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诞生,需要你不断地搜集资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编为你收集了丰富的年龄调查报告主题范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并收藏。
这次社会实践,我是参加的班上组织的实践活动。我们的主题是限塑令实施两周年的成效调查。在雅安,我们虽然只实践了短短的几天时间,但这其中的辛苦与不易让大家都成熟了不少。17号的晚上大家刚考完试,就已经积极投身到实践活动的准备当中了,大家讨论、分配任务、研究细节忙的不亦乐乎。第二天,也就是18号,一大早大家就集合在了11教的门口,照相、分派任务细节然后我们一群人就分成两队,扛着队旗向着我们的目的地进发了。我们想的是:在学校周边,以学生居多,大家都对环保很赞成,在了解限塑令和执行上大都恨自觉,这就没有调查的意义,因为调查人的身份太集中了。所以我们要在稍远离学校的街道上调查行人,一路调查,一直到走到车站为止。因为我们觉得车站是一个人流量很大的地方,不管你是什么身份,你都要坐车,这样调查范围就会变大,使调查数据具有权威性、真实性、可靠性。
本以为是很简单的事情,没想到却万分辛苦。我们沿路走去,遇到人我们就向他们说限塑令,并请他们配合填一份调查问卷。但是问题就出来了,一些人压根就不愿意停下来听我们讲,愿意停下来的,一听到我们需要他们帮忙填一张调查表,立刻走人。于是我们大家商讨了一下,发现一个是太阳慢慢的已经变得大了,街上愿意停下来听我们说的人越来越少了;二个是既然我们不能让别人停下来,何不去问那些本来就停下来的人呢?于是我们决定再兵分两路:一路沿着河边做调查,主要针对那些在河边坐着休闲的人,本来我们想的是他们本来就坐着,没什么事干,帮我们填一份调查应该是一件大家都没问题的事情,但理想与现实是有差距的,我们想得太过美好了。
他们一些人直接就说不想填,一些人干脆就说不识字,还有些人就说从没用过塑料袋。一部分人但是很积极地来问我们在宣传什么,我们便给他们说,他们也到很认真地不懂就问,我们便耐心地给他们解释限塑令是什么,但让我们没想到的是一些人在我们解释了大半天后说一句不懂就走人了,而且像这样填,也非常耽误时间。而车站的人,老实说他们的车次要来了,没空帮我们填,但其实是他们不想,因为他们在哪儿坐了很久很久正因为这么辛苦,我们很感谢那些帮我们填了调查的人们,感谢他们肯停下他们匆匆的脚步,感谢他们在大热天听我们喋喋不休地说我们的调查问卷,感谢他们肯花时间来帮我们填调查表
《2014年中国人婚恋状况调查报告》(后称年度婚恋报告)由百合网设计、实施和。与学术性报告不同,百合网的年度婚恋报告在坚持学术性的基础上,特别注重实用性和可读性,在选择调查题目、行文语言、表现形式上都更加贴近热点和轻松活泼。据透露,本次调查在内容上,不仅涵盖了经济条件、感情等爱情和婚姻的热点话题,也没有回避诸如非爱而婚、婚内出轨等敏感性话题。在形式上,除了纸质的报告以外,还相应推出新媒体版本,以满足不同年龄段尤其是80后和90后的阅读习惯。
与以往的年度婚恋报告不同,百合网2014年度婚恋报告的另一大看点是增加了百人推荐团的概念。百人推荐团由行业内的情感专家、社会舆论家、媒体人士,及对婚恋问题有所感有所想的普通人群组成,共邀约100人,为此次调研做内容补给和推荐,共同揭示多元文化冲击下的当代人的婚恋观,聚焦社会热点问题,为研究、探讨相关的政策提供依据。
本次调查的调研方式也进行了一定创新,一共采用四种方式。第一,线上问卷调研,将由百合网婚恋研究院出具问卷,并基于百合网这个平台进行调研,回收有效问卷7多万份;第二,深度访谈,由百合网婚恋研究院专家针对单身族群及已婚族群分别进行多次群体访谈,针对婚恋观及婚恋态度进行详细沟通;第三,联合AA租车、乐蜂网、爱奇艺、搜 狐新闻客户端、百程旅游网针对旅游、新闻、电商消费等不同领域做出单身调查,推出行业婚恋调查。第四,通过微博、微 信平台对单一问题进行广泛征集。
组长:XXX
组员:吉高政 洪杰 吉受冠 林清 钟毅 陈光源 吉鸿谊 周苗 周启媚 陈言婷
组员分工:
洪杰 吉受冠 林清 策划活动行程
周苗 周启媚 陈言婷 钟毅 实力考察 记录调查报告
吉高政 吉鸿谊 陈光源 整理调查报告 总结课题结论 ,以文字形式
活动目的:了解学生玩电脑游戏的分层情况,根据游戏类型的不同属性,推测出学生在精神上寻求解放哪类型的精神压力,进行针对性的建议学校 家庭整改教育方法,满足当代学生在精神上的空缺,以促进学生的身心健康,提高文化课程,定位自己的人生目标。同时,夜锻炼小组成员的团体配合工作能力,培养社会交际能力等 等。
活动过程:
一:在网上搜集各电脑游戏资料,合理分类游戏;
二:搜集各类型TOP 的游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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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实地到各网吧以笔录的形式记录调查学生电脑游戏情况,并记录游戏名字进行整理,区分年龄段,询问游戏龄;
