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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投资是一种结合技术、管理与创业精神的特殊投资方式。作为委托人(princi pal),创业资本家,其目标是追求投资回报最大化,而作为人(agent)的创业家却追求自身效益的最大化,两者目标不能一致。创业资本家和创业家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asymmdtricinfoumation),创业家许多状态和行动保持着非观测性和非核实性,因而导致了道德风险问题。道德风险普遍存在于创业投资整个过程之中,是造成创业投资风险的主要原因之一。
如何防范创业投资中的道德风险,关键是创业资本家要设计一套有效的创业资本契约。创业资本契约的安排中,适当的约束与激励机制可以有效地激发创业家向有利于创业资本家目标的方向努力,从而减少了创业家道德风险。
一、设计一套最佳监控模式
如果创业家的努力水平与监督的敏感度较高,创业家就会提高努力水平。创业家对企业的监控主要内容有:全过程监测、绩效判断、逆境诊断及对策以及危机管理。
1.全过程监测:即创业资本家对企业的生产经营、融资决策等重要环节进行全过程监测,以了解企业真实发展状况。创业资本家监测企业的方式有:(1)参加企业董事会;(2)查阅企业财务资料、产品资料、生产设备资料及经营计划;(3)向会计师、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咨询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财务报告进行审计;(4)了解宏观经济及行业竞争情况以及产品发展潜力;(5)了解企业管理者团队及员工素质;(6)向科研机构了解企业创新情况。
2.绩效判断:即创业资本家用特定的评价指标对企业运行的绩效进行判断。其主要指标是利润、投资回报率、销售额、市场占有率现金流量等。这几个指标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反映了企业生产、管理、资金及技术状况。
3.逆境诊断:即在过程监测和绩效判断中,对各种已识别的逆境现象进行成因分析、过程分析及发展趋势预测。技术问题和管理失误是企业经营出现困难的两个关键因素。如是技术问题,要分析原因,技术问题主要包括:产品成本过高,缺乏竞争力;新技术出现,产品过时;替代产品出现;后续新产品开发失败。如是管理失误,要分析是错误的营销策略、不当的财务控制还是管理团队内部斗争所致等等。创业资本家对企业出现的每一个问题,都要仔细诊断,找出问题症结所在,从而对症下药。
4.一般对策及危机管理:创业资本家在企业逆境诊断基础上,针对企业存在的主要问题,采取相应的对策。当企业发展的障碍是技术问题,创业资本家应判断技术有无更新的必要和可能或有无可能开发新技术,否则创业资本家考虑适时撤除资本。当企业管理出现问题,创业资本家利用自已的管理优势向企业提供财务、营销等管理方面的资助。如创业资本家发现企业陷入危机状态,一般对策已不能解决问题,创业资本家可通过撤换创业家管理集团,执行特别计划等应急措施介入企业管理。如创业资本家所有措施失效,应立即撤出创业资本。
二、设计一套有效的激励机制
创业企业管理层的能力和努力程度是决定企业成败的关键。为防止创业家凭借信息优势进行“内部人控制”,除采取有效的监督措施以外,创业资本家需给予创业家适当的激励而减少他们之间的利益差距和一定的监控成本。创业资本家可通过剩余索取权的分享形成激励机制,将创业家的努力诱导出来,从而克服创业家的偷懒行为。优先购股权(employeestockoptinons)是一种买入式股票期权,作为一种金融创新工具,具有风险优先而收益无限的机制,它的期限性能够使期权持有人适时将收益实现。它把购买股权的行为放在若干年后,份额多少,则由这几年的工作业绩和企业成长状况决定。这种未来的包含不确定性的制度安排能够调动创业家的热情和能力,应该成为创业企业发展的基本制度安排。
1.建立有利于优先购股权制度实现的外部条件。实行优先购股权制度对企业的管理要求较高,它要求企业具有明晰的产权制度、透明的财务制度、完善的绩效考核和配套的企业文化。(1)明晰的企业产
权是实行优先购股权的基础。优先购股权的实施必然带来企业股权结构的变化。首先,企业的所有者必须明确,才能够作出优先购股权的决策;其次,创业资本家要保障自身利益,应把购股权的额度控制在一定的比例范围内。这就要求创业企业有明晰的股权结构基础。(2)透明的财务制度是实施优先购股权的必要条件,优先购股权实施的关键环节之一是期权执行价格(exerciseprice)的确定。对非上市企业,应以授予日企业评估价值(appraisedprice)为基础,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的财务报告进行审计,投资银行再以此为依据计算创业企业的价值。企业的价值应经常评估,一方面使创业资本家看到企业的成长,愿意和创业家分享财富;另一方面以企业业绩激励创业家。这些都要求企业有透明的财务制度。(3)绩效考核是优先购股权的配套政策。一方面,绩效考核可以用来监督创业家的努力程度;另一方面企业的绩效考核应和优先购股权的实行紧密挂钩。企业的业绩和个人的业绩决定着能否获得优先购股权,以及获得优先购股权的数量和价格。实行优先购股权的企业都要有完善的考核制度,这样优先购股权的实施可以做到公平和公正,从而使激励效应最大化。
2.优先购股权的实施方案。(1)由创业资本家成立薪酬委员会,同时聘请会计师、律师事务所等权威中介机构。(2)根据创业团队的管理能力和各项财务指标的表现确定对创业家优先购股权的授予系数。(3)聘请中立、专业的机构进行评估,评估时应以数量指标为主,质量指标为辅,并根据企业情况选择适当指标。创业企业价值的评估可以使用多种方法,作为对比参考,确定企业虚拟股本总额和虚拟股价。(4)确定优先购股权的执行期限(国外认股权有效期限为10年,视国内具体情况,可定为5-10年)、执行价格、以及优先购股权的执行方式。优先购股权执行之前,创业家只能从企业分取红利。
三、采用阶段性融资减缓道德风险的机制
一般情况下,创业资本家对创业企业的投资是分期进行的,这样可根据企业的进展情况决定后续融资的时机与投资额度。创业资本家周期性地提供创业资本,融资分为多轮次,而每轮投资只确保创业企业发展到下一阶段。只要创业资本家提供资本,几乎所有的创业家都有热情让企业继续经营下去,企业绩效对创业家支付的影响,加上非盈利项目有被终止的威胁,可以有效地避免创业家的道德风险。此外,在阶段性融资条件下,创业家有动力使企业成功,并为了达到较小的股份摊薄而投入更多的努力。创业开始时期,创业资本家和创业家不能在好坏项目之间辨别,随着时间推移,创业资本家和创业家对项目质量了解会逐步深刻。项目不成功的概率,受投资额的影响,如果一些时期创业家将资金转向其私人消费,从而压低项目成功概率,由于信息不对称,创业资本家不能观察到这种转移,项目存在着被过早终止的危险。因此创业资本家就创业家的优先购股权应随时间、项目进展情况进行安排,使创业家终保持推动项目成功的动力,从而有效地防范道德风险。
综上所述,创业资本家应结合项目发展的阶段性以及信息不对称程度,有效设计监督机制与股权激励机制相结合的创业资本契约,使双方利益趋于一致的同时,降低监督和激励的成本,把道德风险控制在最低的范围内。
四、结束语
我国的创业投资刚刚起步,许多关于创业投资的法律体系和社会服务体系仍是空白,防范创业投资道德风险的外部环境亟待改善。
1.建立配套的法律法规体系迫在眉睫:国家法律中要有购股权方案注册和批准以及股份变更的特别条款。如企业可在全部股份中预留一部分,待企业执行购股权后,再转为实收资本。另外,法律上应采取优惠税收措施,以提高优先购股权的激励作用,如确认优先购股权时,征收资本利得税,而不是普通的个人所得税。
2.建立相应的社会服务体系:优先购股权的设计方案非常复杂,涉及财务、法律等多个环节,需要投资银行、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共同努力。我国应培育和从国外引进此方面专家,使投资银行、律师行尽快开展此项业务。此外,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的信誉有待进一步提高。
3.建立中国的二板市场:首次公开上市(initialpublicoffering)是创业投资最有效的退出方式。通过ipo,创业家与创业资本家存在这样一个隐性契约:ipo后创业家可获得企业的控制权,从而获取更大收益。隐性契约的激励,可有效降低创业家的道德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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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创业投资的概念
创业投资(Venture Capital)是指通过向那些处于起步和发展的企业,甚至仅仅处于构思的企业提供股权资本,并为其提供管理经营服务,期望在企业发展到相对成熟后,投资者可以通过股票市场出售股票,获取高额回报。
2.创业投资的特点
2.1高风险
创业投资(Venture Capital)通常被称为“风险投资”,创业投资总是把资金投向蕴藏着较大失败风险的高新技术开发领域,目的是主要是为了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投资对象是那些风险大,但潜在效益高的企业,该种企业往往在技术和产品的可行性、管理经营运作、商业化进程等方面具有不确定性,各方面信息都很匮乏,因此,创业投资的失败率也是极高的。
2.2高收益
创业投资之所以热衷于投资高新技术,是因为高新技术产业能够创造出高额利润收益。一旦创业投资成功,其回报率或许会高达十倍以上,这远远超过了金融市场的平均回报率。正是因为如此大的收益吸引,投资者愿意冒着高风险进行创业投资。
2.3分层性和循环性
创业投资者并不是一次性支付或按时间分期支付,而是按照企业生产产品的不同阶段把总投资资金分几个层次投资,企业上一阶段目标的完成是下一阶段资金投资的前提。投资者分层投入资金,在这个过程中一旦发现存在风险,便可立即撤回资金,通过这种方法来把风险降到最低;但如果发现产品获益并且发展良好,企业逐渐步入正轨,投资者便不断的跟进投入资金投入。
2.4周期长,资本流动性小
企业的产品从构想框架、研究开发、产品试制、正式生产、投放市场到盈利,从创业投资到企业盈利再经过股权持有期,投资者才能变现投资,获得资本收益,一般需要3-6年的时间,甚至10年以上,在这段时间中,由于资本在企业进行生产时在进行不断的运动,其变现退出流程困难,所以资本流动性差。
2 风险
1.风险的概念与特征
对风险一词的理解各学派与不同人的理解不尽相同。风险经济学中定义风险为在人类生活和社会经济活动中发生"不理想事态"的程度以及这种不确定性的大小。但不同定义的风险都有以下特征:
1.1风险的二重性
风险是客观存在的,它不以人的意志而转移,风险无时不有,无处不在,我们无法消灭风险,只能想办法降低风险;风险又是主观存在的,不同的主观判断可以对未发生或者将要发生的事物持不同的态度,有的人认为这是风险,而有的人则不认为这是风险。
1.2风险的不确定性
风险是一定存在的,但风险何时发生,风险的发生时间、影响范围、影响程度和产生结果都是无法事先预测的,这使我们对风险的防范更加困难,因此在风险发生之前,我们只能对风险进行预测。
1.3风险的可识别性和可控性
风险的可识别性指可以通过之前发生过的类似风险来估计可能发生风险的概率和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风险的可控性指运用技术和适当的手段来控制可能发生的风险,使风险发生的概率降低或者使产生的不利后果降到最低。
