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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朱黎宾(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申请再审人)男,1969年1月19日生,汉族,原上海宝冶工业工程有限公司合同工,住上海市宝山区罗店镇南周村大苏15号,邮编201908,电话021-66012775. 。
再审被申请人:上海宝冶工业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蕴川路5300弄1号4—177室,经营地:上海市盘古路895号,法定代表人:赵新道,邮编201900,单位电话021-36213987
原审法院名称及生效法律文书名称案由:
一审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08)宝民一(民)初字第6092号判决书。
二审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9)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2511号判决书。
由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查再审申请(2009)沪高民一(民)申字第1538号裁定书。
申请再审事由;
申请人因原审判决,裁定的事实不清,认定基本事实缺乏证据,申请人有据推翻其认定事实。且原审严重违反诉讼程序,不按规定质证,辨论,抹煞工伤复发确需治疗的事实,混淆复发鉴定与再次鉴定的概念区别,适用法律错误等。故申请人不服(2009)沪高民一(民)申字第1538号驳回申请再审的民事裁定及一审、二审判决,依据《民诉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第(一)、(二)、(四)、(五)、(六)、(十)项规定的情形申请最高人民法院撤销原裁定及判决,立案再审。
再审诉讼请求:
1、请求撤销沪高院裁定及一审、二审判决,立案再审,并将案由改回劳动合同纠纷案。
2、请求查明申请人工伤复发确需治疗的事实及被申请人二次违约及违法终止劳动合同及退工的事实,依法判令被申请人顺延与申请人的劳动合同,恢复劳动关系。
3、诉讼费,鉴定费等由被申请人承担。
再审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一)、申请人按“劳动合同纠纷案”起诉,一审也按劳动合同纠纷案由立案。二审擅自改为“确认劳动关系”案由审理,高院亦按此审查,但本案纠纷是对终止劳动合同是否合约,是否合法的争议,并非是在即成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状态下确认劳动关系是否存在的问题,因此申请人认为此案由应当改回“劳动合同纠纷”较为却当。
(二)、原审事实不清,所查事实,缺乏证据,且有证据证明遗漏重要事实。
(1)、2007年12月7日宝冶公司向朱黎宾发出《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及《退工单》,是在区级初次鉴定为八级工伤未生效之前,属违法终止合同行为,有八级工伤签收日期为证,对此裁定书避而不谈。
(2)、在市级再次鉴定为七级工伤之前及之后,被申请人均未对第一次违法终止劳动合同及退工的行为履行撤销手续,并没有恢复劳动关系的手续与证据。所谓“办理了2007年12月5日的招工登记备案手续”并无实据。2007年12月7日终止合同及退工,哪能会在此之前招工登记,2007年12月5日及其后双方根本未发生过招工的行为,又哪有招工登记备案手续,纯属虚拟。原审所查招工登记,恢复劳动关系的“事实”,缺乏证据。
(3)、2008年3月被申请人不仅又单方面强行办理退工手续,而且又一次发生了《终止劳动合同通知》,原审却未查明2008年3月重新办理退工手续是退2007年12月5日的虚拟“招工”还是退2002年8月1日的招工?2008年3月的终止劳动合同及退工虽然是在市级再次鉴定七级工伤之后,但却是在朱黎宾工伤股骨颈骨折手术后三年复发股骨头坏死而再行手术治疗期间。有出院小结及门诊治疗疾病证明为凭,原审裁定中遗漏朱黎宾工伤复发确需治疗的重要事实,从而规避了不得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而且是违反“劳动合同”第30条所例对工伤职工终止合同需“协商一致”的规定的强行单方面终止合同。(有所订“合同”第30条及未经申请人签字的“经济补偿协议”为证)
(三)、原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