四:在班级中开展游戏对战活动;
五:在网络上创贴吧,Q群,实时跟踪统计,相关的课题投票活动
六:整理调查材料,总结经验
活动总结:
通过为期近30天的调查活动,我们发现学生玩电脑游戏,主要以比赛,竞技排行,娱乐为。
我们调查的数据表明了学生玩电脑游戏是一种类似于争强好胜的行为,不服输的表现。
1、目的:针对肯德基公司进入中国市场之前的可行性进行市场调查。
2、任务
(1)中国人对于洋快餐的接受程度,并进行先行的品牌推广。
(2)根据中国人的接受程度来制定开拓中国市场的战略和决策。
二、调查对象和调查单位
采用抽样调查的方式,随即调查在北京公园内游玩的游客。选择在北京进行调查是因为北京是中国的首都,是国际化的大都市,人们比较愿意接受新事物,对于洋文化的接受程度也会相对比较高一点。而选择在公园进行市调,有三个原因。首先,公园人流量比较大,调查采样比较方便;其二,在公园调查对象的类别会比较广泛,因为在公园内游玩的游人拥有者不同的年龄层、职业等等,这样调查的对象会比较全面,对于之后的研究工作有很大的帮助;第三,在公园游玩的人说明他们比较喜欢外出消费,这对于作为快速消费品的肯德基公司来说有相当的调查意义。
三、调查项目
调查中国民众对于肯德基口味、餐厅环境的接受程度,并获得不同年龄、职业的中国民众的消费能力和水平参考数据。
四、调查方法
采用拦截、试吃、访谈等方式进行调查。
五、调查机构及人员
由华东师范大学10级传播学院负责调查,调查小组成员如下。
组长:严三九老师(华东师范大学传播学院院长)
副组长:高防老师(华东师范大学市场调研专业老师)
成员:华东师范大学10级传播学院10名学生:陈喆、方治平、张萌胤、翟娟、郭蓓蓉、李琦、朱燕亮、熊英凯、忻彬鸿、俞俊。
六、调查组织和调查进程
(2)人员分工:10名学生分为5组,分别履行各自小组的职责。
第一组由4名长相可爱、外表靓丽学生组成,负责在公园内一共拦截各年龄段的游客100位,并负责把他们带入公园内搭建的餐厅内,请他们进行访谈。
第二组由2名态度良好、手脚麻利的学生组成,引导进入餐厅内的游客洗漱、就坐,并在每一位进行市调的游客面前摆放好袋装毛巾,送上苏打水和白开水,以消除口中的异味,又送上优良嫩黄的鸡块。
最后一组由4名口齿伶俐、思路清晰的学生组成,在游客品尝玩鸡块之后,对游客进行访谈,完成市场调查内容。
再由第二组成员为已经接受完调查的旅游送上肯德基炸鸡赠品,并送旅客走出餐厅。
最后由此次市场调查活动的副组长高防老师负责审核、汇总和统计分析,起草调查报告。
(3)调查:20XX、5、23
(4)资料整理分析:20XX、5、24-25
(5)调查报告撰写:20XX、5、26-31
七、调查费用:
礼品费:1000元
交通费:500元
在报告中,有两项内容颇为引人注目:一是事故原因,二是对11名责任官员的处分结果。公允地说,这份在事故发生第21天形成的报告和处理结果,比较专业。
令人触景生情的调查报告背后,是这样一则惨痛故事:在夺去58位公民宝贵生命的住宅楼火灾事故发生近50个月之后,同样是在享誉全球的国际大都市上海,又有36位公民的生命凋零在2014年至2015年跨年活动的踩踏事故中。这36位逝者,年龄最大的37岁,最小的才12岁。与58位公民生命的消逝让公众的痛惜幻化为上海一度成为一片花海一样,人们同样用盛开在冬日里的鲜花痛悼踩踏事故中36位公民生命的凋零。
调查报告和处分结果仿佛在为惨痛事故画上句号。与此同时,有两种表情将作为“档案”留存在我们的记忆深处:表情之一是36名死者的亲人泪流满面的悲戚神情,表情之二是受处分官员藏在黯然神伤中的羞愧之色。
此时此刻,36不是一个抽象的数字,而是36个破碎的家庭,是36场白发人送黑发人的人间悲剧。因此,防止同类悲剧重演才是至关重要的议题。
踩踏事故发生后,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发出了众多声音。在泥沙俱下的“报道”中,传统媒体将一些逝者比如复旦大学学生短暂的生命旅程的“复原”,是以“专业”的姿态发出了“政府有责任防止悲剧重演”的警报。
站在事故调查报告公布这一时间节点来看,面对踩踏事故这样的重大事件,与传统媒体在报道方面的“专业”相比,政府在防范事故和善后方面的“专业”更为重要。
在踩踏事故发生的第五天,刊登在新浪网上的题为《上海踩踏事件不能归罪于群体素质》的文章将后一种“专业”诠释得淋漓尽致。这篇出自新浪驻北美特约观察员唐家婕之手的文章,不仅让我们了解到在美国有“人群安全管理”专家韦特墨这样的人物,也通过韦特墨了解到上海踩踏事故这类悲剧“不是中国独有的,全世界都有可能发生”的常识。
从“人群安全管理”的专业角度,韦特墨为造成这场涉及人群安全管理、群体心理学、群体狂潮、拥挤波等众多专业内涵的事故找到的主因是“错误的人群管理”。
韦特墨的观点被事故调查报告印证。其实,这里的“错误”解读为“不专业”更为贴切。从韦特墨与唐家婕的对话中,我们可以看出在庆典、音乐会、游行嘉年华等群体活动中,都需要专业的人群管理——人群管理中,包含政府、公众和安全人员三种角色。政府承担“制定群体管理法规、限制和处罚机制”等职责,大众对人群管理须有“正确的认知”,而安全人员则要经过“足够的培训”。为此,他给中国有关机构提出了这样的建议:“在追究上海事件原委的同时,最应该着手进行法规制定。’
