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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高中招生考试采取“五考合一”(普通高中、职业高中、“3+2”高职班、中师、中专都允许兼报)的办法进行,招生工作按《市年高中招生考试实施办法》(号)执行。各中学要及时召开初中毕业年级师生及家长动员会,认真学习文件精神,对考试形式和招生录取政策的变化及文件的重要内容进行广泛宣传,确保考试和招生录取工作顺利进行。
二、高中招生工作由市教育局统一组织,我区由区教育局统一领导。为确保高中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成立高中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分工:中考报名、考务由招生办负责,报名资格审查、体育加试、划线录取由教育股负责,文化科考试命题范围、内容按《考试说明》执行,由教研室负责指导。
三、报名办法
1、今年中考报名实行网上报名,报名时间:4月5日8:30—4月30日17:30。
2、所有通过教育股资审后符合报名条件的在校应届初中毕业生由所在学校组织网上报名。教育股资格审查时间4月1日8:30—4月10日17:30。
3、符合报考条件的,在外借读的应届初中毕业生,社会考生可持有关证件先到教育股资审盖章,然后到区招生办报名。
4、招生办采集考生图象信息、自然信息、志愿信息后,打印《市年高中招生考试报名校对表》,交考生本人校对,确认无误后签字交回招办。
5、高中招生报名信息采集日程安排表(见附表)。
6、毕业学校和招生学校代码表(见附表)。
四、关于体育考试
按照教发号《关于市年初中毕业生升学体育考试的意见》精神安排体育考试工作。
1、考试项目及分值
项目立定跳远1000米跑(男)800米跑(米)掷实心球2KG
成绩折合后按四舍五入的办法,保留小数点后一位数。
2、评分标准:执行《自治区初中毕业生升学体育考试评分表》,如无对应分值,按高分值计算。
3、考试日程安排(见附表)。
4、因残疾或患病不能参加测试的考生,需开医院证明,由班主任和校长签字,报教育股批准后方可免试,成绩按14分计算。
5、为使体育考试工作做到公平、公正、准确,杜绝违纪和弄虚作假现象的发生,各校要加强领导、严密组织,对考生进行考风考纪教育,违纪项目按零分记。要确保考试期间的安全,各单位要加强安全保障措施,提高安全防范意识,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各校必须要有教师引领学生参加考试。
五、2006年高中招生计划数:
33中正式生900人(其中体育、艺术特长生120人,面向全市招生200人)、择校生180人。
六、各中学要做好家长、学生的宣传动员工作,尤其是校领导及班主任要采取多种形式动员学生上高中,明确提出不上高中会成为未来的文盲,更不能适应未来社会发展需要的思想。要宣传上高中是人生重要的一个履历,是为人的一生发展打基础的黄金阶段的观念。杜绝不让学生报考的现象。要共同努力完成招生任务,确保年的初中升学率达90%以上。
附:1、《市年高中招生考试实施办法》
2、《市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实验区年初中毕业学生考试和高中招生改革方案》
3、高中招生报名摄像日程安排表
第一条 为了提高我司通讯信息工作水平,切实发挥通讯信息工
作在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和稳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市委、市政府和市交委有关规定,结合我司实际情况,特指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通讯信息工作是我司各职能部门、各单位办公室工作的
一项重要内容。其主要任务是:反映生产、经营、管理中的重要情况及
职工的思想情况,积极撰写新闻稿件,搞好《重庆江海》发送工作,宣传、发动职工,为领导机关把握全局、科学决策和实施领导提供及时、准确、全面的信息服务。
第三条 通讯信息工作必须遵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紧紧围绕企业稳定、发展的中心工作,及时反映总公司和本部门、本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新特点、新举措。
第四条 总公司机关各部门、各单位办公室要认真做好信息的采集、筛选、加工、传送、反馈、存储和稿件的撰写、《重庆江海》的发送等工作。各级管理人员,特别是部门和单位领导要进一步增强通讯信息工作意识,加大通讯信息工作力度,建立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信息工作网络,保证通讯信息渠道畅通,促进我司各项工作上一个新的台阶。
1、
党委工作部、总经理办公室和各单位办公室为通讯信息日常
工作部门,并负责对此项工作的督促、考核。
2、
通讯信息队伍要相对稳定。机关各部门、各单位要确定1至2
名具有一定业务知识、文字表达能力和综合分析能力、有较强责任心的专、
兼职通讯信息员,组成总公司通讯信息网络;各二级单位要以办公室为日常工作机构,组成二级通讯信息网络。
3、通讯信息反映情况要全面、真实、可靠,所用事例、数据要准确无误,重大事件上报前要认真核对。上报信息要一事一报,主题鲜明,言简意赅;新闻稿件要客观真实、事实清楚。
4、反映情况和问题力求有一定的深度,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由表及里,有情况、有分析、有预测、有建仪,努力做到理论与实际、定性与定量相结合。
5、改进通讯信息传递质量和手段,要逐步过渡到以打印件和用电子邮件方式报送。
第五条 急事、要事和突发事件应迅速报送,不迟报、不漏报、不误报,必要时要连续报送;我司确定下列信息为重大、紧急信息,须在3小时内报送:
1、职工群众议论多、反映大的热点问题,带有政治色彩的苗头、倾向性事件;
2、涉及不安定因素和有碍稳定的事件,有群体上访的倾向及苗头,包括到本单位和上级单位上访;
3、危及企业利益和生产安全的情况;
4、重点项目的开发和重要事件的办理过程中的突发或意外情况;
5、安全事故,人身伤、亡事故,船舶车辆碰撞、翻沉事故和重大货
运事故;
第六条 建立上报通讯信息规范化制度:
1、规范信息载体。总公司信息载体为:第一、在《重庆江海》开辟
“大江内外”栏目,每月一期;第二 、由党委工作部和总经理办公室编《工作简讯》,半月一次,下发有关部门和单位;第三、由党委工作部和总经理办公室编《专报信息》,分送总公司有关领导,不定期。
2、信息一律由各部门和各单位办公室主任(未设办公室的由主管领导)签发;除一些时效性特强的突发事件外,其余应打印上报。
3、新闻稿件应由所在部门、单位签章;除打印的外,一律用稿笺书写,要求书写端正、字迹清楚。
第七条 建立通讯信息工作考核评比制度:
1、新闻稿件任务由党委工作部每年书面下达;信息上报要求各部门、各单位每周最少一条。
