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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领导:
我们__镇共有4.1万人口,目前有初中1所,小学4所,现有师生近5000人。由于2003年苏北里下河地区遭受严重的洪涝灾害,使我镇七、八十年代建造的教学用房受到损害,在一定程度上存有安全隐患,其中,镇中心小学原教学楼由于洪水浸泡,墙基松动,急需重新改建,面积1200平方米,约需资金80万元,另外三个村定点校有三幢教室需大修,面积800平方米,约需资金20多万元,该三校的学生食堂破旧,已不适应学校布局调整合并后师生增多的需求,急需改建,约需资金20万元,以上项目合计约需投入经费120万元。鉴于以上情况,我镇努力克服财政拮据的困难,通过各种渠道2004年已投入资金近100万元,目前尚有资金缺口60万元,现特具报告,恳请省厅领导给予解决。
以上请示,祈盼批准。
申请人:
申请日期:
经费申请报告
所谓“经费申请报告”是指项目投资者为获得政府专项资金支持而出具的一种资金申请报告。政府资金支持包括投资补助、奖励、转贷和贷款贴息方式,只审批经费申请报告。
以下是经费申请报告的格式要求及内容:
一、 格式
纸张规格:a4;页边距:2.5cm;仿宋体4号字。
二《经费申请报告》填写款项要求
《经费申请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 项目概要
(二) 研制开发的目的和意义
(三) 国内外相关技术发展概况和趋势
(四) 前期研制开况
(五) 主要研制开发内容和考核目标
(六) 项目组织实施方案
实施方式、技术路线(自主开发、消化吸收、国际合作等)、项目进度安排、实施期限。
(七) 产业化依托或工程依托落实情况
(八) 技术经济分析和社会经济效益分析
包括能源利用效率分析、环境保护和资源利用效益分析、促进产业发展作用分析
(九) 项目资金预算安排、资金来源与落实情况与申请国家资金的理由
(十) 项目申报单位及协作单位概况
项目申报单位以及合作单位的技术力量和人员结构,财务基本状况,各自承担的主要工作或有关协议合同复印件。
(十一)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如:是否涉及环境评估、土地购置、消防、安全评价等。
(十二)项目申报单位签章
必须由提交项目申请报告的单位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十三)项目主持单位审核并盖章。
届 时需要向就业指导中心借用_________________ ____,归还时间是____年__月__日。
特此申请,敬请批准。
此致 敬礼
申请单位:_________
申请时间:_________
学校资金申请报告【2】尊敬的领导:
我们xx镇共有4.1万人口,目前有初中1所,小学4所,现有师生近5000人。由于2003年苏北里下河地区遭受严重的洪涝灾害,使我镇七、八十年代建造的教学用房受到损害,在一定程度上存有安全隐患,其中,镇中心小学原教学楼由于洪水浸泡,墙基松动,急需重新改建,面积1200平方米,约需资金80万元,另外三个村定点校有三幢教室需大修,面积800平方米,约需资金20多万元,该三校的学生食堂破旧,已不适应学校布局调整合并后师生增多的需求,急需改建,约需资金20万元,以上项目合计约需投入经费120万元。鉴于以上情况,我镇努力克服财政拮据的困难,通过各种渠道2004年已投入资金近100万元,目前尚有资金缺口60万元,现特具报告,恳请省厅领导给予解决。
以上请示,祈盼批准。
申请人:
申请日期:
学校活动经费申请报告【3】*学校领导:
你好!为了进一步提高调动学生及各班级团结学习的积极性,学生会需要申请资金2000元,用于奖励优秀班级,优秀班干,优秀班集体,各500元,剩下500留做学生会活动资金用。
希望校领导能批准,特此申请!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防治环境污染设施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防治环境污染设施(以下简称防治设施),是指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为防治在生产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污水、废气、粉尘、烟尘、恶臭气体、固体废物、放射性物质、有害化学物质、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污染,而配套建设的各种处理(处置)、净化、控制设施(场所)。
第四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城市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处置)设施纳入城市建设规划,并采取适当而有效的措施,保障其正常运行。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境保护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防治设施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防治设施的义务,有权对破坏防治设施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
第七条防治设施的设计和实际处理能力必须与污染物排放量相适应。经处理排放的污染物必须达到国家或者省规定的排放标准,符合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并不得造成二次污染。排污口应当安装自动监控装置。
防治设施的管理应当纳入生产管理和设备管理体系,保障防治设施的正常运行。防治设施应当与产生污染物相应的生产和其他活动的设施同时运行、同时维护保养。
第八条拥有防治设施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有管辖权的环境保护部门申报登记防治设施的类别、数量和处理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去向以及变更情况,对防治设施的运行和使用情况作详细记录,检测处理效果,并根据环境保护部门的要求定期报告运行和使用情况。
