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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甲方(用人单位)全称:
法定代表人: ,单位地址:
委托人: ,本市(县、区)办公地址:乙方(劳动者)姓名:
居民身份证号码:
户籍所在地:省(自治区、市)市县(区)乡(镇)村(街)
本市(县、区)住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浙江省劳动合同办法》等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合同期限
第一条 本合同期限为(从下列a、b中选择):
a.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b.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双方的具体约定为:
第二条 试用期约定为(从下列a、b中选择):
a.无试用期;
b.试用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二、劳动岗位和工作内容
第三条 甲方安排乙方从事工种(岗位)。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在乙方能够胜任的前提下,甲方可以合理变更乙方的工作岗位和任务。乙方应完成甲方合理分配的生产任务。
三、劳动报酬
第四条 甲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乙方工作岗位,确定乙方工资标准为(从下列a、b、c中选择;无论采用何种标准,每月工资总额均不得低于项目所在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a.按月工资标准计算劳动报酬,每月工资为¥元(人民币大写: );
b.按工日工资标准(1工日=8工时)、根据乙方实际工作时间计算劳动报酬,每工日工资为¥元(人民币大写: );
c.根据乙方完成工作量计算劳动报酬,具体标准为:
第五条 甲方应按本合同附件样式制作记工考勤卡,交乙方保管,作为计算工资的原始凭证。甲方应指定专人作为记工员,对乙方每天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作量)等在记工考勤卡上予以记录;甲方项目部应在每月月中和月末对记工考勤卡上的记录进行审核、确认。
第六条 对于乙方非因本人原因而全天不能工作的,甲方按每天 ¥元(人民币大写:)的标准计算误工费,列入当月工资支付给乙方。
第七条 工资按月支付,具体支付、结算方式为
(从下列a、b中选择;无论采用何种支付、结算方式,每月支付额均不得低于项目所在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a、每月日前结算付清上月工资;
b.每月日前支付¥元(人民币大写:),余款按如下约定结算支付:
第八条 工资发放方式为(从下列a、b中选择):
a.银行:甲方为乙方在银行开立工资结算账户,工资发放均通过此账户进行;
b.现金发放:甲方直接向乙方发放现金,乙方本人凭身份证原件领取并签名确认。
四、工作时间
第九条 工作时间为(从下列a、b中选择):
a.人实行标准工时制。乙方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休息2天。
b.甲方根据建筑业生产特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并报劳动部门备案。甲方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我省有关规定,合理安排乙方的工作和休息时间。
五、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十条 甲方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其他保险和福利待遇按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以及双方约定执行,具体如下:
六、劳动保护
第十一条 甲方应按照国家和行业劳动卫生、安全生产等相关规定,向乙方提供合格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需的劳动工具、劳动保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定期进行健康检查,改善生产、生活条件,保障乙方的安全和健康。
第十二条 甲方应对乙方进行上岗前安全生产教育。乙方从事特种作业的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后持证上岗。
第十三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的宿舍、食堂、饮用水、洗浴、公厕等基本生活条件应达到安全、卫生要求,其中建筑施工现场要符合《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cj146-2004)。
第十四条 乙方在劳动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制度和各项操作规程,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冒险作业,对甲方管理人员漠视职工安全和健康的行为有权进行检举和控告。
七、劳动纪律
第十五条 甲方可以依法制定企业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对乙方实行管理,已经制定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应当及时告知乙方。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八、本合同的解除、变更、终止
第十六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变更或解除。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解除本合同:
1.乙方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招用条件的;
2.乙方提供虚假身份证、资格证、上岗证、劳动关系状况证明的;
3.乙方严重违反甲方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的;
4.乙方有偷窃、打架斗殴、赌博等行为,经教育仍不悔改的;
5.乙方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6.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甲方不能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的;
4.甲方不能按照国家规定和本合同约定确保劳动条件的。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1.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期满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不再续订的;
2.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工作完成的。
第二十条 本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起5日内,甲方要与乙方进行工资结算,并一次性付清所有未发放工资。
九、违约责任
第二十一条 违约责任规定如下:
1.甲方未按本合同规定期限发放工资,且未征得乙方同意的,除须全额补发工资外,还应按每天¥元(人民币大写:)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自本合同第七条约定的发放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2.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3.其他:
十、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
第二十二条 双方约定:
十一、劳动争议处理
第二十三条 甲乙双方因执行本合同发生劳动争议时,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以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仲裁申请。任何一方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二、其它事项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现行法律法规、本省规定有抵触的内容,按法律法规和本省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双方必须严格遵守执行。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一份报劳动部门备案。
甲方(盖章):乙方(签字):
甲方法定代表人(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书模板二
使用说明
一、本合同书可作为用人单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时使用。
二、用人单位与职工使用本合同书签订劳动合同时,凡需要双方协商约定的内容,协商一致后填写在相应的空格内。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年___月___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
第一条甲方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人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营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乙方______性别___
户籍类型(非农业、农业)______
居民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
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名称_____证件号码________
在甲方工作起始时间_____年____月___日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
在京居住地址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
户口所在地___省(市)____区(县)___街道(乡镇)
二、劳动合同期限
第三条本合同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单位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范本】单位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范本。
本合同于___年__月__日生效,其中试用期至___年__月__日止。
三、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四条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_________
___________岗位(工种)工作。
第五条根据甲方的岗位(工种)作业特点,乙方的工作区域或工作地点为___________
第六条乙方工作应达到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标准。
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七条甲方安排乙方执行______工时制度。
执行标准工时制度的,乙方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休息日为____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或者不定时工作制度的,应当事先取得劳动行政部门特殊工时制度的行政许可决定。
第八条甲方对乙方实行的休假制度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劳动报酬
