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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局应急处理工作计划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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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局应急处理工作计划

第1篇:环保局应急处理工作计划范文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市市中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区境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1.4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常备不懈。提高全社会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范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加强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的监测,及时进行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实行分级管理。区政府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各办(镇)和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3.依法规范,措施果断。区卫生部门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系,建立健全系统、规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制度,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可能发生的公共卫生事件做出快速反应,及时、有效开展监测、报告和处理工作。

4.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要充分尊重和依靠科学,加强防范和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演练和培训工作,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提供科技保障。各办(镇)和各有关部门要通力合作、资源共享,有效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广泛组织、动员公众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

2.组织机构和部门职责

2.1组织机构

2.1.1成立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任总指挥,区应急办主任、区卫生局局长任副总指挥,区委宣传部、区监察局、发改委、卫生局、公安分局、财政局、教育局、交通局、安监局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市中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2.1.2市中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卫生局,卫生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2.1.3临时现场指挥部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应急领导小组成立由领导小组成员、专家咨询委员会等人员组成的临时现场指挥部并迅速赶赴现场。

2.1.4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库

区卫生局组建由卫生管理、流行病学、临床医学、传染病学、微生物学、卫生监督、检验检测、卫生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的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下设传染病及群体性原因不明疾病专业委员会、食物中毒专业委员会、职业中毒专业委员会。

2.1.5医疗救援队

区卫生局、区医院要组建8-10人的医疗救援队,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调度指挥。医疗救援队员需包括急救、消化、呼吸、心血管、神经、内分泌、外科、临床检验、护理等专业人员,配备一定数量的急救医疗药械,并做好定期更新。

2.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职责

2.2.1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负责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统一领导和指挥。

2.2.2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1.组织开展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医疗救护与防病工作;

2.负责建立相关人员、物资、技术等保障机制,统一调配;

3.协调与区政府有关部门及其他单位的关系,保证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下高效、有序地进行卫生应急处理工作;

4.向市卫生局和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及时汇报有关情况,向市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情况;

5.协同区政府相关部门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护与防病的相关工作;

6.起草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护与防病的预案和实施方案及有关工作计划;组织收集与分析相关信息,提出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预警与现场处理建议;

7.督促建立和完善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护与防病的预警监测报告网络,保证信息畅通;

8.组织人员培训、物资储备、后勤保障、社会动员等相关工作;

9.负责与新闻单位沟通,做好新闻媒体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相关信息报道,加强应急和防病知识的宣传。

2.2.3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在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各负其责,做好职责范围内和领导小组临时交办的工作。

1.区卫生局:负责制定预防和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各项技术方案;负责确定监测点及监测网络,及时掌握事件动态;负责组建由卫生管理、流行病学、临床医学、检验检测等专业的专家组成的专家咨询组;组建、培训由流行病学、临床医学、实验室检验、卫生监督、环境消毒等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医疗救援队伍,落实对伤员的救治措施,做好传染病病人的流行病学调查、密切接触者的医学观察及实验室检测工作;对事件现场进行卫生处置,提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控制措施以及监督措施的落实;开展健康教育,保护易感人群,防止疫情扩散;协调区政府各相关部门、各办(镇)协同开展应急处置,确保在区政府的统一指挥下,卫生防病和医疗救护工作高效、有序进行。必要时,提请区政府对疫区采取疫情紧急控制措施。

2.区委宣传部:把握宣传报到口径,确保正确舆论导向;配合医疗卫生部门做好群众防病知识宣传,提高居民自我防范能力。

3.区财政局:确保全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工作所需资金,拨付应由政府承担的突发事件病人的应急诊疗费用。

4.区公安分局:协助卫生及有关部门及时封锁可疑区域,依法落实强制隔离措施;负责做好疫点、疫区现场的治安管理工作;对病人隔离治疗、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不予配合的,协助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依法、及时、妥善处置与疫情有关的突发事件,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

5.区监察局:对公务员和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在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工作中不履行职责、失职、渎职、违纪的行为进行调查,并依法做出处理。