针对中国微观家庭金融数据匮乏的现状,2010年4月,西南财经大学与中国人民银行强强联手,整合高校与政府机构优势资源,成立了西南财经大学中国家庭金融调查与研究中心,中心是迄今国内最为权威的研究中国家庭金融微观问题的机构之一。此次《中国家庭金融调查报告》的问世,共历时3年,历经前期筹备、中期调研、后期数据整理、报告撰写4个阶段。32个调查小组、343人次,经过对全国25个省、80个县(市)、320个社区(村),8438份有效样本的科学分析形成了《中国家庭金融调查报告》。
调查显示:
——家庭储蓄。中国家庭储蓄主要集中在高收入家庭,收入最高 10%的家庭,其储蓄率为60.6%,其储蓄占当年总储蓄的74.9%。大量低收入家庭在调查年份的支出大于或等于收入,没有或几乎没有储蓄。而中国较高储蓄的根本原因,不在于广大民众没有足够的消费动机,而在于没有足够的收入。因此,增加消费、减少储蓄最有效的政策是减少收入不均。中国政府《十二五发展规划纲要》提出的“工资增长和GDP増长速度要求同步,劳动报酬增长和劳动生产率提高同步”的政策的实施,将有助于降低中国的储蓄率。
——住房资产。中国家庭自有住房拥有率为89.68%,远高于世界平均的60%。其中,城市家庭为85.39%。城市家庭拥有2套以上住房的家庭占19.07%。城市家庭第1套住房价值平均为84.10万,成本价格平均19.10万,市价—成本比为4.4;城市家庭第2套住房价值平均为95.67万,成本价格平均为39.33万,市价—成本比为2.43。因此,城市住房收益可观。
——住房贷款。非农家庭购房贷款总额平均为28.39万元,占家庭总债务的47%;农业家庭购房贷款总额平均为12.22万元,占家庭总债务的32%。住房贷款总额远远大于家庭年收入,户主年龄在30~40岁之间的家庭负担最重,贷款总额平均为家庭年收入的11倍多。
——股票投资。调查中,盈利的家庭占22.27%;盈亏平衡的家庭占21.82%;亏损的家庭比例达56.01%。高达77%的炒股家庭没有从股市赚钱。随着年龄的增加,炒股赚钱的比例呈增加的态势。
——衍生品及债券市场。家庭对衍生品市场参与率为0.05%;家庭对金融理财产品市场参与率为1.10%。这与我国衍生品市场和债券市场发展滞后的现实基本吻合。
——家庭资产。中国家庭资产平均为121.69万元,城市家庭平均为247.60万元,农村家庭平均为37.70万元。家庭资产中金融资产为6.37万元,占总资产8.76%,非金融资产为66.40万元,占91.24%。
——家庭负债。中国家庭负债平均为6.26万元,城市家庭平均为10.08万元,农村家庭平均为3.65万元。中国家庭总体资产负债率为4.76%,城市家庭为4.08%,农村家庭为9.81%,农村家庭负债较重。
——家庭财富。中国家庭财富净值平均为115.54万元,城市家庭平均为237.52万元,农村家庭平均为32.20万元。
——养老保障。中国居民中44.2%无任何形式的养老保障,仅有54.8%的人有养老保障。退休后养老金收入:总体月平均753.95 元;城市月平均1557.67 元;农村月平均188.67 元。
——家庭教育。九年制义务教育和高考扩招效果明显,“80后”有初中以下比例仅为7.5%,而大学毕业比例则高达并稳定在19%。大学教育及硕士生教育回报显著。本科学历收入是大专或高职学历的1.75倍,硕士学历收入则为本科学历的1.73倍,而博士学历收入则只有硕士学历的70%。另外,到海外接受高等教育已经成为中国公民重要选择之一。中国家庭中9.78%在校大学生(含研究生)留学海外。在有15岁以下小孩家庭中,8.31%打算送小孩出国,29.43%看情况决定是否送小孩出国。中国高等教育已经面临着激烈的国际竞争,还将面临更为激烈的竞争。
[关键词]社会调查员制度 问题 完善
我国未成年人犯罪面临越来越年轻的年龄结构,人民法院一直围绕着“教育、感化、挽救青少年”的方针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判方式进行改革和探索,在审判中贯彻不公开审理原则,尽力做到对未成年心理、隐私各方面的保护。近年来一些法院实行社会调查员制度意在保护青少年、本着教育感化的理念帮助失足青年重新融入社会。而社会调查员制度的主体、程序是否明确,在实行过程中是否能合法实行,调查结果在审判中的地位,对法官的影响又是如何?本文试对社会调查员制度做简单分析并提出一些参考建议。
一、我国社会调查员制度的形成
1.我国社会调查制度形成的法律依据
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21条规定:“开庭审理前,控辩双方可以分别就未成年被告人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以及实施被控的犯罪前后的表现等情况进行调查,并制作书面材料提交合议庭。必要时,人民法院也可以委托有关社会团体组织就上述情况进行调查或者自行进行调查。”这条规定,可以视作刑事案件中未成年被告人的社会调查制度之雏形规定。
