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诞生,需要你不断地搜集资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编为你收集了丰富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主题范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并收藏。
【关键词】水利工程;工程项目;施工;工程造价;质量机构
根据水利部近期通报的自2009年9月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以来的一系列问题。2009年9月至今,在排查的29095个项目中,共累计发现了12402个问题,尽管近90%得到了整改,但有些问题仍然繁复出现,甚至性质相当严重。这些质量问题突出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前期工作方面,缺乏必要的勘测工作、初步设计存在错误或缺陷,不严格执行有关部门对初步设计的批复意见,或是施工单位不按程序进行设计变更;二是在工程制度方面,工程的项目法人组建不规范,招投标工程不合规,监理工作不到位。
针对水利工程存在的以上普遍问题,结合自身多年来的工作经历及体会,谈谈我对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粗浅看法。
1 工程项目能否按质按量完成主要体现出前期组织部门及业务专业情况。
项目的实施阶段包括设计前的准备阶段、设计阶段、施工阶段等。项目管理的核心任是项目的目标控制,如果一个项目没有明确的投资目标、没有明确进度目标和没有明确的质量目标,就没有必要进行管理,也无法进行定量的目标控制。工程项目往往由多个参建单位承担不同的建设任务和管理任务,各参建单位的工作性质、工作任务和利益不尽相同,因此就形成了代表不同利益的项目管理。各参建单位应选派有经验丰富的人员,按职能分工,各负其责,使项目管理运行高效有序。
2 进行图纸会审及设计交底为按设计要求施工打好基础。
主体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技术人员通过熟读图纸、规范往往会发现各种对施工质量有一定影响的问题,这些问题都可在设计交底会议中得到研究与处理。图纸会审及设计交底会议由建设、监理单位组织,设计、施工、质监等单位参加,通过会议磋商使各方明确设计意图、设计要求、施工技术参数,经设计单位对各方提出的图纸、设计等方面相关问题进行解释,澄清歧意,最终形成图纸会审及设计交底会议纪要,指导工程施工。
3 择优选择承包商,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是确保水利工程施工质量的前提。
建设一处好的工程,施工企业的队伍素质和管理水平是最重要的因素,承包者既要有精良的设备,优秀的施工队伍,又要有高素质的管理人才和科学的管理手段,还必须有经验丰富的领导群体,协调各方关系,做到政令畅通,令行禁止。因此,在工程实施阶段要严格按国家规定开展施工招标,认真审核投标单位投标文件中的质量保证措施和施工方案能否按合同要求保质保量完成工程作为选择承包商的重要依据,在此前提下以合理报价择优选择承包商。
4 建立健全工程质量机构。
4.1 建立质量保证的组织机构
施工单位与工程质量关系最直接、最密切,其活动直接影响工程建成后的工程质量。强有力的项目部是确保工程质量的关键,因此,建立高效、多能的项目经理部显得非常重要。根据项目对人力资源的要求,择优选用技术能力高、质量意识强的人员组成项目管理班子,提高工作效率;项目部要成立必要的下属机构,确定以项目总工为首,技术科、质检科、财务科和实验室为辅的技术管理系统,为工程施工的顺利进行奠定坚实的基础。
4.2 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
项目部应建立以项目总工为首、专职质检员为主、以质检员和施工员为骨干的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各项规章制度和措施,完善质量控制手段。施工中,严格按照规范、基本建设程序和施工合同进行施工,认真执行施工质量“三检制”,实行逐级检查逐级签字制度,确保质量保证体系的良好运行。
5 提高施工管理人员的质量意识和技术能力。
施工人员的质量意识和质量能力,是确保工程质量的首要条件,因此,施工企业必须加强质量意识教育和质量技能训练,严格施工人员的资格考核,坚持按规定持证上岗制度,建立一支高素质的施工队伍,并不断改善劳动条件和施工作业环境,调动施工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高质量地完成施工任务。
严格管理项目部成员,明确每个项目管理人员的职责、权限、任务。调动所有人员的积极性,并辅以必要的激励机制,使成员的潜在能力得到充分的发挥,建立项目成员之间进行沟通和解决冲突的渠道,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和工作氛围,形成有效的内部团队机制,使项目部能够高效运转。
6 严把控制好工程建设材料的质量关。
原材料、半成品是构成建设工程实体的基础,材料的质量也就形成了建设工程项目的质量,因此,对原材料质量的控制是提高工程质量的必要条件和前提。施工过程中,首先要控制材料的性能、标准与设计文件是否相符,然后从材料的采购、运输和保管上严格控制材料的质量、及时掌握材料的价格变化、供货能力等信息,选择信誉好的供货厂家,取得质量好、价格低的材料资源。按照规定要求进行材料的存放,对用量大、进货渠道畅通的材料,可定期进料;对用量较少供货紧张的材料,适当多进或一次进足,确保不误工需。进场材料要求提供出厂合格证和化验单,质量人员按要求进行抽样检验,严把进料关,杜绝不合格材料应用于工程建设中。
7 了解施工地理环境。
施工环境因素主要包括地质水文状况,气象变化及其它不可抗力因素,以及施工现场的通风、照明、安全卫生防护设施和作业环境等内容。环境因素对工程施工的影响一般难以避免。要消除环境对施工质量的不利影响,主要是采用预测预防的方法进行控制。对地质水文等方面的不利影响的控制,应根据工程要求,分析基地地质资料,预测不利因素,采取相应技术措施,如降水排水加固等技术控制方案;对天气方面水利条件,应落实人员器材等方面的各项准备以紧急应对。
关键词: 工程质量管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质量保证体系,监督管理
20世纪80年代我国建筑业引进了土木工程施工的合同条款(FIDIC条款),开始与国际上先进的工程施工质量管理方式接轨,实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将现代化的管理方法、管理手段在工程实践中加以应用,明确质量管理工作中的监理负责制,制定各级质量制度,强化质量管理意识,努力推行工程质量管理方式。
一 当前工程质量管理突显的几个问题
1、参建各方未能真正认识或履行建设工程质量的责任主体职责
参建各方在履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所规定的各方质量责任和义务上存在有意规避各自责任现象。各方只管自己,对他人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行为不制止、不举报,未能形成参建各方相互监督制约机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此规定不但未得到很好地理解,有的甚至还错误地认为建设工程质量是由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
2、在工程质量验收工作中,参建各方履行质量验收责任不到位
参建各方在参与建设单位组织的单位工程验收时,没有清楚地认识到自己是质量验收的责任主体,没有很好地按照相应的验收标准要求参与和进行验收,而是等待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派出的质量监督人员来发现问题。强制性条文《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第6.0.4条规定,建设单位收到工程质量验收报告后,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含分包单位)、设计、监理等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单位(子单位)工程验收。有关单位对这一规定要求没有很好地理解和执行。
3、受地方保护影响,质量状况信息不畅通,违法行为难查处,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均建立了工程质量定期监督检查制度,并按时组织了监督检查,也确实发现和解决了一些问题。但事实上,有的地方为了本地区的政绩和荣誉,有意隐瞒质量状况,使检查难以获得垒面、客观、真实的质量状况信息。有的地方甚至出于本地区的发展需要,对出现的各种各样的违法行为视而不见,或出台地方政策给予保护,使问题无法得到查处和解决。
4、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不到位
由于建设工程建设周期长、环节多、点多面广,政府部门没有足够的人力进行日常检查工作,一般委托由政府认可的第三方,即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来代行工程质量监督职能。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承担监督职能时,又或多或少地受《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颁布之前的工程质量监管方式的影响,将工作重心放在监督检查上,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而在对违法查处方面力度明显不够,甚至还等待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对违法行为查处,客观上造成知情者不查处(有的地方也存在未办委托,不能行使查处职能),而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对违法情况掌握不多,不能有效地行使监督管理的职责。
二 工程质量管理工作内容
1、工程质量管理的思想理论基础
管理思想理论对质量管理起决定性作用。质量意识应是许多单位工作的灵魂,是竞争的实力,是效益的主链,是企业形象和信誉的基础。在实际工作中,要坚持合同,以设计文件、技术规范和合同条款以及强制性标准为工作准绳,明确责任制和奖惩办法,建立工程质量管理体系,以试验室为主要质量检验和控制手段,服从监理制度,才能将全面质量管理落到实处。
2、工程质量管理的基础工作
在建筑工程中推行工程质量管理方法,必须具备自身的条件、手段及完备的制度,它是由大量基础工作有机结合而成的。具体如下:职工的普及教育:须对全体职工人员进行工程质量管理知识教育及有关数理统计方法的学习培训。标准化:这项工作始于标准,终于标准,是质量管理的评判依据和基础,据此指挥实施方案,应始终放在应用的高度上。要根据有关设计文件和施工规范,结合工程特点,拟定施工管理细则(如材料、钻孔灌注桩、混凝土结构、屋面防漏、装饰及电路等)报监理工程师认可后,组织各施工队的承包人、技术负责人、质检人员和工班长分别进行学习和考试,以达到标准化的目的。