第九条拥有防治设施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有合格的专职或者兼职的防治设施管理和操作人员,并建立健全管理制度。
第十条防治设施出现故障需要暂时停止使用的,必须采取措施停止生产或者停止排放污染物,及时抢修,排除故障,并在故障发生后的24小时内向有管辖权的环境保护部门报告。
防治设施恢复使用之前确实需要排放污染物的,必须报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并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通报可能受到污染的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批准排放污染物的,视为擅自闲置防治设施。
第十一条防治设施不得擅自拆除(关闭)或者闲置。有下列情况之一,确需拆除(关闭)或者闲置的,必须报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
(一)由于产品、生产工艺或者设备改变,原有的防治设施不需要继续使用的;
(二)防治设施需要更新、更换、改造、扩容的。
第十二条拆除(关闭)或者闲置防治设施的申请报告应当载明如下内容:
(一)防治设施的基本情况;
(二)拆除(关闭)或者闲置的主要原因;
(三)拆除(关闭)或者闲置后,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去向和可能对环境产生的影响,计划采取控制或者减少排放污染物的措施及预期效果;
(四)重新安装使用或者恢复使用的时间。
第十三条环境保护部门对符合第十二条规定的申请报告应当受理,并自接到申请报告之日起1个月内予以批复;逾期未批复的,视为同意。
对不符合规定的申请报告,应当自接到申请报告之日起10日内退回申请单位,申请单位应当在接到退回的申请报告之日起10日内补正;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未申请。
第十四条防治设施因检修需要暂时停止使用的,应当报经有管辖权的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环境保护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予以批复;逾期未批复的,视为同意。
第十五条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防治设施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接受检查。
第十六条放射性物质、有害化学物质防治设施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环境保护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予以奖励:
(一)对防治设施的工艺技术进行重大革新,具有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的;
(二)推广新型防治设施,对减少排放污染物做出突出贡献的;
(三)检举拥有防治设施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经调查属实的。
奖励经费可在环境保护补助资金中列支。
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擅自闲置或者拆除(关闭)防治设施的,由环境保护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擅自闲置或者拆除(关闭)水污染防治设施的,处10万元以下罚款;
(二)擅自闲置或者拆除(关闭)废气或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的,处5万元以下罚款;
(三)擅自闲置或者拆除(关闭)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拒绝环境保护部门现场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或者拒报、谎报有关申报事项的,由环境保护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因防治设施管理不当造成污染事故的,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罚。
1.查条文.筛信息。及时关注科技、发改、财政、农业、商务、林业、供销总社、水利、工信九大部委及其相关的省、市部门网站农业补贴类信息。了解关键技术、合作社自身建设、配套服务设施、人才培养等方面来了解政府的补贴。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筛选出适合自身的补贴类信息,从而向对口部门申报相关的农业补贴。
2.申报材料结合当地.突出带动性。申请补贴需要提交申报材料,如果申报材料不规范,不能体现自己的优势和特点,专家不能充分理解不能评判,造成申报失败。项目申报准备工作应该从人员安排,文件解读、规划计划、机构对接甚至资质准备等都需要合理的安排时间进行准备。
3.多找政府,加强沟通。项目要提前立项给政府报告,项目实施过程要汇报,加强与政府相关部门沟通,验收工作也做充分,补贴类都是“先建后补,先千后奖”,验收关系到最终补贴是否能最后到账,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做好信息畅达,通过这几个方面来展开项目实施工作,提高申报成功率。
二、找谁申请,怎么申请
按照分类,不同的政策覆盖范围不同,申请流程不同,对口部门不同,按照政策要求、特点、标准,按照相应的流程申请政策。
1.优惠政策类。此类是合作社普遍可以享受的,在工商局注册后,合作社对自己项目建设完成,可以找相关的政策部门申请。
2.补贴类。此类基本都是先建后补类,在项目建设前需要得到当地政府部门的认可,得到当地的政府支持,做好项目报备,然后再申请补贴,等项目验收通^,才能拿到补贴。
3.专项扶持类。此类是国家对某些农业项目或者合作社进行重点扶持,资金额度较大,多要求带动性强、可行性好,社会效益好,能引导当地产业发展,对当地的自然环境及生态环境无害,获取此类项目申报材料是重点。
