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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本情况
为了解德国农机产品质量认证运行特点,学习其先进的认证技术与管理经验,农业部“农机产品质量认证技术与管理考察团”一行13人,于2004年11月30日至12月14日赴德国进行了考察。考察团先后对德国农业协会(DLG)农机检测中心、德国机械设备制造业协会(VDMA)农机分会、德国亚马松有限公司(AMAZONE)和德国技术监督协会(TUV)等几家在同行业中具有相当权威和代表性的单位进行了访问交流和实地考察。
2、考察重点与收获
目前,德国农机产品质量认证已经形成了以完善的法律、法规及标准体系为基础,政府负责授权与监督,认证机构具体操作的是以企业的产品及其质量管理体系为实施对象的高效、成熟的运行体系。此次考察,重点围绕农机产品质量认证中的认证依据、政府作用、价值取向、认证主体、运行机制、操作技术等方面进行,取得了较大的收获。
1)完善的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是质量认证工作有效运行的前提
在德国,有的农机产品要实行强制认证,有的是自愿认证。认证如何进行,相关各方权利义务怎样,政府如何管理等都有明确的要求,这些要求以保证产品的安全、环保为目的,涉及各相关环节,具有整体上的系统性、统一性和操作上的一致性。
考察发现,每种农机产品的质量认证与管理,都能找到相应的法律文件或行业规范性文件。法律文件规范的重点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即道路交通安全、生产安全和环境保护。内容涉及农机制造企业、销售及售后产品安全质量问题的处理方式,以及政府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实施进行监控的规定等。德国农机质量认证的技术性文件主要有三大类,即国家标准、欧盟标准和ISO标准,其中以欧洲标准化委员会制订的涉及农机安全的欧盟标准作为安全认证的技术依据,其带有法规性质。德国与欧盟其他国家在法律和标准规定上是一致的,这对促进认证工作的有效开展起到了关键性作用。
2)严格的授权和有效的政府监管是质量认证工作有序运行的保证
在农机方面,德国联邦道路交通局(KBA)负责拖拉机产品质量认证机构的授权与监管;德国联邦生物物理局(BBA)负责植保机械产品质量认证机构的授权与监管;德国联邦农业部负责拖拉机、植保机械以外的其它农机产品质量认证机构的授权与监管;德国联邦经济部(BMWl)负责农机企业质量体系认证机构的授权与监管。一个认证机构可以接受来自政府不同部门的授权,认证机构只有被授权后才能对外开展第三方认证工作。如,德国农业协会(DLG)农机检测站是德国惟一被授权的承担农机产品安全检测与认证的机构;德国技术监督协会(TUV)是被授权的目前德国也是欧盟规模最大的承担农机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机构。政府授权部门还负责协调被授权认证机构之间的关系,并代表德国认证组织向国内外被授权的农机产品认证机构和试验室名录。德国各级政府都有专门的机构或部门对认证机构和认证行为进行监管。
3)重视安全,关注环保,以人为本的现代管理理念
德国农机产品质量认证率高,企业主动申请,消费者关注认证标志,政府支持认证事业发展,使各相关方面确信,认证是必需的、值得的。在德国及欧盟,除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中对产品质量涉及安全、环保要求的内容有着系统、细致的规定外,法律中还明确规定了产品强制安全检测和认
证范围。对实施强制性安全检测与认证范围内的产品和项目,又根据其产品危害程度,将其中的一部分项目规定为必须由授权的第三方检测与认证机构来承担,另外的项目则可由企业自己承揽,企业缺乏检测能力时可委托检测机构进行。
此次考察发现,出于对安全与环保方面的考虑,欧盟在法律别对拖拉机、植保机械、割草机规定了必须实施第三方强制性安全检测与认证。如拖拉机强制性检测项目包括驾驶室、座椅的安全性检测及动力输出轴、制动、灯光、噪声等赴德国“农机产品质量认证技术与管理”考察报告共47项指标。在德国,除拖拉机、植保机械外,农林业用电锯、电梯及割草机、动力输出防护罩等也属于强制性认证范围。另外,在德国道路交通法中还详细规定了农林机械上路行驶的安全技术要求及监控程序。
4)装备精良、技术先进、工作严谨、服务优质使检测与认证机构保持权威性
总部设在法兰克福的德国农业协会(DLG)农机检测站创建于1887年,现有工作人员60人,占地4hm²,主要从事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草坪机械及畜牧饲养设备的产品检测与认证工作。站内建有拖拉机驾驶室安全框架试验台、座椅安全与舒适性试验台及负荷车、拖拉机室外试验场、发动机测功试验台、液压提升试验台、小型机具振动与噪声测试台、风机风洞试验台、转动轴套耐久试验装置,以及牛栏饲养与挤奶设备、地面防滑与坚实度检测设备等。这些检测设施与设备,整体配套性强,测试系统数据采集与处理自动化程度高。每年检测与认证业务的收入约10%-15%用于检测站的手段建设(如两年前耗资70万欧元购置了高档次的负荷车), 另外,国家对一些重点项目检测手段建设实行补贴政策。该站从受理企业申请、确定标准、产品检测到合格后许可企业在产品上或广告中使用DLG质量认证标识“红标”或“蓝标”(“红标”要求全项目检测,检测站出具检测报告,须经法兰克福总部组织检测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方为通过;“蓝标”为企业自己要求的部分项目检测,产品经检测合格,即为通过)有一套严格的运行程序,并得到有效实施。
位于莱比锡市的德国技术监督协会(TÜV)成立于1870年,是一个与各洲技术监督协会共同组成的集团化组织,目前已成为欧洲极具实力的跨国性认证集团公司,其分支机构遍布德国,在亚洲、太平洋地区也设有代办处(我国的北京、广州、无锡等地均有),现有工作人员9200人。主要从事建筑、能源、医疗与健康、机械制造、信息技术、日常生活用
品等领域认证,从事质量、环境与安全三个方面的体系认证工作,农机企业质量体系认证是其任务之一。另外,该协会还依据国家或欧盟的法律规定和相应的标准进行车辆检测。
我们了解到,产品检测与认证机构特别注重服务,如对经过DLG检测的产品提出改进建议,企业采纳后产品质量得到改善,深受企业欢迎。
5)德国质量认证已成为企业自觉自愿的行为
在德国,政府只有授权、调控监管的职能,而不干预具体的认证工作,企业在指定的产品范围内自主选择认证机构,认证机构所承担的测试与认证业务完全根据社会所需和企业要求进行。
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德国企业越来越多地认识到要扩大国际贸易量就必须采用国际通行的质量管理模式对企业实施管理,并争取获得认证机构的认可,即拿到被世界各国普遍认可的贸易通行证。德国亚马松(AMAZONE)公司是一个创建于1883年的家族式企业,迄今已有120余年的发展历史。主要生产耕作、播种、施肥、植保等农业机械及绿地相关设备,产品特点是大型、复式作业、系列化,技术含量高。公司集科、工、贸于一体,现有员工1300余人,设4个生产分部(其中之一在法国),因产品自制率较高,故生产规模较大。公司在发展中始终重视产品研发,不断推出新产品,与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密切合作。在产品质量管理方面,设有专门机构负责由8名质检人员依据程序文件进行质量控制;公司建有1000多hm²农机试验田,施肥机专用试验室、农药喷洒机械室内试验区及专用测试设备。试验严格、细致,如通过大量试验总结分析出施肥机作业时不同规格的肥料对机具调整的要求,随机提供给用户,并反馈给制肥厂。目前公司施肥机已通过DLG质量认证,农药喷洒机械(拖拉机带喷杆式喷雾机)被德国联邦生物物理局(BBA)特别授权可自行承担其质量认证中的检测工作。该公司在德国业内综合测评中获世界农机企业排名第4位。2004年公司销
售额预计达2亿欧元。目前公司正在把市场由德国、北欧转向亚洲,特别是中国市场,现在我国内蒙、新疆等地已有该公司产品销售。
认证机构为了生存和发展,必须注重内部建设,不断提高承检能力、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DLG、TÜV因为科学、公正受到社会认可,在为社会提供检测与认证服务中权威引导了消费,给产品的生产企业带来了效益,同时也为自己带来了效益。在德国类似TÜV这样的体系认证机构共有40-50家,而目前德国已获证的12000个企业中有相当比例是在TÜV认证的,TÜV每年业务收入约9.38亿欧元,其中德国国内业务占80%。
德国的检测与认证机构均为私人设立,属营利组织,其收入主要来源于产品质量检测和质量体系审核,收费价格通过市场调剂,由于建立了比较完备的市场经济体制,认证收费价格浮动不大,一般在10%左右。
6)协会组织、专家队伍推动质量认证水平不断提高
在德国,行业协会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它们依靠自己卓越的表现,获得了社会的认可。德国机械设备制造业协全(VDMA)成立于1892年,历经百年,目前已是欧洲最大的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工业协会。现设有8个按机械产品大类划分的分会、38个各分会下设的专业部门和若干个分会。在德国柏林、比利时布鲁塞尔、中国北京及日本、埃及等地均设有办事机构,拥有3000多家制造业企业会员,遍布欧洲各地(德国企业会员占80%),其产品占有德国绝大多数市场份额。协会现有工作人员500人,除450人在总部法兰克福外,其余在各办事机构,主要职能是为会员企业提供信息与咨询;代表该协会专业团体的利益应对任何第三方;作为所有市场参与者的联络人,促进供应商与客户的交流与沟通。支撑协会发展的经济来源完全来自于企业会员的会费。农机分会是VDMA中重要的分支机构之一,拥有会员企业150多家,其机械涉及播种和施肥技术、植保及收割技术等方面。这些企业每年的营业额达40亿欧元,产品出口全球140多个国家。农机分会除积极参与行业内外交流外,提高产品质量和安全技术也是一项重要任务。该会参与安全认证法律体系建立,并代表企业参加标准的制修订,各洲设机构有专人负责收集和反馈认证和安全质量信息。农机分会不仅在国内具有影响力,在国际上也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另外,专家队伍在质量认证实施的许多环节被调用,在认证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如,DLG农机检测站若遇有暂无标准的检测,则由DLG组织相关各方专业人员经充分讨论确定检测依据;DLG执行“红标”把关的检测委员会也是一个完全独立的,由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的专业研究人员和其他有实际工作经验的人员组成的机构(目前有11个);德国法律规定的安全认证产品目录,也是由政府组织有关各方专家参与研讨共同确定的。