2.风险控制
2.1含义:
风险总是存在的,作为企业的管理者,应该采取措施来减小风险发生的可能性,或者把风险所造成的损失控制在一定的范围,以避免在风险发生时带来的难以承受的损失。
2.2风险控制的基本方法
(1)回避风险
回避风险是指投资者有意识的放弃了投资行为,完全避免了投资风险,但与此同时,投资者没有进行投资行为,也放弃了潜在的目标收益。
(2)风险防治
风险防治是制定计划或采取措施使风险发生而造成的损失降低或者减少实际损失。在进行投资行为前,要先仔细研究企业的经营情况、资金周转情况、企业员工工作状态是否正常等综合因素,避免造成信息不对称,引起不必要的后果。
(3)风险转移
通过契约的方法,将让渡人的风险转移给受让人来承担。主要形式是合同和保险。
(4)风险自留
即发生损失时,经济主体以发生损失时能利用的任何资金来自己支付损失。严重的风险自留措施还可能造成资金周转困难等后果。
3 创业投资中的风险控制
1.创业投资风险定义与表现形式
创业投资又称风险投资,在创业投资中对风险的研究是不可避免的,企业对风险必须有计划、有目的、进行有效的控制和管理。
表现形式有:
(1)投资项目未得到收益;
(2)投资项目得到的收益低于预期收益;
(3)投资者资金短缺,为了变现资金而抛售投资项目;
(4)企业在完成投资项目前放弃投资项目或改变投资项目;
(5)由于通货膨胀而导致货币贬值或其他因素产生的投资风险。
2.创业投资风险的特点
创业投资的主体是高新技术产业,而高新技术产业除了具有传统产业中存在的风险外,本身还存在更新快、创新性强的特点,电子行业如手机行业还具有替代性强的特点,高新技术产业的高风险性使其成功率比其他产业低得多,在满足大众需求的同时还要求其具有创新性。
创业投资对企业的投资者具有更高要求,在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阶段需要大量的资金去维持产品生产的正常进行,而一项创业投资项目周期长,并且随着企业规模的扩大,资金也要随之增长。创业资金流动性小,这造成了创业投资的不确定性。
3.创业投资的风险类型
(1)技术风险
创业投资项目主要是高新技术产业,而新技术能否满足市场的需要,达到其应有的功能和效果,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并且新技术一旦研发成功,还面临着技术更新后风险、售后服务等风险。
(2)决策风险
企业要对不断变化的市场有不同的经营方案,在这些方案中进行对比分析,选择最佳、最适合市场的方案,选择正确的实施方案是成功的前提。
(3)管理风险
又称经营风险。指企业因为管理不善而导致的经营失败的风险。在投资者投资之前,首先要了解企业经营者的管理能力和经验是否合格,企业的团队是否团结,是否具有创新能力。
(4)资金风险
指由于利率及价格水平的变化而引起的资金收益的不确定性。企业运营过程中要注意国家政策和利率的变化。避免因为利率的改变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5)市场风险
指新技术、新产品与市场要求不匹配所造成的风险。企业无法确定新产品的适应能力,无法预测新产品的扩散速度,面对竞争者的威胁,政策法律等未知的变化都有可能导致市场风险。
4 规避创业投资中的风险
4.1在进行创业投资时,投资者不是盲目的投资,投资者也要进行一系列措施来控制风险。目前有许多投资机构,这些行业有专业的投资团队和对该行业有深刻理解的专家,他们能够迅速对新产品在市场上的适应能力、发展状况和竞争优势进行判断,有他们的帮助,企业和投资者都能更好的发展。
4.2谨慎选择投资项目,理性投资。尽量选择投资者熟悉或擅长的项目,使自己能够尽快适应此行业,缩短摸索时间,降低投资风险;尽量选择享受政府优惠与保护的项目,促进项目更好的发展。
4.3拟定严谨的投资计划,避免盲目投资,在计划中要谨慎分析投资的时间,选择最佳投资时间,以获得最大收益。
一、引言
随着经济的发展以及国家政策的支持,有越来越多的年轻人开始了创业之路。而创业板在深交所的推出,为我国的创业企业的生存与发展带来了更多的机会,加快了我国建设创新性国家的脚步。风险投资的急速发展的特点使得它迅速得成为具有强大竞争力的权益资本。与其他权益资本相同的是,创业者在接受风险投资的同时不用背负债务,也没有太大的风险,因此许多中国创业者争先恐后得争取风投的加入。可以说,风险投资的加入推动了创业板企业的发展,发挥了市场选择机制。
创业板可以支持有潜力的创业企业发展,促进其成长,因此,创业板选择上市对象的标准主要为企业的成长能力。根据最新的数据显示,创业板企业2009年到2015年这七年的营业收入的增长率为37.72%,超过了主板市场的17.33%以及中小板市场的20.26%。同时,创业板市场这七年的净利率复合增长率也表现出了优越性,与主板的差距有所下降。可以说,当今的创业板表现出了极大的成长能力。而有着极高参与度的风投机构也极其看重企业的成长能力,但是风险投资的哪些方面会对创业企业成长能力产生影响,并且产生什么样的影响,还没有定论,本文将就这两个问题进行探究。
中国的风险投资急速发展使得风险投资备受关注,得到了充分的理论以及经验研究。但是对于风投与创业企业成长能力这两者关系的研究则很少,而且仅有的研究也只是围绕着沪深主板以及中小企业的板的数据进行的。因为在创业板上市的企业有着高科技、高附加值、高起点、制度创新、技术创新等特点,而且主板以及中小企业板块的法规制度较为成熟,所以这些研究并不能很好地代表创业板市场。同时,这些研究结果并不能具体说明是哪些与风投有关的因素会影响到创业企业的成长能力,也无法说明影响能力的大小。
二、假设提出
1.风险投资声誉高低对创业板企业成长能力的影响
声誉是一个企业的重要的无形资产,对于风投机构这一重复博弈者就显得更为重要。声誉越高的风投机构可以更明智更仔细地衡量、选择被投资企业,同时也可以给被投资企业带来更多的增值效应。因此我们可以提出假设1:风险投资声誉越高,创业板企业的成长能力就越强。
2.风险投资是否有政府背景对创业板企业成长能力的影响
在中国经济转型的关键时期,政府对于企业的干预从未减少。具有政府背景的风投机构有实力向更多其他民营风投机构无法触及的具有巨大潜力的企业进行投资,引领社会闲置资金向被投资企业流动。同时,政府也会对该行业进行扶持,帮助该行业快速成长。因此我们可以提出假设2:有政府背景的风投机构更能提高被投资企业的成长能力。
为了验证本部分所提出的假设是否合理,下面本文将进行实证探究。
三、研究设计
1.样本选取与数据来源
(1)颖狙∪
本文以2011年到2015年间在创业板上市的企业作为初始样本,剔除ST公司和数据不完整的公司以及金融行业的公司,并且按照上市前是否有风险资本投资将样本分为有风险投资参与(VC)及无风险投资参与(NonVC)两组(以企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的“十大股东名称”为标准)。界定标准为:如果某上市公司的十大股东里有“创业投资”、“风险投资”、“创业资本投资”、“创新投资”、“投资公司”等字样的公司,本文就认为这家上市公司为有风险投资参与的公司。
(2)数据来源
对于自变量数据,我们从上市公司的上市公告书中选取。对于上市公司的财务数据,本文从国泰安数据库以及瑞思数据库选取。对于公司治理数据,本文从巨潮网进行获取。
2.变量的定义与计量
(1)自变量定义
①风险投资的政府背景(VCgov)
若投资企业的风投机构有政府背景,则改变量就设置为“1”,否则为“0”。
②风险投资的声誉(VCrep)
该变量依据由清科数据企业上市当年的风险投资年度排名为标准,排名前十的则为声誉高的风险投资,变量设置为“1”,否则为“0”。
(2)因变量的选取
本文选用“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和“净利润增长率”作为衡量企业成长能力的标准。
(3)控制变量的选取
除了风险投资的声誉以及政府背景之外,其他的因素也会影响企业成长能力。本文把这些其他的因素作为模型当中的控制变量。
①是否有风险投资机构的支持(VC)
得到风险投资支持的上市公司的该变量值设置为“1”,而如果上市公司没有获得风投机构的投资,那么该变量值就为“0”。
②风险投资机构对被投资企业的股票的持有比例(VChold)
风险投资为了保证获得高额的收益,会极大程度地介入企业的管理活动当中,对企业进行监管,同时也会尽力向企业提供企业所需的帮助,以期企业快速成长,进而使自己所投入的资本得到增值。风投机构持有的股票占比越大,风投机构对于被投资机构的监管能力就越强,所提供的建议的采纳率就越大,企业就更倾向于快速成长。风投机构会促使企业向有利于自己的方向发展,即有利于提高企业的成长能力。
③联合投资(VCn)
一方面风投机构进行联合投资能够有效的降低风险,联合投资会使风投机构之间评定自己的决策是否可行。另一方面,联合投资可以为企业提供更好地增值服务,使企业的经营获得优势。为了分散投资风险,风险投资机构通常会与其他的风投机构联合进而开展组合投资。本文将该变量替换为“前十大股东中风投机构的个数”。从公司的上市公告书中获得。
④风投是否派驻董事会
虽然风投参与董事会与提供建议这两种参与方式对企业成长能力影响大小差异不多,但是作为董事会成员,风投机构有责任为企业提供专业化的建议,因此,风投机构参与董事会会有助于创业板企业提高其成长能力。
⑤上市公司规模(S)
本文取创业企业上市前一年的主营业务收入的自然对数作为衡量上市公司规模的标准。
⑥股权集中度(SHARE)
风险投资为了保证获得高额的收益,会极大程度地介入企业的管理活动当中,对企业进行监管,同时也会尽力向企业提供企业所需的帮助,以期企业快速成长,进而使自己所投入的资本得到增值。风投机构持有的股票占比越大,风投机构对于被投资机构的监管能力就越强,所提供的建议的采纳率就越大,企业就更倾向于快速成长。本文将十大股东的持股比例的总和作为股权集中度的衡量标准。
3.选取模型
(1)探索性因子分析模型(EFA)
为了使企业成长能力的表示可以科学的用主营业收入增长率以及净利润增长率表示出来,本文采用EFA来提取企业成长能力因子,数学模型如下:
X=A*F+ε,复合后的指标可以缓和不同成长阶段的企业在同一时期的财务指标的差异,使研究结果能够更客观地反映企业的成长能力。
企业成长能力(G)=β1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MBIRI)+β2净利润增长率(NPIR)
(2)多元回归模型
四、财务数据的描述性分析
由于不同行业的财务指标表现各有特点,同时为了保证分组的可行性以及样本个数的充足性,我们选用在创业板上市数量较多的制造业(175家)的数据做一下描述性分析
制造业中有风险投资公司参与的企业与无风投参与的企业的财务指标平均值由表一所示。从下表我们可以看出,整体来说,在偿债能力这个方面,有风投参与的企业在2013年到2015年这三年都好于没有风投参与的企业;在盈利指标方面,有风投参与的企业同样在三年间都优于无风投参与的企业;而在总资产周转率方面,无风险投资参与的企业在2013年与2015年这两年好于有风投企业,在2013年低于有风投企业;资产负债比在不同年份也呈现不同表现,在2015年有风投参与的企业的资产负债率低于无风投参与企业。
经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风险投资的参与的确可以提高在创业板上市的企业的成长能力。那么,下文将进行实证探究来验证本文第二部分提出的假设。
五、探索性因子分析以及回归分析
1.探索性因子分析及其检验
我们将在创业板上市的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以及净利润增长率及两者的复合变量企业成长能力进行探索性因子分析,验证其可信度。通过SPSS统计学软件得出,KMO值为0.72,大于0.70,而且Bartlett球形度检验的sig值为0.000,说明这个变量数据适合进行因子分析。
