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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律风险管理应以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为主,事后补救为辅,由内部法务或外聘法律顾问具体负责,同时须在企业法人治理机制内形成全员参与、共担责任的机制。企业法律风险无处不在,并有可能转化为管理者的个人风险。企业法律风险是在法律运作过程中因某种不规范行为产生的,发生对企业不利法律后果的负面可能性。类型化分析有助于有效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的有效实施。企业管理者应当逐步养成讲法律、讲证据、讲程序、讲法理、讲伦理的涉法思维模式。
关键词
法律风险;企业管理;法律意识
笔者作为兼职律师,长期担任某著名台企在大陆多家子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日常业务中,被咨询最多的问题,是某宗交易、某份合同、某项商务决策是否存在法律风险。个案提供法律意见之外,感觉关于法律风险,还有一些共性问题需要沟通,但限于时间总是难以深入。近期应邀配合母公司专职法务,对业务人员进行了法律风险管理培训。这使我有机会对法律风险管理稍作务虚思考,形成以下文字,与读者分享。
一、法律顾问和企业法律风险的关系
对此问题,并非所有的管理者和法律顾问都能准确把握。平时经常被不太了解法律的商界朋友问到这样一个问题:请律师就是托他帮忙打官司吧?我一般会这样回答:律师当然会打官司,就在诉讼或仲裁程序中出庭并不是律师唯一的或者主要的工作;好的律师不仅要在必须走上法庭时尽量帮助客户赢得诉讼,而且应该通过其日常服务,帮助客户尽量“避免走上法庭”。诚如美国霍姆斯大法官所言:“我们研究法律,研究的并非某一神秘的事物,而是一种著名的职业。我们研究在法官面前想要得到什么,或者向他人做出建议,使其避免走上法庭”。因此,对于法律顾问与企业法律风险的关系可如下说明:第一,企业法律顾问的主要职能是法律风险管理;第二,法律风险管理应以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为主,事后补救为辅,尤其应当强调事前的法律风险防范。①为了实现前述目标,企业法律顾问的一项主要任务,就是受托审查合同。合同是沟通企业与交易伙伴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方(如劳动者)的桥梁,它可以给企业带来收益,也可能引入法律风险。把守好合同桥梁,就有可能防范绝大多数的企业法律风险发展成为法律危机、避免绝大多数的诉讼。一个企业的法律风险管理能力,并不主要取决于其能否赢得诉讼,而是主要取决于能否通过一系列管理能力的提升,避免纠纷发生、避免纠纷升级为诉讼,从而将不确定的法律风险化解为可控制的管理成本。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由企业法律顾问,即内部法务或/及外聘律师具体负责。此外,还需在企业法人治理机制的框架内,形成全员参与、共担责任的机制。正如《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指南》(GB/T27914-2011)指出:风险产生于企业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因此法律风险管理需要企业所有员工的参与并承担相关责任,其别包括企业专职的法律管理部门(或人员);各方人员宜分工负责,以形成法律风险管理的长效机制。
二、认识企业法律风险
在这部分中,先从“是什么”和“不是什么”两个角度初步认识法律风险,然后讨论管理者强化法律风险意识问题,最后归纳法律风险的属性及其定义。
(一)企业法律风险是什么在不同的语境下,言说者使用企业法律风险术语,所欲表达含义可能有三种:第一,因企业涉法行为产生的风险,例如合同订立不规范可能导致权利难以实现、承受过重乃至完全不具可行性的义务、遭遇对方违约却无法索赔,或因约定不明导致合同解释歧义。第二,法律的不确定性导致难以实现预期的正面效果,例如法院向当事人提示的“民事诉讼风险”,就是指现行民事法律和司法解释中规定的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履行诉讼义务不当将会产生的法律后果,其实质是企业在民事诉讼中可能涉及的实体和程序问题的不确定性。②第三,承担法律责任,即因为企业未能履行法定或约定义务,而依法、依约应当承担的不利法律后果。
(二)企业法律风险不是什么认识法律风险,需要消除一些似是而非的模糊认识,建立以下几种理念:理念一,自己不违法,不等于没有法律风险。很多管理者把法律风险简单等同于违法风险,误以为只要企业不违法就不会产生法律风险。问题是,自己不违法却仍有可能受到违法者侵害。而且这种误解系基于一个假设的前提,即企业经营中的所有问题都能从法条中找到明确且固定的答案,真实情况则是,当前我国仍处在转型期,法律变动频繁,而在司法实践中更是存在许多偶然性和非理性因素,因此除了违法风险之外,不确定性法律风险同样是企业必须认真对待的。理念二,自己不承担责任,不等于没有法律风险。因违反法定或约定义务而必须承担法律责任,确实是最为常见和严重的法律风险,但是自己一方的权利可能被认定为无效、未生效、可撤销(变更),可能因为合同中被对方植入免责条款而成为一纸空文,还有可能因为异议(除斥)期间届满、时效经过以及程序原因而落空。更何况理性的商人都不希望卷入纠纷诉讼或仲裁,纠纷本身就是对商业利益的损害,需要动用宝贵的资源加以应对,因而就是一种法律风险。理念三,尚未发生法律危机,不等于没有法律风险。关于何谓企业危机,有很多观点。例如:危机是指会给组织声誉或信用造成负面影响的事件和活动,典型情形是失去或将要失去控制,该定义指出危机的损害性(尤其是声誉、信用等无形损害)和失控性。又如,危机是指会引起潜在负面影响的具有不确定性的大事件,其可能对组织及其员工、产品、服务、资产和声誉造成巨大影响,该定义强调危机损害的广泛性和潜在性。再如,危机是指事态已经发展到无法控制的程度,一旦发生危机则时间因素非常关键,危机管理的任务是尽量把损失控制在一定范围内,争取重新控制,该定义可以视为对危机应对的善意忠告。综合以上危机定义,可以将法律危机理解为业已发生的法律风险事故,即因为内外环境引发的,对企业具有立即且严重威胁的法律事件。法律风险和法律危机如同硬币的两面:尚未爆发的法律危机是法律风险,法律风险失控转化为法律危机,而法律危机如果得不到有效控制,则形成更加严重的法律风险。可见,法律风险是法律危机的诱因,但是并非所有的法律风险都会导致法律危机。显性的法律风险容易识别,通过积极管控,向法律危机转化的可能性反而较小;而隐性的尤其是隐藏较深的法律风险往往被忽视,转化为法律危机的可能性反而较大,应作为管理的重点。
(三)关于强化法律风险意识限于篇幅,这里只建议企业管理者特别关注以下两点:第一,企业法律风险无处不在。企业的英文Enterprise,原意是艰巨或带冒险性的事业;合资企业的英文JointVenture,原意则是共同冒险。因此,企业经营乃是冒险家的事业,商业活动无处无时无风险,其中就包括法律风险。以上道理十分浅显,为何还需强调?原因就在于文化差异。国人避讳谈论危机和风险,而西方人士虽然也有某些语言禁忌(例如避讳13),但在行为上却不回避风险和风险管理。国人信奉“人之初、性本善”,而在西方人士眼里,人在自然状态下彼此处于战争状态,人对人是狼(霍布斯语),所以才需引入法律和契约控制人的欲望、贪婪和邪恶。以上文化差异导致中外人士对自身、自然、经济、社会、政治、伦理等各种问题的看法不同,其中包括对企业法律风险的不同态度。第二,企业法律风险可能转化为个人法律风险。此处的个人,既包括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职业经理人,也包括普通层级的管理和业务人员。如果不考虑公司人格否定等特殊情况,则在一般情形下公司股东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企业法律风险向股东的传导受到有限责任的屏蔽。还是在一般情形下,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后果和责任归于企业,个人虽有声誉、职业生涯等风险,但不会直接暴露于法律风险。但是仍然会有一些例外情形,企业违法行为可能被同时认定为个人违法行为,管理人员须依法承担个人责任。以职业经理人为例,在违反勤勉义务、忠实义务、守法及遵守公司章程义务时,依据《公司法》相关规定,其个人须承担民事、行政,乃至刑事责任。因此即便是出于降低个人法律风险考量,企业管理人员也应该强化法律风险意识。
(四)法律风险的属性及其定义对于法律风险的属性,可作如下归纳:第一,法律风险与法律运作过程密切相关。法律运作包括法律创制(包括法律的立、改、废)和法律实施(执法、司法、守法)。企业法律风险不仅与企业自身及其员工的行为有关,而且与公权力机关的立法、执法、司法行为密切相关。第二,法律风险主要根源于不规范行为。不规范行为的主体,既可能是本企业及其员工,也可能是交易对方,还可能是公权力机关和第三人。不规范行为可能表现为违法、违约、违规,违规包括违反交易惯例、管理规章、善良管理人标准等。违反商业伦理,虽然并不必然导致法律风险,但是如果违反的是已被法律化了的伦理规范(例如商业诚信),同样会面临法律风险。第三,法律风险是不确定的法律状态。法律风险是一种可能性,所以才经常被人们忽视,进而导致现实的法律危机,但在法律风险意识较强的企业及管理者那里,却可以通过审慎的风险管理,得到有效的识别、评估、防范和化解。第四,法律风险是主体不希望其发生的负面法律后果。如果企业经过对成本、收益、机会、风险进行充分理性的权衡考量,追求某种法律状态的发生,该企业实际是在进行某种法律博弈,当那种状态实际发生时,不应被视为法律危机。当然,无论这种刻意追求的、虚张声势的法律博弈(曾有某面临群体性劳动纠纷的知名台企,状告报道相关事件的记者侵害名誉权)结果如何,企业都有可能面临公众形象进一步受损的风险。总体而言,法律博弈弊大于利,不值得提倡。综合以上分析,笔者认为:企业法律风险是指在法律运作过程中因某种不规范行为而产生的,发生对企业不利法律后果的负面可能性。
三、法律风险的类型化分析
对法律风险的类型化分析,有助于有针对性对企业法律风险进行有效管理。
(一)显性法律风险与隐性法律风险对于显性法律风险,例如交易伙伴的违约风险、税务风险、安全生产风险,即使不借助法务人员的专业判断,普通业务人员也可以识别和评估,至于风险控制是否需要得到法务协助,则可视情况而定。而隐性法律风险较为隐蔽,识别、评估难度较大,需要法务提供专业意见。但是显性和隐性的区分是相对的,企业之间实力、背景和文化不同,其管理者和员工素质也有差距,同样的法律风险,对这个企业是显性的,对那个企业则可能是隐性的。此外,不同资历和执业经验的法务人员对法律风险的认知水平也会参差不齐,既取决于相关人员的法律素质和商务素养,也与其诚信、勤勉等职业伦理水准密切相关。考虑到成本节约和时间稀缺,企业法律顾问尤其是外聘律师,不可能事无巨细统揽所有法律风险的管理,其工作重点一般集中于隐性法律风险管理,以及在法律危机发生时负责应对。对于显性风险,法律顾问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为企业具体业务部门及人员提供指导、协助。这里建议管理者避免两个认识误区。误区之一,是认为法律顾问的作用只是处理显性的法律风险和法律危机事件,遇到麻烦和官司才想到请教律师,平时不希望律师“找麻烦”。其次是由于律师的日常工作,显性和隐性的法律风险都得到有效管控,企业一段时间处于“无讼”状态,从而意识不到法律顾问的价值,反倒渐渐忽视这项基础性管理职能。
(二)静态法律风险和动态法律风险静态法律风险,是指外部法律环境没有变化或是变化不大,却因主体自身行为失范而形成的法律风险。对于静态风险,通过强化法务管理,规范行为方式,可以较好地起到风险防范化解效果。动态法律风险,是指由于外部法律环境较大变化导致的法律风险。对于此类风险,一般首先想到的是其狭义,即法律规范本身的变化。当前我国法律变动性较大,这是企业必须面对的经营环境,但此类风险并非如想象的那样难以管理。在时际法冲突方面,通行的原则是“法不溯及既往”,不少新法在施行前规定有过渡期(如内外企所得税合并前给原有外企规定了5年过渡期),对企业及公众影响较大的法律,从公布到施行一般都会给足准备时间。所以企业只要在法律顾问的协助下,对法律规范的变动给予足够重视并采取应对措施,完全可以从容应对狭义的法律变化。值得关注的是两类特殊法律变化。一是司法解释变化。在我国,司法解释已然成为事实上的法律渊源(法律形式),而且还是对司法裁判非常重要的法律渊源。最高人民法院各种形式的司法解释,都会导致人们必须对既有事实和社会关系做出重新评估、对行为模式做出相应调整,动态风险由此而生。二是指导案例的变化。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但是由于种种原因,上级法院的裁判先例对下级法院历来具有重大影响,尤其是从2010年起,最高人民法院开始施行《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明确对于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性案例,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类似案件时应当参照。与立法修订本身相比,司法解释和指导案例的变化更加频繁,③这就给法律风险的识别、评估、防范带来了更多的不确定性。