3 几点建议
1)政府要加大对农机产品质量认证工作的支持力度
加快农机产品质量认证发展步伐,是提高我国农机产品质量,切实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水平的迫切需要。目前,我国的农机产品质量认证工作还处于初级阶段,生产者、消费者的认证意识不强,认证运行机制尚不健全,还无法完全靠市场运作,需要政府加以扶持和推动,在政策和资金上给予必要的支持。在产品自愿性认证上,通过认证的产品,应纳人到农机产品补贴目录范围中,调动农民购买经质量认证的产品,以促进企业提高管理水平和产品质量。
2)将拖拉机、铡草机、微型泵等产品纳入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
拖拉机作为我国主要农用运输工具和动力机械,在各环节存在着很多质量安全问题,直接关系到人们的财产和人身安全。现在,我部正在向国家有关部门申请将拖拉机列入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范围。从我国的实际看,是十分紧迫的。
3)农机实验室建设宜精、不宜多
考察中了解到,在德国获得认证的企业,大多数产品都是通过少数知名度很高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如DLG农机检测中心,由于该中心具有较先进的检验设备和良好的服务,深得企业的信赖。因此,我国在推动农机产品质量认证工作的同时,应在基础较好的农机实验室中,挑选5-10个检验机构加大投入力度,重点建设一批具有国际水准的农机产品实验室,提高检测能力和水平。
4)积极促进中德农机产品质量认证检验工作合作与交流
德国农业机械化水平较高,农机产品大量采用工业方面的先进技术,包括农机产品检验设备,如产品检验机电一体化技术等,应加强与德国在农机产品检测技术方面的交流,使我国的农机产品检验技术跟踪目前国际前沿的技术。可以
关键词:汽车质量标准;专业鉴定机构;举证责任倒置
近年来,由购车引发的纠纷不断增加,所带来的汽车产品质量如何认定的问题也日益突出。汽车作为一种特殊的产品,不仅科技含量较高,而且全车由上千个零部件组成,结构复杂,汽车在使用过程中一旦出现问题,就不可避免的会涉及到由谁来对汽车的质量作出认定,由谁来承担产品质量不合格的责任。
一般而言,标的物的质量问题通常不是在出卖人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时就能发现的,而是在出卖人向买受人交付了标的物之后才有可能被买受人发现,特别是像汽车这种大型的产品,标的物的质量问题可能不会在短期内很明显地表现出来,一些隐蔽瑕疵往往要经过一段时间或运转后才能发现,那么如何来判断标的物的质量是否符合产品的质量要求呢?关于标的物质量要求的内容较为复杂。我们先从《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来看,首先确定了出卖人对其出卖的标的物负有品质担保义务。如果当事人对标的物质量要求有约定或者标的物带有质量说明,那么标的物的质量就要与约定的要求或说明中的要求相符。而如果当事人没有就质量要求作出明确约定,可以补充协议,也可以依据合同有关条款和交易习惯来确定。最后仍无法确定的,可以适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这些都只是《合同法》关于质量问题的一般规定,在现实生活中,当事人在合同中往往不一定能够对合同标的物的质量要求有清晰明确的表示,而且,即便是当事人在合同中确定了标的物的质量要求,比如在出现质量问题时适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那么在合同实际履行过程中,这种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究竟如何适用也成为困扰我们的一个问题。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本身就是一种概括式的表述,而且针对汽车产品质量检测的鉴定机构很多,有国家级的汽车质检机构和部门,也有各地方的汽车质检和鉴定试验机构,其中的鉴定标准也是参差不齐,特别是还存在一些鉴定机构的专业性、权威性以及鉴定人员的资质是否符合要求等问题,其鉴定结果的公平性和客观性自然也很难保证。
因此,要求权威机构对汽车质量进行鉴定的呼声越来越强烈。一般的使用人很难根据自己的常识来对大型复杂的产品质量作出判断,这就需要专业人员运用专业的手段来进行检测。因为很多质量问题并不是根据外观情况就可以直接判断的,而是需要对标的物的整体情况、内部情况进行检测、评估,这需要运用专业知识,使用专业手段来检测。但是,我们应该注意到的一个问题就是,这些权威机构虽然设备先进,鉴定人员的专业素质高,鉴定结果公正、客观,但由于这些机构收费昂贵,法律诉讼涉及环节诸多,牵扯当事人过多的精力和财力,其结果未必会令当事人满意。
智能机器人“阿尔法”成为了近期一颗令人瞩目的明星,因为就在不久前的国际围棋比赛中,它凭借出人意料的战术,完胜韩国围棋九段高手李世石。“阿尔法”的胜利,虽然并不能完全代表人工智能就比人脑的运算能力更强,但一个不容忽视的现实是,人工智能正在各行各业得到了广泛的应用。比如金融投资领域的量化投资,其实就是一种“人工智能”。值得一提的是,在当下市场波动明显的“震荡市”中,量化投资产品正以整体稳健的业绩表现,赢得各类投资者的青睐。
据《投资者报》数据研究中心对成立于2016年以前的、67只量化基金产品(Wind分类,A、C分开计算,下同)的区间复权单位净值相对大盘增长率统计数据显示,截至5月13日,共有59只跑赢上证指数,占比88%。
对此,上海一家中型基金公司市场部人士称,“人工智能在金融领域的广泛应用,将为量化投资带来新的机遇,但是多变的行情也将对投资策略和投研团队的实力提出更高的要求,必须具备与时俱进的投资理念,并把行动落到实处,这样才能为投资者赚取超额收益。”
59只量化产品跑赢上证指数
我们看到,2016年以来的中国股市,震荡明显加大。“钱难赚”也使得市场对风险的敏感度不断提升,那些能够跑赢上证指数的量化基金产品,自然吸引了不少投资者的眼球,分外引人注目。
据Wind数据显示,自2016年1月1日至5月13日区间,全市场67只量化基金中,有超过八成跑赢上证指数,包括华宝兴业量化对冲A、华宝兴业量化对冲C、海富通阿尔法对冲、广发对冲套利、嘉实对冲套利、华泰柏瑞量化收益、嘉实绝对收益策略、中金绝对收益策略、南方绝对收益策略、富国绝对收益多策略、大成绝对收益A、泰达宏利绝对收益策略、中邮绝对收益策略、大成绝对收益C、国泰全球绝对收益人民币、国泰全球绝对收益美元现汇、国泰全球绝对收益美元现钞、工银瑞信绝对收益A、工银瑞信绝对收益B、银华量化智慧动力、嘉实腾讯自选股大数据、东方启明量化先锋在内的22只量化基金区间复权单位净值相对大盘增长率超过10%,占比33%,其中,华宝兴业量化对冲基金超越上证指数最多,超过了21%。
“经过10年的发展,量化基金逐渐在基金投资领域占据了一席之地。无论是在2014年板块轮动频繁、热点分散的行情中,还是在2016年以来的震荡市中,持股分散、投资灵活的量化基金充分发挥了其‘选股多’、‘反应快’、‘抗干扰’和‘成本低’的优势。”华泰证券分析师告诉《投资者报》记者。据相关数据显示,2014年度纳入业绩统计的22只主动量化型基金(剔除指数量化基金)2014以来平均收益率达到33.26%,同期偏股型基金平均收益为23.27%,高出主动偏股型基金同期业绩近10个百分点。
“今年的情况与2014年的情况在很大程度上类似,所以现在许多机构与资深投资者开始把目光投向了量化基金。”上述业内人士如是说。
震荡行情量化产品优势明显
业内人士指出,“在当前的震荡行情中,主动型投资在选股择时方面有较大难度,而以科学性、‘自动化’为特征的量化投资策略优势明显。”事实上,量化基金在震荡市场中的业绩优势已在今年的市场下跌中得到证明。数据统计显示,从1月1日至5月13日,上证综指今年来累计下跌20.12%,而在此期间,67只公募量化基金的平均跑赢大盘指数8.59个百分点。
理财专家建议投资者,“后市总体来看,在没有增量资金入场,影响股市的各个因素逐步趋于中性的情况下,在没有新的利好利空因素的冲击下,未来指数仍以震荡走弱为主。但市场经过前期的下跌和盘整,市场继续大幅下跌的风险也不大,投资者倾向于寻找结构机会,市场依然有可为机会。投资者可配置绝对收益产品,以降低组合风险,提高资产稳定性。”
链接:五指标“精选”性价比最高对冲基金
一、投资收益
该指标投资者最为关注的要素,区别于追求相对收益的偏股型基金,量化对冲基金追求的是绝对收益。但风险因素同样不可忽略,因此,对投资收益率进行比较后,可将目光转到“最大回撤”“夏普比率”“年化波动率”“月胜率”等代表投资风险的指标。
二、最大回撤
最大回撤,是指在选定周期内任一个历史时点往后推,基金净值自最高点回落至最低点的幅度,即亏损的最大幅度,因此,最大回撤幅度越小越好。
根据Wind数据统计显示,量化对冲基金的最大回撤比股票型和混合型基金小。在目前9只量化对冲产品中,最大回撤控制在2%以内的产品有3只,分别是南方绝对收益策略、中金绝对收益策略、广发对冲套利,最大回撤分别只有-1.19%、-1.39%、-1.62%。
三、夏普比率
夏普比率,是代表基金风险收益比的指标之一。在对9只量化对冲产品成立以来的年化夏普比率的统计结果显示,对冲产品的夏普比率都比较高,整体在2至3之间,其中,年化夏普比率排在前三位的产品是广发对冲套利、南方绝对收益、海富通阿尔法对冲,分别达到3.91、3.79、3.49。
用通俗的话来解释,即夏普比率越高,代表着投资者承担同等风险的情况下,获得的收益就越高,即投资性价比越高。以夏普比率最高的广发对冲套利为例,夏普比率为3.91,代表着投资者承担1个单位风险,可以获得3.91个单位的收益。
四、单月最大亏损
考虑到6月15日以来的市场极端情况,需要特别关注对冲基金自成立以来的单月最大亏损情况。据Wind数据显示,9只公募对冲类基金的单月最大亏损只有-5.52%,其中,表现优秀的产品在6月依然实现正收益。
此外,单月最大亏损幅度为正收益的对冲类基金是中金绝对收益策略、广发对冲套利和南方绝对收益,其收益率分别为0.60%、0.39%和0.18%。这代表着上述3只基金自成立以来每个月均实现了正收益,月胜率达到100%。
五、月胜率
关键词:农业标准化;现代农业;安全检测;质量认证;闽台
中图分类号:F327 文献标识码:C 文章编号:0439-8114(2013)13-3222-04
近年来,中国农业经济发展受资源、需求和环境方面的约束日益明显,严重影响了农业经济结构调整以及农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农业标准化是现代农业的标志,加快推进农业标准化,构建农业标准体系和提高农产品安全检测和质量认证水平,是新时期推动农业经济结构调整,提升农业经济竞争力必须面对的一个重要课题。农业标准化的主要工作是将先进农业科学技术成果和生产实践结合起来,制定符合农业生产实际的技术标准和管理标准,并向农民广泛推广、普及,使农业生产各环节都能实现科学化、系统化、标准化、生态化运作。通过构建农业标准体系,既能使农民增产、增收,又能很好地实现农业生产与生态环境的和谐共处,同时农业标准化又是一项繁杂的系统工程,具体内容包含农业基础设施标准、农产品标准、安全检测方法标准、环境保护标准、卫生标准、农业工程和工程构件标准、管理标准等。