该因子建设总体方差为86.572%,Alpha值为0.812,这说明企业成长能力测量数据有可信度。
2.对于模型的回归分析
为了检验上文提出的模型中是否有多重线性关系,我们利用SPSS统计学软件得出容差和VIF来测量。
对于风投机构声誉以及风投机构有无政府背景这两个自变量来说,都与企业的成长能力在5%的水平上呈显著的正相关,因此可以验证假设一和假设二。风险投资持股比例这一控制变量与企业的成长能力(即因变量)有着明显的负相关关系,说明风投机构持股比例越多,企业的成长能力反而越低,原因可能是,风险投资持股比例过高,则风投机构对被投资企业的控制就越强,风投机构为了提高IPO折价率来获利往往会对企业进行包装,进而导致企业不能持续的成长。对于风投机构声誉以及风投机构有无政府背景这两个自变量来说,都与企业的成长能力呈显著的正相关,因此可以验证假设一和假设二。
六、结束语
根据以上的分析,风险投资机构对在创业上市的企业的成长能力有积极的推进作用,具体表现在风投机构的两个作用机制上。而这些机制是由于风投机构的特性才得以发挥。通过实证研究,本文得出了结论:风投机构的政府背景,联合投资,声誉,参与董事会等行为会提高创业板企业的成长能力。随着创业板的不断壮大,风投机构在其中发挥的作用也会越来越大。但是风投机构在中国的发展还不算成熟,还有很多方面需要完善。通过社会多方面的努力,风险投资行业一定会在我国健康发展,进而为创业企业的快速发展提供资金支持,推动我国的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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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创业风险投资 科技型中小企业 对策建议
一、引言
科技型中小企业作为技术创新的主要力量,是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重要载体,也是国民经济增长的强劲动力。近年来,由于科技型中小企业自身规模的限制及高投入、高风险的经营特点,很难从传统的融资渠道获得资金,进而阻碍了其进一步发展。创业风险投资作为一种新型的投融资方式,是由职业金融家投入到新兴的、迅速发展的、具有巨大竞争潜力的企业中一种权益资本,并为其提供经营管理和咨询服务,以期在被投资企业发展成熟后,通过股权转让获取中长期资本资本增值收益的投资方式。因此,创业风险投资所特有的本质属性,决定了它是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最佳融资方式,更能解决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难题。
二、我国创业风险投资的发展现状
1985年9月,经国务院批准,国家科委、财政部共同出资成立了我国第一家风险投资公司——中国新技术创业投资公司,这是一家专营创业投资的全国性金融机构,标志着我国创业风险投资业的开端。2004年1月,国务院颁布的《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要分步推进创业板建设,完善风险投资机制,拓展中小企业融资渠道”。2007年2月,财政部和税务总局了《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规定了创业风险投资企业对高新技术中小企业投资额的70%可以在其投资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抵扣。政策和法律环境的不断完善为创业风险投资的发展铺平了道路,至此我国的创业风险投资业开始步入稳定发展的轨道。
三、创业风险投资与科技型中小企业在结合过程中存在着的问题
创业风险投资已成为科技发展和经济增长的助推器。然而,我国目前在发展创业风险投资中面临着诸多问题,这严重束缚着我国创业风险对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支持的发展,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创业风险投资资金的总量及来源不足
我国的风险投资机构多是由政府直接建立或牵头形成的,其资金的来源主要是政府机构和国有企业等机构出资。这种单一的投资主体结构,导致筹资能力弱,风险投资机构资金规模偏小,抗风险能力减弱,不具备提供长期低成本资本的能力,且无法为我国创业风险投资的持续发展提供后续支持,严重影响了创业风险投资公司的效益及其发展。
(二)专业性中介服务机构缺乏且规范性不够
社会中介服务机构是风险投资的市场支持体系,主要包括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行业协会、标准认证机构、知识产权评估机构和科技项目评估机构等,其功能是为创业风险投资各主体提供有效服务和社会监督,使投资主体能够依据各中介机构的独立意见和评价,做出正确的投资选择和决策。然而实践表明,我国中介机构很少从事和创业风险投资相关的业务,且这些中介机构本身由于制度不健全和运营不规范等因素,进一步加大了我国创业风险投资事业中的中介风险。
(三)创业风险投资公司治理结构和机制存在缺陷
我国的创业风险投资公司绝大多数都是由政府出资设立的,对于占据创业风险投资机构控股地位的政府而言,创业风险投资是一种新生事物,对如何设计其治理结构并无现成的经验可循。因此,国有控股的创业风险投资机构采用“公司制”的治理结构存在着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只注重短期行为、缺乏合理的激励约束机制等一些问题,并导致决策风险加大和低回报甚至亏损等现象的发生。
(四)缺乏合理的创业风险投资退出法律保障机制
目前我国业界通常借助《公司法》、《证券交易法》、《企业破产法》等法律解决风险投资问题,并没有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去解决该问题,且这些法律对于破产和兼并的要求过于苛刻,严重阻碍了风险资本以并购方式从风险企业退出。另外,众多法律法规在制定时也未考虑到风险资本的运作特点,对风险投资在退出方面构成法律障碍。
四、推动创业风险投资发展的对策与建议
创业风险投资作为促进科技进步及其产业化的重要机制日益受到人们的关注。针对我国在创业风险投资发展中存在的上述问题,本文从以下四方面提出合理建议,以此来推动我国创业风险投资事业的发展。
(一)建立健全创业风险投资融资体系
建议建立以风险投资为核心,银行资本、保险资本积极参与的,包括多层次资本市场为背景的金融支持融资体系。具体措施有:第一,加大政策性金融支持力度,设立和完善各种产业投资基金。第二,建立个人资本进入创业风险投资的保险服务和担保机制,鼓励民间资本进入风险投资业的积极性;第三,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拓宽创业投资融资渠道,同时鼓励和积极引导国外创业风险投资基金来华投资。
(二)发展和完善创业风险投资中介服务体系
具体措施如下:第一,建立全国性的中介机构服务市场,重点培育出信誉高、竞争力强的大型中介服务机构;第二,加强中介机构外部管理力度,进一步制定并完善创业风险投资中介机构资格认定、市场准入及业务开展等方面的法律法规监管体系,为创业风险投资中介机构的发展提供制度保障和支持;第三,培养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加强行业信用建设。
(三)建立合理的公司组织形式和管理运作机制
建议应完善公司资本制度,建立提高公司运作效率的资本折中制,并加强对风险投资公司管理人员的激励与约束,通过产权制度的不断创新来优化和完善公司组织形式,鼓励发展公司型风险投资基金,我国有条件的创业风险投资机构按有限合伙制进行重构,要尽可能在资本多元化的基础上进行规范化改造,并积极引导和鼓励发展民营有限合伙制公司。
(四)完善政策法规,构建完善退出机制
当前,创业风险投资的成功退出一直被认为是实现风险投资良性循环的关键。因此,建议尽快制定《风险投资法》、《企业并购法》等,补充修订《公司法》、《证券法》的相关条款。建立和深入规范既包括与创业风险投资退出相关的法律制度,也包括与组织形式、基金募集方式和投资运作方式相关的法律制度体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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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双创的经济发展新常态下,企业仅依靠内部资源进行创新,会直接面临研发成本高、效率低等问题,难以适应不断变化的的需求和日益激烈的竞争。多年的高壁垒“封闭式创新”将淡出历史舞台,而顺应潮流的“开放式创新”成为企业的主导创新模式。
开放式创新促使企业能够调整内外部资源进行创新,让资源在内外部进行合理流动。实现开放式创新活动主要依托的组织形式包括技术合伙、技术特许、战略联盟或者风险投资等。在这些组织形式中,风险投资(VC)特别是企业风险投资(CVC)出现较晚,但由于资本市场越发活跃,资本运作灵活有效,依托企业风险投资实现开放市创新的战略目标成为趋势。
二、企业风险投资对的开放式创新战略目标的实现
根据前人研究,开放式创新活动的创新绩效主要包括:战略创新、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制度创新等;CVC的绩效主要分为财务目标和战略目标,所以在讨论CVC对于开放式创新活动实现时,主要集中在研究活动的战略目标上。
下面是实现开放式创新战略目标的三个途径:
1.提高企业技术创新的效率。风险企业一般来讲都为初创型企业,组织灵活,技术人才占比较大,其技术创新效率比大公司更高,所以企业进行CVC能够显著提高技术创新效率。此外,当企业内部研发受阻,技术创新效率低时,CVC是提高企业技术创新效率的一个最佳途径,刘建香(2008)研究提升技术创新效率途径是发现,在技术购买、技术联盟、企业风险投资等几个途径中公司风险投资方式在所需投资、所需时间和战略灵活性都处于非常有利的地位,CVC的优势是明显。
2.实现业务多元化。企业进行风险投资活动时通常是已经发展较为成熟,有业务扩张需求但缺乏相关行业技能。有研究表明,企业在进入新行业时,自身的新业务拓展费用远高于与已在行业的企业进行合作,而CVC通过股权投资扩张新业务,选择风险企业,进行培育,投入成本少,技术要求低,投入效果明显。
3.促进投资公司主营业务增长。第一,投资于母公司主营业务所在行业的风险企业。CVC能够显著提高企业的技术创新与研发效率,势必会提高产品或服务的质量,体现出差异性,在众多同类产品中脱颖而出,进一步形成品牌价值,有效提升产品的核心竞争力;第二,投资于公司的上下游产业。上游能够提供原料,下游关乎市场和销售,若投资上下游产业,能够很好的利用上游压缩生产成本,利用下游扩大市场份额。
三、企业风险投资公司的管理过程
1.筛选风险企业
在此阶段,不确定性较大,所以成立一个高素质的项目筛选评估团队是首要任务。CVC活动的项目评估团队与传统的风险投资不同,团队不仅包括有经验的风险投资家,更应加入相关的技术专家和公司经营战略管理者,能够从战略的角度进行尽职调查,筛选评估项目。此阶段的产品概念,属于“模糊前端”,所以产品概念并不局限于在此阶段就十分明确,可以贯穿在整个项目过程中逐步完善而明确。但是,在筛选过程中,应选择与企业主营业务有关的领域或行业中的初创型企业,这样可以达到技术、市场的协同,同时估值较低,交易流成本较低。
2.对所选企业的培育
对所选企业的培育主要包括资金支持、资源配置、项目监控。
由于项目的不确定性和信息的不对称性,资金支持主要是进行阶段性融资,这样能够更好的手机企业的内外部信息,监控企业的发展,降低风险。
