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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证明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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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证明

第1篇:未婚证明范文

我校在校学生姓名________,性别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系我校________学院___级____________专业学生,截止目前未婚

特此证明

本人声明:上述填写内容均正确无误、真实、合法。如有虚假,本人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本人签名: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所在学院(章)南京信息工程大学

计划生育委员会(章)

第2篇:未婚证明范文

人事盖章,落日期。

兹证明: ×× ,男,系 ×× 人,于 ×× 年 ××月 ×× 日出生,于 ×× 年 ×× 月×× 日与 ×× 结婚, ×× (女方)为 ×× 居民。男方为初婚,婚前无违法生育行为。

特此证明。

单位:

经办人: 联系电话: (公章)

年 月 日

街道计生办意见:

(公章)

经办人: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兹有我单位职工某某,男,出生日期:xxxx年x月x日,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与配偶xxx,女,出生日期:xxxx年x月x日,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系(初,再)婚、未育、未抱养小孩情况属实,无违反计划生育。

单位盖章

第3篇:未婚证明范文

民政部有关负责人在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说,新颁布的《婚姻登记条例》简化了办理离婚的手续。条例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包括: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本人的结婚证和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这就意味着离婚当事人不需要再提交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

条例同时规定,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香港、澳门、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和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三种情况下婚姻登记机关不办离婚登记

民政部有关负责人提醒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三种情况下,婚姻登记机关不受理当事人的离婚申请。

按照即将施行的《婚姻登记条例》,这三种情况分别是: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这位负责人解释说,如果男女双方均为居住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可以到驻在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依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结婚或离婚登记,而不必回到国内的婚姻登记机关登记。

自愿离婚当事人双方可当场领到离婚证

新颁布的《婚姻登记条例》施行后,自愿离婚的双方,不用再苦等1个月的审查期,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时,可以当场领到离婚证。

根据1994年颁布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离婚申请进行审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个月内,对符合离婚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注销结婚证。

第4篇:未婚证明范文

()ΧΧ字第ΧΧ号

根据ΧΧ单位证明(或经调查),兹证明ΧΧΧ(男或女,现住ΧΧ省ΧΧ市ΧΧ街ΧΧ号)至ΧΧ年Χ月Χ日(单位出具的证明或公证处查证的时间)未曾登记结婚。ΧΧΧ的父亲是ΧΧΧ,ΧΧΧ的母亲是ΧΧΧ。

中华人民共和国ΧΧ省ΧΧ市(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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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未婚公证是指具有涉外业务的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当事人未曾登记结婚这一法律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未婚公证书的格式是怎样的呢?

未婚公证书

)××字第××号

兹证明×××(男或者女,×年×月×日出生),现在××××(住址),至今未曾登记结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县)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

×年×月×日

相关法律常识:

办理未婚公证有两种情况:

一是达到我国法定结婚年龄 的未婚;

二是未达到我国法定结婚年龄的未婚。

申办未婚公证,应由当事人亲自向住所地的具有涉外业务的公证处申请办理。如当事人不能亲自前往,则可委托他人办理。

办理未婚公证提供的证明材料:

第5篇:未婚证明范文

此次出台的新《婚姻登记条例》主要有5项改变:一、取消婚姻登记由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证明的做法,结婚由当事人作无配偶及与对方没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签字声明;二、对婚前医学体检未作强制性规定;三、适当集中了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四、增加了补办结婚登记、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规定;五、将有关婚姻登记的现行规定进行合并。这些改革都体现出政府弱化对结婚、离婚这类民事事件的行政管理色彩,强化服务意识的职能转变。

在新颁布的条例中,最大的变化是明确规定我国内地居民申请结婚后只需持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户口本、身份证;另外再签署一份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即俗称的单身和非近亲声明书)即可。

此条例的颁布实施,确实为很多有情人的终成眷属提供了很大便利,据有关部门的统计显示从去年十月份到现在,登记结婚的人数已比过去翻了几倍,但当人们为新《婚姻登记条例》所带来的自由和便捷而欢欣时,有很多人却因为无法办理涉外婚姻登记或无法办理未婚、未再婚公证而发愁。

华侨陈先生和女朋友李小姐已恋爱3年了,可在意大利办理结婚登记时,意大利政府要求他们先出示国内的未婚公证书。没想到,办理公证时却遭遇到难题了,公证处告诉李小姐,没有确切的证明材料,公证处是不会为她办理未婚公证的。为了开一纸单身证明,李小姐首先来到所在单位,有关人士以“现在不掌握居民个人的婚姻状况”为由拒绝开具证明。她随后来到所在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告诉她,由于新的《婚姻登记条例》中明确规定“结婚和离婚完全是婚姻当事人个人的事,是不需要别人来证明的”,因此居委会现在也不掌握居民个人的婚姻状况,无法开具这个证明。 不过社区工作人员推荐她到区民政部门试试,但民政工作人员告诉她,无论是新的《婚姻登记条例》实施前还是实施后,民政局都没有被授权办理未婚证明,因此民政局没有权力也没有义务来开具未婚证明。李小姐为了这纸必需的未婚公证,她跑了三个多月都没办下来,婚礼也只得一推再推。