第九条甲方每月__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月工资为____
_____元或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执行。
乙方在试用期期间的工资为________元。
甲乙双方对工资的其他约定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条甲方生产工作任务不足使乙方待工的,甲方支付乙方的月生活费为___元或按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执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书模板三
编号:
甲 方:
乙 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监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
第一条 甲方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人
注册地址
经营地址
第二条 乙方 性别
户籍类型(非农业、农业)
居民身份证号码
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在甲方工作起始时间 年 月 日
家庭住址 邮政编码
在京居住地址 邮政编码
户口所在地 省(市) 区(县) 街道(乡镇)
二、劳动合同期限
第三条 本合同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生效,其中试用期至 年 月 日止。
三、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四条 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
岗位(工种)工作。
第五条 根据甲方的岗位(工种)作业特点,乙方的工作区域或工作地点为
第六条 乙方工作应达到
标准。
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七条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 工时制度。
执行标准工时制度的,乙方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休息日为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或者不定时工作制度的,应当事先取得劳动行政部门特殊工时制度的行政许可决定。
第八条 甲方对乙方实行的休假制度有
五、劳动报酬
第九条 甲方每月 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月工资为
元或按
执行。
乙方在试用期期间的工资为 元。
甲乙双方对工资的其他约定
第十条 甲方生产工作任务不足使乙方待工的,甲方支付乙方的月生活费为 元或按
执行。
六、社会保险及其他保险福利待遇
第十一条 甲乙双方按国家和北京市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甲方为乙方办理有关社会保险手续,并承担相应社会保险义务。
第十二条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待遇按国家、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甲方按
支付乙方病假工资。
第十三条 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待遇按国家和北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
七、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十五条 甲方根据生产岗位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规定为乙方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发放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十六条 甲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生产制度;乙方应当严格遵守甲方的劳动安全制度,严禁违章作业,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十七条 甲方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
八、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和经济补偿
第十八条 甲乙双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国家及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甲方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时,为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第二十条 乙方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九、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一条 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增加以下内容:
十、劳动争议处理及其它
第二十二条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可以向甲方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的附件如下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今后国家、北京市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 章) 乙方(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人
(签字或盖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劳动合同变更书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对本合同做以下变更:
甲方 (公 章) 乙方 (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甲 方:
关键词: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法》;《劳动合同法》
对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我们大家都很熟悉,在九十年代中末期国有企业改制时,国有企业的职工大多数都与企业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样,国有企业职工的身份就由“国家干部变成了企业的员工”。当时依据的是《劳动法》,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解除、终止等等都由《劳动法》约定。而随着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我们将履行《劳动合同法》规定 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虽然是名称相同,即都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两部法律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解除、终止等规定的内容是不同的。《劳动合同法》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是对《劳动法》“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修正和完善。与《劳动法》相比,《劳动合同法》更注重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特别是对工龄较长劳动者的倾斜性保护。
一、“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定义
《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无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可以一直延续到劳动者退出工作岗位或发生意外事故而丧失劳动能力时为止。值得注意的是,从字面上理解,可以有两种,一种是没有明确规定劳动合同的有效期限,定劳动合同的期限是不固定的,任何一方可以随时提出解除合同。这样的合同比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更不稳定。另一种是没有明确的终止日期,比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更加稳定,没有特殊原因不能解除合同。我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采用的是第二种含义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即是指不约定终止日期,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中,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仅约定合同履行的起始时间,除发生特定事由,该劳动合同的效力可以一直延续到劳动者年届退休时为止。当然,如果有法定或约定解除事由发生时,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可以提前终止。 所以,在实际操作中,我们一般理解为劳动者工作到退休时为止。
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相比,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劳动者更为有利。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以后,劳动关系就自然终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存在到期问题,除非发生法定事由或者双方达成合意,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才能终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在正常履行的情况下,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能够保持较为稳定的劳动关系。所以,要稳定一个社会的劳动关系,缓和劳资矛盾,就要扩大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对象,扩大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运用,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放在高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地位。《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和实施就体现了这一精神。
二、与《劳动法》相比,《劳动合同法》扩大了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的范围,加大了对劳动者的保护力度,同时赋予了劳动者很大的自主选择权。让我们比较一下:
(一)、 《劳动法》
《劳动法》仅规定了一种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情形,即法定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情形。《劳动法》第20条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根据此条规定,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缺一不可:
1.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