2、《重庆江海》将按季度通报各部门、单位稿件和信息采用情况,并适时通报稿件、信息上报质量。
3、稿件、信息完成情况与各部门、单位的工作挂钩考核:
(1)未完成稿件、信息任务的部门、单位不能参加年度先进集体和党内“创先争优” 活动的评选;部门、单位领导不能评为先进个人。
(2)未完成稿件、信息任务的部门、单位,在年终按《经营目标责任制考评工作议事规则》中扣减1至5分。
一、奖励范围
各镇(街道)、旅游行业单位、向我市输送团队游客的外地旅行社。
二、奖励标准
(一)达标创建奖励:
景区创建为3A、4A、5A级的,市政府一次性分别奖励5万元、10万元、20万元;创建为省旅游强镇、特色村、工农业旅游示范点的,市政府一次性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2万元;饭店通过改造升级被评定为三星、四星、五星级的,市政府一次性分别奖励3万元、5万元、10万元;被评定三星、四星、五星级旅游餐馆的,分别奖励2万元、3万元、5万元;创建为三星、四星、五星级农家乐的,市政府一次性分别奖励0.5万元、1万元、1.5万元;旅游商品研发,在省级以上旅游局举办活动中获三等奖、二等奖、一等奖的,市政府一次性分别奖励0.5万元、1万元、2万元;旅行社创建为3A、4A、5A级的,市政府一次性分别奖励3万元、4万元、5万元。
(二)景区奖励:
1、凡我市A级景区,年度经营收入(注:经营收入为景区门票、餐饮、住宿、会务、游乐项目、旅游商品销售收入之和)高于500万元的,奖励该景区2万元;年度经营收入高于500万元且同比增长10%(含)以上的,奖励该景区3万元;同比增长20%(含)以上的,奖励该景区5万元;同比增长30%(含)以上的,奖励该景区10万元。年度经营收入不足500万元,同比增长30%(含)以上的,奖励该景区1万元;同比增长50%(含)以上的,奖励该景区2万元;同比增长100%(含)以上的,奖励该景区3万元。
2、凡我市A级景区根据市旅游局统一安排,在指定媒体投放形象广告,经市旅游局审核,按实际宣传费用的20%给予补贴,最高补贴额度不超过2万元。
(三)旅行社奖励:
1、对旅行社实施地接奖励,奖励标准为:年地接游客2000人次(含)以内的,奖励0.5元/人次;年地接游客2001人次—5000人次(含)的,奖励1元/人次;年地接游客5001人次—10000人次(含)的,奖励1.5元/人次;年地接游客10000人次以上的,奖励2元/人次。
2、学生团、老年团、军人团奖励标准减半。
3、年度最高奖励金额为5万元/旅行社。
4、外地送团与地接不重复奖励。
(四)财税贡献突出单位奖励:
对税收贡献达到100万元的旅游企业,奖励1万元。
(五)市以外旅行社向我市输送团队游客奖励:
1、年送游客1000人次(含)以内的,奖励0.5元/人次;年送游客1001人次—3000人次(含)的,奖励1元/人次;年送游客3001人次—5000人次(含)的,奖励1.5元/人次;年送游客5000人次以上的,奖励2元/人次。
2、学生团、老年团、军人团奖励标准减半。
3、年度最高奖励金额为2万元/旅行社。
4、外地送团与地接不重复奖励。
三、奖励申报程序
(一)申报要求:
申请奖励的单位必须在2014年1月1日至2月28日内向市旅游局申报2013年度奖励,按要求提供必要的材料。有关证明材料应当完整、真实、规范,证明材料应提供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原件审核后退回),逾期视为自愿放弃。因同一事实申请多项奖励的,以最高奖励为准,不予重复奖励。
(二)旅游景区申请奖励所需材料:
1、经营收入奖励:
(1)旅游景区月报表(每月10日前报市旅游局,联系电话:);
(2)景区提供由市财政、税务部门审核出具的2012年度和2013年度经营收入、税收证明,不能提供的一律不予认可。
2、媒体宣传奖励:
(1)媒体宣传合作协议书;
(2)宣传费用发票。
(三)旅行社申请奖励所需材料:
1、计划单;
2、行程单;
3、地接社名称;
4、租车合同;
5、发票(注明游览景区名称和游览时间)。
本地旅行社申请地接奖励材料一团一档,每月10日前报市旅游局(联系电话:)。
(四)审核:
市旅游局、财政局成立专门审核小组对奖励单位和奖励金额进行共同审核并提出意见,报市政府研究确定。
四、奖金来源
奖励资金由市财政统筹安排。
五、工作要求
一、整治目标
本次城镇环境卫生整治的目标是抓好城镇的集贸市场规范经营、背街小巷清洁卫生、城区外河道清污等问题。彻底解决垃圾乱堆乱放、污水乱泼乱倒、商户门店出店经营、摊点乱摆乱设、建筑乱搭乱建、车辆乱停乱放、广告乱涂乱画、河道臭气熏天等问题。确保城镇集镇环境卫生面貌取得明显改观,营造清新、整洁、舒适的环境。
二、工作重点
㈠集贸市场规范经营
整治范围:步行街至凉风洞,定期、不定期到集贸市场检查,重点规范搭遮阳棚、出店占道经营和污水乱倒等问题。
㈡背街小巷清洁卫生
整治范围:社区:三叉路至石良司加油站
正街社区:中医院旁居民区
北门社区:停车场厂。
各社区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每个社区指定专人监督检查,按地段明确清洁区域责任人或责任单位,保证地段清洁卫生。
㈢城区外河道清污
整治范围:上至1+1宾馆,下至液化气站。重点对沿线农家乐餐馆进行宣传教育,禁止餐饮垃圾下河,并安排专人对该河段进行清理。
三、实施步骤:
本次整治活动分三个阶段进行:
㈠宣传发动阶段(7月10日至7月15日)
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城镇卫生整治活动重要意义的宣传,使全体居民认识到这次活动的重要性。使广大居民自觉爱护环境,保护环境。营造人人参与环境卫生保护的氛围。
㈡整治阶段:(7月16号至7月25日)
一是集贸市场规范经营。由向光英同志牵头,正街居委会、城监大队组成工作专班,定期不定期到集贸市场监督检查,重点规范搭遮阳棚、出店占道经营和污水乱倒等问题。
二是背街小巷清洁卫生。各社区指定专人负责并监督检查,按地段明确清洁区域责任人或责任单位。
三是城区外河道清污。由镇政府组织、香东村具体负责,落实一名工作人员常年清污,对沿线农家乐餐馆进行教育,禁止餐饮垃圾下河。并在沿线河道设置严禁向河道倾倒垃圾标示牌。
㈢检查验收阶段:(7月26至7月30日)
镇人民政府组建工作专班,对本次整治的对象和区域进行检查验收,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对于未解决的问题要限期解决。寻求工作新突破,探索建立环境卫生整治的长效机制。
四、工作要求
㈠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对城镇环境卫生整治工作的领导,镇党委成立由镇党委副书记、常务副镇长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的环境卫生整治领导小组。本次整治范围内的村(居)委会必须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确实加强领导,组建工作专班,扎实有效的开展整治工作。