资源配置中企业需要为其与风险企业建立技术竞争力与市场知识建立联系的渠道,这是传统的风险投资企业无法实现的。投资企业在两公司之间进行的资源配置主要包括专利技术知识资源的共享与分配,市场及客户资源的配置、声誉等无形资产的配置以及人力资源的配置。
CVC的项目监控与一般的金融中介和投资机构的监控活动不同,一般金融中介监控风险企业获得的信息与投资企业未来决策的关系不大,传统投资基金主要监控套利情况,而CVC的投资监控不仅要监控风险企业过去的业绩,也要了解企业未来的前景。企业前景方面的信息是那些与企业应采取最优行动相关联的信息,它应该在管理决策实施前收集,并且应该用于提升企业的管理决策。这些决策可以是企业结构方面的(如投资等),可以是战略性的(如产品定位,定价策略等),或者与创业者相关的决策(如替换管理层,缩减企业规模等),属于主动监控范畴。
3.选择合适的退出机制
风险资本的退出方式主要包括IPO上市、股权转让和破产。根据Sahlman(1990)研究的383个进行CVC的企业中,三分之一的投资遭受全部损失,企业破产;三分之二的投资通过股权转让实现利润,仅获得不高于初始2倍的回报;仅有6.8%的企业通过IPO上市,但上市的企业带给VC超过10倍以上的回报,是风险投资高收益率的主要组成部分。可以看出三种退出方式的利润与难度情况。
IPO难度较大,但能够达到利润最大化,而上市的时机关系着能否成功进行IPO,已有研究显示,大部分风险基金管理者会选择在市值最高的时候推动企业上市,一旦成功,能够达到利润最大化。上市后,一旦股票在市场流通,如卖出或分配给基金投资者,则投资企业便会获利。
根据上述讨论,得到通过CVC实现开放式创新战略目标的作用过程如图。
四、我国CVC的情况以及管理启示
一、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一)有无风险投资背景对创业板公司IPO泡沫的影响
认证理论认为,风投具有第三方认证功能,可以缓解创业企业IPO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有利于抑制股市泡沫。Allen和Faulhaber[2]、Grinbiatt和Huang[3]以及Welch[4]将信息不对称理论用于资本市场,认为拟上市公司股东及其内部人员有激励隐藏有关公司的内部消息,因为这样做能抬高发行价格而为公司募集到更多的资金。Booth和Smith[5]提出了第三方认证理论,认为当不知名的企业上市时,如果有非发行方和投资方的第三方对发行进行认证,那么信息不对称问题就能得到缓解。Gartner[6]和Sahlman[7]先后验证了风投具备第三方认证的条件,同时William和Kathleen[8]的研究成果也支持风投具有第三方认证功能的假设。Lerner[9]、Jain和Kini[10][11]等人的研究表明,风投在创业企业IPO过程中具有“认证”功能,能够减轻投资者与发行公司的信息不对称,并为持股公司提供增值服务。也就是说,认证理论认为,风司降低了其持股企业IPO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风投的介入有利于降低企业IPO过程中的成本与费用,对股市泡沫起到一定的抑制作用。Gompers[12]提出的逐名理论(GrandstandingTheory)认为,在风投行业中存在逐名动机(或称声誉效应),风投企业融资的难易程度与其声誉高度相关,年轻的风司会急于将旗下的企业上市,以尽快在业内博得声誉,并为旗下的其他基金筹得新资金。Diamond[13]、Sirri和Tufano[14]、Chevalier和Ellison[15]等学者都曾证明公司声誉和过往表现是资本市场吸引投资者的关键因素。Sahlman(1990)[16]的研究发现,风司股东的回报,主要来自于其持股企业的最终上市,而风司在投资上的专业性保证了其更能发现并投资于具有良好上市潜力的企业。国内学者陈工孟等[17]考察了深交所中小板和香港主板市场的中资企业,实证研究结果同样支持风投具有声誉效应的假设。由此可见,逐名动机会促使风投尽可能选择良好的创业企业IPO项目,而这些业绩优良、富有成长性的创业企业上市后,将有助于降低股市的总体估值水平,减少股市泡沫。综合上述分析提出本文的第一个假设H1:H1:风投背景公司的IPO泡沫显著小于无风投背景公司。
(二)风险投资参与度对创业板公司IPO泡沫的影响
据统计,在深交所创业板首批上市的28家公司中,有45家风投机构参与了其中的23家公司,而风投机构成功获利退出,最短的为127天,超过3年的只有4家。据清科研究中心的统计显示,截至2009年底,我国创业板带给风投机构的平均回报高达7.19倍,大大超越海外各市场。另据《新京报》转述投中集团的统计数据显示,2010年风投机构在创业板IPO项目上的平均账面回报率为12.13倍。上述三组统计数据传递出一个强烈信号———风投在我国创业板IPO市场上能够快速造富乃至暴富。正是由于现今的创业板IPO具有使人快速暴富的巨大吸引力,近两年国内有大批风投机构诞生,大量资金涌向创业板IPO项目,造成创业板市场上风投机构云集,譬如,进入网宿科技(300017)公司的风投机构多达9家,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先后进入了10家上市公司。而众多风投机构介入创业板IPO项目的主旨是什么?当然是为了获取最大化的投资利润。不难想象,为了获得更大的持股权,以便在创业企业IPO后获得更多的投资利润,那么,不同的风投机构之间,可能会对创业企业的股权展开争夺;然而,对持股权的过度竞争,又可能会抬高风投获得股权的价格和成本,如此的后果,将是直接推高创业企业的IPO发行价,催生创业板公司IPO泡沫。也就是说,虽然风投在总体上可能具有抑制IPO泡沫的作用,但由于过多的风投机构介入到同一个创业企业,出于对股权的争夺和投资利润的过分追求,反而有可能推高创业企业的IPO发行价,进而催生创业板IPO泡沫。综上所述,提出本文的第二个假设H2及其子假设H2a和H2b,H2:风投参与度越大,创业板公司的IPO泡沫越严重。H2a:参与的风投机构越多,创业板公司的IPO泡沫越严重。H2b:参与的风投机构持股比例越大,创业板公司的IPO泡沫越严重。
二、研究设计
(一)样本选择与数据来源
本文选择2010年10月30日前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的134家公司为研究样本,主要通过查阅上市公司IPO时所的上市公告书、招股说明书以及上市当年的年度报告,来获取股价、股权、财务等方面的数据,而其余少数补充数据则来源于相关金融证券类网站。另外,为了验证风投的影响,本文首先将样本公司划分为有风险投资背景公司和无风险投资背景公司,并将有风险投资背景公司定义为:IPO时股东中有风险投资机构的公司,反之则为无风险投资背景公司。而风险投资机构的身份,则以各省市风险投资协会公布的风险投资机构名录为标准来进行甄别。
(二)研究变量
1.被解释变量
本文设置IPO泡沫(PEG)为被解释变量,并采用市盈率相对盈利增长比率(PEG)这个指标来测量。PEG指标是彼得?林奇设计的一个股票估值指标。一家上市公司有没有泡沫,泡沫严重不严重,最主要通过两个方面来反映和衡量:一是市场对该公司的估值,即通常所说的市盈率(PE),二是公司的业绩增长能力,主要是公司的盈利能力。如果一家公司的盈利能力不足以支撑其市场估值,那么该公司就存在泡沫。由此可见,PEG指标兼顾了市盈率和业绩增长能力两个指标的优点,以此来衡量上市公司的泡沫,显得更加全面和科学。PEG计算公式为:PEG=市盈率企业年盈利增长率,其中:市盈率=每股发行价每股盈利其中,每股盈利是按照IPO前一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来计算。对于企业年盈利增长率,本文采用公司上市前三年的净利润复合增长率来衡量。这样做的意义在于,通过对上市前三年公司盈利能力的考核,更能准确地判断一家公司的合理价值区间。
2.解释变量
出于分组检验的需要,本文将134家样本公司划分为“有风投背景”和“无风投背景”两类,同时将有无风投背景(VCNO)设置为解释变量;对于有风投背景公司,又分别设置“风投机构家数(VCnumber)”和“风投持股比例合计(VCstake)”两个指标来衡量风投的参与度。3.控制变量由于企业的政治背景(POLITICAL)、资产规模(SIZE)、资产负债率(LEV)、业绩(ROA)、成长性(GROWTH)、存续时间(YEAR)以及行业(INDUSTRY)等因素都有可能对上市公司IPO泡沫产生影响,所以,本文将上述因素设置为控制变量。
(三)实证模型
为了检验本文的假设H1,我们构建如下线性回归模型1,用以分析有无风投背景对创业板公司IPO泡沫的影响:模型1:PEG=β0+β1VCNO+β2POLITICAL+β3SIZE+β4LEV+β5ROA+β6GROWTH+β7YEAR+β8INDUSTRY+ε。同时,为了检验本文的假设H2,我们在模型1的基础上,把风投参与度细分为持股风投家数和风投持股比例合计两个衡量指标,并由此推演出模型2,用以分析风投参与度对创业板公司IPO泡沫的影响:模型2:PEG=β0+β1VCnumber(VCstake)+β2POLITICAL+β3SIZE+β4LEV+β5ROA+β6GROWTH+β7YEAR+β8INDUSTRY+ε。
三、实证检验
(一)有无风险投资背景对创业板公司IPO泡沫的影响
1.分组的单变量检验
在回归分析前,本文以有无风投机构持股(VCNO)为标准,将样本公司分为有风投背景组和无风投背景组来进行单变量的分组检验,检验结果列于表1。一般而言,PEG值>1时,股票价格就存在泡沫。表1显示,全部样本的PEG均值为3.887,远大于临界值1,表明创业板IPO环节的泡沫整体上非常严重。其中,有风投背景组的PEG均值为3.026,无风投背景组的PEG均值为5.708,显示两组均存在严重泡沫,但是有风投背景组的泡沫明显小于无风投背景组。有无风投背景与PEG值的关系。在有无风投背景对IPO泡沫的影响方面,有风投背景组的均值和中位数均小于无风投背景组,其组间检验的T值为-1.627,并在10%水上平显著,表明有风投背景公司的IPO泡沫显著小于无风投背景公司。有无风投背景与控制变量的关系。对有风投背景组来说,其资产规模(SIZE)比无风投背景组大,负债比例(LEV)比无风投背景组小,上市前存续时间(YEAR)比无风投背景组长,但这种差异均不显著。同样,有风投背景组的企业平均业绩(ROA)差于无风投背景组,而企业成长性(GROWTH)则高于无风投背景组,并且差异显著。这表明,有风投背景公司在资产规模、存续时间和成长性方面优于无风投背景公司。
2.多元回归分析
回归结果见表3之(1)。从表3可以看出,PEG值与有无风投背景(VCNO)回归的T值为-1.729,呈负相关关系,并在10%水平显著,表明有风投背景公司的IPO泡沫显著小于无风投背景公司。综上所述,分组单变量检验和多元回归分析的结果一致,假设H1得到验证,即有风投背景公司的IPO泡沫显著小于无风投背景公司,这表明,风投对创业板公司IPO泡沫起到一定的抑制作用。
(二)风险投资参与度对创业板公司IPO泡沫的影响
为了更深入探讨风投与创业板公司IPO泡沫的关系,下面按不同的风投参与度,对有风投背景公司的PEG情况进行检验。
1.分组的描述性统计
本文以风投机构家数、风投持股比例合计两个指标来衡量风投的参与度,这两个指标所对应PEG的均值及中位数分别见表2。风投机构家数与PEG的关系。我们以股东中风投机构的家数(VCnumber)为标准,将有风投背景公司划分为A组、B组和C组,然后对PEG的中位数及均值做统计比较。结果显示:无论是中位数,还是均值,数值最大的都为C组,数值最小的为B组,但A组和B组的数值相差不大。这意味着,风投机构的家数增多,泡沫有增大的趋势,当风投机构家数达到5家以上时,泡沫更趋严重。风投持股比例合计与PEG的关系。我们以风投持股比例合计(VCstake)为标准,将有风投背景公司划分为a组、b组、c组、和d组,然后对PEG的中位数及均值做统计比较。结果显示:无论是中位数,还是均值,数值最大的都为d组;而数值最小的为a组。也就是说,风投持股比例合计增大,泡沫呈增大的趋势,当风投持股比例合计超过30%时,泡沫更趋严重。
