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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市场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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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市场

第1篇:保险市场范文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快速发展,人民的生活水平日益提高,并且内容日益丰富化。随之而来的便是像猫狗之类的宠物越来越受到人们的亲睐,家庭拥有的宠物总量激增。仅在北京一地,猫狗等宠物数量就有100万只左右,上海、广州等大城市的宠物数量也与此相当。

1.市场需求增加

宠物数量的急剧增加,其所产生的疾病、护理等支出也相应增加;其次,随着社会经济水平的提高,初级产品以及能源供应的紧缺,物价水平的上涨,宠物看病、手术等费用恶性增长;再次,原先因为高昂的宠物注册费和年检费所造成的“黑户”现象,目前正在逐步消除,有户口的宠物数量的增加将会带来宠物保险潜在客户范围的扩大;最后,我国老年人口、单身、丁克家庭数量的增加,使得宠物的地位进一步提升,宠物被视为家庭成员的现象越来越普遍,宠物的健康成长牵动着每一位家庭成员的心。

综上所述,随着宠物数量的增加,宠物医疗、手术等费用的增长,宠物主人在医疗方面的支出压力不断增大,客观上刺激了宠物主人的保险需求。此外,注册费和年检费的减少或者废除,也使得宠物保险潜在投保范围进一步扩大,而且宠物地位的提高,还从主观上增加了主人的保险需求。

2.供给主体不足,险种单一

与国外发展较为成熟的宠物保险市场相比较,我国宠物保险尚处于初级阶段,市场发育程度低,保障范围小。国内目前开展宠物保险的保险公司寥寥可数,只有少数几家公司推出了可以独立购买的宠物保险险种,如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还有一些保险公司的宠物保险则是作为家庭财产综合保险的附加险种,如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这些保险公司仅对宠物的第三者责任风险承保,即只承担因被保险人合法拥有的宠物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害或财产的直接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且规定了多种责任免除条款,保障范围狭窄,不能有效满足人们对宠物保险的潜在需求。

二、我国宠物保险市场的创新

我国的宠物保险尚处于初级阶段,还应该更多地借助国外成熟保险市场的发展经验和教训来不断完善自身的发展。根据国外宠物保险的现状,再结合我国特殊的国情,大致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着力建设我国的宠物保险。

1.扩大保障范围,积极开发新险种

鉴于我国目前区域发展不平衡,城乡收入水平差距大的现状,进一步发展宠物保险可以借鉴类似于公共责任保险、农业保险的发展模式,即先试点、后推广的模式。宠物保险可以在北京、上海、广州等宠物市场较为发达的大城市先行推广试点工程,总结经验,汲取教训,最后发展成为全国性的宠物保险市场。在试点地区,应逐步扩大宠物保险的保障范围,将医疗费用、意外死亡等基本保障先行引入到宠物保险中,满足因宠物医疗费用不断上涨等原因而产生的扩大宠物保险保障范围的需求。当宠物保险的经验数据、数理精算、核保、理赔等技术不断完善,宠物保险保障基金积累到一定程度后,保险公司可以针对客户的特殊需求开发多种多样的保险保障产品,满足人们对宠物保险的个性化需求。

2.开展与宠物医疗机构的合作,打造信息交流平台

宠物保险中的医疗、意外死亡等保障的费率设定需要大量的经验数据。如果单凭保险公司的一己之力去搜集理念的观测数据,将会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这对保险公司来说就显得十分被动。而通过与宠物医疗机构的合作,打造信息交流平台,则可以使保险公司化被动为主动。因为宠物医疗机构掌握的经验数据可信度高,又较为全面,恰恰迎合了保险公司的需要。此外,利用这样一个信息平台,保险公司还可以了解大量的潜在客户的信息,这对于扩大宠物保险的覆盖水平,提高承保质量将会起到不可估量的作用。最后,保险公司还可以采取类似于银行保险这样的销售方式,直接委托宠物医疗机构营销宠物保险,扩大销售渠道,节约销售成本。

3.加大宣传力度,提高保险意识

现代宠物保险诞生至今也不过30多年的历史,而在我国宠物保险第三者责任险的兴起更是最近几年的事,因此很少有人对宠物保险有所了解。即便是在宠物保险较为发达的美国,还是存在很大一部分人没有听说过宠物保险的现象。因此,要扩大宠物保险的覆盖面,刺激国民的保险需求,促进宠物保险的可持续发展,就必须加大宠物保险产品以及保险知识的宣传力度,提高国民的保险意识,养成良好的风险管理习惯。具体可以通过各种媒体、报刊杂志、公车广告、地铁站、火车站、飞机场、娱乐场所的宣传海报等传播媒介吸引国民的眼球,起到宣传宠物保险的作用。不过,最重要的还是应聚焦宠物购买、治疗等环节,因为这些环节最接近于潜在的客户,若是能提高他们的保险意识,培养起保险习惯,使他们切身体会到保险的价值,那么宠物保险必将会步入可持续发展道路。

三、结论

我国宠物保险业方兴未艾,宠物保险市场上蕴含着巨大的需求。借助国外先进技术和经验,结合我国宠物保险的发展现状,可以着力解决需求与供给的矛盾,探索一条适合我国宠物保险发展的道路。但同时不能忽视发展道路中存在的缺乏统计资料、新险种开发的定价风险等问题,这些问题的解决离不开政府的监管,保险产品的创新需要宽松的市场行为监管和严格的偿付能力监管环境。在这个层面上,如何发挥政府的职能,落实监管责任就显得尤为重要。

[摘要]随着越来越多的宠物进入到中国家庭,由宠物产生的相关医药费、门诊费、手术费等费用也在随之增长。由国外的经验看来,这些费用将会越来越困扰宠物主人。本文将从我国宠物保险的现状入手,结合国外该险种的实践经验,探索适合我国宠物保险的发展道路,着力解决宠物的保障问题。

[关键词]宠物保险护理和医疗费用意外死亡第三者责任

参考文献:

[1]洪蕴慧.谈我国宠物保险市场的开发[J].上海保险,2006.

[2]王增年.我国宠物业发展趋势[J].北京农业,2004.

[3]米锦欣.宠物豢养的经济视角[J].瞭望,2004.

[4]李玫,高俊岭.欧美宠物市场发展新趋势[J].饲料广角,2006.

[5]辰言.宠物经济:未来最赚钱的行业之一[J].沪港经济,2006.

第2篇:保险市场范文

【论文摘要】纵观我国保险业20多年的发展,我国保险市场虽然取得了很大成绩,但是与发达国家相比仍然有一定差距。与我国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的内在需求相比,我国保险市场的发展也显滞后。作为朝阳行业,我国保险业面临着难得的机遇和前所未有的挑战。本文就我国保险业的现状、发展趋势和前景作出分析,以期为我国保险市场发展提供有益的建议。

保险业在我国发展的时间并不长,但是发展速度惊人。作为朝阳行业,我国保险业处于快速成长期,业务扩张非常快,加上国外保险公司的涌入,行业的繁荣,市场主体的增加,随着人口红利期的到来,投资理财观念的更新,保险业也将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

1.我国保险业的发展现状

1.1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保险业的发

展取得了一系列成果一个以国有保险公司为主体,中外保险公司并存,外资保险公司争相入市,多家保险公司竟争发展的保险市场新格局已初步形成。

自1980年恢复国内保险业务以来,我国的保险业保持了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良好势头。体制改革进展顺利。部分股份制保险公司通过吸收外资和民营资本参股,股权结构得到优化,治理结构逐步完善,经营管理水平进一步提高。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保险业进入了有法可依、依法管理阶段。为适应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需要,2001年国务院颁布了《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我国保监会积极清理了与世贸组织规则不符的法律法规和规章。2002年颁布实施了新的保险法,与此同时我国保监会依据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先后制定、修改了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等一系列配套的规章和制度。一个适合我国保险市场发展的法律法规体系已经逐步形成,保险监管逐步与国际接轨,偿付能力监管迈出了实质性的步伐,颁布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建立了偿付能力预警指标体系,符合我国国情的偿付能力监督制度框架初步建立。与此同时,实施了《财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监管指标》、《财产保险公司分险种监管报表》以及《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精算规定》等一系列监管规章。

促进发展的政策措施有了新的突破。一是保险市场准入机制不断完善,新的市场主体相继产生。以前国内新成立一家保险公司是不太容易的,而且多年来新的中资保险公司基本没有批,但2004年批准了一批新保险公司筹建,包括批准设立第一家农业保险公司,第一家建筑保险专业公司,第一家养老金保险公司,在保险公司的专业化经济和组织形式创新方面取得了新的突破。截止08年9月国内已成立寿险保险公司59家,财险保险公司161家,同时还增设了一批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促进了市场的竞争。

1.2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保险业就以下几个方面与之存在着巨大的差距

1.2.1从保险业发展的规模上看

我国保险公司的数量、保费总收入和资产总量都相对很少。规模是行业和企业发展水平的基本标志,从各方面的统计数据应该看到,我国保险业还处在起步阶段。

1.2.2从保险深度和保险密度上看我国在这两方面都处于相当低的水平,与发达国家相距甚远。保险深度是一个国家和地区年保费收入与同期国内生产总值之比。目前,发达国家保险市场的保险深度已达12%左右。而我国2007年的保险深度为2.8%。保险密度指标是指人均保费。发达国家已达2000—3000美元,日本高达4600美元。而我国人均保费只有127.7元,约15美元,美国1600美元,人均保费是我国的107倍,日本是我国的307倍。保险深度和保险密度是衡量保险业发展水平的重要指标。

1.2.3从我国民众对保险业认识的程度上看,保险观念还较差人们对保险在稳定社会经济,维护个人切身利益上的作用认识不够。主动买保险的个人寥寥无几,整个保险业,特别是人身保险是个买方市场,迫使百万保险推销大军四处奔波,推销保险产品。保险作为市场经济的产物,作为社会的稳定器,必须让人们从切身利益上认识其作用。

2.预计未来我国保险业的发展趋势综观国内外经济形势,我国保险业正处于难得的发展机遇期。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保险业基础不断加强,改革向纵深推进,我国保险业正在转型,预计在未来一个较长时期内,我国保险业将出现以下发展趋势:

2.1市场化程度不断提高国有保险公司的成功改制标志着以现代股份制为主要特征的混合所有制成为我国保险企业制度的主要形式。保险公司逐步成为真正的市场竞争主体。从1997年开始,人民银行从整顿人入手调整了航意险、机动车险的退费、手续费,大力整顿保险市场,许多违规行为被制止,我国保监会成立后,进一步强调要逐渐规范市场秩序,加大对违规机构和违规行为的打击处罚力度,取得显著成效。从1995年《保险法》颁布实施特别是1998年11月我国保监会成立以来的情况来看,建设和完善我国保险市场体系的步伐正在加快,一个体系完整、门类齐全、法规健全的我国保险市场体系正在建立。

2.2经营业务向专业化方向发展随着我国保险体制改革的深化,出口信用保险和农业保险等政策性保险业务将从商业保险公司中分离出来,由国家成立专门的政策性保险公司。与此同时,在未来几年也会成立专营诸如火险或机动车险业务的专营保险公司。

2.3保险产品品格化加强在逐渐成熟的市场里,产品要占领市场只能靠品牌+价格+服务,这就是品格化。就保险产品的品格化而言,它所包含的不仅是利益保障功能或投资功能、储蓄功能或产品的组合功能,更主要的是它的价格水平与服务水平。保险的功能作用逐渐向纵深方向发展。随着保险功能不断深化拓展使社会对保险的需求向更高层次发展。对政府来说可以运用保险这一市场经济手段,辅助社会管理,降低管理成本提高管理效率。对企业来说,保险作为风险管理的有效手段,在提高其管理水平方面可以发挥重要作用。对个人和家庭来说人们在医疗、保险、教育方面的保障更多地需要保险来解决。

2.4保险制度创新化涌现根据我国的具体情况,我国的保险创新内容主要包括产品开发、营销方式、业务管理、组织机构、电子技术、服务内容以及用工制度、分配制度、激励机制等方面的创新。通过上述内容的创新,促进我国民族保险业的发展,使国内保险公司在与国外保险公司的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2.5经营管理日益集约化在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背景下,国内各保险公司都已意识到原来只注重扩大规模、抢占市场的弊端,而纷纷寻求走效益型道路,向内涵式集约化发展,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化。

2.6行业发展国际化程度不断加深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大趋势下,我国保险业与国际接轨是必由之路。越来越多的外资保险公司进入我国保险市场,外资公司在我国保险市场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在全球范围内分散风险,使国际再保险市场对我国保险产品和定价的影响力加大。随着保险公司境外融资和保险、外汇资金的境外运用,国际金融市场对我国保险市场的影响越来越大。加入世贸组织过渡期结束后,我国保险市场对外开放进一步扩大,将逐步融入国际保险市场,成为国际保险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中资保险公司也会到国外设立分支机构,加强与国际保险(再保险)市场的技术合作和业务合作,积极开展国际保险业务。