㈡加强宣传教育,做好舆论引导
结合整治活动,采用多种方式,深入开展环境卫生治理保护的宣传教育活动,努力营造共同创造美好环境的氛围。搞好舆论引导,宣传好的典型,曝光差的个体户。
为全面推进学院德育工作,以立德树人为工作目标,加强学生思想品德培养工作和学生行为规范教育,提高班主任工作规范化管理的水平,创建良好的班集体,充分调动班主任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特制定实施本考核办法。
班主任工作月考核遵循“严格规范、注重绩效”的原则,
考核以定量为主,定性定量相结合。
一、 考核结果的意义
1、通过班主任工作考核,落实检查班主任、辅导员岗位职责的完成情况,进一步强化班主任、辅导员的岗位意识和工作责任意识;
2、通过班主任工作考核,总结经验,查找不足,进一步促进和提高学生管理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3、通过班主任工作考核,鼓励先进,鞭策落后,进一步调动班主任、辅导员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不断增强班主任队伍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4、为班主任工作聘任、晋级、评优及发放奖励津贴等提供依据。
二、考核办法
1、班主任考核基本分为100分,在此基础上采用加扣分制;
2、班主任考核采用按月考核方式;
(1)学生处、三系学管办、团委每月进行考核,考核成绩采取百分制,考核结果学校备案;
(2)每学期月考核平均成绩作为学期考核成绩,考核成绩采取百分制。考核结果将作为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与考核津贴挂钩,并作为班主任续聘的重要依据。
3、班主任考核在90分以上为优秀、89-70分为合格、69-60分为基本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三、以问题为导向确定考核内容,以三系考核与学生处考核相结合的方式,根据中等职业学校班主任岗位职责进行考核。
(一)、专职班主任、辅导员考核内容
1、遵章守纪
(1)做到为人师表,严格遵守学院考勤制度。迟到、早退每次扣2分;病事假每天扣2分;
(2)按时参加系班主任、辅导员会议,非因公请假,每次扣2分;迟到、早退的,每次扣2分;未经请假不参加的,缺一次扣5分。
(3)积极参加或组织学生参加学院、团委、社团、就业办等部门举行的大型活动,无故不到场
2、工作态度
积极认真
主动承担
保质完成
3、执行力
及时性:准时甚至提前完成
效果好:达标至优秀
4、基础材料
(1)操行评定:每月认真完成学生操行评定考核工作,并按时上报。不能按时完成每次扣3分;考核记录有缺失或结果不真实每次扣5分。
(2)按时上交素质教育课(教案、学生感想)、班级日记、班主任工作手册、家校联谊手册、学生成长档案、班会记录、管理相关材料、保险材料、贫困、减免、贷款材料、学生档案、工作总结、三优评比、学生违纪处分等材料,及时完成学校的指令性工作。未按时上交或未及时完成的,每次扣2分,存在问题的每次扣2分,不完成的,每次扣5分;
5、基础工作
(1)每日早检、午检、课间巡视。每天早上7:50前和下午2点30分检查学生出勤情况,无故缺席,缺一次扣1分。
(2)每日间操。到场巡视学生状态,出勤率高、间操效果好。
(3)每周大扫除:每周一认真组织学生对班级教室进行大扫除,清除卫生死角,做到物品摆放规范、教室门、窗干净、玻璃明亮。
深入了解分析学生的思想、心理、学习、生活状况,开展思想道德教育,提升学生思想道德品质。针对学生在成长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进行教育、引导和援助,帮助学生提高应对挫折、适应岗位、融入社会的能力。
(1)按时完成职业教育周、开学第一课等计划内容,不按时完成或材料缺失的扣5分。
(2)每周班会不少于一次,每月召开一次有针对性的主题班会或素质教育课并有记实材料,不按要求做的每次扣3分、缺一次扣5分;
(3)不能及时反映学生中存在的问题及学生意见和建议,未能做好学生思想工作,隐瞒事实,不如实上报,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节每次扣
5-10
分。
2、组织班级活动工作
(1)积极组织、指导学生参加学院和系组织的活动,班主任须和学生在一起,认真组织,严格要求,做学生表率。不组织、不参加,每次扣5分,不按要求做的每次扣2分。
3、职业指导工作
教育、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职业理想和职业观念,形成良好的职业道德,提升职业素养与职业生涯规划能力。指导学生根据社会需要和自身特点选择职业发展方向,顺利实现就业、创业或升学。
(1)顶岗实习前管理。学生顶岗实习前班主任应做好学生实习前准备工作,按要求组织学生面试,准备相应材料。对学生进行岗前安全教育、职业指导教育、工匠精神教育。材料缺失或缺少岗前培训扣10分。
(2)顶岗实习中管理。学生顶岗实习过程中,班主任应经常与学生取得联系,关心学生学习和思想的进步。学生无故旷工一天的应及时上报相关部门进行协同处理。不上报或没有及时与学生联系的,扣10分。每月向系学管办书面汇报学生实习情况,不汇报扣10分。
(3)毕业证、档案发放管理。毕业学生在规定期限内领取毕业证书率高于95%的,进行考核加5分奖励;低于60%的,进行考核减5分处罚并扣除当月班主任津贴。
4、沟通协调工作
(1)、经常与学生谈心,重视对后进生的教育转化工作,因与学生沟通不畅导致出现不良后的果一次扣2分;
(2)、主动与任课教师(包括实习指导教师)联系,了解班级学生的学习、纪律等情况,及时发现问题,采取措施。如有因沟通不畅导致任课教师投诉造成不良影响的每次扣2分;
(3)、因与家长沟通造成的工作疏忽,有家长投诉造成不良影响的扣10-20分。
5、
班级管理工作
组建班委会,制定班级公约和学生自律规范,维护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客观、公正地做好学生的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对学生进行表扬和批评教育,向学校提出奖惩建议。加强安全教育,维护班级和学生安全。
(1)按时上交素质教育课、班级日记、班会记录、管理相关材料、保险材料、贫困、减免、贷款材料、学生档案、工作总结、三优评比、学生违纪处分等材料,及时完成学校的指令性工作。未按时上交或未及时完成的,每次扣2分,存在问题的每次扣2分,不完成的,每次扣5分;
(2)按要求组织晨读活动。班级无故未按要求组织开展晨读活动,每次扣2分
(3)早检、午检。每天早上7:50前和下午2点30分检查学生出勤情况,无故缺席,缺一次扣1分。
(4)严肃学生出勤纪律。班级出勤率低于95%扣2分;旷课率高于3%扣2分。
(5)故意损坏公物行为的,除经济赔偿外,按价值多少扣5-10分;
(6)学生校内吸烟每人次扣2分,喝酒扣2分。
6、常规工作检查
(二)学生处团委考核工作
