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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原则,合同双方就_____ 项目工程总承包事宜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承包范围:
二、主要技术来源
三、主要日期
合同期限(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 施工期限(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 (其中:竣工日期(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 )
四、工程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五、合同价格和付款货币
合同价格为人民币(大写): 元。
除根据合同约定的在工程实施过程中需进行增减的款项外,合同价格不作调整。
六、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的含义与合同通用条款中赋予的定义与解释相同。
七、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在以下条件满足之后生效:____________ _________
发包人: 承包人: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 (签字) (签字)
工商注册住所: 工商注册住所:
企业代码: 企业代码: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表:
电 话:
传 真:
电子邮箱:
开户银行:
账 号: 授权代表: 电 话: 传 真: 电子邮箱: 开户银行: 账 号: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第1条 一般规定
1.1 定义与解释
1.1.1 通用条款,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当事人在履行工程总承包合同过程中所遵守的一般性条款,由本文件第1条至第20条组成。
1.1.2 专用条款,指根据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实际,对通用条款进行补充、修改和完善,并同意共同遵守的条款。
1.1.3 工程总承包,指承包人受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含竣工试验)、试运行等实行全过程或设计与其他阶段的工程承包。
1.1.4 发包人,指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被称为发包人的当事人,包括其合法继承人和经许可的受让人。
1.1.5 承包人,指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总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包括其合法继承人。
1.1.6 分包人,指接受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对外分包的部分工程或服务的,并具有相应资格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7 发包人代表,指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
1.1.8 监理人,指发包人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
1.1.9 工程总监,指由监理人授权、负责履行监理合同的总监理工程师。
1.1.10 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任命的负责履行合同的代表。
1.1.11 永久性工程,指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进行设计、施工、竣工试验、竣工后试验和(或)试运行考核并交付发包人进行生产操作或使用的工程。
1.1.12 单项工程,指专用条件中列明的具有某项独立功能的工程单元,是永久性工程的组成部分。
1.1.13 临时性工程,指为实施、完成永久性工程及修补任何质量缺陷,在现场所需搭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不构成永久性工程实体的工程。
1.1.14 现场或场地,指合同约定的用于承包人现场办公、居住、设备材料部件存放、施工机具、设施存放和工程实施的任何地点。
1.1.15 项目基础资料,指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经有关部门对项目批准或核准的文件、报告(选厂报告、资源报告、勘察报告)、资料(气象、水文、地质)、协议(燃料、水、电、气、运输)和有关数据等,设计所须的基础资料。
1.1.16 现场障碍资料,指发包人为承包人完成设计、进行现场施工所需要
提供的地上和地下已有的建筑物、构筑物、须受保护的古建筑、古树木等坐标方位、数据和其他情况的资料。
1.1.17 设计阶段,指规划设计、总体设计、初步设计、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等阶段。
1.1.18 工程物资,设计文件规定的并构成永久性工程实体的设备、材料和部件,及竣工后试验所需的材料等。
1.1.19 施工,指承包人把设计文件转化为工程的过程,包括土建、安装和竣工试验等作业。
1.1.20 竣工试验,指工程的土建、安装完工后,工程或(和)单项工程被业主接收前由承包商负责进行的试验。
1.1.21 施工竣工,指工程已按合同约定和设计要求完成土建、安装,并通过竣工试验。
1.1.22 工程接收,指工程或(和)单项工程通过竣工试验后,为使发包人的操作人员、使用人员进入岗位进行竣工后试验、试运行准备,由承包人与发包人进行工程交接,并由发包人颁发接收证书的过程。
1.1.23 竣工后试验,指工程被发包人接收后,按合同约定由发包人自行组织的试验、或在发包人组织领导下并由承包人指导进行工程的功能试验。
1.1.24 试运行考核,指根据合同约定,在工程完成竣工试验后,由发包人自行或在发包人的组织领导下由承包人指导下进行的包括合同目标考核验收在内的全部试验。
1.1.25 考核验收证书,指试运行考核的全部试验完成并被验收后,由发包人签发的验收证书。
1.1.26 工程竣工验收,指承包人接到考核验收证书、完成扫尾工程和缺陷修复,并按合同约定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竣工资料、竣工结算资料,由发包人组织的工程结算与验收。
1.1.27 项目进度计划,指自合同生效之日起,按合同约定的工程全部实施阶段(包括: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工程接收、竣工后试验至试运行考核各阶段的)或合同约定的若干实施阶段的时间计划安排。
1.1.28 施工开工日期,指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开始现场施工的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
1.1.29 竣工日期,指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由承包人完成工程施工(含竣工试验)的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包括按合同约定的任何延长日期。
1.1.30 变更,指发包人书面通知或书面批准的,对工程所作的任何更改。
1.1.31 合同价格,指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进行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竣工后试验和服务等工作的价款。
1.1.32 合同价格调整,指依据合同约定需要增减的费用而对合同价格进行的相应调整。
1.1.33 合同总价,指根据合同约定,经调整后的合同价格。
1.1.34 预付款,是指根据合同约定,由发包人预先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
1.1.35 工程进度款,指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的支付内容、支付条件,分期向承包人支付的设计、采购和施工的进度款,及竣工后试验的服务费等款项。
1.1.36 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书,指依据有关质量保修的法律规定,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质量保修责任书。
1.1.37 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数据电文包括: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
1.1.38 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所须承担的责任。
1.1.39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1.40 根据本合同工程的特点,补充约定的其他定义。
1.1.41 条款标题不能作为合同解释的依据。
1.2 合同文件
1.2.1 合同文件的组成。合同文件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设计文件、资料和图纸
(8)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
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形成的通知、会议纪要、备忘录、补充文件、指令、传真、电子邮件、变更和洽商等书面形式的文件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2.2 当合同文件的条款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并且不能依据合同约定的解释顺序阐述清楚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采纳监理人的解释。当事人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或不接受监理人的解释的,根据16.3款关于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
1.2.3 合同中的条款标题仅为阅读方便,不作为对合同条款进行解释的依据。
1.2.4 本合同中所使用的日、月、年均指公历的日、月、年。本合同中所使用的任何期间的起点均指相应事件发生之日的下一日。如果任何时间的
起算是以某一期间届满为条件,则起算点为该期间届满之日的下一日。任何期间的到期日为该期间届满之日的当日。工作日指除中国法定节假日之外的其他公历日。
1.3 语言文字
合同文件以中国的汉语简体语言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主导语言。
在少数民族地区,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编写、解释和说明本合同文件。
1.4 适用法律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需要明示的具体适用法律的名称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5 标准、规范
1.5.1 适用于本工程的国家标准规范、或(和)行业标准规范、或(和)工程所在地方的标准规范、或(和)企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或编号),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5.2 发包人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负责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并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提供的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
1.5.3 没有相应成文规定的标准、规范时,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列明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技术要求提出实施方法,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承包人需要对实施方法进行研发试验的,或须对施工人员进行特殊培训的,另行签订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5.4 遵守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进行设计、采购、加工和施工,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
1.5.5 发包人有权按照合同和适用法律规定的标准规范,对承包人的设计、实施提出安全、质量、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方面的建议、修改和变更。
1.6 遵守法律
1.6.1 在履行合同期间,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发包人办理并取得立项、城市规划、区域规划批文、土地使用许可、开工批准或施工许可证、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及其他许可、执照、证件、批件等,发包人负责协调与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关系。因此造成承包人的开工延误、暂停、费用增加、进度延误时,发包人按承包人实际增加的合理费用给予赔偿,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1.6.2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期间遵守适用法律、行政法规、或行业规定进行设
计、采购、加工、施工、竣工试验和竣工后试验,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承包人须办理履行合同所需的由承包人办理的各种许可、执照、批文和手续等,保证发包人免受因此造成的损失。并因此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按发包人的实际增加的合理费用给予赔偿。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1.6.3 承包人按时向所雇佣人员发放工资,为其办理人身保险,并缴纳相关税费。
1.7 保密事项
当事人一方对在订立和履行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另一方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负有保密责任,未经同意,不得对外泄露或用于本合同以外的目的。一方泄露或者在本合同以外使用该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当事人为履行合同所需要的信息,另一方须予以提供。当事人认为必要时,可签订保密协议,作为合同附件。
第2条 发包人
2.1 发包人的义务和权利
2.1.1 负责办理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取得项目用地的使用权,完成拆迁补偿工作,使项目具备法律规定的开工条件。
2.1.2 履行合同中约定的合同价格调整、付款、竣工结算义务。
2.1.3 有权根据合同约定,及国家法律对安全、质量、标准、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等强制性规定,对承包人的设计、采购、施工等实施工作提出建议、修改和变更。
2.1.4 有权根据合同约定,对因承包人原因给发包人带来的任何损失和损害,提出赔偿。
2.1.5 发包人认为必要时,有权发出书面形式的暂停通知。该类暂停给承包人造成的费用增加时,由发包人承担。或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延长。
2.1.6 履行合同中约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委派的代表,行使发包人委托的权利,履行发包人义务。发包人代表依据本合同并在其授权范围内履行其职责。发包人代表根据合同约定的向承包人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其本人签字后送交项目经理。