2.多元回归分析
风投机构家数、风投持股比例合计两个衡量指标与PEG的回归结果见表3之(2)和(3)。由表3可以发现,风投参与度对创业板公司IPO泡沫存在显著的影响。(1)风投机构家数与PEG呈显著的正相关关系,其中,T值为2.801,并在1%水平上显著。表明多元回归结果支持假设H2a,即参与的风投机构越多,创业板公司的IPO泡沫越严重。(2)风投持股比例合计与PEG呈显著的正相关关系,其中,T值为4.372,并在1%水平上显著。表明多元回归结果支持假设H2b,即风投机构持股比例越大,创业板公司的IPO泡沫越严重。相应地,假设H2得到了很好地验证,即风投参与度越大,创业板公司的IPO泡沫越严重。
四、风险投资影响创业板公司IPO泡沫的机理分析
前文实证检验了风投对创业板IPO泡沫的影响,研究发现,风投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抑制泡沫的作用,但是,如果风投的参与度过大,泡沫反而趋于严重。下面,从风投影响泡沫的机理上展开分析,以揭开风投如何抑制或助涨创业板泡沫的神秘面纱。从泡沫的测量公式可知,当发行企业的盈利水平确定后,真正影响PEG值大小的因素是IPO的每股发行价,而合理确定发行价格的关键,在于对发行企业内在价值的准确定位。也就是说,只有准确定位发行企业的内在价值,才能合理制定发行价格,才能更好地抑制创业板IPO泡沫。因此,我们选择从风投与发行企业内在价值的角度来进行分析。按照创业板IPO发行机制,IPO发行价的关联方主要包括发行人、保荐人、承销商、特定机构投资者等方面,而风投大多处于发行人股东的角色。为了便于分析,本文构建以下理论分析框架图:
(一)风险投资抑制创业板IPO泡沫的机理分析
在逐名动机与第三方认证功能、专业的风险资本运作素质和投资后续管理等因素的综合推动下,以及在创业板IPO发审、询价、承销等制度框架内,风投秉承长期投资理念,倡导价值投资,将对创业板IPO泡沫产生一定的抑制作用。
1.逐名动机与第三方认证功能的存在,有利于风投降低创业板IPO过程的信息不对称,帮助投资者正确定位IPO公司的内在价值
IPO公司的股东及其内部人员有隐藏公司内部信息的客观激励,因为不对称的信息局面有利于抬高发行价格,为公司募集到更多的资金。而风投具有逐名动机与第三方认证功能的观点已为国内外学者所证实,正是由于风投逐名动机与第三方认证功能的存在,增加了IPO公司的信息透明度,降低了IPO过程的信息不对称,使得投资者能够客观和合理地定位IPO公司的内在价值,从而为投资者合理确定IPO公司的发行价格提供支持。
2.专业的风险资本运营素质,有利于风投准确把握创业板IPO公司的内在价值
风投是一种以创业企业为主要投资对象的专业投资机构,大多拥有一套完整而成熟的、涵盖从投资对象选择、日常管理到资本退出全流程的资本运营方案与策略,其对创业企业的专业投资运营素质,是其它机构投资者所难以比拟的。风投介入创业企业的时机一般比较早,大多在创业企业的初创期或成长期就选择介入,对创业企业的了解和掌握程度要远优于其它机构投资者,因此,风投在IPO公司内在价值的合理定位方面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有利于其合理确定IPO的发行价格。
3.对创业企业的投资后续管理,有利于风投准确把握创业板IPO公司的内在价值
风投将风险资金投入到创业企业,目的是最终收回投资并取得高回报,但是,由于创业企业大多是小规模成长型企业,管理团队以及商务运作经验薄弱,所缺乏的不仅仅是资金,还有更为重要的管理及运营经验,因而,风投对创业企业的投资往往具有很大的风险。出于对投资风险的控制,风投一般会对创业企业展开投资后续管理,这样做,既有利于风投对创业企业的监督管理,又可以发挥风投在日常管理和资本运营方面的优势,弥补创业企业的不足。风投的投资后续管理主要包括,提供财务、金融、商务运作方面的战略规划与咨询,监督企业运营以及提出管理建议等方面。正是由于风投的投资后续管理,使得风投与创业企业共同成长,也使得风投更加了解和掌握创业企业的现实运营状况以及未来的发展趋势,为风投准确定位创业企业的内在价值提供了很好的基础。
(二)风险投资助涨
创业板IPO泡沫的机理分析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风投具有一定的抑制创业板IPO泡沫的能力,但是,在创业板二级市场泡沫泛滥以及创业板制度不完善的背景下,风投极容易迷失本性。一旦风投过于追逐投资利润,奉行短视投资理念,急于暴富,那么,风投就可能选择与发行人、保荐人以及承销商结成利益同盟,罔顾IPO公司的内在价值,拔高发行价格而助涨泡沫。
1.逐利冲动与短视投资理念,促使风投罔顾IPO公司的内在价值
虽然,风投在掌握IPO公司现实经营以及未来发展方面享有得天独厚的优势,完全具备合理定位IPO公司内在价值的条件和能力;但是,如果风投奉行短视投资理念,急于追逐更大的投资回报,那么,风投就会放弃对自身声誉的塑造和维护,罔顾IPO公司的内在价值,进而无法有效降低IPO过程的信息不对称,削弱风投作为第三方认证中介的功能,致使风投丧失对IPO泡沫的抑制作用。
2.风投与发行人、保荐人或承销商等利益关联方进行利益合谋,隐藏IPO公司的真实信息,拔高发行价格
由于我国创业板IPO发行价格采取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的方式来确定,IPO的成功实施,可以为发行人募集到所需的项目资金,同时也可以为保荐人和承销商带来一大笔可观的佣金收入,而且,发行价格越高,募集到的资金越多,佣金收入就越高。所以,从这个角度来说,发行人、保荐人和承销商属于利益一致的关联方,共同有着拔高发行价格的欲望。而风投作为发行人的股东之一,拔高发行价格既可以使风投享受由于超募所带来相关收益,同时又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推高风投将来退出时的售价,使风投获得更大的投资收益。一旦风投确立了尽可能赚取更多超额利润的理念,那么,风投就会选择与发行人、保荐人或承销商进行利益合谋,隐藏IPO的真实信息,拔高发行价格,助涨IPO泡沫。
五、研究结论与启示
研究发现:(1)全部样本公司的PEG均值为3.887,远大于临界值1,表明创业板IPO泡沫整体上非常严重;(2)风投深度参与了我国创业板IPO的投资,在IPO环节,有风投背景公司的泡沫显著小于无风投背景公司,表明风投对创业板公司IPO泡沫具有一定的抑制作用,同时也表明风投能够缓解IPO过程的信息不对称,从而为认证理论和逐名理论提供了强有力的实证支持;(3)在对有风投背景公司做深入分析后发现,风投参与度与创业板公司IPO泡沫显著正相关,参与的风投机构越多,风投持股比例越大,则创业板公司的IPO泡沫越严重。本文的研究结论具有如下三个方面的启示:
1.风投具有一定的抑制创业板公司IPO泡沫的能力,有利于促进创业板市场的健康发展
深圳交易所创业板自推出以来,一直备受泡沫问题的困扰。由于风投作为重要的投资主体,深度参与了创业板公司的IPO,以致舆论界纷纷把矛头对准风投,将其当作推动创业板IPO泡沫的始作俑者和主要力量来予以声讨。一时间,我国风投的总体形象堕入谷底,甚至被妖魔化,使得人们对管理层推动和发展风险投资业的政策方向亦颇有非议。然而,本文的实证显示,风投对创业板公司IPO泡沫具有一定的抑制作用,风投的参与有利于促进创业板市场的健康发展。本文的研究结论与舆论界概括式的推断形成了较大的反差,一定程度上修正了舆论界对我国风投的片面认识。同时,从风投影响IPO泡沫的机理分析可知,虽然风投具有一定的抑制创业板公司IPO泡沫的能力,但是,这种能力的发挥有赖于风投树立价值投资理念,如果风投奉行短视投资理念,过度追逐超额投资回报,那么,其对泡沫的抑制作用就会丧失。因此,管理层应当加强对风险投资行业的引导和管理,同时改进和完善创业板相关制度,促使风投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进一步巩固风投在抑制泡沫、维护资本市场健康发展方面的作用。
2.创业企业对风投的引入应当适度
本文的研究表明,虽然风投在整体上具有抑制创业板IPO泡沫的作用,但当风投的参与度超越一定数值之后,创业板公司的IPO泡沫却变得严重。因此,出于抑制公司泡沫的需要,创业企业对风投的引入应当适度。本文的实证数据显示,对一家创业企业来说,引入风投机构的家数在3—4家,风投持股比例合计小于10%时,泡沫最小。
关键词 科技创业企业;风险投资;价值评估
实物期权理论的分析方法为不确定环境下企业投资决策提供了一种独特的决策思想和定量分析方法。应用非常广泛,不仅在投资决策和财务管理方面,在企业战略管理、技术管理、公共政策等方面,以及在策略性并购和分割、无形资产的价值评估等许多领域,实物期权理论也逐渐被广泛地接受。
一、风险投资行为的实物期权特征
(一)风险投资行为特征
风险投资是通过投资于未上市中小成长企业尤其是中小高科技企业股权,并注入适当的经营管理,以期通过企业的快速成长而带来股权的增值,退出后获取高额回报的投资行为。风险投资在确定投资行为之前必须对企业进行评估和选择,这就是风险投资发现企业价值的过程。在风险投资中,许多决策所需要的各类信息往往是不存在的,是创业者和投资者在未来的合作过程中需要共同面对,风险投资不可能等待所有的决策信息明确,这种行为所导致的投资结果不确定性就是风险投资所必须承担的投资风险,而投资收益的大小则取决于所选项目潜在市场价值的发现、揭示以及开发的深度和广度,还有增值的速度,而这些未来的结果在投资决策当时看来是具有高度的不确定性。因此,风险投资通常是根据企业成长和发展的阶段性逐步分批地对企业进行资金投入。
风险投资项目的价值评估过程本质上是一个动态价值发现过程,其对创业企业的价值评估不仅仅是简单的价格与价值的计算和评判过程,而是在考虑种种不确定因素基础上,对创业企业价值的不断发现和挖掘过程。风险投资本身也就是以超前的眼光洞察和发现尚未被大多数投资者发掘的投资项目的潜在价值,通过阶段性的分期分批投资、管理等一系列手段将项目的潜在价值进行显化,让更多的其他投资人认识到项目的价值并实施转让获取高额投资回报的过程。
(二)科技创业企业价值的动态变动特性描述
根据科技企业创业特性及规律,科技创业企业成长的阶段形势是很明显的,而与其阶段性相适应的资金需求同样呈现一个离散的阶段性特征。从种子期的项目研发开始,需要研发投资;研发成功后,便进入创业期的建厂投产,需要投产投资;产品进入市场之后,如果具有很大的市场潜力,同时企业也能从中获取较好利润,企业将进入成长期,即为抢占更大的市场而进行生产规模扩张,需要扩张投资;在拥有一定的市场占有率之后,目标企业的产品逐渐进入产品生命周期的成熟期,企业将根据目标市场的竞争状况,进行产品的升级换代或新产品开发投资,也就是进入了第二轮的研发投资,同时,企业已经有充足的市场销售和利润到资本市场上进行公开上市融资,树立企业品牌的同时,扩大企业实力,以保持企业的持续竞争力。可以发现,科技创业企业的成长特性及规律已经决定了这类企业所面临的极大的不确定性。在这种不确定性条件下,对其进行项目的估值,很难应用传统的价值评估方法。
风险投资所需要发现并挖掘的科技创业企业的价值,包括其在研究与开发、规模化生产、市场拓展、创业的经营管理以及资本市场上市等过程中逐步实现的企业的科技成果价值、成果商品化价值、成果市场化价值以及股权流通化价值。而这些价值实现也是与科技创业企业阶段性的成长过程息息相关的,因此,进行科技创业企业价值的评估除了要考虑科技创业企业已经创造的各种价值的总和,还必须动态考虑到评估时点以后的各个阶段价值的实现及其可能性,依据他们之间动态关联的逻辑关系来全面考虑和评估科技创业企业的价值。