(三)民事、行政、刑事、宪法风险第一,民事法律风险。涉及民事(含商事)领域不确定的负面后果,包括权利受损,救济权丧失,合同无效、被撤销,不可抗力,情势变更,承担违约、侵权责任,等等。民法遵循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只要不与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抵触,当事人可以在平等自愿基础上充分协商,所议定的交易条件对各方都具有约束力。因此企业完全可以通过合同约定,对民事风险实现有效的规避和管控。企业应该高度重视合同约定对于法律风险管理的作用。在市场经济条件中,主要通过“看不见的手”调整资源配置和产品分配,在既有法律框架下,交易主体通过合同约定形成交易细节秩序。《合同法》不会为当事人设定具体的交易条件,企业应充分利用合同法赋予的意思自治权利,与交易对象充分协商,尽量对交易细节做出具体、详尽、明确、符合特定交易目的的个性化约定。订立合同的目的无外乎两点:一是固定当事人业已达成一致的交易条件;二是锁定各方的利益平衡点。合同文本若是过于简约,或者满足于下载套用范本格式,往往造成语焉不详,难以实现订约目的,且容易诱发履约中的扯皮赖账,导致合同纠纷。而且由于司法腐败客观存在,此类合同也会给裁判不公提供可乘之机。当然,也应避免长篇大论却条理不清、歧义百出的合同,这同样也会给履约带来困扰和风险。第二,行政法律风险。民事法律风险属于私法风险,与此相比,行政、刑事、宪法风险都属于公法风险,主要涉及强制性规范,企业难以通过合同约定加以规避。行政法律风险有两种情形,一是企业因为违反法律可能承担行政责任;另一种是企业遭受行政机关的违法侵害。管理行政法律风险,应在商务决策中引入行政合法性评估,防患于未然。其次是在行政风险事故实际发生后,企业应视情形充分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及时寻求权利救济。在行政法领域,特别强调行政行为的程序合法性,行政行为即使实体合法,但如果程序违法,法院仍应判决撤销。此外行政诉讼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即由行政机关对其行为所依据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这一规定对作为行政相对人的企业而言十分有利。但是毋庸讳言,由于法院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还远未真正实现,行政诉讼中行政相对人的胜诉率依然很低,这是企业在现阶段不得不面对现实环境,需要将其纳入决策考量。第三,刑事法律风险。这是一类特别严重的违法风险,即企业或/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能被认定为构成犯罪,面临刑罚处罚。在刑法领域,实行罪刑法定原则,刑事法律无明文规定不为罪、不受罚,认定犯罪必须符合特定犯罪的构成要件,在罪与非罪的两可之间疑罪从无,因此在企业法律顾问的帮助下,刑事法律风险是一类相对而言容易识别、评估、管控的风险。然而刑事法律风险事故一旦发生,损失难以弥补,因此特别提醒企业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强化刑事风险意识,远离刑事责任红线。第四,宪法风险。在现阶段,我国的宪法尚不具备直接的“可诉性”,但是不排除法院将涉及宪法的纠纷界定为普通法律的纠纷,予以立案审理。无论是否导致法律诉讼,在公民权利觉醒和自媒体高度发展的时代,一旦涉嫌侵害他人的宪法公民权,例如平等权(在劳动关系上表现为平等就业权),企业的公众形象必将受到严重损害。
(四)国内法律风险和跨国法律风险国内法律风险的管理相对简单,但是也不尽然。异地商业交易仍会面临地方法规冲突、地方保护、法律环境差异等困扰,不同程度地增加风险管理难度。跨国(跨地区)法律风险的管理难度主要体现在:涉及不同法域的法律冲突;可能适用外国公法、私法或统一实体法;涉及国际公法和国际经济法;涉及诉讼或仲裁管辖的冲突;涉及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的跨国执行;涉及法律文化传统冲突;处理跨国法律事务的成本较大。需要注意的是,国内法律风险与跨国法律风险的区别是相对的,在全球化背景下,企业在通常认为“纯国内”的业务中被牵扯进跨国诉讼的情形并不罕见。例如2004年11月发生在包头的东航MU5210号航班空难,航空公司、遇难者(除一名印尼乘客外)、事故地点、航线都在中国国内,却被遇难者家属以事故飞机发动机系由美国通用电气公司生产、飞机制造商加拿大庞巴迪公司及东航在美国均有营业活动为由,根据美国民事诉讼法的“长臂管辖”条款而诉至美国加州法院。
(五)外部法律风险与内部法律风险前者因企业之外的社会、政策、法律环境等因素引发;后者因企业内部决策、经营、管理等因素引发。外部风险相对较难控制,但是企业仍可根据自身情况和需求,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适当影响立法进程,或在可能的情况下“用脚投票”。无论外部或是内部法律风险,企业都可以通过加强风险管理措施加以管控化解。例如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施行前后,企业HR管理普遍面临法律环境的重大变化,有的企业将其作为建构和谐劳动关系的契机,而有不少企业却发生严重的劳动冲突,甚至升级为公共事件。又例如,同样面对诚信缺失、道德溃败的外部环境,有的企业屡屡受骗上当,而有的企业则借助有效的信用风险和法务管理,始终保持安全运营。
(六)违约风险与侵权风险违约风险存在于生效合同的特定当事人之间。合同无效、被撤销、未生效都谈不上违约,但是有可能导致缔约过失责任。违约不以故意或过失为前提,只要当事人没有履行合同,又不存在法定或约定的免责事由和抗辩权,就必须承担违约责任。对企业而言,产品责任、环境责任、安全责任是三类最常见的侵权风险。侵权风险属于法定之债,绝大多数的侵权当事人之间并不存在合同关系,但是也有例外,当事人之间存在在先合同关系,但在损害发生时,受害方既可以选择以违约案由,也可以选择以侵权案由(如医疗损害责任、产品责任)。违约和侵权所须承担的都是民事责任,其共同特点是补偿性,除非法律(例如《消费者保护法》、《食品安全法》)另有特别规定,民事责任一般不具有惩罚性。不同之处在于,对于违约风险,行为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约定责任限制或免除条款,而且即便在合同中没有约定,承担违约赔偿也受到违约者可预见性、守约方减损义务的限制,而这些限制在侵权责任领域是不被认可的。建议企业一方面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尽量在合同中合理限制自己的责任。当然,格式合同中免除自己责任、加重对方义务的条款属于无效条款;此外,法律也会对某些特殊免责条款的生效规定一定的条件,例如《保险法》中对保险人免责条款明确说明义务的规定。
四、企业应该如何对待法律风险
法律风险伴随企业经营的全过程,唯有通过有效的风险管理,才能将风险事故的发生概率及可能的损失控制在企业所能合理承受的范围。就此问题,笔者对企业管理者提出了几点建议:
(一)面对法律风险企业应持正确的心态英国路伟国际律师事务所曾经《中国100强企业法律风险报告》,风险评分最高的5家企业分别是:联想联想97分,TCL93分,海尔83分,中海油71分,中粮集团68分。路伟所北京办事处主任合伙人吕立山律师评价:分值越高,意味着风险越大,但并不是对企业自身的积极或消极评价。可见,法律风险并非“坏企业”的专利,那些经营良好的企业同样面临、甚至更会面临风险。企业管理者和业务人员应该树立法律风险可知、可防、可控的观念,同时强化法律风险意识。正如GE前CEO杰克.韦尔奇所说:“法律风险是一种商业风险,商业管理人员有责任像管理企业商业经营其他风险一样对待管理法律风险。”
(二)认识到法律风险管理是一项专业工作法律事务是历史最悠久的职业之一。法律风险的识别、评估、应对能力确有高下之分,取决于个体对于法律本身的把握程度以及在长期法律实践中形成的经验。仅以法务人员使用的法律职业语言(法言法语)为例,法律语言的含义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上下文,而且有约定俗称的特定用法,对语言的理解又影响到法条的解释,“以法律为准绳”并非如非法律从业人员所理解的查找百度那么简单,律师所做的更多是如何准确理解和阐释法律条文的内在含义。因此,企业法务人员的合适人选,“应该具有很好的判断力,他们有一些不可言喻的谨慎、超然、想象和常识的混合”,这种能力一定建立在法律训练、资料拥有、经验养成和勤勉忠实的基础之上。作为一名长期担任企业法律顾问的律师,笔者希望管理者和业务人员对法务人员特有的保守、谨慎,甚至是“迂腐”给予宽容和理解,因为这是他们的职业特点和工作职责使然;希望将法务人员提出的法律风险管理意见纳入商务决策的考量之中。专业的法律意见,不仅不会妨碍正常的商业经营,反而能使其更加安全顺畅。
(三)正确对待企业法律纠纷首先,预先采取有效措施,尽量避免纠纷发生,并且针对可能的纠纷设置防火墙。其次,如果不幸发生了纠纷,优先考虑通过协商、第三方调解等选择性纠纷解决方式(ADR)解决纠纷,毕竟以裁判方式解决纠纷成本太高。再次,如果以ADR方式仍然不能解决商务纠纷,也尽可能采用仲裁方式解决,当然前提是预先在商务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方式,并且明确约定了仲裁机构。最后,如果不得不面对诉讼,与法务配合应对,并注意相关诉讼风险。
(四)企业管理人员应逐步养成涉法思维模式思维方式影响行为方式。法律人的职业行为模式之所以与众不同,很大程度上根源于他们独特的法律思维方式。对于法律人的思维方式,《中国律师》前主编刘桂明先生曾有如下总结:逻辑思维;逆向思维;程序思维;规则思维;民主思维;权利思维;证据思维;平等思维;救济思维;公平思维。术业有专攻,不可能苛求企业管理者以及业务人员完全像法律人那样的思维,但是他们如果能对法律人的思维方式有所了解,或者更进一步,如果能够尝试着除了商业思维之外,站在法律人的角度去思考问题,将会非常有助于与法务人员密切配合,提升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的水准。以下是五点具体建议:第一,讲法律。处理涉法业务,首先应当以法律规范为准绳,也就是具备规则意识。即便认为某项法律规定不合情理,在未经修改废止之前,仍须遵守执行。有可能某项下位法与上位法不符,也只能根据《立法法》规定的程序,申请有关机关审查,尽量避免直接挑战现行规定。第二,讲证据。处理涉法业务,还必须以事实为依据。在法律人看来,所谓事实并不必然等同于客观事实,而是指经由一定的法律程序、根据一定的证据规则,由符合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的证据证明了的法律事实。与讲证据相关,这里特别强调纸质书面合同的意义。《合同法》虽然承认口头合同、其他合同的合法性,也承认数据电文具有书面效力,但是非书面合同的可靠性远不及书面合同,数据电文在证据固定、签名识别等方面也有诸多不确定性,因此从减小法律风险角度考虑,在订立商务合同时特别推荐采用传统的纸质书面形式。第三,讲程序。程序是指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方式和路径。现代法治社会特别强调程序的重要性,有“程序是法律的生命”之说。例如谈及司法公正,首先强调的是程序公正。又如行政行为,尽管实体或许正确,但如果程序违法也会被法院撤销。受此启发,在企业HR管理中也应引入程序思维,在劳动纠纷处理中,但凡涉及劳动者重大利益的HR作业,例如企业因劳动者违反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对员工的处分程序是否合法、是否符合自然公正,往往成为裁判者是否支持企业主张的关键考量。第四,讲法理。法官处理法律纠纷,不仅要求结论正确,而且必须经过充分的法律论证,裁判理由必须公开,并且有法律依据的、具有法律上的说服力。讲法理还意味着在法治社会中,不仅强调规则之治,法律至上,而且强调规则本身是良法,符合民主、平等、公平、保护权利、为权利提供救济等价值目标,即所谓良法之治。当代企业中国企业有幸在一个全面建设法治社会的环境下经营发展,理应主动适应这一法治环境,对自己的行为模式进行相应调整。第五,讲伦理。对企业而言,就是讲商业伦理,其实质是企业经营不仅应当顾及股东利益,而且必须顾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底线是不能给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害。讲求商业伦理,不仅是商业伦理要求,而且也是法律要求,因为公序良俗就是一个民商法原则,企业行为是否符合商业伦理,不仅影响到社会公众对企业的评价,而且会影响裁判者对是非曲折的评判,最终对企业商业利益产生影响。
参考文献:
[1][美]杰弗里.R.卡波尼格罗.危机顾问.北京:中国三峡出版社.2001.