6.区发改委:负责全区突发事件应急物资的调配;配合有关部门抓好市场秩序的整顿。

7.区商贸局:负责保证居民日常生活必需品的正常供应。

8.区教育局:负责组织实施全区各类学校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校内发生和流行,做好在校学生、教职工的宣传教育和自我防护工作。

9.区科技局: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防治技术方案;开展关于突发事件在监测、预警、反应处理等方面的技术交流。

10.区交通局: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人员以及所需医疗救护设备、救治药品、医疗器械和有关标本等应急处理物资运输任务,做好疫区公路交通管理工作。

11.区物价局:贯彻执行中央、省、市下发的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各项价格干预措施,负责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期市场价格的监督管理和市场药品及相关商品的价格监测,严格控制物价上涨,并对市场价格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严厉查处各种价格违法行为。

12.区环卫局:负责全区垃圾、粪便的污染治理,指导组织全区环卫系统强化环卫设施及装备的消毒预防工作。

13.区环保局:负责全区范围内医疗废水和医疗废物安全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14.区民政局:负责组织做好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工作,负责对特困群众进行生活救助和医疗救助;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开展社会捐助工作,接受、分配各类捐助资金和物资,做好款物的管理和发放工作;协调做好死亡人员的火化和其他善后工作。

15.区劳动与社会保障局:组织制订并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好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工作人员的工伤待遇政策;协助做好困难地区、困难群众的医疗救助工作。

16.区爱卫办:负责做好疫点、疫区范围内环境卫生整治,疫点、疫区范围内的灭蚊蝇、灭鼠(蚤)等工作;及时发现、报告疫情。

17.区安监局: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及时责令排除。

18.工商市中分局:依法开展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所需物资市场的监管,把好市场准入关,维护正常的市场流通秩序。

19.质监市中分局:负责对除药品、医疗器械外其它应急物资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保证产品质量。

20.市中交警大队:负责应急情况下的交通指挥,必要时对特定区域实施交通管制。

2.2.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库的职责

1.负责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技术咨询、指导和评估,向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领导小组提出建议和工作策略;

2.收集整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对居民群众关注问题提出建议和答复性意见;

3.负责开展相关业务技术培训与考核;

4.组织现场控制具体措施和工作方案的研究。

2.2.5临时现场指挥部的职责

1.临时现场指挥部是受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或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派的临时组织,协同卫生部门做好现场的应急处理工作;

2.负责事发现场所在区域外急救药品、器材、后勤物资、人员的统一调配;

3.对现场处置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评价;

4.及时向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或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信息,根据事态发展提出调整现场工作策略的建议;

5.协助组织卫生防病的社会动员,做好群防群治工作。

2.2.6医疗救援队负责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现场处置,支援其他地区的应急救援工作。

3.经费和物资保障

3.1经费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和控制工作所需经费由区财政部门给予充分保障,并合理安排使用。经费包括处理突发事件所需要的仪器设备、交通通讯工具、药品、医疗用品、防护用品、事件受害人的紧急救治费用、急救人员防护费以及医疗废水废物处理处置费用等。

3.2物资保障

3.2.1建立区级政府物资储备库。具体物资储备数量参照市级储备情况,由区发改委、卫生局、财政局共同研究确定。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区医院按照分工,做好相应的物资储备工作。

3.2.2储备物资

1.消毒药械:过氧乙酸、含氯消毒剂、碘伏、杀虫药品、喷雾器和流行病调查人员、消毒专业人员现场防护设备(猴服、隔离帽、防护眼镜、16层口罩、雨靴、一次性隔离衣、裤、帽、鞋套及口罩、一次性医用橡胶手套、手电筒、一次性污物袋;化学性污染和放射性泄露防护用品、防化服、氧气桶、防护面具等);

2.中毒现场调查常备用品:注射器、消毒棉签、消毒纱布、勺子、夹子、镊子、酒精灯、酒精、灭菌塑料袋、广口瓶、灭菌试管、样品冷藏设备、温度计、毒物快速分析设备、照相机、录音机、摄像机。

3.中毒诊断试剂(包括各类化学及生物标准品、诊断试剂盒)、特效治疗药物(抗毒素以及特效解毒药等)