(1)按时参加院班主任、辅导员会议,非因公请假,每次扣2分;迟到、早退的,每次扣2分;未经请假不参加的,缺一次扣5分
(2)每月认真完成学生操行考核工作,并按时上报学生处。不能按时完成每次扣3分;考核记录有缺失或结果不真实每次扣5分。
(3)学生减免学费、奖助学金审查不严格,出现问题退回扣5分,再次审核错一处扣10分。
(4)班主任寝室管理工作要主动进入学生宿舍、教室了解学生的学习、生活情况,教育学生养成良好的生活、行为习惯。每周不少于2次,有记录(学生宿舍记录表签字为准),缺一次扣5分。
(5)周五或长假前组织需住宿学生登记上报名单,班主任不组织、不登记上报,每次扣5分。
(6)学生旷寝、逃寝每人次扣2分;串寝每人次扣1分。
(7)班级学生中有给予开除学籍、勒令退学、留校察看、记过、严重警告、警告等违纪处分的每人每次分别扣
9、7、5、3、2、1
分
(8)当月流失生超过规定的流失率人数1人的扣10分。
(9)班级卫生、出勤,按照当月考核结果计入月考核。
(10)每月一次教室板报,按时完成质量好的不扣分;没有按时完成扣5分。
(11)学生不经请假出校门每1人次扣3分,爬围墙、寝室、教室窗户出校园,每人次扣5分。
(12)升旗仪式及大型集会、活动要求做到进出场要准时、迅速,文明守纪、有秩序,出勤人数齐,注意出行安全和环境卫生,肃立要整齐,没有达到要求的酌情扣分。
(13)非常规工作和临时性工作要求及时准确完成,完成状况差酌情扣2-5分。
(14)在学院组织的各类检查评比中排在最后一名的,每项扣3分;在教室、宿舍卫生评比检查中,卫生情况较差的教室、宿舍每次扣2分。
(三)考核加分内容
(1)学生个人在学院文艺汇演、书法、演讲、征文、绘画、体育竞赛等文体活动中获一、二、三等奖加5、4、3分;在学校各项活动中获一、二、三等奖,分别加3、2、1分;
(2)班级在校各类评比比赛中获奖,获得一、二、三名的,分别加3、2、1分;
(3)班级学生被评为市级以上的“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每人次加5分;
(4)班级在校内外做好人好事加5分。学生做好人好事每次每人加2分;
(5)所带班级在学校每月考核中,得分在95分及以上的每班加
5
分;
(6)班主任能积极探索学生工作的新思路、新方法,发表研究论文获奖者每篇加5分;
班级学生在各类报刊、杂志发表文章每人次加2分;
(7)班主任积极参加各级业务能力培训活动,获得国家级一、二、三名(等奖)的,分别加15/13/11分;获得省级一、二、三名(等奖)的,分别加10/8/6分;获得市级一、二、三名(等奖)的,分别加5/3/2分。
(8)发现校外人员侵害学校和师生生命财产安全的现象和行为,及时报警或向值班教师、学校领导及时告知,减少或避免损失加10分;
(9)班主任在转化后进生方面成绩突出,受到学校表扬的加5分;
(10)班级发生重大事件,班主任能及时赶到处理者,加5分;
(11)班主任利用业余时间、双休日、节假日组织、指导学生开展活动每次加3分;
(12)能积极查处学生中的违纪行为,及时处理,如实上报的每起加
2
分;
(13)班主任责任心强,早来晚走巡视教室、宿舍,并能认真履行班主任值班,成绩突出者加5分。
(14)主动承担学校工作视贡献加1-2分。
第一条:经营信息(介绍信)管理
一、经营科全面负责市场信息的收集、整理、核实工作。积极热情的接待提供工程信息的人员。认真了解工程信息真实情况,及时对有关工程信息进行分析、鉴别、考察等工作,将真实的工程信息建立详细的台帐。
二、介绍信开具:
1、本单位人员或联营伙伴开具介绍信前提条件:必须为人诚实,职业道德好。
2、经营科在开具介绍信前必须详细地了解介绍信开具人所联系工程的详细情况(该工程报建情况、工程概况、拟开设投(议)标日、建设单位情况、资金来源、企业性质、信誉及开具介绍信人员有关情况)。对于500万元以下的工程,经考察了解认可后将所了解的情况向主管领导汇报并填写开具介绍信申请表,签订投(议)标协议书,提交主管领导分析审查、签字批准后方可开具介绍信;对于500万元以上的工程,提交主管经理、书记、经理分析审查,签字批准后方可开具介绍信。
3、经营科必须详细地向介绍信开具人介绍公司经营管理介绍信开具的收费标准,以及招投标活动中各种费用及回执单的管理办法,必须要求介绍信开具人签订好工程项目投标协议书,方可开具介绍信。
4、严禁利用公司介绍信围标,浪费资源,违者一切责任由项目经理或承接人负责,并以后不再给予项目经理或承接人开具介绍信。
5、必须由经营科开具介绍信收款收据,由介绍信开具人到公司财务部门交款,将交款收据交经营科查验后方可开具介绍信及回执单。
6、介绍信开具时,必须认真登记工程联系人身份证和地址。
7、经营科每月提供一份介绍信开具情况报表给主管领导、书记、
经理。
三、介绍信回执单:
经营科应要求介绍信开具人严格执行介绍信回执单管理制度,凡开具介绍信回执单,__市内10天,__市外20天不及时交由业主签收及盖章的回执单,所开具介绍信一律不予认可,介绍信资料费不予退还,介绍信开具人自负所有损失,经营科可另行开具该项目介绍信。
四、介绍信资料费的收取:公司经营项目经理*00元一张,联营项目____元一张,未中标者不予退还,中标后,低于*000元的资料费不予退还,高于*000元(含*000)可冲抵上交公司管理费。
五、工程项目中标后费用开支,由项目责任人负责,该费用交与项目经理或经营科人员经办。
第二条招投标管理:
一、经营人员主动配合联营伙伴或项目经理承接施工任务,服务态度好。
二、项目经理或联营伙伴负责联系工程任务的一切业务费用、差旅费、交通费用,负责编制资格预审、预算、商务标、技术标等一切费用。
三、项目经理或联营伙伴使用公司小车,其收费标准如下:
⑴市外按每公里1元标准收费,双向收费。
⑵在外停留时间,每天按100元标准收费。
四、工程项目投标中,需使用的五大员证件,按公司文件收费标准收取费用交财务科。
五、投标时,凡使用别人项目经理证及其它五大员证,应与被使用人员联系,以防出现矛盾。
第三条合同管理
一、工程项目中标后,由经营科负责内、外部合同的起草、洽谈,组织有关部门对合同进行评审,并填写好评审报告。
二、评审通过后,交公司领导审核并负责会同工会与项目部签订内部承包合同,才能正式签订外部合同。如果项目责任人不及时与公司签订内部承包合同,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责任全部由责任人负责。
三、经营科每季度对项目部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了解,掌握建设方的信息反馈情况,并将所了解情况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
第四条:项目上交费用
一、承接工程项目前期一切经营费用全部由承接人或项目经理承担。
二、对于50万元以下工程项目,上交管理费不得于3,另交财务服务费3‰。
山西征兵工作实施办法最新版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新兵征集工作,保证兵员质量,促进国防建设,根据国务院和xx的《征兵工作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试行)。
