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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领导干部履职审计的特点及作用
(一)领导干部履职审计的特点与优势
全面审计和离任审计是过去人民银行内部审计的主要内容,而领导干部履职审计,与这两者都有很大的不同,具有自身的特点和独特的优势。
与全面审计相比,两者的审计对象不同。全面审计的对象为下属单位,而领导干部履职审计的对象为领导者个人,发现问题后还要认定领导干部应负的责任,审计目标更集中,审计责任更明确,审计过程更严肃,因此,无论是现场审计,还是事后落实整改,都更容易引起审计对象的重视,取得的效果也更好。
与离任审计相比,虽然两者都是对领导干部个人的审计,但审计目的不同。离任审计是事后审计,即在领导干部将要离开原岗位时开展的审计,其审计目的是对审计对象的履职情况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为人事部门进行干部的考核、调动、任免提供依据。领导干部履职审计是事中审计,其目的是及时发现领导干部履职过程中的不足,督促其整改,从而促进领导干部依法、高效地履行职责。虽然离任审计也涉及对发现问题的整改,但由于整改工作需要新到任的领导来组织实施,而新领导往往情况不十分清楚,因为不是自己的问题,落实整改的责任相对较轻,积极性也不一定很高,整改效果显然不及领导干部履职审计。
(二)领导干部履职审计的作用
与其他审计项目相比,领导干部履职审计在督促问题整改,落实审计成果方面,具有一定的优势。把履职审计作为人民银行改进内部审计,进一步实现自我完善的一项重要举措,必将大力促进整个人民银行系统加强内部管理,依法办事,促进效能建设和行风建设。具体说,领导干部履职审计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有利于反腐倡廉的整体功能得到进一步发挥。反腐监督体系,主要是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相结合,有上级监督、同级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但每种监督都存在各自的特点和局限性,而对领导干部开展履职审计,弥补了传统干部监督制度的某些缺陷,健全了监督手段,从而有利于及时防止领导干部,是源头治腐的一项重要措施。
2、有利于预防和控制风险。风险是随着事务、具体业务的开展而表现为多种多样,但主要有管理风险、操作风险、道德风险等,依法履职与监督是并向开展的,如果缺乏一个有效的监督机制,就会使央行领导干部履职过程中出现失误,甚至犯各种错误,直至违法乱纪。对领导干部的履职审计,由于从事后的检查向事中执行、事前的制度完善的提前介入,并开展经常性的审计监督,能及时督促各级领导干部依法、公正地处理日常事务,并正确有效地执行金融政策,协调辖区金融工作,促进当地经济、金融的稳健发展,从而达到进一步完善金融生态环境的目的。
3、有利于对领导干部作出经常性的评价。每次履职审计,都应对领导干部传达、贯彻国家金融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总行规章制度及上级行的决策情况,组织参与决策情况、内部控制管理、履行业务管理职责及个人廉洁自律等方面进行评价,由于评价是在审计检查、调查了解的基础上进行的,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客观性和公正性,有利于组织人事部门及时掌握和了解领导干部的管理能力、思想素质等,为提拔和使用干部提供依据。同时有利于促进领导干部健康成长,更好更深入地完善各项制度,贯彻执行各项规章,更加深刻地研究、理解和认识各种现代管理方法,从而更加有效地预防、发现和纠正各种可能发生的风险。
二、开展领导干部履职审计的缺陷及难点
(一)审计的范围和重点不明确,责任难以确定
所谓领导干部履行职责,理解应包括该领导在执行金融政策、维护金融稳定、协调辖区金融事务、内部行政和业务管理、组织人事、党风廉政建设等多方面内容,但在实际审计过程中,却往往发现难以操作。
一是审计范围不全面、审计内容不明确。现在出台的履职审计办法,缺少组织人事、党风廉政建设等内容,难以全面反映领导干部履职全貌。同时,由于缺少具体内容的规定,在实际执行中存在“帽子大,内容少”的情况,对一些审计事项如维护金融稳定、协调辖区金融事务、组织人事等等,不知具体从哪里入手,漫无头绪。
二是审计重点不突出。既然是领导干部履职审计,就需要紧紧围绕领导干部的个人工作职责,作为审计的重点。但目前的状况是,在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中,其他工作人员都有明确详细的岗位职责和责任书,恰恰行长没有。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是:根据下一级向上一级负责的原则,通常由上级对下级制定岗位职责,签订岗位责任书,而行长直接对上级行负责,其岗位责任本应由上级行签订,但一般分支行在制定岗位责任制,通常是对辖属行整体提出要求,而不会对其行长制定详细明确的职责。这样一来,在履职审计中,具体确认行长应具体承担哪些职责,哪些事项应属于审计的范围,就有一定的困难。在实际进行履职审计中,往往出现审计内容和原有的全面审计基本相同,大量人力投入到对日常性、事务性、操作性业务的检查中去,审计重点不突出。
三是审计对象应承担的责任难以确定。对于在履职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如何确定审计对象应承担的责任,也不容易。在“履职审计办法”中,把应承担的责任分为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并作了简单的解释即领导干部直接参与的为直接责任,分管部门的问题为主管责任,其他问题为领导责任。但是这种分类方法并不十分科学。举个例子,如果有两家支行的行长,一位分管的部门很少甚至没有,而另一位分管的较多,在履职审计中发现了同样的问题,是否就是前者负领导责任而后者负主管责任?从另一方面看,同为支行行长,相同的职位是否应担负同样的职责,承担相同的责任?这两者是否产生了矛盾?此外,实际检查中遇到问题的多样性,与对领导干部个人责任认定的敏感性,在实际操作中较为困难,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从行长决策到基层操作,在哪一层面以上发生的问题应由行长承担责任?二是问题发生到什么程度应由行长承担责任?例如,对于日常操作上的差错,领导干部是否要承担责任?如果发生大量差错,是否要承担责任?这些问题都有待进一步明确。
(二)审计方法有待完善
根据《履职审计办法》,履职审计的方法有四项:进点公告、问卷调查、资料查阅和座谈、质询、走访等,其中进点公告是履职审计特有的审计方法。目前在开展履职审计中,除增加进点公告外,其他方面通常延用原有审计项目的方法。但由于领导干部履职审计的特殊性,一些审计方法在实际工作中效果很不理想。其一,无法全面、真实、广泛地采集领导干部的个人相关信息。目前采用的问卷调查、座谈等方法,由于不够深入,结果往往流于形式,发言的不是泛泛而谈,讲些空话,就是只褒不贬,刻意回避谈问题、谈不足,从而无法获取真实的信息。其二,缺乏对现有结果过程的审计监督。就目前对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审计的情况看,仍注重对工作结果的审计监督而缺乏对结果过程的监督。这样的审计结果并不能代表被审计对象的整个管理过程或操作过程,无法体现绩效效率。
(三)评价内容不全及审计结论透明度不够
