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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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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

第1篇: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范文

关键词:出口退税问题对策

一、我国当前出口退税管理上存在的问题

1出口退税管理的程序性法规不完善

实行新税制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既包括了政策内核,又包含了日常规范。在随后出台的诸多文件中,几乎都是有关税政方面的内容,而对出口退税管理的规范,则散见于以上文件中。由于没有一部成型的程序性、管理性法规,出口退税操作出现了很多管理方面的问题,这些问题反过来又影响了出口退税政策的准确实施,使出口退税政策不能达到预期效果。出口退税管理的程序法规不完善导致的后果是:

由于没有统一规范的审批流程而仅仅根据《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中的有关条款来确定审批流程,势必产生诸多责任不清、岗位不明现象,也会使审批退税没有强有力的内部制约机制,从而在管理上出现很多漏洞,也给骗税以可乘之机。因此,如果出口退税管理没有明确的职责分工,不按业务属性建立内部制约机制,而是实行粗放管理,那么各种隐患将长期存在。

由于没有统一规范的检查规程,使各地出口退税检查的内容、方式、手段及事后处理等不尽相同,随意性很大,从而使检查效果大打折扣,产生导致骗税的隐患。

由于没有统一规范的清算规程,使各地出口退税清算业务多种多样,有些地区甚至只对出口退税清算走过场。而实际上清算业务是出口退税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严把出口退税关的重要环节。

由于没有统一规范的计划分配方法、档案管理制度及统一明确的财务规范,使出口退税日常管理工作受到很大影响,也使出口退税管理的公正性、规范性和高效性不能很好实现。

2管理手段落后,电算化管理水平低下

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是大势所趋。尽管自l990年开始国家税务总局就在探索和研究如何运用计算机来进行出口退税管理,国务院还将出口退税计算机管理系统列为国家“三金”工程中的“金税工程”,但部门之间运用程度参差不齐,衔接配合问题较多。目前税务总局推广应用软件在实践运行中以暴露出诸多问题:

首先,信息应用不全。现除海关电子信息可以进行对碰稽核外,其他如企业财务核算信息、外汇管理局的结汇信息和专用发票信息等都还不能被退税部门所采用,电算化稽核功能还不能充分发挥。

其次,软件设计内容跟不上新出台的政策要求,由此带来操作难问题。

再者,交叉稽核信息滞后且变化无常。大量申报数据因信息滞后,只好撤单。单证回收和电子信息是互补的,有时信息传递渠道不畅,造成人为退税滞后及退税计划难以把握,既影响退税质量,又难以有效防范和打击骗税。

还有,功能不齐全,缺乏清算及检查功能。现行的申报系统和审核系统其基本功能主要是数据登录、编报和数据核对,但缺乏管理功能,给退税管理工作带来极大不便。另外,该系统也未将检查功能列入其中,使退税检查游离于系统之外,既不利于规范统一,又不利于数据的相互衔接。

3部门协调配合不够,管理上存在失控、脱节现象

出口退税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既涉及税务机关内部的退税、征收、计财、信息等部门,同时还涉及到海关、外管、外经贸等部门,这就要求相关部门对出口退税工作必须协调一致。但目前国家涉及此类文件不多且执行起来有较大折扣。有些具体问题在协调上无明确要求,致使一些工作协调极其困难。如一些地方海关往往对税务机关的函调报关单不能及时复函;有些海关要求退税部门发函调查必须附报关单原件;有的明显制单错误,企业要求改单,而非要退税部门出具证明才予改单,从而影响退税进度。另还,管理手段落后,既造成部门之间工作推诿,也造成管理失控、脱节,给不法分子的骗税活动留有空隙。

4退税单证申报滞后现象严重

生产企业实施“免抵退”税后,只要产品一报关出口并在财务入账后,就可以向税务机关申报免抵税,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出口企业的资金压力,但也使企业放松了对单证收集和报送的重视程度。

另外,实行免抵后还带来一些弊端,有可能产生导向性问题,如有些企业将内销收入虚报为外销收入缓税。单证回收滞后,使“免抵退”税得不到最后确认,易造成漏洞,直接影响到税收计划和退税计划的实施,对地方财政造成压力。对企业而言,单证回收期限超过六个月,国税部门将予以补税,这对出口企业来说无疑是个沉重的负担。

二、解决当前出口退税管理上存在问题的对策

1征、退税统一管理,废除两套申报、两套清算办法

目前生产企业同时实行增值税纳税申报与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不仅给企业和税务机关增加了大量的工作量,也不利于正确贯彻税收政策。建议把“免抵退”税的申报、审核和汇总、清算与增值税统一起来,在报表制度、计算依据的确定和计算结果的认定上统一办法。要以规范、统一为前提,真正实现两套申报办法的合并。要以统一的思路重新设计《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汇总申报表》,两套办法合而为一,每月统一申报纳税。年底将征税清算与“免抵退”税清算统一管理,把增值税清算表与《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年度清算表》合二为一。这样把“免抵退”税管理纳入增值税的管理架构中是比较合理。建议统一开发免抵退税管理软件,将企业申报、税务部门内部各部门审核审批流转及清算检查纳入其中,可以提高效率、明确责职。

2加快出口退税单证回收速度

尽快出台出口退税单证管理办法,提高单证回收速度,这对税务机关组织税收收入(免抵调库)和企业加速资金周转带来很大的作用。具体可推行以下做法:

一是单证申报时间先后与退税指标分配挂钩;

二是单证回收与出口退税办税员考核挂钩。

三是严格审核,及时辅导、抽查,落实责任制,通过同类同行业回收率对比分析,及时发现问题。

3建立完整的出口退税管理系统

建立完整的出口退税管理系统,矫正不规则的外部行为。在目前的出口退税机制中,仍存在着失去统一性的现象,这种现象主要是由于涉及出口退税的有关部门单纯从部门利益出发而形成的不协调行为。外部行为不规范,我国出口退税就难以形成一个良好的、协调的外部环境,甚至使出口退税政策产生负效应。另外也正是这种外部行为的不规则性,致使出口骗税屡屡发生,造成国家税收损失。