3、检测计量:用科学的方法进行检测是保证工程质量的重要手段和质量控制的有效途径。用先进可靠的检测方法检验产品,经检验合格才能计入完成的工程量。具体实施中,各施工队配有测量组和工地试验室,以便及时提供准确的试验数据,承担每道施工工序的检验任务,并执行监理工程师的抽检和验收,每道工序检验合格后,再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信息和资料:进行工程管理必须掌握大量准确齐全的施工现场情况和资料。这些资料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和反馈是至关重要的。有机结合:要把工程质量管理与国际ISO 9000有机结合起来,共同执行,细化方案。工程开始施工前,由监理工程师统一印发每道工序的质量检验表格,并要求工序完成后及时填报,按规定由监理工程师签证认可。这样才能在各分项工程中及时、齐全地记录第一手原始资料,以便分析研究、掌握动态、及时处理出现的问题。
4、质保体系及其运转形式
质量保证体系是运用系统工程的方法,因此,必须把施工单位的各部门、各环节质量管理职能组织起来,形成整体,使其管理制度化、标准化。质保体系运转的基本形式是由美国数理统计学家戴明创立的,共有“计划(P)、实施(D)、检验(c)、处理(A)”四个阶段,简称PDcA循环。第一阶段是查问题,找原因,定措施;第二阶段是按计划执行实施;第三阶段是对实施结果进行测试检查;第四阶段是处理阶段,使问题标准化,遗留的毛病移到下一循环。如此周而复始的运转,从而达到工程质量管理的目的。
三 工程施工过程的全面质量管理
为了规范建筑市场行为,推进城乡一体化建设,实现建筑工程法定建设程序的制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针对当前我市建筑工程施工管理及解决工程历史遗留问题中出现的实际情况,为进一步加强新建工程的施工监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坚持城乡统一标准,严格实施法定建设程序。
自2012年1月10日起,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新开工的工程,必须依法办理规划许可、质监(安监)登记、施工许可、定点放样、竣工验收备案等相关手续。未领取施工许可证的,不得组织定点放样;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市质(安)监应加强跟踪监督,对施工时发生施工单位更换、合同终止及工程长期停工等改变施工许可条件的,应及时督促建设单位变更施工许可证;工程竣工后未经竣工验收备案的,市房管处不予受理房产登记手续。
二、加强建设法规及法定建设程序的宣传,建立建设工程信息网络公示制度。
局属各科室、单位及365建设窗口应加强建设法规、基本建设程序的宣传,在办理建设工程许可手续时,预先告知业主下一程序的办理要求、依据及违法行为的后果。及时将工程建设相关许可手续办理情况在《建设(规划)局网站》公示,便于各科室、单位之间齐抓共管,跟踪监督。
三、建设单位必须依法履行建设工程报建程序。
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的,或者取得施工许可证后条件发生变更、延期开工、中止施工等情形当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等规定严肃查处,并将违法行为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
四、规范施工企业市场行为管理。
施工企业参与违法建筑施工,对未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擅自开工的,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四条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并与企业资质升级、增项相挂钩,列入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并公示。
五、强化监理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监理企业在建设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前,不得签发开工令;对建设、施工单位擅自开工的,或者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施工合同主体变更、中止施工等施工许可条件变更的,应及时发出停工令,对拒不停工的,必须及时书面向市质(安)监站、市建设局报告。监理企业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不督促工程停工,不及时报告,继续对工程实施监理的,列入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并公示。
六、加强勘察设计单位及施工图审查机构的监管。
经审查合格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纸,其外立面、层高、使用功能等不得随意更改,涉及房屋结构、强制性条文、节能标准等内容修改的,建设单位必须将修改后施工图纸送原审查机构重新审查。勘察设计单位应确保设计图纸的质量和深度,不得违反强制性条文随意修改施工图设计文件内容,否则将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予以行政处罚。
七、规范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
第一条**省通信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负责**省行政区域内的通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省通信工程质量监督中心(以下简称省质监中心)是经信息产业部考核认定的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受省局委托依法实施**省行政区域内的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并参与全省通信建设市场管理。
第二条在**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通信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网络系统集成、用户管线建设、监理等单位和人员,必须遵守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法律法规,依法对通信工程质量负责,并依照本实施细则接受质量监督,不得拒绝或者阻碍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省行政区域内的通信工程质量事故、质量缺陷进行检举、控告和投诉。
第四条省质监中心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全省及国家重点、跨省通信工程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结合**省实际制定有关管理办法。
(二)负责办理建设单位施工许可(或开工报告)、质量监督申请申报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三)具体负责省内和进入**省从事通信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资质审查、年检、备案的初审等工作。对项目经理、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概预算员)、评标专家等执业资格进行培训、认证、咨询服务和日常管理。
(四)监督和检查在我省境内通信工程参建各方执行建设程序、工程标准、规范和定额等情况,监督检查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在工程中使用的器材设备质量及进网许可证的核验,指导省内通信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企业的质量管理工作,开展通信工程质量检查活动。
(五)组织省级优质工程、优秀设计和优秀施工评审。参加在本省行政区实施的国家及省级重点通信工程验收、质量评定等会议,依法行使工程质量否决权。
(六)参与监督和检查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通信建设工程的承、发包和招、投标工作。负责自行招标单位和招投标机构的资格初审和咨询服务工作。
(七)受理单位和个人对工程质量事故、质量缺陷的检举、控告和投诉。参与**省内通信工程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和处理,查处在**省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有关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省质监中心根据**省通信行业实际情况和需要可在省内主要基础电信运营企业设立分支机构或派出人员。
第六条省质监中心的监督方式重点是对参与通信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参建单位及人员的资质和资格、执行工程标准等情况的监督。工程实体的监督,主要委派相关分支机构和人员具体组织实施。
第七条省质监中心在履行质量监督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监督工程的参建单位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监督工程的施工现场和有关场所进行检查、检测、拍照、录像;
(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缺陷或违反通信工程质量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的行为依法责令改正;
(四)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情况,并取得证明材料;
(五)公布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结果。
第八条从事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的专(兼)职质量监督工程师及质量监督员资格按信息产业部有关规定,经考核认定后实施通信工程质量监督。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在工程开工7日以前向省质监中心办理质量监督申报手续。总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下的小型通信工程,可由省级电信运营企业在年内分两次集中申报。在本省境内实施的跨省通信工程,在向部质监中心申报的同时,必须抄报省质监中心。