第二条 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每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的规定服兵役,是每个公民应尽的光荣义务。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的适龄青年及有关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全省的征兵工作,由省人民政府征兵机构组织实施。
全省每年的征兵人数、范围、对象、要求和时间,由省人民政府和省军区根据国务院和xx的征兵命令具体规定。女兵的征集,由省人民政府征兵机构确定征集办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兵役机关,根据省人民政府、省军区的征兵命令,负责本区域的征兵工作。
第五条 适龄公民报名地址:
一、在户藉所在地报名;
二、城镇经劳动部门批准,在计划内招用的不迁户粮关系的农民轮换制、合同制适龄工人,可在工作单位所在地报名。
前款第二项应征公民在服役期间,其优待由原工作单位负责,不再享受户籍所在地的优待并免交农村三项费用。退伍后仍回原单位继续履行合同至期满。
第六条 征集新兵的文化程度,按照当年省人民政府、省军区的征兵命令执行。
第七条 征兵期间,地方有关部门和企业事业电位招工、招干应服从征兵工作,不得招收征集对象。
第八条 兵员征集应与兵员储备相统一。专业技术兵应按照省军区的规划,对口征集,定向储备。
第九条 各级宣传、文化部门和新闻单位,应结合兵役登记和民兵预备役工作,加强国防教育,并使之形成制度。
征兵期间,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学校、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做好应征公民及其家属的工作,鼓励应征公民为保卫社会主义祖国依法报名应征。
第十条 县、乡人民政府的征兵机构,应当接受群众监督,对确定体格检查、体格检查合格和准备批准入伍的应征公民,应当张榜公布。
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
第十一条 征兵期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征兵办公室,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镇)、街道办事处,也应成立征兵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
征兵办公室一般由兵役机关和同级公安、卫生、宣传、民政、劳动、财政、教育、交通等有关部门和群众团体抽调人员组成。
第十二条 征兵办公室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征兵工作条例》及征兵命令和本办法;
二、拟订兵役登记和兵员划拨、被装发放、新兵运输等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制定应征公民政治、身体、文化审查的具体措施,保证新兵质量;
四、组织和协调有关部门的征兵工作;
五、组织新兵交接和运输工作,确保新兵按时安全起运;
六、做好征兵全过程的安全工作,防止发生事故;
七、负责接收部队按规定退回的不合格新兵,并做好善后工作;
八、负责承办征兵工作其它事宜。
第十三条 各级有关部门应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互相配合,共同做好征兵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应征公民的政治审查和由于政治原因退兵的复核、接收落户工作。
卫生部门负责应征公民的体格检查、抽查和由于身体原因退兵的复查工作。
教育部门应当教育适龄学生响应国家号召,依法履行兵役义务,并应当协助兵役机关对应征公民的政治审查和病史调查,准确提供在校期间的有关证明材料。
民政部门应当结合征兵工作做好义务兵家属的优待,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入伍新兵的中转接待工作。
劳动人事部门应当协助民政部门接收安置退伍军人,督促有关单位接收部队退回的原是在职职工的不合格新兵复工、复职。
财政部门负责保障兵役登记和征兵工作所需经费的预算及使用管理,监督征兵经费专款专用。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新兵运输保障和运输中的安全工作。
第三章 兵役登记
第十四条 县级兵役机关应当在每年征兵前按照上级兵役机关兵役登记的要求,组织基层单位对公民进行兵役登记。
基层单位设有人民武装部的,由人民武装部负责;未设人民武装部的,应当指定一个部门负责。
第十五条 当年12月31日以前年满十八岁的男性公民,都应当进行兵役登记。
退伍军人参加预备役登记,不进行兵役登记。
全日制中等学校(含职业中学、中专、技工学校)和高等院校的在校学生可暂缓登记。
第十六条 对登记合格的适龄公民,应当进行身体、政治和文化情况的初步审查,择优选定预征对象。
第十七条 兵役登记时,基层单位应当对往年登记的、经核对不符合服兵役条件的应征公民注销。
第四章 体格检查
第十八条 征兵开始时,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制定本地体格检查实施计划,并组织督促有关部门实施。
第十九条 县级卫生部门应当按照兵役机关的计划,指定医院或统一抽调医务人员组成体检组,采取一组一站或一组两站的办法实施。
体检前,地、县两级征兵办公室应当对医务人员进行培训、正确掌握标准,防止偏宽偏严和漏诊、误诊。
第二十条 潜艇人员的体格复查,由地、市统一组织进行。水面舰艇人员、坦克乘员和空降兵的体格复查,由县组织进行。
普通兵由县进行抽查。具体抽查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按征兵任务进行确定。对抽查不合格率达到百分之三以上的县,应全部进行复查。
体检期间,省和地、市两级征兵办公室应组织体检组,深入到县级体检站进行抽查和指导。
第五章 政治审查
第二十一条 政治审查工作实行村、乡、县三级审查负责制和派出所联审制度。政审前,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对县、乡两级政治审查干部进行业务培训。
第二十二条 政治审查干部应当按照公安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征集公民服现役政治条件的规定》,对本单位、本地区体格检查合格的应征公民进行政治审查。
对中央警卫师条件兵的政治审查,应当执行公安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挑选中央警卫师兵员政治条件的规定》,由专门人员负责本地区范围内的调查取证。