因而创造良好的出口退税的外部环境,必须规范外部行为。通过立法,建立全国性的出口退税管理系统。

4进一步加快出口退税网络化进程

要加强对出口退税凭证的有效管理,在全国范围内组建各级票据计算机管理机构,实现票据信息共享,加强交叉稽核力度。

我国出口退税计算机的应用应朝着网络化方向发展,实现退税机关与海关、外管、银行、工商、技监、外贸主管部门以及征税机关之间的计算机联网,形成政府电子口岸执法

管理系统,实行资源共享(包括报关单信息、核销单信息、专用发票信息、专用税票信息)。

要进一步规范并完善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系统,软件设计及时补充有关功能,如新出台的政策操作、检查、清算功能等,在能有效防范骗税的前提下,尽可能简化出口退税操作手续。

在税务部门内部应加强出口退税人力资源配置,各部门更应通力协作、信息共享,加强对出口货物的控管,严防骗税发生。如建立协调会议制度、信息传递制度等。

5加强出口退税法制建设

1994年新税制实施以来,出口退税的法律依据比较薄弱,基本依据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款中表述的“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中表述的“对纳税人出口应税消费品,免征消费税”这两句话。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颁布出口退税工作的最基本规章就是1994年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国税发[1994]31),但这个文件中有相当一部分已经失效。

目前我们法制建设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出口退税没有一个基本的法律或法规。二是现有的法律级次过低。三是现有的规章过于散乱,缺乏系统性。四是有关出口退税的行政处罚的种类、行使权限不够明确、系统,不利于依法打击骗取出口退税的违法行为。

加强税收法制建设,就要加强税收立法,规范税收执法,强化税收执法监督。认真学习贯彻行政许可法,全面清理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的税务行政许可。继续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严厉打击各种涉税违法活动。加强税收法制教育。

认真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切实加强减免税管理。针对薄弱环节,加强各税种管理。狠抓税收征管基础工作,强化税源管理,严密防范、严厉打击骗取出口退税违法行为。推进税收管理信息化建设,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

6有针对性的防范和打击出口骗税

严格区分外贸出口企业的自营与业务,必须从以下方面加强税收征收管理和退税审核工作:

第2篇: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范文

关键词:出口退税问题对策

一、我国当前出口退税管理上存在的问题

1出口退税管理的程序性法规不完善

实行新税制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既包括了政策内核,又包含了日常规范。在随后出台的诸多文件中,几乎都是有关税政方面的内容,而对出口退税管理的规范,则散见于以上文件中。由于没有一部成型的程序性、管理性法规,出口退税操作出现了很多管理方面的问题,这些问题反过来又影响了出口退税政策的准确实施,使出口退税政策不能达到预期效果。出口退税管理的程序法规不完善导致的后果是:

由于没有统一规范的审批流程而仅仅根据《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中的有关条款来确定审批流程,势必产生诸多责任不清、岗位不明现象,也会使审批退税没有强有力的内部制约机制,从而在管理上出现很多漏洞,也给骗税以可乘之机。因此,如果出口退税管理没有明确的职责分工,不按业务属性建立内部制约机制,而是实行粗放管理,那么各种隐患将长期存在。

由于没有统一规范的检查规程,使各地出口退税检查的内容、方式、手段及事后处理等不尽相同,随意性很大,从而使检查效果大打折扣,产生导致骗税的隐患。

由于没有统一规范的清算规程,使各地出口退税清算业务多种多样,有些地区甚至只对出口退税清算走过场。而实际上清算业务是出口退税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严把出口退税关的重要环节。

由于没有统一规范的计划分配方法、档案管理制度及统一明确的财务规范,使出口退税日常管理工作受到很大影响,也使出口退税管理的公正性、规范性和高效性不能很好实现。

2管理手段落后,电算化管理水平低下

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是大势所趋。尽管自l990年开始国家税务总局就在探索和研究如何运用计算机来进行出口退税管理,国务院还将出口退税计算机管理系统列为国家“三金”工程中的“金税工程”,但部门之间运用程度参差不齐,衔接配合问题较多。目前税务总局推广应用软件在实践运行中以暴露出诸多问题:

首先,信息应用不全。现除海关电子信息可以进行对碰稽核外,其他如企业财务核算信息、外汇管理局的结汇信息和专用发票信息等都还不能被退税部门所采用,电算化稽核功能还不能充分发挥。

其次,软件设计内容跟不上新出台的政策要求,由此带来操作难问题。

再者,交叉稽核信息滞后且变化无常。大量申报数据因信息滞后,只好撤单。单证回收和电子信息是互补的,有时信息传递渠道不畅,造成人为退税滞后及退税计划难以把握,既影响退税质量,又难以有效防范和打击骗税。

还有,功能不齐全,缺乏清算及检查功能。现行的申报系统和审核系统其基本功能主要是数据登录、编报和数据核对,但缺乏管理功能,给退税管理工作带来极大不便。另外,该系统也未将检查功能列入其中,使退税检查游离于系统之外,既不利于规范统一,又不利于数据的相互衔接。

3部门协调配合不够,管理上存在失控、脱节现象

出口退税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既涉及税务机关内部的退税、征收、计财、信息等部门,同时还涉及到海关、外管、外经贸等部门,这就要求相关部门对出口退税工作必须协调一致。但目前国家涉及此类文件不多且执行起来有较大折扣。有些具体问题在协调上无明确要求,致使一些工作协调极其困难。如一些地方海关往往对税务机关的函调报关单不能及时复函;有些海关要求退税部门发函调查必须附报关单原件;有的明显制单错误,企业要求改单,而非要退税部门出具证明才予改单,从而影响退税进度。另还,管理手段落后,既造成部门之间工作推诿,也造成管理失控、脱节,给不法分子的骗税活动留有空隙。

4退税单证申报滞后现象严重

生产企业实施“免抵退”税后,只要产品一报关出口并在财务入账后,就可以向税务机关申报免抵税,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出口企业的资金压力,但也使企业放松了对单证收集和报送的重视程度。

另外,实行免抵后还带来一些弊端,有可能产生导向性问题,如有些企业将内销收入虚报为外销收入缓税。单证回收滞后,使“免抵退”税得不到最后确认,易造成漏洞,直接影响到税收计划和退税计划的实施,对地方财政造成压力。对企业而言,单证回收期限超过六个月,国税部门将予以补税,这对出口企业来说无疑是个沉重的负担。

二、解决当前出口退税管理上存在问题的对策

1征、退税统一管理,废除两套申报、两套清算办法

目前生产企业同时实行增值税纳税申报与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不仅给企业和税务机关增加了大量的工作量,也不利于正确贯彻税收政策。建议把“免抵退”税的申报、审核和汇总、清算与增值税统一起来,在报表制度、计算依据的确定和计算结果的认定上统一办法。要以规范、统一为前提,真正实现两套申报办法的合并。要以统一的思路重新设计《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汇总申报表》,两套办法合而为一,每月统一申报纳税。年底将征税清算与“免抵退”税清算统一管理,把增值税清算表与《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年度清算表》合二为一。这样把“免抵退”税管理纳入增值税的管理架构中是比较合理。建议统一开发免抵退税管理软件,将企业申报、税务部门内部各部门审核审批流转及清算检查纳入其中,可以提高效率、明确责职。