3.2.3物资供应

指定若干具备法定资质的骨干企业作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所需物资生产基地,优先保证各种生产要素供应和供水供电等外部条件。

4.监测、预警和报告

4.1监测网络

4.1.1建立健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网络。充分利用传染病网上报告系统、计划生育信息网等,完善区、办(镇)、村(居)三级报告网络。

4.1.2设置办(镇)基层监测点。依据人口分布合理布局,在辖区重要的机关、企事业单位、村(居)和驻区医疗机构、药店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点,每个监测点指定专人,具体承担监测点的监测报告工作,并履行定期零病例报告制度。

4.1.3在现有监测系统的基础上扩展监测范围,扩展疾病监测种类。对未纳入监测系统的相关疾病,如天花、沙门氏菌病等纳入监测系统管理。对鼠疫、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脊髓灰质炎、霍乱、病毒性肝炎、流行性出血热等实行重点管理。

4.1.4完善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网络和食物中毒监测网络,进一步加强生物毒素和化学毒素的监测。对有化学储存和运输的厂矿、企业,易造成环境污染及人体危害和社会恐慌的重要场所进行卫生学评价,对可能出现的情况进行预测,做好相应的应急准备。

4.1.5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信息网络基础平台,形成微机网络化管理。加强疫情监测和相关资料分析交流,尽早发现和识别异常现象。

4.1.6加强常规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系统、重点传染病报告系统、疾病监测、职业危害因素和食物中毒报告系统的管理,保证监测系统的完整性、及时性、灵敏性、特异性。

4.2预警系统

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建立完善预警报告制度,并根据预警等级制定监测计划。定期召开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业务专家联席会议,对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监测分析,并及时发出预警;在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易发季节到来之前,收集监测和报告资料,全面分析预测,做出预警报告,提出防范性措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要对已经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跟踪监测,掌握其变化情况,对可能出现的趋势和问题及时进行预警。

4.3报告

4.3.1责任报告人

凡执行职务的医疗保健人员、疾病预防控制人员、卫生监督人员和个体开业医生均为责任报告人。

4.3.2责任报告单位

全区各公共卫生综合监测点、医疗卫生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单位及群众健康有密切关系的机构或单位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责任报告单位。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对疫情报告的检查指导。

4.3.3报告内容

按照《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规定的内容进行报告。报告应包括事件发生的地点、发现事件的过程和人员、病例的基本情况、主要临床症状与体征、可能因素等,并根据事件发展及时报告,当事件结束后进行结案报告。

4.3.4报告程序和时限

发生或可能发生传染病暴发、流行,发生或者发现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发生传染病菌种、毒种丢失,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事件等突发事件,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区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要对报告内容的可靠性进行审核。如不能排除,应立即在最短时间内向区卫生局报告。区卫生局接到报告后,应当在1小时内向区政府报告。

4.4突发事件分级

4.4.1A级(红色预警)

发生鼠疫、肺炭疽和霍乱暴发;

动物间鼠疫、布氏菌病、炭疽和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等流行;

乙类、丙类传染病暴发或死亡10例以上;

发生罕见或已消灭的传染病;

发生新发传染病的10例疑似病例;

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出现死亡10例以上的饮用水、食物中毒事件;

10天内发生30人以上或出现死亡5例以上的职业中毒事件和有毒有害化学品、生物毒素等引起的集体性急性中毒事件;

发生生物、化学、核和辐射等恐怖袭击事件。

4.4.2B级(橙色预警)

乙类、丙类传染病暴发或死亡5-10例;

发生新发传染病的5-10例疑似病例;

中毒人数50-100人或出现死亡5-10例以上的饮用水、食物中毒事件;

短期内发生3人以上或出现死亡1例以上的职业中毒事件;

医源性感染暴发并引起10例以上死亡;

药品引起100人以上群体性反应或10例以上死亡事件;

预防接种500人以上群体性反应或10例以上死亡事件;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暴发或10例以上死亡;

严重威胁或危害公众健康的水、环境、食品污染和放射性、有毒有害化学性物质丢失、泄漏等事件;

4.4.3C级(蓝色预警)

