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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文化论文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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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文化论文

第1篇:法国文化论文范文

一、“音乐艺术”与“音乐文化”概念的提出

严格的讲,“音乐艺术”所指代的是一种特定的艺术形式,即由有组织的音乐所构成的听觉审美对象。对这种艺术形式的价值判断,尤其是审美价值的判断,无论是在不同的民族之间,还是在不同时代,不同流派之间,都难以形成一个划分高低优劣的统一标准,只是一个众所周知的事实。因此,在“音乐艺术”这个概念所限定的层面上,我们可以说:“音乐的价值是相对的”。

然而,“音乐文化”这一概念的内涵,已远远超出了“音乐艺术”所限定的范围。音乐文化包含音乐艺术,但却并非指音乐艺术。“音乐文化是多种性质不同、形式不同、作用不同的音乐现象的综合物”,他所指代是一些特定的文化现象,这些现象与音乐艺术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但它们也有着自身的特征、性质和作用。总之,“音乐文化”是一个大的概念,而“音乐艺术”是一个较小的概念,我们不能用小的概念来涵盖大的概念,我们必须懂得,我们探讨的是“音乐文化”这个概念属下的诸多文化现象,而不是某种艺术形式的审美属性和艺术品位。

文化,按照广义,通俗的理解,就是指人类的创造,是人类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总和。音乐文化作为人类文化的一种具体形态,它必然也是物质、制度、观念的综合体。从历史的,文化人类学的全部观点来看,审美价值是音乐文化多种价值中的一种,而不是其全部价值或唯一价值。因此,我们不能够仅仅从意识的,艺术的,审美的层面去看待一个国家的音乐文化,更要结合着物质的,制度的,观念的层面去看待一个国家的音乐文化。

二、中国音乐文化发展存在的问题

中国的音乐文化发展有着五千年的历史,到了二十世纪初期,音乐课作为一门独立的课程应用于课堂。但是,中国的音乐教育课程设置从近现代到如今近百年没有发生大的变化,已经不能适应当今世界音乐文化发展。这也就是说,中国音乐文化与当今世界上发达国家音乐文化之间存在着水平上的差距。

中国的音乐文化无论在物质的,制度的层面,还是在观念的,意识的层面,都没有能够适应当今世界音乐文化发展的需要,也没有能够充分的满足中国人民日益增长的文化生活需求,以音乐教育为例:就物质层面而言,教育设施的匮乏,办学经费的短缺,师资力量的不足,长期以来一直困扰着中国的音乐教育事业;就制度层面而言,中国的教育体制亟待改革,大量音乐人才的分布与流动极不平衡,一些专业音乐院系人满为患,而大量的音乐普及教育岗位则无人问津;就观念层面而言,音乐教育观念陈旧、闭塞、学术视野短浅、狭隘。以上三个层面是阻碍音乐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因素。

三、新音乐文化与传统音乐文化之间的摩擦

中国的音乐文化,需要在物质的、制度的、观念的各个层面上,全面地吸收和借鉴世界各民族音乐文化发展的成功经验和优秀成果,从而尽快跟上当今世界文明发展的步伐。现代化的音乐文化是开放的,其信息传播的快捷性,交流范围的广泛性,足以使任何一种传统文化中的人们带来各种新意的、富有个性的艺术形式。中国近百年来音乐文化的发展变迁事业已充分证明了这一点。如果不向世界敞开国门,如果彻底拒绝现代化的进程,或许我们的音乐文化会保持更纯正的中国口味,会赢得那些喜欢异国情调的老外们更多地赞叹。但是这样以来,我们中国人就必须放弃发展的机会和选择的权利,我们就只能为别人去做传统的守护神,而不能为自己去做新文化的创造者。

当然,新文化的产生并不意味着必须将传统文化一概“淘汰”。举个例子来说,一对年轻人结婚,如用传统的拜天地,坐花轿的方式来举行他们的婚礼,这一举动显然有着传统的中国味道,从而得到旁人的赞美和羡慕。但是,假如一位家长不顾“婚姻自主”的原则,硬要按照中国传统的老规矩为自己的儿女包办婚姻,这就有理由遭到人们的反对。再假如那位先生还想效法旧时代“一妻多妾”的传统,要给自己添上几房“姨太太”,那么这一行为不仅要为已经“西化”了的中国人所不齿,而且还要受到国际法律的制裁。这个例子说明,传统文化中与现代文化不相抵触的东西,自然可以继承和发展,反之,便决没有不被割除的道理。

四、中国音乐文化发展道路探索

20世纪的中国新音乐是整个新文化的一个组成部分,是中国人民选择“新方式”来做事情,过生活的结果之一。“新学堂”的建立,“学堂乐歌”的兴起以及其成熟的发展,中国的无调性作品,中国的十二音作品的陆续出现,等等。所有这一切,均说明我们中国人“听音乐”,“做音乐”的方式有了明显的质的改变。这些行为令那些不习惯接受中国新音乐的外国学者感到费解。其实赵元任先生早已说得明白:“中西音乐有异,中国音乐有自己的‘国性’,只得保存跟发展。但我们中国人得在中国过人的日子,我们不能全国人一生一世只穿了一种学博物馆的服装,专预备你们来参观。”可见,那种要求我们中国人的音乐文化永远停止在1840年以前的想法不仅是不现实的,更是“不人道的”。

自宋代以后,中国音乐主要是以本土繁衍、变异的方式在发展。直到清末,外来音乐文化,尤其是西洋音乐文化与日本近代音乐逐渐传入,音乐由此兴起。而这种现象确实为中国音乐文化的进一步发展开辟了一条新路。

随着新世纪的到来,知识经济发展加剧了东西方音乐文化的交融和碰撞。弘扬中华传统音乐文化、使中华文明在信息大潮中绽放异彩是音乐教育工作义不容辞的责任。随着全球信息高速公路、电子出版物和远程教育的发展,东西方音乐文化将形成全方位的碰撞,民族音乐文化的历史命运引起了人们的关注。一方面各民族音乐文化在冲突和融合中会增加统一和普遍性;另一方面,民族音乐文化教育的繁荣和生存面临着威胁。全球信息网络一体化极易使西方社会的人生观、价值观长驱直入。在这场以文化渗透为主要途径和手段的新的“世界大战”中,中华民族的文化、文明和社会价值观关系到国家的兴衰、统一的成败。

一个民族、一个国家,如果没有自己的精神支柱,就等于没有灵魂,就会失去凝聚力和生产力。中华民族有着强大的凝聚力和革命的英雄气概,中国人民有着坚强的意志和必胜的信念。为此,我们要主动出击、积极应战,大力开发音乐文化信息资源。将伟大的民族精神、将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音乐文化信息送上国际互联网,使中华灿烂文化绽放异彩;激浊扬清,用中华文化抵御外来腐朽的文化的侵蚀,在我们民族的精神广宇里筑起思想文化的万里长城。

五、中国音乐文化发展伦理思考

但是,还有一些人反对将音乐纳入现代化进程,这类人被称为“文化相对主义者”。他们以“文化相对主义者”作为理论依据。在这里,我们应当看到,“文化相对主义者”原本是强调不同文化之间的平等,宽容,相互理解,尊重,各尽所长,共同发展。就这一点而言,我们应当赞同。但同时也应当看到,一些“文化相对主义者”否认存在着人类共同的价值观,否认人类文化发展的共性,否认社会历史进程的阶段性、规律性、否认生产力对人类社会发展的决定性作用。对此,我们必需保持清醒的头脑,必须深入细致地分析,弄清那些文化现象以及这些文化现象的哪些价值具有相对性,共通性,普遍性,进而在中国音乐文化与西方音乐文化相比较中,分清哪些是“不同”的不同,哪些是“不及”的不同,决不能一概而论,人云亦云。

然而,一些信奉“文化相对主义者”的学者们却没有这样去做,以至于“文化相对主义”在他们的手上完全变了味,走了调,成为一种妄自尊大,盲目排外,抱残守缺,固步自封的借口。他们以一种对立的心态,来看待中西方音乐文化的相互影响,彼此通融的历史与现实,以虚无主义的观点来否定现代化对于人类文化的普遍意义。由此可见,这些学者手上的“文化相对主义”,其实只是,狭隘民族主义及“国粹”论的结合物,它既不新鲜,也不先进,用它来解释文化历史现象,或指导我们的实践活动,必将造成观念上的混乱和行动上的失误。

总之,文化、音乐,都是为了人而存在的,20世纪的中国音乐文化首先是为20世纪的中国人民而存在。中国音乐文化朝向现代化的发展道路是中国人民自主的,正确的选择,同时,也是21世纪中国音乐文化发展的必经之路。现代化进程给我们带来的是一种新型的、开放的,有生命力的同时也是在审美趣味上更加多元化的音乐文化。它是中国音乐文化与世界音乐文化之间完美的交融。中国的现代化任务任重而道远,而中国音乐文化的现代化则是整个社会现代化重要的,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之一。