三、如何成功申请项目
1.及时获取项目申报。通知九大部委及其省、市相关网站上多浏览,及时获取项目申报通知是项目申报成功的关键部分之一。
2.筛选适宜项目。项目很多也很好,但是不一定合适你,要筛选适宜的项目申报。
3.项目申请报告编写。项目申请报告要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做到切实可行,是项目申报成功的重中之重。
4.按时呈报相关部门。农业部门很多、项目部门也很多,要按照项目通知要求,准时呈报给对口的部门。
1、标题写明婚假申请报告;
2、正文内容,首先是称呼,然后写明自己年龄信息,举行婚礼的日期,请假时间等信息;
3、最后结尾写上敬礼,申请人,年月日信息。
法律依据: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一条
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五条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创建国家文明城市为契机,按照“提速、升级、增效、惠民”的总体要求,全面推进菜市场建设改造与规范化管理工作,加大基础设施改造力度,提升市场管理水平,规范市场经营行为,建立健全市场长效管理机制,确保菜市场服务功能全面提升。
二、组织领导
成立区菜市场提质改造工作领导小组,由任组长,任副组长,区商务局、区工商分局、区规划分局、区国土资源分局、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区农林畜牧水产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区财政局、区城管局、区环保分局、区禁违办、区消防大队、区爱卫办及各乡、街道办事处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区商务局),由任办公室主任,任办公室副主任。
三、目标任务
(一)标准化建设改造10家。
(二)提质改造13家。
(三)建立规范化管理长效机制14家。
四、工作标准
(一)对纳入2012年度标准化建设改造的菜市场,须严格按照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农贸市场标准化建设和升级改造规范(试行)的通知》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其设计图纸须报市、区商务局审批备案。
(二)对纳入2012年度提质改造的菜市场,须严格按照《岳阳市中心城区菜市场集中整治工作标准》进行提质改造。
(三)对纳入2012年度建立规范化管理长效机制的菜市场,要严格落实责任,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规范市场经营秩序,全面提升市场管理水平。
五、验收奖励
对建设改造和提质改造达标的菜市场,实行以奖代补。区菜市场建设达标考评验收小组对申请考评验收的菜市场进行量化考核,现场考评,并根据其市场规模、市场规格、投资额度、市场权属等因素提出奖励建议,报区菜市场提质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审定,作出奖励决定,区财政根据市政府奖励额度进行配套奖励。
六、工作步骤
(一)标准化建设改造菜市场
1.2012年3月25日—4月25日为申报阶段。各乡、街道办事处深入调查摸底,根据实际情况,确定2012年度菜市场标准化建设改造对象,做好项目申报等前期工作。
2.2012年4月26日—5月15日为手续办理阶段。市场建设单位和市场业主根据本市场实际情况,迅速依法依规办理各项手续,拿出市场建设设计图纸,相关职能部门积极协调配合。
3.2012年5月16日—10月15日为市场建设改造阶段。各有关单位和市场业主严格按照建设标准,如期如质完成菜市场建设改造任务。
4.2012年10月16日—11月31日为项目验收阶段。任务完成单位向区菜市场提质改造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申请验收报告,领导小组根据申请报告考核验收。
(二)提质改造菜市场
1.2012年3月25日—4月25日为宣传发动阶段。各相关责任单位、市场产权单位及经营业主要积极开展不同形式的宣传发动和教育工作,形成浓厚的舆论氛围。
2.2012年4月26日—8月31日为提质改造阶段。各有关单位要制定市场提质改造方案,排出时间进度表,落实和分解责任。同时,要积极组织人力、物力和财力,根据标准全面开展市场提质改造工作,确保提质改造任务圆满完成。
3.2012年9月1日—10月15日为项目验收阶段。任务完成单位向区菜市场提质改造工作领导小组提出提质改造验收申请报告,领导小组组织验收。
七、工作措施
(一)加大硬件投入。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把市场建设和提质改造作为城市“五创”提质重要工作来抓,加大硬件投入,确保市场基础设施上档次。
(二)强化监督管理。要建立健全市场各种管理制度,加大市场管理力度,商务、工商、食品药品监管、农林、爱卫、环保等相关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行管理职责,市场业主要加强对市场经营行为、交易秩序、环境卫生及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专利意识,鼓励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积极申请专利,实施专利,推动我县科技创新和专利事业的发展,依据《安徽省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利资助资金由县人民政府设立,纳入县财政年度预算,专项安排,并由县科技局、县财政局共同管理。
第三条专利资助资金主要用于专利申请资助,专利实施资助和专利工作奖励。
第二章专利申请资助
第四条专利申请资助对象与范围
(一)资助的对象是本县的单位(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个人(含在本县进行投资,并在本县申请专利的非本县居民)
(二)资助的范围: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时发生的部分费用。