第六章 审定新兵
第二十三条 审定新兵由乡(镇)、街道办事处提出意见,报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审查批准。
第二十四条 对新兵的审查确定,应当召开征兵办公室主任、政治审查和体格检查组长、基层单位征兵负责人以及接兵部队负责人联席会议,集体审议确定。
第二十五条 审查确定新兵,应全面衡量,择优确定,并应当有一定的机动数额。
第二十六条 对坦克乘员、水兵和空降兵可在县(市、区)范围内确定;潜艇水兵在地(市)范围内确定。
第七章 新兵交接和运输
第二十七条 交接新兵由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与接兵部队进行。交接新兵有关事宜应当在新兵起运前一天办理完毕。
第二十八条 办理新兵交接手续时,由县级征兵办公室统一编造《新兵花名册》一式两份,分别交接兵部队、县级人民政府兵役机关。
第二十九条 省军区应当会同铁路军队代表处和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根据接兵部队提供的新兵人数和乘车、船起止地点,提出新兵运输计划。并按规定时限报运输部门。
铁道、交通部门应当根据新兵运输计划、及时调配车辆,保证新兵安全到达部队。
第八章 接收退兵
第三十条 接收退兵应当按照国防部和有关退兵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新兵到达部队后,经检疫复查不符合征集条件被部队按规定退回,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负责接收。
第三十二条 对入伍前有犯罪行为的新兵,部队按退兵期限退回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兵役机关接收并提请司法机关处理;超过退兵期限退回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总政治部《关于军队和地方互涉案件几个问题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与部队发生退兵意见分歧时,由军分区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由省军区裁定。
第九章 兵役征集经费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兵役登记和征兵工作所需经费,由省财政厅统筹解决,列入地方预算兵役征集费科目。
基层单位兵役登记和征兵所需经费,由本单位负担。
第三十五条 兵役征集经费开支范围和使用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和省财政厅另行规定。
第三十六条 为武装警察部队征集新兵所需的经费,由有补兵任务的武装警察总队按照本省规定的征兵经费标准拨给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
第十章 奖励与惩罚
第三十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为征兵工作先进单位:
一、适龄公民自愿参加兵役登记率达到百分之九十五以上的;
二、征兵工作中,无违法违纪现象的;
三、如期保质保量完成征兵任务的;
四、征兵中无行政责任事故的;
五、对部队按规定退回的不合格新兵,能够及时接收的。
第三十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各级人民政府和兵役机关给予表彰或奖励:
一、模范地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征兵命令,表现突出的;
二、在征兵工作中,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谋私利,对保证兵员质量做出显著成绩的;
三、作风深入,吃苦耐劳,工作突出的;
四、义务兵家属积极支持子弟履行兵役义务,表现突出的;
五、勇于同征兵工作中违法乱纪行为作斗争的。
第三十九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并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完成征兵任务的;
二、征兵中发生严重行政责任事故的;
三、出现部队退回政治条件不合格新兵的;
四、对部队按规定退回的不合格新兵,拒不接收的。
第四十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征兵工作人员,由县级兵役机关会同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一、在征兵中索贿、受贿的;
二、滥用职权、假公济私或挟嫌报复的;
三、征兵中玩忽职守,致使征兵工作遭受损失的;
四、泄露征兵机密,遗失征兵机密文件的。
第四十一条 适龄公民拒绝、逃避兵役登记,应征公民拒绝、逃避体格检查和定兵后拒绝、逃避服现役,经教育不改的,应视情节轻重,由兵役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一至三年内取消招工、招生资格或经商、务工资格;
二、属在职职工的,一至三年内不得调资、晋级或转正,直至辞退、开除;
三、罚款。
罚款数额不低于当地一户义务兵家属三至五年优待金总额。
罚款全部上缴同级财政。
第四十二条 对征兵中抵制、阻止应征公民履行兵役义务,或者提供假证明材料的直接责任者,应给予行政处分或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应当受到处罚的公民拒不执行处罚,妨碍正常兵役工作秩序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
违反本办法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办法所称基层单位,是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学校、村(居)民委员会。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负责解释。
征兵有哪些条件带户口本身份证毕业证及其复印件1寸照片3张去武装部现场报名,证件不合格现场驳回。