摘要本文通过当代中国音乐文化发展道路的探索,针对中国音乐文化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提出了一些对策,并将伦理学融入音乐文化的思考中,提出了不仅要树立中国音乐文化发展伦理的观念,还应该以此来指导音乐教育行为,从而真正实现中国音乐文化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音乐艺术音乐文化文化文化相对主义

参考文献

[1]中国音乐词典.人民音乐出版社,1984

[2]中国大百科全书.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9

第2篇:法国文化论文范文

[关键词]中国画;文化对话;文化境遇

[中图分类号]J20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3115(2010)14-0070-02

中国文化与中国绘画的关系,是整体与其中有机构成元的关系。一种文化就如同一个人,是一种或多或少一贯思想行为的模式。全球经济一体化造成各种文化的整合,对艺术观念及形式的冲击显而易见。因此,努力探讨全球化与当代文化包括本土文化之间的各种关系,对于中国画的发展非常重要。针对中国画在当代文化语境下的意义,学者们从多种视角进行了探讨。本文试图从文化对话的角度探究中国画的处境及其文化身份,以此探索中国画的发展。

一、 中国画的文化境遇及其发展

在当代文化语境中,中国文化构成了精神文化的多种境遇:几千年来形成的儒、释、道为精神内核的中国传统文化,“五四”以来的中国化,近代以来以文明或野蛮的各种路径进入中国的西方文化,这些文化在我们的精神寻觅中形成了各种各样的对话。

中国传统文化底蕴深厚,政治传统主宰和民间文化蛰伏相结合,文化变迁丰富多样。而艺术形式更是丰富多彩,既有适应大众趣味的文化特征,又有艺术家个性发挥的要素。艺术独特性在于它是个体精神表达和折射群体需要的产物,千差万别的个性创作使艺术呈现出五彩缤纷的面貌,是文化现象的特殊面貌。中国画是具有悠久历史的中国传统艺术,东方的哲学和美学观念滋养了它的精神内涵,中国画的材质工具――宣纸和笔墨造就了它的表现形态。千百年来,艺术家的千锤百炼使其内外交融、炉火纯青,铸就成一种具有独特风格、气派和鲜明文化特征的绘画艺术,与东西方各画种共立于世界艺术之林。中国画在继承传统中发展,是近现代中国画艺术的主流,作为东方传统文化的一个重要载体,延续和弘扬了中国古典艺术的审美价值。

在人类文明高度发展的当代社会,中国画更把艺术的变革和创新作为历史的使命。如“深圳国际水墨画双年展”以推动传统水墨画走进当代、走向世界为宗旨,组织中国和世界几十个国家的艺术家共同探求水墨画在当代的发展空间,并赋予这一传统艺术新的观念,丰富其精神内涵,拓展其表现形式。“深圳水墨论坛”邀请中外艺术史家和艺术批评家,从理论上共同研究、探讨水墨画艺术的历史和发展,指引当代水墨画的创作实践。16年以来的五届展览和相应的学术活动,对当代水墨画的历史进程产生了十分积极的作用。

在当代文化语境下,中国画的发展必须对下列问题进行思考:由独善其身进入兼济天下的层面,从根本上改变了个人经验和个体生命观照这一模式,进入当代鲜活的生命状态。关注当代社会文化主题并不是中国画这一形式的强项,但面向国际寻找一种国际视野仍然是中国画的任务,在保持历史传承文脉的基础上,不必强求纯正、经典的形式笔墨,以当代审美为标准,触及当代文化并画出各种体验,使中国画重新纳入公众的意识之中,从而改变精英文化的概念,使中国画变成一种可消费的文化。同时,重新审视笔墨的局限性,审视其所附载的品位,使之与当代文化对话,把新的视觉经验放在首位,使个人的技巧、风格和程式化消解为过程,而不是结果。应视笔墨的运作为个人心理状态的一种反映,境界只是民族心理上的追求,更多地关注国际性超画面文本的解读和表现,寻求在当代文化语境下个人对社会文化主题的感悟和体验。撇开个人精英情结,认识到自己的语言及表现形式只是当代文化话语的一种,超越经典,创造一种符合中国画变革的全新文化境界。

二、 中国画的文化身份及其发展

画家在作画时总是带有特定的文化眼光观察生活。贡布里希说:“绘画是一种活动,所以艺术家的倾向是看到他要画的东西,而不是画他看到的东西。”正如中国画家将梅、兰、竹、菊看作“四君子”,都是传统文化使然。

中国画创作过程中,艺术家个人心境通过笔墨投射到画面之中,注重个人的品质、人格,其本身就带有一定的人文内涵。而这种人文内涵并不需要通过人物画来表现,如郑板桥通过竹子和文字叙述来表达他的人文关怀:“衙斋卧听萧萧竹,疑是民间疾苦声。些小吾曹州县吏,一枝一叶总关情。”诗、书、画印的组合,通过形象视觉表达只是其中之一,诗文同样是画面的组成部分。正因为这样,西方文化界在解读中国画时,如果仅仅从视觉画面上来欣赏,也许会认为陈旧没有变化,郑板桥所画的只是简单的竹子而已。西方文化界是所谓的基于国际文化语境来解读中国本土文化,多元文化共处经常是作为一种托词,中国艺术家们则从传统笔墨的角度来探讨丰富和美感,意境的塑造使中国艺术家对传统生存环境有一种怀古的情愫。因此,确定中国画的文化身份就显得尤为重要。自然之道的张扬,讲究虚空的观念,使中国的自然坠入虚静,多个人表现自我,显示个体人格,中国画似乎无法进入当代文化潮流中。

20世纪90年代以来,围绕现代水墨画的讨论主要集中在现代水墨能否进入中国当代艺术的主流以及它在世界艺术中的文化身份的问题。相比20世纪80年代中国画在西方文化艺术思潮冲击下的危机与生存问题,水墨画面向新世纪的发展问题更为紧迫。而这一问题的产生与深化,是中国社会在20世纪80年代以后“城市化”加速发展的背景中呈现的。与此相关的水墨画中的现代主义倾向,其核心问题是“现代性”,即我们如何认识和理解水墨画发展中的“现代性”,作为视觉艺术的水墨画中的“现代性”与作为社会文化研究中的“现代性”有何关联与区别。

回顾中国水墨画的发展历程,我们已经看到西方现代艺术的不断革命,在形式层面上的风格语言的革命及形式革命的潮流之下相应的意识与精神的变化、生活态度与人生价值的变化。显然,艺术形式的革命与物质生活、精神生活的变化存在着某种内在联系。如始于20世纪80年代后期的现代水墨的变革,最初的动因仍然是面对迅速变化的中国社会,艺术家试图以水墨艺术表达自我,在统一的群体心理与意识形态中,寻求个人的内心情绪与精神表达。然而在艺术门类对现代化的进程和城市生活做出积极反应的同时,中国水墨画艺术从题材到精神旨趣,仍然倾向于传统的山水景象与人文理想,静观与冥想、悠闲与出世成为大多数水墨画家的价值理想,中国现代化进程的加速反而促进了水墨画艺术对传统的回归与向往。这使我们想到“扬州八怪”与“海上画派”等生活在资本主义萌芽期中国商业城市的艺术家,在他们的作品中,难以看到都市生活的现状与冲击,而适应市民趣味的中国画的水墨写意的变革和世俗色彩的引入,也只是在形式变革的层面得以延续。

对“笔墨当随时代”的认识,不能只停留在字面的认识上,而要进行深入、理性的研究。为了“随时代”,将工艺美术的手工艺技能也引进中国画的艺术创作之中是不可取的,有一些作品,要么水拓、要么柔纸、要么粘贴,从作品的现象看早已失去了“笔墨”的作用,这样的作品,只能看作是一流工匠的工艺品而已。若以积极的态度来看这种现象,反映了一些画家为了创新、顺应时代潮流,不得已而为之;以客观的态度来看,则是因画家的头脑中对创新缺乏理论依据造成的,很难体现出“笔墨”真正跟上时代的发展,其最终结果是创新随价值,传统也不复存在。在当代文化对话中,不仅要追求“笔墨当随时代”的基本观点,还要不失笔墨作为中国画基本特征的文化身份。

综上所述,中国画在当代文化语境中必须明确自己的文化身份,以“笔墨当随时代”为宗旨,把笔墨作为中国画最基本的文化身份,将中国画纳入文化对话中谋求发展。

[注释]

本尼迪克特:《文化模式》,浙江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45页。

第3篇:法国文化论文范文

[关键词]法律文化;现代转型;制度层面;价值层面

由于礼治文化、地理环境、民族习尚和专制政治制度等因素的影响,我国的传统法律文化逐渐地形成为一种独特的公法品格和制度特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确立和全球化浪潮等因素的影响,使我国传统法律文化正在向现代法律文化转型。本文从制度层面和价值层面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现代转型进行阐释,并对它的源流作探讨。