第五条申请专利资助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和经济效益。
(二)是已授权的中国专利
(三)应具有申请专利缴纳的申请费用原始凭证。
(四)应无专利纠纷
第六条专利申请资助标准(币别:人民币)
(一)发明专利申请资助标准为:2000元/件
(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资助标准为:1500元/件
(三)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资助标准为:1000元/件
(四)专利申请费用实际发生额低于本条(一)、(二)、(三)项规定的资助标准,按实际发生额资助,每项专利只享受一次申请费用资助。
第七条申请专利资助的单位或个人,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xx县专利资助申请表;
(二)专利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回)
(三)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其代办处开具的缴纳专利申请费用原始凭证及复印件,或专利机构开具的缴纳专利申请费用原始凭证及其复印件。
(四)申请人为个人的,应提交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申请人为单位的,须提供单位有效资质证件及复印件,(如工商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社会团体登记证等)
第八条申请办理专利申请资助的单位或个人,须提交书面申请报告,报县科技局。申请专利资助的单位和个人应在获得授权后一年内提交上述材料到县科技局专利办进行审核,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第三章专利实施资助
第九条申请专利实施资助的对象与范围
(一)凡在本县辖区内注册的企事业单位,实施专利技术,可申请专利实施资助;
(二)专利实施资助资金主要扶持专利技术转化项目,重点促进专利产品研发及其产业化。
第十条申请办理专利实施资助的条件
(一)应是有效专利;
(二)应无专利纠纷;
(三)专利技术转化项目应进入高新技术产品目录范围,符合全省科技产业发展方向,有一定开发基础,且具有市场前景;
(四)自有的专利项目每项最高资助标准为10万元;
(五)采用专利权转让或许可方式实施的专利项目,按相关的有效合同实际发生额的30%给予资助,且最高标准为20万元。
第十一条申请专利实施资助的单位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xx县专利实施资助申请表
(二)专利证书及复印件。如采用专利权转让或许可方式实施的专利项目,应提交相关的有效合同副本及其复印件;
(三)该专利权有效的证明
(四)单位有效资质证件,近期财务报表及其复印件
第十二条申请专利实施资助单位,须向县科技局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县科技局组织有关专家进行项目评审,择优资助。
第四章相关责任
第十三条申请资助的单位或个人应提供真实有效的资料、凭证,如有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则拒绝资助,已资助的资金追回,并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专利实施资助资金,必须用于专利项目的实施,不得挪用,并于每年12月底前,由获准专利资助单位将资金使用及专利实施情况书面报县科技局。
第十五条专利资金接受同级审计部门审计监督。
第五章附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的协调和管理,健全科学、民主的政府投资决策机制,优化投资结构,提高项目前期工作质量,有力有序有效推动项目建设,扩大有效投资,助推经济发展,根据《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和《市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本细则所指政府投资项目是《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的项目)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是指从项目规划到开工建设前的一系列准备、决策和管理工作,包括项目规划、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的编制、论证和审批等环节,以及属于项目前期范畴的其他工作。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四条建立市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市长任组长,常务副市长任副组长,市政府办、发改局、监察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建设局、环保局、审计局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负责全市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市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计划;
(二)对重大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规模及标准提出初审意见,报市长办公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三)对前期工作考核结果和奖励方案进行审议;
(四)负责前期工作经费的统筹和保障。
第五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前期办),前期办设在市发改局。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落实市委、市政府有关项目前期工作的决定;