福建和台湾(简称“闽台”)两地有着相近的外部环境和密切的合作交流机会,但由于两地经济发展水平、农业政策等方面存在差异,致使两地农业标准化水平出现很大差距。本文从农业标准体系、农产品安全检测和质量认证制度等方面比较分析了闽台两地农业标准化的现状,进而借鉴台湾农业标准化工作的先进经验,为福建以及其他省份农业标准化工程提供相关理论支持和实践建议。
1 闽台农业标准化的发展与现状
1.1 台湾农业标准化的发展与现状
台湾农业标准化工作起步于20世纪50年代,当时农会、渔会等基层农民组织开始在台湾地区逐渐培育并发展起来,同时政府还制定了“公地放领”、“耕者有其田”等政策,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也得到很好的改善,为推动台湾农业标准化奠定了非常良好的基础。到七八十年代,台湾农业已经基本实现了机械化,同时农业区域规划和规模化经营被大力推广,形成了一批有影响力的品牌农产品,如台中水稻、西螺蔬菜等。此外,台湾政府和相关基层农民组织对不同农产品从生产、加工、流通、销售等各个环节都制定了统一规范,实行标准化的运作管理,同时在农产品品种培育、质量认证、产品包装等方面都采用与国际接轨的标准,使台湾农产品可以更快达到国际标准的要求,借鉴国外先进经验推动台湾农业标准体系不断完善,接下来台湾农业经济又开始将重点转为构建农产品安全检测体系和农产品质量认证制度,使其农业标准化运行机制更为完善。目前,台湾农业标准体系、农产品安全检测体系、农产品质量认证制度都已经基本成型,关于农产品质量管理、有机农业质量认证、产品安全检验方法等方面都已制定有大量的具体标准,并配套有较为完善的运行机制,如在农业标准体系方面,台湾有农产品标准、饲料标准、肥料和农药标准、检验标准等4方面内容,同时对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销售等各环节都有具体技术法规或推荐性标准供农业生产经营者采用。此外,台湾地区存在大量基层农民组织,这些组织可以根据农业生产实际情况制定适合农业经济发展的推荐性标准,而且这些标准更容易得到农业生产经营者的认同,更容易获得推广和普及[1]。因此,基层农民组织是农民与政府沟通的重要渠道,也是台湾农业标准化的重要推动力量。近年来,台湾政府为了进一步完善现有农业标准化体系,为农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保障,颁布了《标准发展策略研究计划,领域技术标准发展策略报告》一书,并在该书中提出了台湾农业标准化未来的发展策略和目标。
1.2 福建农业标准化的发展与现状
福建农业标准化工作起步较晚,直到20世纪80年代,福建才成立了专门负责农业标准化工作事务的具体机构,然而当时的工作仅仅局限在种子、种苗、种畜、种禽等方面,接下来农业标准化开始被福建省政府纳入工作议程,为了统一管理、组织、协调农业标准化工作,还成立了专门的农业标准化领导小组,并在2002年召开了农业标准化专题会议,出台了具体的工作意见和工作规划,至此福建农业标准化工作开始进入全面、快速发展阶段,初步形成了以国家标准为主导,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为辅助的农业标准体系,同时一大批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开始培育和发展起来,农产品安全监测体系和农产品质量认证制度也逐渐发展起来,有效推动了全省农业经济结构调整,提升了福建农产品的竞争力和农业生产力水平,农业生产经营者的收入也大大改善。虽然福建已经在农业标准体系、农产品安全监测体系、农产品质量认证制度方面都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相对于台湾现有的农业标准化现状,目前福建农业标准化还存在不少的问题,如福建农业标准化主要是由政府主导推动的,导致农业生产经营者对农业标准化的重视程度不够,而且政府部门的实施力度和资金投入远远不能满足福建农业经济实际发展的需要,同时福建农业标准化工作缺乏完善的运行管理机制。
2 闽台农业标准化发展水平的差异
2.1 农业标准体系方面的差异
构建科学、完善的农业标准体系是整个农业标准化工作的基础和核心。目前,台湾农业标准体系主要有农产品标准、饲料标准、肥料和农药标准和检验标准4部分,同时在此基础标准上制定了明确、完善的具体农业标准体系表,并配套有科学的管理运行机制。此外,在整个台湾农业标准体系中,只有那些涉及人体安全、健康、卫生方面的标准作为强制性标准执行,其他大部分农业标准都是由基层农民组织制定的,以推荐的形式供农民自愿采用,也更容易获得农业生产经营者的认同。在台湾地区,不同农产品领域都存在大量基层农民组织,而且这些基层农民组织的职能运行管理机制都配套有相对完善的制度,同时这些组织可以根据农业生产实际情况制定相关标准和规范作为推荐性指标。此外,为了全方位地保障农产品的安全和质量,台湾农业标准体系中的大部分指标都是检验性标准,为安全农业和生态农业发展提供了基础。福建农业标准体系经过近20年的建设,农产品产前、产中、产后全过程的农业技术标准和农业技术规范已经基本形成,然而福建现有农业标准体系还不够完善,如福建农业标准体系中的标准大多都是强制性标准,而且检验性标准比较少,这对农产品质量埋下了重大隐患。福建农业标准体系虽然涵盖了国家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等多方面的内容,却没有制定符合农业生产实际情况的标准体系表,而且福建农业标准体系主要是由政府主导推动的,缺乏像台湾那样的大量基层农民组织,导致农业生产经营者缺乏对农业标准体系的准确认识,进而影响了农业标准化的推广和普及[2]。
2.2 农产品安全检测系统方面的差异
农产品安全监测系统的主要工作是保障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和销售各环节的质量安全,而且产品质量安全是农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生命线,一旦某种农产品出现安全问题,对该农产品发展的影响将是致命的。农产品安全监测体系在台湾发展农业标准化过程中受到政府和各级组织的高度重视,为此台湾政府设立了分工明确、职责明晰的相关部门来负责农产品安全监测工作。此外,台湾政府在财政方面对提高农产品安全监测水平提供了大力支持,如台湾政府经常会出资为农产品安全监测监督部门购买检测设备。目前,福建省主要由农业厅、质监局、工商局等几个部门负责农产品的安全监测工作,并已经制定了具体的农产品安全监测标准,但福建涉及农产品安全监测监督工作的各个部门在分工方面不明确、权责也不清晰,导致在执法过程中经常会出现职能相互交叉的问题,或对出现的农产品安全问题无法进行追责,而且福建政府的财政支持力度还不够,导致现有安全监测技术水平远远不能满足当前福建农业经济发展的需要。
2.3 农产品质量认证系统方面的差异
农产品质量认证系统主要是通过应用高新技术为不同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和销售建立全程质量追溯系统,同时也是形成农产品品牌价值的一个重要途径。目前,台湾农产品质量认证体系既包括有获得国际公认的农产品质量认证标准,也有台湾本土特色的农产品质量认证标准,如台湾本土地区的TAP、OYAP、UTAP三大农产品认证标准。通过加强农产品质量认证体系建设,大大提升了台湾农产品的竞争力,形成了台湾农产品特有的品牌价值和影响力。
福建农产品质量认证系统主要是按照国内标准建立起来的,如有机产品、绿色产品、无公害产品等,但是这些质量认证标准还有很大一部分没有得到国际承认,导致福建农产品很难参与国际竞争,进而影响了福建农产品的外销[3]。因此,如何构建与国际接轨的农产品质量认证体系是目前福建农业标准化工作需要考虑的一个重要问题,因为只有推行与国际接轨的农产品质量认证体系,才能提升农产品竞争力,促进农业经济全面发展。在此情形下,福建开始借鉴台湾农产品产销履历制度,探索建立农产品质量追溯制度,以实现农产品全程质量监督,但福建农产品质量追溯制度暂时还只限于个别农产品,建立全面监控管理制度还有很长一段距离[4]。
3 台湾经验对福建农业标准化建设的启示
由于台湾农业标准工作起步较早,其农业标准体系、农产品安全监测体系、农产品质量认证体系都已经较为完善,所以借鉴台湾农业标准化工作的先进经验,对推动福建农产品标准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3.1 培育适合农村经济发展的基层农民组织
培育基层农民组织是农业标准化建设的重要内容,台湾农业标准体系中除了部分强制性标准外,其他大部分农产品标准都是由基层农民组织提出和制定的,而且基层农民组织提出的标准更容易得到广大农业生产经营者的认同和采用,也可提高农民对农业标准化的准确认识。目前,台湾地区有农会、渔会、水利会等大量基层农民组织,由于这些组织都是根据当地农业生产实际情况组建的,在农民群众间具有非常大的影响力,同时基层农民组织也是农民与政府沟通的重要桥梁,为推动台湾农业标准化发挥了关键作用[5]。因此,福建在农业标准化建设过程中,必须充分认识到培育适合农村经济发展的基层农民组织的重要性,应把培育基层农民组织作为推动农业标准建设、繁荣农村经济的一项重要内容,鼓励广大农业生产经营者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成立合作、互助的基层组织[6]。
3.2 进一步完善农业资金保障系统
推动农业标准化建设相应的资金保障是必不可少的,如农业基础设施、农业标准推广和普及都需要大量资金投入。为此台湾政府构建了以政府为导向、社会各方面共同参与的农业资金保障系统,而且政府在财政方面每年都会为各级基层农民组织提供一定的资金支持,以保障农民组织能够正常开展工作。然而,目前福建农业标准化工作主要是以政府单方面投入为主导来推动的,社会其他各方面的参与性还不足。在此情形下,为了保障农业标准化工作的正常推进,要求各级政府部门设立专门用于农业标准化建设的资金,以帮助农产品标准制定、购买农产品安全监测设备,以及为农业标准化示范基地建设等各项事务提供资金保障。此外,政府部门除了要加大对农业标准化建设的财政支持力度,还要多引导社会其他各方面参与,进而形成以政府投入为主体、社会各方面多元化投入的农业资金保障体系,这样才能为农业标准化工作提供完善的资金保障。
3.3 加强农产品质量认证制度建设
