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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专卖许可证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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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1篇:烟草专卖许可证范文

海口市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办法全文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规范烟草专卖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和国家、省烟草专卖局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海口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烟草专卖零售业务的单位或个人。

第三条 本市《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由市烟草专卖局主管并审核发放。

第四条 单位取得《许可证》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证明;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租赁经营场所租赁期应在2年以上,有固定的店面及确切的门牌地址,对外营业面积18平方米以上,具备相应的卷烟储存条件);

(三)有固定的卷烟经营专柜和必要的卷烟经营人员;

(四)符合烟草制品零售网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五)有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工商营业执照》;

(六)经营场所有一部供访销、服务的座机电话;

(七)国家、省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个人取得《许可证》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有本市常住户口或在本市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且持有暂住证的无业、待业、下岗人员及离退休人员;

(二)年满18周岁、无传染性疾病(身体有残疾的应当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

(三)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证明;

(四)有固定的经营场所(租赁经营场所租赁期应当在1年以上,有固定的店面及确切的门牌地址),经营场所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上的;

(五)符合烟草制品零售网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六)经营场所有一部供访销、服务的座机电话;

(七)国家、省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许可证》的申办、发放程序:

(一)申请:由企业或个人提出书面申请,附辖区工商部门发放的工商开业登记表或变更表,交辖区烟草专卖管理大队;

(二)受理:专卖管理大队受理后3日内,大队长和辖区专管员到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实地勘验后,在《换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报专卖管理科;

(三)组织审核:专卖管理科在收到专卖管理大队呈报的申请人的所有材料后22日内进行实地勘察、核实,并签署审核意见,报局领导审批;

(四)决定:申请人的申请符合办证条件的,市烟草专卖局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依法做出不予许可书面决定的,市烟草专卖局应当在30日内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五)发证:市烟草专卖局依法做出准予许可书面决定的,应当在3日内与申请人签订《卷烟零售户守法经营责任书》,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七条 申领《许可证》应当提交的资料: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本人申请;

(二)房屋产权证明或能够证明该经营场所是合法的证明文件;

(三)租赁合同(附带上款证明文件);

(四)法人或其他组织需提供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五)工商开业登记表或变更表。

第八条 市烟草专卖局根据本市人口、交通等实际情况,制定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如下:

(一)全市卷烟销售零售户率控制在2.8以下(按照国家烟草专卖局的要求:1000人口设置2.8个卷烟零售户);

(二)城区主干道一侧零售点间距不得少于100米,主要街道一侧原则上每相隔80米设1个零售点,400米内不得超过5个,非主要街道和小巷一侧原则上每相隔120米设1个零售点,600米内不得超过4个;

(三)乡、镇、街道零售点间距不得少于80米,自然村400人以下的设1个零售点,最多不得超过2个;

(四)本市各封闭住宅小区内零售点250户以下不超过2户,250户以上每超100户可增加1个;

(五)城区汽车站、码头、火车站、机场大厅内原则上不超过5个零售点,乡镇汽车站、码头原则上不得超过3个摊位;

(六)各类机电、建材、蔬菜、水果、水产交易市场内零售点原则上不得超过5个;

(七)同一地址、门牌号内只能有1个零售点。

第九条 以下场所和商店,不得设置零售点:

(一)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烟火的;

(二)主营对人体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的化工、农药、油漆石油、天然气等商品的;

(三)非主营副食品的;

(四)违章建筑。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换发《许可证》:

(一)无固定的经营场所,随意摆摊设点的;

(二)不符合单位和个人办证条件的;

(三)不符合烟草制品零售网点合理布局的;

(四)不接受、不配合烟草专卖执法人员检查,阻挠、抗拒执法的;

(五)其他不宜发放《许可证》的。

第十一条 变更《许可证》经营地址的必须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零售点布局要求;变更《许可证》法定代表人的应当重新办理申领手续。

第十二条 领有《许可证》的企业和个人必须在当地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必须严格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经营方式、经营范围、地域范围依法从事经营活动,并依法接受市烟草专卖局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凡经营烟草专卖品的,必须持有《许可证》,无《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市烟草专卖局的意见,依照相关法律进行处罚。

第十四条 持有《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烟草专卖局视情节给予处理和处罚:

(一)使用过期、失效《许可证》的;

(二)转借、涂改、变造或者擅自转让《许可证》的;

(三)不按规定时限办理《许可证》年检、变更、注销手续的;

(四)因违法经营烟草制品被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处罚二次以上(含二次)的;

(五)不按价格管理部门规定的卷烟零售指导价经营卷烟,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

第十五条 持有《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烟草专卖局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零售业务资格,收回《许可证》:

(一)因非法经营烟草制品构成犯罪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经营假烟、走私烟和非法经营卷烟的;

(三)超越《许可证》核定的经营方式、经营范围或者地域范围从事烟草制品经营活动的;

(四)一证多点经营的;

(五)阻挠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检查的;

(六)申请人利用隐瞒、欺骗等不正当手段,非法取得《许可证》的;

(七)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

第十六条 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工商、公安、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市烟草专卖局加强《许可证》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海口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二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与办理程序规定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规范申请和办理程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烟草专卖许可证,烟草专卖局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烟草专卖许可证,包括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其中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分为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和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两个样式、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分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和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个体)两个样式。

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和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总称生产经营类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个体)总称零售类许可证。

第四条 烟草专卖局应当积极推行电子政务,方便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申请并提高办事效率。生产经营类许可证应当通过烟草专卖许可证计算机 网络管理系统办理,零售类许可证应当逐步采用信息化手段办理。

第五条 烟草专卖局是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办理机关,负责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受理、审查、审批和管理。

第六条 以下烟草专卖许可证由省级烟草专卖局受理和审查, 国家烟草专卖局审批:

(一)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申请人为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加工业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申请人为从事卷烟、雪茄烟批发业务, 跨省、 自治区、 直辖市经营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申请人为从事烟叶、复烤烟叶、烟丝、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经营业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申请人为从事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免税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或罚没烟草制品拍卖业务的企业,或从事外国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罚没国外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地市级烟草公司。

第七条 以下烟草专卖许可证由地市级烟草专卖局受理和审查,省级烟草专卖局审批:

(一)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申请人为从事卷烟、雪茄烟批发业务,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申请人为从事外国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罚没国外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县级烟草营销单位。

第八条 以下烟草专卖许可证由县级烟草专卖局受理和审批:

(一)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人为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个体),申请人为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公民。

申请人所在地未设立县级烟草专卖局的,由地市级烟草专卖局受理和审批。

第九条 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申请类型包括新办申请、变更申请、延续申请、停业申请、恢复营业申请、歇业申请、补办申请等。其中,新办申请、变更申请、延续申请为许可类事项的申请;其他申请类型为管理类事项的申请。

第十条 申请人应当按申请类型提交相应的申请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一条 申请人提出申请时,一般应当以书面方式提交相应类型的格式文本。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 电子数据交换和 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的,由受理机关将其转换为格式文本并经申请人确认。

第十二条 申请人可以委托人提出申请,人应当提供委托书、委托人及人的身份证明。

第十三条 申请新办生产经营类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烟草专卖许可证新办申请表;

(二)企业设立的证明文件,其中烟草制品的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提交国家烟草专卖局批准企业成立的文件;