2.当事人双方均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即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要同意续签劳动合同,只要有一方不同意,那么劳动合同就要终止。
3.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在这三个条件中,往往无法同时满足,主要是第二个条件无法满足。在现实劳动关系中,往往是劳动者要求续签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不同意续签劳动合同,那么劳动合同就要终止。劳动者或者另谋出路,或者就失业。可见,法定的这三个条件无法同时满足,劳动者不仅无法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尽管“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 劳动者已经把黄金年龄奉献给了用人单位, 劳动者也提出了“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要求,但最终的结果还是逃避不了另谋出路、或者成为失业者的命运。在实际的劳动用工中,用人单位往往是利用这一条款,来“消费了劳动者的黄金年龄段”。让年青的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满10年,再终止劳动合同。工作了10年的劳动者可能与新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但新的用人单位可能与原来的用人单位一样,让中年的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满10年,再终止劳动合同。而这时,劳动者已经工作了20年,已经是中年了,再找工作就不容易了,就只有下岗在家了。在这个过程中,用人单位都是合法的,它处于强势地位,劳动者下岗也是合法的,但劳动者处于明显的弱势。正因为这样,当今的中国社会有大量的中年人下岗。可见,它导致的后果上严重的:用人单位合法地“消费劳动者的黄金年龄段”,制造了大量的中年人下岗,造成了整个社会劳动关系的不稳定,加激了社会的矛盾。而这一状况将会随着《劳动合同法》的实施的得到改变。
(二)《劳动合同法》: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根据规定,必须签订(即法定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有下列4种。
第一种情形: 劳动者已经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劳动者提出或同意续订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在这种情形中,只要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用人单位就必须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不同意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那么用人单位就是违法的,要负法律的责任。这四个条件分别是:
1.时间点条件:前一个劳动合同到期终止;
2.企业工龄条件:劳动者已经在该用人单位工龄满十年以上;
3.工作状态条件:连续不间断工作;
4.劳动者的主观条件:第一种情况是:只要劳动者提出续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就必须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与劳动者是否提出续订“无固定期限合同”以及用人单位是否同意续订劳动合同无关;第二种情况是:用人单位提出续订劳动合同,只要劳动者同意续订,用人单位就必须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不是与劳动者订立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二种情形: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劳动者提出或同意续订“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在这种情形中,只要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用人单位就必须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时间点条件:用人单位或者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二者发生一种情况即可;
2.企业工龄条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满十年;
3.年龄条件:劳动者距法定退休年龄在十年以内;
4.劳动者的主观条件:第一种情况是:只要劳动者提出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就必须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与劳动者是否提出续订无固定期限合同以及用人单位是否同意无关;第二种情况是:或用人单位提出续订合同且劳动者同意续订,用人单位就必须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三种情形: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提出或同意续订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在这种情形中,只要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用人单位就必须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时间点条件:前一个劳动合同到期终止;
2.已签订固定期限合同次数条件: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劳动者的主观条件:第一种情况是:只要劳动者提出续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就必须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与劳动者是否提出续订无固定期限合同以及用人单位是否同意无关;第二种情况是:用人单位提出续订合同且劳动者同意续订,用人单位就必须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4.其他条件: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即: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这一条规款,主要是针对一些用人单位长期使用劳动者,但反复订立短期的劳动合同甚至是劳动合同一年一签,恶意制造劳动合同的短期化,消耗劳动者的黄金年龄,损害劳动者的利益。为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利益,按照本条的规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提出或同意续订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注意:本条规定的连续两次续订劳动合同,应从《劳动合同法》行后开始计算,之前无论劳动合同已连续续订几次都不计算在内。)
第四种情形:用人单位用工后,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但已经存在事实的劳动关系时,为了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利益。本条规定,用人单位用工满一年仍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样就严格限制了用人单位意图以事实劳动关系不规范用工,可以理解为这是对用人单位逾期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一种惩罚措施。
乙方:
签订日期:年月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监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
第一条甲方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人
注册地址
经营地址
第二条乙方性别
户籍类型(非农业、农业)
居民身份证号码
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名称证件号码
在甲方工作起始时间年月日
家庭住址邮政编码
在京居住地址邮政编码
户口所在地省(市)区(县)街道(乡镇)
二、劳动合同期限
第三条本合同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本合同于年月日生效,其中试用期至年月日止。
三、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四条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
岗位(工种)工作。
第五条根据甲方的岗位(工种)作业特点,乙方的工作区域或工作地点为
第六条乙方工作应达到
标准。
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七条甲方安排乙方执行工时制度。
执行标准工时制度的,乙方天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休息日为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或者不定时工作制度的,应当事先取得劳动行政部门非凡工时制度的行政许可决定。
第八条甲方对乙方实行的休假制度有
五、劳动报酬
第九条甲方每月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月工资为
元或按
执行。
乙方在试用期期间的工资为元。
甲乙双方对工资的其他约定
第十条甲方生产工作任务不足使乙方待工的,甲方支付乙方的月生活费为元或按
执行。
六、社会保险及其他保险福利待遇
第十一条甲乙双方按国家和北京市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甲方为乙方办理有关社会保险手续,并承担相应社会保险义务。
第十二条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待遇按国家、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甲方按
支付乙方病假工资。
第十三条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待遇按国家和北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
七、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十五条甲方根据生产岗位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规定为乙方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发放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十六条甲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生产制度;乙方应当严格遵守甲方的劳动安全制度,严禁违章作业,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十七条甲方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治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
八、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和经济补偿