参考文献

[1]张洪涛,郑功成.保险学[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

第3篇:保险市场范文

作为金融排斥的一个重要部分,农业保险排斥的研究多包含在金融排斥的研究范围内。金融排斥研究最早始于20世纪90年代。〔9〕为应付金融危机和经济萧条,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始更加注重“价值最大化”目标,逐渐向有影响力、富裕的社会群体偏移,远离那些贫穷的、无影响力的劣势群体,逐步撤销农村偏远地区的金融服务机构,使农村地区金融服务缺失,导致金融排斥。农业保险排斥作为金融排斥的分支,反映了社会部分群体不能通过合理的方式获取农业保险服务,这可以有效地解释社会经济中一方不能享受社会经济服务的现象。对于判定是否存在金融排斥性,广大学者给出了不同的判定标准。Kempson和Whyley〔10〕1999年将金融排斥划分为六大维度———地理排斥、评估排斥、条件排斥、价格排斥、营销排斥和自我排斥。地理排斥,主要指金融服务设施的距离远近,这会影响消费者的机会成本;评估排斥,即金融评估程序阻碍了消费者对金融产品的获取;条件排斥,指附加于金融产品的条件对部分消费者有明显的限制性;价格排斥,即金融产品价格太高,部分群体只有支付自己不能承受的价格时才能获取金融服务;营销排斥,即部分社会群体被排除在金融产品营销目标或营销范围外;自我排斥,主要是指部分群体认为自己没有太多希望或可能获取金融产品,进而把自己排除在金融服务之外。该种方式丰富了金融排斥内容,涵盖范围广泛,可以从社会环境和市场主体方面尤其是金融经营层面对一地区金融服务水平进行分析和评价,可以较深入有效解释金融供需失衡的现成成因。农业保险是农村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又不同于信贷、储蓄等金融服务,有自己的特殊性。当前农业保险仍需要政府支持,市场不完善,农户投保不积极,保险公司供给热情不高,但农业保险同样适合金融排斥相关理论。农业保险制度自身存在的问题是导致农业保险供需不足、较其他金融产品市场发展不完善的重要原因之一,这在金融排斥上更多的表现出农户自身的排斥,并且这种农户自身排斥较其他金融产品更明显。因此,我们将通过农户自身排斥表现出农业保险自身的特殊性。

二、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现状

农业保险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保证农业现代化发展的三大支柱之一,是WTO所规定的“绿箱”政策之一,是分散农业风险、稳定农业生产的有效工具。我国农业保险已有70多年的发展历史,主要经历了六个阶段,即尝试阶段(1934~1949年)、起步阶段(1950~1956年)、发展阶段(1980~1992年)、停办萎缩阶段(1992~2003年)、复苏阶段(2004~2006年)、拓展阶段(2007年至今)。20世纪80年代至90年代初,我国农业保险发展迅速;1984~1992年农业保费收入由1137万元增加到8.2亿元,年增长率达71%,但之后农业保险发展缓慢,市场迅速萎缩,到2001年,农业保费收入仅为3亿元,不足1992年农业保费的40%,我国农业保险发展严重滞后。2004年以后,国家加大政策性农业保险支持力度,并根据各省实际情况进行险种拓展试点工作,农业保险发展取得一定成效。2004~2011年,农业保费收入由2.77亿元增长到173.8亿元,年增长率为80%,同期保险险种不断增加,2007年在全国6省开展5种农作物试点;2009年以后,险种逐步拓展到养殖业、林业、渔业等层面,农业保险服务水平的提高极大地保障了农户利益,2010年农业保险共覆盖1.4亿户次,为2100万户次受灾农户提供了受灾补偿。由此可以看出,近年来我国农业保险取得了一些成绩,发展势头较好,但是不可否认,我国农业保险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农业保费在产业保费中比重持续减少,保险覆盖率较低,农业保险市场供需不足,农户投保积极性仍然不高,投保产品种类较少,保险补偿较低等。1992年,农业保险收费占产业保费收入的2.16%;2010年,农险占比仅占产业保费的2%;2011年,农险占比更是下降为1.21%。同时,我国巨灾风险制度仍不完善,保险覆盖面和保险深度较低。2009年,我国农业保险承保率不足保面的5%,近95%的种植业、养殖业缺保。2011年,我国巨灾灾害保险最高覆盖面不足3%,这都远低于当前30%的世界平均水平。农户投保意愿不强烈,农业保险对农户保障力度较低。从农业保险密度来看,1992年平均每户农业保费0.96元,平均每人保费0.14元,而到2009年,平均每户农业保费为0.65元,平均每人保费仅为0.08元,呈递减趋势,农业保险市场仍然面临供需“两难”现状。农业保险险种单一,目前各省的农保险种主要集中在粮食作物上,对经济作物和副业产业投保还处于开始阶段,农业保险的宽度和深度仍然不足,农业保险最初险种超过60多个,而到了2005年,农保险种已经不足30个。当前投保及理赔程序复杂、理赔较低也是农业保险发展过程中的主要问题。1998~2000年,农业自然灾害平均每年补偿为37.31亿,这仅相当于补偿农业产值损失的2.2%,按乡村人口计算,平均人均自然灾害救济为4.4元,人均农业保险补偿为0.37元,另外,农业保险法律制度的不健全也影响农业保险的发展。

三、从农业保险排斥性视角看农业保险市场供求失衡

我国农业保险等农村民间金融在农村并没有取得相应的合法地位,生存困难,在为农村提供金融服务方面作用不明显。造成农村农业保险市场供需失衡的原因较多,我们认为,在很大程度上是农村市场存在严重的农业保险排斥,保险等金融机构在经营取向上对农户造成了较强的保险排斥性,从而在农村经济发展中并没有提供足够的资金支持。

1.农业保险政策特殊性及产生的明显的农户自身排斥系统性风险主要指不能通过资产组合来分散的市场风险,其往往带来大规模的农业灾害赔偿,保险公司损失较大,对于不同的投保人、不同投保标的或者不同区域,保险公司分散风险的能力会大打折扣。信息不对称主要指农业保险过程中,交易双方存在信息数量和质量间的差异,信息占优者(农户)容易产生逆选择和道德风险,从而提高农业保险人的经营成本。正外部性具体表现为农业保险“消费”的正外部性与农业保险“生产”的正外部性,正外部性导致的边际私人成本与边际社会成本不相等,进而产生供需不足。保险机构经营模式也在一定程度上对我国农村地区产生了金融抑制,农户在保险需求过程中会产生自我排斥性。农村经济发展相对落后,交通不便,农户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往往会遭遇繁琐的程序,甚至被条款限制,因此农户在遭遇自然风险时通常依靠自己或者在农村内部解决。华中农业大学农业保险排斥调研组通过调研也验证了该结论,大量农户认为从保险公司方便快捷购买保险的可能性比较小,地理条件限制,对保险公司不信任,程序繁琐等阻碍了农户获得农业保险服务,该比例达到近72%。因此,在这种条件下,农户会主动放弃购买农业保险,进而也就把自己排斥在了保险服务之外。

2.从农业保险经营机构地理距离上来看,农业保险网点多设于市县,乡镇地区营业网点很少或基本没有从经济学角度看金融机构撤销或不在农村地区设立网点是理性的,因农村地区经济较落后,金融服务需求相对较少,以及农户居住分散和交通不便,会增加金融机构的经营成本,但农村地区各金融机构的撤销,势必会影响农村经济正常发展。到2010年,我国农村地区平均每万人金融机构网点数只有1.34个,有2792个金融空白乡镇,农业保险机构尤为严重。当前我国农业保险经营机构主要有中国人寿、平安人寿、阳光农业保险等保险公司,为控制成本,保险公司很少在农村或乡镇地区设立网点,华中农业大学农业保险排斥调研组通过对山东潍坊、安徽六安、江西九江等地农业保险调研发现,近95%的乡镇没有农业保险网点,农村距农业保险网点地理距离在10km~30km左右,在宣传政策不到位情况下,这极大地限制了农户购买农业保险。

3.农业保险风险评估和勘赔审核程序较复杂,阻碍了农户获得农业保险农业属于弱质产业,存在较大风险,并且在投保过程中容易出现逆选择和事后道德风险,因此在投保过程中,农业保险公司会设定严格的标准和流程,在投保标的风险评估中,会审查农户的农业生产经营情况、农业风险规避行为以及个人信用档案等,由于“硬信息”①的缺失,保险机构调查和搜集信息成本较高,从而降低了保险公司的积极性;同时,由于评估指标或标准不一样,投保标的风险估价跟农户预期会存在一定差异,这也会降低农户投保热情。另外,农业风险涉及不同区域、不同种植物和不同天气条件,对人员要求和专业知识要求较高,定损勘赔工作量极大,因此在勘赔过程中,保险公司在赔偿时间、流程以及赔偿标准等方面也经常会发生与投保人预期不一致现象。

4.保险公司为了防止道德风险,通常会附加一系列的条件,这会阻碍农户最终获得农业保险服务同等土地上不同的品种、不同的耕作方式及耕作的精心程度都可能带来产品的差异,因此农户投保后会通过其行为来获得预期补偿,这会产生道德风险,我国农业保险中因道德风险造成的损失占农业灾害赔偿的20%。为防止或减少道德风险损失,保险公司通常会在条款中规定相应免赔率和免赔条款,较高的免赔率和严格的免赔条款会使部分农排斥在农业保险外。另外,农业投保虽不如信贷等金融服务对消费者信用档案等审核严格,但是对于农户的农业生产行为和风险规避行为要求较高,在追求最大收益的前提下,保险公司人为的政策要求会排斥一部分农户。

5.在价格方面,较高的保费和保险公司的低赔偿会对农户尤其是低收入农户产生价格排斥由于农业生产的高风险及不确定性,农业保险费率一般较高。根据统计,我国农业保险除个别险种外,保险费率一般在2%左右,有的高达15%~20%。对低收入农户来说,农业保险对大部分农户来说是奢侈品,农户对农业保险的需求较低。在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过程中,尽管政府可以承担农户部分保费,但是在赔偿过程中,由于技术等原因,保险公司成本较高,这会影响农户对保险所带来效用提高的预期,农业保险产品赔付比例一般不会超过当地3~5年平均产量的70%,该比例很难提高农户的投保热情。

6.在营销方面,保险公司经营取向把农村保险需求排斥在了金融服务市场之外农业生产的高风险和高赔率使保险公司纷纷放弃或缩小农业保险经营范围,将经营重心放在人身健康、财产保险等方面,或专心拓展农村大农户市场。20世纪末,我国仅有中国人保和中华联合财险还经营农业保险业务,但公司90%以上业务在财险和健康险等业务,保险险种减少至不足30个,经营目标主要在于“为农业生产者提供保险服务,并以农业生产大户为主”,而数据表明近60%投保者为大农户。同时,针对农村广大农户,保险公司往往采取“一刀切”营销模式,市场缺乏合理的细分和规划。

四、结论

第4篇:保险市场范文

[关键词]人寿保险市场探讨

一、我国人寿保险市场发展的状况

1.人寿保险险种单一,远远不能满足社会各方面的需求

目前,我国的寿险业务大致可以分为:团体人寿保险、个人营销人寿保险以及人寿保险三大块。从团体人寿保险来看,相对而言发展时间较长,险种较为齐全,但是处女地仍然很多。近年来,我国个人营销寿险发展起来了,继平安之后,人保、太保、新华人寿和泰康人寿保险也纷纷推出个人寿险营销业务,从所推销的险种来看相当单一,主要是个人养老、长寿、重大疾病和少儿等几个险种,我国是十几亿人口的大国,区区几个险种实难满足十几亿人口的需要。

2.寿险公司内部管理不规范,制约了寿险的进一步发展

第一,机构设置不规范。基层公司对寿险机构的设置一直处于摸索和观望的态度,有的公司虽设置了专业部门,但人员的配备和财务的核算制度不健全。

第二,管理方法不规范。寿险业务的内部管理工作,从签单到归档,虽有内部管理实务手续,而对单证填写是否齐全、给付是否正确等具体管理内容缺乏有约束力的规范标准。

3.资金运用和投资效益不好,导致准备金流失严重,收益率低,寿险回报低,人们对寿险投保的兴趣不大

人寿保险一般期限较长,多数甚至伴随投保人一生,而且人寿保险的给付性很强,因此提取责任准备金和搞好投资尤为重要。目前的寿险公司在保证保险金增值和对责任准备金的有效管理方面问题很多。由于缺乏投资和资金运用方面的专门人才,这可以说是我国目前寿险公司非常致命的一点。

二、我国人寿业面临的机遇

第一,宏观经济形势对寿险业的发挥十分有利。从国际形势看,经济全球化趋势深入发展,科技进步日新月异,国际贸易继续扩大,国际投资依然活跃,世界经济保持较好的增长势头。从国内看,经济保持良好发挥势头,让国家有更多的财力投入到基础建设、教育、医疗等社会事业。良好的经济环境是寿险业快速发挥的基本保证,随着经济发展,保险需求规模将继续扩大,对寿险业的发展十分有利。