[2]向飞、陈友春.企业法律风险评估.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3]武.危机管理.面对突发事件的抉择.广州:广东经济出版社.2002.
[关键词]合同审查;方案设计;企业
[DOI]10.13939/ki.zgsc.2017.10.183
市场经济作为契约经济,不断发展完善的同时必然带动企业法律合同管理不断发展完善,需要加快促进法律管理与经营管理的深度融合,将法律审核嵌入管理流程,在确保合同审核全覆盖的同时,不断提高审核质量。这意味着对企业的合同审核机构审核质量做出了更高的要求。企业内部合同审查作为一个系统工程,涉及审查原则、审查依据、审查标准及相应的审查技巧等多方面的内容,需要设计一套完整的方案。
1 审查原则
(1)合法审查原则是合同审查的根本前提,合同必须符合国家法律要求,不能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任何违反法律的合同都是无效的,不能实现合同的目的,最终无法满足企业的签约需求。
(2)同步审查原则主要是指把合同的审查与商务过程文件审查相结合,两者相辅相成。只有对商务过程、商务文件透彻了解,才能追溯合同条款的渊源,从而保证合同条款符合企业的签约目的。
(3)平衡审查原则指将风险把控与实现经济目标相结合的原则。企业内部合同审查要坚持风险把控和经济目标实现兼顾的原则,使两者尽量达到平衡。不能过分把控风险,而使商务合同谈判和签约活动陷入僵局,无法根本实现企业的经济目标。
2 审查依据
(1)合同审查依据法律审查,首先是指依据《合同法》审查,合同条款的约定要符合《合同法》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合法等基本原则。也要符合相关部门和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合同法》是对于合同订立的一般原则性规定,是普遍适用的规范化要求及原则性条款,其他法律法规如果出于行业交易安全的需要,在符合《合同法》立法原则的基础上有更细化的规定,那么应该作为审查的依据优先适用。
(2)企业内部控制表现在合同管理方面,主要是识别合同签署和执行过程中的风险点,继而设置关键控制点,进行风险的有效防范。可以说,合同审查本身就是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的一个重要工具和手段。因此,合同审查工作作为企业合同管理内部控制的一个重要环节,应遵循企业内部控制规章制度的相关要求而开展。[1]
(3)商业惯例审查要包括国际认可的、行业通行的、权威协会认可的商业惯例等。商务活动中,合同双方当事人对于争议焦点的条款往往会更易接受商业惯例的标准。比如合同的违约责任条款,除了在符合法律规定的违约金比例范围内,如何确定具体违约金比例,往往会看整个行业内商业惯例是多少。合同审查人员如果对本行业有丰富的实务经验,依据商业惯例进行合同审查,有利于较好地把握尺度,既把风险控制在可承受的范围,又能有效推进商务谈判进程。[2]
3 审查标准及技巧
(1)形式方面的要求及文义审查法。合同审查,从形式方面要求合同本身文义准确、简洁明了、逻辑合理、结构完整。按照合同形式方面的要求,可以采取文义审查方法:应从合同名称到合同结构做全面审查。如合同名称是否与合同内容一致、合同签约主体名称在合同抬头处和落款处是否表述一致;合同履行期与有效期是否一致;条款文字表述之间有没有矛盾等。
文义审查要充分关注字面背后的交易背景,只有充分了解和追溯合同文本形成的过程、双方谈判中的立场、观点,才能保证合同条款的具体描述符合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2)实质方面的要求及对照审查法、条款分析审查法。合同实质方面的要求包括两方面:一是合同的约定符合法律的定,主要条款完整。二是要求合同双方权利义务明晰、具体。针对合同条款合法、完备的要求,可以采取对照审查方法:
对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检查合同主要条款是否完整、合同条款有无与之相抵触之处。对于不一致的地方,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修改或补充相应条款。合同条款合法、完整是合同审查工作的最低红线要求,不能逾越。
在符合法律法规的情况下,检查合同条款的表达是否准确、到位。针对合同权利义务明晰、具体的要求,可采取条款分析审查法。
要求合同权利义务明晰、具体是在合同条款合法、完整的基础上,提出的更高要求。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明确,除了要求合同中设置齐备相应的条款之外,更重要的是这些条款要具有可辨识性,能明确具体地表明双方的权利义务内容。这些条款越容易被辨识,权利义务越明确具体。[3]
采取条款分析审查法主要体现在对合同履行义务主体、客体、标准、期限、履行方式、违约责任等方面约定时,审查其易辨识性。如对履行主体,是否有对委托代表及人权限的明确约定;履行客体方面,商品的规格是否明确具体,服务的技术要求是否清晰;履行时间方面,延期交货具体的含义约定是否清晰;违约责任的约定须达到依约即能判断哪种行为出现便属于违约的程度。如果这些条款约定得没有辨识度,那么将是纠纷和争议的易发处。
(3)商务性方面的要求及会签审查法。企业合同是商务活动的结果,要求合同条款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企业进行合同的内部审查时,要根据合同类型、签署的背景、企业经营目的、合同相对方的特点,对合同履行中会发生的情况和问题,进行预判并形成相应的针对性条款,提高合同条款的可操作性。如根据合同标的特性,对标的的测量及计算约定误差范围、对服务的完成约定可量化的验收标准;根据合同相对方的资信及强势程度,设定不同标准的防范性条款;根据合同背景及类型特点,增加实用性条款等。[4]
对此,可采取会签审查法。企业各部门根据自己的职能分工,对相应条款提出可操作性的审查意见。一般而言,通用条款主要属于商务部门和法律部门的审查职责,包括合同主体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违约责任、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方式等。对于专用条款,如健康安全环保条款、保险条款、政府批准条款等,要发挥相应业务部门的职能和优势,提出专业的审查意见。
以某企业为例,合同的经济性由商务部门负责;技术性由业务部门负责;财税保险合理性由财务部门审核;质量健康安全环保的内容由HSE部负责;合同相对方的资信,合同条款是否完整、确切、公平、合理,合同条款是否符合交易惯例和具有可执行性,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明确,由法律部门、商务部门、业务部门负责;合同条款是否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否符合内部规章制度的规定,合同逻辑及用语是否清晰、准确,授权委托等手续是否齐备等由法律部门负责审核。
综上所述,从知识体系方面而言,合同审查人员需具备多种知识体系才能出色审查合同,不但要懂法律,懂经济、财务,还要懂行业专有知识。[5]在技术层面上,合同审查人员在审查时需能将法律强制性规定与行业惯例有效地结合起来,促成合同商务目的的实现。在沟通能力方面,要能发动相关会签部门的积极性、发挥会签部门的优势提出会签意见。在经验储备方面,合同审查人员要根据每类商务项目的特点,总结对应的责任条款范围、技术规格要求、施工程序等,作为经验储备下来,形成企业合同审查人员的软实力,提升价值贡献。
参考文献:
[1]王保平.企业内部控制操作实务与案例分析[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0.
[2]曾慧萍.浅谈若干国际贸易惯例与合同条款之间关系的处理[J].福建商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6(3):15-18.
