能力的限制而无力通过 市场 机制解决自己的住房,他们更加需要政府的政策性帮助。因此,要实现社会的公平与正义,构建和谐社会,必须切实做好中低收入人群的住房保障工作。经过多年来的改革与实践,我国已经初步建立起了以 经济 适用房制度、廉租房制度、住房公积金为主要内容的住房保障制度。自去年8月《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颁布以来,住房保障问题被提到了空前的高度。国家接连出台了《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经济适用住房 管理 办法》以及《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管理办法》。许多地方按照中央要求,制定并公布了住房建设计划,对保障性住房的建设规模做出了明确要求,力度颇大。除了国家所明确要求的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很多地方还积极尝试、创新经济租赁房、限价房等多种形式的保障措施。虽然住房保障政策受国家政治制度、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制约,但是其中规律性的先进经验对完善我国住房保障体系有重要的启示作用。本文选取了美国、日本、新加坡三个国家进行比较分析。
一、国外住房保障制度的经验及做法
1、美国
美国在住房保障方面最具特色的是通过立法保障来实施各项措施。为了解决低收入居民住房和贫民窟问题,先后通过了《住房法》、《城市重建法》、《国民住宅法》、《住宅与城市发展法》等,对住房保障做了相应的规定。
美国住房保障内容可以概括为六方面。一是扩大房屋抵押贷款 保险 。除少数富人家庭外,很少人能一次付清房款,通常支付房价25%现款,其余部分以房屋为抵押向 银行 和放款协会寻求贷款。二是提供较低租金公房。 《住房法》规定,政府必须为低收入者提供较低租金住房,其租金一般不到私有住房租金的一半。三是提供低息贷款建房。 《国民住宅法》规定,政府提供低利息贷款,鼓励私人 投资 低收入家庭公寓住宅建设,建成后的住房将优惠提供给因城市重建或政府公共计划丧失住所的家庭。四是提供房租补贴。家庭收入为居住地中等收入80%以下者均可 申请 此项补贴。五是帮助低收入家庭获得房屋所有权。六是禁止住房中的种族歧视。
发达的房地产 金融 是美国住房保障的制度基础。美国的各类 金融机构 积极地参与住房建设,其私人金融机构和政府金融机构都经营房地产贷款,特别是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大多数人购房往往通过向金融机构抵押贷款来支付房款。另外,美国政府还采取了一系列优惠措施鼓励个人买房,如对购买住房实行贴息贷款和贷款担保、采取减税政策等。
2、日本
二战结束后,日本住房短缺达420万户,约2000万人无房可住,占到当时 人口 的1/4。日本政府为了缓解住房短缺状况,先后制定了《住房金融公库法》、《公营住宅法》、《日本住宅公团法》。此后日本政府又陆续制定了一系列相关法规,通过建立健全住房保障的法规,日本住房保障制度逐步走向正轨,不同程度地满足了不同阶层的住房需要。
其住房保障措施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以低息贷款促进企业从事民间住宅建设。日本银行为促进企业建住宅,于1985年10月以后,将利率从8.88%降为7.35%,全国银行同期放款7789亿日元的住宅信用贷款。二是政府以低税和免税优惠促进私人住宅的兴建与购置。政府曾举办一种50万日元以内的免税利息的“住宅零存整取邮政储蓄”,在不动产税、固定资产税等方面对住宅用地实行优惠。三是建立健全公营住宅体系。日本公营住宅体系在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上发挥了重要作用,其运作的核心在于一切建立在公营住宅法的基础上,合理界定受益对象的收入标准、制定多档次房租水平,以及国家对公营住宅保持相对稳定的资金投入。由于申请这种住宅的人比较多,而住宅数量有限,取得公营住宅需要相当长的时间。1996年日本对《公营住宅法》进行了修改,提出公营住宅房源新思路,即:由地方公共团体建设公营住宅,由地方公共团体收购民间住宅,由地方公共团体租用民间住宅。