领导干部履职审计,从字面上理解应该是对领导者个人的审计,对人的审计,理应通过审计作出全面的评价。无论是离任审计还是现行的履职审计,由于受审计内容的局限,所谓的评价也只是局限于对所管理的事务和业务工作的评价,缺乏对其领导风格、用人及党风廉政等方面的评价,且现有的评价由于没有统一的评价标准,出现了对领导干部的评价起点低、内容不全、评价对象难以区分清个人还是单位等问题。按照现行履职审计办法规定,审计结论仅报派出审计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本人及被审计单位一概不知,缺乏一定的透明度,剥夺了个人的知情权,也会使被审领导心存疑虑,同时也不利于被审领导所在单位对干部的同级监督。
(四)在审计过程中容易遇到阻力
这种阻力体现在几个方面:一是由于领导干部履职审计是一项新举措,一些领导干部可能对开展这一项目的意义认识不足,容易产生抵触情绪;二是领导干部的下属可能会出于各种原因而对审计工作不支持、不配合;三是普通职工可能会因为对这一审计项目的不了解而产生思想顾忌,明哲保身,不愿真实反映情况。
三、对完善履职审计的思考和建议
(一)完善并制定相应的制度、办法,进一步明确履职审计的范围、内容和责任划分
基本思路是修改完善《履职审计办法》,再制订相应的《实施细则》,列明所要监督的事前、事中、事后的各项条目,使监督制度得到进一步完善。
1、履职审计中增加纪检监察、组织人事方面的内容,以保证人民银行领导干部履职审计的完整性。领导干部的勤政廉政、党性原则、选人用人是准确履职的重要基础。从纪检监察角度入手,能够进一步了解对该领导干部履职监督的有关线索,如群众举报、来信来访等;当发现严重违纪违规问题线索而审计手段无法深入,需要纪检监察部门协助介入的,就可形成监督合力。事前、事中取得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的协助,有助于审计监督目标的更好实现,并能进一步规范对领导干部的管理。
2、《实施细则》应列出具体的审计内容,对领导干部履职审计的各方面内容加以详细描述。要防止出现“帽子大、内容少”的情况,审计范围很全面,具体的审计内容却很少。
3、总行对各级领导干部的分工要有一个指导意见,明确行长、副行长的岗位职责,便于领导干部履职审计能在行长承担的职责范围内开展,以便正确把握好审计重点,同时也可以减少基层行长与副行长分工随意情况的发生,便于审计人员确定行长应承担的责任。
4、进一步明确三项责任划分的内容,提出指导性意见,解决“从行长决策到基层操作,在哪一层面以上发生的问题应由行长承担责任?问题发生到什么程度应由行长承担责任?”这两个问题。
5、建立对各级领导干部进行总体评价的评价标准。
(二)探索审计手段,完善审计方法
一是深化调查和信息采集方法。针对履职审计对象为在任领导,采取问卷调查、座谈会、谈话等一般方法不易了解真实可靠的审计信息的实际,可采用“走出去,请进来,内外结合”的方法,扩大调查范围,提高调查深度。二是重视结果过程的审计。通过结果去监督过程是寻求提高绩效的途径,能充分体现绩效效率,并能鼓励和帮助被审计者采取必要措施以改进工作方式方法及控制措施,在花费较少精力的基础上取得更多成绩。在方法上可根据年度、月度工作目标,上级行布置的任务,在规定时间内应处理的事务等,在时间上,所耗人、财、物上作出相应评价;也可根据制度对日常事务性、规定性的业务完成情况所耗时间,与所取得的最佳效果进行评价等等。
(三)增强审计结论的透明度
增强审计结论的透明度,有利于群众对审计组依法履行审计职责、如实反映问题给予积极支持,有利于被审领导接受监督、认真整改,使干部群众更加坚定了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民主法制建设的信心;从被审领导所在单位看,审计结论透明,有利于对存在的问题高度重视,认真对待,加强整改,规范管理;审计结论透明对审计部门自身建设、审计能力和水平、审计质量要求也是一个极大的促进和推动。为达到审计结论的公正、透明,建议首先在本单位内公布审计结果,向群众征求审计结果及评价的全面性与正确性,以提高审计结论与处理决定的可信度。其次通过谈话形式向被审计领导反馈审计最终结果,既可消除被审领导的思想顾虑,又增强了履职审计的严肃性。与此同时将审计结论抄送被审领导所在单位,利于实施同级干部监督。
(四)加强监督力度,优化审计环境
大力加强宣传,使辖属机构和单位充分认识到开展领导干部履职审计不是针对个人,而是提高审计效率,强化央行内我完善、自我管理、自我调节能力的需要,是一项制度化的工作。同时,在审计过程中,要正确处理好几种关系:一是审计人员与审计对象的关系,既要调动、保护审计人员的积极性,又要争取审计对象的理解和支持;二是肯定成绩与确认问题的关系,确认问题尤其要客观、公正;三是发现问题和处理问题的关系,在具体处理中可以抓大放小,大事处理、小事提醒。
一、目前基层供电企业安全管理模式及其弊端
目前各供电单位通行的做法是,设立职能部门——安全监察部(有的还在安全监察部内设立专门负责现场安全监督的安监班)负责本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而在基层生产单位设立专职安全员,负责日常安全管理和监督工作。这种模式的弊端在于:
1、安全员职责混杂。既要负责日常安全事务管理,又要负责安全监督工作,有时甚至是自己的工作自己来监督(如安全日活动是否如期组织等),有的单位甚至把一些额外事务也安排给安全员去做,安全员难免顾此失彼。
2、各级行政主要负责人是本级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规定在平时工作中悬空。很多领导把上级的部署和关于安全生产方面的文件轻易地批给安全员去阅处,对安全员过度依赖,平时没有作为“责任人”去思考、部署、检查工作,只在事故发生后作为“责任人”受处理。
3、安全员独立行使监督权的能力受到制约。安全员本身的利益与所在单位的安全考核奖惩是挂钩的,工作中会有所顾虑。安全员受所在单位负责人管控,有时本该向上级安全监察部报告的事件可能不再报告,严重的甚至隐瞒事故。
4、安全员的总体工作环境不好。严格执纪,难免得罪同事;如果是领导不按安全规章制度办事,安全员则放松监管,有失职之嫌。
5、安监资源没有得到有效利用。安监部门的工作与基层安全员的工作,在现场监督方面有重叠,造成安监人力资源的浪费,安监人员没有充分发挥专业优势,过多资源用于纠正个体违章。
二、玉溪供电局实行安监员委派制的做法
为强化安全监督工作,畅通安全生产政令,深入推进管理创新,在总结安监员以往管理经验的基础上,云南电网公司玉溪供电局决定对基层安监员实行委派制。主要做法是:
1、“安全员变安监员”。取消安全员岗位,设立安监员岗位。一字之差,体现的是安全管理和安全监督职能的分离,避免同体监督。安全生产法规规定得很清楚,各级行政负责人是本级的安全责任人。安全管理工作应该由各单位、各班组来做。安监员的任务,在于监督。这些人履行安全监督职责,而不能代为从事安全管理工作。
2、“属地管理变垂直管理”。安监员岗位归属安监部,生产单位(包括输电管理所、变电管理所、配电营业所、调度所、修试所等)不再设立安全员岗位,其安全生产监督工作,由安全监察部委派安监员常驻负责。安监员不受所在队所的领导、考核、奖惩,而是直接对安全监察部主任负责。这样,强化了安监员的权威,同时促使安监员超脱于监督对象的管控和利益,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
3、从纠正个体违章为主,转变为评估整个安全体系为主。传统的安监人员,把工作重点放在对个体违章、生产现场的不安全因素进行纠正。这是必要的,但却不是全部甚至也不应该成为安监员的主要职责。个体违章的责任主体有多个,违章者本人、监护人、工作负责人等等。而安监人员,作为安全监督方面的专业人士,应该把工作重点转移到对整个单位的安全状况、安全体系运行情况进行分析、评估、诊断,提出改进意见;应该把事故预防的关口提前,有效参与各类工程项目的设计审查、方案论证、竣工验收等工作。从而起到“保健医生”、“咨询老师”的作用。