(二)组织编制五年期项目规划,建立完善储备库;
(三)制定和下达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计划;
(四)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的日常管理、督查考核和问题协调上报;
(五)负责暂未落实业主单位的项目的前期工作;
(六)负责前期工作经费的使用审核。
第六条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做好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的相关服务、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三章前期计划管理
第七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库制度,并实行动态管理。政府投资项目应首先申报列入储备库,政府投资储备项目是指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责任单位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酝酿提出拟在5年内或本届政府任期内实施的政府投资项目。
第八条列入当年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计划的项目,原则上应当从储备库中选取。
前期工作计划每年组织申报一次,需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计划的项目,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责任单位应制定项目建设初步方案报分管市长审核同意后,向前期办提交项目申请表和项目建设初步方案,由前期办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项目建设初步方案(重点是建设内容及投资规模)进行联合会审,通过联审项目上报领导小组审议后,报市长办公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通过后下达当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计划。
项目建设内容及投资规模严格执行上级有关部门的相关建设标准,充分考虑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当的县市区同类型项目建设规模,并按适度超前的原则进行控制。
第九条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计划的项目,可将选址意见提交市城乡规划委员会讨论,确定选址后可进入项目报批程序;优先推荐申报省重点建设项目,争取国家和省对项目的要素支持;优先安排建设用地指标;优先向金融机构推荐;优先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第十条列入年度政府投资计划的新建项目,原则上从上一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计划中选取,并要求已完成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
第四章审批流程及要件
第十一条政府投资项目应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报批。项目业主单位根据需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其中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到2000万元以下(不含2000万元)的项目,编制项目建议书兼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报批;总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的项目,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报批。
第十二条项目建议书报批要件:
(一)申请报告及项目建议书文本;
(二)提供规划建设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要件:
(一)申请报告及可行性研究报告文本;
(二)规划建设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
(三)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
(四)环保部门出具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查意见;
(五)金融机构出具的贷款承诺函;
(六)财政部门和其他出资方的出资承诺证明;
(七)法律、法规规定应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四条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报批要件:
(一)申请报告及初步设计文本;
(二)项目总投资概算(含分项工程概算明细表);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五条市发改局在批复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前可组织由相应专家组成的评审小组或中介机构就项目规模、标准和概算进行咨询评估。
市发改局批复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后,两年内未开工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须向市发改局重新报批初步设计和概算。
由省级及省级以上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报市发改局备案。
第五章前期工作经费管理