3、新加坡
新加坡在住房保障制度方面的政府干预和介入程度很大,可以说新加坡的住房保障体制是计划和市场相结合的典范。
其住房保障制度具有许多特色。一是制定长远规划,政府出资建房。1960年成立了房屋发展局,专门负责住宅建设的规划、开发和管理,并把实行“居者有其屋”当作国策。二是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公积金制度是新加坡于1955年建立的一项强制性储蓄制度,经过发展和完善,中央公积金制度己经成为新加坡的基本社会制
度之一,涉及到养老、医疗、住房、 教育 、 投资 等 社会 生活的各个方面,是一种综合的社会保障储蓄制度。三是分级提供公有住宅补贴,严格按家庭收入情况来确定享受住房保障水平。在住房短缺时期,政府规定只有月收入不超过800新元的家庭才有资格租住公用住宅。政府对购房补贴也采用分级的办法,例如:一室一套,政府补贴1/3;三室一套,政府只补贴5%;四室一套,政府不仅没有补贴,而且按 成本 价加5%的利润;五室一套,政府按成本价加15%的利润。四是公有住宅的合理配售政策。为确保 公共 住房的可承受性,房屋发展局根据中低收入居民的实际负担能力来确定组屋的价格,在社会发展的不同阶段,历经了低于成本价、成本价和略高于成本价的调整过程,并逐渐形成较为合理的定购制度。
二、对我国的启示
从以上住房保障制度的经验和做法来看,我国应在结合实际的基础上按照统筹规划、 市场 导向、适度保障、动态调整的原则,多渠道建立起覆盖广大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保障政策体系。
1、尽快建立完善的住房保障 法律 体系
自2003年《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中提出要“加快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住房保障制度” 以来,我国至今仅出台了《廉租住房 管理 办法》和《 经济 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两部全国性的政策法规文件,尚无全国性的住房保障法律法规问世,甚至连基本的《住房法》都没有颁布。因此,应尽快制定出符合我国国情的相关住房保障法规,从法律上对我国住房保障的目标、框架和保障对象、标准、范围、资金来源及机构设置等作出明文规定。各地方应当结合本地经济发展的实际,制定出地方性的住房保障法规,并针对住房保障的不同对象,提供多种不同方式的住房保障。
2、健全以政府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
由于住房作为商品所具有的特殊性及住房市场所存在的缺陷,只依赖市场机制难以解决为数众多的中低收入群体的住房问题。政府作为一国宏观调控的主导者和政策的制定者,担负着促进社会全面发展的职责,理应成为构建住房保障体系的主体,并应自觉、主动承担起住房保障的各项职责。同时,改变当前的政绩考核机制,建立一个涵盖政府各项职能的科学的指标体系,着重凸现政府的 公共管理 与社会保障职能,住房保障制度的落实情况应该成为其中的一个重要指标。
3、建立健全廉租住房制度
从国际经验和我国当前的实际来看,廉租房的建设和制度完善应该成为当前我国住房保障制度的核心。在我国廉租住房制度实施中,存在着门槛过高、覆盖范围过低、资金瓶颈等问题。以国内廉租住房制度实施最早的城市上海为例,目前上海廉租住房制度采取的家庭人均住房居住面积和人均收入认定标准分别为7平方米和600元/月,累计受益家庭仅3万户左右,占家庭总户数比例不足1%。
首先,有必要加快放宽廉租住房政策标准,适当降低准入门槛,扩大廉租住房对象覆盖面,把更多的困难家庭纳入廉租住房保障范围,争取实现全部城镇低收入家庭的“应保尽保”。其次,拓展廉租房来源,拓宽廉租房建设资金 融资 渠道,解决资金瓶颈问题。其中,鼓励民营企业扩建廉租房也不失是种好思路。最后,建立和完善进入退出机制,加强廉租房分配的监督和管理。比如,原廉租住房的居民,收入提高到中等收入水平时,就应该立即搬出原廉租住房;未达到中等收入水平,也应该按照收入增长适当调整租金水平。