目前在法律的实施方面主要以传统方式为主,作为依托网络的一种主要商务方式,传统的法律实施方式已经不能适应电子商务对环境规范的需要,突出表现在这几个方面:
1)网络安全方面:互联网易遭受黑客的恶意攻击,在互联网上传输的数据系统可能被非法侵入,重要数据有被恶意更改的可能性,交易双方身份的确认也存在问题,网络的虚拟身份使得在电子商务交易中交易双方身份的确认困难,即便采用实名制也有一定的困难;2)电子合同的法律有效性方面:签订合同是电子商务主要的交易方式,对于电子合同和电子购物行为的法律有效性目前也很难证明,虽然可以对电子文档进行数字签名,并且我国也已用《电子签名法》确认了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但随着电子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仍有很多限制性和不可操作性,使数字签名的证据力难以发挥;3)纠纷的解决方面:电子商务的一大特点就是便利,使不在同一地点的双方可以快速交流,但如果发生争议,诉讼成本是比较高的,不仅包括常规情况下法院参加诉讼的成本,还包括在电子交易过程中的取证等一系列成本,所以诉讼成本可能高于合同本身的标的。4)网络营销竞争方面:我国计算机犯罪的增长速度已经明显超过传统的犯罪,互联网散布的一些虚假信息和有害信息对社会管理秩序造成的危害要比现实社会大得多,当然这其中不乏对一些电子商务企业进行的商誉诋毁行为及攻击行为,严重破坏了正常的网络商务环境及广大电子商务企业的利益。除此之外,还表现在个人隐私、电子支付、管辖、域名等方面。
2研究思想及对策
加强法律对电子商务规范作用研究不同于传统的商务环境研究,要充分把握电子商务的特点,分析比较电子商务与传统商务的区别,尤其是分析电子商务不同环节上的特征和问题,有针对性的指出传统法律在各个环节上的疏漏。还要搜集有关资料,明确目前我国电子商务环境中违法犯罪现象出现最多的环节,对各种数据进行统计分析,一一指出对策。1)采取有效的措施及时发现电子商务系统隐患。要逐步建立健全以信息安全、网络安全为目标,加密技术、认证技术为核心,安全电子交易制度为基础的电子商务安全保障体系,建立专门的全国性的认证机构,公平公正地开展电子商务认证工作,确保从事电子商务活动的各个主体身份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准确性。2)加速金融工程学科的研究、开发和利用。金融工程是在金融创新和金融高科技基础上产生的,是指运用各种有关理论和知识,设计和开发金融创新工具或技术,以在一定风险限度内获得最佳收益。金融工学对电子商务法律规范研究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通过加强对此领域研究可有助于创新电子技术及电子支付模式等,更能引起有关部门对的法制、监管的调整。3)发展数据库及数据仓库技术,用以防范信用风险、市场风险等金融风险。通过完善的数据库技术存储和处理信息来支持网络支付等各种决策,以决策的科学化及正确性来防范各类可能的金融风险及金融犯罪。从解决信息对称、充分、透明和正确性着手,依靠数据库技术储存、管理和分析处理数据。研究数据库的安全性,从社会化思路考虑信息资源的采集、加工和分析,以客户为中心进行科学的管理,实现统一的监控。4)重点规范电子商务行为的核心内容―――电子合同关系。电子商务的核心内容仍然是“销售”,即主要以合同形式表现的交易活动。因此,合同关系成了法律规范调整的核心内容。由于电子合同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进行信息的通讯和存储,法律规范必须进行一系列相应的调整和变革,电子合同载体的“无纸化”与订立过程的“数字化”都对传统合同法产生了一定的冲击,但是,判断合同有效性的基本标准并未改变。因此,在必要的技术保障下,配合全方位的网络基础设施建设,法律完全可以赋予电子合同充分的有效性,以改善网络经济时代的法律环境,推动建立其它形式的、适当的、高效率的、有效的合同纠纷调解机制,支持在法庭上和仲裁过程中使用计算机证据。5)通过管理、培训手段从源头上控制网络犯罪行为的发生。计算机网络技术离不开人的应用,许多风险管理的措施也离不开人的应用,因此通过管理、培训手段提高从业人员素质是防范网络犯罪的重要途径。
立足于服务和维权的定位,该局在合同审查、诉讼承办、法律普及、咨询解疑和风险防范等五项基础工作上下功夫。通过加强五大基础工作的专业度,打造法律诊所“贴心护权益、专业解法疑、服务零距离”的品牌。
1.在合同审查方面
全面推动标准合同范本固化工作的开展,积极引导业务部门优先使用标准合同范本。对没有标准合同范本的业务类别,联合业务部门梳理合同常用条款,滚动修编参考合同文本,并推动各职能部门将参考合同文本固化为标准合同范本。常态化开展合同承办人培训工作,重点提高合同承办人的民商事法律知识储备和合同业务承办能力,确保合同承办人考试通过率达100%,从源头上控制了合同法律风险的产生。
2.在诉讼承办方面
全过程跟进法律纠纷案件的办理,确保诉讼万无一失。对应诉案件,开展诉前案件准备会,对案件事实进行内部法律调查,引导责任部门收集证据材料;对主诉案件,深入分析诉讼的必要性,对非诉替代方案进行可行性研究,确保以最小成本依法维权。对办结案件开展系统的分析总结,形成“一案一分析”报告,促进管理提升。
3.在法律普及方面
结合不同业务领域的法律知识需求,制定“选修必修”法律培训课程体系,在法律诊所内开辟了“法律充电站”培训基地,引入“体验式”普法理念,融合法律与文化元素,以微电影、文艺汇演、互动游戏等活动方式,打造了新颖的“法意沙龙”法律文化传播品牌;法律诊所积极开展“法律六进”活动,牵手市普法办,在“空中普法”电台节目向东莞市民普及电力法律知识,现场解答听众法律问题;联合市普法办、东莞日报社开展“反窃电”、“保护电力设施”法治新闻报道,携手中央电视台“第一时间”栏目,开展“假节能、真窃电”专题法治新闻报道,掀起全市打击电力违法犯罪行为的。通过向社会公众宣传电力法律知识,传递电力法治理念,树立了法治企业的良好形象。通过丰富多样的活动,促进法律诊所品牌深入人心,促进员工法律意识普遍提高。
4.在咨询解疑方面
对于一般咨询,法律诊所直接答复解决,而对于疑难问题,诊所组织专家会诊,为咨询人提供客观、合理的法律意见。除了电话、线上咨询,法律诊所还积极开展“一线现场法律服务”,在纠纷案件发生的“第一时间”到达现场,与业务人员面对面,指导事实的调查和证据收集,为后续纠纷解决提供及时有效地法律支持。
5.在法律风险管理方面
法律诊所着力在企业“建章立制”的过程中把好风险关。一方面,对“两书”(作业指导书和管理业务指导书)进行合法性审查,确保其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避免因执行“两书”而违法的情况发生。另一方面,将法律风险防控措施融入“两书”流程节点,通过执行“两书”实现风险防控落地。
二、横向贯通主营业务(Inter-function)
在企业经营活动中,法律风险往往产生于业务第一线,因此法律诊所充分融入企业主营业务,前移法律风险防线。通过定期走访、沟通座谈、业务调研等多种手段,在防范安全生产、电网建设、市场营销以及综合管理等各个主营业务中的法律风险收到很好的效果。
1.在安全生产方面
积极推进安全生产工作对安全法律法规的识别、获取、融入、依从和回顾工作,助力该局顺利通过安风四钻评审,确保全局生产活动符合法律法规关于安全生产的相关要求。主动参与安全生产事故事件调查,密切跟进相关整改措施的落实,确保企业依法开展安全生产工作。
2.在电网建设方面
结合地方经济发展需求,法律诊所协助推动针对电网工程建设的地方立法,促进电网建设与市政规划的有机统一。梳理工程建设法律审批事项清单,编写《电网建设工程法律法规指引》,明确建设用地许可、环评水保等重点行政程序的相关要求,杜绝违法强行施工行为的发生。强化对工程承包商、监理方资质证照的合法性审查,确保电网工程建设依法合规开展。
3.在市场营销方面
法律诊所积极推动营销部门开展供用电合同补签工作,强化合同法律意识,实现新报装用户供用电合同签署率达100%。开展“依法反窃电专项行动”,联合公安机关,打击盗窃电力违法犯罪行为,利用刑事法律手段震慑窃电犯罪分子,积极采取民事法律手段追讨被盗电费。深入分析法律案件背后的管理原因,促进市场营销业务的管理提升。
4.在物资采购方面
法律诊所重点开展对招标投标管理流程、主体资格等关键环节的合法性审查,规范企业招标投标行为。整理全局对外采购业务类型,重点细化产品质量、专业标准等条款约定。在物资采购合同中,固化财务支付条款,严控资金法律风险;引入廉洁保证条款,营造风清气正的商务氛围,防范审计法律风险。
三、整合搭建系统平台(System)
系统平台是法律诊所有效运行、发挥作用的基石。支撑我局法律诊所的系统平台主要有信息系统和人才储备库。
1.在信息系统方面
着力推动法律工作的信息化进程。通过OA系统,法律诊所可以对全局合同进行审查和对招投标文件开展合法性审查。这样做既固化了审核流程,又节省了文件传递时间,还确保了法律业务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基于法律诊所门户网站,该局搭建了法律诊所“网上接诊”工作平台,开辟了法律知识普及与分享、重点法律法规查询等专题栏目,建立了“选修必修”法律课程体系,让全局员工随时可以进行法律知识学习。
2.在人才储备库方面
坚持“实战锤炼育才”的人才培养原则,利用法律诊所的众多实践机会孵化培养专业的法律人才。法律诊所的咨询解疑、合同审查、争议谈判、诉讼承办等需要法律知识的工作,都要求诊所人员深度参与,提高专职人员的各方面业务能力。通过“送法下基层”、基层调研、为基层授课等方式,增强专职法律人员对一线业务的了解。举办合同法、电费回收法律风险、触电人事损害法律风险等的业务法律培训班,对兼职法律人员进行专项培训,提升其在本专业领域的法律知识和技能。借助局人才“摇篮计划”,吸纳懂法律、会管理的非法律岗位人员,通过借岗实习、轮岗培训等手段,培养后备法律人员。
四、建立完善诊断模式(Diagnosis)
该局法律诊所在CIS矩阵管理模型上进行“微创新”,加入“法律诊断”(Diagnosis),探索形成了CISD矩阵。目前法律诊断主要从管理流程、个案咨询和数据信息三方面入手。
1.流程诊断
借全局管理流程再造和固化的契机,全面开展管理流程的法律诊断。结合法律风险数据库,开展管理流程中的法律风险识别比对工作,突出关键节点和关键岗位的法律风险防范措施,组织业务管理部门讨论并修编管理流程,从源头上控制法律风险的产生。
2.个案诊断
通过1500咨询热线、网上接诊和当面咨询等渠道,收集法律咨询个案,深入分析每个法律咨询中存在的法律问题。通过事实分析、法律研究和管理融合等环节,形成切合企业实际的法律意见书,促业务部门形成合理稳妥的工作方案。
3.数据诊断
数据是管理的基础,因此法律诊所十分重视数据信息的收集、统计和分析。法律诊所在日常工作中注重收集基础数据,并对数据进行归类和分析,形成季度和年度法律诊所运营报告。法律运营报告不仅对数据展示,还对数据背后的管理原因进行研究,并给出管理改进建议。
五、结语
关键词:网上银行;信息技术;风险控制
中图分类号:F830.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392(2008)07-0044-03
随着现代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互联网络在社会经济中的作用日益明显。为了满足信息化时代下客户对银行服务升级的需要,降低金融服务成本提高服务效率,网上银行应运而生。所谓网上银行(Internet Banking) , 亦称网络银行或电子银行 , 是依托因特网的发展而兴起的一种新型银行服务手段。网上银行借助因特网遍布全球的优势及其无间断运行 , 信息传送快捷的时间优势 , 突破传统银行的局限性 , 为用户提供全方位、全天候、便捷、实时的全新现代化服务。它的出现打破了传统银行业的经营模式和经营理念 , 并以其巨大成功向世界展示其深厚的发展潜力。网上银行突破了传统银行对金融服务场所的依赖,以其自身的优越性在我国得到了快速发展。
一、 我国网上银行发展的现状