(1)、裁定认为“根据相关规定,七级工伤人员合同期满可以终止劳动关系”的情形是指治疗结束评定等级后的正常情况,而申请人朱黎宾虽然相对于原受工伤而言已经市级再次鉴定七级工伤,停工留薪期和停工治疗期已满,似乎可以终止劳动关系。但申请人存在在区级对原受工伤鉴定八级工伤之后,市级再次鉴定(是对区级八级工伤鉴定结论不服而启动的复核鉴定)七级工伤之前发生原受工伤手术后三年又股骨头坏死而再次住院重新手术(有市六医院07年12月4日及市八医院08年1月14日的出院小结为证)出院后又连续门诊治疗至今,(有门诊病历及疾病证明单为凭)的特殊情况。可见在区级初次鉴定之后出现工伤复发确需治疗的事实。故暂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二款的规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6条规定,申请人朱黎宾应当重新继续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工伤复发留薪期,复发治疗期,医疗费及根据复发治疗结束半年后,等待变化了的病情相对稳定了再进行新一论的复发鉴定)只有在复发鉴定评定新的工伤等级后才能按复发鉴定得出的工伤等级对照《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确定是否终止劳动合同及是否终止劳动关系。故2008年3月的终止劳动合同及退工,相对于申请人朱黎宾的工伤复发和依法应享的待遇而言,复发治疗留薪期,医疗期远未期满。因未经法定程序进行区级工伤复发鉴定,故尽管在市级再次鉴定之前已经出现复发住院治疗的事实的情况,却并不能由2008年2月的该次再次鉴定去包容和替代。因为与复发鉴定的程序和规定条件均不相符合。(即时间上不到治疗结束半年后,治疗状况上还在治疗期间,程序上由区级鉴定机构重新进行复发初次鉴定),2008年2月市级再次鉴定七级工伤,只能是对原受工伤区级初次鉴定的复核而已。裁定书所称“不存在劳动合同不得终止的法定情形,终止劳动关系并无不当”的认定,实系掩盖申请人工伤复发确需治疗并且还在治疗期间的事实,是对由此而引起的依法不得终止的法定情形的故意歪曲。
(2)原审裁定认为“朱黎宾2007年11月19日至12月4日及2007年12月5日至2008年1月14日住院治疗的事实均发生在鉴定结论做出之前,故原审对朱黎宾再次鉴定的申请及责令宝冶公司恢复劳动关系请求不予支持亦无不妥的认定和推断也是错误的。理由是上述住院治疗及出院后的连续门诊治疗,出院小结和疾病证明单已清楚地表明是因原受工伤术后三年股骨头坏死而再行手术和康复治疗。完全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36条规定的: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需治疗的事实要件,按《条例》第36条所转指的第31条的规定,依法享有对复发后的伤情进行复发鉴定的权利,并只有依据法定程序经区级复发鉴定及其所定等级生效后才可最终确定所应享受的伤残待遇。朱黎宾主张恢复被恶意阻断的劳动关系后请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按法定程序进行工伤复发认定和复发鉴定,得出新的工伤等级。完全是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正当要求。对于申请人工伤复发确需治疗的事实,原审在确凿的证据面前不肯认定,是舞弊不公的失责行为。现行法律法规并没有规定过发生于区级初次鉴定之后与市级再次鉴定之前的工伤复发确需治疗的事实,并在市级再次鉴定之后,尚在门诊连续治疗的住院治疗情况不属于工伤复发,且未经区级复发鉴定的工伤复发职工不可以申请复发鉴定,或未经复发鉴定而可以强行终止劳动关系的法律依据。又朱黎宾向原审并没有申请“再次鉴定”而只因被申请人恶意阻断劳动关系而致申请人无法进入以劳动关系存续为必要条件的工伤复发认定程序,但原审却本末倒置地无理推却工伤复发未经相关部门认定而抹煞工伤复发确需治疗的事实的情况下,申请人朱黎宾申请原审法院对07年11月19日至08年1月14日的住院治疗及以后连续门诊治疗的出院小结,疾病证明等医学资料送交相关专业部门通过司法鉴定或咨询作出是否属于工伤复发确需治疗的事实和性质的结论意见。是对原审法院仅据医学资料不肯认定工伤复发确需治疗的事实的充分举证,此举证因为客观原因不能自行申报认定取证,只能申请法院通过委托司法鉴定实现取证。而原审法院对此拒绝申请,是不符合《民诉法》规定的。申请人的这种申请鉴定认定事实与性质的取证申请有别于对工伤评残等级不服而提出的申请“再次鉴定”。故原审法院以上述住院治疗事实发生在市级再次鉴定七级工伤之前而不认定工伤复发确需治疗的事实,于法无据。并且“不采纳”,“不接受”,“不支持”申请委托司法鉴定或咨询取得结论的做法于法不合,实属无证无据无理否定工伤复发确需治疗的事实。
(四)、针对裁定书所谓:“朱黎宾称原审法院对重要证据未予质证及剥夺其辩论权依据不足”之说,朱黎宾有必要再作申辩如下:
(1)、申请人提交过“劳动合同”和只有被申请人单方面签字的“经济补偿协议书”复印件,用以证明被申请人违反合同第30条关于工伤职工终止合同需经“协商一致”的约定,单方面强行终止合同。如果已经质证,为何裁定书及判决书中均不提终止合同是否违约。
(2)、申请人提交过2007年10月31日的区劳动能力鉴委会所发鉴定通知。其通知的鉴定日期可以证明2007年11月19日至2008年1月14日的复发住院手术治疗是在区级初次鉴定之后。如果已经质证为何不提复发治疗情节未经区级鉴定。
(3)、申请人不仅提交了2007年11月19日至2008年1月14日二家医院出院小结复印件,还提交了2008年1月14日之后的连续门诊治疗的病历卡及疾病证明单,如果已经质证,为何不提被申请人单方面二次强行终止劳动合同均在朱黎宾工伤复发治疗期间。
(4)、申请人提交过2006年12月14日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被申请人提交的书面指示的复印件,如果已经质证,为何不提被申请人不执行行政指令逼迫申请人在治疗期间仓促鉴定。
(5)、庭审现场并未录像,申请人能拿什么证据证明法庭对上述证据没有质证,被申请人及原审法官又能拿什么来证明进行过质证呢?
(6)、原审对本案重要争议点根本不让辩论清楚,否则怎么对于工伤手术后三年股骨头坏死而住院治疗的事实是否属于工伤复发。其有关的医学资料及伤情变化应由哪级机构鉴定,复发鉴定与对原受工伤不服而起的再次鉴定之间的区别,还有二次终止劳动合同是否违约,是否违法都没有查明认清,尤其是二审主审法官不许朱黎宾的委托人宣读意见,连被申请人的答辩状竟是在庭审结束时交给申请人一方的。对于双方异议之处未能展开辩论。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2007年12月7日的违法终止合同及退工并无撤销手续,2008年3月的第二次终止劳动合同及退工不仅在实体上即违约又违法,而且也不符合程序。原审离开证据和法律规定,严重违反诉讼程序,致使工伤复发确需治疗或违约违法终止合同的事实不清,混淆复发鉴定与再次鉴定的概念,主观武断地认为复发住院治疗在市级再次鉴定之前而不支持申请人请求恢复劳动关系的裁判是极其不公正的错判。朱黎宾因为股骨头坏死,目前工伤残疾的等级远不止原定七级,请求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准于申请再审,维护工伤职工朱黎宾的合法权益。
此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附:一审、二审判决书及沪高院裁定书复印件各一份
申请再审申请书副本一份
申请书中所提证据均已向原审及沪高院提交过
附部分重要证据
实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以下简称“两项制度”)是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做出的重大决策,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社会救助,扶贫开发是提高能力;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维持生存,扶贫开发是促进发展。二者相辅相承,相互促进。为积极稳妥地推进我县两项制度有效衔接工作,使农村低收入人口得到有效扶持,切实保障农村贫困人口基本生活权益,加快扶贫开发进程,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按照《省扶贫开发办公室、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统计局、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省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此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和国家西部大开发会议精神,按照各级文件要求,积极探索贫困人口识别机制,建立健全“两项制度”有效衔接运行机制,充分发挥“两项制度”的扶贫作用,保障农村贫困人口基本生活,提高收入水平和自我发展能力,稳定地解决贫困群众的温饱并实现脱贫致富,促进贫困地区经济发展、构建和谐。
二、目标任务
(一)建立扶贫开发和农村低保对象的动态识别机制;
(二)建立扶贫开发和农村低保对象的监测管理机制;
(三)建立针对贫困户和农村低保户的分类帮扶机制。
三、基本原则
(一)坚持应保尽保、应扶尽扶的原则。对贫困人口实行应保尽保、应扶尽扶的全覆盖。
(二)坚持部门协作、分级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部门协作、县级组织、乡镇负责、村抓落实的工作机制。