4、矛盾关系变合作关系。监督与被监督者,似乎永远是一对矛盾。很多生产主体害怕安监、反感安监、逃避安监。即使在一个单位内部,有的员工因为受过安监员的批评、处罚而心存成见。管理职能和监督职能分离后,这一问题将迎刃而解。安监员只对监督不到位负责,管理不到位由生产主体自己负责。方法问题也很重要,以往安监员发现违章作业等,直接对具体个人实施处罚,很容易造成情绪上的对立。正确的做法是,对组织而不对个人,向单位发出安全监督通知,由单位对违章员工进行处理。这样,就淡化了安监员和个体员工的矛盾。
三、实行委派制后安监员的主要职责
1、对安全监察部主任负责,在安全监察部的领导下,对被委派单位开展安全监督工作,按时汇报工作情况。对所驻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工作负责。
2、督促被委派部门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安全生产责任制,贯彻落实企业相关规章制度、文件精神、决议事项、领导指令、工作部署等。
3、监督现场安全工作,制止违章、无票工作等不安全行为,监督设备、设施安全技术状况和人身防护状况,对监督检查中的问题和隐患,及时下达整改通知并督促整改。
4、参与事故调查分析工作,监督“四不放过”原则的落实情况,对有关责任人提出考核意见,按要求完成事故统计、分析、上报工作。
5、提供所驻部门的安全现状、安全工作和体系运行情况的评估报告。参加部门召开的安全生产相关会议并提出安全分析意见、建议。参与部门安全制度的制定、修改。
6、参加各类工程、技改项目的可研、设计审查、技术或施工方案论证、施工队伍(特种作业人员)资质审查、停电计划、“三措”方案审批、竣工验收等工作并提出意见。
四、需要特别注意的问题
1、要对安全管理和安全监督的具体工作内容进行整理和划分,以便为安监员的工作界面与生产主体的安全管理责任划分提供基础。
2、要把安监员的“工作权利”(如参加安全生产相关会议,甚至书面质询所驻单位的安全生产问题等)规定得具体实在,以确保安监员的信息对称、资源充分,保障其知情权,保障其监督权的顺利履行。
根据《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基层执法干部面向社会述职述廉接受评议的实施意见》的精神,结合全市工商系统实际,决定在全市工商系统开展*年度基层行政执法干部面向社会述职述廉,接受评议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述职述廉人员范围
参加述职述廉接受评议的人员为基层工商所正、副所长(在本所任职不足半年和挂职的除外),以及直接参与行政执法的工商所干部。
正、副所长的述职述廉与一般干部的述职述廉一并组织实施。各分局每年安排不少于所辖工商所总数三分之一的工商所正、副所长和一般干部述职述廉。
二、述职述廉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履行工商职责,维护市场经营主体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情况;
(二)关于加强市场监管,依法办案,切实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情况;
(三)关于发挥工商职能,服务促进地方经济和谐发展的情况;
(四)关于提高办事效率和质量,改进服务态度的情况;
(五)关于遵纪守法,清正廉洁等方面的情况;
(六)存在的问题和整改措施。
三、述职述廉接受社会评议的方法步骤
*年的基层行政执法人员述职述廉活动结合全市民主评议机关工作进行。各分局要将此项活动作为迎评工作的重要内容,通过活动的开展,让人民群众进一步了解工商、理解工商、信任工商,支持工商工作。
(一)广泛征求意见。要采取多种形式和途径,向行风(效能)监督员、乡镇街道及监管服务对象广泛征求意见,对征集到的意见要进行认真的梳理分析,提出有针对性的整改措施。
(二)撰写述职述廉报告。要根据述职述廉的要求,认真撰写述职述廉报告。述职述廉报告要客观、全面、实事求是地反映本人的履职情况、服务群众、企业和消费者的情况以及廉政方面的情况。
(三)聘请评议员。评议员应由当地的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行风监督员和纪检监察、乡镇、街道、村委会、居委会等部门和政府的工作人员、管理服务对象代表等组成。管理服务对象代表由上级局纪检监察部门商请当地纪检监察机关、纠风办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参加述职述廉的会议代表应不少于40人,管理服务对象应不少于参会代表的50%,同时应有一定比例的受处罚对象参加。
(四)召开述职述廉会议,接受社会评议。由参加述职述廉的人员向参加评议会的代表述职述廉,接受他们的监督评议。召开基层行政执法人员述职述廉会议,由上级局纪检监察部门组织,联系该所的分局领导参加。
(五)组织社会评议。述职述廉完毕后,现场发放社会评议表,由参加评议会的代表对述职述廉人员履行职责、廉洁自律等方面情况进行评议。对正、副所长的社会评议表由县(市)、区工商局纪检监察部门当场收回并整理、统计。
(六)意见反馈与整改。对评议中反映出的突出问题,由县(市)、区分局纪检监察部门负责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限期整改;情况不实的予以澄清。对侵害群众利益、影响工商形象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处理。评议结果及时向被评议单位和个人反馈。对整改情况以适当方式向评议代表反馈。评议结果作为评先评优和干部使用的参考依据。
(七)评议结果的汇总、上报。各分局纪检监察部门对各工商所的评议结果要及时汇总,并将评议统计结果上报市局监察室。
各单位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把这项工作与当前正在开展的民主评议机关活动和群众满意基层站所评选活动及“基层廉洁工程”建设结合起来,通过活动的开展,进一步推进全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
此项工作于10月底前完成,请各分局(无工商所的功能区分局除外)于11月中旬前将活动开展情况上报市局。
附件:1.基层行政执法人员面向社会述职述廉个人测评表(一)
关键词:农村商业银行;法人治理;建议
中图分类号:F830.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4-0-02
一、农村商业银行的法人治理存在的问题和困境
事实上,尽管经过了十年的发展,我国农村商业银行的公司治理仍未走上一条规范、标准的道路。决策、执行、监督不能有效分开,“三会一层”徒有其形而无其实。普遍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一)股权分散催生内部人控制
首先,根据银监会《合作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的规定,农村商业银行单个自然人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5‰,单个境内非金融机构及其关联方合计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10%。其次,农商行脱胎于信用合作社,股东的来源主要是自己的员工和客户。这两点决定了农商行的股权必将非常分散。基于成本收益的考量,股东很少会真正形成合力,参与到法人治理的过程中来。由于严重的股权分散和信息不对称,股东们更愿意选择“搭便车”,客观上形成农商行的内部人控制现象。
(二)董事会决策职能难以得到有效发挥
其一,从银行的特点来看,由于银行与大部分企业的经营模式不同,专业性极强,一方面,非专业的董事往往很难具备足够的水准,要完全看懂银行的报告和报表尚且费力,进行科学的决策和判断则更加困难。另一方面,经营层出于对“外行指挥内行”的天生反感和保护自身利益的考虑,对董事会报告的信息往往能少则少,避重就轻,董事很难全面了解银行的真实状况。