《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北京规则》)和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都要求有关部门在法院判决前,应对未成年人的社会、家庭背景等做调查。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8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5条规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应当结合未成年人不同年龄的生理、心理特点,加强青春期教育、心理矫治和预防犯罪对策的研究;第44条规定:司法机关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应当保障未成年人行使其诉讼权利,保障未成年人得到法律帮助,并根据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特点和犯罪的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法制教育。我们目前为止并没有专门的少年法庭,也没有专门的法律对其做出具体的规定,但可以看到在我国诉讼法中都有这样的理念,这就要求我们在探索司法制度、司法改革的时候要对未成年人给予特别的关注,未成年人刑事审判中的社会调查员制度可以说是对制度的创新和完善。
2.我国社会调查制度形成的社会基础
“最好的社会政策,也就是最好的刑事政策。”刑事政策学派之鼻祖李斯特主张应实施以特别预防为目的直接刑事政策。他特别强调了社会因素在犯罪原因中的特殊重要性,重视刑事政策在教育改造罪犯和保卫社会中的作用。社会调查制度也是为了贯彻教育感化的方针,使犯罪青少年可以更好的融入社会,过上新的生活!
国际社会对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有了一种全新的视野―――对未成年人犯罪,不应仅根据其犯罪构成,而应结合其犯罪成因判罪。很少未成年人是罪大恶极,因为社会、家庭、学校等因素对其的影响,加上个人文化道德水平较低,生理特点心理不成熟自制力差等多方面综合影响导致其走上犯罪道路。社会调查员制度为了对未成年的家庭环境、教育状况等的了解而使量刑时起参考作用,是对青少年的负责,也体现了司法公正,也是和国际社会对未成年犯罪问题观念的一项具体的制度。
二、社会调查员制度存在的问题
第一,社会调查员法律地位。我国法律用司法解释的形式规定了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可以进行社会调查,但是对于社会调查员的法律地位并没有明确说明,到底社会调查员属于何种身份、其法律地位如何引起了理论界和实务界的争论。根据《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21条规定,控辩双方都可以委托社会团体组织或自行调查,必要时,人民法院也可以亲自调查。当社会调查员参加到庭审过程中,其既不是证人也不同于鉴定人。
第二,社会调查员素质保证。社会调查员由控辩双方或法院委托社会团体进行的,社会团体是否对自己所进行的工作有充分能力胜任,能否按照程序办事这都是亟待解决的问题。而且在调查的过程中是否做到客观公正,不带个人感情因素,这都要求调查员高素质的保证,建立专门培训调查员的系统。因为一个制度的产生往往要伴随着很多部门、系统的产生,要为之服务。
第三,社会调查报告及结论属性。在我国现有刑事证据体系范围内,对社会调查报告及结论之属性很难作出明确的界定。《刑诉法》第42条规定了七种法定证据: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显然,社会调查报告及结论不属于以上任何一种。在现实层面上,法官把社会调查报告当做量刑的一种参考。
三、社会调查制度的完善
首先,确立社会调查员的法律地位。社会调查员报告已经被直接用于到庭审过程中了,社会调查员的法律地位还没有确定。笔者认为应该在法庭中设立社会调查员席位,将其在调查中的情况归纳总结,触动未成年人的心灵。在庭审中参与质证,使社会调查报告具有法律效力,报告属性也可以得到解决,从而使法官在判案中对报告的参照有了依据。
其次,规范社会调查员活动。要确立对社会调查员的选任,委托社会团体进行调查并不意味着团体中的任何人都可以胜任,要严格选拨,并对其进行培训,保证调查员素质。进入社会调查阶段要按照严格程序操作,不能此案和彼案调查程序不同,那就意味着结论不同。要做到公平、公正,本着对未成年人负责的态度,就要程序公正,因为只有看的到的正义才是真正的正义。
总之,社会调查员制度是在社会发展、法制不断健全的情况下产生的,意在更好的保护未成年人,虽然也有着不足之处,需要我们不断的去完善、改进,但是其有着社会基础,符合社会需要,有其生命力。让我们在关爱未成年的同时,更从法律制度上去保护他们!
参考文献:
[1]韩冰,李梅梅.未成年人刑事审判中的社会调查员制度研究[J].安徽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8,(3).
[2]范勤.试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J].法治论丛,2002,(5).