农产品质量问题是福建当前农业标准化工作亟待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而且台湾农业标准化初期也面临着非常严重的农产品质量问题,严重影响了台湾农产品的竞争力,针对这种情况,台湾政府采取了以下几点措施:第一,为农产品制定全面、完善的农产品质量认证体系,如农药残留限量、农产品质量检测方法等方面都制定了非常严格的标准,同时大力推广和发展有机产品、绿色食品等获得农产品质量认证的农产品;第二,建立完善的农产品质量追溯制度,实现农产品从生产、加工、流通到销售各环节的全程质量监控,避免了农产品终端监测的缺陷;第三,加强广大农业生产经营者对农产品质量认证制度的准确认识,使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主动意识到农产品质量的重要性,进而使其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自觉地按照农产品质量认证制度要求开展工作。上述这些经验都是解决福建当前农产品质量问题值得考虑和借鉴的重要途径[7]。
3.4 制定高标准的农业标准化原则
农业标准化工作的主要目的是推动农业经济结构调整,繁荣农业经济,而制定高标准的农业标准化原则是提升农产品竞争力的重要手段。福建在近20年的农业标准化工作过程中,虽然已制定了大量标准制度,但由于其标准原则较低,导致其中有很大一部分标准都无法得到国际承认,如绿色食品、无公害农产品等农产品质量认证标准都是国际不承认的,导致福建农产品无法进入国际市场参与竞争。因此,福建农业标准化工作必须以国际公认标准为基础,制定高标准的农业标准化原则,同时在农产品质量认证、农产品安全监测等方面的标准都应与国际接轨,在农产品包装、标签、认证等方面都要制定符合国际要求的标准,这样才能提升福建农产品的竞争力,以利于参与国际竞争,促进农业经济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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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SO9000质量体系的基本概念
1.1质量体系和质量认证
质量体系是一个组织内由实施质量管理的组织机构及其职责、工作程序和过程、资源等全体组成的系统。它不仅包括组织机构、组织机构中各个组成部分的职责、工作程序等软件,还包括资源,如人力资源、仪器、仪表、设备,活动经费、等等。质量体系是为了实施质量管理而建立,和运行的产品类别无关,既可以是一个独立的单位,也可以是较大组织的一部分。质量认证是随着现代工业的发展作为一种外部质量保证的手段逐步发展起来的。在此之前,企业间进行贸易活动时为取得对方对产品质量的信任,往往采用“合格声明”的方式。但这种方式有很大的局限性。因此,为顺应供方树立其产品信誉、保障消费者利益以及安全和立法的需要,由第三方证实产品质量的现代质量认证制度便随之而生。从20世纪30年代开始,质量认证得到了较快的发展,到50年代,基本上已在所有工业发达国家普及。随着时间的推移,质量认证制度本身也得到了较大的发展。起初,各认证机构只对产品本身进行检验和试验,仅能证明供方的产品设计符合规范要求,并不能担保供方以后继续遵守技术规范。后来质量认证机构增加了对供方质量保证能力的检查和评定以及获证后的定期监督,从而证明了供方生产的产品持续符合标准。到70年代,质量认证制度又有了新的发展,出现了单独对供方质量体系进行评定的认证形式。目前,实行质量认证制度已经成为一种世界潮流。我国质量标准工作从1981年起步,目前已经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等一系列法律法规,明确了国家技术监督局是统一管理我国认证工作的职能部门。
1.2认证制度的基本内容
认证制度又称合格评定,是指为进行认证工作而建立的一套程序和管理制度。一般包括两个方面:产品和质量体系的认证,认证机构的认可。
1.2.1产品和质量体系的认证
产品质量认证是指依据产品标准和相应的技术要求,经认证机构确认并通过颁发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证明某一产品符合相应的标准和相应的技术要求的活动。质量体系认证是指依据国际通用的ISO9000系列标准,经过认证机构对企业的质量体系进行审核,并以颁发认证证书的形式,证明企业的质量体系和质量保证能力符合相应要求,授予合格证书并予以注册的全部活动,又称质量体系注册。
1.2.2认证机构的认可
认可是由权威性组织依据程序对某一团体或个人具有从事特定任务的能力所给予的正式承认,这里是指对认证机构资格的认可。需认可的认证机构有:产品认证机构,体系认证机构,检查、鉴定机构,培训机构,还有审核员的资格注册等。
2邮电通信企业的质量体系认证
2.1通信企业创建ISO9000族标准质量体系的必要性
随着人们服务意识的增强,顾客对服务质量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同时,市场竞争的加剧也使服务业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如何提高服务质量水平成为服务业内和顾客共同关心的问题。随着ISO9000体系认证工作在全国全面的展开,越来越多的企业、事业单位意识到质量管理和质量认证在企业管理工作中的重要地位,质量是企业的竞争力的源泉,质量认证是企业通向世界的通行证。建立符合ISO9000族的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是企业满足用户对产品和服务需求的有效的质量管理手段。正是在这种情况下在通信服务业中推行ISO9000族标准的质量认证成了企业、顾客和认证机构的共同选择。可以把这个必要性归纳为两方面的原因:
一是市场竞争的需要。经过邮电分营、寻呼剥离、电信重组等体制改革后,联通公司、吉通公司和网通公司纷纷涉足电信市场,推出IP电话及ISP、ICP、市话、长话、移动电话、无线寻呼等业务,广电部门也加快网络建设,加快增值业务的开发实验,我国的信息行业间的竞争异常激烈,渗透也在所难免。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电信市场将进一步开放,电信企业进入独立运营的新历史时期,不仅面临着国内对手如林的电信业的激烈竞争,而且即将面国外电信业竞争强手,形势非常严峻。我国电信企业为了能稳操胜券,必须革新传统观念,重新思考面对市场的新策略,确保电信服务充分满足需求,并取得用户信任,以拥有并保持较大电信市场份额。当务之急是按ISO9000族相关标准建立电信局质量体系,以创新行动保住中国电信品牌,抓管理促发展,向管理要效益,在市场竞争中缔造抗衡的实力。
二是自我完善的需要。中国电信经过长期实践,总结出来的专业性颇强的规章制度是极其宝贵的财富。面对态势,面对信息时代的高新技术发展总趋势,不得不寻求进一步完善、提高自我的方法,走出一条符合新潮流的路子。我国电信企业从计划经济走向市场经济,探讨通过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完善企业管理机制,是一门新兴的学科,是企业管理现代化的必由之路。ISO9001质量体系的建立和认证,对于电信运营企业,是改革环境下新的要求,只有用国际、国家先进的企业管理标准,促进企业管理的强化和创新,才能加快企业的自我完善。就创建ISO9001质量体系而言,不仅受管理者推动,公司化后的电信服务公司将面临受益者的强烈推动,尤其是顾客将期望电信服务公司通过质量体系认证,提供信任,确保电信业务质量。此外,也将得到包括本局员工(职业、工作满意)、供方(继续经营的合作机会)、所有者(投资效益)和社会(服务符合环保、法制要求)等受益者的认可。
2.2邮电通信服务业的特征
由于电信服务业的质量与一般制造业在质量特征、质量控制要点和审核技巧等多方面有着自己的特征。其质量特征主要有:首先,服务质量更多地体现在无形成分上。比如电信服务,包含一定的有形成分,如通信线路、服务设施、合理的收费等,还包括其他的无形成分,如服务热情、安全性高、功能强大、通话质量好、缴费和查询方便等。对顾客来讲,后者显得比前者更重要。一般地,对无形成分有形化,分为定性和定量两种方式。定性就是主观描述,定量就是以量化的形式进行规范。举一个简单的例子,电信部门的114查号台的服务规范中,要求话务员对顾客要热情、周到,查号要迅速、准确,讲话要清晰、简练,等等,这是定性要求;而要求话务员要在顾客拨通20秒内应答30秒,就是定量的要求。
当然,定性和定量并不是绝对的,有时是可以互相转化的,即定性的规范可以量化,定量的规范也可以定性来讲。其次,人是服务质量控制及评价过程中的关键因素。在与顾客接触时,服务人员要面对各种各样的顾客,其本身素质、技巧和能力直接影响服务质量。如果服务人员不熟悉服务规范、服务态度不端正、不善于沟通,甚至过于情绪化,都将影响顾客的感受,可能导致顾客的不满意,从而造成不合格的服务。同时,由于许多不可预知的主观因素,包括服务双方的个人原因,如顾客要求苛刻或不同的服务人员,使得同样的情况可能导致不同的服务结果。
第三,顾客的需求随时间、环境、自身等诸多因素的变化而变化,因此,持续的质量改进在服务企业中尤为重要。作为服务企业,应以不断满足顾客需求为目标,进行持续的质量改进,不断提高自身的服务能力,适应社会的需要。对于服务认证来讲,应重视这个问题,即服务企业是否把适应顾客的需要作为质量改进的目标,并将其贯穿到具体的质量活动中(如内部质量审核和管理评审)。
最后,顾客是质量体系中管理职责、人员,物质资源及质量体系结构等三个关键方面的焦点。服务质量最终体现在与顾客的接触面上,即达到顾客满意,才能保证服务的质量。这个目标的实现需要有一个完整的服务提供过程,即管理职责、人员,物质资源及质量体系结构三者之间应相互配合协调,对此,通信服务企业在建立质量体系时应考虑到。
2.3电信通信企业质量认证工作的发展电信部门长期以来非常重视产品的质量认证工作,入网证制度就是保证通信网服务质量的一种行之有效措施。近年来,电信企业在信息产业部的指导下逐步开展了产品质量认证和质量体系认证。先后成立了信息产业部邮电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和邮电通信质量体系认证中心。邮电通信质量体系认证中心于1997年就开始编写邮电服务质量体系认证审核指南,并派人到新加坡进行这方面审核知识的学习。1998年元月,还请全国邮电服务专家到北京对审核指南进行审定。于1998年3月报国家认可委员会,1998年6月通过国家对审核指南的审定,并同意“中心”进行邮电服务行业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试点工作。1998年12月15日完成邮电服务质量体系认审核,并通过国家现场评审。现已获得31个通信大类项目认证的资格。在国家认可了邮电通信质量体系认证中心对邮电通信服务企业开展质量体系认证资格后,该中心在1999年先后向汕头市电信局、珠海市电信局、佛山市网管分局和浙江瑞安市电信局颁发了ISO9000认证证书,2000年1月向北京东四邮政局颁发ISO9002质量体系认证证书。