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和职责在专用条款约定。发包人决定替换其代表时,将新任代表的姓名、职务、职权和任命时间在其到任的前15天,以书面形式通
知承包人。
2.3 监理人
2.3.1 发包人对工程实行监理的,监理人的名称、工程总监、监理范围、内容、职权和权限在专用条款中写明。
监理人按发包人委托监理的范围、内容、职权和权限,代表发包人对承包人实施监督。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工程总监签字后送交项目经理。
2.3.2 工程总监的职权与发包人代表的职权相重叠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协调并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2.3.3 除专用条款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工程总监无权改变本合同当事人的任何权利和义务。
2.3.4 发包人更换工程总监时,提前15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将替换者的姓名、职务、职权、权限和任命时间通知承包人。
2.4 安全保证
2.4.1 发包人负责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的地下、地上已有设施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文物及坟墓等的安全保护工作,维护现场周围的正常秩序,并承担相关费用。承包人接受发包人对前述某事项的委托时,另行签订委托协议作为合同附件。
2.4.2 发包人负责工程现场临近正在使用、生产或运行的建筑物、构筑物、生产装置、设施、设备等,要设置隔离设施,竖立禁止入内、禁止动火的明显标志,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须遵守的安全规定和位置范围。因发包人的原因因此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和伤害,由发包人负责。
2.4.3 本合同未作约定,而在工程主体结构或工程主要装置完成后,发包人要求进行涉及建筑主体及承重结构变动、或涉及重大工艺变化的装修工程时,双方另行签订委托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由承包人提出设计方案,方能施工。
发包人自行决定此类装修或发包人与第三方签订委托合同,由发包人或发包人另行委托的第三方提出设计方案及施工的,由此造成的损失、损害由发包人负责。
2.4.4 发包人对其代表、雇员、监理人及其委托的其他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遵守承包人工程现场的安全规定。因上述人员未能遵守承包人工程现场的安全规定发生的人身伤害、安全事故,由发包人负责。
2.4.5 发包人、发包人代表、雇员、监理人及其委托的其他人员,遵守7.8款健康、安全和环境的相关约定。
2.5 保安责任
2.5.1 发包人负责与工程当地有关治安部门的联系、沟通和协调,并承担相关费用。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的保安工作实行归口领导。
2.5.2 发包人与承包人商定工程实施阶段及区域的保安责任划分,并编制各自的相关保安制度、责任制度和报告制度,作为合同附件。
2.5.3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占用的区域、接收的单项工程和工程,由发包人承担相关保安工作,及因此产生的费用、损害和责任。
第3条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义务和权利
3.1.1 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工程的功能、规模、考核目标和竣工日期,来完成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和竣工后试验是承包人的义务。
3.1.2 承包人有义务按合同约定,自费修复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设计、文件、设备、材料、部件、施工、竣工试验和竣工后试验存在的缺陷。
3.1.3 承包人有义务按合同约定和发包人的要求,提交相关报表。报表的类别、内容、提交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1.4 发包人通知暂停的,承包人有权根据2.1.5款的约定提出费用增加和(或)竣工日期延长。
3.1.5 对因发包人原因给承包人带来的任何损失、损害或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赔偿或(和)延长竣工日期。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经授权并代表承包人负责履行本合同。项目经理的姓名、职责和权限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项目经理不得同时担任其他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需离开项目现场须事先取得发包人同意,并指定一名有经验的人员临时代行其职责。承包人违反上述约定的,按照本专用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2 项目经理按合同约定的项目进度计划,并按发包人代表或(和)工程总监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项目实施。在紧急情况下,且无法与发包人代表或(和)工程总监取得联系时,项目经理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人身、工程和财产的安全,但须在事后48小时内向发包人代表或(和)工程总监送交书面报告。
3.2.3 承包人需更换项目经理时,提前15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的同意。继任的项目经理须继续履行第3.2.1款约定的职责和权限。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按3.2.1款专用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4 发包人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承包人在接到更换通知后的15日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的改进报告。此后,发包人仍以书面形式通知更换时,承包人在接到第二次更换通知后的30日内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经理的姓名、简历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新任的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
3.2.1款约定的权限。
3.3 工程质量保证
3.3.1 质量保证体系。承包人质量保证体系认证证书,在合同实施过程中保持持续有效,并建立本合同项下的质量保证体系。
3.3.2 实施过程的质量保证。承包人按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规范,确保设计、采购、加工制造、施工、竣工试验、竣工后试验和考核验收的质量。并遵照国家有关质量保修责任的规定,对工程进行保修。
3.4 安全保证
3.4.1 工程安全性能。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并遵照建设工程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规定,进行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保证工程的安全性能。
3.4.2 现场安全施工和环境安全。承包人遵守7.8款健康、安全和环境的约定。
3.5 职业健康和环境保护保证
3.5.1 工程设计。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并遵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环境保护条例及相关的法律规定进行工程的环境保护设计及职业健康保护设计,保证工程符合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的法律规定。
3.5.2 现场职业健康和环境保护。承包人遵守7.8款健康、安全和环境的约定。
3.6 进度保证
承包人按4.1款约定的项目进度计划,合理有序地组织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和竣工后试验需要的各类资源,采用有效的实施方法和组织方法,保证项目进度计划的实现。
3.7 现场保安
承包人承担其进入现场、施工开工至发包人接收单项工程或(和)工程之前的现场保安责任(含承包人的预制加工场地、办公及生活营区)。并负责编制相关的保安制度、责任制度和报告制度,提交给发包人。
3.8 分包
3.8.1 分包约定。承包人只能对专用条款约定列出的分包事项(含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等)及其分包人的长名单中,进行分包招标。
本专用条款未列出的分包事项和分包人的长名单,承包人可在工程实施阶段分期提交,发包人在接到分包事项和分包人长名单后的15日内,予以批准或提出意见。发包人未能在15日批准亦未提出意见的,承包人有权在提交该工作事项和分包名单后的第16日开始,将提出的拟分包事项对外分包。
3.8.2 分包人资质。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企业资质等级的分包人,方能选择为分包人。
3.8.3 承包人不得以肢解的方式将承包的全部工程对外分包,也不得将承包的工程全部转包。
3.8.4 分包人不得将其分包的设计、施工和货物采购对外转包,分包人不得再分包(采购分包中的整装单元设备,电气仪表的成套设备除外)。
3.8.5 对分包人的付款。承包人应按分包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分包人进度款。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人支付任何款项。
3.8.6 承包人对分包人负责。因分包人的任何违约行为、管理不善、疏忽或其他过错导致工程质量出现缺陷,给发包人造成损失或导致竣工日期延误的,承包人对分包人负责,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4条 进度计划、延误和暂停
4.1 项目进度计划
4.1.1 项目进度计划。承包人编制的项目进度计划,其中施工期限须符合合同协议书的约定。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发包人的批准并不能解除承包人的合同责任。承包人提交项目进度计划的份数和时间在专用条款约定。
4.1.2 自费赶上项目进度计划。承包人原因使工程实际进度明显落后于项目进度计划时,承包人有义务、发包人也有权利要求承包人自费采取措施,赶上项目进度计划。
4.1.3 项目进度计划的调整。出现下列情况,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并对项目进度计划进行调整:
(1)发包人根据5.2.1款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和现场障碍资料不真实、不准确、不齐全、不及时,或未能按14.3.1款约定的预付款金额和14.3.2款约定的付款时间付款,导致4.3.2款约定的设计开工日期延误,或4.4.2款约定的采购开始日期延误,或造成施工开工日期延误的。
(2)根据4.2.4款第2项的约定,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某个设计阶段审核会
议时间的延误。
(3)根据4.2.4款第3项的约定,相关设计审查部门批准时间较合同约定的时间延长的。
(4)根据合同约定的其他延长竣工日期的情况。
4.1.4 发包人的赶工要求。合同实施过程中发包人书面提出加快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的赶工要求,并被承包人接受时,承包人提交赶工方案。因赶工引起的费用增加,按13.2.5款的变更约定执行。
4.2 设计进度计划
4.2.1 设计进度计划。承包人根据批准的项目进度计划和5.3.1款约定的设计审查阶段及发包人组织的设计阶段审查会议的时间安排,编制设计进度计划。设计进度计划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的认可并不能解除承包人的合同责任。
4.2.2 设计开工日期。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按5.2.1款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现场障碍资料,及14.3.2款的预付款后的第1天,作为设计开工日期。
4.2.3 设计开工日期延误。因发包人未能按5.2.1款的约定提供设计基础资料、现场障碍资料等相关资料,造成设计开工日期延误的,设计开工日期和工程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设计开工日期延误的,按4.1.2款的约定,自费赶上。
4.2.4 设计阶段审查日期的延误
(1) 因承包人原因,未能按照5.3.1款约定的设计审查阶段及其审查会议的时间安排提交相关阶段的设计文件、或提交的相关设计文件不符合相关审核阶段的设计深度时,造成设计审查会议延误的,依据4.1.2款的约定,承包人自费采取措施并赶上。造成竣工日期延误,并给发包人造成审核会议准备的经济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2)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遵守5.3.1款约定的设计阶段审查会议的时间安排,造成某个设计阶段审查会议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因此给承包人带来的窝工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3) 政府相关设计审查部门批准时间较合同约定时间延长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因此给各方带来的费用增加,由各自承担。
4.3 采购进度计划
4.3.1 采购进度计划。承包人的采购进度计划符合项目进度计划的时间安排,并与设计、施工、和(或)竣工试验及竣工后试验的进度计划相衔接。
4.3.2 采购开始日期。在专用条款约定。
4.3.3 采购进度延误。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采购延误,造成的停工、窝工损失和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因发包人原因导致采购延误,给承包人造成
的停工、窝工损失,由发包人承担;造成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4.4 施工进度计划
4.4.1 施工进度计划。承包人在现场施工开工15天前提交一份包括施工进度计划在内的总体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计划符合项目进度计划的时间安排,并与设计、采购、竣工试验进度计划相衔接。发包人需承包人提交的关键单项工程或(和)关键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进度计划的,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4.4.2 施工开工日期延误。根据下列约定,确定竣工日期的延长:
(1)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2) 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时开工的,需说明正当理由,自费采取措施及早开工,竣工日期不予延长。
(3) 因不可抗力造成施工开工日期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4.4.3 竣工日期
1、承包范围包括竣工试验时,按以下方式确定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
(1)根据9.1款工程接收的专用条款中所约定的单项工程竣工日期,为单项工程的计划竣工日期;工程中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的计划竣工日期,为工程的计划竣工日期;