乙类、丙类传染病流行并有5例以下死亡;

发生新发传染病的5例以下疑似病例;

中毒人数30人以下或出现死亡1例以上的饮用水、食物中毒事件;

10天内发生30人以下或出现死亡1例以上的职业中毒事件和有毒有害化学品、生物毒素等引起的集体性急性中毒事件;

医源性感染流行并引起1例以上死亡;

药品引起的30人以上群体性反应或有1例以上死亡;

预防接种引起的100人以上群体性反应或有1例死亡;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流行或1例以上死亡;

放射性、有毒有害化学性物质丢失;

学生因意外事故、自杀或他杀出现死亡1例以上的事件;

上级卫生行政部门临时规定的其它重大公共卫生事件。

5.应急处理方案

5.1一般性控制措施

5.1.1现场处置工作程序

1.通过流行病学调查快速确定事件发生的可能原因,对可能的生物、毒素因子进行分类,确定疫区和目标人群。

2.根据自然环境因素确定可能的污染范围,对事件的危害程度和潜在危害进行判定;开展健康教育和社会动员,群防群治;尽可能减少危害。

3.对救护人员、疾病预防控制人员和物资的需求做出评估和调用。

4.经过事件紧急处理,疫情消除后,进行后续监测,直至消除危害。

5.处理结果的总结、评估与上报。

5.1.2医疗救护工作程序

1.视伤亡情况设置伤病员分检处。

2.对现场伤亡情况的事态发展作出快速准确评价,包括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伤亡人数及种类;伤员主要的伤情、采取的措施及投入的医疗资源;急需解决的医疗救护问题。

3.指挥、调遣现场及辖区内各医疗救护力量。

4.向临时现场指挥部汇报有关情况,并接受指令。

5.在现场医疗救护中,依据受害者的伤病情况按轻、中、重、死亡分类,分别以“红、黄、蓝、黑”的伤病卡作出标志(伤病卡以5×3cm的不干胶材料做成),置于伤病员的左胸部或其他明显部位,便于医疗救护人员辨认并采取相应的急救措施。

6.现场医疗救护过程中,本着先救命后治伤、先治重伤后治轻伤的原则,将经治伤员的血型、伤情、急救处置、注意事项等逐一填写伤员情况单,并置于伤员衣袋内。

5.1.3伤病员运送工作程序

伤病员经现场检伤分类、处置后,要根据病情向就近的医疗机构分流。伤病员分流原则如下:

1.由临时现场指挥部按照就近、有效的原则指定,接受伤病员的医疗机构。

2.伤病员现场经治的医疗文书要一式二份,及时向临时现场指挥部报告汇总,并向接纳伤病员的医疗机构提交。

3.临时现场指挥部指定的医疗机构必须无条件收治分流伤病员。

4.运送伤病员途中需要监护的,由临时现场指挥部派医疗人员护送。

5.伤病员运送至医疗机构后,由收治医疗机构按急诊急救工作程序处置。收治伤病员的医疗机构要成立专门的抢救小组,负责伤病员救治工作。

5.1.4消毒处置

1.根据现场情况,选择消、杀、灭的器材、药物剂型、浓度、施药方法。

2.保护食品、电器设施和其他有关物品,防止沾染药物。

3.实施消毒应按先室内后室外、先地面后墙壁、先重点后一般、先饮水后污水的顺序进行。

5.1.5现场情况报告程序

由现场最高指挥者负责向上级报告现场情况。

5.1.6新闻宣传与信息

按上级有关指示,未经授权不得对外公布相关信息。

5.2特殊性控制措施

根据突发事件的社会危害程度,可分别采取以下特殊控制措施:

1.紧急调集人员、储备的物资,征用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

2.必要时,对人员进行疏散或者隔离,并可依法对传染病疫区实行封锁。

3.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需要,对食物和水源采取控制措施。

4.限制大型公众聚会活动,停止公共娱乐活动。

5.局部区域或全区范围内停工、停课、停业。

5.3重大事件的控制措施

5.3.1流行和暴发传染病的应急处理

1.初步调查。查看所有能找到的现患者,并逐个进行个案调查,根据流行病学史和病史、症状、体征和检验结果,找出共同特征;在暴发区周围进行社会调查,查看水源、食物、蚊、蝇、鼠密度等情况,结合调查结果,初步判断可能引起暴发的因素和环节。