4、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
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是解决困难家庭住房问题的重要途径,但目前在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实施过程中还有很多亟待完善之处。如政策实施监管不力、享受对象界定不明、资格审查不严等等,出现“开宝马住经济适用住房”的怪现象,使政策实施效果大打折扣。必须针对当前我国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实施中出现的问题,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一是明确保障对象。要明确规定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为城市低收入家庭,且要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相衔接,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二是依法严格监管。关键要加大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力度,提高供应和管理的透明度,严格执行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审核、轮候、公示等各项制度,严格执行60平米左右的小户型建设标准,加强全社会监督。三是完善退出机制。鼓励条件改善的家庭在补交必要的土地出让差价后出售经济适用住房,政府优先回购用于补充经济适用住房房源。限价房可比照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实施。
5、综合运用各种配套手段
(1) 税收 政策 。即运用各种税收手段支持住房保障体系的建设。如适当减免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建设中的相关税费,对个人购买经济适用房不足5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取得的售房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和适时出台物业税等,以期达到“正税、明租、清费”的目标。
(2)补贴手段。目前我国各地享有住房补贴的 人口 比例低,覆盖面窄。随着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的深入,应把对保障性住房的建设补贴逐步转化为对中低收入家庭的直接货币补贴,变暗补为明补,变补“砖头”为补“人头”。这样可以大大提高补贴资金效率,使补贴无法产生对高收入家庭的溢
出效应,减少补贴额,能更有效地解决“夹心层”的住房问题。
(3) 金融 配套措施。在目前的住房公积金制度基础上完善政策性住房金融体系,加大住房金融对住房建设和住房消费的支持力度。适当提高公积金的缴存比例,提高公积金归集水平,增加公积金的归集总量;借鉴国外经验,吸收外资和民间资本组建住房 银行 ,开办住房储蓄业务,为符合条件的居民提供低利率的住房贷款;积极推行个人住房抵押贷款 证券 化,建立住房贷款担保制度。
【参考文献】
[1] 张庭伟:美国住房政策的演变及借鉴[j].中外房地产报道,2001(7).
房价影响居民储蓄率
中国社会科学院 李雪松等
“房价上涨、多套房决策与中国城镇居民储蓄率”
《经济研究》工作论文第792号
21世纪初以来,中国国民储蓄率稳步提高,2013年达51%左右,比2000年提高了10个百分点以上,其中企业、政府的储蓄率显著提高,居民储蓄率也在高位有所上升,2013年居民储蓄率已超过20%。
利用2011年的中国家庭金融调查(CHFS)数据,就房价上涨、多套房决策对城镇居民储蓄率的影响进行考察,就房价上涨对多套房决策的影响机制及对城镇居民储蓄率的异质性影响进行检验,结果表明:
第一,自1998年实施房改政策以来,房价上涨对中国城镇家庭多套房决策具有显著的正向影响。房价上涨率每提高1个百分点,家庭多套房决策的概率会上升约1个百分点。房价上涨对家庭多套房决策的影响存在显著的异质性。当房价上涨时,高收入家庭、户主就职于政府部门的家庭、户主为中层职务的家庭、首套房为单位分房或集资建房的家庭,进行多套房决策的概率更高。房价的快速上涨,放大了住房不平等和财产不平等,使城镇家庭资产基尼系数扩大。
第二,房价上涨对居民储蓄率有显著的正面影响,房价上涨时居民消费的替代效应及预算约束效应显著,并推高了储蓄率。房价上涨每提高1个百分点,城镇居民储蓄率会上升1个百分点。
第三,多套房决策对城镇居民储蓄率有显著的负面影响,多套房家庭的财富效应降低了储蓄率。多套房决策对家庭储蓄率影响的平均处理效应为-10%左右,多套房决策使家庭储蓄率平均下降约10个百分点。房价上涨及多套房决策都对城镇居民储蓄率有显著影响,但两者对储蓄率影响的方向截然相反。
研究表明,正常的刚性需求和改善性需求所导致的家庭多套房决策应给予鼓励,但应抑制因房价上涨过快因素所引致的居民高储蓄率。 制度
政府调控房价空间较小
浙江财经大学 李永友
“房价上涨的需求驱动和涟漪效应――兼论我国房价问题的应对策略”
过去十多年,影响中国房价变化的因素很多,且不同因素对房价上升的贡献存在较大差别。在所有因素中,需求面因素贡献最大。
在中国城乡分割治理的历史背景下,大量人口涌入城市成为城市居民,形成了巨大的潜在住房需求。无论是城市人口增加还是收入水平上升产生的住房需求,都是市场和市场主体的自然反应。相反,供给面因素对房价的贡献最小,仅约-2.5%,且主要是针对房产企业的信贷所致。对各因素的贡献进行比较后发现,政府调控房价的空间很小。
鉴于中国城市房价问题最主要来自需求因素,而强大的需求因素又来自城乡分割治理和长期形成的巨大城乡差异,以及现有的二级土地制度。因此,政府应改变目前在房地产市场的一些调控政策和思路,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减少人为扭曲。在制度上,政府应调整城乡差异,在公共品供给上实施倾斜性的供给政策,在土地制度上有所突破,这样才可能在很大程度上减缓城市住房的需求压力。 观点
网络课程降低学费
哈佛大学 David J. Deming等
“网络课程能压低高等教育成本曲线吗”
NBER工作论文第20890号
由于网络课程的课堂规模可以很大,而需要的面对面交流却少,这样就极大降低了人工成本,因此被很多观察家视为是节省高等教育成本的最佳途径。那么,网络课程是否真的能压低传统高等教育的成本曲线呢?
根据美国中学后教育数据综合系统(IPEDS)提供的数据,网络教育主要集中在大型营利性非专业类公立高等教育机构。IPEDS很难追踪网络课程和其他非学位类网络项目。而学生们也很少通过网络课程就读专业类高等教育机构。
现在,社会上关于专业技术职称的议论很多,“取消说”、“淡化说”、“强化论”等各种说法都有。如何正确认识职称改革工作,是关系到今后深化职称改革的一个重要问题。
不可否认,我国实施职称制度以来,在发展和稳定我国专业技术人员队伍,促进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等各项事业的繁荣和发展,尊敬知识、尊敬人才,调动专业技术人员积极性,发挥专业技术人员作用,激励各行业人才成长和促进经济建设等方面,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职称评审制度暴露出的弊端也是非常明显的:如行业评审标准不统一导致评审结果不公平;有些行业论资排辈之风盛行,只要年限够、资料齐全,一般就能评上个工程师、助教。职称评定体现不了个人水平和业绩能力,有时连庸才也能评上个高级职称,造成职称贬值的怪象出现。
由于职称具有一种“品牌效应”,“含金量”褒贬不一,在某些专业成为人才追求的“终极目标”,比如教师、医师专业技术人员获得中、高级职称资格后一旦被聘用,就可以相应地晋升工资,在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障、退休年龄延长等方面享受优惠政策。有些人却嗤之以鼻,比如在企业,特别是私营企业,即使评上工程师、研究员的职称也享受不了加薪、住房、医疗等优厚待遇。正因如此,一些专业技术人员为了得到相应的职称资格,削尖脑袋花费了不少心思,使本来非常严肃的评审工作也变了味,走了样。