一、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法律定位及实践意义
社会调查制度,是指在未成年刑事诉讼中,判决宣告前由有关部门对未成年被告人犯罪行为的社会背景、成长经历、生活环境、实施犯罪前后的表现等进行调查,并形成书面社会调查报告提交到法庭,为司法机关正确处理和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被告人提供重要依据。从上述定义不难看出,社会调查制度的实质是一种人格调查制度。因为人格调查制度是在刑事诉讼中,特别是在法院的判决前,对行为人的性格爱好、身心状况、家庭状况、生活环境、成长经历、社会交往等情况进行调查,综合判别被告人的人格状况、测定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作为对行为人作出恰当处置时参考因素的活动,其本质是强调对犯罪人个体的尊重与关注,强调刑法的实质公正,这与社会调查制度的基本内容和基本特征是一致的。
考察域外有关人格调查制度的法律规定,可以看出,人格调查制度具有以下几个基本特征:
一是人格调查紧紧以行为人为核心展开。人格调查需要调查的项目有很多,包括行为人的性格特点、身体状况、成长经历、家庭情况、社会交往、平日及实施指控行为前后的表现等,这些项目繁多的调查,看起来非常分散与杂乱,实际上,这些调查都是紧紧以行为人为核心展开的,对行为人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等背景情况的调查以及对被告身体、性格等自身状况的调查,并不是最终的目的,目的在于从各个方面收集和行为人相关的信息和资料,全面掌握行为人的个体情况,在此基础上分析、判定行为人的人格。
二是人格调查通常由专业人员或专业机构来完成。对行为人的人格状况的测定与评估,不是把各个项目简单罗列,而是通过由表及里、由表象到实质的调查分析,来综合判断行为人的个性特征、心理活动、发展趋势,其调查程序的严谨性和调查结论的法律属性,决定了调查主体的特殊性。
三是人格调查是对刑事被告人量刑的重要参考因素。犯罪是一种危害社会的行为,对社会危害程度的大小直接影响到对被告人进行刑事处罚的轻重;而近年来轻刑化的司法理念,在强调对被告人刑罚个别化的前提下,还要综合判断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在这个意义上,人格调查制度就成为量刑、尤其是判处非监禁刑的重要参考因素。首先,该报告是影响合议庭对未成年被告人量刑的一个重要因素,特别是拟判处管制、缓刑和免处的被告人。其次,该报告也是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庭进行法庭教育的重要依据。只有详细掌握了未成年被告人的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以及实施被指控的犯罪前后的表现等情况后,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庭才能发现教育、感化、挽救该未成年被告人的“闪光点”、“感化点”,以便有针对性地对该未成年被告人进行教育。第三,该报告也为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庭在宣判后对未成年人回访跟踪帮教提供了有效的参考材料。
二、社会调查制度在我市的法律实践
自河南省兰考县法院首创社会调查员制度以来,各地法院均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和尝试,并已制度化、规范化。我市法院也在借鉴长宁、海淀等法院先进经验的基础上,结合自身工作特点,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和尝试。我们研究制定了《佳木斯市涉少案件社会调查员制度实施办法》,并于2005年10月在全市法院正式实施。主要工作模式是实行庭前调查、参与诉讼、跟踪帮教的“三段式”服务。该《办法》对调查员的职责、义务、工作规程等都作了明确的规定,最明显有别和优于全国其他法院的有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对调查员的准入设置了目前全国最高的门槛,只有具备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年满二十三周岁,从事教育、共青团工作,关心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致力于矫治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具备一定法律知识,诚信记录优良的同志才能够初步进入遴选范围;二是调查员由法院和共青团联合选任和考核,经未成年人及法定人同意以中立的身份开展工作,不依附于控、辩、审任何一方,不得从事兼职的法律工作;三是对当庭宣判缓刑的案件,调查员直接参与宣判后的教育,在第一时间内实现与未成年被告人、法定人、包片民警、居委会(村委会)主任、学校老师的对接,共同制定跟踪帮教措施;四是实行社会调查员有偿服务,除报销实际支出外,根据工作量发给相当于其日工资标准的合理报酬,对表现突出的调查员,每年由共青团组织给予表彰。
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社会调查制度的核心贵在客观、公正。因此,我们在设计这一制度和选择调查员的时候不仅规定了较高的标准,而且把从事律师、陪审、法律援助、法官、检察官、公安干警等一切有可能与案件或案件的侦察、起诉、辩护、、审理有关的人员排除在外,而且规定了为期一年的考核、淘汰期,以期确保调查报告客观、公正。
(一)选拔聘任的基本情况
我们委托的社会团体组织为共青团,由市中级人民法院与团市委联合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选任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员,自2005年6月以来共选聘两批82名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员,选任条件为年满二十三周岁以上,具备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工作作风严谨、认真,具有一定法律专业基础知识,熟悉未成年人特点,热心于教育、挽救失足未成年人工作,从事青少年教育工作或在共青团组织中负责青少年维权工作的人士。首批选任的48名社会调查员有11名来源于各县(市)区团委干部,有30名中小学校教师,有7名来自其他机关。其中有30名为我市心理阳光协会成员。社会调查员平均年龄为31岁,其中市区24名,各县(市)区24名,每个县市至少3名。已经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不再聘任为社会调查员,以上人员均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从事未成年人心理教育的经验。完成选聘工作后,由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市中院与团市委共同下发了文件,对各有关部门支持和配合开展社会调查工作做出要求,市中院组织对社会调查员开展了培训,颁发了工作证件。