2.观察分析。对尚未隔离的病人进行隔离治疗,对疑似病例严密观察;分析“三间分布”特征,查找可能引起疾病暴发的因素。

3.采取强制性措施。针对较为明确的暴发原因,报请市卫生部门采取强制措施,切断被污染的水源,禁售、禁食被污染的食物,强制大面积灭蚊、蝇、鼠等。对病人可能污染的物品和环境进行消毒,对密切接触者进行医学观察,发现续发病例及时隔离诊治。采取有针对性的健康教育和特异性保护措施保护易感人群,防止续发病例,并及时向市卫生部门通报疫情及处理情况。

4.深入调查验证假设

核实全部病例的个案调查表;

调查暴发地区的自然状况、地理环境等;

有关的实验室检测;

病例对照调查及其他补充调查。

5.总结

疫情平息无续发病例发生和病原携带者出现,防治措施取得明显效果后,可以报请市卫生部门解除疫情,并通报疫区处理结果。区卫生部门及时对疫情处理工作进行总结,撰写流行病学调查报告,并对有关调查表格、数据、资料进行分类整理,及时归档。

5.3.2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的应急处理

1.初步调查。包括全面了解疫情,开展卫生学和流行病学调查,确定疫区和目标人群;确定统一诊断标准、核实诊断,进行个案调查和采集有关标本。

2.病例分析。分析病例的“三间分布”特征,应用推理方法形成初步的病因假设,并对病因及可能的生物、毒素因子进行分类。

3.根据初步假设,提出适当的控制措施并组织实施,对救护人员、疾病预防控制人员和物资的需求作出评估和调用。同时根据自然环境因素,确定可能的污染范围,及时做好病人救治、转移和人群疏散工作,对事件的危害程度和潜在危险进行判定;开展健康教育和社会动员,群防群治,尽可能减少危害。同时,组织力量深入开展病例对照调查和有关的实验检测。

4.综合分析流行病学调查、实验检测、对策效果等资料,验证假设。

5.总结及后续研究。病(疫)情基本平息后,区卫生部门及时撰写疫情处理工作总结和流行病学调查报告,报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市卫生部门。

6.经过紧急处理,疫情消除后,区卫生部门要进行后续监测,直到消除危害。同时,对需要深入研究的事件要制定计划,进行后续研究。

5.3.3重大职业中毒事件应急处理

1.发生职业中毒事故时,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情况立即采取以下紧急措施:

(1)停止导致职业中毒事故的作业,控制事故现场,防止事态扩大;

(2)疏通应急撤离通道,撤离作业人员,组织排险;

(3)保护事故现场,保留导致职业中毒事故的材料、设备和工具等;

(4)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及时组织救治、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5)按照规定进行事故报告;

(6)配合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按照事故调查组的要求如实提供事故发生情况及有关材料和样品;

(7)落实事故调查组要求采取的其他措施。

2.医疗救援队赶赴现场,根据情况采取以下紧急措施:

(1)责令暂停导致职业中毒事故的作业;

(2)组织控制职业中毒事故现场;

(3)封存造成职业中毒事故的材料、设备和工具;

(4)立即组织救治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劳动者。

3.调查组赶赴现场后要立即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1)详细调查了解中毒发生时的作业过程;

(2)根据生产工艺过程,分析、确定可能引起中毒的化学物质并进行检测,做到有针对性;由于空气中有害化学物质浓度发生改变而不易采集到发生中毒时的实际浓度时,必要时为判明中毒原因,在采取防护措施的前提下,可模拟发生中毒时的作业过程,再进行毒物检测;

(3)根据化学物质的毒性和操作过程中的空气浓度以及中毒人员的症状、体征和临床的理化检查,判定中毒原因;

(4)按卫生部制定的《急性职业中毒流行病学调查表》和《急性职业中毒报告卡》要求,收集必需的数据进行填报;