第十八条甲乙双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国家及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甲方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时,为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实,并在十五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第二十条乙方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九、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一条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增加以下内容:
十、劳动争议处理及其它
第二十二条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可以向甲方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十三条本合同的附件如下
第二十四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今后国家、北京市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乙方(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人
(签字或盖章)
签订日期:年月日
劳动合同变更书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对本合同做以下变更:
甲方(公章)乙方(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人
(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使用说明
一、本合同书可作为用人单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时使用。
二、用人单位与职工使用本合同书签订劳动合同时,凡需要双方协商约定的内容,协商一致后填写在相应的空格内。
签订劳动合同,甲方应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应本人签字或盖章。
三、经当事人双方协商需要增加的条款,在本合同书中第二十一条中写明。
四、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劳动合同的变更等内容在本合同内填写不下时,可另附纸。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不等于回到了“终身制”,更不会使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变成主流用工方式,使劳动关系退回到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终身制”。
1.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并不等于“终身制”、“铁饭碗”。
终身制是指在计划经济时期,劳动者一旦与公有制企业建立了劳动关系,企业就要对职工负责一辈子。职工退休后企业依然要负责,直至职工死亡还要负责殡葬和遗属的生活等问题。
随着计划经济被市场经济所取代,随着劳动关系的市场化,这种“终身制”、“铁饭碗”早就被打破了、消失了。
通过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建立的劳动关系并不是“终身制”,它只是有明确的建立时间而没有明确的终止时间、是相对长期稳定的劳动关系,是有条件的长期雇用制度。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前提是,劳动者在法定的就业年限范围内、有劳动能力,在劳动者没有严重过错、没有丧失劳动能力、企业没有严重经营困难的情况。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以保证劳动关系相对长期稳定,甚至到劳动者退休。
2.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不是不能终止。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仅仅是“无确定终止时间”而不是说就没有终止时间。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劳动者已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都是可以终止的。
显然,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有终止期的,只是与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相比,相对不太确定,期限相对比较长。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以及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在理论上都可能是终身雇用的劳动合同,如果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期限签到劳动者退休的时间,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工作内容是劳动者在退休前不可能完成的,那么实际上这与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就等同了。
3.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可以依法变更和解除的,不是不论职工表现如何都要用到退休为止的“终身制”、“铁饭碗”。
首先,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只要是依法、公平、自愿、协商一致,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也可以变更为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另外,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也是可以依法解除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根据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劳动者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而根据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劳动者有过错的六种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第四十条则规定:因为三种特殊情况致使劳动合同不能履行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第四十一条规定在四种情形下企业可以裁减人员。
一、相关概念解释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订立情形: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在法律规定的情形出现时,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具体包括以下三种情形:
1.劳动者已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1项、第2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实施现状
自2008年新的《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无固定期限合同对企业行为的影响微乎其微,差强人意。原本旨在规范企业雇佣制度、维护职工权益的一项措施,真正实施起来却远远违背了当初的预期。一方面,很多企业为了躲避对连续工作十年以上的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通常都选择了在员工司龄接近10年的时候,与员工先解聘再重新订立劳动合同的做法。其实,早在2007年,在新《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的前一年,华为公司为应对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实施所采取的行为成了当时关注的焦点。华为公司总共对涉及到此项政策的上万名员工采取了先解聘再重新签订合同的做法。之所以这样做,是因为华为认为无固定期限合同不利于其及时吸收优秀人才,淘汰不符合需要的员工,也就是不符合优胜劣汰的原则。当然,华为公司也为此付出了对这上万名员工进行一定补偿的代价。总之,真正落实无固定期限合同的企业少之又少,拖延实施此项政策、观望同行的做法成了企业间心照不宣的行为。另一方面,对于很对年轻劳动力来说,劳动流动性更强、跳槽也更频繁,加之我国目前社保还未达到全国统筹的水平,很多初入职场且不打算长期在一处工作的员工嫌离职时相关手续烦琐,于是并不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所以“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这项条款也起不到应有的保护劳动者权益的作用。
三、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实施效果评价
毋庸置疑,无固定期限合同立法的初衷是好的,就是为了改善我国劳动力市场上雇佣关系短期化、非规范化,为劳动者创建一个相对稳定的就业环境,从而实现劳动关系的长期化,并最终通过就业的稳定来促进社会的稳定和谐。具体来看,对于绝大部分劳动者来说,无固定期限合同为他们与企业建立长久持续的劳资关系提供了法律支持和保障,在一定程度上使他们能够减轻一些负担,增强归属感,更高效更积极的投入到工作中;对企业来说,无固定期限合同降低了员工离职率,避免大规模频繁的人员流动,某种程度上为企业节约了一部分成本。
但我们更能明显的看到,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实施效果远远不及政策制定的预期,也并没有很好地发挥其功能。在我看来,其原因可以归于一下几方面:
首先,无固定期限合同条款并不十分符合我国劳动力市场当前的实际情况。在劳动力市场供过于求的背景下,劳资双方地位也十分不平等,劳动者明显处于弱势地位。劳动合同签订期限的权利很大程度上掌握在企业手中,而劳动者为了守住工作,有时不得不向企业低头。这就使得无固定期限合同签订的权利掌握在企业手中,如果企业认为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对其不利,则劳动者很难甚至不敢主张自己的权益。
其次,我国目前的社会保障措施也未能为无固定期限合同的签订提供有力的支持。前面也提到过,由于目前社保统筹层次还不高,异地转移仍然较麻烦,也使得很多工作流动性很强的群体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而这些群体又往往是弱势群体,如农民工等。
最后,劳动者自身的法律意识不强,法律监管部门也未做到有法必依、严格执法。一方面,我国劳动者普遍维权意识淡薄,真正能够意识到通过法律来保护劳动权益的微乎其微,很多人对劳动法了解不多,更谈不上对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认识。另一方面,相关监管部门对企业劳动合同的签订行为也采取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态度,使得法律条款形同虚设。
四、改善无固定期限合同实施效果的建议
首先,可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对不同行业应结合其自身行业特征、劳动力特征区别对待。例如,对于流动性较强的服务业、劳动密集型企业可以采取灵活措施,允许其在某些特殊岗位,根据具体情况与劳动者签订固定期限合同。
其次,执法部门应严格执法,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部门对劳动者提出的维权请求应予以重视,对涉嫌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企业依法办事,严惩不贷。同时,相关部门也应加强对劳动法的普及,使劳动者提高自己的维权意识,防患于未然。
最后,可以通过提高社保统筹层次,降低异地转移的烦琐程度,从而提高无固定期限合同的签订率,消除劳动者的后顾之忧。