(二)开展社会调查的情况
我们要求审理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中原则上对每名未成年被告人开展社会调查,全部由聘任制社会调查员负责。开展社会调查首先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人开展社会调查的目的、方法和法律依据及后果,在征得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人同意后开展调查。对被告人委托的辩护人开展的调查,不作为社会调查报告使用,仅作为其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对于被告人及其法定人不同意开展社会调查的,由法庭决定是否继续委托开展调查。2006年-2009年8月,佳木斯市两级法院共判处罪犯5983人,其中未成年罪犯620人,其中对365名被告人开展了社会调查,没有开展社会调查的84名,其中法定人不同意的38名,异地犯罪的46名,适用简易程序的14名。社会调查员深入到未成年被告人或未成年罪犯的学校、家庭、社区、村委会、工作单位等地,走访家长、教师、亲友、邻居、同事。经与公安机关的协调,社会调查员可以持证到羁押场所会见未成年被告人。社会调查员调查未成年被告人及未成年罪犯的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实施被指控犯罪前后的表现等非涉案情况,多方面、深层次地反映和分析其犯罪原因和心理演变过程。对调查的内容均形成了调查笔录。在此基础上形成书面调查报告,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被调查人的性格、成长经历、成长环境等,对其犯罪原因进行分析,对落实监管和矫治措施提出建议。调查报告不对未成年被告人的定罪量刑发表意见。
(三)社会调查员参加庭审情况
法律对于社会调查员在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的诉讼地位未做规定,我们的做法是要求社会调查员参加庭审,在证人席处设置社会调查员标牌,由社会调查员在法庭调查后,法庭辩论之前作为独立于控辩双方之外的诉讼参与人,出庭宣读调查报告,接受公诉人、辩护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对调查报告形成过程的询问。此举主要是将社会调查报告作为“人格证据”使用,避免将社会调查员归于公诉人或辩护人一方,体现其开展社会调查的中立性。在目前审结的案件中,有的诉讼参与人对社会调查形成过程提出问题,但未就报告提出不同意见。在宣读社会调查报告后,由审判长对报告给予评价,对可以确认的内容予以确认。在庭审辩论阶段,控辩双方可以引用经确认的社会调查报告内容支持自己的控辩意见。在最后陈述后,社会调查员参与庭审中的法制教育,也可以参加宣判后的法制教育。
(四)开展社会调查程序及其在文书、卷宗中的体现
人民法院在收到公诉机关起诉书后,根据案情确定社会调查员人选,一般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不聘任社会调查员。辖区各县(市)法院原则上委托本地社会调查员开展调查,市区各基层法院及中级法院在市区范围内委托社会调查员,每名未成年被告人需由两名社会调查员共同开展调查,多名未成年被告人共同犯罪的,由社会调查员共同对多名被告开展调查。在送达起诉书副本时,征得被告人及其法定人同意后签订委托书,并由被告人、法定人提供家庭、学校、工作单位地址、主要社会关系及联系方式。社会调查员根据案件情况确定调查提纲并经合议庭审核后开展调查,调查一般在十日内完成并形成社会调查报告。法律文书不在诉讼参与人中开列社会调查员,但在案件审理过程表述时,简明叙述社会调查员开展社会调查情况。在事实部分的最后一段,叙述被告人的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性格特点、平常表现等同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犯罪密切相关的情况,以及实施指控犯罪前后的表现,论述导致未成年被告人犯罪行为发生的主观、客观原因及应当汲取教训的内容,一般主要采纳社会调查结论。在对有罪被告人量刑时,可以引用社会调查结论作为参考和依据。开展社会调查的委托书、调查笔录、社会调查报告、帮教意见等均收入卷宗。
三、社会调查制度在立法和实践操作中存在的问题
社会调查员制度作为人民法院审理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中的一项卓有成效的举措,确实发挥了一定的效用并得到了社会各方的积极评价,但由于我国没有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的专门立法,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意见又十分原则,社会调查员制度还存在着诸多法律和实践操作方面的问题和障碍。
(一)社会调查报告是否是刑事证据的问题
多数人认为,社会调查报告基于人民法院的委托而产生,而且作为人民法院在审理未成年被告人案件前的准备工作之一,符合刑事诉讼法有关证据规定,应该是具备证据效力的,且与刑事诉讼法第42条规定的“鉴定结论”相似,同时该报告作为一种反映未成年被告人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以及实施犯罪前后的表现等情况的文字材料,也可以认为是一种“特殊的”证人证言,只要在法庭上接受控辩双方的询问和质证,并经过查实以后,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但笔者认为,调查报告严格意义上讲不能称之为刑事证据。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证据的证明力大小是指证据与案情存在的客观联系的程度,而调查报告的内容只是涉案嫌疑人在案发前的日常生活学习表现等非涉案情况,对案情本身没有证明意义,只能作为法庭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量刑时的一种参考。因此,不能属于法定的刑事证据。