(5)撰写急性职业中毒事故调查报告,上报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领导小组并提出事故处理意见。

5.3.4重大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理

1.组织医疗救援队伍对中毒人员进行救治。

2.对可疑中毒食物、中毒者呕吐物、粪便、血液、食品容器等样品进行采样并尽快送检。

3.组织进行现场卫生学和流行病学调查,填写《食物中毒事故个案调查登记表》和《食物中毒事故调查报告表》。

(1)对病人和进食者的调查

在组织抢救病人的同时,应向病人详细了解有关发病经过;重点观察和询问患者的症状、精神状态等;登记发病时间、可疑餐次(无可疑餐次应调查发病前72小时或之前的进餐食谱情况)的进餐时间、可疑中毒食品和食用量,并将结果登记在《食物中毒事故个案调查登记表》中,调查完毕后需由被调查者签字认可。

对疑难中毒事故的调查应对有关可疑食物分别进行调查,并注意调查、分析发病者与未发病者进食食物的差别。

要认真研究首发病例,并详细记录发病的症状、日期和具体时间。尽可能调查到所发生的全部病例以及与该起事件有关人员的发病情况,如果发病人数较多,可先随机选择部分人员进行调查。

选择最了解事件情况的有关人员(包括病人),详细了解有关食物的来源、加工方法、加工过程、存放条件、进食人员及食用量等情况。

通过调查分析,努力掌握以下信息:发病人数、可疑餐次、同餐进食人数及去向、共同进食的食品、临床表现及共同点、用药情况、治疗效果、需要进一步采取的抢救和控制措施。

调查时应注意了解是否存在食物之外的其他可能与发病有关的因素,以排除或确定非食源性疾病。对可疑刑事中毒案件应将情况通报给公安部门。

(2)对可疑食品的加工过程进行调查

向食品加工制作场所的主管人员或企业负责人详细了解可疑食物加工制作流程,分析、标明可能存在或产生某种危害的加工操作环节及其危害发生的危险性。

对可疑食物加工制作过程进行初步检查,重点检查食品原料及其来源,加工方法是否杀灭或消除可能的致病因素,加工过程是否存在直接或间接的交叉污染,是否有不适当储存,以及剩余食物是否重新加热使用等内容。

了解厨师和其他参与食品加工制作人员的健康状况,以排除或发现食物被食品加工人员所携带病原污染的可能性。

根据调查情况选择并采集食品原料、食品加工设备和工具(容器)等样品并进行检验。

4.中毒场所处理。根据不同性质的食物中毒,调查人员应指导发生中毒的单位和个人,对中毒场所采取相应防治措施。

5.收集相关证据,必要时留取照相和录像资料。撰写调查报告,并按规定上报。

6.对造成食物中毒事故的食品或有证据证明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可采取下列临时控制措施:

(1)封存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原料;

(2)封存被污染的工具及用具;

(3)责令生产经营者收回已售出的造成食物中毒的食品或有证据证明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

(4)经过检验,属于被污染的食品,予以销毁或者监督销毁;未被污染的食品予以解封。

7.造成食物中毒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下列相应措施:

(1)立即停止生产经营活动;

(2)协助医疗机构救治病人;

(3)保留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等;

(4)配合调查,按区卫生部门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样品;

(5)落实卫生行政部门要求采取的其他措施。

8.诊断。根据《食物中毒诊断标准及技术处理总则》和其他食物中毒有关诊断标准确认食物中毒。撰写调查报告,并按规定上报。

5.3.5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处理

1.疫情报告。发现非典病例或疑似病例时,应立即向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疫情报告后,经初步核实诊断后,立即向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2.分析诊断。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立即派员赶赴现场进行流行病学调查,了解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发病情况;进行核实诊断、查找传染源和传播途径,作出初步分析和判断,并采取控制措施,防止疫情扩散。

3.隔离治疗。原则上对病人或疑似病人实现就地隔离治疗,指定具备呼吸道传染病急救和隔离条件的医院,就地相对集中收治病人。进行采样检测,及时送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检测。

4.医学观察。按照《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密切接触者判定标准和处理原则》,对病人或疑似病人发病后的密切接触者要进行医学观察2周。一般采取居家医学观察,必要时集中观察。