所有通信工程都必须在规定时效内申报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第十条省质监中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质量监督费用,其计费标准按政府物价部门批准文件执行,质量监督费由建设单位在《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申报表》报出30日之内缴纳(不足500元的按500元计取),对内部质监机构健全的电信运营企业,将按其应缴纳质监费的适当比例留给企业开展质监工作,专款专用。发生通信工程质量事故需要省质监中心进行调查和处理时,所发生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办理质量监督申报手续,应填写《**省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申报表》(见附表一),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项目立项批准文件;
(二)工程开工报告;
(三)工程施工图设计批准文件和全套预算表;
(四)设计、施工单位和工程实施监理的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及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工程合同或中标通知书;
(六)工程施工项目经理和监理工程师资质证书。
外埠、境外设计施工及监理单位在**省承包工程的,还须提供市场准入(备案)审批文件。
第十二条省质监中心受理申报后,及时确定负责该项工程的质量监督人员,制定质量监督工作计划,并将《**省通信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见附表二)通知建设单位。
第十三条省质监中心对参建各方责任主体质量行为的监督包含以下内容:
(一)对建设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
1.建设项目审批及质监手续齐全,已确定工程项目编号,无肢解工程及招标中的违规行为,使用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符合国家资质管理的规定,并有合法的经济合同;
2.按规定必须实行招标的工程,已经按合法程序实行了招标,无迫使承包方低于成本价格竞标及任意压缩合理工期、降低工程质量的行为;
3.按规定由建设单位自行管理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具备相应管理能力的机构和执业资格人员,并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方面的法律、法规;
4.按规定必须委托监理的工程,已经合法委托了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不干扰监理单位和人员的正常业务;
5.使用的通信设备、器材和备品备件必须具备产品合格证标志,需要进网许可的必须有进网许可证;
6.依法组织竣工验收,按期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并对其所提供的所有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未办理工程验收及竣工备案手续的,建设单位不得进行工程决算和工程消号,档案部门不得接收工程档案资料。
(二)对施工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
1.单位资质及承包的工程范围符合国家规定要求,有完整的承包手续及合法的承包合同;
2.认真遵守通信建设市场的各项管理规定,无违法分包和转包的行为;
3.施工管理机构人员配套齐全,有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质量责任制落实,项目经理、质量检查员应具有相应资格及上岗证书;
4.具有规范的施工组织设计。按照部颁规范、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组织设计精心组织施工。认真落实施工技术交底,做到按图施工等;
5.对工程所使用的材料、设备必须进行进场检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进入现场机器具的性能、状态良好,严禁把功能失常的机器具运入施工现场;
6.做好分项工程、隐蔽工程检验项目的原始记录,且记录真实、齐全;
7.严格执行工程强制性标准和施工操作规范;
8.做好工程竣工资料的整理和归档,做到数据准确、竣工资料齐全、图实相符;
9.参与工程初验和竣工验收,认真处理工程返修或遗留问题。
(三)对勘察设计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
1.承揽的工程勘察设计任务应与本单位资质相符;
2.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应已建立、质量责任制已落实;
3.设计人员执业资格证书应与承担任务相符;
4.图纸及设计变更、勘察、设计人员签字盖章等手续齐全;
5.是否按照通信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6.除有特殊要求的例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工程用材料、设备的供应商;
7.有无转包、违法分包工程勘察设计的行为;
8.是否认真做好施工图交底和技术规范书的编制等工作。
(四)对监理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
1.所监理的工程项目有合法、完整、齐全的监理手续及合同;
2.工程监理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专业人员配备齐全,质量责任制落实,认真执行质量例会制度;
3.有规范的监理大纲和监理规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及合同对工程质量实施监理,不与任何单位和个人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
4.现场实施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进行监理;
5.无非法指定通信产品生产厂家及供应商的行为。严格执行材料、半成品,设备和备品备件等进场的检验、验收制度及见证取样制度。对现场发现使用不合格材料、配件和设备及发生的质量事故,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6.配合建设单位或受建设单位委托组织竣工验收;
7.核验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的资质,质检员、试验员及操作人员的上岗证书;
8.核查工程质量保证资料,确保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
第十四条在工程中对涉及通信网络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内容的相关实体质量,省质监中心可以进行强制性检查、抽查,内容包括:
(一)涉及网络运行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关键部位和重要项目;
(二)可能影响通信质量、使用寿命和设备安全的薄弱环节;
(三)工程中使用的重要机、线、设备和器材,包括核查相关的出厂合格证件、技术文件和进网许可证等。
第十五条国家及省级重点通信工程的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应在竣工验收前7日,书面报告省质监中心,省质监中心将依法对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验收资料的合法性和有效性等进行监督。
其他通信工程的竣工验收,省质监中心可以委派相应分支机构或人员实施监督。
第十六条省质监中心在质量监督过程中发现问题应填写《**省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检查记录表》(见附表三),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建设单位及有关责任单位,责令其改正。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5日内提交《**省通信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见附表四)和工程验收证书等资料,到省质监中心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第十八条省质监中心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办理后15日内向省局报送《**省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综合评定意见》(见附表五),并同时抄送建设单位。报告中应包括工程竣工验收和质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抽查该工程发现的质量问题和处理情况、对该工程质量监督的结论意见以及该工程是否具备备案条件等内容。
第十九条省局依据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综合评定意见,对报送材料进行审查,如发现有违反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在收到备案材料15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由建设单位组织整改后重新组织验收和办理备案手续。
第二十条未办理质量监督申报手续或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通信工程,不得投入使用,也不得参加任何形式的评优活动。
第二十一条通信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建设单位必须在24小时以内将事故的简要情况向省局和省质监中心书面报告。
第二十二条工程承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局或省质监中心可以根据情节,予以警告、通报批评,责令停止设计、施工、监理,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并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经济处罚。
(一)无证设计、施工或监理;
(二)超业务范围设计、施工及建设监理;
(三)违法分包或转包工程;
(四)出卖、出借、出租、转让、涂改、伪造资质证书及营业执照、银行帐号、图签等;
(五)利用行贿,给予回扣等手段承揽工程任务,或以介绍工程任务为手段收取费用;
(六)监理单位未认真履行职责,或只收费不监理,或委托建设单位代行的;
(七)违反本细则有关规定的。