一、中国传统法律文化

法律文化概念的理论界定,我国学界众说纷纭。有学者认为,法律文化即是法观念、法意识,所涉及的只是不同民族,不同地域,不同阶层的人们对法律及司法机构、法律职业家等的态度,对于解决冲突方式的选择、政府标准以及法律价值尺度等。〔1〕有学者也表述为,法律文化是人类文化的组成部分之一,它是社会上层建筑中有关法律思想、法律规范、法律设施、法律艺术等一系列法律实践及其成果的总和。〔2〕还有学者归纳为,法律文化是社

会观念形态、群体生活方式、社会规范和制度中有关法律制度的那一部分以及文化总体功能作用于法制活动而产生的内容,即法律观念形态、法律协调水平、法律知识沉积、法律文化总功能的总和。〔3〕以及,法律文化是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法律意识形态本适应的法律制度、组织、机构的总和。〔4〕法律文化是一定社会对法或法律制度的观点和态度的形态,包括法律意识及法律制度运行机制等方面。〔5〕如此等等。总之,法律文化是法律实践活动及其成果的统称。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中国几千年法律实践活动及其成果的统称,是指从上古起至清末止,广泛流传于中华大地的具有高度稳定性和持续性的法律文化,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传统法律文化集体本位的总体精神,无讼息争的心理倾向,德主刑辅的理论学说,视法律为工具的价值判断。〔6〕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在其演进的漫长的过程中,逐渐形成了独特的公法品格和制度特征,在世界法律史上独树一帜。这种公法色彩浓厚而私法属性淡薄的特色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7〕

第一、在法律观念文化上,强调“礼法合一”,“德主刑辅”,而“礼”作为一种差别性的规则体系,被奉为治国之道。其中,古代中国过分地强调刑法与刑罚的作用,而忽视了法的预防功能。而且将法让位于伦理道德,使法律道德化和道德法律化,以至于道德成为社会的主要调整性手段,法律只是对道德起辅的作用。

第二、在法律制度文化上,强调国家权力本位,皇权至上,权大于法,法律受权力的支配与制约。其表现为:首先,在立法上法自君出,君主为最高法权渊源;其次,在司法上行政长官兼有司法职权,司法与行政合一;最后,在法律结构体系上,表现为公法与私法不分,诉讼法与实体法不分,形成了以刑法为核心的单一的、封闭的法律体系。

第三、在法律心理文化上,息事宁人,平争止讼的法律心理普遍。一方面,“天人合一”的哲学基础造就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追求秩序和谐,从而带来无讼的法律心理。另一方面,以家庭为本位的中国传统社会,注重人的社会义务,而忽视个人的权利;重视集体、大局的利益,使得个体成员的诉讼必然会受到社会、家族和家庭观念的抑制。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在市场经济观念、经济全球化浪潮和人们对权利的积极追求与重视的共同作用下,在制度层面和价值层面发生了转型。

二、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现代转型——制度层面

(一)以刑为中心(重刑轻民)到以民为中心(民刑并重)

古代中国,法即是刑,法律就意味着刑法与刑罚,同时,刑也就是法。刑事性的法律规范不仅存在于应当由刑法予以调整的社会关系领域,而且在许多民事经济领域,刑法与刑罚也涉及到其中,使本来由民事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被烙上“刑”的印迹。这样,整个社会基本上是以刑为中心,重刑轻民是其突出表现。从古代的一些立法实践来看,所立的基本上是刑事类的法律,不论什么原因都可能违反刑律的规定而受到刑事处罚。特别是对民事事务的刑事化,民事活动受到极大的打击,因而经济的不发达是必然的。法律的高度刑事性使人们都认为法律是用来镇压民众的,而不是用来保护人民的权利的,这种重刑轻民的倾向的基础就是在经济上的重农抑商。

而由于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经济全球化带来其他各方面的全球化思潮,使得权利观念日益深入人心,进而导致基本理念和制度的变迁。由此导致法也不再是以刑为中心,而是以民为中心,民刑并重,刑法与刑罚是为民事领域的经济活动而服务的,刑法与刑罚被大大地限制,其作用的范围被大大地缩小。例如,中国目前已经制定了大量的民事经济类法律,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中国民法典的起草与制定,它为中国法律以民为中心奠定了最重要的基础,使民刑并重得到了立法上的认可。同时,中国现在的刑事案件比重日益下降,相对来说民事类的案件的比重却在上升,也验证了这点。

(二)程序工具主义(低程序化)到程序正义的转型

程序工具主义或低程序化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一个重要特征,主要是指这种程序只重视判决的实体而轻视判决的形成过程。即使有程序的存在,也只不过是为实体服务的工具,自己本身没有独立存在的价值。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⒈实体与程序不分,中国历来的立法重点是在实体方面,成文法典相当发达,却没有出现一部程序法典;⒉民刑不分,司法上没有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的严格区分,民事案件的审判适用刑事诉讼的程序,采取刑事手段等;⒊从案件的审理来看,没有一套固定的应予严格遵守的规则,司法者可以随意启动和终止审判程序,庭审调查由司法者自己选择;⒋传统法律即使有程序性的规定,也是残缺不全的,没有一套封闭、有序、较为完整的程序。〔8〕

中国目前的情况是程序性的立法日益完善,其突出表现是在立法实践上有三部诉讼法的颁布并实施,另外,还有一些其他形式的程序性法律甚至是实体性的法律,也有相当多的程序性的规范,例如,《行政处罚法》中对程序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仲裁法》本身就一个关于程序性规范的立法成果。同时,特别是1971年罗尔斯《正义论》的发表,对中国影响巨大,程序正义得到了空前的重视,体现了程序正义的价值。

程序正义在中国逐渐具有独立性的价值,为公正的审判结果的产生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可以说,程序正义的观念和做法保证了司法结果公正的实现,是因为,即使被认为公正的实体结果,由于没有遵循严格的程序,也会使当事人难以认为是公正的;即使实体上不是非常公正,但遵循了严格的程序作出判决结论,当事人也是可以接受这个结论的,因为程序的独立性价值日益深入到人们的基本观念之中,程序并不是可有可无的东西,而是不可或缺的法治因子。

(三)法律属性的公法化到私法化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公法属性基本上表现为法律的刑事性、刑法化和国家化,具有强烈的国家和社会的公的属性。具体表现为:一是法典的刑法化与刑事化,国家的法律基本上表现为法典;二是刑法的刑罚性与刑罚化,法律具有高度的惩罚性色彩,其实是一种刑法和被刑法化的官僚体制组织及行政执法等;三是民事法律也体现出刑法化的色彩,使民事法律刑法化,进而呈现出非民事化倾向。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刑事性的社会原因中最关键的既不是商品经济的不发达,也不是社会的古老,因为当时所有国家都是这样的,最重要的社会原因是中国的国家权力观念发达,而且这并不表明中国法律文化的落后性,只是透视出这种法律文化的公法性国家政治性。〔9〕

法律文化的公法属性向私法属性的转型,是中国法律发展的必然要求。目前,中国法律更加趋向于私法化,谢怀栻先生说过:“法国民法典是19世纪初世界有影响的法典;德国民法典是20世纪初世界有影响的法典;我希望中国民法能成为21世纪初世界有影响的法典”。〔10〕例如,中国制定的法典基本上是民商事法律,最突出的例证是民法典的起草与制定,表明中国法律的走向正在向私法化发展;在司法上,人民法院审理的绝大多数是民事类的案件,而且有增加的趋势,其比重越来越大,而刑事类的案件却刚好相反,这样中国法律文化对外所体现的则是更多的私法性。

(四)法律体系的封闭性到开放性

中国的传统法律体系是非常封闭的,突出表现为法律的高度法典化,而法典化的体系造成与外界的交流与联系的减少,这更加剧了法律体系的封闭性倾向。原因大概有:⒈经济上中国以自然经济为基础,能够实现经济上的自给自足,与外界的交流与联系必然的减少,理所当然体现在其法律体系上是与外界的联系较少,另外小农经济属性也造就了法律体系的封闭;⒉政治上的高度专制,导致这种环境下的法律与法律体系必然与之相适应;⒊中国地理环境相对较大,这为人类的生存和繁衍生息提供了基本环境;⒋中国特有的宗法制度与宗法组织的封闭性,特别是家国一体化加剧了它的封闭性;⒌儒家思想成为古代中国唯一的思想渊源,思想上的封闭性导致法律体系的封闭性是必然的。

中国当前的法律体系正在逐步向开放性迈进,特别是中国改革开放以来,法律体系的开放性趋势越来越强。其重要原因表现为:⒈经济上不是自然经济,小农性的色彩也趋于消灭,取而代之的是市场经济的建立,市场经济本身就是开放型的经济,这为法律体系的开放性提供了经济基础;⒉政治上更加趋于民主,形成民主的基本条件是开放,也与法律体系的开放性相契合;⒊由于中国地理环境的封闭性是不可能改变的,可是中国采取的措施是进行全面与全方位的开放与交流,不仅在经济上,而且在法律文化上,促成了法律体系的开放性的生成;⒋中国的封建专制体制与对人进行封建统治的宗法制度和宗法组织基本上是消失了;⒌中国的法律思想也在朝多方位的发展,而不是以前单纯的儒家伦理化的思想束缚着人们,取而代之的是法律思想的多元化,从而导致法律体系的开放性。