(三)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身份证明;

(四)工商 营业执照副本或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

(五)审批机关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 申请新办零售类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烟草专卖许可证新办申请表;

(二)个体工商户、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三)房屋权属证明或 房屋租赁协议;

(四)审批机关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 取得生产经营类许可证的企业,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企业住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更事项发生后30日内提出变更申请;许可范围需要变化的,应当提前提出变更申请。申请变更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烟草专卖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二)与变更事项相关的证明材料;

(三)原许可证正副本;

(四)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五)审批机关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 取得生产经营类许可证的企业,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类型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申办许可证。

第十七条 取得零售类许可证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或 字号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更事项发生后30日内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烟草专卖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二)与变更事项相关的证明材料;

(三)原许可证正副本;

(四)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五)审批机关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条 取得零售类许可证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许可证有效期内经营主体或者经营场所发生变化,应当重新申办许可证。

第十九条 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仍需要继续生产经营的,持证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延续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烟草专卖许可证延续申请表;

(二)原许可证正副本;

(三)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四)审批机关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请延续零售类许可证时,还应当提交有效的房屋权属证明或房屋租赁协议。

第二十条 持证人需要暂停生产经营行为的,应当在停业前7日内提出停业申请,停业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申请停业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类事项申请表;

(二)许可证正副本;

(三)审批机关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停业期间,许可证正副本交由审批机关暂行保存。

第二十一条 停业期满或者提前恢复营业的,持证人应当提出恢复营业的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类事项申请表;

(二)审批机关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审批机关审批同意的,发还原许可证正副本。

第二十二条 持证人在有效期内遗失或损毁许可证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补办许可证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类事项申请表;

(二)遗失或损毁证明;

(三)审批机关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三条 发生《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二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情形,持证人或利害关系人应当在规定情形发生后30日内申请歇业;持证人在许可证有效期限内不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及时提出歇业申请。申请歇业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类事项申请表;

(二)许可证正副本;

(三)审批机关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四条 烟草专卖局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提出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不属于本烟草专卖局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烟草专卖局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人不能当场更正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出具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人在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规定的期限内未补正申请材料,或补正的材料仍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烟草专卖局应当出具烟草专卖许可证 不予受理通知书。

(六)申请事项属于法定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已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并出具烟草专卖许可证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

第二十五条 地市级或省级烟草专卖局受理生产经营类许可证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是否符合办理条件进行初步审查,提出是否办理的意见,通过烟草专卖许可证计算机网络管理系统将申请材料和审查意见报送上一级烟草专卖局。

第二十六条 烟草专卖局在审查和审批生产经营类许可证的申请时,一般以书面方式进行。审查机关或审批机关认为需要实地核查的,由本机关或委托下级烟草专卖局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

烟草专卖局审批零售类许可证的许可类事项申请时,应当指派本机关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实地核查。

第二十七条 烟草专卖局进行实地核查时,应当填写烟草专卖许可证实地核查记录,由核查人员与被核查方签字确认。被核查方拒绝签字的,由核查人员在烟草专卖许可证实地核查记录上注明情况。

第二十八条 烟草专卖局审批零售类许可证,应当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人的申请因合理布局所限,无法都给予行政许可的,应当根据受理的先后顺序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第二十九条 烟草专卖局审批许可证时,认为涉及公共利益需要听证的,应当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通过公告栏或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系统等方式向社会烟草专卖许可证听证公告并举行听证。

第三十条 烟草专卖局审批许可证时,审批结果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日内提交烟草专卖许可证听证申请书的,烟草专卖局应当依法举行听证并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出具烟草专卖许可证听证通知书。

第三十一条 烟草专卖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受理和审批生产经营类许可证的,受理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后10日内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审批机关,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审批机关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不能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经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审批期限可以延长10日并出具烟草专卖许可证延长审批期限通知书送达申请人。

依法需要听证、检验、检测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期限内。

第三十二条 审批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时,申请类型属于许可类事项的,应当出具烟草专卖许可证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或烟草专卖许可证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申请类型属于管理事项的,应当出具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类事项办理通知书。

第三十三条 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有效期限由审批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最长不得超过5年,自发证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四条 持证人或利害关系人按规定提出歇业申请的,原许可证审批机关应当注销许可证。

第三十五条 原许可证审批机关发现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职权注销持证人的烟草专卖许可证:

(一)烟草专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发生《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二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情形,持证人或利害关系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歇业申请的;

(三)登记事项发生改变后,持证人未按照本规定提出变更申请,自收到责令变更许可证通知书30日内仍拒绝变更的;

(四)停止经营业务1年以上不办理停业手续,或办理了停业手续、停业期届满后未申请恢复营业的,经发证机关公告3个月后未申请歇业或申请恢复营业的;

(五)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后满6个月未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 发生以下法定情形之一的,原许可证审批机关应当依据相关行政处罚或行政决定注销该烟草专卖许可证:

(一)烟草专卖许可证被依法撤销的;

(二)烟草专卖许可证被依法撤回的;

(三)烟草专卖许可证持证人被依法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的;

(四)烟草专卖许可证持证人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

第三十七条 原许可证审批机关注销许可证时,应当根据歇业申请、相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公告或检查记录等材料填写烟草专卖许可证注销审批表,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后,注销该许可证。

第三十八条 烟草专卖许可证注销后,审批机关应当出具烟草专卖许可证注销决定书送达原持证人并收回原许可证,许可证无法收回的应当予以公告。

第三十九条 依法注销的烟草专卖许可证,应当通过公告栏、烟草专卖许可证信息系统等方式向社会公告。

第四十条 本规定所称的行政许可文书包括申办许可证过程中的各类申请表、烟草专卖局相关行政许可决定、烟草专卖局内部审批表等格式文本。

第四十一条 烟草专卖局出具的行政许可文书应当加盖烟草专卖许可证专用印章或本行政机关印章。核发的烟草专卖许可证,应当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行政许可文书或烟草专卖许可证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在10日内直接送达。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采用邮寄送达方式。

生产经营类许可证的行政许可文书或烟草专卖许可证可以由审批机关委托受理机关送达。

第四十二条 审批机关对许可类事项的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自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30日内,通过公告栏、烟草专卖许可证信息系统等方式,将许可事项、被许可人的姓名或企业名称、经营场所、许可范围、许可有效期限、许可证号以及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日期予以公告。

第四十三条 公众要求查阅行政许可决定时,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明。公众查阅内容不包括烟草专卖局内部审批表。

第四十四条 烟草专卖局应当建立行政许可卷宗归档保存制度,对办理完毕的申请材料以及相关行政许可文书收集整理并妥善保存。

第四十五条 烟草专卖局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中烟草专卖局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2篇:烟草专卖许可证范文

    第一条 为规范烟草市场经营秩序及其监督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以下简称《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许可证管理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烟草专卖经营许可证,是指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以下简称零售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以下简称特种许可证)。

    第三条 零售许可证的经营范围是卷烟、雪茄烟、烟丝。特种许可证的经营范围是外国卷烟、雪茄烟、烟丝。

    第四条 凡从事烟草专卖零售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依照《专卖法》和《实施条例》及本办法规定,向当地烟草专卖局申请领取烟草专卖经营许可证,按许可证规定的经营范围、地域,亮证经营。