2加快出口退税单证回收速度

尽快出台出口退税单证管理办法,提高单证回收速度,这对税务机关组织税收收入(免抵调库)和企业加速资金周转带来很大的作用。具体可推行以下做法:

一是单证申报时间先后与退税指标分配挂钩;

二是单证回收与出口退税办税员考核挂钩。

三是严格审核,及时辅导、抽查,落实责任制,通过同类同行业回收率对比分析,及时发现问题。

3建立完整的出口退税管理系统

建立完整的出口退税管理系统,矫正不规则的外部行为。在目前的出口退税机制中,仍存在着失去统一性的现象,这种现象主要是由于涉及出口退税的有关部门单纯从部门利益出发而形成的不协调行为。外部行为不规范,我国出口退税就难以形成一个良好的、协调的外部环境,甚至使出口退税政策产生负效应。另外也正是这种外部行为的不规则性,致使出口骗税屡屡发生,造成国家税收损失。

因而创造良好的出口退税的外部环境,必须规范外部行为。通过立法,建立全国性的出口退税管理系统。

4进一步加快出口退税网络化进程

要加强对出口退税凭证的有效管理,在全国范围内组建各级票据计算机管理机构,实现票据信息共享,加强交叉稽核力度。

我国出口退税计算机的应用应朝着网络化方向发展,实现退税机关与海关、外管、银行、工商、技监、外贸主管部门以及征税机关之间的计算机联网,形成政府电子口岸执法管理系统,实行资源共享(包括报关单信息、核销单信息、专用发票信息、专用税票信息)。

要进一步规范并完善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系统,软件设计及时补充有关功能,如新出台的政策操作、检查、清算功能等,在能有效防范骗税的前提下,尽可能简化出口退税操作手续。

在税务部门内部应加强出口退税人力资源配置,各部门更应通力协作、信息共享,加强对出口货物的控管,严防骗税发生。如建立协调会议制度、信息传递制度等。

5加强出口退税法制建设

1994年新税制实施以来,出口退税的法律依据比较薄弱,基本依据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款中表述的“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中表述的“对纳税人出口应税消费品,免征消费税”这两句话。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颁布出口退税工作的最基本规章就是1994年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国税发[1994]31),但这个文件中有相当一部分已经失效。

目前我们法制建设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出口退税没有一个基本的法律或法规。二是现有的法律级次过低。三是现有的规章过于散乱,缺乏系统性。四是有关出口退税的行政处罚的种类、行使权限不够明确、系统,不利于依法打击骗取出口退税的违法行为。

加强税收法制建设,就要加强税收立法,规范税收执法,强化税收执法监督。认真学习贯彻行政许可法,全面清理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的税务行政许可。继续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严厉打击各种涉税违法活动。加强税收法制教育。

认真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切实加强减免税管理。针对薄弱环节,加强各税种管理。狠抓税收征管基础工作,强化税源管理,严密防范、严厉打击骗取出口退税违法行为。推进税收管理信息化建设,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

6有针对性的防范和打击出口骗税

严格区分外贸出口企业的自营与业务,必须从以下方面加强税收征收管理和退税审核工作:

第3篇: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范文

关键词:“营改增” 石油企业 对策

2016年我国政府决定5月份在全国全行业全面推行“营改增”改革,营业税将逐步退出经济社会历史舞台。石油企业早就实施了“营改增”试点改革,但是对于此次全面推开“营改增”改革如何应对,是一个值得研究的课题。

一、“营改增”的重要意义

“营改增”不仅是规范我国税制体系改革,而且也是我国各行各业降低税负以及结构性改革的改革方式。“营改增”不仅能够解决重复征税问题,而且进项税抵扣也有利于促进我国各行业经营单位加大投资力度,也有利于后续税收优惠政策的进一步出台。对于石油企业来说,全面“营改增”改革不仅能起到进一步降低税负的作用,而且有利于石油企业科学调整自身事的产业结构,也有利于石油企业增加提升自身研发能力和生产能力的投资。

二、全面“营改增”对石油企业的影响分析

石油企业中的运输业、勘察设计、通讯业务在“营改增”改革前,石油企业的这些劳务已按照《油气田增值税管理办法》的规定实施增值税缴纳,包括石油企业之间提供的有关钻井、地质勘探等劳务按照17%税率缴纳增值税。但是“营改增”改革全面推行后,因为以前《油气田增值税管理办法》中所规定的劳务范围,同这次全面“营改增”所规定的应税服务范围并不一致,而且这次“营改增”改革明确指出石油企业按照2016年“营改增”改革实施办法纳税,所以《油气田增值税管理办法》就不再适用于石油企业的增值税应税行为,而应当按照全面“营改增”改革所规定的增值税税率和适用范围应税。

本文对于2016年“营改增”改革对石油企业的影响分析如下。

(一)对钻探业务的影响

石油钻探业务包括钻井、井下作业、固井等施工及配套技术服务业务,2016年“营改增”改革以前,石油企业提供的此类业务应出具17%增值税发票供接受服务方进行抵扣,如果由非石油企业提供钻井业务,则开具营业税发票。

然而2016年“营改增”改革后,无论是石油企业还是非石油企业,都出具11%的增值税发票,相应的抵扣范围被扩展开,这导致原有的石油企业间的劳务提供的税率从17%降低到11%,理论上是降低税负的,但是具体业务情况中,石油企业税负变化如何,需要在实践中验证。

(二)对工程建设的影响

石油企业包含的工程建设纷繁复杂,从油气资源采集、运输、修建、维护、输卸、基建等各类工程建设作业,还包括供水、供电等后勤工程建设,以及环境保护有关的环保工程建设。在2016年“营改增”之前,除了《油气田增值税管理办法》和《石油企业增值税生产型劳务征收范围注释》中所涉及的项目(办法和注释涉及的应税项目,按照17%出具增值税发票,导致石油企业提供工程建设业务的税率从17%降低到11%,理论上是降低税负的)外,其他此类应税劳务业务是按照营业税征收的。而2016年全面“营改增”后,所有牵涉建筑物、构筑物工程的工程建设,都要按照增值税来纳税,税负为11%,比原来营业税的3%有所提高,而这些工程建设的进项税额尚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所以是明显增加了税负。但是增值税作为价外税,这次改革对石油企业的工程建设业务是否真实提高了税负,有待于在实践中检验。