征集的青年为高中(含职业高中、中专、技校) 毕业以上文化程度,企业单位具有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的职工(含工人、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企事 业单位具有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的工人、非学历教育民办大学的在校生、高等院校接受的无学籍学生及 在各类高考补习班学习的青年也应当征集。对女青年的征集只限当年应届普通高中毕业生。征集的年龄, 男青年为年满18至20岁;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的青年和企业单位职工,21岁的也可征集,根据本人自愿 ,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可放宽到23岁;女青年为年满17至19岁。大专为23岁,本科为24岁。 征兵办负责人提到了关于对入伍青年仪容的要求有染发、纹眉、纹身、打鼻孔等青年将不能入伍。该 负责人强调,军队是特殊机构,有严格的要求,尤其是在军容风纪上,要保持军人的严肃性。 直接成为士官的条件: 招收士官的对象,必须是经过中(高)等职业技术学校(院)培训合格且获得国家统一颁发的初(中)级 以上职业资格证书,具有相应专业的男性公民。其基本条件是:
(1)政治审查、身体检查符合应征公民服现役的政治和身体条件;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县老龄信息工作,实现老龄信息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省、市老龄办信息工作办法,结合我县老龄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老龄信息是对老龄系统各项工作开展情况的反映,涵盖政策创制、工作部署、业务进展、活动开展、改革创新、重大事件、科研调研、事业发展等各个方面。
第三条老龄信息工作要围绕全国、省、市老龄工作要求和县委、县政府的决策部署,完善信息工作网络,创新信息工作思路,加强对信息的组织收集、整理、分析和报送,满足各级党委政府、老龄部门以及社会各界了解老龄工作的需求,及时、准确、全面、客观的反映老龄工作、老龄事业发展各方面进展情况。
第四条老龄信息工作,必须坚持服务大局,服务决策;真实准确,全面客观;灵敏高效,快捷畅通;把握规律,创新方法,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第二章老龄信息载体
第五条老龄工作信息载体为:全国、省、市、县老龄网站和省《老龄工作动态》。
(一)各级老龄网站信息:各级老龄门户网站主要面向社会公众,登载老龄工作动态、经验介绍、情况交流等内容。
(二)省《老龄工作动态》:刊载老龄重大事件、重点工作、重要活动;各市县、省老龄委成员单位贯彻省委、省政府、全国和省老龄委、老龄办重要部署和做好老龄工作、推进老年事业、产业发展等方面的经验、好的做法。
第三章老龄工作信息网络
第六条县老龄委各成员单位确定分管信息工作的领导和专(兼)职信息员,各镇(街道)、开发区老龄办确定专(兼)职信息员。要保持信息工作队伍相对稳定,确保工作连续性。
(一)分管领导职责:管理和指导本单位及本系统信息工作;审核签发本单位上报的信息;督办领导批示件的办理;负责本单位、本系统信息工作的总结及表彰组织工作。
(二)信息员职责:按老龄工作要点和信息报送要点,收集、编辑本单位或系统的老龄信息,并按规定格式报送;为本单位或上级部门及时提供老龄信息服务;完成上级部门老龄信息工作约稿等有关工作。
第七条县老龄委各成员单位、各镇(街道)、开发区老龄办为一级信息单位;其余单位为二级信息单位。县老龄办负责对一级单位老龄信息工作进行指导、督促、检查、总结、通报。
第八条信息可以通过多种渠道收集。其主要来源有:上报或下发的文件、会议材料、领导批示、工作总结、基层情况、调研报告、突发事件及下级单位报送的信息(简报)、报表等。老龄信息工作者也可以通过下基层调研、约稿等方式收集信息第一手素材。老龄信息工作要善于通过有目的收集多方面素材,形成具有代表性、指导性或共性的综合类信息。
第九条最大限度实现信息共享。县老龄委各成员单位、各镇(街道)、开发区老龄办向社会本单位、本部门重大管理改革、创新举措等重要信息时,同步抄送县老龄办。
第四章信息审核程序及保密制度
第十条实行信息审核制度,各一级单位对所报信息真实性承担责任。向县老龄办报送的老龄信息应经本单位分管领导审核;重要信息由主要领导审核(通过电邮投稿的,注明签发人),报县老龄办。各一级信息单位报送的信息,经县老龄办办公室初审,报县老龄办分管领导审核后,统一向上报送。
第十一条老龄信息工作应严格遵照各项保密制度。各单位、各部门在老龄信息材料的收集、使用、传递、保管、移交等各个环节,都应严格按照国家、省、市、县和本单位的有关规定加强保密管理,特别是加强对重大敏感老龄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五章老龄信息内容及写作基本要求
第十三条按照全国、省、市、县老龄办的相关通知精神,请各单位、各部门重点围绕以下内容投稿:
(一)本单位、本部门在贯彻县委县政府、全国老龄办和省、市老龄工作重大部署方面突出做法,以及在贯彻县领导、县老龄委领导指导或批示方面的落实情况等;
(二)各级各部门贯彻实施《老年法》、《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市优待老年人规定》的情况和做法,针对老龄工作出台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其他重要政策性文件的主要内容;
(三)各级、各部门针对老龄工作作出的重大决策、工作部署及进展情况;
(四)本区域老龄重点工作、重点项目建设进展情况;
(五)关注老年民生、民心与服务老年人的有效举措。在改革创新、服务老年事业发展方面的成功做法;
(六)能够体现地方或行业特色,或在本地区、全省、全市或全国领先的好做法,以及被推广的典型经验;
(七)突发性重大特大涉老事件以及处理情况;
(八)对老龄工作有重要参考价值和理念突破的调研报告;
(九)老龄工作重要统计数据及分析报告;
(十)社会各界及媒体对老龄工作的反映和评论。
第十四条信息编辑要注重时效性、真实性、准确性,喜忧兼报,简明扼要。动态类信息篇幅上一般控制在500字左右,不超过800字;投稿专报的专题信息篇幅一般控制在1000字左右,不超过2000字。统计类信息要有分析、有预测、有建议,不超过3000字。
第六章老龄信息工作基础建设
第十五条加强老龄信息队伍建设。各单位要重视老龄信息工作,不断加强对老龄信息工作者在采编、内容把关等方面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其政治和业务水平。关系爱护老龄信息工作者的成长,为其正常有序地开展工作创造良好的软、硬件条件。
第十六条各单位要积极支持老龄信息工作,为老龄信息工作者参加会议、查阅文件、采编信息、业务培训、外出调研等提供便利条件。
第七章老龄工作信息的考核通报
第十七条各镇(街道)、开发区老龄办报送信息,报送数量:每周不少于1条。
第十八条各单位信息约稿应按时保质保量完成报送任务。
第十九条县老龄办每月通报一次信息报送情况。
第八章附则
第一条为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发挥河道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境内的所有河流、城镇排洪沟。