    第五条 零售许可证的发证机关是当地烟草专卖局。特种许可证由当地烟草专卖局审核后报省烟草专卖局批准发证。

    第六条 烟草专卖经营许可证实行一店一证,并备档登记入网,由当地烟草专卖局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第七条 申办零售许可证(Ⅰ)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租赁门面经营的合同期不少于一年,主营为百货、副食、南杂或宾馆(饭店)。

    (二)企业法定地址在经营场所所在地,个体经营的,应有当地常住户口或者有效合法居住证明。

    (三)办证人有自主经营能力,谁持证、谁经营。

    (四)注册资金城镇在2000元以上,乡村在500元以上。

    (五)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第八条 申办零售许可证(Ⅱ)的个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残疾人或者夫妻双方都是下岗职工;(二)无固定生活来源且夫妻双方年满60周岁的老弱人员;(三)有当地的合法居住证明(四)持证人能自主经营。

    第九条 申请领取特种许可证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有固定经营店面;(二)有相应的资金;(三)申办人为超市、商场、二星级以上宾馆、大型餐饮店;(四)持证人自主经营。

    第十条 申办零售许可证程序为:(一)申办人持申请书、户口、身份证、住地村、居委会证明材料、经营门面有效证明(合同)等到当地烟草专卖管理部门进行登记,领取并填写烟草专卖许可证申报表;(二)烟草专卖管理部门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0天内派人实地勘察,写出实地勘察意见书,经负责人审核后,连同其它申办材料一并交当地烟草专卖局审核;(三)经初审符合办证条件的卷烟零售经营户,由烟草专卖局管理部门通知其参加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学习班;(四)未办理工商、税务手续,经审查符合申办零售许可证条件的,凭办证机关签署的意见,先行办理工商、税务手续后到当地烟草专卖局专卖部门办理零售许可证。

    符合发证条件的,发证机关应在各项材料全部提供之日起10日内发证,不符合发证条件或者经实地勘察不符合办证条件的,经办人员应当即告知申办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烟草专卖经营许可证登记内容发生变动的应当办理变更手续;因破产、解散原因停止经营烟草制品的,应当办理歇业手续;办理烟草专卖经营许可证变更、注销、歇业手续应由持证人向原申请办证的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零售许可证正、副本,由原发证机关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核实并批准。

    第十二条 办理烟草专卖经营许可证按物价部门核定标准收取工本费。收取工本费应当开具省级财政部门的专用收款收据。

    第十三条 零售许可证(Ⅰ)有效期限为5年,零售许可证(Ⅱ)有效期限为1年。需继续零售的应在期满前一月申请延期,延期一次为一个办证期。是否批准延期,由发证机关根据申请人是否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办证条件决定,但月平均销售烟草制品量不足10条的不予批准延期。

    第十四条 严禁使用过期、失效的烟草专卖经营许可证;严禁骗取、伪造、变造、涂改和非法印制烟草专卖经营许可证;严禁转借、转让、买卖烟草专卖经营许可证。

    第十五条 取得零售许可证的企业和个人,应当在当地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不得跨区域进货。

    第十六条 严禁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卷烟、雪茄烟、烟丝等烟草制品。超过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规定数量和范围运输烟草制品的,按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制品处理。

    第十七条 卷烟零售户不得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凡一次销售卷烟、雪茄烟雪超过50条的按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处理。

    第十八条 严禁销售下列烟草制品:(一)走私卷烟;(二)假冒他人商标卷烟;(三)非法生产的卷烟、雪茄烟、烟丝等烟草制品;(四)霉坏、变质的卷烟、雪茄烟、烟丝等烟草制品。

    第十九条 未领取特种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进口卷烟。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定期或不定期的对取得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检查。经检查不符合《专卖法》、《实施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发证机关可以责令暂停烟草专卖零售业务,进行整顿,直至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零售业务的资格。

    第二十一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查处违反《专卖法》、《实施条例》的案件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询问违法案件的当事人、嫌疑人、证人;(二)检查违法案件当事人的经营场所,依法对违法生产或经营的烟草制品进行处理;(三)查阅、复制与违法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帐册、单据、记录、文件、业务函电和其它资料。

    第二十二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可以依法对违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的活动进行检查、处理。

    第二十三条 烟草专卖管理检查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佩带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制发的徽章,出示省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检查证件。

    第二十四条 对检举烟草专卖违法案件的有功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伪造、变造《专卖法》规定的烟草专卖经营许可证和准运证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买卖《专卖法》规定的烟草专卖经营许可证和准运证的,比照刑法第117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规定不及时办理许可证年检、变更、注销手续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停业一年以上,未办理歇业或者注销手续的,发证机关应当注销其零售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 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一)非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超过5万元或者运输卷烟数量超过100件(每1万支为1件)的;(二)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罚两次以上的;(三)抗拒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实施检查的;(四)非法运输走私烟草专卖品的;(五)运输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六)利用伪装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的;(七)利用特种车辆运输烟草专卖品逃避检查的;(八)其它非法运输行为,情节严重的。

    承运人明知是烟草专卖品而为无准运证的单位、个人运输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卷烟零售户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或者停止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的烟草制品价值50%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无特种许可证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的烟草制品价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 取得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进货总额的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凡销售不属当地烟草公司经营的卷烟牌号,又不能提供在当地烟草公司购进卷烟的有效凭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按无证运输处理。

    第三十一条 无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申办人利用隐瞒、欺骗、贿赂等手段,非法取得烟草专卖经营许可证的,其烟草专卖经营许可证无效。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销售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将非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第3篇:烟草专卖许可证范文

【关键词】烟草 专卖 证据

一、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行为的构成要件

烟草专卖违法行为一般由主体要件、客观要件、客体要件构成。除个别违法行为外,一般的烟草专卖违法行为不管行为人是故意,还是过失,都不影响其违法行为的认定。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是指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未到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行为。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如下:

1、主体要件。根据《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只有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才能构成。换言之,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不能构成不按规定渠道进货违法行为。“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是指持有合法有效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

2、客观要件。该违法行为的客观要件是有不到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行为存在。在认定客观要件时,应注意:一是把握“当地”的判断基准点。“当地”应是指当事人的经营场所所在地。二是把握烟草专卖批发企业的范围。烟草专卖批发企业是指持有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三是把握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行为表现形式。“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包括向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以外单位或者个人购入烟草制品的交易行为,如向外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向当地或外地零售单位或个人进货、收购后转卖等行为;还包括非交易行为,如寄售、代卖、受赠后转卖等行为。

3、客体要件。该违法行为的客体是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经营管理制度。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违法行为的标的是真品烟草制品。

二、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案件的证据规格

专卖人员收集这一违法行为的证据,用以证明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是当事人合法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属于适当的违法主体;二是查获的违法卷烟属于真品卷烟;三是违法卷烟处于已完成销售、正在销售或者待销售状态。这些证据主要包括主体方面与客观方面的:

1、主体方面的证据。这一违法行为的主体是特殊主体,要求当事人必须合法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在收集主体证据时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

(1)合法有效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用于证明当事人属于特殊主体,即合法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专卖执法人员应当要求当事人提供许可证的原件,复印件的应由当事人签字确认或者通过其它方式予以确认。