(五)司法与行政的不分到司法独立

中国古代司法与行政的合一突出表现为司法行政一体化,即司法的行政化。〔11〕还有学者认为:“每一个官员不论中央行政机关还是地方行政机关的首脑,都拥有司法职权,官僚政治体制中的每一个机构都负有天生的职责来处理案件”。〔12〕主要体现在:⒈组织机构上传统中国的司法行政难以区分,中央虽有司法的专门机构,但要受行政的限制和制约;⒉司法主体上没有专门的司法人员,司法只是行政人员的职权之一;⒊司法权不是由特定部门来行使,同一级部门都有司法权。

章太炎提出了一系列的手段与措施保证司法独立,而且在《》中作出了明确规定。司法行政一体化到司法独立,是一种历史的必然趋势,我国的现行宪法规定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其中《人民法院组织法》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同时,我国也从制度、物质保证、职业资格等方面作出了司法独立特别是法官独立的具体规定。

三、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现代转型——价值层面

(一)从法律集团本位(义务本位)到个人本位(权利本位)

中国古代社会从本位的角度来说是“集团本位”时代,这种本位在古代中国有着深厚的基础,它极可能会对个人的权利进行干预和干涉,甚至淹没个人权利。因而,从一定意义上说,集团本位主义的实质就是义务本位和权力本位,与法律属性的公的性质密切相关。这种义务本位的扩展,最大的后果就是对个人权利的无视甚至毫无顾及地侵犯,进而不利人们对权利的进取,于社会与个人等都是不利的。

中国现代社会开始重视个人权利,并正向权利本位扩展,无论是从主体抽象人格及财产权的绝对保护,还是对个人隐私权和精神利益在制度上的确认,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上得到充分体现。这种本位观念的提出和推广,对人们积极地创造财富起着不可估量的作用,其本身就是对人的尊重,体现了一种人文主义关怀。例如,中国目前的立法基本上是权利性的立法,确认和保护各种权利及各种权利的行使,最为注目的是物权法的起草与制定,这本身就是确认权利归属,以及对权利,特别是对私权利的保护,从而鼓励了人们对财富的进取心,促进了社会的健康发展。司法上,越来越多的诉讼案件是一些民事类的案件,要求对权利的确认和保护的占绝大多数。总之,权利本位呈现出“权利化”倾向,并且日益强烈。德国学者耶林曾说过,为权利而斗争这句话深深地印证了权利本位的合理性。

(二)从法律的伦理化到理性化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伦理化,并非指中国传统法律的全部内容是伦理性规范,或者说所有的伦理规范都是法,而只是表明,儒家伦理支配和规范着法的发展,成为立法与司法的指导思想,法的具体内容渗透了儒家伦理精神。〔13〕这种伦理化的产生不是偶然的,而有一定的原因,主要表现为:⒈占统治地位的自然经济结构是其产生的经济原因;⒉宗法制度具有深厚的土壤和悠久的历史;⒊儒家思想为其提供了牢固的理论基础;⒋封建统治者对父权、族权特殊作用的经验总结。〔14〕同时,这种伦理化的思想在司法领域表现为司法人情化,它主要表现为:⒈司法审判案件时按“君臣之义,亲子之亲”的道德原则去衡量而不是首先查清事实,分清是非;⒉司法判决不是首先寻找法律依据,而是考虑是否符合人情化的道德;⒊司法者经常受当事人的情感、生活状况等因素的影响。

中国目前正处在伦理化向理性化的转型的过程中,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提出以后,人们处理各种事务基本上根据法律的规定。伦理化的道德虽然不能完全被消除,但至少可以在一定的程度上得以减少。中国制定法律的本身就是对伦理化道德的否定,使中国社会中法治因素与理性化的因子增多,全社会呈现出一种理性化的良好态势。这反映到人们的思维中则是更多的理性,而非非理性和伦理化的道德。需要说明的是这里并不说道德并没有任何作用,只是中国目前的法律正在呈现出理性化的趋势。

(三)从法的精神的人治化到法治化

法的精神是指构成法的各种关系的综合与抽象,也就是法的质的规定性,这种规定性直接决定于法的意志,意志具有专制性,也具有民主性;前者表现为人治,后者表现为法治〔15〕。人治在本质上来说所体现的是拥有极权的个人或极少数人的意志蕴含这种意志的法既是极权的一部分,又是维护极权的工具,从政治上构成了一种专制的模式。〔16〕这主要表现为:⒈人治在政治上的表现的不是民主和,而是专制;⒉人治并不是没有法律,法律只不过是实行专制的工具而已,是通过法律进行专制的统治;⒊人治通过法律来对社会进行控制,但法律并不是社会的权力基础,是国家机器的工具,表现为权大于法;⒋古代中国社会的人治表现出高度化的极权。

中国向法治化的转型也是很明显的,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这种趋势得到了较大的发展。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后来被载入我国的宪法,这种法治观念与方法被提高到了宪法层面,同时也在其他的一些法律中得到了具体的体现。司法实践中,法官的基本观念也正在向着这一方面发展,他们运用法治的思维对案件进行审理,所得出的判决结论必然是法治化的结论。我国现在的法治既包括硬件性质的法治,也包括软件性质的法治,前者是依据法治的精神而被奉为的法制原则以及由这些原则所决定形成为制度的法律内容及表现方法;后者是法治精神,即对法律至上、权利平等观念的认可和应用。中国目前的法治正在重视这两方面的内容,但更重要的是对法治精神的培养与塑造。

(四)从法律价值由“无讼”到正义

古代中国人“无讼”,“贱讼”,并不是真正地对诉讼本身的鄙视,而是害怕诉讼,厌恶诉讼,其原因为:⒈不体面的诉讼有辱人格的诉讼程序;⒉官司(不管输赢)会导致“结仇怨”,“乖名分”等不良后果;⒊诉讼中易受讼师撮弄敲诈,不得不低声下气屈己求人。〔17〕概言之,古代中国人是以自己的利害为出发点,而不是对诉讼本身的道德或者价值评价为出发点而去无讼。〔18〕从宏观层面看,“无讼”的原因有:⒈地理环境的封闭性与农耕文明;⒉小农经济和重农抑商的经济因素;⒊宗法文化与宗族组织制度;⒋思想文化渊源是中国文明的法自然;⒌无讼的社会根源是家国一体的政治体制;⒍政治根源是和谐与稳定。超级秘书网

目前,中国的法律价值取向正在向正义与公平的方向发展。例如,中国现在的立法需要遵循法定的立法程序,这种程序并不是可有可无的,而是保证立法正义的必然性的措施,只有通过这种立法程序制定出来的法律才是正义与公平的法律。因此,从价值层面来说,立法的过程就是对立法正义的永恒追求的过程。司法实践中,具有正义观念的法官越来越多,其法律思维也具有正义的因素,特别法官对个案的审理与判决的本身,就是一个对正义与公平的追求的过程,是在动态的过程中实现法律的个别正义,通过正义化的程序审理案件所得到的结果也应该具有正义性,法官对每个案件的正义的不断的实现,在整个社会的范围来看,最终也可以达到全社会一般正义的实现。总而言之,通过法律来实现正义是我们的一般经验,对法律的制定和对法律的运用其实就是不断地实现一般正义与个别正义,在共同的协调中实现最大优化的正义与公平。这种公平与正义的观念与精神在现在的中国正在广泛地传播,逐渐渗透到广大民众的日常思维中。

综上,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在制度层面和价值层面发生了现代化的转型,为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法律文化上的精神支持,进而为判例法在中国的生成和发展奠定了文化基础,在宏观上对中国实行判例法提供了法律文化环境,从而加速了判例法之中国化进程。

[注释]

〔1〕慕槐。法律文化随想〔J〕。法学研究,1989,(2):71.

〔2〕刘学灵。法律文化的概念、结构和研究观念〔J〕。河北法学,1987,(3)18.

〔3〕季卫东。中国文化的蜕变与内在矛盾〔A〕。法律社会学〔C〕。太原:山西人民出版社,1988,225.

〔4〕刘作翔。论法律文化〔J〕。法学研究,1988,(1)16.

〔5〕武树臣。中国法律文化探索〔A〕。五四法学论文集〔C〕。北京:光明日报出版社,1989,279.

〔6〕于语和、施晓薇。中国传统法律文化释义及其与西方的比较〔J〕。山西大学师范学院学报,2001,(2):13.

〔7〕夏利民。传统法律文化与中国法制的现代化〔J〕。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9,(6):16-17.

〔8〕黎桦、叶榅平。司法现代化若干问题研究〔J〕。科技与法律季刊,2001,(2):95.

〔9〕〔11〕〔12〕〔13〕〔14〕〔15〕〔16〕张中秋。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M〕。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1999,274;427;286;120-121;130-133;274;278.