一项科学评价人才的职称制度,在正常的工作中却变了“异类”,剖析原因,主要有如下方面:
一是职称评价缺乏科学性。现有职称评审办法不能与被评审者的岗位能力、业绩、实际贡献和敬业精神完全挂钩。职称评审不严密,缺乏科学性,论资排辈现象严重,这就给一些投机分子在评审材料中掺假创造了“良机”。
二是职称评价缺乏公平性。被评审对象的职数限制,使许多参评对象蒙受了不公平待遇。在某些专业技术人员相对较少的单位只要符合条件都可以申报评定职称,而在专业技术人员较集中的单位由于受到岗位职数额度的限制,造成一些优秀人才长期难以“露头”的尴尬状况。
三是职称评定抽象单一。目前采用的资格评审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内外因素的困扰与影响,涉及能力和业绩的标准条件又比较简单和抽象,评委们面对一大堆申报材料无法量化考察,只好将评审注意力侧重在学历、资历、论文、计算机等硬件上,这无疑淡化了人才的真实水平和贡献。
四是职称评判标准不一。国家虽然对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评定有严格的要求和规定,但在同一地域、同一行业的职称评审委员会里,由于评委对评审条件的理解和把握尺度不一致,结果导致了严重的不公平现象,使同一层次、同一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的实际水平相差甚远。
在今后的职称制度改革中,职称评价不良现象必须得到有效的遏止。
一是推行专业资格结构评价。在职称评价体系中,按照“模块化”运作模式,将评价条件分解为品德、学历、资历、学识、技术、能力、业绩等若干要素,分别实行量化评价。其中为了充分突出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业绩,学识、技术、能力和业绩在整个评价过程中要占总分的60%-70%,并且将取代学历、资历、论文等成为职称评审的首要条件。对在职称评价中业绩平平、能力低下、达不到规定条件和分数的专业技术人员,则不授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是调整与完善职称评价制度。为确保职称评审质量,应实行科学的社会化的评价机制。要将由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职称工作,逐步过渡到由行业学会、协会等社会团体组织的评价中介机构承担,避免或减少官方干预。政府人事职能部门要从微观的职称评价工作中脱离出来,着力发展和规范社会评价中介组织,指导制定或调整各类专业技术人才评价指标体系等宏观管理工作。同时,改革传统、封闭的评价方式。针对不同职称系列或专业,分门别类,采用切合实际的评价方式区别对待。如对职业性强的中小学教师,通过制定等级岗位任职条件,规定专业理论知识、教育教学工作能力和业绩成果等具体标准,经相应组织形式,直接竞聘上岗,把职称评审所引发的连带矛盾和问题适度化解。在修订评审标准的前提下,因地制宜地采取资料演示、成果展示、面试答辩、现场“说课”、实地考核、调查评估等多种评价方式和手段,分类量化,综合评定,评价结果将更加客观公正。
三是实行特殊评审政策。将职称评价向企业或特殊人才和关键岗位倾斜,充分调动有突出贡献专业人才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对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或实用专利,并且专利应用达到一定规模,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受学历、资历限制,职称评审一步到位;对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论文数量不做限制性要求,对论文达不到规定要求者,可提供能反映其能力和贡献的科技改造、技术创造、发明专利、研发项目、工艺方案、技术鉴定报告、项目可行性方案、行业标准等替代,进一步突出对企业工程技术人员创新能力的评价;对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获得省级以上科技进步奖、技术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等奖项之一的主要执行人,或获得两项以上发明专利的主要持有人及省级以上优秀企业家等称号者,可组织专家评委团,以面试答辩的方式,破格评审专业技术资格。