其二,从董事会的构成来看,除去高管担任的执行董事,农商行董事会的股权董事基本上都是银行的贷款客户,独立董事往往是地方上的退休领导,本身与银行存在千丝万缕的利益关系,很难在董事会的决策中发挥积极作用。
其三,从董事会的组成及其职权行使方式来看,董事会及其下设委员会并非是银行的常驻机构,其履职方式主要是通过召开董事会会议和开展调研检查活动。非执行董事并不参与经营管理事务,仅靠一年开会的几份材料和走马观花的几次活动,无法及时了解和监督农商行的运营情况。
其四,从董事会的表决模式来看,尽管表面上看,“一人一票”的表决制度民主平等,实际上忽略了股份持有的差异,加重了内部人控制的事实。根据《农村商业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和参考上市银行的设置,我国农商行董事会中执行董事、股权董事、独立董事的比例通常为1:1:1。由于《公司法》规定,董事会决议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即可,这样就会产生两个问题:一是董事的持股数量多少与董事会决议是否通过毫无关联。极端情况是,即使股权董事持股达到100%,只要在人数上未超过半数,仍将失败。二是董事极有可能合谋损害小股东利益。只要利益一致,执行董事和股权董事完全可以撇开独立董事,强行通过决议。由于担任执行董事的农商行高管信息充分且利益高度一致,因此通常都能够在董事会的决策中占得先机。
(三)缺乏对高级管理层的有效的激励约束手段
首先,由于银行业的特殊性,想要客观地评价高管层的履职情况就十分困难:
其一,从经营的对象看,一般企业经营的通常都是某类商品或是服务,而银行经营的对象却十分抽象,是风险。银行正是把储户无风险的存款,转化为各种各样的风险投资来获得收益。然而,风险这个东西看不见摸不着,光靠股东、董事,根本无法客观评估一家银行的风险状况;
其二,从经营目的看, 普通企业通常都是以利润最大化或是股东价值最大化为目标,而银行则更加注重利润和风险的平衡-即实现所谓的稳健发展,而风险和收益本身就是对立的存在,如何评价高管层的经营是否“稳健”就显得十分困难。
其三,由于银行的高管和董事、监事、股东之间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很容易产生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比如说,如果股东偏好高收益,那么高管可以选择投资风险较大、周期较长的贷款,在风险暴露前及时抽身;如果股东偏好低风险,那么高管往往会选择投资低风险的票据、同业和中间业务,尽可能避免任何有可能产生风险的业务,而这种隐蔽的损害股东利益的行为更难发现。
在这样的背景下,加上农商行本身股东水平不高,内部人控制严重,想要靠内部来推动实现对高管层有效的激励和约束,几乎是不可能了。
(四)有效监督缺失
对农村商业银行法人治理的监督无非是来源于三个层面。一是来源于管理机构的监督。主要是来自于省联社和银监部门的监督。二是来源于银行内部的监督。即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的监督。三是市场层面的监督。这主要是来源于与其切身利益相关的利益相关者(股东、债权人、投资人等)的监督。然而在实际运行中,这三个层面的监督都很难到位。
首先,管理机构对农商行法人治理的监督难以深入。名义上,省联社是农商行的上级管理部门。而实际中,农商行作为股份制的独立法人,股东大会才是其最高权力机构,省联社对其管理缺乏法律支持,难以名正言顺。银监部门可以进行监管,然而法人治理很难用定量的指标去衡量,效果好坏往往需要一个较长的周期才能体现,很难监管到位。
其次,内部监督实际上很难落实。农商行股东十分分散且普遍素质不高,缺乏法人治理的专业知识,对法人治理监督的积极性很低。独立董事在薪酬上又并不“独立”,很难谈得上真正的独立性。监事会的外部监事基本上由银行内部协商并最终决定,薪酬实质上也是由管理层发放;职工监事基本都是银行的管理人员;股东监事通常与银行有着利益关系,就更不可能去较真了。
再说市场层面的监督。一方面,银行作为一个极为特殊的行业,其倒闭和破产的可能性极低,利益相关人通常并不担心投资的安全性问题,监督的积极性就不高。另一方面,市场监督的前提是及时和充分的信息披露。由于政策要求并不严格,农商行的信息披露一般每年只有一次。仅仅靠着一份年报,是无法监督银行的复杂的经营的。
二、加强农村商业银行法人治理的几点建议
(一)优化股权结构,提升股东地位和积极性
一是通过出台和修订有关政策和办法,放宽农商行的入股条件,适度提高自然人和法人的持股上限,形成相对集中和相互制衡的股权结构,提高股东参与经营管理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二是要求农商行提高增资扩股门槛,更加注重股东的法人背景,引进富有经验的战略投资者,提升治理的效率和经营的透明度。三是在董事会中适度增加独立董事、股权董事的比例,提高监事会中股东监事持股比例,在执行董事、股权董事、监事之间形成制衡。
(二)加强机制建设,发挥三会一层的不同作用
通过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明确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管层分别作为权力机构、决策机构、监督机构、执行机构的权限和职责,构建“三会一层”之间相互协调和制衡的治理文化。董事会、监事会及其下设委员会每年须制定工作计划,年终须对计划完成情况进行说明,并向股东大会报告。银行要为董事会、监事会及其下设委员会履职提供足够支持,成立董、监事会办公室并配置专业人员,确保其能独立深入开展各类调研、监督、检查活动。
(三)加强监督管理,强化信息披露
目前,银监会的监督管理仍然是促进银行加强法人治理最为直接和有效的手段。银监会一是可以通过规定监管员列席农商行股东大会、董监事会和专门委员会会议,并将相关会议的议案、决议、出席及发表意见情况和会议记录纳入到监管体系,对农商行的法人治理进行指导和监督;二是可以通过加强监管立法的方式,明确农商行对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监察审计、财务状况、合规管理、高管薪酬的披露要素及方式,为董事会、监事会履职和银监监管提供充分依据;三是对农商行董、监事会的运作情况进行常规监管,对其其下设委员会履职情况进行重点关注,以确保其深入履职,不走过场。
(四)构建职业董、监事市场,提升独立度
造成当前农商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根本原因在于董事、监事的水平不高,独立性不够。解决这一问题最为有效的办法就是构建起职业的董、监事市场。通过设置水平较高的专业门槛(参考注册会计师、律师等行业),确保董、监事的专业水准;董事会、监事会、高管层组成联合招聘组,在公开市场上选拔优秀人才。如此其一可以避免委托人因时间和能力限制,无法充分履职职责的问题;其二可以有效地保证董事、监事特别是独立董事、外部监事的独立性;其三,对职业董、监事的任职期限进行强制规定(如六年),出于维护自身职业声誉的考虑,其也必将努力勤勉履职。
(五)对高管层实施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
一是要董事会薪酬管理委员会要发挥主导作用,建立和实施科学、合理和可操作性强的绩效考评制度;二是监事会要发挥监督作用,建立履职档案,对高管的履职情况进行长期跟踪监督,按年度进行评价,并作为考评的重要依据;三是要落实高管层薪酬的延期支付制度,使风险和报酬在时空上匹配;四是根据农商行自身特点,摸索推行股权激励制度,给高管层套上“金手铐”。
参考文献:
[1]武青.提升股份制商业银行监事会的监督水平[J].中国金融,2007(22).