5.疫点消毒处理。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时对疫点(包括患者住所、工作场所等)按照《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消毒技术》的要求进行消毒处理。

6.预防控制。在流行病学调查的基础上,分析疫情发展趋势,提出相应的控制和预防措施。

5.3.6鼠疫应急处理

1.鼠疫的初步调查与分析判断。向发病单位了解疫情的发生经过和发展情况,对疫情作出初步判断,分析流行趋势,实施严密隔离病人和疑似病人、封锁疫点、管理疫区等防疫措施。

2.核实诊断(确诊时限要求2天内)。个案调查包括临床表现、流行病学暴露史等,结合病人淋巴液细菌培养和血清学检查进行核实诊断。

3.紧急疫情报告。发现重大鼠疫疫情,发病单位必须按照规定以最快方式报告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区卫生局。区卫生部门核实疫情后,立即向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

4.封锁疫点,管理疫区。

5.隔离治疗病人与疑似病人。

6.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包括疫源地、宿主、传播媒介等情况的调查,流行病学史,并追查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和患鼠疫动物的接触者。

7.严格控制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和保护易感者。

5.3.7炭疽疫情应急处理

1.疫情的初步调查与分析判断。了解疫情发生、发展情况,检查部分病人;进行现场调查,采集病人及现场可疑物品标本进行检验。根据流行病学暴露史和特殊的临床表现对疫情作出初步判断。

2.实施疫源地处理、管理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及保护易感人群的措施,迅速控制疫情。

3.核实诊断。进一步调查病例或疑似病例的临床表现,流行病学接触史和暴露史,采集病人的生物标本,根据诊断标准作出诊断。

4.隔离治疗。进行病原治疗和对症治疗。

5.深入进行流行病学调查

(1)发病地区、时间、人群分布的调查。

(2)根据暴发、流行原因进行初步分析,对可疑炭疽死亡的家畜进行细菌学与血清学检查。

(3)调查与患者、病畜、死畜及可能污染的畜产品和土壤等的接触者,并进行登记。

(4)根据个案调查和流行病学的调查结果,分析暴发流行原因、传染源和传播途径及其影响因素等。

6.综合分析流行病学调查结果,采取相应控制措施,防止疫情扩散。

5.3.8医院感染的应急处理

1.调查分析。对怀疑患有同类感染的病例进行确诊,计算其罹患率。当罹患率显著高于该院或科室历年医院感染一般水平,则确定为流行或爆发感染。

2.查找感染源。对感染病人、接触者、可疑传染源环境、物品、医护人员及陪护人员等进行病原学检查。

3.查找引起感染的因素。对感染病人周围人群进行详细的流行病学调查。

4.制定控制措施。包括对病人进行治疗,采取正确的消毒灭菌处理手段;隔离病人,并停止接受新病人;医护人员做好自身防护,进行免疫接种或投药等。

5.分析调查资料,对病例的科室分布、人群分布和时间分布进行调查;分析流行或爆发的原因,推测可能传染源、感染途径或感染因素,结合实验室检查结果和采取控制措施的效果综合做出判断。

6.撰写调查报告,总结经验,制定防范措施。

5.3.9群体预防接种副反应和预防接种事故应急处理

1.在发现可能是接种异常反应或事故后,应进行初步调查。内容包括:

(1)接种疫苗的种类、生产单位、批号、出厂日期、有效期、疫苗来源、领苗日期、疫苗储运条件和疫苗的感官性状;

(2)接种时间和地点;

(3)接种器械的消毒和接种操作情况;

(4)接种的部位、途径、针次和剂量;

(5)接种者专业技术情况;

(6)发病时间、人数,发病者的基本情况和疫苗接种史,即往健康史;

(7)发病的症状、体征和诊治情况;

(8)其他情况

2.调查结束后,填写调查表,并将调查和处理的结果形成书面材料。

3.一旦发生群体性反应时疏散病人,不宜集中处理,应进行隔离治疗,避免相互感应,造成连锁反应,尽量缩小反应面。避免医疗行为的刺激。正面疏导,消除恐慌心理,稳定情绪,防止焦虑,辅以药物治疗,注意接种反应之外的偶合症,并及时报告。