第二,人口城镇化、老龄化趋势对寿险业的发展十分有利。我国人口不断向城镇集中,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农村萎缩和城市化趋势带来的城乡人口结构的改变,最终会快速提升居民的商业保险意识。同时居专业预测,我国已进入老龄化社会,而且老龄化指数将呈上升趋势。家庭养老的保障将日益弱化,居民不得不将各种风险转移或转嫁出去,寿险将成为人民最重要的选择。

第三,潜在的市场需求对寿险业的发展十分有利。我国保险市场开发程度很低,保险市场的发展远远落后于经济的发展,说明中国保险业还有很大的发展空间,保险市场的潜在需求巨大。

第四,快速增长的居民储蓄余额对寿险业的发展十分有利。2003年我国居民储蓄余额超过10万亿元,截止2009年末,这个数字已经跃升到260772万亿元,居民储蓄存款是2/3左右城镇家庭最主要的金融资产。据统计,全国有44.5%以上的储蓄目的是养老、防病、教育、失业等,他们存放在银行,其作用是有限的。这些储蓄动机恰恰是保险功能可以替代的。另外,居民储蓄的增长将继续支持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进而提高居民的寿险产品购买能力;巨大的储蓄存款规模是公司待开端的市场,尤其是养老、教育产品。

三、我国人寿保险市场营销战略的措施

1.开发具有储蓄功能的寿险,团体寿险应加强有储蓄性质终身险的开发

我国绝大多数居民认为,如果投保人寿保险而在保期内没有出险,所交的保费就白交了,他们往往不考虑什么“大数法则”,如果到期还本,甚至还能返还一定的利息,居民往往比较容易接受。目前的团体寿险除团体养老金保险外,几乎没有终身保障的险种,人们往往更关心退休以后的保障问题,这方面的险种市场很大,值得开发。

2.多开发一些给付性强的变额寿险险种

这主要是针对近几年人们对通货膨胀的恐慌心理而开发的,目的在于对付通货膨胀造成货币购买力下降的问题。该险种的开发往往与投资活动结合在一起,投保时缴纳的保费是固定的,死亡的赔付金或是养老金的给付则根据投资的政绩而变动,对投保人有最低的保障限制,寿险公司一般不得低于签单时约定的给付标准。

3.加强对医疗保险市场的开发

近期的一项调查表明,我国居民第一关心的大事就是医疗保障的问题;而目前我国寿险对医疗保险的开况最差,16岁以下和65岁以上的居民医疗保险,在所有的寿险公司都是一个空白,65岁以上的老人往往对医疗保险的需求最强烈。另外,现在我国所有的寿险公司都是把医疗保险作为一种附加险而开发的,人们不能单独投保医疗保险。应该说目前我国寿险公司的医疗保险远远不能满足市场的需要,应当大力开发。新晨

4.加强人寿保险的服务功能,切实搞好优质服务活动

以前,由于寿险公司少,无竞争对手,寿险服务极差。寿险服务常常是态度不好,理赔手续繁琐,导致人们对投保人寿保险失去兴趣,因此,现在的寿险公司应当大力加强售后服务,寿险公司应当在网点设置,营业时间,服务态度上下功夫,应当把“服务至上、客户至上”作为公司的服务宗旨,吸引更多的居民投保人寿保险。我国寿险的服务形象应有一个大的改变,这对于我国寿险市场的发展是很有好处的。

5.完善寿险内部管理体制,使其制度化、标准化

完善我国寿险公司的内部管理体制,使其制度化、标准化,这是我国寿险发展的客观要求。国外寿险公司先进的管理方法我们可以借鉴,公司应当有自己的管理大纲,以不变应万变,对寿险的展业方式、案件理赔、内外勤交接、资金运用等等实行标准化管理,实现对内部管理工作的有效监督和控制,真正做到有章可循,违章必究。同时,应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提高从业者的素质。

参考文献:

[1]约翰•迪威尔.人寿保险销售原理与实务.中国金融出版社,1998.

第5篇:保险市场范文

中国1980年恢复办理国内保险业务以来,随着经济的持续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稳步提高,保险业飞速发展:1980年以来,中国保险业务以年均34%的速度增长,2001年全年保费总收入达2112.28亿元,保险深度(保费收入占GDP的比重)为2.2%,保险密度(人均年保费收入)为168.98元(1985年这两个指标分别为0.42%和3.16元);有中外保险公司53家,中国保险业总资产为4591.07亿元,较1992年增长了8倍;保险中介机构170家。此外还有19个国家和地区的112家外资保险公司在中国的14个城市设立了200余个代表处。其发展历程大致可以分为3个阶段:

(1)1980~1985年的恢复阶段。中国在1980年和1982年先后恢复国内财产险业务和人身险业务。这一阶段保险市场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一家垄断,产寿统一经营,险种单一,且保费收入中财产险份额大大高于人身险;

(2)1986~1991年的平稳发展阶段。以1986年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牧业生产保险公司(以下简称“新疆兵保”)成立为标志,区别于前一阶段的突出特征是出现了包括新疆兵保、太平洋、平安等在内的4家保险公司,中国保险市场由中国人保独家垄断的格局在形式上被打破;

(3)1992年至今的快速发展阶段。以1992年中国人民银行批准首家外资保险公司——美国友邦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成立为标志。这是迄今为止中国保险市场发展最为重要的阶段,明显区别于前两个阶段的特点,集中表现在:市场主体不断增加,多元化的市场格局初步形成;保险业实现产寿分业经营,保费收入结构发生变化,人身险份额超过财产险;保险险种迅速增加,保险服务改善;保险监管的组织体系和法规体系逐步建立,中国保险市场初步形成了以国有保险公司为主,中外保险公司并存,多家保险公司竞争的寡头垄断的市场竞争新格局。

二、中国保险市场规模和构成

(一)保险市场总体规模快速增长

恢复国内保险业务以来,中国保险市场规模增长很快。截至2001年底,年保费收入达到2112.28亿元,其中,财产险保费收入688.24亿元,人身险保费收入1424.04亿元。1980~2001年,年平均增幅达30%以上,其中人身险业务的增长速度快于财产险业务的增长:1992~2001年间,财产险业务年平均增长率为15%(与1992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财产险保费收入比),人身险业务年平均增长率为29%(与1992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人身险保费收入比较)。以1997年为分界点,保险业务发生结构性变化。1997年以前财产险业务的比重一直大于人身险的比重,1996年的财产险保费占全年保费收入的61.50%,人身险保费收入占38.50%。1997年人身保险业务首次超过财产险业务收入,占全年保费收入的55.53%,财产险为44.47%。2001年人身险保费收入占全年保费收入的67.42%,财产险为32.58%。人身保险业务比重今后还有继续扩大的趋势。从市场开发程度看,2001年保险密度达到168.98元人民币,保险深度为2.2%,若按1999年世界保险业保险密度387.3美元和保险深度7.52%的平均水平计算,中国9万亿GDP的经济总量年保费收入应在6800亿元左右,而目前的年保费收入水平仅不足这一水平的1/3,中国保险市场发展潜力巨大。

图11985~2001年保费收入变化趋势

图21996~2001年保费收入结构变化趋势

图31985~2001年保险密度变化趋势

图41985~2001年保险深度变化趋势

(二)保险业务的险种结构发生明显变化

1.财产险的传统主导险种在财产险保费收入中仍居主导地位

表11999~2001年财产险主要险种保费收入结构变化对比

从上表可以看出:近3年来财产险的主要险种机动车辆及第三责任险、企业财产险和货运险的保费收入占财产险总保费的85%以上。其中机动车辆及第三责任险作为传统主导产品,所占比重基本稳定在60%左右并略呈上升趋势,2001年全年累计保费收入达421.72亿元,占财产险全年总保费的61.28%,较1999年增长1.84个百分点;企业财产险和货运险的比重略呈下降趋势;家财险等分散性险种的比重有上升的势头。

2.随着投资型险种的推出,以养老保险等传统寿险产品为主的人身险业务结构开始呈现多元化趋势

表21999~2001年人身险主要险种保费收入结构变化对比

1999年以前,以保障功能为主传统寿险产品占人身险年保费的90%以上。1999年以来由于包含保障和投资功能的新型寿险产品——投资连结保险、分红保险和万能保险相继推出,一方面使保费收入实现高速增长,2001年人身险保费较2000年增长42.15%;同时,险种结构发生变化,2001年传统寿险产品保费收入占全部人身险保险收入的比重从1999年的88.09%降至62.07%,而分红保险保费、投资连结险和万能保险占全部人身险保费收入比重则分别占到19.07%、7.49%和2.83%(见表2)。

(三)保险市场的地区发展不平衡

中国经济发展不平衡,东部沿海地区发达、中西部地区相对落后的基本分布特征导致中国保险业发展也不平衡:以上海、深圳、广东为代表的经济发达地区,保险需求量大、保险公司集中、竞争激烈,而中西部地区保险需求量小、保险意识淡薄,其保险业的发展也远远落后于东部地区。据统计,2001年中国保费收入中,位居第一的广东省保费收入为195亿元,占总保费收入的9.26%,其余依次为上海(8.55%)、江苏(8.46%)、浙江(7.36%)和山东(7.27%)。保险业最为发达的东部沿海5省市保费收入为861亿元,占全年总保费收入的40%以上,而居于后5位的甘肃、贵州、海南、宁夏和青海保费收入仅为63亿元,占年保费收入不到3%。由于中国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的状况在短期内很难改观,保险发展不平衡的情况也将在今后一段时期继续存在。

三、中国保险市场主体的发展和构成

保险市场的准入一般有审批制和核准制两种方式,中国对进入保险市场实行较为严格的审批制度。随着中国保险业的快速发展和对外开放步伐的加快,市场主体逐渐增加。

(一)中资保险公司的发展和构成

中资保险公司的设立主要依据《保险法》和《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中有关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设立的规定,经中国保监会审批成立。中资保险公司只能采取股份有限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两种设立形式,实行产寿分业经营。在现有的19家中资保险公司中,国有独资公司4家,股份制公司15家;按业务内容分:6家为寿险公司、10家为产险公司、2家为保险集团公司(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于1996年拆分为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经营财产险)、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和中国再保险公司。平安保险公司和太平洋保险公司于2001年都一分为三,拆分为集团公司、财险公司和寿险公司)和1家再保险公司(参见附录1)。

——投资主体和股权结构。从投资主体看,国有独资保险公司全部由国家直接投资,股份制保险公司的股东必须是经中国保监会审批的符合有关规定的企业法人或国家允许的其他组织。目前股份制公司的股东以国有大中型企业为主,平安保险、新华人寿为代表的部分股份制保险公司开始与国外金融保险企业合作,吸收部分外国资本。以国内第一家股份制保险公司——平安保险为例,其主要国内股东(深圳招商局蛇口工业区有限公司、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深圳市投资管理公司等)均为国有大中型企业,同时又吸收了摩根·士丹利投资有限公司和美国高盛有限合伙集团公司的投资;新华人寿在2000年8月成功地向瑞士苏黎世保险公司等4家国外保险公司和金融集团增发了总股本24.9%的股份,在国内保险企业中率先实现了资本国际化;华泰和泰康也先后成功地实现对外融资;正在筹建中的民生人寿保险公司(合资)的中资股份开始了吸收民生银行、新希望集团等民营资本的尝试。可以看出,目前中资保险公司的股权结构是以国有资本为主体,正向既有内资又有外资,既有国有资本又有民营资本的多元化资本结构方向转变。

——经营地域、业务范围。中资保险公司一经成立,可以在核定的地域范围内全面提供保险业务服务,一般没有服务对象和范围的限制。根据有关规定以最低资本金额设立的中资保险公司设立时,全国性保险公司可以申请设立3家分公司,区域性保险公司可以申请设立两家分公司,增设分支机构需中国保监会审批。现有的19家中资保险公司中除新疆兵保、天安等5家产险公司为区域性以外,其余均为全国性保险公司。

——保险投资结构及投资收益。中国保险公司可用于保险投资的资金包括权益资产、保险准备金和短期负债等其他资金。为保证保险投资的流动性、安全性和盈利性,中资保险公司资金运用限于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方式。其中“其他资金运用方式”目前已有短期拆借、购买AA+级企业债券和通过证券基金间接进入股市。保险公司购买中央企业债券和投资证券基金的比例和方式按《保险公司购买中央企业债券管理办法》和《保险公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进行(以购买中央企业债券为例。管理办法规定,保险公司购买的各种企业债券余额不得超过保险公司总资产的10%,且同一期债券的持有量不得超过该期债券发行额的10%,保险公司总资产的2%,两者以低者为准。而对保险公司投资证券基金则规定,保险公司投资证券基金占总资产的比例由中国保监会核定。投资于单一基金按成本价格计算不得超过保险公司可投资基金资产的20%,且不得超过该基金份额的10%,保险公司进行该项业务可直接按有关规定向证券交易所申办投保席位或在具有证券委托资格的证券经营机构的席位上进行委托交易)。从2001年保险投资结构看,仍以银行存款为主,占保险资金运用额的一半以上(52.4%),其次是国债(21.6%),其余依次为证券投资基金(5.5%)、金融债券(4.38%)、企业债券(2.35%)等(见图5)。而从各保险投资品种的投资收益看,以证券投资基金的收益率最好,2001年为16.29%,但所占投资比重不大,仅为保险资金运用额的5.5%;资金运用平均收益率有所提高,但整体水平仍然较低,2001年的资金运用平均余额收益率和可运用资金平均收益率分别仅为4.30%和3.89%;从各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收益情况看,寿险公司的投资收益状况好于产险公司,股份制公司的投资收益状况普遍好于国有独资公司。以2001年为例,除华安2001年的可运用资金平均余额收益率低于中国人保外,其余股份制公司的收益状况皆好于国有独资公司(见表3、表4)。