像李小姐这样的例子绝非个别,从去年10月开始,未婚公证的办理就基本上处于停滞状态,公民不能提供婚姻状况的材料,公证机关就不能为其办理未婚公证。除了涉外婚姻,我国公民在处理出国留学等许多涉外事务时,都需要提供经过公证的婚姻状况证明,新《婚姻登记条例》实施所产生的问题为什么会集中到公证这个环节中显现出来呢?原因是公证作为一项国际性的司法制度,公证在许多西方国家有无可取代的作用,也就是说,许多国家只认公证文书。然而,目前原有的证明机关已不再出具证明,公证机关的调查权有限,要去实地摸底了解真实情况十分困难。

面对新《婚姻登记条例》为涉外婚姻等社会生活中所带来的问题,司法部向各公证机关发出了《关于暂时调整涉外未婚未再婚公证办证方式问题的通知》。《通知》说,当事人申请办理未婚、未再婚公证的,不宜再按原有的公证书格式出具公证书;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对当事人的未婚、未再婚声明书予以公证,即由当事人自己签署一份未婚或未再婚声明,并表示对所言不实的后果负责任,公证处对声明进行公证。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能提供证明材料并经查证属实的,可办理当事人在其户籍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无婚姻登记记录的公证。

虽然这种临时救急的办法缓解了目前无法出具未婚公证所产生的困难局面,但这种变通方法也并非一路绿灯的,一些欧洲国家并不承认我国的未婚声明公证,原因是他们认为我国的法律并无规定发表不实声明者必须承担相应责任。

就上述由新《婚姻登记条例》的实施所产生的公证业务问题,笔者有以下的见解:

一、 建立婚姻登记机构与公安部门之间、各级婚姻登记机构之间的联网查询系统,对当事人的婚姻状况实现即时互通。

新条例规定我国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街道办事处不再办理婚姻登记,乡镇政府不再是农村地区群众办理结婚登记的唯一机关。新颁布的《婚姻登记条例》,明确了归口统一管理登记的原则,将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归口,民政部门对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有了直接管理权,这一变革为将来建立婚姻登记档案实现联网提供了管理基础。

《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十五条规定,“婚姻登记处应当建立婚姻登记档案,婚姻登记档案应当长期保管”。这是新条例对婚姻登记机关的一项要求。婚姻登记档案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家档案管理部门规定。按照条例规定,婚姻登记机关收到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判决书副本后,应当将判决书副本收入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条例还规定,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这样个人的婚姻状况都将在民政部门“存档”备案,为将来人们可通过民政系统的网络了解个人结婚或是离婚的婚姻状况作准备。

另外,随着联网工作的展开及逐步完善,实行计算机管理,民政部门也可以和电信局合作,开通“婚姻状况语音查询热线”,需要了解婚姻状况的单位、机关可在当事人同意的前提下,通过热线查询到公民的婚姻状况,有关部门就可以根据该热线提供的情况出具当事人的婚姻状况证明。

二、 新条例规定申请结婚的当事人双方必须签署一份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无用置疑,新《婚姻登记条例》规定以个人声明取代单位证明是法治社会的进步。结婚需要单位开证明和离婚需要单位开介绍信都是计划经济下的产物。在旧体制下,几乎每个人都隶属于一个单位,人员流动较少,单位对所属者的婚姻状况比较了解。随着市场经济建立、劳动用工制度改革和人口流动的加强,越来越多的“单位人”变成了“社会人”,由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证明的方式已经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结婚登记时完全以个人声明为基础,是信用在婚姻管理上的体现,表明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对等,法律保障婚姻自由,必须建立在个人诚信的基础上。当事人签署一个“本人无配偶”的声明,如果出现重婚,就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即公民自身要对法律负责。我国《婚姻法》关于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制度的确立以及《刑法》关于重婚罪的规定,对婚姻状况由当事人本人负责形成了制度上的保障,但我国并无专门就发表不实个人声明所要负的法律责任做出明确的规定。笔者认为我国有必要为声明所负的法律责任立法。因为立法惩治假声明是建设诚信社会的需要。在香港,就有《宣誓及声明条例》,做假声明可能被判两年徒刑,我国也应与国际接轨,利用立法明确个人声明的法律责任。