[2]肖沙莉.我国城市商业银行法人治理结构问题浅析[J].中国农业银行武汉培训学院学报,2004(6).
由于异地项目部地点比较分散,离矿本部较远,给监督工作带来了一定的难度。**年以前,对异地创业干部的监督主要是,电话调度安排工作多,深入实地检查监察少;泛泛要求的多,形成制度落实的少;事后处理的多,事前做工作少。异地项目部一度出现过反映干部问题的来信多、职工打架闹事的多、干部流失的多、干部被诫勉谈话的多、职工找领导解决问题的多等现象。针对存在的问题,通过组织学习集团公司和矿党委工作会议精神、召开座谈会,纪委全体人员进一步统一了思想,提高了认识,对异地项目监督要做到与矿本部一样高度重视、一样研究布置、一样抓好检查落实、一样追究履职责任。
二、多管齐下,多措并举,强化了对异地项目部的监督
建立监督办法,规范监督程序。**年3月份,矿纪委在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实施了《某矿异地项目部党风党纪监督员监督办法》。该《监督办法》共分监督职责、监督内容、时间和方式、落实整改和情况反馈、责任追究等6个方面23条内容。规定被监督对象为异地项目部各级管理服务人员,监督的重点是领导干部。监督的内容涵盖党支部建设和作用发挥、干部安全生产履职、经营管理、干部作风、反腐倡廉建设和干部廉洁自律、解决职工困难等九个方面,监督的方式包括听取情况说明、查阅资料、参加会议、参与管理、实地察看等。明确规定,属于工资奖金分配等固定事项,实行定期监督,每月不少于一次,属于临时发生的事项,随时发生随时监督。为及时解决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还规定在项目部党支部职责范围内能够解决的一般性问题,要在20日内解决完毕,项目部解决不了的,要向矿纪委汇报处理,采取的措施包括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经济处罚等。为及时掌握监督信息,规定各异地项目部监督员以汇报表的形式,每两月书面向矿纪委反馈一次工作开展情况。
成立监督队伍,落实监督职责。经各异地项目部党支部推荐,矿纪委、监察室审定,**年3月份,在xx**、xx长城等四个项目部聘请了10名党员为党风党纪监督员,在各党支部的支持下,依据《监督办法》,对干部作风形象、工资奖金分配、材料采购、干部廉洁自律、党务公开、区务公开、解决职工反映的生产生活问题等,认真开展监督检查。从实施一年来的情况看,每名监督员都能以强烈的责任感和使命感,通过查阅资料、参加会议、参与管理、实地察看等方式,切实履行监督责任,监督内容、监督时间、情况反馈制度得到较好执行。到目前为止,按照每两月向矿反馈一次监督信息的要求,各异地项目部监督员填写反馈监督情况汇报表24份,反馈监督信息86条,其中需要项目部自主解决的问题67条,矿解决的问题19条,全部得到落实。监督过程中,先后有2名干部被通报批评,5名干部被诫勉谈话,7名干部受到了经济处罚。
实施党纪巡查,规范创业行为。**年以来,纪委会同组织、审计、工资、企管、安监等部门,先后5次深入各异地项目部,通过召开班组长以上人员干部会、职工座谈会,检查各种记录和公开栏,到职工宿舍个别了解,到井下现场督察,对干部作风建设、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履行“一岗双责”、执行廉洁自律规定、职工队伍稳定等进行实地巡查,对经营业绩、工资奖金分配、材料采购、资金使用开展专项审计,形成调查报告3份、专题汇报材料2份,专项审计报告1份。6月份,纪委、审计、企管联合对xx申南凹项目部财务收支情况进行了专项审计,对该项目部累计材料费欠款18.4万元的问题,纪委同志对每张材料领用单逐一进行核对,每天工作时间达14个小时以上。通过核实料单、与当地供货商对账,发现了多填少用、白条领用等不规范行为,并据实逐一纠正,为矿减少损失11万元。8月份,根据监督员反馈的信息,矿党委委派纪委同志对xx后**项目部领导班子作用发挥等情况进行了专门调查,形成了调查报告,为矿党政调整干部提供了可靠依据。
回矿述职述廉,自觉接受监督。从**年年初开始,由矿纪委、组织科负责,组织异地项目分管副总、党政负责人,利用回矿参加党委工作会议的时间,集中进行了述职述廉。矿领导班子全体成员及纪委、组织、宣传、工会、工资、财务、安监等部门负责人必须参加会议。在听取汇报的同时,相关部门组织学习上级文件、布置工作,提出规范履职、廉洁自律要求。通过这一形式,对异地创业主要干部起到了较好的教育提醒作用。
三、求真务实,监督工作取得初步成效
增强了创业干部的民主意识,接受监督成为大家的自觉行动。现在,各项目部做到了材料采购、招待费使用、工人工资奖金分配等敏感性问题及时在公开栏公示。少数民主管理意识不强的区队行政干部,也认识到党风党纪监督的重要意义,在材料采购、工资分配时,主动与监督员联系,自觉接受监督,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有的还主动向监督员征求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关键词:监理履职;审计重点;审计方法
前言
工程监理制度于1988年开始在我国进行试点,到1996年在全国全面推行至今,已经作为我国与国际接轨的重要标志,为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做出了巨大贡献。当然,该制度在推行过程中,也存在监理工作不到位等诸多问题。审计通过对工程监理在控制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工程造价;进行安全管理、工程建设合同管理;协调各方工作关系等方面进行全面综合评价,查找工程监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原因,提出改进建议,以促进工程监理的监督、咨询水平。本文将从如何有效开展工程监理履职审计,真实反映工程监理履职效果,审计关注重点和审计方法确定进行探讨
1工程监理的基本涵义
“监理”一词是外来语,出自日本,在汉语词典与英语词汇里,均无明确定义,但这不影响监理作为一种国际惯例在全球一体化进程中发挥作用。具体来说,监理没有管理的权限,它只是一个中间环节,更多的是为业主实行监督和咨询的义务,疏理协调项目的管理使之更快、更准确、更完整的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在我国,什么是工程监理?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在联合的《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 50319-2013)明确提出建设工程监理的定义:“工程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根据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
2 工程监理履职审计的重点
监理单位除了要具备相应的资质外,还要严格遵守监理工作程序和要求,监理人员也要按要求持证上岗和开展工作,正确处理各方的利益和矛盾。因此,监理工作相对复杂,仍存在各种问题和不足。对工程监理履职情况进行审计和评价,审计人员除具备专业知识外,还应熟悉监理工作的程序和要求,掌握监理工程项目的情况,难度较大,审计工作不可能全面覆盖。为此,在开展过程中,要选择经济、社会效益影响大,多方工作关系协调复杂的工程项目作为审计对象,监理履职审计的重点就相对明确