由于因特网的出现和信息化时代的到来,1995年以来,发达国家和地区的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纷纷在因特网上建立网站,形成从ATM、POS到无人银行、电话银行以及家庭银行的全方位金融电子服务。在我国,网络银行兴起的时间不长,但发展却十分迅速。中国银行从1996 年起投入网上银行的开发,随后,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中信实业银行、民生银行、招商银行、华夏银行相继开办了网上银行业务。太平洋保险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也在国际互联网上设立了网站。1997 年 4 月 , 招商银行在我国率先开办网上银行业务?鸦 1998 年 , 招商银行又试行了“一网通”网上业务?鸦 之后 , 又细分出“企业银行”、“个人银 行”和“网上支付”三大部分 , 开始介入电子商务领域?鸦 1999 年9月2日推出支付业务全国联网 , 在全面确保安全性的同时扩大到网上商城。到目前为止已初步构建起中国金融电子化、信息化服务体系,实现了业务操作计算机化、支付结算电子化、信息处理网络化和管理、办公自动化的体系。中国网络银行已初步具备了在线支付的能力。
二、 我国网上银行面临的主要风险
网上银行在我国得到了快速发展,其优越性也得到银行和银行客户的一致认可。然而,网上银行的风险亦不可忽视,近年来与网上银行相关的操作风险和客户因办理网上银行业务而造成损失的事件也频频发生。具体来说,我国网上银行主要面临以下几种主要风险:
(一) 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主要包括因为信息技术的应用所产生的内外风险和技术软件的选择而产生的风险。技术风险是指网络银行系统设计有缺陷或者是银行职员、客户的错误操作而导致银行损失的风险。由于各家银行所选择软硬件技术标准不同,对网络银行风险认识的侧重点不同,网上银行所显现的弱点也各异。所以黑客或银行内部员工可以通过网络进入银行的电脑系统删除和修改网上银行的程序,盗用他人身份接管网络银行客户的储蓄和信用账户。同时客户在缺乏安全知识的情况下进行不规范操作发生泄密也会使网络银行和客户双方都遭受损失。发生该种风险时 银行须承担客户损失资金的偿付和系统修复的成本, 此外还会影响到银行的形象和客户对银行的信任。
信息科技特别是网络技术的快速进步 , 有可能使网络银行面临技术选择风险。一旦网络银行的创立者在面临多种技术选择时 , 做出错误判断而选择了一种最终将被技术变革所淘汰的技术方案 , 则可能使其所经营的网络银行处于技术陈旧、网络过时的竞争劣势。网络银行信息技术选择的失误 , 将使网络银行面临巨大的技术机会损失, 甚至是巨大的商业机会损失。
(二) 法律风险
法律风险是指由于有关网上交易法律法规的不健全而使网上银行陷入法律纠纷的风险。同传统银行相比,网上银行有两个十分突出的特性,它传递信息包括契约采用的是电子化方式;它模糊了国与国之间的自然疆界,其业务和客户随着互联网的延伸可达世界的各个角落。这样就向传统的基于自然疆界和纸制合约基础上的法律法规出了挑战。法律风险在我国网上银行发展过程中的表现还包括我国自身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够完善,相关的制度规范和约束机制还不够健全,缺乏相对规范的法制环境。目前,网络银行在我国还处于起步阶段,政府有关法规中对于网上交易的权利与义务规定比较模糊,缺乏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规则。银行与商家、客户的关系、签名有效性等不明确。由于网络银行业务涉及到诸多其他法律,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知识产权法、货币发行制度等。银行可能因使用电子货币或使用虚拟金融服务而损害客户隐私以致于被提讼,或因在自己的网页上建立与重要客户的链接而陷入官司纠纷。犯罪分子可能利用网络银行从事洗钱活动从而使银行被动违反反洗钱法律,电脑黑客也可能利用多种手段连接网络银行客户的网页使客户迁怒于银行,罪犯利用假造的证书以银行名义销售给客户,受骗者可能将银行作为对象等。上述种种,将使银行面临被判罚款、行政处罚、民事赔偿以及刑事责任等诸多窘境,影响银行业务的正常开展。
(三) 系统安全风险
系统安全风险主要包括来自外部的黑客攻击、计算机病毒、欺骗所造成的风险。黑客(Hacker)曾经是人们对一些具有高超编程技巧、迷恋计算机代码的程序设计人员的称谓。但是现在的黑客已经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正常秩序构成了威胁,网上银行成为其首要攻击对象。计算机病毒也给网上银行安全带来严重威胁。计算机病毒如同真实病毒一样具有传染性,一旦爆发会在整个网络中传播,其影响可以迅速传递到世界各个角落。各种针对网上银行的木马程序、密码嗅探程序等不断翻新,因此防范计算机病毒是确保网上银行安全的必要措施。网上欺诈已成为当今世界上最常见的网络风险之一。一些不法分子通过发送电子邮件或在互联网上提供各种免费资料引诱互联网用户,当用户接受他们提供的电子邮件或免费资料时,不法分子编制的病毒也随之进入用户的计算机中,并偷偷修改用户的金融软件,当用户使用这些软件进入银行的网址时,修改后的软件就会自动将用户网上银行账号上的资金转移到不法分子的账号上。
(四) 链接服务风险
链接服务风险,主要是指网上银行链接不到足够的其他电子商务网站,银行无法为客户在网上消费提供支付服务,造成客户转移注册,并最终导致银行收益损失的可能。在客户决定网上银行能否生存的情况下,客户在网上消费到哪里,所注册的网上银行就应跟踪链接到哪里。据统计,我国的网上商店已发展到600余家,在北京,电子商务网站几乎以平均每天1家的速度增长。网上银行要实现盈利目标,就必须吸引到大量的客户。为此,网上银行一方面要向社会公众做好宣传与营销,提高自己品牌的知名度;另一方面要做好与其他著名商务网站的链接,让他们提示客户在进行消费时优先链接到自己的网址,使用本行提供的交易支付工具。如果网上银行链接不到足够的电子商城或其他知名网站,就会出现客户流失现象,并最终影响到银行的经济收益。
三、 发展我国网上银行的相关对策措施
(一) 培育风险控制文化,提高风险管理水平
我国商业银行应制定“风险管理文化培育实施方案”,借鉴国际先进的风险管理理念,树立本行的风险管理核心理念。要努力培育以“诚信、公正、守法”为标志的良好的企业风险控制文化。以良好的企业风险控制文化来影响银行员工的行为取向,逐步形成系统的风险控制制度和奖惩办法,让每一位员工认识到自身工作岗位上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培养员工风险意识,提高风险应对能力,在全行形成一种风险防范的道德评价和职业环境。
网上银行是基于现代信息技术而建立的,因为对相关风险管理者的素质和风险管理水平提出了挑战。因为,防范网上银行的操作风险,除了要树立银行员工的风险控制文化外,还应着重提高风险管理者的素质水平。网上银行风险管理者应具有计算机和金融学的相关专业背景,还应不断补充自身的知识结构、提高风险管理水平以应对各种复杂的网上银行操作风险。商业银行也应加强对风险管理者的培训,建立相关的激励与约束机制,从而提高网上银行风险管理水平。
(二)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针对目前我国网上银行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够健全的现实情况,如何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并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使网上银行业务的开展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是发展我国网上银行的当务之急。目前虽然我国新《刑法》界定了计算机犯罪,人民银行也曾颁布了《 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但现有的法律保障仍显不足。因此,应充分利用和执行《网络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合同法》、《会计法》、《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等法律拟订网络银行相关协议,制定有关业务流程和业务处理规定,应充分利用目前执行的关于网络安全方面的行政法规,如《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等,利用中国金融认证中心在认证技术方面的权威性和第三方认证的合理性。
此外,针对网上银行发展过程中面临的一些新问题,应及时更新相关的规定和标准,确保网上银行业务的开展具有有效的法律保障。仅仅有法律法规还是不够的,如何建立有效的的执行机制也是发展网上银行应考虑的问题。建立相关的法律配套和保障措施是网上银行顺利开展的重要条件,也是法律法规发挥作用的重要保障。
(三) 加强系统安全风险的控制
防范网上银行的系统安全风险应加强应用系统安全建设。首先应选择安全系数高的系统,选择一套有效而又安全的网上银行安全系统是防范安全风险的物质保障,被选择的信息安全系统应能够根据信息技术发展的态势,不断升级和完善。
而应用系统安全主要包括对交易双方的身份确认和对交易的确认。在网络银行系统中,用户的身份认证依靠数字签名机制和登录密码双重检验,将来还可以通过自动指纹认证系统进行身份认证。数字签名还确保了客户提交的交易指令的不可否认性。公钥基础设施――PKI(Public Key Infras-tructure)是解决大规模网络环境中信任和加密问题的很好的解决方案。同时采用安全电子交易协议,目前主要的协议标准有?押安全超文本传输协议(S-HTTP)、安全套接层协议(SSL)、安全交易技术协议(STT)、安全电子交易协议(SET),其中 SET涵盖了信用卡的交易协定、信息保密、资料完整及数据认证、数字签名等,已经成为事实上的工业标准。为了加强网上银行业务的安全管理,商业银行还应建立自己的网上认证中心,同时加强网上银行监管工作,形成规范、合理、有序的网上银行安全监管体系。
(四) 网上银行服务的链接保证
针对网上银行服务的链接风险,商业银行应提供链接保证。制定超前可行的友好链接计划,不仅要尽可能多地链接电子商城,成为B2C交易模式的信用媒介,而且还要更多地链接企业网站,着眼于在B2B交易模式中担当重任。只有友好链接在数量上和质量上都能够得到保证,网上银行业务的快速发展才能成为可能。反过来,如果一家网上银行办得非常有特色,具有很高的知名度,那么其友好链接也很容易得到其他商务网站的认可,并把该银行指定为自己的结算银行。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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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方芳,2004:《浅析网络银行的现状与发展》,《黑龙江金融》第5期。
P2P网络借贷的发展是对金融体系的进一步完善,有效的弥补了传统借贷的空白区域,但其发展的过程中存在的诸多风险问题,更是受到金融行业、政府以及广大民众的持续关注。因此,本文深入分析P2P网络借贷的各种风险成因,并相应地提出了一些风险管理策略,希望能借助P2P网络借贷风险管理体系的构建,来加强P2P网络信贷风险的防范和管理。
【关键词】中国 P2P网络信贷 风险 监管
一、中国P2P网络借贷平台发展历程及现状
(一)2007年~2010年:发展初期
2007年8月拍拍贷正式在上海成立,其初始的注册资金为100万,是国内首个P2P网络借贷平台,采取的是无抵押无担保的中介管理模式。所谓无抵押无担保,可以理解为借方无需房产等不动产作抵押、贷方也不要求有担保人来保证其偿还能力,显而易见这种模式很容易造成违约情况的的发生。