图52001年保险投资结构

表32000、2001年主要投资品种收益率(%)

——市场占有情况。中资保险公司中国有独资公司占主体地位,股份制保险公司快速成长,但内部发展并不平衡。1992年以前,作为国有独资公司的中国人保一直占有中国保险市场90%以上的市场份额,随着新的市场主体的进入和成长壮大,其所占市场份额开始下降。2001年,虽然中国人寿和中国人保仍分别占有人身险和财产险一半以上的市场份额,分别为57.05%和73.91%,再保险市场也由中国再保险公司一家垄断经营,但以平安和太平洋为代表的股份制保险公司发展迅速。2001年,平安寿险和太平洋寿险分别占到人身险总保费收入的28.13%和10.07%;太平洋产险和平安产险占财产险总保费收入的比重则分别上升至12.43%和9.71%,且这一比例有继续扩大的趋势。中国保险市场特别是人身保险市场已从由一家垄断发展成为三足鼎立的寡头垄断竞争格局。

表5中国保险市场份额变化

(二)外资保险公司的增长和构成

根据中国有关规定,外资保险公司进入中国保险市场除了要具备中资保险公司相同的资金、技术等条件,还要符合其他谨慎性条件。例如,申请设立外资保险公司的外国保险公司应当具备:经营保险业务30年以上、在中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2年以上、提出设立申请前1年年末总资产不少于50亿美元、所在国家或地区应有完善的保险业监管制度等条件(目前在华设立代表处的200余家外资保险公司无一例外地都符合上述条件)。在设立形式上,外资保险公司只能采取合资和分公司两种形式,其中外资寿险公司采取合资形式,可以自由选择合作伙伴,但投资比例不能超过50%;外资产险公司采取分公司的设立形式,在中国加入WTO两年内将取消对产险公司设立形式的限制。从1992年首家外资保险公司正式进入中国开始,外资保险公司正加速进入中国市场(见图6)。截至2001年底,中国保险市场共有外资保险公司33家,其中外资寿险公司21家,外资产险公司12家;按设立形式分,19家外资寿险公司是合资公司;12家外资产险公司和1家寿险公司(美国友邦)是采取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形式(参见附录2)。

图6外资保险公司进入中国保险市场情况

——经营地域、业务范围。外资保险公司只能在中国保监会核定的业务范围、地域范围和对象范围内从事保险业务活动。目前外资公司主要是在已开放的广州和上海两地设立营业性的分支机构,基本业务范围为“除法定保险业务以外的下列的部分或全部:

(1)境外企业的各项保险、境内外商投资企业的企业财产保险和与其有关的责任保险;

(2)外国人和境内个人交纳的人寿保险业务;

(3)上述两项业务的再保险业务;

(4)经批准的其他业务”。

根据中国保险业对外开放的基本承诺,外资公司在入世两年内可以向中国和外国客户提供全面的非寿险业务,寿险业务也将逐步从个人寿险扩大到团体险、健康险和养老保险等方面;3年内逐步放开直至取消外资保险公司业务地域范围限制,外资公司将逐步取得与中资保险公司相同的业务范围。事实上,中国地域开放的速度快于开放时间表的承诺,以北京、天津为例,根据时间表应在入世两年内开放,而美国友邦、光大永明分别于2002年和1999年在两地设立营业性分支机构。

——保险投资。由于1995年《保险法》颁布以后,外资保险公司的保险投资渠道与中资保险公司一样,限于在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其总体投资收益与中资保险公司的收益水平大致相当,但各外资保险公司之间的收益水平有所不同(见表6)。

表62000、2001年各外资保险公司资金运用收益率(%)

——市场占有情况。外资保险公司占有一定的市场份额。2001年全年外资保险公司实现保费收入32.82亿元,占总保费收入的1.55%。其中,人身险实现保费收入27.78亿元,占人身险总保费的1.95%,财产险实现保费收入5.04亿元,占财产险总保费收入的0.78%。值得注意的是,外资保险公司保费在总保费收入中的比重虽然不大,但在外资保险公司开展业务的地区所占的市场份额比重远远高于其所占总市场份额比重。以上海和广州地区为例,2001年上海地区外资保险公司全年实现保费收入22.84亿元,占地区保费的12.7%。其中,外资公司人身险保费收入20.21亿元,占地区人身险保费收入的14.4%;外资公司财产险保费收入为2.63亿元,占地区财产险保费收入的6.65%。广州地区外资保险公司全年保费收入7.01亿元,占地区保费收入的8.61%。其中,外资公司人身险保费收入6.63亿元,占地区人身险保费的11.82%;外资公司财产险保费收入0.38亿元,占地区财产险保费收入的1.5%。

以上分析表明,外资保险公司正以越来越快的速度进入中国保险市场,在未来3~5年内,这种趋势将更加明显。原因主要有3个方面:

第一,从政策层面上看,通过吸收外资和社会资金参股,实现股权结构多元化是中国深化保险体制改革的一个重点,吸收外资保险公司参股、组建中外合资保险公司将是利用外资的重要途径,中国将逐步取消对外资保险公司进入在数量上的限制;

第二,外资保险公司有进入中国市场的内在动力。中国是世界上最具市场潜力的国家之一,而外资保险公司在中国市场有明显的优势:

一是在资金实力、信用等级、保险产品开发创新和销售技术等方面有明显的优势。目前在中国设立代表处和已进入中国的保险公司主要来自美国、日本、英国等世界经济和保险业发达国家或地区,经营历史悠久、保险技术高、人才丰富、资本规模大,有的单个公司的资产规模就超过了中国所有保险公司资产的总和;

二是所享受的超国民待遇。以税收政策为例,中资保险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外资保险公司仅为15%;营业税方面,外资保险公司享受减免优惠,中资保险公司的营业税税率则在1997年由5%提高到8%(从2001年起金融保险业的营业税税率分3年从8%降低到5%,每年下调1个百分点)。此外,外资保险公司可以在中国自由寻找合作方,没有行业的限制;

第三,中国加入WTO后,外资保险公司进入中国保险市场的门槛将进一步降低。根据保险业开放时间表的承诺,在入世3~5年内,中国将逐步取消在外资保险公司在设立形式、经营范围等方面的限制,从实际执行的情况看,部分地域开放时间有所提前。

(三)保险中介机构的发展和组成

保险产品的特殊性决定了一个健全的保险市场对包括人、经纪人和公估人在内的市场中介机构的强烈依赖。在消费者的保险意识已相对成熟、对保险产品的认知程度相对较高、保险业较为发达的国家和地区,保险中介的作用十分突出。恢复国内保险业务以来,中国保险中介特别是保险人发展较快并在保险市场发挥着重要作用。1998年40%以上的财产险保费收入和80%以上的人身险保费收入来自保险中介和个人,航空人身意外伤害险的100%来自兼业,目前由保险招揽的保费收入占总保费收入的比重达到50%以上。保险经纪和保险公估机构则分别到1992年和1993年开始恢复和设立。截至2001年底,全国共有保险中介机构170家,其中保险公司127家,保险经纪公司17家,保险公估公司26家。在监管和法制建设方面,2000年颁布实施了《保险兼业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11月同时出台了《保险结构管理规定》、《保险经纪公司管理规定》和《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由中国保监会依法对其进行监管,并开始对保险中介人的资格进行审定和培训。但相对于我国保险业的发展而言,保险中介机构发展滞后并存在不少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是保险中介发展不平衡。中介主体除保险人外,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估人数量少,规模小;人以兼业和个人为主,专业人发展较少。

二是对保险中介人的准入控制不严,保险中介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普遍较低,导致保险人非法垄断保险市场、恶意、公估行为行政化等现象。以人为例,有的兼业人利用自身的行政权垄断本行业的保险业务,将所经手的保险业务变成强制保险,并向保险公司索要高额手续费。特别值得重视的是,产险公司的大量应收保费滞留在人手中,直接影响了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

四、中国保险业监管现状

(一)监管模式

作为金融业的3个组成部分之一,世界各国政府对保险业都实行监管。监管的基本模式通常有两种,一种以英国为代表,它着眼于市场自发力量的作用和保险人的自主决策,强调竞争性,尽可能地减少政府对市场的干预。这种模式主要监管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和资产负债比例,目的在于保护投保人免受由于保险人不履行其财务义务而引发的风险;另一种以美国为代表,它在严格控制市场主体行为以保护投保人的同时,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也进行严格的监管。这种模式着眼于市场行为监管,力图保证保险价格、产品和交易行为的公正合理,强调对市场准入、保险条件和费率的预防性监督。这种模式逐步向以偿付能力监管为核心,兼及市场行为监管的方向转化,并为越来越多的国家采用。针对目前中国保险市场上法律体系不健全、保险公司内部控制机制弱、信息不充分、缺乏建立良好保险秩序的配套设施等现状,监管采用的是市场行为监管和偿付能力监管并重的监管模式,对保险业实行较为严格的监管。

(二)监管机构的演变

监管机构是监管体系的基本要素。在许多保险业发达的国家,通常设立中央和地方两级监管机构,共同对保险业实施监管,但中央和地方的权力分配不尽相同。以美国为例,就是以州政府为主的州和联邦两级监管机构,各州保险部的经费从保险公司上缴的营业税中按不同比例提取;德国的保险监管工作也由联邦政府和各州政府共同承担,联邦政府对全国720家大保险公司进行监管,各州政府监管只在一州内进行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保险监管的预算来自联邦政府,其中的90%根据各公司的毛保费收入进行摊派。中国保险监管的机构演变主要是两个阶段,即1998年前由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保险监管机构阶段和1998年后由中国保监会作为保险监管机构阶段。前一阶段对保险的监管是分割的,中资保险公司由央行保险司监管,外资保险公司及其在华代表处的监管由央行外资金融机构管理司保险处负责,而对保险公司的稽核则由央行稽核局负责。随着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分业经营,1998年11月18日,国务院批准设立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31个派出机构于2000年组建完毕,至此保险监管进入新的阶段。作为国务院直属的事业单位,中国保监会的事业经费由财政拨款,其经费主要来源是由中国保监会向各类商业保险公司和专门从事保险中介业务的机构征收的保险业务监管费(征收比例为:

(1)财产险、人身意外险、短期健康险业务按当年自留保费收入的2‰收取;

(2)长期人寿险、长期健康险业务按当年自留保费收入的1.2‰收取;

(3)保险中介机构按当年代办保险业务营业收入的2‰收取。保险业务监管费的上缴采取按季预缴,年终清算的方法),实行收支两条线。

(三)监管的具体内容

中国目前采取市场行为和偿付能力并重的监管模式,监管的具体内容也是围绕这两方面展开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保险机构的监管

实质上是对保险机构市场准入资格进行审定,对其应履行的义务及市场行为依照有关法规进行监管。目前中国对保险市场准入实行严格的审批制度,在发放保险公司许可证方面的控制比较有力,对公司设立的资本金要求、管理人员资格审查都比较严格,但由于目前监管依靠非现场检查手段对各保险机构的市场行为进行监管,很难保证保险机构的诚实度,因而对于成立后的保险公司市场行为的持续监管则显得乏力。

2.对保单格式和费率的监管

在严格的监管模式下,所有保单条件都必须经过审批。针对目前中国保险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机制不健全、保单设计能力有限,消费者对保险产品的认知程度较低等不成熟的现状,放宽对保单监管可能引致各家保险公司在费率上进行恶性竞争,导致保费价格失真,从而给保险市场带来隐患,因此对保单格式和费率监管实行事先批准制度,即主要险种的基本保险条款和基本保险费率由中国保监会制订,主要险种的非基本条款和保险费率和非主要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由保险公司拟定,并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财产险费率和人身险费率监管的发展趋势不尽相同:

第一,财产险费率监管逐步放松。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受监管的主要险种减少。财产险的主要险种由1996年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39种减少到现在的4种,且由保监会制定费率的仅机动车辆及第三者责任险一种险种;

二是车险的费率改革。2000年10月1日起,保监会率先在广州放开车险费率,这标志着中国对保险费率的监管进一步向市场化迈进。

第二,人身险费率监管趋向合理化。

目前人身险中,只有航空意外伤害险一种沿用了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20元/人次的保费规定,而对其他寿险、健康险和意外险的费率都采取事前备案制,通过制定各种精算规定,对各险种费率构成的主要指标进行控制,达到将费率控制在合理范围内的目的。以对人寿保险的费率监管为例:《人寿保险精算规定》规定,“保险费应当根据预定利息率、预定死亡率、预定附加费率等事项采用换算表方法进行计算”,同时,又规定了预定利息率、预定死亡率、预定附加费率的范围等,保险公司据此规定精算出的保险费率报保监会备案。