相信在相关法律法规的不断出台和完善,以及从实践中不断吸取经验教训的情况下,无固定期限合同一定能不再是“食之无味,弃之可惜”的鸡肋,而发挥其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协调劳资双方关系的应有的作用。
参考文献
[1]姜颖.无固定期限合同被误读的法律分析.人民司法,2009.
[2]李慧敏.论中国语境下无固定期限合同的不合理性.中国商界,2010.
关键词: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 劳动者
一、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基本含义及特征
(一)含义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 的劳动合同。“无确定终止时间”表明劳动合同的终止是不确定的,但并不是说没有终止时间,更不存在所谓的“终身制”、“铁饭碗”。
(二)特征
1.没有约定终止时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都有明确的终止时间。
2.具有稳定性: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都会因终止时间的到来和一定工作的完成而终止。劳动关系可以在劳动者的法定劳动年龄范围和企业的存在期限内持续存在。
3.在一定条件下依法强制订立:《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就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是,和其他两类劳动合同相比,其他两类劳动合同只能协商一致订立,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一定条件下,应依照法律规定强制订立。
4.尊重了信息不对称的事实:各国纷纷采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形式消除劳动关系中的地位不平等、信息不对称,这证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以承认劳动关系中信息不对称的事实为基础的。
二、我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订立突破了合同的原理
依《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订立或者适用有以下几种情形:
1.协商一致订立
实践中绝大多数劳动合同的订立,都要经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才能订立,《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里所讲的协商一致是指,双方当事人就签订的合同期限为无固定期限所达成的一致。
2.特殊条件下强制订立
《劳动合同法》规定,如果劳动者同意和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没有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则用人单位必须和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其条件如下:
(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这要求劳动者在一个单位工作的年限要满十年,而且其间不能发生间断。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在适用该条件签订劳动合同时,所提的十年和在十年中所签劳动合同的次数无关。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3)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在和用人单位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如果劳动者同意和用人单位续约,而没提出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就得和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事实上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除协商一致订立和特殊条件下强制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劳动合同法》还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口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我国的《劳动合同法》规定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除协商订立外的强制订立方式和事实上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种方式虽突破了合同订立的意思自治原则,却并没有违背法理。
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解除
(一)保障劳动者权益的具体规定
为了防止用人单位规避劳动合同期限的约束,随意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取消《劳动法》中有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终止劳动合同的规定,明确劳动合同的终止是法定行为,只有符合法定情形的,劳动合同才能终止。”
1劳动者的单方解除权:《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有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2.用人单位单方解除权的限制:第42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喃乳期的;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其他: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二)用人单位权益保障的规定
关键词: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完善建议
一、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概念
《劳动合同法》第14条明确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定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没有明确约定劳动合同终止时间的合同,只要企业存在,劳动者在工作的法定年龄,企业如果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事由就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出现法定或者正当的约定事由的情况下可以终止劳动关系。
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特有的价值
1、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法中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设立的目的就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从个人角度讲劳动力的保护是个人获得生活来源的重要保障,从社会角度来说劳动关系的稳定关系着整个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如果不能保证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那就无法促进社会的发展。
2、促进企业的长远发展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稳定了企业与员工之间的关系,能够使企业留住那些掌握核心技术的员工。同时,降低了企业重复招聘员工的成本,有助于培养员工对于企业的忠诚度和归属感,能够使员工与企业共同发展。
3、促进社会分工和经济发展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劳动分工越来越精细化和专业化,使得不同工种之间的劳动者依赖性不断加强,如果某一工种的劳动者淘汰那么会导致整个经济生产陷入瘫痪状态。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保障了专业劳动者和专业劳动技能的维持和存在,从而促进了整个经济的持续发展。
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实施现状及缺陷
新《劳动合同法》实施对企业和劳动者产生了重要影响,但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实施现状并不理想,许多企业都采取各种方式阻碍该制度的实施,主要表现在:
我国的劳动力市场长期处于买方市场,劳动力数量巨大,供大于求,这对于那些没有核心竞争力的劳动力影响巨大。由于其可替代性很大,使得其面临着巨大的被解聘风险,这就是劳动者的弱势群体地位无法改变。企业的解雇裁员现象就更加突出,一些工作时间长、可替代性的老员工成为解雇的重点对象。企业在招聘员工的时候提出了更加苛刻的条件和要求,甚至是通过民事合同代替劳动合同的方式规避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自《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只有部分企业与员工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许多企业只与员工只是签订劳动合同,但也都绞尽脑汁想出了一些办法来规避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替代全日制用工;同一岗位工作轮换着以不同公司名义签订劳动合同;实行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等等。
四、完善我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思考
1.强化政府监管部门的职责
劳动法体现出来公法的权威性和强制性,政府部门是劳动法实施的重要保障环节。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平衡仅仅依靠私法来调整是无法达到平衡的,在两者出现问题的时候政府部门及时的介入会公正的处理劳资关系。另外,我国的市场经济并不完善需要政府公权力的干预。当企业对于符合条件的劳动者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时候,政府监管部门加强审查,使企业不得不严格按照劳动法的要求来执行,保证了法律的权威性。
2.企业社会责任的强化和提高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实施从长远角度来看对于企业的发展是非常有利的,合同期限的固定稳定了员工与企业之间的关系,使得企业可以长期规划劳动者的分工和岗位,通过员工的梯队建设,提高员工的工作技能,为企业的发展培养了大批的骨干力量。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是企业应尽的义务也是企业的社会责任,善待员工就是善待企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的设立维护了员工的基本权益,反过来员工归属感的增强使得员工更关注企业的成长和发展。
3.提高劳动者的自身素质
劳动者素质关系到其就业的竞争力,也是吸引企业的重要因素,只有员工具备企业发展的必备技能和条件企业才会愿意花成本来引进和留住人才。另外,员工在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应该有意识的了解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但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并不意味着“终身制”,员工要明白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即使是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会面临着被淘汰的风险。