(三)风险投资过程的期权特征
从风险投资行为的本质来看,风险投资机构对科技创业企业进行投资获得企业相应的股权,一旦科技创业企业发展成功,风险投资家通过科技创业企业股权的转让,获得巨大的股权增值收益,即使失败,其最大的损失也只是投资的风险资本。因此,我们可以认为,风险投资机构相当于以投入的风险资本为期权费购买了一份以投资机构在科技创业企业中占有的股份为标的的资产期权,同时也拥有了在未来的某一时刻以某一价格出售自己持有的科技创业企业股份的权利。
另一方面,对任何一个科技创业企业来说,在成长过程中的每一个阶段(如研发期、创业期、成长期、成熟期等)以及进行每一项活动(如技术研发、市场开拓、规模扩张等)都需要资金的投入,因此风险投资对科技创业企业的投入通常不会是一次性的,而是分阶段分轮次进行的,每一次投资决策都会在前面各阶段的相关信息和对未来阶段的预期基础上来完成,即都面临一个新的投资选择,即实物期权的行权与否,而每一个期权的行权又同时确定了下一个期权权利。因此,从期权的角度看,这些投资行为都是一系列的实物期权投资行为,而且是前后关联的复合期权,即对于前一个实物期权来说,其执行价值不仅仅取决于自身的特征,而且与其它未执行的后续一个或多个实物期权的价值有关。因此,投资项目的价值被视为用传统方法计算出来的净现值与预期期权价值之和,即使一个项目的净现值为负数,只要它有较大的期权价值,就仍然可能具有投资价值,这就是风险投资在决策过程中并不看重企业当期效益,而是注重企业未来成长价值的原因之所在。
可以看出,风险投资是逐步发现企业未来价值的投资行为,而科技创业企业本身也具有价值动态变动的特性,尤其是科技企业价值形态随企业成长发展而变化。风险投资就是以科技企业创业的价值为前提,进行的风险资本股份期权化的过程。因此,只有将期权理论与科技创业企业的成长发展阶段和风险投资的行为过程特点相结合,才能够全面透彻的分析评估科技创业企业的整体价值。
二、实物期权动态评估模型的建立
(一)风险投资的多阶段序列投资思想
由图1可以看出,科技创业企业的发展是不断滚动和循环的,本文所探讨的科技创业企业投资价值评估,主要涉及的是科技创业企业的第一轮投资循环,而当其成功的经历了第一轮循环,进入成熟期以后,科技企业已经有多种渠道可获得比风险投资机构资金成本更为低廉的融资(如银行贷款和公开发行股票),同时,科技企业稳定的收益也可以支撑其进行再次研发的第二轮甚至第三轮发展循环,这时的科技企业已经不再是风险投资的主要投资对象。因此,这里的分析仅针对科技创业企业发展历程中的第一个阶段模型的构建,但不影响其在后续发展循环中的应用性。
由图1可以看出,科技创业企业在发展过程中的融资需求不是一次性的,因此,相对应的风险投资对科技创业企业的投资行为也是多阶段的。种子期研发投资,是为满足创业者新技术的开发、新产品的研制,以及新产品小试的投资。创
业期投产投资,包括对研发的技术或产品进入中试并正式选址建厂、组织生产,产品小批量推向市场而进行的投资。成长期扩张投资,即中试产品得到市场认可,为满足市场需求进行的生产规模扩张投资。成熟期IPO投资,是针对企业完成规模扩张之后,为完善自身的资本结构,优化企业内部的财务结构,以通过公开资本市场上市的手段巩固和发展自身品牌和地位所进行的投资,IPO投资可帮助企业建立长期稳定持续发展的融资通道,完成企业一次质的飞跃。
种子期研发投资的成效决定着创建投产投资的行为时间,及其出现的可能性;投产投资的产出又直接影响了成长期扩张投资的时间及可能性;扩张投资的结果同样也会直接影响成熟期IPO投资的时间及可能性。可以看出,虽然风险投资对一个科技创业企业进行的完整投资包括了多个阶段,但各阶段的投资行为并不是孤立的,每个投资阶段的投资行为之间都是相互联系的,前面的投资行为必须考虑后面投资行为的可能性,而后面的投资行为必须以前面的投资效果为依据。因此,任何一个投资阶段的决策都不能孤立做出,在任何一个时点对项目价值的评估都应充分考虑后续各阶段投资的可能情况,以动态变动的眼光来看待和处理每一个静态的问题。
(二)考虑实物期权的价值评估模型
为展示本模型分析的完整性,按照图1的分析结果,我们建立从种子期开始介入的风险投资价值评估模型,模型分析中可以包含后续阶段进入的价值评估内容,为此,我们建立如下的包含科技创业企业发展各个阶段的实物期权价值评估模型结构:
图中符号表示:t1:投产投资时点,t2:扩张投资时点,t3:IPO投资时点,t4:IPO投资退出项目时点,C0:项目研发中具有的期权价值,C1:投产投资中具有的期权价值,c2:扩张投资成功所具有的期权价值,C2:未进行扩张投资所具有的期权价值,C3:项目扩张后,IPO不成功具有的期权价值,P0:项目研发成功概率,P1:投产投资成功概率,P2:项目扩张投资成功概率,p3:IPO成功的概率,V1:从t1到t2期间项目产生的显性价值,v2:从t2到期t3间扩张成功后项目产生的显性价值,V2l2:未进行扩张投资从t2到项目结束时刻所产生的显性价值总和,v3:项目扩张成功及IPO投资成功后具有的显性价值,V3It:项目扩张成功后,IPO未成功情况下产生的显性价值。(注:以上显性价值均指的是折算到0时刻的现值)
如图2所示,从研发投资开始,在对科技创业项目进行投资的各个阶段,都具有成功和失败的可能性,即每一个投资阶段的成功都存在一个可能的概率,而各个阶段获得成功概率相互叠加的结果,就是整个项目成功的概率,例如在研发投资阶段,研发成功的概率为P0,如果研发一旦成功,风险投资便可以获得投产投资的机会,而这个机会本身就是一种期权,它存在自身的价值,本文用C0表示这个期权的价值。而在投产投资阶段,项目的价值除了创业企业实现销售所产生的现金流入,还应该包括在这个阶段产生的项目后续扩张投资的扩张期权,用C1表示。以此类推,我们还有C2及C3等。
通常在研发投资阶段中,项目不产生现金流,主要是在产品研发及小试过程的资金投入,对该阶段项目投资的目的是对某种技术或产品进行研发,研制出具有市场前景的产品,并通过小试过程的生产分析,确定产品生产的工艺流程及生产车间的结构。这个阶段的产出是科技产品的完整设计和或有的技术专利成果。因此如果研发失败,我们假设投资的产出为0。
如图2所示,在第一阶段,项目研发成功的概率为P0,因此,失败的概率就是1-P0。假设研发投资发生的时刻为0,从启动研发到进行投产投资的时间差t1,从启动研发到进行大规模的扩张投资的时间差为t2,从启动研发到对科技企业进行IPO投资的时间差为t3,从启动研发到IPO成功(也就是投资选择退出)的时间差为t4,因此投产投资的时间点为t1,扩张投资的时间点为t2,IPO投资时间点为t3,投资退出的时间点为t4。在这个阶段中,确定t1、t2、t3、t4是极其重要的。然而因为受到多方面不确定因素的影响,这种决策触发时刻是不确定的,应该用随机变量来表示。通常,这种时间的随机变量应该服从类似指数的概率分布,可以通过各阶段收益状况的随机过程函数计算得到。
到达了时间t1,说明企业取得了研发和小试的成功。然而技术的成功并非必然发生的,成功的概率可通过求取到达时间的概率获得,用P0表示。在下一步决策中,管理者要根据预期的情况决定未来进行投产的投资决策。经过适当的简化,此时的决策者有两种选择:一是投产,将科技创业项目的产品市场化;二是科技创业项目产品的研制或试产没有达到预定的效果,因而决定暂不将项目市场化。这两种具体的决策结果依赖于相应的决策准则。当投产后项目带来的收益大于相应的投资额时,就进行投产投资;否则就放弃投产机会。这两种决策产生的概率分别为P1和1-P1。
如果在投产决策中,风险投资机构选择了对科技创业项目的投产投资的决策:那么便会达到t2的投资时间点,即进行产品的扩张投资决策点。管理者可以根据产品投产后进入市场的各种反馈信息来决定扩张决策的是与否:第一是选择扩张投资,进一步投资扩大科技创业企业的生产规模,满足市场增长的需要;第二是产品在市场上无法继续生存,选择退出市场,另谋生路。这两种情况产生的概率分别为P2和1-P2。
如果在扩张决策中,风险投资机构选择了对科技创业项目进行扩张投资的决策,那么便会到达投资时间点,即对企业进行IPO的投资决策点。投资者可以根据现实的情况做出两种选择:第一是选择IPO投资,即通过对科技创业企业进一步的投资,改善企业的各项财务指标及企业的股本结构,从而完成资本市场上市的各项准备工作,通过资本市场上市实现股东利益的最大化;第二是选择放弃IPO投资,因为创业企业管理者没有上市的要求或者风险投资机构根据创业企业在业内的排名状况认为上市可能性不大,因此,选择放弃IPO投资,而是延续以前的规模自我滚动性的进行发展。这两种决策产生的概率分别为P3和1-P3。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得到项目在种子期研发投资时点的评估价值(Tv表示)
其中:r为科技创业企业所处行业的平均折现率
(三)评估结果的应用
应用上述方法计算出对科技创业企业的评估价值之后,风险投资机构则可以根据投入和产出的价格比,计算出在研发阶段投资进入时,期望的股权比例。
风险投资机构在各阶段投入的资金的现值I总。
其中,u为风险投资机构期望的平均投资收益率。
因此,风险投资机构投入所占比例应为I总/(Tv+vo)。
按照科技创业发展阶段和风险投资分阶段投资的性质,对科技创业企业的评估是伴随科技创业企业的发展而动态进行的,因此上述比例也应当随着各个评估阶段的评估调整而调整,这也正是风险投资动态调整投资行为从而最终获得满意投资回报的依据。
关键词:过会率 创业板 风险投资
一、研究背景
自2005年股份分制改革以来,并随着《公司法》、《证券法》两部姊妹法的修订完成,我国资本市场得到了突飞猛进的发展。以此同时我国的风险投资更是以令人瞠目的速度蓬勃发展。据“中国科技统计年鉴2012”统计数据,我国创业风险投资机构从2005年的319家激增到2011年的860家,其累计投资金额从2005年的326.1亿元到2011年的2036.6亿元。同期,与风险投资机构具有同性质的私募也是一路高歌猛进,中国的私募行业从几十家激增到约3000家,神州大地呈现出“全民PE”的盛况。2009年10月我国正式推出创业板市场,这为风险资本投资者实现“本土投资,本土退出”提供了重要的平台。创业板和中小板是我国资本市场两个不同层面的市场,市场定位有较大的差别,服务的对象、发行上市条件、风险收益不同。创业板服务的对象主要是处于成长期早期阶段的成长型企业,而中小板的服务对象则是处于成长期后期阶段的成长型企业。
企业的发展壮大是一个动态的过程,中小企业由于自身初始条件的限制,其技术创新往往不能得到社会化网络资源的支持,风险投资的介入能在很大程度上弥补这一缺陷。风险投资者在培育被投资企业创新能力的过程中,利用其具有的专业知识、经验、声誉、社会关系网络等各种无形资本,从而使得企业得到社会化网络资源的支持。同时在我国,企业上市的门槛比较高,比如对发行企业的主体资格、独立性、规范运行、财务会计及募集资金的运用方面都有严苛的要求。本章前面分析了风险投资者所带来的诸多好处,其不仅仅为企业的发展壮大提供了资金,同时还有助于企业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的现代企业法人制度,提升企业管理水平,拓宽业务、制定更有利的再融资策略、提升企业的知名度,从而使企业更快、更好的满足上市的条件。
就我国的上市制度而言,从2001年3月起,股票发行制度由行政审批制改革为核准制。证监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的审核流程依次为:受理、反馈会、见面会、问核、预先披露、初审会、发审会、封卷、会后事项审核、核准发行。[1]从整个流程看,发行审核委员会的审核决定将直接影响企业能否成功上市,这种制度无疑赋予了发审会各委员很大的权利,却缺乏相应的监督制衡措施,从而为企业IPO留下寻租空间。风险投资者是企业成功上市的最大获益者之一,必会尽其所能帮助企业通过发审会的审核。并且风险投资者具有丰富的社会资源,有一定的寻租优势。基于上述分析,风险投资的支持对企业过会率有积极影响。
二、实证研究
(1)研究假设