(2)单项工程中最后一项竣工试验通过的日期,为该单项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
(3)工程中最后一个单项工程通过竣工试验的日期,为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
2、承包范围不包括竣工试验时,按以下方式确定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
(1)根据9.1款工程接收的专用条款中所约定的单项工程竣工日期,为单项工程的计划竣工日期;工程中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的计划竣工日期,为工程的计划竣工日期;
(2)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施工图纸规定的单项工程中的全部施工作业,并符合约定的质量标准的日期,为单项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
(3)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施工图纸规定的工程中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的全部施工作业,且符合约定的质量标准的日期,为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
3、承包人为竣工试验、或竣工后试验预留的施工部位、或发包人要求的施工预留部位、不影响发包人实质操作使用的零星扫尾工程和缺陷修复,不影响竣工日期的确定。
4.5 误期赔偿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竣工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承担误期赔偿。每日延
误的赔偿金额,及按日累计的最高赔偿金额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发包人有权从工程进度款、或竣工结算款、或约定提交的履约保函中扣除赔偿金额。
4.6 暂停
4.6.1 发包人的暂停。发包人可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暂停工程实施中的任何工作。通知中列明暂停日期及预计暂停的期限。
承包人因执行此项暂停而遭受的费用增加,或因复工而增加的合理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此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4.6.2 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暂停。根据17.1款不可抗力发生的义务和17.2款不可抗力的后果的条款约定,安排各方的工作。
4.6.3 暂停时承包人的工作。当4.6.1款发包人的暂停和4.6.2款因不可抗力的暂停发生时,承包人立即停止现场的实施工作。并在暂停期间,根据合同约定,由承包人负责照料、保护、监管的人员、工程、物资及承包人的文件等。因承包人未能尽到照料、保护和监管责任,造成损坏、变质等,使发包人的费用增加,或(和)竣工日期的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4.6.4 承包人的复工要求。根据4.6.1款发包人通知的暂停,承包人有权在暂停的45天后通知要求复工。不能复工时,承包人有权根据13.2.5款调减部分工程的约定,以变更方式调减受暂停影响的部分工程。
发包人的暂停超过45天且暂停影响到整个工程,或发包人的暂停超过180天,或因不可抗力的暂停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承包人有权根据18.2款由承包人解除合同的约定,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
4.6.5 发包人的复工。发包人发出复工通知后,发包人有权组织承包人对受暂停影响的工程、设备、材料、部件进行检查,承包人将检查结果及需要恢复、修复的内容和估算通知发包人,经发包人确认后,所发生的恢复、修复价款由发包人承担。因恢复、修复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延长。
4.6.6 因承包人原因的暂停。因承包人原因所造成的部分工程或工程的暂停,所发生的损失、损害及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4.6.7 工程暂停时的付款。发生发包人的暂停时,除已完的工程按合同约定付款外,发包人须赔偿因此给承包人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经济损失,并按下述约定进行永久性工程设备、材料和部件的付款:
(1)承包人负责采购并构成工程实体的,但尚未能按采购进度款付款的设备、材料和部件,承包人将该款项单独列入14.6款按月工程进度申请付款或14.7款按付款计划表申请付款的报表中,发包人按14.8款的付款时间安排支付;
(2)承包人负责采购并运抵现场的永久性工程设备、材料和部件,尚未验收付款的部分,双方需进行验收交接。对其中有缺陷的设备、材料和部件,承包
人自费修复。修复合格并经发包人验收后,根据14.4.1款工程进度款的约定,支付其中的采购进度款。
(3)发包人承担承包人为永久性工程订购的、尚未运抵现场的设备、材料和部件的相应款项。
(4)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对已订货的永久性工程设备、材料和部件进行退货时,其供应商、制造厂要求的补偿、赔偿等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第5条 技术与设计
5.1 生产工艺技术、建筑艺术造型
5.1.1 承包人提供的工艺技术或建筑艺术造型
由承包人负责提供的生产工艺技术(含专利技术、专有技术、工艺包)或(和)建筑艺术造型(含建筑设计)时,承包人对所提供的工艺技术数据、工艺条件、软件、分析手册、操作指导书、设备制造指导书和其他资料、其他要求,或(和)建筑艺术造型及其结构设计负责。
承包人对本专用条款约定的试运行考核保证值、或(和)使用功能保证的说明负责。该试运行考核保证值、或(和)使用功能保证的说明,作为10.3.3款试运行考核的评价依据。根据工程特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工程或(和)单项工程的试运行考核保证值、或使用功能保证的说明。
5.1.2 发包人提供的工艺技术或建筑艺术造型
由发包人负责提供的生产工艺技术(含专利技术、专有技术、工艺包)或(和)建筑艺术造型(含建筑设计)时,发包人对所提供的工艺技术数据、工艺条件、软件、分析手册、操作指导书、设备制造指导书和其他承包人的文件资料、发包人的要求,或(和)建筑艺术造型的要求负责。
发包人有义务指导、审查由承包人根据发包人提供的上述资料进行的生产工艺设计或(和)建筑设计文件,并予以确认。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工程或(和)单项工程试运行考核的各项保证值、或使用功能保证说明中各自承担的责任,作为10.3.3款试运行考核和考核责任的评价依据。
5.2 设计
5.2.1 发包人的义务
(1) 提供项目基础资料。发包人按合同约定、行政法规或行业规定,向承包人提供设计需要的项目基础资料,对其真实、准确、齐全和及时负责。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有不真实、不准确或不齐全时,有义务按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进一步补充资料。提供项目基础资料的类别、内容、份数和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发包人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中有专利商提供的技术或工艺包,或是独立建筑师提供的建筑艺术造型等,发包人有义务组织专利商或独立建筑师与承包人进行数据、条件和资料的交换、协调和交接。
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时间提供项目基础资料及其补充资料、或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准确、不齐全、或发包人的计划变更,造成承包人的设计停工、返工或修改的,发包人按承包人额外增加的设计工作量赔偿其损失。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2) 提供现场障碍资料。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和适用法律规定,在设计开始前,提供与设计、施工有关的地上、地下已有的建筑物、构筑物等现场障碍资料,并对其真实、准确、齐全和及时负责。因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准确、不齐全、不及时造成的设计停工、返工和修改的,发包人按承包人额外增加的设计工作量赔偿其损失。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提供项目障碍资料的类别、内容、份数和时间安排,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 承包人无法核实发包人所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中的数据、条件和资料的,发包人有义务给予进一步确认。
5.2.2 承包人的义务
(1)承包人与发包人(及其专利商)以书面形式交接发包人按5.2.1款第1项提供的设计项目基础资料、第2项提供的与设计有关的现场障碍资料。对这些资料中的短缺、遗漏和不足,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上述资料后15日内有义务向发包人提出进一步的补充要求。因承包人未能在上述时间内提出补充要求而发生的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由此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不予顺延。
(2)承包人有义务按照发包人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现场障碍资料和行政法规规定的设计深度开展设计。并对其设计的工艺技术或建筑艺术造型,及工程的安全、环境保护、职业健康的标准,设备材料的质量、工程质量和完成时间负责。因承包人设计的原因,造成的费用增加、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5.2.3 遵守标准、规范
(1)1.5款约定的标准、规范,适用于发包人按单项工程接收或(和)整个工程接收。
(2)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国家颁布了新的标准或规范时,承包人有义务向发包人提交有关新标准、新规范的建议书。对其中的强制性标准、规范,皆须遵守,并作为变更处理;对于非强制性及推荐性的标准、规范,发包人可决定采用或不采用,决定采用时,作为变更处理。
(3)依据适用法规和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所完成的设计图纸、设计文件中的技术数据和技术条件,是永久性工程的设备、材料、部件采购质量、施工质
量及竣工试验质量的依据。
5.2.4 操作维修手册。由承包人指导竣工后试验和试运行考核试验,并编制操作维修手册的,发包人按5.2.1款第1项第二段的约定,责令其专利商或发包人的其他承包人向承包人提供操作指南及分析手册,并对其资料的真实、准确、齐全和及时负责,除非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发包人提交操作指南、分析手册,及承包人提交操作维修手册的份数、提交期限,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5.2.5 设计文件的份数和提交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相关设计阶段的设计文件、资料和图纸提交的份数和时间。
5.3.6 设计缺陷的自费修复,自费赶上。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设计文件中的遗漏、错误、缺陷和不足,自费修复。使设计进度延误时,自费采取措施赶上。
5.3 设计阶段审查
5.3.1 设计审查阶段及审查会议时间。本工程的设计阶段、设计阶段审查会议的时间安排,在专用条款约定。审查会议和发包人上级单位及政府有关部门参加审查会议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3.2 承包人根据5.3.1款的约定,向发包人提交相关设计审查阶段的设计文件,并符合行政法规对相关设计阶段的设计文件、图纸和资料的深度规定。承包人有义务自费参加发包人组织的设计审查会议、向审查者介绍、解答、解释,并自费提供审查过程中需提供的补充资料。
5.3.3 发包人有义务向承包人提供根据5.3.2款设计审查会议的批准文件和纪要。承包人有义务按相关审查阶段批准的文件和纪要,并依据合同约定及相关设计法规的规定,对相关设计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
5.3.4 因承包人原因,未能按5.2.5款约定的时间,向发包人提交相关设计审查阶段的完整设计文件、图纸和资料,致使相关设计审查阶段的会议无法进行或无法按期进行,造成的竣工日期延误、窝工损失,或发包人组织会议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5.3.5 发包人有权在5.3.1款约定的各设计审查阶段之前,对相关设计阶段的设计文件、图纸和资料提出建议、审查和确认,发包人的任何建议、审查和确认,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任何合同责任和合同义务。
5.4 操作维修人员的培训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对发包人的操作维修人员的培训,另行签订培训委托合同,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5.5 知识产权
本合同涉及到一方、或双方(含一方或双方相关的专利商、独立建筑师)的
技术专利、建筑艺术造型、专有技术、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签订有关知识产权及保密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第6条 工程物资
6.1 工程物资的提供
6.1.1 发包人提供的永久性工程的设备、材料和部件
(1)发包人依据5.2.3款第(3)项设计文件规定的技术参数和技术条件、功能要求和使用要求,负责组织永久性工程的设备、材料和部件采购的(包括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及厂商提交的技术文件)、负责运抵现场,并对其质量检查结果和性能结果负责。由发包人负责提供的永久性工程的设备、材料和部件的类别、估算数量或(和)规格清单,在专用条款中列出。
(2)因发包人采购的设备、材料和部件存在缺陷、延误抵达现场,且给承包人造成窝工、停工增加费用、或导致关键路径延误的,按13条变更和合同价款调整的约定执行。
(3)发包人请承包人参加国外采购工作时,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1.2 承包人提供的永久性工程的设备、材料和部件
(1)承包人依据5.2.3款第(3)项设计文件规定的技术参数、技术条件、功能要求和使用要求,负责组织永久性工程的设备、材料、部件的采购的(包括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及厂商提交的技术文件)、负责运抵现场,并对其质量检查结果和性能结果负责。由承包人负责提供的永久性工程的设备、材料和部件的类别、估算数量或(和)规格清单在专用条款中列出。
(2)因承包人提供的设备、材料、部件(包括建筑构件等)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所造成的质量缺陷,由承包人自费修复缺陷,因此造成进度延误的,竣工日期不予延长。
(3)由承包人提供的竣工后试验的生产性材料,在专用条款中列出类别或(和)清单。
6.1.3 承包人对供应商的选择。依据3.8.1款约定的由承包人提交的并经发包人批准的供应商的名单中,由招标选择相关采购物资的供货商或制造厂。
承包人不得在设计文件中或以口头暗示方式指定供应商和加工制造厂,特殊情况或只有唯一厂家的除外。发包人不得以口头暗示方式指定供应商和加工制造厂。
6.1.4 工程物资所有权。根据6.1.1款和6.1.2款约定提供的永久性工程设备、材料和部件,在运抵现场的交货地点后,所有权转为发包人所有。发包人履行其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在发包人接收工程前,承包人有义务对工程设备、材料和部件进行保管、维护和保养,未经发包人批准不得运出现场。