【关键词】木工机械产品;质量问题;措施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建设蓬勃发展,木工机械的需求量也随着建筑、装修等行业的发展而大量增加,除了数量上的需求,在质量上和技术上的要求也不断提高。我国的木工机械产量大,品种多,技术水平差异也比较明显。虽然大部分的木工机械产品是可以满足用户的需要的。但是,一些对质量有特殊要求的高精尖产品还是需要从国外进口。因此我们需要看到与世界先进国家相比,我国的木工机械产品质量和总体技术都存在着差距。我们的产品标准化和产品质量都需要提高,产品品种和环保节能方面也需要进一步去增加和解决。众所周知,产品质量是企业在竞争中获胜的关键。本文根据国家木工机械质量监督检查中心的数据,对当前的木工机械产品质量进行了分析,并提出相应的措施和方法,以期对提高木工机械质量有所帮助。
1 我国木工机械产品出现的质量问题
国家木工机械质量监督中心是法定的对木工机械、木工刃具、人造板机械和其他相关产品的国家级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该机构近20年共抽查过涉及木工刨类、木工锯机类、砂光机类、木工多用机床类以及木工铣5大类产品的500多台样机,截至2012年的历年抽查结果如下表所示:
表1 历年木工机械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情况统计
从历年的抽查数据结果可以看出:木工刨类平均合格率为65.14%;木工锯类的平均合格率为52.15%;木工多用机的平均合格率为50.01%;木工铣类平均合格率为62.75%;砂光机类的平均合格率为65.1%。很明显,木工机械产品合格率远远低于其他机械加工行业。
2 影响木工产品质量的问题
2.1 企业不严格执行标准,产品达标率低
目前全国木工机床标准化委员会和全国人造板设备标准化委员会制定的木工机械行业的相关标准中有189个木工机床、84个竹材加工机械、64个家具机械和328个人造板设备方面共计664个木工机械方面的行业标准。但是历年来检查发现,部分企业不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生产产品,其中以小型企业居多。以表1中2008年的数据为例,抽查的43家企业的43台样机的合格率为65.1%,导致其合格率低下的具体原因有:
第一,产品精度项不达标。精度项是影响加工制品质量的直接因素,也是判断产品合格与否的关键项目。在抽查合格的33台样机中,精度的合格率只有79%。
第二,导线接头方式不达标。根据国家标准GB522611-2002要求,使用冷压接头连接软导线,否则会产生电火花或引起短路。在抽查的43台样机中,只有33台符合标准,合格率只有74.4%。
第三,强制性标准的A类项达标率低。只有用强制性标准严格限制,才能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在抽查的43台样机中,空运转噪声、电击间接防护和过电流保护三项合格率低,另外还有7台样机不合标准。
作为关系到木材机械产品质量和安全性的重要指标,以上各项指标如果不达标,不仅会影响产品的质量,而且还会产生安全隐患。有些企业不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或使用已经失效的老标准进行生产,甚至有些企业自行制定低于国家和行业标准的标准,都是企业标准意识差的表现。
2.2 缺乏科学管理机制,导致管理不善
在我国开展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标准认证的这些年里,通过认证的木工机械行业的企业并不多。但是可以看出,这些少数的大中型企业通过认证,生产出质量稳定,产品合格率高的产品,企业得到了发展和进步。但是,大部分的小企业由于受资金和规模的影响,内部管理制度混乱,规章制度不健全,分工不明确,员工素质低,质量意识差,最终导致产品质量低下,合格率低,最终会影响企业的发展。
2.3 缺乏专业技术和专业人才
在调查了长三角、珠三角和山东半岛等几大木工机械行业的生产基地后发现,我国木工机械行业的从业人员素质普遍偏低,许多企业缺乏技术人员,还有一些技术人员是改行的专业人员,员工中农民工的比重较高。因此最终导致产品质量没有办法保障。另外,一些新兴企业缺乏专业基础,没有完全掌握木工机械的基本特性,且其本身不具备设计开发能力,只能对市场上已经销售的产品进行仿制,生产出产品后再进行销售,这样,产品的质量也就很难保障了。
3 改进木工机械产品质量的措施
3.1 加大标准化的宣传力度,促进产品的质量提高
企业要在“标准化法”的指导下,积极贯彻和执行木工机械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采取各种方法进行宣传,有针对性的去解决行业中的标准意识差、不了解标准的现象。要及时有效地将最新的标准介绍给标准使用者,并加大对执行标准的重要性的宣传,从领导到员工都要在意识上确立标准化的概念,从而发挥标准的作用,促进产品质量的提高。
3.2 引进质量认证体系,完善质量管理制度
引入ISO9000质量认证体系,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促进木工机械企业的质量管理和生产的标准化、系统化和制度化。企业只有按照国际标准进行科学、合理的管理,才能使产品质量达到要求,才能使客户对产品产生信任感,才能提高企业的竞争能力。现在越来越多的企业认识到认证的好处,纷纷申请质量认证,比如青岛的木工机械,上海的人造板机器厂等,因此,走质量认证之路是必行的。
3.3 培养和引进专业人才,提高生产技术
人才是企业发展的根本动力,是企业技术水平提高的关键。而目前我国木工机械行业人才匮乏,我们要采取培养和引进并举的方法,加强人才队伍建设。除了积极引进外国先进技术的同时引进懂技术的人才;在企业内部培养技术骨干,为他们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学习生活环境,充分发挥他们的积极性、创造性。对农民工进行专业知识和技术培训,使企业的从业人员素质得到整体提升。
4 结语
企业要想在激烈的竞争中获胜,最基本的必须要保证产品质量。只有高质量、高水平的产品,才能占领市场。只有建立科学合理的管理体制,严格执行行业标准和国家标准,积极引进人才,我国的木工机械行业才能做大,做强,并且走向国际市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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弹指一挥间,十年过去,回顾人世后的十年,中国兑现人世时在各个领域的承诺,按WTO规则办事,得到了各成员国的认可。但是提及认证工作,相对于国际认证100多年的历史,我国的认证工作起步较晚,只有20年的历史。人世十年来这个较为新生的事业,又是一种怎样的发展状况呢?“外贸通行证”的前世今生
最初,为满足出口企业的要求,增强国内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国家有关主管部门于1984年10月批准成立了中国质量认证中心的前身之一――中国电工产品认证委员会(CCEE),标志着中国认证事业迈出了第一步。采用国际标准开展产品质量认证工作(即CCEE质量标志认证)。通过认证标准在质量管理过程中的实施,做到从产品源头人手,实现由“事后检验”转变为“事前预防”,从而有效地控制了产品或工程质量。1989年,原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根据《商检法》及其实施条例,对9种进口机电产品实施了强制性进口产品安全认证(即CCIB标志认证)。随后于1995年又增加了38种进口电工机电产品。1992年国务院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质量工作的决定》,1993年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正式颁布实施,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制订了“质量体系认证实施总体方案”等,国家商检局为扩大出口也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加快了我国质量认证工作的发展步伐。原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于1993年成立了也是中国质量认证中心的前身之一――中国出口商品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评审中心(后更名为中国进出口质量认证中心),开展进口商品CCIB质量安全认证和管理体系认证工作。中国电工产品认证委员会和中国出口商品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评审中心,在推动中国质量认证方面作出了开拓性贡献。2001年,应中国人世的需要,国务院决定在成立国家质检总局的基础上,正式组建了国家认监委。从此,中国认证事业迎来了春天。2003年,国务院颁布了《认证认可条例》,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认监委推出了以“四个统一”为核心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即3C认证)制度,到目前已对140余种产品实施了强制性认证,同时大力开展体系认证和自愿性产品认证,建立了较完备的认证组织机构体系和工作体系,认证的权威性和公正性不断提高。2005年9月,中国认证认可协会正式成立,掀开了中国认证事业规范、有序、协调发展的新篇章。随着国际贸易的全球化,各国政府认证业务的开放和市场化,认证业务已经在世界范围内形成了一个巨大的市场,认证机构市场化成了发展的必然结果。我国人世之后,已经从2006年开始全面允许国际认证机构进入我国,产品认证市场竞争日趋激烈。
我国认证认可的国际地位不断提升截至2010年3Y131日,我国累计认可认证机构124个,获得认可的认证机构颁发的现行有效认证证书共52.58万张,连续八年位居世界首位,累计认可实验室3958个,累计认可检查机构186个。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认可实验室和检查机构的数量、规模和增长率在国际同行中均名列前茅。CCC认证――中国认证领域的里程碑