1 严格执行监理资质审查
对于监理相关资质的审查,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其中,对工程监理企业承接项目监理资质要求,执行“建设部令第158号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7年版)”,企业不得从事超出许可范围内的工程监理活动;对工程监理人员资格证书要求,执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 50319-2013)规定,监理人员必须在许可范围内从事工程监理活动
监理资质审查容不得半点马虎,国家为什么要推行强制工程监理?一个重要原因,工程建设好坏,不仅关系到国家经济发展,更关系到百姓民生,国家就是要通过监理企业作为第三方,严格按照法律责任的规定,制约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建设行为,促进建筑市场规范化。监理企业是否有承接项目资质,监理人员是否有监理从业资格,将严重影响整个建设工程,不仅体现在建设工程是否合法合规实施,更决定了工程建设投资、进度与质量控制执行的好坏,这也成为监理履职审计的关注重点
2 现场施工监理执行情况
监理企业履职管理能力的高低,往往体现在对建设工程现场施工的监理执行力度上
首先,审查工程项目监理机构的建立、监理组织机构形式、监理人员构成等。其中重点关注监理制度是否健全;是否严格实行了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有无正式任命文件;监理人员是否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廉洁从业,有无诚信反馈意见;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是否合理编制并有效执行;监理资料(日报、月报、会议纪要、监理记录、进出场报验等)是否随工程进度同步收集整理;监理公章管理、使用是否合规等
其次,关注监理在施工阶段的审查工作。监理工作程序是否按要求制订,是否能体现事前控制和主动控制,是否真实体现监理工作效果;施工前监理是否审查承(分)包单位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组织设计(方案),质量、安全、技术等管理制度、施工人员资格证书,工程开工报验资料等记录;审查监理召开施工现场工作例会纪录,问题解决落实情况,各方信息沟通、资源共享是否顺畅;监理是否及时、有效协调各方关系,解决施工问题;下达工程停(复)工命令的依据以及执行整改情况,是否按规定签发监理书面决定等
最后,审查监理在施工过程中,对工程质量、工程造价、工程进度的控制是否有效。质量与安全控制方面:审查新工艺、新材料等的监理论证,隐蔽工程施工,质量缺陷检查整改情况,施工中存在的重大质量隐患处置,质量事故处理结果的跟踪与验收等;造价控制方面:监理人员是否严格执行施工合同,结合现场实际情况,履行审批程序,及时核实变更签证工作量,是否准确把握对设计变更、施工变更、工程量签证以及材料改代的确认。进度控制方面:审查监理审批、检查承包单位各项施工进度计划与实施情况,监理是否全过程进行了施工进度风险分析与控制,是否同步记录并随时向建设单位通报进度进展情况,是否采取控制优化工程进度措施等
3 竣工验收与质量保修期监理执行情况
工程收尾阶段,或者称之为基本完成阶段,监理工作表面看像是基本完成,然而恰相反,这时候的监理工作虽少,监理责任依然重大
审计工作需要做进一步延伸,关注该阶段可能出现的风险:监理是否及时审查承包单位竣工资料;监理是否对竣工预验收、验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及时监督整改;监理是否按规定签署竣工验收报告;保修期内,监理是否对工程质量缺陷进行检查、记录、验收和分析等
4 工程项目监理收费
工程监理是一种有偿的工程咨询服务,它即不同于施工单位的直接生产活动,也不同于建设单位的直接投资活动,它通过服务于建设单位的工程项目,来获取服务性报酬,这一活动严格按照监理合同和其它有关工程建设合同来实施的,是受到法律约束和保护的
为此,在监理履职审计过程中,对工程监理费计取依据合理与否,工程监理费结算及时与否,以及工程监理费实际到帐对监理企业的影响等方面,均应做相应审查
工程监理履职审计的基本方法
审计方法的选用应能体现最佳审计效果,同时能够满足审计实施过程中取得证据的完整性、客观性、相关性需要。在工程监理履职审计过程中,建议使用以下方法
1、综合信息获取方法
查阅并分析相关资质证书、管理制度、会议记录、日(周、月、年)报、年度工作总结,抽查经济合同、网络新闻信息资料、廉政建设管理、效能监察资料、举报台账等,这种方法突出综合性,优点是获取资料信息相对全面完整
【关键词】 违规违纪源头防治体制创新途径保障
中图分类号:C93文献标识码: A
1.引言
在新形势下为切实保证供电企业廉政建设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针对具体的工作项目依照党风廉政建设、行风建设、效能监察、案件查办和综合运用项目管理的观念、程序、工作方法和控制措施,对某个项目任务分解、量化目标和标准与责任及工作方案与计划,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监督和监察,
就目前供电企业的内外部监督力度不断加大,但对新形势下的纪检监察工作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如何做到问题发现在先、防控风险在前;需要我们纪检监察在实践中去研究、分析和探索;还要对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的决策、履职尽责等情况,在程序、过程和行为等方面进行全面监察,缺乏对相应政策理解和业务能力,其结果就是失效或无效的监察。
2.纪检监察工作防控体系建设与实施途径
(1)项目责任与实施过程相结合的原则,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具体要求,明确纪检监察的工作重点与责任,就开展的监察项目,由具体负责人按照分工,编制具体化且易于操作的实施方案,在组织实施的全过程中,注重对环节的过程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察工作开展的实效。
项目重点与环节相结合的原则,就是针对监察的项目即要高度重视掌握项目重点是什么?还要了解与重点相关联的都是哪些环节?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认真调查分析其产生的根本性原因,在治理突出问题的同时,还要从每个关联性环节的防控措施制订出来,形成治防并举,创新纪检监察工作的运行机制。
重点防治与基础防范相结合,在对项目监察的全过程中,要对关键性、重点性问题突破的同时,还要对防范的基础性工作做到提前布置与安排,在防范上形成“点”上治理,“面”上防范的氛围,创新纪检监察工作新特色。