第二十三条通信工程的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局或省质监中心责令其改正,并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予以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本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或手续不全无法受理的;
(二)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三)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
(四)建设项目应该招标而未实行招标或明招暗定的;
(五)未按照本规定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
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选择未经信息产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审查同意或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系统集成、用户管线建设、监理等单位承担通信建设项目的,省局或省质监中心责令其改正,并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予以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通信工程的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局或省质监中心责令其改正,并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
(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第二十六条勘察设计、施工、系统集成、用户管线建设、监理等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通信工程或者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通信工程的,省局或省质监中心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二十七条通信工程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省局或省质监中心责令其改正,并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对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二十八条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通信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省局或省质监中心责令其改正,并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予以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材料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文件和通信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省局或省质监中心责令其改正,并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通信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或者将不合格的通信工程按照合格签字的,省局或省质监中心责令其改正,并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予以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监理单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发生重大通信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期限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二条通信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系统集成、用户管线建设、监理等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省质监中心工作人员在履行质量监督职责时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质量监督人员进行监督,有权对其违法、失职行为向有关部门举报、投诉。
第三十四条抢险救灾通信工程,不适用本实施细则。
我国目前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体制是在计划经济体制的基础上逐步建立和完善的,主要特征表现在四个方面:(1)在组织体系上。实行了施工企业自评、监理单位把关、建设单位验收、监督机构监督、使用单位评价的管理体制,政府对建设工程质量实行了强制性监督制度。从1984年至2003年,近20年的时间里,全国已成立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达到2500多个,从事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人员达到近4万人。这些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建立及监督检查工作的开展,为我国建设工程质量健康稳定的发展,提供了有利的组织保证。十几年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认真履行政府委托的对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职能,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有效实施对建设工程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使用功能和室内环境质量等重点环节、部位实体质量及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工作,在政府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有力地促进了我国工程质量总体水平的提高,在社会上树立了良好的形象,已成为我国工程建设和建筑业质量管理中不可缺少的重要力量。(2)在管理制度上。建立和完善了以工程建设参与各方的质量责任为核心、以《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和工程强制性标准为基础的工程质量管理法规体系,明确了工程建设各方的法律责任和应尽的质量义务。(3)在管理方法上。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尤其是我国加入WTO后,我国政府管理工程质量的方式也由过去的微观管理为主基本实现了向宏观管理为主的转变。(4)推行了工程建设监理制。建设监理制的推行,从根本上改变了过去靠行政命令进行项目建设的管理模式,实现了对工程项目的质量、投资、进度的有效控制,转变了政府在工程建设中的职能。建设监理制的有效推行,监理单位对建设工程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的施工质量实施全过程旁站监理的实施,对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的稳定和提高,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2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1)工程建设体制仍存在着政府主管部门不作为、滥作为、工效不高的状况;政府工程、形象工程不执行法定建设程序,不按科学规律和技术标准,盲目组织施工,经常以牺牲工程质量为代价,抢工期赶进度,造成施工质量问题。(2)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在实施过程中,存在操作方面的困难与不足。一些条款内容在语言表达上不明确,过于笼统、抽象,执行时难于准确把握;一些条款规定不完整,只有行为模式,没有后果模式,使得触犯这些命令性、禁止性规定的行为无法事实处罚;一些条款可操作性普遍欠缺,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罚责一章中所涉及的经济处罚条款,在工程质量监督实践中几乎很难操作下去。如《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施工单位不按工程设计图纸施工,处工程合同价款2%~4%的罚款。以下两种行为都属于未按图施工:把一个柱子的尺寸浇错了10cm和把一根管道的位置埋错了10cm。如果对这两种行为都同样处以总工程价款2%的罚款,显然是不科学的;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是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基础性文件,也是建设各方的行为规范,《条例》明确规定了工程竣工验收的条件,这项规定符合实际,也便于操作,但《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在此基础上增加了规划、消防、环保验收等要求。致使许多住宅小区及群体工程中的单体工程应无法满足规划、消防、环保等部门的需对使用半年验收的要求,虽竣工却无法验收,即使组织了验收,也无法办理备案手续。另外我国建筑技术法规与技术标准未结合,不配套,覆盖面窄,不利具体的操作。(3)现行的市场准入制度,由于未建立对责任主体和从业人员以质量行为主要内容的科学信用评价机制,使得现行的资质管理规定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着随意性和不公正性,导致许多质量责任事故得不到追究,大量在工程质量监督中发现的不良质量行为问题,不能真正体现在企业的资质年检中,必然导致有资质无能力或高资质低能力的现象发生,从而直接影响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有效性。
3工程质量监督的基本思路