人世以来中国认证领域的一件标志性事件就是CCC认证制度的实施。据中国认监委主任孙大伟介绍,中国正在实施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即CCC认证制度,是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前夕颁布,于2002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从2003年8月1日起,CNCA开始实施市场监督检查,未经认证的目录内产品将不能在中国市场上销售。目前,中国已对20大类140余种相关产品实施了CCC认证,涉及电子电器、电信、汽车与摩托车、安全玻璃、消防、安防、农机、乳胶制品、轮胎和建筑装修材料10个行业。CNCA指定了认证机构和实验室具体实施对产品的认证和检测。他说,中国CCC认证制度能够顺利实施,并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理解和认同,主要得益于四个方面:第一,以国际规则为基础,全面与国际接轨。中国建立CCC制度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民的健康、安全,保护环境,这是符合WTO/TBT协定的。CCC采用的中国国家标准,80%以上等同或等效于国际标准。指定的承担CCC业务的认证机构和实验室都按照国际导则和标准获得了国家认可,并与国际互认。第二,实行了统一的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统一认证的产品目录,统一的认证标志和统一的检测认证收费标准。我们按照国际惯例,成功地将CCIB和CCEE两种制度合并,形成了统一的适用于国内和进口产品的CCC制度,很好地解决了非国民待遇、重复认证、重复收费等问题。第三,强调了工作透明度。CCC认证标准、规则、程序等文件及有关信息都在CNCA的网站和指定公开媒体上公布,可以及时查询。第四,以尽量减少技术性贸易壁垒和便利中外企业为宗旨,持续改进和完善CCC制度。例如,为了尽量缩短认证周期,我们开设了网上申请,增加了检测实验室,符合CCC免办条件的产品可在地方办理。这些措施的出台都为企业节省了时间和费用。
不断拓宽国际互认领域,促进贸易便利化
中国蒸蒸日上的认证事业为中国的经济和对外贸易的发展做出了较大贡献,但是不同国家之间不同的认证制度可能对国际贸易产生消极影响。而解决这个问题的有效途径就是开展国际合作,推进国际互认。据国家认监委国际合作部的薄昱民主任介绍认证认可作为国际化的管理手段,其采用的标准、实施规则在世界各国都有广泛的一致性,通过建立国际互认体系,能够减少国际贸易壁垒、促进贸易便利化,通过加入国际互认体系,通过相互承认检测证书达到避免重复检测、降低交易费用,促进贸易的目的。比如IECEE-CB体系,即国际电工委员会电工产品及元件合格评定体系互认体系。中国白1990年加入IECEE CB以来已直接惠及我国出口企业20000多家。
国家认监委副主任车文毅在年初的新闻会上也提到,中国认证认可国际合作成效明显,国际地位不断提升,认证认可/合格评定水平逐步向世界前列迈进。截至2010年底,国家认监委与25个国家和地区的36个政府及有关协会、认证认可机构签署了77份协议类文件,与欧、美、日、俄等国家和地区的政府及认证认可机构建立了长效磋商机制或双边合作关系。我国全面签署了国家认可论坛、国际实验室认可合作组织、太平洋认可合作组织、亚太实验室认可合作组织等4个国际和区域认可组织运作的认可多边互认协议。我国目前已加入19个认证认可国际组织和12个多边互认体系,涵盖了产品、管理和服务等各方面,以及大多数我国对外
贸易伙伴,这相当于搭建了一个我国对外贸易的互通大平台,其作用是不言而喻的。
在大力推进多边环境下的国际互认的同时,中国也致力于发展认证领域的双边合作。据薄昱民主任介绍,国家认监委与美国、欧盟、俄罗斯、日本、韩国等主要贸易伙伴建立了政府间的认证认可合作机制,而且在一些领域也签署了证书认可的安排,在一些自贸区的谈判中,相互接受认可的认证、检测与检查结果也是协议的重要内容之一。如:在中国新西兰白贸区协定框架下达成了电子电器产品合格评定互认的附件。这些协议的签署和合作机制的建立,为中国与其它国家、地区间双边贸易健康稳步地发展提供了保障和动力。
国外认证机构纷纷来华,助力中国企业走出去
我国改革开放30年来,大量企业不仅仅满足于国内市场的竞争,更希望产品在国际市场上能占有一席之地。特别是中国人世后,国外的关税壁垒被逐步打破,这使中国产品出口获得更多商机。但与此同时,以技术法规、标准、合格评定、认证等为表现的“技术壁垒”表现得更为突出,成为中国产品出口最隐蔽、最难对付的障碍。2007年11月,在北京举行的“认证与经济发展论坛”上,当时的中国质量认证中心主任李怀林在发表演讲时说,“我国出口产品遇到各种障碍有八成是因为未获得对方国家的相关质量认证。目前全国获得质量认证的企业只占注册企业总数的0.8%左右,而在英国、日本等发达国家一般能达到40%左右。”因此,巨大检测认证市场空间吸引着国际权威认证机构。2006年之后,随着我国认证市场的完全开放以及认证需求的扩大,国外认证机构纷纷进入中国市场。目前,国际上几乎所有知名的认证公司都已进人中国市场,如英国ITS、德国TUV,VDE、美国uL公司、英国BSI公司、法国BV,瑞士SGS、挪威船级社DNK加拿大的CSA等。
南德意志集团TUV SUD大中华区市场总监吕岳宪先生(Mr.Misha Lu)告诉记者南德意志集团于上世纪90年代初开始在大中华区的业务,那时候正好是中国大力发展对外贸易,出口产业飞速发展的时代。TUV南德意志集团于140多年前在德国成立,在德国及欧洲消费者心目中,早已成为了他们所购买产品质量与安全的标志。出口产品一旦通过检测,取得认证,在国际市场上往往会有更加好的销路。因此,自进入中国市场很多出口厂商、贸易商纷纷争相去寻求TUV南德意志集团的帮助。
当被问及世界各地尤其是发达国家对进口产品标准要求的变化及对中国出口商带去的影响以及中国市场及制造商这些年来的变化时吕岳宪告诉记者,白中国加人wTO之后,国际贸易越来越频繁,出口贸易在许多企业中占了相当大的份额,广阔的外贸市场让中国企业纷纷踏足。但是,其中也不乏出口的产品频频被召回、退货等情况的发生。除却技术条件外,对国外的标准、要求不尽了解,资质认证不够周全也是最重要的原因之一。
近几年,国际上颁布了越来越多严格的法规,这些法规带来更为严苛的检测、认证要求。可以看到除了传统的对于产品质量、安全、功能性等要求之外,欧美等发达地区国家也制定了愈发严格的环保标准、企业社会责任审核等法规要求。比如针对电子产品的ErP能效指令,比如化学相关指令REACH等。这种情况也是伴随着欧美消费者的意识变化而来的,据调查,欧美消费者更加愿意购买来自被证明具有社会责任感的生产商提供的产品,同时这些产品是对环境及人类生活的可持续发展有益的,即使这些产品在市场上的售价会更高。
1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
新的经济背景下,我国农业面临着诸多挑战,农产品质量问题也备受关注。食物必须无毒、无公害才算的上是安全食品,我国温饱问题得到解决之后,农产品质量问题也越来越突出。
1.1农产品污染问题
长期以来,农产品投入不合理,收获不科学,市场监督不善,农产品餐桌污染现象比较严重。市场上流通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农产品,可引发中毒事件,危害公众健康。有学者指出,农产品的化学投入数量较多,每年应用的农药中,有30%的农药含有有机磷。有机磷农药对消费者健康影响重大,应合理控制其应用比例。现代医学研究结果显示,80%的癌症是由环境因素引起的,在环境因素中,因有毒化学物质造成的污染占8%,农药引起的食物污染可直接增加疾病发生率,目前,我国癌症发病率、病死率日益增高,并出现了诸多怪病、奇病。
1.2化学添加剂滥用
食品添加剂的滥用可增加食品种植时间。为促使瓜果蔬菜早日上市,多数农民不顾农产品质量滥用化学剂、激素、催生剂,以上举动不但降低了农产品的食用口感,还降低了食品的安全性。有研究显示,每年卫生部均会接受大量因农药污染引发的中毒报告。此外,近年来,人们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对农产品安全性要求、营养性要求日益增高。目前,农业有着集约化发展趋势,集约化农业环境下,一旦发生病虫灾害,就会导致大片农业面积受损。为应付病虫灾害,种植者必然会大面积施肥,大量应用农药产品,而农产品的大量应用不但会增加种植者种植成本,还会降低农产品安全性。
1.3食品污染
近年来,人们生活水平不断提高,食品污染问题也愈演愈烈,燃烧煤中的氟,重金属铅、砷、农药等有害物质污染可长期在机体体内蓄积,严重时可引起急性中毒,影响机体生命健康。具体而言,铅中毒可影响小儿智力发育;氟污染食物可导致氟骨症;有机汞污染可引发肝、肾器脏损伤,增加胎儿畸形发生率。
2提高粮食生产能力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控制关键点分析
2.1提高农业生产能力的关键控制点
2.1.1在农业生产中不断融入新技术
新的科技技术能提高农产品生产能力,农产品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提高农产品市场占有率。政府应加强地区科技建设,鼓励农民选用良种播种,合理控制农产品栽培密度,做好农作物保护工作,此外,政府还应适当进行资金投入加强农产品科技建设,不断引入高科技人才,对科技创新进行支持、鼓励。农户应在农业生产中不断融入新技术,比如农业航化作业技术、大农业机械化栽培技术、抗寒良种繁育技术等,不断推动农业健康发展。
2.1.2改造低产农田
部分农业生产地块因低洼、干旱、交通不畅等因素容易发生病虫灾害,致使农作物不能健康成长,单产水平较低。为提高农作物生产量,应对低洼、干旱、交通不畅地块进行改造,最大限度提高农产品产量。
2.2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控制点
2.2.1利用多种形式开展安全教育
若想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首先应向农产品种植者进行安全教育,提高农产品安全意识。笔者认为,可借助电视媒体、村委会讲座、农产品安全生产传单等形式开展安全教育,教育过程中应注重应用趣味性语言,并通过实例分析吸引公众注意力,提高公众认知水平。
2.2.2制定农产品安全生产的相关法规
为保证农产品安全,促使我国农业朝着高效、高质量、国际化、可持续的方向发展,国家应制定相关法规,并严格执法,提高公众对农业安全生产法规的关注度,增强他们的法制观念和意识。
2.2.3健全农产品质量认证体系
行政主管部门应为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做准备,建立农产品质量专家评审体系、质检机构安全认证体系、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体系,为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进行认证,对知名农产品进行管理,与此同时,适当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网络建设,加强安全监测和管理。
3结语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法规定。
第三条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建立健全内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严格实施岗位质量规范、质量责任以及相应的考核办法。