(2)当事人的自然情况证明。要注意区分个人违法和单位违法两种不同情形:一是个人情况证据。采集下列证据之一即可: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工作证、驾驶证等;二是单位的情况证据。需要采集的证据有: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情况证明参照个人主体收集。同时,还要收集能够证明直接责任人员的职务 、权限等方面的证据。

2、客观方面的证据。这一违法行为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当事人实施了从当地烟草公司以外的渠道购进真品卷烟的行为。证明存在这一违法事实需要收集以下证据,形成相互印证、环环相扣的证据链条。

(1)勘验笔录。用以证明查获违法卷烟时的现场情况以及违法卷烟的销售状态。需要详细记载下列内容:勘验的起止时间,查获地点、案发现场情况,违法卷烟的品牌、数量、规格、外观形态、经批准后采取的先行登记保存措施以及当事人是否再现场、是否有见证人在场,当事人或者见证人的签字确认情况等。

(2)视频资料。用以证明查获违法卷烟时的现场情况以及专卖人员依法开展检查的全过程。形式表现为录像和照片,内容包括:专卖执法人员出示证件、表明身份的情况,对案发现场或者经营场所实施检查的情况,先行登记保存违法卷烟的情况,卷烟外包装形态、经营场所门面、零售许可证、卷烟喷码等情况。

(3)当事人询问笔录。用以证明当事人实施了从当地烟草公司以外的渠道购进真品卷烟的行为。主要内容包括:告知当事人权利和义务,询问其是否持有零售许可证,违法购进卷烟的饿渠道,违法购进卷烟的时间和数量,进货总额,案发前已销售卷烟的数量和金额,是否曾受过处罚等。

(4)证人证言。用以证明当事人实施了从当地烟草公司以外的渠道购进真品卷烟的行为。主要内容包括:当事人违法购进卷烟的渠道、时间、数量、金额,案发前已销售卷烟的数量和金额等。

(5)涉烟烟草制品。专卖执法人员应当制作并送达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用以证明先行登记保存涉烟烟草制品的时间、地点、品种、规格、数量以及程序合法等情况。用以证明非法渠道购进卷烟的外部特征,主要为:没有当时烟草公司的激光喷码;其它烟草公司的激光喷码;没有任何激光喷码或者喷码被损坏;有当地烟草公司的激光喷码,但喷码中的许可证号码与本店许可证号码不一致。

(6)抽样取证物品清单。要求专卖执法人员按照法定程序抽样取证,抽样后现场封存,并由当事人在抽样清单上签字确认,当事人不在场的要由两名以上见证人签字确认;抽样过程要进行全程录像,用以证明样品抽自涉烟卷烟、当事人在场、程序合法等。

(7)鉴定结论。由省级烟草质量监测站或者其授权委托机构出具鉴别检验报告,鉴定结论为真品卷烟,用以证明涉案卷烟不属于非法生产的烟草制品。

参考文献:

第4篇:烟草专卖许可证范文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市行政辖区内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卷烟零售户。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责令改正、整顿、取消烟草专卖业务资格是指持证的卷烟零售户因违反法定情形而被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依法责令改正、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的行政管理措施。

第四条责令改正、整顿、取消烟草专卖业务资格的实施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责令改正、整顿、取消烟草专卖业务资格的实施由各县(区)局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第六条根据卷烟零售户违法、违规的性质及程度,确定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期限分别为七日、十五日、三十日和六十日。

(一)卷烟零售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业整顿七天。

1.违法经营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购进的卷烟数量在5条以上10条以下的;

2.未按规定亮证经营,经书面告知拒不改正的;

3.被查获的烟草制品价值在500元以上的;

4.被查获卷烟品牌规格在5种以上的;

5.涉嫌调包、回收或寄售代卖卷烟的。

(二)卷烟零售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业整顿十五日。

1.违法经营走私烟、非法生产卷烟数量在1条以上5条以下的;

2.违法经营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购进的卷烟数量10条以上20条以下的;

3.违法从事卷烟批发业务数量50条以上60条以下的;

4.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卷烟数量50条以上60条以下的;

5.因违法生产经营案件被查处后,不按规定时间内接受调查处理的;

6.不按规定擅自歇、停业的。

(三)卷烟零售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业整顿三十日。

1.违法经营走私烟、非法生产的卷烟数量5条以上10条以下的;

2.违法经营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购进的卷烟数量20条以上30条以下的;

3.违法从事卷烟批发业务数量60条以上80条以下的;

4.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卷烟数量60条以上80以下的;

5.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登记事项发生改变后,不依法进行变更登记的;

6.连续四个订货周期不订货的;

7.妨碍或拒绝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检查的。

(四)卷烟零售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业整顿六十日。

1.违法经营走私烟、非法生产的卷烟数量10条以上20条以下的;

2.违法经营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购进的卷烟数量30条以上;

3.违法从事卷烟批发业务数量在80条以上的;

4.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卷烟数量80条以上的;

5.暴力抗拒烟草专卖执法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6.其它违反烟草专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情形。

第七条持证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

1.买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2.因违法经营非法生产的卷烟一年内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的;

3.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执法机关一次性查获假烟、走私烟50条以上的;

4.因非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5.不执行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决定的;

6.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

7.经检查不符合《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规定,需要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责令暂停烟草专卖零售业务、进行整顿的程序:

(一)专卖管理所应填写《暂停烟草专卖零售业务意见审批表》并附相关材料,在二日内向县(区)局专卖科上报,专卖科当日向分管副局长上报暂停供货意见,审批后执行。

(二)审批结束后三日内,管理所(或县局专卖科)向当事人送达《责令整顿通知书》,并对其未销售的所有卷烟进行清点,就地封存。同时向业务部门发送《暂停供货通知书》,停业整顿期限从《责令整顿通知书》下发之日起开始计算。

(三)暂停期届满前,专卖管理所应在二日内根据当事人报送的书面整顿情况和暂停期内的现场检查情况,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上报县局专卖监督管理科《终结(延期)整顿意见审批表》,经专卖管理监督科审查、主管副局长审批通过后,分别作出恢复烟草专卖零售业务、延长暂停整顿期限的决定。

1.整顿期间,能认真学习烟草专卖法律、法规,认识和改正错误,保证以后认真履行法律义务、严格依法经营的,由专卖管理监督科将《整顿终结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分送至客户服务部和专卖管理所,恢复当事人烟草专卖零售业务,同时对封存的烟草制品予以解封。

2.整顿期间,不认真整改、不主动接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整顿效果不明显的,延长暂停期限一个月。

3.整顿期届满后,具有本规定第七条所列之情形者,取消当事人从事烟草专卖零售业务的资格,封存的烟草制品予以收购或限期销售。

第九条取消烟草专卖零售业务资格的程序:

(一)发现具有取消烟草专卖零售业务资格情形的,专卖管理所应在二日内填写《取消烟草专卖零售业务资格意见审批表》并附相关材料,向县(区)局专卖科上报,专卖科当日向分管副局长上报取消烟草专卖零售业务资格意见,审批后执行。