第4篇:法国文化论文范文

因此在以追求务实的法学教育环境中,并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已经成为一门渐趋弱势化的学科。

运用讲授教学法,系统传递核心知识

由于中国法制史这门学科是以中国法制发生、发展为基本线索,以大量史料为理论来源,具有时间跨度长、涵盖内容广泛且零散、文字艰深晦涩、专有名词难以理解等特点,因此教师在采用讲授教学法时,要注意两方面的问题。

(一)优化教学内容,做到详略得当,重点突出

在讲授宋代法律制度时,教师先简要介绍宋代的政治、经济文化背景,使学生初步了解宋代在中国封建社会发展史上具有承前启后的地位,商品经济的高度发展不仅促进了科学技术的提高、文化教育的兴盛和思想观念的更新,还使得宋代法制文明依然居于世界的前列。随后教师以重点和难点为主线系统讲授核心知识体系,在两宋法制指导思想方面,应重点讲授程朱理学和永嘉功利学派对宋代立法思想的影响;在立法活动上,主要讲授《宋刑统》、编敕、编例和条法事类;在行政法律制度上,应着重于两府三司的中央行政机构、由御史台和谏院组成的中央行政监察机关、宋代科举制度改革和历纸、磨勘等职官考课制度;在刑事法律制度上,应把重点放在《重法地法》等刑事特别法和折杖法、编配法等宋代独具特色的刑罚制度上;在民事法律制度上,教师讲授的重点是,宋代因佃户、雇工、婢女等有了民事主体资格而扩大了民事权利主体范围,婚姻制度受程朱理学的影响而进一步强化了夫权,宋代物权体系以所有权、典权、永佃权等为主要内容,契约制度以担保制度、契约中介制度和竞标缔约制度为主要特色,继承制度主要是宗祧继承、户绝继承以及女性、遗腹子、私生子、义子、赘婿等的财产继承;宋代经济法律制度可结合王安石变法讲授方田均税法、农田水利法、青苗法和市易法等,此外还有独具特色的禁榷律法;在司法制度方面,重点介绍中央司法机关大理寺、刑部和审刑院,宋代临时审判机构案议、制勘院、推勘院,还应结合《洗冤集录》、《折狱龟鉴》和《棠阴比事》等着作讲解宋代证据制度。

(二)从学生熟悉的背景知识人手,激发学生的浓厚兴趣

第5篇:法国文化论文范文

发达的农耕文明孕育了中国古代民法文化的独特气质。虽然中国古代没有形成独立的民法体系,但透过多样的法律形式,我们仍可以发现隐于其中的民法精神和独特之处。中国古代民法文化的特征大致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内容简单化

与罗马法以及后来的大陆法系相比,中国古代的民法极不发达。民事法律制度调整的权利义务内容多集中在婚姻、家庭关系方面,而有关物权制度、法人制度、诉讼制度这些在罗马法上发达的制度内容却很少涉及。

中国古代还没有现代民法中的自然人、法人的观念。在民事活动中,多不以自然人为民事主体,而是将宗族团体看作一个独立的实体。家庭事务多以家长为代表,“在家从父”、“即嫁从夫”、“夫死从子”,妇女没有民事主体地位。有尊长在,子孙不具有独立的民事权利,不是独立的民事主体,这种情况一直持续到清末变法修律。公元前594年,鲁国实行“初税亩”,“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的局面被打破,国家开始承认土地的私有现象。但中国长期的封建专制统治,使得物权的规定仅涉及所有权、典权,并且极不发达。《清稗类钞》:“典质业者,以物质钱之所也。最大者为典,次曰质,又次曰押。”[1]这说明当时仅以典质物的大小区分不同的物权现象。

与中国古代的刑法、行政法相比,民事法律制度的内容也极其简单。中国古代刑法的发达程度在世界上可谓首屈一指。从战国李悝著《法经》起,到《大清律例》都以刑法为主。中国古代自夏朝建立即开始制定行政法律规范。现存的《周官》是中国最早的一部行政法性质的法典。《唐六典》是中国最早的一部真正意义上的行政法典。明清《会典》,内容涉及行政体制、官僚机构、行政管理体制等诸多方面。而民事关系一直被视为无关紧要的“细故”,国家很少干预。

(二)私法公法化

在中国古代社会中,客观上存在着财产关系、商品交换关系、婚姻关系和家庭关系,然而传统法律对上述私法关系的调整却采取了公法的制裁手段,即违法违制都毫无例外地规定了刑法性后果———刑罚。以契约法为例,古代法典中虽也不乏有关合同的条文,但制裁手段几乎只限于刑罚。至于合同本身的效力问题,则长期以来听任习惯法支配。例如,唐律关于“行滥短狭而卖者,杖六十”的规定,就“行滥短狭而卖”而言,无疑是有关商品买卖关系中的合同履行问题,因而该规范是民事规范,但是,对这样一种“行滥短狭”行为给予杖六十的刑罚处罚,则显然属于刑法性后果,故而该规范又完全是刑事规范[2]。再如,《唐律疏议·杂律》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契约,违契不偿、负债不还的,要受笞二十至杖六十的处理,债权人向债务人索取财物超出契约规定数量,或债务人向债权人给付数量不足的,均应以“坐赃论”。

民事规范的刑法化也充分表现在婚姻家庭关系领域。《唐律疏议·户婚》规定:“诸同姓为婚者,各徒二年。”若卑幼不依家长而私自婚娶者,要受杖一百的处罚。“诸祖父母、父母在,而子孙别籍、异财者,徒三年”。明律规定:“凡同居卑幼不由尊长私擅用本家财物者,二十贯笞二十,每二十贯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又规定:“立嫡子违法者,杖八十。”[3]很显然,这些纯属婚姻家庭关系的民事违法行为,在中国古代法律中却被认定为犯罪,并处以较为苛重的刑罚。

(三)法律伦理化

纵观中国历代封建法典,可以发现,法所调整的社会各个领域和各种社会关系,都被笼罩上了一层纲常伦理关系,伦理关系代表古代中国人身关系的全部,一切的人身关系都被纳入君臣、父子、兄弟、夫妇、朋友这五伦之中,并以纲常伦理为出罪入罪、轻重缓急的准则,民事领域也不例外。古代中国,贵贱、上下决定每个人在社会上的地位和行为;尊卑、长幼、亲疏则决定每个人在家族以内的地位和行为。个人地位不同,彼此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不一致。在君臣关系中,“礼乐征伐自天子出”、“君要臣死,臣不得不死”。在《居家杂仪》有关于父子关系的内容:“凡诸卑幼,事大小,勿得专行,必咨禀于家长”,家长有家庭财产的最高支配权,有家政的最高决策权,同时,父又有将子女作为财产出卖之权,父还有主婚权。在夫妻关系中,是一家之主,有决策之全权,妇只可顺从,《礼记·郊特性》:“妇人,从人者也,幼从父兄,嫁从夫,夫死从子。”夫妻之间是极为不平等的。如《大清律例》规定:妻没有家庭财产的支配权,必须从夫,妻不得有私财,甚至改嫁时不但不能带走夫之财产部分,并且连其从娘家带来的嫁妆亦由夫家作主[4]。

(四)均衡观

中国古代有大量关于均衡的议论。如《尚书·洪范》有:“无偏无党,王道荡荡;无党无偏,王道平平;无反无侧,王道正直。”《老子》称:“天之道,损有余而补不足。”孔子说:“不患寡而患不均,不患贫而患不安,盖均无贫,和无寡,安无倾。”[5]“尚中庸,求和谐”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占据核心地位,并成为传统价值体系中最高的价值原则。在民事领域,更是主张公允适应、不偏不倚、崇尚稳定,注重调和,反对走极端。

例如,中国古代在债权关系方面相当注重对于债务人的保护。很早就有明确限制债务利息的法律,唐宋时法律原则上不保护计息借贷债权。均衡观在财产继承方面反映的尤为显著。自秦汉以后,在财产继承方面一直贯彻“诸子均分”的原则,无论嫡庶、长幼,在继承财产方面一律平等。遗嘱继承在中国民法史上一直被忽视,在被继承人有子女时,遗嘱尤其是份额不均的遗嘱完全不被认可。

(五)多种形式间的脱节

在中国古代社会,习惯法是有适用余地的。习惯法具有属人、属地的特性,而且反映了历史的延续性和浓厚的亲情、乡情,因此,中国古代历代对习惯法都采取默认的态度[6]38。但错杂而不统一的各种民法渊源必然存在矛盾之处,两者若即若离。例如,古代社会主张“同姓不婚”。《大清律例·户律·婚姻》:“凡同姓为婚者(主婚与男女)各仗六十,离异,妇女归宗,财礼入官。”但在山西清源,陕西长安、直隶、甘肃、湖北等地都流行同姓为婚,以至迫使官府认可其合法。再如,“尊卑为婚”,按规定“若娶己之姑舅,两姨姊妹者,杖八十,并离异”,也迫于民间禁而不止,最后在附例中不得不规定:“其姑舅,两姨姊妹为婚者,听从民便。”在清代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除上述民事习惯法与国家制定法存在矛盾外,由于立法技术不高和法理上的疏漏,即使在制定法之间,也存在着许多冲突。例如,为养父母服丧问题,《大清律例》与《大清会典》规定为“斩衰三年”,《礼部则例》则规定为“齐衰不杖期”[6]39。