(2)纪检监察工作的特点把握阶段性实施的效果;每个特点与对应阶段的要点分析:
纪检监察工作项目化管理的实效性的要点,首先是紧紧围绕公司年度的重点工作项目,按照项目任务、实施方案与预期效果进行提前策划;纪检监察工作介入与企业年度重点工作项目的监督布置与计划、实施过程监督与考核、效果性评价与监察报告同步安排与实施。其次是按职责分工、做好立项的准备工作;纪检监察部门对要进行监察的项目,负责对监察项目的实施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物资材料申报与购置的程序、项目实施质量与验收情况、预期效果与应用效果评价等资料、数据进行收集、分析、研究和问题的提出等为提纲,形成书面报告形式提交主管领导决定,是否提交立项讨论的议程,经过领导集体通过的,即为正式予以立项。再次是对于正式立项的监察审计项目,负责人要明确分工和责任,每个环节的监察责任要具体到人;而在项目实施的部门的配合监察的事项、责任也要明确,其监察工作的进展情况和问题,要在协同办公系统进行公布;这是纪检监察开展工作成功与效果的检验。
纪检监察工作项目化管理的科学性与完整性的要点,一是对领导的要求和员工的心愿,站在维护企业利益、员工利益的高度上来认识监察工作开展的重要性;针对监察工作要精心布置和安排。党政工团组织要在高度重视的同时给予支持和配合,贯彻并严格执行上级纪委的决策部署,在统一思想和认识的前提下,开展监察工作。二是针对监察的项目,要充分认清工作的重要性和复杂性,要依靠群众,结合实际坚持调查,重点突出监察工作开展过程的有效性和完整性。三是针对监察项目可能会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要制订相应性的应对措施,按照专项监察的工作计划,有效推进,定期向主管领导汇报工作进展情况,加强监察过程的管理与监督,对阶段性的工作情况要及时进行总结,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难点要找出对策,保证监察工作有效推进。四是针对监督检查中查出的非原则性问题,必须要求责任部门按照要求全面落实整改的意见,监察人员要按时间和要求落实责任部门整改与完善的情况。
针对监察工作的成效进行评估。是对纪检监察工作总结提高的要点,一是回访复查,就监察工作开展的每个阶段,都要组织开展回访性的复查工作,防止问题出现反弹或出现次生问题。二是对工作目标、工作方式与方法和工作成效上。从党员员工是否满意?是否建立长效防控机制?这两个大方面来验证其监察工作效果的实效性。三是对监察工作的过程、监察工作取得的效果,进行材料性的总结和汇总,对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不足或溥弱环节,找出改正或弥补性的措施;及时将取得的工作经验和有效做法,形成今后或下一步工作的主要的方式方法,作为提升纪检监察工作管理的手段,可以监督简报、项目推进会、经验交流等形式进行宣传和推广。
3.提高纪检监察工作实效性的措施
(1)监督者与被监督者全面认识监察工作的必要性, 被监督的部门要充分认识到监督是对体现的关心和保护,监督就是对自己的信任和尊重。因此,对来自纪检监察的监督在接受的同时,在言行上积极配合监督。有效保证在行使职责和权力过程中,防止独断专行的一言堂,对监督中提出的问题,要敢于面对、敢于改进和完善,用监督的提示时刻警示自己,按照制度、规定和纪律认真做事。
(2)完善内部监督机制,紧密配合管理的过程;纪检监察部门要按照纪检监察审计的制度和工作纪律,紧密围绕生产、经营各项工作的专业管理制度,制订严密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形成全覆盖面,防止遗留死角和空白点。其独立性、操作性、适应性和权威性,在监督的实效中和预防中起到震摄的作用。
(3)注重预防控制。监督应以预防性控制为主,以查处性控制为辅;针对重点部门和重点岗位,采取有效的监督措施,防患于未然,减少实施控制时的耗费,提高监督工作的效率与效益。
(4)注重体制牵制。根据各单位生产、经营工作的特点,设置各职能部门,做到机构精简、流程优化。按照职能机构区分管理对象,划分管理权限和范围,明确职责和分工。通过监督资源的有效整合,增强各监督主体的整体合力。
(5)注重程序制约。建立自成体系的控制程序,建立严密的内部控制制度,使监督始终符合管理的要求,做到既优化流程,又注重程序制约。
从当前的内审工作实践来看,经济责任审计存在着作用不突出、效果不明显等问题,究其原因,无外乎人、体制和机制等因素,具体表现有以下几方面:
1.理解与认识不够,无法体现出经济责任审计特性。尽管与财务收支、内控等审计类型相比,经济责任审计的方法、程序区别不大,但是在审计内容、审计范围和审计评价上还是存在不小差异。实务工作中,审计人员因对财务收支审计“驾轻就熟”,往往会习惯性地将经济责任审计按传统套路实施,由于概念不准、目的不清、能力不足造成审计思路错误,最终形成的报告,多以详举例外事项和财务评价为主,篇尾再稍加点缀“述职政绩”,即算完成“大作”,本应重点关注或体现审计对象履职管理思路、决策成效等“软指标”,却常常因“行业不熟、宏观意识不强”而被忽视掉,致使审计证据不充分,审计发现浅尝辄止,审计评价流于形式,审计结论与实际出现偏差,进而误导报告使用者,或是招致被审计对象不满,甚至回击。
2.审计人员自身素质无法胜任内审工作要求,执业能力不足。经济责任审计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受关注度高,需要审计人员具备较高的职业道德素质和业务能力,不仅要熟悉财务知识,还应掌握宏观经济管理知识,精通政策法规,具备良好的口头和书面表达,以及综合分析能力等。但仅就目前而言,内审人员由于业务素质不过关、综合能力差,对问题定性把握不准,经常出现“只见树木,不见森林”或“以偏概全”的审计结果。这些事由的存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经济责任审计的权威性、严肃性,也使审计队伍的公众形象暗淡许多。
3.现实中经济责任审计的滞后性,注定让审计实效“打折扣”。企业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多是因届满、调动、免职等情况下在离任时进行的。尽管一再主张“离任必审”,但在组织程序上往往是“先离任,后审计”,极易使审计陷入被动,甚至尴尬。主要表现在:第一,查出的问题,因离任者已经调离,与原单位没有了经济关系,处理难度大;第二,查出的问题大多拖而不决,最终不了了之,需要追究责任的因顾及到其已调离或提升,往往不置可否,使审计变成了走过场。因人事体制惯性加大了审计工作的负担和难度,使其无法施展拳脚,直接限制或影响了经济责任审计发挥应有作用。
4.经济责任界定难,评价难度大。根据目前管理现状,任何一级的领导干部都未界定其职责范围、管理目标和应负责任的界限,导致评价无充分依据,责任很难确认。对于大多数的审计事项,诸如投资失败、决策失误、管理不当造成的重大损失的定性多靠审计人员的职业主观判断。上述问题,除去管理体制、机制不顺导致外界质疑经济责任审计的质量外,其他均与“人”相关,总体而言,由于“工作胜任能力”、职业素质等原因导致审计质量偏低的,与审计人员的工作态度和责任心有很大关系。作为内部纯业务机构,内审部门既无干部任免权,亦无处理处罚权,有的仅是披露与建议,因而审计人员的能力与素质问题应当摆在首位去解决。唯有当审计质量提升,树立起良好的形象和品牌后,审计才能在企业管理中的作用和地位得到明显改善,成为日常监督上不可或缺的一环。