国务院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首次提出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明确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对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使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性质、内容、程序、方式和方法等均发生了变化,提出了工程质量监督的层次。(1)由授权执法转变为受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执法,监督部门要对受委托的机关负责。(2)由监督工程实体质量为主,转变为监督工程建设有关责任方的质量行为为主,通过监督和规范各责任方的工作,达到保证工程质量的目的。(3)由对工程全过程的质量监督,转变为对重要隐蔽工程和环境质量的监督与随机抽查监督。这种监督一是对工程实体的质量监督不能放松,重点监督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等影响工程结构安全的隐蔽工程部位;二是在对实体质量监督中,监督和规范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三是对工程建设过程中影响人们生产、生活和健康的环境质量实施监督;四是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应有随机性,其监督检查的方式、方法要采用科学的检测仪器和设备,出具准确、具有说服力的数据,增强质量监督的科学性和权威性。(4)由核验工程质量等级,发合格证书,转变为竣工验收备案和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制度,将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由责任主体转为管理机构,明确了工程建设有关单位的质量责任主体。
4明确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法律地位,探索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新模式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委托经考核合格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说明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工程质量执法机构,是工程质量的警察,而不是其他性质的机构,不是建筑市场的竞争主体。目前,我国基本建设的规模呈逐年上升的趋势,房地产业方兴未艾,但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一线操作人员技能普遍不高,中小型施工机械、装备水平较低;先进建筑技术推广应用进程较慢,计算机信息网络技术管理手段,仅在少数大型、重点工程中应用;项目经理综合管理水平和素质不高,承接项目往往是凭关系、凭不正当手段获得;施工工效低,建筑材料质量合格率低,偷工减料、招标活动中明招暗定、肢解工程、暗箱操作、阴阳合同、拖欠工程款现象普遍。所有这些因素都将直接或间接影响工程质量水平的提高。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市场化进程的加快,现行质量管理体制不相适应的矛盾呈现出来。因此,如何借鉴国外先进管理经验,推进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体制的改革是值得探讨的一个课题。(1)切实转变观念。认清质量监督机构的职能和地位,变监督机构对建设方负责为对社会负责,变对实物质量抽查为对参建各方质量行为监督和实物质量抽查,改变以往的传统思路和工作方法。质量监督机构不再是工程建设的主体,保持独立性和公正性,才能更超脱、更客观地行使监督职能,才能建立更权威的监督形象。质监员不再是工程建设场上的运动员、守门员,而是更高层次上的裁判员。也就是说,质量问题的出现,不应视作质监员的过错,而发现质量问题应是质监员的工作职责。(2)尊重主体地位。工程建设质量的责任主体是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他们对工程质量负责,而质量监督机构的职能就是检查并督促各方责任主体履行其各自的质量责任和义务。只有参建各方切实履行了其责任和义务,工程的质量才有保障。例如,工程竣工验收是建设单位组织的,是否具备验收条件,什么时候验收,质量监督机构不应该去审批,而应该由建设单位自己把关,质量监督机构接到通知验收就行了;至于验收时达不到验收标准,质量监督机构可对验收结论进行否决,不同意备案就是了。只有这样,才称得上监督,才会促进各方质量责任主体认真严格履行其质量责任。(3)规范质量行为。规范人的质量行为对于保障工程质量有着十分重大的作用,质量监督机构不但应当监督工程实体质量,而且应当监督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并要把其放在重要位置上,这是质量监督工作的经验总结。监督质量行为的本质是监督各方主体责任,使整个工程建设操作管理处于质量标准的受控状态,使完成的工程实体质量达到预期的质量目标。针对目前的建设状况,质量监督机构应切实加强对地基基础、主体结构、装饰装修、重点安装工程和竣工验收等阶段的质量验收监督工作,监督的重点应放在建设单位的验收程序是否符合要求;各方主体的资格是否与工程相适应;各类专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监理人员资质与到位情况;工程建设过程中和验收过程中责任主体是否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情况发生;通过对实物质量的抽查来检验各方质量行为是否规范,质量保证体系及责任制运行情况是否健全和正常,建筑材料使用前是否复验,施工技术资料是否与工程施工进度同步,内容是否真实。(4)改变监督方式。为有效贯彻《条例》精神,结合《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实施细则》,达到切实控制质量的目的,工程质量监督应采取重点监督检查与随机抽查相结合,并辅以必要的仪器监测方式进行。对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其他涉及结构安全,环境质量的重要部位、关键工序和使用功能的质量监督控制点监督方式进行调整,狠抓强制性标准的贯彻落实,质监人员要严格按照标准把关,当好质量卫士,同时要督促参建各方学“标准”、用“标准”,将每道工序都控制在“标准”中。“质量管理条例”已四年多,相当多的管理者和生产作业人员不了解、不重视、不掌握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贯彻落实,为此,要通过施工图审查、工程质量监督、施工监理、竣工验收备案等环节,来加强对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有不执行强制性标准的行为,要及时予以纠正,对有关单位和个人要进行相应的处罚,并与年检挂钩,记入“企业不良行为”手册,并定期向社会公布,以确保强制性标准在工程建设中的贯彻落实。确保结构工程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重中之重,首先应针对工程特点认真编写监督计划,确定具体的控制点和关键工序,把好关键环节,特别是对直接影响结构安全的梁、板、柱等重要部位,应严格监督检查;其次是严格实行施工现场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坚持上一道工序不经过验收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在结构工程中间验收和竣工验收过程中,切实监督验收的程序是否正确,验收结论的依据是否真实。随机抽查是监督检查的主要方式。当前,工程质量监督机构采取巡检和抽检相结合的方式,对工程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涉及安全、使用功能和室内环境质量的主要部位、关键工序的实体质量,对参与工程建设的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进行重点监督检查,以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备案制度为主要手段,改变原来的预约式、式检查,加强巡回检查和随机抽查,可要求在上述部位隐蔽前电话或书面等形式通知责任监督员,通知中部位要清楚,隐蔽时间要准确,并且隐蔽施工前应完全具备施工条件,符合质量标准;改变以往下道工序隐蔽施工前到位为下道工序隐蔽施工过程中到位并视具体情况增加到位次数,保证检查内容和部位反映施工真实的质量状况。加大处罚力度。没有处罚,就没有监督。对检查出来的质量问题必须进行处理,对有关责任人严格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做出处罚。如在尚未隐蔽部位发现影响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要将已隐蔽部位全数落实整改,该返工的返工,该处罚的处罚。只有这样,才能制约和规范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使工程质量处于受控状态。在处罚的基础上建立有效的监督,达到监督整个工程全过程建设质量的目的。质量监督机构应提高自身素质。没有高素质的监督队伍,就没有与监督职能相适应的权威,必须做到知法守法,加强质量管理、质量控制的学习,提高业务素质,具备明确判断质量问题严重程度的能力,定性准确。质量监督机构还应完善质监手段,改变传统的“敲、打、看、摸”等落后的检查方法,加大科技含量,提高监督水平。
5制定工程质量监督规范,规范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的执法行为
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监督管理模式;统一和规范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内部制度的建立,提出对工程质量监督人员的知识结构、工作能力、专业水平、政策水平、综合素质和工作业绩的评价标准;进一步统一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工作内容和程序;进一步明确信息技术和科学手段对提高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水平的作用,不断完善监督手段,调整监督重点、方法、程序,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对工程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使用功能、环境质量以及涉及结构安全的重要环节,对参与建设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并对承重构件的混凝土强度、主要受力钢筋数量、位置及混凝土保护层厚度、楼板厚度、承重砌体的砂浆强度、建筑和安装工程中影响安全、使用功能的部位,如标高、垂直度、轴线、几何尺寸、防水、绝缘电阻、室内环境质量以及有怀疑的工程实体部位等进行监督检测,作为监督检查的辅助手段,提高监督检查的科学性、准确性和权威性。(本文来自于《江苏建筑》杂志。《江苏建筑》杂志简介详见.)