2009年,深圳市红岭创投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红岭创投)于2009年3月正式上线运营,原始注册资金为5000万,通过先行垫付本息来保障投资人的利益。新兴的这种借贷模式虽然便利,但其安全性仍受到质疑,因而到2010年底为止,活跃在网络上的网络借贷平台只有10家左右,而且并不被大家看好。
(二)2010年至2013年:快速成长期
2011年,平安集团出资成立了现在著名的陆金所,并宣称将其纳入央行征信平台,以此消除了广大投资者及创业者的疑虑。至此,网络借贷行业开始迎来快速发展时期。根据第一财经新金融研究中心数据显示,截止到2012年末,P2P平台远超200家,累加的借贷规模也在500~600亿之间。也有一些分析的数据与此存在出入,但这种网络借贷平台的大力发展是大家有目共识、不可小觑的。
(三)2013年至2015年:高速发展期
根据“网贷之家”数据显示,进入2013年以来,40家全国性主要的P2P平台的日贷金额为6000~8000万元。截止到2015年底,我国的网络借贷平台已达2595家之多,相比2014年增加了1020家。在短短的几年内,P2P信贷市场的规模迅猛增加,P2P网络信贷平台自身的规范性和可靠性也在不断增强。
但与此同时,一些不良商家开创的P2P借贷平台开始出现问题,而这些问题平台主要集中在东南沿海一带。据数据,2015年的问题平台约为900家,这些沿海城市存在问题的运营平台则占到六成左右。因此,对P2P网络借贷风险进行监管已刻不容缓。
二、P2P网络借贷中的风险分类
P2P网络借贷的主体主要包括投资者、借款人以及网贷平台,而P2P网络借贷业务的支撑平台则是主要包括网络借贷平台软件、第三方支付以及担保公司、信用评估机构等。不论是业务主体还是业务支撑平台,都可能给P2P网络借贷带来各种风险,因此根据风险影响的结果来进行分类,P2P网络借贷的风险主要可分为以下两种类别:基本风险和特定风险。
(一)基本风险
基本风险主要是指非个人原因而对整个团队以及社会产生一定影响的风险,是个人无法预防的风险。本文中针对P2P网络借贷的基本风险研究主要包括法律风险、监管风险。
1.法律风险。目前我国针对金融体系构建的法律体系,基本上都适用于传统金融业,还没有针对互联网金融进行特定的法律体系建设。我国P2P网络借贷所使用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国人民银行所出台实施的《贷款通则》,这两项法律法规虽然基本上符合P2P网络借贷的发展需求,但在细节部分还是存在着很多的法律空白区域。缺失了法律监管的P2P网络借贷平台,可能成为“非法集资”、“影子银行”等非法金融的集合之地,更加重了P2P网络借贷的风险管理难度。
2.监管风险。P2P网络借贷风险的监管不仅是在法律上无法可依,甚至相关的监管体系也是一片空白,没有相应的管理机构和相关的业务标准,P2P网络借贷业务也无法进行规范和管理。
(二)特定风险
除了外部环境带来的上述两种基本风险,作为一种新兴金融发展方式,P2P网络借贷平台内部风险管理机制的缺失导致了特定风险。特定风险主要指的是由于个人行为导致的风险,是针对特定的个人或者是部门才会产生这种风险。在P2P网络借贷的业务发展过程中,由于网贷企业内部没有进行妥善的风险管理而引起的风险,包括信用风险和投资风险。
1.信用风险。现今我国的信用体系发展还不健全,仅对银行体系形成的借贷信用形成规范,却没有对网络借贷进行具体公开化,而P2P网络借贷的网络化特性,使借贷双方在借贷前没有事先做信用调查,因此,导致信息不对称,带来不确定的风险。
2.投资风险。投资人之所以参与借贷,其目的是获得收益。信用低的借款人为了能够在网络借贷中获得借款,往往需要支付更高的利率,在信息不对称的背景下,投资人无法对借款人进行准确的信用调查和分析,因此,投资人为了获得更多的经济利益,往往会选择高风险的借款人,导致更大的投资风险。
三、基本风险的成因
(一)法律地位的缺失
P2P网贷平台的本质是为借贷双方提供服务来促成借贷关系的中介平台,属于民间借贷的性质,由借贷双方共同协商并自愿签订的借贷合同,如果条款合法,在法律上是可以得到相应保护的。但作为第三方的中介平台,如果出现任何问题,应该承担怎样的责任,却没有明文规定。
为了获得发展,P2P网络借贷平台中的很多贷款利率都远远超过同期银行基准利率,甚至是银行利率的好几倍,因此其超出部分无法得到法律法规的保护,当出现风险时,投资人无法通过法律途径进行正当利益的维护。
(二)行业监管的缺失
P2P网络借贷平台的行业监管长时间处于空白发展阶段。中国人民银行认为它只是网络贷款公司,不在其金融市场管理的监管范围内;银监局则认为P2P网络借贷平台属于公司的性质,其开展的业务和银行并没有直接的关系,无法进行直接的管理;网络监管部门认为他们只能对P2P借贷平台的网络程序是否合法进行监督,对于P2P网络借贷的日常经营活动则是无法进行直接的干涉和管理。因此,我国P2P网络借贷目前还没有确定的监管部门。由于没有受到正规的监督和管理,导致信息严重不透明,进而间接引起道德问题。在这种监管背景下,网络借贷出现逾期、跑路、倒闭等等问题,致使投资人损失惨重。在行业监管的严重缺失下,有的P2P网络借贷公司为了生存和发展,就会进行边缘性业务的发展,如通过和信托公司进行合作来实现非法集资,还有很多的直接发展为高利贷公司。
四、我国互联网金融风险的完善化监管体系构建
(一)创建监管体系
我国的P2P网络借贷发展至今已经超过了7年,但是还没有形成专门的监管模式,鉴于P2P网络借贷平台发展的特殊性,P2P网络借贷监管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构建监管体系:
首先,必须在法律层面将P2P网络借贷的行为规范纳入到法律法规的约束之中。其次,确定主管部门并进行科学化的管理,比如由银监会来确定基本的市场限制条件和相应的标准。第三要进行协作管理,其他有关部门涉及P2P网络借贷的相关环节,需互相配合,协同合作。比如涉及担保,则由保监会出台相应的担保规则;第四是要对P2P网络借贷进行分类监管,不同的借贷模式要有针对性地出台相应的监管细则。
虽然P2P网络借贷长期无人监管,但社会各界已经高度重视,早在2013年,互联网金融议题就在“两会”期间首次进行讨论,全国政协委员谢卫专门提出了《关于规范发展互联网金融几点建议的提案》。到2016年“两会”期间,互联网金融的关注重点则转向了P2P网络信贷,政协委员相继提出议案,要加快出台P2P网络信贷的监管政策,严格制定P2P网贷运营平台的进入和退出准则,提高平台的准许门槛,对平台的经营范围、行业标准以及禁止性的条约要做出明确的规定,做好防范准备。
(二)创建自律体系
行业的自律是促进行业规范化发展的机制,以更好地维护市场秩序,助力行业健康发展。一般来讲,行业的自律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提出一定的要求,二是行业内部的行规对企业进行一定的约束,其中主要包括对行业的监督管理以及保护功能。
现今,我国针对P2P网络借贷的行业监管,主要是将P2P网络借贷行业直接纳入自律组织中进行管理,其中主要有两个自律组织:中国小额信贷联盟、上海网络信贷服务业企业联盟。如果能直接针对P2P网络借贷成立一个自律组织,通过行业的自律管理,来加强对P2P网络借贷的辅助监管,可能对降低行业整体的风险有所帮助。
(三)提高企业管理水平
企业的管理者对企业的发展起着决定性的主导作用,因此,要想进一步促进P2P网络借贷的发展,首先要重点提高P2P网络借贷平台管理者的管理水平,这样才能够保证企业在风险管理上更加重视并加强管理。
企业内部的高层管理人员的工作经验以及对风险的态度、专业技能等都能够对企业的风险管理水平产生影响,因此,对于P2P网络借贷平台的高层管理人员来说,需要主动的进行风险监管责任的承担,培养专业的风险管理水平和能力,不断改进和完善P2P网络借贷风险管理系统。
要做好内部风险管理,不仅是管理者要重视,要有内部的管理体系,还可以通过建设企业风险管理文化,使全员都参与到风险管理中来。一般来说,企业的风险管理文化主要包括风险管理理念、风险道德标准以及风险行为控制和风险管理环境等。只有通过自上而下的风险管理文化的传递,才能真正实现对风险的有效控制和管理。
五、总结
从过去的历史来看,金融市场的繁荣促进了社会的进步,而金融危机则会导致经济的倒退。金融创新为我们带来丰厚经济效益的同时,也孕育着巨大的风险,而P2P网络借贷作为新兴的金融发展方式,虽发展迅速,给社会带来了很多便利,但其风险绝对不可轻视。
随着P2P网络借贷平台的与日剧增,其风险问题也越发突出,其根源在于长期以来我国对P2P网络借贷无人监管、无法可依。没有正规的监督和管理,导致信息严重不透明,进而间接引起道德问题。尽管政府、金融行业与社会各界都非常重视,甚至两会期间也有政协委员提出相关的监管政策提案,但要真正落到实处,建立一个有效的监督管理体系,却是任重道远,不仅要从法律上给出相应的明确规定,还要有强大的监管部门、整个行业的积极配合,并最终落实到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内部风险管理之中。
虽然风险监管难度很大,但P2P网络借贷平台作为传统金融借贷的一种补充,也是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我们只有持续关注P2P网络借贷的风险变化,并积极探索相关问题的解决方法,不断完善P2P网络借贷风险管理体系,有效地对风险进行管理和防范,才能保障社会大众的利益,促进整个社会的公平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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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EDI技术的应用;系统;无纸报关
中图分类号: TP311.5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1069(2016)29-166-2
0 引言
EDI电子数据交换是一种计算机应用技术,根据事先达成的协议中的贸易伙伴的技术,按照一定标准的经济信息格式,这些数据通过计算机网络和变化和自动处理之间的计算机应用系统。贸易伙伴可以发出命令,通过EDI查询商品信息、接受订单货物运输和银行结算事宜。那是,贸易相关的程序不能使用的纸质文件,那么完整,EDI也被称为无纸贸易。
①研究背景。
EDI的最初设想是从交通运输业出来的。1968年美国交通运输行业建立运输数据协调委员会(运输数据协调委员会,对电子通信标准研究和开发的可行性)。1978年、美国建立了国家X12 EDI委员会,制定了X.12标准。欧洲紧随其后,在1986年也同时推出了“行政、商业和运输电子数据交换标准-业。后来在联合国的协调和联合国EDI标准制定的主持下,UN / EDIFACT,作为国际标准,在1990年三月开始正式推出,UN / EDIFACT标准是国际标准化正式接受为国际标准ISO9735组织。此后的EDI发展十分的迅速,同时 EDI终于实现了在国际标准全球化的统一。贸易、海关等相关领域的快速普及和推广,使无纸化贸易的第一个模式。
②本文的研究内容。
自1990年中国引入EDI技术,EDI的应用和推广,受到中国政府的高度重视。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举行了中国EDI标准研讨会和国际贸易无纸化策略和技术研讨会,根据会议的结果EDI列入85个重点应用。1991年、国家科委、外经贸厅,联合组织成立了“中国促进EDI协调小组”,申请海关等部门综合管理,成为亚洲EDIFACT(ASEB)的组成成员,有效地促进我国EDI技术的推广应用。
1 EDI技术在海关管理中的应用
随着我国逐步推广和普及,电子数据交换技术的发展实际应用,法律和技术方面问题渐渐突显出来。
1.1 EDI报关在应用中遇到的问题
1.1.1 法律方面的问题