虽然社会调查是个新生事物,是我国法制建设进步的表现,但是仍不应有悖于现有的刑法原则和法律规定,调查报告既然不是用以证明犯罪事实,也不是司法人员依照法定程序取得的刑事证据,仅是案外的一些情况的调查和研究,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不宜将调查报告的效力夸大化,因此,它不能作为刑事证据使用。
(二)社会调查制度公正性的保障问题
我国刑法第61条规定:“对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犯罪是一种危害社会的行为,对社会危害程度的大小直接影响到对被告人进行刑事处罚的轻重。由于社会调查员的调查报告中存有对未成年被告人犯罪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方面的说明,且是人民法院据以认定犯罪社会危害性的依据之一和量刑的参考,同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和受害人因犯罪行为受到或重或轻的伤害,希望法院可以为其讨回公道、重惩被告的因素会影响其对调查报告的认识偏颇,因此,保证社会调查报告内容的客观真实才能保障社会调查制度实施的公正性。
笔者认为要从三个方面保证调查报告的真实性:第一,确定调查主体是保证调查报告真实性的前提。社会调查员一般由具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有一定的解决未成年人问题经验的品质高尚的人担任,且由法院委托未成年人保护机构选定,在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作为特殊的诉讼参与人出现,独立于控辩双方之外。第二,在调查方法上,一般由社会调查员直接到未成年被告人生活、学习、工作的所在地以及其他关系地进行调查。实践中,可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及不同的调查对象分别采取多种方式进行调查,如谈话、观察、电话、书信、委托等方式,必要时可以各种方法交叉使用,并制成调查笔录,最终制成社会调查报告。第三,法院在开庭前,合议庭必须先对报告的内容进行审查,并在庭审时允许其他诉讼参与人对此发表意见,这样就进一步保证了社会调查报告的真实性。
(三)社会调查员的法律地位问题
我国法律用司法解释的形式规定了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可以进行社会调查,但是对于社会调查员的法律地位并没有明确说明,到底社会调查员属于何种身份、其法律地位如何引起了理论界和实务界的争论。笔者认为:首先,社会调查员不是证人,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人是在诉讼程序之外了解案件真实情况的人,社会调查员是参加了诉讼以后才了解案件情况的,而且不是客观的真实情况而是法律证据反映的情况,属于法律事实,它和案件的客观真实情况有本质的不同。有人认为社会调查员属于品格证人,是就被告人的人品、品格出庭作证的证人,但笔者认为,由于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证人作证的范围是案件事实,因此,被告人的人品和品格内容不属于证人作证的范围。虽然国外的司法中有品格证人的出现,但是基于法律的规定不同,比如法国的刑事诉讼法规定“证人只能就被告人被控事实或者其人格和品格作证”,因此,就被告人人格和品格内容作证的是合法的品格或人格证人,属于证人的范畴。但我国的刑事诉讼法没有相应得规定,不能生搬硬套的根据调查的内容将社会调查员认为是品格证人。其次,社会调查员也不是鉴定人。鉴定人是接受司法机关的依法委托或诉讼参加人的委托聘请的专门人员,是针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而社会调查员调查的是未成年人的性格特点、家庭背景等非案件或者说是案件背景情况,两者的指向和目的根本不同。我国的刑事诉讼是一种等腰三角形关系,控方与辩方居于等腰对角,法院居于顶角居中独立裁判,社会调查员在刑事案件中当然没有独立的诉讼地位。因此,笔者认为由于社会调查员是接受司法机关的委托进行的调查,因此,不一定非要给其独立的诉讼地位,他可以是属于辅助或者说是服务审判的人员。
四、完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建议
建立社会调查员制度,是为了更好地保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权益,更好地实现司法公正。如何实现司法公正的原则,笔者认为要从以下几方面完善社会调查制度。
(一)通过立法明确社会调查员地位和身份
从严格意义上讲,我国的程序法并没有对社会调查员的出庭问题做出具体规定。当前我国部分地区的做法主要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笔者认为,我国是成文法的国家,司法实践应严格依法办事。第一,应从立法上明确调查员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和身份,使其选任、职权、责任等方面真正有法可依。第二,主体应当细化,委托关系如何确定,要有法律上的支持,相关的责任要确定下来。第三,保证内容的真实性。第四,设立出一套比较完整的程序,脱离科
学方法和程序,内容的真实性无法保证。第五,要经过质证。总之,明确社会调查员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在将社会调查制度推广到所有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前,尽快制定和修改相应的立法。
(二)规范社会调查工作的程序
社会调查虽然有其独立性,但仍应制定一套完整的调查程序,指导规范社会调查员的调查行为,从程序上保证调查工作的公正、客观、真实。笔者建议可以考虑采用以下措施:1、出具调查函前应征得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人的同意;2、社会调查员前往羁押场所会见未成年罪犯时应由法院人员陪同;3、对调查内容应当制作成笔录,或者用音像资料保存,作为调查报告的依据;4、一个案件应设立至少两名社会调查员,在调查时应由二人同往。