4.细化无固定劳动期限合同制度
当前,我国对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的适用范围还存在着比较狭窄的弊端,现实中签订率偏低,所以,我们应该严格限制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的适用,另外,要扩大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适用范围。借鉴他国经验,逐步实现以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为常态。同时以正当事由作为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前提,并限定于一些特定的、临时性的职业。还可以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占全体员工一定比率以上的用人单位,给予税收、社保等方面的政策优惠,努力使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作为主要的
五、结语
任何法律的实施都需要经历一个过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同样是这样的,它需要政府各部门的相互配合,需要各种制度之间的相互协调。但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实施既有利于员工权益的保护又有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必然成为发展的必然趋势,也将会促进我国劳资关系的和谐发展。
参考文献:
[1]董保华:《劳动合同立法的争鸣与思考》[M],上海人民出版社2011年版。
[2]袁绍义:《劳动合同法理论与实务研究》[M],光明日报出版社2010年版。
编号:____
甲 方:____
乙 方:____
签订日期:____年__月__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监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
第一条 甲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人:____
注册地址 :____
经营地址 :____
第二条 乙方:____ 性别 :____
户籍类型(非农业、农业)
居民身份证号码 :________
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名称:________ 证件号码 :____
在甲方工作起始时间:____ 年__月__日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
在京居住地址: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
户口所在地:____省(市)____区(县)____街道(乡镇)
二、劳动合同期限
第三条 本合同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本合同于____年__月__日生效,其中试用期至____年__月__日止。
三、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四条 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____岗位(工种)工作。
第五条 根据甲方的岗位(工种)作业特点,乙方的工作区域或工作地点为:________
第六条 乙方工作应达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标准。
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七条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____ 工时制度。
执行标准工时制度的,乙方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休息日为 ________甲方安排乙方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或者不定时工作制度的,应当事先取得劳动行政部门特殊工时制度的行政许可决定。
第八条 甲方对乙方实行的休假制度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劳动报酬
第九条 甲方每月__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月工资为 ____元或按 ______执行。
乙方在试用期期间的工资为 ____元。
甲乙双方对工资的其他约定 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条 甲方生产工作任务不足使乙方待工的,甲方支付乙方的月生活费为__元或按__________执行。
六、社会保险及其他保险福利待遇
第十一条 甲乙双方按国家和北京市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甲方为乙方办理有关社会保险手续,并承担相应社会保险义务。
第十二条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待遇按国家、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甲方按__________支付乙方病假工资。
第十三条 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待遇按国家和北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十五条 甲方根据生产岗位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规定为乙方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发放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十六条 甲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生产制度;乙方应当严格遵守甲方的劳动安全制度,严禁违章作业,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十七条 甲方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
八、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和经济补偿
第十八条 甲乙双方解除、终止、续订劳动合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国家及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甲方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时,为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第二十条 乙方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九、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一条 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增加以下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劳动争议处理及其它
第二十二条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可以向甲方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的附件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今后国家、北京市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__________(公章) 乙方__________(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人__________(签字或盖章)
签订日期: 年 月日
劳动合同变更书经甲乙双方平等自愿、协商同意,对本合同做以下变更:
甲方 (盖章) 乙方 (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书范本(二)
编号:_______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监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
第一条 甲方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营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乙方
性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户籍类型(非农业、农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居民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在甲方工作起始时间: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
在京居住地址:__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
户口所在地:_______省(市)______区(县)______街道(乡镇)
二、劳动合同期限
第三条 本合同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本合同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生效,其中试用期至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日止。
三、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四条 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岗位(工种)工作。
第五条 根据甲方的岗位(工种)作业特点,乙方的工作区域或工作地点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 乙方工作应达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标准。
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七条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____________工时制度。
执行标准工时制度的,乙方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休息日为______。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或者不定时工作制度的,应当事先取得劳动行政部门特殊工时制度的行政许可决定。
第八条 甲方对乙方实行的休假制度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劳动报酬
第九条 甲方每月_______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月工资为_______元或按_____________执行。
乙方在试用期期间的工资为____________元。
甲乙双方对工资的其他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条 甲方生产工作任务不足使乙方待工的,甲方支付乙方的月生活费为_______元或按_______执行。
六、社会保险及其他保险福利待遇
第十一条 甲乙双方按国家和北京市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甲方为乙方办理有关社会保险手续,并承担相应社会保险义务。
第十二条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待遇按国家、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甲方按________________支付乙方病假工资。