6.2 检验
6.2.1 工厂检验与报告
(1)承包人遵守相关法律规定,负责6.1.2款约定的永久性工程设备、材料、部件和备品备件,及竣工后试验物资的强制性检查、检验、监测和试验,并向发包人提供相关报告。报告内容、报告期和提交份数,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2)承包人邀请发包人参检时,在进行相关加工制造阶段的检查、检验、监测和试验之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参检的内容、地点和时间。发包人在接到邀请后的5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参检或不参检。发包人参检时,在接到本款第(1)项承包人发出的报告后5日内通知承包人。
(3)发包人承担其参检人员在参检期间的工资、补贴、差旅费和住宿费等,承包人负责办理进入相关厂家的许可,并提供方便。
(4)发包人委托有资格、有经验的第三方代表发包人自费参检的,在接到承包人邀请函或报告后的5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写明受托单位及受托人员的名称、姓名及授予的职权。
(5)发包人及其委托人的参检,并不能解除承包人对其采购的工程设备、材料和部件的质量责任。
6.2.2 覆盖和包装的后果。发包人已在6.2.1款约定的日期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参检,并依据约定日期提前或按时到达指定地点,但加工制造的设备、材料、部件(包括竣工后试验的物资)已经被覆盖、包装或已运抵启运地点时,发包人有权责令承包人将其运回原地、拆除覆盖、包装,重新进行检查或检验或检测或试验及复原,承包人承担因此发生的费用。因此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不予延长。
6.2.3 未能按时参检。发包人未能按6.2.1款的约定时间参检,承包人可自行组织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质检结果视为是真实的。发包人此后指令重新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或增加试验细节或改变试验地点的,有权以变更指令通知承包人。经质检合格时,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经质检不合格时,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竣工日期不予延长。
6.2.4 现场清点与检查
(1) 发包人根据6.1.1款约定负责提供的永久性工程设备、材料和部件,在运抵现场前5天通知承包人。发包人(或包括为发包人提供设备、材料和部件的供应商)与承包人(或包括其分包人)按每批货物的提货单据清点箱件数量及外观检查,并根据装箱单清点箱内数量、出厂合格证、图纸、文件资料及外观检查。经检查清点后双方人员签署交接清单。
经现场检查清点发现箱件短缺,箱件内的数量、图纸、资料短缺,或有外观
缺陷的,发包人负责补齐、自费修复,缺陷未能修复之前不得用于工程。当发包人委托承包人修复缺陷时,另行签订追加合同。因上述情况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2) 承包人根据6.1.2款约定负责提供的永久性工程设备、材料和部件,在运抵现场前5天通知发包人。承包人(包括承包人、或为承包人提供设备、材料和部件的供应商、或分包人)与发包人(包括发包人、或其代表、或其监理人)按每批货物的提货单据清点箱件数量及外观检查,并根据装箱单清点箱内数量、出场合格证、图纸、文件资料及外观检查。经检查清点后,双方人员签署交接清单。
经现场检查清点发现箱件短缺,箱件内的数量、图纸、资料短缺,或有外观缺陷的,承包人负责补齐、自费修复,缺陷未能修复之前不得用于工程。因此造成的费用增加、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6.2.5 质量监督部门及消防、环保等部门的参检。发包人、承包人随时接受质量监督部门、消防部门、环保部门、行业等专业检查人员对制造厂、安装及试验过程的现场检查,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为此提供方便。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对参检中提出的修改、更换等意见,根据6.1.1款或6.1.2款约定提供的责任方来承担增加的相关费用。因此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责任方为承包人时,竣工日期不予延长;责任方为发包人时,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6.3 进口工程物资和报关、清关
6.3.1 永久性工程设备、材料和部件的进口采购责任方,及招标询价方式,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采购责任方负责报关、清关,另一方有义务协助。
6.3.2 进口工程设备、材料和部件的报关、清关的延误,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承包人负责进口采购的, 竣工日期不予延长,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负责进口采购的,竣工日期给予相应延长。
6.4 运输与超限物资运输
工程超限物资(超重、超长、超宽、超高)的运输,由承包人负责,超限运输和特殊措施等全部费用,包含在中标合同价格内。因超限物资运输造成的费用增加,由承包人承担。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竣工日期不予延长。
6.5 重新订货及后果
6.5.1 依据6.1.1款及6.3.1款的约定,由发包人负责提供的永久性工程设备、材料和部件存在缺陷时,经发包人组织修复仍不合格的,由发包人负责重新订货并运抵现场。因此造成承包人的停工、窝工,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实际费用;
使关键路径延误时,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6.5.2 依据6.1.2款及6.3.1款的约定,由承包人负责提供的永久性工程设备、材料和部件存在缺陷时,经承包人修复仍不合格的,由承包人负责重新订货并运抵现场。因此造成的费用增加、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6.6 工程物资保管与剩余
6.6.1 工程物资保管。根据6.1.1款由发包人负责提供的工程物资、6.1.2款由承包人负责提供的工程物资的约定,并委托承包人保管的,其工程物资的类别和估算数量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承包人按说明书的相关规定进行保管、维护、保养,防止变形、变质、污染和对人身造成伤害。在专用条款约定承包人提交保管维护方案的时间,方案包括:工程物资分类和保管、保养、保安、领用制度,以及库房、特殊保管库房、堆场、道路、照明、消防、设施、器具等规划。保管所需的一切费用,包含在中标合同价格内。由发包人提供的库房、堆场、设施和设备,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6.6.2 剩余工程物资的移交。承包人为永久性工程保管的物资,在竣工试验完成后,剩余的工程物资无偿移交给发包人(除非专用条款另有约定)。
第7条 施工
7.1 发包人的义务
7.1.1 提供基准坐标资料。发包人以书面形式并按约定时间将工程场地的基准坐标资料(包括基准控制点、基准控制标高和基准坐标控制线)提交给承包人。发包人有义务与承包人在现场交验。发包人提供基准坐标的内容和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因发包人提供基准坐标资料的延误,导致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7.1.2 审查总体施工组织设计。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根据7.2.2款约定提交的总体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审查,并在接到后的20日内提出建议、要求和补充要求。发包人的建议和要求,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任何合同责任。发包人未能在20日内提出任何建议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按提交的总体施工组织设计实施。
7.1.3 进场条件和进场日期。发包人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和7.2.3款约定由承包人提交的临时占地资料,与承包人约定进场条件,确定进场日期。发包人完成进场道路、用地许可、拆迁及补偿等工作,保证承包人能够按时进入现场开始准备工作。进场条件和进场日期在专用条款约定。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的进场时间延误,竣工日期顺延。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因此发生的相关窝工费用。
7.1.4 提供临时用水电等和节点铺设。发包人按7.2.4款的约定,在承包人进场前将施工临时用水、电等接至约定的节点位置,并保证其需要。上述临时使用的水电等的类别、取费单价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发包人按实际计量收费。发包人发包人无法提供的水电等,承包人纳入报价。
发包人未能按约定的类别和时间完成节点铺设,使开工时间延误,竣工日期顺延。未能按约定的品质和数量提供水、电等,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导致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7.1.5 办理开工等批准手续。发包人在开工日期前,办妥须要由发包人办理的开工批准或施工许可证、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及其他所需的许可、证件和批文等。
7.1.6 施工过程中须由发包人办理的批准。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根据7.2.6款的约定,通知须由发包人办理的各项批准手续,由发包人申请办理。
因发包人未能按时办妥上述批准手续,给承包人造成的窝工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导致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顺延。
7.1.7 提供施工障碍资料。发包人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时间提供与施工场地相关的地下和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坐标位置。发包人根据5.2.1款第(1)项、第(2)项的约定,已经提供的不再提供。承包人对发包人在合同约定时间之后提供的障碍资料,依据13.2.3款施工变更的约定提交变更申请,发包人给予合理批准。
因发包人未能提供上述施工障碍资料或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准确、不齐全,给承包人造成损失或损害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导致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7.1.8 承包人新发现的施工障碍。发包人根据承包人按照7.2.8款的约定发出的通知,与有关单位联系、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及临近的影响工程实施的建筑物、构筑物、文物建筑、古树、名木、地下管线、线缆、构筑物以及地下文物、化石和坟墓等的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
对于新发现的施工障碍,承包人可依据13.2.4款的约定提交施工变更申请,发包人给予合理批准。施工障碍导致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7.1.9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根据7.8款约定提交的健康、安全、环境管理计划后20日内对之进行确认。发包人有权检查其实施情况并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承包人按照发包人合理建议自费整改。
7.1.10 发包人履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由发包人履行的其他义务。
7.2 承包人的义务
7.2.1 坐标复验和放线。承包人有义务在现场与发包人共同复验基准坐标资料(含基准控制点、基准控制标高和基准坐标控制线)。承包人按发包人提供的基准坐标资料,对工程、单项工程、施工部位放线,并对放线的准确性负责。
承包人有义务提出并纠正发包人提供的基准坐标资料中的差错,因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导致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7.2.2 施工组织设计。承包人在施工开工15天前或约定的其他时间内,向发包人提交总体施工组织设计。随着施工进展向发包人提交主要单项工程和主要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对发包人提出的合理建议和要求,承包人自费修改完善。
总体施工组织设计提交的份数和时间,及需提交施工组织设计的主要单项工程和主要分部分项工程的名称、份数和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7.2.3 提交临时占地资料。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发包人提交,
(1)根据6.6.1款工程物资保管的约定,库房、堆场、道路用地的坐标位置、面积、占用时间、用途说明,并须单列需要由发包人租地的坐标位置、面积、占用时间和用途说明;
(2)施工用地的坐标位置、面积、占用时间、用途说明,并须单列要求发包人租地的坐标位置、面积、占用时间和用途说明;
(3)进入施工现场道路的入口坐标位置,并指明要求发包人铺设与城乡公共道路相连接的道路走向、长度、路宽、等级、桥涵承重、转弯半径和时间要求。 因承包人未能按时提交上述资料,导致7.1.3款约定的进场日期延误的,由此增加的费用或(和)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7.2.4 临时用水电等。承包人在开工日期30天前或约定的其他时间前,并按本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发包人能够提供的水电等临时使用的类别,向发包人提交施工(含永久性工程物资保管)所需的临时用水电等的品质、正常用量、高峰用量、使用时间和节点位置。承包人自费负责计量仪器的购买、安装和维护,并依据7.1.4款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单价向发包人交费(除非另有约定)。
因承包人未能按约定时间提交上述资料,造成承包人的费用增加和竣工日期延误时,由承包人负责。
7.2.5 协助发包人办理开工等批准手续。承包人在工程开工20天前,通知发包人向有关部门办理须由发包人办理的开工批准或施工许可证、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及其他许可、证件、批件等。发包人需要时,承包人有义务提供协助。发包人委托承包人代办并被承包人接受时,另行签订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7.2.6 施工过程中须通知办理的批准。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因临时增加场外临时用地,临时要求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或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的,提前20天通知发包人办理相关申请批准手续。并按发包人的要求,提供需要承包人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证件等,有义务予以配合。
因承包人未能在20天前通知发包人或未能按时提供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时要求的
承包人的相关文件、资料和证件等,造成承包人窝工、停工和竣工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负责。