第十六条前期工作经费由市财政局在每年的年度预算中专项安排。前期工作经费由市前期办按照“总额控制、及时归还、滚动使用”的原则安排使用,并根据前期工作经费的收回和使用情况,每年度财政安排预算予以补充,保持前期工作经费不少于500万元的规模。
第十七条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的使用范围:
(一)与政府基本建设投资有关的项目储备库、基础规划等;
(二)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影响评价等报告研究、勘察测量、初步设计、概算审查、咨询评估等费用;
(三)前期工作的招投标费;
(四)经市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的与前期工作相关的其他费用。
第十八条前期工作经费需由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责任单位根据下达的前期工作计划向市前期办提出书面申请,市前期办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当年可供安排的资金进行综合平衡,报市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下达。
第十九条项目前期工作经费预算计划下达后,项目责任单位根据下达的前期工作经费预算计划编制经费使用计划,报前期办、财政审核。项目责任单位应在审核结果公布后1个月内与前期办签订建设项目前期建设工作责任书,并报市财政局备案。财政局办理前期工作经费预算指标的调剂下达到业主单位,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第二十条项目前期工作启动时,前期工作经费首期拨付30%,剩余经费应严格按照前期工作经费预算和前期工作进度拨付资金。
第二十一条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下达后,项目业主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中介机构开展项目前期工作,对于符合招投标范围和内容的前期工作,项目业主应采取公开招标的形式进行,并签订合同。签订的合同作为拨款的依据。
项目前期工作经费拨付后三个月内仍未开展前期工作的,由市前期办、财政局收回资金并缴入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专户,待项目前期工作启动后另行安排。
对确定实施,但因项目前期工作未达到相应深度而未通过审查的项目,按审查的结论意见,由原前期工作项目责任单位继续完成,增加的费用由项目责任单位自行承担。
第二十二条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实行专款专用,滚动使用。项目前期工作完成后转入项目实施时,项目业主应及时将已发生的前期工作经费转入基建账户,并将结余的前期工作经费交回市财政,收回的资金用于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计划的其他项目。
经批准同意撤消的前期项目应及时报市发改局、财政局办理账户内已发生费用的资金核销手续。前期工作经费不足时,市财政应及时给予补足。
凡属使用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形成的项目成果,转让给非国有投资主体或引进资金联合建设时,实行有偿转让。转让资金由市发改局、市财政局收回并缴入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专户,统筹安排用于其他项目的前期工作。
第二十三条对批准建设的项目,其前期工作经费应列入批准的项目概算内,按照相关规定计入建设成本。当年未完成前期工作的项目,其前期工作经费可结转使用。
第二十四条前期工作经费是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项目责任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制度对前期工作经费进行严格管理和核算,对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实行专账管理,做到专款专用,严禁截留、转移、侵占和挪用。
第六章考核与奖励
第二十五条前期工作考核参照市重点建设项目考核办法,与重点建设项目一并进行考核,对考核先进单位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六条对政府投资项目争取到国家、省用于项目建设资金的单位,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七条对项目前期工作特别是争取上级项目建设资金作出贡献的协作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八条以上奖励资金,由前期办会同市财政局核实后,报市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领导小组批准,从列入财政预算的项目前期工作费用中支出。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项目前期工作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项目责任单位、项目前期工作管理部门和有关职能部门,在项目前期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三十条工程咨询、环境影响评价、勘察设计、招标等中介机构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切实履行职责,因失职造成损失的,除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外,由相关部门处理。