5.3.10放射事故应急处理

1.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组织有关人员携带仪器设备赶赴事故现场,核实事故情况,估算受照剂量,判定事故类型级别,提出控制措施和救治方案,迅速进行立案调查。

2.发生人体受超剂量照射事故时,应迅速安排受照人员接受医学检查或医疗救治,对危险源采取应急性安全处理措施。

3.发生工作场所放射性同位素污染事故时,立即采取以下措施:

(1)撤离有关工作人员,封锁事故现场,切断一切可能扩大污染范围的环节;

(2)对可能受放射性同位素污染或放射损伤的人员,立即采取暂时隔离和应急救援措施;

(3)迅速确定放射性同位素种类、活度、污染范围和程度;

(4)在采取有效安全措施的情况下,组织人员采取彻底清除污染等处理措施。

5.3.11急性水源性疾病应急处理

1.接到事故报告后,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组织有关人员立即赶赴现场调查处理,并及时上报市卫生部门。

2.对发生污染事故危及人体健康的水源,立即停止使用。对二次供水单位,责令立即停止供水。

3.采集被污染水样,送有关监测机构进行检验,确定污染性质。

4.对发病人群进行流行病学调查,了解中毒事故的发生时间、涉及的范围和中毒人群的数量、症状,填写个案调查表。及时救治病人,初步确定中毒原因。

5.对污染水源进行卫生学处理。被致病微生物污染的水源,采取消毒和净化处理措施。集中式供水和二次供水单位应同时对管网采取处理措施。

6.恢复供水前,按照《饮用水卫生标准》和《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要求,对水源水、水厂水、管网末梢水进行三次检验,证实污染已消除后再进行供水。

6.人员培训

6.1培训目的

1.有关人员全面掌握《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掌握传染病防治的基本知识和技能,做到依法防治、科学防治;

2.医护人员全面掌握各类传染病的基本知识、诊断标准、治疗规范、疫情报告的程序和基本要求;流行病学知识与病史采集技能;隔离防护基本技能及相关法律、法规。

3.专业人员全面掌握传染病、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等的基本知识、流行病学知识、流行病学调查方法、预防控制措施、消毒、隔离、防护等知识和技能,以及相关法律、法规。

4.社区及农村基层卫生人员全面掌握传染病基本知识、流行病学知识、基本防护措施、疫情报告程序。

5.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临床实验研究人员全面掌握传染性疾病、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基本知识、实验室检测和研究的技术操作规范。

6.2培训对象

区卫生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专业人员、医疗机构的医护人员、社区及农村基层卫生人员、疾病预防控制及临床的实验研究人员、基层监测点责任报告人和医疗救援队成员等。

6.3培训方式

1.按时间分为应急培训和长期培训。

2.按类别分为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继续医学教育、岗位培训、农村卫生人员在岗培训、执业医师资格和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考核培训等。

3.培训可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充分利用现有的教育资源,注重发挥学术团体和高校的作用,确保培训质量。定期组织现场模拟演练。

4.每年各级各类人员培训时间不少于40学时,医疗救援队人员不少于80学时。

6.4培训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临床医护人员传染性疾病防治培训教材》、《疾病预防控制人员传染性疾病防治培训教材》、《住院医师传染性疾病防治培训教材》、《社区及农村基层卫生人员传染性疾病防治培训教材》等。

7.结果评估与善后处理

7.1评估

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完毕后,对处理过程与结果进行评估,总结经验与教训。通过科学评价提出处理类似事件的改进意见、建议。

7.2奖励与处罚

对在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过程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处理过程中负有失职责任的机构和人员按有关法律和规定严肃处理。

7.3抚恤与补助

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工作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制定合理的补助标准,给予补助。

7.4征用物资、劳务的补偿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结束后,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应急处理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企业、个人的物资和劳务进行合理评估,给予补偿。

8.附则

8.1预案制定与修订

本预案定期进行评审,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更新、修订和补充

各办(镇)和有关部门可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本单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8.2预案解释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