(三)对油气田企业通信业务的影响

通信公司多为油气田企业下属的二级单位,主营业务包括:油田企业内部和外部的互联网业务、油田数字化综合业务、市话、国内国际长话、有线无线远程数字传输等服务业务。通信公司的信息化建设和通信业务的发展,一直本着以满足油田生产和员工生活为发展目标。近几年,固定电话业务持续下降,手机更新换代速度加快,移动业务快速增长,三大运营商的竞争异常激烈。由于受到人工费增长和业务收入下滑的影响,通信公司最近的营业收入主要来自于油田内部业务,外部业务收入增幅收窄,严重影响通信公司的盈利能力。“营改增”的实行对通信公司税率的影响主要有:①“营改增”以前,固话和互联网业务为营业税税率3%;网络设施和设备租赁为营业税率5%;对油田内部的基电服务为增值税率17%;对油田内部的信息技术服务为增值税率17%。②税改后,固话和互联网业务的税率上调为11%的增值税率;网络设施和设备租赁上调到17%的增值税率;对油田内部的基电服务下调到11%的增值税率;对油田内部的信息技术服务下调到6%的增值税率。从整体上看,通信业务的税率有上调也有下降,但对通信公司收入影响占比最大的固话和互联网业务税率增幅较多,受进项税抵扣的限制,税负会有所增加。另外“营改增”后,通信公司的销售模式也会影响。因为通信公司的手机销售实行17%的增值税率,而对于话费部分又适用11%的税率。现如今,人们更新手机的速度越来越快,通信公司常常为了吸引顾客而采用买手机赠话费的套餐销售,届时如果不能明确地划分货物和劳务的比例,将采用从高适用税率统一核算。因此,通信公司需要认真思考税改后的销售模式。

三、全面“营改增”改革下的石油企业纳税筹划策略

(一)积极提高纳税筹划能力

首先石油企业应认真学习并宣贯全面“营改增”的内容和实施细则,积极应对税制改革,做好纳税筹划和经营思路的转变。提高石油企业全员税负意识,加大日常工作中增值税进项税发票的取得,争取税收抵扣。同时石油企业的会计人员和税务管理人员应提高增值税的纳税筹划水平,对石油企业的经营管理方面提出纳税筹划意见和具体实施措施,以提高石油企业整体的纳税筹划能力。

(二)调整优化成本结构来降低税负

全面“营改增”之后,石油企业应当对提供服务的业务的成本与结构进行改革优化,提高进项税可抵扣经济事项的比例,例如人力成本占比例较大的业务,可采用非核心业务外包方式取得增值税进项税发票。如石油企业非核心业务的员工、保洁人员和办公室服务人员,可以通过外包给人力资源公司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方式来抵扣进项税额。此外,石油企业购置无形资产、固定资产时,一定要尽可能地获取增值税进项税发票,起到抵扣进项税的作用,以降低石油企业税负。

(三)强化对纳税筹划细节的处理

石油企业面对全面“营改增”改革,应当在增值税税务管理的细节处来提高管理能力。具体应做到,对于经济业务中的纳税人身份应当加以科学判断,如果石油企业处于规定的营收范围内,且自身可抵扣项目非常少,那么选择小规模纳税人身份将有利于降低税负,而且还能在服务价格上给予客户优惠,以提高市场竞争力。

在供应商选择上应当选择能够最大化提供可抵扣增值税发票的供应商,有利于降低石油企业自身税负。此外,石油企业可以对收入确认时点进行筹划,以对每期确认的增值税纳税金额进行筹划,已获得最大化的货币时间价值,这有利于石油企业资金链的科学管理。

石油企业应当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应当保证获取发票的及时、发票本身的真实合法,以切实起到增值税进项税抵扣的作用,进项税发票应当满足三流合一的标准,即发票流、合同流、现金流这三方必须相符,就是发票出具方与合同签订方、资金收款方这三方应当是一致的,这样有助于规避税务风险。

四、结语

2016年全面“营改增”改革对石油企业税务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石油企业不仅应当积极学习和掌握2016年全面“营改增”的内容细节,还应当积极利用相关各项优惠政策,规范自身增值税发票管理工作,同时积极实施纳税筹划,以降低石油企业税负,提高自身盈利能力和核心竞争力。

参考文献:

[1]郝龙航,王骏.营改增的大时代――政策透析与解决方案[M].北京:中国市场出版社,2013.

[2]胡怡建.2013中国财政发展报告――促进发展方式转变“营改增”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

第4篇: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范文

一、税收相关政策准确把握

油田企业的税收政策,既有和一般商品流通企业相一致的规定,又有其自身特殊的规定。要实施税务筹划,首先就要对油田企业相关的税收政策做到准确的理解和把握。

如2009年1月1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印发(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09]8号),明确了油田企业需要缴纳增值税的生产性劳务仅限于油气田企业间相互提供属于《增值税生产性劳务征税范围注释》内的劳务。这就要求企业要准确划分生产性劳务的范围,对于非生产性劳务,则不属于增值税的范围。而且生产性劳务也只限于油田企业之间,对于油田企业与非油田企业之间相互提供的生产性劳务不缴纳增值税,而要缴纳营业税。同时,该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与一般企业也有所差异,油田企业规定的不得抵扣的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包括建造非生产性建筑物及构筑物,而与生产有关的建筑物及构筑物则可以抵扣。与其他企业相比,油田企业可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范围更为广泛,扩大到了生产性房屋和建筑物,企业在筹划时要注意把握这一行业特例。

二、税收优惠政策充分运用

利用优惠政策来筹划是企业税务筹划的重要切入点,我国税收优惠政策针对不同产业、不同地区有所区别,油田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可以充分利用这些政策制定相应的筹划方案。

增值税方面,如《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规定油田企业与其所属非独立核算单位之间以及其所属非独立核算单位之间移送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这一优惠政策在很大程度上为油气田企业实现资源共享开通了便利条件,企业在筹划时可以利用这一优惠政策来降低税负。