第四条生产者、销售者依照本法规定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第五条禁止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禁止伪造产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禁止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第六条国家鼓励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鼓励企业产品质量达到并且超过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
对产品质量管理先进和产品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提高产品质量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产品质量工作的统筹规划和组织领导,引导、督促生产者、销售者加强产品质量管理,提高产品质量,组织各有关部门依法采取措施,制止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保障本法的施行。
第八条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全国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部门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或者,包庇、放纵本地区、本系统发生的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或者阻挠、干预依法对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和其他国家机关有包庇、放纵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的,依法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向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检举。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排斥非本地区或者非本系统企业生产的质量合格产品进入本地区、本系统。
第二章产品质量的监督
第十二条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第十三条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四条国家根据国际通用的质量管理标准,推行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企业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认可的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企业质量体系认证。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企业质量体系认证证书。
国家参照国际先进的产品标准和技术要求,推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企业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认可的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产品质量认证。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产品质量认证证书,准许企业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使用产品质量认证标志。
第十五条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抽查。抽查的样品应当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监督抽查工作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规划和组织。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也可以组织监督抽查。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国家监督抽查的产品,地方不得另行重复抽查;上级监督抽查的产品,下级不得另行重复抽查。
根据监督抽查的需要,可以对产品进行检验。检验抽取样品的数量不得超过检验的合理需要,并不得向被检查人收取检验费用。监督抽查所需检验费用按照国务院规定列支。
生产者、销售者对抽查检验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实施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上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申请复检,由受理复检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作出复检结论。
第十六条对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生产者、销售者不得拒绝。
第十七条依照本法规定进行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不合格的,由实施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其生产者、销售者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予以公告;公告后经复查仍不合格的,责令停业,限期整顿;整顿期满后经复查产品质量仍不合格的,吊销营业执照。
监督抽查的产品有严重质量问题的,依照本法第五章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当事人涉嫌从事违反本法的生产、销售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向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与涉嫌从事违反本法的生产、销售活动有关的情况;
(三)查阅、复制当事人有关的合同、发票、帐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对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
第十九条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担产品质量检验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从事产品质量检验、认证的社会中介机构必须依法设立,不得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第二十一条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必须依法按照有关标准,客观、公正地出具检验结果或者认证证明。
产品质量认证机构应当依照国家规定对准许使用认证标志的产品进行认证后的跟踪检查;对不符合认证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的,要求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使用认证标志的资格。
第二十二条消费者有权就产品质量问题,向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查询;向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申诉,接受申诉的部门应当负责处理。
第二十三条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社会组织可以就消费者反映的产品质量问题建议有关部门负责处理,支持消费者对因产品质量造成的损害向人民法院。
第二十四条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定期其监督抽查的产品的质量状况公告。
第二十五条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他国家机关以及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不得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不得以对产品进行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产品经营活动。
第三章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一节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六条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
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二)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
(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第二十七条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第二十八条易碎、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以及储运中不能倒置和其他有特殊要求的产品,其包装质量必须符合相应要求,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标明储运注意事项。