7.2.7 提供施工障碍资料。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在每项地下或地上施工部位开工20天前,向发包人提交施工场地的具体范围及其坐标位置,发包人须对上述范围内提供相关的地下和地下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坐标位置(不包括发包人根据5.2.1款第(1)项、第(2)项中已提供的现场障碍资料)。对于发包人在合同约定时间之后提出的现场障碍资料,按照13.2.3款的施工变更的约定办理。
发包人已提供上述相关资料,因承包人未能履行保护义务,造成的损失、损害和责任,由承包人负责。因此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承包人按4.1.2款的约定,自费赶上。
7.2.8 新发现的施工障碍。承包人对在施工过程中新发现的场地周围及临近影响施工的建筑物、构筑物、文物建筑、古树、名木,以及地下管线、线缆、构筑物、文物、化石和坟墓等,立即采取保护措施,及时通知发包人。新发现的施工障碍,按照13.2.3款的施工变更约定办理。
7.2.9 承包人有义务保证其人力、机具、设备、设施、措施材料、周转材料及其他施工资源,满足实施工程的需求。
7.2.10 承包人有义务在施工前,向施工分包人和监理人说明设计文件的意图,解释设计文件,及时解决施工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7.2.11 工程的保护与维护。承包人在开工之日至发包人接收工程或(和)单项工程之日,负责工程的保护、维护和保安责任,保证工程不因承包人的施工而受到任何损失、损害。
7.2.12 清理现场。承包人负责在施工过程中及完工后对现场进行清理、分类堆放,将残余物、废弃物、垃圾等运往发包人、或当地有关部门指定的地点。承包人不再使用的机具、设备、设施和临时工程等撤离现场,或运到发包人指定的场地。
7.2.13 承包人有义务履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应由承包人履行的其他相关义务。
7.3 施工技术方法
承包人的施工技术方法符合有关操作规程、安全规程及质量标准。
发包人对关键施工技术方法确认时,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该方法后的5日内予以确认或提出建议,发包人的任何此类确认和建议,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任何合同责任。
7.4 人力和机具资源
7.4.1 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格式、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向发包人提交施工人力资源计划一览表。施工人力资源计划符合施工进度计划的需要。并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报表格式、内容、份数和报告期,向发包人提供实际进场的人力资源信息。
承包人未能按施工人力资源计划一览表投入足够工种和人力,导致实际施工进度明显落后于施工进度计划时,发包人有权通知承包人按计划一览表列出的工种和人数,在合理时间内调派人员进入现场。否则,发包人有权责令承包人将某些单项工程、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另行分包,因此发生的费用及延误的时间由承包人承担。
关键词:EPC总承包合同类型 合同管理
中图分类号:TV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前言
当前在国内水电行业逐步推行EPC模式,EPC模式充分发挥了设计、采购和施工联合一体综合管理的优势。但从已实施的EPC项目来看,总承包单位因施工力量不强,合同管理不到位,设计龙头优势发挥不明显等造成了总承包单位的总承包项目经济效益不理想等情况。笔者根据所参与总承包项目的合同管理情况并结合自身工作经验就EPC模式下总承包单位合同管理中关于总承包合同价格类型、合同结构类型进行探讨,并推荐一种合同结构形式供大家参考点评。同时希望有更多的从业者一同探讨总承包单位的合同管理。
2EPC合同价格的类型
EPC总承包合同价格有三种基本类型:总价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和单价合同。
1)总价合同,通常被认为是“价格闭口合同”。一般而言,业主方在总承包项目的前期工作所作不多,能够提供给承包商的资料十分有限,也不能给承包商足够的时间来理解和调查项目资料的可靠性,因此要求承包商在短时间内提交EPC合同总价实属不可取。目前国内多数承包商为了拿到项目,匆促报价或先干后谈的现象普遍,故而导致总承包单位时常面临严重亏损风险。采用总价合同,实际上就是业主方与承包商间的一场赌博,在水电项目上表现尤为突出,赌博的结果“不是赢得悲壮,便是输得惨烈”。
总价合同细分为固定总价合同和可调总价合同两种。固定总价合同是指合同价格一旦确定,就作为支付的基础,一般不因实际执行过程中的工程量的变化而改变,不随工程执行过程中市场物价波动而进行调整。可调总价合同一般指合同款的支付以固定价格为基础,但合同约定,若在合同执行期间市场物价出现波动,则合同价格随之调整,通常采用价格指数法和文件证明法或在合同中另行约定调整方法。故严格说来,总价合同并不代表合同总价格一成不变,总价合同只是相对单价合同或成本加酬金合同而言,合同价格调整的难度较大,合同边界条件较严格而已。《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等文献中均明确了合同价格调整的边界条件或范围,基于的原则主要是业主指示或同意的变更或发生了业主负责的风险,才允许调整合同价格。
2)成本加酬金合同,通常被认为是“价格开口合同”。虽然该合同方式在实践中没有总价合同与单价合同应用广泛,但对于项目前期设计没有完成、工程量很难预估但又必须尽快开工的项目而言,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是个比较好的选择。成本加酬金合同可以细分为:成本加固定酬金合同、成本加百分比酬金合同和成本加激励酬金合同。为了实现质量、进度目标又能较好控制工程成本,实现责任、利益同担共享原则,在成本加酬金合同项目中较常采用的是成本加激励酬金合同。
3)单价合同,界于总价合同和成本加酬金合同之间,是一种风险和收益都较稳妥的合同方式。业主在招标文件中所列的工程量只是“估算工程量”,仅为承包商报价时参考使用,合同的最终价格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来确定。采用单价合同时,一般在合同内约定,若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与投标时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差别太大(±15%),对合同价格影响很大,则对合同价格作出相应调整。
除最常用的单价合同外,还有两种变型,即纯单价合同和单价与包干混合合同。纯单价合同是业主在招标时只提供需要承包商完成的工作项,并不提供各项工作的工程量,而要求承包商报出相应单价,在合同执行时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乘单价进行支付。单价与包干混合合同的的做法是:以单价为基础,对于可以用某单位计算工程量的均使用单价,但对于不宜计算工程量的分项工程则采用包干价,该类计价方式适合于大型土木工程。
3总承包合同结构
根据总承包合同的承包范围不一致,合同价格类型不同等因素,总承包合同应具备各项目独有的特性。业主方和承包商应摒弃一个大合同模式,把拟建项目的所有事物全部包干的模式。尤其在水电项目上,涉及事项和不可预估的事情太多,采用一纸包干的合同形式,增大了合同双方的风险,也不利于充分发挥各家所长。笔者认为总承包项目的合同类型可以根据工程规模大小、总承包范围等进行适当调整。例如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勘测设计与建筑安装总承包合同;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合同;设计、采购与监理(咨询)总承包合同;交钥匙合同等。
4推荐的EPC合同结构
因水电工程的复杂多变性,不可预见的事项较多,如地质问题、征地移民问题和不可抗力等因素,极易造成工程成本大幅增加。从近几年国内有些EPC总承包水电项目的建设情况来看,多数总承包商面临严重亏本局面,可以说EPC模式在水电工程上的运用还不成熟。既要推广EPC模式,又要合理控制参建各方的风险,并且实现工程“又快又好”、“物美价廉”的目标。笔者认为在水电项目上,EPC总承包合同的签订形式宜适当调整,不应照搬石油化工行业或国际工程的总承包合同模式。笔者建议将一个项目的总承包合同(大合同)适当分解成多个总承包合同(小合同),然后充分发挥当地政府和业主等相关方的优势,共同实现工程建设目标。本文推荐总承包合同结构形式如下图:
上述总承包合同结构划分主要依据以下几点:
1)充分发挥当地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的作用,将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和代建项目交由地方政府及职能部门办理,如可行则总承包单位仅扮演代签合同角色,从而减轻协调工作数量和工作难度。为了保证工程的成本和进度,该项总承包合同宜由业主方直接与当地政府进行合同洽谈,并建议在合同金额上设置适度的奖励金额和明确超一定幅度投资后的成本分摊比例,即拟采用是成本加激励酬金合同价格类型。
2)因主机、桥机和其他金属结构、机电设备的采购价格在签订总承包合同时难以确定,建议设备先按暂定价格进行处理,总承包合同价格则采用成本加酬金的方式进行确定。同时,为确保主机和金结设备的品质,业主方可以在该项总承包合同中明确:如设备单价超100万元,须经过业主方进行招标、采购。而该项的最终结算价格以分包合同定价为准,以此可以避免低价中标、以次充好的情况,并降低总承包合同双方的风险。
3)树立勘测设计费与建筑安装费捆绑结算思路,有利于设计单位提高设计质量、深化设计管理,同时促进设计提升现场服务质量。勘测设计、建筑安装及技术服务总承包合同须设置合同金额上限,并明确超合同金额上限的费用全部由总承包单位承担。同时对建筑安装工程合同的工程范围予以明确,建议以施工围堰或距枢纽本体项目50m以内或枢纽工程规划用地范围以内等作为本合同总承包范围,其余相关项目或毗陵区域作项目划入另外的总承包合同。为保证主体工程的质量,避免发生过度优化,建议该项总承包合同采用单价与包干混合合同。对主体工程的项目明确采用单价进行计量支付,对辅助工程和临建项目则以包干价处理。
5结论
根据本人构思,EPC总承包合同宜推广采用成本加酬金的合同计价模式,并按专业特点分开签订总承包合同,以利于降低合同双方的风险。借此希望有更多的建设者为我国工程建设总承包的合同管理提出新的方法与理念。
参考文献:1、张水波.国际工程总承包EPC交钥匙合同与管理.中国电力出版社
从传统意义上讲,FIDIC的“黄皮书”是专门为电气及机械设备的设计―建造总承包工程拟定的,这类工程的特点是标准比较严谨,涉及的工程范围和数量也相对明确。一旦技术标准、实施及验收规范以及工程数量得以确定,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不确定因素就大大减少。在传统的单价合同中,由于工程量不易准确估算,业主往往难以控制一个工程项目的最终造价。因此,工程项目的结算价高出前期预算的现象时有发生,甚至出现工程项目因资金短缺半途而废的情况。而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则要求合同总价一步到位,由承包商包干使用。这样整个工程的造价从一开始就有一个相对确定的准数。
如果将“黄皮书”用于土木工程,尤其是地表以下情况难以捉摸,不可预见因素较多的道路桥梁工程时,合同风险分配的天平就明显向承包商一方倾斜。为了避免风险分配的不平衡给工程项目的实施造成不良后果,承包商就必须从投标阶段开始,对每一阶段的风险识别、评估、规避及化解措施等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提防掉入业主有意或无意设置的陷阱之中。本文以C公司近年在T国以设计―施工总承包方式承建的公路工程项目为例,探讨在此类项目的投标及设计、施工过程中应注意的一些问题。
一、“补充资料”的玄机
在本文提及的案例中,业主在投标阶段除了提供包括投标指南、合同条件、业主的要求、投标书附录、保函格式等构成投标文件的资料外,还提供了一份包含地勘、气候、水文及工程量清单在内的“补充资料”。在投标指南中,业主声明,该“补充资料”不构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仅供投标人参考,业主不保证这些资料的准确性或正确性,投标人利用这些资料的风险完全由投标人自己承担。
虽然业主的这种做法无可厚非,但对于投标人来说,在时间和可行成本均受限制的短短两个月内,在既无设计图纸,又不具备勘察手段的情况下,完全核实包含数座桥梁、百余座涵洞及防护支挡结构,穿越山岗、河流、沼泽等复杂地形的百多公里公路的工程水文地质、工程数量、可用材料和水源分布、气候条件、可能遇到的不利的外界条件等与工程实施密切相关的资料谈何容易!除了在考察现场时可以得到一些肤浅的感性认识外,要通过对现场情况进行全面分析和评价作为编制投标书的依据,承包商除借助业主提供的综合反映现场情况的“补充资料”外,别无它途。在此类“补充资料”中,最为关键的是工程量清单。作为一个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承包商所报的总包价必然是投标书的核心文件。它不仅决定承包商中标的几率,而且也决定了承包商中标后对项目的赢利预期。对于如此规模的工程项目,在无其他可靠的第一手资料的情况下,承包商既要保持标价的竞争力,又要避免盲目报价给自己带来的无谓风险,只能抱着对作为政府部门的业主的尊重、信赖和良好的合作意愿,期望业主在“补充资料”中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是出于良好的动机,委托专业人士通过详细的勘察测量精心准备的,因此是可靠的,从而把“补充资料”尤其是业主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作为报价的依据,并按照传统的单价合同的报价方式进行标价估算。
然而,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事实却令人瞠目结舌。不知是业主方有意所为,还是“补充资料”准备得过于粗糙。待完成设计并得到工程师批准后,承包商发现不仅在投标阶段难以测算的土石方数量成倍增加,连那些数量相对确定的路面结构的工程量也超出了工程量清单所列数量的20%以上。
由于业主有言在先,工程量清单仅作为“补充资料”,既不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更与合同文件无关。作为一个总价包干合同,工程数量的增加又与合同中规定的变更条件毫不相干,承包商欲提起索赔却苦于找不到相应的合同依据。
二、技术规范中的“规定”
与其他格式的合同一样,技术规范(包括普通规范和特殊规范)是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必不可缺的一个组成部分。在传统的单价合同中,技术规范可以规定与工程相关的(广义的或狭义的)任何工作种类,技术标准、工艺要求、验收规范等。在满足了其他条件后,只要承包商按照技术规范的要求实施了某项工作,它就可以依据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相应单项工程的价格得到付款。如果工程量清单中没有相应的单项和单价,承包商就可以在变更项目下获得支付。但对于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来说,由于没有工程量清单的存在,任何一项技术规范中提及的工作内容都有可能成为业主增加工作量的借口。
在本文引述的案例中,就曾发生过这样的事例:规范在述及纵向排水时曾轻描淡写地提道,如果工程师认为道路路基以下地下水位偏高,可采用盲沟进行降水。工程师依据规范中的这一规定,指示承包商在某一地面径流顺畅、纵横向排水设施俱全的路段设置数公里长的“法式盲沟”。由于这种盲沟在承包商投标时所依据的工程量清单中从未出现,因此在他的成本估算中也未包含此项费用。承包商首先从技术角度对这种盲沟的必要性提出质疑(事实上,盲沟完成后,出水口从未排出过一滴水),尔后又以此项工作未在“业主的要求”中明确规定为由要求工程师将此项工作作为变更处理,以使承包商能够得到相应的付款。承包商的上述要求先后遭到工程师的拒绝。理由是:规范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在没有工程量清单明确限定工程实施范围的情况下,工程师有权指示承包商实施合同文件中提到的任何工作内容。仅此一项,承包商的额外开支就达数十万美元。
三、“业主的要求”中的要求
在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中,“业主的要求”是合同的核心文件之一。在本文引述的案例中,“业主的要求”在合同中的优先顺序仅次于合同协议书、中标函、投标书附录及合同条件。根据合同中的定义,“业主的要求”是规定工程的目的、范围及设计标准、技术标准的专门文件。遗憾的是,在这样一个决定工程造价的至关重要的文件中,业主的要求非常原则、笼统,甚至含混不清,它不仅使承包商在投标报价时无所适从,而且也为业主在后来的工程实施过程中随意提高设计标准、增加工程数量提供了方便。
例1:“业主的要求”中有这样一段话:“在自然地形条件合适的情况下,路堤填方高度最少为1.5米”。