风险投资支持与企业的过会率呈正相关关系。根据我国《证券法》第 13 条的规定“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二)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三)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四)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2]根据证监会网站所公布的信息,并经本人整理统计,截止2012年9月31号,在创业板市场共有489家企业申请上市,其中86家企业申请上市失败。如果剔除23家二次过会的企业后,有63家企业没有通过证监会审核,其中没有通过审核的企业中31家有风险投资支持,占比达到49.21%,风险投资支持企业的过会率略微高于无风险投资支持的企业。 风险投资者作为一个专业的投资机构,能够为企业提供一系列的增值服务,从而有助于企业更加规范地运作,提高企业的经营业绩,达到企业IPO的要求,因而一定程度上能够促进企业平稳上市。
(2) 研究设计
1、样本选取。基于研究需要和数据的可获得性,本文选取了从创业板创建以来至2012年9月31日所有申请过会的企业,共有489家企业。其中通过发审委员会审核的有403,未通过的有86家。而在未通过审核的86家中有23家属于二次过会的企业,将这23家剔除,则有63家未过会的企业。以上企业有一家企业的数据缺失,因此样本总体为488家企业,在这488家企业中有风险投资支持的企业有256家,占比52.46%。在488家企业中,通过审核且已成功在创业板上市的有356家,356家中与风险投资支持的有187家,占比52.53%。
2、变量定义。因变量:拟在创业板上市的企业是否通过发审委的审核(Pass),通过则取1,没通过则取0。自变量:(1)企业有风险投资(VC)支持。企业上市前有风险投资持股5%以上或是风险投资机构或是私募股权派代表进入被投资企业的董事会,定义为该企业有有风险投资支持,否则定义为无风险投资支持。有风险投资支持取1,无风险投资支持取0。
控制变量如表1所示。
表1 控制变量
3、模型建立与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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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量进入模式上选用了Enter方法,将所有变量进入模型回归。表2是对回归模型的综合性检验。Model的卡方值为16.94,P值小于0.1,说明整个模型在10%的水平上显著。表3是模型汇总,是对模型的拟合程度的检验,用Cox &SndlR 方和Nagelkerke R 方两个统计量代替了线性回归模型中的R方统计量,它们的值分别为0.035、0.059。由于没有一个标准来判断模型拟合程度,因此还需要利用表4中的Hosmer 和 Lemeshow 检验。该检验的零假设为模型能够很好地拟合数据,由于P值为0.485,所以无法拒绝原假设,这说明模型拟合程度很好。
表5是模型的初步回归结果,模型中只有流动比率、关联交易两个变量的系数是显著的。流动比率系数为负,在5%的水平下显著。这可能是由于对于申请上市的公司而言,资本结构并不构成企业的软肋,发审会委员更加看重的是企业的资金利用率,流动比率低说明企业的资金利用率较高,这更容易通过发审委的审核。关联交易的回归系数为-3.009,且在10%水平上显著。这说明企业的关联交易对企业的过会率有很大的影响,发审委委员们对企业的关联交易很敏感。关联交易越高,企业通过关联交易虚增收入或转移不良资产的风险越大,出现财务造假的可能性越大,因此过会率越低。风险投资(广义VC),这个变量的回归系数非常小并且并不显著,这说明风险投资支持对企业的过会率没有显著的影响。这可能是由于我国的风险投资者都还不够成熟,更多的只是承担了一个融资者的角色,而提供的增值服务十分有限。其他代表企业基本面的,企业的规模、成长性、盈利能力、研发能力指标的回归系数均为正,与预期一致,但其不显著。
表2 模型系数的综合型检验
基于双尾检验,“*”表示在10%水平上显著,“**”表示在5%水平上显著
三、研究结论与政策建议
1、研究结论。模型的Logistic回归分析得出的结论为,有风险投资支持的企业及声誉良好的风投并未受到发审委的青睐,其过会概率并没有更大,证实了风险投资者甚至声誉良好的投资者并不能帮助企业平稳上市。究其原因,有两方面。一方面是我国的风险投资者质量不高,能够提供的“增值服务”有限。[3]另一方面是由于资本市场上的逆向选择问题,使得风险投资者所投资的企业本身发展不如未引进风险投资者的企业。
2、 政策建议。从投资机构角度而言,我国大多数风险投资机构在选择投资项目时并没有很好的发挥“筛选功能”,由于资本市场存在着信息不对称,风险投资者很难比较准确的评估风险企业的投资价值。[4]针对这一问题,提出以下两方面建议:一是风险投资机构应该更加专业化,通过在风险投资机构内部分设不同的项目组,每个项目组重点关注某一投资领域,项目组的成员由对该领域有深刻了解的资深人士构成,使得风险投资机构的投资决策更加科学,从而更好的去识别和评估重大的投资机会。二是在投资之前,风险投资机构应该对所投资的风险企业做更全面、更深入的尽职调查,以便能够更准确地评估企业的投资价值。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并没有很好的为风险企业提供“增值服务”。针对这一情况,一方面需要风险投资机构不断完善自身的规范化运作、改善自身的治理结构;另一方面,需要投资者更加积极的投入企业的管理中,积极帮助企业成长。
从政府层面来讲,加强对风险投资机构的监管,健全对风险投资机构的声誉评价体系。从上文的实证结果来看,总体来看,我国的风险投资机构没有较好的发挥其“核证作用”,这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我国风险投资机构整体良莠不齐,投资者识别其良莠的成本又太高,因此整个风投行业得不到股票市场投资者的认可。解决这一问题,需要政府加强对风险投资机构的监管,并尽快健全对风险投资机构的声誉评价体系。政府部门对风险投资机构的监管力度较弱,虽然发改委了《试点地区股权投资企业管理办法》,但实际效果却不佳。如在杭州市发改委报备的投资企业不足100家,实际上已经超过1000家,而报备的企业也仅仅每年提供投资资料和概况,对其并没有实施有效的监管,只有出现类似非法集资的事件时才真正去监管该投资企业。强对风险投资企业的监管才能促进该行业的健康发展,风险投资者治理结构越规范,越能得到投资者的认可。此外,政府相关部门应该规范风险投资机构的准入和信息披露制度,尽快建立一套权威的风险投资机构声誉等级评价体系,并定期对风险投资机构进行声誉排名,以降低广大外部投资者的信息搜寻成本,从而以便他们更多的进行长期价值投资。
参考文献:
[1] 李曜, 张子炜, 司徒大年. 发行制度变迁、承销商声誉与新股抑价——基于政策传导机制的研究[ R] . 第十届中国经济学年会入选论文, 2010.
[2] 谈毅, 陆海天, 高大胜. 风险投资参与对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的影响[ J] . 证券市场导报,2009, ( 5) : 26- 33.
创业投资所投资的对象为高技术、创业型、市场潜力大的企业。创业企业持有资产多为货币资产和无形资产,固定资产比例较低,而且成长具有显著非线性特征,即可能出现跨越式增长,也可能在极短时间内灰飞烟灭,因此,这类企业必然蕴含巨大的风险。创业投资企业追求“高风险、高收益”,但并不代表不进行风险控制,盲目投资。根据创业投资风险的特征,可以将其面临的所有风险划分为系统性风险和非系统性风险,系统性风险是由于市场中某些宏观因素发生不利变化所导致的部分行业或所有行业资产价值降低的风险,非系统性风险则主要指个别企业由于自身管理因素所引起的风险,前者是不可控的,后者基本是可控的。创业投资风险管理主要是通过一定的方法、技术和手段控制非系统性风险。创业投资企业的高回报是建立在对所投资项目的风险进行高效控制的基础之上的,否则,即使像拥有百年历史的美国投资银行贝尔斯登等也会破产倒闭。从上世纪40年代美国兴起创业投资以来,关于创业投资风险管理的理论研究和实践就一直没有停止,新理论、新模型和新方法不断出现。从已检索到的文献看,创业投资的风险主要是由于信息不对称引起的双边道德风险造成的,风险度量的方法则主要包括完善契约和激励机制。Reid(1997)基于理论实证研究了投资者和创业投资家在进行风险处理时的关系,他们认为风险投资家是风险厌恶的,而投资者在进行了充分的分散化后是风险中性的[1]。Repullo和Suarez(1999)认为创业投资家的融资和咨询角色是互补的,他们检验了具有高成长潜力的新兴公司的阶段性投资与来自创业者和创业投资家管理贡献的双边道德风险之间的相互作用,认为最优的契约应该让创业者承担初办阶段的风险,保护创投企业的求偿权及股权不被稀释,并用此解释创业投资广泛应用可转换优先股的原因[2]。Reid和Smith(2001)研究了基于风险溢价、投资时间跨度和敏感度分析探索积极的风险管理,他们将创业投资的风险划分为风险、商业风险和创新风险。对于高技术投资,投资者认为风险和商业风险非常重要,而创新风险也被认为极高,通常会设置高门槛收益率和利用极端的压力测试[3]。Arthu(r2010)认为创业投资的回报是非连续的和有偏的,其实现随时间内生变化,且具有非同质性,于是他们采用随机折现因子(stochasticdiscountfactor,SDF)研究VC初创期投资和VC基金的收益率,结果发现VC初创期投资获得了超额收益[4]。Ozmel等(2013)研究了生物科技公司如何权衡从创业投资家那里获取企业融资和从合作伙伴那里获取项目融资,结果发现合作伙伴在解决资本并购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和不同私募基金之间的潜在利益冲突[5]。Espenlaub等(2014)研究发现,无论是跨境联合投资,还是境内联合投资,创业投资的alpha和beta值从初创期到后阶段单调下降,表明创业投资的收益和风险都会随着投资阶段延后而降低[6]。由于我国创业投资的历史较短,国内只有少数学者进行了创业投资风险控制的研究。殷林森(2010)认为谋取私人收益和降低双方的努力水平是一个联动的过程,通过控制私人收益不仅可以提高项目的总收益,而且可以缓解努力水平投入不足的问题。通过分期投资,增设谈判契约可以根据企业发展状态对利益分配做出相机调整,从而达到缓解谋取私人收益,提高双方努力程度的目的[7]。蔡永清等(2011)基于现代契约经济学和信息经济学理论设计了双边道德风险下的创业投资家和创业企业家的双边线性激励契约[8]。孟丽莎等(2013)基于可拓学的思想,采用物元模型进行创业投资项目的风险评估,实质上是采用专家法将风险因素进行评分,汇总后得到均值,再计算关联度后赋权得到项目的综合风险[9]。从国内外的研究来看,关于创业投资风险控制的研究比较系统,从风险识别到风险度量再到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都有相关文献,但创业投资与其他金融业态有较大差别,其风险发生机理及风险控制措施也不尽相同,已有文献并没有深入剖析创业投资风险产生机理,这正是本文所努力的方向。
二、创业投资的期权特征