第一条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鼓励发明专利产业化,规范对*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下简称“高新技术引导资金”)的管理,提高引导资金使用效益和放大、引导效应,根据《*市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高新技术引导资金,是市政府在省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中安排用于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而设立的补资金。从2007年开始连续四年每年安排1000万元。
第三条高新技术引导资金的使用应遵循突出重点、扶优扶强、整合资源、贴息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市科技局负责申报项目的受理、审查,会同市财政局对项目实施跟踪管理和验收评价。
第二章扶持重点和扶持方式
第五条高新技术引导资金主要用于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和鼓励发明专利产业化。重点支持电子信息、先进制造、生物医药、新材料、光机电一体化、高性能智能玩具、新能源与节能、资源与环境保护以及其它高新技术领域的高新技术产业化的项目。
第六条高新技术引导资金的扶持方式采用补助(奖励)和贴息两种方式,以贴息为主。
(一)补助(奖励)。用于扶持国家火炬计划和授权发明专利项目的产业化及奖励当年被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家)、省级技术创新试点专业镇(一次性奖励10万元/个)。
(二)贴息。用于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
第七条贴息适用于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等金融部门的贷款。
第三章申请对象和条件
第八条申请对象:在*市辖区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要经营活动在*市行政区域内,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的企业。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不含研究型高新技术企业);
(二)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并获得专利,且在专利有效期内的;
(三)企业年产值达到4000万元以上,年纳税额(国、地税合计,不含海关税)达到300万元以上。
第九条申报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报的建设项目,须经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批准,并应在3年内建设完成;
(二)申请补助的项目,应是国家火炬计划或授权发明专利产业化的项目,且必须符合我市产业政策。
(三)申请贴息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1、项目符合国家、省、市技术和产业政策的要求,产品属于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范围内;
2、项目所采用的技术成熟,技术含量高,创新性强;
3、项目有良好的国内外市场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已取得银行贷款。
第十条申请奖励的单位,应是当年度被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省级技术创新试点专业镇。
第四章项目申报、审定和资金拨付
第十一条高新技术引导资金申报于每年5月底前。高新区、保税区和各区县项目,由项目承担企业自愿向项目所在地同级科技局提出申请,经当地科技局、财政局共同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报市科技局;市属企业项目由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市科技局。
区县科技局、市直主管部门将签署推荐意见的项目申请材料一式六份以及电子文档送市科技局。区县科技局另报项目推荐汇总表及电子文档。
第十二条项目申报需提交的有关文件:
(一)基本文件:企业项目申请报告(*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书)、高新技术引导资金申请表(附件1)、建设项目表(附件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复印件注明与原件相符后加盖公章)、国家火炬计划项目立项文件和高新技术企业批准文件、产业化项目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批准文件、专利证书复印件(复印件注明与原件相符后加盖公章)、经所在地税务部门确认的纳税证明、经审计的近两年度会计报表、企业银行信用等级证明。申请贷款贴息的项目,还需提交项目贷款合同、银行贷款进帐单、利息结算清单等凭证。
项目申请报告(*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①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包括人员、资产、业务与管理状况、项目现有的研究工作基础、项目相关技术已获得的政府财政支持情况)和财务状况;②项目的立项依据(包括目的意义、国内外同类产品和技术情况、市场预测和发展趋势);③项目的研究开发内容、方法、技术路线(包括具体研究开发内容和要重点解决的技术关键问题、项目的特色和创新之处、要达到的技术、经济指标及社会、经济效益、采用的方法、技术路线以及工艺流程、合作方式等);④本项目各参加单位工作分工及经费投入、支出情况、成果产权分享情况;⑤项目工作进度安排、可行性分析;⑥项目节能减排、安全生产及促进就业等情况。
(二)初审文件:①高新区、保税区和各区、县科技局会同同级财政局联合(市属企业由主管部门)向市科技局申报高新技术引导资金的文件。②申报企业和属地的科技局、财政局(市属企业由市主管部门)出具对高新技术引导资金使用的承诺函。