6结语
关键词:工程质量;质量监督
1我国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现状
近些年来,国家基本建设体制改革的进程加快,我国的工程质量监督领域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并逐步实现了有法可依,依法执监。同时,伴随着《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国家一系列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我国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法规体系已经初步形成,政府工程质量监督也从此开始依法执监。但是,伴随着我国的经济体制的改革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质量监督领域的发展也出现了很多的矛盾和问题。
社会上过多依赖于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这样就客观的将工程质量机构当作工程质量的责任者。工程质量“谁核定,谁负责”,政府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成为了工程质量的责任者,而建设工程的主体建设责任人,反而“袖手旁观”,这样就颠倒了在市场经济中产品的制造者应对自己生产的产品负责的规律。质量监督机构的行为是政府授权的,质量监督是政府管理行为的延伸,政府同样也成为工程质量的责任者。客观上造成了从微观管理向宏观管理、从直接管理向间接管理转变的政府管理体制改革与现行三部到位等级核定的工程质量监督运行方式的矛盾与不和谐。单一的实物质量监督,无法实现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建设参与各方质量行为的全面监控。
建筑工程工期长、多专业、多工种和材料设备多品种的特点,决定了我国传统的单一方面的质量监督方式已经不能适应社整理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单纯依赖质量监督的几步到位。施工几百天,“判断”一阵子,难免会造成工程质量监督不能够全面的进行,并且不能够保证政府工程质量监督的效果。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现有素质,尚不能保证政府监督的有效性。
当前大量未经规范化培训和考核的人员涌入建筑市场,不但生产不出高质量的工程,而且这会严重制约有关行业的健康发展。所以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逐步实行职业证书制度,强化从业人员的素质,逐步实行职业证书制度,强化从业人员的管理,已成为提高工程质量至关重要的保障问题。
为了全面贯彻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一系列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以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根据工程质量不断发展的要求,特别是工程普遍实行监理的情况下,针对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角色和职能的变化,积极探索新的思路和理念,深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改革,健全执法运行机制,建立工程质量管理与监督的新模式。
2解决我国质量监督领域问题的具体措施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不断建立健全行政管理、技术管理和质量监督制度,严格遵循质量监督程序,充分发挥各方责任主体的主导作用,依靠先进的建筑施工技术、质量管理技术和信息网络技术,充分运用经济和法律手段监督管理工程质量活动,不断探索和实践适应新时期要求的质量监督管理新模式,建立起规范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监督告知制度,提高监督执法的透明度,使工程质量监督真正成为“阳光监督”。工程建设各方从建设工程活动一开始,就应享有知情权,了解监督工作的方式、方法、内容和手段,以便充分调动工程建设、监理和施工等受监单位自查自纠、自我约束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自觉规范质量行为,减少和避免质量事故的发生。
建立集体监督机制,保证执法监督的公正性和准确性。深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改革,提高工程质量监督力度的重要手段是加强监督执法。应改变现有的监督方法,建立集体监督机制,一个专业配备两名以上监督人员,并规定要持证上岗。在日常工程质量监督和调查违法行为过程中,推行“一人为私,两人为公”的执法理念。同时规定不同级别的监督文书分别由各科室的监督人员、科长以及站领导按权限范围签发,保证执法检查和处罚的严肃性和准确性。
建立预见性、服务性的质量监督模式,做到服务与执法有机结合。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针对工程质量的事前控制、过程过程和事后控制三大环节,在做好过程监督和工程违规行为的严肃查处的同时,加强工程质量的事前监督,提高监督工作的预见性、服务性。当工程质量出现下降的趋势或工程施工到难点部位、易出现质量通病的部位时,监督人员应及时到现场提示和指导,以此扭转滞后监督、被动应对的局面。
建立行为监督与实物监督并重的监督运行机制,实现从单一实物监督向工程建设各方质量行为监督的延伸。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将工程建设各方的质量行为以及其结果,即工程产品质量,均列为监督对象,将工程建设参建各方推向工程质量责任第一线,通过日常监督、监督巡查与结构工程季度大检查相结合的监督形式,对影响建设工程质量的全要素实现全覆盖的监督。对于在工程质量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工程”,除严格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外,还要建立和推行工程质量信息公示、公告制度,通过报纸、广播、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定期向社会工程质量信息公示和公告,提高全社会的质量意识。
关键词:建筑项目;保修阶段;工程监理
工程建设监理组织机构是一个依据监理委托合同进行统一组织、协调、指导下,按工程项目或部位分别设置的,由多个监理单位组成的工程建设监理体系。他们在服务工作内容上实行着“全过程的监理”,可概括地表述为:监理单位在施工合同签订前,主要协助业主单位做好施工招标准备的各项工作;在施工合同签订后,监理单位则在业主的委托和授权范围内,以施工承包合同为依据,对工程的施工进行全面的监督和管理,即对所监理工程项目的质量、进度、造价的全面控制,对合同和信息的管理以及对工程项目参与各方进行组织协调工作等。实行监理制度,便在业主与承建商之间引入了建设监理单位作为中介服务的第三方,以经济合同为纽带,以便高工程建设水平为目的,初步形成了相互制约、相互协作、相互促进的新的建设项目管理体制。事实证明,它有利于提高工程质量、确保工期、控制投资、增进效益,是工程建设实现速度与效益,数量与质量有机结合的重要措施。现就如何有效地开展工程建设完工后的监理工作,进行下一步探讨。
一、监理依据和工作重点
1、工程保修监理依据。工程保修是指工程质量保修,监理应依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深圳市施工监理规程》、《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和设计文件、工程质量验评标准进行。为了确保保修及时保证质量施工合同还应规定工程质量的保修金额(一般为工程总造价的5%)和保修金的预留与支付方法以及保修金的利率。经过业主方与承包商协商,也可以签订专项工程保修合同。
2、关于工程保修期的计算。关于工程的保修期限应依据监理单位与业主方签订的《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和业主与承包商签订的《施工合同》文件中规定的期限。监理合同中规定的是监理业务期限,目前一般保修期监理定为1年,而施工合同规定的是承包商对工程负责报修的期限,但必须符合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章建设工程质量保修的规定。故施工合同规定除屋面防水工程等为5年,其余部分工程保修期定为2年。
3、保修阶段的监理工作重点应根据具体工程对象和工程使用状况确定。笔者认为以下内容应列为监理重点:
①对应进行沉降观测的建筑物,应关注其观测成果和观测方法、技术要求以及是否已沉降稳定,如发现异常情况,应通知设计和质监部门进行分析研究处理;
②对工程质量问题和质量缺陷进行调查,重点是楼地面、墙面、天棚以及门窗工程;
③调查屋面、浴厕间、外墙面防水效果;
④给水管及排水管有无渗漏以及卫生洁具使用状况。
二、监理工作的方法及措施:
1、工程进入保修阶段,承包商已撤离现场,而监理单位则应根据工程项目大小(可以不设项目监理机构)宜在参加该项目施工阶段监理工作的监理人员中保留必要的人员。
2、监理人员要渔业主方密切联系,关注工程使用状况是否正常,随时听取用户意见。同时,与有关承包商保持电话联系,并且要求承包商指定一名联系人。
3、在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时,督促承包商向业主方提交《质量保修书》,其内容为具体保修项目,期限以及有关承诺。
4、组织承包商对工程使用情况进行质量回访,一般每半年进行一次为宜。并在气候突然变化(台风、冬季低温)如台风暴雨过后组织使用单位进行检查一次,对发现的问题按单位工程进行登记。
5、在工程保修期1年即将到期的前1-2个月,由监理人员组织业主方以及承包商共同对工程进行全面目测检查。发现的问题及需要维修的内容按单位工程列表登记。