企业所得税方面,现行企业所得税法的许多规定为油田企业的筹划提供了较大的空间。如对设在西部地区的油田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该项政策,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目前我国油田企业申请执行该项政策的地区公司有新疆油田、塔里木油田和长庆油田等。如对购置环保、节能、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优惠,油田企业在设备购置中,必然会涉及到相关的专用设备,购置时要注意使之符合相应的设备优惠目录,从而享受到税额抵免的好处。此外,对一些特殊优惠,油气田企业也要加以充分利用,从而制定最有利的税务筹划方案。

资源税方面,对于中外合作开采石油的企业,按照现行规定只征收矿区使用费,不征收资源税。如在原油开采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予以免资源税。企业如果能够对加热、修井的原油予以单独核算,则可以享受免税的优惠。

城镇土地使用税方面,对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所属单位油气生产建设用地免税,油田企业如果能够准确划分所使用土地的用途和性质,则可以享受这一免税待遇。

三、选择性条款恰当选择

在油田企业的各项税收政策中,都存在着一些可供企业选择的条文。油田企业可在这些政策中作出对自己有利的选择。

如《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规定,油田企业提供的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为避免税务机关核定较高销售额的风险,企业的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最好分别核算、计税。

如《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对于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选择。对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油田企业可以结合自身固定资产的使用情况,选择合理的折旧方法,该提取的折旧要提足,折旧期限要适当缩短,最好选择在税法允许范围内的最短年限,增大初始年份的费用扣除,递延纳税时间,从而减轻企业当期的所得税负担,最大限度地提高企业资金运作效率。

如《资源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的减税、免税项目,应当单独核算课税数量,未单独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课税数量的,不予减税或者免税。这也要求对于资源税的应税项目和减免税项目要分别核算,才能享受到减免税的优惠。

四、纳税义务时间适当递延

油田企业可以通过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发生方式和时间的恰当安排,推迟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使税款递延实现,以获得资金的时间价值。而要推迟纳税时间,就要设法推迟销售额的实现,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企业应选择对自己有利的销售方式,否则就会承担提前缴纳税款给企业带来的损失。

如《增值税暂行条例》和《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都对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作出了规定,油田企业销售原油等产品和为生产原油提供生产性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油田企业收讫劳务收入款或者取得索取劳务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同时,对在不同的销售方式下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作了不同的规定。为此,企业在产品销售或者劳务提供的过程中,在应收款一时无法收回或部分无法收回的情况下,尽量避免先开发票或者直接收款的方式,选择赊销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这样可以在货款收到后履行纳税义务,避免垫付税金,以有效推迟增值税纳税时间。

值得注意的是,油田企业增值税的生产性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纳税义务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而油田企业生产销售原油等货物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这种差异也为递延筹划提供了条件,当企业同时存在两类收入时,要注意准确划分两类收入,按照规定分别履行纳税义务。

五、企业会计政策合理选择

油田企业在其筹划过程中,除了充分利用税收法律法规外,选择合理的会计政策,也会为企业带来一定的税收利益。

如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一固定资产》第三章第十三条的规定“确定固定资产成本时,应当考虑弃置费用因素”。油田企业可以利用这一规定,在固定资产入账时中就考虑弃置费因素,预计一定量的弃置费用,防止增加当期利润,多交所得税;同时也可以在固定资产报废时发生后续支出有相应的处置费,防止挤占企业利润。

又如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7号――石油天然气开采》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购建提高采收率系统发生的支出应予以资本化,作为油田开发形成的井及相关设施的成本;第二十一条规定,井及相关设施的成本可采用产量法或平均年限法计提折耗。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资本化支出应当分期扣除。因此,根据油田资产的特点,油田企业可在年限平均法和产量法中选用一种方法来计提折耗,分期扣除。在石油行业中,开始年份的产量相对较高,如果采用年限平均法,则开始年份单位产量的折旧比随后年份的要低,即开始几年的利润较大,而随后年份的利润较小,税款不能得以递延。产量法是一种更能准确反映消耗资产量的方式,各个年份税款的负担更为均衡合理。

六、税务筹划风险防范

第5篇: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范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下发后,总局决定调整出口企业出口货物凭普通发票办理退(免)税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031号)第五条规定停止执行。今后凡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货物出口,一律凭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是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或防伪税控代开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下同)及有关凭证办理退税。小规模纳税人向出口企业销售这些产品,可到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出版对外贸易总公司等三家企业图书报刊杂志出口退税提供退税凭证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649号)停止执行,今后对出口企业出口的书刊等一律凭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有关凭证办理退税。?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有关出口退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539号)停止执行,今后对出口企业以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方式出口的非自产二手设备,一律凭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有关凭证办理退税。?

四、从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商贸公司购进的货物出口,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征收率计算办理退税。?

第6篇: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范文

【关键词】出口业务;出口退税;零税率

引言

据海关总署公布外贸统计数据显示,2011年前10月,我国外贸进出口总值29753.8亿美元,比去年同期增长24.3%,进出口规模已经超过2010年全年的29740亿美元。尽管近两年来,金融危机的矛盾尚未缓解,欧债危机又不断深化,世界经济面临下行的风险,各国贸易保护主义可能重新抬头,从而影响我国的贸易出口,但是毋庸置疑我国是制造大国,同时也是贸易大国,长期保持贸易顺差。我国经济的增长很大程度上还要依赖外出口。为了鼓励外贸企业出口,增强其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我国政府给予其很多优惠政策,比如免税、退税等。同时各国产品在国内的税负、税率都不相同,为了使各国的产品不受当地政府的政策影响,出口货物退(免)税也已经被世界各国普遍接受而成为一项国际惯例,目的是鼓励各国出口的货物公平参与竞争。

1.我国出口货物退(免)税的方式

我国的出口货物退(免)税是指在国际贸易业务中,对我国报关出口的货物退还或免征其在国内各生产和流转环节按税法规定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即对增值税出口货物实行零税率,对消费税出口货物免税。对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的方式,有的国家是在货物出口前予以免税,有的国家是在货物出口或予以退税。我国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出口退税和免税相结合的政策。根据不同的企业类型,我国《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规定了两种退税计算办法:第一种办法是“免、抵、退”的办法,主要适用于自营和委托出口自产货物的生产企业;第二种办法是“先征后退”的办法,主要适用于收购货物出口的外(工)贸企业。

2.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计算办法

2.1 “免、抵、退”税的计算办法

我国生产企业(一般纳税人)出口的自产货物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抵”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等所含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退”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在当月内因应抵扣的税额大于应纳税额而未抵扣完时,经主管退税机关批准,对未抵顶完的税额予以退税。

其具体计算方法为:先计算出口货物的不予抵扣或退税数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汇率×(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再计算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上期留抵税额