二、中国古代民法不发达的原因分析

中国古代民法忽视个人,不讲平等,如果用一个词来概括中国古代民法文化的特征,那就是“不发达”。而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经济的原因也有政治、文化的原因,具体分析如下:

(一)经济上:商品经济的落后

古今中外,凡是商品经济发达地区,其民法也较发达,凡是商品经济落后地区,其民法也较落后。商品经济是民法产生的土壤和前提条件。中国封建社会自秦朝以来,一直是一家一户、男耕女织的自然经济,生产仅用于自我消费,消费也基本上可以从自然经济中得到满足,个别物品的交换往往以物物相易的方式实现,货币交换与商品经济极不发达。封建统治阶级依靠对土地的所有权对农民进行残酷的剥削、压迫,农民被迫依附于地主的土地忍受剥削、压迫,双方根本没有平等、交换可言。自然经济具有封闭性、孤立性、单一性和自足性的特点,它造成了生产者之间的隔离,而不是相互依赖和相互交往,由于这种生产方式在一定程度上不依赖于市场,因此,以交换为纽带的商品经济也就无从发展。商品经济的落后,束缚了调整平等主体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民法的发展。

(二)政治上:专制主义的束缚

中国古代的政体是专制主义政体。从秦统一天下建立皇帝制度起,两千年来专制皇权不断膨胀。为了维护专制制度,封建统治者极力维护其赖以生存的自然经济基础,严厉打击一切危及国家统治和皇帝安全的行为。历代统治者都极为重视能直接产出生活或战争所需物质的农业,认为“农业是立国之根本”,而把发展商品生产认为是本末倒置。如商鞅认为:“国之所以兴者,农战也”、“国待农战而富,主待农战而尊”。唐太宗李世民也认为:“凡事皆须务农,国以人为本,人以衣食为本。”历代统治者对商品生产的发展多方加以限制,阻碍了民事关系的产生。一方面,对有利可图的盐、铁、丝稠、瓷器、茶叶、酒、矿山等重要的手工业生产和贸易实行国家垄断,还颁布《盐法》、《茶律》限制私人经营;另一方面,对于民间手工业和商业的发展给予种种限制和打击。如汉高祖刘邦对富商课以重税,不允许其子孙为吏,唐朝时将工商之人列为百工杂流,同巫师相提并论,宋朝时定商税以比较,明代禁止出境营商,禁止官宦家庭经营商业,否则子孙累世不得为吏,对宦官经商者处罪[7]。

中国古代社会强调“家国一体”。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到处充斥着君权、父权、夫权,强调家族主义,向来忽视“个人”。在家族时代,家族组织在社会中具有相当重要的地位。它是社会中最基本的组织形式,有着极为广泛的社会职能,包括宗教、教育、经济以及现在专属国家的行政、司法等方面的职能。个人被束缚在家族的身份网络之中。一个人最基本的身份首先是某个家的成员,在家这样一个伦理实体中,个人主义意义上的个人是根本不存在的。

(三)文化上:重义轻利的观念

儒家传统文化历来推崇“重义轻利”的思想。孔子说:“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孟子也有这样的看法,他对梁惠王说:“王何必言利,亦有仁义而已矣。”秦代以后,董仲舒又进一步提出:“正其谊(义)不谋其利,明其道不谋其功”的反功利主义观点。“贵义贱利”的价值观,肯定了“义”是处理人与人之间关系的首要准则。孟子说:“仁之实,事亲是也。义之实,从兄是也。”孟子把义作为与仁等同的概念处理。义的概念,就孟子看来,其实是宗亲关系的引申。从汉代“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开始,儒家思想即成为封建正统思想。因此,在中国传统社会“义”成为普遍的道德要求,是儒家学说中人之所以为人的准则而加于人们的职责和义务。“重义轻利”的观念,深深植根于中国传统文化中,历经两千年而不衰。由于传统文化强调重义轻利,法律自然就排拒个人对私人利益和个人权利的追求,进而不断压抑商品经济的发展,而这与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也正好契合。

近些年来,民法学界将较多的精力放在对大陆法系民法典的研究上,取得了丰富的理论成果,为中国民法的继受性法文化打下了厚实的基础。

但关于中国民法如何与民族传统文化沟通连接、继承认同这一重要理论区域却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法与文化是不可分割的。”[8]每一个民族的法律文化,都有其不同于其他民族的特征,表现出不同的民族地域性风格。在任何一个国家,法律制度的形成和变革总是取决于自身特定文化背景。因此,中国传统文化是中国民法法典化的社会基础,在完善民事立法和制定民法典的过程中,在研究移植罗马法时,应注意到对传统文化的吸收,要以科学、理性的态度来把握。我们必须看到,中国传统文化虽然否定了自由、平等、权利,中国民法文化先天不足,后天不良;但是也应该看到,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作为中华民族长期社会实践的成果之一,其中诸如集体本位观念、德法并重的思想、和谐观念、善良风俗等内容在中国民法法典化的进程中仍然具有积极的正面效应和古为今用的实践价值。

摘要:关于中国古代有无民法这个论题,自清末变法修律至80年代法学复苏一直多有争论,但肯定者也极少论及中国古代民法文化的特征。在今天制定民法典的征途上,透视传统民法文化的特征,汲取传统文化的积淀,对于制定一部具有真正中国意义的民法典有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中国古代;民法文化;形成原因

参考文献

[1]中华文化通志编委会.法学志[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8:280.

[2]孔庆明.中国民法史[M].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1996:255.

[3]苏亦工.明清律典与条例[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282.

[4]大清律例[M].田涛,郑秦,点校.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775.

[5]韩延龙.法律史论集:第2卷[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51.

[6]张晋藩.清代民法综述[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38.

第6篇:法国文化论文范文

具体而言,开展群众文化活动必须做到以下:第一,做好群众文化需求调研,抓住群众的需求,有的放矢地开展群众喜闻乐见的文化活动。第二,群众文化活动必须立足本土,对于迁西县来说,可选取如陕北皮影戏等富有民俗特色的形式。加大对民间艺术团、乡村电影队的支持力度,鼓励其发展。第三,合理借鉴外来优秀文化形式,如火爆中国的“广场舞”。可与县电视台合作,开展“乡村达人秀”等主题的高水准的电视节目。此外,还可在辖内行政村,建立乡村图书馆、读书室。第四,积极开发拓展多种形式的精神文明活动,针对目标群众开展不同形式的文化活动,比如辖内的青少年、企业、老年人、社区等对象有针对性的开展适合其特征的文化活动,组建老年人舞蹈队,青少年轮滑社,企业文化讲座,农民水稻丰收的奥秘等活动。总之,开展活动的原则是:形式多元化,内容丰富。团结群众,提高人民群众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的认知。

二、创造良好的文化环境

群众文化建设工作也需要政府提供一个优良的文化活动环境。第一,要解决群众活动场地,迁西县属于山区县,且人口较为分散,应从实际出发,选取人口聚居程度高的乡镇,开展基础设施建设,如建设活动广场等。同时,也要高度注意不良的文化环境,反对一切低俗、媚俗的文化产品,拒绝黄赌毒、非法教会,为农村基层群众文化建设提供一个正气、肃然的文化环境。第二,要多宣传,多动员。通过各种渠道宣传先进、文明教育,调动群众积极参与性,提高群众对文化活动的审美体验。第三,积极组织和指导社会力量开展乡村、社区文化娱乐活动,丰富娱乐活动的内容与形式,并在活动中对社会主义主流价值观进行宣传,使群众能够得到美的感悟,增强群众之间的沟通,有利于帮助群众之间培养团结友爱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价值观。

三、推进群众文化创新

在十提出中国梦后,举国上下,对中国梦的实现达到了空前的热度。迁西县在开展群众文化建设,在人力、物力和财力上并不占优势,尤其是山区人口分布分散,有的行政村基本上就没有开展文化活动。所以要协调、统筹行政村之间、城镇与乡村之间资源,实现城乡文化资源共享,积极部署工作,满足迁西县偏远乡镇群众的精神文化需求,实现城乡文化资源的共享、共鸣,协调发展。

第7篇:法国文化论文范文

【论文摘要】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源远流长、自成体系,统治着中华民族数千年,形成了独具特色的中华法系。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今天,中国传统法律丈化的优秀部分应该在当今文化建设中施以其必要的影响力。

党的十七大提出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增强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吸引力和凝聚力;建设和谐文化,培育文明风尚;弘扬中华文化,建设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推进文化创新,增强文化发展活力。”我党站在更高的历史起点上为当代中国文化建设指明了方向。

一、当代中国文化建设

十七大报告对我国文化建设取得成就进行了概括的阐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扎实推进,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成效明显;思想道德建没广泛开展,全社会文明程度进一步提高;文化体制改革取得重要进展,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快速发展,人民精神文化生活更加丰富;全民健身和竞技体育取得新成绩。”