3.对偿付能力的监管

偿付能力是保险公司的灵魂,也是中国保险监管的另一个最为重要的方面。从国际保险业监管的发展趋势看,越来越多的国家都已经或者正在向以偿付能力监管为核心的模式发展。中国目前对偿付能力的监管标准使用的是最低偿付能力(《保险公司管理规定》对保险公司最低偿付能力的规定为:“财产保险、短期人身保险业务的最低偿付能力额度为下述两项中较大的一项:

(1)本会计年度自留保费减保费税收后人民币1亿元以下部分的18%和1亿元以上部分的16%。

(2)最近3年年平均赔付金额人民币7000万元以下部分的26%和7000元以上部分的23%。

对于经营期间不满3年的保险公司,采用第1项规定的标准。”“长期人身保险业务的最低偿付能力额度为下述两项之和:

(1)一般寿险业务会计年度末寿险责任准备金的4%和投资连结类业务会计年度末寿险责任准备金的1%。

(2)保险期间小于3年的定期死亡保险风险保额的0.1%,保险期间为3~5年的定期死亡保险风险保额的0.15%,保险期间超过5年的定期死亡保险和其他险种风险保额的0.3%。在统计中未对定期死亡保险区分保险期间的,统一按风险保额的0.3%计算。”)原则,中国保监会的干预界限是以保险公司的实际偿付能力与此标准的比较来确定(根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当实际偿付能力小于最低偿付能力时,保险公司必须采取措施并向中国保监会说明;当实际偿付能力不足最低偿付能力的50%或连续3年低于最低偿付能力时,中国保监会将对其进行重点监管,监管期间,必须公司不得申请设立分支机构或支付红利、分红,保监会可责令其采取办理再保险业务、业务转让、停止接受新业务、增资扩股、调整资产结构等方式改善其偿付能力状况;当实际偿付能力不足最低偿付能力的30%或列为重点监管对象财务继续恶化,可能或已危及被保险人和适合公众的利益时,中国保监会可以可以对该保险公司实行接管)。监管机构主要通过要求保险公司定期上报会计报表、现场检查或有针对性委托中介机构审计等手段对各保险公司的资本额、保证金和保险保障基金、准备金、保险投资以及其他主要财务指标进行合规性监管,以达到对各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监管。

首先,保险公司开业之前对其最低资本加以规定(全国性公司5亿元人民币,区域性公司为2亿元人民币),这是偿付能力监管的基石;在公司成立后,必须将其注册资本的20%作为法定保证金存入中国保监会指定银行,专用于公司清算时清偿债务,同时规定财产保险、人身意外伤害险、短期健康保险、再保险业务按当年自留保费收入的1%提取保险保障基金,直至达到总资产的6%。保证金和保险保障基金是最基本的风险缓冲基金。

其次,准备金规定。保险公司是典型的负债经营型企业,对保险公司保险准备金的真实性和充足性监管是保证偿付能力监管的又一道防线。国际上的普遍做法是由各保险公司将其准备金的计算方法报保险监管部门备案。由于精算水平等技术力量方面的限制,中国准备金的提取比例由《保险法》统一规定,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按有效人寿保单的全部净值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经营非寿险业务的,从当年自留保费中按照相当于当年自留保费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中国对准备金的监管特别是寿险准备金的监管基础比较薄弱,主要体现在没有合格的寿险精算师和未能建立起适当公允的寿险准备金计算方法。

第三,投资监管。保险投资收益是增强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重要途径。投资监管的目的是通过对保险资金来源和保险资金运用方式与投资限额的监管,在确保投资收益的稳定和安全的基础上,增强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以保护投保人的利益。中国目前保险投资监管较为欠缺,保险投资收益低下,一旦保险业务出现亏损,很难依靠保险投资收益弥补亏损。其主要原因是投资渠道狭窄,主要集中在银行存款、国债等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上,抗风险及抗利率变动能力低。以寿险业为例,寿险保单的保费主要由生命表、利率和经营费率3个因素决定,其中最大的可变因素是利率,在我国目前以货币政策作为宏观调控的主要手段的情况下,1996年8月以来连续8次下调利率,而仅靠银行存款、国债等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的增值收益很难弥补利率变动带来的巨大的利差损。

五、中国保险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市场主体数量少,规模小,国有独资保险公司主导的市场主体结构不利于有效竞争市场格局的形成

目前中国保险市场仅有52家商业保险公司,这与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数以千计的保险公司数量相去甚远;而4591亿元(2001年)的总资产规模还不及世界排名前50位的保险公司单个资产总额。在市场主体数量和资产规模偏小情况下,4家国有独资公司的资产总额占到总资产的60%以上,占有的市场分额也在60%以上,而其资金运用收益率却普遍低于股份制保险公司。这种由于非市场竞争因素形成的高度集中的垄断竞争市场,有效竞争明显不足。究其原因,主要有3个方面:一是80年代以前保险业长期由国家垄断,国有独资保险公司在市场中的位置在短期内难以动摇;二是目前保险市场准入受到严格管制,使许多具备条件的企业进入保险市场受到限制;缺乏市场退出机制又使已获取保险执照的公司事实上受到保护,特别是在目前中资保险公司基本为国有或国有控股公司的情况下更是如此;三是保险市场已有的公司主要依靠自我积累实现扩张,融资途径有限,很难在短期内实现规模上的快速扩张。

(二)保险投资渠道过窄,投资收益较低,不利于保险公司的发展

从国外保险业发展的经验来看,保险业经营活动已经从单纯经营负债业务发展到同时经营资产业务阶段。依靠多渠道的投资(国外保险资金通常可投资债券、抵押贷款、股票、不动产及保险贷款等。不同国家投资重点有所不同,以美国为例,股票和不动产是保险资金的重要投资途径,而日本则以保险贷款为主)所获收益不仅使保险公司能弥补保险业务经营的亏损(美国和日本2000年的综合赔付率都超过100%,美国的综合赔付率更高达110%),得以发展壮大,而且保险投资也在金融市场上具有极为重要的地位。中国保险投资范围极其狭窄,主要集中在银行存款和国债等固定收益类的金融产品上,投资收益低下,抗利率变动能力低。在目前赔付水平较低(以2001年为例,全年综合赔付率仅为50%左右),保险业务经营还有较大盈利空间的情况下,依靠银行存款、国债等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的收益稳定,矛盾还不突出(事实上,1996年8月以来连续8次下调利率给寿险业带来的数百亿的巨额利差损,仅靠银行存款、国债等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的增值收益已很难奏效)。随着保险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当保险业务经营的盈利空间越来越小甚至出现亏损时,保险公司通过合法的保险投资不能有效增强其偿付能力,一旦面临投资收益不足以弥补保单亏损时,可能进行地下非法投资活动,以期获得较高的投资收益,使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加大,造成金融市场混乱,也加大了保险监管部门的监管难度。

造成中国保险投资渠道狭窄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很重要的两点:

一是投资环境远未成熟客观上限制了保险投资渠道拓宽。以证券市场为例,1999年10月起,保险投资渠道增加了证券投资基金,但受制于中国证券市场较低的发展水平和证券基金吸纳保险投资的有限能力,导致一方面证券投资基金的收益不稳定,另一方面,证券投资基金在保险投资中的比例有限。无论从投资比例和投资收益角度,证券投资基金还只是一种尝试;

二是保险公司面对投资风险的自我约束能力较差,保险监管机构不得不对保险投资渠道进行谨慎限制,实行严格监管。比如:在《保险法》颁布实施之前,对保险投资监管较松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大量投资于不动产,企业贷款,不计风险,结果形成巨额的呆账和坏账至今未能消除。

(三)监管机构缺乏必要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影响其监管的有效性

第6篇:保险市场范文

[关键词]逆向选择 道德风险 违规

[中图分类号]F224.3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5349(2011)06-0110-02

一、保险人和投保人的博弈关系分析

相比较而言,投保人对标的风险和变化的认识比较全面,而保险人就不一定,信息不对称的结果是:当保费处于一般水平时,高风险者的“劣质客户”将驱逐低风险的“优质客户”;另外,投保人也存在故意隐瞒保险风险,虚拟保险事故,从而少交保险费和多获赔偿的现象。

下面为笔者建立的分析保险人和投保人之间关系的博弈模型。假设保险合约为:投保人在诚信状态下交纳保费B,期望赔付额为F,投保人因不诚信获不当得利为L,被查出不诚信须向保险人交纳罚金J,保险人对投保人进行诚信调查的成本为C。保险人和投保人双方的净收益矩阵如下:

投保人

诚信不诚信

调查 B-F-C,F-B B-F-C+J,F-B-J

保险人

不调查 B-F,F-B B-F-L,F-B+L

图1 保险人与投保人间的完全信息静态博弈矩阵

就投保人而言,只有当LC时,才可能进行调查。故:投保人没有绝对保持诚信的可能;保险人也存在不调查的可能。设X为保险人调查概率,Y为投保人诚信率,则:当B-F-CB-F-L,保险人无占优策略选择;当 F-B-JF-B,投保人也无占优策略选择,双方不存在占优策略均衡。此时,只能以混合策略寻求纳什均衡。对保险人:调查时,EM=Y×(B-F-C)+(1-Y)×(B-F-C+J);不调查时,EN=Y×(B-F)+(1-Y)×(B-F-L)。保险人调查与否取决于EM与EN大小对比。设EP=EM-EN=(1-Y)×(J+L)-C。对投保人:诚信时,EV=X×(F-B)+(1-X)×(F-B)=F-B不诚信时,EW=X×(F-B-F)+(1-X)×(F-B+L)=F-B+L-X×(J+L)投保人是否诚信,取决于E1的正负,E1=EV-EW=X×J-(1-X)L根据纳什均衡定义,混合策略的纳什均衡点(X*,Y*)要满足下列条件:E0(X*,Y*)≥E0(X,Y*),E1(X*,Y*)≥El(X*,Y)联立可得解:X*=L/(J+T),Y* =(J+L-C)/(J+L),所以(L/J+L,J+L-C/J+L)为所求纳什均衡点。

要使投保人诚信,则El必须大于0,E1越大,投保人越愿意保持诚信。L与E1成反比;X、J与E1成正比。同样,要使保险人不调查,则须EP必须小于0,EP越小,保险人越不会调查。Y、C与EP成反比,J、L与EP成正比。可见X、J、Y、C、L的值对期望均衡至关重要。

二、保险人和保险人之间的博弈关系分析

现行佣金制度不合理所导致保险人注重长期稳定的发展,保险人看重短期利益。

如对于劣质客户双方的博弈为:设保险人的业务佣金为S,从劣质客户处可能获得的黑色收入为R,人不接受劣质客户所获得的业绩奖励为J,接受劣质客户所遭致的处罚金为U,保险人对保险人进行业务质量评估的成本为C,业务质量评估所带来的平均间接收益为P。在博弈中,保险人的策略是业务质量评估和不评估;保险人的策略选择是接受劣质客户和不接受。F为保险人业务质量评估力度,F∈[0,1];G为人接受劣质客户的概率,G∈[0,1]。

给定保险人接受劣质客户的概率为G,保险公司选择高评估力度(F=1)和低评估力度(F=0)时的期望收益分别为:

El(1,G)=G×(P+U-C)+(1-G)×(P-C-J)=G×(U+J)+P-C-J

E1(0,G)=0×G+0×(1-G)=0

保险公司的行为追求下列期望收益的最大化:

EI(F,G)=F×[G×(U+J)+P-C-J]-0×(1-F)=F×[G×(U+J)+P-C-J]

此式对F求偏导,得C=(C+J-P)/(U+J)。当保险公司的反应函数G>(J+C-P)/(U+J)时,保险公司将大力进行业务质量评估;而反应函数G

同样,保险人选择接受(G=1)和不接受(G=0)的得益期望分别是:

E2(F,1)=F×(R+S-U)+(1-F)×(R+S)=S+R-F×U

E2(F,0)=F×J-0×(1-F)=F×J

保险人重视以下期望的最大化:

E2(F,G)=G(S+R-F×U)-F×J(1-G)=C(S+R-F×U+F×J)-F×J

对G求偏导,得F=(S+R)/(U-J)。当保险公司的评估力度F>(S+R)/(U-J)时,保险人的最优选择是不接受劣质客户;当F

显然,(S+R/U-J,C+J-P/U+J)便是所得到的纳什均衡点。当保险人认为保险公司的评估力度是(S+R)/(U-J)时,他接受劣质客户的概率是(C+J-P)/(U+J);同样,保险公司认为人接受劣质客户的可能性是(C+J-P)/(U+J)时,评估力度则为(S+R)/(U-J)。从中可以看出,博弈双方都在猜测对方选择某种策略的概率。