①在EDI的报关过程中,计算机可以根据交易双方根据预先编制的程序自动发出要约和承诺,因此,EDI合同的成立,并不需要当事人的现场参与。理论界对该要约的有效性和接受性的有效性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否认观点认为,主体是没有资格的,更多的是考虑到当事人主观意思和网上交易的安全性以及可靠性。而肯定观点认为,当事人双方可以在合同中事先约定计算机程序,那么计算机的“行为”可以被认为是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意志的体现和执行。因此,合同当事人双方应该承担责任,承认计算机系统做出决定的有效性。类似的规定欧盟委员会已经在合同签订由EDI的研究报告。
②要约撤回问题。
关于撤销和撤回要约以及撤回承诺,《合同法》是这样规定的:提供(承诺)退出,退出(承诺)提供的意义应该在(承诺)要约到达对方之前或同时到达其他侧;要约撤销通知应发送接收受要约人的要约的通知到达之前。然而,EDI的主要特征是电子数据传输,计算机可以非常快速的处理和发送和接收信息,其功能是全自动处理,尤其是EDI系统,几秒钟只能即可完成发送邀约,也可以几秒钟内地对要约做出承诺。这么短的时间内,对于要约或承诺的撤回,几乎不可能做到“送达前”或“在同一时间”。那么在电子商务中这就出现了很难解决的问题。我国合同法对此没有明确的规定如何处理这类问题。对此学者有些观点可做参考:受要约人应当提供全部背出来的时间(特别是法律规定的),使其能够撤销要约;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只要行为没有造成任何损失或不便,得到另一方的同意,要约或承诺可以撤回。
③合同的书面形式。
当今大多数国家对贸易都要求采用书面形式,即书面合同是有效的要件和证据,这正是提倡“无纸贸易”的EDI迥异,这个现今成为EDI发展应用实际中的最大的法律障碍。早在20世纪80年代,联合国即成立了工作组(现在称为电子数据交换工作组),对EDI无书面的问题进行研究,足可体现出对此问题的高度重视。经过研究该组织提出如下结论:鉴于许多国家都有法律规定,必须有书面形式订立的合同才能完成贸易,有的是有效的作为合同文件,有的作为证据。对书面形式的法律要求,也许是针对不同的需要:对合同的存在及其内容是有形的证据,以减少纠纷;使当事人明白合同的法律后果,以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书面合同或证书信任;基于管理,如税务、会计、审计。因此,报告指出,在法律上彻底废除了书面合同形式是不可能的,那么设法使电子EDI书面形式化,即可解决此问题。我国新合同法中的第十一条规定已在电子数据交换中作为合同的书面形式之一。
④争议的管辖权。
另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是在EDI交易纠纷的管辖权问题,因为在EDI交易,传统冲突规范的连接点的一部分是不被适用的,例如传统的合同签订地很容易被判定出,即是合同双方签订合同的该地地理位置。但是在EDI贸易中,合同双方可以不到现场,可以各自在不同的地方,通过计算机即可签订合同,那么合同的签订地就很那确认。对于此类的问题的解决办法是,在合同签订之前在合同中对此类问题争议纠纷在合同中做好规定,适用于合同法适用的合同纠纷适用的法律。
⑤电子文件的证据效力问题。
传统书面合同的一项重要法律功能是证据效力,也就是说书面合同是确定合同成立和证明贸易内容的最有力的证据之一。EDI合同由一系列的电子数据组成,其存在的形式和传统书面合同的形式非常不一样,并且由于电子数据非常容易被修改而且不留痕迹,这些特征使得EDI合同在诉讼中作为证据很难被采纳。对这个问题,学者们提出这样的解决方案:设定一个中立的第三方作为仲裁者,例如电子合同的备份的EDI服务中心的争议作为仲裁证据,但这第三方的法律地位和权利责任义务,并由谁又来监管它的中立立场,又是需要进一步解决的问题。
1.1.2 技术方面的问题
①互联网兴起对EDI的影响。随着互联网的迅速普及,互联网的电子商务模式更方便更经济,建立贸易平台简单,并且快速产生庞大的用户群体,使得互联网电子商务模式快速普及,互联网电子商务逐渐被大多数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所采用。这给EDI平台造成了很大的影响。最显著的例子是沃尔玛宣布与IBM合作,全球采购和物流控制的建立互联网统一标准平台,这意味着它从传统的EDI切换到更便宜的网络技术。
②EDI服务中心重复建设,分散了用户,无法实现规模经济。
③EDI技术受地域限制。目前EDI技术只在发达的地区得到应用,而相对偏远的地区,由于没有专业技术人才,没有大量贸易的需要,EDI的技术使用并不普及。
1.2 中国海关EDI与电子商务技术应用的发展历程
①初步调研阶段。
20世纪90年代初中国海关开始EDI报关的研究工作。开始是通过参加各种关于EDI的国际会议,研究组织,渐渐中国海关自己掌握EDI报关的核心工作和核心技术,并且开始自主研发EDI报关软件开发。
②研究开发阶段。
1992年9月,海关总署办公会议正式批准EDI电子报关系统工程项目设项,并且建立专门的EDI项目领导小组的指挥软件开发,并从全国海关抽调计算机专家与海关事务专家形成工程组。工程组先后完成了EDI电子报关系统需要14 EDIFACT标准报文子集;系统设计的总体技术方案,普货通关软件设计,快递货物通关软件设计。根据运行平台的EDI电子报关系统,基于两种α和英特尔的服务器;根据应用范围,为普通货物(陆地、海上和空中运输)和快递货运(快件货物)两种;从EDI应用深度,有仅支持货物进出口报关业务的,还有不仅支持普通进出口海关报关业务的,还支持特殊海关事务的系统。
③试点应用阶段。
海关总署的统一部署下,1994年初,EDI通关系统试点应用首先开始在北京首都机场海关,同年的九月在外高桥保税区、浦东、上海海关也加入试点测试。起初,仅用于一般货物进出口清关。随着EDI通关系统的开发成功,将系统的业务范围拓展到各种特殊业务的使用。
④推广应用阶段。
EDI电子报关系统在北京和上海两个海关试点成功后,海关总署用了近3年的时间开始推进EDI普及使用的计划。到了1997年底,基本全国范围完成了EDI电子报关业务的普及,各重要海关口岸基本都使用EDI系统。 EDI系统处理的普通货物进出口报关占总报关量的1/5,而快递货物的报关量则占到总体报关量的4/5。
⑤快速发展阶段。
在实现进出口报关的EDI通关后,海关又将EDI的业务拓展到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外汇结算和支付、出口退税申报核查等更多的业务范围。例如,海关总署于1998年8月,制定了进出口报关单海关申报表网络核查制度,该系统利用中国电信公共数据网络、WWW服务器技术、身份认证、数字签名、数据加密、传输加密、审计追踪一组等安全措施。该系统先是投入国家外汇管理局和银行外汇结算和支付申报核销业务的进出口企业的申请。其系统用户,包括国家外汇管理局和当地分公司,所有国内外汇业务经营的银行单位和有进出口业务的企业。
2 结论
目前互联网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下,EDI已经成为报关主要方式 。然而,互联网的开放性有安全风险,因此所带来了安全隐患,这让海关以及广大的企业用户感到担忧。但从未来的发展来看,随着加密算法等一系列技术难题的突破,会为EDI的发展拓展更宽广的平台。
参 考 文 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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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P2P网络借贷平台;现状;问题;措施
[DOI]1013939/jcnkizgsc201630015
1P2P网络借贷平台的现状
P2P指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小额信贷交易,一般需要借助电子商务专业网络平台帮助借贷双方确立借贷关系并完成相关交易手续。P2P网络借贷平台是互联网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出现与其他互联网金融的出现一样,是市场经济自然选择的结果,得益于市场借贷双方的广泛需求性。在P2P网络借贷平台上,一方是有闲置资金渴望资金增值的贷款者,另一方是有资金需求渴望流动资金的借款者,P2P平台撮合双方交易,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作为收入。这种模式不仅打破了传统金融机构对融资渠道、融资对象和融资来源的垄断,颠覆了传统商业银行不愿或者无法覆盖和惠及中小企业[1],有效地缓解了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是银行信贷体系必要和有效的补充;同时还为消费者提供了更广阔的投资渠道,提高了闲散资金的使用率,优化了市场资源配置。2014年年底,我国P2P平台累计达到1575家,接近2013年800家的两倍;2014年的投资人数达到了116万人,成交额也从2013年的1058亿元增长到2014年的2528亿元[2],成交量迅速增长,2015年全行业成交量超过1万亿元。
然而P2P平台在拓宽融资渠道、融资对象和融资来源的同时,也面临着更大的风险,呈现出无序的发展状态。P2P平台在我国仍处于起步阶段,还存在着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市场不规范、监管不严格、个人征信体制不健全和信息不对称等问题。2015年P2P平台“跑路”事件频频发生,其中大多是披着P2P外衣的“庞氏骗局”和资金链断裂的民间放贷机构,尤其是e租宝事件之后,引发了P2P全行业的信任危机。因此,2016年P2P行业的发展面临更大的挑战,发现P2P网络借贷平台存在的问题并制定妥善的应对措施是当务之急。
2P2P网络借贷平台存在的问题
21法律定位不明确,相关法律法规缺失
机构法律定位不明确,现有法律法规还没有对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属性作出明确定位,缺少专门的法律或规章对业务进行有效的规范,其运作模式只要稍有改变就可能越界进入法律的灰色地带。法律法规的缺失使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找不到合适的法律依据将其纳入监管范围,比如,在保证利息模式中,P2P平台未经许可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却未受到相应的监管,其担保经营行为已触碰法律边界;P2P网络借贷属于民间借贷,虽然在《合同法》中肯定了民间借贷行为的合法性,但民间借贷的利率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 4倍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P2P作为新兴的民间借贷形式,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加以规范和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滞后使得纠纷处理和业务定位无法可依[3],骗资、变相吸纳公众存款等非法活动频发,投资者的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护。
22监管体系不健全