第十三条 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待遇按国家和北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十五条 甲方根据生产岗位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规定为乙方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发放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十六条 甲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生产制度;乙方应当严格遵守甲方的劳动安全制度,严禁违章作业,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十七条 甲方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
八、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和经济补偿
第十八条 甲乙双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国家及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甲方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时,为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第二十条 乙方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九、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一条 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增加以下内容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劳动争议处理及其它
第二十二条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可以向甲方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的附件如下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今后国家、北京市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 乙方(签字或盖章):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人签字或盖章):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书范本(三)
(无固定期限)
甲 方:
乙 方:
签订日期: 年 月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
第一条 甲方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人
注册地址
经营地址
第二条 乙方 性别
户籍类型(非农业、农业)
居民身份证号码
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名称证件号码
在甲方工作起始时间年 月 日
家庭住址 邮政编码
在京居住地址 邮政编码
户口所在地 省(市) 区(县) 街道(乡镇)
二、劳动合同期限
第三条 本合同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生效,其中试用期至年 月 日止。
三、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四条 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岗位(工种)工作。
第五条 根据甲方的岗位(工种)作业特点,乙方的工作区域或工作地点为
第六条 乙方工作应达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标准。
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七条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工时制度。
执行标准工时制度的,乙方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休息日为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或者不定时工作制度的,应当事先取得劳动行政部门特殊工时制度的行政许可决定。
第八条 甲方对乙方实行的休假制度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劳动报酬
第九条 甲方每月 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月工资为___________________元或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执行。
乙方在试用期期间的工资为元。
甲乙双方对工资的其他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条 甲方生产工作任务不足使乙方待工的,甲方支付乙方的月生活费为______元或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执行。
六、社会保险及其他保险福利待遇
第十一条 甲乙双方按国家和北京市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甲方为乙方办理有关社会保险手续,并承担相应社会保险义务。
第十二条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待遇按国家、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甲方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支付乙方病假工资。
第十三条 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待遇按国家和北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十五条 甲方根据生产岗位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规定为乙方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发放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十六条 甲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生产制度;乙方应当严格遵守甲方的劳动安全制度,严禁违章作业,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十七条 甲方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
八、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和经济补偿
第十八条 甲乙双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国家及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甲方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时,为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第二十条 乙方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九、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一条 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增加以下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劳动争议处理及其它
第二十二条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可以向甲方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的附件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今后国家、北京市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 章) 乙方(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人
(签字或盖章)
签订日期: 年 月日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书范本(四)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年___月___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
第一条 甲方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人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营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乙方______性别___
户籍类型(非农业、农业)______
居民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
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名称_____证件号码________
在甲方工作起始时间_____年____月___日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
在京居住地址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
户口所在地___省(市)____区(县)___街道(乡镇
二、劳动合同期限
第三条 本合同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本合同于___年__月__日生效,其中试用期至___年__月__日止。
三、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四条 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_________
___________岗位(工种)工作。
第五条 根据甲方的岗位(工种)作业特点,乙方的工作区域或工作地点为___________
第六条 乙方工作应达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标准。
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七条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______工时制度。
执行标准工时制度的,乙方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休息日为____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或者不定时工作制度的,应当事先取得劳动行政部门特殊工时制度的行政许可决定。
第八条 甲方对乙方实行的休假制度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劳动报酬
第九条 甲方每月__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月工资为____
_____元或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执行。
乙方在试用期期间的工资为________元。