三、保险决策建议

上述博弈虽然都是非重复博弈,但保险实务中的重复博弈都是在此基础上最终达到均衡的。而且,实务中也不存在绝对的完全信息状态,但随着保险技术的提高、法制的健全和完善,将使不完全信息不断地趋向于完全信息。因此,通过以上两个博弈关系分析,我们能从中找到一些解决问题的方向。

(一)从罚金J、调查成本C、不当得利L上着手探讨现实对策

1.从第一个博弈模型中已知,罚金J与E1成正比,加大罚金的数量有助于抑制投保人的不诚信行为;同时, J与X成反比,要达到减少调查的目的,也可以通过提高罚金J,并要使J满足L×(1-X)/X

2.投保人的不当得利L应该小于XJ/(1-X),L越小,越有助于防止欺诈,尽管要完全确定L的平均值极其困难,但我们还是可以通过完善精算技术和提高管理水平来加以估测并使之下降,如对风险进行精确的分类和测算,设计不同类型的合同,应用风险分摊制度,合理采用绝对免赔额和免赔率,同时强化无赔款优待。

3.降低调查成本C,可以使调查的次数在有限的经费中增加。要降低成本,有多种途径,如发展顾客关系,鼓励客户介绍新的客户,由于客户与其介绍的客户一般比较了解,具有一定群体同质性,无需高成本调查,且风险较小。保险公司可以与介绍者建立长期关系,当被介绍的客户表现优良,可以给予介绍者适当的奖励,鼓励客户继续介绍新的优质客户,从而实现“低成本良性扩张”。

(二)规范保险人行为的对策探讨

1.从第二个博弈的纳什均衡点(S+R/U-J,C+J-P/U+J)中可以看出,U大于J,且当U+J越大时,C=(C+J-P)/(U+J)越小,根据反应函数的特点,从而越有助于降低保险人接受劣质客户的概率。因此,要加大对业务质量好的人的奖励J,对业务质量低劣的人,采取折扣佣金甚至奖金和福利待遇,并且罚金U>(C+J-P-GJ)/G。

2.同样,从(S+R/U-J,C+J-P/U+J)中可知,当S+R越大时,评估力度F=(S+R)/(U-J)将相应增大,保险公司经营成本上升。因此,必须相应的改革佣金S的支付制度,降低首期佣金的给付比率,提高续期佣金的给付比率,使人的行为长期化,进而积极行使“风险控制第一关”的职能;而对于其黑色收入R要通过强制手段予以没收,从而有效防止人与投保人串通骗保的发生。

【参考文献】

[l]黄海骥.关于保险信息不对称问题的探讨[J].海南金融,2003(12).

[2]李亚敏.投保人与保险人博弈关系分析[J].石家庄经济学院学报,2004(1).

[3]杨丽佳.保险市场营销[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

[4]谢识予.经济博弈论[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1997.

第7篇:保险市场范文

一、****省保险市场的发展环境

(一)****保险市场的发展具有良好的外部环境

1.国民经济持续稳定的增长为保险业进一步发挥经济补偿功能创造了基础

改革开放25年以来,****的社会经济发展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4700万****人从温饱型生活走向小康型生活。权威部门的统计表明,20****年上半年,****省国内生产总值增长10.5%,高于全国2.6个百分点;20****年1月-8月,外贸出口增长21.5%,高于全国13.9个百分点,居沿海省市首位;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增长35.9%,高于全国13.5个百分点,居全国首位。****这个人多地少、资源贫乏的东部省改革开放以来全国经济发展速度最快的省份之一。(****省主要社会发展指标与全国的比较情况见表1)。

2.市场经济体制的相对完善为商业保险提供市场化的风险管理服务创造了空间

****省的国有企业改革、城镇居民的社会保障制度都走在了全国的前列,许多原由政府承担的风险改由企业和职工自己承担,这就为商业保险的风险管理提供了市场基础。同时,****省配套的要素市场相对发达。****的银行业市场、证券市场和产权市场等相关金融要素市场发展水平较高,金融资产的质量一直位于全国第一,货币传导机制和市场化的利率形成机制都比较完善。

3.政府制定和执行政策的灵活性为保险业实现自身跨越式发展提供了保证

****省政府一直致力于从“管理型政府到服务型政府”的转型,制定和执行政策具有灵活性,具有较强的创新能力,这为区域内保险公司创造了宽松自由的生长空间。一是通过提供高效的行政服务,努力降低保险公司的运营成本。二是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防止权力寻租。三是坚持以保险与地方经济良性互动为目标的发展战略。通过利用政策和经济的杠杆,引导保险业为完善市场经济体制和建设小康社会服务大局的同时,实现自身的跨越式发展。比如,****省政府允许企业通过商业保险办理年金业务时按一定比例税前列支成本。这在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同时,极大地提升了保险业在这一领域的竞争力。同时,****保监局也始终坚持寓监管于服务的原则,为****保险业发展创造监管绿荫。

(二)****保险市场的发展具有强大的内在动力

1.城乡居民收入稳定增加为保险业的持续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20****年末,城乡居民储蓄存款余额达到6452.21亿元,同比增长23.3亿元;金融机构贷款余额达到12014.28亿元,同比增长39.5%。同时,城乡居民生活质量有了明显提高。20****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3180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431元,同比增长7.80%;城镇单位职工平均工资为20853元,同比增长14.40%。20****年****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15300元,连续3年仅次于上海、北京和天津。随着收入增长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提出,****人在追求经济高效益、工作快节奏和生活高质量的同时,也产生了全方位、多层次的风险保障内在需要。

2.****的特殊文化铸就了保险业的后发优势

保险是需要特殊文化支持和推动的行业,尤其是在公众意识淡薄的初级阶段。资源的不足和计划经济时代的边缘地位,造就了****人的坚忍自强和拚搏精神,对外的交往和多种文化的交融塑造了****人的创新精神和开放意识。“敢于冒险,坚韧不拔,勇于创新,讲求实效”的精神,沉淀在****保险从业人员的血液中,成为促进****保险业发展的特殊生产力。****人的创新精神和发展意识促使****保险业从无到有、从小到大,推动着****保险业的可持续发展。

二、****省人身保险市场的发展状况分析

改革开放以来,****省保险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在****省经济中的地位日渐重要,已成为****省经济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近5年来,****省的保险业务年平均增长速度达到18.24%。20****年,****省保险业更是取得了前所未有的大发展,全年共计实现保费收入291.****亿元,同比增长11.79%,保费收入占全国总保费的6.7%,位列全国第5位。

(一)保费收入持续增长

1997年开始,****省人身险年度保费收入超过了财产险。20****年,人身保费收入达197.93亿元,占总保费收入的67.69%,同比增长5.9%,居全国第6位。

(二)险种结构发生了变化

20****年,各寿险公司积极推出了新的寿险产品,其中分红险继续保持迅猛发展势头,达到46.63亿元,占人身险的比重为23.89%;健康险取得稳步发展,保费收人为5.15亿元,占人身险保费收入的比重为2.64%;人身意外险为5.69亿元,占人身险的比例为2.91%,仍然很小。

(三)保险密度和保险深度不断提高

保险密度和保险深度是衡量一国保险市场开发程度的常用指标。20****年,****省人身保险密度达到400元,保险密度为1.99%,表明****省保险业发展迅速。20****年,****省人身保险费收入同比增幅5.9%,仍落后其他的一些发达地区。

(四)市场集中度有所降低

市场集中度是反映一国市场垄断程度的一个重要指标。市场集中程度越高,垄断性越强。一般说,市场经济越发达的国家,竞争越为激烈,市场集中度也越小。20****年,****省寿险市场保费收入前3位的公司市场占有率为91.4%(见图2)。市场集中度比较高;而西方国家保险市场集中度较低,世界上10大保险公司的市场份额中英国为57%、意大利为46%、法国为42%、德国为38%。这表明,****省保险市场竞争不够,市场集中度过高,还不很成熟。这也是我国保险业的普遍现象。但是与前几年相比,****省的保险市场集中度已出现逐渐变小的趋势,如2001年,人身险市场保费收入前三名的公司市场占有率分别达到了64.15%、24.24%和11.36%(见图1)。

****省人寿保险业的市场结构也发生了许多变化。20****年,人身保险市场中新增加2家主体,至年末全国共有寿险公司7家。20****年,生命人寿进入****市场,****寿险市场主体增至8家。此外,根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还有部分产险公司经营短期意外险和健康险。随着新的市场主体进入和对外开放的进一步扩大,市场格局有所变化。其中,部分新进入市场的寿险公司发展迅速,市场份额和影响力逐步提高,人身保险市场形成了新的竞争格局。

(五)区域发展不平衡

人身保险业的发展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尤其是与中等收入阶层占全部人群比例的高低相关性较强。目前,****省经济发展还不平衡,在人身保险业务方面,地区差距同样存在。以20****年为例,杭州市与温州市的保费收入远远领先于其他地区,其中又以杭州市的份额最大,全年人身保险的保费收入为47.25亿元,仅次于杭州的温州保费收入为24.43亿元。

三、****省人身保险市场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市场策略有待完善

从市场方面分析,近年来****省寿险市场得到了较快的发展,但与北京、上海、江苏等省、市相比仍有差距,市场可供开发的潜力很大。目前的状况是市场的潜力与现实间缺乏有效的桥梁,从而制约了潜力的充分发挥。主要原因:一是居民的保险意识与投资行为相对滞后,储蓄往往成为许多居民唯一的投资手段,即使购买寿险产品也是抱着储蓄的心态,与银行利率相比较高,结果制约了寿险业的发展。二是存在着寿险业经营者理念欠缺与行为欠妥、险种单一、产品同构的现象,不能很好地满足消费者多方面的需求。因此,各寿险公司应集中力量,研究市场发展战略。****省寿险业应朝两个方向发展:一是较同业公司相比,在市场份额上占优势的地区,应加大力度巩固、扩大这种优势;二是保险深度、保险密度相对较低的地区,应加大力度挖掘市场潜力。公司在制定业务发展策略时,可优先考虑这些地区。另外,应加大对市场信息的搜集和调查力度,适时制定市场策略,逐步抢占市场制高点。

(二)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水平亟待提高

经营理念上,发展和管理、速度和效益的矛盾突出。经营过程中,保险公司把主要精力放在完成保费计划上,理赔管理、服务举措、内部建设等工作存在诸多薄弱环节,内部管理屈服于业务发展的问题比较突出。面对竞争日益激烈而尚欠规范的市场环境,保险公司在处理速度和效益的关系上存在观念上的偏差,重速度、轻效益。风险管理意识和风险控制水平不高,部分业务质量较差,为完成保费任务不计成本地承保一些赔付率高、连年亏损的业务,经营效益水平低,制约了保险公司的快速健康发展和壮大。

(三)保险从业人员的素质亟待提高,队伍管理亟需加强

保险从业人员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到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和保险公司的信誉。寿险业长期经营的特点以及寿险产品的技高含量比较高,要求从业人员必须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素质和专业知识。目前,我国寿险从业人员来源于社会各个阶层,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流动频繁、脱落率高,在销售产品中误导客户现象时有发生,投诉案件增多。而许多寿险公司在大量增员的同时,对在职从业人员的后续教育没有也不愿意及时跟上,影响了从业人员业务素质的进一步降低;而一些素质较高、业绩较好的保险从业人员则成为各公司竞相争逐的对象,流动性较高。

个别人更是通过套取佣金、挪用客户保费等不良行为直接损害公司的利益。另一方面,由于信息的不对称性,使一些人在销售过程中误导消费者成为可能,直接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如何规范人的行为,有效管控“误导”行为,是各寿险公司也是整个保险行业亟需解决的问题。

(四)产品创新、服务创新有待加强

欧美等一些发达国家的保险公司,基本上能根据投保人的需求,来开发保险产品。而我国保险业在产品创新方面明显滞后,产品单一且险种同构现象还很普遍。****位于长三角的南翼,在国内金融中心上海的辐射圈内,但是,****保险业尚未完全接轨大上海,其中障碍之一就是保险服务的同质性。保险创新的溢出效应明显,不同保险公司提供的服务产品差异性小,不能像一、二产业一样利用比较优势形成结构差别,从而难以实现对接互补的合作。障碍之二,服务创新的张力也不够。寿险公司存在着展业理赔“两张脸”现象,即拓展业务时笑脸相迎,一旦客户索赔时却判若两人,造成了保险资源的严重毁灭。更有甚者,有的业务员为了追求个人业绩,夸大产品功能,误导消费者,造成负面影响。近年来,通过市场整顿,这些问题虽有明显好转,但仍存在服务链脱节现象(即只注重承保和理赔两头)。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由温饱步入小康,对保险服务的需求不再仅仅是承保和理赔,而是包括保险咨询、风险评估、保险方案设计、承保后的风险防范和管理、保险条件优化和保险补偿等在内的全程服务。只注重两端而忽视全程服务,势必造成业务脱节,失去市场,降低竞争能力。