(二)审批结束后三日内,专卖管理所向当事人送达《取消烟草专卖零售业务资格事先告知书》,听取意见。县(区)局召开局务会集体讨论后,作出是否取消烟草专卖零售业务资格的决定。对决定取消的,专卖监督管理科将《取消烟草专卖零售业务资格通知书》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告知诉讼的权利,依法予以注销并收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无法收回的,应在当地媒体上公告予以注销。

(三)取消烟草专卖零售业务资格后,县(区)局应在七日内书面函告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撤销注册登记烟草制品经营项目。

第5篇:烟草专卖许可证范文

关键字:证件管理;培训考核;星级零售户体系;系统开发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实施,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发放和管理已逐步走向规范化、制度化。从岳阳县辖区卷烟市场实际状况来看,烟草零售市场无证经营、非正规渠道进出烟、非法转运烟草制品等违法违规现象屡禁不止,扰乱了卷烟市场正常秩序,损害烟草公司利益,尽管近年不断加大专卖执法力度,成效仍不够明显。因此,岳阳县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创新地从其他角度切入,在切实规范卷烟市场的同时,有效降低专卖执法成本,实现自身与零售户经营利益最大化。

专卖许可证制度是烟草专卖管理最基本的制度,是专卖专营优势的重要体现,是实施专卖监督管理的重要基础和依据[1]。岳阳县卷烟专卖许可证管理逐步规范化,并已基本上实现了统一分类的动态管理要求,首先是辖区内零售户基础台账基本健全,其次是通过选取关键指标,对各零售户进行了等级确定。以上都为创新地进行县域卷烟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奠定了坚实的基础。目前岳阳县烟草也为继续提高证件管理及市场服务水平,创新了思路并配合新的管理模式积极落地。

一、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的新思路

1.加强零售户培训,变事后监管为事前服务

在县域卷烟市场管理中,客户经理在走访卷烟零售户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如制售、倒卖非法卷烟)的,向烟草公司相关部门进行汇报,有关部门通过调查核实后进行处理,这属于典型的事后监管,这种监管不仅具有明显的滞后性,且建立在对烟草公司利益已造成损害的基础上。尽管目前烟草公司已不断加大执法力度,但是实际执行中对零售户行为的监管成本过高,且使烟草公司规范市场经营变得尤为被动。因此,我们应转变管理方式,变事后监管为事前服务,将服务的重点放在对卷烟市场知识的培训上,放在如何让零售户实现更高的盈利水平上;进一步扩大服务宽度,进行深度营销,建立牢不可破的新型客户关系。

2. 强化考核,减少外部不经济行为

零售户无证经营,非正规渠道进烟等行为,损害了烟草专卖局的利益。由于监督成本和执法成本较高,这一外部影响难以完全通过法律方式(如:罚款)消除,具有典型的外部不经济性。外部性是指某个经济主体对另一个经济主体产生一种外部影响,这种外部影响不能通过市场价格进行买卖。当这种外部影响是负的时候,即私人成本低于社会成本时,称为外部不经济[2]。因此,许可证管理的最终目的在于变外部不经济为内部经济。在提高零售户法律意识的基础上,不断减少零售户无意识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3.推进许可证管理模式信息化进程

为进一步规范卷烟零售户许可证管理,结合零售户培训及考核需要要在证件管理方面不断改变观念,积极改进管理方式,并通过运用现代高科技手段,提高证件管理水平。更要善于利用新的管理技术,开创证件管理的新局面,形成一套适合本地的管理模式,以适应不断发展变化的管理需求。目前我们的证件管理已由传统的手工操作模式改为电脑网络化模式,这是管理水平的进步,管理能力的加强,管理流程的规范,是证件管理内涵的不断丰富,是证件管理作用的进一步外延,同时也只有进一步创新管理模式和管理方法,才能使证件管理实现真正的成功。

二、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新模式

1.建立新型零售户培训考核制度

建立新型零售户培训制度,满足零售户的培训需求,变事后监管为事前服务的当务之急。通过调查,接受过烟草公司组织培训的卷烟零售户所占比例并不高,培训内容集中在烟草专卖相关政策法规基础知识及卷烟营销相关知识,覆盖面比较窄。而不管零售户是否有过培训经历,都表示必要经常组织零售户进行培训。因此明确培训内容。要综合烟草公司市场管理的需要与零售户培训的实际需求,开发培训课程,结合零售户考核的方式,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估,另也对零售户进行资质认定。特别是在对新申办专卖零售许可证的资质上,只有经历培训,考核合格的申办者才能即时获得专卖零售许可证,否则需要参加补考直至考核通过,从一定程度上提高卷烟零售户的素质。而现有在籍零售户也将被分批次进行培训考核,考核成绩也将成为烟草专卖局对零售户动态考核的重要指标。

2. 建立新型零售户考核体系,加强动态管理

目前零售户等级评定体系大多与各类营销指标相关。而岳阳县烟草专卖局从专卖执法角度建立了星级零售户考核体系,并予以动态考核,以便于专卖工作人员对零售户的日常经营行为的有效监管。基于专卖执法的星级零售户指标评价体系主要包括零售户法律法规知识掌握情况、守法经营情况及专卖工作配合程度情况三个维度。其中,法律法规掌握情况主要通过零售户考核成绩表现,零售户考核不仅可以用于对新准入零售户的许可上,还可以通过在籍零售户进行培训和考核,确保监管全面性。零售户守法经营情况通过专卖人员的巡检进行落实,对不同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扣分。在星级零售户评定体系下,不同分数区间对应不同星级,烟草专卖管理人员对不同星级零售户的监管予以区别对待。依据经营户对烟草专卖相关知识的掌握情况、违法违规情况、服从管理、接受检查情况进行评估,对表现较差的零售户进行扣分、批评教育、暂停业务、停业整顿等不同程度的处理,而对守法零售户则给予一定形式的表彰或供货优惠,树立经营户守法经营的荣誉感。通过动态考核及星级零售户评定,提高零售户的整体守法意识,降低持证违法的概率,提高了许可证的内在质量,推动卷烟市场管理工作健康有序进行。

3. 开发零售户许可证管理系统

基于零售户培训制度及星级零售户评价体系,结合零售户培训考核开展的实际需要,岳阳县烟草专卖局开发了零售专卖许可证管理系统。该软件包括一是适用于卷烟零售户进行在线学习的整套教材;二是开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新申办者考试体系,题库可以进行随机抽取,上机作答,答卷成绩作为考核是否及时签发卷烟专卖零售许可证以及星级零售户等级评定的重要依据;三是开发星级零售户体系评定模块,根据零售户培训考核成绩、守法经营情况及配合烟草专卖人员工作情况及时评分,实现动态星级零售户评定和管理。另外,系统还提供全方位的证件管理统计、查询、分析功能。先进的在线分析设置,可根据不同需求多条件、任意统计分析持证经营户培训情况、考核结果、守法经营情况以及等级变化情况,为证件管理工作提供完整、准确的参考信息。

当然,在通过对零售户进行培训考核来规范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的过程中,还会出现各种形形的现象和问题,管理难度会不断加大,我们将认真分析研究,积极探索新形势下进一步做好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管理工作的新思路,建立健全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长效机制,努力营造良好的卷烟市场经营秩序,为烟草行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

参考文献:

第6篇:烟草专卖许可证范文

第二条*市区及*县卷烟零售网点的布局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卷烟零售网点按照人口数量、密度、卷烟消费量以及卷烟营销网络辐射能力等实际情况,实行总量控制。