如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如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0

2.2 外贸企业先征后退的计算办法

所谓先征后退办法是指对于未按照免、抵、退办法办理出口退税的生产企业,直接出口或委托出口的货物,一律先按照增值税条例的规定先征税,然后由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在依照规定的退税税率审批退税。

外贸企业收购货物出口,因在收购货款中包括了生产经营该类商品的企业已纳的增值税款,所以该笔业务的应退税款应依据购进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购货价款和出口退税率计算:

应退税额=外贸收购不含增值税购进价格×出口退税税率

外贸企业收购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增值税退税业务的会计处理:凡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持普通发票特准退税的抽纱、工艺品等12类出口货物,同样实行销售出口环节的增值税免税,并退还出口货物进项税额的办法。小规模纳税人确认的销售额与增值税并未分离,所以计算出口退税时必须先还原销售额的不含税价。计算如下:

应退税额=[普通发票所列(含增值税)销售金额]÷(1+征收率)×6%或5%。

3.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程度

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目的是让各国的货物商品以不含税的价格在国际市场上公平竞争。但是我国目前实行的出口退税办法中的退税率一般都低于17%,而我国实行的增值税税率是17%。因此从这种意义上说我国出口货物退(免)税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全退、全免”。下面以生产企业出口退税为例,分析出口退税的程度。

例:2010年某月某自营生产出口的生产企业有关经营业务为:购原材料一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用于内销产品加工的为(M内)万元,用于外销产品加工的(M外)万元,则进项税额为(J内+J外)万元,货物验收入库。上期末留抵税款D万元。本月内销货物不含税销售额为(E内)万元。本月出口货物的销售额折合人民币(E外)万元。已知该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的征税税率为17%,该种货物的退税率为N%。

无免税购进原材料。当期应纳税额计算: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上期留抵税额

=E内×17%-[(J内+J外)-E外×(17%-N%)]-D

=E内×17%-[(M内+M外)×17%-E外×(17%-N%)]-D

不考虑其它因素,则内销环节增值额V内=E内-M内,外销环节增值额V外=E外-M外。则把上式稍作处理得:

=E内×17%-M内×17%+E外×(17%-N%)-M外×17%+M外×N%-M外×N%-D

=V内×17%+V外×(17%-N%)-M外×N%-D

从上述式子可以很明显地看出,当出口退税率N%小于17%时,此时并没有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免征出口货物增值税,而是对出口货物征了较低的税,此时对其增值额V外征了(17%-N%)的税。对出口货物所消耗的原材料的进项税额也没有完全抵扣,而是只按M外×N%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只有当出口退税率为17%时,当期应纳税额=V内×17%+V外×(17%-17%)-M外×17%-D=V内×17%-M外×17%-D,才是实现了免征出口货物增值税,而且对出口货物所消耗的原材料的进项税额也全额进行了抵扣,此时才是真正意义上的“零税率”。因此对于生产企业的出口退税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全免、全退”,而是对于其增值部分征收了较低税率的税,对其出口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部分的增值税进项税也未完全抵扣,而是抵扣了其中的一部分。由此可见出口货物并非“零负担”。

从企业出口货物的价格来看,如果实务中并非以FOB价而是以CIF价来计算退税,虽然会使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增加,但是也会导致企业多缴纳增值税,高出口价格相当于V外增大,增大部分要交征税率与退税率之差部分的增值税。

从退税税率来看,生产企业出口货物的主要成本为:M外+V外×(17%-N%)-M外×N%(假设不考虑生产过程中的其它因素,上期无留抵税额)

那么稍加变形可得:V外×(17%-N%)+M外(1-N%)多项式因子都包括出口退税率,且与该企业出口成本负相关。因此出口退税率每提高1%,就相当于一般贸易出口成本下降约1%。所以要想通过降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的价格来鼓励出口,还须寄于较高的出口退税率。

我国的退税原则是“征多少、退多少,不征不退,彻底退税”,但综上分析“征多少,退多少”的原则在具体实施中并未完全贯彻。这主要是由于现行的退税率与法定征税率不一致,没有实现真正的“零税率”。增值税征税率和退税率不一致,使我国大部分出口商品不能以真正的不含税价格进入国际市场,降低了产品的国际竞争力。这不仅会挫伤企业的出口积极性,也不符合WTO规则和国际惯例许可的全额退税原则。此外,我国针对不同的企业采取不同的出口退税管理办法,导致不同企业退税收益上的差别,也不利于企业间的公平竞争。此外,我国出口退税的税种范围较少。我国出口退税的税种仅限于增值税和消费税,而营业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间接税均未涵盖在内。

4.建议

WTO倡导中性的多边贸易框架,而出口退税使产品以不含税价格参与国际竞争,同时克服重复征税,正是中性税收原则的体现。保证出口退税制度的中性,既不多征少退也不少征多退,正是多边贸易框架下我国出口退税制度的必然选择。而出口货物要实现彻底退税,应遵循“征多少、退多少”的原则。要彻底实现这项原则必须提高出口退税率,使征税率与退税率一致。据测算,出口退税率每提高1%,就相当于一般贸易出口成本下降约1%,国内生产总值增长0.55%,税收总额增长0.89%。可见,提高出口退税的退税率不但不会对财政造成损失,还会以刺激出口的方式来提高国内生产总值,从而增厚税基,进一步增加财政收入。另外应该扩大退税的税种范围。可以把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也列入退税范围。使出口产品真正实现“零负担”。这样做不仅有利于提高企业的出口积极性,也使我国的出口退税制度更符合WTO规则和国际惯例。

参考文献:

[1]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税法[M].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年版.

[2]丁元霖.外贸会计[M].立信会计出版社,2004.2.