四是相关职称制度的配套政策。科学制定职称制度相关配套政策,可以学习和借鉴国外的一些成功经验,将研究型与应用型的专业技术人员分类,收入分配机制分轨,统筹兼顾相关利益主体,处理好效率和公平的关系。在基本养老、基本医疗等社会保障体系方面,创造和谐共享的社会氛围,激发各类专业技术人才创造活力和创业热情,更好地提高和促进我国社会的科学水平和技术进步。
五是实行执业准入制度。全面推进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建立起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制度,实行执业准入控制。目前,对国家已实施的执业资格制度,要加强对实施情况的指导和监督,并逐步扩大专业技术人员从业资格制度实施范围。建立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制度后,用人单位将不再承担职称评审职能,专业技术人员的执业资格将由社会进行评价;专业技术人员将不再为用人单位所拥有,可以自主择业。用人单位也可以实行固定岗位与流动岗位相结合、专职与兼职相结合的用人办法,通过市场招聘、建立多样灵活的分配激励机制等办法吸引优秀人才,使专业技术人才资源配置社会化、市场化,从而实现人才资源的合理配置和科学管理。
关键词:城市公共设施,导向,保障性住房,空间布局,济宁
中低收入住房问题是一个长期的社会问题,不仅在我国,在发达国家同样存在。由于社会制度、经济发展水平、文化渊源以及中低收入人口数量等因素的差异,解决这一问题的途径不是唯一的,国外的经验只能用来借鉴而不能简单照搬。本文从城市公共设施的引导作用来分析,通过居住空间的落实,进行回归性研究分析问题的核心,以探讨解决问题的途径。
1 城市公共设施对居住空间布局的主要影响1.1 引导居住空间开发时序城市公共设施建设是居住区开发建设的基本要素,城市公共设施建设的时序决定着开发的时序,也是择居人群的重要导向之一。同时,城市公共设施又会根据相应地段与居住人群而建设,以满足人们的生活需求,形成对择居人群的二次吸引力,逐步形成功能完备的社区。免费论文。
1.2 对城市地价起决定作用凡是基础设施完善,交通便利,公共服务设施齐全的地段,都对择局人群形成强大的吸引,其地块价值也相对较高。从公共设施完备到人群聚集、地块价值的提高,再到公共设施的进一步完善,形成良性循环,所以,城市公共设施配套的完善和便利程度往往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地块的价值。
1.3 参与社会网络构建城市公共设施中的道路、公交网络以及服务设施对于城市居民的出行、生活、交流等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是居民社会网络构成和发展的物质基础。同时随着社区文化、结构、层次的明晰化和固定化,对于设施的选择和建设重点又起到筛选作用。因此,城市公共设施的建设对于居住环境的层次、文化品位、阶层关系等有着预设作用。
2 城市公共设施的导向性分析2.1 交通可达性需求城市道路和公交网络的完善程度决定了人群的出行方便程度,进而影响其对城市资源的利用以及人际交往圈层的范围。低收入人群等城市相对弱势群体在占有城市资源方面原本就处于相对较低的层次,尤其在私有化交通工具日益发达趋势下,更处于一种不利地位。由于资源的分配不均,高收入者对城市交通设施的占有比例将大幅增加,从而将低收入者进一步推向边缘,形成了公共设施占用中的“马太效应”(马太效应(Matthew Effect),是指好的愈好,坏的愈坏,多的愈多,少的愈少的一种现象。名字来自于圣经马太福音中的一则寓言)。所以,受保障者对公共交通便利程度有着更高的诉求,住所周边的公交网络成为人群的主要出行节点,与公交站点之间的步行距离直接反映了出行便利程度。济宁市由于城市建成区范围较小,以及城市公共设施分布较为集中,居民多以公交加步行和自行车等方式出行为主。而济宁市北湖新区的建设和东部中心的拓展,必将导致的城市建成区的“跨越式”扩展,结果将是步行与自行车出行的比例将急剧下降,受保障对象的出行劣势将快速呈现。