(五)业务质量值得关注

当前的人身险业务质量,无论是传统产品还是新型产品均值得关注。在传统产品方面,固定预定利率的寿险业务销售难度较大,且存在利率升高后的退保风险;意外险业务的费率逐年下降,经营利润逐步下滑;由于外部环境和专业化程度较低的制约,健康险业务的经营风险一直较高;养老金业务的税收优惠政策尚未取得明显突破,业务发展还面临不少困难。在新型产品方面,投保创新产品,对于很多客户是属于第二次购买保险,但由于宣传炒作误导,不少客户往往片面地理解投资、分红等衍生功能,投资型创新产品的业务规模快速增长的同时潜伏着不容忽视的经营风险。

四、****省人身保险市场的发展对策研究

随着保险市场的全面开放,未来几年,会有越来越多的寿险公司加盟****省人身保险市场,市场竞争将会进一步加剧。要使****省的人身保险业持续、健康和快速发展,必须提升寿险公司的核心竞争力,不断把人身保险市场做大做强。

(一)优化市场结构,培育有竞争力的市场主体

优化市场结构,是整合****保险市场主体集聚态势、形成有序竞争市场秩序的重要手段。一是增加法人机构和分支机构,从数量上改善市场结构。二是从质量上优化市场机构,鼓励寿险公司走专业化经营之路,发展专业性的健康保险公司、养老金公司、意外险(责任险)公司;鼓励寿险公司自主选择经营业务区域;鼓励寿险公司根据市场需要和经济核算来设立和撤并分支机构。总之,鼓励寿险公司适应市场需要和专业化经营,通过市场选择达到数量、类型、布局、结构的合理,实现市场繁荣。三是完善市场准入制度和市场退出机制,建立保险保障基金,减小市场退出对整个寿险业的振荡。按照WTO的要求,20****年底,****省保险市场将全面开放,要利用外资进入的“鲇鱼效应”,推动中资寿险公司在风险管理技術、经营管理水平、产品设计创新、优质高效的服务方面再上一台阶,形成“与狼共舞”的市场格局。四是吸纳社会资金进入寿险业,增加资本实力,增强整个行业的偿付能力和承保能力,同时也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充分发挥股东的监督约束作用,真正使法人治理结构发挥作用。

(二)推动产品和服务创新,提高市场有效供给水平

一是修改和完善保险产品审批备案管理制度。鼓励保险公司建立贴近市场、效率高、反应快的产品开发机制,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二是鼓励和引导保险公司调整产品结构,挖掘和培育新的业务增长点。结合社会保障体制和医疗体制改革,积极开发养老和医疗保险产品,如企业年金、养老投资基金和健康保险等,促进保障型产品和投资性产品共同发展。三是引导保险公司不断创新服务方式,丰富保险服务的内涵。针对不同的消费群体,开发个性化产品,满足多层次的保险需求。特别要针对消费者心理和国家经济金融形势的变化,加大产品创新力度,注重开发投资保障型和利率敏感型产品,适当导入与物价指标挂钩的产品。鼓励保险公司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电话保险、网上保险、远程理赔等产品销售和客户服务,建立灵活多样的分销渠道,实现更快捷、更周到的服务。四是积极推进保险条款的通俗化和标准化,使保险合同通俗易懂。

(三)转变监管理念进一步提高保险监管的有效性

贯彻实施新的《保险法》,加强保险法制建设,坚持依法监管,尽快制定和完善与《保险法》配套的法规和规章制度。进一步完善监管手段,修订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和监管指标的管理规定,对保险公司实施最低偿付能力监控。坚持市场取向改革,改进监管方式。继续做好保险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稳步推进保险条款费率市场化,不断完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审批管理制度。加强对法人机构监管,强化保险公司对分支机构的审批管理制度。加强对法人机构监管,强化保险公司对分支机构和人的管理责任。充分发挥保险行业协会的自律作用,构建企业内控、行业自律、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风险防范体系。

(四)着力打造保险信用环境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

建立健全由法律制度、市场监督和信用评价组成的保险诚信体系,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一是培育保险业的诚信文化。大力宣传、倡导诚信观念,加强诚信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的诚信道德水平,使诚实守信成为保险从业人员的一种自觉行为。二是逐步建立保险信用评价体系。加强保险业的信用信息网络建设,建立从业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信用档案,实现保险机构、监管机构和社会间信息资源的共享。三是积极培育信用中介市场,按照市场化的原则发展保险诚信和信用评价体系,发挥信用中介机构在保险诚信建设中的作用。四是强化失信惩戒机制。发挥法律和市场对失信行为的双重惩戒机制,依法严肃惩处市场主体的失信行为,维护保险业的整体行为信用。

第8篇:保险市场范文

[关键词]国际保险,国际保险关系,国际保险市场模式

一、国际保险发展趋势及变革

(一)国际保险组织形式及变化

1.股份制保险组织形式。在世界50强保险公司排名榜中,大部分为股份制保险公司,而且跨国经营的保险公司也大多为股份制形式。从发展趋势看,股份制形式的保险公司还会有进一步的发展。

2.合作保险组织形式。它是由需要保险的个人或单位共同出资组织起来的保险实体。合作保险组织通常也采取公司形式,它以相互保险公司的形式活跃在保险市场上。

3.个人承保经营保险组织形式。个人承保经营方式主要为英国伦敦劳合社保险市场所采用,个人承保有300多年的历史。根据劳合社法规,缴纳规定的保证金,并以其全部资产作为履行责任的担保,个人成员组合成辛迪加,接纳专项业务。不过,劳合社市场近年来也引入了有限责任公司形式,并引导个人承保商组成有限公司。

(二)国际保险业务范围及发展

1.主要财产保险。科技发展推动了运输业的发展,汽车运输保险、铁路运输保险和飞机运输保险相继产生并发展,进而成为财产保险中的主要险种,同时各险种的责任范围也得到完善。

2.保险种类延伸。社会进步和法律制度的健全,责任保险不断充实于保险领域:有的成为附加险,以法定形式承保;有的成为独立险种并加以细化,如公众责任险分为场所责任险、电梯责任险、个人责任险等。

3.保险责任范围。随着现代科技的发展,保险责任范围也不断扩展。如飞机的飞行速度加快,载客量增加,相应的财产保险和责任保险要求也就增加,保险的责任范围扩大,形成了飞机机身险、第三者责任险、旅客和货物责任险、机场责任险及战争险等保险体系。

4.无形资产保险。新科技的发展推动了新工业、新工艺的产生。如电力革命带来了电动机和发电机的广泛运用,于是财产保险就增添了保险机器安装和损坏风险的安装工程一切险和机器损坏险,进而扩展到无形资产的保险,如利润损失险或营业中断险的产生。

5.信用保险产生。随着国际资本的流动、资本输出规模的扩大和跨国公司的发展,投资者可能遭遇外汇风险和信用风险,尤其是国际付款方式的多样化,出口信用保险应运而生。

6.人身保险变化。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和人类寿命的延长,人身保障内容已从生命保障进入到了生活质量和医疗护理方面的保险,保障程度也体现出时代的特征——高额保险。

7.科技保险发展。随着高新技术的发明和运用,集装箱运输的推广,核电站的建设,航天卫星的发射及计算机网络的形成,又为保险展示了新的发展前景——集装箱运输保险、卫星发射保险和计算机犯罪保险相继出台。

(三)保险业务操作技术及运用

1.选择一揽子综合保险。为适应现代生活快节奏,既要实行简便易行的投保方式,又能满足投保人多种多样保障需求,保险公司提供了“一揽子综合保险”,让投保人签一份保单便能获多重保障。

2.增加保险技术选择度。即基本险的责任范围相对限制在主要风险上,然后通过各种附加险的配置或特约条款的选择,使投保人可获得针对其投保对象特定的和合适的保障。例如,商业企业在投保了企业财产保险外还可特约附加商业盗窃保险。

3.提高核保技术精确度。现代保险种类繁多,发展快,综合性强,保险核保人员需掌握多险种知识,以适应因科技进步引发的各类保险险种核保需要,如要适应火险、责任险、劳工补偿险等险种内含危险因素的变化,以及承担责任范围的调整。所以,对核保业务操作技术要求更细致,以便核保人员技术素质要求更高,不断提高核保精确程度。

4.科技领先与加强风险管理。当代保险领域的风险管理和损失控制日益显示出其先进技术的内涵。各国保险公司都能运用先进的电子计算机数据系统和电脑网络实施业务安排和管理的科学化;在损失控制中,都注重确立“防重于赔”的经营方针,并运用先进的防范技术。

(四)国际保险资金运用及效益

保险基金已成为各国资本市场的重要资金来源。发达国家的保险基金不仅投向不动产,用于购买有价证券和发放贷款,还采用银行和信托存款的形式投资。有些国家为了更好地实施资金运用原则,还创设了保险资金安全运用保障服务系统。跨国投资一般能带来更大的收益,但同时也面临着新的金融风险。各国保险人都对全球的金融风险极为重视,对投资取向采取更为灵活的选择手段,投资结构也更为合理。

二、国际保险关系的发展和变革

国际保险关系是国与国之间发生的保险关系,这种关系形成的主要载体是保险资源要素在国与国之间的流动和保险经营在国与国之间的活动。

(一)世界经济一体化与国际保险关系发展

1.国际保险关系范围扩展。世界经济一体化发展必然会带动保险要素在国际间的不断流动,许多国家和地区会不断参与进来,形成新的国际保险关系,扩展了国际保险关系的范围。

2.国际保险关系规模扩大。世界经济一体化发展所带动的保险要素在国际间的流动,使参与国家或地区不断形成新的国际保险关系,促进了国际保险关系的量的增加。

3.国际保险关系层次提高。世界经济一体化推动了两国或多国间的双边和多边国际保险关系,使国际保险关系层次不断提高。

4.国际保险关系竞争加剧。世界经济一体化在带动保险要素在国际间流动的同时,也加剧了国际保险市场的竞

5.国际保险关系发展良好。世界性对外开放潮流的形成促进了保险要素在国际间的合理流动,推动了国际保险关系的发展,使国际保险关系有了进一步发展的空间和良好的发展态势。

(二)高新科技的进步与国际保险关系发展

1.高新科技进步——网络保险发展——国际保险关系新的发展。互联网打破了时空的界限,无限增加了企业与潜在客户的接触机会,提高了交易的速度和规模,降低了咨询和交易的成本,简化了交易的环节,使快速、便捷的个性化服务和自助式服务成为可能。网络保险这种新的销售模式正促成传统的保险销售方式出现一种革命性的变化,网络这一时空的无限性特点将推动着国际保险关系的迅猛发展。

2.高新科技进步——风险国际化——国际保险关系新发展。高新科技的应用所产生的新的系统风险,如核扩散造成的大气污染等生态环境破坏风险、高新技术在经济领域的应用所产生的系统风险等,它们通常是超越一国或数国形成区域性的世界性风险,这种风险需多家或多国保险公司联合承保,从而促进了国际保险关系新发展。

3.高新科技进步——系统风险防范技术——国际保险关系新发展。高新科技提供的先进技术条件使得各种系统风险通过由多国保险公司协作联合承保而形成复杂的国际保险形式,从而形成新的、高层次的国际保险关系,推动了国际保险关系的进一步发展和层次的提高。

三、国际保险市场发展结构及模式选择

(一)国际保险市场的一体化和多元化特征

一方面,国际保险市场具有一体化发展趋势的特征。区域性是目前国际保险市场的主要形式,而国际保险市场的一体化则是其总体的发展趋势。从世界经济的发展来看,已经出现并存在着许多的区域性经济合作发展组织,而这些区域性的经济合作组织内部所形成的保险市场,就构成区域性的国际保险市场,其中尤以欧盟保险市场为代表。其实,各区域保险市场内部保险自由化和一体化的发展及其进程,以及各区域之间保险自由化、一体化的发展和互动,都会构成国际保险市场上的各种活动,从而使相对独立,但又相互影响、相互依存和相互协作的保险市场上的保险活动自由化和一体化,进而实现其协调性、规范性和公平竞争性,它需要通过一定形式的组织管理者和进行协调的法律依据和机制建立和完善国际保险市场,国际保险市场的一体化是其发展的内在客观要求。

另一方面,国际保险市场又具有多元化发展趋势的特征。国际保险市场是基于各国保险活动的国际化、自由化发展而逐渐形成的跨国界保险活动的场所或领域。由于各国保险市场的对外开放,其它国家保险经营与保险服务主体的进入,使各国国内的保险市场本身与国际保险市场发生了不同程度的融合。而整个国际保险市场在融合中又会体现出地区性的差异,这种差异直接导致了国际保险市场在保险供给与需求,以及在法律体系、监管等方面的多元化发展趋势。

(二)国际保险市场的结构和内容

国际保险市场由市场的主体、客体和价格三部分组成。市场主体是指国际保险市场上交易活动的参与者,包括国际保险市场上的供给方、需求方和中介方;市场客体是指保险市场上供求双方具体交易的对象,由于保险是为了在风险损失发生时给予补偿或给付的经济活动,因此在保险市场上交易的客体是保险经济保障;市场价格是由国际保险市场上的供求双方所决定的。但是,影响国际保险市场上价格水平的因素还有很多。当然,国际保险市场上供给的力量通常对于价格水平的影响要更明显一些。