从专业角度理解,这一要求应该针对地势比较平缓,地面排水流向不明的情况下须采取的技术措施。但在该工程中一段道路纵坡虽然相对平缓但明显位于山脊线的路段,工程师也据此要求承包商将设计拟定的0.8米高的路堤提高到1.5米以上,这样一来使得该路段的填方数量不必要地增加了数十万立方米。
例2:“业主的要求”中还规定:“在公路穿过村庄时,正常道路横断面保持不变,但应修建附加设施,包括铺砌的排水沟,公共汽车站,人行横道和铺面的停车场……。”这一要求本身无可厚非,但由于公路沿线的民居十分分散,究竟在多大范围分布了多少住户才可以称得上“村庄”?因为没有一个明确的标准,承包商免不了与工程师发生争执。在承包商认为不能称其为村庄的地方,却被工程师要求设置混凝土排水沟、铺砌的人行道、停车区等设施,从而涉及数万美元的成本增加。工程师认为:“这里现在虽然只有零星住户,但未来会发展成为一个村庄”。对于此类理论,承包商只能表示无奈
例3:在“业主的要求”中附有一个横向涵洞的分布表,该表仅注明了横向涵洞的最低数量、大致位置,但对具体的技术细节如涵洞的长度、箱涵的断面尺寸等却没有详细的说明。按理这应该留给承包商在设计过程中通过水文计算予以确定,但因为是“业主的要求”中规定的最低数量,工程师则利用合同中所处的优势地位,强行要求承包商在设计过程中按该分布表确定涵洞的数量和位置。除此之外,根据水文计算设置单孔涵洞即可满足要求的地方,工程师却坚持设置双孔涵洞。明明可以设置双孔涵洞的地方,工程师却要设置三孔涵洞。更有甚者,工程师还要求在某一根本不可能汇水的斜坡上设置涵洞,其理由是“业主的要求”中显示该处应有一座涵洞。这一不必要的涵洞设置对业主并无妨碍,但对于承包商来说却意味着数千美元的成本增加。
四、对承包商不利的“视为”条款
与传统的单价合同相比,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使得承包商在技术方面索赔的机会大大减少。除非发现“业主的要求”中存在错误或缺陷并给承包商造成了损失。否则,对于施工现场可能发生的、承包商在投标阶段难以预见的不利条件包括工程量增加之类的问题,承包商充其量只能求助于合同第4.12款(不可预见的外界条件)的规定。实践证明,根据此款索赔并非易事。因为该款不仅规定承包商必须证明不利条件的产生是不可预见的,而且还规定了不利条件可与有利条件的抵消机制。在本文引述的案例中,业主为了防止承包商以“不可预见的外界条件”为由提出索赔,在合同的特殊条款中,将需要采用爆破方式开挖的石方、需要换填的软弱地基、水源短缺等可能发生的不可预见条件一概规定为“除外情况”,以杜绝承包商可能据此提出的索赔。
关于“不可预见的外界条件”,合同一般条款的规定对承包商也极为不利。例如合同第4.10款(现场数据)规定,“在实际可行(费用和时间)的范围内,承包商应被视为已取得可能对投标书或工程产生影响或作用的有关风险,意外事件及其他情况的全部必要资料。同样,承包商应被认为在提交投标书前,已视察和检查了现场、周围环境、上述数据和其他得到的资料,并对所有相关事项已感到满意……。”第4.11款(中标合同金额的充分性)还规定,“承包商应被视为:(a)已确信中标合同金额的正确性和充分性,(b)已将中标合同金额建立在关于第4.10款[现场数据]中提到的所有有关事项以及与承包商设计有关的任何进一步的数据、解释、必要的资料、检验、检查感到满意的基础上。” 在国际工程承包实践中,合同中此类条款的存在,曾使许多承包商以“不可预见的外界条件”为由提出的索赔无果而终。
五、工程师是“业主方人员”
可以提出的问题是,就技术标准或工程数量而言,一个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既然是承包商自行设计、自行施工,那么承包商为什么不可以通过对设计标准的适当控制及通过优化设计来降低工程造价,以提高项目的边际利润水平呢?从理论上讲,这种可能性是存在的,但就本文引述的案例而言,承包商“自行设计”徒有其名,实际的设计主导权完全掌握在业主手中。且不说“业主的要求”已经确定了整个工程的设计基调,工程师对设计的每一步骤和细节的严格审批已经使承包商的设计人员沦为事实上的绘图工具。在设计过程中,承包商的设计人员根本没有机会实现自己的设计思想和设计理念,任何不符合工程师意志的设计图纸都会被拒绝,而最终的设计风险和责任却要承包商来承担。
Abstract: the construction project general contracting, once technical standard, implementation and check and acceptance rule to determine the number and engineering, contract performance in uncertain factors can decrease greatly. In this paper, the construction contract signed contract should be paid attention in the items were analyzed and summarized. Keywords: construction contract project contract HuangPiShu signing
中图分类号: TU723.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近年来,在国际工程承包市场上,一些国家的政府业主在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过程中,为避免因聘请专业设计咨询公司而支付昂贵的费用,开始尝试将设计和工程施工进行一体化招标,即所谓的设计―施工总承包,并沿用FIDIC 的《生产设备和设计―施工合同条件》,即新“黄皮书”作为通用合同文本。
从传统意义上讲,FIDIC 的“黄皮书”是专门为电气及机械设备的设计―建造总承包工程拟定的,这类工程的特点是标准比较严谨,涉及的工程范围和数量也相对明确。
一旦技术标准、实施及验收规范以及工程数量得以确定,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不确定因素就大大减少。在传统的单价合同中,由于工程量不易准确估算,业主往往难以控制一个工程项目的最终造价。因此工程项目的结算价高出前期预算的现象时有发生,甚至出现工程项目因资金短缺半途而废的情况。而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则要求合同总价一步到位,由承包商包干使用。这样整个工程的造价从一开始就有一个相对确定的准数。
如果将“黄皮书”用于土木工程,尤其是地表以下情况难以捉摸,不可预见因素较多的道路桥梁工程时,合同风险分配的天平就明显向承包商一方倾斜。为了避免风险分配的不平衡给工程项目的实施造成不良后果,承包商就必须从投标阶段开始,对每一阶段的风险识别、评估、规避及化解措施等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提防掉入业主有意或无意设置的陷阱之中。
一、“补充资料”的玄机
业主在投标阶段除了提供包括投标指南、合同条件、业主的要求、投标书附录、保函格式等构成投标文件的资料外,还提供了一份包含地勘、气候、水文及工程量清单在内的“补充资料”。在投标指南中,业主声明,该“补充资料”不构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仅供投标人参考,业主不保证这些资料的准确性或正确性,投标人利用这些资料的风险完全由投标人自己承担。
虽然业主的这种做法无可厚非,但对于投标人来说,在时间和可行成本均受限制的短短两个月内,在既无设计图纸,又不具备勘察手段的情况下,完全核实包含数座桥梁、百余座涵洞及防护支挡结构,穿越山岗、河流、沼泽等复杂地形的百多公里公路的工程水文地质、工程数量、可用材料和水源分布、气候条件、可能遇到的不利的外界条件等与工程实施密切相关的资料谈何容易!除了在考察现场时可以得到一些肤浅的感性认识外,要通过对现场情况进行全面分析和评价作为编制投标书的依据,承包商除借助业主提供的综合反映现场情况的“补充资料”外,别无它途。在此类“补充资料”中,最为关键的是工程量清单。作为一个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承包商所报的总包价必然是投标书的核心文件。它不仅决定承包商中标的几率,而且也决定了承包商中标后对项目的赢利预期。对于如此规模的工程项目,在无其他可靠的第一手资料的情况下,承包商既要保持标价的竞争力,又要避免盲目报价给自己带来的无谓风险,只能抱着对作为政府部门的业主的尊重、信赖和良好的合作意愿,期望业主在“补充资料”中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是出于良好的动机,委托专业人士通过详细的勘察测量精心准备的,因此是可靠的,从而把“补充资料”尤其是业主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作为报价的依据,并按照传统的单价合同的报价方式进行标价估算。
然而,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事实却令人瞠目结舌。不知是业主方有意所为,还是“补充资料”准备得过于粗糙。待完成设计并得到工程师批准后,承包商发现不仅在投标阶段难以测算的土石方数量成倍增加,连那些数量相对确定的路面结构的工程量也超出了工程量清单所列数量的20%以上。
由于业主有言在先,工程量清单仅作为“补充资料”,既不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更与合同文件无关。作为一个总价包干合同,工程数量的增加又与合同中规定的变更条件毫不相干,承包商欲提起索赔却苦于找不到相应的合同依据。
二、技术规范中的“规定”
与其他格式的合同一样,技术规范(包括普通规范和特殊规范)是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必不可缺的一个组成部分。在传统的单价合同中,技术规范可以规定与工程相关的(广义的或狭义的)任何工作种类,技术标准、工艺要求、验收规范等。在满足了其他条件后,只要承包商按照技术规范的要求实施了某项工作,它就可以依据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相应单项工程的价格得到付款。如果工程量清单中没有相应的单项和单价,承包商就可以在变更项目下获得支付。但对于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来说,由于没有工程量清单的存在,任何一项技术规范中提及的工作内容都有可能成为业主增加工作量的借口。
三、“业主的要求”中的要求
在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中,“业主的要求”是合同的核心文件之一。在本文引述的案例中,“业主的要求”在合同中的优先顺序仅次于合同协议书、中标函、投标书附录及合同条件。根据合同中的定义,“业主的要求”是规定工程的目的、范围及设计标准、技术标准的专门文件。遗憾的是,在这样一个决定工程造价的至关重要的文件中,业主的要求非常原则、笼统,甚至含混不清,它不仅使承包商在投标报价时无所适从,而且也为业主在后来的工程实施过程中随意提高设计标准、增加工程数量提供了方便。
四、对承包商不利的“视为”条款
与传统的单价合同相比,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使得承包商在
技术方面索赔的机会大大减少。除非发现“业主的要求”中存在错误或缺陷并给承包商造成了损失。否则,对于施工现场可能发生的、承包商在投标阶段难以预见的不利条件包括工程量增加之类的问题,承包商充其量只能求助于合同第4.12 款(不可预见的外界条件)的规定。实践证明,根据此款索赔并非易事。因为该款不仅规定承包商必须证明不利条件的产生是不可预见的,而且还规定了不利条件可与有利条件的抵消机制。
关于“不可预见的外界条件”,合同一般条款的规定对承包商也极为不利。例如合同第4.10 款(现场数据)规定,“在实际可行(费用和时间)的范围内,承包商应被视为已取得可能对投标书或工程产生影响或作用的有关风险,意外事件及其他情况的全部必要资料。同样,承包商应被认为在提交投标书前,已视察和检查了现场、周围环境、上述数据和其他得到的资料,并对所有相关事项已感到满意⋯⋯。”第4.11 款(中标合同金额的充分性)还规定,“承包商应被视为:(a)已确信中标合同金额的正确性和充分性,(b)已将中标合同金额建立在关于第4.10款[现场数据]中提到的所有有关事项以及与承包商设计有关的任何进一步的数据、解释、必要的资料、检验、检查感到满意的基础上。”在国际工程承包实践中,合同中此类条款的存在,曾使许多承包商以“不可预见的外界条件”为由提出的索赔无果而终。
五、工程师是“业主方人员”
可以提出的问题是,就技术标准或工程数量而言,一个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既然是承包商自行设计、自行施工,那么承包商为什么不可以通过对设计标准的适当控制及通过优化设计来降低工程造价,以提高项目的边际利润水平呢?从理论上讲,这种可能性是存在的,但就本文引述的案例而言,承包商“自行设计”徒有其名,实际的设计主导权完全掌握在业主手中。且不说“业主的要求”已经确定了整个工程的设计基调,工程师对设计的每一步骤和细节的严格审批已经使承包商的设计人员沦为事实上的绘图工具。在设计过程中,承包商的设计人员根本没有机会实现自己的设计思想和设计理念,任何不符合工程师意志的设计图纸都会被拒绝,而最终的设计风险和责任却要承包商来承担。
******中心工程施工图纸
一.总图
序号 图纸编号 图纸名称 规格 附注
01 ZS001 总平面图±0.00层 A0
02 ZS002 屋顶层平面图 A0
03 ZS003 消防总平面图 A0
04 ZS004 竖向及道路平面图 A0
05 ZS005 管线综合图 A0
06 ZS006 详图 A
建筑专业:
演艺中心(一)
序号 图纸编号 图纸名称 规格 附注
01 JS02-01 地下层平面图 A2
02 JS02-02 一层平面图 A2+
03 JS02-03 二层平面图 A2
04 JS02-04 三层平面图 A2
05 JS02-05 四层平面图 A2
06 JS02-06 屋顶[平面图 A2
07 JS02-07 2-W轴~2-A轴立面图,2-16轴~2-1轴立面图 A2
08 JS02-08 2-A轴~2-W轴立面图,2-1轴~2-16轴立面图 A2
09 JS02-09 1-1剖面图 A2+
10 JS02-10 2-2剖面图 A2+
11 JS02-11 大剧场观众厅一层放大平面图 A2
12 JS02-12 大剧场观众厅二层放大平面图 A2
13 JS02-13 大剧场观众厅三层放大平面图 A2
14 JS02-14 大剧场观众厅马道放大平面图 A2
15 JS02-15 大剧场观众厅剖面放大图(一) A2
16 JS02-16 大剧场观众厅剖面放大图(二) A2
17 JS02-17 大剧场视线分析图 A2
18 JS02-18 大剧场舞台放大平面图一、二 A2
19 JS02-19 大剧场舞台控制室及一层天桥平面图 A2
20 JS02-20 大剧场舞台二、三层天桥平面图 A2
21 JS02-21 大剧场舞台栅顶、栅顶悬吊构件,灯光吊杆位置 A2
JS02- 台面景区位置示意图
22 JS02-22 大剧场舞台剖面图 A2
23 JS02-23 小剧场平面及剖面放大图(一) A2
24 JS02-24 小剧场平面及剖面放大图(二) A2
25 JS02-25 小剧场平面及剖面放大图(三) A2
26 JS02-26 小剧场平面及剖面放大图(四) A2
27 JS02-27 小剧场平面及剖面放大图(五) A2
演艺中心(二)
序号 图纸编号 图纸名称 规格 附注
28 JS02-28 防火分区面积图(一) A2
29 JS02-29 防火分区面积图(二) A2
30 JS02-3 防火分区面积图(三) 面积计算图(一) A2
31 JS02-31 面积计算图(二) A2
32 JS02-32 面积计算图(三) A2
33 JS02-33 玻璃幕墙轴测图 A2
34 JS02-34 玻璃幕墙一层平面图 A2
35 JS02-35 玻璃幕墙二层平面图 A2
36 JS02-36 玻璃幕墙四层平面图 A2
37 JS02-37 玻璃幕墙顶视图 A2
.8 JS02-38 玻璃幕墙南北立面图 A2
39 JS02-39 玻璃幕墙东立面图 A2
40 JS02-40 玻璃幕墙技术参数表 A2
41 JS02-41 铝板幕墙轴测图 A2
42 JS02-42 铝板幕墙一层平面图 A2
43 JS02-43 铝板幕墙南立面图 A2
44 JS02-44 铝板幕墙东西立面图 A2
45-50 JS02-(45-50) 楼梯大样图 A2
51-52 JS02-(51-52) 卫生间大样图 A2
53-54 JS02-(53-54) 地下室设备用房放大图 A2
55-70 JS02-(55-70) 立面放大图 A2
70-75 JS02-(70-75) 墙身及节点大样 A2
培训中心
序号 图纸编号 图纸名称 规格 附注
01 JS03-01 地下层平面图 A2
02 JS03-02 一层平面图 A2
03 JS03-03 二层平面图 A2
04 JS03-04 三层平面图 A2
05 JS03-05 四层平面图 A2
06 JS03-06 五层平面图 A2
07 JS03-07 顶层平面图 A2
08 JS03-08 A-A剖面展开图、 6-F轴~5-A轴立面展开图 A2
09 JS03-09 5-A轴~6-F轴立面展开图、 6-4轴~5-1北立面、 B-B剖面图 A2
10 JS03-10 电影院观众席视线分析图 A2
11 JS03-11 防火分区面积图(一) A2
12 JS03-12 防火分区面积图(二) A2
13 JS03-13 面积计算图(一) A2
14 JS03-14 面积计算图(二) A2
15 JS03-15 地下人防战时平面图 A2
16 JS03-16 地下人防平时平面图 A2