创业投资机构通过风险评估筛选目标企业,为其提供融资和增值服务,占有企业一定份额的股权,随着企业的发展决定是否再次注入资金或退出,具有典型的期权特征。与经典期权不同的是,创业投资期权是区间期权,本文将从创业投资企业、创业企业和创业企业家三个角度分析其期权特征。假设一个创业投资企业,创业企业拥有技术、产品及营销渠道和知识,投资者成立的创业投资企业委托创业投资家投资该创业企业,投资为∑Ict,其中t=1,2…T表示投资的期数(下同),T表示最后一期投资,投资包括提供的管理和资本运营等增值服务,Rt表示投资者从项目所获得的实际总收益;∑Iet表示创业企业的投资,包括专利、营销和管理等,R't表示从项目中获得的实际总收益;∑Pt表示创业投资家管理才能投入,Rt''表示其收入,其收入构成一般包括固定工资Wt和浮动收入Ft。Vt表示创业企业在第t期的净资产,可以采用公允价值对其进行计量,将其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或者“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以期准确地反映其所持有的长期投资的真实价值。kt表示合同所约定的创业企业累积持股比例,则(1-kt)表示创业投资企业累积持股比例,创业企业和创业投资企业预期总收益分别为ktVt和(1-kt)Vt。为了简化分析,本文设投资者、创业投资家和创业者均为风险中性,不考虑时间价值的影响。
(一)创业投资企业
创业投资企业是投资者投资资金和对外经营的载体,创业投资企业代表投资者的利益。创业投资企业负责项目的筛选、投资运营和增值服务,享有从创业企业退出时的收益并负责分配。创业投资企业与创业企业之间是一种合作关系,但由于各自私利的存在,也会存在博弈,图1为创业投资企业期权模型,刻画创业投资企业投资的期权特征。图1中B为∑Ict,即创业投资企业各期投资之和;A为(1-kt)Vt,即创业投资企业预期总收益或合同约定收益;R表示实际收益,则Rt表示创业投资企业从项目中获得的累计实际总收益。创业投资企业选定项目后,就要投入资金并开始运营,如果其实际收益低于B轴,预示着创业投资企业不能获取利润,其可以选择与创业企业终止合作退出。若创业投资企业的实际收益高于A轴,则表明创业投资企业可以获取高于合同约定的收益,则其必然会与创业企业之间进行非合作博弈,要么选择收割高利润主动退出,要么按合同约定的收益补给创业企业差额部分继续合作,则其实际收益又会回落。AB区间为创业投资企业经营活动稳定区间,A轴上的点为创业投资企业最佳行动点,此时,创业投资企业的付出与收入相当,不存在机会主义,其利益与创业企业的利益保持一致。
(二)创业企业
创业是指某个人发现某种信息、资源、机会或掌握某种技术,利用或借用相应的平台或载体,将其发现的信息、资源、机会或掌握的技术,以一定的方式,转化、创造成更多的财富和价值,并实现某种追求或目标的过程。现代市场环境下,随着创业投资的快速发展,创业企业又多了一种融资渠道。创业企业与创业投资企业通过创业投资家联系起来,创业企业融入发展资金,同时出让部分股权。由于信息不对称,创业企业比创业投资企业拥有更多关于企业发展的信息,为了私利,有可能会隐藏某些对其不利的信息,放大对其有利的信息,从而损害创业投资企业的利益。由于技术风险和商业风险的存在,大多数创业企业没有获得成功,创业者就会选择放弃,我们用图2说明了创业企业的期权特征。图2中A'为ktVt,即按合同约定的收益,B'为∑Iet,表示创业企业的投资,R't表示从项目中获得的实际总收益。创业企业引入创业投资资金后,必然和创业投资企业约定收益分配比例,但创业企业拥有比创业投资企业更多信息,为了获取更多私利,可能会出现非合作博弈的情况。若实际的收入R't大于ktVt,即为图2中A'轴以上部分,创业投资企业可能会发现创业企业的机会主义行为,则会要求创业企业补偿收益的差额部分或者直接要求退出;若机会主义行为未被发现,创业企业也可能会在获得高额收益后要求购入创业投资企业的股权,迫使创业投资企业退出。若创业企业的实际收益低于∑Iet,即为图2中B'轴以下部分,除非融入更多资金或出现其他可以维持企业持续经营的情况,否则创业企业必然会选择放弃。只有其收益处于A'B'之间时,创业企业才会与创业投资企业之间合作博弈。A'轴是创业企业最佳行动点,此时,创业企业的付出与收入相当,不存在机会主义,其利益与创业投资企业的利益保持一致。
(三)创业投资家
创业投资家是投资者的委托人,代表投资者选择创业企业进行投资并提供增值服务,相应获得报酬。B''表示创业投资家的机会成本,即不在该创投企业任职可以从其他工作中所获得的最高报酬;A''表示创业投资家按合同约所获得的收入(Wt+Ft),图3显示了创业投资家的期权特征。目前大部分创业投资家都是职业经理人,不占有创业投资企业的股份,只是作为创业投资企业的人来管理企业,因此很容易出现机会主义行为,利用其拥有的信息谋取私利,即有可能与投资者合谋,也有可能与创业企业合谋。所以,其实际收入R''可能会高于按合同约所获得的收入(Wt+Ft),即A''轴以上部分,该区域为投机域。若投资者观察到其机会主义行为,可能会马上解雇创业投资家,也可能会要求其补偿非正常收入部分。若创业投资家的实际收入低于B''轴,其可能会与投资者进行谈判,若条件不能满足,其必然选择辞职。只有当其收入介于A''B''之间时,创业投资家才会努力工作,提高创业企业的价值,该区域为努力域。A''轴上创业投资家的实际收入与预期收入相等,也不存机会主义行为,不损害创业投资企业和创业企业的利益,是最理想的状态。
三、创业投资风险分析
道德风险是创业投资参与各方由于信息不对称和个人私利,采取隐藏不利行动和非合作博弈等机会主义行为的风险,这类风险可以通过设计完全契约进行控制。因此,本文的研究对象为双重委托下的道德风险。创业投资家和创业者通过共同组建创业企业的董事会,制定企业的发展规划和各项制度,确定投资策略和利润分配方式及比例,聘任管理者,监管企业的业绩。双方付出的努力和成本不可察时,就会在项目运作中出现“机会主义”和“搭便车”,导致双边道德风险的发生。创业企业和创业投资企业之间虽然是合作关系,双方存在共同利益,但每个企业都有自己的私利,在利益最大化的驱使下同创业投资企业也存在博弈,也会在企业发展过程中选择再次注资或放弃。创业投资家作为投资人代表管理创业投资企业,是双重的中间环节,由于私利的存在,可能会有两种合谋行为,一是与投资者合谋,损害创业企业的利益,二是与创业企业合谋损害投资者的利益(如图4)。创业投资家虽然不直接进行投资并拥有创业企业的股份,但由于存在机会成本而视为其投资,不存在合谋的情况下,其获得合同约定收入即为实际收入,若存在合谋,即实际收入可能超过合同收入。因此,也会根据实际收入与机会成本和合同收入的权衡而选择退出和努力,具有明显的期权特征。图4中的双重委托关系分别为创业投资企业(投资者)与创业投资家之间的委托关系(委托1),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家)与创业企业(创业者)之间的委托关系(委托2),可能的合谋为投资者与创业投资家的合谋(合谋1)和创业投资家与创业者的合谋(合谋2)。信息不完全的情况下,双重委托关系都会导致机会主义行为和道德风险的发生,委托1可能导致创业投资家损害投资者的利益,而委托2可能导致创业者损害创业投资家和投资者的共同利益,以上这些分析与已有文献的研究相一致。然而,从已检索到的文献看,鲜有学者注意到创业投资家与投资者和创业者之间可能的合谋。合谋1相对容易理解,创业投资家作为投资者的代表,出于双方利益最大化的动机,合谋发生机会主义行为,谋取最大利益。合谋2也并不少见,创业投资家出于个人私利,不惜与交易对手合谋,从中寻租,损害投资者的利益。从图1到图3可以看出,创业投资企业、创业企业和创业投资家三者都拥有一个区间期权,超过上限的区域是机会主义行为发生的区域,所获得的实际收入超过合同约定收入,必然损害其他参与人的利益,形成非合作博弈;低于下限的区域为退出或放弃域,是激励不相容的区域,其实际收入低于自己的投入或机会成本,必然导致主动放弃。结合图4,创业投资在双重委托关系下面临的主要风险为道德风险,而在激励不相容的情况下面临着退出风险,制定完备的契约旨在解决委托关系下的合谋行为和机会主义行为、激励不相容情况下的消极行为。
四、基于期权的创业投资风险控制举措
由于创业投资具有高风险特征,投资成功的概率要小于一般投资,因此,风险控制显得尤为重要。由于创业投资收益的高波动性,参与各方经营的期权特征非常明显,在信息不对称背景下,各方机会主义行为所获得的收益将会很高。由于创业投资的收益具有非连续性或跳跃性的特点,难以通过模型准确计量风险,即使采用大样本计算出风险值也很难适用于某个特定的创业投资企业或特定项目。双重委托关系决定创业投资面临较高的道德风险,有效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减少非合作博弈和不利行动隐藏,需要在整个创业投资过程中制定完备的契约和完善的激励机制。
(一)委托1的道德风险防范
投资者发起成立创业投资企业后,聘请创业投资家经营企业,投资者期望创业投资企业价值最大化,而创业投资家则期望个人私利最大化。制定契约,使创业投资企业的目标与创业投资家的期望尽可能一致,完善激励机制,提高创业投资家道德风险的成本,从而降低其选择机会主义行为的概率。投资者作为委托人,在聘任创业投资家时的首要工作是根据创业投资企业的发展规划提出创业投资家的工作目标和岗位职责,然后对创业投资家管理才能∑Pt进行有效评估,根据激励相容原则制定合理的薪酬方案,包括固定工资Wt和浮动收入Ft。创业投资家的工作具有显著的期权特征,上限的风险控制是在制定浮动收入方案时尽可能采用期权激励方式,如采用股票期权,提高预期收益,即提高创业投资家机会主义行为的机会成本;下限的风险控制则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工资谈判周期,当创业投资家对工作不满意时可以在最近周期进行谈判,虽然不一定会提高其薪酬,但仍会对其有约束,降低其退出意愿,保证创业投资家队伍的稳定性,也可以降低委托成本。除了正向激励外,负向激励和监督也同样重要,通过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创业投资家违规、违约及不努力需要支付补偿,也会降低委托成本。另外,投资者在用工合同中还要要求创业投资家定期汇报项目相关情况,不定期接受质询,加强监督,降低信息不对称程度及其所带来的道德风险。政府应要求相关机构协助成立创业投资家市场,要求创业投资家进行登记,建立个人资信档案,并向所有创业投资企业提供查询服务。一旦创业投资家出现不端行为,将有较大的名誉损失,工作业绩不好的创业投资家也会被淘汰,这些措施都会约束创业投资家,有效降低委托所造成的道德风险。
(二)委托2的道德风险防范
创业投资企业与创业企业之间是第二重委托关系,创业投资企业投入资金后,创业企业拥有更多企业信息,出于私利,可能会进行非合作博弈,损害创业投资企业的利益。信息不对称和个人利私是导致创业企业出现机会主义行为主要原因,也是创业企业经营期权特征的体现。完备契约和激励相容也是解决委托2所必须采用的风险控制举措。创业投资并非是创业企业唯一的资金来源,但作为股权投资,在拥有剩余索取权的同时,求偿权却被放在了债权人之后,因此,创业投资对来自创业企业的风险的控制显得尤为重要。由于创业企业经营的期权特征,创业投资企业需要制定契约防止创业企业的非合作博弈或主动退出,双方签订的合同除了投资比例、时间、投资方式、收益分享和增值服务内容外,还应包括创业企业出现机会主义行为时的补偿条款,投资的方式也应体现创业企业经营的期权特征,如采用可转换优先股和分段投资,既可提高收益的稳定性,又可提高创业企业的违约成本,降低委托2的道德风险。可转换优先股相当于赋予创业投资企业一个期权,当创业企业的经营较差或创业家出现违规、规约及其他不当行为时,创业投资企业可以选择优先股,保证稳定的收益,而当创业企业业绩较好时,转换为普通股,享有更高的收益。分段投资也相当于赋予创业投资企业一个期权,当创业企业经营预期较好时,进行投资,否则,不再投资,从而减少损失。只有制定相对完备的契约,才能使创业企业的经营目标与创业投资企业的目标基本一致,共同致力于实现创业企业价值的最大化,从而减少道德风险。
(三)合谋的风险控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