提高内部经济责任审计质量的思路与对策
经济责任审计与其他审计类型最大的不同在于对企业领导干部任职情况的监督和评价,既然主题是监督,那么审计的出发点必然落在任期内的决策是否有效、管理是否规范上,最终得出经济责任是否能够解除的结论。要提升审计质量,就必须站在管理者的视角上做好这篇文章,唯有此,才能找到解决质量瓶颈的最佳对策:
1.谋划全局,充分做好审前准备。必须重视审前调研的作用,多方面搜集素材,了解并熟悉被审计单位所在行业背景、业务特性,避免出现说“外行话”的尴尬;重视审计方案的作用,要围绕经济责任来合理确定审计范围、审计内容、审计重点、审计目标等,打破传统审计的部门分割,切实调配人员,在审计方法上进行创新和改进;要善于与干部管理、纪检监察、财务计划等职能部门进行有效沟通,提前掌握被审计对象的资料信息、举报材料和其他相关情况,降低重大漏审风险。
2.注重细节,抓好审计基础工作。现场工作是审计质量的重中之重,必须严格从精细入手,严格按照内审规范和程序来操作。编制审计底稿时,要做到事实清楚,要素齐全,定性准确,描述含糊不清,或有疑义的,坚决要通过底稿复核程序予以完善;审计报告环节,要把握重要性原则,不能眉毛胡子一把抓,冲淡报告核心主题,要按照审计发现的责任划分来组织素材;要坚持客观公正,报告字句要经得起推敲,既要实事求是披露问题,又要真实全面反映责任人功绩;要加强综合分析,坚持把查处问题与完善制度结合起来,从体制、机制、制度层面提出完善干部监督管理制度和企业管理的建议,提高审计成果的利用层次。
3.以责任为导向,突出审计重点和主题。如果审计流程从责任取证开始,以责任评价结束,审计结果将更加具有针对性。以责任为导向,就是以界定、评价责任为重点,在确定的责任评价目标下,决定审计测试与程度与范围,即审什么评价什么,审到什么程度就评价到什么程度,避免说过头话,既要有所作为,又要有效克服审计包打天下的倾向。从责任人履职行为、“三重一大”决策程序、企业经营绩效、未来可持续发展、廉政建设等方面开展审查,将审计工作的重点落在责任评价上,分清不同的责任界限。
一、基本情况
2015年,我局在办理环境污染违法犯罪案件中,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和《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的规定,分工明确,实行了行政处罚案件调查取证与审查审核相分离的原则,确保查处案件公平、公开、公正。具体由环境监察机构联合公安、法院等部门共同负责辖区内环境污染违法犯罪处罚工作,严格按照执法程序,现场调查取证,提出处理建议,并将调查证据材料、调查报告提交政策法规机构审核,依法衣柜对环境污染违法犯罪实施行政处罚。
二、工作措施
(一)加强教育培训,规范环境执法程序
为树立环保执法形象,提升环保执法能力,全面适应新形势下环保执法的要求,我局对行使的各项法律、法规进行了认真的归纳、梳理。对所有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了法律、法规知识培训,制定了局机关政治、业务、法律培训计划表,每周五下午进行学习,增强了执法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自觉性。对所有执法人员,不仅要求严格按规定的程序执法,规范执法行为,而且强调执法的方法,努力做到文明执法,不得,彻底杜绝不文明的执法现象,努力使被执法对象心悦诚服,真正做到依法行政,执法到位。
(二)开展环境污染隐患大排查、环保专项整治行动,维护群众利益
一是排查、整治企、事业单位污染源。年初对20多家企、事业单位进行排污申报登记,并对其排污情况进行监测,对存在污染隐患的6家企业下达限期改正通知,经过整治,完善污染治理设施,2015年度监督性监测实现达标排放,无违法行为发生;对污染处理设施没有经环保验收等各类环境污染企业,实施停止建设或生产,2015年共依法查处通达纸厂、香精香料厂、通大矿业、春天生物制药厂等4起环境污染违法案件。
二是排查、整治餐饮业油烟污染源。针对百姓反映强烈、问题较多的餐饮业油烟污染进行了集中治理。对3家油烟排放不达标,噪声扰民的餐厅分批下达了限期治理通知单,要求2家餐厅必须限期整改到位,从而使油烟扰民问题得到了有效控制。无
三是排查、整治歌厅、基建工地噪声污染源。为了更好的对文化娱乐业及建筑施工噪声进行规范,减少噪声排放,并控制音量及营业时间。对建筑工地则是严格控制施工时间及高噪声的设备,减少噪声污染。尤其在高考期间,监察人员进行夜间检查,下发《高考期间加强噪声管理的通知书》250份,要求县城内娱乐场所在规定时间暂停营业,木材加工企业暂停生产,建筑施工单位夜晚禁止施工。经检查,发现违规歌厅3家、违规建筑施工单位二家,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已经整改到位。通过一段时期的检查与整治,我县噪声扰民情况明显改善,得到群众好评与认可。
四是开展饮用水源地专项检查和整治。我县下发了关于加强饮用水源水质保护和管理的通知,要求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严禁建设与供水设施无关的项目,对饮用水源的安全隐患进行了排查。听取了县人大代表、县政协委员对饮用水源水质保护和管理的建议,并采取措施予以落实。今年我局已争资上项,把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勺哈乡、灵溪镇富坪村、河西社区纳入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正在实施中。
三、存在问题
我县在实际实施行政处罚工作中还存在一些不足,主要表现在:
1、业务素质和政治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在执法队伍中有相当一部分人缺乏环境法律知识或者不具备环保专业技术知识,缺乏环境监管实践经验,因而在履行法定职责时,往往不敢大胆执法。企业负责人对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有抵制情绪,个别领导对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不太理解。
2、执法手段落后。执法手段分为行政手段和物质手段,从行政手段来说,目前环保执法还缺乏强有力的行政支持,例如法院的执行和行政领导的支持等;从物质手段上讲还缺乏必要的取证手段和监控手段,如移动执法设备等。由于环境执法手段比较落后,造成在执法过程中,执法不到位,不能及时采集到环境违法的证据,这就直接影响了环境执法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下步工作打算
1、加大环境污染违法行为查处力度,严格依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全面履职,坚决查处各类环境污染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保障环境质量良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