17 JS03-17 口部大样,1-1剖面图 A2
18-23 JS03-(18-23) 楼梯大样图 A2
24-25 JS03-(24-25) 卫生间大样图 A2
25-26 JS03-(25-26) 地下室设备用房放大图 A2
26-30 JS03-(26-30) 立面放大图 A2
30-35 JS03-(30-35) 墙身及节点大样 A2
结构专业:
演艺中心
序号 图纸编号 图纸名称 规格 附注
01 GS001 结构设计说明一 A2
02 GS002 结构设计说明二 A2
03 GS003 桩基平面图 A2
04 GS004 桩承台及地下室底板结构平面图 A2
05 GS005 承台详图(一) A2
06 GS006 承台详图(二) A2
07 GS007 地下室墙、柱定位图 A2
08 GS008 地下室外墙配筋图 A2
09 GS009 地下室水池详图 A2+
10 GS010 一层墙、柱定位图 A2+
11 GS011 二层~四层墙、柱定位图 A2
12 GS012 柱及砼墙配筋详图 A2
13 GS013 一层结构平面图布置图 A2
14 GS014 一层梁配筋图 A2
15 GS015 二层结构平面布置图 A2
16 GS016 二层梁配筋图 A2
17 GS017 三层结构平面布置图 A2
18 GS018 三层梁配筋图 A2
承 包 人:
工程名称: 项目建筑安装工程
签约地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1条: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 项目。
1.2工程地点: 。
1.3工程内容: 项目建筑安装工程,总建筑面积约 平方米。
1.4承包方式:乙方以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验收、包保修的方式履行建筑、安装总承包责任。
第2条:承包范围
2.1乙方承包范围:
2.1.1按甲方提供的施工图纸、设计说明以及图纸会审记录和有关变更文件、资料及所包含的内容,根据国家、省、市的有关规范、规程、标准等的要求进行施工,除甲方明确直接发包工程外,均由乙方负责施工,具体内容如下:建筑、结构、给排水、电气照明及相关配套(包括配合发包方售楼的有关通道、防护栏)等工程(详见附件一)。
2.1.2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方,否则视为乙方违约,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2.2甲方可指定发包的专业工程,不委托乙方施工:
2.2.1大型土石方、地下室通风、首层住户大堂装修、户内豪华装修、铝合金门窗、阳台栏杆、入户门、防火门、人防设备、楼宇白蚁防治、高低压配电、弱电工程、空调通风、煤气、智能化系统及周边防范、电信(包括宽带网)、电视、电梯及监控系统、幕墙、消防、市政园林工程、幕墙、中央空调及配套工程的专业设备安装等项目由甲方指定的分包单位承包,由甲方与专业工程公司签订施工分包合同,乙方须承担总承包管理及配合施工的责任。
2.3 甲供材料、甲定乙供材料:
2.3.1 等为甲供材料,详见附件 。
2.3.2 等为甲定乙供材料,详见附件 。
第3条:工程质量标准
3.1工程质量标准按国家现行施工验收规范及省市验收合格标准。
3.2保修期自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完成竣工备案手续之日起计。保修期限按照XX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80号令《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执行。
第4条:保修期
4.1本工程保修期为:
1、基础工程及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年限。
2、防水工程5年。
3、管线设备工程2年。
4、装修工程2年。
4.2保修期内的返修工作,乙方必须服从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详见附件 《保修期内维修工作管理的约定》。
第5条:工期
5.1总工期: 天(本工期为从甲方下发的开工文件起到完成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时间,包括不属于乙方承包范围的各专业工程的工期)。
5.2开工日期: 年 月 日,具体开工日期以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监理公司下发的正式开工令为准。
5.3节点工期:
5.4合同文件中提及的工期,应包括劳动假日、公众假日、星期六、星期天和恶劣天气日子。
第6条:承包方式
6.1本工程采用定额计价形式由乙方承包,即乙方采用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工期、包安全、包风险、包经国家有关部门验收的形式进行总承包施工。
6.2在施工期间,其它有需要由乙方承包施工的项目(合同外项目),以甲方的书面通知为准,计费和付款依本合同的约定执行,总工期应经双方确认后调整。
第7条:合同价
7.1合同暂定总价
本工程含税暂定总价为¥ 元(大写:人民币 亿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
乙方在收到甲方确认的施工图纸后45天内报送工程预算书及详细完整计算底稿(含电子版)送甲方审核,甲方在收到乙方报送的资料后45天内,甲乙双方按经甲方审核的工程施工图纸核对的工程量及按本合同附件计算本工程造价,然后双方可签订调整本合同建筑、装修、安装工程暂定造价的补充合同。
7.2计价方式
7.2.1除合同另有约定,计价方式如下:按工程施工图、竣工图和说明,结合实际执行的施工方案(须甲方及其委托的监理确认)、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隐蔽验收记录及签证,根据国家、省、市相关计价规定计算实际完成工程量(不包括乙方造成的浪费)。
7.2.2土建工程套用 ;装修工程套用 ;安装工程套用 ;按 规定取费,地区类别按 类地区,计价费率有浮动范围的取中值。
本工程人工、材料(如钢筋、混凝土等)、机械单价按工程同期 (市)造价管理部门的指导价格以加权平均计算,其中土建、装修工程材料不上下浮,安装材料下浮 %。甲供材料的材料价不计入分部分项工程费。经甲方指定价格的部分水电材料,其材料费不参与总价上下浮(以施工过程中甲方定价联系单为准),其余人工、材料、机械费均按本款约定参与总价上下浮。
在乙方有效履行了施工总承包管理义务之前提下,甲方向乙方支付总承包服务费,总承包服务费按甲方指定专业发包工程总造价(电梯工程为电梯安装费,外电工程为低压部分,不含发电机及环保工程、泵房供水设备工程)的 %计取。在乙方有效履行了甲供材料管理义务之前提下,甲方向乙方支付甲供材料管理费,甲供材料管理费按甲供材料总价值的 %计取。总承包服务费及甲供材料管理费在结算时支付。乙方不得再向甲方指定的分包单位收取服务费、配合费、协调费、甲供材管理费、采保费等。
第8条:合同生效
8.1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8.2合同订立地点: 。
8.3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并盖章后生效。
8.4本合同文本正本贰份,甲方、乙方各壹份;副本陆份,甲方、乙方双方各执叁份,各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9条:其它约定
9.1甲方付予乙方的工程款,乙方须优先支付工人工资;若乙方拖欠建筑工人工资,甲方有权从工程款中直接支付。乙方与其工人之间的争议与甲方无关,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9.2本工程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乙方须符合国家或省、市等的规范要求,且须保证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专款专用。否则甲方有权停止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支付,索回已经支付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因乙方未履行上述约定而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概由乙方承担。
9.3乙方向甲方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9.4甲方向乙方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9.5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签署补充合同。
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甲方乙方分别保存一份。
本合同副本份数,由双方根据需要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关键词: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合同时态管理
中图分类号: TU7文献标识码: A
引言
现代企业数量众多,与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也不断增多,在管理中不断开始探索尝试使用国际先进模式。在建筑行业中同样如此,要想保持不败,就要在管理中多下功夫。现代化改革已经成为大势所趋。在目前的企业项目管理中,合同管理是一项重要的组成部分,要提高合同管理水平,形成管理体系,才能真正适应社会的发展,不断完善企业的管理架构与职能,充值维护建设工程相关责任人的权益不受损害。总承包企业是工程发包人对取得国家规定具有相关资质的建设单位的全过程委托,受委托建设单位对工程项目的施工、采购与维护等所有的环节都进行负责。在国外的承包概念中,建设总承包是指项目的前期策划、设计和施工都进行联合承包,从国际发展形式来看,我国实行项目总承包趋势明显,在未来的工程项目发展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施工总承包合同时态管理简述
施工总承包合同时态管理是指施工企业在相关的法规条件下,利用现代化管理系统对工程项目进行全面跟踪的管理模式,对项目涉及到的资源需求进行合理配置,同时根据合同管理对工程的管理与效益进行评价分析,通过反馈,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与控制方法,极大地提高了企业的管理效率。[1]
传统意义上,合同管理只是对合同进行的一项单独管理,对于与其他模块的联系并不涉及。但随着在实际操作中的问题不断出现,在管理模式中进行了不断地完善,因为合同管理是与成本、质量与工程进度都有着紧密联系的一个模块,通过合同管理能够有效加强项目的综合管理,从而提升执行能力。所以在编制合同管理体系时,要把其他的模块共同考虑进去,避免在管理过程中出现漏洞,造成效益受到影响。在合同时态体系中,建设单位能够通过对各个节点的把握,实现对整个系统的管理,明确整体目标,循序渐进。任何一个节点的偏差都有可能会导致企业受到重大经济损失,所以需要对关键点进行充分控制。施工总承包企业内容复杂,往往同时管理着多个项目,这时资源的配置与综合管理水平就体现地非常重要。在管理过程中通过合同时态管理实现资源优化,不断调整组织架构,发挥资源优势。另外通过合同时态管理可以对管理的控制过程进行科学合理的评价,便于企业能够及时认识到不足,做到持续改进。
施工总承包企业合同时态管理内容
施工总承包合同属于典型的经济合同,它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实现预期目标,在施工过程与验收过程中,充分保证各方权益,明确义务。施工总承包合同时态管理的架构组织不但可以实现管理层能够对基层的施工问题进度进行掌握,提高管理效率,同时也能够实现在各个环节过程中需要的资源进行合理配置,以降低不必要的成本。[2]
3.1合同管理流程
工程总承包合同包括合同归口管理、纠纷处理以及其他多个方面的内容进行科学系统管理的过程。国内某公司的合同管理流程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首先获得项目的招标信息。一般由项目的市场部负责,对投标的信息进行关注,把相关信息提交到工程管理部;第二是筛选昌否参标,这一般由项目管理部报公司管理层决策,如果参标,市场部首先要准备相关的文件,对于招标方的资质情况进行研究,查看是否有不良记录,在没有问题的情况下,市场部与合同部、工程管理部共同确定完成文件的整理;第三是提交预审文件;第四参加招标会。在资格审定之后,市场部完成申请表的编制,工程管理部会在之前对工程的现场进行查看,与成本管理人员共同询价并参加答疑会;第五市场部编制投标的文件,一般工程管理部会负责技术标;第六为定标,合同部把把风标文件报送公司管理层确定;第七,由市场部送达投标书后,合同相关人员确定参标人员,工程管理部领导与成本管理部的经理共同参加开标会;第八中标后,市场部把信息传递到各个相关部门;第九,由市场部领导合同的编制,起草后的合同文本交由法律部及工程管理部审核,修改之后由分管领导批准;第十,进行合同风险评审;这后进行合同洽谈与合同风险评审审核,最后进行签订合同。通过时态管理的模式,增加了对纠纷的约定,以及对合同绩效的评价,与之前相比,更加完善与进步。
3.2施工单位生产要素合同管理
在施工总承包合同管理中,劳务管理十分重要,其对于整个项目的实施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劳务合同管理主要包括劳务分包计划订立、招标书草拟、组织招标、资格审查、确定中标单位、现场查看、合同草拟、合同评审签定与存档等过程。[3]
施工单位专业分包合同管理的签定主要有制定招标计划、合同签定、履行以及评审、反馈等。另外施工单位的采购合同也与以上合同的签定流程相差无几。
3.3信息化系统实现
在现代化的建筑施工项目管理过程中,要充分利用现代信息化管理系统,才能不断提高管理效率,实现与社会的共同进步。某建筑企业采用P3管理软件对施工的进度、资源与费用进行控制,对合同执行与变更情况进行协调。为了实现软件的效率与效果,企业专门制定了P3管理模式。通过对WBS编码的设置与费用科目的编码设计形成完善的管理制度,在执行过程中,指定班组的专门人来对此负责,通过层层管理实现软件的应用化。在软件系统的应用中,主要设置上合同目标模块、合同录入模块、合同审批模块、合同存储模块、合同跟踪模块、合同变更模块、合同索赔模块、合同终止模块、合同评价模块、合同整合以及查询统计模块等。
施工总承包企业合同时态管理体系的绩效评价
绩效理论在国外的企业中已经发展的相当成熟,它主要是为了体现组织与个人的工作贡献值大小,其最终目的是为了实现较小的付出,获得较高的回报。工程合同管理的绩效管理是工程整体绩效管理的一部分,主要研究合同管理的效率与效果。评价指标具有多元性,每一个工程项目管理都有众多个元素,无论是从成本控制上,还是从工期保证上,都需要进行合理的控制。合同管理流程的规范化运行,让所涉及到的众多部门与人员都能够以目标为导向,准确对贡献率进行测评。[4]
合同时态管理未来发展趋势
合同时态管理是在企业管理理论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体系,通过对岗位的设置、组织的协调以及合同管理的流程、制度建立来实现的,具有现实意义。在施工总承包企业的项目管理过程中,合同管理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在当前不断发展的项目管理模式与施工技术,企业需要不断发现新的管理体系模式,来适应社会的发展。[5]
在未来的合同时态管理中,信息化管理将会成为一大趋势。信息化平台能够为合同时态的管理提供更加广阔的发展空间。随着计算机与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项目的各级管理人员通过信息化设备能够在第一时间掌握最新的情报,无论是工程正常施工进行,还是出现的任何故障问题点,都能够在第一时间进行汇报并反馈,极大地提高了工作效率。
另外在施工总承包企业的合同时态管理过程中肯定还会存在着一些问题,需要针对问题出现的原因进行针对性的改善。企业要积极引进行业优秀管理人才,通过建立高素质队伍,实现高效率运营。[6]
结语
本文从施工总承包企业合同时态管理的意义出发,把合同的控制模块与相关的模块进行结合,形成系统化的管理体系,并就评价问题对系统的反馈进行阐述。通过对时态管理的研究,工程项目管理的思路更加广阔,对社会的发展更有适应性。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实现经济效益最大化是目前现代企业需要追求的第一任务与目标。在未来的项目管理中肯定还会有新的合同管理模式不断推陈出新,以解决目前在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与困难,把所有的问题进行根源性解决,才能真正体现出现代化企业管理的水平与作用,促进着我国项目管理领域的不断前进。
参考文献:
[1]董碧淳.施工总承包企业合同时态管理研究[D].武汉理工大学,2011.
[2]张广韬.施工总承包企业合同风险管理研究[D].大连理工大学,2013.
[3]孟向惠.施工总承包企业面临的风险分析及对策研究[D].东南大学,2010.
[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管理的文件汇编[J].中国建设信息,2011,02:16-21.