第四条单位和个人从事卷烟零售业务,应遵守以下布局规定:

(一)*市区环城路以内(含环城路)的卷烟零售点间隔距离不小于30米;

(二)*市区环城路以外的其他区域和*县城区街道、集镇的卷烟零售点间隔距离不小于50米,其中封闭式居民生活小区内的卷烟零售点间隔距离不小于30米;

(三)自然村按人口比例设置零售点,人口在200人以下的只设1个零售点,200人以上的每超200人可增设1个零售点;

(四)集贸市场、综合性市场内的卷烟零售点按不超过总摊位数的1%设点,但每一市场卷烟零售点总量不超过10个,间隔距离不小于30米;集贸市场、综合性市场内能朝市场内、外同时营业的商铺,应当同时符合市场内外间隔距离的规定。

属省政府推行的千镇连锁超市和万村放心店工程的卷烟零售点可不受前款卷烟零售网点数量、间隔距离的限制。

第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个人,需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可不受第四条卷烟零售网点数量要求的限制,且间隔距离要求可作减半认定:

(一)有规范经营示范作用的连锁经营企业;

(二)营业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超市)或营业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宾馆(饭店、餐馆);

(三)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公民;

(四)原已领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因城市房屋拆迁等原因需要重新办证的公民。

第六条中小学校内、与中小学校门口相距50米范围内的商店及其他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认为不符合合理布局要求的场所,不予设点。

第七条原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如对其经营场所实施装潢、改建的,应当符合本规定合理布局的要求。

第八条本规定所称的间隔距离,是指经营场所门面之间的最近通行距离;分布在设有人行横道的道路两侧的,应通过最近一条人行横道测量通行距离。依据本规定第五条规定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卷烟零售点不作为间隔距离的测量点。

本规定所称的营业面积,是指实际用于营业场所的面积,不包括仓库、车库等辅助设施的面积。

第7篇:烟草专卖许可证范文

 

2018年上半年的专卖管理工作,在局领导班子和市局专卖科的正确领导下,全面提升了专卖管理水平,采取抓重点、查源头等工作方式,时刻保持卷烟打假打私的高压态势,积极探索在实际工作中所发现的问题,认真总结归纳经验和方法。通过全体专卖人员的努力较好的规范了我辖区卷烟经营秩序,现将上半年的专卖管理主要工作汇报如下:

一、加强队伍建设,夯实专卖管理基础

1、有计划的组织专卖管理人员参加省、市局开展的专卖技能管理类的培训,同时制定了培训考试管理办法,每月组织2次培训,培训内容以真假烟鉴别、案卷制作、执法技能为主,每月组织一次闭卷考试。

2、认真落实绩效考核工作,严格执行早晚签到制度,月底由绩效考核小组对每一名专卖管理人员对照考核计划进行认真的绩效考核,考核小组每月底随机走访每名市管员管辖的5户零售户,了解市场管理的真实状态,对发现的问题都会按计划纳入绩效考核里面去,切实做到了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专卖人员履职情况。

二、加大市场监管力度,规范市场卷烟秩序

一是认真贯彻国家局工作要求,按照省局确定的新的统一模式,全面推行APCD工作法,努力实践监管方式转型,完善市场监管体系,首先加强对专卖管理人员的培训,进一步提高其获取有价值信息、电脑操作和信息分析查处案件的能力。注重收集信息的来源和质量,特别是零售客户的实际销售数量、销售品种、库存数量等,确保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度。在制定计划过程中区分轻重,对检查对象、检查方法以及检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进行事先研究。在处理环节,按照违法行为严重程度、证据采集情况等标准对现场检查结果进行判定、分类处理。实现了工作有目标、行动有计划,检查有重点,处置有标准。

二是继续落实推进“卷烟打假进社区”工作,逐步建立“全面协作、全面推进、全民参与”的体系框架,充分发挥社区的工作优势,从源头上建立卷烟打假工作宣传阵地,稳步推进卷烟打假进社区工作,实现卷烟打假综合治理。

三是采取多种形式宣传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利用“3.15” 消费者权益日、“5.17”法制北镇建设年,积极组织开展主题鲜明、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烟草专卖主题宣传活动,向群众发放宣传单,在北镇十字街中心的繁华地段设置法律宣传平台,在农村集市利用法律宣传车,主要宣传烟草专卖法律法规、真假烟鉴别等法规常识,共接受消费者咨询近100余人次,发放各类宣传资料400多份,让消费者维权意识得到了进一步加强,营造了良好的舆论氛围。同时,为方便广大群众、卷烟消费者和卷烟零售户举报、投诉辖区内的涉烟违法违规行为、咨询、了解烟草专卖相关法律法规政策。

四是积极开展卷烟市场专项整治行动,通过专项行动与日常检查相结合,不断提高市场监管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专卖股在1月份“利剑一号”专项行动期间,通过错时检查、交叉互检等措施加大市场卷烟监控力度,根据线索调查收集取得的重要情报,于1月7日成功查获一起5万元以上违法卷烟窝点案件。

五是继续巩固与公安、邮政部门的联合打假工作机制,召开联席会议,共同分析、讨论新的联合打假长效机制,制定了具体的行动方案,积极检查物流、快递环节无证运输卷烟的行为,有效遏了制外来卷烟冲击辖区市场。年初我们会同公安部门对全市的卷烟市场进行了统一清理,以火车站、汽车站和农村集贸市场为重点,将整治范围延伸至沟帮子周边商业区以及重点管理业户,取得了较好的成效。对违法、违规涉烟案件的不法分子起到了极大的震慑作用。

六是加强卷烟市场分类管理,根据省、市局工作要求,认真做好卷烟零售市场分类管理工作,按要求落实“依法严管‘二次批发、左右价格、扰乱市场’的卖烟大户”,认真做好大户“一户一档”工作,对重点户强化日常监管,认真核实其每月的进、销、存情况,确保每月对其至少走访3次,定期更新重点户档案。

七是加强日常监管力度。专卖科在市场监管过程中做到“精细”的基础上做到了“精准”,对各类零售户进行网格化管理,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检查原则开展抽查,做到检查有目标、出击有把握。我们还通过错时检查灵活分配检查时间和检查方式,突出日常监管的时间差。采用“中队交叉检查”、“错时检查”等方式进行市场检查,避免市场检查人员面孔熟悉而不能有效发现问题的弊端,实现了从注重市场检查频率向注重检查实效转变,进一步提高监管的针对性和准确性。

截止目前,2018年共查处案件xx起,其中5万元以上案件1起,窝点案件4起,共查获卷烟72.76件,其中真品卷烟71.63件,假冒卷烟0.122件,走私烟1.008件,罚末金额2.28万元,有效的整顿了卷烟市场,维护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市场净化率有了明显的提升,达到了95%以上。

三、强化许可证管理,推进许可证办理效率

行政许可是专卖管理的基础性工作,我们始终坚持以规范便民高效为原则,以全过程精细管理为内容,突出体现在四个方面:

一是结合《xx市局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公开、公正地进行行政许可审批工作,确保了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公平、公正、公开。对新增零售户及时召开新办证零售户培训会,让新增零售户更好的了解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及管理制度,提升卷烟经营能力,18年上半年共办理新增户72户,歇业30户,依法注销92户。