建国六十年,我国社会生产力取得了较大发展,人民的生活水平有了较大的提高,人民精神文化生活更加丰富,建设有巾圉特色的社会主义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迈进。在思想道德文化上,我国不断探索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中的新发展,始终坚持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两手抓,促进了我国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在文化发展上,逐步提出文化产业概念,并将发展文化事业与文化产业放到非常重要的位置,党的十六大又把发展文化产业作为战略目标,从巾央到地方都积极贯彻党的会议精神,积极探索文化产业的发展;在文化体制上,党和同家政府一直强调深化文化体制改革,为社会主义文化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在政府的主导下,部分事业单位进行了企业化运作的改革,广播电视集团、报业集团、出版集团等纷纷建立,文化体制改革迈出了可喜的一步,同时我国颁布了诸多的政策,降低文化市场的准入门槛,大力鼓励民营经济参与到文化产业中来,活跃了文化市场,此外伴随着文化的资本运作的发展,全国各地文化企业的直接或间接上市公司不断增加,拓宽了文化企业的融资渠道,提高文化企业的竞争力。

我国的当代文化建设,必须是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文化建设,必须改变传统的管理文化的模式,加强政府的宏观调控作用,实现整个文化事业和产业的繁荣有序。“即国家从整个文化事业发展的全局出发,综合运用各种调节手段,把精神文化产品的生产、经营、服务、消费等活动纳入国家所确立的文化发展方向和文化发展目标,以提高文化事业建设的整体效应,保障文化事业持续、稳定和健康地发展。”

二、中国传统法律文化

所谓法律文化是指在一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作用下,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利用其所掌握的权力创制的法律规范、法律制度或者人们关丁法律现象的态度、价值、信念、感情、习惯以及学说理论的复合有机体。

一般说来,中周古代有四大类法,即礼、乐、政、刑。现代人习惯将政、刑作为中国古代的正宗的法,而诸如礼、乐却被视为法外之物。然而从发展事实看,礼乐是中国封建社会君王平天下最重要的法。礼乐的体系的崩溃,才进而导致了整个社会的秩序混乱。而所谓的政刑其实仅仅为维护礼乐制度而设,对违反礼乐制度的一种震慑手段而已。“礼乐”和“政刑”相辅相成,共同维护着整个社会秩序有条不紊的运行。即《礼记》中所记载的,“礼以导其志,乐以和其声,政以一其行,刑以防其奸;礼乐政刑,其极一也,所以同民心而出治道也”。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礼与法并不是截然对立的,自从它们诞生就相互影响相互作用,共同维护封建社会秩序的稳定。作为一种社会文化力量的积淀,它们存在于普通民众的心理、习惯、行为中,是社会文化的有机组成部分。作为一种社会历史惯性机制,传统法律文化自始至终影响着整个社会长期发展的各个领域,以其特有的规范、凝聚、评判的作用,与社会生活交织在一起,制约着社会发展的进程。

一个社会法律文化的形成,是不断修正其民族习性和法律传统的过程;也是不断消化,吸纳别国和其他民族的法律文化的过程。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几千年的发展过程中,古代贤人提出了适合他们时代的法律文化,而经过了几千年的积淀和延续后,虽然时代相距遥远,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精华部分可以为当代法文化引进一种新思维方式。作为一种价值观念,传统法律文化影响了数千年来的中国法律实践,左右着人们的日常生活思维。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蕴涵了诸多对现代社会的有益内容,其中许多不乏对当代社会的法律文化建设有积极的作用,如“富而好礼”、“秩序和谐”、“义利诚信”、“贤人政治”等。而诸多的传统法律文化思想都是当今社会发展有益的借鉴,如“仓廪实则知礼节,衣食足则知荣辱”、“思诚者,人之道也”、“君子爱财,取之有道”、“法立而无犯,刑设而不用”。

三、当代文化建设中的中国传统法律文化

在当代文化建设的指引下,建设和谐社会已经成为现代中国的基本治国方略,而和谐社会需要一种和谐的社会理念,也需要一种维护和谐的法律制度。建设和谐的法律制度,必须充分挖掘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现代价值,将传统法律文化中进行现代转换。

总体来说,应当从两方面人手,即一为观念方面,二为制度方面。在观念方面,主要是增强学法、用法意识,只有在真正懂法的基础上用法律在更深的领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在制度方面,主要从立法、司法和监督等方面完善法律体系。

第8篇:法国文化论文范文

关键词:信息技术;林业;发展;影响

林业是生态建设的主体,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点所在。进入21世纪之后,林业经营模式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从过去单一、粗放的经营管理向精准、系统的模式转变,因此提出了“精准林业”的概念,即指尽可能的应用现代高新技术对有关林业生产、经营管理、战略决策过程中的自然、经济和社会信息进行收集、存贮、传递、处理、分析和利用,建立包括林业数据库、森林资源管理信息系统、森林资源核算信息系统、地理信息系统、决策支持系统、专家系统、模拟模型系统、计算机网络、遥感系统、全球定位系统和远程通讯等一体化、智能化、数字化的现代林业技术体系,而这一切都必须依赖于信息技术。

一、信息技术的发展

信息技术是在信息科学的基本原理和方法的指导下扩展人类信息功能的技术。

1.1内涵和外延

信息技术是一门多学科交叉综合的技术,计算机技术、通信技术和多媒体技术、网络技术互相渗透、互相作用、互相融合,将形成以智能多媒体信息服务为特征的时空大规模信息网,是以电子计算机和现代通信为主要手段实现信息的获取、加工、传递和利用等功能的技术总和。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技术:

1.1.1传感技术——信息的采集技术。传感技术是扩展人获取信息的感觉器官功能。进行信息识别、信息提取、信息检测,它几乎可以扩展人类所有感觉器官的传感功能,传感技术、测量技术与通信技术相结合而产生的遥感技术,使人感知信息的能力得到进一步的加强。

1.1.2通信技术——信息的传递技术。通信技术可实现信息快速、可靠、安全的转移。可以看成是从“现在”向“未来”或从“过去”向“现在”传递信息的一种活动。

1.1.3计算机技术——信息的处理和存储技术。计算机信息处理技术主要实现对信息的编码、压缩、加密和再生,存储技术有内存储技术和外存储技术,主要实现计算机存储器的读写速度、存储容量及稳定性的管理。

1.1.4控制技术——信息的使用技术。控制技术即信息使用技术是信息过程的最后环节,它包括调控技术、显示技术等。

1.2信息技术功能

概括起来有四个方面:①信息识别:包括文字识别、语音识别和图形识别等。通常是采用一种叫做“模式识别”的方法。②信息传递:实现信息快速、可靠、安全的转移。③信息处理与再生:在对信息进行处理的基础上,还可形成一些新的更深层次的决策信息,这称为信息的“再生”。信息的处理与再生都要依赖于现代电子计算机的超凡功能。④信息施用:是信息过程的最后环节。

1.3信息技术发展趋势

高速、大容量。速度越来越快、容量越来越大,无论是通信还是计算机发展都是如此;综合化。包括业务综合以及网络综合;数字化。一是便于大规模生产,数字设备是单元式的,设计非常简单,便于大规模生产,可大大降低成本。二是有利于综合,每一个模拟电路其电路物理特性区别都非常大,而数字电路由二进制电路组成,非常便于综合,要达到一个复杂的性能用模拟方式往往综合不起来;个人化。即可移动性和全球性。

二、林业信息技术的发展

2.1林业信息技术

林业信息化并不是一个新概念,发达国家60年代初提出了信息化的概念,信息化开始进入各个领域,并逐步实现了系统化、深入化、集成化、网络化、智能化和虚拟化。随着DBMS的发展和完善,以属性数据管理为主的森林资源管理系统盛行一时,这类系统采用数据库技术进行组织、存储、处理和分析,提高了数据处理的质量和速度,推动了森林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同时也不难发现,这种单纯分析属性数据的方法,缺乏对资源空间分布特征的综合分析,因此利用它形成的决策信息,有明显的局限性。到90年代,林业信息化有了全面的扩展,形成了以3S技术为支撑,采用RS监测与地面调查技术相结合的双重分层抽样遥感监测体系。

2.2林业信息技术在我国的发展

我国林业部门从80年代初开始使用DBMS进行生产管理,采用的是局部(部门)引进,局部消化的方式。80至90年代末,国家林业局(原林业部)在1992年设立信息中心,开始了信息化建设的点滴积累,提出了“数字林业”建设目标,建立了森林资源数据处理系统(DPS)、森林资源管理信息系统(MIS)、森林资源决策支持系统(DDS)、林木良种管理信息系统、主要经济树种在线查询系统等。进入21世纪,“数字林业”建设进展顺利,林业信息系统已覆盖全国,基于“3S”技术的森林资源、造林绿化和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防沙治沙等林业重点工程建设的现代化林业管理体系正在逐步建立。林业档案数字化工程已完成,国家林业局政府网站建设进一步完善,内容不断丰富,信息量不断增加,并与新华社、国家图书馆等70多家网站建立了链接,林业信息化建设达到前所未有的高度。