我国P2P平台的监管体系不健全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P2P平台的中间资金账户的监管普遍处于真空状态,平台可以独立使用中间账户的资金,借款者非法集资、将资金挪作他用或卷款跑路的风险极大[4];二是我国P2P平台的进入门槛过低,只需经过简单的程序和审核,一般的注册公司就可以从事相关业务,导致平台进入者质量参差不齐,大量没有金融背景的企业涌入该行业。一方面,其中不乏有一些以金融诈骗为目的的进入者和一些道德素质低下的进入者,另一方面,存在部分缺乏经验和技术的经营者,这些都会加剧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整体风险;三是行业整体的透明度、公开度低,财务信息披露不彻底。投资者无法通过P2P平台的信息披露,了解平台真实的财务状况。
23信用风险突出
P2P平台法律地位不明确,进入银行征信系统的资格受限,整个行业的征信体系不健全。P2P行业难以了解借款人以往积累的各种信用信息,只能通过简单的身份证明、财产证明,个别有条件的可以借助以为的网上交易记录,判断借款人的信用水平和偿债能力。缺乏征信系统的约束,极易发生欺骗行为,如果借款人刻意隐瞒或者造假,使用虚假身份信息获取贷款,贷款人很难识别,从而无法做出正确判断,以至上当受骗;个人信用体系尚未建立,部分借款人的诚信意识不强,导致拒绝还款和恶意拖欠现象严重;此外,还可能因为借款人违规使用资金导致无力偿还,信用风险加剧。
24虚拟平台信息不对称,导致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
在P2P网络借贷平台中,贷款者和借款者形成委托――关系,委托人的利益要依靠人的行为来实现。在该关系中,借款者掌握了贷款者的基本信息,而贷款者由于不参与借款者的投资管理活动,加之监管成本无法负担,对借款者的信息知之甚少,二者之间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会引发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
借款者在获得资金后,由于贷款者无法对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监管,有两种选择的可能性。一种是按照契约规定使用资金,到期还本付息;另一种是投资违约的高风险项目,在第二种情况下,如果投资失败导致亏损,借款人为了实现自身的利益,极有可能出现“跑路”现象,导致贷款人的资金有去无回,这就是所谓的道德风险。
在该过程中,贷款者无法完全掌握借款者真实信息,为了获得较高的收益,在借款者信息相同的情况下,大多数人会盲目选择提供高利率的借款者,就可能导致逆向选择。因为信用等级低而导致融资困难的借款人极有可能取粉饰财务状况、掩饰真实信息等手段来提高自身的信用等级,并故意提高借款利率[5]。劣质借款者驱逐优质借款者,大量优质借款者被迫退出平台,导致P2P平台借款人的整体质量下降。
3应对措施
31加强法律法规建设
立法机构应加强立法力度,加快有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在对原有《合同法》以及与金融相关的法律进行改善的基础上,制定与P2P网络借贷平台相适应的法律法规,加强个人信息保护和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管,使纠纷处理和业务定位有法可依,投资者的权益能得到有效的法律保护;有些P2P网络借贷业务在创新的过程中可能超出了法律的界限,但其对网络借贷平台的健康发展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因此应当明确法律界限,灵活立法,适当赋予网络借贷平台部分业务的合法地位[6]。
32建立健全监管体系
321法制监管和行业自律监管相结合
制定合适的监督管理法规,通过法律明确规定行业的监管主体、监管机构、监管原则和监管手段,进行行为监管,注重金融机构提供金融服务行为的规范和合法性。过于严格的监管不利于P2P平台的发展和整体创新水平的提高,针对一些高风险业务实施严格审慎监管,对于一般业务可通过行业自律进行监管,成立行业自律组织,加强行业自律建设。与外部监管相比,行业自律监管的作用范围和空间更大,效果更明显。
322建立行业准入制度
在美国,网络借贷作为证券类理财产品,其准入由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批准。P2P网贷平台必须取得由证券交易委员会颁发的证券经纪交易商牌照方可营业[7],而中国尚无行业准入制度。P2P平台涉及的是与金融相关的业务,为防止进入者良莠不齐、鱼龙混杂,由此可见,我国应该借鉴美国的经验,设置行业准入标准,适当地提高进入门槛,对相关进入部门的注册资本、管理人员素质、人才队伍、技术条件和风险管理能力等提出明确的限制条件,将一部分资金缺乏的申请者排除在外,从而保证进入者的质量。
323健全信息披露制度
P2P平台应编制完整的财务分析报告,计算与偿债能力、盈利能力和营运能力相关的指标,定期披露财报的相关内容和相关预警信息,明确资本结构、资金使用状况、业务流程及投资者风险,提高行业信贷透明度。借鉴美国的经验,坚持以信息披露为准的监管方法,要求P2P 网贷平台对收益权凭证和对应的借款信息做全面的披露,从监管角度促使美国 P2P 网贷业务走向合法化、透明化[8]。
33完善信用担保机制
单方面的借款人信用担保加之较为宽泛的信息核查不足以确保贷款人资金的安全性,信用担保机制有待完善。P2P网络借贷平台应积极寻求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合作:一方面,资金的收取和发放均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而不是由P2P网络借贷平台自己进行;另一方面,通过引入第三方机构担保的模式,将风险转嫁给担保公司,如果发生逾期或坏账,由担保公司负责向贷款者偿还,担保公司可以是受传统银行担保业务萎缩之困寻求业务转型的公司,也可以是风险承受和控制能力较强的保险公司。
34建立统一的信用评级系统
为了解决P2P网贷平台发展过程中的信息“瓶颈”,首先应加大计算机人才的培养,从整体上提高国民使用计算机的能力。其次,利用大数据和云计算等网络手段提高数据整合水平,结合客户的网络行为和历史交易数据,综合分析平台用户的信息,掌握其信用程度,建立一个统一的平台用户信用信息数据库,从而方便了一套统一的信用评级系统的建立。这样,不仅实现了信息共享,节省了单个平台建立信用评级系统的时间和资金,提高了其专业性,而且贷款者就可以通过有效的信息评估,选择信用良好的借款者,在降低道德风险的同时将劣质借款者逐渐挤出市场。
4结论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出,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发展虽然对我国经济发展有积极促进作用,但仍存在很多问题和不足。我们应该从法制建设、监管体制建设、信用建设和信息建设四个方面对其进行改进和完善,使P2P网络借贷健康长远发展,以获得良好的经济促进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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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P2P网络贷款;法律风险;对策
中图分类号:F83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15)02-0043-03 DOI:10.3969/j.issn.1003-9031.2015.02.10
一、我国P2P网络贷款平台业务模式及存在问题
P2P(Peer to Peer)网络贷款平台是依托互联网产生的一种新型融资形式。平台作为借贷关系的居间人,借助互联网平台为资金借贷双方提供可行项目、资金借贷需求等服务,促成贷款人将资金贷给借款人,同时P2P网贷平台收取一定服务费作为回报。
P2P网络贷款的鼻祖为英国的Zopa,Zopa于2005年3月正式开始运作,通过对借款人的信用调查与风险评估,对其做出不同信用评级。贷款人可以自由设置自定义利率、面向哪个信用等级的人群和放款的期限。借贷双方每笔借款合作达成时,Zopa抽取借款总额的0.5%作为佣金,现在Zopa的业务已由英国扩展到意大利和日本等地。全球影响力最大的个人借贷网络平台是2006年2月美国上线的Prosper,运营模式类似于国内的电子商务网站淘宝网,不同的是,淘宝为用户提供了一个拍卖和竞买商品的平台,而Prosper则允许用户“拍卖”和“竞买”贷款。
(一)我国P2P网络贷款平台业务模式
我国P2P网贷平台兴起于2006年,虽曾经历过上百家平台经营不善破产倒闭、平台卷款跑路等危机,但经过近9年的发展,我国P2P网贷平台在引进国外交易模式基础上结合本土情况进行了一系列积极创新,形成了如今百花齐放的局面,各种细分模式不断出现。上海的拍拍贷开创了互联网的借款人和贷款人通过网站对接交易的线上模式;北京的宜信创建了借款人和贷款人通过居间债权转让实现交易的线下模式;深圳的贷帮创建了经过机构筛选的线下借款人和线上贷款人对接交易的O2O模式。归纳来看,目前P2P网贷平台运营模式为以下三种:
1.线下交易模式。这类模式下P2P网站仅提供交易的信息,而具体的交易手续、交易程序都由P2P信贷机构和客户面对面来完成[1]。网络平台也由中介服务平台演变为资金枢纽平台,直接参与到借贷交易当中,即贷款人将要出借的资金存放于网络平台,网络平台将该款项进行期限与数额的拆分后,分别贷给相应的借款人。目前线下交易模式的典型代表是“宜信”、“证大E贷”和“陆金所”。
2.承诺保障本金线上交易模式。该模式以“红岭创投”和“你我贷”为代表,一旦贷款发生违约风险,网站承诺先为贷款人垫付本金。这等于将网络平台的信用加入到交易当中,减少了贷款人的后顾之忧,增加了交易的成功率。目前以此种模式运营的P2P网贷平台为市场主流。
3.不承诺保障本金线上交易模式。以上海的“拍拍贷”为代表,当贷款发生违约风险时,“拍拍贷”将不会为贷款人垫付本金。由于多数投资者对于非保本型的网贷项目持谨慎态度,因此目前不承诺保障本金的线上交易模式市场占有率较低。
(二)我国P2P网络贷款平台存在的问题
尽管我国P2P网贷平台创造性地发展了线下信贷员实地审核借贷双方真实情况,结合网贷网站促成交易的具有中国特色的P2P交易模式,同时在贷前审核、贷中控制及本金保障等方面进行了一系列积极改进,但仍存在一些主要问题:一是借款人信用风险管理机制不完善。如部分平台缺乏对借款人真实信息的审核,如拍拍贷等允许借款人信息不经过审核而直接在平台上,增加了信息不对称可能给贷款人造成的损失;加之目前我国的信用征信体系尚未完善,借款人信用风险依然难以保障。二是借款流向缺乏规范性与透明性。虽然一般要求借款人注明借款用途,但往往只是诸如“资金周转”、“个人消费”、“生产经营”等寥寥数语,贷款人和网贷平台也缺乏切实有效的措施来监督借款流向,一旦被不法分子用于高利转贷、投资限制性产业甚至加工生产等领域,将会造成危害。三是相关监管的制度仍然缺失。P2P网贷与银行业、证券业的界限日益模糊,缺乏相应的法律规范易使其规避市场监管,有可能导致网贷平台变相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非法发行证券,走向错误的发展轨道。
二、P2P网络贷款业务存在的法律风险――以“稳盈-安e贷”为例
(一)“稳盈-安e贷”的法律关系
“稳盈-安e贷”是中国平安旗下的陆金所网站平台推出的面向个人借款者和个人贷款者的信贷中介服务。信贷双方通过“稳盈-安e贷”服务达成借款交易并完成资金的借出和借入。陆金所为借贷双方提供借款需求、管理借贷双方及担保公司的服务,当借贷交易完成时陆金所通过向借贷双方收取一定的管理服务费和交易手续费作为报酬。所有“稳盈-安e贷”的个人借贷均由中国平安旗下担保公司负责担保。若借款人未能履行还款责任,平安将对未被偿还的剩余本金和截止到代偿日的全部应还未还利息与罚息进行全额偿付。“稳盈-安e贷”服务达成的交易的年化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