二是注重过程规范。正确运用证件信息系统,做到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办理、收回等均依据充分,程序正当,使服务水平和效能得到进一步提高。

三是强化后续管理。制定实施许可证后续监管办法和行政许可回访制,实行动态监管,确保及时发现许可证登记事项变动情况。严格执行行政许可文书及卷宗档案管理标准,实现“一证一卷、一户一档”。   

四是突出无证治理工作。针对不同经营状况的无证户,实施分类管理,综合整治。对符合办证条件的,及时宣传法规政策,指导并给予办证;对不符合办证条件、拒不服从管理的,联合工商部门,开展专项清理,予以取缔。设立行政许可公示板,每月对相关情况进行公示,接受公众监督,进一步提高工作的透明度。 

第8篇:烟草专卖许可证范文

(一)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中的问题1.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由于我国烟草方面的法律法规对烟草行政处罚中的违法行为性质认定规定模糊,没有具体的可操作性,导致各省市烟草专卖管理机关在具体的烟草行政处罚案件中,各自为政,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大多数行政执法人员都是根据本省市的惯例进行判断。即使是同一省市制定的裁量标准,也存在处罚幅度的不协同。例如,以《重庆市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涉烟行政案件裁量权基准》为例,A县杨某初次涉嫌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的违法行为,涉案金额是5000元人民币,按照重庆此规定,A县烟草管理部门对杨某按照该规定C1的情节处以涉案金额40%的罚款,也就是2000元,而该市B县在同样性质、同样涉案金额的情况下,处以涉案金额50%的罚款,也就是2500元,两者相差500元。在实际工作中发现,很多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当事人总共的涉案金额也不足500元。这种裁量明显不公平。即使是同一县域内的两个完全相同的案件,其处罚额度也没有统一的标准,大多数时候都是取决于案件处理员当时的主观意志[3]。2.行政处罚程序存在自由裁量权滥用我国《烟草专卖法》和《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颁布以来,对规范烟草专卖管理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行为、程序以及完善依法行政等各个方面产生了积极影响。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的《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也详细具体规定了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的程序,为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申辩权、陈述权等切身权利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但是,在具体的实践过程中,《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也存在缺陷和不足,法律条文缺乏可操作性,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过大。例如,该规定第五章规定了听证条件,但是没有规定举行听证的期限等,这些都非常容易导致烟草专卖管理机关滥用自由裁量权。又如,该规定对注销许可证的程序缺乏清晰的规定,实践中各省市制订的规范也缺乏具体操作性。此外,一般程序和告知程序等方面自由裁量权也明显过大。

(二)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存在问题的原因1.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及规章比较完善但法律条文不具体我国烟草专卖法律法规中关于行政处罚的条款规定过于笼统、抽象,各省市制定的裁量基准弹性大,具体实践中主观性太强,进一步加剧烟草专卖管理机关自由裁量权的不公平性。2.烟草专卖行政处罚中程序制约不充分长期以来,我国一直是重实体、轻程序的国家,行政程序立法非常滞后。目前,我国缺乏系统完整的行政程序法,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更是严重匮乏行政处罚程序法,程序缺失或错位,不仅不利于指导行政处罚,而且容易导致行政处罚的不公正,引起人们的不满。我国法律法规在授予烟草专卖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没有对处罚的程序进行明确具体的约束和限制,无法从程序方面来遏制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滥用的行为,也就会加剧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滥用[5]。3.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素质偏低基层一线的烟草专卖管理机关的执法人员,普遍缺乏基本的业务素质和员工精神,工作懈怠,执法为民的意识缺失,一些执法人员没有接受过正规的大学专业知识教育,同时缺乏深入的、全面的业务培训,导致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滥用。

二、规范烟草专卖行政处罚中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对策

(一)完善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及规章我国现有的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弹性条款太多,授予烟草专卖管理机关过宽的自由裁量权,行政处罚的幅度和行政处罚的范围都非常宽泛,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也是我国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存在的重要问题。我国应该根据烟草专卖行业发展的实际需要,进一步规范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对烟草专卖自由裁量权的广度和幅度进行严格规范和控制,完善现有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第一,对必须授予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情形赋予适当的合理的自由裁量权,对于已经赋予但是不符合社会发展需要的自由裁量权进行修改,各级烟草主管部门要对本单位的裁量权的合法行使进行及时地、严格地自我审查和控制。第二,提高自由裁量权的可操作性和处罚幅度的协同性。对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概括、抽象的原则规定,进行适当的修改,作出明确的规定。比如,可以根据违法行为的后果、情节以及主观恶性等因素,在裁量档次基础上,对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的处罚进行统一规定,降低滥用自由裁量权的概率。因此,即使是在制订了裁量基准的基础上,各省市内一线执法单位之间的处罚幅度要尽量达到协同,还要按照案件性质的危害性进行进一步的统一。比如,对上述杨某,可以对其初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违法行为按照最低的40%进行处罚;对于初次具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而异地进货的当事人,出于对其性质和与烟草管理部门的客户关系考虑,可统一按照低位处罚;对于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烟草专卖品的行为和跨境跨区域的烟贩子,则可以统一按照高位处罚。这样协同统一的裁量既可以促进社会和谐,又可以严厉打击严重扰乱市场的不法分子,同时实现了市内各区县、各区县管辖范围内处罚幅度上的协同,有利于推动社会和谐建设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二)实行严格的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1.进一步落实情报公开制度情报公开制度是指行政行为的依据、内容、程序等环节除了法律规定不能公开的以外,都应该向社会公众公开,情报公开制度在烟草专卖行政处罚中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我国《行政处罚法》和烟草专卖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都明确规定,行政处罚的依据必须向社会公布,没有经过公布的规定,不能作为行政处罚的根据。情报公开制度能够让行政相对人知道自身的合法权利和烟草专卖管理机关具备哪些权力,从而严格按照行政程序对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滥用进行遏制。2.严格履行告知说明理由制度告知说明理由制度是指行政主体在作出影响相对人权益的决定时,应该告知相对人行政决定的内容,并说明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我国烟草专卖管理机关对行政相对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该告知相对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等,并告知相对人享有的权利。该项制度能够确保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合理行使,从而控制自由裁量权的滥用。

(三)加强烟草专卖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基层一线烟草专卖机关应该科学选拔执法人员,不能把其他部门“不要”的员工都往专卖部门安置;加强对执法人员的业务能力培训,提高执法人员法律素养,树立执法为民的意识,正确使用职权[7]。同时,要建立烟草专卖执法人员考核制度,完善激励淘汰机制,根据考核结果来决定执法人员的奖惩和升降等,对行政违法的执法人员进行处罚,从而加强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的能力,有效遏制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滥用。

三、结束语

第9篇:烟草专卖许可证范文

1无证户产生的原因

要想杜绝无证经营卷烟现象的出现,首先要弄清楚无证经营产生的原因。结合当前工作实际,造成无证经营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1.1利益的驱使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国民经济不断发展,各种工业区、开发区、旅游区不断建立,人口流动不断增加,加上烟草行业加强了内部监管,行业内部各种不规范经营行为得到遏制。各烟草公司、分公司在所属辖区进行卷烟商业“耕耘”,行业销售量日渐吻合于市场需求,卷烟零售户进货渠道得到有效规范,尤其是行业实行“明码标价”等措施后,卷烟零售利润日渐提高。许多商店看到卷烟零售有利可图,纷纷采取各种手段,或积极办理零售许可证,或公然摆卖卷烟,一来招徕客源,二来获取额外收入,三来总体盈利,这是无证户存在的主要原因。