(三)坚持客观公正、阳光作业的原则。做到评估核定人均收入客观,对象确认公开、公平、公正,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四)坚持科学规范、简便易行的原则。工作中既要做到科学规范、减少遗漏,又要便于实际操作。
四、范围对象
(一)工作范围。
“两项制度”有效衔接的工作在全县12镇4乡353个行政村全面开展。
(二)标准确定。
农村低保标准,省上以维持全省农村居民全年基本生活所必需的吃饭、穿衣、用水、用电等费用的测算,确定为1196元;农村扶贫标准,继续执行国家1196元的贫困标准,同时,按照我省的扶持能力和扶贫工作的长期目标,再以1500元的标准识别长期徘徊在脱贫与返贫范围的低收入人口。
(三)扶持对象。
根据全省贫困监测结果和省统计局的测算,我县低收入人口确定为10.8万人,扶持对象约为全县27%的乡村人口,包括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因病、因残、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以及生存条件恶劣等原因造成生活常年困难的农村低保对象,以及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农村扶贫标准、有劳动能力或劳动意愿的农村居民(含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意愿的农村低保对象)。扶贫对象一次确定,多年扶持,定期动态调整。
五、主要内容
(一)对象衔接。
“两项制度”有效衔接工作由县“两项制度”有效衔接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实施,农村低保和扶贫对象识别工作要在时间和程序上同步进行。在具体操作上,要严格按照农户申请、收入核查、民主评议、审核审批和民主公示要求,认定扶贫和农村低保对象。对于农户的申请,村民委员会要按照识别指标分别调查核实,集中进行民主评议,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属于扶贫对象的,报县扶贫办审批,属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报县民政局审批。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县扶贫办要及时向社会公布民主评议意见、审核意见和审批结果。对于已经核实的农村低保
对象,县民政局在进行复核时,要配合扶贫办将其中有劳动能力和申请意愿的确认为扶贫对象。
(二)政策衔接。
对农村低保对象,要按照政策规定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对农村扶贫对象,根据不同情况,享受专项扶贫和行业扶贫等方面的扶持政策,要加大扶持力度,采取项目直接到户(产业项目、扶贫异地搬迁、雨露计划培训、危房改造等)、资金直接到户(小额信贷、互助资金、教育免费及补助等)、帮扶措施到户(党员干部帮扶、社会各界扶贫)等形式,确保扶贫对象受益。
(三)管理衔接。
县扶贫办、民政局,以及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分别建立农村扶贫和低保对象档案,要会同统计、残联等部门,加强对农村低保和扶贫对象实行动态管理,两种对象的调整同步进行。要采取多种形式,定期或不定期了解救助和扶持对象的生活情况。对于收入达到或超过农村低保的对象,要按照规定办理退保手续;对于稳定实现脱贫致富的对象,经过民主评议和公示后,要停止相关到户扶贫开发政策;对于收入下降到农村低保标准以下的农村居民,要适时地将其纳入低保范围;对于返贫致贫的农村居民,要适时地将其纳入农村扶贫对象。
六、工作程序及进度安排
第一阶段:前期准备(2010年10月8日—10月25日)。
(一)成立工作机构,落实工作人员,明确工作职责;
(二)研究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
(三)召开动员会,广泛开展宣传、培训活动
(四)成立村级民主评议小组。
第二阶段:核定扶持规模(2010年10月26日—10月31日)。
首先按照县级和村级登记表(详见附表1、2)要求,认真调查全县和所有行政村的基本贫困状况,填写登记表,并录入贫困户管理软件系统。其次,根据全县总的扶持对象规模,县上按照统计局贫困监测数据及各行政村的贫困状况,将扶持对象规模分解核定到村。
第三阶段:识别扶持对象(2010年11月1日—11月20日)。
采用参与式群众评议方法,按照个人申请、村组评议、乡镇审核、县级审批、公告公示的工作程序,将低收入人口按照既定规模识别到户:
(一)户主申请。由农户本人提出申请(见附件1),并在申请书上签名后,由村民小组组织群众初评申报对象收入并对各户收入排序后,交村民委员会审核;