(三)企业投资备案项目,需提交的其它文件:①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建设规划、用地预审意见(需征地项目)。②环保部门出具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意见。③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有关文件。
第十三条市科技局组织相关技术领域和管理部门的专家组成项目专家评审小组,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逐个提出评审和资金安排意见,经筛选后拟订《*市xx年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计划(草案)》送市发改局,同时附送审查意见及相关证明文件,由市发改局审核后统一提交市审委会批准。
第十四条市发改局会同市财政局按照市审委会批准的《*市xx年高新技术发展引导资金项目计划》行文下达;市财政局按财政性资金拨付管理程序办理划款手续。
引导资金年度结余,可结转下年度使用。
高新区、保税区和各区县项目资金由市财政局通过财政部门逐级下拨;市属企业项目资金由市财政局直接拨付到项目单位。
高新区、保税区和各区县财政局收到款项后,必须视下列情况立即办理,不得拖延:
属于补助资金和已核实取得银行贷款的贴息资金,要及时拨付;属于银行出具的有效的贷款承诺函的,必须待取得正式贷款后才能核拨贴息资金。拨付资金时,必须凭有效付息单据。其中,取得全部贷款的,贴息资金全额拨补,取得部分贷款的按比例核拨贴息资金。
第五章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十五条获高新技术引导资金的项目单位必须在银行开设资金专用帐户,实行专款专用,专户管理,依法加强对会计资料的管理。
高新技术引导资金的开支范围主要用于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和项目实施过程银行贷款的利息支付以及当年度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省级技术创新试点专业镇的奖励。
第十六条建立项目定期报告制度。项目单位应定期向当地科技局汇报项目进展情况,每半年度填写《*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计划执行情况报表(半年度)》(附件3),于每半年度结束后10日内报送当地科技局(市属企业报送其主管部门),经汇总后于当月中旬报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每年1月底和7月底前,市科技局将高新技术引导资金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综合送市审委会,由市审委会汇总上报市政府。
第十七条建立项目检查制度。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对高新技术引导资金扶持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对项目的监督检查应依法办事,被检查单位应主动配合检查做好相关工作,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不得阻碍检查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十八条建立项目验收制度。项目单位必须在项目竣工后一个月内逐级申报向市科技局提交项目完成情况报告并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审计局组织进行竣工验收。
项目办理竣工验收的同时,应编制项目经费决算报市财政局。按国家有关规定对所获得的高新技术引导资金进行财务审计。
第十九条项目竣工验收形式为会议验收,验收的主要内容为:
(一)项目是否达到申报书中各项技术和经济指标的预定要求;
(二)项目是否达到预定的数量和质量要求;
(三)项目技术资料及有关文件是否完整、真实。
第二十条项目竣工验收的材料要求:
(一)*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验收申请表;
(二)*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立项文件;
(三)项目实施总结报告;
(四)资金落实与使用情况;
(五)项目经济、技术指标完成情况;
(六)其它有关技术资料和证明文件。
第二十一条项目竣工验收程序如下:
(一)项目单位填写《*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验收申请表》并提交项目验收材料,经当地科技局或主管部门同意后,一式六份报市科技局。
(二)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审计局组织专家小组对项目进行审查,提出验收意见。
(三)对验收合格的项目,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下达《*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验收合格书》;对验收不合格或中断的项目,依照《*市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建立绩效评价制度。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根据有关绩效评价要求,对专项引导资金使用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评价分为项目的绩效评价和专项引导资金使用的总体绩效评价。项目绩效评价依照省、市的规定要求进行,项目承担单位每年度填写《项目(用款)单位财政支出项目绩效评价自评报告表》、自评报告,汇总后于次年1月底前报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专项引导资金使用总体绩效评价,在引导资金使用第三年上半年进行中期评价,四年后半年内完成全面的评价工作。
第二十三条项目单位发生股权变动、注册地址或名称更改等重大变更的,应在一个月内通知市科技局、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