6、监理人员对用户反馈的意见和以上质量回访与检查中发现的质量问题与缺陷发现的原因进行详细调查分析,并确定质量缺陷的事实和责任。比较严重的质量缺陷应由监理人员组织业主、设计人员和承包商共同研究确定原因。关键是要确定该工程质量缺陷是否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产生的。因为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的是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工程存在的质量缺陷均应由承包商负责,无条件保修。监理人员及时发出《工程维修通知书》要求承包商在接到通知书十日内派人进行维修。比较重大的质量缺陷,如基础不均匀沉降和屋面、地下室渗漏等质量问题要求责任方提出缺陷的处理方案,经过监理、设计人员、业主方共同审批后,由监理人员监督实施处理。
7、承包商若不能按监理人员要求及时进行维修,监理人员应书面通知业主,可由业主委托其他承包商完成。(同时,监理人员要与原承包商沟通)。其维修处理发生的费用依据施工合同规定在质量保修保证金中扣除。
8、当监理合同约定的工程保修期监理业务过期后,承包商应按施工合同和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仍需对工程继续履行质量保修义务。
三、关于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问题:
1、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笔者发现目前(下转第55页)(上接第51页)设计施工图纸文件中,均未有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说明。据国家《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50068-2001)规定的3类普通房屋和建筑物,其设计年限为50年,并明确工程是在正常施工、正常使用和正常维护的前提下才能满足的条件。
2、在保修阶段监理工作中发现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移交使用单位后,有的使用单位擅自改变设计使用功能,即出现工程的非正常使用条件,增加了结构的活荷载甚至破坏了屋面和外墙面防水功能等情况。举例说明:
①楼层办公室改为档案资料室,宿舍改为文具仓库;
②屋面上加设太阳能热水器,电视等无线接收设备,屋面和外墙面设置大型广告牌;
③室内进行二次装修扩门拆墙,改变水、电管线;
④屋面天沟灰尘和生活垃圾堆积,天沟流水不畅,个别水落堵塞等。
监理人员一旦发现上述情况,即应书面通知业主或使用单位,并提出处理意见,引起重视。
3、关于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分部保修如何实施,缺乏具体配套措施,不好操作。因保修期为50年,是人生的大半辈子。岁月沧桑,人事沉浮,50年后去哪里找承包商和责任人?又如何分清责任工程是否属正常使用和正常维护。
四、应采取的措施
1、监理单位把工作重点和主要精力放在施工阶段监理工作中,无疑是正确的。只有在施工阶段对工程质量进行有效的、严格的控制,不留人和质量隐患,使工程竣工每一分部质量均达到设计和施工质量验收标准,同时满足用户的使用功能要求,使业主放心使用。实践证明,施工阶段监理工作越到位,保修监理工作量就会大大减少。
2、当房屋建筑工程投入使用过程中,由于荷载对结构构建产生时间效应和构件在温度和湿度变化中以及地基的沉降等原因会产生变形。同时,在建筑物协调变形过程中会产生次应力的不利影响。(当然,在正常设计、正常施工以及正常使用和维护条件下,以上结构、构件不会发生超承载力极限状态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的质量问题。)故工程在使用一阶段后,会出现这样、那样质量小问题是正常的,也是难免的。所以说工程质量保修是必要的,即使竣工验收质量达到优良等级的工程也不例外。
3、监理单位对保修阶段也要像施工阶段监理那样重视,就像工业产品售后服务那样,想用户所想,急用户所急。搞好保修阶段监理工作,也是监理单位提高资信度保持监理行业形象,创监理品牌的重要方面。
(抚顺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辽宁抚顺113000)
【摘要】建筑工程质量管理与控制是保证工程质量优劣的首要前提,工程质量的优劣不仅关系到企业的生存发展,而且关系到国家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现阶段我国工程质量形势不容乐观,本文将从认识建筑工程质量、现在建筑工程质量存在的问题、解决的途径与方法、建筑工程质量发展趋势等几方面略述一下建筑工程质量管理与控制,以提高人们的质量意识。
关键词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控制
1. 认识建筑工程质量管理与控制
1.1建筑工程质量管理与控制的原则。
对项目施工而言,质量管理与控制,就是为了确保合同、规范所规定的质量标准,所采取的一系列检测、监控措施、手段和方法。在质量管理与控制过程中,应遵循以下几点原则:一是坚持“质量第一”的市场经济经营的原则;二是“用户至上”的基本原则;三是“以人为核心”的原则,充分调动人的积极性、创造性,增强人的责任感,树立“质量第一”观念,通过提高人的素质来避免人的失误,要以人的工作质量保证各工序的质量,促进工程质量;四是以预防、预控为主的原则,这是确保施工质量的前提,预防为主,防患于未然。五是坚持质量标准,严格检查,一切用数据说话,遵守国家的规范、设计文件、合法的合同规定要求,贯彻科学、公正、守法的职业道德规范。
1.2建筑工程质量管理与控制的责任主体。
在建筑工程建设中,参与工程建设的各方应根据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合同、协议和有关文件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1)建设单位是建设工程的投资人,是工程建设过程的总负责方,拥有确定建设项目的规模、功能、外观、选用材料设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选择承包单位的权力。
(2)勘察单位是指对地形、地质及水文等要素进行测绘、勘探、测试及综合评定,并提供可行性评价与建设工程所需勘察成果资料的单位。设计单位是按照现行技术标准对建设工程项目进行综合性设计及技术经济分析,并提供建设工程施工依据的设计文件和图纸的单位。
(3)施工单位指经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资质审查,从事建设工程施工承包的单位。
(4)工程监理单位是指经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资质审查,受建设单位委托,依据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承包合同,在建设单位的委托范围内对建设工程进行监督管理的单位。
(5)设备材料供应商是指提供构成建筑工程实体的设备和材料的企业,包括设备材料生产商、经销商。
建筑工程项目具有投资大、规模大、建设周期长、生产环节多、参与方多、影响质量形成的因素多等特点,不论是哪个主体出了问题,都会导致质量缺陷甚至重大质量事故的产生。
1.3影响建筑工程质量的因素。
影响工程的因素很多,但归纳起来主要有五个方面,即人、材料、机械、方法和环境。
(1)人员素质。人是生产经营活动的主体,也是工程项目建设的决策者、管理者、操作者,人员的素质都将直接和间接地对规划、决策、勘察、设计和施工的质量产生影响。
(2)工程材料。工程材料的选用是否合理、产品是否合格、材质是否经过检验、保管使用是否得当等等,都将直接影响建设工程的结构刚度和强度,影响工程外表及观感,影响工程的使用功能,影响工程的使用安全。
(3)机械设备。机械设备可分为两类:一是指组成工程实体及配套的工艺设备和各类机具,它们构成了建筑设备安装工程或工业设备安装工程,形成完整的使用功能。二是指施工过程中使用的各类机具设备,简称施工机具设备,它们是施工生产的手段。机具设备对工程质量也有重要的影响,工程用机具设备产品质量的优劣直接影响着工程质量。
(4)工艺方法。在工程施工中,施工方案是否合理,施工工艺是否先进,施工操作是否正确,都将对工程质量产生重大的影响。
(5)环境条件。环境条件是指对工程质量特性起重要作用的环境因素,它往往对工程质量产生特定的影响。
1.4另外,建筑工程工期的压缩、成本的降低、技术水平的滞后、企业组织机构的不健全、工人队伍的素质低下、建筑业市场的不良竞争等因素对建筑工程质量的影响也越来越明显、突出。
2. 提高建筑工程质量管理与控制的途径与方法
2.1建设单位的行为有待规范。
建筑工程质量的概念是一个广义的范畴,不仅指施工质量,还包括建设单位的组织管理质量、勘察设计单位的勘察设计质量、监理单位的监理质量。所以工程有了问题不能只由施工单位来承担责任,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都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即所有参与工程建设的单位都要对工程质量负责。但是在工程质量管理实践中,当工程发生质量问题时,谁都不主动承担质量责任,互相推委,造成了共同负责、共同不负责的现象。因此有必要建立一个主要责任人负责制,来承担工程质量的主要责任。建议这个主要责任人由建设单位来担任。
2.2加强对设计单位和设计者的审查。
设计是工程建设的重要阶段,设计合理与否直接影响着建设产品的最终质量。据人们对有关工程事故的调查分析,约有近4成的工程质量事故源于设计。所以,加强对设计单位及设计者的资格审查十分重要,还有要加强对设计方案的审核,确保设计方案满足安全性、防火性的要求。要严格实行设计质量内审制、专业之间会审、会签制,改变目前设计审核走过场,工种之间相互撞车、打架,设计粗略不详等状况;严禁非法设计和出让图章,限制业余设计,强化设计现场服务制度,实行设计质量事故经济赔偿责任制,特别是设计单位对指定的工程设备和工程材料的质量负全责,把质量隐患消除在设计阶段。
2.3加快推行建设监理制的步伐,完善监理制的各项配套措施。