第7篇: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范文

【关键词】营改增;通信行业的影响;剖析及顺应措施

自从2012年营改增的到来,在许多地区已经初见成效,不少行业的税收负担在不同程度上已经减少,文章分析了税制改革以来,给通信行业带来的弊端进行详述,剖析营业税改增值税对行业营运过程的影响,提出合理化建议,使通信行业做好充足的准备,来面对税制改革带来的挑战,取得先机。

一、营改增的概述及适用范围

1.营改增的概述

自2013年8月起,我国交通运输行业、部分现代服务业已经纳入了营改增的试点,邮电通信行业的改革也势在必行,它的实施对行业内的财务管理模式、经营模式都会产生重大的影响。在我国现行税收体制中,营业税和增值税是两个不同的税种,它们并行征收,但是,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这种并行的行为显现出不合理的情况,如:重复征税的现象,这严重影响税收链条,为了调整不合理现象,优化经济结构,营改增成为当下国家重点工作内容。

2.营改增适用范围

实行营改增的企业,由原有缴纳营业税,改为征收增值税,现行增值税税率由原有的17%和13%两档,增加11%和6%四档,其适用范围包括:交通运输业(陆路、水路、航空运输、管道运输)、部分现代服务业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型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等)。

二、营改增对通信行业的影响

1.营改增影响企业的运营模式

营业税改增值税后,不但对企业的财务运行产生了影响,而且对企业的运营也带来了冲击。

(1)企业的核算方式发生了改变,税金的计算由原来的价内税改为价外税形式,如100元的营业收入,营改增后,收入额为100/(1+11%)=90.09元,使企业营业收入下降9.9%,如果企业不能及时调整价格定位,就会导致企业营业收入下降。

(2)税制改革后企业的营业收入下降,如果其下降幅度高于成本下降时,企业的利润就会下滑,因此,通信行业想保证企业利润的稳定增长,就需要对其成本费用严格控制,保证与有一般纳税人资质的企业合作,保证企业的进项税款可以抵扣,但现实经营过程中由于抵扣不充分而引起的现金流出、其他费用上升的现象经常发生,引起企业经济效益下降。

(3)企业销项税款及取得进项税款使企业的税收成本加大,如果企业存在不可抵扣进项税款支出,或者取得不在抵扣范围的税款支出,都会给企业造成抵扣问题,使企业的整体税负增加。

2.营改增对企业财务管理的影响

通信行业税制改革后,核算指标、经营分析、内部控制等内容都产生了变化,核算过程将成本费用、固定资产及营业收入,分别计算销项税与进项税,企业列示的收入为不含税收入,以其计算税款。内部控制方面,增值税是独立的征管模式,产生了新的管理流程与要求,进一步完善了风险控制体制。

三、通信行业实施营改增的应对措施

1.做好企业财务管理工作、强化税务管理

根据营改增的现行规定,对现有的财务管理方式及会计核算方法进行调整,建立完善的会计核算科目,对相关的具体业务进行合理的帐务处理,严格按照现行增值税管理办法,将价税进行分离,保证会计核算过程的规范性,针对不同的经营业绩指标,根据税改进行适当调整,确保企业内部控制管理的进一步完善。

加强并完善增值税管理办法,界定企业增值税的管理责任,合理规划企业的涉税事项,建立重大购、销业务的评估制度,避免税制改革带来的纳税风险。加强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在传递发票的过程中,用专人进行整理、核对、保存与归集,并建立发票使用登记,降低税收管理方面的风险,防止企业管理过程中出现漏洞,给企业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2.调整市场运营模式

营改增税制改革后,通信企业的收入不在征收营业税,而是根据不同的业务类型进行不同税率的增值税进行缴纳税款,所以通信行业应该适时对融合业务的计费规则进行调整,区分不同税率的项目,避免由于项目界限划分不清,产生从高计税现象的发生。企业根据不同的服务项目衡量营销策略,对不同的业务进行方案优化,协同相关部门进行核算。增值税发票的开具规定,企业增值税发票只能对企业客户开具,因此,企业应该进行客户资料,建立个人客户管理规则。

3.管理可抵扣项目

营改增后,可抵扣的进项税款直接影响税金支出与成本费用的高低,从而影响企业的经济效益,通信运营企业应该控制企业成本费用,落实企业经济责任,规范进项税发票的流入、管理制度及流转流程,通过政策效应,为试点行业提供服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实现税制改革后的进项税额的充分抵扣。

综上所述,营业税改增值税有利于我国税收中的重复征税的问题,加快行业转型,同时加重了通信行业的税收负担,并改变了运营方式,因此,通信企业对于营业税改增值税税制改革高度重视,为这次税改做好准备,应对政策变化对行业的影响,规避经营风险、调整管理模式,实现企业转型,保证行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余菊青.营改增对通信企业营销模式的冲击及应对[J].财会学习,2012(18)

第8篇: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范文

现行“免抵退”计算方法,须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当期免抵税额”等项目,步骤繁琐,计算复杂。计算方法可简化:

第一,将“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直接从“出口货物离岸价”中扣减,无须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抵退税额抵减额”等项目;第二,无须计算“当期免抵税额”,直接计算“期末留抵税额”;第三,公式中的价格(包括出口货物离岸价、进口货物到岸价)如为外汇应换算为人民币。

生产企业“免抵退”增值税计算方法简化如下:

(1)当期应纳增值税=当期不得退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上期留抵税额

当期不得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2)当期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免税购进原材料包括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和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其中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价格为组成计税价格。

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货物到岸价格+海关实征关税+海关实征消费税。

(3)如当期应纳增值税>0,应缴纳增值税;

如当期应纳增值税=0,不缴纳增值税,也不退税;

如当期应纳增值税

当期应退增值税=min(︱当期应纳增值税︱,当期免抵退税额)

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应纳增值税︱-当期应退增值税

当期增值税为负有两种情形:一是由非出口引起的,在没有出口的情况下,由于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应纳增值税为负;二是由出口引起的。税法规定,对于第一种情形,其留抵税额结转下期抵扣;对于第二种情形,才可以当期退税。因此,当期应纳增值税为负时,应设置限制条件,不一定全额退税。如全部为出口引起的,则全额退税;如全部为非出口引起,则全部结转下期抵扣;如为出口和非出口共同引起的,则一部分当期退税,另一部分结转下期抵扣。 二、自营出口与关联外贸企业出口的纳税筹划

对于生产企业出口产品而言,如何获得更多的税收补贴,是每个出口企业都需认真的加以核算,确保企业收益的最大化.