国际保险市场的管理者主要是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虽然国际保险市场是跨国界的,但参与国际保险交易的双方或中介人都分属于不同的国家,要接受所在国政府以及相关法律的监管和约束。况且作为国际性的保险业务交换不仅要获得准许,而且还受制于保险本身内在运行规律的要求。其实,在国际经济贸易的交往中已经形成了不少国际法规、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并得到了国际保险界.的认同,为维持国际保险市场的正常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当然,保险行业自律组织、保险人协会、同业公会、经纪人协会等在加强市场管理方面也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保证了各经营主体在国际保险交易中的规范化运作。

在国际保险市场上,一些国际性保险组织在加强保险专业技术的研究和指导,组织成员国定期交流推广新技术和新经验,推动国际保险市场技术水平的提高和交易行为的规范化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如国际海上保险联盟组织主要研究海上保险的各种技术问题,以提高海上保险业务技术水平;国际信用和投资保险联盟是从事信用和投资保险业务研究的行业性国际组织,它们专门拟订为各国共同接受的信用保险经营原则和保险条款,并协调各国信用保险的费率和条款。

国际保险市场包括原保险市场、再保险市场和自保市场。原保险市场是指经营直接业务的保险公司所形成的保险市场,国际原保险市场还包括这些原保险公司在国外开办的从事直接业务的海外分支公司。其实,在国际保险市场上,还有不少原保险公司从事相互的再保险业务,所以,原保险市场和再保险市场事实上并非是完全分离的。再保险市场是由各种专业再保险公司、兼营再保险公司和再保险集团公司等组成。自保市场主要是指一些自营保险公司。这是按承保方式的分类。如果按业务性质划分,国际保险市场包括寿险市场和非寿险市场。按照承保方式还可以将寿险业务分成个人寿险(1ndividual)和团体寿险(Group)。各种非寿险产品的交易都是在非寿险市场中进行的,具体包括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责任保险、财产保险、信用和保证保险等。

(三)国际保险市场变化的模式选择

按照市场结构细分理论,可以将国际保险市场分为完全竞争市场、垄断竞争市场、寡头垄断市场和完全垄断市场四种类型。完全竞争的国际保险市场是指在国际市场上存在数量众多的保险公司,存在大量的买方和卖方,资源流动自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参加保险市场的交易活动自由,价值规律和供求规律充分发挥作用,保险行业协会在保险市场管理中发挥重要作用。在垄断竞争的国际保险市场中,少数大公司在国际保险市场上占据垄断地位,垄断公司与垄断公司之间的竞争将更加激烈。寡头垄断的国际保险市场是指在国际保险市场中仅有几家保险公司,这几家保险寡头瓜分垄断绝大部分保险业务。完全垄断的国际保险市场是指国际保险市场完全由一家保险公司所控制。可以认为,目前的国际保险市场属于寡占的市场——国际保险并购浪潮导致了国际保险市场中超级航母的出现,市场集中度越来越高,并购实现了强强联合,这不仅反映在保险业内部产寿险业的各大公司的兼并重组,而且还反映在保险业与其他金融行业如银行业、证券业的融合。在此基础上,国际保险市场上出现了金融超市,它汇集了巨大的资本和庞大的分支机构体系。而在未来一定时期内,国际保险市场结构的发展模式应该是国际保险市场中大小公司并存的垄断竞争模式。

第9篇:保险市场范文

(一)网络保险市场起步早、发展迅猛

1.萌芽阶段。1993—1995年是美国互联网保险的萌芽阶段,并成为全球互联网保险市场的开拓者。这主要得益于美国先进的网络技术、良好的市场经济环境。这一时期,很多保险公司开始建立自己的网站,但仅提供保险产品的相关信息。1995年2月,一家完全独立于传统保险机构的网站In-sWeb创立,同时提供多家保险公司的产品信息。

2.起步阶段。1996—1999年是美国互联网保险业务的起步阶段,各项业务都得到了迅猛发展。1997年初,美国81%的保险公司至少拥有一个网址,其网络保险之保费收入为0.39亿美元。1998年,美国86%的保险公司已在互联网上其保险产品相关信息,61%的网站提供商地址查询服务,43%的保险公司把网络保险业务作为公司战略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1999年,美国互联网保险费收入迅速增长到1.55亿元,较1997年增长了197%,翻了近两番。

3.发展阶段。2000—2008年是美国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快速发展阶段。随着2000年《电子签名法案》的出台,美国保险公司开始积极发展网上直接销售的营销模式,互联网保险之保费收入也因此迅速达到总保费收入的0.2%。2001年,美国网络保险之保费收入首次突破10亿美元,其中来自汽车保险的网络保险费就有8.5亿美元。2003年,美国网络保险的保费收入达47亿美元,增长速度超过270%。2005年,通过互联网销售车险的保单数量比2004年增加了29%。

4.成熟阶段。2009年至今是美国互联网保险业务的成熟阶段。近年来,美国网络保险的市场份额呈现直线上升态势。2009年就已有50%以上的客户使用互联网渠道了解和选择保险服务,不少保险险种的网销交易额已超过市场总额的30%。2010年,美国汽车保险、房屋保险的网上销售额已达到84亿美元,大约占市场份额的4%。目前,所有的美国保险公司都开展了网上保险业务,其中InsWeb、Insure.com、Quickquote等网站的影响力最大。福雷斯特研究公司的报告预测,数字化渠道在2015年的市场份额将达到140亿美元,增长率超过10%,并将大大增加美国网络保险市场的盈利空间。

(二)网络保险经营模式的多样化

随着美国互联网保险的迅猛发展,其经营模式也逐渐多样化,主要有以下几种:

1.保险公司自建网站。截止目前,几乎所有的保险公司都拥有一个、甚至多个自己的保险网站。主要进行保险产品相关信息的宣传、为客户提供联系方式,拓展了保险公司的销售渠道。少数网站仅提供保险公司及其产品的相关信息,而大多数网站还提品销售,可以分为表1中的两种具体类型。产品销售型公司的网站既帮助公司降低了营销成本,又方便了客户投保。尤其是近年来出现的复杂型产品采用线上咨询、线下投保相结合的营销模式,使销售互联网保险产品的前景更加诱人。

2.第三方保险超市网站。保险公司自建网站一般仅提供自己的保险产品,随着消费者对不同保险公司产品对比需求的增加,第三方保险超市网站应运而生。第三方网络保险超市提供众多保险公司的产品,并且提品筛选、对比功能,客户在短短几分钟内就可以了解几个保险公司的类似产品,并进行详细比较,在最短时间内选择最适合于自己的产品。这种营销模式以客户为中心,为客户提供了便捷的选择权。下表2就是目前美国第三方保险网站的三种类型及其运营机理。

3.互联网综合金融超市。随着保险理财产品的大量涌现,越来越多的人把保险作为一种投资手段。互联网金融超市就是迎合消费者的需求,为顾客提供多种金融产品,客户可以享受到集投资、信贷、结算、储蓄、保险等多种功能于一体的“一站式”服务。例如,互联网综合金融超市通常汇集储蓄国债、理财产品、电子银行、信托、黄金、房产房贷、外汇、保险、基金等多领域的各种产品和信息。此外,消费者还可以在证券经纪公司、银行的网站上直接购买相关的保险产品。

二、美国网络保险市场的监管体制

(一)美国保险(含网络保险)的监管体制

美国采用全国统一的保险监管模式,实行州和联邦政府相结合的双重监管机制。联邦政府只是扮演全国保险监督协调者的角色,保险业的立法管辖权由州政府具体掌握。每个州的政府机构都设有保险监管局,局长作为保险监督官负责本州保险市场的监管事项。美国的保险法律法规体系相当健全,严格依照相关法规进行保险市场监管。美国的早期警戒系统通过检测保险公司的各项财务指标,提早发现需要重点监管的保险公司,降低了保险公司的财务危机。同时,赋予民间保险组织和服务机构部分监管职能,以确保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二)网络保险监管的特殊性及其要求

网络保险是传统保险和信息网络融合发展的产物。与传统保险相比,网络保险蕴含的风险更广泛、复杂,不仅包括传统保险行业的各种风险,而且涉及到互联网技术方面的风险。其技术风险主要体现在:一是计算机网络通讯系统本身的缺陷、故障风险。比如,TCP/IP协议的安全性不足;病毒、黑客、木马对计算机的攻击;互联网通讯系统的开放形式;缺乏机密技术和安全密匙管理等,这些很可能导致客户信息泄露,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二是客户认证风险。这主要由于非实名制的客户认证方式,不能保证客户的信息安全。三是网络保险的软、硬件系统如果来自国外,也可能威胁网络保险的整体安全。因此,网络保险市场监管比传统保险市场监管涉及面更广,包括保险实务监管和网络技术系统安全监管。网络保险市场监管也更为困难,既要借鉴传统保险监管的相关经验,又要注重适当创新,以便给网络保险市场的发展提供良好的环境。

三、网络保险市场监管的主要特点

(一)网络保险监管宽松而谨慎,依法实施市场监管

美国保险监管局一直采用宽松谨慎的网络保险监管政策。一方面重视网络保险交易的安全性,努力维护网络保险平台的稳健经营以及保险客户的隐私和利益;另一方面,由于网络保险利于降低经营成本、提高保险经营效益,监管局不仅不干预网络保险的发展,而且还大力支持。例如,在不断完善电子商务整体经营环境的同时,努力使原有的保险监管规则尽量适用于网络保险市场。监管部门还大力修订、不断补充网络保险的相关法律法规,尽快消除网络保险市场监管的法规短板,确保依法实施市场监管。

(二)充分利用行业自律监督功能,提高了监管效率

美国保险行业协会的行业自律监管职能,维护了网络保险的健康发展。保险市场标准协会(IM-SA)是由美国寿险协会创建且独立运营的行业自律类机构,这个完全自愿的组织有助于更加高效地满足监管要求和潜在消费者的需求。事实上,政府考虑出台很多强制性政策规定时,都结合了该自律组织的相关规定。美国保险学会2000年“PublicPolicyPrinciplesforElectronicCommerceandInsurance”,公布了12条网络监管规则,主要目标是开放市场、促进竞争、维护系统的完整性、保证监管效率。

(三)完备的偿付能力监管体系,保证了市场的稳定

美国最初的偿付能力监管,主要是规定最低资本金和盈余金方面。美国保险业1970年代曾出现偿付危机,此后各州更加重视对偿付能力的监管,最终形成了一个由保险监管信息系统(IRIS)、财务分析追踪系统(FAST)、风险资本(RBS)监管要求和现金流测试(CFT)组成的偿付能力监管体系。该监管体系分别从不同的角度,对包括网络保险在内的所有保险业务进行科学监管,目的是保证市场的稳定。下表为监管部门基于RBC的具体值划分的四个监管层次,以及对应的监管措施。

(四)健全的电子商务环境,促进了网络保险的有效监管

为不断完善电子商务环境,美国做了积极探索。1993年公布了《国家信息基础设施计划》;1996年修订了《统一商法典》;1997年出台了《全球电子商务法案》;2000年,国会正式批准《电子签名法案》。这些法律法规的出台,有助于合理解决网络保险的法制问题和安全技术问题,也为网络保险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政策支持。

四、美国经验对我国网络保险市场监管的启示

美国政府坚持以保护消费者利益为目的,以适度审慎的监管为原则,及时制定相关法律法规,调整监管机制,更新监管技术,确保了对网络保险实施有效监管。面对网络保险快速发展的机遇,我国应积极学习美国的监管经验,积极为网络保险发展“保驾护航”。

(一)不断完善网络保险法规,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健全的法规、标准统一的技术、完善的网络基础设施、健全的电子交易以及安全认证立法,为网络保险的快速发展创造了良好技术环境,加速了网络保险的普及。在相关法律实施上,美国规定了保险监管部门必须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监管的权限和范围,同时,保险监管部门还要对非法网络保险交易进行跟踪和调查。相反,中国有关网络保险监管的法律法规很少,保险监管部门和行业自律组织应积极推动网络保险的立法,建立良好的法治环境,以确保其健康发展。

(二)尽快完善国内信用体系,支持网络保险监管

美国金融市场的信用体系以市场为基础,以信用制度为强大支撑,金融市场立法充分保障了违规惩罚、信息公平、信用等级评价等。此外,个人、企业以及政府的信用都需要信用评级机构统一评价,这极大地促进了网络保险风险监管的实施。而我国信用管理体制落后、监管部门能力不足,网络保险业务发生道德风险的可能性又大,导致网络保险的监管力度不足。因此,政府组织推动、加大我国信用体系的建设尤为重要。

(三)坚持宽松审慎原则,确保网络保险监管的灵活性

“不阻碍限制网络保险的发展”是美国网络保险监管的前提,坚持以“适度监管”为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制定不会给网络保险市场发展造成不必要的束缚。此外,美国设立网络保险市场准入标准的目的是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效提高监管效率,而非为了提高市场准入门槛。我国建立网络保险监管体系也应坚持“宽松审慎”的原则,监管规定不宜过细,重点监管保险企业偿付能力,其余以市场调节为主。

(四)突出偿付能力和市场行为监督,提高网络保险监管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