保障性住房空间布局应结合公交网络布局, 在主要公交换乘中心周围布置保障性住房。在旧城区中,越是居住条件好的地段其公交系统越发达。基于目前老城逐步疏解的趋势,济宁市一方面可以加大已建设保障性住房区域的公交网络建设;另一方面需要对原繁华地段整合,政府可以集中调换与回购其住宅以用作租赁性保障住房。就北湖新区和东部新区而言,从保障性住房的选址阶段就应重点考虑将其选在交通便捷的地域,充分发挥公共交通网络的优势,以保证受保障群体的长期受益。
2.2 区域就业需求城市公共服务设施为居民提供了必要的生活、生产的服务条件,同时,公共服务设施由于其行业特性需要大量的不同层次的工作人员,起到对社会劳动力的配置作用。旧城更新改造的居民迁往新区,打破了原有社会网络的支持,虽然有了住房保障,但是在收入来源和交通成本的影响下,其生活品质并没有得到实质性的提高,这方面在国外的建设实践中已被证明。
济宁市北湖新区的起步以及东部新区的拓展将孕育出南部中心和东部中心,必然形成分别以两个中心为基础的公共服务网络。如何利用本区域的优势完成对受保障对象的就业安置是居住空间布局首要考虑的问题。理想化的选择是结合区域公共服务设施中心和公交换乘枢纽集中布置保障性住房社区,其他社区临近公共服务设施地块分散布置保障性住房,便利受保障对象就近就业,统筹安置、定向选址,以达到合理的居住空间结构。
2.3 文化生活需求城市公共设施的功能是否健全、利用是否充分、服务范围是否广泛等因素直接影响着社会功能的发挥,也影响到群众文化生活品质的提高,特别是社区中心更是区域的文化生活的集散地,所以对于住区居民来讲,能否方便的共享这种资源直接影响其生活水平,甚至影响其社会价值的实现程度。
济宁市旧城区居住密集,公共设施配套完善,且受到早期“单位制”和居民购买能力的影响,多被中高收入群体占用且地价较高,在这一区域建设保障性住房的余地有限。随着城市行政中心南移,将带来新区的发展和内城的整合,鉴于此,结合旧城和拟建新城公共设施布局保障性住房是现实的,也是必要的。
2.4 有效引导社会网络的同构社会系统被视为一种依赖性的联系网络,社会成员按照联系点有差别地占有稀缺资源和结构性地分配这些资源(Ruan 1993)。免费论文。其中和居民最为密切相关的是社会支持网络,也是微观社会网络分析的非常重要的方面,前三项需求均是社会支持网络的基础性构成要素,均与城市公共设施布局和完备程度相关。低收入人群的社会网络是相对低水平的,处于社会边缘的状态,保障性住房如不能从社会网络特别是社会支持网络构建的保障上给予受保障人群以更多的支持,就无法给予其社会活动和生存能力的保障。免费论文。迁往郊区、新区的居民以及其他受保障人群,得到的是住房实物支持,而原有的社会网络却几乎不复存在,其生活水平并不能得到切实有效的改善。因此,充分利用城市公共设施的作用和引导是其社会网络特别是社会支持网络重新构建所必需的。
基于以上观点,济宁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有必要在旧城疏解和新区发展中重视受保障人群社会网络的构建和优化,在保障其居住权利的同时为其生活、交往以及长期发展提供坚实的基础。旧城疏解中,结合原有公共设施用地配建住房,将危旧房集中地段更替为相对较高容积率的住房,用以还迁和增设保障性住房;对于原有设施和环境较好且其原居民迁出的地段,政府采用回购的方式予以保障低收入人群。新区建设中,在居住用地规划布局前就应充分考虑保障性住房利用城市公共设施的便利性,重点以临近公共交通设施和服务设施的地段作为选址参考,在政府收益与社会保障之间取得平衡。
3 结语居住空间布局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其中,保障性住房建设更是关系到国计民生和社会和谐的重要内容,对其研究要落到实体物质空间上,以解决低收入人群住房现实问题,本文提出了以城市公共设施为导向、如何优化与合理布局济宁市旧城和新城保障性住房的措施,以期对城市保障性住房空间布局方面起到一定的参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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