【关键词】总承包;合同管理;发包商;结算;变更;解决措施
1、前言
总承包模式因能提供社会化、专业化和商品化的服务,比传统模式具有更多优势,既合理利用了社会资源又引入了市场竞争机制,又保证了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和建设目标的实现。因此,这一模式在得到了广泛采用。而总承包项目合同是建设工程活动中各方权利和义务的凭证,所以合同的管理一定程度上关系到总承包施工企业的利益。然而,目前我国建设市场还有待完善,建设工程总承包项目合同管理存在着不少问题,因此,加强和提高总承包项目合同管理是十分有必要的。
2、总承包合同与合同管理体系
2.1 总承包施工合同的主要构成
总承包合同主要由承包范围、工期、质量、安全文明、工程经济及争议及诉讼等几大要素组成,各大要素又由若干小要素构成,具体见图1。
2.2 施工总承包合同管理体系
施工总承包合同管理需要整个项目团体的无缝隙协作,项目部各职能部门形成以合同履约为中心的管理体系,各部门职能人员应对涉及合同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等进行学习,深入了解与熟悉合同内容。各职能部门紧密合作,相互之间及时沟通反馈,从而形成一个良性循环的合同管理体系,如图2所示。
3、总承包项目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
3.1 承包范围约定的问题
通常,对总承包商承包范围的描述为:“依据招标文件、施工图纸与工程规范所示,总承包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红线范围内房屋、室外总体等的建筑安装及各类附属工程,界面划分详见招标文件。”
本文认为,上述描述比较空泛,因为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于外力作用,如业主指定专业承包商的参与,致使总承包商施工范围与专业承包商施工范围产生部分重叠,那么这部分工作由哪一方实施就难以界定,因为在实际施工中,业主在协调时往往较强势的偏向于专业承包商。
3.2 工期及分包管理等问题
(1)关于工期期限约定的问题
施工总承包工程的工期指从业主批准开工日期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完成日期止。我国目前实行的是项目竣工备案验收制,总承包工程完成竣工验收至项目完成备案验收之间的时间少则一个月,多则三个月,这个时间差在合同中并没有明确约定是否纳入总承包商工期内。
项目竣工备案验收工作的实施主体是业主,总承包商仅仅是配合业主完成项目竣工备案验收(如及时提供应由总承包商完成并提交的相应资料等),若这个时间差在合同中不能够明确责任归属,最终被业主纳入总承包商工期延期而进行处罚,或以此来平衡总承包商提出的他项索赔,那么对总承包商来讲将是极为不利的。因此,总承包商需要在合同签约过程中与业主进行沟通协商并在合同中明确工期期限。
(2)工程中使用新技术、新工艺产生的问题
在目前的项目施工中,因采用新技术、新工艺以及总承包商项目管理能力的不断提升,工期往往可以提前。但现实情况却是业主并不一定需要总承包商提前竣工(业主在后续施工过程中提出的除外),而且采用新工艺往往带来成本增加,可能引发索赔甚至产生纠纷。
(3)专业分包商的约束问题
我国的施工总承包制度规定,除了设备供应之外的所有图纸所示内容均应由总承包商承担施工。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业主或多或少会参与一些专业分包商的选择或指定某些专业分包商,造成总承包商整体施工计划在实施过程中产生一些偏差。如业主决定对某专业工程进行指定分包,但在具体实施时,由于招标工作的延误而使专业分包商的实际进场施工时间超出总承包商整体施工计划拟定的进场施工时间,使计划衔接不畅。而专业承包商与总承包商的体制不尽不同,往往也会给总承包商的管理带来一定的难度,增加一些不可预见的风险。
而且,虽然专业分包工程合同的主体关系是总承包商和专业分包商,专业分包商的工程款支付流程是:业主总承包商专业分包商,但现实情况并非如此。某些专业分包商的工程款支付并不能由总承包商来实行,而是由业主直接支付,使总承包商对分包商的管理强制性不足。
3.3 工程经济
(1)工程造价与结算
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造价仅作为项目成本控制及支付工程款的一个指标,最终的工程造价应由具备审价资格的专业咨询公司,根据总承包商提交的经业主确认的竣工结算资料进行的综合性审计结果为准。
通常,施工合同中并不会明确规定工程竣工结算工作的具体完成时间,但合同中常会体现以下条款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后付至合同总价的70%(一般项目在工程竣工后的付款比例不会高于合同总价的80%,且项目施工过程中发生的设计变更、经济签证及材料单价调整等产生的费用亦不会计入),工程审价后完成工程结算造价的95%。如若没有一个完成竣工结算的时间限制,那么这25%~15%的费用就需要总承包商长期垫付,这对总承包商来讲是不利的。
(2)变更与签证
通常,施工总承包合同中,对于变更、签证、暂定项目的费用计算均会体现以下约定:招标文件中工程量清单内有相同报价的按合同工程量清单报价执行;招标文件中工程量清单内有相似报价的参照合同工程量清单报价执行;招标文件中工程量清单内没有相同或相似报价的另行计价。
由于工程施工生产是一个动态的并持续较长时期的过程,在生产活动中各类要素均在不断变化,如:人工费用的增长、材料价格的变化等。如果单一的执行合同约定,则对总承包商来讲并不是完全公正公平的,此类情况若集中在生产活动末期则更为突出。
(3)工程款
工程款一般采取预付款支付、中期进度款支付和竣工结算支付的模式实施,其支付依据均为工程量清单计价约定的合同总价。
常规情况下,设计变更、经济签证及材料单价调整等产生的费用比例约为合同造价的5%~10%左右,甚至达到15%左右。
4、解决措施
4.1 对承包范围约定的建议
为避免施工时对承包范围界定不清,总承包商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自我保护:
(1)在招标阶段,指出招标文件中描述不清、概念模糊的部分,并要求招标单位书面回复确认;
(2)在合同签约过程中,对可能出现争议的部分与业主协商并予以明确,具体可体现在各分部工程中;
(3)在实施过程中,当发生实际情况与招标文件不一致或出现争议但合同未有明确约定时,应寻求合同中对总承包商有利的论据,据理力争,维护自己的权益。
4.2 工期、质量及安全文明问题的建议
(1)对工期延迟的处理
当发生工期滞后时,应及时分析原因并明确责任归属,若非总承包商原因而产生的工期延误,总承包商应及时将该等事件书面报告递交业主,并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相关的工期顺延手续。
(2)工程中使用新技术、新工艺的建议
在合同签约或实施期间,总承包商提出拟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与业主商榷确认后在合同中约定发生该等事件的奖惩措施。
(3)对专业分包商的合同约束
总承包商在与业主进行合同签约时或业主进行专业分包工程招标时,应请业主在合同中或专业分包招标文件中明确以下对专业分包商的约束条款,使总承包商的利益得到保障。
1)分包商将按总承包合同约定完成分包工程,并在各方面满足总承包商和业主代表的合理要求,且遵守总承包商所有合理的指示和要求;
2)分包商服从、履行和遵守总承包商在总承包合同内所必须服从、履行和遵守的一切合同条款,只要此等条款是与分包工程或其他部分有关和适用的;
3)对于总承包商在总承包合同中为保障业主免于承担而应负的责任,分包商亦同样负责保障总承包商免于承担该等责任;
4)分包商保障总承包商免于承担分包商及其雇员或人的任何疏忽、遗漏或失职而引起的索赔要求,并赔偿总承包商因分包商或上述人士误用任何脚手架、设备或其他施工机械所造成的损失。分包商为上述索赔要求购买保险,并在业主代表或总承包商要求时出示保险单和保险费收据;
5)分包商在指定期限内或分段期限内完成合同工作;分包商如不能在指定期限内或经业主代表书面同意而由总承包商给予的延长期限内完成分包工程(如果分包合同是分段竣工时)或其中的分段工程,而业主代表书面向总承包商证明上述工程理应如期竣工,则分包商支付给总承包商一笔赔偿金额。该等金额按总承包商因分包商未能如前述完成工作对总承包商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的金额;
6)在总承包合同下总承包商的雇佣终止时,分包商分包合同下的指定分包商的雇佣亦随即终止。
7)若专业分包商的工程款由业主直接支付,则总承包商在专业分包商提起工程款支付申请时,对专业分包商的工期、质量、安全文明等进行综合评价并签署工程款支付意见,业主应根据总承包商的签署意见来支付,以加强总承包商对专业分包商的管理控制力度。
4.3 工程经济问题的解决措施
(1)工程造价与结算
在合同签约过程中,总承包商应提出规避此类风险的对应措施,以避免工程造价与结算中出现问题。可在合同中约定竣工结算工作完成的一个区域时间,譬如:在总承包商提交给业主完整有效的工程结算资料起6个月内完成工程结算工作,最长不超过12个月(具体的区域时间由双方协商确定)。
此外,竣工结算资料必须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提交送达给业主,同时结算资料必须保证其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避免业主藉此拖延结算时间,总承包商对此要引起重视。
(2)工程变更
在合同签约时,总承包商应提出合情合理的建议或措施与业主进行商榷,譬如当变更或签证发生的时间与工程投标时间有较长时间差距,且市场变化幅度较大时,应允许发生的变更或签证按照该等事件发生所在时间内的市场价格来计算。
(3)工程款
在合同签约时,总承包商应提出建议或措施与业主进行商榷:
1)中期进度款支付应将设计变更、经济签证及材料单价调整产生的费用计入付款总价,即中期付款=(中期合同工程量清单完成价+设计变更+经济签证+材料单价调整)*支付比例;
2)在竣工结算审计未完成的情况下,其竣工付款参照中期进度款支付方式执行;
3)在竣工结算审计周期较长的情况下,应约定在一段时间内提高工程款支付比例。
5、结束语
总而言之,建设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中最重要的部分就是合同管理,合同管理必须融入整个工程项目管理中,必须对整个项目的全过程和各个环节,实施有效的合同管理。针对当前存在的一些不足,总承包施工企业应高度重视,认真分析原因所在,进而采取最有效的合同管理策略,这样才能取得更大的效益。
参考文献:
Abstract: This paper makes effective analysis and research on the pros and cons of fixed price contract for the contractor and proposes good solution strategies for the risks and risk control of project contractor in fixed price contract, hopes to provide good guidance and advice for the benefits and stable development of contractor.
关键词: 固定总价合同;承包商;风险;应对措施
Key words: fixed price contract;contractor;risk;countermeasures
中图分类号:TU72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4)14-0087-02
1 固定总价合同概述
1.1 固定总价合同的概念
固定总价合同通常也被人们称为“一口价合同”、“包死价合同”、“闭口合同”。固定总价合同中的“固定”主要是指约定的合同项目中应该完成的工程量和实施工作的总价款是固定的,该总价在结算是固定不变、闭口包干的,除非发包方有增减工程量或者施工设计的变更情况出现,否则总价一律不做调整。
1.2 固定总价合同的特点
①固定总价合同的工程造价更加易于结算。固定总价合同的总价是提前就固定好的,因此在项目施工单位(发包方)不改变合同施工的内容与合同施工的设计形式时,固定总价合同最初所约定的总价款就是项目承发包双方最终的结算价款。固定总价合同对于施工单位(发包方)而言,能够提前就对项目的工程造价成本进行良好的控制与管理,节省了大量的工程计价与核价工作,对项目的发包方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
②固定总价合同将项目实施的风险更多的转嫁给了项目的承包商,这主要是因为固定总价合同对项目的施工量与材料价格等因素都进行了约定,将这些完全交由给项目的承包商负责。因此对于项目的承包商而言,合同所约定的量与价是其将要承担的主要风险。固定总价合同一经签订,就意味着承包商在合同的履行中必须承担价格的波动和工程量漏算、错算等风险,而这些恰恰是承包商在项目承包前最难以预计、控制和把握的。
③固定总价合同更多的维护了发包方也就是施工单位的利益,承包商的索赔机会很少。固定总价合同通过一口价的形式将项目工程的造价进行约定,并把项目施工过程中的价与量风险转嫁给项目的承包方,极大的维护了项目施工单位的利益,更好的降低了发包方的风险。这些客观情况使得项目的承包商在项目的实施过程中难以发挥其主动权,能够索赔的机会也大大减少,因此固定总价合同是发包方的利益维护者,故而备受项目施工单位的推崇。
1.3 固定总价合同的应用条件
①固定总价合同的工程范围必须清晰、明确,以便能够让项目的承包商进行准确的工程量预估,避免因承担项目的工程量计算错误而产生风险与损失。
②固定总价合同的项目施工设计图纸必须详细、完整,只有保证项目图纸的完整性与详细性,才能够最大确保项目工程量计算的准确性,避免工程量的遗漏与错误。
③固定总价合同的工程结构和技术要求必须比较简单,尽量要求工期短,工程量小,从而能够有效的降低工程实施过程中的变化因素,加强工程条件的稳定性,很多固定总价合同将建设工期设置在一年以内,以有效降低操作等风险。
④固定总价合同的工程投标期要求时间比较宽裕,以方便项目的承包商进行详细的数据分析、现场调查与工程量计算,从而有效降低承包商的报价风险。
⑤固定总价合同要求双方将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进行清楚清晰的表达,以减少施工过程中的疑义。
⑥固定总价合同要求对合同风险进行合理分摊,其中必须明确具体到风险的分担内容与补偿范围等规定。
2 固定总价合同对承包商的利弊分析
对于承包商而言,固定总价合同能够帮助承包商尽早收回工程资金,节约成本,为承包商提高工作效益。但是其一口价的约定合同形式,也极大的增加了承包商的风险。在项目的施工过程中,固定总价合同的承包商风险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2.1 价格风险
对承包商而言,固定总价合同一经签订,项目的价格风险就随之而来,具体来说,价格风险主要包括合同履约过程中的物价和人工费上涨等风险,该风险是全由承包商所承担,发包方对此不予进行补偿。
2.2 工程量风险
对承包商而言,固定总价合同一经签订,项目的工程量风险也会随之而来,具体来说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是项目的发包方有提供详细的工程量清单,但是在承包商在对工程量进行复核时却出现了复核的失误或者计算的错误等问题,从而导致承包商风险;第二种是项目的发包方未提供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工作将由承包商自己负责,这种情况下,受自身经验与能力等因素的限制,承包商无法准确的对项目施工单位的工程量进行准确的把握与理解,从而导致工程量的估算工作出现纰漏或者遗漏,由此所导致工程量漏算、错算等风险与亏损问题将由承包商全部来承担。
2.3 索赔风险
固定总价合同以一口价的形式提前对合同的双方进行了价与量的约定,而这一约定对项目的承包商是较为不利的,除非施工单位需要变更设计或者增减工程量,否则合同所约定的价格款项是难以调整的,这样极大的加大了承包商的项目索赔风险。
3 固定总价合同对承包商的风险防范措施
3.1 价格风险的防范措施
固定总价合同中的价格风险有些是因为承包商报价计算的失误所产生的;有些是因为承包商漏报项目所产生的;还有一些是因为市场的变动所产生的,但是这些因素所引发的价格风险无一不是由承包商所自行承担。因此,承包商在签订固定总价合同时,必须对项目的物价和人工成本情况做系统性的核算与评估,充分考虑项目施工过程的每一个环节,并结合市场的变化情况,在合同中就材料的种类、价格标准、调整幅度等作出明确约定,从而有效的降低因材料涨跌情况所造成的承包商风险与损失。
3.2 工程量风险的防范措施
不明确的合同工程范围是固定总价合同工程量风险的最大来源,如在某固定总价合同中约定:“合同价款所定义的工程范围包括工程量表中列出的,以及工程量表未列出的但为本工程安全、稳定、高效率运行所需的工程”。很明显,如果承包人在工程量计算时未包含发包人指令增加的新的分项工程,那么承包人将无法得到相应分项的工程款。因此,在签订固定总价合同时,提前就合同工程的范围进行明确极为必要,只有明确合同的工程范围,才能最大的建设承包商的工程量计算失误,从而有效的降低工程量风险。此外,要有效的规避承包商的工程量风险,还必须尽量要求项目的发包方提供详细的工程量清单及图纸等资料,并有效保证相关资料的详细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从而有效的减少对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工程量计算错误,从而有效的降低承包商的工程量风险。
3.3 索赔风险的防范措施
除了对固定总价合同中的价与量进行详细的沟通与有效的复核,还应该针对合同中可能涉及的发包方设计调整与工作量增加做明确具体的约定,从而有效的增加承包商的合同主动权,降低承包商的索赔风险。
4 结束语
总之,固定总价合同的签订对于承包商而言既有利也有弊,在实际的项目合同签订过程中,必须做到趋利避害,详细的对相关项目情况进行系统的分析与准确的评估,对合同履行过程中所涉及的价格与工作量的变动做准确的估算与风险防范工作,以有效降低合同承包商的风险,为合同的承包商谋取更大的利益与合同履行保障。
参考文献:
[1]胡志强.工程项目总承包合同的风险与规避[J].天津科技,201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