三、 虽然说随着结婚不需要单位、街道开证明,单位和其他部门无从确切知道当事人的婚姻状况,但单位也应该就其所了解的情况为当事人开具证明,如“未发现当事人在本单位任职期间有结婚”等证明,以尽其可尽的证明义务。

第6篇:未婚证明范文

需要去户口所在地的乡镇或街道办的计生办办理未婚证,也属于单身证明,带上本人户口本,身份证,一张一寸照片到当地计生办办理。

单身证明又叫做“未婚证明”,法律上的全名叫做“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是证明当事人截止到某个时间是否在民政部门有过婚姻登记的书面证明。

(来源:文章屋网 )

第7篇:未婚证明范文

商业抵押房产贷款有时间限制,房产抵押贷款可贷款年限为1-30年。

相关说明:

一、房屋抵押贷款申请条件:

1、住宅、商品房等产权清晰,房产到客户名下3年以内。

2、抵押人或借款人年龄在25-55周岁,身体健康。

3、征信情况24个月内不能连续3次逾期,不能累计6次逾期。

4、可以证明还款来源以及其他资产房屋抵押贷款准备资料:夫妻双方身份证件,户口本以及复印件,婚姻证明、工作单位证明等。

二、房屋抵押贷款申请材料:

1、贷款申请书(贷款用途/金额/年限/还款来源)。

2、房屋所有权证。

3、工作、收入证明(夫妻双方)。

4、户口薄(夫妻双方)。

5、身份证(夫妻双方)。

6、结婚证。

第8篇:未婚证明范文

1、美国公民的配偶;

2、父母一方为美国公民的未满21周岁的未婚子女;

3、21周岁以上的美国公民的父母; 养子、女和养父、母被视为直系亲属,但收养关系必须在16周岁以前就建立;继子女和继父、母也被视为直系亲属,但继父母必须在孩子满18岁前就结婚。

二、 其他亲属移民:除了直系亲属之外的其他非直系亲属申请移民要受到美国移民法规定的年度限额的制约。非直系亲属依照其亲属关系的亲疏,分为四类优先人员:

1、 第一类优先(P1):根据美国1990年新移民法的规定,第一类优先每年的限额为23400人。

1) 第一类优先移民的对象: A、 P1-1:美国公民的已成年(21周岁以上)的未婚子女,包括养子、女(16岁以前领养的)和继子、女(18岁以前其继父母已结婚); B、 P1-2:美国公民的成年未婚子女的非婚生或婚生的未成年子女;

2) 第一类优先移民所需的文件、表格: A、 表I-130; B、 归化证明书(美国公民证书)及出生证明书; C、 移民申请人的户籍证明:出生证明及与其父母关系证明; D、 移民申请人的婚姻状况证明; E、 移民申请人的无犯罪记录证明(16岁以下免)

2、 第二类优先(P2): 根据美国1990年新移民法,第二类优先的移民配额每年为114,200人。

1) 第二类优先移民对象: A、 P2-1:美国永久居民,即:绿卡持有者的配偶; B、 P2-2:美国永久居民的任何年龄的未婚子女,包括规定范围内的养、继子女; C、 P2-3:以及他们的21周岁以下的未成年子女,包括合法离婚的单身子女;

2) 第二类优先移民应提交的文件及表格: A、 表I-130; B、 绿卡持有者的绿卡及出生证明; C、 移民申请人现行户籍证明、出生证明; D、 移民申请人与绿卡持有人的关系证明; E、 移民申请人的婚姻状况证明;F、 移民申请人的无犯罪记录证明(16岁以下免) 从目前情况看,申请P2的人士较多,形成了排队现象,一般要等候2年左右甚至更长的时间。

3、 第三类优先移民(P3),根据美国1990年新移民法,第三类优先的年度配额为每年23400人。

1) 第三类优先移民的对象: A、 P3-1:美国公民的已婚子女,包括合符规定的养子、女,继子、女; B、 P3-2:以及已婚子女(包括养子、女、继子、女)的配偶; C、 P3-3:和他们未满21周岁的子、女;

2) 第三类优先移民应提交的表格及文件: A、 表I-130; B、 美国公民的归化证明及出生证明; C、 移民申请人现行户籍证明、出生证明; D、 移民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 E、 移民申请人的无犯罪记录证明(16岁以下免);

4、 第四类优先(P4),根据美国新移民法,第四类优先移民的年度限额为每年64800人

1) 第四类优先移民对象: A、 P4-1:美国公民的兄弟姐妹(不受年龄限制); B、 P4-2:兄弟姐妹的配偶; C、 P4-3:以及他们的未满21周岁的子女;