监理制的推出能够保证从第三方的角度、工程质量进行客观公正的监督,能够加强对质量形成过程的监督和管理。政府在对工程领域实行宏观调控时,应加快推行监理制,提高建设工程监理地位。同时要完善监理制的各项配套措施,要以法制加强对监理的考核约束,实行质量追偿制度。质量监理人员签字的项目,如出了质量问题,应对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并记入监理工程师的个人工作档案,作为对本人工作考评的依据。同时要加强监理人员资质的审查,对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受贿、严重失职的监理人员,要及时取消其监理资格,追究责任。
2.4对施工单位市场行为的监管、约束。
要加大承包与分包单位(尤其是非法挂靠单位)对质量、安全事故的经济赔偿和刑事责任,逐步推行承包履约保险制;严格资质审查,加强施工企业资质管理,全面落实动态管理,保证进入工程领域的企业具备从事建设工程生产经营活动的基本技术、管理素质和适应不同工程规模、技术管理等级要求的不同综合等级水平评判的重要依据。要严格执行工程技术人员资格认证制度和全员培训上岗制度,考评企业人员综合素质、技术、管理和能力,推动企业建立自检、自测、自我完善的最直接、有效的控制手段。任何时候都必须注重工程质量管理过程控制关键点,由此入手,发现按资质标准淘汰或考评降级或者停业整顿的问题严重的企业。
2.5加强政府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直接监管。
随着国家基本建设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以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一些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工程质量监督领域实现了有法可依、依法执监。特别是在目前建设工程普遍实行监理的情况下,应针对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角色和职能的变化,积极探索新的思路和理念,深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改革,健全执法运行机制,建立工程质量管理与监督的新模式。
2.6推进工程领域劳动力市场的建设。
(1)工程领域劳动力市场的建设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有限度地开发劳动力资源,整个工程产业的发展从注重量的扩张转向质的提高,要求工程领域风劳动力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有“度”的限制。政府应建立必要的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使农民工的进入有一定的难度,从而使工人的操作水平和专业技能得到提高。
(2)要依据法律、法规、条例确立并加强对材料、机械、现场的规范管理,使之制度常态化,加大技术投入,提高质量意识。
3. 结论
一、总体工作要求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的易地扶贫房屋建筑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适用本方案,兴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易地扶贫搬迁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统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及质量检测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并确保有效运行,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应自觉履行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质量责任和义务,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质量分别承担相应责任。
本方案所称的质量监督管理,是指监督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及质量检测等单位履行质量责任和义务的行为以及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维护公众利益的的行政执法行为。
二、监督工作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
3、《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4、《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
5、《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鄂建〔2011〕79号);
6、省《易地扶贫搬迁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要点》。
7、现行建筑工程相关标准、规范、规程及设计文件。
三、监督工作程序
1、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应到质量监督机构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填写《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登记表》,并按规定提交相关报监资料。
2、监督注册登记手续办理后,监督机构按工程具体情况确定项目监督组,具体实施监督工作。
3、项目监督组根据监督工作相关依据及工程具体实际情况编写《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计划》,明确监督要求、监督抽点、频次及相应监督方式,并与工程开工前进行监督工作交底,并下发《工作计划》。
4、项目监督组根据拟定的《监督工作计划》确定的监督抽查内容、频次、节点开展监督工作。对监督抽查中发现的质量问题按规定下发监督处理文书或上报上级部门实施行政处理措施。
5、按要求填写监督工作记录,收集整理质量监督档案。
6、项目竣工验收后,根据监督工作有关规定,填写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完善监督档案,在规定期限内整理立卷,符合要求后向档案室移交。
四、工程质量监督主要内容
1、抽查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履行质量责任和义务的情况;
2、抽查涉及工程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质量。
3、抽查涉及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
4、抽查地基与基础分部、主体结构分部的工程质量验收情况。
5、对工程竣工验收组织程序及组织形式进行监督。
6、依法对违反工程建设质量管理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实施处罚。
五、监督方法
1、地基验槽、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验收前,建设单位应提前一天通知监督小组,原则上应到场参与监督验收过程。对质量管理体系健全、现场管理规范的项目可采用事后核查的方式。重点检查验收参与人员资格、组织程序及行为和重点部位的实体质量。
2、实施重点控制的原则。根据工程特点,设置必检质量控制点部位,当施工至规定必检质量控制点部位时,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提前通知质量监督工作小组到现场抽查。
3、项目监督小组应对工程使用主要承重结构砌体材料、钢筋等实行现场抽样检测,抽样数量参照市建设工程监督抽测有关文件执行。
4、除对质量控制点实行定点检查外,监督小组可根据工程具体情况进行必要的随机抽查。随即抽查内容为参建各方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状况。
六、监督措施
质量监督工作小组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各责任主体应予配合,提供相应的资料文件,并最其真实性负责。发现质量问题,可采取如下措施:
1、对一般质量问题,签发质量问题整改通知单,由责任单位限期整改完成,报建设(监理)单位复查后上报监督小组留存备案。
2、对涉及工程结构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的重大质量问题,应下发暂停施工通知,在质量问题未得到有效处理和监督部门未下发复工通知的情况下,不得擅自恢复施工。
3、监督人员在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未得到有效处理擅自施工或采用欺瞒手段上报处理结果的,一经查实,监督小组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依法实施相应的行政处罚。
4、项目建设过程中,如发现有严重违法法律法规的质量行为及重大质量问题的,将按照市建设工程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对相关责任主体和责任人员进行不良行为记录。
七、监督要求
1、工程参建各有关单位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2、工程建设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
3、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整改的问题,参建各有关单位要认真执行,整改结果应当以书面报告的形式及时回复质量监督工作小组。
4、工程如发生重大质量事故,责任单位应及时按规定程序上报县易地扶贫搬迁领导小组。