第二十九条生产者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第三十条生产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第三十一条生产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第三十二条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第二节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三十三条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
第三十四条销售者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
第三十五条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
第三十六条销售者销售的产品的标识应当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销售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第三十八条销售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第四章损害赔偿
第四十条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
(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销售者依照前款规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品的其他销售者(以下简称供货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
销售者未按照第一款规定给予修理、更换、退货或者赔偿损失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生产者之间,销售者之间,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承揽合同有不同约定的,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第四十二条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三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第四十四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
第四十五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第四十六条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第四十七条因产品质量发生民事纠纷时,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当事人各方的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各方没有达成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
第四十八条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本法第十九条规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对有关产品质量进行检验。
第五章罚则
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五十二条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五十四条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五十五条销售者销售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五十六条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五十七条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检验资格、认证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或者证明不实,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撤销其检验资格、认证资格。
产品质量认证机构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不符合认证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的产品,未依法要求其改正或者取消其使用认证标志资格的,对因产品不符合认证标准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失,与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认证资格。
第五十八条社会团体、社会中介机构对产品质量作出承诺、保证,而该产品又不符合其承诺、保证的质量要求,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与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九条在广告中对产品质量作虚假宣传,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所列的产品或者以假充真的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应当予以没收。
第六十一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本法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或者为以假充真的产品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没收全部运输、保管、仓储或者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收入,并处违法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服务业的经营者将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二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用于经营的,责令停止使用;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使用的产品属于本法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的,按照违法使用的产品(包括已使用和尚未使用的产品)的货值金额,依照本法对销售者的处罚规定处罚。
第六十三条隐匿、转移、变卖、损毁被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封、扣押的物品的,处被隐匿、转移、变卖、损毁物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六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包庇、放纵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
(二)向从事违反本法规定的生产、销售活动的当事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的;
(三)阻挠、干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六十六条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超过规定的数量索取样品或者向被检查人收取检验费用的,由上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七条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他国家机关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产品经营活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消除影响,有违法收入的予以没收;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消除影响,有违法收入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收入一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质量检验资格。
第六十八条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九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拒绝、阻碍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七十条本法规定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至第六十三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范围决定。法律、行政法规对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七十一条对依照本法规定没收的产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销毁或者采取其他方式处理。
第七十二条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四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所规定的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计算。
第六章附则
第七十三条军工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