2) 第四类优先移民应提交的申请文件及表格: A、 表I-130; B、 美国公民的出生证明、归化证明; C、 移民申请人的户籍证明、出生证明; D、 移民申请人与美国公民的关系证明; E、 移民申请人的婚姻状况证明; F、 移民申请人的无犯罪记录证明(16岁以下免);

应该指出的是,第四类优先的配额少,即:只能占移民总额27万的24%,即64800人,而全世界有260万人在申候,其中:中国大陆要等候8-10年,香港40年,澳门1年。

第9篇:未婚证明范文

一九九七年五月八日民政部、外交部印发了《出国人员婚姻登记管理办法》(民事发〔1997〕14号)(以下简称《办法》)。《办法》第九条规定,“回国一年以上,确实无法取得在国外期间的婚姻状况证明的,须提供经现住所地公证机关公证的未婚或者未再婚保证书”。据此,经研究决定,公证机关可以根据该《办法》规定的范围、条件为当事人办理未婚或未再婚保证书公证;对不符合《办法》规定的范围、条件的,公证机关不得办理未婚或者未再婚保证书公证。

出国人员未婚或未再婚保证书公证应当由保证人亲自到公证处申办。保证人应当在保证书中明确承诺愿承担因作虚假保证所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并在保证书上签名或盖章。除提供本人身份证明材料外,保证人还应当提供有关单位或两名知情人的书面证明。保证人无法提供书面证明的,公证处可向其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有关部门调查取证。保证书上应粘贴保证人的近期免冠照片。公证处证明保证人在保证书上签名或盖章属实,保证书上粘贴的是保证人本人的照片。

请尽快通知当地各公证处。

出国人员婚姻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出国人员的婚姻登记管理,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出国人员系指依法出境,在国外合法居留6个月以上未定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第三条  出国人员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指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和我驻外使、领馆。

第四条  出国人员中的现役军人、公安人员、武装警察、机要人员和其他掌握国家重要机密的人员不得在我驻外使、领馆和居住国办理婚姻登记。

第五条  出国人员婚姻登记应符合国家有关婚姻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六条  出国人员在我国境内办理结婚登记,男女双方须共同到一方户籍所在地或出国前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

出国人员在境外办理结婚登记,男女双方须共同到我驻外使、领馆提出申请。出国人员居住国不承认外国使、领馆办理的结婚登记的,可回国内办理;在居住国办理的结婚登记,符合我国《婚姻法》基本原则和有关结婚的实质要件的,予以承认。

第七条  出国人员同居住在国内的中国公民、以及出国人员之间办理结婚登记须提供下列证件和证明:

甲、居住在国内的中国公民

(一)身份证和户口证明;

(二)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乙、出国人员

(一)护照;

(二)所在单位(国内县级以上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或我驻外使、领馆出具或经我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居住国公证机关出具的在国外期间的婚姻状况证明。

持在国外期间的婚姻状况证明且出国前已达法定婚龄的,还须提供出国前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出国前的婚姻状况证明。在我驻外使、领馆办理结婚登记的,须提供国内公证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公证。婚姻状况公证的有效期为六个月。

居住在国内的中国公民同出国人员在国内登记结婚的还须出具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指定医院出具的婚前健康检查证明。离过婚的,须提供有效的离婚证件。丧偶者,须提供配偶死亡证明。

第八条  已办理出国护照、签证并已注销户口尚未出国的人员,应持护照和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到注销户口前的户籍所在地或对方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第九条  出国六个月以上,现已回国的人员,应按本办法第七条的有关规定提供本人在国外期间的婚姻状况证明;回国一年以上,确实无法取得在国外期间的婚姻状况证明的,须提供经现住所地公证机关公证的未婚或者未再婚保证书。

第十条  申请复婚的,按结婚登记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  一方为出国人员,一方在国内,双方自愿离婚,并对子女抚养、财产处理达成协议的,双方须共同到国内一方户籍所在地或出国人员出国前的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并须提供下列证件和证明:

甲、居住在国内的中国公民

(一)身份证和户口证明;

(二)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

(三)离婚协议书;

(四)结婚证。

乙、出国人员

(一)护照;

(二)离婚协议书;

(三)结婚证。

当事人双方有争议的,可以向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  双方均为出国人员,且在我驻外使、领馆办理的结婚登记,自愿离婚,并对子女抚养、财产处理达成协议的,双方须共同到原结婚登记的我驻外使、领馆申请离婚登记。居住国不承认外国使、领馆办理的离婚登记并允许当事人在该国离婚的,可以在居住国办理离婚或回国内办理离婚。

双方有争议的,可以向出国前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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