例1:南昌某企业A公司以农产品为原材料生产工业品出口,年出口40000万元,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3000万元,征税率为17%,退税率为17%,不考虑内销货物,无上期留抵税额。

方案一:该公司采用自营出口方式

该公司自营出口执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

当期应纳税额=0-(3000-0)=-3000(万元)

当期免抵退税额=40000×17%=6800(万元)

当期应退增值税=min(︱当期应纳增值税︱,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应退税额=3000(万元)

该企业当期实际可得到的税收补贴为3000万元

方案二:该公司采用关联外贸企业出口的方式

假设该公司有关联外贸企业B公司,A公司把产品以同样价格销售给B公司,B公司在以同样的价格销售到境外,A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40000万元。

则A公司应纳增值税=40000÷(1+17%)×17%-3000=2811.97(万元)

B公司可得到退税=40000÷(1+17%)×17%=5811.97(万元)

税务机关从A公司征税2811.97万元,退税机关退税给B公司5811.97万元,A、B两公司实际可得到的税收补贴为:

5811.97-2811.97=3000(万元)

由此可以看出,在退税率与征税率相等的情况下,企业选择自营出口还是委托外贸企业出口,两者税负相等。

例2:承例1,当该企业的出口退税率为13%时。

方案一:该公司采用自营出口方式

该公司自营出口执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

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40000×(17%-13%)=1600(万元)

当期应纳税额=0-(3000-1600)=-1400(万元)

当期免抵退税额=40000×13%=5200(万元)﹥1400(万元)

当期应退税额=1400(万元)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5200-1400=3800(万元)

该企业当期实际可得到的税收补贴为1400万元

方案二:该公司采用关联外贸企业出口的方式

假设该公司有关联外贸企业B公司,A公司把产品以同样价格销售给B公司,B公司在以同样的价格销售到境外,A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40000万元。

则A公司应纳增值税=40000÷(1+17%)×17%-3000=2811.97(万元)

B公司可得到退税=40000÷(1+17%)×13%=4444.44(万元)

税务机关从A公司征税2811.97万元,退税机关退税给B公司4444.44万元,A、B两公司实际可得到的税收补贴为:

4444.44-2811.97=1632.47(万元)

结果:我们可以看出,同样的外销收入,却产生了不同的结构。从两公司来看,自营出口实际地得到的税收补贴是1400万元,而通过外贸出口实际得到的税收补贴是1632.47万元,两者相差达到232.47万元(1632.47-1400)

我们经过计算,产生以上原因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1)从征税方面来看,产生征税差异是由于计税价格的不同造成的,即由于自营出口的计税价格是按离岸价全部收入计算,而产品销售外贸出口的计税价格是按不含税的收入计算应纳税额。从上面例子可以看出,前者计税价格是40000万元,后者计税价格是40000/(1+17%)=34188.0342万元,相差5811.9658万元,必然产生5811.9658×17%=988.0342万元的征税差额。

(2)从退税方面来看,产生退税差异是由于退税的计算依据不同造成的,即由于前者是按出口的离岸价40000万元计算出口退税,后者是按销售以给外贸的价格40000/(1+17%)=34188.0342万元计算,也即相差5811.9658万元,必然产生5811.9658×13%=755.56万元的退税差额。

(3)征税率与退税率的不同,是造成出口企业实际得到税收补贴差异的根本原因。在征税率与退税率一致的情况下,企业实际得到的税收补贴数额将一样。如上例,在退税率提高到17%的情况下,前者应退税额为3000万元,扣除征税0万元,实际得到的税收补贴是3000万元。后者应退税款为5811.97万元,扣除征税2811.97万元,实际得到的税收补贴也是3000万元。

推而广之:生产企业直接出口应纳增值税=不得退税额-进项税额=出口价格×(征税率-退税率)-进项税额。通过关联外贸公司间接出口,公司集团应纳增值税=(关联外贸公司购进价格×征税率-进项税额)-关联外贸公司购进价格×退税率=关联外贸公司购进价格×(征税率-退税率)-进项税额。

根据固定抉择模型,将上述两式相减,可得出通过关联外贸公司间接出口比生产企业直接出口少纳税或多退税的公式:〔出口价格×(征税率-退税率)-进项税额〕-〔关联外贸公司购进价格×(征税率-退税率)-进项税额〕=(出口价格-关联外贸公司购进价格)×(征税率-退税率)。

第9篇: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范文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人士表示,这次出口退税政策调整,是基于当前经济形势的发展和退税政策存在文件调整多、规定零散、管理不便等问题,出于稳定外贸出口、减轻企业负担、简化退税申报程序、便于征纳双方系统准确了解和执行出口退税政策的考虑做出的。据介绍,这次通知和公告梳理出全部现行有效规定,进行了整合,在保持我国出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退税制度基本稳定的基础上,针对出口企业反映较多的问题进行了调整。

根据通知和公告,相关出口退税政策有以下调整:

扩大生产企业收购货物出口退税的范围,增加了视同自产的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货物。规定集团内成员企业收购出口的成员企业及集团公司生产的货物,可视同自产货物退(免)税。

将部分出口货物由征税调整为免税。自2004年以来,对一些未按规定申报办理退税的出口货物,按规定不予退税,须按内销征税,主要包括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税和虽己申报退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的货物等。此次将不予退税并按内销征税的规定调整为免税。

放宽企业申报退税的期限。原规定企业须在货物报关出口后90天内申报退税,否则不予退税,现修改为当年出口的货物须在出口的次月至次年4月的各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申报退税。

调整外贸企业委托加工修理、修配原材料的出口退税规定,申报退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加工费应包含原材料金额,统一按出口货物的退税率退税。

重新明确免税品经营企业销售给免税店的进口免税货物,以及海关隔离区内免税店销售的免税货物和海关隔离区外免税店销售给出境人员的免税货物免征增值税。

明确航空供应公司销售给国内航空公司国际航班的航空食品实行出口退税政策。

调整现行凭出口合同和销售明细账提前申报退税的出口货物的范围和生产企业的条件。通知做了如下修改:货物范围扩大为生产周期在1年以上的交通运输工具和机器设备,取消出口规模达到3000万美元以上的条件限制,将企业拥有一定资产改为上年度净资产大于同期出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退税额之和的3倍,将从未发生过出口骗税改为从未发生逃税、骗税、虚开发票和接受虚开发票行为。

针对以出口银触点开关、黄金耳机等骗税严重的情况,通知和公告明确规定,出口货物,如果材料成本80%以上为黄金、铂金、银、钻石、宝石、翡翠和珍珠等高价值原料的,执行原料的出口税收政策,即免税,或征税,或按低退税率(5%)退税。

增加了出口货物免税管理的内容。规定免税出口货物,除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监管的特殊区域内的企业销售的货物外,其他出口货物,出口企业应在免税业务发生的次月填报《免税出口货物劳务明细表》及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申报手续;免税出口货物,未按规定申报免税的,要按内销规定征收增值税。

增加了对免税出口货物,出口企业可以放弃免税、实行征税的规定;但一旦放弃免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调整外贸企业申报退税资料。现行出口退税规定未将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作为退税凭证,公告在现有申报资料基础上,增加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贸企业进口的货物,若需要出口的,可凭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申报出口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