(二)民主评议。村民个人申请由村民委员会组织村级民主评议小组,根据确定的识别对象规模,按照统一的收入调查指标和住房、家用电器、农机具等直观指标逐一核实各户贫困状况后,进行集中民主评议,并将评议通过的申请对象在全村张榜公示(第一榜),再由村“两委会”调查复审,初步确定扶贫户、低保户、扶贫低保户、五保户四类扶持户,经张榜公示(第二榜见附件2)7天无异议后,报乡镇审核;
(三)审核。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人员以村为单位进行逐户核查,全面核实各类扶持对象的基本生产生活情况、贫困状况、受扶持情况和扶持项目需求情况,经审核并公示(第三榜见附件2)5天无异议后,报县扶贫办审批;
(四)审批。县扶贫办和民政局、残联等部门共同组织相关人员对各乡(镇)进行重点抽查,抽查合格后,进行审批确认,并将审批结果在一定媒体或公开场所公示(第四榜),最终确定各类扶持户。
第四阶段:扶持对象建档立卡(2010年11月21日—12月20日)。
对确定的扶持户,填写贫困户登记表(详见附表3),录入到贫困户信息管理系统。此后,将有关档案、资料逐级汇总整理,做到户有卡、村有册(见附件3)、乡(镇)有薄、县有电子档案,一户一档,资料齐全。同时,按照“应保尽保、应扶尽扶、应退尽退”的动态管理要求,对低保对象和扶贫对象分别实行逐年和定期审核,适时调整。通过抽样调查统计监测,根据扶持对象家庭经济的变化情况,及时调整进入或退出扶贫、低保对象,动态调整和完善档卡资料。
总的时间要求是,12月20日之前,完成对象识别,信息录入,年底回顾总结和查漏补缺。
七、工作要求及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两项制度有效衔接是一项庞大而复杂的工程,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政策性、专业性强,为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高标准、高质量全面完成任务。成立县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工作领导小组,具体成员如下: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制定本乡镇具体的实施方案,配备专门的工作人员,每村至少保证一名素质高、能力强的乡镇干部参与这项工作;要组织经过培训的专门人员进入行政村填写《行政村登记表》,逐户登记《贫困农户登记表》;审核各村确定出的贫困农户;搞好本乡镇的宣传,组织广大干部群众积极参与。
各村由村民大会推选成立民主评议小组,具体负责受理农户申请、核查和评议家庭收入,按照标准初步选定农村低保和扶贫开发对象,经公示无异议后,由村委会报乡镇政府审核。
县政府将把这项工作纳入各乡镇目标管理和扶贫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工作启动后,县“两项制度”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组织对乡镇工作开展严格的阶段检查验收和考评,确保工作顺利推进,取得实效。
(二)落实部门责任。各有关单位和乡镇要积极配合,互相支持,通力协作,逐步建立分工明确、定期协商、协同推进的工作机制。扶贫办要做好“两项制度”有效衔接的牵头工作,重点研究并提出工作方案、“两项制度”有效衔接长效机制和扶贫开发对象的到户帮扶政策,同时对扶贫政策实施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进行评估并提出完善的建议。民政局要积极配合扶贫办落实交叉对象的扶持政策。财政局要提供工作经费等支持,负责资金管理和监督。统计局要及时提供统计技术支持和贫困监测数据,参与制定对象识别的直观指标。残联要及时核对残疾人情况,对扶持对象中的残疾人提供重点帮扶。监察局负责监督识别程序公正合理。
(三)大力宣传培训。“两项制度”有效衔接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必须要有广大贫困农户的积极参与和支持,因此要通过召开村民大会、分发宣传资料和利用广播电视、村务公开宣传栏等多种方式广泛开展“两项制度”有效衔接的宣传动员,使这一惠民政策深入民心。要根据“两项制度”有效衔接工作的需要,县级部门、和各乡镇都要抽调一批专业水平高、敬业精神强的人员开展工作,对有关业务人员进行专门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素质。同时,要配备现代办公设备,提供必要工作条件,完善、整合农村低保和扶贫开发数据库,健全网络管理,做到信息共享,为各部门提供通用的工作平台,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