(三)强化对社会调查员的监督
1、由于目前社会调查员一般是接受法院委托,因此直接的监督应当是人民法院,包括对社会调查报告在开庭前的审查,听取被告人、监护人、辩护人的意见并要求调查员作出解释或补充、核实;在开庭时听取诉讼参加人的质询,虽然调查报告不具备刑事证据的性质,但由于其直接关系着量刑,应比照刑事证据在庭审中接受诉讼参加人的质询,但该意见应向法庭发表,社会调查员没有义务回答;如果在庭审中诉讼参加人尤其是未成年被告人对调查报告发生较大争议或提出实质异议,法庭不宜将调查报告作为量刑参考。
2、聘任单位对社会调查员的监督措施要加强。如规定社会
调查员定期向聘任单位报告社会调查工作的开展情况;对于调查员的不良行为聘任单位有权依取消其调查员身份等。另外,社会调查员还应接受被调查单位的监督。
【关键词】 龋齿;牙列,恒;牙龈出血;牙石;学生
【中图分类号】 R 780.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0-9817(2008)09-0827-02
为了解海南省人群的口腔健康状况、口腔疾病的发展趋势以及规律,评估口腔卫生的需求,2005年9月至2006年3月海南省卫生厅组织了海南省人民医院和海口市人民医院等有关人员参加了第3次全国口腔流行病学健康调查,现将海南省12岁学生口腔健康状况调查结果分析如下。
1 对象与方法
1.1 对象 采用多阶段分层等容量随机抽样法,抽取海南省12岁城乡常住人口777人,且均为在校学生,调查时已连续在当地居住不少于6个月,其中男生406名,女生371名。抽样分2个阶段,第1阶段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2000年全国人口普查资料,由第3次全国口腔健康流行病学调查的技术指导组负责抽取全省的区(县)级单位以及街道(乡镇)级单位。海南省城市地区抽取海口市、五指山市、三亚市,每个市随机抽取1个区,每个区随机抽取3个街道;农村地区抽取琼海市、陵水县东方市,每个市随机抽取3个乡镇。第2阶段由海南省第3次全国口腔健康流行病学调查组以简单随机的方法从每一个乡镇(街道)抽取2个居委会,在居委会附近选1所小学,随机抽取22人。
1.2 方法 负责检查诊断的检查员共3名,均从事口腔临床工作,经全国口腔健康流行病学调查技术小组培训合格,并通过龋病标准一致性检验,Kappa值均在0.85以上。按全国第3次口腔健康流行病学调查龋病检验标准,检查在人工光源下,以视诊结合探诊方式进行。检查器械包括平面口镜、社区牙周指数(community periodontal index, CPI)探针,检查依次从上颌牙16开始检查至26,再从下颌牙36开始检查到46。
1.3 统计学分析 采用SPSS 12.0软件进行统计学分析。
2 结果
2.1 恒牙龋患情况 表1显示,有49.9%的12岁儿童患有龋病,而充填率仅有3.6%。男、女生患龋率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1),城乡间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
2.2 恒牙龋龋均 由表2可见,海南省城乡12岁人群恒牙龋均为1.1,男、女之间和城乡之间差异均无统计学意义(P值均>0.05)。
2.3 牙周健康状况 海南省城乡12岁男女学生牙龈出血及牙石检出情况见表3。城乡之间和男女之间差异均无统计学意义(P值均>0.05)。
3 讨论
本次调查结果显示,海南省12岁人群恒牙龋均为1.1,高于全国第3次调查的0.5。按照世界卫生组织龋病流行程度的评价标准[1](恒牙龋均在0~1.1属于“很低”等级),海南省12岁龋病状况属于“很低”的等级水平。
海南省12岁人群患龋率为49.9%,明显高于同时进行的全国第3次调查的结果(28.9%)[2],说明海南省12岁人群发病率明显高于全国平均水平,这可能与海南省地理因素、生活水平、卫生习惯以及口腔卫生保健宣教相对比较滞后有关[3-6],同时也表明,在海南省12岁人群是预防恒牙龋病的重要人群。张辉[4]等报道的北京市城乡6个年龄组恒牙龋病调查结果显示,农村患龋率均高于城市。本次调查中发现,海南省12岁人群患龋率城市略高于农村,龋均则农村略高于城市,但差异均无统计学意义(P值均>0.05),说明海南省农村的龋病发病率已和城市接近,甚至超过城市。这是由于随着经济的发展,农村人群生活水平及习惯发生了变化,增加了精制食物和糖的摄入量,而缺乏相应的预防保健措施,因此农村人群的口腔卫生保健工作应进一步加强。
海南省12岁人群恒牙患龋率女生高于男生,这是由于女性在生理上发育早于男性,致使乳牙脱落和恒牙萌出均早于男性,即与女性恒牙接触口腔环境的时间以及受龋病侵蚀均早于男性有关[5],与张辉[4]等报道的北京市城乡6个年龄组恒牙龋病调查结果一致,这要求对女性口腔卫生保健工作要提早开展。
本次调查结果还显示,海南省12岁人群龋齿充填率仅为3.6%,不仅低于其他发达城市[2-3,5,7],也低于全国平均水平(11%)。而12岁学生的牙龈出血检出率为63.6%,明显高于广东省12岁学生的牙龈出血检出率(33.8%),牙石检出率低于广东省12岁学生(50.2%)[8]。除与标准掌握存在差异外,也许还有其他原因,需要进一步研究。建议加强学生口腔卫生保健工作,包括向学生和家长宣传龋齿的危害、及时治疗的意义等知识,推广使用各类合格的口腔卫生用品,进行口腔卫生宣教,以促进学生定期口腔检查和及时治疗的行为,这需要学校与卫生主管部门、口腔医学工作者共同努力。
(致谢:感谢徐普、郑学彬、王雅雯等同志为本次口腔健康流行病学调查做出的帮助!)
4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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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黄少宏,欧尧,范卫华,等.2005 年广东省12岁人群恒牙龋病抽样调查报告.广东牙病防治,2007,15(5):214-216.
[3] 卞金有.口腔预防医学.4版.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03:29-30.
[4] 张辉,顾志苓,陈薇,等.北京市城乡人群六个年龄组恒牙龋病抽样调查报告.北京口腔医学,2001,9(1):18-19.
[5] 梁勤,石四箴.12岁儿童恒牙龋病状况分析.上海医学,2001,24(增刊):4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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