三、信息技术对林业的影响

3.1实现了无纸化办公

根据林业政务信息化“十一五”工作的核心内容,林业政务信息化建设围绕国家“三网一库”建设的要求,利用网络技术搭建了技术先进、运行稳定、功能相对齐全的网络平台,建设了国家林业局门户网站、办公业务网、办公业务资源网和各类管理信息系统及专业数据库。提出了林业信息库建设方案,实现人员、树种和野生动植物数据收集、存贮、传递、处理、分析、利用、,基本完成了无纸化办公。

3.2林业经营由粗放转入精准

围绕“精准林业”,各级林业部门在二类调查中利用遥感、航片、卫片、无人机、地面近景摄影、三维激光扫描、电子角规、GPS定位等技术进行数据的精确获取,通过GIS进行属性数据和空间数据的管理,完成森林资源档案管理和林业专题图的制作;在森林火灾的预测预防上通过GIS的空间分析功能,实现火点位置查询和林火蔓延模拟,并计算最佳扑火路线和扑火时间,科学合理的制定扑救方案;在造林地块和造林方式上利用GIS将坡度图、坡向图、土壤图、高程分带图和森林区划图进行叠加作为立地分析的复合因子图,进行适地适树的分析,使林业由粗放经营转入精准经营。

3.3规划森林资源管理

在发达省份的林业部门已经将GIS技术、ES技术、DSS技术、空间数据挖掘技术结合,依据森林资源管理的基础信息,建立了造林专家知识库、决策支持模型库,在数字化图上实现造林决策、获取造林规划图,并对林分和单木的区域生长量进行预测和模拟,实现森林资源管理的优化和规划。

四、存在的问题和解决对策

4.1应用不够深入,信息资源浪费

林业信息基础设施和信息系统投资巨大,但目前林业信息化开发、应用不够,造成资源的极大浪费。如遥感、地理信息系统、全球定位系统、专家系统、决策支持系统、森林资源核算系统在森林资源管理中的应用才起步,目前只限于利用计算机进行林业数据采集、处理、属性数据管理及各类专题图制作等研究,对于进行空间数据分析和从这些数据中进行挖掘,宏观快速提供森林资源信息,优化森林资源管理上没有形成规模。因此应该对这些信息资源进行整合,合理建设适合我国林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网络体系,实现资源充分共享。

4.2精准计测、监测在林业上的应用没有普及

目前,信息技术、生物技术、新材料技术等高新技术正加速渗透和武装林业。特别是“5S”(遥感、地理信息系统、全球定位系统、专家系统和决策支持系统)技术已成为科技兴林的重要手段。卫星遥感、红外监测、飞机化学灭火等高新技术使森林预测、监测、控制、病虫火害防治、荒漠化防治、濒危野生动植物保护等过去无法用常规技术或手段解决的问题,现在由于RS和GIS的介入开始变得相对容易。但在森林经营和管理中的应用范围和水平,完善森林生态系统定位监测网络,提高森林灾害发生的预测预报率,实现森林培育和管理中的减灾增效,探索建立森林养分和肥料信息系统,完善林木育种软件及丰产栽培模型,适度发展“精细林业”,精准森林资源核算的应用上还处于初级阶段,没有普及应用。因此国家林业局应宏观调控并加快国家林业局网络工程建设,建立并完善各类林业专业库、各类森林资源管理信息、决策支持系统设,促进林业经营管理和决策的科学化。

4.3林业高新技术人才缺乏

林业信息化对人才的要求很高,不但要有专门的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RS技术、GIS技术,还要对林业知识有所掌握,目前我国特别是基层林业单位,从事林业信息研究、网络管理,3S技术的专业性人才奇缺。因此应该加大林业高等教育和高职教育,培养更多的林业高新技术人才。

参考文献:

[1]冯仲科、赵春江、聂玉藻等著。精准林业[M].北京:中国林业出版社,2002.6第1版.

[2]闫利颖。现代信息技术的发展和趋势[EB].

第9篇:法国文化论文范文

一、鲟鱼工厂化法养殖养殖条件

1.地理位置

养殖场位于郑州市新郑辛店镇,地处新郑市西始祖山下。紧邻郑尧高速,交通便利。渔场紧邻范河水库,水质清新。地势梯度明显,适合鲟鱼流水梯度养殖。

2.池塘条件

池塘为方形硬化水泥池,池高1米,池底锅底形,四周高,中间低,中间排污。池塘上方设置遮阳网,防止水温升高。每个池塘设0.75千瓦水车式增氧机1台。

3.水源条件

水源为地下井水,pH值7.0~7.3,水井温度常年15~17℃。水质清新、无污染,符合《渔业水质标准》。

二、鲟鱼工厂化法养殖技术苗种放养

1.池塘清塘消毒

池塘在放鱼前先将杂物彻底清扫干净,然后用20毫克/升高锰酸钾进行带水浸泡消毒。

2.苗种投放

2012年2月从湖北购进一批规格为10厘米的鲟鱼苗,先在苗种池中培育,以确保苗种的规格均匀和苗种成活率。经过3个半月的苗种池培育,于2012年5月,将育苗池中的本批次鲟鱼共计21000尾、规格在250~400克的半成品鲟鱼按照不同的大小,分别投放在0~6#水泥池。

三、鲟鱼工厂化法养殖技术饲养管理

1.饲料选择

选用鲟鱼料饲喂。主要原料为优质鱼粉、面粉、豆粕、鱼油、磷酸二氢钙、多维等。见表2。投饵率为1.0%~3.0%。

2.饲喂时间

每天投喂3次:6点、12点、18点。早上6点在换水后饲喂。在投饵前应该先将增氧机关闭,大概关闭时间在30分钟(注意不能造成鲟鱼缺氧),每次投饵应该根据上次鱼的摄食情况进行定量投喂,全池遍洒。等待鲟鱼摄食完毕,管理人员要及时观察。

3.增氧

亚辉鲟鱼养殖场最先使用涡轮式罗茨风机进行池塘增氧,但是水流太小,增氧效果不好。之后改用水车式增氧机,排污、水流效果都很好。增氧机的电源安装断电保护器和断电报警器,这样可以减少工人的劳动强度,但是必须定期检查增氧机,防止增氧机齿轮因为磨损而出现问题(不断电,但是齿轮带不动增氧机)。

4.池塘铁架子及时维护

因为铁的立杆时间长了会生锈,铁渣掉入池中鲟鱼会误食铁锈,造成铁锈在鲟鱼胃中很难排出体外,影响鲟鱼进食。

5.换水

每天的早上7点前换水,每天换水一次。水泥池的水位一般控制在75厘米,水太深则每天换水量会加大,比较麻烦。

6.定期消毒

定期使用二氧化氯、聚维酮碘进行水体消毒,内服三黄粉等。

四、鲟鱼工厂化法养殖养殖技术中发生的疾病

1.鳃霉病

症状:病原体是由鳃霉菌侵入鳃部而引起的。鳃组织失去正常的鲜红色,病鱼不进食,呼吸困难。治疗方法:要保持水质清洁,防止水质恶化,定期全池遍洒二氧化氯和硫醚沙星。

2.细菌性肠炎

症状:腹部、口腔出血、红肿、鱼体消瘦。治疗方法:用诺氟沙星药饵投喂,连续投喂5~6天即可治愈。

3.车轮虫

症状:病原体为车轮虫。在鱼体和鳃耙上数量过多,直接影响生长,造成鱼体瘦弱,游动迟缓,肠道无食,严重者造成鲟鱼大量死亡。治疗方法:我们曾参考报道治疗方法,用5%盐水浸浴1小时左右,病情不见好转。也用过15%~25%浓度的福尔马林泼洒,但是车轮虫依然无法杀灭。有好多书籍都注明“切忌使用硫酸铜”。但是我们在养殖中使用上述方法,都无法杀灭车轮虫,万般无奈,我们采用0.8毫克/升硫酸铜进行全池泼洒,取得了良好效果。

4.出血病

症状:由气单胞菌引起的出血病,具有极强的传染性,发病迅猛,死亡率高。治疗方法:每隔5~10天用二氧化氯进行消毒,并在饲料中定期添加抗菌药物及维生素C、E等。

五、鲟鱼工厂化法养殖效益分析

1.至2012年12月,开始挑选在0.7千克以上的鱼出售,共挑选出售20300尾,成活率96%。出售14210千克,均重0.7千克/尾,出售28元/千克,共收入397880元。2.共进料4次,20吨,饵料系数1.41。饲料平均8000元/吨,共计16万元。3.苗种3.2元/尾,21000尾共计67200元。4.电费36000元、池租2000元、药物1000元、工人工资20000元,共计59000元。5.毛利润约111000元,没有计算资金利息。

六、讨论

1.在当地水产养殖并不发达,但鲟鱼养殖技术成熟,易饲养,适合当地推广,是农民致富的好途径。

2.近三年来,鲟鱼的成鱼价格连年下降,确实给鲟鱼养殖户带来不小的打击,但是对于有条件的地方,如自然水源丰富、进排水方便的地方还是一个好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