甲乙双方对工资的其他约定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条 甲方生产工作任务不足使乙方待工的,甲方支付乙方的月生活费为___元或按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执行。
六、社会保险及其他保险福利待遇
第十一条 甲乙双方按国家和北京市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甲方为乙方办理有关社会保险手续,并承担相应社会保险义务。
第十二条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待遇按国家、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甲方按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支付乙方病假工资。
第十三条 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待遇按国家和北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十五条 甲方根据生产岗位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规定为乙方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发放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十六条 甲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生产制度;乙方应当严格遵守甲方的劳动安全制度,严禁违章作业,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十七条 甲方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
八、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和经济补偿
第十八条 甲乙双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国家及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甲方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时,为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第二十条 乙方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九、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一条 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增加以下内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劳动争议处理及其它
第二十二条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可以向甲方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的附件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今后国家、北京市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乙方(签字或盖章)
关键词: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劳动者企业
一、 引言
小王2009年8月大学毕业后与某服务公司签订了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2010年9月小王要与公司续签劳动合同,但是老板给其的劳动合同上的用人单位却是某“贸易公司”。小王通过私下了解,发现“服务公司”和“贸易公司”的老板是同一个人,他注册“贸易公司”的目的就是让员工在这两家公司间轮换签订劳动合同,使员工无法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小王很气愤,不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请求法律工作人员指点迷津。
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含义及立法现状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可解释为:劳动关系只有在双方约定的条件出现时才能终止或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才能解除。
我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最早规定于1994年7月颁布的《劳动法》第二十条第二款: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三、《劳动合同法》倾向保护劳动者利益的缘由
一,在当今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力流动与配置更加自由,在劳动力要素市场上往往呈现供过于求的局面,尤其在技术水平要求不高的低层就业领域表现更为明显。低层劳动力供过于求与精英人才供不应求形成强烈反差,致使占据大多数比例的低层劳动者不可能与用人单位处于平等的地位。
二,劳动力有别于传统交易客体的特殊性。传统交易的对象常表现为商品,即交易主体人身与客体商品的分离。
三,劳资双方信息呈现出不对称。用人单位雄厚的资金实力可以为劳动者提供所必要的物质资源,充实的人脉关系又为相关领域的对外交流及人才的职业发展奠定基础。然而,单个劳动者根本不可能具有用人单位所具有的雄厚资
金储备与广泛的人际社会关系。
四、企业规避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思辨
企业采取各种方法规避与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主要原因:
(一)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固定工制度混淆。有些企业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就是计划经济时代的“铁饭碗”,一旦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容易安于现状,不思进取,消极怠工,对企业的发展带来负面影响。
(二)担心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不利于企业的管理。由于《劳动合同法》对企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规定较为严格,一旦与劳动者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容易出现对“大错不犯,小错不断”的劳动者难以管理的尴尬局面。
(三)担心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会增加企业的用工成本。一旦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企业就无法只利用劳动者的黄金年龄。这就意味着企业除工资外,还要负担职工的养老、医疗等各种费用,这无疑将增加企业的用工成本。
笔者认为,合理利用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能够达到“三赢”状态。对于劳动者而言,可以减轻失业压力,从而能集中精力钻研业务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的职业技能和业务水平;对于用人单位而言,有利于培养劳动者对企业的忠诚度,维护企业经济利益,减少人员流动所带来的不必要的损失;对于社会而言,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有利于形成较为稳定的劳动关系,提高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力度,形成和谐的劳动关系,并最终促进和谐社会的发展。
五、我国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的立法缺陷及完善
企业规避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除了企业方面的原因外,也与我国的立法缺陷存在很大关系。笔者认为,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存在如下不足:
(一)“连续”的含义不明确。对于连续工作满十年中“连续”的含义,《劳动合同法》未做出明确解释,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曾解释为“不间断”。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者连续工作将要满十年时,利用休假、停工或干脆与劳动者摊牌等各种方法间隔一段时间使十年无法连续计算。
(二)“强制续签”的条件被简单化。《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关于强制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只考虑了合同的期限,而劳动合同的内容还包括劳动条件、工作内容、劳动报酬等。依《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除期限外,其他的内容再行商定。
(三)劳动者解除条件过宽。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与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一样,只需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即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而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员工,一旦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很难在短时间内找到合适的替代者,这更增加了企业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抵触情绪。
针对《劳动合同法》存在的以上问题,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改进和完善:
(一)进一步明确“连续”的含义。
(二)进一步细化“强制续签”的条件。《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对劳动合同的内容,双方应当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确定;对协商不一致的内容,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三)适当限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的单方解除权。企业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无疑是想和员工建立长期的合作关系,往往对其重点培养,若这种员工可以随便辞职,不利于我国企业的发展壮大。对其单方解除权进行一定程度限制在某种意义上可能更有利于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六、结语
劳资矛盾已经成为影响我国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因素之一,保护企业的利益事关经济的发展,保护员工的利益则关乎社会的稳定。《劳动合同法》的责任就是在资本、劳动者和政府的三方博弈中做好司法自治和国家干预的辩证统一,平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双方利益。为了确保这一目标的实现,我们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并引导企业转变思想观念。相信通过全社会的努力,我们的劳动者、我们的企业、我们的国家将会有一个更加美好的明天。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