第三条县水务局负责全县河道的统一管理和监督,乡(镇)人民政府协同县水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河道管理与监督。
第四条开发利用河道水资源、砂石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讲求效益,服从和服务防洪的总体安排,促进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五条河道防汛抢险工作实行县、乡(镇)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河道堤防安全和参加防汛抢险的义务。
第二章河道管理职能职责
第六条县水务局下设河道管理处,专门负责河道管理的具体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省、市颁布的水利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定;
(二)对全县的河流、排洪沟提出总体管理规划和开发利用的建议,认真做好堤防工程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三)对现有河道的防护工程,包括堤防、护岸林和水土保持工程等加强管理和维护,审批有关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整治与修建工程;
(四)加强水政执法,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五)依法管理开发河道砂、石等资源;
(六)依法征收河道管理的有关费用。
第七条县水务局河道管理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加强河道管理,维护水工程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第八条县政府有关部门应协同县水务局做好全县的河道管理工作:
(一)县建设局在进行城乡建设规划时,应积极配合县水务局抓好城乡防洪规划,不得审批占用河道管理范围的一切建设项目。确需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建设的,建设方案必须报经县水务局审查批准。
(二)县国土资源局在审批涉及河道管理范围内、库区保护范围内的建设用地时,必须首先征得县水务局同意后,方可按土地使用审批程序履行审批手续。不得批准在护堤地范围内的建设用地项目。
(三)县环保局应积极配合县水务局加强对河道水环境的管理工作,使河道沿线排污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四)县交通局在兴修和整修公路时,应协同县水务局及所在乡(镇)政府做好河道岸线的管理,不得将弃渣向河道内倾倒。需要挖取河道内砂石资源时,应提前向县水务局提交规划,并办理采砂许可证后方可开采。
(五)县林业局应协同县水务局做好护堤护岸林木的管理和绿化工作。
(六)县公安局应积极支持河道管理工作,对拒绝、阻碍河道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七)县安监局应负责河道范围内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依法处理违反安全生产的行为,消除安全隐患。
第九条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将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管理纳入重要工作内容,切实加强水法规的宣传工作,负责本区域内河道防洪、河道两岸堤防及上游的绿化工作,做好各类安全事故的防范与处理,积极支持配合县水务局对水事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协助做好行政许可有关基础工作。
第十条严禁向河道内倾倒垃圾废渣和设置阻水障碍物。沿河单位、住户实行门前三包责任制度,具体由乡(镇)人民政府和各社区、村民委员会负责落实并监督执行。
第三章河道整治与保护
第十一条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
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
本县河道堤防护堤地范围按下列标准划定:
(一)流域面积在100平方公里以上的河流( 河、河、河)的干流及河重要支流两岸外各10米为护堤地范围;
(二)其它河道两岸外各5米为护堤地范围。
第十二条河道整治与建设,应当服从流域综合规划,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汛标准,维护堤防安全,保持河势稳定和行洪畅通。
第十三条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整治项目,必须将建设方案报经县水务局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其它审批手续。建设项目施工期间,县水务局应对其是否符合审查同意的要求进行监督检查;建设项目竣工后,应经县水务局验收合格后,方可启用。
第十四条修建桥梁、码头和其它设施,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汛标准所确定的河宽进行,不得缩窄行洪通道。
桥梁和栈桥的梁底必须高于设计洪水位,并按防汛的要求留有一定的超高。设计洪水位由县水务局根据防洪规划确定。
跨越河道的管道、线路的净空高度必须符合防洪的要求。
第十五条确需利用堤顶兼做公路的,县交通局应事先征求县水务局对有关设计和规划的意见,并须经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堤顶公路的管理和维护办法,由县水务局会同县交通局制定。
第十六条城乡建设和发展不得占用河道滩地、堤防和护堤地,城乡建设规划的临河界线,由县水务局会同县建设局、国土资源局确定。在编制和审查沿河城乡建设规划时,应当事先取得县水务局的意见,方可确定规划界线。
第十七条河道清淤和加固堤防取土、采石以及按照防洪规划进行河道整治,需要拆迁和占用的土地,由县、乡(镇)人民政府组织调剂解决。
第十八条乡、村以河道为边界的,以及跨乡、村的河道,未经有关各方达成协议或县水务局批准,禁止单方面修建排水、阻水、引水、蓄水工程以及河道整治工程,改变河水流向。
第十九条重要建设项目,确需利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水域、滩地和护堤地的,必须报县水务局进行科学论证,并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规划,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