1.2“查”“处”分离导致管理力度欠缺

根据当前相关法律法规等要求,作为烟草行业主管部门的烟草专卖局,对卷烟无证户只有检查权却没有处罚权。同时受到当前烟草商业企业职能众多、执法队伍人员人数较少、队伍素质参差不齐等影响,对无证户的管理上显然是心有余而力不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为卷烟无证户的法定处罚机关,虽有处罚权,但因工商工作繁杂非只“烟草”一项,往往难以顾及,加之多数无证户规模小,地域分散,由此便不同程度地造成管理和处罚力度不强,治理效果不明显。

1.3消费习惯

卷烟作为快速消费品,多数消费者都存在“就近消费”的习惯。受当前非法卷烟查处力度的深入,卷烟市场得到有效净化,假冒、走私等卷烟鲜见于市场,绝大多数无证经营的店铺销售的也是正规卷烟,只是进货渠道不合法。根据市场供求关系,有求必有供,因此只要有人迹出现的地方必然有商业行为[1]。推及卷烟在一定密度内必有销售行为,在不符合合理布局的情况下,出现无证户就实属正常了,但可以断定此类无证户经营规模并不大。

1.4区域性经济发展滞后,经营者法律意识淡薄

部分农村经济相对较为落后,青壮年不断外出打工,留守在家中的是“老弱病残”,依靠开“小卖部”维持生计,店面形象往往较差,经营规模也不大,但“无烟不成店”,所以大都经营卷烟零售业务。文化素质的低下、法律意识的淡薄,和对烟草专卖法律认知程度的不够,造成了无证经营行为的出现。

1.5合理布局规定的限制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和早期出台的“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标准”都对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条件进行了规定,目前不少店面形象和规模不错的经营者因不符合办证的条件而无法办证;同时,近几年大规模的拆迁、城市改造,使相当一部分原有的持证户迁址经营,受变更条件和新址合理布局的限制,造成原来的专卖证件作废而新址又不符合办证条件,造成了新的无证经营行为的出现。

1.6意识的错位

一个是持证户意识的错位,相当部分的持证户凭着自己持有烟草证可以从烟草公司进货,自以为卖的都是真烟不怕没有客源,不但态度不好,而且经营不善,独守自己的“一亩三分地”,烟卖不好,食杂货也卖得不怎样,更让人哭笑不得的是有些持证户的经营规模并不如一些无证户。另一个是无证户意识的错位,就如易中天教授所说的中国文化是群体文化,这个无证户看到那个无证户也在经营,就有“和尚摸得,我就摸不得”的意识,你无证经营我也无证经营,全然不顾法律的尊严。

1.7违法经营被取缔后继续经营卷烟

部分存在违法违规经营的零售户因多次违法违规经营被取消卷烟经营资格后难以申领新的许可证,由于后期监管不到位,有的户为维持生意,继续暗中经营卷烟。

2无证户带来的严重危害性

第一,无证经营行为损害了持证户的合法利益,挫伤了持证户守法经营的积极性。由于无证户不是烟草公司供货的客户,所以在日常管理和服务上会有较大程度的疏漏。他们的货源都来自于非正规渠道,卷烟零售价格也很难卖到指导价位,这种对无证户价格管理失控的状态往往会使竞争趋于不正当性,无证户的这种经营行为无形中就抢占了持证户的生意,损害了他们的利益,甚至影响了持证户守法经营的积极性[2]。使有些持证户产生了“无证胜有证”的片面认识,极有可能造成对无证户不正当行为的盲目效仿。第二,无证经营行为不利于卷烟销售市场的稳定,扰乱了卷烟市场的正常经营秩序。无证户为满足其销售需求,必然会通过非正规供货渠道多方组织货源,使进货处于一种无组织无规律的不固定状态,正是这种状态影响了烟草销售部门卷烟的合理定量和投放节奏,给市场的稳定带来了隐患。更为严重的是,非正常的进货渠道往往造成部分无证户或明或暗地进行非法“三烟”的交易,他们的经营场所便有可能会成为非法“三烟”存在的温床。第三,无证户的存在助长了卷烟经营大户的市场地位,打压了中小户的利润空间。无证经营户的货源大部分来自其周边的经营大户,这些经营大户与无证户相互赖以生存,采取薄利多销的策略,往往很低的价格大量销售给无证户,甚至存在一次性销售超过50条的“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批发卷烟”的违法行为。而部分经营大户对普通消费者也低价销售,从而严重影响了周边按零售指导价、守法经营的中小客户的利益,挫败中小客户卷烟经营的积极性,长此以往,对整个烟草市场的健康发展会造成巨大影响。

3管理无证户应采取的有力措施

对无证零售户要加大管理的力度和决心,并采取强有力的措施:第一,密切监视无证经营的动态。烟草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将无证经营作为烟草专卖管理工作的重点之一,实施监控并充分掌握辖区无证经营的相关信息,因地制宜,因体裁衣,分地区、分类别、分实情采取不同的管理手段,建立不同的管理模式。这是无证户管理的基础,是无证户管理的出发点。第二,加强联合执法,提升治理效果。要建立联合执法长效机制,烟草专卖稽查部门要经常性地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开展专项治理活动,对辖区重点区域定期开展地毯式检查,逐个查处无证经营行为。要注重宣传教育,坚持“教育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在查处过程中注重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敦促无证经营户提升思想认识,自觉改正,从源头上减少无证经营行为,同时,对拒绝服从管理的无证户也要坚决予以取缔。第三,严厉打击,长效管理。各执法部门要加大打假、缉私力度,使非法“三烟”无法进入无证户手中;各片区市管员和客户经理也要认真分析、核实每个卷烟经营户的合理零售量,使其有烟零售但无烟批发,对在无证经营户店铺中发现的非法渠道卷烟的来源要进行调查,对提供货源的持证户,要采用责令整改、下调卷烟月定量、暂停供货等措施,有效切断无证户卷烟供应源头。第四,加快合理化布局的进程。在无证户治理过程中要注重标本兼治,不能采取“一刀切”的方式。要对符合条件又想经营卷烟的客户尽快办理证件,不符合条件的坚决不予办理;对取得许可证的零售户加强发证前的教育,狠抓日常管理,对屡次违规的经营户坚决依法予以取消经营资格,从而使经销户珍惜许可证,提高许可证的含金量,促进其自觉守法。

4结语

整治无证经营行为并不是靠开展一两次专项治理活动就能彻底解决的。整治无证经营是一项系统工程,要充分认识整治工作的复杂性和艰巨性。每一位专卖管理人员都要把整治无证经营融入日常的专卖管理工作中,做好长期治理的准备,以切实维护好烟草专卖法律法规的尊严,维护好消费者利益和国家利益。

【参考文献】

【1】牟卿.浅谈烟草商业企业预算管理现状及对策[J].中国集体经济,2017(5):3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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